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会计论文

2022-03-2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碳会计论文(精选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摘要:本文从碳排放权的基本概念入手,介绍了总量控制与交易机制及其在我国的运用,对碳排放权的会计问题进行了学术探讨,认为碳排放权应该确认为环境资产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予以确认。

第一篇:碳会计论文

低碳经济背景下的低碳会计

摘要:低碳经济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技术改造、自主创新、产业转型、升级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实现企业节能减排,推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互惠、互利、双赢的一种经济形态。企业的低碳会计是低碳经济背景下企业财务管理的大势所趋。本文从会计目标、会计假设、会计对象、成本核算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等方面,揭示了低碳会计的特征。

关键词:低碳经济背景 低碳会计

低碳会计是将会计学与环保、经济、法律等学科相结合,运用一定的方法计量污染物及温室气体排放的成本,对企业发展低碳经济后产生的环境效益和成本进行报告与披露,全方位评价环境对企业财务活动的各种影响。

一、低碳经济背景下的低碳会计目标

低碳经济背景下,会计的目标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总体目标。要充分发挥好监督职能,促使企业进行节能改造与技术创新,治理环境污染,实现企业的“低碳”发展。二是具体目标。通过对相关节能减排的会计信息的披露,满足企业决策的要求。主要包括:为企业提供低碳会计相关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相关的会计信息,使企业决策者了解环境资源的流、存量、资产的分布,分析环保措施所能产生的经济效益,掌握环保投资数额、收益等基本情况,使企业的投资者、债权者能够对企业的低碳发展实时掌控,为企业的决策及战略的制定提供有力依据。

二、低碳经济背景下的会计特征

(一)会计主体假设

一是微观方面的主体——企业。低碳经济背景下,要求企业必须在牟取效益的同时,兼顾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在实践操作中,应将企业的环境资源消耗、投入等指标纳入会计核算体系,全面分析企业的资源消耗,评价企业的环境资源投资成本与收益。二是宏观方面的主体——社会。低碳经济条件下,会计主体还要拓展到社会层面。低碳会计不但要计量、核算企业的资源消耗与环境污染,还要全面分析企业与社会的相互联系,站在宏观的角度进行会计行为。

(二)持续经营假设

在低碳经济背景下,可持续经营是指企业必须走低碳之路,通过大力推进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制度创新与产业转型升级、新能源开发等手段,降低对环境的索取和破坏,实现经济发展与周边自然环境“双赢”。这就要求会计体系中要把目前缺少的“环境资产与负债”纳入其中。在可持续发展假设条件下,会计要对环境问题进行综合衡量,对会计要素进行准确而全面的确认、计量、核算。例如:在评定企业的破产时,环境负债将是重要的决定性核算因素。

(三)会计分期假设

在低碳经济背景下,不但要涉及到传统的年度分期,更要以节能减排、污染物的治理为依据进行分期。由于许多减少污染、促进能源高效利用率的支出,分配到每个年度的受益期较为困难,往往需要几年或几十年的时间才能体现出环境支出的收益,这就需要会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期的确认和计量。

(四)会计计量假设

由于低碳经济背景下,涉及的诸如环境污染程度、排放量等指标不易用货币进行计量,会计的计量要更加多元化,应包括实物计量和非货币计量。一方面可以货币为主体,辅助引入“标准煤”、“二氧化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氮”等计量指标。但是目前在全球范围内低碳会计的计量仍处于概念性阶段,尚没有建立起一套系统的低碳计量模式,以节能量为唯一标准进行计量是很难实现的,可将节能指标引入货币计量系统进行会计的计量。二要引入会计计量的新理念。在低碳经济背景下,要在原有的“历史成本、现值、可变现净值、公允价值和重置成本”等五种计量属性的基础上添加节能机会成本。节能机会成本是用于“节能减排”与技术改造时,而放弃用于其他“非低碳”方面投资所可能产生的利益损失。节能成本可以计入历史成本、重置成本,也可以是净现值和现值中的一种。三要将碳排放权作为计量核心。当前学术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使用历史成本计量。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两种计量指标选择,若持有碳排放权的目的是维系企业的正常经营,则可使用历史成本属性进行计量。

三、低碳经济背景下的会计对象

低碳经济背景下会计的核算对象区别于传统会计,增加了自然环境的相关内容。低碳经济对“资金流”这一范畴进行了拓展,新增了资金流之外的能源消耗、环境污染、生态价值等方面的因素。在低碳经济背景下,会计要素应添加绿色资产(如:企业拥有的水、电、森林等资源),负债中应将节能减排、环保责任等因素加入其中。所有者的权益应加入生态资本,收入要素中除了传统的经营项目的收入外,还包括企业通过节能减排、污染治理获得的各项收益。在绿色资产的确认中,通常把环境资源量进行货币化来进行计算。同时要注意,倘若一项支出不能产生未来的非绿色效用,则应将该项支出确认为绿色费用。在绿色效益的确认中,可把绿色效益分为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直接绿色效益是企业通过对资源的开发,取得资产而获得的效益。例如:合理开采石油、煤层气等。间接绿色效益是指对不可再生资源进行开发与环境治理时,不能直接获得效用的收益。

