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纠纷案研究论文

2022-04-1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2005年11月初,重庆市某法院审理了一起蹊跷的遗产纠纷案——演员尹思芸在前夫邓利达去世后,代理女儿要求分割前夫的遗产,遭到前夫后任妻子李文霞的拒绝。于是,尹思芸将远在澳大利亚的李文霞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女儿有资格继承亲生父亲邓利达的巨额遗产。然而,案情的进展却让人大吃一惊,李文霞出示的证据证明,邓利达根本没有生育能力。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离婚房产纠纷案研究论文 (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离婚房产纠纷案研究论文 篇1:

千万遗产纷争:从武汉到上海

两个同学恋人好不容易“牵手”走进婚姻殿堂结了婚,可丈夫在婚后第三天就提出离婚。官司前后折腾了几年,就在法院向双方送达离婚判决书时,丈夫却因车祸意外身亡,最后法院撤销了判决。公公婆婆背着儿媳将儿子的房产过户处理,儿媳无奈将公婆诉之法庭。官司也从武汉打到了上海。因女方不服一审判决,2010年3月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法庭没有当庭宣判。即使宣判,这场纠纷看来也不会轻易画上句号。

疑点一:同窗结婚,为何不同床

今年36岁的李晓梅,生在一个知识分子家庭,她长得亭亭玉立,眉清目秀,气质不凡。她与丈夫江天强都是武汉人,他们两家住得很近,他俩又同在一所学校读书,最后成了大学同班同学。

1992年9月30日,江天强20岁生日那天,突然提出要向李晓梅借双卡录音机。当晚,江天强送李晓梅回家取录音机。在路上,这个羞涩的男孩吞吞吐吐地轻声说:“希望以后每年的生日,你都能在我身边。”

这句话却深深地刻在了李晓梅心里。2000年,江天强考取了某大学MBA。他对李晓梅说:“做我女朋友好吗?在这几年里,我已经达到了你的所有要求:不抽烟、不喝酒,我现在也有了足够养活家的能力,还考取了研究生……”李晓梅眼睛湿润了,默默地点了点头。其实为了男友的这几句话,李晓梅等了很久。

之后,两人开始以男女朋友的身份来交往。两个人像其他恋人一样频繁联系,节假日,两人一起到外地旅游,两家关系也密切起来。

2003年,江家正式向李家提亲。可随后江天强却说只领结婚证,不办婚礼庆典。2004年1月8日,江天强又匆忙回到武汉,约李晓梅1月9日去拿结婚证。这时,李晓梅已在考虑是否要放弃男友,便推说天气不好,没有拿成。几个月,经过离离合合的两个年轻人又重归于好。

2004年5月8日,两个年轻人终于登记结婚。男友在刚领完结婚证后,便以上海那边工作忙为由,撂下美貌的妻子独自走了。

三天后,李晓梅与江天强在网上遇见了。“晓梅,我们俩结婚是不是不合适呀,不行的话还是分开吧。”江天强半真半假地说。之后,尽管丈夫没再提离婚分手的事,但李晓梅感觉,她和丈夫之间,好像总隔着一层说不清楚的东西。丈夫每次回武汉,都住在酒店,走时才打个招呼“我走了”。

丈夫为什么要这样不冷不热地对自己,难道是丈夫在上海有了新欢?李晓梅决定借到上海参加朋友的生日宴会之机,全面了解丈夫的情况。来到上海李晓梅发现,丈夫不仅与顾某、冯某两人合伙办有纺织公司,并担任公司总经理,而且还在上海、成都等地购买多套房产,显然已进入富人阶层。同时,她也没有发现丈夫和别的女性来往密切。不过,奇怪的是,虽然丈夫与两个合伙人都有自己的房子,但三个大老爷们儿每天吃住在一起,形影不离。

2005年小两口随公公婆婆一起回天津老家,在那里,李晓梅第一次和丈夫住在同一间屋里,但当晚丈夫很反常,他对李晓梅说:“如果你敢碰我一下,我就大叫。”两情相悦的两个人,结婚后却不愿有性生活。丈夫这种种奇怪的举动,反常的态度,让李晓梅苦苦思索却找不到答案。

疑点二:婚前财产公证,签了,还是没签

2006年2月1日,李晓梅与江天强终于就分手的事情进行了正式长谈。江天强开出了两个条件:“一是到民政局去办离婚证,然后两个人再重新开始。二是如果要到法院离婚,一分钱也不给,并要求李晓梅在2月份以内把事情办完。”

