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

2022-12-2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

农村土地流转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研究

摘 要:建立合理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不仅能有效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而且能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发展现代农业。但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存在不足,亟待进行改进。本文结合云南省宣威市板桥街道实际情况,探讨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形成原因并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土地承包合同

早在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就明确指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1]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明确指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2]。《决定》和党的十九大报告的出台,对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有效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但由于近年来农村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再加上城乡资源配置不平衡等因素的制约,因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不合理引发了不少问题。在此背景下,为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各项活动,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健全并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十分必要。

一、宣威市板桥街道农村土地流转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板桥街道位于云南省宣威市南部,总面积257 km2,辖13个村居委会、

47个自然村,2017年总人口7.1万,农业为当地的主要产业。板桥街道地形以山间平地为主,2017年板桥街道有耕地面积1万hm2,人均耕地面积0.14 hm2。因此,为有效保障当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规范土地流转是十分必要的。事实上,早在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就开始实施,根据该法律的规定,允许农村土地在一定条件的限制下进行流转。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也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但实际上,农村土地流转的比例不高,且分布不均衡。通过走访和调查发现,宣威市板桥街道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一)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实行公有制,因此,进而农村土地管理和利用时,必须以土地公有制为前提。就產权结构来看,我国农村土地分为国家所有的农村土地与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因此,农村土地流转也只有这两种情况。一种是采用征收征用方式,将农村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另一种是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在获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上,既可以采用家庭承包方式,也可以采用竞争方式,前者体现的是物权,后者更多体现的是债权,并且采用竞争方式承包经营的土地,可按规范要求入股、转让甚至抵押[3]。但调查显示,宣威市板桥街道的一些地方由于新农村建设和企业开发,对土地进行过度占用,不仅损害当地居民利益,甚至带来较为尖锐的矛盾。当地一些村民对土地占用和开发利用进行阻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难以采用法律手段维护正当权益,导致他们合法权益受损。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

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整体规划,并用于非农业建设用地。但实际上,转让的受让方通常为企业,并且必须经过政府征收这一环节,使农业用地变为城市建设用地。通常,政府征收后再让企业参与竞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会翻几番,由此可能导致房价贵得离谱。这样不仅限制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不符合市场规律,同时也不利于市场正常运行,甚至损害当地农民的正当利益。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村民之间流转,农民也只能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宅基地修建房子,而不能将宅基地作为他用。村民房屋的宅基地都是无偿取得的,没有村民愿意以一定的出让金与其他村民进行交易。同时,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流转的规定,很容易导致房屋价值无法实现。

二、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问题的产生原因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生产力取得巨大发展,农村面貌焕然一新,农民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升,原来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越来越不适应新情况和新问题,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会产生阻碍作用。因此,必须认真分析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探究其成因,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一)农村集体土地的主体不明确

农民集体所有这一概念比较模糊,未能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的主体是属于全体农民还是属于村委会,这就导致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双方主体不明确的问题。而实际上,通常由村委会领导充当农村土地转让主体。此外,由于主体不明确,一旦农村集体土地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成员应采取哪种方式来维护自身正当权益,是需要明确的内容。

(二)农村土地征收和征用落实不到位

在农村土地征收和征用过程中,没有严格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虑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也未能得到严格落实。甚至以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为掩饰,在征收和征用过程中出现侵占农村土地现象。此外,在征收和征用的费用补偿方面,一般按土地补偿费用来计算,未能全面考虑土地升值后所带来的巨大利益,容易激化矛盾。

(三)农村土地流转过程管理存在不足

为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农民集体组织成员的想法,让各成员充分认识其中的利与弊。但实际上,往往未能充分考虑成员的想法,忽视征求他们的意见与建议。或者土地流转审批文件不全面、审批流程不合理,出现权力寻租、土地流转后遗留的纠纷难以解决等问题,容易损害广大农民的利益。

三、农村土地流转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对策

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应尊重农民意愿,充分考虑农民集体成员想法,加强土地流转审批,严格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确保各项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一)明确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加强合同管理

明确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推动各项工作制度化与规范化,可有效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对于涉及土地租金、征收补偿等农民切身利益的内容,应按实际征用和征收面积,由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和相关方平等对话,进行友好协商,并在合同管理中注明,注重发挥农民自主性,让土地的权能发挥到利益最大化,从而维护广大农民的正当权益,也为农村土地征收和征用创造良好条件。

(二)改革并完善农村征地制度及合同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征收制度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与10年前相比,征收标准至少翻了20倍。但由于土地征收审批部门是政府,具体的执行标准和补偿标准由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具体制定,他们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难以照顾农民的利益。鉴于此,可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引入第三方,由他们制定具体的土地征收和征用执行标准、补偿标准,严格合同管理,并确保相关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进行,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4]。

