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系统医疗纠纷论文

2022-04-20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权利意识是法律意识的核心内容。一个国家的社会成员权利意识较为发达时,代表着全体公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也显示着国家法治建设的进步。中职医学专业学生作为将来的医务工作者,加强对其权利意识的培养,对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有效避免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今天小编为大家推荐《监狱系统医疗纠纷论文 (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监狱系统医疗纠纷论文 篇1:

罪犯死亡与涉医纠纷处理的法制建构

摘要:转型社会与多元发展对监狱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社会公众对于监狱工作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考量的维度亦日趋多元。随着罪犯及其家属监督意识和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因罪犯死亡及涉医纠纷案件的处理问题所引起的上访、上诉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个中的原因虽然繁多,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当属法律法规自身存在的诸多缺失。这种缺失不仅表现在适用条款的模糊性方面,而且还体现为具体适用中的“二元性”,故亟须在监狱法修订时予以完善。

关键词:监狱法;医疗纠纷;死亡鉴定;诉权

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执行刑罚是一种刑事司法行为,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或涉医纠纷方面的处理应遵循《监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而不应笼统地适用社会上劳动保险或有关医疗事故处理的规定。但是,1994年制订的《监狱法》,其已难以为新形势下监狱工作提供适度的法律依据。这一问题,在罪犯及其家属的监督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涉医上访事件逐年上升且“闹访”现象时有发生的今天被逐渐放大,凸显出我国罪犯人权保障水平的低下,也给实际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困扰。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狱法》的规定原则性太强,缺乏可操作性

随着1994年《监狱法》的颁行及《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刑事法律制度的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我国监狱的法治进程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但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由于《监狱法》某些方面不够完善,且与《监狱法》相配套的《监狱法实施细则》至今未能出台,致使诸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的部分条款因为“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一般法理无法适用,故监狱行政在执法上缺乏规范、统一的标准,一些原则性条款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例如:《监狱法》第54条、第55条、第72条及第73条对涉及罪犯医疗卫生、工伤、因劳动造成的死亡作出了规定,但均为指导性的原则,没有具体的实施标准,也没有对医疗纠纷发生后的赔偿问题作出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可供参考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也只是在第5条第6款,有“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服刑人员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应予赔偿”这一模糊的表述,并无具体的标准。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保外就医的有关规定已经多年未予以修订,与时代发展不相适应

《监狱法》制定于1994年,《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制定于1995年,而《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及《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则制定于1990年,其中为精神病犯鉴定提供依据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制定于1989年,这几个涉及罪犯医疗纠纷的主要法律法规均制定于1995年前,近20年过去,时代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受制于当时的经济和医疗发展水平制定的法律法规已经与现在的形势不相适应,但许多法规却未能得到及时的修订,还是处于暂行或者试行状态。例如:《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对有些疾病界定的病残范围狭窄,条件限制较多,某些重病罪犯囿于此而长期滞留监狱,造成病情加重甚至死亡,直接导致了医疗纠纷。而《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对第三十种情况规定“其他需要保外就医的疾病”较为宽泛,随意性大,造成了实践上操作的困难,容易成为罪犯或其家属上访的口实。

(三)执法环境多元化,相关法律法规不衔接,出现“多头适用”的困境

根据《监狱法》第17条的规定,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可以暂不收监。但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收监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则明确要求各地监狱首先将其他部门送交的病残罪犯收进来,然后再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保外就医手续,即便是患有严重疾病的也必须先收监。作为一个部门规章,《通知》的法律效力显然低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监狱法》。且在实际工作中,先行收监再申报保外就医将面临较大的阻力和障碍,其间一旦罪犯发生意外,极易引发“闹访”事件。这种突破法律规定的做法,减轻了公安机关的治安压力,却加大了监狱安全稳定的压力,也给监狱及民警带来了更大的执法风险。

(四)对罪犯死因鉴定有“自做法官”的嫌疑,缺乏客观性,难以获得家属的信服

罪犯死亡(包括“猝死”)作为最易引发监狱医疗纠纷的原因,其死亡鉴定却是由监狱做出,严重违背了“任何人不得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难以对罪犯家属形成有效的说服力,导致其上访,极大影响了监狱的监管安全稳定。但这一原则,却在事后的司法部的批复文件中得到了确认。

(五)对罪犯权利特别是诉权保护不足,自由裁量权过大的补偿条款在执行中容易出现“双重标准”

