法律诊所法学教学论文

2022-04-1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英文名为ClinicalLegalEducation的法律诊所教育,于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的法学院产生。因为它是一种新兴的教学方式,所以其必然与传统的法学教学方式有显著区别。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法律诊所法学教学论文 (精选3篇)》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

法律诊所法学教学论文 篇1:

法律诊所在法学实践教学中的具体应用

摘要: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模式注重对学生法学原理和法律常识的教授,忽视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结果造成学生很难在毕业后较短的时间内满足工作岗位的要求。在美国已经进行了30多年的诊所法律教育为我校的法学教育改革提供了一条可以参考和借鉴的途径,并促使我们对法学教育改革以及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确立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

关键词:法律诊所;三本院校;法律人才

作者简介:刘丽荣,女,硕士研究生,长春财经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宪法行政法学;王玉臻,女,硕士研究生,长春财经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2014年5月教育部作出总体规划,全国600多所地方本科高校将向应用技术型转型,向职业教育类型转型。在全国范围内培养应用型人才已经形成了共识。作为三本院校,也必须转型为应用型高校。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以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作为目标。而作为应用型法律人才来讲,法律基础知识固然不能抛弃,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也不可缺少,在法律执业时所要用到的法律技能也需要培养。这些技能包括:阅读案件和证据、法律规则、当事人或客户以及诉讼程序和法庭审理的技能;言辞表达的技能;书写的技能;学习的技能。①

一、三本院校法学教学现状

三本院校法学教育一直以来主要采用传统的教学模式。教学过程主要表现为教师主讲,不太注重师生之间的互动。教学内容侧重于书本知识的讲授,基本是从抽象的概念、原则入手,最终落实到法条含义的阐述,而不太注重对实际案例的分析、研讨和解决。即使在授课过程中援引案例,也是为说明抽象的概念、原则和法条。案例所起的仅是一种辅助作用。在这种模式下,学生虽然掌握了一定的理论知识,但仍缺乏法律职业者应具备的能力和素质,如解决问题的能力、事实调查能力、交流谈判的能力、处理法律事件的能力和自我完善的能力等。这些问题已严重影响到法学教育的发展和法学人才的培养。

重理论轻实践的做法导致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差,毕业后不能很快的适应法律职业工作。加之法学专业就业门槛高,职业发展周期长,好多学生参加工作后,都不能将所学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目前教育部公布2014年全国就业率最低的十大专业,法学专业赫然在目。作为三本院校的法学毕业生若想在激烈的就业中获取一席之地,学院必须加大两个方面的投入。首先,积极创造条件,扩大在校期间的司法考试通过率;其次,全面地开展诊所式教学,不断提升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最大限度地缩短毕业和就业之间的差距。

二、诊所法律教育的具体内容

诊所法律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诊所法律教育的活动对象是人,其基本的最深层次的目的就是提高、发展人的素质。该课程以真实案例为基础,以真实的当事人为对象,由法学院教师指导和学生参与并由教师指导学生完成法律咨询或法律援助。诊所法律教育注重实践能力、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的培养,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实践教学方式。

(一)诊所案例选取的原则

法律诊所在教学中的应用,区别于案例式教学方法,案例式教学法是法学教育中常用的教学方法,在一般的法学基础理论学科的讲授过程中,案例式教学法是作为辅助,来让学生更好的理解理论知识,掌握理论知识。但是,若开设诊所式教学对学生进行培训,则是需要案例把所要培训的内容系统起来,一条线,这就需要案例的选取要有高瞻远瞩性质,所选取的案例,要具有一般案件中一些规律性或者带有共性的东西,如:要具有完整性,材料要完整,内容要清晰等。

1.完整性。学生对案情事先有了解的基础上进行诊所式教学,因此,案例需要能够帮助学生对案件有一个完整的认识。一个案件的大致分析过程为,首先分析案情,然后总结归纳案件争议的焦点,分析己方当事人的诉求,以此观点出发,寻求相关法律依据,维护己方当事人的利益。如果我们教学单元环节需要学生归纳事实、总结焦点,而该案件没有争议的焦点,则不符合我们此单元的教学目标,因此,案例需具有完整性,才能够体现我们教学目标的要求。

2.准确性。比如,此单元我们的教学内容是民事诉讼的程序问题,则案例应当是民事案件,若是选取刑事案件或其他案件则与我们的教学目标不相符。

3.符合学情。这就要求案件的选取应当考虑学生的实际情况,作为三本院校的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口语表达能力以及灵活应变能力都较强,但是对于基础理论的知识的掌握与理解,还是稍欠缺一点,因此,选取的案例尽量考虑学生的分析能力,避免案情复杂的疑难案件,对于案件本身具有争议性质的案件也不适合学生进行演练。此外,还要考虑课题学时的有限性,选取案情概括全面难以适当,学生易于把握的案件。