(三)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有效规范合同管理各环节

例如,可将村民承包的经营权进行抵押,作为股份,进而不断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更好地适应新情况和新需要。实际上,这种方式已经得到具体应用。例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安徽省已开展了20个试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让、入股。这种方式有利于盘活资金,改善农民生活,对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因此,宣威市板桥街道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可以借鉴并引入这种制度,并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提升管理实效性。

(四)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确保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

在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方面,重庆市已经进行有益探索,并取得一定成效。以前在拆迁中,如果政府与当地居民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政府往往采用强拆模式,不仅损害当地居民的正当权益,还容易激化政府与居民矛盾。为弥补这种不足,现在重庆市采用“地票模式”,土地交易完全由双方协商,政府完全不介入[5]。这种方式既能避免权钱交易现象发生,还能防止强拆,有利于发挥农民的主观能动性,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的正当权益,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值得推广和借鉴。

四、结语

采取相应措施不仅能有效约束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而且能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对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具有积极作用。在健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还应落实各项规定,妥善解决纠纷。并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农民法治信仰和维权意识,敢于用法律手段维护正当权益。这样才能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依法依规进行,为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创造有利条件。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出版,2013.

[2]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J].学理论,2017(11):15-34.

[3]雷步云.新时期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与法律对策[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6(3):78-81.

[4]聂俊堂,朱毅,陈国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的质量控制[J].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8(3):38-43.

[5]田宏伟.如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J].中国集体经济,2018(5):136-137.

作者:丁柳艳

第2篇:浅析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村土地流转影响

摘要:土地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和基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是中国农村的基本制度和党在农村的政策基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顺应农村生产力发展要求,合理配置农业生产要素的新型农村土地经营形式。在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如何依法促进土地规范、有序流转,保护好农民合法的土地权益,是当前农业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试图通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村土地流转影响的分析,提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建议,为农村土地流转的提供理论和实务参考。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影响;建议

三农问题是中国当前面临的世纪性难题。理论与实践表明,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制度,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而当前农村土地制度变革,最为重要的是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但是,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体系还处在创设阶段,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研究也刚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研究中脱胎,还没有形成独立的理论体系,在制度和理论上存在许多空白。因此,研究农村土地流转是解决三农问题、提高农业效益的必然要求,也是配合国家和地方制定相关法规、政策的客观需要。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基于所有者成员基础上对各项土地权利和义务的再分配,除了部分所有权内容外,它涵盖了土地产权中的其他绝大多数权利,是中国农村的基本制度和党在农村的政策基石。当前,中国尚未颁布专门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统一法律文件,那么在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如何依法促进土地规范、有序流转,保护好农民合法的土地权益,是当前农业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笔者试图通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村土地流转影响的分析,提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建议,为农村土地流转的提供理论和实务参考。

一、承包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使土地流转过程中极易产生纠纷,导致土地流转双方对土地流转产生畏惧心理

(一)目前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着明显的产权残缺

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在《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地承包法》等法律中都有规定。在《宪法》中,被笼统界定为集体所有,在《民法通则》中界定乡(镇)、村两级,而在《农业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则为三级所有:乡(镇)、村或村民小组,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为两级所有: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法律上有多种主体,而且存在着法条之间的相互矛盾。且“集体”在词义上是一个泛指的概念,也不是民法上的主体的概念,更没有一部法律对“农民集体”这一概念进行界定。由此, 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无法具体落实到个人,在实践中自然会出现集体的代言者。目前,在農村土地的使用管理上,这个代言者往往为县(镇)、村、村民小组三级组织交叉担任,实际上并未建立起一个独立的农民集体组织,由此导致了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虚置。

陈小君教授组织的课题组在有关农村土地状况问卷调查中,设计了“您认为您的承包地(田)的所有权是谁的”问题,调查结果统计显示:认为是国家的占41.91%,是乡(镇)集体的占3.56%,是村集体的占29.57%,是村小组的占6.23%,是个人的占17.62%。这一结果表明,由于立法上的缺陷,中国农民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模糊不清的,也就是说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是虚置的。

(二)主体的虚置,必然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造成了重重困难

因为从物权的角度而言,产权明确是产权交易的前提,没有明确的权利主体,相关的物质利益就会成为搭便车的目标。乡(镇)、村、村民小组三级所有的分化现象,极易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产生纠纷,转让方与受让方都无法预测到土地流转可带来的收益,因而对土地转让产生畏惧心理,导致“占有”土地一方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不愿出让土地,有意“受让”土地一方为避免投资风险不愿受让土地。

