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论文

2022-04-2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面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遇到的种种困惑和问题,浙江省高级法院2005年进行了专门的调研,通过走访几百家民营企业.查阅上几千宗案件,出台了《民营企业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题报告。中国企业遭遇国外企业知识产权围剿,已面临生存危机。统计表明,浙江民营企业被诉侵犯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比重持续上升。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国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论文 (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国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论文 篇1:

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摘要]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要求世界各国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其中司法作为一切社会秩序的最终法律保障手段,可以在知识产权产生争议或遭受侵犯,甚至出现了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时,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审查、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等司法途径是对知识产权保护极其必要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民事制裁刑事惩罚行政审查

知识产权是法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就一切人类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享有的权利,从目前我国法律所保障知识产权范围来看,知识产权主要是指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权。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可复制性以及权利内容的公开性,使得权利人不能像财物的所有权人一样对物拥有完全排他的控制和支配权,权利容易被侵犯。

知识产权有其特殊的存在形态,知识产权是一种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有机结合体,知识产权的客体主要表现为智力成果。这种精神成果是有非实物性的,它的存在没有不依赖于一定的形状,不占有一定的空间。权利人对其的“占有”无法通过具体实物的控制来实现,在权利使用过程中,经常面对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难以通过自己实际的有效管理既排除他人的侵占,因此,这种无形财产又具有脆弱性和易受侵害性。因此,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它对法律和法律施行依赖的程度较其他有形财产要高得多,主要通过国家立法使其地位得到确认,且当权利人在发现了侵权时,通过诉讼等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方能显示出权利人对知识产权行使占有、控制,通过知识产权法律的施行和司法而使其取得法律保护。

而对知识产权的侵犯不仅是知识产权产权人权益损害,还阻碍我们国家和民族的知识创新,破坏了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破坏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甚至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因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内外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以及中国加人WTO,相继颁布和完善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对外贸易法和刑法等相关法律。司法机关还根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司法实践需要,颁布了进一步具体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解释,对严重侵犯了知识产权的行为予以严厉惩罚和打击。可以说,目前,我国已逐步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民事法、行政法以及刑事法律体系以及实体和程序等方面的保护机制。

根据权益维护的途径进行划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分为知识产权的自行维护、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和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这三种保护途径并不相互排斥,权利人提起知识产权之诉,既是寻求司法保护,也是出于对知识产权的自行维护;权利人还可以先行寻求行政保护,而后再诉诸于司法,也可以直接诉诸于法院,直接寻求司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通过司法途径实现对知识产权保护是最终的、最根本且有效的法律途径。由权利人提起知识产权的诉讼或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人提起刑事诉讼,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审理和裁判,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人和构成犯罪的人予以法律制裁,从而维护知识产权人的权利、维护我国知识产权管理秩序,切实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因此,以司法的方式可以国家司法权强制力来实现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因此,运用民事或刑事制裁、通过行政诉讼等方式来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最为实际有效的保护方式。根据人民法院所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性质和不同程序特点,可以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可划分为知识产权的民事司法保护、行政司法保护和刑事司法保护。

一、知识产权的民事司法保护

对知识产权的民事司法保护是通过产权人或争议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或保护知识产权的诉讼请求,由人民法院对涉及知识产权争议的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从而实现对知识产权的民事司法保护。通过知识产权的民事司法程序所审理的案件主要为:关于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纠纷案件;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邻接权、科技成果权等纠纷案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指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9条、10条和14条的规定受理的案件;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目前民事司法程序将TRIPS协议规定的所有领域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植物新品种、商标、著作权和邻接权,以及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地理标识权利等,还有与知识产权相关领域的许多新类型权利,如计算机网格著作权、网络域名、数据库、民间艺术作品、实用艺术作品、原产地名称等方面权利纳入知识产权司法保障的范围。

由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案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证据的收集与认定的难度较大,法律关系多有交叉,而且通常是关于知识产权的确认、授权、维权与知识产权的侵权诉讼程序结合在一起,因此,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管辖上,将专利权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而对于其他知识产权的案件,有条件的法院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或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集中于一个庭进行审理。甚至有人建议除少数已经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基层法院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一审法院。

