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关系证明公证书

2022-07-2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亲属关系证明公证书

公证证明效力探讨

(045000 山西省阳泉市晋东公证处 山西 阳泉)

摘 要:公证证明效力作为公证证据存在的优越的特性,其在法院诉讼中相比未经过公证的证据其有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现今在针对公证证明效力具体表现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且能够对公证证明效力在诉讼案件作用发挥中容易出现的异议进行分析,并通过强化其与质证之间存在的关系的探讨,以此保证公证证明效力存在的优越作用的发挥。

关键词:公证证明;具体表现;异议;质证

公证证明的效力是经过法律推定而存在的,其在法院訴讼案件中具有显著的优越性,突出的表现为公证证明在法院诉讼案件中具有认定法律事实的特点,法院对经过公证处公证过的证据虽然也具有自由裁量权,但是这种自由裁量权也就是法官的自由心证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严格的限制。此外,公证证明效力对当事人而言具有免证的效果和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公证证明与法院诉讼程序中的质证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关系,质证对于证明公证证据的真实性和保护其效力的存在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公证证明效力的具体表现

(1)公证证明效力对于法院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一定的作用。如果当事人在法律诉讼中向法院或相关检察机构所提供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证据是经过公证处公证的,那么法院及相关机构则应将其判定为具有认定法律事实的作用。这也就表明一旦公证处对于法律文件、法律事实经过公证,如果在法院诉讼案件中没有给予认定,而是对其真实性仍然持有怀疑态度,那么在一定程度上这就违背了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的相关规定,以此诉讼当事人有权力申请上诉和再审。

(2)公证证明的效力对当事人而言具有免证的法律效果:如果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如果经过公证处的公证,那么当事人就没有责任或者义务向法院提供其他证明材料,而且诉讼当事人的主张一旦成立,也不会因没有提供其他证明材料而导致该主张被推翻或否决。基于这一方面而言,当事人免责的法律意义也主要在于当事人不用提供其他证据材料的责任,而不是彻底的免除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3)公证证明的效力能够保证法院对公证证明事实的审查和核实的自由裁量权和排除权:这一公证效力的存在主要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法官对案件的主观判断和主观推测也就是排除法官的自由心证在证据的核实中作用的发挥。一旦经过公证处公证的证据,法官则不能随意的发挥自由裁量权,这样也就限制了法官自由心证在妨碍证据真实性存在和诉讼程序妨碍程序公平作用的发挥。所以其对法官自由裁量权利的发挥起着明显的限制作用,

(4)公证证明效力能够体现公证证据优越的证明力:法院在进行诉讼案件审判的过程中,对于经过公证的证据的证明力非常的认可,这也是主要由于经过公证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未经过公证的证据的证明力,这时法官则可以进行认定,而不需要在进行证据对比等其他工作,同样显示了经过公证处证明的证据在法律事实的认定方面所具有的突出作用。可见,公证证明效力的存在对于证据的优越性具有很大的作用。

二、公证证明效力存在在诉讼中存在的异议分析及解决方式

(1)在诉讼中,诉讼当事人直接对公证证明的真实性进行抗辩和持怀疑态度:这一异议的出现及成立主要在存在于能够推翻此证明的明确达到法律要求的相反的证据或证明。如果一旦此现象出现,并不代表经过公证证据的法律效力消失,其仍应得到法律诉讼的认可和尊重。而且,法院必须在严格的法律程序下对相反证据的提出及进行及时的核实和审查,而不需要对经过公证证明的证据进行再次的审查和核实。

(2)公证文书本身的真伪也是干扰公证效力存在的问题:这一异议的出现主要是在当事人在诉讼的过程中主张当前具有的公证文书是伪造的前提下进行的。对这一异议的解决,现今我国仍没有合理的处理方式,但是基本上都是由法官依照职权进行的相关的核实和调查工作。而且在当前即今后解决这一异议出现时,建议可以通过设置特别程序解决公证文书存在的真伪问题,以此为公证证明效力的保持奠定程序基础。

