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知识

2022-05-2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国际贸易实务知识

以索赔案例贯穿《国际贸易实务》知识点的课堂尝试

[摘 要]文章从教学实践出发,提出在《国际贸易实务》教学中,以一个索赔案例贯穿课程多个知识点的设想,并对在课堂教学中具体教学方法的应用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国际贸易实务;索赔案例;教学方法

一、 《国际贸易实务》的课程定位与教学难点

《国际贸易实务》是国际经济与贸易、商务英语等专业必修的专业基础课,是一门专门研究国际间商品交换具体过程的学科,不仅具有理论性,同时还是实践性和操作性都很强的课程。该课程涉及的内容广泛,包含国际货物贸易具体业务中的相关知识,如国际贸易合同条款、进出口业务流程、国际贸易方式、外贸业务恰谈、货物的国际运输、国际货运保险、国际货款的结算、对外贸易纠纷的处理等。掌握相关的知识点,就能够对国际货物贸易的整个程序有整体和系统的理解和把握。同时它还是国际商场营销、国际结算、英文合同、国际商法等课程的前置课,能否深入把握国际贸易实务的相关知识点,还对于后续课程的学习,有着直接的影响。

本课程的培养目标,一般可以如此界定: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贸易惯例和必要的法律规定,掌握国际商品买卖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运输、结算、索赔、仲裁等进出口合同的内容与相关要求,熟练运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等诸环节的要领和操作手段与方法,获得规避风险的知识与能力。但是由于目前大部分高校的在读学生,基本上是从高中毕业后直接到大学就读,不仅接触社会经济实践的机会很少,对于国际贸易实务的切身体会更少,难以把握课程的实践性和操作性。何况在具体业务过程中,实践性与操作性还体现出复杂多变和注重细节的特点。因此,针对目前的学生现状,仅仅通过传统的课堂理论讲授,难以达到上述的培养目标。

二、 《国际贸易实务》讲授中通行的教学方法

很多从事《国际贸易实务》教学的教师,都认为在本门课程的讲授过程中,除了必要的理论讲授之外,必须灵活运用各种先进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手法。如凌军、刘玉老师提出案例教学法,认为在国际贸易实务的案例教学中,必须注意三点,一是选择案例,教师在设计案例时,要仔细推敲每個知识点,统筹兼顾,为学生设计构造出一系列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案例。二是教师的角色定位应有别于传统教学中的教学定位。教师应该是领导者和推动者,授课前有针对性的选择教案,课堂上设法让学生思考争辩和选择的过程中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提升自己的实际应用能力。第三是教师还要及时更新案例,让案例跟上知识和理论的更新。殷宝庆老师提出“体验型”教学模式,安海燕老师提出情景教学法,主张将课程优化设计,运用多媒体手段与教学内容有机结合,将知识与图片、案例密切配合,营造互动氛围,实现立体教学,可促进国贸课堂教学的效果。安老师还提出了在知识细分的基础上,可以有针对性地分别选用问题情景、真实情景、模拟真实情景、合作性教学四种具体手段。孙瑞华老师注意到目前我国国贸专业人才缺口严重,但各高校国贸专业本科大学生又普遍面临就业难的问题,认为大学人才培养质量与用人单位的现实要求尚存在差距,提出应在系统而又重点地讲授有关内容的前提下,辅以互动式课堂教学的策略,互动式教学可以以问题讨论、小课题作业、合作辩论、学生讲课等形式进行。

笔者从2002年开始从事《国际贸易实务》的教学工作,选用的教材是对外经济与贸易大学黎孝先主编的《国际贸易实务》。该教材第一篇是贸易术语、第二篇是合同条款,第三篇是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在第一第二篇的课堂讲授过程中,结合自己多年的外贸实际工作从业经验,也吸收了其他老师的先进教学理念,针对不同的知识点,笔者分别选择了案例教学、情景教学、体验教学、互动教学等不同的教学方式,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在讲授第三篇的《违约与救济》这一章时,考虑到违约和赔偿的复杂性,在国际贸易的索赔中,没有固定的模式,也没有统一的结果,并且索赔的过程,牵涉到在第一、第二篇所讲授到的大部分知识点,因此,有了以一个较为复杂的索赔案例贯穿国际贸易实务知识点的设想,最后在教学过程中,结合不同的教学方式,做了多种尝试。

三、 索赔案例简介与争议点

(一)案例背景介绍

笔者选择的是一个发生在韩国某化工有限公司和广西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真实案例,两个公司进行锑锭贸易已有十多年历史,一直以来,双方以CIF BUSAN贸易术语订立合同,由卖方在广西装船,通过香港运往韩国,双方一直愉快合作 ,产品的质量稳定,数量上也从来也没有出现过短缺。但某年有一批出口数量为200吨的锑锭到达韩国后,买方经过检验发现短量达29.6吨,多次向广西公司提出索赔,广西公司一直对短量不予承认,引起合同争议,最后双方约定在广州见面谈判。

(二)案例的复杂性

本案例的复杂性在于,由于具体业务需要,买卖双方的合同约定买方把信用证开到香港,以卖方的关联公司作为受益人。卖方出具的商检单据标明的出口口岸是广西的口岸,但货物从广西先是以件杂货的形式运往香港,在香港再装入集装箱运往釜山,买方在釜山提取集装箱后,直接把集装箱拖到最终用户的仓库,进行拆柜和过磅。买方接收到的海运提单、保险单的装运港均是香港,目的港是釜山,也都列明运输的货物数量是200吨。

(三)案例涵盖的知识点与争议点

1.贸易术语的作用

贸易术语代表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买卖双方对于义务、责任、费用的划分界限。本合同用的是CIF术语,按照国际商会《2000通则》的解释,根据CIF属于订立的合同,尽管卖方需要办理运输和保险手续,但是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需要按时装运,不需要保证到货,货物灭损的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给买方,因此,本案例的装运港应该定在哪里就直接关系到风险转移的界限。

2.损失的确认

贸易术语的作用在一般的国际贸易业务中,买卖双方可以选择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包括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检验,在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和在出口国检验品质在进口国检验数量等方式,本合同中买卖双方没有对检验时间与地点进行约束,因此,买方在最终用户所在地进行检验的第三方检验单据是否有法律效力,能否证明短量的存在。

3.索赔对象的确定

就算买方能够证明,在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的时候确实存在短量,但一般来说,按CIF术语订立的合同,索赔的对象可以包括卖方、承运人、保险公司等三个不同身份,买方可以凭海运提单向承运人索赔,也可以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所以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是否需要接受?理论上,如果要向卖方索赔,除非能够证明货物的损失在装运之前就已经发生。

4.谈判方案的准备

如果能够确认风险确实是在装运前产生,对于具体的赔偿金额和救济方式,也需要在谈判中确定。从赔偿金额来看,按照对谈判结果的预期,根据不同的谈判地位,在谈判前,双方都会设置自己的谈判底线,并会根据良好预期、一般预期、悲观预期三种不同的谈判结果提出相应的谈判方案,配备谈判人员和确定谈判策略。从救济方式来看,可以是实际履行、也可以是金钱赔偿,还可以是其他方式。最好的谈判是双赢的谈判,如何通过索赔金额的和救济方式的妥协达到双赢,也是设计谈判方案时需要考虑的问题。

四、 各种教学方式的课堂运用尝试

通过学习和吸收上述老师所倡导的不同教学方式的理论,笔者在教学课程中,针对同一案例,先后在不同班级的教学中,分别运用过多种不同的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基本都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具体方法介绍如下:

(一)案例分析

这一种方式可以应用在理论教学中,主要是在课堂讲授时中,结合相关理论,对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具体实施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案例讲授,由教师在课堂上介绍案例,并对涉及到的相关知识点和争议点做深入的分析,另一种方式是结合互动教学的方式,老师先对案例做一定的介绍和铺垫,在每一个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提出问题,由学生们自由发表意见,最后由老师作归纳总结。

(二)角色性辩论

考虑到索赔案例的对抗性,可以采用课堂辩论的方式,在介绍案例后,把学生分为两组,分别站在买卖一方的立场,由买方先进行发言,提出买方的索赔要求,接着由卖方提出反驳意见,双方交替进行辩论,老师在辩论过程中做一些适当的控制,及时进行点评,并引导辩论向下一知识点发展。

(三)模拟谈判

在角色对抗的基础上,由买卖双方的学生选出自己的谈判代表,按照商务谈判的要求,布置好谈判的场地,准备好谈判方案,穿好职业装,在谈判桌上进行模拟演练。其他同学在旁边观摩,同时还可以把谈判的过程用录像的形式记录下来,供以后在课堂上进行情景式教学,由其他学生对谈判过程进行评价。

五、 对《国际贸易实务》教学的几点思考

(一)课前准备

无论使用哪一种方式,如果要想有良好的教学效果,都需要事先把准备好的资料交给学生,让学生在课前熟悉案例。本节课的资料直接由当事人卖方公司提供,包括卖方双方的合同、买方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在广西出口口岸进行检验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品质、数量和重量单、海运提单、卖方投保后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进口方提请第三方检验后的检验机构证实短量的检验单据等,任课老师需要在课前协助学生做好相关单据的解读。在案例教学中,不同的案例涉及的不同知识点,老师应该及时收集和更新案例,最好能够建立教学案例库,让学生更全面地掌握知识和培养能力。

(二)老师的角色

无论在哪一种方式中,老师都是一个引导者,负责引导学生的思路。在辩论和模拟谈判中,由于谈判结果与学生的利益没有直接联系,所以在谈判过程中,容易出现学生纠缠于细节,谈判难以获得进展的情况。教师还应该充当调停者的角色,考虑到学生对于相关知识点的运用和把握有一定欠缺,辩论或谈判前应该进行一定的辅导,为了避免双方过早摸清对方的谈判策略,可以考虑指派不同的老师各负责买卖一方,主讲老师只在课堂把控与引导。在笔者的教学实践中,尝试过同时利用三位老师进行模拟谈判的教学方式,增强了对抗性,学生们对这一方式也普遍感到新颖,乐于参与其中。

(三)与双语教学的结合

目前比较流行的教学理念,是把国际贸易实务与英语教学结合起来,开展双语教学活动。但是必须要避免陷入一个误区,即纯粹为了英语而英语,脱离了课程的教学目的。本课程双语教学的目的,应立足于在引导学生掌握国际贸易实务相关知识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学生的英文水平。索赔谈判,无论是课堂分析、还是谈判或辩论,都涉及大量的用英语表达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术语,并且案例材料基本是英文表述,可以很轻易地与双语教学结合。如果学生的英文口语能力能够达到要求,不妨可以试用英文谈判或英文辩论。学生经过这一双语教学环节的锻炼,对将来走向工作岗位,会树立起足够的自信。

总而言之,《国际贸易实务》的教学方法没有对错之分,只要合理进行课堂设计,都能够达到教学目的。教和学是高校教学中的两个面,能够把老师的知识传授与调动学生对课堂的参与性充分结合起来的教学方法,就是成功的方法。

参考文献

[1]凌军、刘玉.对于案例教学法在高职<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中的一些思考[J].文献资料 2006.5,P39-40

[2]安海燕.浅析国际贸易情景教学[J].消费导刊 2008.6,P148

[3]殷宝庆.国贸实务专业模拟实验的体验型教学模式探讨[J].职业教育研究2007.6,P134-135

[4]孙瑞华.论提高大学国贸专业人才培养水平的着力点[J].中国成人教育2007. 7,P110-111

梁荔,广西梧州人,研究生班学历,梧州学院经济系,讲师、国际商务师,国际经济与贸易研究方向;魏格坤,广西梧州人,桂林理工大在读硕士,梧州学院经济系,讲师,国际经济与贸易研究方向。

[基金项目]《国家贸易多层次实验实训体系的构建》,新世纪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2011JGA115,梧州學院重点教改项目Wyjg2010A005。

作者:梁荔 魏格坤

第2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评估实务

过去,银行贷款主要以有形的实物资产作为抵押品。但是,大家逐渐认识到,专利,商标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也是公司的重要资产。既然它能在衡量企业价值时被认可,那么,也应该作为有效的质押资产。1995年,我国颁布了担保法,其中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可以作为一种担保形式,用于银行质押贷款。

近年来,知识产权成为社会热点,自然也引起了银行的重视,知识产权权利人与银行的接触也开始变得频繁。为在同业竞争中赢得优势,作为一种金融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迅速在一些银行正式开展。北京市商业银行、天津市农业银行举行了不同形式的新闻发布会,宣布可以以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贷款,并且准备了几十亿元资金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一直没有真正开展。直至2006年11月1日,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作为该行的一项金融品种,才真正开展起来。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难点分析

2006年9月,在湖南湘潭召开的“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研讨会”上,世界银行的专家指出,银行难以解决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大量的专业问题,特别是估值风险和法律风险,是制约银行开展相关业务的关键问题。

1、估值风险

首先,专利的价值评估本身存在风险。专利价值的评估直接关系到专利质押的设定及实现。因为专利客体的非物质性、知识产品生产的独特性、唯一性,使专利的价值只有通过评估才能得以确定,导致很多商业银行至今无法推出专利贷款产品。而对交通银行率先推出此项业务,他们也表示“暂不打算跟进”。

其次,银行由于无法直接占有抵押的专利而被认为存在信贷风险。对银行而言,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是其资产运用的要求。专利客体的非物质性决定了银行不能直接占有质押的专利。作为专利客体的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占据,而是表现为对某种知识,经验的认识与感受。这种占有是一种虚拟占有而非实际控制。另外,专利质押贷款与银行其他贷款的根本区别在于,专利价值具有不稳定性,这也使得银行畏而止步。专利的价值还容易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而发生波动。这些因素都是银行难以直接控制的。

除此之外,知识产权的变现能力,即第二还款能力较差。首先,我国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并没有形成,知识产权的交易仍然较少;其次,知识产权的独特性决定了它的应用需要与一定的产品、技术人员及其他因素相配合,使知识产权的应用并不像机器,厂房等有形资产那样具有普遍应用性。因此,一旦知识产权处于拍卖中,是很难达成交易的。而且,评估和转让程序复杂严格,需要耗费银行相当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处置成本也相当高。

2、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是指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目前还比较困难。我国金融诉讼实践长期存在审判难、执行难的问题,银行在不动产抵押纠纷中,往往都是“赢了官司输了钱”,更何况“看不到、摸不着”的专利。另外,由于专利融资抵押品的权益关系更加复杂,更难确定。专利的市场狭小,由执行时间拖延而降低质押价值的可能性更大。因此,银行发放专利质押贷款的积极性也就更低。

