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家禽家畜管理

2022-08-0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社区家禽家畜管理

**社区饲养宠物、家禽和家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宠物、家禽和家畜饲养,加强宠物管理,建设良好社区卫生环境,预防宠物疾患与人畜交叉感染危及居民身体健康,确保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社区文明、和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辖区内宠物由派出所、物业公司、社区协同管理。

第三条 办法所称宠物包括宠物狗、猫等可供观赏、逗乐玩耍的小型动物;家禽和家畜包括猪、马、牛、羊、鸡、鸭、鹅、食用鸽及依法可食性野生动物等。

第四条 辖区不提倡、不鼓励、不支持饲养宠物,个别有意饲养者,如宠物狗、猫每户限养一只,其他宠物不得超过—对(包括信鸽),并按本办法办理《宠物登记证》;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家禽、家畜等有碍社区居民人身安全、卫生的动物。

第五条 辖区内饲养宠物,必须办理如下登记:

(一)申领《宠物登记证》,登记证应配有宠物的照片和名字,并注明饲养户家庭住址与电话号码以及审验记录,由社区负责办理。

(二)每年由社区负责联系核准的宠物疫苗注射机构对登记的宠物进行免疫注射,费用自理;除宠物狗、猫外其他按规定应免疫的宠物也应定期注射疫苗,预防宠物疾患,避免人畜交叉感染。

(三)对宠物编排号码,发放号牌,号牌应悬挂于宠物明显部位。

第六条 饲养宠物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携宠物出户时必须挂号牌、束链,并由有行为能力人牵领。

(二)严禁携带宠物进入社区公共绿地、商场、餐馆等公共场所。

(三)宠物在户外排泄粪便,饲养或牵领人应及时清理。

(四)饲养宠物不得干扰、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宠物恐吓他人,不得驱使宠物伤害他人。

(五)社区内饲养宠物狗、猫等,应于室内圈养,不得在户外拴养、放养,不得随意遗弃。

(六)社区内无人牵领的宠物狗、猫等,经公告两日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宠物对待,由公安负责处置。

第七条 罚则

(一)凡饲养宠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一律不得给予低保申报并不得享受并不得享受任何困难补助、补贴,已经享受低保待遇的报经主管部门取消;

(二)宠物狗等伤人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及时将受伤者送医疗部门救治,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汊河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2篇:社区宠物家禽与家畜饲养管理办法

本文作者:黄永翔 好范文原创投稿

宠物、家禽与家畜饲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内的宠物饲养与管理活动,建设良好社区环卫环境,预防宠物扰民、伤民及宠物疾患引起的人畜交叉感染而危及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构建文明和谐社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省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借鉴其他省、

市及单位社区管理经验,根据绝大多数社区居民的反映与强烈要求,结合社区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内的宠物管理职能部门为物业管理部门,宣传、水电、房屋管理及社区委为协助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宠物,目前仅指:宠物狗、猫等可供观赏、逗乐玩耍的法律允许私人饲养的四肢小型动物;家禽、家畜包括猪、马、牛、羊、鸡、鸭、鹅、食用鸽等依法可食性动物。

第四条、本社区内不提倡、不鼓励、不支持饲养宠物,个别执意饲养者需按地方政府有关宠物管理规定办理理相关手续并在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社区内禁养大型犬、烈性犬及家禽、家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社区内所有常住户、暂住户及门面经营等工商业主。

第二章 分 则

第六条、本办法许可饲养的宠物必须在自家户内饲养,不得在户外饲养与遛、放,且出入社区区域不得着地。

第七条、饲养宠物者必须保持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在社区内丢弃宠物与宠物粪便,不得扰民。

第八条、未办理宠物饲养手续并在物业登记的宠物一律不得进入社区,进入社区必须提供相应证件接受物业管理部门检查。

第九条、物业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常态化巡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者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条、社区内流浪狗由物业管理部门进行扑捉处置。

第十一条、饲养人或管理人每月需要向物业管理部门交纳垃圾清理费30元,交款期限为每月底前。

第三章 罚 则

第十二条、对宠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社区委不予低保评审申报并不给予任何困难补助、补贴,已经享受低保待遇的,由社区委报经主管部门予以取消。

