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涝灾害损失报告

2023-02-1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报告在当前的社会发展阶段,已经成为常见的事后总结方式,报告的内容,是以严谨、准确为特点的,有效的报告一般都具有哪些要素呢?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洪涝灾害损失报告》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

第1篇:洪涝灾害损失报告

气象为农业灾害损失财险服务方案

摘要:本文通过对气象为农服务保险服务对象、内容及方式进行分析,进一步探讨气象为农业灾害损失服务产品开发及方案制定。

关键词:气象为农服务;灾害损失保险;服务方案

1农业气象服务对象

将保险机制纳入国家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鼓励气象部门与保险公司共同研究开发天气指数保险等新兴的产品和服务。各地气象部门要积极研发新颖方法、创新机制,提升公共气象服务能力,获取更大的社会效益,使气象灾害预警、风险评估、防灾减灾等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气象部门当前与保险业建立“气象预警+风险防范”和“气象数据+保险理赔”合作模式,拓宽了气象部门与保险业合作领域空间,产品思路也得到深层次的挖掘。

2农业气象服务内容

伊春市气象局结合本市农业生产现状,为当地农业保险提供气象服务技术保障,使气象监测预警业务应用于农业保险防灾减损方面,有助于提升农业保险系统应对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的能力。

一是以农气象中心为平台,重点加强灾损区域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开展精细化预测预报服务工作;

二是立足“直通式”服务,针对种粮大户等重点服务对象实施点对点的服务;

三是依托预警发布中心,拓展预警信息及农业气象服务信息的覆盖面积,农民可根据提供的服务信息科學合理进行农事活动;

四是依据伊春实施天然林保护,加强与林业部门及农业保险系统联动,定期进行技术交流及学习培训,推动气象为农、林业生产服务工作开展,使气象与保险合作机制不断得到创新。2018年,伊春市气象局要和财产、人寿、平安、太平洋、泰康等多家保险股份,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将气象科研成果应用于各类保险产品中,开发出气象指数类的产品,研发出新型险种产品。

3农业气象服务方式

市气象局不断将气象数据运用于全市保险业中,开发气象保险种类,提升保险行业风险管理能力,使保险公司针对重大自然灾害的风险识别与防范能力得到提升,能制定出准确的保险费率,提高农业等防灾防损水平,各保险公司结合伊春实际,针对大风、暴雨、山洪、干旱高温森林火险天气、高寒冰雪气候等灾害,市气象局与市保监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将气象数据纳入保险行业风险评估系统,实现资源共享,提升保险公司识别水灾风险能力,增强灾前预警防御水平,更好发挥气象部门在保险业的辅助管理功能,积极有效补充灾害保险数据库。

4及时修正反馈信息

一是将气象指数保险和“全面实施天然林保护”作为合作重点,使市场影响力得到提高,在保险产品研发中融合气象科技,不断积累经验。比如,“森林火灾发生的气候条件”“气候因子对森林病虫害发生的预防”、“霜冻对幼林及苗木危害”、“冰雪高寒对交通运输安全的影响”等课题为基础,开发出气象指数保险产品。今后,气象、保险部门建立起长期、有效的合作机制,积极投身产品创新,多部门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可获取巨大能量。那么,大到重大工程的建设,小到直接受天气影响的户外活动,乃至房地产的开发、家电经营、服装经销、花卉供应,甚至是各类商家经营活动、街边路旁摊贩,都可以选择合适的气象保险进行投保,这样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能规避经营风险。一旦条件大到成熟,我们还可以考虑联合成立“气象保险产品研发中心”,将气象科技更深层次的融合到保险领域中去。

二是探索适合林业发展的大型灾害保险模式。市气象局进一步联合保险部门开展多方面的课题研究,利用部门专业优势,为巨灾保险的建立提供精确、完整的数据分析、风险评估、模型设计等支持,与保险业联合,共同为重大自然灾害对本市居民人身和财产带来的损失提供更多风险保障及管理服务。

三是进一步提升气象服务有效性、专业性,做到与保险行业信息资源的共享。如将气象数据与车险经营数据结合在一起,运用大数据技术分析研究车险事故发生率和损失率上升的气象因素,一旦发生此类天气情景,就可以及时有效发布交通气象信息,驾驶员可以及时获取到精准等风险事故防范信息,降低事故发生率;将气象灾害监测系统与农业保险服务信息系统衔接起来,用于农、林业保险承保、理赔、防灾减损科学性和有效性方面的提升;研发出格点化要素预报系统,使预报预警信息更加精细化,与保险业联合起来,共同开展社区网格化管理平台的建设,运用保险经济机制,来提升城市智能化气象服务水平。

5气象为农业灾害损失保险服务产品开发

市气象局将制定专业工作方案,与保险部门联合,促进气象事业深化改革,不断研究气象与保险深层次融合,开发出更多的、有用的服务产品。

5.1气象保险险种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天气保险作为一种新兴的保险种类,大部分人都不了解天气保险品种,天气保险,也就是气象指数保险,是因天气异常导致企业或个人遭受经济损失后,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赔偿的一种保险。具体就是游客旅游过程中遭遇下雨或诸如冰雪、高寒等异常天气,都将有望获得相应的保险补偿金。保险推出的“高温险”、“高寒险”、“雾霾险”,“冰雪滞误险”、“冰雪旅游险”、“冰雪路面交通运输险”等均是与天气有着必然关联的险种,各家保险企业已经开始逐渐关注天气状况对于消费者的影响,一时间“天气”类的保险产品成为众多保险企业关注的重点。

5.2开发气象服务保险产品

针对“天气”变化的保险产品,不能绕开的就是天气的监测与预测,但更多的引申在于借助“科技”的力量。天气预测部门已经通过的全方位探测、监测技术已经第一时间监测到了景点降雨的情况,并将这一数据实时同步给了保险企业,通过三方的系统无缝对接,互联网技术将气象数据、旅游信息和保险产品连接在一起,补贴款的支付达到实时自动化。

过去天气预报更多是针对城市,现在气象公众服务中心将运用全新技术对每个景区的天气情况进行精确监测,可以精确检测到每个景区的天气情况,保险能够更加贴近人的日常生活。由于极端天气涉及的领域较多,因此可以说天气保险商机无限,目前天气类保险产品已经成为各家保险企业关注的重点,保险企业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保险公司经验。将现代气象信息服务技术运用于业务中,气象信息结合现代网络技术,开发出具有专业性的气象保险服务产品,为客户提供气候保障。

作者简介:姜姗(1977),女,汉族,山东平度县人,本科,工程师,从事专业气象服务工作。

作者:姜姗

第2篇:中国的灾害损失与保险业的发展

摘要:中国每年的灾害损失相当严重,而灾害损失补偿结构不尽合理,尤其是在世界各国中补偿比例相当高的商业保险补偿在中国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中国商业保险在灾害损失补偿中缺位的表现形式及其原因多样,但采取相关措施可促进中国商业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灾害损失;保险业;保险补偿;商业保险