四、低碳经济背景下会计的成本核算

在低碳经济背景下,需要在传统的核算对象的基础上增添“环境治理成本”这一要素,应引入“负产品”这一概念,来诠释企业因环境污染而新增加的成本。在低碳经济背景下,单位产品成本的计算公式为:产品成本=正产品成本+负产品成本,负产品成本是企业在生产产品的过程中,产能的废物及温室气体的处理成本。在低碳经济背景下,则应引入“增量平衡”的理论,把环境的治理费用列入其中。即:“本期投入+期初存量=本期产出+期末存量+环境治理费用”。

五、低碳经济背景下的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

低碳经济背景下,财务报告的形式需要更加多元化。可实施普通财务报告和单独报告两种形式。首先,可在传统的会计报表中罗列低碳会计的相关项目,最大限度地实现低碳信息的货币化。即在披露企业经营过程中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时,将低碳信息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形式展现出来。对某些无法货币化的会计信息,则要在附注中进行标注。其次,可形成独立的低碳财务报告。把企业废物处理、生态保护与建设的相关信息集中反映在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中。对于无法进行货币化的科目,可以通过编制“生态情况财务说明书”,用图表、文字相结合的方式,形象直观地展现企业的低碳会计信息,展示出企业对生态环境责任的履行情况,贯彻落实国家环境法规的情况,企业为生态建设采取的措施、做出的成绩等。

参考文献:

1.梁驰.基于低碳经济背景的会计假设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1,(1).

2.何帆.浅谈低碳经济下我国会计体系的构建[J].改革与开放,2011,(18).

3.郝风雷.低碳经济下对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J].山东经济学院学报,2011,(3).

作者:程林秀

第二篇:低碳经济下我国碳排放权会计研究

一、碳排放权会计确认

(一)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依据 碳排放权作为在低碳环保环境下应运而生的稀缺型权利,在会计确认上确认为资产并无异议,但划分为何种资产,各位专家学者各抒己见,目前会计领域尚未达成共识。考虑到碳排放权自身的特殊性,它具有各类资产的特点,但又不完全符合会计确认定义,不能将它严格划分确定为任何一种资产。建议在实际处理过程中,根据企业自身经营特点,按照持有碳排放权的意图目的,进行会计初始确认。

(二)以持有目的划分确认碳排放权 (1)以使用为目的的碳排放权确认。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很多企业为了满足自身发展,提供劳务、生产商品,对拥有的碳排放权并不是为了进行交易而准备,而仅仅是为了满足企业持续经营的基本需要。无论是企业无偿分配所得还是企业购买所得,都已表明碳排放权符合核证标准并且权利已归企业控制或拥有;碳排放权是经相关部门鉴定批准的碳排放减排量,是一种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不具备实物形态,使用过程中没有实物的消耗;企业获得的碳排放权目的是自己使用,但它明显区别于其他资产,符合无形资产可辨认性条件,可以独立转让和售出;碳排放权价值受环境影响而波动,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但收益数额却是不固定的,具有风险性,符合非货币资产定义。

(2)以交易为目的的碳排放权确认。随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逐步在发展完善,我国近几年也在重点建立属于自己的碳排放交易所,直至2012年初,已在北京、上海、天津等7个省市地区开始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基地,致力于打造健康规范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在此过程中,由于碳排放权交易前景广阔,获利空间大,交易的主体不再仅仅局限于最初的企业之间,更出现了许多新的行业和投资者,他们希望能在国际环境大背景下,利用不确定的环境因素和经济价格的波动性从中获利。我国处于探索碳排放权的起步阶段,碳排放权作为一种稀缺的绿色新型资产,很多企业看到了它的未来价值,对它的持有目的,也不仅仅是为了满足企业基本的生产、劳务需求,更多的是考虑到商业交易。同时,随着《京都议定书》的续签,我国最终也要承担起减排的义务,政府会把减排指标作为硬性任务分配给各个企业,定价系统趋于完善,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当碳排放权交易在稳定规范的交易所中进行买卖,碳排放权是协调环境与经济的特殊资源,在自由交易市场中,具备专有的定价系统,企业持有碳排放权的目的是为了近期出售给投资者、中间商或企业,从中赚取差价利润,进而获得短期经济利润,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取得,并始终以市场公允价值对碳排放权这项资产进行计量和价值调整。