第十三条、凡在社区内不按规定饲养或饲养禁养犬只、家禽家畜等,一经发现经劝告拒不改正的,对该户水电、物业等费用一律市场化收费并取消各种补贴;住房承租户违反规定的一律处罚住房出租户,同时由物业等部门对禁养犬只、家禽家畜强行清理,所有处理结果均在社区内张榜公示。

第十四条、确定市场化收费对象后,对其拒不交纳费用的,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

第十五条、社区内鼓励、提倡居民对职能部门、饲养或管理的宠物进行监督,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职能部门接到举报后必须立即落实处理,并公布查处结果。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者,除给以上述处理外,取消其参加社区组织的各种评比、评选、奖励等活动资格(公司员工参照此执行),并载入不良记录名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ZZ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7日起执行,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3篇:宠物家禽家畜管理办法

本文作者:黄永翔 好范文原创投稿

宠物、家禽和家畜饲养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现范宠物饲养,加强宠物管理,建设良好社区卫生环境,预防宠物疾患与人畜交叉感染危及居民身体健康,确保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社区文明、和谐,依照《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并借鉴其他省、市和有关单位宠物管理经验,结合广大职工与社区居民

强烈要求与社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辖区内宠物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公安处,物业分公司、机动分公司、社区委协助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及于社区所有常住与暂住户及工、商业,办法所称宠物包括宠物狗、猫等可供观赏、逗乐玩耍的小型动物;家禽和家畜包括猪、马、牛、羊、鸡、鸭、鹅、食用鸽及依法可食性野生动物等。

第四条 社区不提倡、不鼓励、不支持饲养宠物,个别有意饲养者,如宠物狗、猫每户限养一只,其他宠物不得超过—对(包括信鸽),并按本办法办理《宝成社区宠物登记证》;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家禽、家畜等有碍社区居民人身安全、卫生的动物。

第五条 社区内饲养宠物,必须办理如下登记:

(一)申领《宝成社区宠物登记证》,登记证应配有宠物的照片和名字,并注明饲养户家庭住址与电话号码以及审验记录。初次申领须交纳相关费用500元,次年始每年须交纳审验、管理等费用230元,由社区委负责办理。

(二)每年由社区委负责联系核准的宠物疫苗注射机构对登记的宠物进行免疫注射,费用自理;除宠物狗、猫外其他按规定应免疫的宠物也应定期注射疫苗,预防宠物疾患,避免人畜交叉感染。

(三)对宠物编排号码,发放号牌,号牌应悬挂于宠物明显部位。

第六条 饲养宠物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携宠物出户时间限于每日19时至23时,宠物狗、猫出户时必须挂号牌、束链,并由有行为能力人牵领。

(二)严禁携带宠物进入社区公共绿地、商场、餐馆等公共场所。

(三)宠物在户外排泄粪便,饲养或牵领人应及时清理。

(四)饲养宠物不得干扰、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宠物恐吓他人,不得驱使宠物伤害他人。

(五)社区内饲养宠物狗、猫等,应于室内圈养,不得在户外拴养、放养,不得随意遗弃。

(六)社区内无人牵领的宠物狗、猫等,经公告两日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宠物对待,由公安负责处置。

(七)无《宝成社区宠物登记证》的宠物,一律不得进入本社区。

第七条 公安处、物业分公司定期组织人员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八条 罚则

(一)凡饲养宠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一律不得给予低保申报并不得享受并不得享受任何困难补助、补贴,已经享受低保待遇的报经主管部门取消;

(二)凡在社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家禽家畜等有碍社区卫生的动物,公安处、物业分公司、社区委及其他群众均可就地处置,对饲养者给以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六个月的制裁,经劝告不及时改正或反复饲养的,给以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的制裁;

(三)在社区内不依本办法饲养宠物或不按规定对宠物进行防疫,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十二个月,职能部门有权责令其处理或补办相关手续,拒不处理或补办相关手续的,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

(四)凡在社区禁区、禁止时段携带宠物或对宠物在户外排泄粪便不及时清理的,给以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三个月的制裁;

(五)饲养宠物干扰、妨碍他人正常生活,警告后不改或放任宠物恐吓他人,给以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直至改正为止;

(六)驱使宠物狗等伤害他人给以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六个月的制裁,受害人可向公安部门举报并有权请求所有人或管理人赔偿,或请求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社区给予支持;

(七)宠物狗等伤人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及时将受伤者送医疗部门救治,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外,给以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三个月的制裁;

