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7-1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文化市场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2702

【发布文号】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 【发布日期】1994-11-15 【生效日期】1994-11-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青海省文化市场管理办法

(1994年10月13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15日青海省人民政

府令第十四号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管理,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是指下列文化经营活动:

(一)营业性演出活动;

(二)音像制品的发行、批发、销售、出租和营业性放映;

(三)电影影片的发行、放映;

(四)文物、美术品经营活动;

(五)营业性的文化娱乐活动;

(六)营业性的文化艺术展览和业余文化艺术培训;

(七)其他社会文化经营活动。

图书、报刊等出版物的管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第四条 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注重社会效益。

鼓励一切健康有益的文化经营活动;禁止和取缔内容反动、淫秽、宣扬暴力、色情、封建迷信的文化产品和文化经营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第五条 文化市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州、(地)、市、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第六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文化市场的许可证管理;

(三)指导、监督和检查文化市场管理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行为;

(四)对文化市场行政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五)负责其他有关行政管理事宜。

第七条 第七条 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下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下级部门越权行使职权的,可责令改正或予以撤销。

第八条 第八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设置文化市场稽查机构或配备文化市场稽查工作人员,按管辖范围依法对文化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文化市场稽查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时,应出示文化部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

第三章 申办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第九条 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必要的资金和相应的设备;

(二)有固定场所,并符合治安、消防、卫生和环保要求;

(三)有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

(四)经营的内容健康有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第十条 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持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证明,向所在地的县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文化经营许可证,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等有关管理部门办理证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文化许可证包括: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演出许可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含时装、健美、气功、马戏表演)活动的,应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从事临时性文艺演出活动的,应申领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下列文化经营活动,由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全省性的文化经营活动;

(二)省属文化团体、驻青部门开办的文化经营项目和省属单位、中央驻青单位开办的重点文化、娱乐场所;

(三)涉外文化经营项目;

(四)各类跨省(区)文化经营活动和营业演出活动;

(五)音像制品的批发、放映业务;

(六)电影发行放映机构的设立与注销;

(七)文物经营;

(八)演出经纪机构。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负责审批所辖文化市场的文化经营项目。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省属文化团体、驻青部队开办的文化经营项目、涉外文化经营项目、省属单位及中央驻青单位开办的重点文化、娱乐场所进行直接管理外,其余文化经营项目由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演出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期后由文化经营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临时演出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三个月。期满后由原发证机关予以缴销。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停业、歇业、迁移或变更时,应向原发放许可证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证缴销或歇业、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许可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文化部或省文化厅统一监制,不得伪造、转让或买卖。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各类营业性演出场所,不得接纳未经审批的表演团体和个人进行营业性演出。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发行、批发、出租、零售、放映业务。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音像制品统一由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禁止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业务。

禁止非法出版、复制、走私和内容反动、淫秽、宣场暴力、色情、封建迷信的音像制品进入市场。

禁止发行、批发、出租、放映未经国家和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音像制品。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凡进入我省文化市场的电影影片,必须经国家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由电影发行部门发行,严禁发行、放映未经国家电影审查机构批准发行或已明令停映的影片。

禁止非法复制、转录电影制品或删节国家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发行的影片。

不得擅自将内部观摩的电影资料片进行营业性放映。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允许进入市场的文物经营活动,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青海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禁止携带抢支(执行公务者除外)、管制刀具、易爆易燃、剧毒等危险品进入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禁止酗酒者、不能辨认自已行为的精神病患者进入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凡未成年人不宜参与和进入的文化娱乐活动及场所,不得对未成年人开放。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营业性歌舞厅、音乐厅(茶、餐座)等娱乐场所不得聘用未取得演奏(唱)资格的乐队、时装礼仪队、歌手等人员进行表演。 不得在歌舞厅、音乐厅(茶、餐座)等场所中雇佣舞伴。禁止提供色情或变相色情服务或用此方式招徕顾客。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从事电子游艺、台球、音像制品、电影放映、民间游艺、音乐厅(茶、餐座、酒吧)、舞会、卡拉OK等经营活动,必须在批准的地点和场所营业,不得随意摆摊设点,影响交通及群众的生产、生活。