3、由于借贷双方价值关注点不同。产生了市场价值与清算价值的分歧

国外理论界一般认为,估价是对资产市场价值的评估,并且,国际评估准则也将市场价值作为基本的价值评估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也规定,对于抵押资产的评估,在有市场的情况下,按市场价格定值。这也是借款人希望的。

但是,从银行的角度,银行发放贷款时,首先要考察借款人的还款信用和还款能力,而质押物的目的是对借款人信用增级。为做好充分的风险控制工作,需要考虑,假定借款人违约后,处置质押物的收益能否覆盖贷款,从而确定违约损失。在这种要求下,评估质押资产的清算价值或转让价值更为恰当。

评估师应站在一个公正的立场说明评估目的和期望用途,确定抵押资产价值不偏袒任何一方。对于抵押人来说,正确的抵押资产价值评估能够公正合理地确定其能够获得的贷款的额度,保护其应有的权利,更好地从抵押贷款中获得帮助。而对抵押权人而言,正确的抵押资产价值评估能够为金融机构正确地确定抵押物担保债权的范围,降低抵押物处置风险,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保证贷款的安全。

如何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得到迅速的发展,我认为需要银行与评估机构的共同努力。

1、从银行的角度

首先,银行应当重新审视传统的贷款理念,适应知识经济带来的变革,改变传统的放贷模式。一直以来,银行用传统的还款标准考察知识产权项目,使得很少有项目能够达到此标准,从而失去了一大批具有还贷能力的客户。因此,银行应当重新认识知识产权的价值特性,对知识产权贷款项目不再硬性要求第二还贷能力,建立新的审核标准。

其次,针对知识产权价值的特点,银行应当选择负责任、经验丰富的社会中介机构。将知识产权的专业判断交给社会中介机构,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利用中介机构的专业特点,解决知识产权放贷中的专业问题。利用中介机构不仅解决了银行在知识产权贷款中的难题,而且可以提高银行的业务效率,减少成本支出,筛选优质的产权客户。

再次,知识产权型企业已在我国得到迅猛发展,随着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名牌企业、软件业的发展,一大批高收益,低风险、稳定发展的知识产权型企业正需要银行的资金支持。可以预计,银行寻找优秀的知识产权项目,即具有良好第一还款能力的企业,创立一套新型的知识产权贷款模式,为我国企业提供一条简单、快捷的融资途经,将会得到一大批知识产权型的优质客户,赢得竞争优势。

2、从评估机构的角度

评估机构要努力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化解风险。银行与投资者有很大的不同。对于投资者而言,在公平市场中,一般是投资风险越大,得到的回报也越高,即投资者能够得到风险溢金。但是对银行而言,它们只能取得固定的利息,而无法从项目所含的高收益获得额外的收益。所以,银行在贷款中格外关注风险控制的问题。

(1)控制主要风险点

具体而言,银行质押贷款前提下的知识产权评估业务应当研究三项特征、三类影响因素。三个特征包括:知识产权的可转移性、变现性以及地域性。三项特征在具体操作中,除对传统业务知识产权价值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外,还应考虑额外的价值影响因素。我们应当把这三方面作为风险点,特别予以关注,从而控制评估的风险。在这里,我对这

三项特征稍加解释。

变现性不言而喻。可转移性是指专利技术作为人类的智力成果,是一种技术商品,它可以以所有权转让或使用权转让的方式与受让方进行技术贸易,这是产生专利技术评估的基础。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法一般只在该国领域内有效,在其他国家却失去效力。

从国际上看,尽管《国际评估准则》和新巴塞尔资本协定的补充文件对贷款价值进行了相关界定,但基本上是专门针对房地产抵押的,专利质押贷款价值应借鉴房地产抵押贷款和研究专利资产自身的其他特点来确定。

银行质押贷款下的知识产权评估与传统业务相比,其中最显著的区别在于,银行关注的不仅是质押的知识产权未来最有可能实现的价值,这体现了在正常经营下企业的偿债能力:银行更关注知识产权的变现能力。

(2)在评估过程中,还有三类因素对银行质押贷款下的知识产权价值产生影响,也应关注。

①法律因素

除了常规的知识产权评估中应注重的保护范围,法律状态及知识产权类型等因素的分析外,在银行质押贷款前提下,评估师还应关注以下因素的影响。

a、质押物在质押日的权属及有效性。以专利为例,众所周知,专利证书仅记载授予专利权时的状态,对于随后发生的权属变化、许可他人使用及有效性变化,均没有反映。连城评估有限公司在实践中,就曾遇到专利权人因不了解各种许可方式的区别,已将委估对象以独占方式许可他人并收取了全额转让费用。虽然该专利权人仍享有委估专利,但就质押贷款而言,已经无法继续进行。

b、质押物权利的稳定性。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因未经实质性审查,其权利是不稳定的。评估师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新颖性检索报告,以确保质押物权利的稳定性。商标权利的稳定性相对要高一些,但也要关注商标权的变化。

c、一个产品的若干核心技术由不同权利人控制的情况,评估师应给予关注。由于拟质押物无法单独形成产品且借款人无权处置同一集团公司下属的其他经济实体拥有的专利,而严重影响到质押物的变现能力,从而影响其价值。因此,评估师在评估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该因素对质押物价值的影响。

此外,对银行质押贷款前提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过程中,评估师还应注意拟质押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权利纠纷及专利无效等事项、是否必须与专有技术相结合使用,以及质押期间的专利年费或商标续展费的交付是否有构成权利法律风险等因素。

②专利技术因素、商标维护因素

与一般评估业务不同,在银行质押贷款前提下,银行一般仅针对成熟的专利技术及商标等开展信贷业务。对于研发阶段的专利技术,由于风险较高,一般不会给予信贷。但有些研发阶段的专利技术由于具有较高的价值,对未来的变现能力可以预计,在充分研究其风险后,也可以进行质押贷款。下面说明技术因素(对于商标而言为商标维护因素),对银行质押贷款前提下知识产权价值的影响。

a、产品获利能力与质押物之间的关系。一般而言,知识产权的价值是通过企业产品或服务的获利实现的。连城评估有限公司经过多年实践总结出一套数学模型,通过对质押物多种特性的分析,用于确定质押物与产品获利能力之间的定性定量关系。如厦门某服饰公司是一家制造女士手袋的公司,该公司既无工厂,也无销售队伍,然而,在短短3年时间里,该公司的销售收入从几百万元,迅速发展到上亿元。通过连城评估人员的深入分析,了解到该公司采用了皮尔·卡丹式的品牌营运模式,商标是该企业盈利最重要且不可或缺的资产。结合该商标的特性,运用上述的数学模型,最终确定了质押物与企业产品获利间的定性关系。

b、替代技术对委估对象价值的影响。在连城评估有限公司开展银行质押贷款评估的实际工作中体会到,对替代技术进行分析是非常必要的。评估师通过运用专利地图及自己研发的技术趋势分析软件等,对拟质押的专利技术的替代技术出现的可能性进行分析,从而对其质押期间可能出现的价值变化进行判断。

③经济因素

对于银行质押贷款前提下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应适用谨慎原则,仅根据拟质押物的现实应用进行测算,对于未来潜在的可能应用,应不计入其价值。此外,评估师还应关注以下事项。

a、质押物所涉及产品的财务数据与企业整体财务数据的分割。如山东某造纸厂拥有一项专利技术,使该企业每年节省几百万元的“三废”处理费用。当该企业向当地银行以此专利技术作为质押物提出贷款时,让银行感到困惑的是,企业拥有的技术价值,如何与企业自身的价值分解,从而使该质押物成为能够独立处置的质押物。连城评估有限公司通过对该造纸厂的生产工艺及流程深入了解后,确定该技术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对企业运营成本的节约,据此将该技术价值与企业价值进行剥离,最终确定质押物的价值。

b、折现率的选取。另外,对银行质押贷款前提下的知识产权评估过程中,在进行收益期限的选取时,评估师还应考虑贷款期限的影响。

作者:刘伍堂

第3篇:知识经济与会计实务创新

[摘要] 知识经济不同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知识经济必然会引起会计实务创新。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探讨,即会计确认创新、会计计量创新、财务报告创新、会计手段创新。

[关键词] 知识经济 会计 会计实务创新

知识经济是以智力资源为依靠、以高新技术为核心,建立在知识的生产、分配和消费之上的经济。知识经济对社会的影响是全面、深刻、广泛的,因此必然会引起会计实务创新。

一、知识经济下的会计确认创新——将自创商誉纳入确认体系

商誉是企业的各个构成要素有机结合而形成协同效应,并所产生的未来超额收益所形成的现金流量的折现值。商誉可以通过企业购并获得,也可通过自创获得。自创商誉是企业各个构成要素在现有组合方式下的协同效应产生的价值。而现行会计实务中,自创商誉并未加以确认。知识经济下自创商誉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也就是反映已获得的超额收益。这样,自创商誉的价值就可以利润表上的超额利润为依据,再将超额利润按行业平均利润率还原计算,用公式表示如下:

自创商誉价值=年超额收益÷行业平均利润率

年超额收益=不包括商誉的企业资产总额×(企业实际利润率-行业平均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使用的行业平均利润率是指市场公认的行业或产品的平均利润率。

二、知识经济下的会计计量创新——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为主

传统会计下,物质资产是企业的核心资产,其计量通常按照投入价值,采用历史成本原则。知识经济条件下,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市场风险与不确定性与日俱增,投入价值观越来越不合时宜。同时,经济环境的复杂化,企业管理目标的多元化,知识资产替代物质资产成为企业的核心资产,在这一大背景下,我们必须在原有基础上对会计计量进行发展和改革。

综合采用多种计量模式,从各个角度分别同时反映经济活动的各方面情况及因素变异状态,以消除传统会计反应迟钝、单调、片面和不确定等弊病。知识经济下的常用计量模式主要包括:历史成本计量模式、现行成本计量模式、现行市价计量模式、可变现净值计量模式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可将其简要分析说明如表1。

知识经济时代,计量模式将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为主。由于公允价值计量是建立在主观估计的基础上的,缺乏可靠性;而历史成本计量有可验证、中立、可靠性强等优点。为了满足不同使用者的信息需要,在知识经济时代,要同时提供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信息和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信息。

三、知识经济下的财务报告创新

出具财务报告的作用在于披露和揭示能够以货币计量的历史性信息,为现在和潜在的信息需求者提供有助于进行决策的相关会计信息。传统会计由于受工业经济时代产权理论的影响,财务报告主要提供有形资产营运为主的会计确认,以满足投资者、债权人等资本所有者的信息需求。同时,受技术的制约,传统会计报告通常采用定期报告的形式。在知识经济时代,财务报告用户越来越要求报告所提供信息的实时性、完整性,以便迅速作出决策。同时,由于会计信息系统的逐步形成和信息高速公路的建成,也使这一变革成为可能。知识经济时代的财务报告将从以下几大方面进行创新。

1.财务报告内容的创新

(1)增加社会绩效报告。在知识经济时代,重视环境保护、追求健康发展应成为企业的使命和共识。企业必须通过知识的创新和技术的创新活动来协调和解决经济发展与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的矛盾。在知识经济环境下,企业只有通过社会效益的实现才能更好地实现经济效益目标。企业应该不再是被动地参与控制污染、保护环境,而是积极选择清洁生产和无害化技术,企业的开发研究必须以环境保护为基本原则。因此,在知识经济环境下,为了促使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财务报告的创新必须增加社会绩效报告,该报告的主要内容设置可如表2。

(2)将人力资源信息纳入财务报告体系。人力资源信息在财务报告中的披露,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是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人力资源”项目,反映人力资源的持有状况,在利润表中反映人力资源的收益、成本及费用,在现金流量表中反映对人力资源的投资支出等信息。同时,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有关人力资源的结构、年龄层次、文化程度、技术创新能力等信息。二是单独编制“人力资源会计报表”,详细反映企业所有的人力资源状况,确立人力资源的成本与收益。

2.财务报告重点的创新

知识经济是以无形资产投入为主的经济,知识资产的首要地位提高了无形资产的重要性,无形资产的信息披露将成为未来披露的重点。在披露内容的排列顺序上,将改变目前按流动性或固定性排列的方式,采用按重要性排列,将企业的无形资产排在固定资产的前面。同时,由于人力资产是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为显示其重要性,将其单独从无形资产中提出并列于首位,固定资产列于流动资产之前,充分反映企业资产的实际价值。其具体设置见表3。

3.财务报告时空范围的创新——建立电子联机实时报告

由于知识经济时代信息技术空前发展,使会计实时报告终于不再是梦想。会计实时报告是指企业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的基础上,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时将企业所发生的经济事项反映在财务报告上,并将其存储在可供使用者查阅的数据库中,供使用者随时查询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及其他重要事项。财务信息的各方使用者都可以不必像以往一样,等到会计期间结束后,才能看到企业最新的财务状况。这样就使会计报告滞后性问题得到了解决。同时,实时报告也突破了传统报告在空间上的约束,不论信息使用者在何地,都可以即时为用户提供实时财务报告。

四、知识经济下的会计手段创新

在知识经济时代,会计处理手段由手工操作进步到电算化手段已不仅仅是一种要求。电算化会计系统在处理和提供会计信息上的稳定性和可信性得到共识,企业级会计软件已被广泛应用,其目的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实现企业财务信息一体化,形成一套完整的分析决策体系,实现供销存业务与财务一体化管理。一体化顺畅的流程保证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良好的沟通,及时结算清账,避免坏账损失。一体化顺畅的流程还能保证财务监控的深度和力度,财务部门可以监控业务不超限额,可以同步查询供销存业务发生的明细及余额情况,可以监控到多种原始业务单据,保证账实相符。从而使企业整体管理水平得到有效的提高。除此以外,会计信息的载体由纸介质变为磁介质和光电介质,从而保证同一基础数据可供不同的人在不同的地方进行信息的加工和利用。会计信息的传输手段由纸介质的凭证、账簿、报表的人工传递变为电子网络传输。

综上所述,知识经济时代,由于现代信息技术在会计领域的全面运用,使得会计信息处理高度自动化,在技术上为会计手段创新已打好了基础。

参考文献:

[1]杨敏:知识经济时代的会计创新[J].经济师,2003(1)

[2殷志刚:知识经济与会计创新[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17)

[3]王冬兰:知识经济时代到来对会计的影响[J].辽宁经济,2007(3)