2006年4月26日,江天强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

接到法院的传票,李晓梅在法官的办公室里还是忍不住大哭一场。更让她惊讶的是,法庭开庭时,丈夫提交了一份婚前财产约定书。自己当初签字的那份约定书不是当着他面撕了吗?怎么又冒出来一份?仔细再看,这份财产约定书跟撕掉的那份内容不太一样,但白纸黑字确实签着自己的名字,这让李晓梅百口难辩。

记得当初结婚时,两个人准备领结婚证的前一天,男友突然提出了一个出人意料的要求,让李晓梅跟他签一份财产约定。在江天强的再三央求下,对男友情有独钟的姑娘答应看看再说。第二天,李晓梅来到江家。在男友的房间,江天强拿出事先打印好的约定书,李晓梅认真看完后签了名字,并在亲眼看见江天强把两张签字的约定书撕后才放心离开。

2006年10月,武汉市汉阳区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一审判决两人离婚,江天强一次性给予李晓梅经济补助费25万元。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并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07年5月16日,武汉中院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疑点三:法院判决—宣判生效,还是送达生效

天有不测风云。2007年5月27日,也就在二审法院判决后的第12天,在海南三亚旅游的江天强,因车祸意外身亡。此时终审判决书尚未送至李晓梅手中。经法律咨询后,李晓梅认为,本案另一方当事人已经死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就应该终结离婚诉讼。

可武汉中院并没有采纳李晓梅的意见,并驳回了李晓梅的再审申请。李晓梅不服,遂申诉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了解情况后责令武汉中院重审此案。2009年1月19日,武汉中院依法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终结诉讼”。

此时得知公婆将丈夫的房产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并擅自处理后,李晓梅很气愤。经过一番艰难调查取证并摸清丈夫的财产准确数字之后,考虑到丈夫的公司和大量财产都在上海,2009年3月9日,李晓梅委托律师将公婆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要求继承丈夫的遗产。

原告李晓梅诉称:尽管江天强曾提出与自己离婚,但武汉中院重审后已经撤销了一、二审判决,原判决离婚的文书并没有生效,自己与江天强两个人仍还是夫妻关系,依照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即便是江天强的个人财产,自己也可以以第一继承人的身份要求继承属于自己的份额。鉴于被告向其隐瞒江天强去世的事实,并擅自转移、处分遗产,侵犯了其继承权,要求分割继承近千万元的遗产,包括江天强在上海、成都、武汉三地共5套房产。

被告江天强的父母辩称:李晓梅虽与自己的儿子结婚,但双方并未共同生活。并说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竟以未婚者的身份在外征婚,并与异性外出旅游。江天强名下的财产均是其个人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

2009年4月9日、11月10日,徐汇区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了这起继承纠纷案。由于婚前财产约定书以及江先生遗嘱的真伪一直是本案争论的焦点,故法官在审理中试图调解结案无果。

2009年12月23日,徐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上海市徐汇区龙华西路的一套房屋、武汉市汉阳区玫瑰园东路的一套房屋、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南路的一套房屋以及江天强在招商银行的钱款归江天强的父母所有;武汉市江汉区的一套房屋由李晓梅和江天强的父母各拥有三分之一的产权,但该房的剩余贷款及利息等相应费用也由三方各承担三分之一;江天强名下的公积金9420.48元,李晓梅得3910.16元,江天强的父母各得2755.16元。

对这份判决,李晓梅当即表示不服并提出了上诉。其上诉称,“婚前财产约定书很明显是假的,因当时签完字后当场就撕掉了,不可能又完好无损地出现。此前法院虽曾委托有关单位作过鉴定,但缺乏科学依据。今年元月,我拿着‘财产约定’,找到曾经为香港龚如心遗产案作笔迹鉴定的国内顶级笔迹专家詹楚材、白培元,两位专家鉴定认为,约定书是伪造的。另外,江天强留下漏洞百出的遗嘱同样令人生疑,不可信。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重新鉴定,依法分割遗产。”