(3)现今诉讼中公证文书的出具中存在一个异议,即公证文书的制作没有满足公证法、公证规章及相关规则,那么法院是否就判定该公证证明没有效力作用,否定其经过公证认定的事实,使其丧失证明优势。基于这一异议的出现,我国现今法院等机关认定如果公证文书满足相关的制作要求,那么法院可以对公证文书中的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和核实,但不能直接撤销公证文书无效的法院判决。如有撤销,则需要公证机构经过在此的审核之后,考虑是否直接撤销。

三、公证证明效力的实现与诉讼中的质证的关系探讨

(1)诉讼中质证的存在是为了能够帮助法官认定公证证据的效力:经过质证的公证证据其在可信度和真实性方面都得到了进一步的考察和验证,其能够降低法官在面对证据时自由心证的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几率,提高公证证据的可采性,同时也有效的保持了证明其效力的存在。

(2)质证作为法庭审理的一个部分,其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公证证明效力的存在形成了冲击:在诉讼的过程中如果法院判定对公证证据进行质证,那么就意味着一系列与已经公证过的证据相抵触的证据出现,甚至导致相反证据的出现,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公证证据失去优越性,其效力也丧失。所以质证的存在对于公证证明效力来讲其作用要跟随实际情况而定,不能简单的以质证的存在否认公证证明的效力。

(3)公证证明存在的证据与质证过程中的鉴定结论和笔录等有所不同:鉴定证据和笔录的过程、证据及方法等要明确的经过法官的认可和法律的确定才能够保证其合法性的存在,而公证证明效力的存在本身具有优越性,整个证据已经被公证处明确的认可和审核,所以无需在进行特别的证明活动,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官的自由心证也起着的约束作用。

四、小结

综上所述,公证证明效力具有有明显的优越性,其在法律事实的认定、当事人的免证权、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限制和排除以及证明力显示等方面有着突出的表现。在实际工作中,面对公证证明效力是否存在、公证文书的真伪以及公证文书不合格是否具有公证效力的异议的出现,公证处及公证人员应不断提升自己的执业素质,认真学习新方法、新技术,不断提高公证质量,把可能出现的异议消化在办证过程中,有效提升公证公信力,充分发挥公证的证明效力。

参考文献:

[1]常连红.公证证明效力研究[J].科学中国人,2015(29):67-69.

[2]杨燕.关于公证证明效力相关问题的研究[J].神州旬刊,2016(1):51-54.

作者:杨洪涛

第2篇:民事诉讼中的公证证明效力研究

摘 要: 在当前我国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公证证明作为证据效力的重要内容,具有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较高的证明效力。基于我国属于大陆法系,民事诉讼公证证明效力的产生机制,理应采取“推定说”,即先进行假定成立,若有必要再经过一定的司法审查程序来认定。民事诉讼公证证明具有法定的、确定的效力,其可以约束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并限制自由心证,并在一定程度上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提升司法效率,产生出优先性、普遍性的法律实践效能。

关键词: 民事诉讼;公证证明;法律效力

作者简介: 郭丽宏(1979-),女,辽宁阜新人,本科,阜新市公证处科员,研究方向:法律。

一、民事诉讼中公证证明效力的具体表现

结合当前我国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公证证明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

在民事诉讼中,公证证明在某种程度上直接关乎到法律行为成立与否,其在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方面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一是法定公证证明效力,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的民事关系必须要通过公证才能确立,如域外委托、涉外收养等,公证是其中的法定要件;二是约定公证证明效力,即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公证来确立权责,负有公证义务的一方,如果没有按约定进行公证,那么其就要承担违约责任[1]。

(二)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证明作为我国当前证明体系中最为科学与规范的法律事务,其在司法运用中,具有比一般证明文书更高的法律效力,例如在处理民事债权债务过程中,债权人可以依据公证文书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当时,债务人若对公证文书存有异议,其可以向法院提出,由法院进行相应的司法审查。

