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所有制度

2022-06-0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它是实施某些管理行为的基础,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合理的管理体系可以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食品经营许可所有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1篇:食品经营许可所有制度

食品安全领域行政许可制度问题研究

摘 要:从市场失灵的前提出发,分析《行政许可法》许可设定条件之规定,肯定食品安全领域设立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同时提出为什么在事前设立了许可制度,依然不能制止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疑问。笔者通过分析指出,主观上,许可标准未严格落实统一;客观上,杜绝食品安全事故并不能仅靠许可制度,仅靠事前控制手段是不能解决错综复杂的食品安全问题,需要事中、事后手段的协调。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许可更被隐喻为“企业——社会”的关系,从这个层面上理解行政许可制度作为防止食品安全事故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社会共治

许可,指市场在从事某项活动时,需得到行政相关部门的批准,是一项重要的行政监管手段。食品作为与人类生存与发展息息相关的生产、生活要素,关系国计民生。食品安全问题从最初的食品生产条件不良的卫生问题逐步演化为食品生产、经营者为驱逐利益而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纯粹的市场调节存在信息不对称、自发性、外部性的缺陷,理应受到严格的市场准入门槛的限制。行政机关设立进入市场应具备统一的条件加强对市场的干预,通过考察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将有效地防止不具备相应生产条件与能力的经营者从事损害消费者人身与财产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在近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背景下,行政许可更被委以更高的重托,从源头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预防不必要的人身和财产的伤害,完成对自由配置市场的调控,实现公民权利的保护,在食品安全领域起到核心作用。

一、行政许可制度的必要性

(一)理论依据

在极为精确的前提下,市场的自我调节能达到完全均衡,这种市场完全竞争的模式在经济学中称为“帕累托最优”。在这种假设条件下,社会供给等于需求。受制于市场垄断、信息不完全或者信息不对称、外部性和公共物品供给的因素,完全竞争只是纯粹理论的模型,难以在现实中实现,市场失灵为政府干预与管制提供了必要性[1]。

食品安全问题需要通过政府干预的形式得到保证,那么采取事前、事中还是事后手段调控就是制度的选择。而行政许可作为一种规制工具,常常成为国家规制权形式的一种核心模式。行政许可不仅可以将许可条件和标准统一适用于所有受影响的群体,同时又避免因烦琐的申请流程而增加成本[2]。通过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对许可申请人生产场所、经营设施、技术条件、生产流程等标准进行审查,阻止不具备资格的生产、经营者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有效地防止不合法的生产损害消费者及人民的人身和财产伤害。通过行政许可手段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在良性竞争中保证食品生产、经营者保持良好甚至更优的经营环境,对于防止违法活动和不正当竞争,保证公共安全、维护社会良好治安都产生重要作用。作为一种事前监督手段,行政许可能有效地避免因食品生产事故造成不可挽回的人力与财力的损失的滞后性。

(二)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领域设立行政许可制度具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可以设立行政许可的4项条件中,食品安全领域设立行政许可符合第1项和第3项,属于涉及公民身体健康、财产安全,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需要特定准入条件的行业。食品安全攸关人民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经营者提供食品的行为涉及公共利益,理应通过行政许可加强事前监管。《行政许可法》第13条规定了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消极条件,即能够通过公民自治、市场自由竞争、行业自律和其他行政事后监督可以规范的行为不设行政许可。而在食品生产经营环境设置行政许可恰是因为引发的市场主体争相追逐利益最大化而导致的市场机制调节失灵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需要通过设立许可的方式予以规范。

对于符合设立行政许可条件的,《行政许可法》第14条规定,由法律设定行政许可权。《食品安全法》第35条、第39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生产实施许可制度。由此确立了保障食品安全领域的行政许可制度。《食品安全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属于法律,符合行政许可权由法律设定的原则。同时该法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第33条第1款第1项至第4项规定,审核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许可申请,做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行政许可制度局限性

是否仅设立行政许可,从事前发挥行政的干预就能从源头上杜绝食品安全事故呢?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以来并没有完全杜绝食品安全事故,三鹿奶粉、地沟油、染色馒头、瘦肉精等事件的发生从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依据目前《食品安全法》的行政许可制度并不能一劳永逸地阻止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其中既有行政许可制度执行不到位的主觀缺陷,又有行政许可制度必须配合后续行政监管的事中、事后手段的客观原因。

(一)许可执行标准不一致

法律规定申请许可证需要提交达到《食品安全法》第33条第1款关于生产场所、经营设施、技术条件、生产流程标准的相关资料,并通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制度食品标准进行统一评估。但是,法律规定的标准在被实践量化的过程中,不同地区便产生了差异。受制于地区发展不均衡、经济水平不一致的条件下,各地区之间对达到许可标准的评判标准也不同。法律、法规是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依据,在经济发展较好的城市,人们对食品生产要求更高,监管部门会有更严苛的要求。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下,政府也可以根据创造更规范合理的评价体系和食品生产要求,以保障食品安全秩序。反之,而对于经济较不发达地区,生产条件与设备难以达到与发达城市相比的条件与水平,加之基于对解决就业等社会问题的考量,甚至是有些政府给予税收的因素考虑,许可很难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因此,许可标准需要设立统一的标准体系,法律法规与具体的标准应该具体而统一,在各地实施中保证实施的一致性,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行政法规、法律解释等进一步进行规定,以完善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统一管理标准管理。

(二)许可后续监管力度欠缺

市场失灵衍生出行政监管。食品安全覆盖从农场到餐桌的一系列流程,根据《食品安全法》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卫生、工商、粮食、环保等部门都承担着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职能[3]。每次严重的公共食品安全危机后,人们解决食品安全的呼吁往往最终转化成行政机关扩张管理权力的过程。随着行政监管的不断加强,参与监管的部门不断增多,食品安全问题并未得到了根本性的解决,或者更有人提出质疑在不断加强的行政管理中是否降低了食品配置资源的效率。多部门监管导致主体权力难以明晰,容易产生对监管权力争相监管,對事故责任相互推诿的弊端。而部分监管机构直接受地方政府的领导,管理体系较为混乱,而受制于政府方面的压力和影响,在监管过程中在经济发展的利益诱导下,出于对地方大企业的保护的目的,使得食品生产销售违法、违规行为迟迟得不到查处,监管工作难以推进。因此近年来,行政法领域关于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监管的主要方向集中于如何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九龙治水”的局面,化解多部门监管的困境,而往往忽视了从行政许可的角度出发——生产、经营者取得了进入市场的主体资格,行政许可本身内嵌了关于行政许可的“四部曲”,即“设定——实施——监督——法律责任”[4]。从符合标准颁布许可证到不达标准后撤销行政许可自身构成一套严密的逻辑体系。行政许可不仅仅要求申请者具备进入市场的主体资格,更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不能达到法定申请条件时,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吊销行政许可。