禁止在中小学校门前二百米范围内从事台球、电子游艺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禁止利用文化活动及场所进行赌博、卖淫、嫖娼以及危害少年儿童和妇女身心健康等违法活动。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按管辖范围,向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和个人收取管理费,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章 经营者的权力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凡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进入市场开展正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文化市场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侵占、损毁其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文化市场经营者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和交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经营者收取额外税费。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文化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有关管理部门申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文化市场经营者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对遵守本办法,在加强文化市场管理、促进文化市场繁荣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以200至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

(一)有雇佣舞伴等行为的;

(二)违反本办法向未成年人开放娱乐活动和场所的;

(三)无演奏、演唱等演出许可证件而上岗表演的;

(四)擅自邀请、聘用未获得表演资格的团体和个人在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活动的;

(五)未按批准的场所进行经营活动的;

(六)伪造、涂改、转让、租借、出售许可证的;

(七)证照不全及一证多点的。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对无文化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并销毁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至10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至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制作、翻印、复制、销售、发行、出租、放映违法音像制品的;

(二)发行、批发、出租、放映未经审查批准的音像制品的;

(三)经营走私影片、音像制品及电子游戏电路板的;

(四)擅自将内部观摩的电影、录像等资料片进行营业性放映的。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至10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至2000元以下罚款:

(一)利用文化娱乐活动、经营场所或文化娱乐机具进行赌博活动的;

(二)利用文化娱乐活动、经营场所进行色情活动的;

(三)制作、翻印、复制、发行、批发、销售、出租放映反动、淫秽、色情、迷信、渲染暴力的音像制品的。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从事文化经营的单位或个人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逾期不交纳管理费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限期交纳,并可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百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妨碍文化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或拒绝接受检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对直接责任者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违反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治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有关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当场处罚时,应有两人以上进行;罚款和没收财物的,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罚没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文化市场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同本办法相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2篇: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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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建军 2017年2月22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开发区、工业园等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依法加强对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对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考核,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安全生产发展规划;

(二)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总体形势,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具体对策建议;

(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四)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等情况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五)组织开展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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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标准、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人员、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等情况进行检查;

(三)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四)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预防预警、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等信息系统。

第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

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和诚信分类评价制度,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实施重点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

第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安全生产举报。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通过播发公益性广告、开办专题栏目等形式,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四条 工会应当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未组建工会的生产经营单位,由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代表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履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明确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等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和企业职代会报告的制度,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按月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将统计数据报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八条 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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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公告、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公开安全生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应当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指导、规范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培训、管理等安全生产服务活动。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指挥机制,指定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加强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与下级人民政府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风险危害程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

第二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如实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接到事故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组织事故抢救、开展事故调查。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事故等级组成事故调查组,指定调查组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 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调查。

上级人民政府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事故,可以组成事故调查组直接进行调查。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实行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制度。按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查处的一般和较大事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挂牌督办。

第二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青海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8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同时废止。

来源: http:///fg/detail20385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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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2年4月25日,在第十二个“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深圳市知识产权工作会议在五洲宾馆隆重举行,这是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加挂牌子后首次市级知识产权工作会议,受到了各界强烈关注。中纪委委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专程莅临会议指导工作,并亲自将第一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牌子授予深圳市。广东省委常委、深圳市委书记王荣出席会议,与田力普局长共同为示范城市揭牌。

田力普局长在讲话中高度赞扬了深圳近年来在知识产权领域取得的显著成效,盛赞深圳是全国知识产权工作的一块高地,一面旗帜,将首块示范市的牌子授予深圳,是经过评委会讨论决定的,深圳荣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实至名归。陈彪副市长代表市委市政府感谢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省知识产权局长期以来对深圳知识产权工作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并就下一步知识产权工作进行了部署。陈彪副市长强调,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提升深圳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在工作中要牢固树立知识产权资源观的观念,紧紧围绕三个方向,坚持做大四个注重,认真完成好九项任务,为全市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经济方式转变,提升“深圳质量”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会议还发布了2011年深圳市知识产权发展状况白皮书、十大知识产权事件和指标体系,表彰了19家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做了典型发言。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司长徐治江、专利管理司副司长雷筱云,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局长陶凯元、党组书记马宪民,深圳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李华楠等领导出席会议,会议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李一康主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来自企业、中介、行业和科研院所代表共约180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当天,还举行了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决定宣讲会,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党组书记马宪民详细讲解了决定出台的背景、重大意义和主要内容。“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周举办十二年来,已成为知识产权界年度重要活动,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大,在市知识产权局的精心组织筹备下,各区、各分局均举办了丰富多彩、各具特色的宣传活动,为深圳实施知识产权强市战略和创造“深圳质量”营造了浓厚的社会氛围。