(三)农村土地所有权应明确规定为农村村民委员会所享有

为了解决主体虚置的问题,笔者认为,目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呈现多元化发展的条件下,土地所有权就不应再笼统地界定为集体所有,而应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主体。在农村的乡(镇)、村、村民小组三级体制中,乡级组织因范围太大,行政事务过多,监督管理费用太高,已经基本被排斥在农地所有权范围之外,而村民小组似乎应成为土地所有权主体,但“村民小组”无论是名义上还是实际上都无法替代原生产队的地位和职能。因为现在的村民小组既不是一个经济组织,也不是一级行政单位,它是乡村新体制中职权最模糊、管理最涣散的组织(既无公职又无办公场所),更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成为法人,所以由村民小组充当农地所有权的主体,显然无法实现对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我认为,新时期的农村村民委员会是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的,是农村最基层的一级组织,它能够代表农民意愿并独立行使权利,因而在农民当中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而且具有比较健全的行政组织机构和领导体制,有能力行使农地所有者的职责。所以,农村土地所有权应明确规定为农村村民委员会所享有。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稳定性,增加了土地流转的成本,影响土地流转的收益,导致对土地流转的需求激励不足

(一)农村土地产权的核心问题是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稳定

承包经营权的不稳定,表现为土地可能随着人口的增减和时间的变化而调整,也表现为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可能被收回或受到侵犯。随着《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出台,承包经营权的不稳定主要是以后者体现。国家目前正在积极地制定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新标准。这些努力是想给予失去土地的农民一个相对公平的补偿,化解因征地过程中产生的社会矛盾。但这只是因征地产生矛盾的一个方面,矛盾的另一个方面是征地对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政策带来的冲击。在立法上,《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虽作出了物权法律规范设计,但也同时作出债权法律规范设计,且在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作为债权法概念实际操作的。正是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债权性导致它不能如物权一样具有强大的排他性,在权利效力上,农户对抗他人侵权行为尤其是对抗乡、村集体干部随意调整、处置土地、更改土地承包合同行为的效力因权利的债权性质而降低。正是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法律属性,决定了它的不稳定性。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稳定性严重影响农村土地流转

这种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稳定性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影响至少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不稳定承包经营权阻碍农户在土地上的长期投资,降低土地直接收益和土地资产价值,从而降低土地流转带来的收益。另一方面,在不稳定的长期预期的情况下,农户对土地流转是不积极的,对土地流转形成负激励。因为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家庭成员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密不可分,即承包经营权获得依据的是成员权,获得承包权的成本对个人而言并不高,但当农民预期因退包或转租使得承包权可能被收回而重新获得承包经营权的成本又太高,农民就会以兼业、粗放经营甚至弃耕方式保护承包经营权以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不是将承包经营权流转,导致“有地者不种,欲种者无地”的格局。

(三)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前提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前提,也是土地得以有效利用的法律上的保障,只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了,那么该权利的流通才会更加的自由更加的安全,土地才会得到高效率的利用。为了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稳定性问题,笔者认为,必须做到以下两个方面:

1.严格依法保障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长期化,尽可能地延长土地承包期并给予继承权

从1984年开始,保持农村土地承包期限长期不变就是党和政府在各种文件中追求的目标。在1993年明确指出:“在原定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强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这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决不能动摇。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不变的政策,同时要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赋予农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在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时该政策更是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从而使该政策具有了更高的权威,并强化了其执行的力度。2003年3月开始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仍然以“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其立法宗旨之一,并在第20条针对不同类型的农地对承包期分别进行了规定,即“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可见,保持农地承包期限长期稳定已经为中国政策和法律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因此我们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充分保障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长期化。

2.进一步完善承包土地使用权的内容,使之物权法定

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则其必须坚持物权法定原则。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不得再由当事人自由约定,而是由法律作出刚性的规定,这无疑会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之确定更为公平公正,从而使作为弱方当事人的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具体而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该包括:(1)农户的生产经营决策权。(2)农户的开发权。(3)农户的收益权。(4)农户的转让权。农户在其承包期内可以依法转让、租赁土地使用权,并获得相应的收益,不得人为阻挠和限制。(5)抵押和继承权。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亦须界定为:1)支付承包金的义务。2)按规定方法和用途使用农用土地的义务。3)保护土地和维持地力的义务。4)承担有关税费的义务。5)其他法定义务。

三、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现实状况与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立法设计之间的差距,制约了土地流转的规模,导致土地流转规模区域差异较大

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基础的合约经营制度,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基础,农村土地流转原本就是针对近年来承包经营的效益日益下降的现实进行的制度创新,严格地说,农村土地流转实质上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一个分支。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除延长承包期和增加承包经营权流转外,基本上是沿用着制定于20世纪80年代的土地承包制。它与近年来才创制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由于面临的社会经济环境和要实现的政策目标大不相同,因而两者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差距,这种差距对农村土地流转起着严重的约束作用。

