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进程管理论文

2022-04-1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在实践法治社会建设重大历史进程中,实现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毫无疑问是其中重要的、最基础的环节。本文重在研究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推进过程是如何实现于重构与回归之间进程中,探索法治化重构与回归的核心内容、实践方向及其联动关系,思考基层治理法治化回归乡村社会进程的途径研究以及如何最终孕育法治精神于乡村社会的问题。今天小编给大家找来了《法治社会进程管理论文 (精选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治社会进程管理论文 篇1:

浅析新形势下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发展问题

摘要:在我国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进程中,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己经成为了必然趋势,其也是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趋势,更是推动高等学校协调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趋势。新的形势下,高等学校学生的管理工作出现的诸多新特点、新问题,本文就新形势下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发展问题进行了研究与分析。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发展问题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法治国家建设的新形势下,实现高等教育领域学生管理工作的法治化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的实现是基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而最终实现的。但新形势下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学生管理者法治意识不强

随着中国法治进程不断发展,高校作为社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不断适应新形势中要逐渐改变原来的管理模式。目前,高校管理人员察觉到了法治化将是高校管理的发展趋势。随着学生法律观念的不断增强,发生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的司法诉讼案件也呈现出了持续上升的变化趋势。高校管理中出现的诉讼案件也引起了社会对高校教育的关注,这一方面体现出了我国推行的法治社会和法治中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彰显了高校管理过程中,学生的权利意识和法治理念在不断地深入;另一方面,则体现出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国的法治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我国高校依旧是注重学生的学业,但是管理方面却一直被疏忽,管理人员还是倾向于用传统的管理模式,处理学生工作问题,例如:规章制度和权威,缺乏法律观念和意识。在学生管理工作方式方法上更是重“人治”轻“法治”。在长期实践中,以“罚”代管,以“罚”代教的现状严重。在校规校纪的制定层面,也都是到处写满了“严禁”和“不准”及“不得”等明显行政命令性的强制性标识用语,很难看出学校选择了人性化的管理模式。在真正行使管理职能时的鲜明特点是重视义务和轻视权利;对于学生应该履行或者应该尽到义务要求非常严苛,并严格限制学生在校期间应该享受到的权益。尤其是当学校做出直接能够决定学生自身的前途和命运的决定时,例如: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在我国由于这些决定使得不少的悲剧也因此而不断发生。

新形势下,伴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脚步的加快和建设法治社会程度的不断加深,虽然“人治”管理理念观念丧失了发展根基,但是这种观念根深蒂固,短时间之内不可能完全声匿迹,这就导致了目前学校的管理仍然是依靠行政命令方式。这种管理方式中学校和管理者处于强势地位,而学生相对处于弱势地位,这就容易引起侵犯学生权利事件的发生,而且更重要的是学校及管理者的法治精神缺位问题也会像“流感”一样传染给学生。正所谓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高校以及管理者法治精神的缺位现状带给还未曾正真走入社会的大学生们的该是种什么样的精神和价值理念呢?

二、高校缺乏权利救济途径

高校管理制度有关大学生权利义务的规定不规范,且学生权利得不到真正的保障。虽然教育法律法规对高校大学生在校期间应尽的义务做出了一些规定,然而却不完备详细,基本上很难按照合理的流程操作,仅仅只是一些原则性的指导意见。根据法律对权利和义务的两者关系的界定,权利是第一性的,而义务则是第二性的,设定义务的期初目标就是为了保障权利的顺利实现。但是在实际中,普遍的情况则是把学校的权力摆放的位置要高于学生的权利,这就致使权利和义务不能够做到对等和平衡。想要构建和谐的校园气氛,首先需要做的就是要调整好学校权力和学生权利两者之间的关系,在“从严管理”理念中,学校管理人员只是在用各种规章制度来约束学生。很长时间以来,高校学生制定管理制度的目的只是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只是考虑到了学校的需要,而没有顾及到学生的正当权益,在此种情况下就很难做的高校管理的法治化。