第4篇: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要点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X市场监管工作的作风建设年。全局上下要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市市场监管局的工作指导下,聚焦X实际,对照年度工作要点和重点工作安排,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坚决守牢安全底线,全面规范市场秩序,从严抓好作风建设,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奋力创造新时代X市场监管新奇迹。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xxxxx考察X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大安全、大质量、大市场”监管要求,增强风险意识、紧抓战略机遇,坚持系统观念、强化实干担当,将“作风建设”作为工作主线,激励干部永葆“闯”的精神、“创”的劲头、“干”的作风,着力锤炼“七种能力”,顽强拼搏、扎实奋斗,进一步推动X市场监管工作取得新的进展,为X加快打造“创新活力充沛、融合发展充分、人文魅力充足”的现代化新型城市而不懈奋斗。

二、具体举措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优化营商环境上再发力

1.深化“放管服”改革。一是推进落实“证照分离”“双告知”“简易注销”“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等改革措施,大力推动“一网通办”改革、全程电子化等工作,提高注册登记便利度,让行政审批服务“加速度”,打造更加便捷、高效、优质、公平的营商环境。二是在前期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11+9+11”条措施基础上,对接各经济园区及企业所需,进一步研究出台支持区域企业发展系列举措。三是为重点项目、亮点项目等开辟绿色通道,着力解决难点、堵点问题,做好亲商稳商,助力区域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四是下放简单审批事项事权,将服务窗口前移,方便企业与群众就近办理业务,节省办事成本。继续做好与行政服务中心“综窗”对接,进一步优化操作流程,提升后台审批效率。五是严格落实窗口各项规章制度,继续优化窗口服务。

2.深化质量提升行动。一是修订《X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开展重点行业培训,健全区政府质量奖奖励工作机制。加强企业质量工作扶持力度,推动落实首席质量官制度。二是进一步推动氢燃料产业质量提升,与相关单位一同推动企业开展质量攻关、质量改进活动。三是联合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质量活动,鼓励街镇持续打造“一镇一品”质量工作特色,推动长三角地区质量提升示范试点工作联动。四是加强全民质量教育,利用“质量月”“品牌日”等活动载体,多角度、多渠道开展质量宣贯,进一步提高质量强区工作知晓度。

3.深化标准化建设。一是加强标准事中事后监管,认真开展企业标准和商品条码“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强化企业标准化法律意识,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二是以“成熟一个、推荐一个、立项一个、圆满完成一个”为宗旨,聚焦区域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高标准高质量推进试点项目创建。三是发挥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平台作用,重点调研公益性、服务性领域,继续出台更多高质量的区级标准,保持区域标准数量和质量在全市领先。四是加强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完善嘉昆太标准化工作协作机制,建立健全与张家港等地的标准化工作交流互通机制,提高长三角区域标准化整体水平。五是紧紧围绕“10·14世界标准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积极开展“六进”等宣传活动,营造全民关心标准、关注标准、关爱标准的良好氛围。

4.深化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一是推进实施知识产权质量提升工程、商标品牌战略,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发挥商标品牌指导站示范引领作用,新增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知识产权优质项目、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企业商标。二是以“精准监管+专项行动”为抓手,不断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加大商标侵权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完善“跨部门”“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作联动机制,以社会共治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机制。三是推进地理标志运用工程,通过规范地理标志使用和指导地理标志申请,助力农民增收增产。四是发挥知识产权支撑产业发展的优势作用,聚焦重点领域,以专利信息分析、专利导航、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等挖掘竞争优势,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服务。办好中国知识产权商业化运营大会、科交会等,以交易许可、转移转化,实现知识产权商业化、产业化、市场化。五是优化知识产权窗口服务流程,探索专利费专项资助“一网通办”。推进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专项行动,规范知识产权服务业。六是深化区知识产权联席会议机制,部署开展“4·26知识产权宣传周”、专利周等主题宣传培训,发布重点产业领域知识产权发展态势报告,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二)突出重点,守住底线,在保障市场安全上再提效