(一)在政策目标上存在差距

土地承包经营制的制度安排和设计主要政策目标是:承担农民社会保障责任,调动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以及进一步完成农业剩余对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支持, 因而是按人口平均分地。而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政策目标是: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化,以达到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强调的是规模经营。这二者本身就是矛盾和冲突的。现行立法无视二者的根本差别,在同一社会关系的调整中,时而以保障性为基础制定规则,时而依据物权属性设计权利的运行模式,使现行各种政策、法律规定频频产生明的或暗的、直接或间接的混乱与冲突。且按人口均分土地容易形成“插花地”、“箱子田”的格局,难以形成规模经营。要实现土地的集中连片,有赖于承包土地的农户一致同意。由于种种原因,往往会出现绝大多数农户同意,极少数“钉子户”不同意的情况。维护少数农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与推进效益农业的发展之间必然会发生冲突。如何解决这对矛盾,至今还没有很好的办法。目前还只局限于依赖乡(镇)、村干部反复细致的思想工作,争取农户同意。这样制约了土地的流转。

(二)在制度功能和价值取向上存在差距

由于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不高,农村人口向城市轉移缓慢,农村土地担负着巨大的人口承载压力,也成为农民唯一的社会保障,因此适合中国国情的土地经营制度必须具备承载巨大的农村人口压力、提供农民社会保障和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功能,因而以公平为价值取向、在集体内部平均分配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成为必然的选择。而农村土地流转是以效率为价值取向的,其功能在于释放农村劳动力、集中农村土地进行规模经营。显然,两者的功能在方向上是相反的,前者是要把农民与土地结合在一起,而后者是要把农民与土地分离;前者是要把土地平均分给所有农户经营,后者却是要把土地集中给少数使用者经营;前者是以公平为价值取向的,突出对农民生存权的保障,后者是以效率为价值取向的,突出对农村土地与劳动力利用的高效率以及对农民发展权的尊重。正是这种制度功能和价值取向上的差距,加之土地承载着农民太多的希望、农民小农意识比较严重、投资兴业怕担风险、务工经商怕丢地权,导致农民满足于守土经营的现状,宁可粗放经营,也不愿将土地流转出去。这样也严重地制约了农村土地的流转。

以效率优先的土地流转确实可能导致农民发生贫富分化:一部分农民占有土地的数量较多,一部分农民占有土地的数量较少甚至失去土地。因此,笔者认为强调效率的同时,要兼顾公平,对于前一种情况,可以通过规定农民可拥有土地数量的上限,防止土地的垄断经营;对于后一种情况,还须借助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无地农民的生活来源,解决看病、上学、养老等问题。其实,两者的功能和价值矛盾可以统一到工业化、城镇化对农村人口的吸纳能力问题上来。当这种吸纳能力较弱时,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增强,土地的商品性削弱,农民直接利用土地的需求上升,土地流转需求下降;当这种吸纳能力较强时,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削弱,土地的商品性增强,农民直接利用土地的需求下降,土地流转需求上升。这必然是农村土地流转在土地承包经营制社会保障功能制约下的普遍发展规律。也正因为如此,土地流转规模应该表现出区域差异与区域经济发展程度成正比的特点。因而在开展农村土地流转的同时,要着力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整合现有农民培训资源,强化农民培训管理,使农民真正掌握外出务工技能;二是要建立统筹城乡的就业制度和劳动力市场,健全劳务协作机制和信息平台,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务输出基地,加大农村劳动力的输出力度;三是要鼓励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养大户就近吸收农民务工;四是要大力开展招商引资,注重引进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通过推进山区工业化增加农民就业岗位,使农民挣钱“离土不离乡”;五是要大力发展新型服务业,使农民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将他们从土地中脱离出来。总之只有农民从土地以外找到了“饭碗”,并且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才能减轻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使其有“能力”把土地流转出来,从而有效地推动土地流转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同时也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农村土地流转,千万不能搞“一刀切”、“一个模式”,要按经济规律办事,不能盲目冒进。

参考文献:

[1]温铁军.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研究——三农问题的世纪反思[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283-284.

[2]土地制度研究课题组.土地制度研究[M].武汉:武汉出版社,1993:96.

[3]陈小君,等.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田野调查解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3-33.

[4]陈晓君,麻昌华,徐涤宇.农地承包法错位将降低该法效力[J].改革内参,2003,(16).

[5]丁关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探讨[J].中国农村经济,1999,(7).

[责任编辑 吴高君]

作者:王欣堂

第3篇: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知识问答

(接上期)

45.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长期使用的土地,享有占、使用、收益和在一定范围内处分经营的权利。

46.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在农户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基础上,承包方将自承包的村集体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以一定的条件转移给第三方经营,原承包方或第三方向村集体履行原承包合同的行为。

47.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什么必要性?