(二)诊所案例选取的途径

案例选取可以是具有社会影响力,案情大家熟悉的一些案件。每年都有一些案件是社会公众所热议的,这些案件既是大家事先知晓的,又具有新颖性,能够激起大家的共鸣与热情,否则,即使一个案件非常经典,但是多年使用的话,教师本身也会失去热情,教学效果必定受到影响。另外从权威教材中寻找,诊所教师从实践中选取,立足于自身,利用各种資源扩大案例选取的渠道。在案件类型的选择上主要通过与司法行政机关下辖的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其他一些公益机构合作,有保障地获得一些为弱势群体维权的案件,这类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相对容易收集,在法律上争议不大,比较适宜诊所学生代理。②

三、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必备条件

(一)充分的物质保障

三本院校和公立高校相比,虽然欠缺国家资金的大力支持。但同时却也存在资金来源多样性的特点。股东有权安排资金的使用。学校要持续发展,保持不竭的活力,必须以“一切为了学生发展服务”为中心。应用型高校的改革势在必行,法学实践性人才的培养更是大势所趋。为培养出更为实践能力强的学生,学院必然愿意投入资金开办诊所式课程。

(二)师资力量的储备

1.三本院校的教师多以年轻教师为主。这一批教师多为硕士、博士研究生,有着深厚的知识储备。同时也有极大的热情学习新知识。法律诊所的教师不仅需要掌握民法、刑法等实体法,还应更多地熟悉诉讼法学和律师实务。鉴于目前高校教师缺乏此类经验,可以安排教师去法院、检察院及律师事务所实习。最好是兼职做律师工作或陪审员。这样有利于教师积累办案经验,接触过不同类型的案件,熟悉司法工作的实际程序和律师执业技能,这样辅导学生办案才能得心应手。

2.法律诊所的指导教师除具有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司法实践经验外,还须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只有教学经验丰富,才会抓住学生的心理,正确引导学生的思路,有的放矢。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既要教书又要育人,在系统的传授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要注意培养学生的基本技能,还要注重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職业道德的培养。

3.法律诊所的指导教师应具备多维的知识结构,不断研究各部门法律体系。平时教授诉讼法的教师在成为法律诊所的指导教师后,应研究民商事法律,如:劳动法、婚姻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相关的实体法律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定;有实体法教学经验的教师在成为法律诊所的指导教师后,还要熟悉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的规定。指导教师应拓展经济管理知识,熟悉税务、统计、管理等相关业务,这样不仅能指导学生办案,还符合诊所管理的要求。教师外语水平的提高,在诊所实践教学中也越来越重要。诊所法律教育起源于国外,我们所阅读的资料和国外专家教授的培训指导均使用英文,尽管资料和教授的发言可以通过翻译来解决,但容易形成隔靴搔痒,也降低了效率。如果法律诊所的教师在与外国专家教授的对话交流和阅读资料时能熟练使用英语,能大大地提高工作的效力,而且还能更好地领会诊所法律教育的精髓,与世界法学教育的最新潮流接轨。

4.法律诊所的指导教师要经过专门培训,掌握诊所法律教育所特有的教学方法。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从国外引进,国内无现成的资料可供参考。法律诊所教师可通过专业培训或去国外学习观摩,阅读国内外的文章和书籍,借助身边的经验来学习各种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

(三)课程考核标准的确定

法律诊所教育若作为课程开设,则需要确立与之相对应的评价机制,确定科学的学生成绩评定方式。该成绩评定方式应该能够反映出诊所式教育的特殊之处,区别于一般的法学学科基础课程的考察方式,如闭卷或开卷考试的方式外加平时成绩,共同作为期末考试的成绩。

作为诊所式的教育课程的考察方式,应当符合该课程的开设目标,综合多种因素予以评价。如多元主体参与诊所课程的评定,应当分设相适应的评价指标,科学设计适宜的权重。③

四、结论

诊所法律教育不仅承担实践法律教育的功能,同时它也是法学院一个重要的社会服务窗口。通过使诊所的学生参与法律援助以及社区服务等实践活动,法律诊所还很大地缓解了法律援助社会资源的不足。相应地,由在校的法学院学生来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一来他们为了巩固所学的知识会有较高的热情,二来也比较具有社会责任意识。更重要的是,诊所教育通过让学生亲身参与法律援助的诉讼活动,可以通过生动活泼的手段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养成健康的法律人人格。在真实的诉讼活动中,学生通过同真实的当事人接触,了解到他们的喜怒哀乐,了解到因为社会制度的某些不公正所造成的真实的人的疾苦,可以很好地养成他们对法的正义追求的信念。

[注释]

①吴德成.诊所教育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J].教育教学论坛,2014.10.

②王祥修.论涉外卓越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培养[J].社会发展,2014.4.