5.保障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重点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统筹落实企业自有中转查验库和公共中转查验库的设立、指导、监管工作。通过现场检查,督促企业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索证索票和追溯管理,依法查处来源不明的进口冷链食品。加强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监测,督促食品经营者在市场销售各环节加强消杀,开展核酸检测阳性食品流向排查。加强冷链食品从业人员疫苗接种。组织协调区进口冷链食品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处置突发进口冷链食品疫情信息事件源,受理有关进口冷链食品突发疫情的咨询、举报和投诉。开展闲置冷库再排摸、再告知,规范进口冷链食品贮存。

6.保障食品安全。一是做好全年日常监管及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的制定,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需要,细化内容、明确要求,规范抽检后续处置。二是以争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为目标,围绕群众关切,深入开展各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联合行动,解决突出问题。三是坚持“控制源头、全程监督、风险管理”原则,做好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食品安全保障。完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强化食物中毒预警机制。加强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监管,建立长效机制。四是完成市级农村自办酒会所管理和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健全对街镇党委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制度。加强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管理,落实事中事后监管。五是继续推进食品生产企业HACCP体系、追溯体系等建设工作。进一步落实《X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巩固注册率和上传率“双一百”成效。六是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进一步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

7.保障特种设备安全。一是加强特种设备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强化隐患闭环管理,确保发现的每项问题有整改、有见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二是开展15年以上老旧电梯排摸,做好90台老旧电梯第三方安全评估,督促相关单位完成问题电梯维修改造,共同推进既有多层住宅电梯加装工作。三是继续推行电梯智能化监管。推动实施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加强电梯企业诚信自律机制建设。四是落实气瓶充装单位、黄金周游乐设施、冬季锅炉、人员密集场所电梯、大型物流企业叉车等专项检查。开展X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双预防”试点单位“回头看”。五是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救援演练,持续推进特种设备“六进”活动和作业人员再教育工作。

8.保障药械化安全。一是加强对药械化领域重点环节、重点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开展无菌和植入类、冷链运输类、医疗器械免费体验店、医疗美容单位、化妆品生产环节质量提升回头看等专项检查。加强互联网药品经营服务企业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制售假劣药犯罪和违法售药行为。二是充分发挥医疗器械创新X服务站平台作用,建立精准企业数据库,扩展专业化服务内容,搭建资源共享平台,下沉基层服务点,助推医疗器械行业整体快速发展。三是在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改革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以及备案产品监督检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四是拓展不良反应监测覆盖面,进一步提升监测质量。推进医疗器械专业化执法队伍建设,探索基层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管理。

9.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开展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及监督抽查。推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双万”行动,提升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能力和水平。制定2021年重点企业证后监管计划,加强对许可证获证企业和强制性产品生产企业监管力度,强化对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审核和后续监管,落实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及告知承诺后续监管。做好市市场监管局监督抽查不合格移送后处理工作。推动“X品牌”认证,通过宣传培训、调研走访等方式,鼓励优秀企业积极参与,促进品牌标杆培育。

(三)聚焦民生,强化监管,在规范市场秩序上再深化

10.推进“百日攻坚行动”。非法加油点整治上,加强摸排调查,完善发现机制,落实属地包干责任,采用滚动式、错时检查等方式,提高巡查发现率。保持高压态势,加强打击力度,落实投诉举报跟踪办理机制,依法从严查处,追根溯源截断非法油品来源,建立被举报或已整治点位“回头看”机制,严防非法加油点回潮。拓宽宣传渠道,发挥舆论作用,继续通过各宣传阵地,通报督察整改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形成良好社会共治氛围。餐饮项目环境问题整治上,配合区生态环境局,做好全面排摸和联合整治工作。根据前期餐饮单位排摸结果,以产生餐厨废弃油脂的餐饮单位为重点,分类实施集中整治,规范油水处理设施的安装和使用,督促餐厨废弃油脂产生单位与收运单位签订收运合同,建立餐厨废弃油脂记录等台账。

11.推进依法行政。继续做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复核、听证等应对工作,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做好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工作。加强行政执法指导,做好法治人才培养,定期开展执法监督检查,继续做好依法治区和法宣教育,持续开展合法性审查,提升法治工作水平。

