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主体农田水利论文

2022-04-1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大量农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农地价值产生了巨大的增值。现行农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逐渐完善,但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合理问题依然存在,其根本原因在于缺乏农地发展权制度安排。因此,文章以农地发展权为切入点,运用其理论,以湖南省征地补偿为例进行研究,完善征地增值收益分配法律机制,保护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今天小编给大家找来了《利益主体农田水利论文 (精选3篇)》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利益主体农田水利论文 篇1:

耕地保护中各利益主体间的博弈分析

摘 要 耕地保护过程事实上是各方利益主体的不断博弈过程,中央政府的耕地保护行为动机主要是保障粮食安全及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稳定;地方政府的耕地保护行为动机主要是出于“委托代理人”身份的外在动机及对自身绩效追求的内在动机;农民的耕地保护行为动机主要是作为“理性经济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对耕地保护中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民、城市居民这四个利益主体建立博弈模型,通过纳什均衡找出提高耕地保护效率的方法:1)中央政府要采取严格的耕地保护监督行为,加大违规侵占耕地的处罚力度,以增加地方政府保护耕地的积极性;2)提高耕地资源的正外部性价值,给予农民足额的耕地产权价值补贴,以增加农民耕地保护的积极性。

关键词 耕地保护;利益主体;政府;农民;城市居民;博弈

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快速推进,城市用地不断向外蔓延,城市用地扩张和耕地减少的加剧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综合考虑现有耕地数量、质量和人口增长、发展用地需求等因素,耕地保护的形势仍十分严峻。尽管说国家实施了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措施,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保护耕地,但政策运行效果与预期政策目标仍有一定的差距。究其原因,耕地保护质量目标难以实现背后的实质是各个利益相关主体的利益关系不易调和。

对于耕地保护主体的研究当前学者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从一类主体的视角出发,如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耕地保护中的博弈关系研究[1]、基于农户行为研究耕地保护[2]、城市居民和农民对耕地保护的认知及意愿实证研究[3-4];二是从多类主体相互间的关系探讨,如耕地保护相关利益主体的动机、主体间的博弈[5-8]。耕地的公共物品属性使得政府毫无疑问成为供给者,而在实际的耕地保护实践中农民才是唯一的直接行动者。目前学者对于耕地保护行动者已有较为深入的研究,但对于受益者之一的城市居民的研究较少涉及,在探讨耕地保护各个主体关系时也鲜有把城市居民纳入考虑。同样作为耕地保护外溢效益的受益者之一的城市居民,其耕地保护的行为选择也影响着其他利益主体的选择,从而进一步影响着耕地保护制度的实施。本研究把城市居民纳入耕地保护利益主体考虑,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民和市民中建立多方博弈关系,试图厘清其复杂的利益关系,为完善积极有效的耕地保护制度提供借鉴。

1 耕地保护利益主体的动机分析

动机是对于所有能够引起、支配和维系人们的生理与心理活动过程的总称,它是推动个体从事某种活动的内在原因[9]。也就是说动机是说明个体为什么要进行某项行为,是推动个体朝着自身设定的目标前进的动力。要分析各个利益主体为什么要进行耕地保护行为,如何做出耕地保护的决策及何种情况下做出决策,则需要了解其行为背后的动机是什么。

1.1 中央政府耕地保护的动机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对粮食的需求处于不断增长过程中。根据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组预测,2033年前后我国人口将达到峰值15亿人左右[10],粮食需求也达到峰值。维护粮食安全需要稳定数量和质量的耕地作为前提条件,毫无疑问粮食安全成为耕地保护的首要目标。中央政府是公众利益的代表,必然要承担起耕地保护的主要责任,维护社会大众的长远利益。由于耕地的公共物品属性及耕地保护的外部性,决定了耕地保护制度这一公共物品应该由中央政府所提供及实施[11]。因此站在公众利益的角度,中央政府保护耕地的动机在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实现社会的长远发展。

1.2 地方政府耕地保护的动机

地方政府的耕地保护动机主要有两个:1)作为中央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执行保护耕地的任务,这是外在动机。地方政府既是中央政府和地方非政府主体的双重代表,又是其二者之间信息沟通的中介[12],因此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保护耕地的目标既有统一性,又有差异性。当二者出现目标不一致时,就出现博弈的可能性。在实际的耕地保护活动中,中央政府不可能直接对耕地保护进行监督和管理,其主要通过法律法规规定地方政府代理监督和管理耕地保护活动。因此,地方政府作为耕地保护的“代理人”对耕地保护活动负责任,耕地保护的绩效好坏直接影响地方政府的绩效。2)对自身绩效的追求,这是内在动机。地方各级政府官员主导地方政府事务,是地方政府的执行者,因此地方政府官员的经济利益及政治利益一定程度上也代表着地方政府的利益诉求。周黎安提出的“官员晋升锦标赛”理论论证了地方官员晋升与经济绩效呈正相关关系,他们与所有经济主体一样关注自身的经济利益,同时也关注自身的政绩晋升,追求最大的政治收益[13]。在中央政府以保护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障粮食安全为目标的前提下,地方政府为了提高政绩,会执行耕地保护任务。从政府官员的角度来说,执行好中央的政策任务,对个人的政绩提高有很大的影响,随之带来的有可能是升迁等政绩收益。

1.3 农民和市民耕地保護的动机

农民的耕地保护动机是其对耕地利用后所得的经济利益及其对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的沿袭。一方面,农民作为独立的经济体,追求最大的个人利益往往是其最根本的目标。近些年,农民所追求的经济利益包括两个方面:在耕地上的物质产出和农民因耕种土地而获得的农业耕作补贴。其中,后者是因地制宜,在我国中央财政公共预算中有专项的农业资源补贴,同时各个地方政府也相应从地方财政设立专门的保护基金,如广东省的基本农田补贴专项资金、四川省的耕地保护基金等。另一方面,在我国传统的农业生产中,耕作土地是农民主要的生产方式之一。传统的耕种被世世代代地传承下去,同样留存在农民心中的土地耕作情结也被沿袭至后代。尽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将会被新型的农业发展方式所取代,但是农民与土地的浓厚情结不会被改变。这种情结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如农民与城市居民间的文化素养差异、工作竞争力差异、生产生活方式的差异等。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农地非农化带来的巨大差异使得农民不得不开始考虑其耕地保护行为所得到的最大利益,当这种利益远不及放弃耕地而带来的利益时,放弃耕作则成为农民唯一的选择。