在我国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具有以下必要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促进农村种植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业经济市场化、国际化的需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需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需要。

48.我国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我国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思想是: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在长期稳定的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进行。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进行。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应当在农户之间进行。

(4)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依法进行。

(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坚持有偿原则。

4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

(1)转包。转包主要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

(2)出租。出租主要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3)互换。互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为方便耕种和各自需要,对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

(4)转让。转让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转让将使出让农户丧失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5)入股。即承包方将承包土地使用权入股,参加农业股份制、农业股份合作制公司,并以入股股份作为分红依据。

(6)退包。是指承包户在承包期内把承包土地退交给集体,由集体重新发包的行为。

50.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有哪些?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

(2)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原则。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年限的原则。

(4)受让方须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原则。

(5)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原则。

51.哪些做法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侵权和违法行为?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5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依据这一法规,以下四种做法,属于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侵犯农民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一是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特别是发包方。二是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是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四是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52.村委会能要农户土地流转收益吗?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扣缴。”第58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的,应当退还。”村委会即使作为发包方,也不能收取作为承包方的农户的流转收益,收取了必须退还。

53.政府官员变更或解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负什么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1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4.《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第二轮的承包还有效吗?

《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在全国绝大多数地方已经完成了二轮承包的情况下,总结各地的实践经验,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制定的。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农村土地承包的稳定,充分考虑到与已经完成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相衔接的问题,防止个别地方利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变更已经签订的承包合同,调整承包土地,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2条专门规定了第二轮承包的效力,“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林权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55.国家法律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是怎样规定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56.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流转方、受流转方的姓名、住所。当事人是农户的,户主的姓名可代表全家;(2)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间,即流转的年限和起止时间。这里需要指出,流转的期限不能超过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即不能超过承包合同的承包期扣除已经履行的时间后剩余的时间期限;(4)流转土地的用途;(5)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6)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7)违约责任。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可约定其他内容。

57.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和出租?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9条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所谓转包,主要是指承包方将自己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耕种。

所谓出租。主要是指承包方作为出租方,将自己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58.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

从农村土地承包的实际需要出发,《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0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给他人行使,自己行使从他人处换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59.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对象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

60.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来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按照该条规定,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转让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经发包方同意;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61.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以股份入股的形式与他人合作生产,按股取得效益。

62.当前土地流转中存在着哪些主要问题?

(1)对土地流转认识不足。个别基层干部特别是村级干部对土地流转工作不够重视,在调整种植业结构时,没有运用土地流转这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形式去操作,仍然沿用行政干预和强迫命令的办法,引起群众不满;有的地方放松了对土地流转的管理,不闻不问,自行发展;不少群众对土地流转不重视,不了解流转程序,不了解如何流转其行为才合法有效,因而在流转中未能很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土地流转不规范。从调查看,土地流转不规范主要表现在口头协议多,缺少书面的材料,发生纠纷后没有处理依据;不经发包方同意,私自流转,致使流转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流转合同不统一,个别地方条款繁琐,操作性不强。

(3)档案管理不规范。表现在:合同签订不及时,合同签订率低;土地流转情况未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登记;没有建立土地流转台账,乡村两级不能及时掌握了解流转情况;合同入档率低,整理建档不及时,容易造成丢失和损坏。

(4)组织机构不健全。由于人员变动,合同仲裁员在岗的已所剩无几,不少县(市、区)合同仲裁机构已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严重影响了合同纠纷的及时调解仲裁。

(未完,待续)

摘自《法律快车网》

第4篇: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

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转包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___________ 乙方(接包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包(出租)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愿意将其承包的位于____镇____村____组的_______亩土地(详见下表)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_________________生产经营。

二、转包(出租)期限

土地转包(出租)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甲方应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三、转包(出租)价格与支付方式 转包(出租)价款按下列第__种方式计算:

1.每亩每年支付(实物名称)________公斤,共_____公斤。

2.每亩每年支付人民币________元,共______元(大写:)

3.考虑物价等因素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转包(出租)价款按下列第__种方式支付:

1.分期支付:

第一次支付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_______公斤(元);

第二次支付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_______公斤(元);

第三次支付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_______公斤(元);

……

2.一次性支付: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全部支付完毕。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甲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有权获得土地流转收益的权利,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3.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转包(出租)土地,制止乙方损坏转包(出租)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5.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

2.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3.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依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支农惠农政策补贴和服务。

5.流转期间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乙方应服从,但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6.转包(出租)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转包(出租)的土地或者协商继续转包(出租)。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1. 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3.乙方逾期支付流转费用,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费用的___%承担违约金。

4.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延迟一天,按流转费用的______%承担违约金。

5.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七、其他约定

1.本合同订立后,双方应将合同报发包方、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乙方对土地进行再流转,需经得甲方书面同意。

2.合同期满后,若甲方继续流转该土地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若不继续流转的,乙方对土地进行投入提高地力的,及在当时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的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能拆除而不影响流转土地生产的,由双方协商采取作价补偿或恢复原状等方法进行处理;如果拆除会降低或破坏流转土地生产的,不得拆除,通过协商折价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3.其他需说明的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经协商,决定__(是或否)鉴证。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__ 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年月日年月日

鉴证单位:(签章)

鉴证人:(签章)

年月日

第5篇: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2006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日常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省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工作部门(以下统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

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规民约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小组作出的决定等,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相抵触,其抵触部分无效。

第二章土地发包和承包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承包,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按份确权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的方式。