三、行政许可制度的发展

食品生产经营领域市场失灵为食品经营许可制度的设定提供了合理性。市场的主体必须在申请前使自身达到获得许可法律上要求的条件,行政机关通过法律授权获得对其主体资质的审查形式与实质审查颁发许可证的权力。申请者提交申请意味着同意将自己置于法律规则的约束之下,行政机关因此同时具备了对申请者进入市场后续监督的权力,即,当申请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失去申请时所应具备的条件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行政许可就是通过这样的方式保证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拥有安全生产经营的能力以及其经营行为持续受这种规则的约束。

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庞大的社会问题,起源于生产者对利益的追逐,随着政府监管的参与,也有政府监管失灵的因素,仅靠事前许可不能解决错综复杂的食品安全问题。许可的产生是政府管制的核心手段,但随着时代发展,许可被注入新的含义,在传统政府主导的食品安全的“一元治理”模式呈现出政府监管失灵的局面时,许可被隐喻性地描述“政府——企业——社会”间的责任关系。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授权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即隐含了企业应承担与此类活动相关的社会责任,而不是盲目追求利益而损坏公众身体健康为代价。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3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食品安全工作实行“社会共治”的原则。社会共治原则将有效地抑制食品安全责任主要依靠行政监管的模式下行政权力不断扩张的趋势,以有限的行政手段应对食品安全事件中无限复杂的监管合法性危机,改变自上而下的监管模式,即除了传统意义上的政府监管,生产、经营者应负担起保护食品安全的课责[5]。通过各个主体的参与,将食品安全责任上升为社会共同责任,科学配置各主体功能优势,实现保障食品安全、公民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立法目的,避免行政机关盲目扩大行政权力,有效解决食品安全多部门监管困境。

参考文献:

[1]席涛.市场失灵与《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的法律经济学分析[J].比较法研究,2014(3).

[2]Colin Scott,石肖雪.作为规制与治理工具的行政许可[J].法学研究,2014(2).

[3]马英娟.走出多部门监管的困境——论中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间的协调合作[J].清华法学,2015,9(3).

[4]耿玉基.法律“被虚置化”:以行政许可法为分析对象[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4).

[5]马英娟,刘振宇.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的责任分野[J].行政法学研究,2016(6).

作者:张欣悦

第2篇:食品经营许可证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日健康晨检,出现咳嗽、发热、皮肤伤口或感染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当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岗位的卫生管理要求,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手部清洁,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或贮存场所内从事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健康检查和处置以及日常卫生检查等应当记录并建立档案,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污损,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保证食品安全的自律管理制度制定、实施自查计划,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二、食品安全自查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组织实施,并负责不合格项的整改工作。

三、食品安全自查一般分为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定期自查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风险等级确定频次,专项自查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消费者、媒体舆情等渠道获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立即实施。

四、经营场所布局、制作工艺流程、内部管理流程等重点管理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安全自查。

五、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项应当查清原因、立即整改。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食品要你监管部门报告,待问题排查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销售。

六、食品安全自查应当建立自查档案,如实记录食品安全自查组织实施的时间、计划、人员、结果和排查整改情况,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年。

进货查验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下统称食品)进行检查验收,确保从合法的渠道采购合格的产品。

二、应当查验并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供货票据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供货票据应当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运输工具,对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载的、不符合食品运输(载)温度、湿度条件的、未对散装食品进行有效隔离的等不符合食品运输(载)条件的食品,应当拒绝收货,并主动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四、严格查验食品的包装和感官性状,包装应当清洁、形状完整,无明显破损和受潮,食品具有该食品正常的感官形状,标签内容完整,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虚假内容。

五、严格查验食品的保质期,对过期食品应当拒绝收货并主动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临期食品应当根据自身销售量确定采购量,确保食品在保质期内销售。

六、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档案,如实记录查验负责人、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或保留相关凭证,记录或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一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所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包括: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三、 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第二条所列的食品,应停止销售,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并登记造册;

(二)将标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退回供货方

(三)将质量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市场开办者或者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的质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五)食品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信息应当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消费者退货。

四、 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五、

坚决杜绝未按照规定采取退市措施、在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者名义上退市实际改头换面继续销售的行为。

索证索票制度

为加强对食品质量的安全管理,严把食品进货关,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索证制度。在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方的真实身份,索取并检查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手续,以查验供货方和生产者的主体合法性。

二、实施索票制度。购进的食品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的检测、检疫报告等合格证明,并对食品包装上的标识以及内在质量进行检查或抽查,查验食品质量的真实性;对于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拒绝购进。

食品可追溯制度

一、储存

第一条

为保证对食品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正确、合理地储存,保证食品储存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安全、方便、节约、高效的原则,正确选择仓位,合理使用仓容,“五距”适当,堆码规范、合理。

第三条

应按照经营规模的需要,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底垫、货架等储存设施,配置必要的温湿度监测和调控设施。

第四条

应设置温湿度条件适宜的恒温度。根据食品储存条件要求,应将食品分别存放于常温库、阴凉库等。对有特殊温湿度储存条件要求的食品,应设定相应的库房温湿度条件,保证食品的储存质量。

第五条

按照食品性能,对其实行分区、分类储存管理。 第六条

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做好库房温湿度管理工作,并根据条件及时调节温湿度,确保食品储存安全。

第七条

对不合格食品实行控制性管理,不合格食品应单独存放,专帐记录,并有明显标志。

第八条

储存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应立即将营业场所陈列和库存的食品集中控制并停售,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做好储存食品的帐、货管理工作,按月盘存,确保帐、票、货相符。

第十条

保持库内环境、货架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做好防盗、防水、防潮、防腐、防鼠、防污染等工作。

二、出库

第一条

食品出库工作由食品仓库管理员负责。

第二条

食品出库凭“食品出库单”。由领用单位填写“食品领用单”, 管理员按照实际品种和数量发放食品,对库存暂不足的品种,均向请领单位说明情况,并尽快请购。

第三条

严把质量关。食品出库时,仓库管理员和领用者必须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检查质量和有效期,核实品种,规格等,严防变质失效的食品出库。

第四条

食品领用单经领用者和库管员签字,作为存档,以备查。

第五条

仓库管理员须认真及时销帐,确保帐物相符。

三、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

第一条

质量不合格食品不得采购、入库和销售。凡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食品,均属于不合格。

包括:

(一)食品的内在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食品。

(二)食品的外观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保健食品。

(三)食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保健食品。

第二条

在食品验收、储存养护、销售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时,应及时确认,确定为不合格的食品应存放于不合格区,做出标识。

第三条

质量管理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食品,应及时通知仓管员、营业员等立即停止出库和销售,同时将不合格食品集中存放于不合格区,做出标识。

第四条

食药监部门检查、抽验发现不合格品,企业应立即停止销售,同时,将不合格食品移入不合格区,做好记录,等待处理。

第五条

不合格食品应按规定进行报损和销毁。

第六条

不合格食品的报损、销毁由质量管理员统一负责,其他各岗位不得擅自处理、销毁不合格食品。

第七条

不合格食品的销毁时,应在质量管理员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填写报损销毁记录。

第八条

对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制定与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第九条

应认真、及时、规范地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报损和销毁记录。

第3篇:食品经营许可安全制度 (流通类)

食品安全承诺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维护食品流通安全,本经营者郑重承诺:

一、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保持个人卫生,销售食品时洗净双手,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三、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五、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六、对于自检或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并协助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工作。

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或其他前置证照和《营业执照》后应悬挂于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食药监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的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名):

1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

理制度

一、凡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岗前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卫生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并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 , 活动性肺结核、 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淡色工作服,不能佩带首饰、假发、假睫毛、假指甲、戒指,喷洒香水、化妆、涂抹指甲油;离开工作岗位时,要换下工作服,不得将工作服穿离工作岗;工作服及工作帽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干净。

四、必须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常洗澡、换衣、修剪指甲、洗发,做到个人仪表整洁。

五、上班时不能在工作岗位上嚼中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食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

六、 凡是参与食品经营的从业人员都应先取得食品安全相适应的健康证明, 包括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和可能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

七、食品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组织单位参与食品经营的员工开展食品安全的培训活动,做到培训有计划(培训计划书) ,召开有记录(签到表、影像资料)。

八、食品安全培训应当重点围绕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日常经营的各种规范制度开展。

九、从业人员健康证在超过有效时前,及时办理新的健康证明。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名):

2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一、认真制定、落实、检查本单位的各项食品安全制度是否到位, 协助本单位法人、 负责人做好日常的食品安全管理落实工作, 。

二、 依法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认真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商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严把商品进货关。

三、建立健全商品进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保存进货商品的各种信息和数据,保证进货商品的可追溯性和销售商品流向信息的真实性,以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四、 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培训,并做好建立培训档案工作;

五、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并做好建立健康档案工作,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六、 积极配合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督检查, 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售后服务,妥善解决消费投诉和纠纷;

七、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在食品经营期间,确保有人在岗。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名):

3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一、为了保证食品的质量以及食品的安全,特制定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保证落实质量安全企业主体责任。

二、适用于本单位内,对质量安全有关的管理层及各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的协调、管理工作,批准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和自查报告。负责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食品安全管理单位报告食品安全自查结果。

四、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向本单位管理层提交自查小组名单,并全面负责食品安全自查实施活动,食品安全自查审核方案和食品安全自查报告。

五、本单位起草的食品安全自查审核方案应当含有组建食品安全自查小组名单,食品安全自查计划实施方案,对不合格项目的整改、实施效果进行确认。

六、食品安全自查审核应当在适当的范围内予以公开,并保留相关的自查报告备查。

七、自查频次:每年不少于 1 次且时间间隔不超过 12 个月。质保部每年初起草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在每个内所进行的安全自查,并覆盖所有的相关部门。

八、当有下列情况时,需追加食品安全自查。

1、发生了严重产品质量问题或外界有重大投诉;

2、组织的内部机构、质量方针和目标等有重大改变;

3、其他应该追加的情况。

九、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单位食品从业人员都可以向本单位相关管理层提出食品安全自查方案的准则、 范围、 频次和方法的建议,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批准实施。

十、食品安全自查的准备应当有本单位内负责自查组长提出食品安全自查实施计划,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批准,经批准生效的食品安全自查实施计划表中的自查组长和自查小组成员即被指定为该次食品安全自查的自查组长和自查小组成员。

十一、食品安全自查的实施前,应当召开一次简短的会议,组长介绍自查的目的、范围、准则、方式、计划和自查人员分工及日程安排,澄清自查计划中不明确的问题,确定末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在受检部门人员陪同下,由自查组长主持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员采用现场观察、查阅资料、提问等方法进行抽样调查。要对照自查表中记录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的事实。若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将不符合事实与受检部门交换意见。

二、自查结束后自查小组成员互相交流分析,确定不符合事实。在编写“食品安全自查不符合项报告”时,须事实描述清楚,证据确凿。

三、帮助受检核部门制定并评价纠正措施。并对自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确定不合格项,取得受检部门签字认可。

十四、召开末次会议,由自查组长报告自查情况和自查结果。就食品安全提出检查结论,并对如何提高食品安全提出建议,确定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

十五、提交自查报告。

六、食品安全自查的记录由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存。

十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检查时,应当及时予以提供.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名):

4 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

清洗消毒制度和

维护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卫生管理要求

1、食品经营者应保证经营环境、设施设备、人员满足食品经营卫生要求。

2、 食品经营者应对所经营食品安全进行承诺。

3、 经营单位应设立食品安全控制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经营卫生管理。

4、 食品经营者应当接受每年一次的食品安全培训。

5、经营单位应建立与食品经营相关的卫生管理制度。 2.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要求

二、 采购 1 、应建立食品采购制度。包括供货商的选择和评价、采购流程、食品验收标准等内容。

2、 应设立食品采购质量控制部门,对供应商的合法资质、生产能力、加工条件、卫生状况、质量管理水平、信用资质等进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方档案。

3 、应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存档备案。 4 、采购实行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应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 5 、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三、 运输

1、 应建立食品运输制度。明确送货人员在食品运输过程中对于车辆卫生、食品卫生的质量安全职责。

2、 食品运输应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

3、 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4 、运输包装材料或容器应完整、清洁、无污染、无异味、无有毒有害物质,达到相关食品卫生标准要求,且应具有一定的保护性,在装卸、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能够避免内部食品受到机械或其他损伤。

四、散装的食品应该具备符合安全卫生和运输要求的独立外包装。

1、 冷藏食品的运输可采用冷藏车、保温车、冷藏列车、冷藏船、冷藏集装箱等运输工具。一般情况下,允许冷藏温度接近的多种食品拼箱装运,但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不得进行拼箱,避免串味或污染:

a)不同加工状态的食品,如:原料、半成品、成品;

b) 不同种类的食品,如:水果和肉制品;蔬菜和奶制品;蛋制品和肉制品; c)具有强烈气味的食品和容易吸收异味的食品; d) 产生较多乙烯气体的食品和对乙烯敏感的食品。