[4]俞虹:谈知识经济对会计的影响[J].中国总会计师,2005(7)

作者:汪 梅

第4篇:国际贸易实务知识点总结

一. 填空

1凭样品成交中,样品可分为下列几种:(卖方样品、买方样品、对等样品)。

2(良好平均品质):是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一般是指中等货而言。

3净重:凡商品本身重量,即除去其包装物后的实际重量称为净重,这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记重方法。 4包装分为运输包装(外包装)和销售包装(内包装) .5运输包装的标志:(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警告性标志) 6过期提单是指错过规定的交单日期或者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日期的提单。

7海上损失(海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各类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或灭失。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解释,凡与海陆连接的陆运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或灭失,也属海损范围。就货物损失的程度而言,海损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2.全部损失(指运输途中的货物全部灭失,或完全变质,或不可能归还被保险人)(1)实际全损(2)推定全损. 3.部分损失

(1)单独海损(2)共同海损

8. 海运货物的保险险别包括:基本险、附加险和其他专门险

基本险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9. 一般附加险: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渗漏险、短量险、钩损险、混杂沾污险、碰损破碎险、生锈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和包装破裂险,以上11种附加险均包括在一切险中。

10. 协会货物条款包括:协会货物A条款----ICC(A)、 协会货物B条款----ICC(B)、协会战争险条款、协会罢工险条款、恶意损害险条款和偷窃、提货不着险条款。

11.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金融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其中以使用汇票为主。目前,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12. 票据行为是指以票据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所确立的法律行为。根据票据法的一般规则,每个票据行为不因其他票据行为的不合法而受到影响。票据行为可分为主要票据行为和从票据行为。前者为出票,是制作票据的原始行为;后者为提示、承兑、背书、参加承兑、保证承兑、保证、付款、参加付款等。汇票、本票和支票常见的票据行为的基本原理和法律规则基本上是一致的。13. 托收的性质是商业信用14.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如影响合同履行,发生事件的一方当事人,应按约定的通知期限和通知方式,将事件情况如实通知对方,对方在接受通知后,应及时答复,如有异议也应及时提出,此外,发生事件的一方当事人还应按约定方法出具证明文件,作为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据,在国外,这种证明文件一般由当地的商会或法定公证机构出具。在我国,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15. 买卖双方解决合同争议的四种途径:(友好协商

二、调解

三、仲裁

四、诉讼),16.合理约定数量机动幅度:它的选择由谁行使合适,应视成交条件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而定。

17..看货成交:买卖双方采取看货成交时,通常是先由买方在卖方所在地验看货物,成交交易后,只要卖方交付的是经买方验看过的商品,买方就不得对卖方交货品质提出异议。

18海运保险中,保险责任的起讫,主要采用“仓至仓”条款,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包括正常运出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但被保险的货物在最后到达卸载港卸离海伦后,保险责任以60天为限。

19. 价格条款的基本内容: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商品价格的表述与国内贸易不同。进出口商品的单价,通常包括下列四个组成部分:一是计量单位,如每公吨或每件等;二是单位价格金额,如100或1000等;三是计价货币名称,如美元或欧元等;四是贸易术语,如FOB上海或CIF伦敦等20. 汇付的种类:汇付方式可分为信汇电汇和票汇三种 21. 大副收据:在海运中,货物装船之后,即船长或大副签发收货单,也被称为大副收据。

22出口收汇核销单是“跟踪结汇”的管理手段。23. 海关发票:有些国家的海关制定一种固定的发票格式,要求国外出口商填写。这类发票有下列三种不同的叫法:(1)海关发票(2)估价和原产地联合证明书(3)很据xxx国海关法令的证实发票作用:作为估价完税或征收差别待遇关税或征收反倾销税的依据。此外,还供编制统计资料之用。

24.中性包装:指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的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牌号的包装。中性包装包括 无牌中性包装 和 定牌中性包装 。前者是指,既无生产地名和出口商的名称,又无商标、品牌;后者是指,包装上仅有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但无生产地名和出口厂商的名称。采用中性包装,是为了打破某些进口国家与地区的关税和非关税的壁垒以及适应交易的特殊需要,它是出口国家厂商加强对外竞销和扩大出口的一种手段。

25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由于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引起的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使卖双方签署的合同不能履行,在此情况下,按照国际贸易有关法律和惯例,可以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责任。为了明确责任,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约定了此项免费条款,即所谓不可抗力条款。

1.表示进出口商品质量的方法:(1)凭实货表示成交商品质量:包括 看货成交 和 凭样品成交i.看货成交 ii.凭样品成交:卖方样品,买方样品,对等样品(2)凭说明表示成交商品的质量:(文字、图表、照片)i.凭规格买卖ii.凭等级买卖iii.凭标准买卖

2.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对于某些品质变化较大而难以规定统一标准的农副产品,往往采用“良好平均品质”这一术语来表示其品质。所谓良好平均品质,是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一般是指中等货而言。其解释和确定办法如下: (1)指农产品的每个生产的中等货。 (2)指某一季度或某一装船月份在装运地发运的用一种商品的“平均品质”。

3、采用净重计重时,计算包装重量的方法:(1)按实际皮重计算(2)按平均皮重计算(3)按习惯皮重计算(4)按约定皮重计算 4.约定数量条款的注意事项:(1)正确掌握成交数量:在确定出口商品成交时,应当考虑 国外的供求状况 国内货源的供应状况 国际市场的价格动态 以及 外商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 等因素;在确定进口商品的成交数量时,应当考虑 国内的实际需要和支付能力 进口商品的质量 和 价格水平 以及 市场行情变化 等因素。 (2)合理约定数量机动幅度:它的选择由谁行使合适,应视成交条件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而定。 (3)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公平:对机动幅度范围内多装或少装部分,一般按合同价格计算。但为了防止合同当事人利用市场行情的变话,故意多装或少装,以获取额外收入,也可在合同中规定,多装或少装部分,不按合同价格计价,而按装船时或到货时的市场价格计价。(4)数量条款的规定应明确、具体

二. 判断。选择

1.(1)按平均皮重计算:如果商品所使用的包装比较划一,重量相差不大,就可以从整批货物中抽出一定的件数,称出其皮重,然后求出其平均重量,再乘以总件数,即可求得整批货物的皮重。(2)按习惯皮重计算:有些商品,由于其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和规格已比较定型,皮重已为市场所公认,因此,在计算皮重时,就无需对包装逐件过秤,按习惯上公认的皮重乘以总件数即可。(3)公量:国际货物贸易中的棉花、羊毛、生丝等商品有较强的吸湿性,其所含的水分受客观环境的影响较大,故其重量很不稳定。为了准确计算这类商品的重量,国际上通常采用按公量计算的办法。(4)理论重量:对于某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只要其规格一致,每件重量大体是相同的,一般可以从其件数推算出总量。

2. 通用的集装箱货物交接方式为:(1)堆场到堆场,即发货人整箱发货,收货人整箱接货。(2)有货运站到货运站,即发货人拼箱交货,收货人拼箱接货。

分批发运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干批发运。

过期提单是指错过规定的交单日期或者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日期的提单。

3.海运提单的种类:(1)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2)根据提单上对货物外表状况有无不良批注,可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3)根据提单收货人抬头的不同可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4)根据运输方式分类,可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5)根据船舶营运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班轮提单和租船提单(6)根据提单内容的繁简,可分为全式提单和略式提单(7)根据提单使用效力,可分为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8)其他种类提单,如集装箱提单、舱面提单和过期提单 4,汇票的种类: 1. 按出票人不同,汇票可以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是指由银行签发的汇票,是一家银行向另一家银行发出的书面支付命令,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 (2)商业汇票是指由企业或个人签发的汇票。商业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企业、个人、或银行。 2. 按有无附属单据不同,汇票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1)光票是指由出票人开立的不附任何单据的汇票。

(2)跟单汇票是指附带有关单据的汇票,附带单据可能是发票、提单、保险单、产地证明等。

3..按承兑人不同,汇票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1)银行承兑汇票是指汇票上的付款人为银行,以银行为承兑人的远期汇票。(2)商业承兑汇票是指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由银行以外的任何商号或个人为承兑人的远期汇票。

4..按付款时间不同,汇票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1)即期汇票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后对方立即付款,又称“见票即付”汇

票。 (2)远期汇票是指在出票一定期限后或者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

5. 1信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邮寄给汇入行,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信汇方式的优点是费用较为低廉,但资金在途时间长,收款人收到汇款的时间较迟。

2电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压电报、电传或者SWIFT给在另一个国家的分行或代理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电汇的优点:是收款人可迅速收到汇款且安全系数高,但费用也较高。 3票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者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4. 托付的种类:1光票托收:是指委托人仅仅签发金融单据不附有商业单据的托收,既提交金融单据委托银行代为收款。跟单托收:是指委托人签发的金融单据中附有商业单据或者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

5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公平:对机动幅度范围内多装或少装部分,一般按合同价格计算。但为了防止合同当事人利用市场行情的变话,故意多装或少装,以获取额外收入,也可在合同中规定,多装或少装部分,不按合同价格计价,而按装船时或到货时的市场价格计价。

6价格条款的基本内容: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商品价格的表述与国内贸易不同。进出口商品的单价,通常包括下列四个组成部分:一是计量单位,如每公吨或每件等;二是单位价格金额,如100或1000等;三是计价货币名称,如美元或欧元等;四是贸易术语,如FOB上海或CIF伦敦等。从本质上讲,信用证就是买卖合同条款的单据要求加银行的付款保证。

信用证的特点:1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2 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业务3 信用证是独立于其他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法律文件。 检验时间和地点:1在出口国检验 包括 厂地(工厂)检验 和 装运港(地) 检验2在进口国检验 包括 目的港(地)检验 和 买方营业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3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检 4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 三. 简答

1.班轮运输特点:(1)船舶按照固定的船期表,沿着固定的航线和港口来往运输,并按相对固定的运费率收取运费。因此,它具有“四固定”的基本特点(2)由船方负责配载装卸,装卸费包括在运费中,货方不再另付装卸费,船货双方也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3)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总之,班轮承运货物的品种,数量比较灵活,货运质量比较有保证,而且一般在班轮码头仓库交接货物,故为货主提供了便利和良好的服务。

2..运费的计收标准:(1)按货物毛重,又称重量吨计收运费,运价表内用“W”(2)按货物的体积/容积,又称尺码吨计收,运价表中用“M”表示(3)按毛重或体积计收,由船公司选择其中收费较高的作为计费吨,运价表中以“W/M”表示(4)按商品价格计收,又称从价运费,从价运费一般按货物的FOB价格的百分之几收取,贵重物品大多按此计收(5)在货物重量、尺码或价值三者中选择最高的一种计收(6)按货物重量或尺码选择其高者,再加上从价运费(7)按每件货物作为一个计费单位收费(8)临时议定价格即由货主和船公司临时协商协定,通常适用于承运粮食、豆类、矿石、煤炭等运量较大、货值较低、装卸容易、装卸速度快的农副产品和矿产品,议价货物的运费率一般较低。

3..多式联运应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有一个多式联运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豁免(2)必须是国际间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3)必须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并有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总的责任(4)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5)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总的责任(6)必须是全程单一运费费率,其中包括各段运费的总和、经营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

4.海运提单简称提单是指由船长或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已收到特定货物,允诺将货物运到特定的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的凭证,同时,海运提单也是收货人在目的港据以向船公司或其代理提取货物的凭证。

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1)货物收据,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证明承运人已经收到或接管提单上所列的货物(2)物权凭证,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在法律上具有物权证书的作用,船货抵达目的港后,承运人应向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交付货物,提单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从而转让货物的所有权(3)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条款明确规定了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权利、责任与豁免,一旦发生争议,双方据此进行解决。 海运单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将货物交付给单证所载明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因此,它又称“不可转让海运单” 海运单具有三个基本作用:(1)承运人收到由其照管的货物的数据(2)运输契约的证明(3)在解决经济纠纷时作为货物担保的基础 5.共同海损的条件:

(1).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是存在的、紧迫的和不可避免的。(2).共同海损行为必须是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而有意采取的紧急、合理的措施。(3).共同海损必须是主动采取合理措施所作出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额外费用。(4).共同海损行为必须是最终有效的,即终于避免了船、货的全损,共同海损才能成立。这是因为,若共同海损行为无效,船、货最终全损,则共同海损分摊的基础便不存在,当然共同海损也就无法成立。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一种损失。(2)承担损失的责任方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由收益的各方按照收益的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若被保险人已投保海运保险,则由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承担对被保险人分摊金额的赔偿责任。

8(课后题)采用CIF条件成交时,按国际惯例,保险金额如何确定?理由?