(3)CDM项目中持有碳排放权的确认。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全称为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中提出的三项灵活履约机制中,唯一一个由发展中国家共同参与的项目,其内容核心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碳排放减排量进行项目合作,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计划的成本低于在本国的减排控制成本,在两国项目合作中,可以彼此获利,达到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CDM项目中,企业需要内部自主研究设计开发CDM项目,经我国政府和相关审核部门批准后,再递交给联合国审核鉴定,符合国际规定的项目将授权签发CERS,最终才能和发达国家进行碳减排项目合作。CDM项目之间的交易,主要是为了避免未来因环境变化而带来的经营损失,规避经济和环境变化风险带来的不确定影响。CDM项目涉及两个国家之间的利益,时间空间上都存在一定差异,大部分企业都无法实现现货交易方式,而是采用远期或期货交易方式。因此,建议将CDM项目中的碳排放权确认为“衍生工具”。

二、碳排放权会计计量

(一)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的计量 初始取得碳排放权时,对于由政府无偿分配而得的碳排放权配额,不进行确认,初始计量成本为零,只需对配额进行登记,实际消耗时再进行抵消;对于从政府、交易所购买的碳排放权配额,按照支付的费用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在“无形资产”科目下增设“碳排放权”,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资产等科目。待实际排放污染物后,进行摊销时,借记“制造费用——碳排放权费用”、“管理费用——碳排放权费用”,贷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

(1)碳排放权由政府分配确认为无形资产的计量。对于政府无偿分配的碳排放权:如果企业消耗的碳排放量少于政府分配数量,即存在剩余的情况下,按企业未来持有意向进行会计记录,在没有出售意向的情况下,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无形资产,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递延收益——政府补贴”;如果企业消耗的碳排放量超过政府分配的数量,无偿获得的碳排放权无法满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需要,需要从其他企业或交易市场购买时,按实际支付,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资产。

(2)碳排放权购买所得确认为无形资产的计量。对于从交易市场或其他企业购买获得的碳排放权,企业购买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生产产品或经营活动需要时,在购买当日,按购买成本计量入账, 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银行存款”。在后续期间当企业碳排放量出现节余,消耗的排放指标小于购买的排放量指标,按今后使用意图分为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如果企业计划留用到以后经营期间,则可以不进行任何会计处理。二是如果企业打算在近期内出售,则应将剩余的碳排放权配额从无形资产转入到交易性金融资产,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贷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出售时,需要对公允价值变动进行调整,按实际收到价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在未实际出售期间,需要对公允价值进行调整,若公允价值上升,则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碳排放权”,反之则做相反处理。

(二)碳排放权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量 (1)碳排放权由政府分配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量。取得的碳排放权配额方式是由政府无偿分配获得的企业,在排放指标有剩余的情况下,如果持有者准备在近期内将碳排放权指标出售,从中赚取差价获得利润,此时应当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下设置“碳排放权”,按照公允价值计入借方“交易性金融资产”,贷方计入“递延收益——政府补助”。尚未出售的碳排放权,需要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当公允价值出现变动时,按公允价值上升或下降的情况,分别借记或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与之相对应的会计科目贷记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一碳排放权”。(2)碳排放权购买所得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量。对于企业由购买所得的碳排放权配额,当持有目的不是为了企业生产产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所需,只用于短期内出售从中获得价差收益时,在购买当日,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资产项目。企业持有期间,需要根据公允价值波动及时调整碳排放权的价值,当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升高,按升高差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碳排放权”,当公允价值下降,按下降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处理。待到处置该碳排放权配额时,在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三)基于项目进行交易的碳排放权的计量 CDM项目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参与的合作机制,具有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其流程大致为项目设计—东道国批准—审定和注册—监测—核查与核证—签发CERS,用于CDM项目中的碳排放权交易,能够为企业规避未来经营风险,CDM项目的设计根据各国实际情况,具有多种设计方式,符合衍生工具具有很强的灵活性的特点,不同于一般的交易活动,整个流程期间,涉及多个部门机构,跨越时间较长,成本计算也是比较复杂的。如果CDM项目得到批准申请成功,并找到愿意合作的购买企业,则应在“衍生工具——碳排放权”科目下进行会计计量,按申请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确认为“衍生工具”。

关于CDM项目的成本核算,当项目申请注册成功,获得EB批准时,主要相关支出包括:项目文件设计和辅导费用、国际核证机构的项目核证费用、每年的检测和核证费用、项目进行阶段分析和一些相关人员的费用等。在CDM项目申请成功之前,先按照CDM项目发生的实际相关费用支出计入“CDM项目费用”,贷方记“银行存款”或相应的应付科目。当获知CDM项目申请成功,并与发达国家签订合同时,再将“CDM项目费用”转到 “衍生工具”科目中,同时将其差额计入到当期损益。确认为衍生工具的碳排放权后续计量,按照公允价值及时进行调整,并将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若公允价值升高,则借记“衍生工具——碳排放权”,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碳排放权”,若公允价值下降,则做相反的会计处理;如果进行的项目未获得成功,损失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文件设计和辅导费用、国家核证机构的项目核证费用,按实际支出确认为“CDM项目费用”。

