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制论文

2022-03-2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要写好一篇逻辑清晰的论文,离不开文献资料的查阅,小编为大家找来了《社会主义法制论文(精选5篇)》,供大家参考,更多范文可通过本站顶部搜索您需要的内容。摘要:党中央、国务院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集中精力抓好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同时.必须切实抓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丰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一篇:社会主义法制论文

也谈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摘 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质就是从根本制度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与法律化。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群体事件;依法治国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质就是从根本制度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与法律化。但是最近发生了一些颇有戏剧性的事件,在为我们茶余饭后增添谈资,一笑而过,笑声落地之际,不自觉地感叹,这些事件的背后折射出来的法制问题很值得我们推敲和思考。

一、事件回顾

事件一:浙江宁波PX项目事件

2012年,中国先后发生三例引环境问题导致的群体事件,分别是宁波PX事件、四川什邡群体事件、江苏启东群体性事件,其中以宁波PX事件最具有代表性。

十八大开幕前,浙江宁波的PX项目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下马了。浙江宁波市政府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坚决不上PX项目!理由很简单,因为民众的游行,因为民意不允许,因为大家渴望一个健康的生态的生存环境。经济高速发展起来后,人们的环保意识快速复苏。基本的温饱问题解决后,人们的需求也在呈九十度趋势直线地上升。我们需要更高质量的生活——一个绿色的生态环境,清新的空气,保证我们拥有健康的身体以享受美好的生活。这些都是能理解的,也符合我们所倡导的人文口号。但从法律和程序上看,这样的草率的决定是合法的吗?纵观PX项目匆匆下马,整个事件的始末,是否经得起我们的仔细探究?从民众的游行示威到浙江省宁波市政府在报纸上向全民做出公告,这整个事件显得非常的仓促,来得快,去的也极其的快。以致于我们好像还没有缓过神,事态已经发生了如此之大的戏剧性变化——这么大的一个项目,前期投入大量的资金、人力、政府支持和参与项目企业的前期投入。在没有任何程序,或者说如此简单的程序之下,就从锣鼓喧天、欣欣向荣、热火朝天的筹备工作中宣布项目下马。如此仓促做出的决定,它的科学性应该如何考量?它的合法性又应如何界定?似乎此事值得我们一探究竟。

我们先来看一下,要申请PX项目需要通过什么审批手续?据相关资料显示,其中一个特别首要的环节就是需要到当地环保部门去进行备案申请。申请后环保局会批复让建设方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此时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进行环评工作。这期间建设方需要配合环评单位,提供相应的资料和帮助。等环评做完后会到环保局或者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进行环评报告的评审。评审一经审核通过,就可以拿环评报告到环保局报批了。拿到环保局批复,说明项目在环保方面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因此,我们不得不提出以下的质疑:

1.之前通过批复的环境测评是否具有专业性和公信力?

根据规定,通过环评审批的项目应该对可预见的环境问题有可操作性的预防及有效的补救措施。在这些预防和措施的保证下,申请的项目应该是不会对项目所在地环境造成重大伤害,也不会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的。如果已经在建的项目(说明已经通过环评)经不起对环境没有太多专业性认识的普通民众的质疑,在没有对民众质疑作出相应说明和解释前即匆匆选择退让,不得不让人对其专业性与公信力产生怀疑。

2.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即决定项目紧急停工,如何确保其纠正错误的正确性?

一个项目的开始建设,应该经过十数个甚至数十个部门的审批。通过审批的项目,原则上应该是符合科学性建设的,也应该是符合法律规定及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决定一个已经在建的项目的停止,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对之前项目所取得的审批做了全部或部分地否定。如果没有一个健全地停止项目或让项目下马也应遵循的程序和法律规定,我们如何可以确定当初做出的审批是错误的,而现在的喊停是正确?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决定做出的合法标准又应如何界定?关键是我们怎样能确保现在做出的决定不是另一个错误?

3.民众的群体性事件是否比正常合法的权利救济途径更有效快捷?