③汪燕.从法律赋能的角度谈法律诊所课程的学生成绩评定[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

作者:刘丽荣 王玉臻

法律诊所法学教学论文 篇2:

法律诊所在高校法学院的教育教学路径探析

英文名为Clinical Legal Education的法律诊所教育,于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的法学院产生。因为它是一种新兴的教学方式,所以其必然与传统的法学教学方式有显著区别。传统法学教育的方法种类有如下:讲授法,即由老师通过口头向学生讲解知识;谈话法,这是一种由老师通过与学生面谈而了解被谈话学生的心理状况;讨论法,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进行相互探讨的解决问题等。可以看出,传统法学教学方式还是以老师讲授、学生接受这一模式占主要地位。对比传统的法学教育,法律诊所教育之所以特别就在于“诊所”二字。诊所还有其他名称,其还可名为诊疗所、医疗所,它可以是个人开业的医生治疗病人的场所,同时也泛指规模比医院小的医疗所。因为医学院是通过利用诊所来培养实习医生,所以法律诊所教育这一模式与医学院采取的形式有相似之处,但是法律诊所教育更加注重理论与实践这两者的结合: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法律实际运用。是以,法律诊所教育与传统法学教学方式这两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诊所式法律教育不仅能够丰富学生的理论知识,更能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一、法律诊所的起源和发展

法律诊所教育的起源与发展并非一蹴而就,它的起源与发展阶段可以分为萌芽时期、初步形成时期、正式兴起时期。

萌芽时期。美国最初的法学教育方法学徒制,它是英国的一种教学制度,所以美国的法学教育可以说是沿袭了英国的学徒制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学徒制即法学院的学生作为徒弟,帮助执业律师完成相关工作诸如打印或起草起诉状、阅读并分析案例等,然而由于学徒制本身存在的缺陷,19世纪70年代,以哈佛大学原院长兰德尔为代表的一些学者开始倡导案例教学法 ,该方法主要是通过学生参与讨论、分析各种案例,以此达到教学目的。虽然在“案例教学法”这种教学模式的引导下,学生能够参与到案件当中来,但是这种教学模式仍然与“讲授分析”挂钩,所以从真正意义上来讲,学生们未能较好地参与到社会发生的各种真实案件中来。同时社会的发展使得学徒制和案例教学法明显不再适用,各种因素促使诊所式法律教育萌芽的开始:宾夕法尼亚大学作为法律诊所教育的萌芽场所,于1893年在一法律俱乐部就成立了法律援助诊所。

初步形成时期。20世纪早期,具体可追溯到20世纪二三十年代,美国的些许大学的法学院开始呈现初步的法律诊所。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杰罗姆·弗兰克领和杜克大学的约翰·布拉维德都相继在本校成立或开设“法律诊所”。法律诊所的存在除了为美国法学生提供了大量的真实案例和实践机会外,也为一些想寻求法律帮助却没有足够资金的人提供了免费的法律援助,于是在这之后,该教学方式得到美国许多大学的认可并仿效。

正式兴起时期。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律职业责任教育委员会与福特基金会共同向法学院提供了大量援助以帮助他们建立法律诊所 ,美国大学兴起一股开设法律诊所的新浪潮。对于为什么诊所式法律教育能够在美国正式兴起,其原因可归纳为以下两方面:其一是由于为更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援助制度的出现,其二是由于学院式的法律教育在对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时所展现的无为无能。

法律诊所教育在中国。2000年9月,我国多所大学在美国福特基金的帮助下,优先开设了法律诊所这一课程,这标志着法律诊所这一教育模式正式被我国所引用。2002年,我国成立了相关诊所法律教育的委员会,目前已有205个 会员学校,这表明法律诊所教育作为舶来品,逐渐本土化。之所以我国引入法律诊所教育,是因为法律与医学一样是一门注重实践的课程。而我国关于法律的教育绝大部分也是重理念轻实践,导致法学院学生的实践能力普遍较低,所以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传入正好是一个改革传统法学教育的良好契机。

二、法律诊所的特点

由概念和来源可知,法律诊所模式来源于美国,其不同于我们常规的书本教学,而是将学生由书本推向实践。表现为高校法学生通过接受当事人一方的委托,作为当事人的律师为其诉讼,调解或者辩护等行为亲身实践,来了解法律流程,更好地运用自己所学知识帮助委托人,达到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的效果!

通过法律诊所模式中,案件的来源源自生活,法学生主动参与帮助委托人和法学生将其所学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可以知道法律诊所模式最本质的特点是实践性。

明确法律诊所模式最本质的特点是实践性后,我们要通过我国各大高校的法律诊所课程的设定进一步剖析我国高校法学院适用法律诊所运行模式的特点。

我国高校的法律诊所运行模式与其开设的课程等实际情况息息相关,各高校的法律诊所运行模式各不相同。不同的学校由于其法学院开设的法学专业不同,其诊所的选择各不相同,即使其法学专业相同选择了同一类型的法律诊所,其运行中对于学生的要求也会应其实际情况各有不同。根据其学校设定的结课目标,相关教师的要求及适应社会的需要以及学校想要学生获得什么样的能力,各高校会根据一系列相关的情况选择出适合学生和高校的法律诊所运行模式。