三、碳排放权会计披露

(一)碳排放权会计报告 碳排放权交易作为可以反映环境状况并给企业带来收益的新型绿色资产,对它的会计报告方式应当结合传统会计报告方式,但有其独立于传统报告之外的低碳排放权会计报告。基于本文对碳排放权的确认和计量方式,在传统报表中针对无形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衍生工具,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状况,分别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遵循会计报告原则反映碳排放权交易信息以及带给企业的经济利益影响。

在低碳经济环境中,碳排放权交易不同于以往会计活动,它的产生条件不仅仅受经济环境和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生态环境的变化也在制约着碳交易的发展变化。碳排放交易的独特之处就在于要时刻考虑到自然资源环境与社会经济环境的互动影响,在报告时应当核算牺牲环境代价的成本以及环境变动带来的收益或损失。编制独立的碳排放权交易报告有利于企业在低碳时代快速健康的发展,全面反映经济、社会、自然的关系,从而帮助所有者、债权人、社会公众以及有关部门深入了解企业运行状况。对于碳排放权交易中发生的有关碳排放权所带来的区别于传统会计的活动项目,根据信息需要者的决策需要,在借鉴传统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上,采用灵活科学的编制方法进行全面报告,以会计六要素为主对碳排放权会计报告进行探讨。

(1)碳资产可以包括为了减少碳排放量而引进的低碳减排设备、低碳减排先进技术等。

(2)碳负债与传统负债的不同之处在于,碳负债不只是为购买材料、设备而承担的支付义务,还包含企业因破坏牺牲人类共有的环境资源而承担的补偿费用。可以在传统负债会计科目中引入专属于碳排放权的二级科目。如,在“应缴税费”下设置“应缴碳排放罚款”、“应缴碳排放税”;在“长期借款”下增加“低碳设备借款”;“预计负债”下设立二级科目“碳排放负债”等。

(3)碳所有者权益,也会涉及一些不同于传统会计的经营、投资、捐赠等经济管理活动,我们可以建立独立的碳排放权交易核算体系,制定相关会计法规原则,来对这些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报告。碳排放权交易涉及国家的利益,因此,对于国家财政部发放用于环境保护和治理碳排放权交易的专项款,环保部门的捐赠等,都可以在“碳排放资本公积”科目中进行核算;对于所有者对碳排放权交易中碳资产的实际投入,可以增设“碳排放实收资本”科目进行核算。

(4) 碳排放费用,可以包括碳排放减排设备的折旧,减排技术的摊销以及支付的环境费用,在费用科目下针对不同费用的支付原因、用途,设置不同的碳排放费用科目。

(5)碳排放收益和碳排放利润,碳排放收益可以按照收益取得的来源设立相关的会计科目,碳排放收益来源有:由于引进低碳减排设备所减少的环境污染罚款、采用先进技术碳循环使用增加的收益、碳排放权交易项目成果突出而得到的政府奖励等。对应上述收益来源核算碳排放利润,核算方法与传统会计相同。

(二)碳排放权会计披露 随着碳排放权交易的发展,我国经济改革也逐渐趋于与国际化接轨,仅仅披露生产财务活动信息,在低碳经济时代还远远不够。国外很多国家要求企业在年度报告中对经济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披露,在国际大环境的背景下,我国也必须提高环保意识,将环境信息添加到会计披露中。建议在碳排放权交易披露中从经济活动和环境信息两方面入手,完善披露内容。

(1)经济活动的披露。经济活动披露的内容包括:一是碳排放权交易状况的基本说明。企业应对下列情况进行具体的补充说明:企业碳排放权交易的规模、项目方案、合作方式;企业的交易项目是属于采用新能源开发还是采用新型环保技术;企业因碳减排量交易获利或因未能达到减排目标而支付的罚款损失;企业获得的政府碳基金、其他组织的投资、环保组织的奖励等;碳排放交易项目的计划方案,完成进展。二是碳排放权的取得信息。企业取得碳排放权的渠道、指标数量及其价值;初始确认的方式及原因说明;由政府无偿分配的碳排放权指标,要准确说明其持有碳排放权的用途,使用情况,剩余或是超标购买,使用的期限等。三是减排核算。对温室气体减排核算的方法,企业直接减排和间接减排的数量,报告编制方法选择的原因,减排带来的成本和效益等要有详细说明。四是CDM项目概况信息。对企业实施的CDM项目名称、合作方信息、实施的进度、项目所属领域要准确披露说明;企业获得资金的渠道是投资还是筹资方式;项目规划、成本控制和竞争风险要进行解释补充;经相关部门核证的碳减排量,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收益如实披露。五是碳排放权交易额外性评价。额外性是说明企业实施碳排放权交易的必要所在,对检测温室气体减排量和测量由减排带来的利润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额外性评价这一步骤是CDM项目至关重要的一步,企业应当对其进行详细披露。六是碳排放审计管理。主要审计信息的披露包括:内部审计的机构设置;外部审计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对碳排放权交易程序的合法性审核、碳减排量的鉴定和信用的鉴证等。