推进此事下马的直接因素是当地民众在十八大前进行的一次集体游行抗议。当地政府应该是考虑到不良的政治影响,非常迅速及时地做出了平抚民众激愤的举措。从正面看,还是一定的积极性意义。毕竟政府以人为本,从民众的广大利益为出发点,真正地做到了听取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呼声。但与此同时,我们亦无法回避——这些游行抗议的民众事前没有通过别的正常程序的合法救济手段提出自己的利益诉求吗?很显然,他们申诉过,只是他们以正常途径发出的声音太小太弱,没有被有关部门听到。反倒是公众性的游行更直接,更有效,更立竿见影。对于此,我们在庆幸的同时, 更需要反思如何提高正常救济程序的有效性,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可以有理有据地申诉并得以重视直至有效解决。而不是在无奈的情形下选择游行抗议的激进做法。

当前中国社会在环境方面正处在敏感时期,这些问题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未批先建,二是在环境影响评价方面有待改进,三是所在地政府执政能力问题,四是有关重大项目社会风险评估法律机制不健全。未来将从四个方面采取措施减少此类突发事件:加强依法环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事;大力推进信息公开,把环境影响评价所涉及的信息,包括各级政府所做的承诺,全部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进一步扩大群众参与度;建立健全社会风险评价机制,从源头上预防突发事件。

事件二:任建宇被劳教事件

任建宇因网上转贴被劳教两年的事件至今还没有从公众视线中远去。这个26岁的小伙子在其任村官试用期满的当天被以“涉嫌散布谣言”为由被彭水县公安局带走询问。之后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处以劳教两年的处罚决定。突如其来的灾难无疑如晴天霹雳,让任建宇和其家庭有些措手不及,但在当时也只有无奈地接受。在任建宇被劳教期间,其父亲任世六为了儿子的自由和前程,不停地奔波于各个部门,想要替儿子讨回清白。现在,任建宇恢复自由了,却没有办法重新开始新的生活,因为他还走在讨回自己清白的路上。此事被传媒关注后,对于事态的发展起到了正面的引导与监督的作用。众多网民和媒体对此事件的关注,使得任建宇对事件的最终解决有着积极乐观的心态。可以说,我们感到了一丝的欣慰,因为行政部门在执法时愈来愈透明,他们的行政行为因为网络的发达和媒体的介入,得到了公众的监督。但辩证地看此事,我们还是无法避开此事背后的法制隐患:

1.我国制定的法律、法规无法满足现实需要。

任建宇因在自己的网络空间原文转载了别人的贴子而遭到突来的横祸。网络,本身作为一个虚拟的载体,网民在网络上发表观点时可能会因为网络的虚拟和面对的受众的陌生和不确定而偏离理智,所发表的观点和作出的行为可能也会是夸张式地表达。在我国,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专门规制网络秩序和网民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根据法的规范性作用,法本身对人的行为有着指引、教育和强制性的作用。在这么一个新生的载体面前,众多的网民都大多处于混乱状态,他们需要一部详尽的、专门的法律法规去指引他们的行为,告诉他们什么样的言行是得当合法的;同时也需要这么一部法律去规制他们的行为,告诉他们什么样的言行是被禁止的。这样的话,就不会有此类任建宇事件的悲剧发生了。

2.如何让公民承受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代价可以降低到最小?

任建宇如果没有被劳教,无疑他的人生之路是光明的,平坦的。因为进入公务员队伍意味着铁饭碗。命运却给这个二十多岁的小伙开了个玩笑,在他即将转正的当天,被处以劳教的处罚。虽然任建宇对于自己讨回清白持乐观态度,但讨回清白的同时也意味着之前所得到的劳教处罚决定是不当的。那么任建宇在时间上、心灵上、包括政治命运上付出的代价该如何计算?

二、思考

十二五规划内容中明确提出全面推进法制建设。其中提到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推进民族法制的宣传教育及普及工作。部署和推进民族法制“六五”普法工作,深入开展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对民族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提高行政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养,增强各族群众依法维护合法权益、遵守法定义务的法律意识。

但从以上的两个事件看,我国的全民法制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首先,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的政务信息公开度不够。依法执政,切实解决人民诉求的机制还有待改善。如果所有的地方政府能够真正理解“权为民所用”,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障民众对地方重大公共事务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那PX项目就可以在理性地沟通中得到应有的生存空间。而不是被民众谈及色变,完全抗拒,最后不得已只能采取极端的方式以坚持自己的意愿,却取得一个双输的结果。

其次,需要加大力度对全民进行法制知识的宣传和普及。相关部门可以设立民众法律救济中心和求助热线。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事实:我国的法律知识普及还非常地不足。许多民众还没有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意识,更不用谈如何通过合法途径去保障自己的权利;或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以什么样的手段实现救济?现实中,虽然处处都有法律的影子,但一方面法律的内容非常的广博,另一方面,法律的专业性也比较强,如果要民众知法、守法,就需要给他们一个学法的环境,给他们提供相关的法律基础知识普及性讲座;引导他们在有深入地问题或疑问时,可以向专业机构和相关部门咨询,取得法律求助。(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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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张生年.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几点看法[J].人大研究,2007年第5期.