四川汶川地震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全民抗震救灾的热情与经济上给予的援助,但也不必讳言,汶川地震带来的损失再一次预示着中国自然灾害后果的严重性与保险业在灾害损失补偿中的缺位。因此,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灾害损失补偿模式,建立健全的保险风险分散机制,在全社会分散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风险。

一、灾害损失的严重性

中国是世界上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几个国家之一,灾害问题的严重性不仅表现在各种灾害问题的全面爆发,而且表现在灾害损害后果的日益严重化。

从图1和图2可以看出,中国近十年来自然灾害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年平均在2100亿元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平均每年死亡人数约8.5万人,伤残人数近43万人。如果加上其他人为事故,实际上中国每年造成的非正常死亡人员在20万人以上,伤残超过200万人,经济损失超过6000亿元。2008年又是一个多灾多难的年份,1-2月份南方发生历史上罕见的冰雪灾害,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516.5亿元;3月份西藏拉萨的暴乱导致损失2.8亿多元;4月底,一场近十年来最严重的火车事故造成72人死亡、41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以千万元计;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了建国以来最大的8级强烈地震。据民政部统计,截至7月13日12时,中国四川汶川大地震已造成69197人死亡,受伤374176人,失踪18289人,地震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数以几千亿元计;进入6月夏季,每年的南方水灾又在湘、赣、粤等地肆淫,其损失又将是数以千亿元计等。

上述数据充分说明,灾害问题无论是自然灾害还是人为灾害,都成了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大现实问题,而且这个问题有继续恶化的趋势。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政府部门与全社会对此必须高度重视。

二、灾害损失补偿的现状分析

有灾害(包括自然灾害与人为灾害)必然有损失:有损失,就必然需要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否则,受灾区或受灾主体就可能陷入非正常状态并最终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与发展。灾害损失补偿的总体目标,是通过经济手段尽可能缩小乃至消除各种灾害的负面影响,使因灾陷入非正常状态的社会再生产与国民生活秩序尽快恢复正常,保持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它包括如下子目标:一是通过经济补偿来保证受灾人们的基本生活权益,避免灾民因灾陷入困境;二是通过经济补偿来保障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避免生产因灾中断;三是通过经济补偿来恢复被灾害打乱的生活与工作秩序,避免社会失控;四是通过经济补偿进一步增强抵御各种灾害的能力。

对于灾害损失的补偿,中国目前的补偿方式除商业保险补偿外主要有以下五种:一是政府补偿。即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中用于灾害补偿的拨款及灾害发生后的追加拨款,它体现着政府灾后补偿的职责与义务。二是社会保险补偿(以工伤、医疗保险为限)。它由代表官方的社会保险机构组织,其资金中既有企业缴纳的部分,也有劳动者个人缴纳的部分,还有政府补贴的部分,从而是有别于政府补偿与商业保险补偿的又一种社会化的灾害补偿机制。不过,这种补偿被严格限制在符合补偿条件的劳动者的工伤、疾病方面,即是对人的伤害或疾病的补偿。三是社会捐助。即灾害发生时,社会各界出于人道主义,自愿对灾区或受灾成员给予无偿的款物帮助。它是有别于政府补偿与商业保险补偿的又一种社会性灾害补偿。四是企业或社区补偿。五是自我补偿。即通过灾民自身的储蓄、生产自救及亲朋好友的援助来达到灾害损失补偿的目的。灾民自我补偿客观上也是补偿灾害损失的重要途径,但个人行为并非社会行为,它一方面完全取决于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健康状况和储蓄意识;另一方面则通过参加商业保险或互助合作形态的灾害补偿等形式来实现自我补偿,即实现个人补偿行为向社会补偿行为的转化。

从表1中不难看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灾害损失中仅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年均就达1853.8亿元。进入本世纪来,年均损失达2015.5亿元,近三年更是高达2311亿元。而政府救灾支出与灾后重建援助以及商业保险补偿、社会捐助等加总起来对灾害损失的补偿额各年平均不到450亿元,就是加上社区补偿、自我补偿等其他补偿额,总补偿额年均亦不足500亿元。其中,政府补偿作为重要的灾害补偿途径,其补偿最多的一年也不到70亿元,这对于每年千亿元计的灾害损失而言,其补偿作用显然是杯水车薪。就是2008年“5·12”汶川特大地震,政府救灾补偿创造了历史最高水平,即截至2008年7月13日12时,政府救灾款达到290.43亿元(未包括灾后恢复重建资金300亿元),也只能保证那些出现生存危机的灾民暂时度过灾荒时期。社会捐赠是1995年以来的概念,它带有明显的不稳定性,即大灾年份捐赠会多一些,小灾或平常年份,社会捐赠会比较少。社会捐赠是否具有普遍性和持续性,在中国慈善事业还处于无序的当前,其结论一般是否定的。

从理论上讲,国家、社会、企业、个人均不可能事先积累与灾害所致损失相应的财富,并专门用于对各种灾害损失的补偿,因为充分的积累在客观上会造成现有资源的闲置,影响生产发展的效率;以现实而言,由于国家财力有限,社会化的灾害补偿机制尚待建立与完善,更是造成了灾害损失补偿的不足,一旦大灾发生,往往需要经过若干年才能恢复过来,造成了灾害损失恢复周期长的后果。

三、商业保险补偿的缺位

商业保险补偿(指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与天灾人祸直接相关的保险业务,养老保险等除外),即保险公司按照自愿成交、等价交换的原则开展各种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业务,通过保险手段组织保险基金,当合同约定事故发生后,对受损的保险客户进行经济补偿。与政府补偿相比,商业保险具有如下优势:一是商业保险可以集中全社会的力量对灾害损失进行补偿,其补偿实力较政府补偿实力要强大得多;二是商业保险可以适应灾害的不平衡发生规律,具有自我调节、自我平衡的功能,而政府补偿因财政预算的有计划性不仅不具有弹性,而且自身亦会受到大灾害的冲击;三是商业保险可以将灾害损失的风险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分散,即将灾害损失分摊到尽可能大的范围,而政府补偿却不行。此外,由于商业保险的补偿程度取决于投保者向保险公司投保金额的高低,在保险意识逐渐加强且经济实力逐渐

加大的今天,投保者所投保的金额也会逐渐提高甚至会趋向于足额投保,从这个意义上讲,其灾害补偿的力度也就会随之加大。因此,发达国家对灾害损失的补偿均以商业保险补偿为主体进行,许多发展中国家也随着商业保险的迅速发展,正在朝着这一方向发展。如表1中,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灾害保险补偿额以年均30%以上的速度增长,年均补偿额达384.5亿元之多,近五年年均补偿额则高达725亿元,约是政府补偿及其他补偿形式的十倍多。

值得指出的是,中国的商业保险补偿力度虽然正在加强,并已远远超过政府救灾补偿等其他补偿方式,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商业保险在灾害损失补偿中并没有达到其应有的水平或发挥其应有的功效,在诸如四川汶川地震这样的巨灾中尤显其缺位。中国商业保险补偿的缺位主要表现在:

第一,商业保险补偿占整个灾害损失的比例不高。从表1中不难看出,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灾害损失中仅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年均就达1853亿多元,近三年来年均则达2300多亿元。虽然表中显示商业保险的补偿力度远远超过其他补偿方式,然而,包括人为事故灾害损失补偿在内的商业保险补偿额在20世纪90年代仅仅占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的13.68%;进入本世纪后,虽然商业保险补偿年均达到583亿元,但只能弥补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的29%。而在全球有关灾害损失补偿的统计中,来自保险公司的赔款要占到整个灾害损失的36%以上,发达国家这一指标甚至高达80%以上。事实上,如果剔除人为事故灾害损失补偿部分,中国的自然灾害损失补偿中商业保险补偿其实只有5%左右,而在发达国家,保险补偿一般占到自然灾害事故损失的30%~40%。例如,1992年,全世界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为625亿美元,保险损失为224亿美元,后者为前者的35%;同年美国发生的安德鲁飓风总损失300亿美元,保险损失165亿美元,后者为前者的55%。1998年中国发生的特大洪灾,直接经济损失2484亿元,而保险赔款33.5亿元,仅占洪水损失的1.3%。再如,2005年美国卡特里娜飓风,保险赔款大约占直接经济损失的50%。2007年全世界因自然灾害和人为灾难造成的经济损失为700亿美元,保险公司因此支付了共计280亿美元的赔款,占整个损失的40%,而其中欧洲的雪灾有50%的损失获得了保险赔付。2008年初,中国南方雪灾损失1516.5亿元,保险补偿不到20亿元,仅仅占雪灾损失的1.3%。㈣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据全球第二大再保险公司——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称,保险公司的总理赔额预计在33亿~108亿元之间,但相比汶川地震可能导致的数以千亿元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公司的赔偿占整个损失将不到3%。由此可见,中国的商业保险补偿在整个灾害损失补偿中并没有发挥其真正的补偿功能作用。

第二,保险补偿结构不甚合理。中国的财产保险主要险种有企业(团体)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责任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农业保险、信用保证保险、船舶保险等,由于历年在展业承保时存在重视机动车辆保险等个别业务的现象,结果导致出现保费收入结构的不合理及保险灾害事故损失补偿结构的不协调。如图3所示,2005年中国的机动车辆保险损失补偿占整个财产保险损失补偿的70%,而当年因灾导致直接损失约1000亿元的农业,从保险机构获得的补偿却不到6亿元,仅仅为农业损失的0.6%,在整个财产保险补偿总额中只占0.9%,而这一指标在2006年还有下降的趋势(参见图4)。我们知道,在自然灾害损失中农业损失是最为广泛,也最为严重,而农业承受灾害损失的能力却最为薄弱。更为迫切地需要保险保障的农业在现实保险保障中如此轻微的地位,说明中国农业保险发展非常滞后的同时,凸显了保险补偿结构的畸轻畸重现象。至如责任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险种,从图4与图5也均可看出,都存在灾害损失与保险补偿不匹配的现象,且有加重的趋势。

第三,损失补偿的范围窄。保险的损失补偿范围一般是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其保险责任的约定一般由保险人事先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有接受与不接受的权利。保险人为了自身的利益,在供需失衡的情况下,一般将保险责任范围约定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许多责任则被列为除外责任或免赔责任,如地震、洪水、旱灾等易导致巨大损失的灾害一般均是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因此,当灾害事故发生造成损失后,鉴于保险合同的规定,许多灾害损失便不能够获得保险补偿。例如,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GDP平均每年因旱灾损失1.1%,约为3000亿元,重旱年份则高达2.5%~3.5%,但保险补偿几乎为零;再如四川汶川地震损失估计在几千亿元以上,然而,因为地震在保险合同中被列为除外责任(个别团体保险单可附加地震险),在投保率本来就非常低的情况下,保险的补偿也就捉襟见肘了。而在许多国家,不仅地震被纳入保险的范围,洪水、飓风等大灾也多被纳入保险责任的范围,且其补偿的范围尽量的宽泛。如德国的房地产保险,洪水、地震、飓风等均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且保险补偿是坚持“倒而复起”原则,即保险补偿是能够帮助被保险人恢复重建起相当于原来的房屋,甚至还包括在修建新房期间被保险人一家的酒店住宿费或导致的房屋出租损失。

第四,保险赔付率较低。赔付率指标具有双重性,一方面,该指标的高低,表明保险经营者业务经营成本的高低及承保业务质量的好坏,赔付率低可以说明经营业务成本低及承保的业务质量好;但另一方面也表明保险补偿未尽其能,甚至可能存在有保险惜赔、该赔而拒赔的现象。保险经营是负债经营,其产品的定价,原则上应该保持所收的保险费与所支出的保险赔偿相等,至如保险公司的盈利一般应通过利用保费收入与保险赔付的时间差将保险资金进行投资运用来获得。正因为如此,国际上的保险经营者的保险赔付率一般在100%及其以上。然而,中国的保险赔付率与国际相比却显得过低。例如,2000~2006年,中国的财产保险赔付率年均为51.69%;2007年,除了机动车辆保险、企业(或团体)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超过了50%外,其他险种的赔付率基本上在40%以下,家庭财产保险的赔付率仅仅为20%。保险的赔付率低,说明灾害损失补偿的范围窄、补偿的额度低。

四、商业保险缺位的原因

中国的商业保险之所以存在上述缺位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投保率低,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不高。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经济突飞猛进,GDP由3000余亿元快速增加到24.7万亿元,人均GDP至2007年底已超过2500美元,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高达17.25万亿元,国民财富可谓增长迅速。保险业虽然也随着

GDP的增长而增长,但与国际水平相比,中国整个保险业因投保率低下而使保险深度及密度不高。例如,中国的保险投保率一般为1%~2%,国际上平均为20%。日本的国民投保率在本世纪初期则已达93%。正因为投保率低,2005年,中国GDP为18.23万亿元时,整个保费收入占GDP的比重(保险深度)仅仅为2.7%;2007年虽然有所提高,但保险深度也只有2.85%,远远低于国际上8%的平均水平。就财产保险各个险种而言,中国的家庭财产保险投保率只有5%,公众责任保险投保率不足10%,大险种机动车辆保险,其投保率也只有30%,而在发达国家,这些险种的投保率都在80%以上;责任期长、风险大的工程保险投保率仅为10%,与发达国家工程项目投保率达90%以上的比例相差甚远;出口产品信用保证保险的投保率不到6%,也远远低于国外12%~15%的投保水平。因财产保险的投保率低,2005~2007年,财产保险深度分别只有0.69%、0.75%和0.85%,既低于世界3%的平均水平,更低于发达国家10%的水平。就人均保费(保险密度)而言,2005~2007年,中国整个保险业的保险密度分别只有45美元、55美元和75美元,大幅度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510多美元。㈤

