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基础论文

2022-03-2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本文一共涵盖5篇精选的论文范文,关于《金融基础论文(精选5篇)》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2019年9月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深改委”)召开了第十次会议,会上审议通过了《统筹监管金融基础设施工作方案》,指出金融基础设施是金融市场稳健高效运行的基础性保障,是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和强化风险防控的重要抓手,要加强对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统筹监管。这标志着我国对金融基础设施的统筹监管即将进入具体实施阶段。

第一篇:金融基础论文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金融学基础

相对于经济学理论中以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金融消费者的弱势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价值取向,行为金融学理论则挖掘保护金融消费者更深层次的原因,即金融消费者即使在完全的信息市场中也很难作出理性人的选择。

行为金融学理论的产生和发展

早期阶段。最早将心理学和金融研究结合起来作为行为金融学研究可以追溯到19世纪的两篇文章:古斯塔夫·勒庞的《群体》和麦基的《非同寻常的大众幻想与群众性疯狂》。而最早强调心理预期在投资者决策中的重要地位是凯恩斯的“选美理论”和“空中楼阁”理论。凯恩斯认为决定投资者行为的主要因素是心理因素,投资者是非理性的,证券价格决定于投资者心理预期所形成的合力,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充满了“动物精神”。

心理学行为金融阶段(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中期)。以1969年鲍曼发表了《科学的投资分析:科学还是幻想?》和1972年又发表了《人类判断的心理学研究对投资的意义》为标志,呼吁关注投资者非理性的心理,明确地批评了传统金融学科片面依靠模型的治学态度,并指出金融学与行为学的结合应是今后金融发展的方向,这些研究成果都为行为金融学的发展打下了基础。

金融学行为金融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今)。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金融市场上不断出现一系列传统金融学无法解释的异常现象,这些现象引起了相关学者的广泛关注,另外期望理论在当时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和证明,这些因素促使行为金融学在这一时期得到了突破性的重大发展。作为此阶段代表人物之一的芝加哥大学的塞勒研究了股票回报率的时间序列,提出了投资者“心理账户”以及“行为生命周期假说”等理论。另一位代表人物希勒从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角度,揭示出投资者具有非理性特征,同时他在羊群效应、投机价格和流行心态的关系等方面揭示了行为人的有限理性。

后金融危机时期,舍夫林、克鲁格曼和弗拉蒂安尼在行为金融学理论解释宏观金融危机方面做了很多开创性研究。由于基于传统金融学,经济主体完全理性条件下的传统金融监管受到了严重的质疑,基于行为的金融监管理论逐渐引起了很多国家的重视。传统金融监管的前提是理性选择和市场竞争,然而金融市场的宏观整体波动往往依托于微观主体系统性的全体偏差,个体的行为偏差在信息不对称、制度缺陷等因素的影响下演化成群体性偏差,从而导致市场的异常出现。

行为金融学主要理论

期望理论(Prospect Theory)。期望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确定性效应,指人们在决策过程中,往往对于被认为是确定性的结果赋予较大的权重的倾向或趋势,其中,确定性结果仅仅是相对于不确定性或可能性结果而言的。

处置效应(Disposition Effect)。处置效应是指投资人在处置股票时,倾向卖出赚钱的股票、继续持有赔钱的股票,也就是所谓的“出赢保亏”效应或通俗地称之为“鸵鸟效应”。这意味着当投资者处于盈利状态时是风险回避者,而处于亏损状态时是风险偏好者。处置效应的表现,当投资者盈利时,面对确定的收益和不确定的未来走势时,为了避免价格下跌而带来的后悔,倾向于风险回避而作出获利了结的行为。当投资者出现亏损时,面对确定的损失和不确定的未来走势,为避免立即兑现亏损而带来的后悔,倾向于风险寻求而继续持有股票。

过度自信(Over Confidence)。过于自信是指人们往往过于相信自己的判断能力,高估自己成功的机会。当一个人面对不确定形式,无法作出适当的权衡时,便容易出现过度自信的心理和行为偏差。过度自信具体是指人们往往过于相信自己的判断能力,高估自己成功的机会,把成功归于自己的能力,而低估运气和机会在其中作用的心理和行为偏差。

從众心理(Conformist Mentality)。从众行为的含义由社会心理学已经证实,人们具有从众心理。当考虑了他人的判断时,即使知道其他人是一种从众行为,完全理性的人也会参与其中。从众心理和行为有助于解释投资者为什么会对股价的走势产生相似的看多或看空的想法。人们对股市产生相似的想法是股市过度繁荣或崩溃的心理基础。

心理账户(Mental Accounting)。人们常常根据资金的来源、资金的所在和资金的用途等因素对资金进行分类,我们将这种现象称为“心理账户”。心理账户是经济金融领域中人们普遍存在的一种心理特征,并且对人的决策行为发挥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并且可以解释金融市场中的很多现象。