(2)环境影响信息的披露。环境影响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一是气候问题导致的经济环境变化。恶劣气候引致企业生产经营风险,减排项目目标和战略的改变,全球气候变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能源紧缺带来的使用效率提高等。二是企业经营对环境的影响。企业主营业务生产产品的过程中会释放有害气体,或是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有害物质,要对这些破坏环境的因素进行披露,并对企业采取的治理措施进行说明。三是保护环境管理信息:企业为减少污染引进的技术和购买的设备成本、治理污染的行动措施、对环境造成破坏支付的赔款、政府对企业环保工作的支持等要进行必要说明。

参考文献:

[1]郑玲、周志方:《全球气候变化下碳排放与交易的会计问题》,《财经科学》2010年第3期。

[2]王小波、陈程、曾锴:《低碳经济视角下我国碳会计体系研究》,《国际商务财会》2010年第10期。

作者:毕玉辉

第三篇: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权会计问题探讨

摘要:本文从碳排放权的基本概念入手,介绍了总量控制与交易机制及其在我国的运用,对碳排放权的会计问题进行了学术探讨,认为碳排放权应该确认为环境资产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予以确认。

关键词:低碳 碳排放 排放权

一、碳排放权概述

所谓碳排放权,是指在经过联合国或联合国认可的减排组织认证条件下,国家或企业以增加能源使用效率、减少污染或开发等方式减少碳排放(温室气体排放),因此得到可以进入碳交易市场的碳排放計量单位,又可称为“碳权”或“碳信用”。交易买卖碳排放权即碳排放权交易,简称碳交易。自碳排放权产生以来,碳交易便迅猛增长。按照英国新能源财务公司的估计,到2020年全球碳交易市场将达到3.5万亿美元。

二、总量控制与交易机制及其在我国的运用

目前国外大气和水质交易项目大部分运用总量控制与交易模式,包括美国著名的酸雨SO2计划、南加州海岸带大气管理计划等大气交易项目和美国康涅狄格州长岛湾氮交易计划等水质交易项目。在总量控制与交易机制下,管理当局设定排放权交易机制调控范围内所有企业在规定期间允许的碳排放配额,并以无偿或拍卖的方式进行分配。获得排放配额的企业可以选择减少排放、出手多余配额;或增加排放、购买额外配额。到期末,企业须向管理当局上交与该期间实际排放量相当的配额。在总量控制与交易机制下,企业在收到排放配额时即可将其售出,并利用远期合约进行回购,因此,可用于交易的额度大、时间长,能达到融资的目的。总量控制与交易机制是一种交易的事后审查模式,不需要交易管理机构对污染源间的配额交易进行逐笔审查,确定性较高,可以节省大量管理成本,管理部门只需要进行排污量核定、配额跟踪及对比核查。

我国的排污交易实践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了。2000年以来,随着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总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实施,排污交易逐步在总量控制的背景下进行,出现了为一定区域内或行业内企业进行排污权的初始分配。2010年以来,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湖北环境资源交易所、重庆排污权交易中心、深圳排放权交易所等相继开展了碳交易相关业务。2012年9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到2015年,基本建立碳排放权在市场主体之间和地区之间合理配置的管理工作体系,初步形成适应省情、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和在全国具有重要地位的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广州碳排放交易所也正式揭牌。作为国内第一家以“碳排放权”命名的交易所,在揭牌仪式上完成了130万吨二氧化碳排放权配额认购。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这宗交易,是我国基于碳排放总量控制下的首例配额交易。

三、碳排放权会计问题的学术探讨

排放权及排放权交易的概念是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根据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提出的。对于碳排放权交易的确认和计量属性问题,国内外很多学者进行了相关的探讨。对于碳排放权到底应归属于何种资产,主要有三种意见:确认为存货、确认为无形资产、确认为金融工具。碳排放权计量属性的选择,主要有三种看法:选择历史成本、选择公允价值或现行市场价值、选择动态估价。

从各国的实践可以看出,碳排放权已经成为一种可供买卖的商品,随着其交易的发展,与之相关的碳会计制度变得十分重要,会计急需对这一关系进行恰当的确认、计量和报告。2006年4月,IASB和FASB举行联合会议,将资产定义为“一个主体对其拥有排他的权利或其他权益的现实经济资源。”

在强制减排的环境中,一个企业只有拥有了碳排放权的配额才能向外排放二氧化碳,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才能得以开展。因此,碳排放权属于企业的一项经济资源。目前国内关于碳排放权的研究都表明,碳排放权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资源,并且是一种有价值的稀缺资源。因此,碳排放权应该被认定为企业的一项资产在会计报表中进行确认。

