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管网络保险论文

2022-04-1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近年来,网络医疗健康互助被大众所熟知。发端于2011年的网络互助,近年来逐渐成为除全国医保和商业保险之外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丰富了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据媒体数据显示,2019年网络互助平台加入会员1.5亿,2019年共帮助近4万人次,互助金额超过50亿元。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保险监管网络保险论文 (精选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保险监管网络保险论文 篇1:

互联网保险监管细则关注网络安全

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7月23日,保监会出台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这是十部委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发布后出台的第一部行业监管细则,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限为3年。《办法》对互联网保险的网络安全问题十分关注。

互联网保险发展迅猛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互联网渠道保费收入达858.9亿元,同比增长195%。互联网渠道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由2013年的1.7%增长至4.2%,对全行业保费增长的贡献率达到18.9%,同比提高8.2个百分点。2011年,在中国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有28家,到了2014年就达到了85家,其中中资公司58家、外资公司27家。从2011到2014年,不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增加了两倍多,互联网渠道保费规模更是提升了26倍。

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者不仅是“触网”的传统保险机构,还有一些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继2013年中国首家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保险成立后,今年又多了三家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今年5月,保监会批准筹建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和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家互联网保险公司,陆续下发了牌照。这三家公司获批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货运险、信用保证保险、意外险、健康险、家财险、企财险等。

网络安全问题获关注

保险行业天生是一个与风险打交道的行业,而随着互联网保险的快速发展,网络安全已经成为保险行业本身所要面对和应对的一个风险。行业监管者已经认识到了网络安全对互联网保险持久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在《办法》中花了大段笔墨来明确相关监管要求。

目前我国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85家公司中,有69家公司建立了自营网络平台,有68家公司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了深度合作,其中52家公司同时利用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业务。《办法》将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网络平台分为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与第三方网络平台两种,分别就网络安全保障提出了具体要求。《办法》要求自营网络平台要“具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保险机构核心业务系统的无缝实时对接,并确保与保险机构内部其他应用系统的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保险机构内外部传递与蔓延”,此外还要“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而针对第三方网络平台,《办法》则要求“具有安全可靠的互联网运营系统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实现与保险机构应用系统的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保险机构内外部传递与蔓延”。

此外,《办法》第十七条还提到“保险机构应加强业务数据的安全管理,采取防火墙隔离、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与互联网保险业务有关的交易数据和信息的安全、真实、准确、完整”,“保险机构应防范假冒网站、APP 应用等针对互联网保险的违法犯罪活动,检查网页上对外链接的可靠性,开辟专门渠道接受公众举报,发现问题后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保监会报告”。

加强客户信息保护

对很多企业而言,保护网络安全很大程度上就是保护客户信息安全。客户信息安全受到的威胁不仅来自网络故障、网络攻击,还来自企业本身对信息的不规范使用。客户信息数据是保险机构的重要资源,但这并不意味着保险机构能随便使用客户信息。在大数据时代,客户信息数据成为各行企业的一块宝藏。一些企业希望通过对客户信息价值的再挖掘、再利用,拓展其他业务,提升收益。企业这一思路本身无可厚非,但需要事先让客户了解到自己的信息将被用于什么,只有征得用户同意才能使用。

《办法》提出了明确要求,“保险机构应加强客户信息管理,确保客户资料信息真实有效,保证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过程中收集的客户信息,保险机构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未经客户同意,不得将客户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对于发生交易数据丢失或客户信息泄露,造成不良后果的保险机构,保监会可以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作者:陈哲

保险监管网络保险论文 篇2:

两会专题系列(三)“网络互助”保险争议:平台良莠不齐,尚处监管空白地带!

近年来,网络医疗健康互助被大众所熟知。

发端于2011年的网络互助,近年来逐渐成为除全国医保和商业保险之外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丰富了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据媒体数据显示,2019年网络互助平台加入会员1.5亿,2019年共帮助近4万人次,互助金额超过50亿元。

不过,目前这个行业处于监管空白地带,相应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监督检查滞后。快速增长的资金池和海量会员信息等事关公共利益,急需加强监管以保护公众利益。正因如此,网络互助也成为这届两会代表们关注的保险行业话题。

行业平台良莠不齐,应加快网络互助行业立法

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研究员孙洁表示,应加强对网络互助平台的监管。孙洁指出,目前的网络互助行业,存在四大问题。