损失厌恶(Risk Aversion)。损失厌恶指人们面对同样数量的收益和损失时,感到损失的数量更加令他们难以忍受。损失厌恶反映了人们的风险偏好并不是一致的,事实上,长期的收益可能会因为周期性的短期损失而被打断,短视的投资者过分强调短期的潜在损失,投资者不愿承担这种短期损失往往错过很多长期投资的机会,同时这种心理也会导致长期资产的配置不合理。

认知偏差(Cognitive Bias)。认知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人在决策时往往不是依靠逻辑推理来进行和完成的,而主要是依赖“启发式”策略进行的。启发式策略主要有三种:代表性启发是指人们倾向于用样本是否代表总体来判断其出现的概率;易得性启发是指人们倾向于根据一个事物在知觉或记忆中的可得性程度来评估其出现的相对频率,容易知觉到或回想起的被判定为经常出现;锚定与调整启发指人们在做决策时往往对已预先设定的参考点进行锚定,后期的分析只限于修正,由此带来了思维定势和经验至上的问题。

行为金融学提供了分析金融消费者投资交易行为和其产生的原因的途径。通过对市场主体行为的分析,可以看出金融消费者的投资决策行为并非标准金融学所说的那样依照成本——效益分析实现财富最大化的理性行为,相反,金融消费者常会因为市场的不确定性和其本身的心理方面的因素而作出非理性的行为。

2017年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出台正式表明对于近期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现金贷监管靴子最终落地。笔者认为应树立从全局上把握现金贷问题的观念。现金贷具有高效率、高利率、高风险、低门槛的“三高一低”特点,现金贷借款比较便利,而且还能完善征信体系。征信的缺失是我国金融基础设施一个重大的缺陷和不足,通过现金贷对底层数据的收集和积累,是完善大数据个人征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笔者认为,现金贷是由第三方平台进行撮合的借贷,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如果对短期小额现金贷采取“一刀切”策略,会让线下的民间高利贷更加猖獗,一些得不到正常金融服务的中小企业或个人,很有可能受到高利贷的侵害。所以,普惠金融要重点覆盖这批人群,在特定情况下适当突破年化收益率,给短期小额现金贷留下一个通道,并指引其规范化发展,而这也是供给侧改革的重要内容。

对现金贷的监管不能一刀切,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到另外一个极端。尤其对于牌照监管,一方面,牌照监管不能僵硬化,牌照监管也要多层次多维度多元化;另一方面,也不能100%唯牌照至上,应该按照十九大报告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创新监管方式,采取行为监管加上技术治理,即RegTech(监管科技)的方式去实现有效监管。

《通知》要求,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对于金融风险防范,需要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我国的金融消费者不但在与金融机构的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而且具有一定的异质性,导致金融消费者在信息获取和应用上的弱势,也使得金融机构利用金融消费者的自身局限性作出偏离理性甚至错误的投资决策。因此,为了矫正这种不平等的交易关系,增强金融消费者理性选择的能力,我国金融法的制度设计中引入了金融服务者的适当性原则、说明义务等一系列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建立投资者分类制度,允许专业投资者、高资产净值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参与投资,鼓励其以套利交易挤出噪声交易者,完善投资者救济机制;还应当建立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基金制度。在不同行业内部,加强各金融业协会协同作用来保护金融消费者,积极地在各级消费者协会内设立由专门人员组成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委员会来切实强化消费者协会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职能。□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

作者:杨东

第二篇:在金融改革与金融合作中提升金融基础设施服务

中国金融改革与国际金融合作为中央托管机构提供了重大战略机遇

一是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已提升到金融战略高度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世界各国对于中央托管机构重要性的认识逐步加深,其安全高效运行已成为判断金融市场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之一。进入21世纪,尤其是本轮全球金融危机后,中央托管机构等金融基础设施越来越多地进入公共政策的视野。在此背景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金融“十二五”规划、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重要文件相继提出:“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金融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优化金融环境,进一步健全金融市场的登记、托管、交易、清算系统”,“加强登记、结算、托管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在国家最高决策文件中,把金融基础设施突出出来,还是第一次。在新一轮金融改革中,作为金融基础设施服务的提供者,中央托管机构将在支持市场发展和创新、监测和控制风险、保障市场运行安全和提高市场效率等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二是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将促进中央托管机构发挥重要作用

本轮全球金融危机后,中国政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了“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基本原则。落实这一原则,就要以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为目标,继续健全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而要做好不同层次市场间的制度衔接,形成有机联系的市场体系,也离不开安全、高效、统一、规范的金融基础设施安排。

三是利率市场化改革将推动中央托管机构开拓业务新领域

伴随利率市场化,中国金融脱媒的趋势进一步深化,以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计划、保险产品等为代表的资产管理行业获得了蓬勃发展。通过中央托管机构的介入,提供全面的登记、托管、结算服务,将使资管产品的风险揭示更充分、产品透明度更高、流动性更好,监管和投资者保护更加有效,最终实现由产品向市场的升级。

四是人民币国际化将增强中央托管机构间的跨境合作

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推进,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升。未来,中国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程度有望进一步加深,中央托管机构将在跨境发行、跨境结算、跨境担保品管理等领域大有作为,机构间跨境合作将更加频繁,境内外资本市场的联通将更加顺畅。

