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现象研究论文

2022-04-1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婚姻是关系国家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重要环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思想意识的变化,一些夫妻利用法律赋予的离婚自由权,钻了房产新政的漏洞,通过“假离婚”来规避法律的制裁从而谋取私利。这种现象已经演变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此问题的出现与公共政策在制定方面存在的问题是紧密联系的。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假离婚现象研究论文 (精选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假离婚现象研究论文 篇1:

假离婚现象研究

作者简介:李丽(1989-),女,河南南阳人,扬州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婚姻家庭法;刘飞(1988-),女,山东平度人,扬州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扬州大学,江苏 扬州 225000

【摘要】为了躲避债务而假离婚的现象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有悖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为了避免假离婚现象,应加大对假离婚者的惩处力度;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严格执行婚姻法确定的离婚标准;鼓励监督举报,加强媒体宣传。

【关键词】假离婚;危害;对策

一、假离婚的界定及成因

婚姻是爱情的结晶,而现今竟有些人为了躲避债务不惜以离婚为代价,这种拿婚姻当工具的行为不仅害人而且害己。28岁的颖三个月前刚离婚。离婚的原因竟是一场合谋:颖在外地工作期间,丈夫亮在外欠了高利贷,亮说,你在外面辛辛苦苦挣的钱不能拿来替我还高利贷,我们先假离婚过几年再复婚。于是二人迅速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了“假离婚协议”:颖放弃分割亮名下的财产,亮也不分割颖在外地工作挣的钱,等过段时间再复婚。然而一段时间后,颖看到了一个残酷的事实:亮、一个女人和一个两三岁的小孩,手牵手散步。亮说他刚和那个女人结婚,男孩是两人的儿子。原来亮一直在骗颖,说自己在外欠高利贷不过是为了离婚。颖无法接受这个事实。颖说,亮开了一个公司,还有车和房子,假离婚时她都没有去分割这些财产。

“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解除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上述案例中颖和亮最初就是为了共同的目的,决定串通暂时离婚之后再复婚的,这是通谋离婚行为。而实际上亮却是为了达到真正的离婚目的而离婚的,这是诈骗离婚行为。案例中虽然最初二人离婚本意是假,可是离婚却已是现实,假离婚协议并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法律上根本就不存在假离婚,只要办理了离婚手续,都是真离婚。

出现此种规避法律的行为原因主要在于:婚姻法规定若该笔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即使该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则该债务在离婚后仍应由其个人来负责归还。除非债务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许多夫妻就是钻了婚姻法的这个空子,将所欠债务归于无财产一方,声称是对方个人债务与己无关,使得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再加上婚姻法对此种做法虽在法理上持批判态度,却没有规定具体的惩处措施,这便让当事人更加肆无忌惮。

除了上述为躲债而假离婚的情形之外,还有许多因为某项政策而假离婚,如为骗取房屋拆迁补偿款而假离婚,为了躲避计划生育政策而假离婚,为骗取低保、骗取出国机会而假离婚等等。

二、假离婚的危害

离婚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关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然而权利的行使是有界限的,需要不违反法律,不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假离婚者滥用权利,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一)有损法律尊严,扰乱了婚姻家庭制度

“假离婚”行为是对我国离婚法律制度的践踏,其有损法律的尊严,使得离婚制度没有发挥其真正的作用。那些名义上“假离婚”实际上仍同居生活的夫妻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婚姻家庭。

(二)侵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假离婚”者为了自己的私利而置社会公序良俗于不顾,其追求不正当利益的目的非常明显,一旦离婚手续办好,则必将有损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

(三)危及家庭稳定,形成社会不安定因素

假离婚虽说是假,但离婚是真,假离婚者离婚后能否顺利再婚不能确定。影响正常的家庭生活,也形成了许多社会不安定因素。

三、防止“假离婚”的对策

(一)完善立法,加强惩罚力度

假离婚现象的原因之一便是婚姻法没有规定对假离婚者的惩罚措施,大多假离婚的夫妻抱着“离成最好,离不成也没什么损失”的侥幸心理。如果能提高假离婚的成本,增大此行为的风险,那么必然会降低假离婚率。

民事诉讼法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后的113条规定了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的情形应该如何处理的情况。对于假离婚者是否落入此款的规定法律并没有相关的解释,我认为是肯定的。夫妻双方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以逃避所负债务,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对其二人罚款、拘留。

(二)严格执行婚姻法确定的离婚标准

《婚姻法》规定离婚以“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为标准。实践中对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因过于抽象往往难以判断,婚姻登记机关在判断时可以向当地基层组织及群众了解情况,深入调查,适当延长审查时间。法官办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不能片面地追求结案率,在查明感情状况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判断。

(三)加强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完善债权人撤销权

假离婚以躲避债务的行为最直接的受害人便是债权人。如果法院已经做出生效判决,且判决内容不利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可以仿照《合同法》74条可撤销行为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赋予债权人撤销权,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四)鼓励监督举报,加强媒体宣传

现今人们的权利意识逐步提高,网络监督也成为法律监督的重要途径,舆论的影响不可小觑。法律不是万能的,应对假借离婚者从道德、法律上予以谴责制裁,营造一个诚信友善的社会氛围。

四、小结

假离婚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如果为躲避一点债务而不惜离婚、再婚,且不说这一行为本身对于基本道德伦理的违反,其对自身的幸福生活也产生极大的风险。“假离婚”既危害社会,又对个人幸福产生威胁,那些拿婚姻做赌注、做工具的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更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

参考文献:

[1]唐莹玲.论假离婚及其预防意见[J].法学之窗,2011.12.