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与其他民事纠纷案件一样,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在侵权案件中,原告应当证明自己享有的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及被告对其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被告提出的抗辩主张,对原告所举事实与证据的否定或其自已的主张,就应当为此提供必要的证据。对于已查明被告构成侵权并造成原告损害的情况下,但原告损失额与被告获利额等均不能确认的案件,采用定额赔偿的办法来确定损害赔偿额。定额赔偿的幅度、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类型、评估价值、侵权持续的时间、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商誉损害等因素在定额赔偿幅度内确定。

为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在程序上,知识产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在必要情况下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采取诉前临时措施和诉中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诉讼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从而利用司法手段维护权益。

二、知识产权的行政司法保护

对知识产权的行政司法保护是通过司法对行政机关所实施的,确认、管理知识产权等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实行司法审查来实现。我国目前主要是以行政诉讼的方式实现对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利的行政司法保护,当产权人不服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不服时,可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其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审查,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从而达到对知识产权的行政司法保护目的。

我国已在过去两三年内修改了《专利法》和《商标法》,将所有专利和商标的授权和维持程序改为司法终局裁决,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违法行为可以提出起诉,而且近几年将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迅速增长,成为当事人维护其知识产权的一条重要司法途径。但我国目前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还是有限的,从而导致以行政司法审查方式来保障知识产权也有限,其有限性体现在三个方面。

1.不能侵害知识产权的对抽象行政行为予以司法审查。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只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具体人、具体事、在具体环境中做出的对行政相对人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不能对抽象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哪怕这些行为已经实际损害到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权益。

2.不能对知识产权的行政终局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4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不服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而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缺失正当法律程序审查。行政行为应当公平、公正,符合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司法审查也应力求确保任何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决定符合最低限度的公正、合理性,如果行政司法审查仅以“显失公正”或“滥用职权”作为是否合理与正当的标准,则会使一些行式或程序不合理、不公正的行政行为跃过司法审查范围而致使对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保护不利。

我国已加入WTO,所签署的WTO法律文件当中的TRIPs协议关于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涉及行政审查范围、司法保护的程序、保护措施等规定,它规定司法审查应涵盖所有有关知识产权的取得或维持的行政决定,异议、撤销和注销的行政决定,并要求各成员国采用有效的程序措施,即司法审查程序,制止任何侵犯协议所包含的知识产权的行为,且避免对合法贸易造成障碍。因此,当有行政行为或行政决定侵犯到知识产权人的权利的时候,我国目前还难以全面对知识产权的予以行政司法保护,还需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三、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障主要是通过对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构成犯罪的行为处以刑罚处罚的制裁方式予以保障,当然,作为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人可以在国家对犯罪人进行追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追偿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物质、财产损失。

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既维护了权益的合法权利,又促进经济秩序健康、稳定的发展,从而维护了我国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障也是世界贸易组织对成员国基于TRIPs协议关于知识产权保障的国内法要求。TRIPs协议第61条规定:“全体成员均应提供刑事程序及刑事惩罚,至少对有意以商业规模假冒商标或对版权盗版的情况是如此。成员可规定将刑事程序以及刑事惩罚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其他情况,尤其是有意侵权并且以商业规模侵权的情况。”作为WTO成员国,积极而真实地履行了自已所出的承诺。

目前,我国通过刑事司法途径所制裁的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中专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罪”这一类犯罪,从罪名来看,我国刑事法所保护的权利涵盖了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而且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该犯罪主体。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还能根据《刑法》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其他规定加以定罪处罚。例如,根据牵连犯的原理,对既侵犯知识产权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或非法经营的行为,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由此,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法定刑的确定规定可以是多层次的,最低的可单处罚金,最高则可判处死刑(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即使单纯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最高也可以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且无论对侵犯知识产权罪定罪处罚还是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均必须同时判处财产刑,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

为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的保护,国家最高司法机关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作为一种犯罪,知识产权犯罪是典型的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衡量其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主要标准就是其犯罪数额,犯罪数额的高低直接决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具体来说是必须达到一定数额或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而该司法解释明确降低了定罪的额度标准,加大了对单位犯罪的惩罚力度,厘定了涉及定罪量刑的一些法律概念,如“销售金额”“违法经营数额”“相同商标”“假冒他人专利”等,从而进一步强化刑事司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的打击力度,更加有利于对知识产权的保障。