五是国际金融合作中中央托管机构将发挥核心纽带作用

目前,金融基础设施已成为国际金融合作中的一个重要领域。从1989年开始,国际组织为推动证券结算系统安全、效率的改善,先后出台一系列国际结算标准。2012年又出台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公司一直持续跟踪和研究国际金融基础设施标准,积极参与了准则的讨论、实施和评估。同时,公司还持续参加亚洲债市论坛,参与论证提出相关技术和规则方案的可行性,支持区域债券市场建设和中央托管机构互联。中央托管机构的核心纽带作用将更加凸显。

中央结算公司成立18年来,坚持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从国债集中托管起步,逐步发展成为各类固定收益证券的中央托管机构,成为支持市场运行、宏观调控政策操作的核心金融基础设施,服务跨境结算、支持市场开放的重要渠道,参与金融市场创新的重要基地,在维护金融稳定、促进市场发展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这几年,公司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持续深化核心服务领域。实现债券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兑付、估值功能一体化,有效实现了债券生命周期全过程处理,充分发挥中央托管机构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提高市场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我们构建招标发行和簿记建档发行的发行综合服务平台,每年支持各类债券发行将近6万亿元;完善债券登记托管服务,目前公司托管的债券超过28万亿元,约占债券市场存量的84%;持续推进DVP结算,使用“央行货币”的实时全额DVP机制已覆盖全市场。

二是不断丰富优化增值服务。充分发挥中央托管机构中立性和数据优势,挖掘其市场增值点,推动市场透明度和稳健性提升。我们创新开展债券信息服务,提供的收益率曲线、估值、指数等系列产品被市场监管部门广泛应用,覆盖国内金融机构管理的90%的债券。越来越多基金产品将中债指数作为投资标的,其中就包括2014年首只RQFII人民币国债ETF基金。我们还大力拓展担保品管理服务,推出自动化的质押券管理系统,应用范围不断扩大,目前质押余额超过2.7万亿元。

三是大力开拓创新业务领域。顺应盘活金融资产存量、完善金融资产登记、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需求,借鉴国际同业拓展的作法,公司登记托管的各类金融资产超过人民币50万亿元,在传统的债券资产之外,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其他金融资产超过20万亿元。在主管部门的推动下,公司陆续开发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信托数据库和信息产品登记系统、建成全国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系统,搭建信贷资产登记流转平台,有效地服务监管和服务市场。

四是积极推动实施国际化战略。在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进程中,公司积极研究和支持国际多边机构来华发行熊猫债券,支持各类境外机构参与境内债券市场,目前有150余家境外机构在我公司开立债券账户,持有债券约4600亿元。公司还尝试与境外托管机构联网,初步开辟了内地与境外债市的结算通道,为境内机构走出去提供服务。

中国新一轮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幕已徐徐拉开,中国金融市场正朝着市场化、国际化的方向稳步迈进,顺应这一趋势,中央结算公司将积极实践,广泛合作,全面提供多元化、综合化、国际化的金融基础设施服务。

一是努力实现业务多元化拓展。公司将贯彻“加强登记、托管、结算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积极朝着“金融资产登记托管”方向,不断拓展发行、登记、托管、结算等核心服务领域:构筑功能完善的中债发行服务体系;逐步建立统一的金融资产登记托管体系;拓展高效的DVP结算机制,适应于多产品、多币种、跨境的多样性环境。

二是构建统一的综合性开放式平台。推动建立跨市场、跨产品的统一托管结算后台,进一步提升市场互联互通水平。在保证系统和服务平稳运行的基础上,根据市场价值链,与其他市场机构灵活开展多层次合作,因地制宜地选择业务合作、资本合作、技术合作等合作模式。

三是深入推进国际化业务。研究落实国际金融基础设施标准,在理念、规则、服务、技术、风控、管理等方面与国际接轨。根据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政策进程,拓展跨境业务领域,提升跨境服务水平,争取国际化业务取得新突破:在跨境发行方面,力争为全球人民币债券提供服务;在跨境结算方面,激活现有结算通道,积极争取境外托管机构互联,为资本双向流通提供规范低成本的结算通道;在跨境担保品方面,积极支持境内外投资人使用人民币债券作为跨境担保品灵活应用;在跨境信息方面,鼓励境外人民币指数基金产品发展。

随着中国新一轮全面深化改革进程的推进,中国金融市场的包容性和开放性将全面提升,与全球金融市场的联系将更加紧密,这对基础设施的服务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我们开展多元化、国际化合作提供了广阔前景和全新动力。“潮平两岸阔,风正一帆悬”。中央结算公司愿意和国内外机构一道,因时趁势,紧密协作,共同打造亚洲金融繁荣之基,打造共生互益的金融生态之圈。