[2]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1.

作者:李丽 刘飞

假离婚现象研究论文 篇2:

房产新政下“假离婚”现象的危害、成因及对策研究

摘 要: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婚姻是关系国家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重要环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思想意识的变化,一些夫妻利用法律赋予的离婚自由权,钻了房产新政的漏洞,通过“假离婚”来规避法律的制裁从而谋取私利。这种现象已经演变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此问题的出现与公共政策在制定方面存在的问题是紧密联系的。从公共政策制定的视角对这一现象进行研究和反思,进一步完善公共政策制定的公平性、科学性、民主性、制度性和配套性等,利于寻求破解问题之道,构建和谐社会。

关键词: 房产新政;“假离婚”;政策制定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者诉讼的方式解除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可以这么说,离婚,对于那些感情确已破裂、难以共同生活的夫妻来说,在精神上是一种解脱,但“假离婚”却并非如此。“假离婚”,又称虚假离婚,一般认为包括通谋离婚和欺诈离婚两种情形。通谋离婚,是“指夫妻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却因双方的共同利益而暂时解除婚姻关系”、[2]179等共同目标达成后再复婚的一种行为,是一种过分追求利益而规避政策相关规定的离婚行为。这样的离婚行为具有以下的基本特征:1夫妻双方离婚意愿不真实,离婚条件事实上不成立;2夫妻双方在离婚的形式上是合法的;3夫妻双方离婚是为了实现共同的具有违法性质的目的; 4夫妻双方离婚的时间比较短暂,一般情况下会很快复婚。

一、房产新政下“假离婚”现象及其危害性分析

对于当代中国人来说,房子的问题是一个需要面对的难题。在现实中,常常出现适婚青年因为买不起房子而解决不了婚姻问题的情况,也存在不少家庭为了还房贷而每月节衣缩食。所以,房子的问题格外吸引社会民众的关注,政府关于房产的宏观调控政策也格外牵动社会民众的神经。2013年3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了房产楼市调控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即“新国五条”全文,以下简称“新国五条”),这也是政府自2009年12月份开始房产楼市调控以来的第五次政策升级,此前的四次分别为:2010年1月的“国十一条”、2010年4月的“国十条”、 2010年9月的“国五条”、2011年1月的“新国八条”。政府频繁推出的房产新政的出发点无非主要是控制房价,打击过热的投机行为,但从现实来看,这几年来中国的房价仍旧居高不下,中国人买房的压力依然巨大,并且还由此衍生出了为应对这些房产新政而屡见不鲜的“假离婚”现象。

自从政府颁布房产“限购令”的政策以来,各地婚姻登记处离婚异常热闹。一些夫妻为了取得新的购房资格而“假离婚”,在宁波甚至还出现了一对夫妻连续离婚两次的荒唐事。现如今又迎来了“新国五条”,其中最引人关注也最引起争议的一条,莫过于“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3]的规定。在这个网络发达的时代,此房产税的规定一出,网络便盛传通过“假离婚”来避税的对策:第一步,买卖双方夫妻离婚;第二步,卖方房主与买方异性结婚,房产证上加上对方名字,然后再离婚,房屋归属买方异性;第三步,买卖双方夫妻各自复婚。[4]在这一条房产税的蝴蝶效应下,全国不少城市的民政局的婚姻登记处都挤满了准备以“假离婚”而逃税的夫妻,不少地区的离婚率都出现了大幅上涨。根据泉州市民政局的统计,今年3月1日至11日,全市共有328对夫妻协议离婚,相比去年同期的205对,数量激增六成;[5]此外,不少城市的房地产登记转让部门和二手房交易中心都被挤得水泄不通,掀起了房产交易过户的热潮。有资料显示,同期北京二手住宅网签量达到了9 400套,比上一周增加140.5%,与上月同期相比大幅增加279.5%。[6]

房产新政下“假离婚”现象的危害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假离婚”无视法律权威,践踏法律尊严

“假离婚”中,当事人双方滥用了法律赋予的离婚自由权。虽然在离婚程序上合法,但在实际中双方感情仍未破裂,所以,其实仍然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后往往仍然长期非法同居,这破坏了社会上合法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威胁到了婚姻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对我国宪法和婚姻法等法律制度的威严提出了挑战,不利于推动法制社会的构建。