(三)较高的证明效力

相对于一般证据的证明力来说,公证证明的效力是比较高的,主要原因在于公证证明是在国家公证机关见证下形成的客观意见,其在形式和内容上更加符合证据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而这也正是我国当前证明体系构建中最为看重和推崇的。因此,无论从法理还是司法实践,公证证明更具司法效率和效益。

二、民事诉讼中公证证明效力的产生机制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也大都维持了这种表述,即赋予了公证证明效力的较高地位。而针对民事诉讼中的公证证明效力的发生机制,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根据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公证证明属于一种司法推定,即法官根据公证文书载明的事项,来推定民事活动中当事人权责的真实性和合法性[2]。

基于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再结合我国具体的司法实践,民事诉讼中的公证证明效力的产生机制,理应采取“推定说”:一是从司法认知与推定的区别来看,司法认知的对象是一些具体法律、事实基础上的客观存在,尽管公证证明具有较高的司法效力,但其在转化为法官审判的证据效力时,一般只能先进行假定,若有必要最终还需要经过一定的司法审查程序来认定,特别是当事人对公证证明效力提出异议时,必须通过后续的司法调查来确定或补强公证证明的既然效力;二是从不同法系的学术语境来看,英美法系尽管设计有司法认知理论框架,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却没有相应的公证证明制度,如果将公证证明纳入到英美法系,相当于变相扩展了司法认知的法律内涵。而从大陆法系来看,公证证明作为我国司法证明体系的重要组成内容,其与事实认定、法律推定、责任承担等现代司法理念是一脉相承的,而这也正是“推定学说”在公证证明实践中的应然体现。

三、民事诉讼中公证证明效力的司法运用

在民事诉讼中,公证证明具有法定的、确定的效力,这对于诉讼双方当事人规范民事活动,以及法官公正断案,都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引,并产生出良好的法律效益。

(一)公证证明效力约束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并限制自由心证

在民事诉讼中,公证证明作为记载民事活动行为、事实的文书,是人民法院直接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由此可见,公证证明可以约束审判法官的自由心证,使其负有直接依据公证事项认定案件事实的义务,审判法官及法院在此问题上没有自由裁量权,这是公证证明效力最直接也是最重要的体现。若违背公证证明义务,法官审判则可能会构成认定事实上的错误,从而引起上诉或再审。

(二)公证证明能够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提升司法效率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证明作为法律活动的核心内容,一直贯穿在法官审判的全过程。公证证明作为具有较高效力的证据能力,能够直接指引相关法律事实的认定,而无须当事人通过其它证据链来承担举证责任,这对于当事人证明和法官审判都具有很好的作用,非常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当然,这里的免除举证责任是相对的,是基于公证证明无瑕疵、另一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基础之上的。

(三)公证证明效力具有优先性、普遍性的法律实践效能

在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公证证明相对于其它证据来说,基于其较强的证明力,因此在应用时具有优先性。同时,在民事诉讼的时间及空间范畴,公证证明效力具有普遍适用性,即使在全球范围内,公证证明基于国家信用保障的属性,也得到了较为广泛的适用,这更加彰显出了民事诉讼中公证证明的强大的法律生命力。

[ 参 考 文 献 ]

[1]张卫平.公证证明效力研究[J].法学研究,2011(1):98-110.

[2]陈欢.公证书证证明力优越性之基石[J].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12(12):33-37.

作者:郭丽宏

第3篇:亲属关系证明(办理继承公证使用)

公证处:

兹有我单位(辖区居民) 同志已于 年 月 日因 死亡。

该同志家庭成员情况: 死者的父亲:

死者的母亲:

死者的配偶:

死者的子女:

( 单位、街道办事处,加给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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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中英文版(亲属关系证明公证)(共)

中英文版(親屬關係證明公證)

亲属关系证明书

(2006)穗越证字第810号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现住____省____市,中国护照号码:关系人: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现住澳门,澳门身份证号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 兹证明申请人姓名是关系人姓名的。

特此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公证处

公证员:

盖章

第5篇: 英国亲属关系证明的公证认证怎么办理

国内公司有外籍员工入职,现在外籍员工的家属要随签一同来中国,包括妻子和孩子,在办理家属签证时,出入境要求出具妻子和孩子与当事人的关系证明,并要求办理中驻英国使馆公证认证手续。这些关系证明出入境并没有明确是什么, 是哪个部门出具的呢?要怎么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对于关系证明一词,其实是国内政府部门的一种说法,要国外,没有哪个部门会给出具比如谁和谁是夫妻关系或是不是父子关系,因为是不是夫妻关系,结婚证上面的信息就已经明确了,同样,是不是父子或母子关系,孩子的出生证明上面也会写着父母的名字。所以在国外,所谓的关系证明,其实就是能够证明关系的文件,而非我们所想的,去当地的“派出所”或是“公安局”给出具的关系证明。

所以对于以上客户的情况,在英国只要办理夫妻之间的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公证认证就可以了。办理英国结婚证和出生证的公证认证,需要提供结婚证与出生证扫描件就可以了,会由我们英国的公证人根据扫

描件上面的信息去英国政府部门申请副本,然后对副本办理英国外交部以及中驻英国使馆的认证。

来源于http:///html/cjwt/4480.html

第6篇:亲属关系公证书 亲属关系公证书

(______)___字第___号

申请人:______,男或女,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省______市_____街_____号。______,男或女,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现住省市______街______号。

关系人:______,男或女,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省______市_____街_____号。______,男或女,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省______市_____街_____号。 根据______单位公务人员档案记载(或向知情人______核实),兹证明申请人______是关系人______的______(关系称谓);是关系人______的______(关系称谓)。申请人______是关系人______的______(关系称谓),是关系人______的______ (关系称谓)。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省___市公证处

公证员: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注:

1、本公证书适用于在华奥地利公民参加该国大选。

提请复核意见书 提请复核意见书

______公安局

提请复核意见书

字(______)___号

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我局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___________(______)___号文要求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复议的 ___________案,该院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文决定维持原 ______________________决定,我局认为该院决定有误,理由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___条之规定,特提请你院对此案进行复核。

此致

________人民检察院

(公安局印)

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7篇:亲属关系公证书

公证书的编号(以事实情况而定)

申请人:小孩子的名字(****),性别(男/女),出生年月日,现住址。

关系人:父亲名字,性别(男),出生年月日,现住址。母亲名字,性别(女),出生年月日,现住址。 兹证明申请人(小孩子的名字)是关系人(父亲、母亲的名字)的儿子/女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具体哪个市哪个区的公证处)

公证员名字

具体日期

(公证处盖章)

以下是公证书的英文样版:

Translation

Notarial Certificate of Kinship

(No.)

Applicant: (child’s name), Sex(Male/Female), date of birth. Now residing address:

Related Party: (Father’s name), Male, date of birth. Now residing address:

(Mother’s name),Female, date of birth. Now residing address: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applicant (Child’s name) is the (Father’s name & Mother’s name) son / daughter.

Notary Public:

(Sealed)

Notary Public Office of ******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ealed)

Date:

第8篇:亲属关系公证书

公証書

(2013) 咸証字第391号

申請人:高天才、男、一九五二年七月十二日に生まれ、現住所:陝西省咸陽市秦都区渭陽西路5号内3階32号、国民身分証明書番号 610402195207121215。

申請人:孫愛玲、女、一九五四年五月二十日に生まれ、現住所:陝西省咸陽市秦都区渭陽西路5号内3階32号、国民身分証明書番号 610402195405201208。

関係人:高妮、女、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に生まれ、現住所:陝西省咸陽市秦都区、国民身分証明書番号 61040219811224120X。 証明事項:親族関係

こんぱん、上記の申請人高天才は関係人高妮の父親であり、申請人孫愛玲は関係人高妮の母親であることを証明する。

中華人民共和国陝西省咸陽市公証処

公証人:劉青

二○一三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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