目前国内的耕地保护实践中,市民无偿享有耕地保护所带来的外部效益(即正外部性价值),这对于同样作为公众一员的农民而言,似乎存在不公平的嫌疑,尤其当补偿不足以弥补农民为保护耕地而损失的机会成本时,不公平感则会愈加剧烈。耕地的外部效益及公共物品属性使得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发生偏离,让个人自觉地去进行耕地保护几乎很难实现,直到个人利益因不自觉的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因此,只有当城市居民意识到无法享有耕地所产生的生态和社会效益时,才会产生耕地保护的动机。

2 耕地保护利益主体的博弈分析

2.1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博弈

2.1.1 基本假设

中央与地方政府在耕地保护中的行为有先后顺序,在对耕地保护的数量和质量等信息资源的掌握方面,地方政府拥有绝对的优势,因此在耕地保护方面更贴近实际、更快做出反映,决策更符合当地情况。与此同时,中央政府却无法同时同地掌握到该信息资源,对于地方政府采取的行动策略不能及时掌握,因此二者的博弈为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博弈双方均以独立“理性经济人”的特性进行耕地保护,双方都从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及成本最小化出发去进行决策。

2.1.2 博弈模型

从前文分析可知,中央政府作为委托人监督和检查“代理人”——地方政府的执行情况,然而地方政府在当前以GDP为主要政绩考核指标的体制下,会对执行耕地保护指令有所选择,在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间进行权衡,因此会做出按规定进行耕地保护或者违规不进行耕地保护的决策。因此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建立监督博弈模型,构建博弈模型参与人的集合为α={A,B},给定地方政府按保护耕地的概率为PB,中央政府监督的概率为PA,则对策略选择及支付函数讨论如下。

第一种选择:{监督,保护}。假设中央政府监督耕地保护成本为CA,其中包括因监督耕地保护而产生的直接成本,记为CA1;给予地方政府的耕地保护奖励,记为CA2,则中央政府保护耕地的成本CA=CA1+CA2。中央政府的耕地保护收益为UA,该收益包括了因耕地保护所带来的粮食安全、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利益。假设地方政府进行耕地保护的成本为CB,其中包括进行耕地保护措施而产生的直接成本,记为CB1;因为选择保护耕地而放弃的耕地非农化收入,记为CB2;因保护耕地而放弃的耕地非农化中地方政府官员通过寻租而产生的“租金”,记为CB3,因此该种选择下,地方政府保护耕地的成本CB=CB1+CB2+CB3。假设地方政府进行耕地保护带来的收益为UB,其中包括地方政府因执行耕地保护所带来的政绩上的收益,记为UB1;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耕地保护成果进行的奖励,记为UB2,则UB=UB1+UB2,其中UB2=CA2。

第二种选择:{不监督,保护}。则中央政府的成本为0,收益为UA;地方政府的成本为CB,收益为0。

第三种选择:{监督,不保护}。则中央政府的成本为CA1;因地方政府不执行耕地保护,中央政府的耕地保护政策就无法实行,此时中央政府所得的收益仅仅为对地方政府的罚款,记为F,粮食安全、生态及社会效益也无法获得,因此中央政府的收益为F。地方政府的成本包括中央政府的罚款F,因不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而带来的政绩损失,记为CB4;地方政府此时的收益则为因农转非带来的土地财政收入及政府官员的寻租“租金”,即CB2+CB3。

第四种选择:{不监督,不保护}。则中央政府的成本为0,收益为0。地方政府的成本为0,收益为CB2+CB3。

据此,得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监督博弈树(见图1)。

2.1.3 博弈分析

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是否采取按规定保护耕地的行为判断存在不确定性,同样地方政府也无法确定中央政府是否进行监督,如从图1看来在地方政府选择按规定保护耕地的情况下,中央政府选择不监督的行为可获得的收益比进行监督的行为获得的收益更大,可見选择监督并不是中央政府的最优做法,因此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监督博弈模型属于混合战略,博弈模型通过求取混合战略—精炼贝叶斯纳什均衡获得双方的最优策略。求取纳什均衡解得到PB=F-CA1/CA+F-CA1,PA=CB+CB2+CB3/UB+F+CB4,即如果地方政府违规不进行耕地保护的概率大于F-CA1/CA+F-CA1,则中央政府的最优选择是进行监督;反之,如果地方政府按规定进行耕地保护的概率大于F-CA1/CA+F-CA1,中央政府的最优选择是不进行监督;F-CA1/CA+F-CA1是中央政府随机选择监督或不监督的临界值。同理,CB+CB2+CB3/UB+F+CB4是地方政府随机选择保护或不保护耕地的临界值。

由此说明,在其余的直接成本不变的情况下,中央政府加大对地方政府违反规定不进行耕地保护的处罚力度,地方政府进行耕地保护的概率就越大;在惩罚力度增加后,中央政府对监督耕地保护的概率也会降低,双方进入下一轮博弈。因为,仅仅从成本的角度分析,地方政府会因为违规惩戒力度而带来的成本增加降低违规行为;中央政府会因为在加大惩戒力度后,认为地方政府进行耕地保护决策的概率会随之增加,在这种设想下,中央政府会采取乐观的方式,减少作为,即降低监督的积极性。

在违规惩戒力度、地方政府因违规不保护耕地的政绩损失、政绩收益、奖励不变的前提下,地方政府进行耕地保护的成本越大,即保护的直接成本、土地财政收入损失、耕地非农化寻租的“租金”损失越大,中央政府进行耕地保护监督的概率就越大。随着地方政府耕地保护的成本增加,其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也会降低,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这种决策选择有明确的认知,因此会增加监督行为,规范耕地保护的工作。