《监狱法》第73条规定:“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这意味着一旦出现医疗争议,只能由监狱参照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争议处理机关为刑罚执行机关,既不适用劳动仲裁程序,亦排除了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审判权、罪犯对监狱的诉权,而“参照”则意味着监狱可以根据也可以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其赔付标准也因此千差万别,极易诱发罪犯及其家属的不满。

以死亡为例,如按照《国家赔偿法》,罪犯家属可以获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以及和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费”,其中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而如果按照《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司发[2001]013号)的规定:“罪犯因工死亡,发给直系亲属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标准为相当于48个月本人劳动酬金加基本生活费。有供养直系亲属的,根据供养人数,酌情增发,增发数额最多不超过12个月本人劳动酬金加基本生活费。罪犯因工死亡,监狱最多负责3名亲属参加丧葬的食宿、交通费。”其中,罪犯劳动酬金和基本生活费按上年监狱所有罪犯劳动酬金和生活费实际支出的平均数计算。如果按照《国家赔偿法》,则监狱负担沉重⑤,而按照《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的标准,又难以安抚家属情绪。于是在实际工作中,监狱往往“看菜下饭”,随意划定赔付标准,执法风险也随之产生。

二、原因发生的特殊性

(一)监狱与罪犯之间的关系是特殊的刑事司法行为

虽然监狱属于司法行政系统,监狱人民警察也被列为公务员序列,但作为管理者的监狱与被管理者的罪犯,并非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不是行政行为,而是刑事司法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刑事司法行为的主体,只限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军队保卫部门。行政行为的主体范围比较广泛,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委托的人以及法律授权行使行政权的单位。刑事司法行为必须是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如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通缉、搜查、收押、监外执行、减刑假释、保外就医、释放监狱服刑人员等。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将刑事司法行为和行政行为区分开来,将刑事司法行为列为不可诉行为。《国家赔偿法》第3章已经明确将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承担的赔偿责任列入刑事赔偿范围,和行政赔偿区分开来,因此罪犯的医疗纠纷案件不为行政法律关系调整。

(二)监狱医疗机构主体及相关管理人员的特殊性

《监狱法》第54条规定:“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因而,作为罪犯在服刑期间的主要就医场所,监狱医院⑧承担了对罪犯治疗的主要责任,也成为罪犯死亡或涉医纠纷的“多发地”。但从医疗主体来看,监狱医院并不符合法定医疗机构的标准。根据1994年颁行的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6条之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而实际上,仅就第6条来看,监狱医院为监狱内部的一个内设部门,并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也就是不具备医疗机构资格。一个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医疗主体与罪犯发生的关系,不应视双方之间的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医患关系。

(三)罪犯与监狱关系的不对等性导致罪犯缺乏救济渠道

由于罪犯的服刑人身份,其与监狱有着天然的不对等性。以极易引发罪犯伤残的工伤事故为例,从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合同为双方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才告成立,这是诺成合同成立亦即一般合同成立的规则,也是社会上一般劳动合同的基础。而《监狱法》第4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第69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可见,罪犯所从事的劳动是一种强制的改造,双方并非平等的主体。双方不存在、也不可能在自愿的基础上签有《劳动合同》,这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不适用《劳动法》,也就不适用《职工工伤保险条例》。而人身损害赔偿作为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由于罪犯和监狱之间的不平等性,这一救济渠道也不对罪犯开放。

从法律关系主体要素来看,当发生医疗纠纷时,原告向监狱主张权利,监狱作为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主体,毋庸置疑。但罪犯不能按照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其与监狱的权利义务,只能以罪犯身份按照有关监狱与罪犯的法律规范确定其权利义务,监狱不是民事案件的适格主体,而且按照应适用的法律规定,罪犯在与监狱的工伤和医疗纠纷中依法不享有诉权,这凸显出我国对罪犯人权保障程度的低下,严重影响了我国监狱在世界上的形象。

三、监狱罪犯死亡及涉医纠纷法制问题探讨

(一)完善一部法律,建立起自上而下完备的监狱法律体系,解决好各相关法律之间的协调性问题

《监狱法》作为监狱的根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性质,其他相关的部门规章皆需根据其制定,由于太过笼统简单,又缺乏相关配套实施细则,以致当纠纷发生时出现无法律依据可以支撑和保障权利的尴尬境地。当务之急一是应当尽快对《监狱法》进行必要的修改,解决好《监狱法》内部的协调性问题以及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不一致的问题,保持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完整性和严肃性,制定出台《监狱法实施细则》,对《监狱法》有关条文的落实与贯彻做出具体的规定,使之成为民警看得见、摸得着、易掌握、易操作、能够起指导作用的东西。二是应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工作需要,结合变化了的医疗发展状况,制定《罪犯医疗事故补偿办法》、《罪犯权利保障办法》等内部管理的规章,修订有关保外就医及医疗鉴定的标准,以制度的形式对相关程序以及操作行为进行规范,形成一套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尽可能地减少自由裁量空间。