(八)不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至纠正时止。

第九条 本办法中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适用与饲养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家庭成员中无人享受待遇的,由社区采取不予办理地方给予有关待遇的相关手续并不出具对其或家属有利的任何证明手续的办法;是公司经营管理者的采取一票否决的办法。

第十条 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包括各种补贴、奖励、优惠等。

第十一条 社区鼓励和提倡广大员工对饲养的宠物进行有效监督,有权向职能部门反映并报告饲养户违反本办法的情况,职能部门应及时依本办法进行查处,对检举者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十二条 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等措施,由公安处会同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机动分公司等予以执行。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除给以上述制裁外,不得参加社区组织的各种评比、评选、奖励等活动,并记入违规名单。

第十四条 处理名单、结果一律在宝成报、宝成电视台及社区范围公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宝成社区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4篇:志丹县城区犬类及家畜家禽饲养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犬类及家畜家禽饲养管理,规范饲养行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预防疾病传播,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区范围内犬类和家畜家禽的饲养、经营及其监督管理。县城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均应

遵守本规定。

公安、部队、科研等单位饲养的特种犬只、家畜家禽,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执行。

第三条 城区犬类及家畜家禽饲养实行禁限结合、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组织,部门加强管理,基层组织协助,社会公众监督,饲养者自律的管理

机制。

各乡镇.保安镇.街道办、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做好辖区内犬类及家畜家禽饲养管理工作,督促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各单位协助做好犬类及

家畜家禽饲养管理有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教育,通过召开居民、村民和业主会议等形式,订立文明养犬公约,做好养犬自律工作。

第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犬类及家畜家禽饲养等管理中应相互协作,共同做

好监督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分工是:

(一)公安部门负责养犬的审批、登记,发放养犬证和犬牌,查处无证养犬等违章行为,捕杀狂犬、野犬,组织开展养犬秩序的集中整治,协助城管部门做好

养犬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畜牧兽医部门及其下属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兽用疫苗的供应,免疫接种、免疫证明的核发,各类疫情的监测,犬类及家畜

家禽的检疫,动物诊疗服务机构资格审查和监管工作;

(三)城管部门负责养犬的日常监督管理,犬只在户外活动的市容环境卫生管

理,占道售狗的查处,家畜家禽饲养的审批和管理;

(四)卫生部门负责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健康教育,人用疫苗供应、接种和狂犬

病人的诊治,以及人类狂犬病疫情的监测工作;

(五)工商部门负责犬类及家畜家禽销售、诊疗、培训、展览、表演等经营活

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药监部门负责对人类用疫苗及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家庭限养宠物(观赏)犬,不得饲养大型、烈性犬只。因护卫、科研等特殊工作需要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重点安全保卫单位和科研单位,须经所

在地公安部门同意。

烈性犬、大型犬和宠物(观赏)犬的种类,由县公安部门会商畜牧兽医部门

确定后予以公布。

第六条 城区养犬实行审核登记、强制免疫管理制度。

(一)家庭养犬的,犬主须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及独户居室证明材料;单位饲养的,须持营业执照或单位证明,向畜牧兽医部门申请办理《家犬免疫证》,接种兽用狂犬病疫苗,凭《家犬免疫证》到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犬类准养证》

和犬牌后,方可饲养。

(二)犬只丢失、更换、死亡,随单位、个人迁出本县,或者养犬人将犬转让、赠予他人的,养犬人应在15日内,到公安部门办理犬只报失、变更或注销等相关手续。犬只所产幼犬,应在幼犬出生60日内办齐《家犬免疫证》和《犬类准

养证》。

(三)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犬只饲养证件。饲养犬类的单位或个人遗失证件后,应在15日内,到公安部门申请补办。`

第七条 犬只饲养单位和个人应文明养犬,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车站、超市、商场(店)、宾馆、饭店、车站、机关、学校、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图书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儿童活动场所以及

其他设有禁止携犬入内标志的公共场所;

(二)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携带养犬证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

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

(四)单位的烈性犬、大型犬必须拴养或者圈养,并由专人管理,不得放其外

出。

(五)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六)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七)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八)定期为犬只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

(九)发现或怀疑犬只有狂犬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报告;

(十)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第八条 发生犬只伤人事件,犬主应立即将受伤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接受诊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伤口处理和免疫接种,由犬主依法承担医疗费用并赔偿损失。犬主须将犬只咬伤他人的情况报告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将犬只送指定单位留验。留验期间发现系狂犬或疑似狂犬的,由留验单位