如果中央政府对违规的处罚力度不变,中央政府监督耕地保护的成本越大,地方政府进行耕地保护的概率就越小。因为,在不按规定进行耕地保护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不变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则会在耕地保护决策时分析中央政府的监督决策的概率。地方政府考虑到中央政府有可能会因为监督耕地保护的成本增加而放弃监督,带着这种侥幸的分析,地方政府选择耕地保护的概率则会降低,转而选择放弃保护。

2.2 政府与农民的博弈

2.2.1 基本假设

政府与农民在耕地保护活动中,对方均以另一方的决策作为自身决策的前提,博弈过程中因为耕地保护行为的实施顺序有先后差异,博弈双方均会在下一轮博弈中进行适当的策略调整,因此政府与农民间的耕地保护行为博弈是一种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博弈双方均以独立“理性经济人”的特性进行耕地保护,双方都从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及成本最小化出发去进行决策。本文在分析政府与农民的博弈中,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视为合二为一的“政府”。

2.2.2 博弈模型

在现实耕地保护活动中,耕地保护所产生的外部性价值并不能全部直接返还给农民,政府则通过给予耕地保护补贴的形式补偿给农民。这里讨论的耕地保护补贴包含两部分:一是对农民耕种土地的行为进行补贴,再者是对农民耕地的利用和生产条件进行补贴,即对改善耕作条件,提高农业生产率方面的农田水利设施的投入。简言之,政府对耕地实施保护的行为体现在对耕地的投资和对农民耕种的外部性补贴。因此建立政府与农民之间的耕地保护补贴博弈模型,构建博弈模型参与人的集合为β={G,P},给定农民保护耕地的概率为PP,政府发放补贴的概率为PG,则对策略选择及支付函数讨论如下。

第一种选择:{发补贴,保护}。假设政府为改善农田水利等对耕地的投资为IG1,直接发放给农民的外部性补贴为IG2,则政府发放足额补贴的成本IG=IG1+IG2。政府的耕地保护收益为UG,该收益包括了两部分:因农民耕作带来的社会效益和政府投入增加的社会生态效益,即一部分为农民耕地保护所带来的粮食安全、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利益UG1,另一部分为政府投入改善耕地环境而产生的社会生态效益的增量UG2。此处讨论的政府既然不区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就不讨论地方政府所得的经济收益和政治绩效。假设农民进行耕地保护的成本为CP,其中包括耕种而产生的耕作成本CP1;因保护耕地而放弃的耕地非农化收益CP2,则农民保护耕地的成本CP=CP1+CP2。农民进行耕地保护带来的收益为UP,其中包括农民耕种的产出收益UP1;政府投资农田水利带来的耕地产出增量UP2;政府对农民耕地保护发放给农民的补贴IG1,此时UP=UP1+UP2+IG1。

第二种选择:{不发补贴,保护}。则政府的成本为0,收益为UG1。农民进行耕地保护的成本为CP=CP1+CP2,收益为产出收益UP1。

第三种选择:{发补贴,不保护}。政府发放足额补贴的成本IG=IG1+IG2,收益为0。农民耕地保护的成本为0,收益为非农化收益CP2,所得补贴IG。这种情况,在政府与农民第一轮博弈中,农民选择不进行耕地保护,获得非农化收益,但若是非农化收益小于政府发放补贴后农民纯收益,即当CP2<(UP-CP)时,出于利益最大化考虑,农民会选择与政府合作,进行耕地保护,政府与农民进入下一轮博弈。

第四种选择:{不发补贴,不保护}。政府的成本为0,收益为0。农民耕地保护的成本为0,收益为非农化收益CP2。

根据上述策略选择,建立政府与农民耕地保护补贴博弈树(见图2)。

2.2.3 博弈分析

求取纳什均衡解为PP=IG/UG-UG1=IG/UG2,PG=[CP2+CP/UP2]-1,即如果农民进行耕地保护的概率小于IG/UG2,则政府的最优选择是发放补贴;反之,如果农民进行耕地保护的概率大于IG/UG2,政府的最优选择是不发放补贴;IG/UG2是政府发放补贴的临界值。同理,[CP2+CP/UP2]-1是农民进行耕地保护的临界值。

根据博弈分析可知,农民的耕地保护行为与政府对耕地保护的补贴力度、政府投入产出的效益、农民耕作的成本、农民耕地所得的收益相关。一方面,农民进行耕地保护行为的概率与政府对农民耕地保护的補贴呈正相关关系,补贴包括对耕地的投入及农民耕地保护外部性价值的补偿。政府对于农民耕地保护外部性价值的补贴是对于农民因保护耕地而损失的非农化生产价值的补偿,相当于购买农民耕地保护带来的外部性价值。另一方面,在政府补贴额不变情况下,政府投入后所得到的生态效益这一部分与农民耕地保护概率呈负相关。从政府的角度来看,投入获得社会生态效益是其主要的目标之一,但农民对此并不关心,农民关心的是其自身所得的经济效益。故此,同样的投入所得的总效益中,农民期望得到更多的是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占总效益比重越少对农民越有利。

政府发放补贴的概率与农民耕作成本、农民因耕地损失的非农化成本、耕地产出效益有关系。在同样产出效益情况下,农民耕作成本越高,因耕地保护损失的耕地非农化收益越大,其所期望得到的补偿则更多,政府想要得到耕地保护效益,必须支付更多的耕地保护补贴。在农民耕地保护成本不变的情况下,政府投入增加的产量会刺激农民耕地保护的积极性,也一定程度上反映投入产出的效率增加,同等产量需投入的资金减少,即政府可减少耕地投入。

2.3 农民与城市居民的博弈

2.3.1 基本假设

农民与城市居民作为“理性经济人”在耕地保护中的行为决策均出于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出发,双方的决策均会对对方的决策产生影响。农民是耕地保护的直接行动者,主要通过耕种土地方式实施保护;城市居民则主要通过支付耕地保护补偿款参与耕地保护。