(二)建立完善罪犯医疗保障制度,对罪犯医疗救治的范围、标准乃至费用做明确的规定

罪犯医疗纠纷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监狱为罪犯提供的是免费而基本的医疗保障,且对于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承担的问题,法律上还是空白,以致监狱在保障罪犯健康权资源的有限性与罪犯遇重病超范围治疗之间的矛盾中左右为难。应当明确医疗救治的范围和标准,适当设定罪犯自付费用的比例,这将有利于打消罪犯小病大看的念头,也令其失去上访的口实。

2012年2月8日全国医改办公室系统工作会议的数据显示,201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超过13亿人,覆盖率达到95%,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从2010年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2011年的200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由60%提高到70%左右。这也显示,无论是从人道主义还是从人权保护的角度出发,将罪犯医保纳入或者参照社会医保体系都是必要而且可能的。

如予以参照,由监狱为罪犯上缴或自付医疗保险费用,加入医疗保险或大病救助机制,建立医疗损害赔偿基金或重大疾病保险基金,小病仍由监狱负责治疗,大病由医疗保险统筹解决,补偿则由医疗损害赔偿基金支付,将罪犯医疗纳入社会医保体系,实现罪犯疾病医疗社会化,使罪犯享有更加充分的医疗保障,实现罪犯疾病医疗社会化。这一改革与我国广大人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是一致的,也有助于分散因罪犯死亡或医疗纠纷而引发的风险。

(三)扎紧一个入口,疏通一个出口,厘清模糊条款,明确收监及保外就医的条件及标准

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步伐,特别是应当修订部分表述模糊的条款,一是扎紧入口,如《监狱法》第17条“暂予监外执行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收监”,这一“社会危险性”是相当模糊而且难以操作的概念表述,应当予以明确量化标准和评估办法,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二是畅通出口,如在《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2条规定了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可准予保外就医,但事实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原因即是缺少与之配套的具体操作制度和实施细则,而监狱又没有权限来制定此项制度,因此无法认定,也无法为这些老病残犯用此条款来办理保外就医,一定要等到病情达到第2条第1、2款的条件才启动保外就医,从而造成被动,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操作细则,以确保危重病犯应保尽保,从入口和出口两个方面减少监狱的监管安全隐患,相应降低监狱的执法风险。

(四)完善一个鉴定机制,明确有关罪犯医疗鉴定标准,使之符合程序正义

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当出现医疗纠纷时,现行的鉴定结果时常受到罪犯或家属的质疑,其根源在于监狱集“裁判员”和“运动员”双重身份于一身,所以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作为客观独立的法律监督部门,一方面有必要关口前移、适时提前介入,监狱也应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框架下,与驻监检察室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沟通协调机制,在保外就医工作上构建急保联动机制。另一方面作为权威的第三方,法律应明确驻监检察室在涉医纠纷发生后及时主持鉴定工作,有效打消罪犯或家属的疑虑。这样既有利于更好地对监狱进行法律监督,也有利于做好善后工作。但考虑到驻监检察室现实人员配置的不足,如果一下子将全部的医疗鉴定交由检察机关进行也是不切实际的,故建议将相关条文修改为:“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生医疗事故的,仍由监狱做出鉴定,有异议的由人民检察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再次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主持死因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结论。”

作者:王洪

监狱系统医疗纠纷论文 篇2:

中职医学生权利意识培养初探

权利意识是法律意识的核心内容。一个国家的社会成员权利意识较为发达时,代表着全体公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也显示着国家法治建设的进步。中职医学专业学生作为将来的医务工作者,加强对其权利意识的培养,对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有效避免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中职医学生权利意识现状

权利意识是一种特殊的意识,是指特定社会的成员对自我利益和自由的认知、主张和要求,以及对他人认知、主张和要求利益与自由的社会评价。权利意识主要包括权利认知、权利主张和权利要求三大部分。笔者通过近几年的教育实践和研究,认为中职医学生权利意识呈不断增强的趋势,但整体认识水平仍然偏低,在权利认知、權利主张和权利要求等方面仍然比较薄弱。