(二)“假离婚”破坏了社会的诚信和道德底线

“假离婚”中当事人的行为是通过不诚信的和不道德的行为方式谋取个人利益的,对婚姻进行一种欺骗。这势必给社会传递一个错误的信号,即讲究诚信者并没有得到回报,弄虚作假者也不会受到惩罚。这会危害我国传统的诚信思想的传播和宣扬,动摇着社会民众对于诚信和道德的坚定信念,使得民众更加忽视诚信和道德的重要性,从而导致社会上诚信和道德的危机,最终影响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和诚信社会的构建。

(三)“假离婚”易导致家庭分裂,影响社会稳定

“假离婚”后,当事人双方往往将房屋等财产全部归于其中一方,以造成另一方名下没有房产等财产的假象。也正是基于这一点,如果离婚之后当事人获益的那方“假戏真做”而抛弃另一方,拒绝按照事先约定进行复婚,再加上事先的彼此的口头或书面约定也缺乏法律约束力,可能致使双方矛盾激化,引发事端,由协议离婚演变成了争议离婚,甚至是闹到法院,极易造成家庭分裂的悲剧。而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不稳定也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四)“假离婚”极易影响未成年子女身心的健康发展

一方面,父母的自私自利的思想和行为极容易感染子女,使其从小形成利益至上、金钱至上和唯利是图的错误价值观;另一方面,如果家庭分裂了,就会产生更多的单亲家庭,而单亲家庭的孩子的学习、性格和生活往往会因此受到负面影响,使其缺乏快乐的童年生活,易造成性格上比较孤僻和冷漠,从而形成心理或人格上不健全,更有可能成为社会上的问题少年,给社会的长期稳定带来隐患。

二、从公共政策制定的视角分析房产新政下“假离婚”现象产生的原因

房产新政下“假离婚”现象的出现是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但与公共政策制定方面的影响尤为密不可分。正是由于相关的公共政策的制定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才使得“假离婚”者有机可乘,敢于铤而走险。

(一)公共政策的制定缺乏科学性研究,存在让“假离婚”者可钻的明显政策漏洞。

首先,房产新政的出台总是基于“家庭稳定”和“户籍唯一”的推定去制定相关政策,这本身就是不合理的推定,诱导民众从这些方面去钻政策本身留下的漏洞;其次,房产新政出台前并没有经历过充分论证和先行试点,对于政策的可行性与否考虑不周全,结果房产新政一旦颁布实行就引起轩然大波;最后,房产新政的制定因为缺乏科学的预见性,容易导致公共政策的出发点与结果产生了背离,使得政策受益的实际结果不是民众。比如在“新国五条”中,政策非但没有通过降低交易成本或者增加房产供应的数量来满足社会民众对于房产的刚性需求,而且还征收房产税,如此一来,垫高了二手房的交易成本,增加的税费也由卖房者转嫁到买房者的头上,使得二手房市场将会因此而变得交易困难。

(二)公共政策的制定缺乏公平性体现,政策的公平正义被“假离婚”现象消解

全国各地陆续出现了类型不一的应对房产新政的“假离婚”现象,其实也说明了房产新政上确实存在使“假离婚”者比有婚姻者获取更多利益的可能性和方法,政策也自然收不到预期的功效了。“假离婚”在当今中国社会,看上去更像是一种无奈的选择,是民众对政策安排、对资源分配不公的一种诉求表达,是在拷问中国公共资源配置的公平性问题。公共资源捉襟见肘,当民众感觉不能改变现实而且钻空子的风险远远小于收益时,就可能采用牺牲婚姻的非常手段去应对政策带来的不公平。

(三)公共政策的制定缺乏民主性精神,民意得不到充分表达

在现实中,房产新政制定的过程缺乏社会民众的有效参与。民众参与政策制定的广度、深度不够,民众参与的途径有限且积极性不高,民意得不到充分表达,政策制定者也就无法真实确切地了解到广大民众的真实利益的诉求,无法获知民众关心的问题和对于政策方案的意见、建议。民众的真实利益的诉求自然也得不到实现,民众自然要考虑去通过其他途径去维护自身利益。

(四)公共政策的制定缺乏制度性安排,存在发生各种“假离婚”的制度风险

在房产新政的制定过程中,听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监督制度等制度的不完善,会造成公共政策的制定缺乏制度保障从而面临制度风险。普遍存在缺乏听证会的形式、缺乏监督或者监督“走过场”的情况,以及缺乏政策出台前进行信息公开环节等问题。

(五)公共政策的制定缺乏配套性保障,对“假离婚”的审查与惩戒力度不够

这里的配套性主要是指做好公共政策制定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及配套约束制度。一方面,我国的宪法、婚姻法、刑法、民法等法律法规中对于“假离婚”方面的界定或内容尚无涉及或者模糊涉及,法律的惩戒力度还不够,起不到法律的震慑作用,难以真正做到抑制“经济人”;另一方面,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离婚案件事前查询方面的力度还不够大,还未能有效查明当事人“假离婚”与否的真实情况。而事实上,在处理夫妻“假离婚”的相关案件时,分清夫妻双方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至关重要。