2.3.2 博弈模型

从利益最大化出发,大多数农民选择兼业经营农业或者撂荒土地经营非农业,尤其是年轻一代农民,大多选择外出务工,把耕地抛荒。随着耕地的减少,城市居民享有耕地的生态和社会效益则会逐渐减少,城市居民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会增加保护耕地的意愿,即为农民的耕地保护行为支付相应的补偿款。因此在城市居民与农民之间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支付博弈模型,构建博弈模型参与人的集合为γ={C,P},给定城市居民支付耕地补偿款的概率为PC,农民保护耕地的概率为PP,对策略选择及支付函数讨论如下。

第一种选择:{支付,保护}。城市居民支付耕地保護补偿获得的收益为耕地保护产生的生态和社会效益UC1,其成本为支付的补偿款CC;农民保护耕地获得农业经营收入为UP1及补偿款CC,成本为耕地投入的直接成本CP及非农业收入的机会成本N。

第二种选择:{支付,不保护}。此时城市居民支付耕地保护补偿款获得的生态社会效益为0,成本为CC;农民不保护耕地转而进行非农业生产所获得的收益为N及补偿款CC,成本为0。

第三种选择:{不支付,保护}。此时城市居民的收益为UC2,且因少了城市居民的补偿款支持,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会有所降低,则耕地生态社会效益相应会减少,即UC2小于UC1,成本为0;农民的农业收入因没有补偿款则会减少对耕地的投入,所得收益为UP2,且UP2小于UP1,成本为CP。

第四种选择:{不支付,不保护}。此时城市居民的收益为0,成本为0;农民的收益为N,成本为0。

据此,得到城市居民与农民耕地保护补偿支付博弈树(见图3)。

2.3.3 博弈分析

求解纳什均衡得到PC=CC/-[(UP1-UP2)+CP],PP=CC/UC1-UC2,即CC/-[(UP1-UP2)-CP]和CC/UC1-UC2分别为农民保护耕地和城市居民支付补偿款的临界值。由博弈结果可知,在一定耕地保护补偿款及耕地投入直接成本不变的前提下,因支付补偿款给耕地经营带来的增收越多,即耕地保护补偿款对农民种地收入的积极作用越显著,城市居民支付耕地保护补偿款的概率则越大;耕地保护产生的社会生态效益固定的前提下,耕地保护补偿款越大,农民保护耕地的概率越大。此外,当耕地保护补偿款不足以弥补支付前后耕地保护所产生的社会生态效益差额时,农民保护耕地的概率小于1,两者之间的差距越大,说明耕地保护补偿款的支付力度没有产生效果,农民保护耕地的概率越低。因此,为提高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应使得耕地保护补偿款达到适当的额度。

2.4 利益主体间的多方博弈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监督博弈模型结果揭示了在耕地保护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关系是监督与合作关系,这种监督与合作关系是否能够达成最优,取决于双方所得的利益最大化能否达成一致。当中央政府监督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行为致使地方政府的损失大于其非农化的收益时,地方政府会选择与中央政府合作,完成从不合作到合作的转变,当这种转变的前提条件发生变化,合作则会向非合作转变,这是一个不断循环的过程。同时,地方政府决策过程还会受到其他地方政府决策的影响。布雷顿的“竞争性政府”概念阐述了地方政府为了获得选民的投票,在产品、服务、资源等方面展开激烈的竞争。为了达到其目标,地方政府使用各种优惠手段来迎合“用脚投票”的私有部门,尤其是私有企业[14]。在当前城市化发展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为了获得地区经济及城市发展目标,取得更好的政绩效益,地区间针对资源产生激烈的竞争,耕地保护活动中产生的外部性效益、耕地非农化效益是地方政府竞争的主要方面。出于利益最大化需求,地方政府都希望其他地区进行耕地保护,本地区获得耕地保护价值的外溢。因此,在耕地保护行为决策中,一定程度上以另一个地方政府的耕地保护行为决策作为依据,若另一个地区的耕地保护活动产生的外部性效益足以满足本地区对耕地效益的需求,则本地区地方政府选择不按规定进行耕地保护的概率增加,转而进行非农化。

农民在耕地保护活动中的行为取决于其所得到的最大利益,其中政府对农民的补贴是其所得到的主要利益之一,当这种补贴所得小于不进行耕地保护所得的利益时,农民则会选择不合作,不进行耕地保护。这种不合作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地方政府与农民之间,不管中央政府的决策如何,地方政府出于利益最大化出发,有可能会选择农地非农化,而农民此时也出于利益最大化出发,选择农地非农化,则地方政府与农民的利益目标产生一致,达成合作关系。此外,农民的耕地保护行为决策也受到其他农民决策的影响。在现实耕地保护活动中,主要体现在农民之间的博弈会影响粮食供给,进而影响粮食的市场价格,粮食市场价格高低决定了农民耕种所得的收益。城镇化进程中,由于农业产出收益远远不及非农业产出收益,因此农民出于利益最大化考虑选择非农化,同时把耕地保护的希望寄托在其他农民身上,此时农民之间产生的是非零和博弈。在第一轮博弈中,双方农民都希望从利益最大化出发,选择农地非农化,随之耕地大量减少,导致粮食市场供给减少,粮食价格上涨,在粮食上涨到大于农民非农化所得时,农民选择耕地保护,则耕地增加,导致耕地市场供给增加,粮食价格下降,如此循环。参与决策的农民数量增多,前面论述的博弈循环现象则会更加无序,形成粮食生产的发散蛛网型结构[15-16],最后的结果则是粮食市场波动,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此时城市居民加入博弈,一方面,城市居民受到粮食价格波动的影响,会根据自身生活受到的影响程度,调整支付耕地保护补偿款的意愿,以刺激农民参与耕地保护使粮食价格回落,同时政府介入,对粮食市场及耕地保护的行为进行强制性干预,维护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当农民都选择不保护耕地时,城市居民所享有的耕地保护带来的社会生态效益也随之消失,此时城市居民会考虑为耕地这项生态产品付款。