击杀、销毁犬尸。

第九条 县区内不得设置犬类养殖场。居民区内不得开设犬类销售点、诊疗

所。

第十条 从事犬类销售、诊疗、培训、展览、表演等相关活动的,应当取得畜牧兽医部门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免疫证明或诊疗许可,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并于5日内向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县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县级城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

关手续。

第十二条 犬类及家畜家禽饲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予

以处罚:

(一)未对犬类及家畜家禽实行强制免疫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

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及时清除饲养犬只及家畜家禽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排泄的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按照《陕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

款的规定,由城管部门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并处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

下罚款。

(三)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

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驱使犬只伤害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五)乱弃犬只及家畜家禽尸体的,按照《陕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城管部门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视情节轻重,

处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六)伪造、变造、买卖犬证、犬牌,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犬证、犬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

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七)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出售、运输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家畜家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家畜家禽,并处同类

检疫合格家畜家禽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八)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处5000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无证养犬,不按期办理养犬变更手续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补

办,逾期不补办的,予以没收处理。

携犬外出时,犬只未挂犬牌,或者未束犬链犬绳的,由公安机关按违章养犬

暂扣处置,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个人擅自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单位放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部门

予以没收处理。

未系挂犬牌且无人牵领的户外犬,一律视为野犬,由公安部门捕杀。第十四条 阻碍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执行犬类及家畜家禽饲养管理工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

下罚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批评、劝阻,并投诉、举报。公安部门、城管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并会同有关部

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其工作人员在犬类及家畜家禽饲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08年6 月 8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养犬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5篇:家畜家禽

家禽、家畜[原创] 农耕文明是任何动物共同创造的。乡野生活是任何动物共同参与的。家禽、家畜都知道家。从不会忘了自己的主人是谁。夜晚,人在固定的床上睡觉,动物也在庭院的一个固定的地方歇息。农民养的动物,都有用处,都忠于职守,动作的作用,人无法代替。畜牲贡献众多的财富,也为家庭带来温馨融及充实。也为村庄带来生动活泼的画面和音乐。没有家禽家畜,农家真算不上农家,村庄真算不上村庄,不只是农家生活会寡淡许多,乡野风景会呆滞许多,更可怕的是农民会陷于困境,农村会濒于破败。

农民圈养的动物:牛,驴,猪,羊,狗,猫,鸡,鸭,鹅等等,都有存在的理由,也都有可以述说的故事。

牛驴

村民养的牛,都是鲁西黄牛。牛是家产的一半。有土地,无牛,不算地道的庄稼人。养牛,为役使,为赚钱,也为攒粪。种地不上粪,等于瞎胡混。在庄稼人眼里,一坨牛粪,都是宝贝,抛撒不得。我小时候,看见牛驴拉了屎,立即用木锨铲进粪坑。如果离家较远,手里没锨或筐,就立即在牛粪周遭画一个圆圈,意思是告诉别人这坨粪已有人占着,不准别人铲产。一掀粪关系到几棵庄稼的收成。

黄牛吃苦耐劳,一如吃苦耐劳的庄稼人。农家生活的主旋律就吃苦耐劳。几千年含辛茹苦,土里刨食,一代代累死累活,流血流汗、造就了吃苦耐劳的农民,也造就了吃苦耐劳的老黄牛。人淡饭粗食,吃糠野菜,黄牛四季吃草,活忙的时候才加把料,成年不断的繁重农活,把牲口和庄稼人困在一起艰难的耕耘着平庸的历史,很长的岁月,几千年劳苦如归。

人养牛,牛也养人。母牛年生犊儿,长大以后卖钱,来养活父母和儿女,我们常常赞颂牛的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牛的无限奉献精神。鲁迅先生说:“牛吃得是草,挤出来的是奶,是血。”但不怎的,说到牛我总油然想到我的父老乡亲,总不禁心酸。

小时候我父亲养了一头小牛,我有空就给小牛割草。牛圈就是小东屋,还请木匠给打了牛槽小牛慢慢长大。合作化高潮到来之前,父亲将牛卖掉,牛槽被抬到大牛棚里,成了公共财产。父亲被选为饲养员。