责任编辑:宗军

作者:水汝庆

第三篇:浅谈统筹金融基础设施监管

2019年9月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深改委”)召开了第十次会议,会上审议通过了《统筹监管金融基础设施工作方案》,指出金融基础设施是金融市场稳健高效运行的基础性保障,是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和强化风险防控的重要抓手,要加强对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统筹监管。这标志着我国对金融基础设施的统筹监管即将进入具体实施阶段。

虽然方案尚未公布,很多细节问题还无法有的放矢地进行讨论,但从近几年来相关部门在多个场合对金融基础设施监管的关注,以及本次深改委会议对于金融基础设施监管的表述,我们依然可以从宏观角度对金融基础设施监管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此外,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对金融基础设施监管已经进行了探索实践,我国可以根据金融体系的实际情况,借鉴国际上对金融基础设施监管的有益经验,构建我国金融基础设施的统筹监管框架。

金融基础设施的界定及我国的监管脉络

顾名思义,金融基础设施是在金融体系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相关机构、制度和规则。目前,关于金融基础设施并没有理论上一致公认的定义,国际组织及各国更多地是从功能上对其进行了界定。而且,鉴于金融市场在金融体系中的重要性,各国更着重地讨论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概念。详细来看,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二者之间必定存在一定差别,但权威机构和学者对其进行辨析的较少,有时不加区别地使用两个概念。鉴于此,我们在本文中并不严格区分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这两个概念,而是根据具体情况交替使用二者。

在以往讨论金融基础设施时,较多地引用支付和结算体系委员会(CPSS)及国際证监会组织(IOSCO)于2012年4月发布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PFMI,以下简称《原则》),文件提出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安全高效运行的24条具体的基本原则,并要求其成员尽快将《原则》落实到位。《原则》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定义为参与机构之间用于清算、结算或记录支付、证券、衍生品或其他金融交易的多边系统,包含重要支付系统、中央证券存管、证券结算系统、中央对手和交易数据库等五类金融公共设施。

《原则》仅从功能上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进行了定义,描述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所发挥的作用,属于狭义的范畴。一般来说,更广义的定义还应包括金融基础设施运行的制度环境、法律基础及遵循的基本规则。另外,金融科技快速发展,正在重构金融基础设施的形态和运行方式,金融基础设施的概念也相应地发生了改变,一些大型金融科技公司承担了部分金融基础设施的功能,如支付、征信等。

从我国的金融基础设施概念界定来看,目前为止官方并没有明确具体包含哪些内容,预计《统筹监管金融基础设施工作方案》会给出明确定义和说明,但从目前的讨论和研究来看,我国金融基础设施包括支付系统、中央证券存管与证券结算系统、中央对手方、交易报告库和其他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等五个方面,与《原则》的定义相近。

我国作为支付和结算体系委员会及国际证监会组织的会员国,有义务落实《原则》的要求。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关于实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3]187号),对《原则》进行了简要介绍,并对落实《原则》做出了具体安排。但此时还仅限于落实国际组织的监管要求,我国并没有对金融基础设施统筹构建自己的监管体系和措施,此次深改委会议通过的《统筹监管金融基础设施工作方案》则拉开了我国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的帷幕。

实际上,在此次深改委会议之前,相关会议、文件及人民银行已经对金融基础设施及监管有所关注。例如,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较早地提出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金融市场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2017年6月,人民银行印发《中国金融业信息技术“十三五”发展规划》,确立了“十三五”期间金融业信息技术工作的发展目标,包括金融业信息基础设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金融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提出要统筹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础设施;2018年6月初,人民银行党委举行中心组集体学习,会议提到了要统筹监管好金融业重要基础设施,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有效防控互联网领域金融风险;2019年初,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做好机构监测和风险防范。

金融基础设施监管的必要性

金融基础设施是防控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抓手。金融基础设施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金融市场运行的核心支撑,具有跨机构、跨市场、跨地域、跨国界的特征,为金融市场正常运行提供了必要的服务。2008年金融危机使各国认识到危机中持续运行的金融基础设施对于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的重要性,危机中很多出问题的金融机构是否能够继续接受金融基础设施的服务对其摆脱困境至关重要。安全和高效的金融基础设施有助于保持和促进金融体系稳定及经济增长,而如果金融基础设施出现问题,就可能集聚风险,成为金融冲击的一个重要来源,如流动性错位、信贷中断等。基于上述考虑,国际社会对构建高效、透明、规范、完整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十分重视并达成共识。

金融基础设施具有公共品的特征,其本身出现问题影响的面更广,后果更为严重。就与我们日常所接触的基础设施类似,如交通、电力、环保、卫生等,持续地为我们提供公共服务,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使我们的生产生活出现极大困难。从金融基础设施来看,无论是支付系统、证券结算系统还是中央对手方,都是金融机构之间互相联系的通道(美联储前主席伯南克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看作是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联系的“管道”),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风险、停止运行,都会导致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中断,金融资源及信息无法顺利流动,对整个金融系统产生致命冲击。