1.权利要求不强烈

当代中职医学生大多为90后,独生子女较多,没有任何生产劳动经历,缺乏经济独立性,更缺乏人格上的自我经济独立要求。长辈们对他们的过度呵护,往往“替代”其责任、“剥夺”其义务,这样就减慢了其独立与成熟的进程。他们对权利义务知识的掌握和实践,更多是通过接受“应该”和“不准”式的行为命令而获得的,灌输式教育模式的教育又让他们缺乏对权利义务知识的思辨解释系统,不能引发内心的深入思考,因而他们没有表现出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强烈主张,积极主动了解权利内容的迫切性也不明显。

2.权利认知不清晰

中职医学生对自己应该或实际享有的权利认识模糊,对相关法律理论知识一知半解。尽管目前中职学校都开设有《职业道德与法律》课,但并没有完全让中职生从思想深处理解权利和自由到底意味着什么。对于那些和自身密切联系、现在和将来能够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律,诸如《职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职医学生们并不熟悉。

3.权利主张不理智

中职医学生在校期间对关系自身利益的权利,如人身权、平等权、受教育权、就业权等关注度较高,并迫切希望学校确认并改善他们的这些权利。在遇到损害自身权益或令自己不满的事情面前,他们往往不能理智处理。其中大多数人会选择默默忍受,一部分会先想到让家长出面解决问题,少数人会有过激言行,有人会诉诸法律,希望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二、中职医学生权利意识培养的意义

中职医学生是未来的准医务人员,加强他们的权利意识教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培养高素质的中职医学生

要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就要提高其包括权利意识在内的法律素质。重视中职医学生的专业技能培训,更要重视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这样才能最终实现中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

2.有利于为未来培养合格的医务工作者

医学是一门科学性、服务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在整个医疗活动中,医务工作者作为主导者,首先要明确和重视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这样才能保证诊治工作的科学性、合法性。中职医学生作为一名准医务工作者,不仅要学习精准的医疗技术,还要具备较强的权利意识。

3.有利于医患关系的和谐

近些年来,医疗纠纷日益增多, 严重影响了医学秩序, 甚至酿成社会风波。究其原因,除医疗技术水平的原因外,另一主要原因就是一些医务工作者的权利意识不强,在接触患者、进行治疗时,往往忽略患者的正常需要和应享有的权利,不愿与患者耐心沟通,把患者置于被动位置,侵犯患者的合法权利。加强中职医学生的权利意识培养,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他们工作后有效地避免和处理医疗纠纷。

4.有利于实现卫生法的教育目的

随着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我国的医学模式正在由纯生物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转变。作为未来重要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的卫生事业成为人人都需要的社会公益事业。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卫生事业正在向法制化管理转轨,各项医疗活动、各种新的课题、新的医疗诊治手段,都将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用法律手段加以规范和调整。正因为如此,对于中职医学生来说,在校努力学习和了解更多的卫生法律知识,把握将来工作中需要注意的法律事项,能进一步推动我国卫生事业的法制化进程。

三、提高中职医学生权利意识的措施

要切实提升中职医学生的权利意识,关键是要树立良好的法律文化意识,营造和谐的权利氛围。

1.完善相关立法,加强制度建设,提供权利保障

首先,国家要加强立法,完善中职教育法律法规,学校要整顿清理校内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好中职医学生的权利保障机制,搭建主张权利的平台,让中职医学生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发展中职医学生的权利意识提供可靠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其次,学校要建立健全对管理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尤其要注重学生对管理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强调学生的监督权利,使所有的管理行为都能依照法律法规进行。

2.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水平,营造尊重权利的社会氛围

近些年来,医疗纠纷不断发生,部分原因还在于多数患者法律意识较弱,维权方式、方法不合法。所以,要提高中职医学生的权利意识,就要在全社会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宣传医患双方在卫生服务中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把卫生法制宣传教育融入为群众服务的每一个环节,提高全民法律水平。