答:按CIF或CIP条件成交时,因保险金额关系到卖方的费用负担和买方的切身利益,故买卖双方有必要将保险金额在合同中具体订明。根据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保险金额一般都是按CIF价或CIP价加成计算,即按发票金额再加一定的百分率。此项保险加成率,主要是作为买方的预期利润。按国际惯例,预期利润一般按CIF价或CIP价的10%估算,因此,如果买卖合同中未规定保险金额时,习惯上是按CIF价或CIP价的110%投保。

9. 汇付的特点:1商业信用:汇付是以银行为媒介进行的国际结算的,但在此过程中仅承担收付委托款项的责任,而对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并不提供任何担保。汇付的实现取决于商人的信用。2风险大:对于货到付款的卖方或者对于预付货款的买方来说,能否按时收付或者能否按时收货,完全取决于对方的信用。如果对方信用不好,则可能钱货两空,因此,买卖双方必定有一方要承担较大的风险。这就要求经营者加强信用风险管理。3资金负担不平衡:对于货到付款的卖方或者对于预付货款的买方来说,资金负担较重,整个交易过程中需要的资金或者由卖方或者由买方承担,资金负担极为不平衡。 4手续简便与费用低廉:汇付结算的手续比较简单,银行的费用也较少。因此,在交易双方相互信任的情况下,或者在跨国公司的各个子公司之间,或者公司内的贸易结算,均可采用汇付方式。

10.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凭装运单据付款的书面承诺。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特点之一就是凭单付款。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即受益人只要提交信用证所规定的各项单据,开证行即付款。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是首要的付款人,属于银行信用。信用证的特点:1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2 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业务 3 信用证是独立于其他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法律文件。

11.约定和运用定金条款的注意事项第

一、 合同中是否订立定金条款,由双方当事人根据经营意图资源酌情商定,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接受定金条款。第

二、 定金条款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以利于合同的履行。第

三、鉴于定金与预付款不同,故约定定金条款时,应就其含义和美容表述清楚,以免引起误解。第

四、 在合同中同时有违约金与定金条款的情况下,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即只能选择其中之一适用,不能二者同时适用。

12.发盘的含义:又称发价或报价在法律上称为要约。发盘即可由卖方提出也可由买方提出。因此有卖方发盘和买方发盘,后者习惯上称为递盘。构成发盘的要件:

1、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2、表明经受发盘人接受发盘人即受约束的意思。‘ 接受的含义:接受在法律上称为承诺,它是指受盘人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以生命或行为表示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可见,接受的时间是对发盘表示同意。构成接受的要件:

1、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作出。

2、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

3、接受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时效内作出。

4、接受通知的传递方式应符合发盘的要求。

逾期接受的含义:又称迟到是接受。虽然各国法律一般认为逾期接受无效,它只能视作一个新的发盘,但《公约》对这个问题作出了灵活的处理。合同生效的要件:

一、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签约能力

二、合同必须有对价或约因

三、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四、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五、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4.按《公约》规定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可采取以下救济方法:(1)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2)要求卖方对不符合同的货物进行修补(3)要求减价货价(4)解除合同(5)请求损害赔偿。改证(1)对信用证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核以后,如果发现问题,应区别问题的性质,分别同银行、运输、保险、商检等有关部门研究,作出恰当妥善的处理。凡是属于不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影响合同执行和安全收汇的情况,我们必须要求国外客户通过开证行进行修改,并坚持在收到银行修改信用证通知书后才能对外发货,以免发生货物装运后而修改通知书未到的情况,造成我方工作上的被动和经济上的损失。(2)在办理改证工作中,凡需要修改的各项内容,应做到一次向国外客户提出,尽量避免由于我方靠考虑不周而多次提出修改要求。(3)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既不得修改也不得撤销。因此,信用证中任何条款的修改,都必须在有关当事人全部同意后才能生效。 按《公约》规定卖方所货物交与合同不符,买方可采取以下救济方法:(1)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2)要求卖方对不符合同的货物进行修补(3)要求减价货价(4)解除合同(5)请求损害赔偿

1.经销的含义及做法:国际贸易中的经销是指进口商根据他与国外出口商达成的协议,承担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购销指定商品的一种做法。 按照经销商权限的不同,经销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独家经销,也成包销,它是指经销商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对指定的商品享有独家专营权的经销方式。另一种是一般经销,也成定销。在这种方式下,经销商不享有独家专营权,供货商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区内,委派几家商号来经销同类商品。

2.供货人和包销人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 3.代理的概念:代理的一般概念是,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从事其他法律行为,而本人直接负责由此所产生的权力与义务。

4.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代理按委托人授权范围的不同划分:1.总代理2.一般代理3.独家代理:独家代理是在指定地区和期限内单独代表委托人行为,从事代理协议中规定的有关业务的代理人。4.代理商和进出口企业之间不是买卖关系,而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展卖的含义:是利用展览会、博览会、展销会、交易会及其他会展形式,对商品实行展销结合,以展促销的一种贸易方式。1.招投标的含义:招标与投标时相互关联的两个概念,是一种贸易方式的两个方面。

招标 是指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及某种特定的方式发布招标公告,表明自己对特定的商品、工程或服务采购的规格、条件和要求,同时邀请相关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投标 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的邀请,根据招标人发布的招标公告所列明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提交自己报价的过程,它是对招标人的一种响应。

2.拍卖的概念及特点(1)拍卖是由经营拍卖业务的拍卖行接受货主的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和场所,按照一定的章程和规则,以公开叫价的方法,把货物卖给出价最好的买主的一种贸易方式。(2)特点i)拍卖是一定的机构内有组织地进行的。ii)拍卖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和规章 iii)拍卖是一种公开竞买的现货交易3.拍卖的出价方法:增价拍卖,减价拍卖,密封递价拍卖,网上拍卖1.期货交易的含义:是指在期货交易所内,按一定规章制度进行的期货合同的买卖。2.期货交易的参加者:i)套期保值者ii)投机者3.套期保值又称为海琴。4.套期保值者在期货市场上的做法有两种:卖期保值 和 买期保值 (1)卖期保值 是指套期保值者根据现货交易情况,先在期货市场上卖出期货合同,然后再以多头进行平仓的做法。 (2)买期保值 与卖期保值正好相反,买期保值是指套期保值者根据现货交易情况,现在期货市场上买入期货合同,然后再以卖出期货合同进行平仓的做法。1.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对销贸易协会将对销贸易分为五种基本形式:(1)易货(2)互购(3)抵销(4)补偿(5)清算协定或转手贸易2.对销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1)可在不动用或少动用外汇的条件下进行出口贸易(2)吸引国外的资金和技术(3)带动某些产业的产品出口(4)发达国家之间采用对销贸易的形式,有助于建立更有效的产业合作(5)对销贸易中商品定价具有灵活性和隐蔽性

第5篇:国际贸易实务知识点总结(范文)

国际贸易实务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 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

1.国际贸易具有线长、面广、环节多、风险大的特点。

2.《2000通则》保留了原来的13种术语,只是在对当事人的有关义务的规定方面做了适当的变更。最近,国际商会又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2000通则》进行了修订,增删了部分术语,将原来的13种术语改为11种,并由此产生了《2010通则》。 3.现行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 (2)《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6种: ①EXW(产地交货) ②FOB(在运输工具上交货) ③FAS(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 ④CFR(成本加运费) ⑤CIF(成本、保险费、运费) ⑥DEQ(目的港码头交货)

(3)《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当代影响最大、采用最多的惯例 《2010通则》对《2000通则》的修改从形式上看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 ①对部分贸易术语进行了删改:《2010通则》删去了DAFDS和DDU代之以新增加的DAP(目的地交货)。另外,删去了DEQ代之以DAT(运输终端交货)。这样一来,《2010通则》中包含的术语由原来的13种减少为11种。

②改变了原来的数月分类标准:《2000通则》将其包含的13种术语,按照起始字母的不同分为E、F、C、D四个组。《2010通则》不再按E、F、C、D分组,而是根据它们适用的运输方式分类,即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术语和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按照新的分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术语包括:EXW、FCA、CPT、CIP、DAP和DDP七种;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包括:FAS、FOB、CFR和CIF四种。

4.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因为,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故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作出与某项惯例不一致的规定。

第二章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

1.EXW术语:在《2010通则》中,EXW 的英文全文为Ex Works,中文意思是工厂交货(插入制定交货地点)。这一贸易术语代表了在商品的产地或所在地交货条件。 (1)风险转移问题:卖方承担将货物交给买方控制之前的风险,买方承担货物交给其控制之后的风险。也就是说以买方在交货地点控制货物作为风险转移的界限。 (2)通关手续问题: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和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和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卖方根据买方的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的前提下,必须协助买方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出口相关货物所需的其他官方授权

(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①卖方对于买房无订立运输合同的义务。同样,买房对卖方也无订立运输合同的义务。 ②卖方对买方无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但应买方的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必须向卖方提供其办理保险所需的信息。

(4)主要费用的划分:卖方承担交货之前与货物相关的一切费用。买方承担接收货物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将货物从交货地点运往目的地的运输、保险和其他各种费用,以及办理货物出口和进口的一切海关手续所涉及的关税和其他费用。 (5)适用的运输方式: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公路、铁路、江河、海洋、航空运输以及多式联运贸易。

2.三中贸易术语FCA、CPT和CIP的共同特点:都是向承运人交货的术语。 3.FCA术语:FCA的英文全文为Free Carrier,中文意思是货交承运人(插入指定交货地点)

(1)风险转移问题:卖方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买方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风险。

(2)通关手续问题: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以及通过第三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①卖方对买方无订立运输合同的义务。但如果买方有要求,并在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以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

②卖方对买方无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但应买方的要求,并在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其办理保险所需的信息。 (4)主要费用的划分:

①卖方承担在交货地点交货前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包括办理货物出口所应交纳的关税和其他费用

②买方承担在交货地点交货后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包括办理货物进口所涉及的关税和其他费用。此外,买方要负责签订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支付有关的运费。 (5)适用的运输方式: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公路、铁路、江河、海洋、航空运输以及多式联运贸易。

4.CPT术语:CPT的英文全文是Carriage Paid To,中文表示即运费付至(插入指定目的地)

(1)风险转移问题:卖方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买方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风险。

(2)通关手续问题: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及通过第三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①卖方有义务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从交货地点运送到约定的目的地。 ②卖方对买方无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但应买方的要求,并在其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其办理保险所需的信息。

(4)主要费用的划分:①卖方承担在交货地点交货前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包括需要办理出口手续时所应交纳的关税和其他费用。此外,卖方要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的运费以及根据合同规定由卖方支付的装货费何在目的地的卸货费。

②买方承担在交货地点交货后与货物相关除运费之外的各项费用,包括办理进口手续时所应交纳的关税和其他费用。

(5)适用的运输方式: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公路、铁路、江河、海洋、航空运输以及多式联运。

5.CIP术语:CIP的英文全文为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中文表示即运费保险费付至(插入指定目的地)

(1)风险转移问题:卖方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买方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风险;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及通过第三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2)通关手续问题: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及通过第三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①卖方有义务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从交货地点运送到约定的目的地 ②卖方有义务为买方订立有关货物运输的保险合同 (4)主要费用的划分:

①买方承担在交货地点交货前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包括办理出口手续时所应交纳的关税和其他费用。此外,卖方要负责签订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并支付有关的运费。此外,还要承担办理货运保险时须交纳的保险费。

②买方承担在交货地点交货后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包括办理进口手续时所应交纳的关税和其他费用。

(5)适用的运输方式: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公路、铁路、江河、海洋、航空运输以及多式联运。

6.DAT术语:在《2010通则》中,对DAT的英文表示为Delivered At Terminal(insert named terminal at 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中文意思

是“运输终端交货”(插入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在DAT项下,卖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运到合同规定的港口或目的地的约定运输终端,并将货物从抵达的载货运输工具上卸下,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

(1)风险转移问题:卖方承担将货物交给买方控制之前的风险,买方承担货物交给其控制之后的风险。也就是说以买方在交货地点控制货物作为风险转移的界限。 (2)通关手续问题: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以及交货前通过第三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①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约定港口或目的地的指定运输终端,如对运输终端未作具体规定,卖方可选择在约定港口或目的地最合适的运输终端。

②卖方对买方无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但应买方的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必须向卖方提供其办理保险所需的信息。 (4)主要费用的划分:

①买方承担在交货地点交货前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包括需要办理出口手续时所应交纳的关税和其他费用包括经由第三国过境所涉及的费用。此外,卖方要支付有关的运费和相关费用,如装货费以及合同中约定由卖方支付的与卸货有关的费用。

②买方承担在交货地点交货后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包括在目的地办理进口手续时所应交纳的关税和其他费用。

(5)适用的运输方式: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公路、铁路、江河、海洋、航空运输以及多式联运。

(6)使用DAT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①正确理解“运输终端”的含义:根据《2010通则》的解释,“运输终端”意味着任何地点,而不论该地点是否有遮盖,例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公路、铁路、空运货站。这就说明它的范围很宽泛,而且可以在露天,也可在室内。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通则》建议当事双方在订立买卖合同同时尽可能地约定运输终端的名称和其具体位置,并且在运输合同中作出相应的规定。

②注意卖方责任的限度:DAT的产生旨在替代《2000通则》中DEQ术语。DEQ术语是在目的港码头交货,卖方承担的责任仅限于将货物运至目的港,并卸至码头,而不负责再将货物由码头搬运到其他地方。DAT的交货地点不再受码头的限制,但卖方承担的责任仍只是将货物交到合同规定的运输终端。如果双方希望由卖方再将货物从运输终端搬运到另外的地点,并承担其间的风险和费用,则应当使用后面要讲到的DAP或DDP术语。

7.DEQ术语;DAP的英文表示为Delivered At Place,中文意思是在目的港码头交货(插入指定目的地)

(1)风险转移问题:卖方承担将货物交给买方控制之前的风险,买方承担货物交给其控制之后的风险。(无需承担卸货费及卸货风险)

(2)通关手续问题: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以及交货前通过第三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①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合同约定的目的地的特定交货地点,如对特定交货地点未作具体规定,卖方可在指定目的地内选择最合适的交货地点。

②卖方对买方无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但应买方的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其办理保险所需的信息。 (4)主要费用的划分:

①买方承担在交货地点交货前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包括需要办理出口手续时所应交纳的关税和其他费用包括经由第三国过境所涉及的费用。此外,卖方要负责签订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并支付有关的运费和相关费用,如装货费以及合同中约定由卖方支付的与卸货有关的费用。

②买方承担在交货地点交货后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包括在目的地的卸货费用以及办理进口手续时所应交纳的关税和其他费用。

(5)适用的运输方式: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公路、铁路、江河、海洋、航空运输以及多式联运。

8.DDP术语:(卖方承担责任最多的术语)DDP的英文表示为Delivered Duty Paid,中文意思是完税后交货(插入指定目的地)

(1)风险转移问题:卖方在进口国内的交货地点完成交货时,风险转移。 (2)通关手续问题: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和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和进口以及交货前通过第三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①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合同约定的目的地的特定交货地点,如对特定交货地点未作具体规定,卖方可在指定目的地内选择最合适的交货地点。

②卖方对买方无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但应买方的要求,并在由卖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必须向卖方提供其办理保险所需的信息。 (4)主要费用的划分:

①卖方承担在进口国内的指定地点完成交货之前的一切费用,包括办理货物出口和进口所涉及的关税和其他费用。

②买方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5)适用的运输方式: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公路、铁路、江河、海洋、航空运输以及多式联运。

第三章 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

1.FAS术语:FAS的英文表示是Free Alongside Ship,中文意思是船边交货(插入指定装运港)

(1)风险转移问题: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卖方所派船只的旁边时,货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通关手续问题: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及通过第三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①卖方对买方无订立运输合同的义务,但如果买方有要求,或按照商业习惯,在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也可以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

②卖方对买方无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但应买房的要求,并在买房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其办理保险所需的信息。 (4)主要费用的划分:

①卖方承担交货之前的一切费用,包括办理货物出口所应交纳的关税和其他费用。 ②买方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装船费用以及将货物从装运港运往目的港的运输、保险和其他各种费用,以及办理货物进口所涉及的关税和其他费用。 (5)适用的运输方式:FAS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上运输方式。