作者:陈 果

国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论文 篇2:

民企知识产权如何司法保护

面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遇到的种种困惑和问题,浙江省高级法院2005年进行了专门的调研,通过走访几百家民营企业.查阅上几千宗案件,出台了《民营企业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题报告。

中国企业遭遇国外企业知识产权围剿,已面临生存危机。

统计表明,浙江民营企业被诉侵犯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比重持续上升。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批具有较大影响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如高露洁棕榄公司诉杭州顶信纸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阿迪达斯国际有限公司诉金华市天地经贸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宝姿亚洲控股公司诉杭州宝姿服装公司商标侵权纠纷等。

两大软肋

民企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案件增加,一个重要原因是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高,知识产权意识和理念薄弱。近年来,浙江的经济实力突飞猛进,尤其是其民营企业呈现出勃勃生机,形成了一批以地域为特色的产业经济群。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浙江的民营企业的一些“痼疾”逐渐显露出来,尤其是现代企业的核“芯”——知识产权,较为匮乏。如果解决不好自身的不足,不尽快练就自己的“内功”,将对整个浙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已积累的优势产业将受到严重的挑战。

另外一个重要因素是浙江知识产权意识和理念的培养举步维艰。利用知识产权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这是贸易规则的重要内容。企业要想获得持续的发展,必须要面对知识产权的这道门槛,这是国内企业在经营中的必修课。

三大措施

因此,从司法的角度看,政府。法院和企业三者之间必须同心协力,增强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形成合力,才能真正营造激励创新的保护环境、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首先,政府有必要在宏观上予以引导。应通过制定民营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战略、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文化教育建设,以促进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保证民营经济的稳定发展。

知识产权的战略规划至少应包括产权战略,技术创新战略和品牌战略。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时,要把握好其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之间的关系,必须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为指导原则,符合国家的战略方向;另外还应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特点、环境地理优势等,制定符合地方特色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

知识产权的文化教育建设,是解决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理念薄弱的基础问题,政府应从战略的高度予以重视,将此列入各级知识产权行政机关的本职工作。

其次,人民法院要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在司法理念上,要树立严格保护的意识。在国外企业大举知识产权“大棒”面前,要有清醒的认识,不要为诸如“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有碍民族工业的发展”等观点左右。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虽然有外来压力的原因,但归根结底还是出于我国自身促进和保障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在执法措施上,要综合运用诉前禁令,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和民事制裁等措施,加大经济赔偿力度,切实让侵权者得不偿失。在公正高效审理好案件的同时,要激活生动形象的案例,通过公开裁判文书、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向社会表明司法对知识产权的态度,引导民营企业走向自主创新的经营战略方向。

再次,民营企业要切实加强自律,不能将经营策略放在“假冒仿制”“傍名牌”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之上。

(作者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作者:周根才 方双复

国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论文 篇3:

信息技术为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带来哪些挑战?

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鉴定是指在知识产权案件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鉴定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的顺利判决至关重要、必不可少。近年来,电子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为知识产权案件司法鉴定带来了哪些新的挑战?制约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在电子信息技术领域发挥作用的因素又有哪些?該如何应对呢?

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给知识产权案件司法鉴定带来新挑战

近十年间,电子信息领域技术的飞速发展,为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按照法律要求准确判断技术问题,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是技术难度加大,鉴定需要多机构联合解决。近年来,集成电路及相关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案件,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越来越多,难度和个性差异越来越大,很多问题单一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无法提供完整检测方案,需要鉴定专家和不同的科研院所、实验室以及具有深入的专业知识研究人员反复探讨测试方案,方可解决。

二是证据原因或者侵权产品的隐蔽手段,需要鉴定机构抽丝剥茧。对于涉及软件的刑事案件,权利人在报案之前,往往只能取得嫌疑人的产品,产品上的控制软件大多是不可阅读的目标代码。鉴定人员需要将双方的目标代码进行反编译,寻找其中相同的类名、函数名等作为可能存在侵权犯罪的初步线索,以支持公安机关进一步立案取证。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不同,即使原告无法举证被告源代码,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要求被告提供。即便如此,对代码的全面对比,仍然需要鉴定人员设想到各种可能的情形,需要鉴定人员更加认真仔细,设想各种可能性,抽丝剥茧,寻找真相。