由于法学教学模式有所不同,所以我國法律诊所课程不同于美国的必修多作为选修课程进行学习。在中国,法律诊所教育属于“舶来品”,起步时间晚,法律诊所教育的实践性强,较难融入中国习惯已久的常规书本教学模式,中国高校需要较长时间才能接受,才能将其转换为适合中国高校学习状态的课程,因此将其作为任选的选修课。

法律诊所的本质是让学生实践,所以各高校在课程布置上大同小异。法律诊所教育课程的实际目的是使法学生学会游刃有余的将所学知识应用在实际法律问题上,做到理论与实际结合。因此,法律诊所教育的内容将会围绕着课堂上老师讲解一个专业的法律人面对当事人的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及讲解相关的解决思路和一些技巧帮助学生更好适应相关法律机构的需要。法律诊所的教育主要还是围绕着实践,学生根据老师讲解的知识以自己理解和适用的方式和在老师的指导下,通过亲自接触当事人,并根据法律流程理解案件的原委及双方的诉求下,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增强在校法学生的法律素养。

虽然各高校法律诊所教育课程设置大致相同,但是根据老师各自的教学风格有着各不相同的教学方法。譬如个别高校设有模拟法庭,通过设置相关的角色安排和提供案例,让学生扮演不同的角色,通过在模拟法庭的展示前的相关准备让学生了解案前准备的事项和方法,通过模拟法庭上激烈的辩论,更好地将所学知识运用在老师设置的实际案例中,达到法律诊所教育实践性的目的。或者在课上老师展示正在发生的真实的案例,让学生们集思广益用相关的法条结合自己的想法发表不同的意见,在意见的相互碰撞启发中,也有利于达到实践性的目的。法律诊所教育在老师们眼中的目的是一致,但是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教育方法,彼此相互学习相互启发。

由于法律诊所最本质的特征是实践性,各高校由于教学风格不同可能有不同的教育方法,但主要模式都集中为实践。所以,我国各高校基本都以现实发生的案件进行处理和以各高校开设的法律援助中心形成法律诊所教育的固定模式。由于在校大学生无法取得相关的律师资格证得不到去律所寻求帮助的当事人的信任,所以以律师和法院作为法律诊所机构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而在课堂中的学习远远达不到法律诊所教育实践的目的性。所以许多高校法学生多是借助学校开设的法律援助中心机构为周围群众的真实案例提供法律援助,由此实现法律诊所教学的实践性。

具有一定的公益意義。许多高校大学生多是借助法律援助中心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给一些无力承担费用的当事人提供了相关的法律的帮助,使他们面对不公不再哑口无言。法律诊所教育不仅帮助高校法学生更好的适用法律知识,也给贫穷被侵犯权益的人带去了希望。

三、法律诊所教育的意义

能够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自主性。不同于在学校的被动式、浇灌式学习。在法律诊所里,学生有足够的条件去做自己,他们可以尽可能地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去挖掘、去思考、去寻求案件的事实和真相,并从中得到课本中学不到的知识和锻炼。在面对一个真实的案件时,学生所要学习的是很多的,如何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高效地整理有用的信息、如何处理人际社会关系……这对于在律所实习是不同的,不是简单地跑腿、帮手、学徒,甚至办案结果的好坏与自己也并无关系。在诊所办案,学生就是老大,是当事人忠实的伙伴,学生为当事人伸张了正义,去发挥了自己的才能,他们就会有成就感,能够激发学生们的学习积极性。

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感。由于在课堂上教师所讲的案例事实都是根据教学需要去选择和过滤案件的事实,有很多的社会矛盾和冲突是无法一一讲解的。而在法律诊所里,学生承接的是真实的案例,他们必须直面社会、直面各种冲突和矛盾,这样能使学生们意识到,作为一个法律专业工作者,除了要满足生活所需之外, 还应承担起创造社会平等的职责。 在法律诊所的实践工作,让学生能够与社会现实搭上一座桥梁,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感,在实践中感受一名法律职业工作者的价值。

有利于学生在不断学习吸取社会工作经验同时不断充实完善自己。课本的知识是非常有限的,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学习理论知识不把它融入社会实践的话,无异于纸上谈兵。由于诊所的案件多为真实案件,不会是预先有答案的案例分析题,在解决一个案件的过程中,复杂性、综合性极强,要求学生把所学的知识能够尽可能都调动起来,并且还应具备人际交往的能力,去接待当事人、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调解调和、参与庭审、法庭辩论等,学生从中学习和思考并付诸行动,把所想所思所学应用到这些过程中,去想方设法说服法官接受自己的观点,尽全力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学生的知识水平,而且在实践中学到更多课本上所学不到的知识和能力,去体验正义,感受法律的力量,提高社会能力的同时人生观价值观也得到大大的提高。