第二,保险经营者畏惧风险的心理严重。就财险业务而言,近年来增速虽然比寿险要快,但增速年平均低于国民财富的增长,更与风险保障需求差距甚大。表1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具体而言,中国财产保险公司一般只对机动车辆保险等个别险种有承保热情,而对其他险种态度冷淡,甚至拒绝农业保险等风险大的险种的承保。例如,2006年中国的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占78%,而农业保险仅仅占0.5%,比2005年还降低了0.03个百分点。2007年虽然有所改善,但依托国家政策保险的前提下,农业保险保费收人所占比例也只有2.56%。再如,中国近几年来安全事故频繁发生,但商业责任保险业务一直非常低,大部分保险公司只承包传统型业务,说明保险机构对这一市场缺乏信心和对风险的畏惧,更表明了保险市场供给与市场需求的差距仍然很大。人寿保险也有类似现象,如健康险人人需要,可其保费收入不到寿险的10%,全国整个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承担的比例不到2%,而许多发达国家往往超过50%;至于个别特殊保险(如人体器官保险、宠物保险等)根本没有出现,以至出现贝克汉姆在2006年世界杯期间为自己的双腿买下了总价值高达3100万英镑的保险,而我们的飞人刘翔要给双腿上保险,却在国内寻觅不到承保人。这种局面加剧了风险保障需求与保险满足度的矛盾,与国民财富的高速积累严重不相适应,也是影响整个保险业在灾害损失补偿中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的重要原因。

第三,保险经营者对新市场的开拓缺乏积极性,整个经营水平不高。例如,近年来,有省份全年各保险公司投放市场的新产品有70多个,而其中竟有40多个产品没有保费收入,这种现象其实在全国各地都存在。传统的财产保险市场上,险种创新能力低,不能根据市场设计出合适的险种,险种单一、结构雷同严重。甚至不分地区差异、事故风险差异,一张保单卖全国的现象至今还比比皆是;财产保险的保费收入虽有增长,这主要是机动车辆保险险种、企业财产保险险种等老险种在起作用。责任保险市场、信用保险市场、农业保险市场仍待开拓;中小城市和广大乡村仍然是多数保险公司的业务空白。这种局面既影响着中国保险市场的扩大和整个保险业经营的深度发掘,也因无法满足投保人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险需求而影响着商业保险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发挥。

第四,保险市场供给能力弱。市场供给能力是整个保险市场最大能够承保的风险总量,可通过资本金总量来衡量。一般而言,保险公司的资本金数额越大,市场供给能力越大,承保能力就越强;反之,资本金数额小,市场供给能力就小,承保能力就弱。截至2007年12月,中国共有保险公司110家(其中外资公司43家),虽然保险业总资产有2.9万亿元,但平均每家保险公司的资本金数额只有约20亿元。将所有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加起来,总承保能力也不过200亿元左右,也仅仅相当于发达国家的一家中等水平的保险公司(如2007年劳合社的承保能力约为160亿英镑)。对于巨灾风险,我国的保险公司几乎没有一家公司具有承保能力,有如美国《华盛顿邮报》所称道,中国的保险业落后于欧美数十年。保险市场供给能力弱,对于诸如地震、洪水、旱灾等损失风险大的灾害,以盈利为唯一经营目的的保险公司畏惧风险而不去承保也是理所当然的了。

第五,保险人才总量不足的同时,高级人才匮乏。据统计,2003年,每10万人口拥有保险从业人员数量,美国为1357人,日本为331人,香港为551人,台湾为619人,中国大陆仅为110人。而中国国内保险企业虽然目前共有从业人员近300万人,但占总人口的比例只有0.2%。与美国、台湾地区相比,中国国内保险从业人口总量偏小。有数据表明,目前因市场主体大量增加,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对人才的需求急剧增长,中国国内保险业人才储备的供需比例约为1:4;就北京市场而言,保险人才就缺口10万。就现有的保险从业人员中,高级人才严重匮乏。截至2006年底,43万保险公司职工中,持有本科文凭的职工占职工总人数比重不到20%,而有硕士以上学历的职工仅仅占职工总人数的2%。就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而言,截止到2007年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平均持证率为69.66%,其中技术含量高一点的保险公估机构从业者平均持证率只有44.52%。就全国200多万保险营销人员而言,拥有大专以上文凭的人员不到30%,大部分是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且保险专业知识普遍缺乏;至如高级管理人才则更是稀缺,这可从一些新成立的保险公司找不到合适的优秀经理人才即可窥一斑。正因为如此,许多保险公司及相关机构任命了许多不够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而这些高管因为经营管理不善最终又频繁被调换或被离职。如2007年中国保监会责令撤换的高管人员达102人。保险人才培养的滞后,保险高级人才的匮乏,必然会导致保险市场上的人才拉锯战,集体跳槽现象凸现,最终必然阻碍着中国保险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六,再保险不能充分地分担损失风险。目前国内再保险市场虽已成形,但尚属不成熟的初级阶段。其表现主要在:一是再保险业务对于国内再保险公司而言,总承保能力偏弱。如按发达国家再保费收入占保费总规模20%标准计,2006年和2007年中国再保费收入应在1200~1500亿元之间,而实际收入2006年仅为217亿元,2007年为300亿元左右,再保费收入占保费总规模平均只有4%左右。二是面对国内巨灾风险或巨额风险,保险公司往往要独自应对,基本上形成了对国际再保险市场的高度依赖。如近几

年,境内公司向境外分出保费,大体上占到总商业分出业务的80%~90%左右。三是资本实力相当弱。据统计,2003年,全球再保险公司按照监管部门要求的资本为650亿美元,而再保险公司实际可用资本为2440亿美元,可用资本为监管资本的3.75倍;2004年对应的数字分别为720亿美元、2740亿美元和3.8倍;2005年分别为710亿美元、2860亿美元和4倍。但在国内,截至2007年底,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的总资产为785.37亿元,注册资本金仅为361.49亿元,而这却占整个中国再保险市场的90%以上。此外,国内再保险市场的技术、服务及监管也没有到位。由此可见,国内再保险市场对国内原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的分散没有起到大的作用,也即对国内保险公司的直接承保能力的扩大没有起到支持作用,再保险市场发展的滞后业已成为制约中国保险业发展的瓶颈因素。同时,也妨碍了灾害损失补偿水平的提高。

五、促进中国保险业发展的措施

从前面分析可知,由于各种原因,中国商业保险在灾害损失补偿中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而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在灾害日趋严重的情况下,提高社会防灾防损能力,最大补偿灾害损失,稳定社会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等方面应该是大有作为的。因此,为了充分发挥保险在灾害损失中的最大补偿作用,保险经营者和管理者应该尽快树立新的经营与管理观念,采取科学的、必要的措施。