2、 冷藏食品运输包装应使用 GB/T 191 规定的“温度极限”标志或用文字直接标明食品应保持的最低温度和最高温度。

3、 冷藏食品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应符合 GB 6388 的规定。

4、冷藏食品的运输包装尺寸应符合 GB/T 15233 和 GB/T 16471 的规定,采用托盘包装时还应符合 GB/T 16470 的规定。

5、 食品运输有冷藏、冷冻温度要求的,应符合 GB/T 24616 的相关规定。

五、验收

1 、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2 、经营单位应设立验收机构。食品应根据相应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双方制定的合同(协议)进行验收。

3 、应查验索取供应商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明及认证证书,并备案。

4 、建立进货和验收记录,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信息。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

5、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 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6、 货证不符的应拒收或单独存放并做好标识; 应检查标识是否清楚、正确,标识不清楚的单独应存放。

六、 贮存

1 、应建立食品贮存制度。贮存管理人员应熟悉制度要求和各类食品贮存的基本要求。

2、 贮存场所应建在地势较高,干燥,交通方便的地区,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3、 贮存食品的场所应保持清洁,定期清刷,无积尘、无食品残渣,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应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应有充足的自然光线或人工照明,亮度应能满足工作需要。

4、 食品常温贮存的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空气清新。

5 、食品贮存仓库和货架的设计应满足食品卫生要求,在食品贮存区域,不同类别食品应进行适当的物理隔离。食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应在 10cm 以上。

6、 具有强烈挥发性气味和腥味的食品,要求不同冷藏温度的食品,需经特殊处理的食品,容易交叉污染的食品应专库储存,不应混放。

7 、上架食品应分类贮存。

8 、贮存的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9、 贮存有温度要求食品的场所应有降温或调节温度的设施。 贮存冷却物和冻结物的冷藏间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合 GB 50072 的规定

10 、应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定期检查库存食品的质量和数量,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七、销售

1、应建立食品安全销售管理制度。明确销售人员在食品销售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责任。

2、应有与经营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销售场所。营业场所应布局合理,与生活等区域分开。

3、应有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施设备。食品销售有温度要求的应配备销售冷冻食品必备的冷藏库(柜)、冷冻(库)柜等设施设备。

4、销售场所应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和消毒的设施设备。照明设备安装在食品的正上方应使用防爆型照明设备。

5、与食品表面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无毒、无害或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表面平滑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质制造。

6、 销售场所应进行定期卫生检查和清洁,冷藏、冷冻库(柜)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清洗、清除异味,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

7、 销售冷藏、冷冻食品应按食品标签明示的温度进行控制,超出温度、湿度规定应及时采取措施。

8、 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9、 销售的食品应分类上架摆放或垫离,不应落地码放。

10、 上架销售的食品必须严格控制在保质期内,做到先进先出,并为消费者预留合理的存放和使用期。

11、装销售。

12、

13、

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应延长原有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不应拆封后重新包装或散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应以破坏性方式处理销毁,并记录。 应建立食品销售台账,记录销售食品的基本情况。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名):

7

废弃物处置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废弃物的控制,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和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范围内产生的废弃物的管理控制。

第三条 本单位内部企管部负责废弃物存放和处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生产、办公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的分类、收集等工作。

第四条 废弃物分类

1、不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废弃物:指在生产、生活中产生的不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

2、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废弃物:指在生产、办公活动中产生的可回收的废弃物。

3、废弃物的收集和存放

4、各部门应按照废弃物分类,设置临时放置点、废物箱,并分别设置明显标识。

5、废弃物产生后,应按不同类别和相应要求及时放置到存放场所。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及存放、废弃灯管、废电池等应放入有害废弃物存放箱、专用存放设施内或交给企管部统一管理。

6、一般废弃物存放

a)生产中产生的布料、线头直接回收至存放处。 b)已经报废不能使用的设备放入报废设备区。

c)不可回收的废弃物放入不可回收垃圾区域——垃圾池。

7、废弃物的处理

a)废弃油由企管部统一处理。

b)更换下来的含油物品等易燃物,废旧灯管、废电池等其它有害废物,由企管部联系有处理能力的合法机构进行处理。

8、一般废弃物的处理

一般废弃物的处理应优先考虑资源的再利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可回收的废弃物企管部转卖给物资回收部门;不可回收的废弃物与生活垃圾等,由有资质的垃圾清运单位清理。

9、废弃物的处理记录

企管部对废弃物的处理情况应记录在《废弃物清单》中。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名):

食品召回制度

一、 食品经营者知悉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应当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食品生产者开展召回工作。

二、 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

三、 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供货商应当及时告知生产者。

四、 食品经营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

五、 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

六、 食品经营者严格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名):

9 应急处置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方案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经营单位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二、食品经营者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对病人进行救治,防止事故扩大。

三、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要在 2 小时内向辖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四、食品经营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积极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在经营场所设立相应机构或专门人员负责处理消费者对食品的投诉,并向消费者提供有关食品销售凭证(发票、信誉卡),作出特殊承诺的提供书面凭证。

2、确定受理后,对消费者的具体投诉内容和要求进行登记,包括投诉人姓名、住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购买食品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受损害情况、消费者的要求等相关内容。并由投诉人签字盖章,将投诉人提供的凭证和有关材料复印存档。

3、受理消费者食品投诉后,指定具体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调查人员首先应将消费者投诉情况调查清楚, 结合投诉人意见分清责任。 应当给消费者退货、 换货、赔偿的及时给消费者解决;经营者没有责任的,耐心向消费者解释清楚。

4、对于投诉事件,工作人员能自行处理的,要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负责人请示,待负责人做出决定后再作处理。

5、消费者直接投诉到消费者协会的,负责人应积极配合消协妥善处理,不留后患。

五、食品经营者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上述所有文件我已全部阅读知悉并严格遵守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第4篇:食品经营许可证全套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食品经营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四、凡检出患有以上“五病”者,要立即将其调离原岗位,禁忌患者及时调离率100%。

五、凡食品从业人员手部有开放性、感染性伤口必须要严密包扎,并戴手套后方可上岗工作。

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一、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二、长期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两年进行卫生知识复习一次,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

三、食品人业人员必须掌握相关的食品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严把卫生质量关,做到采购员不购买卫生不合格产品,保管员不接收卫生不合格食品。加工员不使用卫生不合格食品,销售员不出售卫生不合格食品。

四、食品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个人卫生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和勤换工作服。