2010年3月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当事人对婚前财产约定书、遗嘱的真伪,依然争论得十分激烈。“其实我们两家以前没有什么矛盾,遇到这种事,大家都不情愿,官司打了这么长时间,对两家人都是一种伤害,如果能调解,大家都退一步算了。”休庭时,李晓梅听从了母亲的劝说,表示愿意和公婆进行和解。但法官在征询对方的意见时,却被其拒绝。由于调解工作没有成效,最后,法庭宣布择日判决。即使有了第三份法院判决书,也解决不了这桩离奇的遗产案,更不能清除李晓梅心中的阴影。■

(文中李晓梅、江天强均为化名)

编辑:陈畅鸣charmingchin@163.com

法博士点评

因为民事诉讼是允许并鼓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而离婚诉讼的判决是决定当事人双方身份关系的判决,更应尊重和保障当事人正当权利的充分行使,允许离婚诉讼当事人一方反悔或者以其他形式处分自己的权利。据此,本案中的李女士在没有签收二审判决书时,其丈夫就已经因车祸死亡,尽管二审判决书已经判决二人离婚,也不能发生离婚的法律后果,从法律上讲李女士仍是江先生的合法妻子。按继承法规定,李女士有资格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丈夫的遗产。

培根说过:“如果不是怨恨别人,而是包涵、宽容,不仅可以使生活中多一些相互关心和舒畅,而且也是对人的品格的提升。”经历了一桩说不清楚的婚姻,失去一个自己深爱的丈夫,对于李女士来说无疑是锥心的痛。当悲剧来临时,如果一方能够考虑对方的感受,多一些谅解、宽容与信任,我们的生活或许会更加美好。毕竟,财产并不是人生最重要的。

作者:梁 军

离婚房产纠纷案研究论文 篇2:

不育丈夫死后,离奇“亲生女”越洋追讨巨额遗产

2005年11月初,重庆市某法院审理了一起蹊跷的遗产纠纷案——演员尹思芸在前夫邓利达去世后,代理女儿要求分割前夫的遗产,遭到前夫后任妻子李文霞的拒绝。于是,尹思芸将远在澳大利亚的李文霞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女儿有资格继承亲生父亲邓利达的巨额遗产。

然而,案情的进展却让人大吃一惊,李文霞出示的证据证明,邓利达根本没有生育能力。既然邓利达无能生育,那么他和前妻尹思芸怎么可能生有女儿呢?其中一定有不得不说的隐情。

人工授精后夫妻分道扬镳

1995年国庆节,重庆某大学老师邓利达和女演员尹思芸举行了隆重的婚礼。

尹思芸从小喜欢表演,虽长相迷人,却一直没有出名。30岁的她有些心灰意冷,嫁给老实的邓利达后,便告别娱乐圈,到艺术学校当了一名老师。婚后,尹思芸依然喜欢浪漫和虚荣,经常打扮得花枝招展,出入茶楼酒馆,对家务事爱理不理。一心希望过平静生活的邓利达劝妻子:“我有很多科研项目,家里的事就全靠你了。以后不要再和那些人来往,不然你迟早会学坏的。”

尹思芸听不进丈夫的劝告,依然如故。邓利达想,如果有了孩子,尹思芸可能会有所改变,会对家产生眷恋。

然而,一年过去了,尹思芸始终没有怀孕。夫妻俩到医院检查,结果显示:尹思芸的身体正常,邓利达的精子活动力差,正常受孕的概率非常低。医生建议他们作人工授精。

从此,尹思芸对丈夫更加冷淡。

在痛苦的煎熬中,惟一能让邓利达欣慰的是他研究的项目获得重大突破,一篇发表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的经济学论文得到学术界的好评,澳大利亚纽卡斯尔大学给他发来邀请函,邀请他去那里留学。

这样的机会,邓利达当然不会放过。赴澳留学的手续办得很顺利,他放心不下尹思芸,但又不可能马上带她一起走。他觉得如果尹思芸怀孕了,就可以把心收回来,做一个好的家庭主妇,便劝说尹思芸和他一起去医院做人工授精手术,让她在国内先生个孩子,然后再把她和孩子一起接去澳大利亚。

1998年1月12日,尹思芸和丈夫到医院做了人工授精手术。手术后,邓利达搀扶着尹思芸回家,想到自己马上就要远赴澳大利亚,却留下尹思芸一个人在国内怀孕受苦,不禁有些内疚。