三是软件技术开发合同类案件,需要鉴定机构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软件技术合同开发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于开发方未完成合同或技术需求所确定的功能项,此类案件需要鉴定机构针对功能项,设计测试用例,逐一核实;对于软件承载能力、稳定性、反应速度等,测试用例设计是否科学也会影响鉴定结论。

四是知识产权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给鉴定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著作权案件,思想与表达的界限如何划分,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网络游戏保护方面的争论尤其突出。网络游戏应当如何保护,在案件中比较的重点是什么,鉴定机构与法院一样,始终在进行探索与尝试。游戏玩法的对比,需要当事人、法院和鉴定机构综合提炼,与角色、服装、道具以及文字介绍比较不同,后者与传统美术作品和文字作品的比较相类似,而对游戏玩法的综合提炼对鉴定机构提出了新的挑战。

制约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在电子信息技术领域发挥作用的因素

知识产权案件司法鉴定事业伴随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以及司法实践的深入产生、发展和完善。伴随着2017年司法部文件的出台,各种内部和外部的因素共同成为制约鉴定事业发展的因素,知识产权鉴定事业走到了岔路口。

一是司法部系列文件取消知识产权鉴定机构的官方资质,将导致鉴定机构鱼龙混杂,鉴定市场混乱。以往获批的知识产权类鉴定机构,大多依托政府机构、行业协会、高等院校,这些机构不仅要遵守鉴定相关管理规定,还需要按照上级主管机关的规章制度规范运行,整体上管理水平较高。如果按照司法部的文件要求,司法厅局注销所有知识产权类的鉴定机构后,原有各鉴定机构要在市场上自生自灭,同时可能会有各种背景的机构到工商新设登记或扩大经营范围,工商行政部门不可能像司法厅局对这些机构进行严格管理。未来的知识产权鉴定有可能是鱼龙混杂,在这样的生存环境中,各机构出具的报告,难以保证其公正客观性,将会给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带来巨大冲击。

二是知识产权鉴定人的数量和专业领域不能满足鉴定需求。按照相关管理规定,鉴定人在提交申请和职称、专业水准的若干证明材料后,需要经过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考试,才能够领取鉴定人证书。在北京,原有的鉴定人考试半年或一个季度组织一次,这种考核的方式不适用于知识产权鉴定机构。知识产权鉴定的特点是技术领域广泛,同样是集成电路领域,设计和工艺也由不同的科技人员负责,这就要求鉴定机构在鉴定时,需要随时匹配最合适的细分领域的鉴定人员。

三是知识产权司法鉴定领域缺乏统一的鉴定标准和操作流程。知识产权鉴定机构数量较少,全国范围内陆续成立的机构只有不到50家,其中还有一些并未实际开展业务。在过去的20多年间,知识产权鉴定业务从无到有,包括鉴定事项、鉴定方法都是由各个机构逐渐摸索,彼此之间交流不够充分,即便有交流,也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由于各机构所执行的操作流程和判断标准不同,造成同样的鉴定材料,在不同机构会得出不同的鉴定结论,造成法院或当事人无无所适从,也损坏了知识产权鉴定行业的整体形象。

四是第三方检测机构及辅助工具不能满足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知识产权鉴定机构所接受的鉴定委托,涉及各个技术领域,因此,没有任何一家机构建立自己的分析检测实验室,在鉴定过程中,如果需要检测分析,比如成分检测、功能测试、电路图剖析等,鉴定机构会寻找合适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配合。第三方检测机构数量众多,但其具有的设备和检测能力、经验参差不齐,鉴定机构难以充分了解,曾经出现过检测机构接受了检测委托,但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退委托的情况。尤其是当检测的项目不是常规项目的时候,鉴定机构往往会询问十几家机构都无法解决问题。另外,有的高校院系有满足需要的设备,教授们也具有丰富的检测经验,但实验室不是独立机构,无法出具盖章的检测报告。再有,很多检测项目不是标准检测项目,检测机构没有包含该项目的CMA或CNAS认证证书,当事人往往会对机构的资质和检测的方法提出质疑。上述种种困难,导致鉴定机构不愿意接受包含非常规检测的鉴定委托,这类案件的审判难以顺利进行。