五、食品从业人员上岗时,要自觉做到衣帽整洁,不配戴首饰、耳饰或涂指甲油、化浓妆等现象,保持形象素雅。

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把好食品上市关,确保所售食品的消费安全。

二、经营者应当审验初次交易的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并保存其复印件。验明后每年复核不少于一次。

三、食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其食品与标识是否真实一致,并符合下列要求:(1)有食品检验或检疫、检测合格证明;(2)定型包装食品有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分装日期、保持期等内容:(3)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必须加帖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4)国家和省对食品有其它特殊规定的,按其执行。

四、食品经营者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产品批次向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五、食品经营者不得从经营资格不合法或不明的生产者或供货商处购进食品,不得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食品。

六、食品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不合格食品以及法律禁止经营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销毁措施予以处理,保障消费安全。

二、执行不合格退市制度的食品主要包括:(1)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造成损害而主召回的食品;(2)行政执发法部门开展产品质量抽查确认并公开的不合格食品;(3)因科学技术发展面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任命安全而要求紧退市的食品;(4)经营者主动对上柜食品进行清查而发现的过期变质食品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5)消费者反映已经发生危害后果的食品;(6)国家法律规定应予以退市的其他食品。

三、食品经营者发现应予以退市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及时撒柜,予以销毁,或者退回供货单位,主动将其退出流通领域,并如实在《不合格食品退市台帐》中予记载。

四、食品经营者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食品,应当在营业场所内公示,并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通知购货人立即停止销售、食用,负责将该食品召回、销毁。

五、食品经营者应加强对其经营食品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对发现的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在停止销售同时、及时通知生产企业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部门报告。

食品经营者承诺书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本经营者庄严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承担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保证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凭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三、保证有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四、保证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五、保证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流通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鉴管。

六、保证食品流通经营场所的环境、设备、设施,符合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要求。

七、保证建立并执行定期查验及退市制度,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通知相关生产者和消费者,做好记录,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八、主动向消费者销售凭证,自觉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的食品更换通货等义务。

九、保证食品广告的内容真实不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十、销售伪劣及其它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的,愿意按货值金额十倍增加赔偿。

食品安全自检查与报告制度

一、为促进食品经营者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义务,防范经营风险,确保食品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必须按照工商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自律档案,并妥善保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三、食品经营者必须按照工商部门制定的自查记录表对自己的经营资格、经营场所、经销食品、经营行为等如实逐项自查,每周一次、每月一表,自查记录存入自律档案妥善保管,随时接受检查指导。

四、食品经营者对自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未认真履行自查义务, 发生食品违法经营行为的,工商部门将从严查处。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一、认真制定、落实、检查本单位的各项食品安全制度是否到位, 协助本单位法人、 负责人做好日常的食品安全管理落实工作 。

二、 依法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认真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商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严把商品进货关。

三、建立健全商品进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保存进货商品的各种信息和数据,保证进货商品的可追溯性和销售商品流向信息的真实性,以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四、 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培训,并做好建立培训档案工作。

五、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并做好建立健康档案工作,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六、积极配合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督检查, 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售后服务,妥善解决消费投诉和纠纷。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一、应建立食品贮存制度。贮存管理人员应熟悉制度要求和各类食品贮存的基本要求。

二、贮存场所应建在地势较高,干燥,交通方便的地区,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 贮存食品的场所应保持清洁,定期清刷,无积尘、无食品残渣,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应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应有充足的自然光线或人工照明,亮度应能满足工作需要。

四、食品常温贮存的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空气清新。

五、食品贮存仓库和货架的设计应满足食品卫生要求,在食品贮存区域,不同类别食品应进行适当的物理隔离。食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应在 10cm 以上。

六、具有强烈挥发性气味和腥味的食品,要求不同冷藏温度的食品,需经特殊处理的食品,容易交叉污染的食品应专库储存,不应混放。

七、上架食品应分类贮存。

八、贮存的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九、贮存有温度要求食品的场所应有降温或调节温度的设施。 贮存冷却物和冻结物的冷藏间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合 GB 50072 的规定

十、应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定期检查库存食品的质量和数量,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废弃物处置制度

一、为规范废弃物的控制,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和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特制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范围内产生的废弃物的管理控制。

三、本单位内部企管部负责废弃物存放和处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生产、办公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的分类、收集等工作。

四、废弃物分类

不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废弃物:指在生产、生活中产生的不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废弃物:指在生产、办公活动中产生的可回收的废弃物。

五、废弃物的收集和存放

各部门应按照废弃物分类,设置临时放置点、废物箱,并分别设置明显标识。废弃物产生后,应按不同类别和相应要求及时放置到存放场所。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及存放、废弃灯管、废电池等应放入有害废弃物存放箱、专用存放设施内或交给企管部统一管理。 一般废弃物的处理应优先考虑资源的再利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可回收的废弃物企管部转卖给物资回收部门;不可回收的废弃物与生活垃圾等,由有资质的垃圾清运单位清理。

六、废弃物的处理记录

企管部对废弃物的处理情况应记录在《废弃物清单》中。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经营单位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二、食品经营者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对病人进行救治,防止事故扩大。

三、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要在 2 小时内向辖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四、食品经营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积极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 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在经营场所设立相应机构或专门人员负责处理消费者对食品的投诉,并向消费者提供有关食品销售凭证(发票、信誉卡),作出特殊承诺的提供书面凭证。

2、确定受理后,对消费者的具体投诉内容和要求进行登记,包括投诉人姓名、住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购买食品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受损害情况、消费者的要求等相关内容。并由投诉人签字盖章,将投诉人提供的凭证和有关材料复印存档。

3、受理消费者食品投诉后,指定具体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调查人员首先应将消费者投诉情况调查清楚, 结合投诉人意见分清责任。 应当给消费者退货、 换货、赔偿的及时给消费者解决;经营者没有责任的,耐心向消费者解释清楚。

4、对于投诉事件,工作人员能自行处理的,要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负责人请示,待负责人做出决定后再作处理。

5、消费者直接投诉到消费者协会的,负责人应积极配合消协妥善处理,不留后患。

五、食品经营者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一、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二、配备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主要设施应易于维修和清洁。

三、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加工与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距地面2m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

四、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

五、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

六、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

七、各功能区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台、刀具、砧板等工用具,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八、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一、公司与供货商的交易,应当索取供货商相应的证照,即: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进货发票、出厂合格证等证件的复印件(复印件必须要加盖供应商的公章及联系电话),并每年核对一次。

二、公司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商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合格证和检疫证明(复印件必须要加盖供应商的公章),一式二份,一份交购货方备案,一份由公司留存。