第一,强化保险意识教育。一方面是尽快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现阶段,社会公众对保险的认知度还。比较低,保险意识淡薄,投保率过低指标则说明了保险需求还未得到有效的激发。由于商业保险的补偿程度取决于投保者向保险公司投保金额的高低,如果消费者的保险意识逐渐加强,在经济实力逐渐加大的今天,保险消费者所投保的金额也会逐渐提高甚至会趋向于足额投保,从这个意义上讲,投保率的提升,保险对灾害补偿的力度也就会随之加大。因此,必须建立起一套适应消费者市场的保险宣传策略,正确引导社会公众的保险消费行为,把商业保险的潜在需求逐步转化为现实的、有效的保险需求。另一方面是强化经营者的保险服务意识,增强广大员工服务和谐社会的自觉性。发挥好商业保险的灾害损失补偿功能和作用,有赖于商业保险行业广大干部和职工保险服务意识的提高,有赖于全保险行业对加快商业保险发展重要性认识的提高,以及明确商业保险既是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也是支持和推动国民经济发展重要手段的认识。因此,经营者与管理者应有意识地把商业保险的发展融入到社会经济发展的全局中去,注重商业保险经济效益的同时注重其社会效益,克服畏惧风险的心理,积极扩大承保金额,增强保险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感,为和谐社会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尽快开发新的保险产品,以满足不同层次的保险消费者的需求。一方面,保险经营者应尽快打破过去险种单一、结构雷同、毫无特色和侧重、缺乏竞争力和对保户无吸引力的局面,积极对市场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调查研究,在充分考虑需求结构变化和宏观经济因素影响的基础上,按照市场情况,针对不同的经济发展地区、家庭结构等设计多层次、多品种的保险产品。在尽量短的时期内,形成产品丰富的市场供给,以满足保险消费者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险需求。另一方面,加强对机动车辆保险、企业(团体)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老产品进行改良和创新,巩固已开发的保险市场。此外,对于风险大、高技术含量、赔付率高的产品,如责任保险、农业保险、地震保险,应充分利用政府将进一步重点扶持该领域的政策,抓住机遇开发此类保险产品,并使开发的新产品具有前瞻性、预见性、适应性和相对稳定性。

第三,积极培育良好的保险供给市场。中国的保险供给市场存在着供给总量不足和供给结构不合理的矛盾,这个矛盾涉及到保险经营者的供给能力、保险产品价格、保险经营人才、保险服务水准、保险管理者的监督管理水平等众多因素。培育一个能够满足保险需求的完善供给市场,必须解决上述矛盾及消除相关因素的不良影响。因此,目前应该做到:一是加快批设保险公司的步伐,使保险公司的数量规模再上一个台阶。二是增强现有保险经营者的供给能力。所谓保险供给能力是指保险经营者可主动向社会提供的接受和承载保险风险的容量及满足社会不断增加的新保险需求的产品创新能力。保险供给能力一方面可通过扩股增资及公司上市的方式来提高,或通过保险投资来使保险资金不断增值,以增强保险公司的经济实力和承保能力;另一方面可通过健全保险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或建立健全保险公司的风险预警系统及偿付能力指标体系等来提高保险经营者的资本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三是确保人力资本投资优先。尽管有一些保险公司在人力资本投资方面加大了力度,但总体而言,中国保险行业对人力资本的投入仍然是偏低的,许多保险公司甚至没有任何人力资本投入,而是单纯寄希望于从其他公司挖人才,这对于个别公司也许能够起到节省成本的作用,但对整个保险业而言却是一种短视行为。因此,建议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能够对各保险公司的人力资本投入有所规范与指导。只有形成一个保险公司将人力资本投入置于优先考虑的地位,整个保险业人才兴旺的格局才会真正形成,保险供给市场才能良性循环。四是做好承保与理赔工作,增加防灾防损、风险咨询、风险管理等延伸服务,主动积极提高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地方便保险消费者。

第四,科学地培育再保险市场。再保险是经营直接保险业务的原保险人分散所承接风险的基本工具。完善的再保险市场可以在保险经营中充分发挥平衡风险的机制效用,提高原保险人的风险处理技术水准,扩大其承保能力。因此,在现有再保险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一方面通过再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加、资本实力的补充,进一步提高商业化程度,增强总承保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增加再保险产品的种类、提高再保险技术和服务水平来满足不同层次的市场需求,提供充足的承保能力支持。此外,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促进再保险市场的建立,鼓励向再保险市场投资,规范保险公司的再保险行为,以保证直接保险业务的稳定发展和保险业的有效率增长。

第五,在商业保险制度建设中政府应尽其职责。一方面,政府部门应该树立正确的保险观念,尤其要认识到其在巨灾保险建设中承担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如前所述,政府在历次大灾中承担了较大的灾害补偿责任,但政府这种缺乏市场化应对机制的救灾补偿方式在频繁发生的大灾大难面前是存在较大缺陷的。而这个缺陷,恰好又可用保险的方式来弥补。因此,政府要认识到保险不仅仅是企业的行为,它也是政府自身的行为。对于那些无利可图,甚至亏损的、又关呼百姓切身利益的保险业务如地震、洪水、环境污染等保险,商业保险公司不去经营或较少涉及这并不违反经营法则,但政府可以积极介入,或牵头去组建专门的保险机构,或交由特许的保险公司去完成,政府必须认识到其应该承担诸如地震等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重大责任。事实上,许多发达国家的政府部门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在巨灾保险中均扮演了主人翁的角色,承担着主要的责任。另一方面,政府要明白,灾害发生后救济越多,灾民或百姓对政府的依赖性就越强,而参加商业保险的可能性就越弱。因此,鉴于商业保险在灾害损失补偿中的主导作用,政府要改变过去只重视灾害救济的观念,在政府实施灾害紧急救助下,更多的灾害损失补偿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应交由保险公司来进行。当然,政府可以在立法、税收、保险教育投资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此外,对于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政府应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推动巨灾风险数据平台和巨灾模型的建立,为建立巨灾保险提供技术支持;同时探索利用保险风险证券化等方式,将巨灾风险通过资本市场予以分散。

责任编校:沐 梓

作者:许飞琼

第3篇:建立气象灾害评估机制 降低农业经济损失

摘要:农业气象灾害指的是对农业生产和农业经济造成危害和损失的灾害。对农业气象灾害做出及时准确的评估可以加强对气象灾害的认识程度,提醒人们提高防范自然灾害意识,为防灾减灾提供决策支持。

关键词:农业气象灾害;评估模型;发展趋势

统计显示,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经济损失达2000多亿元。由于农业气象灾害是一种自然灾害,我们无法阻止其发生。但是可以通过各种技术手段提前评估预测自然灾害的等级及规律,来降低气象灾害对农业经济的损失。

1 农业气象灾害评估研究现状

农业气象灾害评估通常是以农业气象灾害评价指标体系为基础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评价模型,利用定量分析的方法,综合评估气象灾害所带来的损失。近些年来,随着对气象研究的深入,评估模型的评估结果越来越准确,农业气象灾害评估的精细化程度在不断提高。目前使用较为广泛的评估模型主要分为以下几类:综合评估模型、作物评估模型和农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1.1 综合评估模型

综合评估模型是基于灾害评估指标体系,利用层次分析法、模糊数学方法、BP神经网络等方法,建立农业气象灾害综合评估模型,对农业气象灾害进行定性或定量评估分析。在建立农业气象灾害评估指标体系过程中,通常考虑到气象灾害的等级划分、气象灾害对农作物的影响程度、地区的抗灾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