根据以上分析,构建各利益主体间的博弈关系模型(见图4)。

3 结论

本文在分析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民和城市居民四个主要耕地保护利益主体的耕地保护动机的基础上,结合“理性经济人”理论和耕地保护实践梳理了耕地保护中各个利益主体的关系,通过构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与农民、农民与城市居民及四方利益主体的博弈模型,试图找到提高耕地保护效率的途径。结果表明:1)地方政府可能会因为耕地非农化带来的地方财政收入和政府官员收入的巨额利润,减少耕地保护的积极性,加大侵占耕地的行为,据此中央政府需采取严格的耕地保护监督措施,加大违规侵占耕地的处罚力度,以增加地方政府保护耕地的积极性。2)可通过提高耕地资源的正外部性价值,给予农民足额的耕地产权价值补贴,以增加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因此,未来耕地保护政策设计可从全社会效益最大化角度出发,对于农民对耕地保护补偿的需求价格与城市居民的支付价格之间的赤字给予补偿,比如可以考虑利用提高对地方政府违规不保护耕地的处罚金来填补赤字,使多主体之间相互制衡,以达到最大程度地提高耕地保护积极性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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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丁志祥)

收稿日期:2021-07-06

基金项目:广东省普通高校重点科研平台和科研项目特色创新类项目“乡村振兴背景下粤东北镇域经济发展路径创新”(2018WTSCX143);嘉应学院2019年人文社科项目“公众参与下的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研究”(319E0104)。

作者简介:莫雪菲(1991—),女,广东韶关人,硕士,助教,主要从事土地经济、土地可持续发展教学与研究。E-mail:ye_xuefei@yeah.net。

作者:莫雪菲

利益主体农田水利论文 篇2:

农地发展权视角下征地增值收益分配法律机制研究

摘要: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大量农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农地价值产生了巨大的增值。现行农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逐渐完善,但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合理问题依然存在,其根本原因在于缺乏农地发展权制度安排。因此,文章以农地发展权为切入点,运用其理论,以湖南省征地补偿为例进行研究,完善征地增值收益分配法律机制,保护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农地发展权;征地;土地增值;分配

一、对农地发展权及价值构成的阐释

(一)对农地发展权的概念阐释

在我国,广义的农地发展权包括:在坚持农地所有权性质不变的前提下, 权利主体为了追求农业生产的高效益而进行农业结构调整的权利或权利主体将农用地改变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利,或者改变农地所有权性质,农地被征收为国家建设用地的权利。狭义的农地发展权是指对土地进行再开发的权利,即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通过改变农地现有用途而获取的额外收益的权利。它是从农地所有权派生出来并可单独处分的权利,既可被土地所有者拥有,也可被非土地所有者使用。在我国,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转为国家所有的建设用地,其征地增值收益的理论依据为狭义的农地发展权。因此,征地增值收益分配主要涉及承包农户、农村集体、农地经营者、地方政府、用地单位等利益主体。

(二)对农地发展权价值构成阐释

农地价值是一个具有社会、生态、经济及商业等多方面价值的综合系统。其中,农地社会价值主要包括社会保障和粮食安全保障等并为国家所拥有,以前我国部分地区人民政府的农地征收补偿已纳入了社会保障价值,现在已被立法认可,如2019年新《土地管理法》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农地经济价值表现为农地收益和成本之差,并为国家、农村集体及承包农户共同拥有。目前,农地征收补偿主要体现为农地经济价值部分,较少考虑农地其他价值部分。农地商业价值主要体现为农地发展权价值,在我国也主要为国家、农村集体及承包农户等共同拥有。出于保障粮食安全,国家实施农地用途管制,不允许农民从低收益土地用途转变为高收益土地用途。其实,这限制了农地发展权,导致农地价值不能完全实现。虽然我国目前无农地发展权的立法规定,但它是客观存在的并被大部分学者认可。理论上,关于其价值构成,孙弘学者认为“土地发展权物质要素的价值形态就是土地发展权价值构成。具体包括:用途变更所产生的价值变化;开发密度变更所产生的价值变化;体现在用途与开发密度价值中的区位价值差。”

二、湖南省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征地增值收益分配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征地增值收益分配现状

本文选取2012年和2018年省会长沙市、湘南郴州市和湘北常德市三个代表地区,比较其不同年份和不同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

首先,通过比较表1和表2省会长沙市地区市区和长沙县两区域的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征地补偿标准,可以发现:2012年长沙市市区Ⅰ区76000元/亩、Ⅱ区70000元/亩、Ⅲ区65000元/亩;长沙县Ⅰ区54700元/亩、Ⅱ区52600元/亩。2018年长沙市市区Ⅰ区99000元/亩、Ⅱ区84000元/亩、Ⅲ区78000元/亩;长沙县Ⅰ区71100元/亩、Ⅱ区68400元/亩。同一年份征地补偿标准,长沙市市区标准高于长沙县区域标准;同一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2018年标准高于2012年标准。通过比较表1和表2的湘南郴州市地区市区和桂阳县两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可以发现,2012年郴州市市区Ⅰ区55000元/亩、Ⅱ区48000元/亩、Ⅲ区40000元/亩;桂阳县Ⅰ区42000元/亩、Ⅱ区36400元/亩。2018年郴州市市区Ⅰ区715000元/亩、Ⅱ区62400元/亩;桂阳县Ⅰ区54600元/亩、Ⅱ区44800元/亩。同一年份征地补偿标准,郴州市市区标准高于桂阳县区域标准;同一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2018年标准高于2012年标准。通过比较表一和表二的湘北常德市地区市区和安乡县两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可以发现:2012年常德市市区Ⅰ区60500元/亩、Ⅱ区52900元/亩;安乡县Ⅰ区44400元/亩、Ⅱ区39400元/亩。2018年常德市市区Ⅰ区76800元/亩、Ⅱ区67100元/亩;安乡县Ⅰ区57700元/亩、Ⅱ区51200元/亩。同一年份征地补偿标准,常德市市区标准高于安乡县区域标准;同一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2018年标准高于2012年标准。