三、公司要对每日购进的食品按批次将品名、产地、生产或加工厂家、进货渠道、购进日期和数量、供货商姓名等内容记录台帐。

四、公司要将供货商提供的各种资料和进货发票(包括进货单),按批次装订保存完整,以备查验。

五、公司除详细等进货内容外,还应当将销售情况认真详细的登记,一旦发现有不合格食品售出,可按照销售记录迅速找到消费者找到并召回售出食品。

六、厂家按销售单及对应发票,准确发货,送货至客户,并请客户在送货单签字确认所收到商品无误。

七、客户退货商品直接交予公司或厂家,本公司财务必须做好退货记录。

八、每日一次上报收发存报表。

第5篇:《食品经营许可证》全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二、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冼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臵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六、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将考核结果计入从业人员个人档案,作为晋升工资资,表彰先进的依据之一。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一、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臵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装裱上墙张贴在相应功能区;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和员工奖罚制度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相关记录,备查。

四、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六、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七、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餐饮部位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部门的自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八、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二次提出仍未改进的,提交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严重的交市场监督管理局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九、在就餐场所设臵食品安全宣传栏,主动公示诚信建设,及时处理消费者意见。

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一、食品采购

(一)制定食品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食品的品种、品牌、数量等相关计划安排。

(二)选择供货商。认真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保证食品的来源合法。

(三)签订供货合同。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时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四)索取食品的相关资料。向供货商索取食品的相关许可证、进货发票等证明材料,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货商档案备查。

(五)对食品进行查验。具备条件时设立食品检测室,对供货商提供的食品进行检测并做好详细记录。经查验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货商做退货处理。

(六)每一批次的进货情况详细记录进货台帐,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二、食品储存与销售

(一)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生熟分开、摆放整齐、挂牌存放。严禁存放变质、有臭味、污染不洁或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二)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封闭容器。在贮存位臵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销售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四)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销售散装、裸装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设施,防止食品被二次污染。

(六)每天对库存食品进行查验。每周对仓库卫生检查一次。确保库房通风良好、干净整洁,符合食品储存要求。

食品设备设施维护制度

及餐(用)具洗涤、消毒管理制度

一、餐具、用具消毒由专人负责,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个人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方可上岗操作。

二、餐具、用具必须严格执行“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程序进行洗涤消毒。

三、餐具、用具清洗消用毒用水池必须专用,分设洗涤池、消毒池和清洁池,并有明显标识。

四、化学消毒剂应符合国家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和要求,餐具消毒时消毒液浓度不得低于250mg/L,餐具全部浸泡时间不低于5分钟。

五、待清洗餐具用具应用不渗漏的容器盛装修,不得随意乱放。

六、消毒后餐具专柜保存,与未消毒餐具分开放臵,保洁柜应有明显标志,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七、餐具消毒应有记录、存档备查。

八、餐饮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消毒后的餐饮器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应有明显标记。餐饮器具保洁设施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九、餐饮器具使用前应按《餐饮器具清洗消毒推荐方法》的规定洗净并消毒。

十、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

十一、消毒后餐饮具应符合GB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 十

二、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十三、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器具应分开存放,保洁设施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十

四、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应收回保洁。 十

五、盛放调味料的容器应定期清洗消毒。

食品原料采购与索证索票制度

一、到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并现场查验产品一般卫生状况和包装、标识,购买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

二、从固定供货商或供货基础地采购食品时,索取并留存供货基地或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与供货商或供货基地签订保证食品卫生质量的合同。

三、从食品生产企业或批发市场批量采购食品时,按照生产批次向供货商索取符合法定条件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并经供货商签字或盖章。非批量采购食品时,索取购物凭证。

四、采购食用农产品时,索取销售者或市场管理者出具的购物凭证。

五、采购生猪肉时,查验确认为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产品及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索取购物凭证。采购其他肉类查验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索取购物凭证。

六、采购食品添加剂时,查验该产品获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食品卫生许可后购买,并索取购物凭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一、贮存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

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及时清理销毁。

三、冷藏、冷冻的温度应分别符合冷藏和冷冻的温度范围要求。

(一)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不得在同室内存放。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宜设外显式温度(指示)计,并定期校验,以便于对冷藏、冷冻柜(库)内部温度的监测。

(二)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存时,应做到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确保食品中心温度达到冷藏或冷冻的温度要求。

(三)冷藏、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以确保冷藏、冷冻温度达到要求并保持卫生。

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处置管理制度

一、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应设专人负责管理。

二、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应有专门标有“餐厨废弃物或废弃油脂"字样的密闭容器存放,集中处理。

三、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只能销售给有资质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加工单位,做到日产日清,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四、处理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要建立档案,详细记录销售时间、种类、数量、收购单位、用途、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收货人签字等,并长期保存。

五、不得随便处理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一、设立事故专职人员、规定人员职责,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臵小组。负责食品安全的登记、上报和反馈;现场调查;原因分析;采取控制措施;作出处臵决定等工作。

二、食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应经常浏览查阅国家有关食品安全信息网,及时注意当前有关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如有接到或发现食品安全的有关信息后,处臵小组立即按要求仔细询问有关情况,填写情况记录,提出初步控制意见,情况比较严重的要立即上报食品安全管理的有关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人员调查、核实、处理。

四、在知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报告卫生、质检等部门,并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上级要求,作出阶段性报告。

五、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后,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处理,采取下列措施:

(一)、协助卫生机构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二)、立即停止有关食品的采购、食用,对可疑中毒食品及有关食品工具和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三)、积极配合卫生、食品监管部门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四)、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1、封存造成食品安全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的食品及其所有物品。

2、封存被食用污染的食品工具用具,在取得食品监督部门的同意后,再及时清洁消毒。

六、总结分析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吸取教训、认真反省,按有关要求进行整改,并提出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七、加强有关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加强有关物件的清洁消毒。

八、严格检验,做到不合格、不卫生的食品不采购、不食用。

专间管理制度

一、专间的管理应做到“五专”:专用房间、专人制作、专用工具容器、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洗手消毒设施。

二、专间工作人员工作时应严格洗手消毒,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传递食品时从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进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并应有详细记录。

三、专间应为独立隔间,专间内应设有专用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温度应不高于25℃,宜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专间入口处应设臵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有洗手消毒方法标示;水笼头宜采用脚踏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

四、专间不得设臵两个以上(含两个)的门,专间如有窗户应为封闭式(传递食品用的除外);专间内外食品传送窗口应可开闭,宜设为进货和出货两个,大小宜以可通过传送食品的容器为准,并有明显标示。

五、凉菜间、裱花间应设有专用冷藏设施,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还宜通过净水设施。