第八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可以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发包。没有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土地时,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第九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条发包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承包原则和程序发包。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以下统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短于法定期限的,应当延长至法定期限。

第十一条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自愿放弃承包土地以及承包期内自愿交回承包土地的农户,其家庭成员仍享有农村集体土地资产和其他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权利。

第十二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并申请分别签订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当与分立后的农户分别签订,并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发包方应当拟订承包方案,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承包方案应当明确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用途、承包形式、承包期限以及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招标、拍卖程序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其承包底价及支付方式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村民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三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十四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中有外出务工、经商、升学、服兵役以及服刑等原因,致使承包方家庭成员实际未从事承包土地经营活动或者承包方家庭成员减少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第十五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无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无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市辖区,转为城镇居民并已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应当在当季作物收获后,将家庭承包的耕地交回发包方,并与发包方解除土地承包关系;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交回的,应当自户口迁移之日起一年内交回;逾期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依法收回。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消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其家庭承包的耕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发包方对承包方在承包地上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以及种植的多年生经济作物,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征收、征用村集体土地面积较大,落实国家移民政策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村民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经依法批准的承包土地调整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围垦、开垦、复垦以及土地整理等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四)发包方依法收回的。

第十九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承包林地或者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承包地的,该承包人死亡,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第二十条征收、征用集体土地,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履行

法定程序,切实保护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二十一条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方式流转,也可以采取入股等其他方式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二十二条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自主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二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6篇:浙江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浙江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登记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结合农业部要求,特制定浙江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目的

按照“承包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薄”四相符的要求,实行“一簿四到户”,对承包地块空间进行GPS“定位”,基本农田落地到户。通过试点,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把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的要求落到实处,为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探索经验。

二、基本原则

开展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试点,要严格遵循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现有承包关系稳定。要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开展登记试点,严禁借机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二是坚持依法开展。要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规定。三是坚持规范完善。要根据试点村(或乡镇)土地承包关系状况开展试点,遗留问题未解决的要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未落实到户的要落实到户,承包地块空间位置不明确的要予以明确,登记簿未建立健全的要建立健全。四是坚持民主决策。要动员群众积极参与试点,试点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得强行推动。

三、试点单位

经商市和有关县农业部门,确定建德市航头镇罗源村、奉化市西坞街道孔峙村、瑞安市梅屿乡冯渡村、平湖市当湖街道钱家村、德清县筏头乡庙前村、绍兴县陶堰镇茅洋村、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石板堰村、龙游县龙洲街道后田甫村、常山县天马镇元青口村、舟山市定海区北蝉乡灯塔村、松阳县赤寿乡章家村、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沙山村、温岭市滨海镇岱石村等13个村为省级首批开展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试点单位。

四、试点内容

(一)围绕二轮延包完善做好“四到户”工作。

1、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不明确或者未到户的,要在试点期间全部落实到户。未签订承包合同的,要补签;因承包合同丢失、残破等原因需要补订的,要补订;未向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要颁发证书;因证书遗失、污损等原因需要补换发的,要给予补换。标明承包地块的空间位置,关键要明确承包地块的四至。已明确四至的,要进一步核实;未明确四至的,要予以明确。

2、切实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工作。在试点村,凡因下列原因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村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的每宗承包地块组织核实。一是因承包地被征收、占用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二是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承包地块经营权分割的;三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四是因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五是因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六是因承包地被承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七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

3、对农户承包地块进行空间定位。要综合采用GPS定位、卫星图片等技术手段,对每宗承包地进行实测定位,确定农户承包地的空间位置,并绘制图样,补充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承包档案中。

(二)围绕基本农田保护做好“落地到户”工作。基本农田入地到户工作要与开展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试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加强与国土资源部门的协调,对照已设立永久保护标志的基本农田区块,做好基本农田进证入户工作,把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标注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

(三)围绕物权管理做好“登记簿”工作。登记簿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建立。已建立登记簿的,要结合试点工作进一步健全;未建立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基础上,建立登记簿。要标注基本农田和承包地空间定位等信息,将登记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注重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工作创新,积极开展其他方式承包和流转土地的登记工作。

五、进度安排

省级首批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试点工作,自2010年4月正式启动,分三个阶段进行,到2010年底基本结束。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0年4-5月)。省里组织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试点工作现场会,部署全省试点工作。组织开展培训,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明确具体操作规程。试点县(区、市)要结合省试点方案制定实施方案,分解试点任务,落实分工责任,提出解决突出问题的预案,明确工作进度和保障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向试点村农民宣传开展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试点的重要意义、试点内容和工作要求。各市农业部门要做好试点的督促指导工作。

(二)组织实施登记阶段(2010年6-11月)。试点县(区、市)要认真组织清理核查试点单位的土地承包方案、台账、承包合同等有关文件资料;对存在的问题做相应的完善,切实做到地块、面积、合同、权证“四到户”;对每一块承包地四至进行空间定位;与国土资源部门协调,明确基本农田区块;在农户确认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或增加承包合同、权证内容;建立健全并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