在实际研究中,许多学者在对农业自然灾害的评估过程中使用了综合评估模型。例如马晓群等通过对灾害损失率分析,得出灾害损失率的影响因素包括灾害强度、作物敏感度、气候脆弱性等。除此之外,还考虑了不同气象灾害对作物影响程度。以上述因素为基础,建立综合评估模型,并用淮北地区的十个代表站的农作物数据对模型的效果进行检验,结果表明误差率较小,模型具有实用性。王雨等以黑龙江省的水稻为例,建立综合评估模型,将水稻气象灾害损失量从产量中分离,得到黑龙江省水稻气象灾害的损失评估。

1.2 作物评估模型

随着科学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农作物受灾机理的认识也在不断加深。在对农业气象灾害进行评估时,使用作物的生长模型具有一定的优势,主要包括能够很好地反映出作物生长发育过程以及产量与温度、湿度的关系,最终能够对气候进行有效的应变管理。

作物评估模型应用最为广泛的主要有以下几类:荷兰的系列模型、美国的DSSAT模型、澳大利亚的APSM模型和中国的CCSODS模型。不同的模型具有不用的特点和使用范围。在对模型的选取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特点选择适合的模型或改进模型进行作物评估。

1.3 农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农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指的是对未来气象灾害发生的概率以及危害程度进行评估。一般来说,农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是一项综合分析工作,主要的评估内容有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的风险等级、灾害的预测、对灾害的应对等。农业气象灾害风险管理指的是对灾害进行有效的识别、评估和评价,最大程度地降低灾害带来的风险,实现安全保障。

我国对农业气象灾害的风险分析起步较晚,前期主要以风险分析技术为核心,包括对概念、方法、模型的探讨。之后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风险分析、风险跟踪、灾后评级及应变对策等技术体系。

2 农业气象灾害评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综合模型评估具有局限性。综合模型评估是建立在统计分析基础上的经验性模型,在统计分析过程中往往存在样本不足或不具代表性等问题。除此之外,该模型评估适用性较差,只适用于特定的环境和区域,而对不同环境不同区域的评估不够准确;二是作物机理模型应用有待加强。虽然利用作物机理模型进行农业气象灾害评估具有相对的优势,但是由于其复杂性,目前评估方法还有待发展,未来还需更进一步地研究生理生态过程,同时加强对模型的应用研究;三是灾害风险评价理论和方法有待完善。目前我国对灾害风险的评价大多是基于已有的气象资料和农作物资料计算风险性,在这个过程中,并没有考虑模型中的不确定性对实际的影响,因此模型结果会存在一定的误差;四是要加强对风险形成机理的研究和社會属性风险评价的研究。

3农业气象灾害评估的发展趋势

一是农作物模型的实际运用将会大大加强。农作物评估模型具有相对简单的架构和较为精确的评估准确性,未来的发展方向将从专业层面研究向基层实际应用研究转变,与此同时,农作物模型与数学模型和专家模型相结合,有望构建出一套完整的农业气象灾害专家评估系统,在可视化和专业化方面也有较大的提升空间;二是农业气象灾害评估技术更加多元化。现阶段的气象灾害评估重点关注直接经济损失,未来的评估系统将纳入社会经济损失和生态破坏损失方面的内容。此外,卫星遥感、GPS技术、3S技术和网络技术将更多的参与到气象灾害的预报和评估系统中,为农业经济发展提供助力。

4 结语

我国农业气象灾害评估系统起步较晚,现阶段应用还不是很完善。面对未来复杂多变的经济社会形势,亟需发展和完善,并不断地投入到实际应用中,切实做好农业气象灾害服务,有利于推动我国农业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 吴阳军.农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研究进展与展望[J]. 自然科学:文摘版,2016(01):238.

[2] 郭丽丽.农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研究进展与展望[J]. 农业科技与信息,2016(11):52-53.

[3] 郭建平.农业气象灾害监测预测技术研究进展[J].应用气象学报,2016,27(05):620-630.

作者简介:杨海枫,大专学历,中级工程师,研究方向:综合气象业务;杨庆丰,大专学历,中级工程师,研究方向:综合气象业务。

作者:杨海枫 杨庆丰

第4篇:灾害损失报告

报告

衡阳市林业局:

2008年1月中旬至2月上旬,湖南省出现了严重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时间之长、范围之广、强度之大、前所未有,灾情之重、破坏力之大、对经济发展影响之深、历史罕见。在衡阳市委、市政府和市林业局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全司员工的积极努力和大力配合,努力将冰雪灾害损失降到最低。在这次雪灾中,我司直接经济损失约1800万元。通过自查与统计,我司主要损失如下:倒塌生产厂房一栋,面积为280平方米,因厂房倒塌砸坏生产用机械设备20台/套,投入到生产线上各种油漆渗入雪水,直接造成595公斤油漆报废,还造成近800平方米竹地板和400平方米竹踢脚直接报废,我司的直接损失达300万元;受灾害性天气的影响,大部份树木遭毁灭性破坏、大部份竹子爆裂倒地,我司培育的良种种竹已全部折断,基本上需要重新建设种竹基地,我司在衡南县岐山、衡阳县金溪庙和库宗桥等地的楠竹基地的竹子三年之内无法成材,对我司的正常生产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我司的间接经济损失估计超过1500万元。

为搞好灾后重建、弥补灾害损失、加快经济发展、防止森林火灾,我司正在积极组织林区农户以最快速度砍伐冰雪毁坏的树木和竹子,全力调集资金收购农户简单处理后的竹、木材料,避免广大竹、林农因此而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特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我司在此次冰雪灾害中的受损和灾后救助情况,并恳请上级领导在落实我司受灾情况后予以经济上的援助! 特此报告。

附:公司受灾照片。

衡阳市湘竹木业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

第5篇:自然灾害损失报告

自然灾害损失及工期延误报告

福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世纪学庭项目部:

唐山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世纪学庭监理部:

2012年7月21日夜晚唐山地区普降暴雨,降雨量普遍在200mm左右;局部地区300mm,自然灾害严重且不可拒,给世纪学庭工地造成严重损失。

大雨给世纪学庭2# 地块南区工地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施工困难。主要表现在:土坡被冲刷,坡体部分滑落;已开挖的栋号积水很深,地基被水浸泡;所有放线控制桩被冲毁;已挖好的地基被冲遍体鳞伤;已绑扎好钢筋的八个塔吊基础被泥沙掩埋,需全部拆除钢筋清淤后从新绑扎;地基受到严重冲刷,需全部重新填充压实;切割好的桩头多处裸露在外,特别是222楼桩头裸露三处达一米多深;208西侧无护坡大雨来临被冲垮;电梯井、集水坑被冲平;泥沙满槽。施工机械被掩埋,施工道路冲毁,施工车辆无法进场,我方使用大量石子铺垫道路。201#在7月09日压桩完成、202楼在7月16日压桩完成,201在7月16日、202#在7月17日具备验收条件,但是不知何原因,直至7月21日,压桩实验报告始终未出,因而影响7