驴好养,有料没料都行。吃草不论好坏,除了棉花柴,几乎一切作物的茎叶都吃,枯燥扎嘴的干草也嚼得有味。驴泼实,很少生病,偶然有了小病,灌它两飘芒硝水就好了。驴拉磨,拉碾,也下地干活,拉耕,耙地,样样能干。驴还是农民的座椅。骑驴走亲戚十分家常。驴拉地排车,赶驴的人坐在前车花上,手一摇,甩个响鞭,十分得意,有生活味和亲切感。

猪羊

乡谚说:养猪养羊,本短利长。村民几乎户户养猪。猪养好,顿了一瓢糠,半盆刷锅水,一搅和,他就咕咕嘟嘟吃得想。吃罢它就哼哼咛咛点头摆尾走进猪窝,我在墙根晒太阳,或用长而齐的嘴拱了地皮找食儿,卜咂卜咂的嘴儿。猪不干活,他的工作就是吃和睡,闲着养膘。

乡谚说:“穷不离猪,富不离书。穷人养珠和富家送孩子上学一样重要。养猪一为卖钱,二为攒粪,养猪不赚钱,回头望望田。”往往春天买来猪娃,稀汤寡水格拉着,到过年就能长大,卖给架子上换一头钱够一年的花销。

一进腊月门,过年的气氛一日日浓了。村里都有杀猪将,刹猪匠只在过年前那半个月有活干。不知为什么,我见到的杀猪匠个个都像《水浒传》里的郑屠。五短身材,脸皮黝黑,粗胳膊上青筋暴起,汗毛发达,手持尖儿长的杀猪刀,从猪脖颈刺进心脏的动作是利索,摆到资金,红刀子出,鲜血哗哗喷射。杀死猪,趁它身上还热,用刀杀在后腿靠猪蹄处割一小口,插进细而长的铁棍,在皮下戳遍全身。然后,嘴对着割开的口子吹气,直把猪吹的鼓胀胀的,好似楦满了面的布袋,又像气蛤蟆。这是为了容易腿毛。谁家杀猪,都须先烧两担开水,倒在杀猪用的大木桶里,把猪放进桶里烫,猪的头,尾都进不了桶内。猪的肚子朝上,一人扯着两条腿,猪身子漂在水上。一摇一晃的,另外两人手持刮猪毛的刨刀,在猪身上刮,刮得刷刷响,顷刻间毛全脱落了,露出白亮的皮。刮猪毛趁热,全凭眼急手快。紧接着吊在树上开膛破肚。卸下猪头猪腿臀尖,自腰窝以上的肉每两根肋割成长长一条,那叫礼条,是送给丈人的最佳礼品。猪脖子的肉那叫血脖,最肥,又没骨头,最能解馋。那时候,礼条最贵,因为肥肉越肥越好,臀尖贱,瘦肉多,不能解馋。

羊的生存状态比猪好,白天满世界跑,荒地上吃草,小河里饮水,抵架,交配都自由,夜里才进圈,羊圈比鸡窝讲究的多。近年来,荒地越来越少。村前村后都种了庄稼,植了树。羊一乱跑就吃庄稼。啃树,遭到人们的烦恶,有的还骂养羊的损人利己“要折阳寿”,除了未过满月的小羊,出门就得牵着;羊圈和人在一起,人往哪里,羊往哪里,怕的是羊被人夜间偷去,各村养被偷的事屡见不鲜。

羊活的时间比猪长。猪类当中,只有让它产崽的母猪和专司配种的公猪能活三到五年,别的猪出窝就被割了,断了性欲,只管长膘,长十个月,已经肥大,就杀掉,短暂一生,令善可陈,即便母猪和公猪,一当产崽少了,精气不旺了,也立即被割,满膘肉胖,就杀了,据说割过的母猪的肉罢会有老陈病,割过得猪的肉有臊味,他们的肉就卖的烂贱。常常骂好吃懒做的人为猪货,不说它是羊。庄稼人养羊,一为繁殖赚钱,二为攒粪肥田,一只母羊二年下三窝,一年能赚一千多元。足够一家人的零碎花销;一群羊一年的粪尿能肥几肥

二、三亩田地。没有人放养的一人户不能养羊,养羊的有专人放。村上的老头老太的两口之家养两只羊,上午、下午去放;村外、沟边,河岸的野草总是那么深,羊也总是那么多,村上还没有养一大群羊的专业户。