2.FOB术语:FOB的英文表示是Free on Board,中文意思是船上交货(插入指定装运港),FOB习惯成为装运港船上交货。(不能称为离岸价)

(1)风险转移问题: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所派船只的船上时,货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通关手续问题: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和从第三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①卖方对买方无订立运输合同的义务,但如果买方有要求,或按照商业习惯,在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也可以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

②卖方对买方无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但应买方的要求,并在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其办理保险所需的信息。 (4)主要费用的划分:

①卖方承担交货前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包括办理货物出口所应缴纳的关税和其他费用。 ②买方承担交货后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包括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以及办理进口手续时所应交纳的关税和其他费用。

(5)适用的运输方式:FOB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

3.CFR术语:CFR的英文表示是Cost and Freight,中文意思是成本加运费(插入指定目的港)CFR=FOB+F(运费)

(1)风险转移问题:卖方在装运港完成其交货义务时,货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通关手续问题: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和从第三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①卖方承担交货前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包括需要办理出口手续是所应交纳的关税和其他费用。卖方还要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和相关费用。

②买方承担交货后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包括办理进口手续时所应交纳的关税和其他费用。

(5)适用的运输方式:CFR术语适合用水上运输方式。

4.CIF术语:CIF的英文表示是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中文意思是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插入指定目的港)CIF=CFR+I(保险费)=FOB+F+I (1)风险转移问题:卖方在装运港完成其交货义务时,货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通关手续问题: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和从第三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①卖方必须按照通常条件订立或取得运输合同,将货物运到合同约定的目的港。 ②卖方对买方有义务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应与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订立,使买方或其他对货物有可保利益者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 (4)主要费用的划分:

①卖方承担交货前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包括需要办理出口手续时所应交纳的关税和其他费用。卖方还要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和相关费用,并且承担办理水上运输保险的费用。

②买方承担交货后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包括办理进口手续时所应交纳的关税和其他费用。

(5)适用的运输方式:CIF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

5.术语的变形: (1)FOB的变形:

①FOB Liner Terms(FOB班轮条件):这一变形是指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处理,即由船方或买方承担。即卖方不负担装船的有关费用。

②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担费用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而吊装入舱以及其他各项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③FOB Stowed(FOB理舱费在内):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理舱费是指货物入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 ④FOB 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平舱费是指对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进行平整所需的费用。 (2)CFR的变形:

①CFR Liner Terms(CFR班轮条件):这一变形是指卸货费按班轮做法办理,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

②CFR Landed(CFR卸至码头):这一变形是指由卖方承担卸货费,包括可能涉及的驳船费在内

③CFR Ex Tackle(CFR吊钩下交接):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一直卸到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船舶不能靠岸时,驳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④CFR Ex Ship’s Hold(CFR舱底交接):按此条件成交,船到目的港在船上办理交接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由舱底卸至码头的费用。

(3)CIF的变形:CIF的变形与CFR 的变形完全相同,都是为了解决大宗货物的租船运输中的卸货费负担问题而产生的。 6.贸易术语与合同性质的关系:

贸易术语是确定买卖合同性质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说来,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则买卖合同的性质也相应可以确定,以此,业务中通常以贸易术语的名称来给买卖合同命名。在一般情况下,贸易术语的性质与买卖合同的性质是相吻合的。但是,按以D字母开头的术语成交时,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目的地的所有费用和风险,即在到达地点履行其交货义务,故按这些属于签订的买卖合同,其性质属于到达合同的类别。

贸易术语是确定买卖合同性质的重要因素,但它并不是决定合同性质惟一的因素。

第四章 合同的主体与标的

1.凭实物表示成交商品的质量: (1)看货成交 (2)凭样品成交

①卖方样品:由卖方提供的样品(“品质以卖方样品为准”)

②买方样品:买方为了使其订购的商品符合自身要求,有时也提供样品交由卖方依样承制(“品质以买方样品为准”)

③对等样品: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卖方不愿采用凭买方样品交易,卖方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后的样品称为“回样”或“对等样品”(将“凭买方样品买卖”转变成了“凭卖方样品买卖”,对卖方有利) 2.凭说明表示成交商品的质量: (1)凭规格买卖 (2)凭等级买卖

(3)凭标准买卖: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对于某些品质变化较大而难以规定统一标准的农副产品,往往采用“良好平均品质”(FAQ)这一术语来表示其品质。所谓“良好平均品质”,是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一般是指中等货而言。具体规定办法如下:①指农产品的每个生产年度的中等货。②指某一季度或某一装船月份在装运地发运的同一种商品的“平均品质”。 (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机器、电器、仪表等 (5)凭商标或品牌买卖 (6)凭产地名称买卖 3.品质机动幅度的约定:

(1)约定一定幅度的品质公差(针对工业制成品):指工业制成品的质量指标在国际上公认的合理误差范围内而言。

(2)约定交货品质的机动幅度(针对农产品等初级产品):指允许卖方交付某些商品的质量指标在一定的幅度内有灵活性,其机动幅度通常有两种规定办法:①约定一

定的差异范围;②约定一定的上下极限。卖方交货只要在约定的差异范围内和未超出约定的极限,就算合格,买方就无权拒收货物。

注:根据我国外贸的实践,品质增减条款 有以下几种订法: ①对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可按交货实际品质规定予以增价或减价

②只对品质低于合同规定者扣价(交货品质低于合同规定者扣价,而高于合同规定者却不增加价格)

4.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公约》规定: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补交,由此造成的损失,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的全部或一部分,但买方对其多收的货物,仍应按合同价格付款。

5.国际贸易中的度量衡制度: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公制、英制、美制和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在公制基础上颁布的国际单位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6.计算重量的方法:

(1)毛重:凡商品本身中粮加包装的重量称为毛重

(2)净重:凡商品本身重量,即除去其包装物后的实际重量称为净重,这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计重方法。(不过有些价值较低的农产品或其他商品,有时也采用“以毛作净”的办法计重)毛重-皮重=净重 7.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对机动幅度范围内多装或少装部分,一般按合同价格计算。但为了防止合同当事人利用市场行情的变化,故意多装或少装,以获取额外收入,也可在合同中规定,多装或少装部分,不安合同价格计价,而按装船时或到货时的市场价格计价,以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没有明确规定时默认以合同价计算)

8.运输标志:又称唛头,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该标准运输标志包括:(1)收货人或买方名称的英文缩写字母或简称;(2)参考号,如运单号、订单号或发货票号;(3)目的地;(4)件号

9.中性包装:指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的名称,也不表明商标或牌号的包装。也就是说,在出口商品包装的内外,都没有原产地和出口厂商的标记。中性包装包括无牌中性包装和定牌中性包装两种。

10.定牌生产:指卖方按买方的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而言。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

1.国际货物运输包括海洋运输、陆上运输、航空运输、江河运输、邮包运输等方式,其中海洋运输占最大比重。

2.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海洋运输是最主要的运输方式,其运量占国际货物运输总量的80%以上。优点:通过能力达、运量大、运费低。

3.班轮运费的特点:“四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航期固定、运费固定) 4.班轮运费的计收依据与计收标准:班轮公司运输货物所收取的运送费用,是按照班轮运价表的规定计收的。目前,我国海洋班轮运输公司使用的是“等级运价表”,即将承运的货物分成若干等级(一般分为20个等级),每一个等级的货物有一个基本费率。其中1级费率最低,20级费率最高。 5.运费的计收标准,通常采用下列几种:

(1)按货物毛重,又称重量吨计收,运价表中用“W”表示。 (2)按货物的体积/容积,又称尺码吨计收,运价表中用“M”表示。

(3)按毛重或体积计收,运价表中以“W/M”表示。按此计价时,应以积载系数确定其是重货还是轻货。积载系数是用货物的毛重与体积的比例数来确定的。若积载系数大于1的为重货,将按重量记征;反之则为轻货,将按体积计征。这种计算方法,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使用较多。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计算运费的重量吨和尺码吨统称运费吨或称计费吨。现在,国际上一般都采用国际单位制,其重量单位为公吨(M/T),尺码单位为立方米(M³),计算运费时,1立方米作为1尺码吨。【从高计收】 计算题:【运费计算(P94)】

运费=计费标准×基本运费×商品数量×(1+各种附加费) 计算步骤:(1)选择相关的船公司运价表

(2)根据货物名称,在货物分级表中查出相应的运费计算标准和等级

(3)在等级费率表的基本费率部分,照到相应的航线、启运港和目的港,按等级查到基本运价

(4)再从附加费部分查出所有应收(付)的附加费项目和数额(或百分比)及货币种类

(5)根据基本运费和附加费算出实际运价

(6)根据公式计算运费

例题:我国某公司对日出口自行车100箱,每箱一件,每箱体积是20cm×50cm×120cm,计收运费的标准为M,基本运费为每运费吨280港币,另加收燃油附加费30%,港口拥挤费10%。求运费。

解:运费=(20×50×120)×280×100×(1+30%+10%)=0.12×280×100×1.4=4704港元

6.国际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综合性的运输方式,它一般是以集装箱为媒介,把海、陆、空各种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有机的结合起来,组成一种国际间的连贯运输。(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把货物从一国境内接运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7.大陆桥运输:指使用横贯大陆的铁路(公路)运输系统,作为中间桥梁,把大陆两端的海洋连接起来的集装箱连贯运输方式。国际货物使用大陆桥运输具有运费低廉、运输时间短、货损货差率小、手续简便等特点。(以集装箱为媒介,以大路上的铁路/公路系统为中间桥梁,把两端的海洋运输连接起来)

包括:西伯利亚大陆桥运输(俄罗斯西伯利亚铁路,世界上最长的运输陆桥)、新亚欧大陆桥运输(东起我国连云港,最终抵达荷兰鹿特丹、阿姆斯特丹)、北美大陆桥运输。

8.美国OCP运输:美国大陆桥运输的形式之一。译为“陆路共通点”,指美国西海岸有陆路交通工具与内陆区域相联通的港口。美国内陆区域,是以落基山脉为界,即除紧邻太平洋的美国西部九个州以外,其以东地区均为适用OCP的地区范围。OCP的运输过程,就是远东地区出口到美国的货物海运到美国西部港口(旧金山、西雅图或者洛杉矶)卸货,再通过陆路交通(主要是铁路)向东运至指定的内陆地区。

按OCP运输条款规定,凡是经过美国西海岸港口转往上述内陆地区的货物,如按OCP条款运输,就可享受比一般直达西海岸港口更为优惠的内陆运输费率,一般约低3%~5%。相反方向也可享受较低的优惠海运运费。

采用OCP运输条款,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货物最终目的地必须属于OCP地区范围。(2)货物必须经由美国西海岸港口中转。(3)在提单备注栏内及货物唛头上应注明最终目的地OCP××城市。

9.分批发运: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干批发运。

分批发运的条件:①同一运输工具、同一条航线、目的地相同。(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运港、接受监管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发运)②信用证规定在指定时期内分期支款及/或发运,其中任何一期未按期支款及/或发运,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只要其中任何一批没有按时、按量发运,则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③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分批支款/装运均被允许。

10.转运:按国际贸易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准许转运。

11.装运通知:按照国际贸易的一般做法,在按FOB条件成交时,卖方应在约定的装运期开始以前,一般是30天或45天,向买方发出货物备妥统治。

12.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1)货物收据: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2)物权凭证: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所有运输单据均不具有的性质 (3)运输契约的证明:运输合同

13.海运提单的签发:(1)提单签发人:提单的签发人包括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和船长(2)提单签发的地点和日期:提单签发的地点应在货物的装船港,提单签发的日期应当是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并且与大副签署的收货单签发的日期相一致。(3)提单的份数:提单有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之分。正本提单一般是一式数份,各国海商法和航运习惯都允许签发数份正本提单,并且各份正本提单都具有同等效力,但其中一份提货后,其他各份自动失效。(3正+9副)

14.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1)已装船提单指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指定船舶后所签发的提单,其特点是提单上必须以文字表明货物已装某某船,并记载装船日期,同时

还应由船长、船东、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在国际贸易中,一般都要求卖方提供已装船提单。

(2)备运提单:指承运人已收到托运货物等待装运期间所签发的提单。备运提单上批注货物已装上某名船舶及装船日期,并签署后使之成为已装船提单。

15.清洁提单:指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未加注货物及/或包装破损或有缺陷之类批注的提单。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除非信用证中明确规定可以接受的条款或批注,银行只接受清洁提单。

16.不清洁提单:指承运人明确加上货物及/或包装状况不良或存在缺陷等批注的提单。 17.记名提单: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内填明特定收货人名称,只能由该特定收货人提货。由于这种提单不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给第三方,不能流通,故其在国际贸易中很少使用。(贵重物品、展品、跨国公司内部)

18.不记名提单:指提单收货人栏内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只注明提单持有人字样,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不记名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流通性极强,采用这种提单风险很大,故其在国际贸易中很少使用。

19.指示提单: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填写“凭指定”或“凭某某人指定”字样。这种提单可经过背书转让,故其在国际贸易中广为使用。

20.过期提单:指错过规定的交单日期或者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日期的提单。前者,是指卖方超过提单签发日期后21天才交到银行议付的提单,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银行将拒绝接受在运输单据签发日后21天才提交的单据。后者,是在近洋运输时容易出现的情况,故在近洋国家间的贸易合同中,一般都订有“过期提单可以接受”的条款。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1.保障的风险: (1)海上风险:

①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们一直为转移的自然现象引起的物质损毁和人员伤亡的灾害,海运保险承保的自然灾害是指运输过程中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诸如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和火山爆发等事件而导致的船货损失。

②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外来的、偶然的、以外的原因所致的事故,海运保险所承包的意外事故,并非航运途中发生的所有意外事故,而是限定一定的承保范围。(船舶搁浅、触礁、沉默、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 ③外来风险:

a.一般外来风险:凡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称为一般外来风险,这类风险一般包括偷窃、提货不着、短量、混杂、玷污、渗漏、碰损、破碎、串味、受潮受热、包装破裂、淡水雨淋、钩损、锈损等。

b.特殊外来风险:是指除一般外来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导致的风险,常见的特殊外来风险,主要有战争风险、罢工风险、进口国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货物的风险等。

2.保障的损失:

(1)全部损失:指运输途中的货物全部灭失,或完全变质,或不可能归还被保险人等。分为:

①实际全损:指被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可申请赔偿全部损失)

②推定全损: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将超过保险价值的损失。(标准:实际全损不可避免/避免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各种费用之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获得全损的赔偿:委付(及时、全部、无附加、承诺)】 (2)部分损失:凡不属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即属部分损失。分为:

①单独海损: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海上风险直接造成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属于这种特定利益方的部分损失。(条件:必须是意外的、偶然的海上风险事故直接导致的传播或货物的损失/受损人本人单独海损由受损的货主或船方自行承担) ②共同海损:在海洋运输途中,当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后,凡属共同海损范围内的牺牲和费用,均可通过共同海损理算,由有关获救受益方(即船方、货方和运费收入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条件: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紧迫的和不可避免的/共同海损行为必须是

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而有意采取的紧急、合理的措施/共同海损必须是主动采取合理措施所做出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额外费用/共同海损行为必须是最终有效的,即终于避免了船、货的全损,共同海损才能成立)

【区别: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承担损失的责任方不同】 3.保障的费用:

(1)施救费用:指货物遭遇承包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员和受让人为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采取各种抢救、保护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2)救助费用:载货船舶中途遭遇海难,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措施,在救助成功后,由被救方给救助方的报酬。 (3)其他费用。

4.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按中国保险条款规定,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包括基本险、附加险和其他专门险三种类型。

(1)基本险:可以单独投保,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2)附加险别:基本险的扩展,不能单独投保。包括一般附加险、特殊附加险。 (3)其他专门险别:卖方利益险。 计算题:【保费计算(P158)】

计算步骤:①保险金额=CIF(CIP)×(1+投保加成率) ②CIF=CFR/[1-保险费率×(1+投保加成率)] ③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注:用FOB的要转换成CIF/CIP 例题:1.中国某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商品到美国某公司,原报CFR美国某港口,总金额为1万美元,投保水渍险(0.3%)和短量险(0.2%),投保加成率为10%。求:改报CIF的价格是多少?