[2] 新浪网.环保部称宁波PX等群体性事件是经济发展规律[EB/OL].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bwdt/20121113/095813656812.shtml,2012-11-13.

[3] 华讯网.彭水任建宇事件始末[EB/OL].http://stock.591hx.com/article/2012-11-21/0000615835s.shtml,2012-11-21.

作者:吴丹青

第二篇:彭真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文革”后,彭真再次负责法制工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此也成了他的口头禅。他高举法制的旗帜、保护人民正当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为改革开放的推进奠定了法治基础。
高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旗帜

“文革”期间,宪法遭践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破坏,民主选举制度被取消。“文革”结束后,彭真常讲一个词“人心思法”。那时人们对法律的渴望,比任何时候都要强烈。

从秦城监狱走出来的彭真更加坚定了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信念,他相信只有确立法律的地位,才能防止糟糕局面的重演。他清晰地认识到:“管理国家一定要靠法制。”在复出后的10年立法岁月中,彭真反复讲,中共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既领导人民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自身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

彭真复出后第一件事就是修订逮捕拘留条例。因为“文革”中发生了太多随意抓人的事件,很多人未经过任何法律手续和程序就被莫名其妙地抓起来。这个条例开宗明义地宣布,根据《宪法》“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接着明确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但这只解决了不能任意抓人的问题,彭真认为要系统地保障人权,核心是要制定刑法等基本法律。

对于《刑法》的制定,争议不大,而对于《刑事诉讼法》的认识则不统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主任、曾长期在彭真身边工作的顾昂然回忆:“彭真同志对我说,过去我们强调实质问题,不大讲程序,所以要重视程序,《刑事诉讼法》可以从程序方面保证刑法的实施。”草案原来规定,《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在具体审议草案时,彭真提出增加“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彭真对证据问题的重视贯穿这部法律起草始末。比如,他把“搜集”证据改为“收集”证据,把证据明确界定为“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些思想在当时非常重要,说明彭真深刻总结了“文革”教训,真正在依照法治精神来主持制定法律。《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立即依法逮捕。其中,“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这句话就是彭真提出来的,清楚、严格地限制了逮捕条件,杜绝再像“文革”那样,不讲规矩、条件肆意抓人。

彭真重新工作后,用3个月时间就重新修订了《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组织法》 《选举法》 《人民法院组织法》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刑法》 《刑事诉讼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7部重要法律,其中颁布《刑法》在当时显得非常急迫。重新修订《刑法》时,彭真特地加上了对“文革”特定历史环境下的反思,明确规定了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聚众打砸抢、非法拘禁、诬告陷害以及侮辱诽谤等。

在《宪法》修定中,彭真对党的领导下如何坚持法制原则进行了特别关注。新《宪法》在序言中明确指出:“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里所说各政党,首先是中国共产党。他指出:“中国人民和中国共产党都已经深知,宪法的权威关系到政治的安定和国家的命运,决不允许对宪法根基的任何损害。我们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命运由觉悟了的人民来掌握。中国共产党是代表中国人民利益、执行人民意志的工人阶级政党,除了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在党要守法的问题上他讲得很透彻: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同时也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归根结底仍旧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理念,党自己也不能超越。1982年他在主持《宪法》起草工作时,特别主张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党要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不得有超越宪法的特权”写入《宪法》。他指出,党章这样规定,《宪法》也这样规定,这就解决了过去国家没有明确解决的问题,也解决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这个关键问题。

关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提出要“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以利于国民经济的繁荣”。为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打开了缺口。

1982年《宪法》 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简单的“控告”两字,成为7年之后正式确立“行政诉讼”的宪法依据。当后来陆续有人将行政机关告上法庭的时候,人们才发现,原来“民告官”早已有了合法依据。