狗猫

村民差不多家家养狗。狗似乎是一个人家的标志;来了生人,狗汪汪一叫,等于宣布了一个家庭的存在和不可贸然进入。都是土狗,千百年来在乡村土生土长的农家的狗。这种狗毛色不光亮,体态也不说大伙娇小,不以外貌取悦于人,只以品行招人喜爱。从不挑吃食,只在人吃饭时捡拾扔下的山芋皮或孩子不慎丢下的馍渣,饭粒,即便吃不饱,也不离开家。依依地厮守着主人,一心一意,尽职尽责。狗最能跟庄稼过苦日子,再穷的人家,狗也决不背叛。有句俗话“狗不嫌家贫,儿不嫌母丑。”家家父母都拿这话教育儿女。村民的孩子常常以狗为名。父母声声叫着狗娃,有几分亲切,也有几分奴勉。

狗只管门前院内的事。稍远处走过陌生人,只警惕的看着,待趋近门口就愤怒大叫,同时,邻家的狗也连声狂吠。为他助威,狗类之间,声气相通。鸡也如此,一定的鸡受了惊吓,格阿格阿脚,同时邻家的鸡也立即呼应,为他助威。乡村不能没有狗,鸡鸣狗吠,是乡村千古不复的音乐。养不了鸡狗的时候,一定是民不聊生的时候。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后期,六十年代初期,乡村不闻鸡狗声,正是乡村凋敝破败的时候。庄稼人生活不下去的时候。

早年村民养的猫,猫也是土猫,毛色都杂,黄、白、花的,还有身上一道熏黑的那种,模样质朴、行动敏捷,生来就是为了捕捉老鼠,而不是让人怜爱,并不家家养猫,一只猫能管入家。猫并不只忠于主人,生来爱串门,像在自己家一样把邻家的旮旯了,搜寻遍,常常忘了回家,偶尔回来,悄悄卧人的床铺上或钻进喂牲口的麦秸里睡觉,就又走了。久久不归,主人并不找他,不像前些年猫稀罕的时候,半天不见猫,就在院内援外大街小巷,猫儿——猫儿,一个劲儿呼唤,一天不怕,就开始用污秽的语言骂谁家味猫。那时村民的猫莫是公共动物,所有家庭服务。所谓谁家的猫只意味着这家猫在猫小时候养了它。猫一长大,并不要人喂食,自己能养活自己。猫吃老鼠。却从不生病。俗话说:“猫有七个魂灵。九个魂灵的猫能担待一切灾患。那时候,村里猫不多,却算上娇贵,老鼠也不多,一样太可恶。老鼠似乎只是为了猫存在。老鼠新繁殖的数量,刚好够的上猫来吃饱,两种冤家一直保持平衡。

如今的乡村,猫比当年多,老鼠比当年更多。猫都拴住,不复自由,食物饮水都由人供给,怕他吃了被鼠药毒死的老鼠被毒死。就连叫春时候,也不能外出,需不需要交配,和谁交配,都由主人决定。养猫只是为了吓老鼠,机灵的老鼠去不怕,白天公然穿堂过室,在锅灶上穿巡,好大的馍馍也能拉进洞里,好贵的鱼肉连司机偷吃。不怕毛的老鼠大肆繁殖,天已擦黑,成群结队在屋里蹦窜,如入无人之境。人只好用毒药杀它。买硫化锌毒鼠灵,药是管用,毒死一些,肃静一段时间,不多久,老鼠就学会识别毒药,不再上当。常年养猫,才是对付老鼠的有效措施。

家禽家畜的生存状态,紧紧连着庄稼人的生存状态。家禽家畜的命逆,紧紧连着庄稼的命运共同生活,相互依存,生生不息。

鸡鸭鹅

村民都养鸡,不养鸡的农家就不像话。鸡子叫,孩子哭,院里一头大肥猪。这是村民对日子兴旺的描述。那些年,养鸡下蛋首先不是为了自己吃,平白无故炒一盘鸡蛋当菜,几乎是罪过。平时,鸡蛋有两个用途。一是换食盐,换火柴,换韭菜,大葱。民谚说:“鸡蛋换盐,两不见钱。”五口之家,七八只母鸡下蛋,大体上可以顾得了四季吃盐。二是为了待客,客人一到,寒暄过后,女主人立即下厨,大把烧火,水一开,打一碗荷包蛋,抓一把红糖丢,双手端上说声喝口茶吧,再坐下叙话。只坐月子的女人可以吃鸡蛋。以满月就不能再吃。为给闺女吃米面,半年前就要积攒鸡蛋。孩子都盼过生日,过寒食,盼的那天能吃煮鸡蛋。