解:CIF=CFR/[1-保险费率×(1+投保加成率)]=10000/1-(0.3%+0.2%)×(1+10%)=10055.30美元

2.某外贸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货物,其发票金额为CIF10000美元,加一成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费率分别为0.6%和0.4%。问: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缴纳多少保险金? 解:保险费=投保金额×保险费率=10000×(1+10%)×(0.6%+0.4%)=110美元

第七章 进出口商品的价格

计算题:【换汇成本与盈亏率计算(P166)】

①出口总成本=出口商品进货成本+定额费用—出口退税款

②出口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人民币)/出口外汇净收入(外汇) ③出口盈亏率=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出口总成本×100% 注:出口销售净利润要以FOB价计算 (FOB=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 CFR=FOB+国外运费

CIF=FOB+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CFR+国外保险费)

例题:1.某外贸公司出口一批商品,国内进货价10000元人民币,加工费支出1500元,商品流通费1000元,税金支出100元,该批商品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为2000美元。(USD100=RMB¥827.36)

试计算:(1)该批商品的出口总成本是多少?(2)该批商品的出口销售换汇成本是多少?(3)该批商品的出口盈亏率是多少?

解:(1)10000+1500+1000+100=12600元=1522.92美元 【出口总成本=出口进货成本+定额费用—出口退税款】 (2)12600元÷2000美元=6.3元/美元

【出口销售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人民币)/出口外汇净收入(外汇)单位:元/美元】

(3)2000美元=16547.2元 出口盈亏率=(16547.2—12600)÷12600×100%=31.33% 【出口盈亏率=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出口总成本×100%】

2.我某公司出口商品1000箱,对外报价为每箱22美元FOBC3%,外商要求将价格改报为每箱CIFC5%汉堡。已知运费为每箱1美元,保险费为FOB价的0.8%。(USD100=RMB¥827.36)

请问:(1)要维持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不变,CIFC5%应改报为多少?(2)已知进货成本为160元人民币/箱,每箱的商品流通费为进货成本的3%,出口退税为30元人民币/箱,该商品的出口销售盈亏率及换汇成本是多少?

解:(1)CIF5%=21340+1000+(21340×0.8%)/1—5%=23695.50美金 (2)出口总成本=160+160×3%—30=134.8元

出口销售换汇成本=21340—134.8×1000/13480×100%=30.98% 换汇成本=134800/22×1000×(1—3%)=134800÷21340=6.32元/美元 计算题:【佣金计算(P175)】 ①单位货物佣金额=含佣价×佣金率 ②净价=含佣价—单位货物佣金额 ③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

例题:芳华公司出口罐头200箱,每箱132.6港元CIF香港,客户要求改报CFR香港含5%佣金价。假定保险费相当于CIF价的2%,在保持原报价格不变的情况下,试求:(1)CFR5%香港价应报多少?(2)出口200箱应付给客户多少佣金? 解:(1)CFR=CIF—I=132.6-132.6×2%=129.95港元 CFR5%=129.95÷1—5%=136.79港元

(2)136.79×5%×200=1367.9港元 或 (136.79—129.95)×200=1367.9港元

第八章 国际货款的收付

1.汇票:各国票据法对汇票内容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我国的《票据法》的明确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命令;(3)确定的金额(文字、数字同时记载);(4)付款人名称,又称受票人,即接受支付命令付款的人;(5)收款人名称,又称受款人,即受领汇票所规定金额的人;(6)出票日期

2.汇付:又称汇款,指付款人(债务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交受款人(债权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1)汇付的种类:①信汇: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邮寄给汇入行,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特点:费用低、在途时间长。②电汇(最常用):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电传或SWIFT给在另一国家的分行或代理行(即汇入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特点:时间短、安全系数高、费用高。

③票汇: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

(2)汇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①货到付款:指出口商在没有收到货款以前,先交出单据或货物,然后由进口商主动汇付货款的方法。(实际上是一种赊账业务,对进口商较为有利)②预付货款:指进口商先将货款汇付给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再发货的方法。(适用于客户提出特殊加工要求或专门为客户加工的特殊商品,或一些市场上畅销而又稀缺的商品,对出口商较为有利) (3)汇付的特点:

①商业信用(银行不做担保) ②风险大

③资金负担不平衡 ④手续简便、费用低廉 ⑤是一种顺汇方式

3.托收:委托收款的简称。是指由接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付款/承兑,或凭付款/承兑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款或条件交出单据。

托收的种类:(1)光票托收:指委托人仅签发金融单据不附有商业单据的托收,即提交金融单据委托银行代为收款。

(2)跟单托收:指委托人签发的金融单据中附有商业单据或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大多数采用)根据向进口人交单条件的不同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①付款交单(D/P):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发货后,取得装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后,才能把商业单据交给进口人。

②承兑交单(D/A):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即出口人在装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承兑汇票后,代收银行即将商业单据交给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方履行付款义务。 3.信用证付款(重要支付方式)

(1)信用证的特点:①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银行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②信用证是一项单据业务(在信用证方式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

③信用证是独立于其他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法律文件(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不受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的约束) (2)信用证的种类:

①跟单信用证:国际贸易中所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②不可撤销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较有保障,故其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

第十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1.贸易双方在洽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过程中,一般包括询盘、发盘、换盘和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达成贸易、合同成立不可缺少的基本环节和必经的法律步骤。

2.询盘: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发出询盘的目的,除了探询价格或有关交易条件外,有时还表达了与对方进行交易的愿望,希望对方接到询盘后及时作出发盘,以便考虑接受与否,这种询盘实际上属于邀请发盘。

3.发盘:对广大公众发出的商业广告是否构成发盘的问题,各国法律规定不已。大陆法规定,发盘需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凡向公众发出的商业广告,不得视为发盘。

(1)构成发盘的要件(同时满足):①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包括三个基本要素:表明货物的名称、数量、价格);②表明经受盘人接受发盘人即受约束的意思。 (2)发盘的有效期:采用口头发盘时,除发盘人发盘时另有声明外,受盘人只能当场表示接受,方为有效。

(3)发盘生效的时间: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发盘,其法律效力自对方了解发盘内容时生效;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发盘其生效时间:①发信主义:认为发盘人将发盘发出的同时,发盘就生效;②受信主义:认为发盘必须到达受盘人时才生效(我国)。 (4)发盘的撤回和撤销:

①发盘的撤回:取消一项尚未送达的发盘(信件/电报):撤回通知早于或同时与发盘送达。

②发盘的撤销:取消一项已经送达的发盘(受盘人尚未发出接受通知/原发盘没有“不可撤销”字样/受盘人没有采取与发盘有关的行为) (5)发盘效力的终止:

①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未被接受,或虽未规定有效期,但在合理时间内未被接受,则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 ②发盘被发盘人撤销。

③被受盘人拒绝或还盘之后,即拒绝或还盘通知送达发盘人时,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

④发盘人发盘之后,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在这种情况下,按出现不可抗力可免除责任的一般原则,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

⑤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丧失行为能力,则该发盘的效力也可终止。 4.还盘:又称还价,在法律上成为反邀约。还盘是对发盘条件进行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其法律后果是否定了原发盘,原发盘即告失效。还盘相当于受盘人向发盘人提出的一项新发盘,还盘人成为新发盘人,原发盘人成为新受盘人。(还盘可反复进行,也可以不进行;受盘人还盘后又接受原来的发盘,合同不成立;只有受盘人可还盘) 5.接受:

(1)构成接受的要件:①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作出;②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有条件的接收是否有效取决于:内容的修改是否是实质性的,实质性修改是指:价格、支付、质量、数量、交货时间地点、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③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时效内作出;④接受通知的传递方式应符合发盘的要求。 (2)接受生效的时间:英美法采用“投邮生效”,即接受通知一经投邮或电报发出则立即生效;大陆法系采用“到达生效”,即接受通知必须送达发盘人时才能生效。 (3)逾期接受:一般情况下,逾期接受无效。

例外情况:①非营业时间造成的逾期接受;②由传递延误造成的逾期接受;③由不可抗力造成的逾期接受。

若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认为该项预期的接受可以有效,愿意承受逾期接受的约束,合同仍可于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时订立。

(4)接受的撤回或修改:先于原接受通知或与原发盘接受通知同时送达发盘人,则接受可以撤回或修改。(英美法国家接受不可撤回,原因:投邮生效)

6.合同成立的时间:根据《公约》规定,合同成立的时间为接受生效的时间,而接受生效的时间,又以接受通知到达发盘人或按交易习惯及发盘要求作出接受的行为为准。由此可见,合同成立的时间有两个判断标准:一是有效接受的通知到达发盘人时,合同成立;二是受盘人作出接受行为时,合同成立。

第6篇:国际贸易实务知识点总结[本站推荐]

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专门研究国际间商品交换的具体过程的学科,是一门具有涉外活动特点的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应用科学。研究国际货物买卖的有关理论和实际业务。

国际贸易是指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所进行的商品交换,包括服务、技术等特殊商品的交换。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

1、国内法;

法律冲突

通常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范的办法,可选择一国的法律、按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2、国际贸易惯例(ITC);

由国际组织将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反复实践的习惯做法,加以编纂与解释所形成的非强制性文件。

贸易惯例的性质:本身不是法律,没有普遍的强制性,只有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加以采用时,才对合同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在合同中作了与国际贸易惯例不同的规定,以合同规定为准。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 常用的三大贸易惯例

3、国际条约

(1)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的政治、经济、贸易、文化、军事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诸如公约、协定、议定书等各种协议的总称。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s of goods 简称CISG)

(3)公约分四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合同的订立;货物销售;最后条款共101条

(4)中国关于公约提出的两项保留:

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合同形式的保留

(三)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个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因此,只有一个合法的、有效的合同,才具有这种效力,从而对买方和卖方产生约束力。

1、合同的合法性。对于一个合法的合同,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公共政策;

②违禁品问题;

③敌对国贸易问题;

2、合同的有效性。对于合同的生效要素,一般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订约人的能力:自然人(未成年人、醉酒者、精神病人无订约能力)、法人;

②意思是真实的(欺诈、胁迫、错误等无效);

③约因或对价;

④合同的形式: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必须按规定的形式和程序成立才有效。涉外合同必须是书面的。

2、出口贸易磋商和出口合同的订立

根据出口贸易计划,与客户进行接触联系。在与贸易对象建立业务关系之初,为简化今后的贸易磋商的内容,可先与客户就一般交易条件达成协议。

贸易磋商是指对出口贸易条件的具体内容进行谈判,如交易的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支付等。贸易磋商可以通过书信、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进行,也可通过电话、当面谈判的口头形式进行。

出口合同的履行(CIF术语、L/C支付方式 (1)准备货物,落实L/C (2)商品检验,申报出口 (3)安排运输,办理保险 (4)申报通关,装运货物 (5)缮制单据,收取货款

2、进口贸易磋商和进口合同的订立

进口贸易磋商和进口合同订立的做法及程序与出口贸易基本相同。在与国外出口商建立业务关系之初,可先就一般贸易条件达成协议。贸易磋商的内容也是各项贸易条件。贸易磋商的程序和方式等都与出口贸易差不多。不同之处主要是对贸易条件提出的要求不同。最明显的是出口时设法提高价格,进口时设法降低价格。从不同的立场提出对自己最有利的条件。

进口合同的履行(FOB术语、L/C支付方式) (1)申报进口

(2)开立L/C,修改L/C (3)托运,投保 (4)审单,付款 (5)提货,报关 (6)商品检验

一、贸易术语

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形成的,用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买卖双方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用语。

作用:

明确责任,规范、简化手续,缩短了洽商时间,从而节约了费用开支。 影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性质。

具有法律作用。

2010年主要贸易术语: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

EXW(Ex Works) 工厂交货

FCA(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

CPT(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

CIP(Carriage and l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DAP (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货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

适用于海上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

FAS(Free Alongside Ship) 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

CFR(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

CIF(Cost,1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

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或法律约束力。

惯例的采纳与适用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

惯例对国际贸易实践具有指导作用 。

贸易术语贸易惯例的局限性 :

仅限于对货物买卖合同,且是有形的货物

只涉及交货、交单,但不涉及货物和所有权其他产权。

不涉及违约及其后果 。

一、FOB——Free on Board 卖方的主要义务

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买方充分通知

2、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办理货物出口手续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若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EDI message)所替代。

买方的主要义务

1、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卖方的主要义务

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给买方充分通知

2、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办理货物出口手续

3、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

4、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5、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6、负责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若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EDI)所替代。

买方的主要义务

1、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1、质量公差是指工业品生产中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生产水平及加工能力所限而产生的国际上公认的误差 。其规定方法有:(1)笼统规定