(一)初始计量。在总量控制与交易机制下,碳排放权配额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前都要进行清算,符合流动资产的定义,并且这一资产是和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按照ISAR对环境资产的定义,一个项目能否作为环境资产进行确认首先取决于其是否是企业发生的与企业环境活动有关的成本,即只有符合资产确认标准而被资本化的环境成本才构成环境资产。政府每年为环境治理付出大量成本,而政府的这些支出很大一部分来自于企业缴纳的各种税费。虽然企业在获得排放权配额时是免费的,但追本溯源,企业的排放权符合环境资产的定义,因此排放权在初始确认时应该确认为环境资产。在环境资产科目下专设二级科目碳排放权进行确认。会计计量模式是会计人员以货币为手段将会计信息进行处理的过程,实质是确定经济主体所发生经济事项的入账价值。在完善和发达的排放权市场中,这一环境资产的公允价值也较容易取得。

(二)后续计量。企业在持有碳排放权期间,对于碳排放权发生的相应收益,可以在“投资收益”科目中进行核算。在后续计量时,应采取公允价值的计量方式。公允价值计量可以准确把握市场变动情况,及时反映真实价值。对碳排放权的价值在资产负债表日应进行再确认。鉴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碳排放权在期末的价值应以公允价值反映,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由碳交易所可靠取得其市场价格确定其入账价值,以实时准确反映其价值。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其公允价值变动会计处理如下:当公允价值上升时,借记“环境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碳排放权”科目;当公允价值下降时,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碳排放权”科目,贷记“环境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科目。

碳排放权作为环境资产其减值处理同样也可以参照资产的减值处理。

参考文献:

1.吴娓,马慧知.碳排放交易机制下的会计处理问题探讨[J].会计研究,2011,(9).

2.王爱国.我的碳会计观[J].会计研究,2012,(5).

作者:王琼

第四篇:低碳经济背景下的低碳会计研究

摘 要:低碳经济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升级,新能源开发等方式,最大限度实现节能减排,从而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新型经济形态。低碳经济的出现极大地推动了低碳会计的发展,掀起了企业财务管理新一轮的革命。本文从低碳会计目标、假设、会计报告及其披露等方面进行了简单的探讨,揭示了低碳经济背景下的会计实质。

关键词:低碳经济背景;低碳会计

碳会计首先是由澳大利亚迪肯大学的Stewart Jones教授提出,他将碳排放、鉴证及交易等问题统称为碳排放与碳固会计。此后,随着与低碳经济相关产业和学科的蓬勃发展,低碳会计作为一个新的会计领域逐渐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目前,关于低碳会计的定义国内外基本达成了共识,本文在综合前人研究基础上,提出低碳会计是一门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对企业履行低碳责任、环境保护等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学科。与传统会计相比,低碳经济背景下的会计目标、假设、会计报告及其披露等事项均发生了相应变化。

一、低碳经济背景下的低碳会计目标

与传统会计目标相比,低碳经济背景下的会计目标发生了显著变化,强调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涉及企业的永续经营和资源环境问题,凸显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具体看,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基本目标,即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敦促会计主体通过技术创新、节能改造等手段进行低碳、绿色生产。第二层次是具体目标,即披露关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会计信息,为各方利益相关者提供决策所需要的信息。

二、低碳经济背景下的低碳会计假设

(一)会计主体。较传统的会计主体,低碳经济背景下的会计主体被赋予了新的内涵,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企业层面的微观主体。在低碳经济背景下,企业在谋取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必须兼顾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等社会责任。因此,在核算的时候,应将企业资源环境的价值消耗、留存量、节能减排量等指标纳入会计核算体系,以便在了解企业资源状况的同时能准确核算企业环境资源投资的成本与收益。二是社会层面的宏观主体。环境问题是全社会的责任,需要社会各界的通力合作,所以低碳会计不仅要考虑企业自身资源消耗与环境保护的情况,还要考虑与社会及其他会计主体之间的环境联系。

(二)持续经营。传统会计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进行核算,但在低碳经济的背景下,可持续经营是指企业必须走低碳发展之路,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升级,新能源开发等方式降低对环境的扰动,从而实现企业、社会和环境三者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

(三)会计分期。会计分期假设把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为连续、长短一致的时间段,即会计分期。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企业会对一定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指标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而在低碳经济背景下,企业不仅要考虑传统的会计分期,还要考虑节能减排、污染治理的周期。由于将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碳排放的支出分配到各个收益期既困难又不切实际,而收益的长期性更增加了分期的难度,因此,对于低碳会计而言,如何准确地确认和划分节能减排、污染治理的收益期将是未来的重中之重。

(四)会计计量。传统会计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包括历史成本、公允价值、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等五种计量属性。但在低碳经济背景下,环境污染程度、排放量等指标很难用货币进行量化,这就要求会计的计量属性必须更加多元化,除了货币计量,还应包括非货币计量和实物计量。首先,在以货币为主体的基础上,应适当引入“二氧化硫”、“标准煤”、“氮氧化物”等计量指标。但是,低碳会计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建立起一套系统的低碳会计体系,因此以节能量作为唯一计量标准既不现实也不科学。其次,要引入会计计量的新理念。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五种计量属性已无法满足企业低碳发展的需求,可以引入节能机会成本的概念。节能机会成本是指用于技术改造和节能减排而放弃用于其它“非低碳”方面投入将会面临的利益损失。最后,应建立以碳排放权为核心的计量体系。当前,随着我国排污许可证交易制度的不断完善,各地纷纷开始了碳排放权交易的探索。关于采用何种计量属性,学术界目前存在两种观点,分别是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对于企业而言,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三、低碳经济背景下的会计报告及披露