到1988年,已有130多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可以受理的行政案件,建立完善的行政诉讼制度迫在眉睫。《行政诉讼法》最终在1989年4月顺利地获得通过。另一部重要的法律《民法通则》也在彭真等的具体关心下开始起草,它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在政府行政行为等公权力之外,公民与公民,公民与企业、社会机构,公民与政府之间也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由从事法律不禁止的一切活动。

“八二宪法”为中国的民主开辟了道路,在前进的过程中充满了曲折,村民自治的发展就折射了其艰难的历程。1982年修宪时,彭真就提出农村要实行村民自治。在他的力主下,村民自治被写入“八二宪法”,农民群众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成立村民委员会,要办什么、不办什么,都由群众自己依法决定。
法制保护人权

“文革”前,《刑法》草案已改到第33稿,到1979年,彭真及时吸取“文革”期间人身权、人格尊严横遭侵犯的惨痛教训,将“非法拘禁”“诬告陷害”“刑讯逼供”等新罪名写入刑法 ,他强调执法机關在坚决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必须严禁非法拘禁、严禁“逼供信”。他说:“错捕、错判要坚决纠正、平反,因为我们的国家是代表人民的,是实事求是、光明正大的,不冤枉好人。不要认为有5%的错案不要紧,就是1%错了也了不得,在你看来是1%,对一个被冤枉的人来说就是100%。因此,我们要严肃对待,该判的一定要判,冤枉的一定要纠正。把好人错当反革命,就打击了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人民民主专政要打击敌人,又必须保护人民。”

在1982年修改《宪法》时,彭真尤其强调:“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因此,新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業,管理社会事务。”同时,他反复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管什么人,都要服从法律,在法律面前不承认任何人有任何特权,对于违法犯罪的人,不管资格多老、地位多高、功劳多大,都不能加以纵容和包庇,都应该依法制裁。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法院依法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法制保障现代化建设

1953年9月16日,在中央人民政府第27次会议上,彭真提出“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要逐步实现比较完备的人民民主法制,来保护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的观点。1979年后,他领导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国家机构、民事、刑事、诉讼程序、经济、涉外等方面的基本法律,为保障我国现代化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他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出了许多重要思想,指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立法工作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同时吸取古今中外有益的东西。

1980年,彭真任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直接主持了宪法修改工作。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将“现代化建设”提到国家根本任务的高度,并在序言中明确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彭真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 中对此重要意义作了明确说明:拨乱反正的一项重大战略方针,就是把国家的工作重点坚决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上来。一切工作都要围绕这个重点,为这个重点服务。国家的巩固强盛,社会的安定繁荣,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改善提高,最终都取决于生产的发展,取决于现代化建设的成功。今后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这个建设方针,除非敌人大规模入侵,把这个方针记载在宪法中,是十分必要的。

彭真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对建立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倾注了大量心血。早在1951年他就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全国人民管理国家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我们在政权工作中走群众路线最有效的重要形式。在“文革”后,他又提出,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把国家、民族的前途和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这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可靠保证,也是我国能经得起各种风险的可靠保证。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赋予的职责进行工作,一不要失职,二不要越权,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权力,集体决定问题,在充分发扬民主的过程中统一思想,实行高度民主基础上的高度集中。要不断加强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建设,使它的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这样就从法制上排除了人为干扰,聚集全国人民的智慧和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此外,彭真总结政法工作的历史经验,对改革开放后政法工作的任务、方针、政策和队伍建设作了全面论述,提出:根本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严厉打击破坏经济的犯罪,坚决同危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犯罪行为作斗争,保障改革开放和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对轻微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则要像父母对待害传染病的孩子、医生对待病人那样,满腔热情、耐心细致地教育、感化、改造他们;政法工作必须紧紧依靠群众,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反对和克服神秘主义;必须大力提高政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彭真通过制定和贯彻关于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为建立和健全政法战线的机构、制度和队伍,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出了重大贡献。

(责编 王家进)

作者:张勋祥

第三篇:浅淡推进社会主义农村民主法制建设

摘 要:党中央、国务院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集中精力抓好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同时.必须切实抓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丰义精神文明建设。

关键词:民主法制 法律意识 维权

一、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坚持从各地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扎实稳步地推进新农村建设。由此可见,大力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支柱作用。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离不开法制的保障,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实施科教兴国,实现农业可持须发展,保护和发展农村生产力,维护广大农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都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