三、房产新政下杜绝“假离婚”现象的对策分析:基于公共政策制定的视角

(一)完善和规范公共政策,尽可能堵塞政策漏洞,让“假离婚”者无可乘之机

首先,政策制定者对于社会民众为什么要“假离婚”、“假离婚”的类别和途径有哪些、“假离婚”有哪些危害、“假离婚”在不同地域的表现有何差异等诸如此类的信息,要通过合理的渠道和途径收集起来。否则也就不能针对问题本身对症下药了,科学的政策的出台也就无从谈起了;其次,对于政策的可行性分析,可以在调查研究的充分论证下及先行试点的效果反馈下得出初步结论,对政策执行后可能出现的漏洞和消极影响进行预估,防患于未然。“新国五条”的出台如果能够在全国主要大中小城市进行试点或者进行一定范围的意见征集,结合试点和意见征集的效果进行调整后再完善政策,那么,相信也许就不会招致那么多反对的声音了;最后,政策制定者需要重视专家意见,让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到政策的制定和政策讨论中来,这将有助于降低政策不确定性,减少决策失误。

(二)公共政策的制定应坚持维护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保护弱势群体利益

公共政策制定的目标是通过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来尽可能地解决社会存在的各种不公,进而引导社会民众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民众的普遍利益诉求解决了,也就难以萌发“假离婚”这样的思想。这就要求公共政策制定者及相关机构必须坚持社会公正原则,通过相关法律和制度的规定,抑制政府及相关官员的“经济人”特性,最大程度地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在房产政策中应该更加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并在政策细则中体现出来,减少由于抵触而产生的矛盾,避免社会新的动荡。比如,不应该通过出台限购令等来限制社会民众购买需求,而应该通过增加房屋的供给,建立更多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来真正满足社会民众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三)通过与民众的沟通和交流,保证政策制定中民意的充分表达

公共政策的制定应该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召开听证会、咨询会和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与建议,或者通过政府民意调查机构或第三方组织来广泛征求社会民众的意见和建议。然后把这些意见和建议集中起来,形成各种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制衡局面,使政策制定者更加清楚社会民众的政策需求,从而利于制定符合社会民众意愿的政策,最终形成民众依法通过对话、协商、建议、公开辩论、传媒等渠道广泛进入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局面。在2007年11月,我国的法定节假日的调整草案就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人民网、新华网、新浪网和搜狐网等网站上公布细则并面向社会民众广泛征求意见,听取社会各界的建议。后来事实也证明确实得到了很好的响应,收到了很多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房产新政的相关政策制定中,政府就可以参考诸如此类的成功经验,在政策颁布前通过平面媒体和网络媒体等社会媒体的渠道收集社会民众的意见和建议,并据此进行调整和修改后再正式出台政策。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政策制定中的各项制度,防范“假离婚”现象的制度风险

1.听证会制度

政府可以借鉴我国每年春运前的火车票价听证的方式,在可能涉及婚姻和家庭问题、可能引起“假离婚”现象的房产新政制定或者其他相关政策的制定时,以听证会的方式征求和咨询广大社会民众的建议和意见。在听证的过程中,不仅要确保一定的听证会次数与听证会人数,还要适当扩大听证的适用范围,广泛号召政府部门人员、专家学者、媒体代表和社会民众等各阶层人员参与进来。规范听证程序,客观公正的遴选听证会代表并实事求是地提高听证会代表的话语权和发言机会,做到对于代表反映的内容要及时予以相应的回应,对于代表关心的问题要提供解决办法。如不能当场回应的也要给出一定的回应时间,避免听证会变成“听涨会”、“见面会”和“发布会”等走过场的形式,真正地把听证的形式制度化和规范化,这样才能真正起到听证会的应有效果。

2.监督制度

在房产新政的制定过程中,应该形成全社会对政策制定全过程、多方面的立体有效的监督。这需要建立由立法部门、司法部门、新闻媒体、社会民众组成的监督体系,组建起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代表和社会民众代表的监督小组,明确监督成员的确定方式、成员分工、监督范围和监督内容等,并面向社会公布以上信息以及小组成员背景信息和监督小组的监督记录等信息,避免“黑箱”操作,使得政策制定的过程更加公平、透明。比如,在房产新政出台前,可以由国家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组织牵头,通过规范化程序组成监督小组,对于政策制定的过程中是否出现不民主决策、是否出现政策制定者与房地产商相勾结以及其他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并公布监督电话及举报途径供全社会监督。

3.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应该更加开诚布公地通过政策草案的信息公开、允许民众旁听会议、会议转播、定期召开政府新闻发布会、设立服务热线等方式公布房产新政制定的细节。比如这些政策参与制定的人员都有哪些,这些政策制定的程序是怎样的,政策制定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在哪里等。而且,政府及其官员还需要加强对政策解读,可以通过在政府的门户网站或者政务微博等平台发文或者制作宣传视频等形式,对各个细则尤其是重点的地方要做出特别的标记和解释说明,并附有若干指导性意见,防止政策被社会民众误读。

(五)完善政策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加大离婚案件事前的审查力度,严惩“假离婚”行为