12.推进执法办案。一是加强执法办案风险防控,规范涉案物品管理、案件审批流程等,完善执法办案规范体系,持续提高案件质量。针对食品药品、产品质量、不正当竞争等突出问题,安排部署集中执法行动,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判,以典型案件查办带动形成系列案件,回应民众关心、媒体关注,以执法保安全。二是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做好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三是加强行刑衔接,建立完善联合通报、联合督办、联合办案等机制。

13.推进网络、市场、价格监管。一是依托跨区域协作联盟,与长三角地区电商平台所在地监管部门建立网络市场监管联动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推动网络市场监管向网络市场治理转变。二是扎实推进“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继续开展农贸市场跨街镇“双随机”抽查,打击违法经营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做好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非法活禽交易监管。持续推进每月市场例会制度、投诉举报通报制度等,严格落实市场主办方主体责任。三是扎实推进重点民生商品价格监管,确保价格领域市场秩序稳定可控。进一步探索建立转供电检查、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检查等长效机制,确保政策红利落到终端用户。

14.推进广告监管。深入开展互联网广告违法整治行动,加大场所媒介广告巡查力度,强化广告监测,规范广告市场秩序。开展重点领域广告监管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广告违法行为,持续净化广告市场环境。聚焦中广国际国家级产业园区发展,强化广告指导,助推广告业健康平稳发展。深化互联网平台广告联席会议机制,探索网络直播等新业态广告监管方式。

15.推进计量监管。加强民生六大领域计量监管,开展商品包装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能效水效标识、计量器具型批、计量标准器、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等专项检查。开展标准化集贸市场诚信计量示范创建。开展能源计量审查,指导企业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接入市监测平台。开展“5·20世界计量日”“9·9眼镜配镜日”宣传活动。

(四)多措并举,强化协同,在推进社会共治上再创新

16.加强信用监管。一是紧紧围绕以信息公示为基础、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系,加强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继续做好企业年报公示管理,提高公示信息抽查质量和经营异常名录管理质量,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二是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建立成员单位联系沟通机制,进一步整合资源,厘清各平台(系统)功能定位,提高系统使用便利化程度。三是加强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做好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营造诚信社会氛围。四是围绕企业“宽进严管”工作要求,用好“常态化注销”与“清理吊销”,优化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完善经济小区指导模式,搭建纵横贯通联动服务平台。

17.加强无照经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试点完善无照经营“一网统管”长效管理机制。依托区城运中心管理系统,进一步加强全勤网格联勤队员业务培训,完善各街镇综合治理模式,形成无照经营从发现到处置的工作责任闭环,严防无照经营新增和回潮,确保整治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18.加强消费维权。一是继续推行“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ODR”和“X市12315投诉绿色通道”,完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二是针对投诉举报突出问题,聚焦“职业索赔”,运用大数据进行全面分析,落实相应解决路径。三是进一步推进消费维权联络点建设,深化“放心消费”创建,不断提升消费环境安全度、经营者诚信度和消费者满意度。四是深入开展“满意消费长三角”专项行动,推动主要行业、新兴领域和经营场所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全覆盖,引导大型商超、跨省连锁、厂方直营店参照网络无理由退货要求实施无理由退货,推动建立“长三角实体店异地异店退换货联盟”。

19.加强技术支撑。做好医用诊断X射线辐射源、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等6个计量标准装置到期复证以及二等铂电阻标准装置、烘干法水分测定仪检定装置的建标工作。做好药品检测项目的新增扩项及2015版药典涉及检测项目的变更。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开展6S知识培训。继续开展内审、管理评审和客户满意度调查。修复完善特种设备网上报检系统。做好特种所检验资质换证迎考工作。

(五)党建引领,强化教育,在建设干部队伍上再提升

20.强化党建引领。一是压紧压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持续做深做实组织力提升“3+”工程,以党支部按期换届选举工作为抓手,配齐配强书记、党务工作者力量,分层分类开展理论、实务培训。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为重点,健全支部组织生活制度,规范支部基层工作。二是广泛开展“奋发有为迎建党百年,激昂向前创市监先锋”主题实践活动。通过提升班子政治建设、打造标杆性基层支部、健全支部工作联系点制度、严格落实党员教育管理等方式,持续强化“党委+”向心统领格局、“支部+”活力驱动格局、“党员+”先锋带动格局。三是深入贯彻《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明确责任清单,细化责任内容。统筹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六责联动”工作、基层党建工作等方面要求,建立健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制度。