金融科技迅速发展,逐渐涵盖一系列金融产品和服务。中国的金融科技的发展反映了社会整体数字化进程,尤其是手机电子应用程序和社交网络平台的大规模使用,如电子钱包、支付平台等,标志着金融科技与支付体系、清算体系的融合。一方面,金融科技创新存在共性,包括利用网络效应,经济规模,通过区块链、大数据分析降低信息不对称性,提高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服务效率。另一方面,金融科技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领域的应用也存在不可忽视的风险,由于其具有网络效应,金融科技的衍生风险传染性较强,一旦出现网络风险,金融基础设施的失灵将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金融基础设施须加强统筹监管

从近几年及本次深改委会议的表述来看,谈到金融基础设施监管时都在前面冠以“统筹”二字,本次深改委会议强调,要加强对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统筹监管,统一监管标准,健全准入管理,优化设施布局,健全治理结构,推动形成布局合理、治理有效、先进可靠、富有弹性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那么,如何理解统筹监管呢?

首先,金融基础设施之间是互相联通的,需要对不同的基础设施统筹监管,避免顾此失彼。现代金融体系的一大特点就是错综复杂性,不同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多种渠道建立起复杂的联系。金融基础设施也不例外,彼此之间的联系更为显著,某一类基础设施出现风险波及范围更加广泛,影响更为严重,因此需要统筹考量金融基础设施监管,避免分而治之产生的弊端。

其次,目前我国监管机构对金融基础设施存在分头监管现象,沟通协调不畅,需要统筹监管,避免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例如,人民银行负责监管支付系统,上海清算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等中央对手方机构;证监会负责监管证券和期货市场上的中央对手方、证券存管机构、证券结算系统等;同样作为中央对手方的上海清算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监管要求、风险管理上存在较大差异。不同的监管机构之间协调性不足,容易造成监管规则和要求不统一,甚至产生监管套利现象,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因此,需要统筹协调不同的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规则和要求,通盘考虑金融基础设施监管问题。

最后,金融基础设施与实体经济中的公共基础设施类似,也存在如何建设及合理布局问题,从而避免重复建设,有效利用资源。监管部门从源头健全准入管理,从顶层优化设施布局,统筹规划、监管金融基础设施,有助于各项金融基础设施充分发挥作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规避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这就需要监管部门对金融基础设施进行统筹规划、有效监管。

金融基础设施监管国际掠影

从金融基础设施监管来看,我国并没有如宏观审慎政策探索那样走在了世界的前列,步调稍显落后。鉴于金融基础设施对金融系统及金融稳定的重要性,国际组织及一些发达国家在金融危机之后就开始探索对金融基础设施进行有效监管,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都已经出台了具体的监管措施。

金融危机之后,美国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的监管。2010年7月,美国颁布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对金融监管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金融基础设施监管方面,法案提出由美联储对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进行宏观审慎监管,并有救助责任;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的认定则由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FSOC)负责。在监管分工上,美联储处于统筹地位,与行业监管机构共同对金融基础设施进行监管。一般情况下,美联储并不直接进行监管,而是与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和行业监管机构协商,制定相关的监管措施和标准。

在英国,英格兰银行(B0E)作为金融基础设施的监管者,在设计监管框架时遵循《原则》和欧盟对于金融基础设施的相关要求。2013年,英格兰银行发布了《英格兰银行关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监管措施》,设定了对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预期及监管目标,并说明了如何评估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状况。2018年,英格兰银行印发《英格兰银行对于支付系统服务提供商的监管》,提出要对支付系统发挥重要作用的服务提供商,如IT、信息服务等进行监管。英格兰银行在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进行监管时,与其国内的金融行为管理局(FCA)及海外监管者建立良好合作关系。

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日本等国家也都探索了对金融基础设施进行监管,各国央行都在金融基础设施监管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对我国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的设想

明确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机构。

当前,人民银行、证监会都负有监管金融基础设施的职责,从未来统筹监管角度考虑,应该赋予一家监管机构更大的职责,协调不同基础设施的监管,进而达到布局合理、治理有效、先进可靠、富有弹性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的目标。从目前我国金融基础设施监管现状、各方的猜测及国际监管实践来看,统筹协调监管金融基础设施的职责很有可能落在人民银行。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金融委)的办公室和宏观审慎政策的制定部门,在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方面负有重要职责,鉴于金融基础设施对金融体系的重要性,由人民银行来统筹监管金融基础设施也是应有之义。明确统筹监管机构之后,还要对统筹监管机构与其他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职责划分做出清晰安排。

完善金融基础设施监管立法。

有效监管,立法先行。名不正则言不顺,涉及到监管问题,首先要有法可依,无法可依的监管是无效的。美国、瑞士、欧盟等国家(地区)在对金融基础设施监管之初,都以相关法案作为基础,明确监管框架。具体到个别的金融基础设施监管,也需要以相关法律为基础,阐明一些尚存在的争议、冲突和模糊的问题。目前,我国在金融基础设施立法方面还存在很大不足,对金融基础设施监管较多地集中在部门规章层面,亟须出台专门针对金融基础设施监管的法律法规。