六、专间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装臵的,紫外线灯(波长200-275nm)应按功率不小于1.5W/m3设臵,紫外线灯宜安装反光罩,强度大于70μW/cm2;专间内紫外线灯应分布均匀,距离地面2m以内;工作前要打开紫外线灯进行紫外线消毒30分钟以上,然后对工作台进行消毒。

七、专间的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供应就餐人数相适应;工作结束后,清理专间卫生,工作台无油渍、污渍、残渍,地面卫生清洁。

食品留样管理制度

一、学校食堂应对食品进行留样,以便于必要时检验。

二、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配备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用具和样品存放的专用冷藏箱。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三、留样的食品样品应采集在操作过程中或加工终止时的样品,不得特殊制作。

四、原则上留样食品应包括所有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其它情况可根据需要由监管部门或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决定留样品种。

五、

五、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防止样品之间污染;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

六、留样食品取样不得被污染,贴好食品标签,待留样食品冷却后,放入专用冷藏箱内,并做好留样记录,包括留样日期、时间、品名、留样人。

七、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不得影响或干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食堂空间布局

食堂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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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制度资料全)(范文)

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一、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二、 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三、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四、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五、 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六、 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七、 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八、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九、 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

十、 不合格食品召回及处理制度 十

一、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十

二、 废弃物处置制度

十三、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十

四、 投诉受理制度 十

五、 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十六、 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十

七、 餐饮服务单位投诉受理制度 十

八、 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⑴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⑵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⑶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⑷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一、食品从业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二、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有关主管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

三、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四、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五、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培训方式以集中讲受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七、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为确保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

为确保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2、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装裱上墙张贴在相应功能区;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和员工奖罚制度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3、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用《食品安全综合管理自查表》等进行相关记录,备查。

4、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5、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6、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7、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餐饮部位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部门的自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8、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二次提出仍未改进的,提交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严重的交市场监督管理局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9、在食品经营场所设置食品安全宣传栏,主动公示诚信建设,及时处理消费者意见。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为了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该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包括: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要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放按照产品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三、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1、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2、产品自量检验合格证明,认证认可标志;

3、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生产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4、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5、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6、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标破损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四、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者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七、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工作,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保证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应统一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八、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食品经营场所、设施清洁消毒维修管理制度

为确保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食品经营销售区应按照食品性质进行分类,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2、配备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

3、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采取有效“除四害”消杀措施。

4、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一)食品采购

1. 制定食品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食品的品种、品牌、数量等相关计划安排。 2. 选择供货商。要认真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保证食品的来源合法。

3. 签订供货合同。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时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 索取食品的相关资料。向供货商索取食品的相关许可证、QS认证证书、商标证明、进货发票等证明材料,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货商档案备查。

5. 对食品进行查验。具备条件时设立食品检测室,对供货商提供的食品进行检测并做好详细记录。经查验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货商做退货处理。

6. 每一批次的进货情况详细记录进货台帐,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二)食品储存

1. 因公司食品销售业务主要为厂家(经销商)直接供货给客户,公司不单独设立仓库进行食品贮存,小批量的食品进货可短期存放于经营场所。

2. 详细记录食品入库信息。食品入库要详细记录商品的名称、商标、生产商、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数量、供货商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

3. 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生熟分开、摆放整齐、挂牌存放。严禁存放变质、有臭味、污染不洁或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4. 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封闭容器。在贮存位置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 食品出库要详细记录商品流向。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详细记录购买方的信息,以备查验,账目保存期限为二年。

6. 每天对库存食品进行查验。发现食品有腐烂、变质、超过保质期等情况,要立即进行清理。

7. 每周对仓库卫生检查一次。确保库房通风良好、干净整洁,符合食品储存要求。 8. 变质食品设立专门的仓库或容器进行保管。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染。

(三)食品运输

1. 运输食品时运输工具和容器要清洁卫生,并生熟分开,运输中要防蝇、防尘、防食品污染。

2. 在装卸所采购的食品时要讲究卫生,不得将食品直接与地面接触。

3.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密闭容器装运。不得把直接入口的食品堆放在地面或与需要加工的食品原料和加工半成品混放在一起,防止直接入口的食品受到污染。

(四)食品销售

1. 每天对商家销售的食品进行查验。销售人员要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和食品安全。

2. 对即将到达保质期的食品,集中进行摆放,并作出明确的标示。 3. 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销售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4.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 销售散装、裸装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设施,防止食品被二次污染。 6. 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备查,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

1.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经营中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接到执法部门、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应当立即停止营业,下架封存,做好登记,并及时通知政府监管部门。

2.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或供货商,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3.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称、批号等信息,并安排专人处理消费者退货事宜。

4.被召回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予以封存,做好记录,严禁再次流入市场。

5. 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即政府监管部门。 6.不合格食品的处置。与供货商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政府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政府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

7.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

8.不合格食品退换货、下架封存、召回等处置资料,要建立专门的档案进行保管,以备查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贮存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二、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三、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四、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设可正确指示温度的温度计,定期除霜(不得超过1cm)、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

五、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六、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七、除冷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

根据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我单位制定散装食品标签相关制度如下: 一.经营者采购散装食品时,必须向制售者索取并核对生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等材料,留存复印件备查。经营者应查验散装食品的标签内容是否清晰、完整,制售者必须如实提供。经营者应配备相应设备或工具,对购进的食品进行检验或送检。任何经营者不得经销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以及无检验合格证明和标签内容不完整的散装食品。

二.经营者进货后,应按照所采购食品的保存条件的要求进行储存,防止二次污染。 三.经营者应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设定散装食品销售区域。生熟食品销售地点应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在同一区域内销售,防止交叉污染。散装食品的销售区域应具有明显的区分或隔离标志并保持清洁,严禁放置废弃物处理设施和销售任何非食品物品,并根据所销售食品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温度调节、洗涤、消毒和存放设备设施。

四.经营者销售直接入口食品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必须做到食品应由专人负责销售,并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及包装服务;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操作时须戴口罩、手套和帽子;销售的食品必须用防尘材料遮盖,设置隔离设施以确保食品不能被消费者直接触及,并设置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经营者应在盛放食品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标示出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内容;经营者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洗涤、消毒、储存和温度调节等设施或设备。

五.经营者销售需要清洗后加工的散装食品时,应在销售货架的明显位置设置标签,并详细标注食品名称等各项内容,应保证消费者能够方便地获取上述标签。

六.由经营者重新分装的食品,其标签应按原生产者的产品标识真实标注,必须详细标注食品名称等各项内容。

七.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必须与生产者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相一致,由生产者和经营者预包装或分装的食品,严禁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已上市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得拆封后重新包装或散装销售。