一是监管缺位。该行业尚属监管空白地带,尚无明确的主管单位,相应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监督检查等也滞后。二是准入门槛低。网络互助平台一般载体为科技公司,其有保险的性质却不属于保险公司。三是行业平台良莠不齐。部分网络互助平台可能存在会员规模无节制发展、平台自身稳定性差、退出随意等问题。四是资金管理需规范。

针对相关问题,孫洁建议,首先,建议将网络互助纳入银保监会监管框架内。网络互助与保险具有一定的趋同性与互补性。银保监会对保险监管经验丰富,在银保监会的监督管理下,更有利于网络互助平台进一步法制化,落实公平竞争,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其次,加快网络互助行业立法。尽快以立法形式确定网络互助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包括对服务平台实行准入制管理,对合格的平台颁发证书并加以公示,对服务平台的运营进行监管等。

管控平台资金池,明确资金托管方式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院长李秋则表示,网络医疗健康互助存在潜在风险,需尽快出台有关法律制度和行业规范。

在李秋看来,网络互助作为一项创新模式,相应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监督制度尚未完全配套,一旦出现问题、纠纷,难以得到精准有效处置。

为此,李秋建议,应尽快出台有关法律制度和行业规范,对网络互助给予适度宽松的政策导向,从保护创新、防范风险角度给予关注和指导。

在平台资金池加以管控方面,要设定预收金额上限,以小额预存为主;明确资金托管方式,资金托管于第三方银行监管账户或商业保险公司,并向有关单位进行报备。

网络互助平台宣传方面,将网络互助与保险有效切割,引导消费者正确认识平台性质;指导网络互助平台做好互助计划加入条件的准确、完整告知,改进提示与说明方式,明确可能存在的风险;通过委托第三方公司调查、信息透明公示、用户和媒体监督等,有效监督平台日常运营。

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要建立详细合理的申请受助人隐私保护条款,合理区分信息的“内”与“外”,将详细个人信息纳入内部信息框架,仅由个人及平台有限管理人员查看;非敏感信息纳入外部信息框架,供平台互助会员查看。

创新监管方式,防止重蹈“P2P网贷”覆辙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建议,尽快将网络互助纳入银保监会的监管框架之内,并根据其独特性建立适配的创新监管方式,防止重蹈“P2P网贷”的覆辙。

在他看来,网络互助是一种新型的健康风险分散机制,是一种新的数字金融创新方式。在目前相关监管部门中,银保监会的职能最接近网络互助的业务本质和属性。郑秉文认为,网络互助存在一些潜在的共性风险:

一是金融风险。目前网络互助收费方式主要有“后付费”和“先付费”两种。虽然主流模式是后付费,但先付费模式也占有一定市场份额,其存在一定规模的资金池。

二是经营风险。目前大部分网络互助平台的经营处于盈亏边缘,很多平台的经营收入不能覆盖全部成本。

三是信息风险。应尽快制定法规政策,对互助范围、健康告知、等待期等信息披露进行规范,让几亿公民隐私安全得到保障。

四是道德风险。既应尽快立法确保平台经营者或投资者遵守契约,防止平台“野蛮生长”,又应依法保护平台成员合法权益,要求成员诚实守信。

五是失范风险。行业中存在一些潜在的不规范经营现象,规范创新、扶优汰劣的外部生态还没有建立起来。

六是社会性风险。网络互助行业涉众性强,动辄上亿人,据预测到2025年将达到4.5亿人,需要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郑秉文认为,网络互助虽然不属于现代意义上和法律意义上的保险,但它与商业保险的本质相似地方有三:一是采用商业保险式的风险选择手段;二是风险发生和机制运行符合大数法则;三是实施互助共济的风险分摊制度安排。

作者:邢莉

保险监管网络保险论文 篇3:

农险立法冲刺之惑

业界呼吁多年的《农业保险条例》(下称“条例”),正渐行渐近。

接近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人士向《财经》记者证实,目前《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的修订版已下发至各地金融局,“程序已经走完,微调之后,条例随时可能出台。”

这是该条例的第二次立法尝试。2007年,因财政部等部委对农业保险应为商业险还是政策险持不同意见,原本被广为看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草案)》最终流产。

上述草案被否之后,来自农险公司和学界的立法呼吁不断。获得中央及地方双重政府补贴的农险行业,近年来更呈“星火燎原”之势。最近五年,中国农业险累计保费收入超过600亿元,年均增长达85%,业务规模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