(2)明确规定一定的幅度

2、质量机动幅度是指对特定质量指标在一定幅度内可以机动,主要适用于初级产品,以及某些工业制成品的质量指标。由于卖方所交的初级产品的品质难以与合同规定的品质完全相符,为了便于卖方交货,往往在规定品质指标外,加订一定的机动幅度,并辅以价格调整条款。即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在一定的幅度内有灵活性。

(3)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数量的机动幅度 ,以信用证支付方式进行散装货物的买卖,交货的数量可有±5%的机动幅度。

(2)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但在交易数量前加上“约”字,允许对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计算题

某公司出口羊毛,买卖双方约定公定回潮率为8%,现有羊毛3500公吨,经过测定,回潮率为10%,问符合双方约定回潮率的重量应为多少 ?3500*(1+8%)/(1+10%)

1999年6月,A公司与国外B客户签订一笔买卖合同,由A公司向B客户出口50000公吨面粉和稻米,以即期信用证方式支付。合同中的数量条款是这样规定的:“50000M/Twheat flour and rice .quantity 10%more or less allowed .Ratio of each type of the goods to be shipped is 50/50 approximately.” 提交的单据:

Wheat flour :quantity 27956 M/Ts

Rice :quantity 26144 M/Ts

Total quantity 54100 M/Ts 拒付通知:

允许范围总量:45000M/Ts—55000M/Ts

每种数量:22500M/Ts—27500M/Ts

答:( 50000M/Ts*(1-10%))/2*90%=20250M/Ts

(50000M/Ts*(1+10%))/2*110%=30250M/Ts

商品检验的内容

(1)、品质检验: 主要是对货物的外观、化学成分、物理性能等进行检验。

(2)数量和重(质)量检验:

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对商品的数量和重(质)量进行检验。

(3)包装检验:

指对包装的牢固度、完整性进行检验。

(4)、卫生检验:

指对肉类罐头、奶制品、禽蛋及蛋制品、水果等货物进行检验。

(5)、残损鉴定:

指对受损货物的残损部分予以鉴定,分析致残原因及其对商品使用价值的影响,估计损失程度,出具证明等。

二、包装的概念和种类

包装是指按一定的技术方法,采用一定的包装容 器、材料及辅料或捆扎货物。

(一)包装的重要性

包装是实现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商品生产和消费之间的桥梁。其作用有:

1、保护商品,便于运输、搬运、装运、储存;

2、促使商品增值。

商品的包装,按其在流通领域中所起的作用 的不同 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此外,还有中性 包装等。

商品的品名与品质

1、凭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规格是指用来反映货物质量的一些主要指标,如成分、含量、纯度、大小、长短、粗细等。

等级是指把同一类货物按其品质或规格上的差异,划分为不同的级别和档次,用数码或文字表示,从而产生品质优劣的若干等级。 标准是指将货物的规格和等级予以标准化。一般是由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并公布并实施的标准化品质指标。

(1)基本险

平安险(FPA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

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沉没、触礁、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在装卸或转运时 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损的 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运输工具遇海难后,在避风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 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运输契约订有“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水渍险(WPA):其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的各责任外, 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一切险(AR): 其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1)致损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由海上风险直接导致船、货受损;而共同海损是为解除或减轻风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造成的损失。

(2)损失的承担者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是由各受益方按获救财产价值的多少,按比例分摊。

2、代位追偿:为了防止投保从双重获益,保险人在履行全部损失赔偿和部分损失赔偿时,要求投保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责任方要求全部赔偿和相应部分赔偿的权利。

(一)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

1、定义

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应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它是交接货物、处理索赔与理赔以及向银行结算货款或进行议付的重要单据。

2、性质与作用

①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②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③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运输契约的证明。

倒签提单(Anti-dated B/L),

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目的是为了符合信用证对装船日期的规定,便于在该信用证项下结汇。倒签提单不按实际日期签发,是一种欺骗行为,因而是违法的

班轮运输

1、定义

是指按固定的航行时间表,在固定的航线上,以固定的港口顺序,并按事先公布的固定运价收取运费的轮船运输方式。

2、班轮运输的特点

船舶行驶的航线和停靠的港口都是固定的。

船舶按船期表航行,船舶开航和到港时间都较为固定。

船公司按预先公布的班轮运价表收取运费,运费率相对固定。 在班轮运费中包括装卸费,故班轮运费的港口装卸费由船方负担。

班轮承运货物比较灵活,不论数量多少,只要有舱位,都接受装运,因此,少量货物或件杂货,通常都用班轮运输。

常用商品成本核算指标:

出口创汇率、出口商品盈亏率、出口商品换汇成本

出口创汇率=(成品出口外汇净收入--原料外汇成本)÷原料外汇成本 出口商品盈亏率=(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出口总成本 出口商品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人民币÷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美元

三、价格制定的方法

1、固定价格。固定价格是指交易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价格予以明确、具体的规定。

由于市场行情瞬息万变,价格涨落不定,固定价格,买卖双方要承担从订约到交货付款以至转售时价格变动的风险,并且,如行市变动过于剧烈,这种做法还可能影响合同的顺利执行。

2、待定价格。是指合同中价格不作明确的具体规定,仅规定在将来某个时间按照某种原则来商定价格。主要是因为商品市场变化频繁,幅度较大;或成交货期较远,双方对市场趋势难以预测,但又有订约的意旨,约定了其他贸易条件,而价格暂不作固定,留待将来某个时间来商定。

3、滑运价格

是指在某些货物贸易中,如成套设备、大型机械等,从合同订立到履行交货所需要的时间较长,为了避免原材料和工资变动带来的风险,而先在合同中规定一个基础价格,在交货时或交货前一定时间,按原材料和工资变动的指数作相应调整,以确定实际应支付的价格。

1、汇票定义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汇票的基本内容。

(1)载明“汇票”字样如“Bill of Exchange”、“Draft”

我国和日内瓦都规定,但英国票据法没有该项要求,确定是否属于汇票,看其具体内容; (2)无条件支付的命令 (3)汇票金额(注意):汇票上的金额必须确定,任何人根据票据的意思计算的结果都一致,如果不确定,则汇票无效;同时,在汇票上记载金额的大小写数字也应该一致。 (4)付款人姓名及付款地点(drawer and place of payment) 5) 收款人(payee) (6)付款期限(tenor of payment) (7)出票日期与地点 (8)出票人签字

三、支票 ( Cheque,Check )。

1、支票的定义

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它是银行存款人(出票人)对银行(付款人)签发的授权银行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来人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背书命令。

常代替现钞作为一种支付工具而加以使用。

3、支票和汇票的区别

①付款人的身份不同。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个人或工商企业。支票的付款人限于具有—定资格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②付款期限不同。汇票有即期和远期之分,其中远期汇票需要承兑;而支票则只能是即期的。支票—经提示,付款人就应按照票面金额支付票款。因此,支票无需承兑。

(一)托收方式的当事人极其相互关系。

1、托收方式的基本当事人有四个:

(1)委托人(Principals),是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人。委托人为债权人。由于委托人通常开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债务人收款,所以也称为出票人。

(2)委托行(Remitting Dank),又称托收行,是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托收的银行,通常是出口地银行。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是指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取票款的银行,通常是进口地银行,并且多数是委托行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

(4)付款人(Payer),是指汇票中指定的付款人,也就是代收银行向之提示汇票和单据的债务人,通常是进口商。

(5)需要时的代理(Customer’s representative in case-of-need)。在托收业务中,如发生拒付,委托人可指定付款地的代理人代为料理货物存仓、转售、运回等事宜.

(6)提示银行

单据提示

Presenting bank 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也称交单行。 向汇票付款人作成提示的代收行。

代收行一般委托与付款人有往来帐户关系的银行,也可以是自身。

2、托收方式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1)委托人与付款人的关系。(买卖关系,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2)委托人与托收银行的关系。(委托代理关系,受委托申请书的约束) (3)托收银行与代收银行的关系。(委托代理关系,受代理合同的约束) (4)代收银行与付款人的关系。(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

1、付款交单(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P)

~是指出口商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 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可分为: (1)即期付款交单 (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 , D/P at sight )。~是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见票后立即付款,进口人在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货运单据。

(2)远期付款交单 ( Documents against after sight , D/P after sight )。

~是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审核无误后,即在汇票上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再领取货运单据。

(二)汇付的方式。

1、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 ,T/T)。

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或电传或SWIFT (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全世界银行间金融电信学会))给在另一个国家的分行或代理行(汇入行),指示它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电汇的特点是速度快,收费高,通常只有在卖方有特殊要求时,买方才予采用。

2、信汇。

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寄给汇入行,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信汇的特点是费用较低,但收款人收到汇款的时间较迟。

3、票汇。

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在汇款人向汇出行交款并支付一定费用的条件下,代替汇款人开立的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交给汇款人,由汇款人寄交收款人,由收款人凭以向汇入行取款。

三、信用证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或开证行以自身的名义,向受益人开立的,具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实现支付的书面保证文件。

(一)信用证付款的性质

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也是 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 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 开证行就保证付款。因此,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成 为首要付款人,故属于银行信用。

(二)信用证付款方式的特点。 信用证方式有以下三个特点:

1、开证银行负有第一性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一项独立自足的文件。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开证银行只受信用证的约束而与该合同完全无关。

3、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

在信用证方式之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不问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

(一)、保险索赔

(claim)