1.尽快完善和填补相关法律漏洞和空白,为惩戒“假离婚”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要通过立法或者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通过对“假离婚”的内容、目的和方式等特征的界定,对“假离婚”与“真离婚”进行严格区分,根据其“假离婚”违规程度的不同制定不同的惩戒办法,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一方面,加强立法,通过在我国《婚姻法》、《民法》和 《刑法》中增加关于界定和判罚“假离婚”的条文等形式,明确“假离婚”的违法性;另一方面,由法院通过颁布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划分“假离婚”的类型及应对办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曾针对“新国五条”正式实施后可能引发的“假离婚”等六种纠纷的情形,向全省各级的法院发出司法对策及建议,明文规定如果是通过“假离婚”而签订合法协议约定房屋归配偶其中一方所有,结果弄假成真、难以复婚而主张该协议无效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是胁迫或欺诈等事由,否则不予支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一做法就很值得借鉴,具有重大的参考价值。

2.加大离婚案件事前审查力度,认真辨别“假离婚”行为

各地的民政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办事处和办事人员,负责通过基层社区组织、群众举报、群众问询或实地调查等方式,分清当事人双方是否属于真离婚。工作人员务必对当事人双方平时的夫妻关系情况、感情破裂的原因、感情是否无法挽回和家庭财产分割情况等内容和材料进行细致和耐心的审查。如出现短时间内离婚人数骤然增多或者离婚当事人的言谈举止出现异常等情况,应当立即进行相应的调查和研究讨论,适时留意近期国家或者地方出台相关房产政策,找出问题的原因和解决办法。如果发现有和离婚当事人有关的房产等经济案件正在审理或执行中时,那么在案件审理和执行后方能办理离婚手续。

综上所述,“假离婚”现象危害极大,是在我国法制不够健全、政策不够完善和整个社会诚信水平还不够高的大背景下产生的,需要政府在实现社会价值分配相对均衡的基础上,从源头抓起,从自身做起,确保政策制定的科学性、民主性、公平性、制度性和配套性,解决好、处理好社会阶层之间的利益冲突,保障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EB/OL].http://www.gov.cn/banshi/2005-05/

25/content_847.htm,2013-04-13.

[2]刘春霞.确立我国登记离婚限制性条件之探讨[J].经济研究导刊.2009,(5).

[3]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EB/OL].http://www.gov.cn/

zwgk/2013-03-01/content_2342885.htm,2013-03-01.

[4]王雯倩.买楼众生相:买卖双方陷迷茫与慌乱[EB/OL].http://finance.people.com.cn/stock/n/2013/0315/

c67815-20798942-2.html,2013-03-15.

[5]近期泉州掀起离婚潮,离婚避税小心人房两空[EB/OL].泉州晚报. http://quanzhou.house.sina.com.cn/

news/2013-03-14/09002387913.shtml, 2013-03-14.

[6]叶檀.离婚说明房地产调控错误[EB/OL].http://epaper.nbd.com.cn/shtml/mrjjxw//2013-03-12/shtml,2013-03-12.

作者:张城成

假离婚现象研究论文 篇3:

杭州住房限购令下假离婚现象调研

摘 要:中国政府为促使大中城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健发展,2010年4月起相继出台针对家庭的住房套数的限购政策。部分消费者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假离婚这种具有典型时代特征的违法现象开始蔓延,杭州也不例外。该现象直到2014年第三季度起不少城市取消限购有所回落,但是伴随着不动产登记和未来房产税的实施,该现象还有可能卷土重来。在对杭州假离婚现象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建议全国房地产市场管理以个人房产价值为计税依据,借市场价格和税收杠杆进一步发挥市场调节机制,从根源上杜绝假离婚现象的发生。

关键词:住房;限购令;假离婚;调查;建议

文献标识码:A

1 问题的提出

住房是当前最大的民生,自2010年4月房产限购令出台后,住宅、土地市场仍呈旺势,京、津、沪、深、杭等城市房价持续攀升。为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房产投机过热,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2013年2月中国楼市调控的新“国五条”出台,要求各地银行分支机构根据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完善现行住房限购措施,对各地政策措施执行不到位、房价上涨过快的,要实施领导约谈问责等。各地坚决执行中央政策,北京贷款购买第二套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由原6成提高到7成,利率最低为基准利率的1.1倍;上海则实行二套房贷需7成首付,而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3倍;杭州市民二套房贷按6成首付和贷款基准利率1.1倍执行,限购第三套房产。

据2013年4月10日《中国青年报》消息:新国五条后排队离婚是全国普遍现象,越是房价高的大城市,越是明显。假离婚可以减少三成首付,省利息几十万的传言铺天盖地,部分需购买二套房的家庭,为减少二套房首付和利率提高导致的经济成本,铤而走险以假离婚来达到规避政策的目的。原本为达成社会公平的政策性差异却成为不少百姓投机“捷径”,严重影响了房产调控政策的效果、税费收入、金融风险、家庭和睦及社会稳定。

杭州作为长三角经济圈的核心城市和浙江省会,对甬台温等周边地区具有很强的辐射作用,不论是本地富豪、民间资本还是外来大鳄都把杭州视作兵家必争之地,杭州房价涨幅自2004年起一直稳居全国前十,2010年新房均价超过北京和上海,跃居全国榜首,因此杭州房价历来是国家房地产调控重点关注对象,案例极具代表性。因此,研究杭州市住房限购令引发的假离婚现象,对国家有效发挥房产政策调控机制,维持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 文献研究