随着规模壮大,农险领域的法律空白更加明显。农险在政府职责、经办主体、组织推动方式、经费筹集渠道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并不明确,影响了农险制度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行业发展对立法已形成“倒逼”。

2012年初,履新不久的保监会主席项俊波表示,今年保监会工作重点之一就是推动农业险、巨灾险的发展,推动在立法层面建立统一的农业险制度框架,并将巨灾险纳入国家综合灾害防范体系。

事实上,政府各部门早在2011年就已对意见稿逐条进行了评审。将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定位变为“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后,上一轮立法反对声音最为强烈的财政部已没有太多异议。

不过,在征求意见阶段,农险定位于商业性依然引发了各方激烈争议。据《财经》记者了解,目前这一定位应当是“大局已定”,仍存的变数之一,是在坚持农险商业性定位的基础上,对具体做法进一步修改。

从实际情况来看,农险条例的出台,并不意味着中国农险发展的一系列体制性问题迎刃而解。

涉及农险的国家各部委之争、围绕补贴比例的中央与地方政府博弈,以及农险承保公司发展的一系列困难,仍有待解决。

因此有学者形容称,农险条例出台,“既是农业保险立法迈向阶段性胜利的最后一步,也是开始漫长完善过程的第一步”。

“商业性”之辩

中国新一轮农险试点始自2004年。三年后,中央财政首次列支21.5亿元预算额度进行政策性农险保费补贴试点,拉开了中央政府补贴农险的序幕。

与此同时,继中国人保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两家老牌农险公司之后,保监会又先后批准成立了四家专业农险公司——安信、安华、阳光、国元。由此,农险业“4+2”格局形成。

在多方呼吁之下,农险立法于2007年启动。这一年,国务院向保监会提出立法调研要求。次年,18次易稿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草案)》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但因财政部和发改委共同提出了“试点时间太短、条件不成熟”的反对意见,最终流产。

今年5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新一轮立法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相关人士向《财经》记者透露,为配合意见稿起草,针对近年农业保险发展中出现的主要问题,保险监管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农业保险监管暂行办法》,提出相应的监管要求和规范。

意见稿甫一公布,其将农险定位于“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的提法便引发了激烈争议。

实际上,关于农险性质到底属于“政策性”还是“商业性”,多年来争议一直不断。

其中一方意见认为,《农业法》已明确规定国家应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险制度。无论从理论还是从现实来看,农险都属于无利或微利状态,其要得到发展,政府必须承担责任;另一方则认为,农险应是由各级政府补贴的普通商业保险。这样既实惠了农民,促进了农业发展,又考虑到了财政的实际承受能力,同时也调动了保险公司经营的积极性。

曾先后两次参与农险条例立法过程的中国保险学会理事、首都经贸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副主任朱俊生告诉《财经》记者,两轮立法对于农险定位的差异,有很大一个原因是来自财政部的顾虑。

财政部认为,假如把农险定位于政策性保险,则意味着:一、财政兜底;二、强制性投保。因此,财政部在两轮立法过程中均反对农险为政策性保险的提法。

在朱俊生看来,虽然令人失望,但财政部不愿把农险定位于政策性,亦有可以理解之处:因为随着农险补贴范围和覆盖率不断提高,定位于政策性的农险需要财政付出的资金亦会相应增多。

“实际上这一观点并不成立。”河北经贸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冯文丽向《财经》记者指出,财政部的顾虑实际上可以通过合理界定政府的职责而得到解决。

他认为,在这方面“北京模式”值得学习推广:政府不直接经营农业保险,只对超赔风险通过市场化机制承担有限责任。针对赔付率在160%-300%的巨灾风险,政府出资购买再保险予以保障。

依照美国经验,一旦出现巨灾风险,保险公司亦可以通过借款及发债来筹集资金,并不需要财政兜底。

而在一些学者看来,监管部门反对农险政策性定位的真实理由也值得讨论。现行《保险法》只针对商业性保险,如规定农险属于政策性保险,则意味着其不属于《保险法》规范之内。

“假如定位于商业保险,监管障碍便能被打破。”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学者表示。

实际上,无论是从《农业法》、《保险法》、历年中央“一号文件”等相关法规及文件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具体的实践角度来说,中国农险实质上均可被划归为“政策性保险”的范畴。