没想到刚回到家,刚才还垂头丧气的尹思芸接完一个电话后,马上兴奋地打扮起来,说有个导演朋友从北京飞来要见她。邓利达没想到她做了手术后还惦记着别的男人,便怒气冲天地把为她熬的鸡汤泼了一地,堵在门口说:“你是我老婆,安心给我在家呆着,今天别想出去。”两人大吵了一场,当晚就开始分居了。

尹思芸越想越生气,觉得为出国在外的邓利达怀孕受苦太不值得了,她决定在邓利达出国前和他离婚。邓利达起初还有些不情愿,但想到自己的婚姻生活如此糟糕,强扭的瓜不甜,离了婚还免得自己在澳大利亚牵肠挂肚,于是和尹思芸办了协议离婚,并将房产给了尹思芸。

指腹讹诈两个男人

两个星期后,邓利达的签证批下来了。然而,就在邓利达飞往澳洲的前两天,尹思芸发现自己怀孕了。这下她慌了神,虽然她和邓利达做过人工授精手术,但她不能保证孩子就是邓利达的,因为在做人工授精前,她和情人王宇也有过性关系。不过,她很快就冷静下来了,决定利用肚子里的孩子向邓利达和王宇讹一笔钱。

她找到邓利达,说:“上次做的人工授精手术有结果了,我怀孕了。虽然我们已经离婚,但是我想把孩子生下来养老,因为我不想再结婚了。孩子是你的,你得给孩子10万元抚养费。”

邓利达虽然对尹思芸的想法感到很诧异,但想到自己本来就有生育缺陷,现在好不容易有了自己的骨肉,不能不管,就爽快地说:“我把手里的8万元留给你,算是一次性付给孩子的抚养费,以后你不能拿孩子相要挟,再问我要抚养费。”尹思芸一口答应,并和邓利达签订了协议,约定男方支付8万元后,女方不再问男方要钱。

送走了邓利达,尹思芸还有另外一个计划。和邓利达离婚之前,她就和已有家室的商人王宇关系暧昧,她希望借助肚里的孩子逼迫王宇离婚和自己结婚。谁知王宇根本不理会她,在给了她5万元分手费后,就销声匿迹了。

这回,尹思芸对婚姻彻底失望了,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未来的孩子身上。

好夫妻非配偶受精育双子

邓利达到了澳大利亚后,进入纽卡斯尔大学攻读经济学博士学位。不久,他认识了从成都来的女同学李文霞,两人彼此感觉不错。

一年后,邓利达回国探亲,得知尹思芸生下一个女儿,取名尹蕊琳。但他没有去探望,生怕惹出什么麻烦。

1999年圣诞节,邓利达与李文霞在悉尼举行了婚礼。在亲戚的帮助下,邓利达毕业后在悉尼的一所旅游学校找到了一份工作。婚后,李文霞想要个孩子,可过了半年也没有怀上孕。这时,邓利达才向李文霞说了自己有生育缺陷的事,李文霞没有怪他,而是体贴地陪他到医院作进一步检查。

诊断结果,他并非精子活力差,而是患有天生性不育症,根本不能生育。邓利达开始还不相信,又陆续到其他几家权威医院检查,结果都一样。他目瞪口呆,纳闷起来:既然我没有生育能力,尹思芸的孩子是怎么来的呢?

在此之前,邓利达对李文霞一直隐瞒着他和尹思芸有一个女儿的事实。现在看来,那个女儿和自己没有什么瓜葛,为了今后的幸福,他觉得更没必要告诉李文霞。

通情达理的李文霞没有为邓利达不能生育责怪他,而是到美国的华人精子库做了非配偶间的人工授精手术。手术非常成功,2001年7月,李文霞顺利地产下一对双胞胎儿子。

为了给妻子和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2001年9月,邓利达辞职开办公司,与国内商家做起了丝绸和旅游生意。他在经营方面的才能得到了充分发挥,经过几年打拼,到2005年夏天,邓利达已拥有了数百万美元的资产,并在重庆买了一栋500万元的别墅。

无奈遗孀法庭说隐私

然而,就在邓利达生活富裕,家庭幸福时,2005年7月18日,他却在成都谈生意时遇车祸不幸去世。

这突如其来的灾难让李文霞悲痛万分。谁知,正当她回国处理丈夫后事,沉浸在痛苦中时,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给了她更沉重的打击。