目前,我国许多企业的低碳环保意识不强,而我国的会计准则对此也没有强制性的规定,致使大部分企业不会也不愿主动披露低碳会计信息,即使披露,低碳会计的信息质量也无法得到保证。鉴于此,规范的低碳会计信息披露是十分有必要的。

传统的会计信息披露形式包括财务报告和单独报告两种,低碳经济背景下的低碳会计信息披露也可以采取这两种形式。一是在传统会计报表中增列低碳会计项目,在不改变原有报表形式的前提下加入低碳会计信息。也就是将能够以货币形式量化的低碳信息反映在会计报表和相应的科目中。对于无法用货币形式量化的信息,可在附注中加以报告和说明。二是独立的低碳财务报告,即把与企业污染治理、生态保护相关的信息集中反映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中。

总之,在低碳经济背景下,传统会计目标、会计假设、会计报告及披露等都发生了相应变化。只有不断对会计体系进行完善,才能适应新时期低碳经济的要求,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参考文献:

[1]程林秀.低碳经济背景下的低碳会计[J].商业会计,2012(6)

[2]瞿凤云.低碳经济视角下的低碳会计思考[J].管理观察,2013(17)

作者:刘思思

第五篇: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研究

摘要:本文在介绍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分析总结我国在碳排放权交易会计核算上存在的问题,尝试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方式,并总结了我国实行碳排放权交易会计核算体系的保障措施。

关键词:低碳经济 碳排放权 碳排放权交易会计

低碳经济已经成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改善人类发展模式的基本方向与核心问题之一,也是我国面临的重大机遇和挑战,而碳排放权及其交易又是其中的焦点。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在近年来获得了迅速的发展。按照低碳经济的发展思路,兼顾自身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应运而生。但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尚无碳排放权及其交易方面的规范,碳排放权交易面临诸多需要解决的会计问题。

一、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相关概念

(一)碳排放权。碳排放权,是指由法律认定的在一定额度内的含碳化合物的排放权利。该排放额度的制定需要综合考虑企业历史排污水平、减排技术、减排成本,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因素。

(二)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碳排放权交易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量度,对企业因碳排放权的相关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会计计量、会计记录以及进行会计信息报告与披露,并以此来认定和解除受托责任的经济控制系统。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在低碳经济的背景下应运而生,而企业在进行碳排放权交易时也能够掌握相关会计信息,所以应该对整个交易以会计的方式进行记录、反映。

二、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一)概念无法统一。目前理论和实务界对于碳排放权的性质还没有明确,所以碳排放权会计属性就无法确定。碳排放权是否可以确认为一项资产?如果碳排放权符合资产属性,那么应该将其归类于哪类资产呢?核心概念无法统一成为了阻碍制定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准则的原因之一。

(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不成熟。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一个全国性的交易平台,参与者只是在其所在的交易试点进行相关交易活动,无法走出本地区进行碳排放权交易。企业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认可度比较低,而且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透明度也存在质疑。在不同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其活跃程度也不同。在活跃程度不同的情况下,企业和相关研究机构从中可以获取的信息也就不同,资源分布就会不合理。这些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对碳排放权的确认和计量。

(三)信息披露不完善。我国企业非常关注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事项披露的重要性,即企业应该以重要性原则为指导。目前,我国企业中很少对碳排放权交易会计信息进行披露,即使披露了,披露的信息也很少,而且一般也没有经过专业的审核和鉴证,可信度比较差,有些企业甚至为了简化起见,对其不进行披露。

(四)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我国对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规则的制定并不十分充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相对混乱的局面,因此我们应重视对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制度的建立,来解决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三、碳排放权交易会计体系的构建

(一)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对象的确认。笔者认为,不应该简单地将碳排放权统一确认为某一种资产,而应该按照来源和持有目的分别确认。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碳排放权主要有三种来源:第一种是政府无偿分配的;第二种是企业通过自行开发获得的即通过CDM项目;第三种是企业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购买的。企业购买的碳排放权交易的用途又分为两类:一是为了弥补当期的超额碳排放量所造成的排放权的不足;二是为了短期持有以便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上赚取差价。对于政府免费分配的、为了弥补企业需求不足和企业通过CDM项目自行开发的部分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对于为了持有而获取收益应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二)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对象的计量。在碳排放权交易会计计量属性的选择上,我国目前主要有两种,即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笔者认为,应根据碳排放权的来源不同,在对其进行初始确认时,计量属性的选择应有所不同:政府无偿授予的,按公允价值计量;自行研发的,按实际成本确认;企业自行购买的,按公允价值计量。而对于碳排放权的后续计量,为了更好地与国际接轨,也为了更好地体现碳排放权的价值,应该选择公允价值对其进行计量。