21.强化作风建设。一是开展“讲政治、守纪律、勇担当”作风纪律建设专项整治行动。聚焦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通过健全支部组织生活制度、联动开展政治谈话、深入开展警示剖析、建制堵漏排查岗位风险等七项举措,协同发力,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抓好纪律建设、推进干部履职担当。二是深入建设“四责协同”机制。以推进党委综合性责任项目、班子成员个人责任项目、基层责任项目为切入点,层层协同,科所联动。重新修订各单位(部门)廉政风险一览表,抓紧抓细履责风险防控工作。持续深化“四责协同”向基层延伸。三是深化党委全面监督。突出重点项目,坚持问题导向,形成监督合力。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防止“四风”问题反弹。配合区纪委监委派驻组开展相关工作,对接开放式监督,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四是抓紧党纪党规学习和警示教育,继续通过廉政谈话、专题辅导、观看警示教育片、参观廉政教育基地等方式,让广大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五是启动新一轮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落实常态化管理,巩固文明创建品牌。进一步弘扬志愿者精神,加强典型宣传。发挥群团组织凝心聚力作用,推进“青”字品牌创建,深化“雅韵市监”主题社团建设。

22.强化队伍建设。一是健全后备干部科学管培机制,探索“理论培训+岗位实训”的双训模式,建立并细化正科后备、副科后备、优秀青年等不同层次后备干部个性化培养方案。设立“青蓝”实训站,为每位后备干部确定带教老师和实训导师。二是继续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落实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优化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结合《后备干部培养办法》及日常管理制度,开展经常性、高质量的干部考察。加大年轻干部培养和使用力度,建立高素质专业化人才储备库,加强干部轮岗交流执行力度,搭建科学年龄梯队,激发干部队伍活力。三是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构建“脱产培训、短期学习、日常教育”相结合的培训体系。试点推行处级领导干部授课制度,提升培训实效。做好嘉昆太温楚干部培训和交流工作。

23.强化基础建设。一是加大信息宣传力度,突出重点、亮点工作的深度挖掘,加强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宣传,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正确引导舆论监督,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二是做好政务公开和信访工作,强化主动公开的深度与广度,规范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聚焦提升满意度、办理效能、疑难信访处理,提高信访整体办理质量。加强信访矛盾隐患排查和化解。三是推进信息化建设,强化网络信息安全体系建设,落实数据资源共享的安全管控措施,做好信息化项目申报、建设和运维保障,提升信息安全防范能力。四是加强财务管理,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严格执行预算支出标准,提高预算执行效率,规范公务卡使用制度,合理使用好“三公经费”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加快构建全方位、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新体系。五是完善后勤保障,继续加强办公用房、执法执勤车辆管理,确保全局整体工作高效规范运转。

第5篇: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工作方案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基础,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根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下达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局)制定了本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

一、工作原则

2021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专项为主轴。

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由六个专项组成,涵盖各重大节日、网络订餐及学校食堂、流通环节专项、食用农产品专项、餐饮环节、生产环节(小作坊)等六个专项。

(二)以问题为导向。

注重民生热点、群众关切的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抽检,以农兽药残留、重金属超标、生物毒素污染、食品添加剂等为重点指标,以风险程度高、合格率较低的食品为重点品种开展抽检。

(三)靶向性原则。

紧盯重大节日,突出季节性食品问题并结合往年抽检合格率低、舆情热点、突发性食品安全问题,适当调整抽检任务,以农产品批发市场、校园周边、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提高问题发现率。

(四)减批加项原则。

在抽检经费不变的情况下,总结分析去年的抽检工作情况,抽检批次有所减少,抽检项目适当增加,更能有的放矢地排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隐患。

(五)抽检与监管相结合原则。

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及《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等有关规定开展抽检,在计划性抽检的基础上,结合日常投诉举报、舆情热点、快检不合格样品等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适时调整抽检方案,及时组织开展应急专项抽检工作,做到抽检工作与日常监管信息互联共享,检管联动。