(二)保障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离不开广大农村人口的积极参与,否则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得到全面落实。因此,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对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举足轻重的保障作用。

二、我国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表现

我国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很多,有历史因素造成的,也有现实因素造成的。有客观因素造成的,也有人为因素造成的,主要问题及表现例举如下:

(一)封建主义思想残余是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发展的重大障碍。邓小平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善,也很不重视。”、“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这一任务,因为我们对它的重要性估计不足,以后很快转入社会主义革命,所以没有能够完成。”虽然封建制度已经被推翻,但封建思想残余在广大农村仍然十分严重,农民遇到困难首先想到的是神仙,而不是法律,求神仙,而不依靠法律。特别是近些年由于农村有文化的青年人都选择外出务工,农村的留守人员以老人和儿童为主以后,这种现象又有所抬头。

(二)经济落后、受教育程度低,导致民主法律意识淡薄。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但农村较为落后,经济发展不均衡成为不争的事实。农村经济还很落后,很多地区还停留在解决温饱问题上。一方面,大部分村民都保持在“扫盲”的基础上,文化基础较差,不学法,更谈不上用法。另一方面是法律知识的缺乏使其不能意识到行为的违法性。

(三)法律知识的缺失直接导致维权意识差,特别是民主参与意识淡薄。缺乏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一些地方村民的民主法制观念不强,自治程度不高,不会、不能、不善于正确行使民主权利,选举流于形式。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宗族势力和流氓恶势力控制选举以及贿选等情况。

(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情况突出。农村人口的普遍民主法制意识的淡薄,同时也助长了基层组织中部分法律水平低、依法行政意识较差的干部存在。由于受传统的权利本位和行政中心思想的影响,一些领导忽视甚至排斥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忽视法制建设,表现为权力过分集中,专制主义,家长制作风,官僚主义,个人的私欲膨胀而产生的腐败,干部凌驾于法律之上,以权谋取私利,假公济私,无视群众,非法敛财,对群众打击报复,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权压法的现象。还有一部分领导干部抓物质文明比较硬,抓精神文明和法制比较软,把法治看成可有可无,没有实际意义的事情.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只是做作样子,应付了事。

三、推进社会主义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对策探讨

(一)狠抓农村普法教育,不断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转变落后社会风气。培育农民的民主法制意识,使广大的干部群众知法、守法,是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要认真总结推广近几年来普法教育的成功经验。把有针对性的普法和培养农村法律骨干相结合,组织农民加强对《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与农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农民进行教育。在文化教育、政策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上下功夫。采取各种形式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到民主生活中去,提高其依法办事、参与村务管理和监督的能力。

(二)全面落实村民依法自治,推进农村依法治理。按照 “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让群众自我教育,干部自我约束。以村务大事民主决策制度为突破口,解决农村热点、难点问题,从而提高农民参与村务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面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民主权利,制定出切合实际、操作性强的民主管理制度。

(三)强化组织领导,严格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党政组织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是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的重要保障,是维护农村稳定、保持安定团结的基本保证。近年来,各乡镇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执法工作环境有了明显改善,但在各方面还存在着不少问题。领导干部要认真改变工作方式,把长期以来习惯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行政命令来领导和管理社会事务的方式,逐步改变为依靠法律手段,依照法律程序进行领导和管理各乡镇。要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将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分解细化,落实到部门和岗位,明确责任。做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行为规范化,并自觉接受党、同级人大以及人民群众的监督。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244页.

[2]陆学艺.当前农村形势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J]江西社会科学.2006-04

[3]严书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会多角度研究 [J]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02

作者:刘 炜

第四篇: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回顾与展望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经历了漫长的理论与实践的探索过程。

中国法制现代化道路始于1911年辛亥革命后,经历了资产阶级法制建设时期和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时期。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宪法和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将社会主义法制的粗略模式或宏观轮廓予以确立,并形成了基本格局。随之,1957年“反右”运动,停止了继续完善新法制模式的努力,接踵而来的是法制近十年的停滞和大滑坡。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社会主义十年法制建设的总纲领和总目标才得以确立。同时形成了以多样化的法律价值、法律的主导性和法律的至上权威为特征的党的法制观。