(三)碳排放权交易会计记录。笔者认为,企业应该将持有的碳排放权根据其不同来源和持有意图分别进行确认。

对于我国政府无偿分配给企业的碳排放权,企业没有为此付出相关的成本,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科目,贷记“递延收益——政府碳排放权补贴”科目;对作为无形资产的碳排放权进行摊销时,应借记“环保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当年末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时,公允价值增加计入“资本公积——碳排放权增值”,公允价值减少计入“营业外支出——碳排放权减值”;假如企业持有的碳排放权有剩余,可以对其进行出售,出售时,借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科目,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并将原计入“资本公积”或“营业外支出”的金额按出售部分占全部碳排放权的比例转出;当无偿授予的碳排放权不足以弥补企业的碳排放需求时,借记“环保费用”科目,按其差值贷记“其他应付款——碳排放权”科目。

如果是企业自行开发所获得的碳排放权,首先应该按照整个项目所付出的实际成本进行初始确认,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科目。对于该部分的后续计量,企业应该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公允价值增加时,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碳排放权”科目;公允价值减少时做相反处理;出售碳排放权时,根据国家的规定,将上缴国家的部分计入“其他应付款”,而且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国际税费和国内资源税,将其分别计入“应交税费——国际适应性基金”和“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同时将持有期间的市场价值变动算作此次投资所获得的利益,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碳排放权”科目,将其最终的差额计入到“营业外收入”当中。

当企业从交易市场上购买碳排放权以弥补不足时,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科目,贷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碳排放权”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科目。

企业购入欲近期内持有以获利的碳排放权时,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科目,发生的取得该资产的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公允价值增加时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碳排放权”科目;公允价值减少时做相反处理;出售碳排放权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科目,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拥有期间的市场价值变动算作这次投资所获得的利益,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碳排放权”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或作相反处理。

(四)碳排放权交易会计信息披露。目前,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的信息披露主要有两种形式,即表内披露和表外附注。我们可以将碳排放权交易会计产生的会计科目融入到传统的会计科目当中,丰富现有财务报表的内涵,在资产负债表中可以将“无形资产——碳排放权”“环保费用”“应交税费——国际适应性基金”等科目进行列示,也可以将因购买或出售碳排放权所产生的现金流出或流入在现金流量表中进行列报;目前在表内披露的基础上还有一种方式,即在原有财务报表之外,根据碳排放权交易信息编制独立的碳排放权交易会计报表,从而组成最终的财务报告。企业在表外附注中也可以文字和图表方式披露一些碳排放权细节,比如政府发放的碳排放配额、企业碳排放的减排目标以及实际减排情况等。

鉴于我国当前在碳排放权交易会计信息方面尚处于初始阶段,在政府职能的监控之下,应该鼓励更多的企业在原有报表的基础上增加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相关科目进行表内披露。随着碳排放市场的不断成熟,我国企业也应结合表外披露对其会计信息加以完善,并且碳排放权信息披露准则的不断规范,编制独立的碳排放交易会计信息报告将有可能成为一种趋势。

四、构建碳排放权交易会计核算体系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的法律基础建设。将碳排放权交易在法律的层面制度化,可以为企业的碳排放交易活动提供指导和指明发展的方向,而且对于规范企业的经济行为具有重要的影响。而现阶段我国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的立法尚处空白,碳排放权法律制度的缺失制约了各个企业之间的碳排放权交易活动,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与发展,所以制定有关碳排放权交易及其会计的法律规范具有重大意义。

(二)加强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职能。政府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资源,成立专业的组织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对企业的碳排放交易活动进行指导和监测,并从中注意总结经验与教训,政府要使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避免企业出现弄虚作假的现象,充分发挥政府的各项职能。同时企业的管理者和财务人员也要积极配合政府的工作,提高自身的责任感,为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相关准则的制定贡献力量。

(三)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的先进成果。目前我国在碳排放权交易方面的研究还只是集中在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的核算方面,对于其报告和披露研究很少,国际上很多先进的理念、手段和方法值得我们去学习和借鉴,所以我们应该积极主动与国际接轨,可以到国际上的相关机构进行考察学习,然后再结合我国的国情,分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准则。

(四)加快培养碳排放权交易的综合性会计专业人才。碳排放权会计涉及的学科众多,所以应加快培养既具备会计相关知识,同时又具备环保、生态建设等知识的跨学科的综合性人才,以适应并满足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发展的需要。X

参考文献:

1.任奔,凌芳.国际低碳经济发展经验与启示[J].上海节能,2009,(04).

2.彭敏.我国碳交易中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初探[J].财会研究,2010,(08):48-49.

作者:田宇

上一篇:体育教学管理论文下一篇:数学与生活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