统一金融基础设施监管规则

。统筹金融基础设施监管需要统一监管规则,避免各自为政。政出多门的一个弊端就是各说各话,监管规则不一致,甚至松紧不同,这就可能产生套利空间,使监管效果大为降低,甚至产生风险。统筹金融基础设施监管的一个抓手就是要统一监管标准,取长补短,修复监管规则差异造成的不良影响,在金融基础设施准入、治理结构、业务规则、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统筹监管。

金融基础设施监管要兼顾国际衔接

。逐渐扩大双向开放水平是我国金融市场未来的发展方向,2019年7月的金融开放11条、9月的取消QFIIRQFII额度限制、10月的外资保险准入条件放宽及外资银行业务范围扩大,金融市场开放再次加速。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越来越高,资金及金融机构的进出将成为常态,金融基础设施势必要与国际接轨,在相关法律基础、制度框架、运行规则上应该与国际相统一,这就要求我国在统筹监管国内金融基础设施时,还要着眼于国际金融基础设施发展及监管状况,做到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上与国际有效衔接,监管上能够很好地沟通协调。另外,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逐渐增强,我国也应该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也需要我国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及监管要注重国际协调和銜接。

(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所在单位无关)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大学)

作者:孙树强 张新宜

第四篇:金融基础性改革的未来走向

金融基础性改革就是要在金融整体框架的利率、金融市场、金融监管等维度进行实质性改革。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力推进,金融基础性改革的步伐必将更快,取得的实质进展也将更多。

一、利率市场化改革将持续推进并最终完成

市场化利率定价机制是金融有效配置经济资源的前提条件,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目前,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已基本完成,进入宏观和微观联动的新阶段。在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同时,应该对利率市场化的宏观绩效(总量效应和结构效应)以及不同改革发展形式(表内市场化和表外市场化)进行持续观察和评估,这事关我们对潜在改革风险(金融危机)的研判。

二、直接融资市场将得到更大发展

(一)股权融资将大力发展,债券市场规模将合理扩大

日前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指出要完善证券交易所市场股权融资功能,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发展,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改革完善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合理扩大债券发行规模,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在投资者分类趋同的原则下,分别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发行准入标准和审核规则。加快债券产品创新,发展股债结合品种,研究发展高风险高收益企业债、项目收益债、永续债、专项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加大信息披露力度,规范债券发行企业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市场透明度。加强信用评级制度建设,强化市场化约束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债券市场开放。

(二)金融创新将持续,普惠金融有望得到较快发展

中国经济在新常态下持续增长,需要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从而更加开放包容的竞争性金融体系,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培育新的增长动力。这就需要进一步开放金融体系,在适度监管的情况下鼓励金融业综合经营以及互联网金融等创新活动。应该在完善负面清单管理、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加快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建立多种所有制、多种业态和大中小型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

三、宏观调控框架的重构

应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建立以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坚持不懈地逐步扩大经济金融体系中的市场化成分。在以宏观政策刺激经济增长时,限制使用(软预算约束部门)扩张性投资计划作为刺激工具,而更多使用价格型货币政策工具。根据近年来中国宏观经济运行和调控经验,这样的政策组合具有正向总量效应和正向结构效应,能够在刺激经济增长的同时促进结构优化。

二是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关系,改变长期以来侧重GDP的中央对地方考核机制,在关注生产性指标的同时,更多地考虑居民收入、环境保护、科技创新、社会保障、健康安全等方面的因素。

三是提高货币政策独立性,处理好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关系。在中国过去几十年的某些阶段中,财政因素是导致通货膨胀的主导因素。今后的改革中,应进一步明确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职能定位,完善财政部门与中央银行之间的合作机制。此外,还应注意掌握财政资产负债真实情况,提高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透明度,切实防范财政负债隐性化的潜在风险。

四、货币政策、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三位一体的金融管理体制的构建

当前,中国新常态下经济下行压力和金融机构杠杆率高企并存,这也对协调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提出了更高要求。而危机后初步建立起来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实际上由分散于不同管理部门如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各种政策工具组成,彼此目标并不一致,工具使用也缺乏协调,难以有效应对新常态下宏观经济放缓和系统性风险积聚造成的双重挑战。所以,应在条件成熟时,对金融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构建货币政策、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三位一体、彼此协调的新金融管理体制,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协调宏观经济目标和金融稳定目标。

五、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简政放权是行政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议题。即将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备受各界关注:一是金融监管机制改革将是一大亮点,二是当前金融混业、交叉综合化运营趋势已遍地开花,跨界金融创新使基于事前的产品审核的监管模式难以适应。如何构建顺应市场秩序的金融监管秩序,实现事中和事后穿透式监管,推动过程监管和护卫程序正义,无疑是目前当务之急需解决的问题。

目前金融监管机制改革存在五大方案之争:超级央行模式、一行一委模式、一行两会模式、一行三局模式,以及在现有金融监管框架基础上设立金融稳定委员会模式等。

具体分析,超级央行模式存在政策制定与金融监管等的职能混搭问题,而将央行与银监会合并、证监会和保监会保留的一行两会模式,则类似于走回头路,一行三局模式和在现有监管框架上设立金融稳定委员会模式,更多是在现有监管框架上打补丁。