八.经营者应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区分销售,并标明生产日期。若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混装销售,则必须在标签上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不合格食品召回及处理制度

为加强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退市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一旦发现所经营的食品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式公布或通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迅速按要求进行严格清查,并对清查出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即下架、下柜,停止经营,并将清查情况及时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要求处理。

三、对已经停止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配合食品生产者立即召回,并将召回情况及时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临近保质期,是指距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临近保质期食品,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二.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 1.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 2.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 3.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 4.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 5.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 6.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三.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接受公众监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废弃物处置制度

为维护食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确保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封闭式垃圾容器,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二、保持室内外环境清洁,无蚊蝇、老鼠孽生。有防蝇、灭蝇、防鼠、灭鼠及灭蟑螂措施。

三、保持地面清洁、下水道通畅(与外相通的下水道或其他洞口安装防鼠铁丝网或铁栅),无积水。

四、保持营业场所整洁、无积灰,墙壁及天花板无霉斑,无脱落。

五、店面周围25米内无坑式厕所、垃圾堆等污染源,并保持通风、防霉、防潮。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为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防止或减轻食品安全事故的社会危害,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小组,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二、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检查登记本,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三、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立即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本地卫生行政部门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中,积极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好食品安全事故有关事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食品投诉处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力度,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值班人员是投诉第一受理人,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在自己权限范围内及时处理,超权限的迅速上报分管领导;

接到消费者投诉后,态度要诚恳友善、耐心、保持冷静,不争吵、辩论;多方位多角度考虑问题,尽量缩短与消费者之间在感情上的距离;

了解消费者投诉原因和要求,告诉客人需做调查及大致等候时间。调查认真仔细,不推脱、搪塞客人;

若属消费者误解引起的投诉,婉转解释,消除误解;

接到消费者投诉食品感官异常或可疑变质时,应及时核实该食品,应及时撤换并做出相应处理,并对同类食品进行检查;

事实调查清楚,提出处理办法后,耐心转告客人,征求客人对处理办法的意见;

搞好投诉处理的善后工作,每次的投诉记录及时存档;

投诉内容分类整理,定期分析,对带倾向向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提高服务质量;

对食品安全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销售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经营单位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和销货台帐台帐。

二、进货台帐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规格(品种)、数量、生产批号、进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销货台帐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四、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本经营单位确保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以保证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六、本经营单位销售食品时,食品批发单位和购货者实行进销台帐,即进货商将批发商开具的销售票据粘贴成进货台帐。

七、消费者有要求的,本经营单位在出售食品时,应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应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检测的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信息内容,也应当做好台帐登记工作:

(一)食品质量检查和检验、检测结果;

(二)不合格的食品质量情况;

(三)其他需要登记备注的信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查验制度

第一条 为把住食品进货关,保证进货渠道正规和质量安全,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食品质量义务,保护自身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等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主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第四条 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办法》作出规定。

第五条 在购进食品时,必须对食品标识、外部感观和内在质量进行查验,确保食品质量可靠、标识正确。

第六条 进货食品检查验收的内容:1.产品及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真实;2.产品质量检验是否合格;3.是否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厂址;4.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是否有中文标明;5.需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在外包装上 标明,或者事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6.限期使用的产品,是否在明显处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期。7.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否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8.是否是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淘汰产品; 9.产品是否掺杂、掺假;10.产品是否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第七条 通过看、摸 、揉、捻、嗅、品等方式,对所进食品进行感官判定,把好进货食品质量关。

第八条 市场经营的农产品及其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 定的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九条 对进货食品的内在质量发生怀疑,自身具备食品质量检验能力和条件的,自选检验验收,不具备条件的,委托法定食品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

第十条 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或无合法来源的食品,拒绝进货。发现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台帐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销售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索证索要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三条 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第四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五条 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六条 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七条 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八条 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餐饮服务单位投诉受理制度

1、 顾客投诉的接收

1) 遇有顾客投诉时须礼貌、 耐心地接待。 应怀着同情心聆听顾客诉说, 必要时可礼貌地询问, 但切忌打断顾客的讲话。

2) 表示出对顾客投诉的关心, 使顾客平静下来。 3) 仔细聆听或向顾客了解投诉的原因; 询问投诉内容、 原因、 发生时间、 地点、 涉及人员、 顾客要求等, 并尽量留下顾客的联系资料。 4) 显示决断力。 站在顾客立场上表示同情, 真诚地向顾客致歉, 并正面回答客人问题(要注意语言技巧) 。 5) 充分意识顾客的自尊心。

2、顾客投诉的记录及调查 1) 了解顾客最初的需要和问题的所在。 2) 找有关人员进行查询, 了解实际情况。 3) 投诉顾客的姓名、 有关内容记录要准确具体。 4) 调查认真细致, 对待顾客投诉要保持冷静, 不推诿、 不争辩、 不怠慢, 专心致志为顾客解答问题。

3、 告诉顾客处理问题的办法。 1) 积极寻求解决办法, 尽量满足顾客要求。 2) 事实调查清楚后, 耐心转告投诉人, 征求投诉人对处理的意见, 不得强迫顾客接受。 3) 按协商后双方认可的办法解决顾客问题。 4) 如属无效投诉应耐心向顾客解释, 需要时作出相应的处理, 在不损害企业利益的前提下“把对让给顾客” 。 不要对无法办到的事做出承诺。 5) 如属有效投诉, 即企业方面原因引起的投诉, 要主动承担责任并表示歉意, 不使顾客情绪进一步恶化。 投诉处理人在折扣权限下, 可以减免一定金额, 如报损等, 但如果超出权限金额,需要向更高级别的管理人员要求授权; 通常在给顾客补偿的时候, 就会在送鲜花、 水果、 饮料、 礼品等福利上考虑, 尽量避免直接作折扣。 6) 把将要采取的措施告诉投诉者, 并监督执行情况。

4、 对处理问题的过程作追踪检查。 一旦顾客选择了解决方法便即刻开始工作, 同时关注处理的进展情况并作追踪检查。 并将追踪检查回访情况如实登记《顾客投诉记录表》 上以备查。

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公示管理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 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餐饮单位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

一、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包括: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食品添加剂,酱油、醋、盐、八角等各种香料。

二、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基本信息包括:品名、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供货单位等。

三、公示的基本信息要与实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相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换公示信息。

四、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要专店采购、专账记录、专区存放、专器称量、专人负责,并按照有效期使用。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

五、公示栏应按照规定悬挂,便于公众了解相关信息。

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第7篇: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所需制度(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二、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则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三、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四、对本单位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五、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六、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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