“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是因受对方欺诈或夫妻双方为规避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达到某种目的而作出解除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假离婚(false divorce)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畸形时代产物,国外近五十年来未发现此类课题,2009年美国Chrissie Long(2009.11)曾发表外籍人士为取得美国居留权而假结婚的研究。国内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三十年在史料上未发现该名词,1980年代才以每年仅1-2篇刊登因逃避债务、分宅基地等原因产生的假离婚现象。199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深入,为解决超生、婚外情、单位福利分房、三角债等问题,假离婚现象升温,文献研究量为平均每年8篇左右。1998年取消福利分房,21世纪初城市为建商品房而引发拆迁潮,为拆迁多分房而形成的假离婚成为时代课题。

我国2010年4月限购令下的假离婚,研究时间很短,文献不多。2010年5月,《现代营销·营销学苑》杂志以《国内出现假离婚规避房产新政现象》为题,在国内首次披露该现象(作者匿名)。根据4年来的文献资料,对限购令下的假离婚作了整理。

2.1 假离婚的现象披露

无忌(2010.6)披露了2010年4月房产限购令出台后的假离婚潮,鹿原(2011,4).为儿子多分房而与老伴假离婚,老来一场空的案例,章法(2012.1)为买房假离婚成真离婚的案例,匿名作者(2010.5)在《家庭》杂志刊登家长为儿子上学买“学区房”而假离婚的案例。

2.2 假离婚观念的市场调查

匿名作者(2010.6)在《中国经济信息》、《环球》杂志开展关于限购令下假离婚的调查,内容是如何看待限购令下假离婚的问题,是否可能会采取假离婚种手段等。调查结果显示六成以上的民众认为假离婚可以接受,只要为家庭节约支出,手段不是问题,假离婚的主要原因是房价太高,房产新政不完善,被逼无奈。

2.3 假离婚的不良影响

孙莹(2010.8),风扬(2011.5)从法律工作者的角度,分析假离婚因家庭财产分割不公形成的诉讼以及假离婚购房导致偷逃国家税款触犯刑法的案件。张赞明(2010.8)在发展个人房贷业务应注意的问题中提及了假离婚给银行贷款带来的风险。

2.4 假离婚的政策原因

安华(2010.9)提出,从制度层面分析导致假离婚的原因,政府应尽可能减少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在廉租房、利率、税收等方面制定一整套符合住房居住和投资功能的法律、政策。禹黄姣,吴倩欣(20142)提出政策漏洞是假离婚形成的主要原因,导致政策漏洞的原因主要有政策问题实质不清晰,政策议程设置不科学,政策方案规划不合理,政策决策不民主等。李绵(20144)建议从宣传教育和政策两个层面着手,采取措施应对。

以上研究的调查较表面化,涉及大众群体对假离婚的态度和一些客观原因,不能从根本上对限购令的政策不合理性,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房产政策的采纳建议也只是照搬照抄,如何运用市场看不见的手这一自动调节机制从源头上杜绝违法现象的产生。

3 杭州住房限购令下假离婚现状

3.1 假离婚现象是否存在

各地“限购令”出台之后,我国离婚率陡然上升。2013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3年全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350.0万对,比上年增长12.8%。与此形成对比,2013年登记结婚的人数仅为离婚总量的3倍,即只有1300万对。也就是说,每当有3对新人登记结婚,就会有1对旧人宣布离婚。究其原因,虽说现代人婚姻观念有别于以往,但无法排除“限购令”等一些公共政策催化了婚姻状态。笔者为调查限购令执行一年的假离婚情况,于2014年4月以家庭已有一套房,需要购房改善生活质量,但无法承担六成首付款的购房人身份,分别与二手房销售机构以及新房售楼处各五家的售房业务员摸底是否存在假离婚之类的异常解决方案和操作可行度。调查表明,对于为取得贷款优惠或购二套以上房产而假离婚的现象,所有售房业务员均默认该事实普遍存在,每年的5-10月发生频率较高,年龄普遍在35-45岁,因法院离婚时间久、程序烦、费用高,假离婚通常采用民政局协议离婚,商业贷款审查较松,公积金贷款审查严格可操作性不强。35岁上下夫妻的假离婚主要动机是为学区房,40岁左右的假离婚,七成是为改善居住条件,三成是抄底投资。