其实,金融监管机制的改革,不是单纯的机构间分合,而是行政机关监管理念上的一场革新,是通过监管机构的机制设计,使金融监管体系向更适应市场机制的方向搭建监管框架。央行和三会合并为综合金融监管委员会的一行一委模式,更直接地将货币金融政策制定与金融监管职能有效分离开,各司其职;同时又有助于愈合现有分业监管的漏洞,适应现代金融发展的需求;此外,还将使金融监管链条更清晰,更加注重于市场过程的合规监管、程序正义,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改革,而非将监管中心放置在实质内容的监管上。

当然,要真正顺应金融市场的发展态势,构建新的金融监管框架,从监管机制设计上要尽可能摒弃分业监管,避免任何形式的山头主义监管问题;从监管理念上,树立负面清单管理理念,走出重实体、轻程序的实质内容审核,更加注重过程合规监管和程序正义的护卫。

金融监管机制的设置是护卫“正确地做事”,还是“做正确的事”,这决定着今后监管的走势,也决定着市场与政府边界的厘清程度。护卫“正确地做事”的秩序,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金融监管才能真正从金融活动中独立出来;而监管的目的若是监督金融机构“做正确的事”,那么,监管将很难从金融活动中独立出来。而且,在不断变化的金融市场中,要让监管机构厘定什么是“正确的事”,无疑也是勉为其难的,这将导致监管无法走出实质内容监管的繁琐,这其实是任何监管机构都无法胜任的。

因此,彻底将金融监管理念定位为“正确地做事”,进行合规和过程监管,护卫程序正义,才是当前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正途,也才能真正使权力与权利互为条件、相辅相成,因为立足“正确地做事”,不仅可有效规范权力的行权边界,而且合规下的金融行为可带来最不坏的结果;而“做正确的事”,使监管本身就带有了价值判断,会导致金融行为的结果无法判断,除非监管机构是先知。

第五篇:加快完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

不久前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统筹监管金融基础设施工作方案》,提出“加强對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统筹监管,统一监管标准,健全准入管理,优化设施布局,健全治理结构,推动形成布局合理、治理有效、先进可靠、富有弹性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这是近年来我国加快完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还需进一步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确保金融稳定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金融基础设施是现代金融体系的关键节点

金融基础设施,狭义地看,其等同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侧重于金融市场交易的硬件设施;广义而言,金融基础设施则涉及金融稳定运行的各个方面,包括金融市场硬件设施以及金融法律法规、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原则、社会信用环境等制度安排。作为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金融基础设施在连接金融机构、保障市场运行、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建设和发展水平直接关系到能否更好发挥金融功能、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为国民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也要看到,金融供给侧仍然存在结构性短板。具体到金融基础设施,其发展速度、改革深度都明显滞后于现代化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建设,难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金融服务需求,也难以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当前,我们扎实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既是引导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保障。

不久前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统筹监管金融基础设施工作方案》,提出“加强对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统筹监管,统一监管标准,健全准入管理,优化设施布局,健全治理结构,推动形成布局合理、治理有效、先进可靠、富有弹性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这是近年来我国加快完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还需进一步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确保金融稳定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应该看到,金融基础设施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关键节点,在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其一,完善的金融基础设施是保障金融体系健康运行的“压舱石”。金融基础设施为金融市场稳健高效运行提供基础性保障,交易平台、支付体系、结算系统等硬件设施与法律法规、会计原则等制度软约束在金融体系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彼此协调配合,共同打造良好金融生态,支撑金融体系功能的正常发挥。

其二,高效的金融基础设施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催化剂”。作为金融工具价格发现机制的载体,金融基础设施通过记录信息、集中报价等市场化手段撮合交易,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同时,高效运行的金融基础设施还能充分调动市场流动性,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

其三,先进的金融基础设施是提高金融服务质量的“助推器”。信息不对称是造成小微企业“贷款难”与银行“难贷款”的深层原因之一。先进的金融基础设施可以弥补这一市场缺陷,通过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公共征信服务平台,加强政、银、企投融资信息共享,有效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

其四,规范的金融基础设施是确保国家金融安全的“隔离墙”。经验表明,历史上数次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皆与金融基础设施不健全、不完备有关。当前,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已经达成共识,认为金融基础设施有责任参与协助风险管理,是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和强化风险防控的重要抓手。

可以说,金融基础设施是整个金融生态的核心,支撑金融体系运行,形成经济价值外溢。无论是从政策视角还是功能视角,加快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都是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然选择,也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

我国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成效与短板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重视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金融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为金融市场稳健高效运行提供了重要支撑。但与此同时,金融基础设施的有效供给依然存在短板,监管环境有待改善。为了更好地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建设金融强国,补齐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改善对金融基础设施监管的薄弱环节,已经成为当前及未来一个时期金融领域改革的工作重点。