那天,邓利达前妻尹思芸给她打来电话,说邓利达还有一个亲生女儿在中国,根据中国《继承法》,这个女儿可以合法地继承邓利达的一部分遗产。李文霞震惊万分。

原来,尹思芸一直独自带着女儿过着清苦的日子,得知邓利达出车祸身亡后,她通过律师了解到邓利达在国内买有别墅,作为女儿的尹蕊琳有资格继承邓利达的遗产,顿觉一个改变生活状况的机会来了。

突然冒出一个丈夫的亲生女儿来分割遗产,李文霞觉得太荒谬。邓利达根本没有生育能力,怎么会有这个孩子呢?她毫不犹豫地拒绝了尹思芸的要求。

谁知不久,李文霞在悉尼收到了中国驻澳使馆转来的传票,尹思芸竟然通过司法程序,要求分割前夫邓利达的遗产。李文霞满腔怒火,她相信那个女孩一定不是丈夫的女儿。她发誓要守住丈夫的遗产。

但是,要取得诉讼的胜利,李文霞只有告诉法院邓利达没有生育功能,不可能让尹思芸怀孕,但这样做必定会暴露自己的两个孩子也不是邓利达亲生子的秘密。看着一对可爱的双胞胎儿子,她实在不想伤害他们。善良的李文霞决定向尹思芸妥协,她打电话告诉尹思芸:“我相信你是利达的前妻,但是我想他绝不可能有个女儿,希望你能撤诉,我们可以私下了结这件事。”尹思芸不屑一顾地说:“真是稀奇,你怎么知道她不是亲生的呢?我还可以说你那两个小孩子不是他的孩子呢!”

李文霞强压怒火,提出以30万元人民币私下了断此事。看到李文霞让步了,尹思芸竟然不依不饶,振振有词地说:“利达当初抛下我们母女去了澳洲,现在他的女儿只想得到他在国内的遗产。”

既然不能私下了断,李文霞只好对簿公堂。于是,李文霞开始认真收集整理证据,以证明邓利达无生育能力。虽然这对孩子伤害太大,但她别无选择。

2005年11月1日,法院正式开庭审理这桩遗产纠纷案。尹思芸作为女儿的代理人,在法庭上哭诉:“七年前,邓利达抛下我去了澳洲。这些年,我一人忍辱负重养大女儿,容易吗?女儿从没见过爸爸,从未享受过一丝父爱,这对她幼小心灵造成的伤害,谁又能弥补?现在我一定要为女儿争取到应有的权利。”旁听者闻言不禁为之感叹。

面对压力,李文霞从容走上法庭,把一叠澳洲各大医院证明邓利达患有先天不孕症的证据材料放在法官面前,说:“我和大家一样,非常同情这个缺乏父爱的小女孩。但是法官大人,这是邓利达根本没有生育能力的医学证明,可以证明邓利达并不是这个小女孩的亲生父亲。”

李文霞的这一举动,让在场的所有人都惊呆了!李文霞极力控制自己的情绪,讲述了丈夫的难言之隐,说到两人选择人工授精(非配偶间)手术才得来两个孩子。讲到后来,她当庭失声痛哭:“我多么希望能把这个秘密保守下去呀,可是,在此我不得不实话实说!”

李文霞自曝隐私,人们在惊讶之余,不由纳闷起来,既然邓利达没有生育能力,那么尹思芸和邓利达做人工授精又怎么会生下女儿呢?

法院立即展开调查,发现当初为尹思芸做手术的医生早已被开除。这个医生为了欺骗前来就诊的人做人工授精手术,从中谋取利益,经常为一些不具备条件的患者做手术,其实,这样的手术是无效的。

最终,法院认定,当初尹思芸怀孕是因为邓利达精子所致的事实不能成立。

让尹思芸更加尴尬的是,李文霞带来了邓利达的精液标本DNA,要求让尹思芸的女儿尹蕊琳去医院和邓利达的DNA做亲子鉴定。

这时,尹思芸心虚了,她也说不清女儿到底是她和谁所生。在李文霞确凿的证据面前,她只好撤诉。

尹思芸本来想借女儿的名义分割前夫的遗产,却万万没有想到竟是这样的结局。尹蕊琳是“野孩子”的消息不胫而走,6岁的她怎么能理解大人之间的是是非非?她的目光变得呆滞起来,放学回到家里总是闷坐着,眼神里充满了怨恨……此时,尹思芸后悔莫及!(出于可以理解的原因,本文人名为化名)

编后语:这个故事不正常,因为尹思芸的生活态度太荒唐;这个故事很正常,因为法律不容欺骗,生活不容儿戏,爱情和婚姻不容亵渎。尹思芸的经历告诫人们:谁戏弄生活,生活就会戏弄谁;谁不真诚地对待生活,生活就不会把幸福赐给谁,最终受伤害的,不仅是自己,还有无辜的孩子!