####月21日验收,7月21日晚暴雨,致使已经达到验槽标准的20

1、202203#楼需要重新修缮;已经开始砌筑201#南侧车库砖模全部倒塌。上诉损坏地段要逐一修复、加固,造成人工、材料费增加,工期相对延误八天,经济损失很大。

灾害发生后,我项目部全体人员,不等不靠,积极投入到抗灾工作中,迅速启动应急方案,积极组织排水,加固危险地段,检修生产设备,重新复测各控制点,加大人力抢修清理,努力把灾害损失降低到最小、延误的工期缩小到最短。

分析这次灾害原因:

主要是自然灾害不可抗拒的原因。

其次是由于部分地段护坡底部未护,如202#东侧护坡加固影响工期、203#北侧加固影响工期、204#与208#西南加固影响工期处、221#楼西侧护坡加固影响工期,护坡不牢,被雨水冲刷。

再次地基砂土层多,容易被冲刷。

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世纪学庭项目部

2012年7月23日

##、

第6篇:粮食企业自然灾害损失统计报告暂行办法

转发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企业自然灾害损失统计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粮仓〔2011〕107号

发布时间:2011年7月14日 浏览次数:438次 【关闭】

各市粮食局:

现将国家粮食局《粮食企业自然灾害损失统计报告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今年的灾损情况请各地按《办法》要求和附表格式于七月二十五日前上报省局,以便汇总上报。

电子邮箱: 联 系 人:戴春牛、白侠峰

联系电话:0551—2889716,2870502。

安徽省粮食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主题词:转发 自然灾害统计△ 办法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附件: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企业自然灾害损失统计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粮展〔2011〕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为规范粮食企业自然灾害损失统计报告工作,保证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全面性、准确性,提高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我局制订了《粮食企业自然灾害损失统计报告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徽省粮食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粮食企业自然灾害损失统计报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粮食企业自然灾害损失统计报告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掌握灾情损失、提高应急能力、服务灾后重建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是指由各类自然因素引起的,并对粮食企业造成损失或危害的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报告分期间性灾害报告和瞬时性灾害报告。期间性灾害一般持续

时间较长,灾害期间损失情况不断变化;瞬时性灾害一般在较短时间内发生,损失情况相对稳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粮油仓储单位,以及参与地方粮食应急保障供应体系的加工企业、军供企业和供应网点等,以下统称“粮食企业”。

第四条 粮食企业遭受自然灾害后,应及时处置灾情,避免损失扩大,同时尽快清点损失情况。因灾损失粮食10吨以上或油脂2吨以上,或造成其他财产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应及时报告。清点损失应在保证安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特别要注意易燃、易爆、有毒等化学品处理安全和用电安全,避免发生次生灾害。

第五条 地方粮食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的报送渠道向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情况,加工企业、军供企业和供应网点还应同时抄报对其授权定点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报告应讲求时效和实事求是,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谎报。

第六条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人员伤亡情况及库存粮油、仓房(油罐)、厂房、供应网点、附属设施、生产用车辆、设备仪器等的直接损失。有条件的企业可附加电子图片。涉及中央事权粮(油)受损的受损企业还应将中央事权粮(油)的损失情况抄送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相关直属企业。

第七条 瞬时性自然灾害发生后,受损企业应立即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在灾后1日内报告损失情况。县、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灾后2日内逐级汇总上报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灾后3日内报至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瞬时性灾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灾后24小时内报至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如统计的受损情况有变化,应及时更新上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统计上报,应说明原因。

第八条 期间性自然灾害的报告应在灾害持续期间以不定期更新方式连续进行,前后两次报告的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受损企业第一次报告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时间最迟不超过灾后3个工作日,县、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第一次上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时间最迟不超过灾后4个工作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第一次上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时间最迟不超过灾后5个工作日。

第九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等中央企业所属企业遭受自然灾害,不纳入地方粮食部门统计范围,由总公司或集团公司直接将灾害损失情况报送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将相关情况抄送有关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粮食企业自然灾害损失统计报告基础表

2.粮食企业自然灾害损失统计报告汇总表

3.填表说明 附件3

填 表 说 明 1.粮食企业自然灾害损失统计报表分基础表(附件1)和汇总表(附件2)。基础表由企业填报,汇总表由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逐级汇总上报。

2.灾害类型填写属于哪种类型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风灾、雨雪冰冻、地震、泥石流、雷电等。灾害性质填写瞬时性灾害或期间性灾害。

3.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各类设施、设备、工具和仪器等。固定资产损失金额按灾害发生前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测算。

4.粮油损失指库存粮油不复存在,或失去食用价值。中央事权粮(油)包括中央储备粮(油)和临时存储粮(油)。

5.仓房和油罐的损失分倒塌与受损两种情况。倒塌即仓(罐)容灭失不复存在;受损即仓房(油罐)需要维修才能正常使用,并可以通过维修恢复原来用途。轻微受损且不影响正常使用、不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不用上报。

6.附属设施、设备仪器及生产用车辆受损是指遭到破坏,完全丧失原有功能或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发挥的情况。

7.人员伤亡是指因灾害造成企业区域内人员伤亡的情况。

8.“备注”栏填写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9.企业性质填写国有或非国有。

10.如企业有多个库区,可在统计表中“合计”以下依次加行,列明每个库区的损失情况,并逐列合计;单库区企业直接填“合计”一行。

11.汇总表中汇总层级填县(区、市)、市(地)、省(自治区、直辖市)。

12.汇总单位根据下级汇总单位或填报企业上报的表格填写,在汇总本级合计数的同时,还应全面显示以下所有层级单位的合计数和每个企业的统计数(多库区企业在汇总表中不列各个库区的数据),企业隶属哪级即在哪级下方显示。例如省级汇总表中,应显示各市(地)的合计数,在市(地)的合计数以下显示该市(地)各县(区、市)的合计数,同时整个表中还反映省、市、县各级所有企业的统计数。

13.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全国粮食系统纵向网上报本级报表(EXCEL格式)。

第7篇:安全生产保证基金自然灾害及事故损失赔偿细则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保证基金自然灾害及事故损失赔偿细则

油质字[2000]第1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抗灾减损工作,及时补偿地区公司遭受自然灾害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借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费率及条款解释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安保基金自然灾害及事故损失赔偿细则(以下简称赔偿细则)是安保基金管理办法的补充。地区公司在申请安保基金投保财产损失赔偿时,应严格执行本细则的规定,保证赔偿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第三条 股份公司安全部门会同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和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安全部门负责财产损失的赔偿及管理工作。上缴安保基金的地区公司安全部门负责本公司投保财产损失赔偿的调查、申报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赔 偿 责 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一次投保财产5万元(含5万元)以上直接损失时,依照本细则规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雹灾、雪灾、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三、在投保财产发生事故灾害时,为抢救或防止损失扩大,在事故发生后五日内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抢救、保护、整理所需的材料费。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投保财产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财产遭受第四条

一、二款原因引起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二、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投保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投保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耗损、自燃、烘培所造成的损失;

四、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投保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五、运输过程中的物资、委托加工料及委托外单位保管的财产;

六、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七、投保单位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的损失;