喂牛是男人的事,喂鸡是女人的事,喂鸡并不费事,天亮放开鸡窝门,鸡在院子里抖了翅膀便外出了,随处觅食,找寻草籽或草子,看着没食的地方它也不停的叨,下蛋时就自己回家,下蛋罢告诉主人又出去了。黄昏一齐归来,如果宿窝早,明天是晴的天,如果是不进窝,表明天气将要转阴或下雨。女人搅和一盆子饲养,让他们叨吃一顿,便进窝了,堵上鸡窝门这一天就没事了。村民人人不宰杀母鸡,及时它下蛋少了,仍然养着。直到老死。每家只养一只公鸡,它的责任有两项,一是配种,配了种的蛋可以孵小鸡,二是带领照着母鸡,出去一天,全部带回来。决不多养一只公鸡,多余的公鸡要么卖掉,要么来了贵客杀了待客。过去村民不生意不买卖,只能靠卖鸡蛋的钱应付家庭日常开销,买煤油火柴,油盐酱醋等,都指望“鸡屁股银行”。

我小时候,村民就养鸭。养恋水,清早一出窝,就蹒蹒跚跚直奔坑塘。全村的大小坑塘都有鸭水,游的不慌不忙,悠悠的把漂满浮萍的水面划出柔柔的弧形。水面有鸭,坑塘有了景致。伙伴们在水边玩,看鸭戏水,听鸭呱呱叫唤。伙伴们分不出公鸭母鸭,大人说公鸭叫声沙哑,母鸭叫声憨响,鸭也偶尔上岸吃草。一上岸就很笨,走路的时候身子一摇一摇的。他们的扁嘴到灵巧,剪刀似的,能把草齐齐咬断,也能把嫩庄稼苗齐齐咬断,距离坑边的自留地,地头上扎上树枝篱笆或垒上小墙,防备鸭子的袭击。傍晚,鸭子老是忘了回家,主人就常常拿了长竹竿去坑边轰,鸭子和鸡不一样,一下水这家的那边就混一起游,一轰就统统上岸了。只需连声吆喝“开——开——”鸭子就各自归群。跌跌撞撞回各自的家。如果不去轰,就要在坑塘边过夜,蛋就在水边了,和鸡不同,鸭夜里下蛋,还要夜里给鸭加餐。我和小伙伴们就曾在水下的淤泥里摸出过几个鸡蛋,好喜欢,拿回家煮吃,已经臭了,不能吃,真可惜。

鸭蛋有绿皮的,有白皮的,一个鸭蛋顶两个鸡蛋大。春秋大忙的时候或过年的时候或来了贵客的时候蒸咸鸭蛋,一个鸭蛋用刀切两两半,蛋黄是红铜的颜色,沙沙的,向外面浸油,吃起来很香。

鹅一幅富贵像,身体硕大,头高扬,脸朝天,走路大摇大摆,叫声浑厚洪亮。鹅群走动,向白云在地上飘。头上的冠是红色,鲜鲜亮亮像顶一颗大玛瑙,村民说额头大疙瘩。每当鹅嘎嘎走出大门,大摇大摆走向坑塘,伙伴们总站远处看,近了怕它咬,它那最恨恨要不伤可很疼。养鹅为了看它护它,生人进院,鹅就大叫。同时伸长脖子去咬,鹅吃得很多,穷人养不起它,鹅下蛋少,划不来。鹅不吃喘气的燕,不吃落地的粮食丰收,村民养鹅的比先前多了。

鹅蛋皮儿白,个儿大,沉沉的。一切四瓣儿,每一瓣都比得上一个鸡蛋。沙沙的,比鸭蛋粗糙些,吃起来很香。

因为鹅蛋很大,做咸菜,磕开一个口,用筷子戳出来吃,一顿吃不完,下顿在吃,蛋壳也很硬。都说城里的街滑子为了摆阔,用鹅蛋壳盛豆腐渣用筷子戳着吃,像是天天吃鹅蛋,显示富有。

第6篇: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畜牧局制订的《天津市家畜家禽屠宰及其产品管理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津政发[1994]26号 【发布日期】1994-05-29 【生效日期】1994-05-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畜牧局制订的《天津市