(三)试点工作总结阶段(2010年12月)。承担试点任务的县(市、区)农业部门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试点总结报告。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单位所在的县(区、市)要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试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试点乡镇要成立试点工作实施领导小组,具体协调试点工作。各市、县(市、区)农业部门要成立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加强试点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试点村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如期完成试点任务。要加强与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明确农户承包地块的地类性质,切实把基本农田登记入户进证。

(二)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开展试点是2004年土地承包完善工作的再完善,重点是建立健全登记制度,不是推倒重来,重启炉灶,防止借机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不得随意改变农户承包地块和面积,不得随意调整以二轮延包面积为依据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未确定或有争议的,暂不列入登记范围。群众要求组织实测的,经试点县(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测。实测结果经承包方、发包方签字确认后,可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变更、注销的依据。未经承包农户同意,禁止按实测结果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和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三)妥善解决突出问题。要组织力量对土地承包问题进行摸底排查,妥善解决可能影响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的突出问题。法律法规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作出规定。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地反映和解决土地承包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渠道妥善化解。

(四)加强试点情况交流。承担试点任务的县(市、区)农业部门自试点工作启动之日起,每月末向省厅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重大情况应立即报告。上报情况要及时准确反映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干部群众的反映、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解决办法、下一步工作打算和有关建议等。

试点单位实施方案和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分别于2010年5月底和2010年12月底前报农业厅经管处。

二0一0年四月十二日

第7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村民委员会 发包方负责人: 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电话: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承包方负责人:崔军喜 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村委会及乡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小纪汗乡 村 面积 亩(具体面积以土地巡航仪测量为准)拟林荒地承包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东起 ,西至 ,北至 ,南至 。

二、土地用途

1.土地用途为:农业科技的推广发展,新品种引进试验。

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50年,自2011年 月 日至 2061年___月 日止。

四、 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包金共计 万元。

2.乙方须在订立合同后付50%,甲方将承包地四边界线交清乙方后,乙方 须付清全部承包金。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农户不得以任 何借口找承包方索要钱物。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4. 甲方于2011年12月30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5.给乙方开发土地提供相应的便利。 6. 乙方在开发时周边的环境归甲方负责。

7.甲方无偿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及输电线路用地。

8.给予乙方以甲方村民的同等待遇。

9.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 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二年内必须进行开发,最多不超过五年,否则甲方有

权收回土地。

3. 所有承包的区域由乙方自己负责建设施工。 4. 乙方因生产需要招聘员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甲方。 5.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和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6.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7.享有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8.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9.乙方不得用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抵偿债务。 10.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六、合同的转包

1.乙方对土地进行转承包,需通知甲方,转承包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

2.转包时要签订转包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来承包合同的内容。

3.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在承包期间,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除按投资权属明确为乙方或第三方的青苗及土地建设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外的其他补偿由甲方享受。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由甲方赔偿乙方的损失。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

7.如合同期满后,甲方需要收回乙方承包的土地时,地面设施一切按市场评估价的70%付给乙方,甲方收回承包地。

八、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合同未到期的承包金额的120%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30日未支付

租金,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的,负责修复;不能修复或不能如期修复的,负责赔偿。

5.乙方承租甲方的土地从事违反相关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国家有关机关的处罚,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害由乙方负责赔偿。

九、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选择以下两种任一种方式解决纠纷:(1)提交土地所在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 三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小纪汉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份。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甲方单位(签章): 乙方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第8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发包方:县镇村姓名(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县镇村姓名(以下简称乙方)

为促进农业科学技术推广,改变传统农业耕作形式,合理使用现有土地资源,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就农村土地经营权承包,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面积亩(土地类型)承包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如下:东起,西至,北至,南至。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土地用途为经果林种植和养殖。

2、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

三、土地承包经营期限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

四、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包金为前8年每亩每年元,后12年每亩每年元。

2、交付方式为前8年一年一付,后12年一次付两年。乙方每年的 月以前向甲方一次性全额交纳当年承包金合计人民币

1 (大写人民币:元)。

五、地上物的处置

乙方有权处理承包区域内现存地上物及其他植被,在承包经营期内乙方所建设、种植之地上物所有权亦为乙方所有。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并使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3、因乙方需要安装果林管道灌溉系统,甲方要协助乙方做好水源保障、水池构筑、管道埋设的协调工作,保证乙方生产用水的保障和畅通。

4、协助乙方做好电线路、生活用水水管的连接,保证水电路畅通,水电费按本村村民用水用电价格收取,并无偿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5、协助乙方在承包地内构筑生产生活设施和管理居住用房,确保乙方在承包期内生产生活不受任何干扰。

6、为乙方提供所在地村民的其他同等待遇。

7、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在承包期限内,如因承包范围出现土地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若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由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赔偿,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受任何干扰。