二、抽检任务安排

1.抽检环节和场所。生产环节抽检的样品主要在生产环节购买,要优先覆盖本辖区在产食品获证生产企业及食品小作坊;生产环节不能满足抽样要求或未抽到样品,可在流通环节补充抽取。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安全风险的食品在相应季节增加抽检量。节令性食品要在节前15天完成抽检工作。流通环节抽样应涵盖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等不同业态。重点加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学校及周边等区域抽检。餐饮环节要以辖区大中型酒店、大中小学校食堂(含幼儿园)、托幼机构食堂和校园周边200米内的各类餐饮服务单位、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等不同业态为主,同时兼顾现制现售、小型餐饮服务。样品包括餐饮服务单位自制餐饮食品(含煎炸过程用油)、复用餐具以及网络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及各类预包装食品、食品原材料。

2.抽检品种和项目。种类包括特殊膳食食品、粮食加工品、食用油、肉制品、乳制品、饮料、餐饮食品等大类。抽检项目要覆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主要安全性项目,重点突出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有机污染物、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等项目。具体抽检食品种类、批次、项目详见附件。

3.抽检时间和频次。全年抽检任务根据区局的安排,各基层所积极配合区局完成实时抽检任务。

4.应急抽检及其他。结合区局的专项检查工作、舆情监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元旦、春节“两节”等临时性任务,计划开展应急专项监督抽检,抽检品种、检验项目以及抽查方案待定。

三、组织实施

区级抽检任务由消费权益保护股拟定各环节的抽检品种、检测项目、批次数等内容、负责抽检方案的制定综合协调、结果汇总、数据分析报送,各基层所负责积极配合并组织开展不合格产品后处置核查。

四、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各基层所要高度重视食品抽检监测工作,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抽检工作,确保工作的延续性和人员的稳定性,积极配合区局开展的应急抽检、专项抽检和风险性监测抽检,特别要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的通知》的“应当不少于2名监管人员参与现场抽样”的规定要求。

2.规范抽检工作。参与抽检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抽样计划及安排,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样单位和接受被抽样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抽检行为一律停止承检工作,并视情形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食品检验资质。

第6篇: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和

我局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

相关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的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并对其防控风险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提

升食品安全水平。

第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遵循风险防控、分级分类、突出重点、抽查监

督、注重绩效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加强食品准入许可办理的引导和服务,对无证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进行查处,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监管信息档案。

第六条 监管人员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可采取以下监督形式:

(一)现场监督检查;

(二)量化检查;

(三)食品抽样检验;

(四)风险监测;

(五)约谈负责人;

(六)培训考核管理者和从业人员;

(七)检查自查报告;

(八)宣传警示。

第七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采取措施,对本级及下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绩效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考核,落实食品监管责任制。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按市局相关职责分工规定执行,实现

专业化监管。

监管所可设固定专职或兼职人员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九条 在食品生产环节分局承担主要监管责任。食品生产单位较多的,可由辖区分局根据生产单位的规模和所生产食品品种的安全风险高低,适当调整辖区生产环节分级分类监管的职责分工,并报市局备案。原则上较大规模和高风险食品生产单位应由分局实施日常监

督检查。

第十条 在食品流通环节监管所承担主要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 在餐饮服务环节各分局根据辖区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社会影响力)的高低,适当调整辖区餐饮服务环节分级分类监管的职责分工,并报市局备案。原则上,分局负责Ⅰ类风险(较高风险)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

第三章 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监管采取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 对食品生产单位按照其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产品风险情况进行分级和分类。

按照食品生产单位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由高到低将其分为A、B、C三级,同时根据所生产食品安全风险程度的高低,将其分为Ⅰ类风险(较高风险)食品生产单位和Ⅱ类风

险(一般风险)食品生产单位。

同一单位同时生产多种食品时,按风险最高产品确定风险类别。

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的监管,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并参照本办法规定中关于Ⅰ类风险食品生产单位的监管措施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实施监

督管理。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单位的监管,参照本办法规定对Ⅱ类风险(一般风险)食品生产单位

的监管措施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对餐饮服务单位,全面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监督管理,食品安全量化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三个等级。

根据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风险及社会影响,实施食品安全风险分类管理,根据风险的高低,将其分为Ⅰ类风险(高风险)餐饮服务单位、Ⅱ类风险(较高风险)餐饮服务单位和Ⅲ