家畜家禽屠宰及其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津政发〔1994〕26号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畜牧局制订的《天津市家畜家禽屠宰及其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家畜家禽屠宰及其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五日)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家畜家禽(简称畜禽)屠宰及其产品的管理,预防和消灭畜禽传染病,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通知》(国发〔1985〕2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畜是指马、骡、驴、牛、猪、羊、兔、犬等;所称家禽是指鸡、鸭、鹅、火鸡、鹌鹑、鸽等;所称畜禽产品是指未经熟制的家畜家禽的肉及油脂、脏器、皮张、头、蹄、毛、骨、角、血液等。

第三条 第三条 天津市畜禽屠宰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和畜禽产品市场的兽医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均由市畜牧局管理。市商业、卫生、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分工负责,配合畜牧管理部门做好上述管理工作。区、县畜牧管理部门主管本地区的畜禽屠宰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和畜禽产品市场的兽医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第四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原则,实行畜禽定点屠宰许可制度。凡申请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场(厂)的单位和个人,须先向所在地区、县以上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后,领取定点屠宰《 兽医卫生合格证》;向所在区、县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申请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再向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报办理《营业执照》。驻定点屠宰场内的固定屠宰户也要办理以上三证,方可从事畜禽屠宰、加工业务。严禁未领取定点屠宰证照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屠宰、加工业务。市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屠宰场(厂)。

第五条 第五条 定点屠宰场(厂)要配有与屠宰量相适应的畜禽待宰圈、屠宰间、病畜禽隔离舍、急宰间、检验室等基本设施,以及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和病畜禽尸体化制装置。屠宰间要有便于涮洗的墙裙、水泥地面和上下水道,其上水道要符合饮用水标准。

第六条 第六条 定点屠宰场(厂)收购的畜禽必须具有产地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畜禽产地检疫证明或畜禽运输检疫证明。无检疫证明的畜禽,经补检后方可屠宰。在运输途中发病或死亡的畜禽,应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收购、屠宰病、死畜禽。

第七条 第七条 屠宰畜禽必须进行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具体操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卫生部、对外贸易部、商业部联合颁发的《 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和农业部《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第10号令)有关规定执行。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由检疫机构开具畜禽产品检疫(验)证明,并在家畜胴体两侧臀、肩、肋等处各加盖“验讫”印章;在家禽翅、腿等处做好检疫标记。凡出现漏检,要追究定点屠宰场(厂)或检疫员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条 第八条 定点屠宰场(厂)实行屠宰登记和卫生消毒制度。屠宰登记表由市动物卫生检疫站统一制定,由检疫人员逐项认真填写,签字备案,并每月汇总报区、县动物卫生检疫站。区、县动物卫生检疫站每季度汇总报市动物卫生检疫站。定点屠宰场(厂)要制定严格的消毒制度,保持屠宰场(厂)内外环境卫生防止畜禽疫病扩散。

第九条 第九条 经同意可以出具检疫证明的定点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的畜禽屠宰检疫、检验工作由厂方实施,并接受畜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其他定点屠宰场(厂)的畜禽屠宰检疫、检验工作由所在地兽医卫生检疫机构负责。

第十条 第十条 加强对运输畜禽及其产品的兽医卫生监督。凡经公路进出我市的畜禽及其产品必须接受公路动物检疫站查证验物检查。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的方可通过。公安部门对畜牧管理部门的公路检查应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经营畜禽产品的市场应具备下列条件:划分专用区域;定点销售;配有上下水设施;有经过培训合格的畜禽产品质量管理人员。 经营肉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副食商场(店、门市部)、集贸市场和摊群市场内指定的专用区域内封闭摊亭销售。严禁地摊、车摊和场外销售肉品,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上市肉品的查证验章、感官检查工作,城乡集贸市场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内六区及塘沽、汉沽、大港区摊群市场由所在区街的主办部门负责;批发交易市场由主办部门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无合格检疫证及证物不符的畜禽产品。在市场上如发现无合格检疫证及证物不符的畜禽产品,由上述有关部门市场管理人员扣留并通知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从事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畜禽和畜禽产品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的,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证照、罚款等处罚。触犯 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据本办法所做出的处罚决定,不因当事人申请复议或提出起诉而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畜禽屠宰、加工、经营、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也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天津市畜牧局负责解释。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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