(编辑:唐禄干)

作者:湟 滨

离婚房产纠纷案研究论文 篇3:

基于经济学视角下的中国婚姻法教学改革

摘 要:2004年、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和(三),对财产等方面的法律条文进行了完善。近年来,婚姻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其中涉及到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问题等等。本文将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通过阐述新婚姻法,对婚姻法的调查,以及对中国的婚姻法教学改革进行探究。

关键词:经济学;婚姻法教学;改革

近年以来,我国的离婚率、复婚率不断提高,人们越来越关注婚姻纠纷的案例,使得《婚姻法》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与重视。因此,相关法律部门应该着重从经济学的角度下,看待婚姻问题以及婚姻法教学改革,进一步完善和婚姻法有关的法律条例,有助于一定程度上减轻婚姻纠纷案带来的不良影响,提升婚姻法教学改革的力度和质量。

一、新婚姻法

新婚姻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婚前财产的划分提出了清楚明确的条例,比如说,第十二条:在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若以夫妻的共同财产的名义出资购买了以任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这时,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义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该房屋,人民法院不允支持。有关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法律条文还有很多,并且法律对双方的个人财产的划分和保护条例更加明确。

二、对婚姻法的调查

传统的婚姻观念中,调查表明,大多数的男性比较支持“裸婚”,但只有不到五分之二的女性能够接受这种结婚方式。在婚恋过程中,大多数的女性都把自己放在一个比男性更弱的地位中,他们认为男方应该支付组建家庭的财产和房产等。然而,2015年《新婚姻法》出台之后,对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了改革,指出,夫妻双方在解除了婚姻关系之后,另一方是没有资格瓜分婚前财产的。这一规定的出台,其实提倡了一种新的婚姻观念,以往,如果夫妻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处于较弱地位的女性还能够得到一笔丰硕的婚后财产,至少在物质上弥补了一些婚姻伤害,但是,今非昔比,如果夫妻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不管是男方的房产所有权,还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款,女方都无法获得房产的所有权了,这告诉当代的所有女性,面对家庭和职场的双重压力,女人需要自立、自强,具有自己的经济能力。当然,这一条例带来的不仅是积极影响,还有一些随之而来的负面影响,比如,女性将在职场和事业上更加努力和奉献自己的青春,大大降低了女性结婚的动力,导致晚婚晚育现象的出现。

三、经济学下的新婚姻法

1.财产和抚养权的分配

在财产权分配和抚养补偿方面,《新婚姻法》给予了新的解释:如果夫妻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当其中一方遇到经济上的困难,而另一方需要经济援助,可用住房或者出抚养费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若一方不愿意履行帮助义务,那么,另一方可采用法律手段强制对方履行义务。《新婚姻法》使得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对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进行明确的分割。

2.子女安排上

《新婚姻法》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监护权是根据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的。比如,在契约型婚姻中,男女双方都具体有同样的子女抚养权,子女属于不可分割的类型,在对子女抚养权的判定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经济能力和监护能力,来决定由父亲或母亲抚养,而另一方也应该给与相应的抚养费;而在同居型婚姻中,这种关系下是不具有孩子的因素的,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恋爱双方有了孩子,那么这种关系的性质和形式都发生了变化,成为了无过错的婚姻形式。当这种情况发生的时候,恋爱双方必须考虑解除这种关系或者转化为契约型的婚姻关系。婚姻法还规定,当孩子处于哺乳期时,监护权掌握在母亲手里,若不属于哺乳期,则由双方商量协商决定。

3.婚姻形式上

我国的婚姻形式主要有三种,同居型婚姻,无过错型婚姻和契约型婚姻。同居型婚姻形式适用于暂时不想结婚或永远不结婚的男女双方。如果同居时间达到五年以上或者两人生了孩子之后,就具备了婚姻的约束效力。在平常的生活中,双方只是从事各自的事业,没有明确财产纠纷,双方的个人财产由个人支配,另一方不得干涉对方的财产状况,同时,也没有严格的家庭责任,如果双方关系破裂,则利用普通的合同法进行处理。