然后,通过比较2012年和2018年省会長沙市、湘南郴州市和湘北常德市三个地区的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征地补偿标准,可以发现:湖南省不同地区的不同区域存在不同补偿标准且2018年标准比2012年标准均有一定提高,但是湖南省2018年征地补偿标准仍然偏低,即享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和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取得的征地增值收益偏低。由此可以得出:湖南省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征地增值收益分配现状与其他学者的相关研究结果基本一致。我国目前的土地征收补偿范围太小,农民得到的补偿是一次性的经济补偿,如鲍海君、吴次芳研究指出,如果以成本价为 100%,则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只得5%,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为25%~30%,而60%~70%为政府及各级主管部门所得。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征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公的根本原因在于缺乏农地发展权

《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可见,三部法律都没有土地发展权及其补偿的规定。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地征收补偿为被征地农业用途的农地价值补偿,即农地的经济价值补偿。《物权法》新增了农地社会价值的规定,但也没有规定农地发展权价值。2019年新《土地管理法》提高了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似乎包含了部分农地发展权价值,如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但由于农地发展权的立法缺失,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公平不合理问题依然存在。一般来说,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转变为国家所有的建设用地,必然引发土地价值巨大增加,但依据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来看, 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土地被征收后,他们所获得土地补偿内容并未完全包含农地发展权的收益部分。由于农地发展权是农地所有权的组成部分,作为农地所有权主体的农民集体理应取得较大的征地增值收益。因此,被征地集体组织和农民征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公的根本原因在于缺乏农地发展权。

三、完善农地发展权视角下征地增值收益分配法律机制

(一)政府参与征地增值收益分配

中央政府是国家公共利益的最大提供者和守护者,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承担全国土地管理和监督职能,且站在国家整体发展目标的战略高度,制定并完善土地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耕地面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引导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维护全社会多方利益。地方政府作为国家法律政策执行者,既要保证当地经济发展,又要执行保护耕地的法律政策。因此,作为国家代表的人民政府理应参与征地增值收益分配,这既是权利主体享有农地粮食安全价值和农地生态安全价值的体现,也是政府取得间接投资增值的表现。政府主要是通过土地税费及土地出让金的分成等来实现增值收益分配。2019年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见,政府分享征地增值收益分配是农地发展权在立法上一定程度的体现。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参与征地增值收益分配

农村集体是农地所有权的主体,其参与征地增值收益分配的理由主要有:第一,农村集体土地作为土地的自然增值载体,农地征收使其丧失了土地所有权,相应的,地方政府则取得了土地所有权,如果按照农地用途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补偿,就会严重损害农村集体的利益;如果集体有权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就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涨价归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地发展权理论。第二,从农地发展权的来源来看, 农地所有权是农地发展权的权源,作为农地所有权主体的集体理应取得较大的增值收益。农村集体依据其享有的土地所有权,可依法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的处分。而农地发展权是行使其土地处分权与收益权的具体表现。第三,从土地增值来源来看,征地前农村集体为建設农村水利交通等设施而进行了投资,如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改善等,即实现土地直接投资增值或人工增值。

(三)被征地承包农户或经营者参与征地增值收益分配

被征地承包农户或经营者参与征地增值收益分配的理由主要有:第一,从农地使用权和农地发展权关系看,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派生于土地所有权,并独立存在。农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农户对农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当对某块土地行使农地发展权时,该土地将失去作为农业用途土地使用的功能,所以,从这个角度看,农地发展权对集体土地使用权具有“注销”功能。2019年新《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对被征地承包农户而言,农地征收使得承包农户失去了剩余承包期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应的,经营者丧失了经营权。因此,土地发展权的行使关系到土地使用权人的利益。同时,被征地承包农户或经营者作为土地直接投资主体,为提高地力而对土地进行投资进而产生了土地增值。所以,被征地承包农户或经营者理应分享部分土地增值收益。第二,从法律属性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既可对抗地方政府在农地征收过程中对承包经营者的侵害,还可排除农村集体组织在土地补偿费分配上的不法损害,要求农村集体合理分配补偿费用。第三,从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属性看,“失去了土地,农民集体成员就会失去从事农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也就失去了土地的社会保障,”农地非农化过程意味着被征地承包农户以其拥有的农地社会保障价值交换了农地发展权价值,因此,被征地承包农户应获得相当于农地发展权价格的补偿。《物权法》虽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征地补偿的内容,且增加了体现农地社会价值的社会保障费,但却未具体规定。

(四)未被征地承包农户或经营者参与征地增值收益分配

对在同一农村集体组织内农地未被征收的承包经营者而言,也应给予其适当比例的征地增值收益分配。“中国征地补偿制度存在的一个问题是,那些偏远农村大田农民的土地发展权一直被忽略。在理论上,全国的每一块土地都天然地拥有土地发展权。”“大田农民的土地缺乏被征收的机会,他们不会、也不懂得争取发展增益,是 ‘沉默的大多数’”因为未被征地的承包经营农户以土地失去农地发展权的机会为代价承担着为国家和社会保障农地数量、生态安全和粮食安全的责任。农地的生态价值和粮食安全价值是因公共利益而存在的,且为国家所拥有,政府理应给他们分配征地增值收益。因此,应该从农地发展权的增值收益中,进行再次分配,使得这部分农地未被征收的承包农户或经营者,也能参与分享本村集体农地发展权的增值收益。此外,有学者提出:“为防止近郊农民独享土地增值,形成‘土地食利者’阶层,应该通过土地发展权转让制度让远郊保护区农民参与到城镇化进程中,进而分享其带来的收益,以调节管制地租在远郊保护区农民和近郊失地农民之间分配。”这主要针对被征地农村集体之外的农地未被征收的承包农户或经营者也能适当分享征地增值收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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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李怀,董志勇.关于农地“非农化”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J].理论探索,2019(05):107-113.