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法律诊所教育作为提供法律援助的一种模式,使得高校学生在办案的同时也能够直面发现法律的不足并提出建议,为完善我国法制化建设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法律诊所在我国的应用并不是特别广泛,但实践过的高校教师和学生对此无不赞同,无论从实践操作还是职业道德的培训还是人才的培养方面,都能都弥补我国法律教育中存在的不足并使之向着良性的方向发展。

四、法律诊所发展的困境

(一)运行经费匮乏,经费来源少

法律诊所与其他法学实践教学活动相比,是一种成本较高、投入较高的活动,不管是开展法律服务的过程,还是诊所本身维持其基本日常运行,都需要大量经费供其花销。法律诊所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于三方,一方是国家,另一方是学校,还有一方是福特基金。首先,国家和校方的资金投入十分有限,目前国家对于法律诊所的重视程度不高,政策扶持力度不大,投入资金不多。其次,各院校对法律诊所的发展的支持程度不高,相比于其他的科研研究经费的投入,投入其中的资金可以说是微乎其微。最后,想要获取福特基金更是难上加难,只有少数的知名院校能得到基金的资助,例如我国早期开展诊所教育活动的几所杰出院校。并不是所有的院校都能得到资助,也不是申请了资助就能得到批准,福特基金的资助针对的主要是那些知名院校,所以对于相比逊色的院校基本上无缘于福特基金。此外,目前我国院系开展的法律诊所教育活动主要是偏向于公益性而非盈利性,面对的是无力承担咨询费用但是又需要法律帮助的弱势群体,所以无法通过收取客户费用来获取经费来源。

(二)案件来源较少,类型单一

法律诊所是法律院系作为实践教育的一种教学模式,是帮助学生巩固教学成果、促进师生合作,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的途径。其案件来源少的原因之一是因为学生业务水平不足。法律诊所是以教学为最终目的的教育途径,学生为主导、老师为辅助是其主要教学方式,学生的知识掌握程度以及实践经验的多少,直接影响案件来源的多少。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学生虽然掌握了课本的知识,却不会将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这样的问题,更不用说那些课本知识都没有掌握的学生,所以业务能力不足,专业水平不高,就难以吸引案源。此外,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机构等法律市场的主体,占据了市场的份额,专业律师的业务能力、专业水平都远高于学生,需要法律咨询的当事人大多会选择较为专业的律师,所以法律诊所的案源较少。案件来源少的原因之二在于高校法律诊所的知名度不高。虽然最早开设法律诊所的七所法律院系的高校,经过20余年的发展,到如今已经独具特色,并拥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对于大多数高校来说,法律诊所刚开设不久,发展还不成熟,知名度极低。人们需要法律咨询时首先想到的对象是专业律师,而不会想到诊所的学生,这种固定的思维模式限制人们了解法律诊所的职能作用,人们对法律诊所的认知度不高,社会认可度也不高,从而就不会选择向法律诊所进行咨询。

(三)法律诊所教育的评估问题

因为每个案件案例都有形式或内容上的不同,所以对于学生们要求指导教师回答的问题,一般来说是没有规范的回答的。又由于法律诊所的教学目的,是为了培育同学们的法律头脑、培植法律职业技术,所以指导老师会指引指点同学们独立思考,让同学们独自完成诊所的代理活动。所以同学们的学习成效没有办法用试卷的形式体现。学生、案件当事人、指导教师的评价三方连结配合,是当今国内通用的对学生学习成效的评判。而在实际履行之中,在读学生岁数不大、社会阅历不够、法律知识不足,在评估自己时主观大于客观,因此不够准确。案件当事人的评判这一步骤一样的具有不固定性,有时会因为案件最后的结局不如意,有时会因为自身法律知识匮乏,案件当事人也很难对学生进行客观的评判。考评机制的漏洞无法正确无误地体现同学们的学习成效,因此对同学们的学习主动性有一定的影响。

(四)师资力量薄弱

中国的本科法律教育中,大部分的学生都不具备充足的社会经验。那么开展法律诊所课程,就要求教师有充足的实务经验指导学生。就目前的教学环境而言,大部分的高校老师都是“重理论而轻实践”,例如学校在招聘教师设置的门槛之一便是老师的学位和学术成果,所以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教师比较少。虽然近年来,大部分高校都鼓励在职老师通过法考,但却治标不治本,即使教师通过了法考,大部分教师也是安于现状,选择将法考闲置在一旁,而并未真正投入到实践中。其次,教师教学任务重,缺乏时间和精力指导学生,参与法律诊所教育的积极性不高。法律诊所承办一个案件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结案,指导教师要时刻紧跟案件的进度,不仅要对提供学生知识和技能上的指导,还要与学生产生精神上的互动来增强学生的职业道德和心理素质。而教师除了在法律诊所课程上的全方位指导,还要兼顾其他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实在是分身乏术。因此教师缺乏实务经验和对法律诊所教育积极性不高,导致选择适宜担任法律诊所课程的指导教师寥寥无几。