类风险(一般风险)餐饮服务单位。

第十五条 各分局应根据监管对象、监管资源等实际情况,按照“突出重点、抽查监督”的原则,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切实加大对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时段监管力度。各分局的监督管理计划应确保在三至五年内实现对所有监管对象的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具体的监督计划编制原则及办法由市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等条件的变化情况,动态变更监管级别和风险分类。

第四章 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现场检查主要检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抽查单位资质变化情况、采购进货查验落实情况、生产过程控制情况、食品出厂检验落实情况、核查项目不合格品管理情况、食品标识标注符合情况、食品销售台帐记录情况、标准执行情况、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情况、从业人员情况、接受委托加工情况、对消费者投诉登记及处理记录、收集风险监测及评估信息的记录、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情况等执行情

况。

第十八条 各分局对辖区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至少每6个月实施一次监督(监督形式自定),每年至少实施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对风险较高的产品和单位,应适当提高监督

频次。

第十九条 食品流通环节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食品流通经营单位主体资格和食品质量安全状况。着重对食品流通经营单位主体资格、索证索票情况、制度落实情况、市场开

办者责任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对餐饮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督主要包括现场检查和量化检查等方式。

量化检查具体要求依据我局有关餐饮量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餐饮服务单位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是:食品安全管理员配备及其履行职责记录、单位资质及实际经营变化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制订和落实记录、食品安全管理应急预案、风险评估及控制等情况,对提供“凉菜、生食海产品、裱花蛋糕”等高风险食品品种的现场,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监管部门依据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对Ⅰ类风险餐饮服务单位每年应至少实施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对Ⅱ类风险餐饮服务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至少实施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对Ⅱ类、Ⅲ类风险餐饮服务单位,每年应至少实施一

次监督(监督形式自定)。

第二十三条各级政府确定的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以及其他重大活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具体依据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市局制定的有关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市局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食品抽样检验制度,具体按照我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监督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在抽样检验中,发现无证、无照或超范围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

及时转入执法查处程序。

第五章 监管信息管理和交流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行信息共享,市局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是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的平台,全系统各单位、各岗位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享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同时也有义务按规定向本系统相关单位提供食品准入、监管、营

业执照发放、抽样检验等监管信息。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谁产生,谁录入”的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将食品安全

监管新增、变更等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第二十七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形成的记录应

当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第二十八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并维护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信息档案,具体按照我局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档案有关规定执行。对有不良信用记录和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二十九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以食品安全接待日、辖区政府回访、食品安全风险提示、部门间食品安全风险信息通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约谈、食品安全专家咨询以及日常食品监管信息发布等为主要内容、形式多样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制度。

第三十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按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相关管理规定做好食品安全信息

公开工作。

第六章 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于通过抽样检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举报投诉、上级或部门间通报、媒体报道等渠道发现的不合格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局关于统一行政执法工作意见等相关规定

要求做好后处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分局、监管所应当按我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加强抽检后

处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对于在检查中发现有区域性或行业性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情况,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研究对策,提出切实可行的针对性整治措施并贯彻落实,及时处理,及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对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目前没有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加强生

产经营的过程监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对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进行。

第三十六条市局和分局应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要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查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等要求,依据《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食品监管人员未依照本办法履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定义:

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等规定的食品,但不包括保健食品。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

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食品生产环节Ⅰ类风险食品,是指较容易出现危及人体健康安全问题,或生产工艺复杂、关键控制点多、直接食用,或社会关注度高的食品,包括:乳制品、肉制品、豆制品、冷冻饮品、速冻米面制品、食用油、小麦粉、面包糕点、酒类、调味品、饮料(不含瓶装饮用水)

等。

食品生产环节Ⅱ类风险食品,是指食品生产环节Ⅰ类风险食品以外的食品。

Ⅰ类风险餐饮服务单位,是指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限最大供餐人数500人及以上的集体食堂、重大活动接待单位、集体配送餐饮单位、中央厨房、特大型餐饮服务单位。

Ⅱ类风险餐饮服务单位,是指机关、企事业、工地、工业区等限最大供餐人数500人以下的集体食堂、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

Ⅲ类风险餐饮服务单位,是指Ⅰ、Ⅱ类风险餐饮服务单位以外的餐饮服务单位。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深市监规〔2010〕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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