在硬件架构层面,我国已形成门类齐全、监管有序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在支付系统建设方面,我国已形成以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为核心的支付体系,并与银行间支付系统、银行卡支付系统、票据支付系统、网络支付清算系统、跨境人民币支付系统共同构成现代化支付清算网络;在证券结算与存管方面,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3家机构共同提供证券集中托管与结算服务;在中央对手方建设方面,我国场内、场外市场均已引入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在交易报告库建设方面,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被作为记录利率类、外汇类场外衍生品交易数据与股权类场外衍生品交易数据的报告库。此外,参考相关机构在金融风险防范中的系统重要性,证券交易所、“新三板”等均被纳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范围。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作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主要监管主体,主动开展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评估工作,共同维护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营。

在相关制度建设方面,配套的法律法规与会计准则等为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金融法律建设方面,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有关司法解释等共同构成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引导金融市场硬件基础设施规范运行;在会计标准建设方面,积极对接国际通用标准,大力完善政企会计准则,努力推进会计信息化建设;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征信系统覆盖范围不断扩大,金融信用基础信息数据库接入主体日益增多,小微企业信用档案相继完善,农村信用体系逐步构建,社会信用环境得到极大改善;在反洗钱工作方面,相关部门积极开展反洗钱互评估工作,加大执法力度,打击犯罪行为,深化国际合作,让非法融资行为无处遁形;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有序开展普惠金融,稳步推进监管评估,主动强化消费者知识教育,从实际出发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还要看到,当前,我国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短板。一是在金融监管方面,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水平还有待提高,监管标准不够一致,监管层次不够明确,不利于金融基础设施向集中统一、安全有效、先进开放的方向发展;金融监管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的界限尚不清晰;跨境监管尚需完善,随着跨境资本业务的相继开通,配套监管框架建设亦需提上日程。二是在法律法规方面,还缺乏具有统领性、基础性作用的专门法律。我国有关金融基础设施的法律条款相对分散、模糊,且以行政规范为主,缺少清晰、可执行的专门性法律基础,同时,金融法律的执行机制尚不健全,金融法规的效力有待提高。三是在机构运行方面,非公司制金融基础设施组织形式与市场化建设不相适应,金融机构分散的现状与集中统一发展的目标不相适应,金融基础设施供给数量及质量与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进程不相适应等。

推动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着力点

我国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仍任重道远,需多方发力、多管齐下。

第一,加强统筹监管,形成部门协调。“一委一行两会”应充分发挥统领全局作用,对金融基础设施准入、治理、运营、风控、监管等进行顶层设计。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负责统筹金融监管改革,协调职能分工,强化宏观审慎与监管问责;中国人民银行在对部分金融基础设施实施直接监管的同时,还应安排落实各部门监管工作,划定明确监管范围,推动形成合作统一、分工明确的金融管理体系;中国证監会和中国银保监会承担对金融基础设施的微观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职能;地方金融管理局应主动做好对地方金融基础设施的监管工作,维护当地金融稳定。各个部门通过协调配合,形成“全国一盘棋”,共筑金融风险“安全网”。

第二,加快专门立法,完善法律环境。金融基础设施应当具有稳健、清晰、透明并可执行的法律基础。因此,一是要制定规范金融基础设施行为的综合性法律,对市场准入、治理运营作出全面规范;二是针对具体金融基础设施制定专门行为规章,细化监管分类;三是进一步促进金融信息标准化立法,明确信息采集范围、形式、口径,疏通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信息互换渠道,加强对金融信息的司法保护;四是加强金融基础设施跨境监管立法供给,把握国际金融监管主导权,谨防外部风险。

第三,加速机构改革,促进市场整合。为适应现代化金融市场建设要求,应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尤其是非公司制机构的改制转型。目前,我国四大期货交易所中的金融期货交易所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均依公司制设立,是金融基础设施体制改革的有益尝试。对债券市场,亦应当立法统一债券市场登记结算、托管标准,不断改进债券市场基础设施股权结构,适时推进债券市场监管整合、业务整合。

第四,加大设施供给,强化金融创新。从理论上讲,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位于金融服务体系的“后台”,发挥着重要的底层服务功能,本身类似公共物品,供给数量较为有限。在加大金融基础设施供给的同时,通过非排他性、非竞争性使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所连接的机构数量日益增多,市场资源得以集聚,从而产生规模效应,市场成本随之降低,运行效率适时提高。为此,需加强金融创新。一方面,金融创新是现代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助推器”,可以助力金融机构增速提效。若将金融基础设施视作金融服务体系的“基”与“台”,那么科技手段则可被视作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梁”与“柱”。现代金融基础设施硬件搭建在庞大、迅捷的计算机网络之上,随着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手段的蓬勃发展,实现“金融+科技”的完美契合将是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必然选择。另一方面,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是金融创新产品市场的重要基础,可以保障金融市场安全稳健。未来可考虑明确金融创新领域具体监管的归属,成立自律性行业协会,出台政策法规合理引导市场发展方向,构建“硬性”基础设施支撑,完善行业信息统计制度,有效规避风险,让金融创新成为实体经济发展的“动力源”。

作者:何德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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