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一案双查情况报告

2022-09-1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报告具有汇报性、陈述性的特点,只有按照报告的格式,正确编写报告,报告才能发挥出它的作用。那么在写报告的时候,应该如何写才能突出的重要性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纪委一案双查情况报告》,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第1篇:纪委一案双查情况报告

国税局一案双查调研报告

以来,市国税局根据总局的有关精神,在全市国税系统推行了“一案双查”制度,这一制度是“外反偷抗骗、内促征管廉”的有效手段,尤其是在促进征管廉建设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最近,我们就“一案双查”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税务人员廉政方面的问题进行了一次调研,通过调研,给反腐倡廉工作带来了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案双查”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

调查中了解到,通过“一案双查”反映出的税收管理方面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中有违反程序的现象

在“一案双查”中检查人员反映,极少数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注销中,不严格履行相关手续,把关不严,违反程序,不认真核实,甚至为纳税企业开绿灯。比如,当阳市万利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万利公司账务负责人以股东撤资为由,向主管税务局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主管分局税收管理员不按规定进行注销清算,就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填写了内容。多名税务人员采用套取用户名和密码的手段,在综合征管软件操作上为万利公司办理了注销税务登记,没有办理任何注销审批手续或领导签字,导致偷税得逞,暴露出税务人员不廉问题。

(二)在发售发票中有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现象

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发售发票是“一案双查”中反映较多的一个问题。个别单位的税务人员对发票管理不严,审批不严,导致发票管理失控。比如某市国税局审批核定某废旧金属回收公司发票领购量为销售发票5本/月、收购发票2本/月,发票采取验旧售新方式,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某市国税局不严格执行发票限量限额管理规定,未实地核实,也不按规定审批就扩大企业发票使用限量,最多一个月领取400本发票,导致企业大肆虚开,给国家造成损失2亿多元。

(三)在减征税款时有违反相关规定的现象

据调查,通过“一案双查”还反映出个别税务人员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税款减免征收的规定,凭想当然或片面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就做出减征税款的决定,使国家蒙受损失。如某公司申报免税收入78077797.10元。该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财务报表反映的收入一致,但未计算应纳税额,综合征管软件中,该公司的收入、应纳税额、减免税等指标均为零。企业以资金紧张、没有利润为由,要求少缴税款,而主管税务人员却擅自同意其缴纳所得税1万元。

(四)在进行发票协查中有违反工作程序的现象

按照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每一份需要协查的发票,都要进行案源登记,仔细核查,报分管领导审批,在履行完所有程序后进行回复,但检查人员在一案双查中发现在发票协查中存在着不进行案源登记,不向领导汇报,不经审理,不报相关领导审批,就据协查结果直接回函的现象。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尽管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我们认为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利益关系作祟。虽然税务部门十分注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定了“十五不准”、“八不准”等一系列廉政措施,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不住诱惑,铤而走险的人还存在。个别税务干部与纳税人之间有着某种利益联系,或参股、或经商、或接受吃拿卡要报,致使在执行税法上或税收管理中为纳税人开“绿灯”、“放水”,甚至出谋划策。

(二)税务机关监管不到位。在日常管理中,税源监管部门主观上责任心不强,对企业的情况缺乏足够的防范意识,尤其是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后进行税务检查时,只看企业的财务资料,而不对发票、货源及销售情况进行认真核查,没有对其彻底查深查透,甚至走过场。

(三)税务干部素质不高。疏于管理,淡化责任,让企业经营者存在侥幸心理,大肆进行虚开发票进行偷、逃、骗税款。

(四)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受利益驱动,蔑视法律,铤而走险,采取大规模作案手段,大肆虚开发票挖国家墙角,非法致富。

三、几点思考及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我们认为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并加以改进:

(一)继续推行“一案双查”,建立监督机制。一是建立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的监督机制。稽查部门既要“外防偷漏骗”,又要“内促征管廉”,稽查部门要根据《征管质量评估分析报告》和《涉税廉政情况报告》,向征管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依照制度追究主管税务机关的相关责任。二是建立稽查部门内部之间的监督机制。推行“上对下”的监督,市稽查局每年对各县市区局查结的稽查案件进行复查,要求复查比例达到10%;推行“下对上”的监督,市局每年抽调县市区局稽查人员对市稽查局查处的案件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也要达到10%;推行“内对内”的监督,在稽查部门内部实行稽查案件复查终查负责制,稽查干部在复查时实行“谁终查、谁签字、谁负责”。对于复查终查的案件,如果查出了问题而不作为,或是有问题没有被查出来,依据制度规定,负责复查终查的干部都要承担相应

第2篇:国税局一案双查调研报告

以来,市国税局根据总局的有关精神,在全市国税系统推行了“一案双查”制度,这一制度是“外反偷抗骗、内促征管廉”的有效手段,尤其是在促进征管廉建设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最近,我们就“一案双查”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税务人员廉政方面的问题进行了一次调研,通过调研,给反腐倡廉工作带来了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一案双查”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调查中了解到,通过“一案双查”反映出的税收管理方面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中有违反程序的现象在“一案双查”中检查人员反映,极少数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注销中,不严格履行相关手续,把关不严,违反程序,不认真核实,甚至为纳税企业开绿灯。比如,当阳市万利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万利公司账务负责人以股东撤资为由,向主管税务局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主管分局税收管理员不按规定进行注销清算,就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填写了内容。多名税务人员采用套取用户名和密码的手段,在综合征管软件操作上为万利公司办理了注销税务登记,没有办理任何注销审批手续或领导签字,导致偷税得逞,暴露出税务人员不廉问题。

(二)在发售发票中有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现象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发售发票是“一案双查”中反映较多的一个问题。个别单位的税务人员对发票管理不严,审批不严,导致发票管理失控。比如某市国税局审批核定某废旧金属回收公司发票领购量为销售发票5本/月、收购发票2本/月,发票采取验旧售新方式,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某市国税局不严格执行发票限量限额管理规定,未实地核实,也不按规定审批就扩大企业发票使用限量,最多一个月领取400本发票,导致企业大肆虚开,给国家造成损失2亿多元。

(三)在减征税款时有违反相关规定的现象据调查,通过“一案双查”还反映出个别税务人员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税款减免征收的规定,凭想当然或片面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就做出减征税款的决定,使国家蒙受损失。如某公司申报免税收入78077797.10元。该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财务报表反映的收入一致,但未计算应纳税额,综合征管软件中,该公司的收入、应纳税额、减免税等指标均为零。企业以资金紧张、没有利润为由,要求少缴税款,而主管税务人员却擅自同意其缴纳所得税1万元。

(四)在进行发票协查中有违反工作程序的现象按照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每一份需要协查的发票,都要进行案源登记,仔细核查,报分管领导审批,在履行完所有程序后进行回复,但检查人员在一案双查中发现在发票协查中存在着不进行案源登记,不向领导汇报,不经审理,不报相关领导审批,就据协查结果直接回函的现象。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尽管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我们认为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利益关系作祟。虽然税务部门十分注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定了“十五不准”、“八不准”等一系列廉政措施,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不住诱惑,铤而走险的人还存在。个别税务干部与纳税人之间有着某种利益联系,或参股、或经商、或接受吃拿卡要报,致使在执行税法上或税收管理中为纳税人开“绿灯”、“放水”,甚至出谋划策。

(二)税务机关监管不到位。在日常管理中,税源监管部门主观上责任心不强,对企业的情况缺乏足够的防范意识,尤其是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后进行税务检查时,只看企业的财务资料,而不对发票、货源及销售情况进行认真核查,没有对其彻底查深查透,甚至走过场。

(三)税务干部素质不高。疏于管理,淡化责任,让企业经营者存在侥幸心理,大肆进行虚开发票进行偷、逃、骗税款。

(四)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受利益驱动,蔑视法律,铤而走险,采取大规模作案手段,大肆虚开发票挖国家墙角,非法致富。

三、几点思考及建议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我们认为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并加以改进:

(一)继续推行“一案双查”,建立监督机制。一是建立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的监督机制。稽查部门既要“外防偷漏骗”,又要“内促征管廉”,稽查部门要根据《征管质量评估分析报告》和《涉税廉政情况报告》,向征管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依照制度追究主管税务机关的相关责任。二是建立稽查部门内部之间的监督机制。推行“上对下”的监督,市稽查局每年对各县市区局查结的稽查案件进行复查,要求复查比例达到10%;推行“下对上”的监督,市局每年抽调县市区局稽查人员对市稽查局查处的案件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也要达到10%;推行“内对内”的监督,在稽查部门内部实行稽查案件复查终查负责制,稽查干部在复查时实行“谁终查、谁签字、谁负责”。

第3篇:一案双查

关于石油企业落实 “一案双查”制度的

初步探讨

摘要:“一案双查”制度是指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处案件时,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范围及责任。通俗地讲即下属违纪违法,相关领导人也不能置身事外,要接受谈话和调查处理。石油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案件查处工作,首要服从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和谐的需要,因此必须选择适当的方法。本文就石油企业落实“一案双查”制度的紧迫性、落实“一案双查”制度的保证措施等方面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纪检监察

一案双查

保证措施

一、落实“一案双查”制度的紧迫性

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公报把纪委的职责作了明确框定:“协助”和“组织协调”两项职责,今后,党委对反腐工作“站在一边看”的时代,真正结束了。2014年中央的反腐之路中将“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列为重点,主要领导是反腐“第一责任人”,不啻一张张落实到各级一把手头上的“责任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明确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纪委要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

总书记强调,坚决反对腐败,防止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腐化变质是我们必须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这也提示,反腐败斗争不应是纪委一家单打独斗,而应是一种全党合力。 腐败之根在于用人制度,党委主要领导若在选人、用人上把关不严,纵容“蛀虫”,就可能被一并问责;而纪委若不主动、明确、真实地提出检查考核意见,也可能失察渎职——党委、纪委都要在反腐上“动真格”。

二、落实“一案双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立案范围界定不清

由于“一案双查”涉及领导干部,由谁建议、由谁来查办,是由查办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一案双查”建议,还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党组织提出,目前没有形成完整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

(二)“一案双查”操作性不强

如从违纪人员职务上,不明确是指班子成员还是具体指某种层级以上干部;从违纪人员数量上,不确定是指一起案件涉及几个人以上;从涉案资金数额上,数额界定不明;这些定性、定量的关键性的量化因素不明确,导致纪检监察机关在实施一案双查过程中无法定性操作。

(三)“一案双查”处分标准模糊

目前在我们某些单位内部还存在着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经济处罚等代替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弱化、淡化责任追究效果。

(四)“一案双查”保障措施不到位

1 1.领导机制不健全,“抬得起板子落不下手”的情况屡有发生,缺乏向领导追责可能性和可操作性.在石油企业,有些“一把手”在执行某项决策时,自己单独做决定,或只和个别领导通气,上会只是走过场,做个会议记录。结果出问题时,找不到责任人。说是个人决定的却有会议记录,说是集体研究决定的,却是个人说了算。

2.协调联动机制不健全。查办案件是纪委一家的事情,在决策过程中没有派有关纪检、审计等内控体系和监督部门参加,导致实施过程中监督不到位,出现不执行、乱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等问题,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情况通报,掌握、分析、筛选案源线索脱节. 3.没有建立检查考评机制,没有将“一案双查”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纳入案件检查工作考核目标. 4.末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纪检监察部门在实施办案工作过程中,对应查不查、查而不实、查而不究、究而不严等行为没有相关的责任追究办法。

(五)监督监管制度落实乏力

1.部分单位“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民主作风意识不强,各级监察部门在接受上级业务领导的同时,在经费、人员岗位安排等方面却受制于本单位的领导,使得监督功能有所削弱。

2.领导干部的在决定重要决策时,决策过程没有一定的透明度,广大职工群众不能及时了解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3.由于受到业务工作和行政领导的制约,监督时间、人员不能完全落实,监督出现盲区。

4.畏权心理作祟,不敢对领导的言行进行有效监督,隐含着对权力的推崇与畏惧。

三、落实“一案双查“的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联动机制

建立案件查办联动机制。稽核、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建立案件查办联动机制,形成案件查办的合力。各相关单位要积极支持,共同做好一案双查的各项工作。强调纪律,确保重要环节、关键岗位相互协作、主动作为。