3.精心设置课程,加强校园法治环境建设

学校是中职医学生学习、生活和成长的主要场所,加强学校法治教育环境,是提升中职医学生权利意识的最有效措施。首先,学校要精心设置课程,以《职业道德与法律》课为重点,以其他专业课为补充,教育广大中职医学生了解公民的权利,认清权利实现的条件,明确权利维护的途径。其次,学校要充分利用校内外资源,通过组织模拟法庭、监狱参观、法庭旁听、现场庭审进校园等活动,以及建立法律实习基地、聘请法官法律讲座等,提升学生的权利意识。特别是在中职医学生实习前,要对其加强卫生法律法规内容的专题教育,以利于其在实习岗位上深入体会和运用。再次,还要加强对教师及学生管理人员的权利意识教育。教师要发挥教育者对学生权利意识发展的示范效应,做到重视学习、了解自身和学生的权利内容,承认并尊重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避免用管理权力压制学生的正当权利;充分考虑学生的参与权、知情权和批评建议权,让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权利观念和寻求正当的维权方式。

4.中职医学生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权利意识

中职医学生虽然在小学和初中接受过一些法制教育,但由于当时书本知识浅显,年龄较小,因此对法律的认识范围十分有限,对将来的工作和生活来说是远远不够的。受社会法制环境的影响,现代青年学生的权利意识已经明显增强。因此,中职医学生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质,主动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

总之,中职医学生权利意识的培养、提高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和学生自身的高度重视和紧密配合。鉴于中职医学生将来就业方向的特殊性,以及社会卫生事业发展趋势,中职医学生的权利意识培养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培养方法的正确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还有待深入研究。

(作者单位:河南护理职业学院)

作者:陈方

监狱系统医疗纠纷论文 篇3:

浅谈基层监狱医务所政工工作

摘要:监狱是关押违法犯罪行为的服刑人员的场所,是维护国家安定、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是实现社会和谐发展、人民幸福生活最后的钢铁防线。基层监狱医务所是监狱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监狱内服刑人员的医疗、卫生防疫等工作,是实现监狱安全稳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攻坚阶段,面对新时期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的多元化、复杂化,面对基层监狱工作的新常态,给基层监狱医务民警的思想政治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以及新的要求:如何做好基层监狱医务所的政工工作。

关键词:基层监狱医务民警;形势;问题;政工工作

作者简介:苏继恒(1987-),男,山西文水人,2010年6月毕业于武警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现为山西省汾阳监狱科员。

一、基层监狱医务民警的思想政治工作面对的形势

(一)现今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攻坚阶段,也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要取得决定性成果的“十三五规划”的重要时期,广大的党员民警必须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

(二)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尊重罪犯人权、体现人文关怀逐渐成为普通老百姓心中的共识。特别是我国信息化建设的快速发展,互联网络的迅速普及,高墙内的世界越来越被人们熟悉并更多的出现在公众视野当中,并且现今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各种诱发违法犯罪的因素更加复杂。监狱管理工作正面临着社会舆论高关注、执法高风险、安全高压力、工作高标准、事故严追责的新常态。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和平正义,如何严格执法、规范执法,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以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的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增加社会的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成为基层监狱民警应对新形势下的严峻挑战。

二、基层监狱医务所思想政治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对思想工作认识不够

没有把思想政治工作提到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没有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基层监狱医务民警担负着整个监狱服刑人员的诊疗工作及卫生防疫工作,工作量大,工作负担沉重,基层监狱根据监狱的实际情况将一部分有医学知识或者曾经是医生的服刑人员代替部分医疗服务,因此,医务民警还承担着对这一部分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一旦有了医疗纠纷,举证处于不利地位,给监狱的医疗安全带来隐患,而容易酿成医疗纠纷。如果这部分医务服刑人员出现打架斗殴致死、自杀等非正常死亡时还负有管教责任。所以认为思想政治工作无关紧要,并不会对自己的日常工作产生益处。

(二)对基层医务民警的激励机制不足,加大了思想政治工作的难度

一方面,监狱是关押服刑人员进行劳动改造的场所。监狱在对服刑人员进行教育改造的同时,还进行生产加工。生产加工产生的经济效益直接关系着监狱日常支出、民警职工的奖金福利。因此,一些政策倾斜、奖金比重难免偏重于生产加工方面,减少甚至忽略医疗保障的经费的投入,而基层监狱医务所不能自主经营,医务民警的奖金福利较低;另一方面,监狱医务所由于局限性,医务民警医疗职称的上升空间不大,而监狱对医务民警的学习培训的投入不大,最近几年甚至是零投入,医疗水平相对较低。这样就难免让一部分人产生抱怨,进而使得思想政治工作的难度加大。