(五)学生的代理身份受限

在法律诊所的课程中,学生不仅是要从法律诊所课程中学习法律知识、参与实践的主体,更重要的是其作为代理人这一法律身份。但是,学生的代理身份并不容易取得,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民事诉讼中,学生主要获取公民代理身份的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也就是意味着,法律诊所学生只能依靠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的推荐来获得公民代理身份。而往往当事人的社区和单位缺乏对大学生的信任,以及对其代理能力的质疑,并不愿意推荐大学生为代理人。因此导致实践中,要么是指导教师和当事人大费周折的去社区、单位申请推荐;要么是指导教师和学生的主次地位颠倒,指导教师作为代理人出庭,学生只能在庭外做准备工作。

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诊所学生可以作为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来取得辩护人身份,但最主要的问题是,学生无法享有与律师相同的诉讼权利,例如会见当事人的权利。除了法律上的障碍,还有来自社会的障碍,一方面社会公众对法律诊所教育了解甚少,另一方面普遍认为在校学生的能力不如专业律师,因此以学生的身份来代理案件仍旧难以得到社会的认同。

五、解决困境的措施

(一)拓宽经费来源渠道

解决经费问题可以通过校内和校外两个途径来拓宽经费来源的渠道。从学校内部来说,学校要提高对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的重视程度,可以减少非必要的资金支出,使用可利用的资金,尽可能增加对法律诊所的资金投入,这不仅利于解决诊所教育的经费问题,也有利于提高学校教学水平,提升学校的知名度,获得双赢。从外部途径来说,可以争取获取来自校外的资助,首先可以争取教育机构的资助,或者是教育基金的资助。还可以争取企业家的赞助,这种形式在现实中是很常见的,比如有些社团开展活动的资金就是企业赞助的,条件是帮忙宣传企业,这也是一种双赢的方法,既为诊所教育提供经费,又提高了企业的知名度。

(二)增强宣传力度

案件来源少的主要原因在于高校法律诊所的知名度不高。虽然最早开设法律诊所的七所法律院系的高校,经过20余年的发展,到如今已经独具特色,并拥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对于大多数高校来说,法律诊所刚开设不久,发展还不成熟,知名度极低。人们需要法律咨询时首先想到的对象是专业律师,而不会想到诊所的学生,这种固定的思维模式限制人们了解法律诊所的职能作用,人们对法律诊所的认知度不高,社会认可度也不高,从而就不会选择向法律诊所进行咨询。对此,院校应当加大对法律诊所的宣传力度,不仅仅是在校内区域宣传,更要推广至校外区域,通过媒体宣传、海报宣传等措施,提高人们对法律诊所的认知度,提高其知名度。

(四)完善考评机制。

由于法律诊所这样的教学方法相对来说比较特殊,传统的考评机制无法精准的体现老师的教学成果和同学们的学习成效。所以,建立适合的考评机制迫在眉睫,同时完备相应的诊所里的管理规则和运营标准也很重要。主要包括同学们的抉择方法、法律诊所解决案件的过程、处理案件的规范化要求、法律文书经管等等。这样做可以让同学们在学习的实际实施的途中留下记录,也可以减少老师不足在教学过程之中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对教育学习的质量提升有一定的好处,也减少了学生们在处理案件时承担责任的危机危险。除此之外,同学们在实际处理案件的时候得到的学分、考核评价的成绩、还有就业的引荐等等,都应该在考评机制之中尽可能完整地表现出来。如考评的时候可以根据学生对自己处理案件时的评价进行考核,还可以参考在案件过程中学生对指导老师汇报的工作情况,除此之外,还有案件的结果也可以用来进行考评。综合种种方面的材料情況对同学们的学习成效进行合理客观地评价。

多渠道的师资来源

为了减轻法学院教师的负担,学校可以设置法律诊所专职的指导教师,这个专职的指导教师的组成为法学院内部的教师和外聘的教师组成。一方面,在法学院的内部,应鼓励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的教师担任法律诊所的专职的指导教师,从而领导和推动法律诊所课程的开展。另一方面,依靠法学院的教师显然不能满足法律诊所课程要求,因此,学校还可以外聘资深律师、已经退休的法官和检察官来壮大法律诊所指导教师的队伍,这些外聘的教师不仅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而且还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来指导学生,可以弥补法学院教师的不足。除此之外,学校还可以加强与法院和检察院的合作,邀请法官和检察官定期开展讲座,增强学生们的代理技能。

(五)放宽学生代理身份的限制

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学生获取代理身份难,成为法律诊所教育发展的障碍之一。因此笔者建议通过修改现有法律或司法解释,来适当放宽学生代理身份的限制,例如可以借鉴美国的各州最高法院学生执业守则,赋予学生“准律师”身份,使其充分参与案件的办理。这不仅是出于培养优秀的法律职业人的法律教育需要,而且法律诊所基本都是对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放宽学生代理身份有利于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如果能在法律制度上放宽对学生代理身份的限制,那么也将有利于转变社会和司法机关对学生办理案件的态度,增强社会公众和司法机关对法律诊所教育的认可。