(二)完善机制,明确责任要求

1.严格责任分工。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作为“内查”的两个主要牵头部门,既要做好部门之间的紧密配合,又要确保各自的职能得到规范行使,做到主抓不缺位,协抓不越位,不推诿、扯皮,各自发挥应有的作用。

2.明确一案双查范围。对上级交办、同级转办、审计部门查办案件、外部举报中涉及到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反廉政工作纪律的行为以及重大违法案件,都应列入一案双查范围。

3.查前的联系协调机制。在选案查案环节要做到认真分析、区别案源情况,凡涉及纪检监察人员有违法违纪问题的,需及时与上级监察机关部门联系,共同制订检查方案、落实检查人员。

4.查中的联合办案机制。开展一案双查,实行财务审计与监察室联合办案。财务审计主要检查相关责任人涉及违规支取、违法问题;监察主要检查纪检部门及其人员是否有违反党纪政纪条规、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以及是否有失职、渎职等行为,同时跟踪审计办案过程,加大对纪检监察人员执法能力的监督。

2 5.加强查后管理。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按季召开一案双查工作互动会议,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对于“双查”案件,监察部门要定期进行监察回访,重点关注纪检人员的执法态度、执法质量和廉洁自律情况,保障一案双查的成果。

(三)配强人员,提高队伍战斗力

1.配强纪检组长,纪检组长是基层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的排头兵,是双查工作的主要组织协调者,对双查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配强纪检干部,要将业务熟练、综合素质高、组织原则性强、作风扎实的同志充实到纪检监察部门,使一案双查工作有一支能征善战的队伍,确保检查工作规范、高效开展。

3.多方参与,增强“双查”工作的检查力量,解决由监察部门一家检查所带来的人员少、力量薄弱、财务政策把握不准、业务能力不强、阻力较大等问题,提高工作的质量。

4.抓好学习培训。重点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财务、审记等部门人员,提高办案人员的执法水平和业务水平,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

5.要充实新鲜力量。优化“双查”人员结构,尽可能把年龄轻、懂业务、会查账、素质高的干部充实到部门,建设上下一体、信息畅通、指挥有力的一案双查队伍。

6.认真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坚决把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工作交还给主责部门,强化执纪监督,强化对监管者的监督,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

7.推行跟案学习、上挂锻炼、分类指导、因岗施教等教育培训模式,切实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综合素质,打造一支忠诚可靠、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纪检监察队伍。

(四)统一思想,加大监督力度 1.落实领导责任。各基层单位要高度重视一案双查工作,坚持“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既给纪检监察部门提供独立办案的空间,又要以班子集体协同作战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确保一案双查顺利开展。

2.打好思想基础。大力宣传一案双查工作的重要作用和意义,使各部门、各岗位、各层面的职工形成统一认识,明白一案双查的目的和意义,打消患得患失的各种顾虑,同时运用工作中的实际案例教育职工树立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排除阻力,积极参与,有效规避执法风险。

3.扩展监督力量。把各部门负责人纳入专项工作小组,在宣传教育、监督查办上形成整体合力;发挥审计及各兼职监察员在一案双查中的联系和监督作用,把兼职监察员作为联系点串联起来,构筑一案双查的信息交换平台。

(五)拓宽渠道,严格责任追究

1.纪检监察部门要实施全方位监察,通过到基层走访、到群众中座谈、发放调查问卷、听取企业情况反馈、实地调查和个别约谈等方式,多方面了解监察干部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确保监察的客观性。

2.注重开展案例剖析和问题反思,针对案件反映出监察干部执纪的不足和问题,深入分析根源,及时改进提高,减少失职渎职行为。

3.建立健全一案双查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将一案双查工作和执法责任追究结合起来,将一案双查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考核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应查的项目不查,或对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

3 以及对该移送的案件线索不按规定移送等问题,要按规定严格追究责任,对确定存在执法过错应当追究责任的;对确定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党纪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4.对一案双查工作中执行不力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促进“双查”工作全面到位。