(三)思想政治工作者本身工作态度和工作方法的不当

思想政治工作面对的是人,着眼点是人的思想意识,看不见,摸不着,没有硬性的指标规定。因此,一些人做思想政治工作只做表面文章,不考虑实际效果,不善于分析总结,看不到事物发展的趋势和走向,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对医务民警工作性质、服务对象的研究,不能提出切合实际的不同要求,对思想政治工作缺乏信心和激情,不能认识思想政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许多医务民警抱着被强迫教育的态度来听讲,而且有时候光发文件,走走过场,很难产生好的效果。上级和下属也无法得到有效的沟通,最终思想政治工作得不到合理的开展,从而对监狱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三、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医务所思想政治工作的对策

思想政治工作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和影响因素,严重制约着管理与医疗工作的良好运行,影响监狱的监管安全与医疗安全,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性也就更为迫切和必要。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进行多方位综合考虑,从目前来看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完善思想政治工作的运行机制

必须完善新的监狱医务民警思想工作运行机制。医务所要把一部分工作重新转移到贯彻落实思想政治工作上来,把其作为“一把手工程”,“一把手”分管思想政治工作,并且是第一责任人,做到主要资源用于思想政治工作。要整合资源,培训和造就一支具有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等专业知识的政工队伍。要健全思想政治工作机构,配齐配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和工作机构的人员,要健全和完善政工工作考核机制,把思想政治工作成效列入各级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的内容。

(二)提高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素养

1.思想政治工作有必要坚持对医务民警开展爱国主义教育。通过加强医务民警的爱国教育,坚定医务民警的爱国主义的立场,激发医务民警对国家的热爱并转化为工作的动力。

2.当前,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东西方文化相互碰撞,传统文化和新思想相互交融,医务民警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出现了多样化趋势。为此,我们必须在监狱内部树立社会主义的主导观念,积极广泛地开展社会主义教育,增强医务民警的社会主义意识。

3.在监狱医务所内部开展集体主义的教育有利于使医务民警认识到人与人、人与集体之间的关系,能够有利于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个人发展与监狱医务所发展的关系。集体主义教育是产生内部凝聚力的重要手段,监狱医务所只有坚持集体主义精神才能增强医务民警的凝聚力,从而引导医务民警把工作的热情倾注在推动监狱医务所的发展进步和建设上。

(三)提高思想政治工作者的素质

明确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性和责任,从根本上改变过去思想政治工作者认为思想政治工作吃力不讨好,工作起来抱应付、走过场的态度。指定专门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具体实施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平时认真学习钻研时事政治、理论知识、人事政策等,不断加强自身综合素质,善于用科学理论武装和指导实际工作,按照稳定队伍、优化结构、提高素质思路,坚持高配、强训、严管方针,加强政工人才与其他人才的岗位交流。更重要的是要以服务民警、尊重民警的理念去开展工作,对于民警的咨询、诉求、哪怕是“牢骚”也要认真对待,除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解说外,关系民警切身利益的问题更是尽最大的能力办好、办妥。要以高度的工作热情和工作态度,赢得广大民警的支持和信任,为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作好了良好的铺垫。

(四)强化对医务民警的保障激励体系

把思想政治工作同解决医务民警工作与生活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思想政治工作就是解决思想问题的,其目的就是要推动实际问题的解决。要建立稳定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和完整的物质保障,在医务民警的技术培训上要投入一定的经费,定期组织、按批次去上级医疗机构或者社会医院进修,拓宽视野,提高医疗技能;医务民警的切身利益,如奖金福利等也要有一部分倾斜和保障。解决好这些问题其效应远不止这些,思想政治工作的作用也会因此而充分发挥。因此,要从本职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要多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要维护医务民警的合法权益。对提出的合理要求要妥善解决,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耐心、细致地说服教育,同时要教育民警爱岗敬业。积极奉献,思想政治工作要利用物质激励手段奖励那些责任大、贡献大的医务民警,对工作表现不积极的医务民警要进行必要的惩罚措施。还要做好精神激励,表彰先进事迹和为监狱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只有运用物质奖励和精神激励的办法共同创造思想政治工作的环境氛围,监狱医务所的思想政治工作才能有生机、有活力。

新形势下基层监狱医务所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但只要我们认清形势,完善机制,提高自身素质及修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全情投入到思想政治工作中去,就能发挥医务所监狱思想政治工作在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文明执法、提高改造质量等方面保驾护航作用,保持监狱持续安全稳定,为实现建设好“平安监狱、法治监狱”的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作者:苏继恒

上一篇:教育局计划通知下一篇:新生研讨课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