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在电子信息领域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作用

2017年,司法部系列文件后,各地司法厅局逐渐注销四类外鉴定机构,那么案件中的复杂技术问题如何解决?知识产权鉴定机构是司法审判中不可或缺的第三方中立机构,取消对其监管,将对技术难度较大案件司法审判的顺利进行造成冲击,尤其是电子信息和生物医药领域的案件。因此,针对如何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在电子信息领域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作用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将知识产权鉴定机构重新纳入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范畴。

知识产权鉴定事业发展的20多年间,各鉴定机构协助法院处理了大量具有国际和国内影响力的案件,最高院每年评选出的知识产權十大案例中,涉及复杂技术的专利、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的案件,都需要鉴定机构的参与。近些年来,法院系统采用技术调查官、专家陪审员、专家辅助人的方式,参与分析案件中的技术问题,对于相对简单、不需要检测以及大量对比的案件,已经可以顺利解决,但是对于电子信息领域的、技术复杂的、需要第三方检测的、工作量大的案件,仍然需要鉴定机构协助办理,知识产权鉴定仍然有其必不可少的社会需求。在这样的现状下,司法行政部门取消对知识产权鉴定机构的管理,并且注销这些机构的资质,让各级公检法机关在需要时自行去市场上寻找可能完全不了解的机构,会造成混乱,会给权利的寻租创造机会,确实不符合社会的需求。

司法行政部门对四类内机构的行政审批,来源于行政授权。2005年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中,将法医、物证、声像资料列为必须统一管理的三类,其他类别需要由司法部商两高确认是否纳入管理。两年前,环境检测类机构被纳入强制管理的第四类。因此,建议将知识产权鉴定机构纳入统一管理的第五类机构,同时制定符合需求的鉴定人考试办法,使有专业水平又符合要求的人员能够及时加入鉴定机构,满足各种技术领域鉴定的需求。

二是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应加强行业建设。

20多年间,全国各地的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各自为政,各机构标准流程不统一,也是造成同样的鉴定材料,在不同机构得出不同鉴定结论的重要因素。

2019年,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组织成立了知识产权鉴定专业委员会,将全国各地的知识产权鉴定机构集合起来,希望能够在鉴定标准的制定、鉴定流程的统一、疑难案件的讨论方面发挥作用,树立知识产权鉴定机构的整体形象。

三是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应加强机构内部建设。

打铁还需自身硬,知识产权鉴定机构是否能长期生存,除了司法审判的客观需求之外,更重要的是对技术问题的判断是否准确,鉴定报告的撰写是否符合法院的要求。个别鉴定机构甚至还在报告中使用“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使用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等这种十几年前已经明确超越范围的鉴定结论。法院和当事人对知识产权鉴定机构的意见主要包括鉴定周期长、鉴定结论不正确以及鉴定费用高等。因此,各鉴定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缩短鉴定周期,严格鉴定流程监管,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和前沿案件的研究,努力提高鉴定水平。

四是建立第三方检测机构协作网,加强对比软件的开发。

知识产权在鉴定过程中,往往需要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协助,尤其是集成电路或电子类产品案件、化工医药产品案件。社会上的检测机构分散,各机构资质、设备、能力不同,造成鉴定机构寻找合适的检测机构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如果能够建立第三方检测平台,各机构公开具有的设备和检测项目,将会为检测机构的确定带来极大便利。

此外,软件类鉴定往往需要对比软件进行代码的比较,现有对比软件难以满足需求,尤其是当代码行超过百万行,或者对方软件改头换面,更改变量名函数名,更改代码段所在的位置或将代码放在不同子文件中时。因此,如果能够开发识别改头换面代码、可以进行大范围交叉检索、可以对比超百万行代码的对比软件,将极大的减轻鉴定人员人工工作量,为鉴定工作带来便利。

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速度远高于其他传统技术领域,在纠纷发生时,对法律的适用、司法审判以及配套的鉴定等项工作不断提出新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社会应当给予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更多的关注和认同,机构亦应在主管机关的指导下,在行业协会的帮助下,苦练内功,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兢兢业业的配合公检法机关完成鉴定工作,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谢学军 赵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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