作者:周建国

利益主体农田水利论文 篇3:

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效率的影响因素分析

摘要:农村公共物品的供需缺口、价格水平、供给制度及农民的心理比较对供给效率有重要影响。通过对农村公共物品:道路基础建设、自来水供给、灌溉设施等质量、数量、价格、供给效率、是否征求意见、需求及满意度、资金筹集等方面的统计,分析认为:农村公共物品在质量上和数量上的供需缺口越小,价格水平越低,需求表达机制越完善,农民对公共物品的满意度就越高,供给效率亦越高。

关键词:

农村公共物品;供需缺口;供给制度;供给效率

文献标识码:A

一、已有研究与本文思路

学术界对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效率的研究,最常用的分析框架出自公共经济学。公共经济学以福利经济学的价值标准和分析工具为基础,形成了一系列公共物品最优供给模型,在完全信息条件和消费者表达其对公共物品真实偏好的前提下,这些模型反映了公共物品达到均衡的帕累托最优条件。近年来,国内外学界认为,影响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效率的因素主要来自需求表达机制、供给决策机制、筹资机制和相关利益主体行为等方面。

刘保平、秦国民[1]指出,农民无法在公共物品供给决策中反映自己的意见,表达自己的需求偏好,最终形成了不反映需求的带有强制性的“自上而下”的公共物品供给决策程序。官永彬[2]认为,农村基层政府受内部性的影响,在其公共物品供给函数中,把农民的需求偏好作为外生变量而不予考虑,导致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低效率。寇铁军等[3]认为,农民缺乏有效的需求表达机制,导致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偏离需求。

约翰斯和默多克[4]通过构造一个公共物品决策模型,说明了自上而下的决策系统会对公共物品供给效率带来负面效应。陶勇[5]指出,我国现阶段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不是根据农村地区的真正需求来做决定,而是根据地方决策者的“政绩”和“利益”的需要来做决定的。熊巍[6]将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效率低下的原因归结为自上而下的供给机制、乡镇财政财力不足、较少顾及需求者的需求信息等方面。

伯恩斯坦和吕晓波[7]认为,大多数农民依靠乡镇来供给农村基础设施,如道路、灌溉和饮用水设施,但乡镇政府从上级政府获取的金融资源重新分配和转移却微乎其微,从而直接影响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效率。

李琴等人[8]指出,中央政府凭借强大的政治权力处于博弈中的强势主体地位,地方政府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依附于中央政府,而农民处于博弈中的弱势地位。中央政府通过政治权威将公共物品供给责任压给下级政府,下级政府将责任转移给乡镇政府和农民,这种由利益主体博弈而形成的过长的委托代理链条严重影响了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率和质量。

总体而言,学界对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效率的研究积累了丰富的研究成果,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在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效率的衡量标准上,研究者主要采用经济学指标——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水平、供给成本和负担、供给结构,缺乏以公共物品的消费主体“农民”的主观感受为视角进行衡量的机制仅有樊丽明、李燕凌、朱玉春等少数学者做过类似研究(具体参见樊丽明、石绍宾:《新农村建设中的公共品供需均衡研究》,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李燕凌、曾福生:《农村公共品供给农民满意度及其影响因素分析》,《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8年第8期;朱玉春、乔文、王芳:《农民对农村公共品供给满意度实证分析——基于陕西省32个乡镇的调查数据》,《农业经济问题》,2010年第1期)。;二是在分析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效率的影响因素时,研究者大都侧重于机制、制度层面,较少考量农民对公共物品质与量的评价及农民的心理比较;三是在研究方法上,现有研究大多偏重于定性研究,定量研究较少,尤其缺少定性与定量的结合。基于此,本文以分析问卷调查所形成的数据库为主,同时以村庄个案报告的相关资料作为对数据分析和解释的辅证,从农村公共物品的供需缺口、价格水平、供给制度以及农民的心理比较等方面,探讨它们与供给效率的相关性。

本文的资料来自2011年3至7月间对重庆市6区(县)12个村的问卷调查所形成的数据库和个案报告。个案村的确定采用的是分层抽样方法。首先,采用立意抽样确定6个区(县);然后,按随机原则从每个样本区(县)各选取2个样本村;最后,在每个样本村中采取分层等距的抽样方式选取被调查农户。本次调查共收回有效问卷403份。

二、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效率的影响因素分析

“效率”一词源于经济学,萨缪尔森等将“效率”定义为不存在浪费,或尽可能有效率地利用该经济资源,以满足人们的需要和愿望[9]。通俗地说,效率即是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

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是满足农民需求的一种行为,应以满足农民需求、达成农民满意为目标。因此,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率即是力求在既定的供给条件下,最大程度地满足农民对农村公共物品的需求,获得农民对供给状况的满意。本文中,笔者将农村公共物品的消费主体——农民的满意度作为衡量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效率的标准,通过测量农民对公共物品供给状况的满意度来衡量供给效率,即农民的满意度高,则表示供给效率高;反之,则低[1011]。

“满意”是指“一个人通过将一项产品或服务的可感知的结果与其期望相比较后,所形成的失望或愉悦的感知状态”[12],而“满意度”则是对这种感知状态的定量评价。因此,满意度具有“主观性”、“比较性”、“滞后性”、“定量性”等特征。本文将从农村公共物品的供需缺口、价格水平、供给制度及农民的心理比较等方面进行讨论。

(一)农村公共物品的供需缺口对供给效率的影响

农村公共物品的供需缺口,包括质量上的供需缺口和数量上的供需缺口。如果农民对某种公共物品的需求质量或数量较高,而实际供给的质量很低或数量严重不足,那么,这种公共物品的供需缺口就大;反之,则小。

1.“质量上的供需缺口”产生的影响

可以看出,随着“质量上的供需缺口”的增大,农民对公共物品的满意度呈现出下降趋势,即质量上的供需缺口越大,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率越低。