“社会主义法治”这一概念的提出始于1949年。但当时只是指出“我们不要资产阶级的法制,我们需要我们的法治”,对法治的进一步内涵并未申明。毛泽东曾说过:“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从他早年的“民本”思想,到他晚年的“群治”思想,“人民”始终是他一生全部政治思想和实践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他民主观的核心内容。1957年后,以“大鸣”、“大放”、“大字报”为重要方式和手段的“大民主”运动,在“文化大革命”中发展到极端。这实际上是忽视了民主作为一种价值追求,以及它作为一种社会发展阶段中的一个目标性机制的重大作用,而仅把它当作一种手段。由于这些思想的影响,社会主义法制在1978年以前在“现代性”上没有实质性的突破。

1978年以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主要的理论指导为邓小平理论。邓小平在坚持了毛泽东的人民民主理论基础上,赋予民主以极高的地位和价值,鲜明地指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论断,而且有效解决和恢复了民主应有的价值和地位。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在邓小平的“民主立国论”和“法制权威论”的民主法制思想指导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此后,我们对宪法进行了多次的完善和修正,出台法律法规,政府机构不断进行调整,司法机关加大法律监督工作,使得公民的权利意识得以觉醒,对权力的制约、制衡得到初步的加强。

1997年7月,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于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予以确定。将“法制”国家改为“法治”国家,这是一个根本性的历史转变。

社会主义法治的标准和要求,总体上而言,就是要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治理社会的主要手段,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从立法上讲,就是要建立民主、科学、合理的立法秩序,立法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和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建构一个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的完备的法律体系。从行政执法讲,政府要依法行政,尊重民权,接受监督。从司法讲,要保证司法独立,确保司法公正。从法律文化上讲,要有先进的法学理论,公民要有良好的法律意识。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过程中难免遇到种种障碍,部分人的“人治”一时尚未完全消除,公民的法制观念还很薄弱,对权利义务的认识不足等等均需要一一克服和排除。这些都不是在短时间内就能够解决的。但是,只要我们坚定信念,坚持党的领导,加强法制教育,就一定会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更快地发展,日趋完善。

作者:姜 男

第五篇: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建设问题探析

[提要]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建设是非常必要的,但现实中却还存在着有关“三农”的法律法规亟待健全、农村行政执法力度急需加强等诸多问题。必须采取建立健全涉农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农村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等完善措施加以解决。

[关键词]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建设;探析

[作者简介]时凯(1984-),女,郑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河南郑州450002)

笔者认为,在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要想突出“新”字,关键还要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并严格执法,把农业、农村、农民植入一个崭新的法律环境和制度环境中。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的法制建设虽然有了长足进步,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懂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但由于历史、经济、政治以及体制等多方面的原因,农村法制建设还存在诸多问题,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很不相称。本文即是对相关问题开展探讨,以求抛砖引玉。

一、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一)是切实建立“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机制的需要

“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现象。在我国,实施工业反哺农业的战略是十分必要的:它是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由“三农”在我国经济社会中的地位所决定的;是工农业关系变化规律和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由农业天生的弱质性特点所决定的。目前,我国已经具备了工业反哺农业的基础和条件。支持新农村建设,便是工业反哺农业的重要途径之一。而要通过工业反哺农业加强新农村建设,就必须在新农村法制建设上狠下功夫。因为只有通过新农村法制建设的加强和提升,才能实现农村社会稳定、乡风文明、管理民主、城乡协调发展、互利双赢等目标。

(二)是切实增进和保障农民权益的需要

我国的改革发展成果是要惠及全体人民的,必须将尊重和保障人民权益放在十分突出的地位。这不仅是坚持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也是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好“三农”问题,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积极性,确保广大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的关键所在。我国虽然在制定和修改《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时增加了“农民权益保护”专章,推进了农村的村民自治,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民权益被侵犯的问题不仅时有发生,而且有的地方还有了新的动向,失地农民的权益保护、农民主体地位保障缺失、农村公共服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日益显现出来。要解决这些问题,进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必须从法律制度上加以完善和强化。

(三)是切实推进新农村建设长足发展的需要

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法制建设,有利于畅通广大农民参与农村社会经济事务决策、管理和监督的渠道,增强其主人翁意识,提高其推进改革的积极性;有利于引导和规范广大农民的思想和行为,减少和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推动农村各项改革事业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引导和教育农民遵纪守法、移风易俗,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有利于提高广大农村干部群众的整体法律素质,提高农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增强维权能力和依法办事能力,全面提升农村的文明程度和农民的文明素养,为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要求提供法律保障。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一些法制问题