无过错型婚姻形式不同于同居型婚姻形式,它能够受到婚姻法的相关法律约束,这种方式也是比较普遍的。一方承担经济收入工作,一方承担家庭工作,或者双方都具有自己独立的工作和经济来源。

契约型婚姻关系就是正式的夫妻关系,夫妻双方的行为受到法律条例的规定和约束。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提出离婚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來证明另一方的过错,如果对方没有过错或者无法提供证明的话,这就属于单方面的离婚诉讼,那么这种情况下,需要提供双方分居达到两年时间的证据以示证明,只有这样,才能办理离婚手续。在进行离婚手续的办理过程中,如果其中一方存在过错,那么有过错方可能少量的,甚至无法获得共同财产,如果是由于感情分裂,分居两年之后提出离婚,法院将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和其他综合因素,对双方的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另一方无权获得双方的个人财产和婚前财产。

4.经济学适用在合同上

男女双方签署了婚姻关系合同之后,就能够正式领取结婚证,从这时开始,男女双方的关系有了法律效应。不用于其他的商业合同,婚姻合同具有感情因素。即使男女双方通过签署正式的婚姻关系合同,任何一方也不能保证另一方能够对婚姻绝对忠诚,而不存在其他任何欺诈性的婚姻行为。因此,在男女双方的关系中,男女双方需要建立互相信任、彼此坦白的态度和精神,对自己的经济能力、家庭条件、生活状况都必须向对方坦诚相待,增强双方的信任感。

四、婚姻法教学改革

(1)有关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用的判决,考虑到第三人因素会允许法院变更抚养协议,或考虑到未来的一些未知的偶然事件的发生,导致原有的抚养协议发生改变,我国《婚姻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子女可以提出超过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在婚姻法的教学中,我们应该先对婚姻法的现状进行探析,结合婚姻事实和案例进行深入地分析,并将经济学知识与婚姻法教学相结合,从而提高形式的学习兴趣,营造活泼生动的教学课堂。

(2)婚姻法的教学改革,不仅要从教学形式、教师师资方面进行,还要从经济学的视角下进行教学改革,相关的教师人员需要对学生加强婚姻法在财产的分割和判决方面的教学,由于离婚案例一定会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教师还应该注重学生在经濟领域的认识和了解,加强学生的实践能力,让学生学会识别财产。这也是促进婚姻法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

(3)新婚姻法的颁布,主要是对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等财产分割问题、子女的抚养问题等进行了明确清楚的划分和规定。从本文的讨论也可以看出,经济学知识对财产的分割问题的解决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4)新婚姻法的颁布给人们的婚姻带来保护和有利的影响之外,对女性权益的维护却带来了一些问题。新婚姻提倡男女平等的理念,尤其是在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之后,男女双方的财产分配规定和条例反映了男女在经济上具有几乎同等的地位。在财产的分割问题上,由于女性对于家庭和孩子的贡献,应该给与女性更充分更多的财产保护,特别是对于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应该通过制定婚后扶养制度来帮助经济能力弱的女性。

当夫妻双方为不动产首付共同出资时,如果一方是在婚前出资,支付不动产首付,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或者以名义上进行支付,“加名”措施的实施,使得房产转变为夫妻共有房产。如果夫妻双方同意通过使用婚后的共同财产的方式来支付银行贷款,这说明,双方将不动产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以债券作为该类财产处理的标准是不可取和不合适的。为了保障女性的权益不受侵犯,保证公平正义,因此,夫妻双方需要去相关机构办理不动产夫妻共有权证,还应该得到公证部门的公证,只有这样,才能使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动产的分割情况更加符合双方的利益,更具有公平性,这样才能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和损失。

五、总结

本文通过对新婚姻法的阐述,婚姻法的调查结果,以及对经济学条件下的新婚姻法进行探析,提出了一些婚姻法教学改革的策略,从而完善了婚姻法教学改革的内容和教育体制。

参考文献:

[1]蒋月.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离婚法研究回顾与展望[J].法学家,2009(01).

[2]巫若枝.三十年来中国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反思—兼论保持与发展婚姻法独立部门法传统[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04).

[3]金晶.经济学角度下中国婚姻法的改革分析[J].法制博士,2015,10(7):95-96.

[4]李欣.婚姻法课程设计与教学模式改革[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1(2):120-121.

作者:廖军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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