3.2 夫妻假离婚反目个案

因假离婚涉及当事人隐私,除因利益纠纷闹上法庭外,一般外人很难定性。深圳、南京、苏州、郑州、上海等大城市都出现了公开报导的假离婚起诉案例。杭州的各大报纸2010年开始每年至少有一例假离婚而假戏真做的起诉案例公布。据杭州《都市快报》报导:某夫妻准备在杭州城东一个小区买套房,两人还一起去付了5万元定金。没想到,由于男方已有两次购房记录,限购不能买第三套房。夫妻商量决定假离婚,把属于夫妻共有的房子过户给男方,让无房和贷款记录的女方去贷款买房,并于12月办妥了协议离婚,到民政部门领了离婚证书。办妥离婚手续第二天,男方马上给女方账户汇了20万的购房款。两人法律上离婚后还在一起生活、走亲访友和外出游玩。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给女方30万元实际上是购房款的一部分,都陆续付给了女方。假离婚前两人共同经营一间服装店,这是他们唯一的收入来源。假离婚后仍然共同打理,几个月后男方找到了新的工作,女方觉得要自己一个人经营服装店压力太大,两人有了财产纠纷,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法院审理认为:只要是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從法律上就是结束了双方的夫妻关系,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也合法有效,不管当时是不是带有目的的仓促离婚。即使假离婚情况属实,男女双方也应在离婚时预料到可能发生的后果,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必须履行离婚协议书的协定。

2013年6月,南京市栖霞区曾发生为买房妻子提出假离婚,假戏真做后前夫割喉杀前妻的极端案例。由此可见,假离婚后可能对当事人形成不良后果,一旦其中一方拒绝复婚会使矛盾激化,形成社会不安定隐患。

3.3 社会对该现象所持态度

2014年6月国家统计局公布了以2010年房价为基数的定基数据,从环比数据上看,6月下跌的城市达到了55个,显示房价下滑的趋势正在逐步蔓延。温州、宁波和杭州3个城市的房价指数低于100%,房价已经低于4年前。为了解杭州市民对诚信、假离婚现象、住房政策等问题的观点,课题组于2014年7月在杭州二手房中介及新楼盘售楼处各5家,武林商圈、湖滨商圈及钱江新城路人随机发放,涵盖上城、下城、西湖、拱墅、江干、滨江、余杭、萧山等8个区,发放问卷300份,收回有效问卷283份。调查发现98.3%的被调查者认为诚信对社会进步很重要,年龄层25-35以下年轻人在当地有一套房占比在27.8%,年龄层35-45以下的市民在当地有一套房占比在83.4%。被调查者中如条件许可,有意向购买二套房的占比在756%,购买理由排名前三的依次是改善居住条件、投资保值、小孩读书。对为取得三套房或优惠的住房贷款而假离婚,67.4%的人表示也许可以,看具体情况或夫妻互相信任,可以省下大笔开支,23.5%的人表示有风险,可能弄假成真,9.1%的人坚决反对,会真离婚。被调查者认为社会上假离婚形成的主要原因排名前三位的是:政策所迫、相关机构监管不当、缺乏法制观念。认为为假离婚操作可行的主要责任,调查结果依次是:住房开发商及中介机构、银行、个人、政府、社会环境。在限购政策对于短期内抑制房价有效性方面,56.7%的调查对象认为较有效。

4 住房限购令下假离婚的主要原因

假离婚者追求不正当利益,给家庭带来潜在隐患,有损我国正常的婚姻制度,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产生了消极的社会影响,下面归纳其主要原因。

4.1 家庭巨额利益驱使是主要动机

受优质教育资源严重分配不均和孩子只能就近入学的客观限制,也有个别夫妻为改善居住条件或投资,受巨额利益驱使变相规避新国五条限制,沈阳市曾出现极端个案钻政策空子频繁离婚复婚7次。举例说明假离婚的非法利益如下:离婚后的家庭将不受二套房六成首付和贷款利率上浮10%的约束,无房一方可以享受首套住房的贷款优惠,即首付30%。以普通市区一套180万元的小户型住房为例,首付款相差54万,对家庭来说是笔巨款;首套房贷款基准或优惠利率上享受长久利益;离婚后个人首套房小于90方的契税为1%,而二套房就要按3%,相差3.6万元的税款。此外,如原有住房出售,个人名下为一套且满五年,可以免20%的个人所得税。

4.2 个人诚信观念缺失是根本

市场经济易诱发人本能趋利,实用主义取代了理想主义,物质价值取代了精神价值,调查结果也证实半数以上市民不排斥假离婚。经济运行规则泛化到社会生活各领域,人际交往、社会关系被更多地以物质利益衡量,诱惑人们想方设法地谋取财富,对不守信行为司空见惯甚至麻木不仁,使诚信失去道德与社会约束,甚至最神圣的婚姻也不例外。调查发现,市民对假离婚形成的原因和责任更多地追究于外部责任而非个人道德因素。

4.3 开发商和二手中介推波助澜

2014年2月“新国五条”发布一周年后,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发布的《城镇家庭住房空置率及住房市场发展趋势2014》报告中公布数据称,2013年全国城镇家庭住房空置率高达22.4%。在此情况下,杭州楼市打响全国降价第一枪,楼盘降价最多达6000元/平方米。2014年9月26日,杭州商品房库存首次突破14万套大关,创历史新高,11月25日冲破15万套,再创历史高点。开发商和二手中介面临前所未有的生存压力,为了完成销售指标给购房者出谋划策规避限购政策。