不过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结合现实,农险已在“无法可依”的背景下开展多年,假如继续坚持前一轮立法中“政策性保险”的提法,可能会再次因多个部门提出反对意见而再次流产。

据悉,在征求意见阶段结束后,即将公布的条例应当不会对其商业性保险这一定位进行修改。相关行政立法部门关注的是,要不要让农险学习交强险,将“不盈不亏”作为各家公司的经营原则。

近期,在相关立法部门和监管机构主办的内部研讨会上,参会者就这一问题形成了对立意见:一方认为,商业性农险可参照“交强险”原则,以“不盈不亏”模式经营;另一方认为,“交强险”并不是成功案例。合理的保费价格须由市场竞争发现,而不是计算后拍板。

首经贸大学教授庹国柱表示,农险条例应该规定经营农险的公司以不赔不赚、或者保本微利为目标。“一定要保证农民的利益,否则条例就是失败的。”庹国柱说。反对意见则认为,应该让更多的农险公司参与竞争,通过竞争发现合理的农险保费费率。农险公司通过正常经营获取合理利润,并不应该对其进行干涉。

中国工商银行东京分行行长温信祥近日则撰文分析,从农险体制来看,中国可能更偏向于在国家层面由政府部门协调管理,基层由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的美国模式。“但国家也可以通过发展政策性农业贷款,建立政策性农业救灾基金等模式来弥补商业保险的不足。”

主导权之争

即便农险条例顺利出台,在短期内其实际意义可能也会打不少折扣。原因之一,是农业部与保险监管部门在农险问题上的关系仍待理顺。

条例的意见稿由后者负责起草,这在农业部系统的一些人士看来,该条例可能更多代表了商业保险公司的诉求,他们更倾向于由农业部和财政部来主导农险组织的制度建设和事业发展。

“从国外经验和农险的实践来看,农业部门最适宜承担政策性农险的组织推动工作。”农业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黄延信表示,“农险具有高风险特点,赔付率居高不下,商业保险公司往往不愿意承保,可通过发展相互制、合作制保险来满足农民参保、减少灾害损失的要求。”

一位不愿具名的农业人士称,在其他国家,农业部多是农险的主导机构,但在当下中国,财政部主管补贴、保监会主管保险,农业部能够接受参与农险发展的角色定位,亦不再继续坚持农险的政策性定位。

即使如此,“农险是由保险公司主导还是多种组织形式共同发展”,仍然存在争议。

保险监管部门和多数保险公司认为,农险应主要发挥保险公司的作用,现行的互助保险存在内部管理欠规范、外部监管缺失、风险承受能力差等问题。农业部则希望,能够给互助保险提供更广阔发展空间。

基于上述分歧,互助保险在即将出台的条例中如何定位,亦是变数之一。

实际上,为了解决与农险发展有关的各个部门之间的矛盾,早在2007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曾提议:应成立类似保监会的专门的农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学界对此颇有呼应。

但在中央政府精简机构的大背景之下,这一提议的可行性几乎为零。因此,意见稿规定:国务院建立由发改委、民政、财政、税务、水利、农业、林业、气象和保险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农险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全国农险工作。

“尽管意见稿中关于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制是很大突破,但农险经营运作涉及多个部门。一个部门推进不力,极易导致运行不良,甚至满盘皆输。这也是条例能否真正达到预期效果的关键所在。”意见稿修订评审专家、重庆大学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黄英君告诉《财经》记者。

央地补贴博弈

在现行分税制下,中央与地方的微妙利益关系,亦会对农险条例的落实造成影响。

2011年,全国农险保费收入为170亿元,中央财政补贴占三分之一,地方资金配套占三分之一强,农民自身出资占三分之一弱。农民承担风险能力低、支付能力差、农作物受灾的概率高,导致保费居高不下。财政补贴的目的,就是扭转农险的这种反差。

中央财政补贴的品种包括水稻、玉米、小麦、油料作物和棉花、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森林、马铃薯、青稞、牦牛、藏系羊、天然橡胶,再加上2012年起新纳入补贴范围的糖料作物,共计15个品种。

但中国的农作物品种数以百计,除上述品种外,大部分作物的风险依然裸露。而在美国,有150多个农作物品种能够得到补贴。

中国农险的补贴标准亦明显不足。冯文丽曾在《农业保险补贴制度供给研究》一书中测算:按照美国的补贴标准,中国2010年农业保险补贴额应为1376.90亿元,中国当年的实际补贴额度则只有103.2亿元。