参考文献:

[1]项焱、李庆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起源和本土化.[N].人民法院报.2005.01.14

[2]周凯、王雪皎.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起源与课程设置.[J].求实2011.I I

[3]柯岚.诊所法律教育的起源及其法理学意义.[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6年第3期

作者:汤雪姣

法律诊所法学教学论文 篇3:

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在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中的运用

【摘 要】分析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及其特点,在对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在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中运用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从学校、教师和学生三个角度对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在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中的运用进行探讨。

【关键词】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 公安院校 法学教育

近年来,我国公安院校逐步把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融入到公安法学教育中,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由于公安院校对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的研究和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在教学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进一步对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寻找与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契合点,这对于完善公安院校实践教学体系,推进公安教育教学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及其特点

(一)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内涵

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即在法律课程教学中,仿效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将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针对特定的法律案件,“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从而促进学生对法律理论的深入理解,提高学生执法操作能力。

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美国的批判法学家为了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和熟练的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学毕业生,对传统的法律教学模式进行了改革和尝试,主张在法学院推行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在学校设立法律诊所,参与诊所式教学的学生在具有职业律师资格的教师指导下,对本地真实的案例办理诉讼。1968年美国的全美律师协会在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成立了“职业责任法学教育委员会(CLEPR)”,开始实施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截至1990年,全美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当中有超过80%设立了诊所式的法律教育课程。

二十一世纪以来,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逐步被引入到我国高等院校的法学院系。2000年,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大学的法学院率先引进诊所法律课程,并定名为“法律诊所”。2002年,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11所院校发起成立“中国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专业委员会”。这个委员会设立的宗旨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和推广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的研究,通过交流和合作,推进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在我国的发展。目前,开设“法律诊所”的高等院校已超过150所,包含了国内著名大学的法学院系及一批公安院校,如北京人民警察学院、河南警察学院、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等公安院校。

(二)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的特点

1.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的有效结合。诊所式教育提供了一种传统课堂教学不能提供的多维实践空间。在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过程中,一方面,教师和学生需要对法学基础理论和知识进行传授与学习,从而为法律实践奠定一定的知识理论基础;另一方面,在法律诊所,学生要在教师的指导下,相对独立自主地完成现实案件处理,将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环节。法学理论教育与法学实践教育有效结合,大大提高了法学教育的实际效果。

2.课堂教育与课外实践的有效结合。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不仅包含了日常的法学课堂教育,教师与学生通过现实案例的分析、讨论、模拟等强化学生对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同时,也包含了学生在法律诊所直接面对当事人,在教师的指导下全面处理各类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全程接触和处理现实法律案例,强化了学生法学理论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使传统的法学课堂教育得到延伸与拓展,与法学课外实践有效结合,强化和提高了学生的法学理论素养与实践技能。

3.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的有效结合。学生脱离了传统的课堂,在法律诊所中进行学习,接触的都是真实的现实案例材料、真实案件的当事人,不再局限于虚拟的或是假定的案例,这些真实的教学案例和素材能更好地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此外,学生通过真实的案件处理,身临其境地面对和处理各种法律问题,对学生个人法律素养和综合能力的提高大有裨益,无疑也会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将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有效结合,对培养高素质的法学人才具有促进作用。

4.职业道德培养和职业技能训练的有效结合。诊所式法律教育侧重于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同时注重把职业道德的培养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学生处理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件,作为法律工作者,要面对和处理学校里无法碰到的各种人际关系,解决各种突发、意外情况,在分析处理法律问题的过程中,掌握法律实践技能并了解我国司法体系,并且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意识。

二、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在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中运用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我国的法学界对于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给予了肯定,目前我国已有150多所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成立了法律诊所,其中包括部分公安院校。

(一)在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中运用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的必要性分析

1.社会管理法治化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在各个领域的法治化建设的步伐。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要实现“社会管理法治化”,这说明我国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更加注重法治在社会管理中的保障作用。公安院校人才培养具有其特殊性,是执法队伍培养与建设的关键,公安队伍法律素养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社会管理法治化进程。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在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中的运用,能有效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是我国社会管理法治化发展的现实需要。

2.公安院校职业化的教育目标。公安院校是我国公安人才培养输送单位,培养目标具有较强的职业化倾向。因此,公安院校的法学教育,不仅包含了专业教育,也包含了职业化教育。与普通高等院校相比,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职业化教育目标更加突出。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根据公安职业化教育需要设立了诊所课程,强化了职业化教育,适合了公安院校职业化人才培养目标。

3.公安工作实践性的执法特点。执法工作是公安民警的主要工作,公安民警的执法工作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经验性,主要包括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通过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公安院校学生可以亲身面对和处理各种法律问题,对案件双方的当事人进行全面处理,在处理的过程中积累实践经验,提高公安执法的水平和能力。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为公安院校学生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实践平台,为公安人才更好地在工作岗位上开展执法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二)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在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中运用的可行性分析