八、其他不属于投保财产范围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章 赔 偿 处 理

第六条 投保单位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股份公司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有关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通知单后,应及时认真实施整改。

二、投保单位如有投保财产占用性质改变、地址变动、危险程度增加及权利转让等情况,应及时通知专业公司,专业公司接到通知后要及时通知股份公司安全部门和财务部门。

三、地区公司投保财产遭受损失时,应当积极抢救,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尽快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并在24小时内向专业公司报告,专业公司要及时向股份公司安全部门报告。

第七条 地区公司财产遭受损失时,应迅速组织安全、机动、生产、财务及相关专业部门参加的查勘小组,深入现场查勘。

一、查出险地点是否与投保台账上所列的财产座落地址一致。

二、查出险原因是否属投保财产范围。

三、现场拍照,照片要显示出险地点、现场概貌、损失财产等情况。

四、统计整理受损财产,查清受损财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损失程度等情况。

五、查对会计账册,将现场统计整理的受损财产与投保台账对照,确定财产损失金额。如投保财产损失严重、损失情况复杂、一时难于结案者,地区公司可在估损金额50%的范围内向股份公司申请预赔。

六、查勘人员在现场查勘结束后,应及时将查勘情况写成查勘报告,附财产损失汇总表(安保表6和安保表6)和财产损失明细表(安保表4),查勘报告要有两名以上现场查勘人员签字。

第八条 地区公司根据查勘情况,填报《自然灾害及事故损失赔偿申请表》(安保表3),并附当地气象部门的灾害证明材料、事故报告书、现场查勘报告、受损财产损失清单,正式行文向股份公司安全部门申报。

第九条 地区公司申请预赔偿时,应提供预赔偿报告和预赔偿申请表(安保表2),并附当时气象部门的灾害证明材料、事故报告书、现场查勘报告、受损财产损失清单,正式行文向股份公司安全部门申报。预赔偿款应从正式赔款中扣除。

第十条 股份公司安全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和有关专业公司对提出的赔偿及预赔偿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派现场核查专家组进行现场核查。赔偿及预赔偿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的,报股份公司安保基金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审批。赔偿及预赔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股份公司安保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批。

第十一条 符合赔偿规定的,由股份公司安全部门填写《自然灾害及事故损失(预)赔偿审批表》(安保表1),财务部门依据批准的《自然灾害及事故损失(预)赔偿审批表》和安保基金拨款通知单拨付赔款。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赔偿处理

一、确定为全部报废或全部损失的固定资产,按投保财产原值赔偿。

二、部分损失的固定资产,按损坏程度的百分率乘以相应的原值赔偿。

三、一时难以确定损坏程度的固定资产,经测试、鉴定、检验后,确定为修复后可用者,按修复费赔偿;不值得修复或不能修复者,按损失财产相应的原值赔偿。

四、修复费的赔偿不能超过其损失财产的原值。

第十三条 存货的赔偿处理

一、存货全部损失时,按出险前近三个月每月期末余额减去扣除额的平均余额结算赔偿。

二、存货部分损失时,按实际损失结算赔偿。

第十四条 投保财产遭受损失时,地区公司五日内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可另行计算,但累计赔偿最高不能超过该项投保财产的账面原值。

第十五条 投保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作价处理,并从赔偿中扣除。

第十六条 赔偿金额计算

一、原值按投保单位固定资产投保期财务账面原值。新装置未转固定资产者,按原合同价或原工程决算造价。

二、修复的零部件更换按现价计算,属库存者按库存价计算,重新采购者按采购价计算。

三、物料损失消耗,按原购入价计算。

四、产成品按地区公司出厂价计算,半成品按地区公司成本价计算。

第十七条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地区公司的责任,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应由地区公司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 由于第三者责任,造成地区公司财产损失时,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四章 附 则

本细则由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发文日期:2000年6月1日) 附件1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地区公司财产损失现场查勘报告

一、报告单位:

二、出险地点:

三、出险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四、出险性质:

五、现场查勘及施救情况

1.简要记述现场查勘工作情况及施救措施和效果。 2.财产损失情况。

3.施救费用情况(分类列出施救、保护、整理所消耗的材料名称、数量、金额)。 4.损失现场及实物照片。

六、查勘小组意见:

附:查勘小组名单

查勘小组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2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失现场核查专家组报告

一、出险单位:

二、出险地点:

三、出险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四、出险性质:

五、现场核查情况 1核查经过。

2财产损失情况。

3施救费用情况(分类列出施救、保护、整理所消耗的材料名称、数量、金额)。 4损失现场及实物照片。

5出险财产与投保范围核对情况。 6出险原因与赔偿责任核对情况。 7财产损失与会计帐册核对情况。 8核查结论。

六、现场核查专家组意见:

附:现场核查专家组名单、签字

现场核查专家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安保表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自然灾害及事故损失(预)赔

偿审批表(略)

安保表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自然灾害及事故损失预赔偿

申请表(略)

安保表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自然灾害及事故损失赔偿

申请表(略)

安保表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地区公司财产损失明细表

(略)

安保表5: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地区公司固定资产损失汇总

表(略)

安保表6: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地区公司存货损失汇总表(存

货损失明细)(略)

第8篇:关于不可抗力台风灾害造成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损失费用计算问题的通知桂造价〔2014〕48号

关于不可抗力台风灾害造成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损失费用计算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我区每年均遭受台风灾害,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灾后发承包双方应承担不可抗力台风后果的原则明确如下:

一、不可抗力台风的确认:不可抗力台风等级应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专用条款中无约定的, 10级以上(含10级)台风按不可抗力规定计算。

二、发承包双方应承担不可抗力台风后果的原则

(一)因不可抗力台风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台风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支付。

(二)不可抗力台风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本身、基坑抽水、服务于工程的措施项目(如脚手架、模板及支撑、安全网、围挡等)的损失、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的临时设施(具体内容详见费用定额规定)和施工设备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因不可抗力台风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应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台风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清理、修复工程和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看管工程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台风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台风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4年12月31日

第9篇:坏账损失申请报告

企业坏帐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报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外高桥保税区分局第二税务所:

我单位(全称)

,企业性质是

,我单位经营范围:

,注册资金

元。20

,发生坏账损失

元,具体情况如下:

1、 坏账形成的原因及催讨情况

注①

(1)详细说明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2)债务人破产、死亡、撤销或失踪以及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情况: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情况:

(4)债务人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情况:

(5)债务重组损失情况:

(6)企业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而发生的担保损失情况:

(7)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而发生的损失情况:

2、 有关部门(法院、工商、政府等)下达法律文书、证明、文件等情况:

3、 坏账损失,已计入当年损益情况:

4、 上级批复意见

为此,我单位20

发生坏账损失

元,根据财税(2009)57号和国税发(2009)88号规定,向贵所申请我单位坏账损失

元,在20

所得 注②: 坏账损失 申请 报告(续页)

第 2 页 共 2 页

税税前扣除。

特此报告

有限公司(公章)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注①:坏账损失损失原因(2)~(6),企业若涉及哪一类情形的,自己可以选择并进行说明;

注②:上级批复意见是指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国有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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