4.4 离婚手续简便提供机会

婚姻自主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法院离婚手续复杂,民政局协议离婚却异常简便。当事人利用协议离婚时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只要出具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交证件照,填写离婚申请书,通过审查后就可办理离婚手续,费用包括照片洗印只要几十元,成本相当低。

4.5 商业贷款审查不严形成助力

杭州市及省直机关公积金贷款在对于防范假离婚形成的风险防范得力,贷前审查较严格,对于离婚后一般3-6个月才能贷款,贷后检查也相当得力,提高了假离婚贷款买房的门槛。商业银行主要是以利润为中心的企业,个人信贷部和公司信贷部往往属于不同部门,个人信贷部的主要以按揭业务为主,不论是部门还是信贷员都有考核业绩指标。就安全性而言,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比汽车、消费等贷款相对来说安全性较高,而且商业银行对假离婚贷款审查没有专门的文件。房产市场的不景气也意味着贷款业务量不足,为此信贷员权衡利弊也网开一面,贷前贷后检查流于形式。

5 住房相关的假离婚反思

不可否认,限购政策确实使离婚单身比已婚能获取更多利益,婚姻自主权是不可限制的人权。假离婚背后其实是对学区、居住、投资等社会资源分配不公的变相诉求,这与改革开放初期的票证、彩电冰箱、外汇黑市交易有着一定的相似性,增加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成本的同时,也为市民钻法规空子提供机会,会必将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扬弃。2014年6月28日呼和浩特成为全国首个取消限购城市,各地相继跟进。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2014年7月29日零时起,购买本市萧山区、余杭区住房(含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不需提供住房情况查询记录;8月29日零时起,购买杭州主城区14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不再提供住房情况查询记录,商业银行只要贷款结清名下无房就视为首套房。这意味着杭州楼市限购政策进一步放开,限购政策彻底成为历史。截至发稿为止,全国仅剩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三亚仍限购。

2015年3月1日起,中央有二个重要政策民众改善住房条件来说,是重大利好:一个是不动产登记制度和全国数据联网;另一个是央行自2014年11月22日宣布28个月来首度降息后,时隔三个月再次降息,存贷款基准利率同步下调,均为25个基点,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2倍调整为1.3倍。对于房地产税的实施时间及实施细则,多方说法不一,总的趋势是政府将简并流转交易环节税费,重点发展保有环节房地产税,对投机性住房实行高度超额累进税率。如未来的房产税率高低如试点城市或传闻类似,跟家庭房子套数相关,有可能导致假离婚再次出现。

鉴于当前城市中心的入学、交通、工作、收入、环保等压力太大,而市区和市郊的单位面积房价又有较大落差,对于以家庭套数或人均居住面积为指标来确定超额累进税率无助于解决城市拥堵超负荷的问题,且未能体现大中小城市、郊区与市区的区别,更很难用统一标准向在不同地区买房的人征收。课题组建议在住房普遍供大于求的实情下,向市场经济发达的美、加、澳等西方国家吸取宝贵经验,如同市场经济时代不限制个人购买彩电、冰箱、粮食、饮用水,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机能,保障个人的财产权。即建议弱化购买环节的税费,增加持有环节的税费,持有环节的税费不纯粹以单个家庭为单位,也不以面积为单位,而是在户口所在地家庭或个人名下所持房子市场当年评估价总和除以户口数为衡量尺度,向产权人实施超额累进税率,未成年子女的税费由父母或监护人承担;对于个人在户口所在地外的异地持有房产,如最近缴纳社保满一年则可以视同本地,如不满足该条件从高计征。房产税率根据当地政府每年的财政开支进行调节,房屋的市场价也每年评估一次,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以适当退税,更能公平、高效地保障个人的居住权而非家庭的居住权,也从根本上杜绝了与房产相关的假离婚现象产生。为保障社会弱势群体权益,政府对低收入人群应加强公租房的管理和调节,对老年人则可以试行房产倒按揭直到老人去世,有效促进市场流通。

参考文献

[1]Chrissie Long.False marriages for residency now a crime[N].Tico Times,The (San Jose,Costa Rica),Nov 12, 2009.

[2]无忌.热点:房贷新政下的假离婚潮[J].婚姻与家庭·性情读本,2010,(6).

[3]鹿原.为房假离婚,老来一场空[J].莫愁·智慧女性,2011,(4).

[4]章法.为儿筹婚房,老夫妻假离婚弄假成真[J].老人世界,2012,(1).

[5]安华.假离婚规避房产新政引发的思考[J].经济导报,2010,(17).

[6]匿名.为儿上学买“学区房”,代价不止假离婚[J].家庭,2010,(3).

[7]孙莹.假离婚,案里案外多悔恨[J].法律与生活,2010,(16).

[8]風扬.为卖房假离婚,夫妻炒房炒进班房[J].女性天地,2011,(5).

[9]张赞明.发展个人房贷业务应注意的问题[J].现代金融,2010,(8).

[10]禹黄姣,吴倩欣.公共政策漏洞初探:以“中国式假离婚”现象为例[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2).

[11]李绵.房控政策下假离婚现象的原因及对策[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4,(4).

作者:陈竹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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