(六)积极营建崇尚廉洁良好氛围

1.主动抢占反腐倡廉舆论阵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工作安排,与党的宣传思想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总体部署。整合宣传平台资源,形成“融合发展、整体联动”的全媒体、大宣传体系. 2.加大网络宣传力度,有效开展舆论引导和舆论斗争,着力构建全局网络举报受理、回复、处置平台,建立完善信息发布、舆情会商、舆论引导、风险评估、应急处置等机制,使网站成为宣传反腐倡廉建设的有效平台。

(七)不断深化党风廉政教育

把党风廉政教育作为党员干部健康成长的基础性工程,强化党委责任,分层分类施教。坚持把廉洁从政、安全从政教育作为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作为季度培训的必学课程。深入开展案例教学、警示教育和“党员廉政教育大讲堂”等活动,各基层单位“一把手”每年至少带头讲一次廉政党课,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现场教育;开展新任职领导干部、新提拔干部的集中警示教育活动,做到警钟长鸣。

(八)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1.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基层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自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一岗双责”的要求,切实抓好班子带好队伍,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认真开展述责述廉、网上公示活动。

2.大力支持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强化纪检监察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监督责任,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作用,既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又加强经常性检查监督。各基层单位党委要自觉接受纪委监督,支持和保障纪委履行职责。切实落实集团公司和油田公司关于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的部署,探索加强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的有效工作机制,制定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意见,保证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

3.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完善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办法,深化政风行风员工满意度测评工作,强化评价结果综合分析,加大考核结果运用力度。

(九)落实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任务,建立“一案双查”常态化机制 整合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员工监督、舆论监督力量,发挥监督综合效应。纪检监察、组织、宣传、信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联动,建立监督信息研判处置机制,及早发现和纠正领导干部用权不当行为,构建“一案双查”常态化机制。

参考文献:

实行“一案双查”须明确五个问题2014年7月8日 14:11 中国纪检监察报 刘辉

第4篇: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追究的试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一案双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案件时,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范围及责任。

第三条 “一案双查”的实施对象是党的领导班子及成员。

第四条 除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四章进行责任追究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实行“一案双查”,并区分责任,对相关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一)违规审批土地、水利、矿产、能源、旅游和生物等资源型项目,或违规审批并引进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致使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或污染,国家或群众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二)因失职、渎职发生重大事故、恶性事件,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下属单位正职因严重违纪被立案查处,受到撤职以上处分或被查实属“带病”提拔的; (四)在一届任期内,同一班子成员连续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立案查处的; (五)对上级批件或群众反映举报问题不认真办理核实,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负面影响的; (六)下级组织因严重违纪受到改组、解散处理的; (七)违反“四项制度”被问责,情节严重并构成违纪受到立案查处的; (八)案件当事人涉案三年以上,干部群众有反映、有举报,分管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不知不闻不察,致使当事人被提拔重用,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因不作为、乱作为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大规模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十)私设“小金库”,违规发放津补贴,情节严重的; (十一)在国有资产管理中,违反决策原则和决策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十二)违规使用社保、救灾、扶贫资金和住房公积金,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条 领导责任分为集体责任、个人责任、主要领导、重要领导责任。责任认定依照以下三个方面确定: (一)直接责任者。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对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和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二)主要领导者。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对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和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应当监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对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和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重点对象是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的违纪者。

第七条 进行责任追究,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分清主观和客观原因,客观公正地分析问题的性质;把握好“三个同时”,即责任人与相关领导责任同时追究,班子集体责任与领导个人责任同时追究,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同时运用。

第八条 调查核实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纪检监察机关及其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责任追究案件进行调查核实。

(一)纪检监察室负责调查核实在查办案件中发现与该案有直接联系并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案件; (二)负责调查核实在纠风治乱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案件; (三)负责调查核实在执法监察工作中发现的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核实在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中发现的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案件; (五)负责调查核实在办理问责事项中发现的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案件; (六)负责调查核实在信访初核中发现的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案件; 第九条 经调查核实,需给予纪律处分的,由承办单位根据错误事实,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报批;需给予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组织处理的,移送组织人事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不定期派员对责任追究案件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5篇:灌云局:推行执法监察“一案双查”工作制度