提高农险补贴标准,并非易事。作为中央财政补贴政策的配套,省级财政需担负25%的补贴配套,县级财政一般负担10%-20%的中央试点险种的补贴配套。

这意味着,农险的覆盖面越大、标准越高,本级财政的保费补贴负担就会越沉重,对于贫困地区来说,其承担的财政压力就会更加凸显。因此,虽然农业大县都有较强的保险需求,但往往因财政资金紧张,难以承担保费补贴。有些基层政府为了减轻财政配套负担,限定农业险的品种和承保面,结果是农民有需求,但农险难承保。

在财政资金较为紧张的地区,当发生巨灾、保险公司亏损时,基层政府会以商业化运作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自负盈亏;而当风调雨顺、保险公司盈利时,一些基层政府又称保险公司赚的是财政的钱,要求保险公司建立盈余账户。

针对这些问题,意见稿中除了提及政府应给农险提供财政补贴外,并未提及补贴的标准,亦未对中央及地方政府的角色进行明确划分。

山东省保监局局长任建国建议,应继续加大中央、省和市三级政府的财政补贴分担比例,取消县级财政的补贴分担。

如何更好地进行财政补贴?学界有人建议,中央对东中西部地区的补贴比例应进一步体现差异化,同时,因中国地域差异大,农产品种类繁多,中央补贴应交给地方,由其选择适合自己的补贴种类。

农险公司之困

农险承保公司多年来面临的一个窘境是:规模难以做大,无法更好地开展农险业务,多数农险公司至今尚难以盈利。

农险是具有特殊性质的财险,赔付风险高,赔付率可能超过100%,且上无封顶。

以大连庄河市为例,2009年-2011年农险保费收入425.3万元,累计赔款支出372万元,赔付率达到87.4%,大大高于一般财险50%的赔付水平,也超出了保险界公认的70%赔付率的盈亏平衡点。如果再加上接近保费收入20%的经营费用和其他费用,农险的平均综合赔付率将超过120%,处于亏损状态。

农险赔付率居高不下,主要是“逆向选择”: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的地区和风险高的农户愿意投保,自然灾害少的地区和风险低的农户则不愿投保。一些地方的农户虽主动要求投保,但只愿选择地势低洼、年年受灾的部分农田投保,相对不容易受灾的农田则不愿投保。

业内公认的避险方式是扩大经营范围,但目前国内几家专业农险公司普遍面临经营地域偏小的问题。

以安诚财险为例,该公司创办于2006年,分公司达13家,接近其余几家专业农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总和,但与人保财险覆盖全国大部分县城的网络规模仍难以相比。

“对于一些大公司来说,开办新的分支机构所需的2000万元资本金不算什么,但对于依靠自我滚动发展的小型农险公司来说,凑齐这笔钱并不容易。”黑龙江某农险公司一位独董告诉《财经》记者。

此外,因为农险是政策性很强的险种,主要依靠政府补贴,而外地保险公司很难拿到当地政府的财政补贴。

近年来,一些地区热衷于发展自家的农险公司。“如果各地都各自为政的话,农险公司跨区域发展就会比较难,从而让恶性循环进一步恶化。”朱俊生说。

为此,多家专业农险公司采取“财政补贴+以险养险”的模式,但“专业农险公司的商业性保险业务不超过总业务量的40%”又成了紧箍咒。

按照《关于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保监产险【2004】1418号)相关规定,专业农险公司发展商业险存在比例限制,即商业险业务不能超过总业务量的40%,剩下的60%必须是农业险和涉农保险业务。

这造成了一个悖论:要发展商业险,必须首先做大农业险,但农险因局限在一定的地域范围难有做大的空间,从而使得商业险被抑制,无法贡献更多的利润,而这又会进一步限制公司开展业务。

一些专业人士提醒,“以险养险”,意味着用必然赚钱的商业险补贴必然亏钱的农险,在不同的投保人之间进行交叉补贴,对参加商业保险的消费者并不公平。

能否新增市场主体,让更多承保主体参与农险发展,亦颇受关注。中国只有6家农险公司,而美国经营政策性农险的公司有17家,相对于中国更大的农业保险需求,农险公司的发展空间的确巨大。

作者:焦建 张子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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