1、向保险公司发损失通知

2、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

3、索取货损和货差证明

4、备妥索赔单证

(二)、货物运输保险的理赔

1、确定损失情况

2、确定损失原因

3、确定责任 ~ ~~实际全损

~~一般是指被保险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或全部不能归还货主所有等情形而言。

①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

②保险标的物丧失商业价值或原有用途。

③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失去所有权并无法挽回

④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

~~推定全损

~~~一般是指保险标的物受损后并未全部灭失,但若进行施救、整理、修复所需的费用或者这些费用再加上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的总和,估计要超过货物在目的地的完好状态的价值。 ①保险标的实际全损已经无法避免,或者是为了避免实际全损,需要花费的施救费用,将超过获救后标的的价值。

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使被保险人失去标的的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权所需花费的费用,将超过收回后的价值。

③保险标的受损后,整理和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 ④保险标的受损后,修理费用已超过货物修复后 的价值。

~~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的赔偿可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按部分损失赔偿;

另一种按全损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无条件地把保险标的委付给保险人。

委付(Abandonment)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向保险人声明愿意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包括财产权及一切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全损给予赔偿的一种行为。 中保公司的保险费率

一般货物费率:按保险货物运往的目的地,分别列出费率标准。如出口英国:

(平安险)F.P.A. 0.15%

(水渍险)W.P.A

0.2%

(一切险)A.R.0.6% 指明货物加保费率:针对某些易损物品加收的一种附加费率。一般需在一切险费率基础上另加。如运往英国的日用陶瓷:

A.R. 0.6%,指明加保费 3% ,共3.6%

8、对背信用证 ( Back to Back Credit)。~又称转开信用证。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 内容相似的 新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的开立 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从中图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方法来沟通贸易。

第7篇:进出口贸易实务[第十三章银行保证书和备用信用证]山东大学期末考试知识点复习

山东大学期末考试知识点复习

第十三章银行保证书和备用信用证

一、银行保证书

1.银行保证书的含义

银行保证书(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L/G)又称银行保函,是银行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文件。由银行作为担保人,以第三者的身份保证委托人如未对受益人履行某项义务时,由担保银行承担保证书中所规定的付款责任。

2.银行保证书的基本内容

银行保证书的内容根据交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就其基本方面而言,一般包括以下几项:

(1)基本栏目。基本栏目包括保证书的编号;开立日期;各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和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工程项目或其他标的物名称;有关合同或标书编号和签约或签发日期等。

(2)责任条款。责任条款是银行保证书最主要的内容。

(3)保证金额。保证金额是出具保证书的银行所承担责任的最高金额。

(4)有效期。有效期是最迟的索赔期限,或称到期日。

(5)索偿方式。索偿方式即索偿条件,是指受益人在何种情况下方可向保证人提出索赔。对此,国际上有无条件和附有条件的两种保证书。事实上,不存在完全无条件的保证书,只是条件的多少,严宽程度不同而已。

3.银行保证书的种类

根据不同用途,银行保证书可分为许多种,但就其担保的职责和标的来分,主要有以下两种:

(1)投标保证书

投标保证书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保证人)应投标人(委托人)的申请向招标人

(受益人)开立的保证书。保证投标人在开标前不中途撤销投标或片面修改投标条件;中标后不拒绝签约;中标后不拒绝交付履约保证金,否则,银行负责赔偿招标人一定金额的损失。

(2)履约保证书

履约保证书是银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申请人履行某项合同项下义务的书面保证文件。在保证书有效期内如发生申请人违反合同的情况,银行将根据受益人的要求向受益人赔偿保证书中所规定的金额。用于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履约保证书,又可分为进口保证书和出口保证书两种。

①进口保证书

进口保证书是指银行(保证人)应进口人(委托人)的申请,开给出口人(受益人)的信用文件,保证在出口人按买卖合同交货后进口人一定如期付款,否则由保证银行负责偿付一定金额的款项。

②出口保证书

出口保证书是指银行应出口人的申请开给进口人的保证文件,明确规定,如出口人未能交货,银行负责赔偿进口人一定金额。有的保证书规定如出口方未能按买卖合同交付货物时,保证银行在收到通知后一定期限内,无条件地将进口方已经支付给出口方的定金或预付款退还给进口方,并加付从支付定金或预付款项之日起至实际退款日期止的利息。

除此以外,在实际业务中,还有一些以船公司为受益人的提货保证书等其他用途的保证书。总之,承担履行合同义务的任何一方,如应对方要求,均可向银行申请开立保证书。

3.银行保证书的当事人

银行保证书的基本当事人有以下三个:

(1)委托人(principal)

委托人即申请人,是与受益人订立合同的对方执行人和债务人。在投标保证业务项下的投标人;出口保证业务中的货物出口人;进口保证业务中的货物进口人;在还款保证书项下退还定金和预付款的收受人即出口人。

(2)保证人(guarantor)

保证人即开立保证书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保证人根据委托人的申请,并在由委托人提供一定担保的条件下向受益人开立保证书,担保在保证书规定的付款条件满足时即行向受益人付款。

(3)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是与委托人之间订立合同的债权人,即当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时可通过保证书取得款项的人。

除以上三个基本当事人以外,银行保证书有时还可能有转递行、保兑行和转开行等当事人。

4.银行保证书和信用证的异同

银行保证书和信用证同属银行信用,这是两者的共同点。两者的区别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保证人的付款责任不同

就保证人的付款责任而言,信用证的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在使用银行保证书时,保证银行的付款责任是第二性的。值得注意的是,见索即偿保证书又称无条件保证书,具有独立性与非从属性两个特性,其保证银行的付款责任是第一性的。

(2)适用情况不同

就在何种情况下使用而言,信用证主要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货款支付;在使用银行保证书时,只有在委托人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又未按合同规定向债权人赔偿时,受益人才会凭保证书向保证行索偿。简言之,信用证用于履约,而

保证书则在产生违约情况时才予使用。

(3)付款依据不同

就有关付款依据而言,信用证只凭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付款,而与基础合同无关;在一般的保函业务中,担保银行的付款依据是申请人不履行基础合同义务的“事实”而不是“单据”。

二、备用信用证

1.备用信用证的含义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履约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或保证信用证,是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种义务的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行偿付。

2.备用信用证的用途和内容

(1)备用信用证的用途

备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对受益人来说是在开证申请人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其用途几乎与银行保证书相同,既可应用于成套设备、大型机械、运输工具的分期付款,进出口交易和一般国际货物买卖的延期付款的履约保证,又可应用于国际投标保证、加工装配、补偿贸易、技术贸易的履约保证,也适用于带有融资性质的还款保证。

(2)备用信用证的内容

备用信用证并无统一格式,其内容除单据条款外,其他均与跟单信用证基本相同。

3.备用信用证适用的国际惯例

考虑到备用信用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既可适用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也可选择适用《见索即偿保证书统一规则》(URDG458),还可选

择适用《国际备用证惯例1998》(The International Standby。Practices 1998,简称ISP98)。

4.备用信用证与一般跟单信用证的异同

(1)备用信用证与一般跟单信用证的相同点

①备用信用证与一般跟单信用证都是在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的基础上开立的,但都是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一项独立的义务,一旦开立就都与凭以开立信用证的这些合同无关。

②备用信用证和一般信用证的开证行所承担的付款义务均是第一性的。

③开证行及其指定的银行均为凭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凭证(单据)付款,即跟单的。 ④备用信用证与一般跟单信用证均可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2)备用信用证与一般跟单信用证的不同点

①使用情况不同。一般跟单信用证通常用于一笔具体交易的支付,是在受益人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的支付;而备用信用证适用于当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时,向受益人付款、退款或赔款。

②适用范围不同。一般跟单信用证主要用于国际货物买卖;而备用信用证则可用于所有国际经济往来。

③开证申请人不同。一般跟单信用证通常须经进口人的申请,开证行才能据以开立信用证;而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也可不经申请人的请求而按其自身需要主动开证。

④对商业票据提交的要求不同。一般跟单信用证通常要求受益人提交大量商业单据,其中至少包括商业发票和运输单据;而备用信用证通常只需要受益人签发并提示申请人违约声明以及在远期付款情况下签发并提示汇票,供开证行承兑,到期付款。至于是否需要提交商业单据,则需视备用信用证的规定而定。

⑤承担的风险不同。一般跟单信用证的开证行,由于有押金或货运单据作抵押,

承担的风险较小;而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开证的主要依据是开证申请人的信用与履约能力,因此风险较大。

第8篇: 国际贸易实务单证实务学习心得

弹指瞬间,一个学期的国际贸易单证实务课即将结束了.通过郭老师结合自身体会的悉心授课,使我深深体会到国际贸易学有多么的错综复杂。

学习国际贸易单证实务课前,我对国贸的认识是很表面的,认为就是单纯地做国际交易买卖.经过一个学期的学习后,我才领悟到,国际贸易学是一门覆盖面广(包括经济学、会计学、法律学、保险学、管理学等),细节颇多的交叉学科.课堂上老师除了给我们讲授纯粹的理论知识外,还会结合一些典型的贸易案例分析,感觉身临其境一样,不仅巩固了我的理论知识,还吸取了在以后业务上的经验.案例分析,让我领略到了,国际市场不只是一个聚宝合,稍有不慎,就会造成巨大的损失.这就要求业务员除了拥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外,还需要细心谨慎,有高度的责任感。这门课程主要教授我们要能进行简单的国际贸易交易磋商,会根据交易磋商的内容拟制外贸合同,运用所学知识合理选择贸易的结算方式;能根据进口合同的要求申请开立信用证;能按要求分析信用证的基本内容,会根据外贸合同审核信用证;能根据不符点和修改意见撰写改证函并处理信用证修改;能根据合同、信用证和货物的实际情况,正确缮制发票、包装单据、出口托运单、产地证明书、出口报检单、出口报关单、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汇票等出口单证;能按流程规范缮制全套进口单证;能根据单证审核的基本要求和方法快速审核相关单据并找出其不符点;能按信用证指示或合同条款交单并按业务和其他部门要求将各类单证归档。 同时也要了解外贸单证工作的基本要求及重要性,熟悉单证的含义和种类;掌握国际贸易磋商的基础知识,熟悉国际贸易交易前的准备工作,掌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基础知识,掌握汇款和托收这两种支付方式的含义及业务流程;掌握信用证的含义、内容、性质及操作流程,熟悉申请开立信用证的程序,分析信用证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掌握信用证的种类、内容以及信用证开证申请书的填写和信用证修改的注意事项;了解进口货物海运操作流程和进口订舱单、进口货物报检单、进口货物报关单等常用进口单证的缮制要点;掌握商业发票、装箱单、出口托运单、原产地证书、出口货物报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投保单、海运提单、装船通知、受益人证明、汇票等出口单证的内容和缮制要点;掌握审单的一般程序及审单的要点;掌握交单结汇的含义和信用证交单的规定,熟悉单据归档要求。心理素质上同时也要具有较强的团队精神和与人合作能力;具有较好的诚信品质和敬业精神;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规范,具有安全、环保、成本和质量意识;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和较好的开拓精神。

做国际贸易除细心谨慎外,业务员还需要有丰富的知识面和实践经验.如买卖过程中,选择何种贸易贸易术语(FOB、CFR、FCA……)、选择购买何种保险(全额险、战争险……)、选择何种收款付款方式(信用卡、汇票、电汇……)、选择怎样的运输路线、面对贸易争端时,该选择何种方式处理(双方协商解决、法院起诉……)等等。还需熟悉每个国家的政治局面是否稳定、汇率是否经常波动以及那里人民的生活习惯和港口的环境分布情况等。

课堂上,老师除了给我们讲授贸易专业知识外,还教会我们怎样记些贸易专业术语.例如,国际贸易术语分为:E组(到达组)、F组(主要运费未付组)、C组(主要运费已付组)、D组(到达组).F组和C组为象征性交货(交货地点都在出口国的某个地点),E组和D组为实际交货。CFR是在FOB的基础上加运费,而CIF则在CFR的基础上加保险费。通过老师的指导性学习,使我对国易实务有了个系统的认识。

学习这门课程不但能了解国际贸易界讯息,同时也使我对国际贸易界有了个更加深刻的理解。

加入WTO后,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日趋加强和知识经济正在兴起大浪潮中.全球范围内的科技竞争、贸易竞争已越演越烈。从根本上说,这是一场争夺21世纪经济制高点和和控制国际市场的斗争,即竞争的实质,归根到底是人才.最近的十多年里,中国经济取得令世界瞩目的伟大成就,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国际贸易。这不仅仅说明,国贸除具有挑战性外,还具有很大的诱惑力。通过对外贸易,扩大出口,为我国创汇,同时也快速推动了我国企业扩大再生产规模,从扩大了我国人民就业与再就业的机会。因此学好这门课程对我们的人生规划以及今后的就业是很有帮助作用的。

我们这学期上机实验没有完成,但我自己上网搜索学习了下,这让我认识到了贸易工作的复杂性,变化性,灵活性,困难性,也体会到了作为一名优秀的外贸工作者应加盖具备的基本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

在网上学习的过程中,有许多环节的操作,是我以前没有接触过的,虽然一笔进出口业务也没完成,但每天都有新收获,可以说是受益匪浅,这也令我感到非常的满意。我也逐步意识到国际贸易的重要性和其独有的特点:国际贸易既是一项经济活动,也是涉外活动的一个方面;它属于跨国交易,情况错综复杂;受国际局势变化的影响,具有不稳定性;面临的风险远比国内贸易大,线长面广,中间环节多;商战不止,竞争异常激烈。所以,作为从事国际经贸的人员,不仅必须掌握国际贸易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与方法,而且还应具备开拓创新的能力、驾驭市场的能力和善于应战与随机应变的能力。

基于以上要求,结合本次实习的情况,我总结了自己今后学习这门课程应该注意的事项和学习方法: 1.加强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以前学过的《国际贸易理论》都是书本上的知识,和实际情况脱节较大,实际操作起来和想象中的出入很大,很不习惯。因此要充分利用好类似的机会,多做一些实际的操作,充分理解和掌握已经学到的理论知识。有机会的话还应多去海关、进出口公司等参加实习,或者参观询问,了解情况,提高业务水平。 2.加强商务英语的学习

国际贸易中的绝大多数信息的发布、交流、磋商、谈判、单证、文件等都是以英语为主,而且都是非常专业和正式的英语。所以今后还得在英语的学习上下功夫,把基本的英语技能掌握好,提高双语沟通的能力,进而在专业的商务英语、外贸函电、商务谈判等课程中能更好的去深入学习,全面提高自己的英语水平,尽量不使语言成为交流的障碍,避免因为对语言的造诣不深,而在出口贸易的过程中蒙受损失。

3.加强相关知识的学习和了解

国际贸易实务作为综合性很强的一门专业课,和其他相关学科联系很紧密,需要我们去多多了解掌握。比如价格学、商品学、物流学、保险学和法学等。我们平时在学习的过程中要注意各学科之间的交叉和补充,充分掌握和贸易相关的知识,使我们在做起贸易工作来能对各种流程应付自如,提高效率。 4.要踏实做事,按部就班,不能投机取巧

做贸易讲究的是诚信,所以要求我们真诚待人,认真对待每一个客户。每一件事都要严谨认真,一丝不苟,不能耍小聪明,投机取巧。工作时提前安排,按照一般的流程按部就班,踏踏实实,优质高效的完成。 5.注重培养良好的心里素质 贸易人员要求具有非常良好,非常过硬的心里素质。因为贸易过程的复杂和风险是无法估量的,要有充分的心里准备,同时还要有相应的备选解决方案。贸易人员要做到有耐心,有信心,有恒心,有真心。同时还要做到严谨仔细,责任心强,勇于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从事国际贸易活动,要求贸易人员在掌握基本知识的同时,必须具有很强的实际工作能力。通过这次实验,我深刻地了解到了外贸实务操作的困难,也学到了具体的操作流程应该怎么做。在今后的学习中,我会继续吧欠缺的这些只是和技能尽快掌握,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第9篇:国际贸易实务

第一篇国际贸易术语

第一章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

第一节贸易术语的概念及其发展

第二节国际贸易惯例及其性质和作用 本章小结 思考题

案例分析题25 第二章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

第一节EXW术语

第二节FCA、CPT和CIP术语

第三节DAT、DAP和DDP术语 本章小结 思考题 案例分析题

第三章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

第一节FAS术语

第二节FOB、CFR和CIF术语 与交货有关的其他问题 本章小结 思考题

案例分析题

第二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四章合同的主体与标的 第一节合同当事人

第二节成交商品的名称 第三节进出口商品的质量 第四节进出口商品的数量 第五节进出口商品的包装 本章小结 思考题

案例分析题

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 第一节运输方式 第二节装运条款 第三节运输单据 本章小结 思考题

案例分析题

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性质与作用 第二节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范围 第三节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第四节伦敦保险协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第五节陆运、空运货物与邮包运输保险 第六节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本章小结 思考题

案例分析题

第三节常用贸易术语的变形 第四节

第七章进出口商品的价格 第一节成交价格的掌握

第二节进出口商品的定价办法 第三节计价货币的选择 第四节佣金与折扣的运用 第五节价格条款的约定 本章小结 思考题

案例分析题

第八章国际货款的收付 第一节票据 第二节汇付与托收

第三节信用证付款

第四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及其主要规定 第五节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 主要参考书目 本章小结 思考题

案例分析题

第九章进出口商品检验 第一节商品检验的重要性 第二节检验时间和地点 第三节检验机构 第四节检验证书 第五节检验标准

第六节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本章小结

思考题

案例分析题

第十章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第一节异议与索赔 第二节违约金与定金 第三节不可抗力 第四节仲裁 本章小结 思考题 案例分析题

第三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与履行 第十一章国际商务谈判

第一节国际商务谈判的概念及其重要性 第二节国际商务谈判前的准备

第三节国际商务谈判的基本原则与思维模式 第四节实质利益谈判法的步骤与谈判阶段 第五节国际商务谈判的基本方法与技巧 本章小结

思考题

案例分析题

第十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订立合同的步骤

第二节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合同生效的要件 第三节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本章小结 思考题 案例分析题

第十三章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出口合同的履行 第二节进口合同的履行 第三节进出口货物报关 第四节主要进出口单据 第五节索赔与理赔工作 本章小结 思考题

案例分析题

第十四章违约及其法律救济方法 第一节一般原则

第二节对卖方违约的救济方法 第三节对买方违约的救济方法 本章小结 思考题

案例分析题

第四篇国际贸易方式

第十五章独家经销与独家代理 第一节独家经销 第二节独家代理 本章小结 思考题

案例分析题

第十六章寄售与展卖 第一节寄售 第二节展卖 本章小结 思考题

案例分析题

第十七章招标投标与拍卖 第一节招标与投标 第二节拍卖 本章小结 思考题 案例分析题

第十八章期货交易与套期保值 第一节期货交易的概念 第二节期货市场的构成 第三节套期保值

第四节进出口商的套期保值策略 本章小结 思考题

案例分析题 第十九章对销贸易

第一节对销贸易的含义及作用

第二节易货、清算协定项下的交易及转手贸易 第三节互购、回购和补偿贸易 第四节抵销 本章小结 思考题

案例分析题

第二十章加工贸易 第一节来料加工贸易 第二节进料加工贸易 第三节境外加工贸易

本章小结 思考题

案例分析题

第二十一章电子商务与无纸贸易

第一节电子商务的概念与分类

第二节企业实施电子商务的主要动机与发展层次 第三节无纸贸易及其运行模式

第四节电子商务与无纸贸易对进出口业务运作的影响 本章小结 思考题

案例分析题

上一篇:英文版声明书下一篇:外贸业务员怎么找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