1.国内外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的研究与实践基础。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源于国外,近年来传入我国,但发展迅速。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最先在美国兴起,得到了美国法学界的广泛认可,也被引入到我国高等院校法学院系的法学教育中,很多高等院校的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相对都比较成熟。国内外对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的理论及实践研究逐渐深入和完善,已经形成了相对完整的体系。在国内,北京人民警察学院等公安院校也开展了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这些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及推进,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在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中切实可行,行之有效。

2.公安院校丰富的法学教育资源。公安院校与政法部门关系密切,政法部门工作人员很多都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及技能,能有效处理各种法律问题。公安院校可以充分利用这些资源,为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提供必要的法律诊所教师资源及法律实践机会。公安院校在开展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过程中,无论是内设式法律诊所、外置式法律诊所,还是模拟法律诊所,都可以充分利用政法部门所提供的资源,这是公安院校相对于一般普通高等院校的优势和便利。

三、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在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中的运用

(一)从公安院校的角度看

1.选择高素质的诊所教师。法律诊所教师是开展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的关键。公安院校在法学教育中运用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就必须选拔一批具有较高法律理论素养与丰富法律实践经验和改革创新意识的法律诊所教师。公安院校一般自身就蕴含着这样的教师资源,在积极利用政法部门及社会法律资源的基础上,完全可以组建一支综合素质较高的法律诊所教师队伍,对学生的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学习进行有效的指导。高素质的法律诊所教师,对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在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中切实有效的运用具有促进作用。

2.开设合理的诊所式课程。学校是教育的组织者,是教育主体之一。课程设置也是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的关键所在。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在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中的运用,首先从学校层面来看,要认可和支持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的开展,并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建立内设式法律诊所、外置式法律诊所或是模拟法律诊所,开设合理的诊所式课程。公安院校诊所式课程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体现人才培养专业化和职业化的需要,开设与公安业务紧密相联的诊所课程。

3.建立有效的诊所课程评估机制。在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中开展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高素质的诊所教师和合理的诊所式课程是基础,除此之外,还要建立有效的诊所课程评估机制。法学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学科,传统的教学评估机制主要以学生的卷面考试分数为参考依据,这种教学评估机制对于侧重实践性的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不能起到应有的评价效果。在诊所式法律教学中分数已经不是学生学习效果的唯一评价标准,教学结果的评价更侧重于学生在办理案件中的综合表现。诊所式教学模式对于学生的能力要求贯穿于教学活动当中,需要突破传统教学评估机制的桎梏,更加注重学生实际法律应用能力、法律职业道德意识等,建立合理有效的诊所课程评估机制,对公安院校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的教学效果进行准确的反馈。

(二)从公安院校教师的角度看

1.积极树立教学方法改革创新意识。公安院校教师是推动和践行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的主要力量。作为公安院校教师,要积极树立教学方法的改革创新意识。同时,只有树立改革创新意识,拓宽视野,才能不断激发教师个人的学习动力,不断充实和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情怀。

2.对学生进行有效的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指导。在公安院校的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过程中,学生的自主性得到很好的体现,在现实法律案例的教学讨论互动以及学生处理现实法律案件中,都离不开诊所教师的引导和指点。作为教师,在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过程中,应该将法律理论知识的学习和法律职业实践技能锻炼有效结合,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指导,促进公安院校的人才培养,为公安部门培养和输送复合型、应用性法律人才,提高公安队伍综合素质。

(三)从公安院校学生的角度看

1.加强法律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学生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理论知识的积累,才能使诊所式法律教学得以有效开展。只有掌握了基本的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开展实践技能训练,进而提高学生法律实践能力。公安院校应根据招录方式和学制的不同,设置合理的理论学习课时,保证学生对于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和积累。从实际情况来看,开设有诊所课程的高等院校法律院系,大多也是针对大三以上的学生。只有经过前面的法律理论知识的学习和积累,具备了相对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才能更好地开展案件处理等实践性强的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

2.加强现实案件处理的锻炼。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的课堂主要围绕现实案件或者学生承办的案件,采取提问、讨论、模拟、反馈等方式,在师生互动交流中,强化学生对事实和法律的认识和判断。课堂之外,学生在法律诊所老师的指导下,逐级完成现实法律案件的处理任务,对案件处理的全过程负责,在学生感受到责任、压力的同时也会进一步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有利于学生对所学法律知识巩固及法律实践经验的提高。公安院校学生应该多参与现实法律案件的处理,不断提高法律职业技能。

【参考文献】

[1]王恒.论我国“法律诊所”法学教育模式的目标定位[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 2005(10)

[2]杨欣欣.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2

[3]林晶.“诊所式”教育在我国法律实践教学改革中的应用[J].经济师,2011(8)

【课题项目】2011年新世纪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2011JGB197)

【作者简介】曾 伟(1975-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治安系副主任,副教授。

(责编 丁 梦)

作者: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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