(一)有关“三农”的法律法规亟待健全

直到目前为止,我国涉及“三农”的法律法规雏形已经显现,但总量仍显不足。首先,涉农法律法规体系还存在诸多漏洞,使许多问题无法可依。比如:在现代化建设当中农民工发挥了巨大力量,但农民工这个群体的利益却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寻遍《劳动法》都难以找到为农民工维护权益的法律条文。其次,《农业法》配套法规跟不上。比如:在农业经济空前活跃的历史机遇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民事关系的农村法律法规较少,关于保护农民权益,规范和保护农业生产经营者主体地位、权利义务的法律法规也是十分薄弱。再次,长久以来,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未得到根本改变,农村的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养老保险以及合作医疗等制度虽然初步取得成效,但在法律界定和规范方面仍然存在很大不足或者缺位。

(二)农村行政执法力度急需加强

这主要体现在:一是农村行政执法主体整体素质不高,这直接影响了执法水平;二是农村行政执法受到诸多外在因素的干扰,导致行政执法程序受阻,不能严格依法办事;三是农村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力,一些腐败现象在农村也呈泛滥之势。

(三)农村干群法制意识仍需提高

长期以来,由于多种因素,农村广大农民群众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这对普法教育的效果产生了消极影响。与此同时,部分农村干部虽然天天也在讲法制,但却不能以身作则。

(四)现行司法体系难以适应现实需求

目前,全国乡镇(街道)司法所已达到4万多个,工作人员9万多人,平均每年参与调解和指导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间纠纷达600多万起。但即便如此,也满足不了广大农民的法律需求。农民群众常常因为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引发成刑事案件,或引起大规模械斗和闹事上访,不仅造成新的违法犯罪行为,给国家和个人造成二次伤害,同时也耗费了当事人巨大的财力和精力。

三、完善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建设的主要对策

(一)健全涉农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要积极制定和颁布《农民工权益保障法》,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这项法律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农民工享有和城市职工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此外,要从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人手,取消农民工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切实解决农民工最关心的民生问题,例如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工伤保险的给予,农民工子弟在城市的顺利入学等。其次,要弥补《农业法》配套法律法规的某些空白,确保农村各项工作和出现的问题有法可依。应对农民在生产经营中的主体地位予以认可和保护,对于已有的农业法规应当提高其可操作性,出台相应的解释性条文和配套法规,决不能使其成为一纸空文。再次,要健全农村教育、医疗、卫生以及社会保障制度,并使其法律化。

(二)完善农村行政执法体系建设

第一,要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让其明白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其并非“管理群众的官老爷”,而是人民的公仆。同时适当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福利待遇,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农村执法队伍,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第二,要加大农村执法体制改革力度,实行综合执法,逐步消除农村“多头执法”、“分散执法”的弊端,减少对执法的种种外在不良干扰因素,从各级政府到主管部门再到每一个执法人员,建立权责对应机制。第三,要强化执法检查,加大执法监督,对于贪污等各种腐败案件,该处分应坚决依法处分,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推行政务公开,方便社会各界群众对农村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

(三)提高农村干群法制意识

要实现法律的统治,必须让广大的农民了解法律,相信法律,继而用法律的权威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否则,法治国家的建设就是空谈。提高农民法律意识,不能搞运动式的说教,而要明确责任、建立日常性的普法制度,注重实效,将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使农民群众对于关系自己切身利益的法律,如《宪法》、《农业法》、《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能有更深入更透彻的了解。

(四)形成农村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农村矛盾纠纷形形色色,案件总量大,如果仅仅依靠人民法院的力量来解决是行不通的,必须形成多元化矛盾解决机制,这样既能将有限的司法资源投入到最需要的地方,同时又能定纷止争,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如美国、日本现在都已经在积极探索和推广诉讼外的其他解决纠纷方式。我国的传统文化提倡“和为贵”的思想,我们应当在此基础之上,积极探索诉讼之外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并形成机制。例如,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职能,积极倡导当事人和解,对其矛盾进行调解。当然,在这其中,各级财政必须加大人、财、物的投入,提高调解人的综合素质,在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时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自愿、公平的基础上促使其达成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李丽娜]

作者:时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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