对外监督违法人,对内监督执法人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土地违法形势依然严峻,基层国土工作人员执法风险日渐凸现,如解决不力,势必影响国土事业和国土干部的健康发展。江苏省灌云县国土资源局积极推行执法监察“一案双查”制度,既纠正了土地违法违规的行为,又纠正了国土干部执法过错的行为,起到了“以查促管”、“以查促廉”的良好效果。该局今年查处的14起土地违法案件,无一例因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被投诉。

“一案双查”工作制度,就是在查处涉土违法举报案件或者重大土地违法案件过程中,采取执法、监察双轨制,由执法部门负责发现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调查执法人员办案过程中是否违反党纪政纪、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以及是否有失职失察等行为,同时跟踪办案过程。

这一工作制度的实施,形成了外部监督与内部约束相配套、跟踪考核和过程监控相结合的廉政执法机制,从而避免“错案”、“人情案”的发生,使土地违法案件查处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江苏灌云县国土资源局马兆栋13675260026邮编222200)

第6篇:文章标题:县纪委监察局通过实施一案双预审制度提高办案质量

近年来,**县纪委监察局实行案件移送审理前办案人员、审理人员双预审制度,严把案件质量关,高标准查办案件。办案人员预审制度就是案件移交审理前办案人员按审理标准对证据及办案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严把证据质量关和办案程序关。审理人员预审制度就是案件正式移交审理前审理人员

提前对案件进行审查。通过双预审制度,保证了案件证据质量,使依纪依法办案要求落到实处,案件质量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同时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办案效率,使办案人员的素质得到了极大幅度的提升。在2002年以来自办的115件党政纪案件中无1起因案件质量原因当事人提出复议复审的。

一是通过一案双预审制度,保证了案件质量。首先通过一案双预审制度,确保了证据质量关。证据确凿是案件定性的基础,也是案件质量的保证,在查办案件中我们坚持客观全面、迅速及时、深入细致的收集证据。严格按审理标准办案,移送前实行双预审制度,切实保证了证据质量。在近年来自办移送审理的案件中无一起案件因证据问题要求重新补证调查的。同时收集证据中不但收集有错证据,还注意收集无错证据,在2006年调查某单位会计违纪案件中,经调查组认真调查发现,其会计业务生疏,虽然存在举报中反映的违纪问题,调查组也发现其有几处多记收入的情况,调查组全部予以了指出,避免该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最后这名会计人员虽然了处理,但仍感动的对办案人员说:“都像你们这样办案,我就是受到处理也心服口服。”

其次通过一案双预审制度,确保了办案程序关。调查收集证据本身就是执纪执法活动,但执法机关调查收集证据的行为有很强的强制性,很容易侵犯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因此严格依纪依法按程序办案就显得尤为重要。实行一案双预审制度,坚持严格履行办案程序,按规定调查取证,正确使用办案措施,认真执行审批程序,见面材料一律同当事人见面,对当事人的合理意见予以采纳。同时双预审制度加强了办案人员之间相互监督,使审理监督关口前移,确保依纪依法办案落到实处。

二是通过一案双预审制度,提高了办案效率。每个案件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对涉案地区和单位的稳定发展产生一定影响,事关调查对象的政治生命和家庭幸福,也事关办案机关的声誉和形象。因此在调查中提高办案效率,尽可能缩短办案周期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实行一案双预审制度,随时发现办案中证据和程序上问题,及时查漏补缺,特别是通过大要案审理提前介入,对关键证据进行审理把关,确保案件质量,提高了办案效率。在2005年查办某国营林场经济窝案中,在“两规”期间,抽调审理人员提前介入,对关键证据进行了审理,使该案在短短20多天时间内顺利结案。在近年来查办的所有案件中没有一件案件延期结案的。

三是通过一案双预审制度,强化了办案人员素质。高标准查办案件,关键要求有一支素质过硬、敢办、能办、善办案件的队伍,通过实行一案双预审制度,使办案人员在熟练掌握案件检查业务知识和技能同时,学习掌握案件审理知识,熟练运用党纪政纪法规,学会自己挑毛病、找问题,这对案件调查人员是一个极大的锻练,提高了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同时实行审理提前介入,也让案件检查人员和审理人员有一个互相学习交流的平台,使整个纪检监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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