2.“数量上的供需缺口”产生的影响

表3列出的是农民对农村农共物品即农村道路基础设施、自来水设施和灌溉设施供给数量进行评价的百分比统计值。

可以看出,随着“数量上的供需缺口”的增大,农民对公共物品的满意度呈下降趋势,即数量上的供需缺口越大,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率越低在国内学术界对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效率的已有研究中,樊丽明、解垩和石绍宾曾指出,农民需求强烈,政府供给充分,农民满意度较高;农民需求强烈,政府供给主体缺位,农民满意度较差(参见:当代经济科学,2008年第5期)。这与本研究中“供需缺口”因素的考量结果基本相符。。

(二)农村公共物品的价格水平对供给效率的影响

农村公共物品的价格水平直接影响着农民的生活成本,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在公共物品使用方面,农民通常不愿意花费高额成本去消费,而愿意支付较低的成本,甚至最好是免费。因而,价格水平的高低会影响农民对公共物品供给的满意度评价,也即对供给效率的高低有重要影响。

可以看出,随着“价格水平”的降低,农民对公共物品的满意度呈现出上升趋势,即农村公共物品的价格水平越低,供给效率就越高。

(三)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对供给效率的影响

供给制度是规范农村公共物品从项目决策、生产使用到养护监督的制度框架,它包括需求表达机制、供给决策机制、资金筹集机制和监督机制四个方面。供给制度的设计和实施,关系到公共物品供给能否真正满足农民的需要,从而影响农民对公共物品的满意度评价。

1.需求表达机制

农村公共物品供给要想真正满足农民的需要,首先必须充分了解农民对公共物品的需求类型、规模等信息,而这些信息的有效收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需求表达机制是否完善。需求表达机制完善,农民对公共物品的需求意愿得到真实、充分的表达,有关部门才能有的放矢地制定供给决策,满足农民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农村道路、生活用水及灌溉等方面的供给农民满意度均值分类统计,如表7所示。

我们在问卷中到出了九种需求表达的途径,调查农民对这些途径的实际采用程度和心理赞同程度。表8是通过多选项分析方法得出的各途径的个案百分比统计值。其中,栏Ⅰ是对农民实际采取的需求表达途径进行统计后得出的个案百分比,栏Ⅱ是对农民心理赞同的需求表达途径进行统计后得出的个案百分比。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大多数农民更倾向于采取制度化的、温和的需求表达途径,只有少数农民倾向于采取非制度化的、相对激烈的需求表达途径。其中,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大会是农民实际采用程度最高,也是心理赞同程度最高的三种需求表达途径。

2.供给决策机制

表9和表10分别列出了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决策的制定是否曾公开征询农民意见和是否应该征询农民意见这两个问题回答的百分比统计值。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认为上级政府在制定农村公共物品供给规划时,应该公开征询意见的农民占到近90%,而认为上级政府实际曾公开征询过意见的农民不足30%。这种“应然”与“实然”之间的巨大落差,恰恰是“自上而下”供给决策机制的一种反映。忽视农民需求表达的供给决策,容易造成供给与需求失衡,从而降低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率。

表11是按供给决策是否曾公开征询农民有关农村道路、水利方面供给等情况的意见进行分组后,得出的农民满意度均值统计。

可以看出,认为供给决策的制定曾公开征询过意见的农民,其满意度均值明显高于认为未曾公开征询过意见的农民,即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决策越是征询农民的意见,农民对公共物品的满意度评价就越高,供给效率就越高。

3.资金筹集机制

资金筹集机制直接关系到农村公共物品的成本分摊。由于农民的支付能力和支付意愿不尽相同,不同的成本分摊会影响农民对公共物品的满意度评价。换言之,资金筹集机制对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率有重要影响。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道路和自来水设施的资金筹集方式比农田灌溉设施的资金筹集方式要更合理一些,建设资金“完全靠农民自身”的比例,前者约为30%~40%,而后者达到了80%。这说明,在农田灌溉设施建设方面,国家的资金投入明显不足,国家缺位现象严重。此外,资金的筹集越是减轻农民的成本分摊,农民满意度均值就越高,供给效率也越高。

4.监督机制

对监督机制的测量包括养护机制和资金监督机制两个方面。研究结果显示,养护机制和资金监督机制均对供给效率有重要影响。

可以看出,认为公共物品“有监督”的农民,其满意度均值要明显高于认为“没有监督”的农民。

(四)农民的心理比较对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效率的影响

农民的心理比较,包括纵向上的心理比较和横向上的心理比较。纵向上的心理比较,是指与过去相比,农民感觉目前的公共物品供给状况是改善了还是恶化了;横向上的心理比较,是指与相邻地区的其他村庄相比,农民感觉本村的公共物品供给状况是更好还是更差。农民通过纵向和横向的心理比较,会产生一种优越感或挫折感,从而影响农民对公共物品供给的满意度评价。

1.纵向上的心理比较

表18列出的是农民对公共物品纵向的心理比较状况的百分比统计值。

可以看出,随着农民横向心理比较结果从“好”到“差”,农民对公共物品满意度的均值也呈下降趋势。

三、总结及启示

1.农村公共物品的供需缺口、价格水平对供给效率有重要影响。质量上和数量上的供需缺口越大,表示供给效率越低;价格水平越低,表示供给效率越高[12]。相对而言,农田灌溉设施在质量上和数量上的供需缺口远大于道路和自来水设施。为此,各级政府应切实加大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力度,尽快改变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严重落后的局面。

2.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对供给效率有重要影响。需求表达机制越完善,供给决策越民主,农民的成本分摊越少,公共品维护机制越完善,建设资金管理监督越严格,农民对公共物品的满意度评价就越高,供给效率亦越高[13]。为此,应健全现有的基层民主制度框架,完善需求表达机制,加强对公共品的后续养护;同时,积极发挥乡镇和村民理财小组的监督作用,增强公共物品建设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3.农民的心理比较也是影响公共物品供给效率的重要因素。农民越是感觉目前的公共物品供给状况优于过去,或好于相邻地区的其他村庄,其对公共物品的满意度评价就越高,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率亦越高。为此,农村公共品供给一定要因地制宜,切实解决农民急需的公共品,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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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兴佐 房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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