8、国家对该承包土地给予的政策性补助或奖励归乙方所有(国家发的粮农补贴应除外);如国家有农业经营发展方面的无息贷款,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争取。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乙方在承包地范围内可以种植果树,并可以养殖家禽及鱼类等动物。

4、乙方对承包地有独立自主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处分权和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承包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发生的一切债务由乙方独自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5、乙方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6、在承包期内,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期交承包款给甲方,并有权拒绝交纳除合同规定承包款外的任何其他非国家规定之费用。

7、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七、合同的转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

3 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双方均不能追究对方的责任,但乙方必须及时将情况报告甲方,甲方应及早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协助恢复生产,并根据乙方的损失情况协商减免承包款。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赔偿的土地征用款应归甲方,对于乙方所承包征用地上建筑物、树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因乙方经营模式为收益年限较长的果林投资,预期利益将会逐年增加,乙方有权获得未履行年限预期利益损失的补偿。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合同期满时,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而承包地内的林木还可继续产生收益,甲方若需要接受按原有模式经营,乙方可对经营成果、经济收入合理作价归甲方,甲方将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终止。如乙方在合同期满后不再接手应恢复土地原貌。

7、本合同履行期间,即使下列情形发生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内履行各自义务:

(1)甲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甲方的名称改变或甲方与他方合并。

九、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约本合同之以上约定,即视为违约。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退还乙方所付的金额承包费,并向乙方支付

4 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如乙方违约,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费,并且解除此合同。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客支付租金,如超期交纳承包款,则按应付未付部分的百分之四交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甲方,直至付清应交的承包款为止。如超过6个月,尚未付清应交的承包款,由视为乙方违约,如因甲方发包地手续不合法或因甲方发包地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则视为甲方违约。

3、因乙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投入相应资本及人力,无论甲方在合同到期前以任何理由收回该承包地,乙方有权获得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的补偿,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地上的建筑物、果林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

1、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县上有关部门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一份,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经甲乙双方签章、公证处公证后生效。附:土地平面图。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合同期满,乙方应恢复甲方土地原貌(每亩为500元押金)如不恢复原貌每亩500元押金概不退还。

十四、合同期满后,地面上的建筑物包括水池必须由乙方恢复给甲方,此条款不受押金约束。

发包方(甲方):(盖章)承包方(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第9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甲方:(发包村组)伊金霍洛旗霍洛镇喇嘛敖包村八社 乙方:(承包方)鄂尔多斯市禾晟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承包法)办法》依据甲方依法制定的承包方案,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将土地承包给乙方经营,为了保护合理使用土地维护双方权利,特订立此合同。

二、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经全体村民会议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霍洛镇喇嘛敖包村八社两块总计面积1360亩(具体面积以合同附图为准)农用地承包给乙方使用。第一块地方位东起西至 南至。第二块地方位位东起南至。附图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三、承包期限:

乙方承包年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

四、在承包其内,如遇国家征用土地,土地及土地上附着物归甲方所有,乙方取得产权物归乙方所有。如遇国家征用土地合同自动终止

五、土地用途:

乙方承包土地限用于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等农业用途,对地进行改造和长期建筑物应征的甲方书面同意,并按照国家土地征用

补偿法标准补偿所用土地。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方式

在第二块130亩的土地乙方在承包期内一次性付给甲方承包费共计壹拾伍万人民币,其余土地乙方在再给甲方付承包费壹拾万元人民币的基础上乙方给甲方按安电补偿费贰拾伍万元人民币,总计伍拾万人民币。上述费用均一次性付清,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任何请求。

七、 乙方的权力与义务

1、 依法享有承包土地使用,收益的权力,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 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3、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弃耕抛荒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 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承担经济责任

八、甲方权力和义务。

1、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用途合理和保护土地

2、有权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3、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执行集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5、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或解除合同

九、承包地流转

乙方以土地入股合作,应书面告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土地入股同合作者按合作公司章程报甲方备案。若合作公司章程内没有乙方股份,视为非法转让或转包土地,乙方若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将土地交回,应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在本合同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违约干预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乙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 乙方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或者对土地造成损失和擅自再流转,甲方制止无效可解除合同,并由乙方赔偿造成的损失和承担土地恢复费用

3、 任何一方如有其他违约行为,应向对方支付全部费用

4、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违约行为处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十

一、 其他约定

1、 国家和集体有关土地的补贴以及国家政策调整带来的土地直接收益归甲方享有。

2、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须双方协商一致。如遇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征得对方同意可提前终止合同,相关补偿双方协商解除。承包期满后土地及地面附着物乙方无条件移交给甲方。

3、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申请政府相关机构调解解决,如遇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按向人民法院起诉处理。

4、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付款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 本合同一式 三份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发包方和乡镇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备案各一份。

甲方全体村名签字:乙方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年

月日签约地点:

上一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案下一篇:社会工作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