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中缺乏正当管理程序规范和法律救济途径方面的设置。正义不仅仅要能实现,而且要以人们能够看到的方式实现,这才是真正的“正义”。根据高校学生管理的现状分析出,由于受到传统“重实体,轻程序”的教育理念,导致了缺乏对程序的重视,这就使得至今在程序正当方面都做的不到位。管理人员轻视了从程序上保障学生权利的重要性,这自然使得对于有自治权的高校,学生的实体性权利也很难得到有效的维护。与此同时,对于在管理实践中,出现侵犯学生权利的情况,一般的解决方式是申诉和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然而制度方面不够完善,使得申诉和行政复议的效果不是很明显。从目前我国高校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对于保障学生权利的救济制度并不明确。所以,学生就更加倾向于利用行政诉讼来解决问题。然而由于在受案范围上有时候会存在一些争议,这就使得大量案件很难及时得到司法救济。

三、学生管理未能真正体现以人为本

目前,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的形势己是众望所趋,然而在实践中我们的高校学生管理模式依旧承袭于金字塔管理方式,还停留在采用领导式管理方法的阶段。很多高校学生工作管理人员的管理理念受制于集权式领导和传统的教育观念,更加倾向于利于自己手中的权力和自身权威以及之前经验来解决学生工作中的问题。就其具体的管理方法而论,主要有两大弊端:(1)目前我国的高校学生管理习惯于灌输方式,喜欢说教。但是灌输并不是在向学生传授道德,如果用灌输和说教的方式把学校规章制度强行施加于逐渐成熟的高校大学生,不仅不利于其身心健康,反而会给学生道德和智慧的发展带来不良影响。(2)高校学生管理倾向于运用“以堵为主”的管理方法。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由于惩罚能够立竿见影,所以“以堵为主”的管理方法备受推崇。但是这种机械枯燥的管理方法扼杀了学生天性,忽略了给学生带来的不良后果,因此无法继续适应新形势。由于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方法与时代发展脱节,尤其是习惯于采用行政化的管理方式,因而很难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导致学生很难适应当前的环境,更为重要的是阻碍了学生管理工作实现法治化的顺利实现。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和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的提高,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产生了本质性的变化;学生己经由原来的学校教育管理的相对人,变成了享有合法权利的法律主体。在教育管理的理念方面,由于学校与学生的关系的转变实际还一直未被高校及其管理者所接受或认可,现实中还存在着因管理者自身法治理念不强,管理服务意识淡薄等问题,其该问题的实质就在于未能真正做到当前教育环境下高校学生管理“以人为本”教育模式的转变。许多通过调查结果表明:在校大学生很难感受到学校的存在,他们与自己的辅导员见面机会少,自然就很难在生活中帮到学生。此外,在制度层面也存在未能“以人为本”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管理制度、行为规则中存在大量的命令性语言及禁止性语言,未能考虑或保障学生的合法和合理权利。这也是非常客观地体现高校学生管理未能真正做到“以人为本”的现状。

四、结语

伴随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前行,高校传统的学生管理工作理念、模式都己不能适应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同时我们也注意到,高校毕竟只是社会大系统中的一个部分的这一客观实际,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的发展受社会法治整体状况及水平的制约和影响。只有在法治化理念的指导下,积极探索和创新,提出应对之策,才能使得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适应形势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J],中国检察官,2014(4)

[2]钟秉林,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工作要研究新问题.应对新挑战[J],中国高等教育,2013

[3]邹芳芳,论依法治校背景下民辦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12

[4]卢杰,现代法治化管理理念下高校管理的新思路[J],哲学社会科学,2012

[5]马建华、何玉杰,高校学生管理规范的法律审视[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6]刘晓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治化问题研究[[D],东北大学,2008

作者:沈飞

法治社会进程管理论文 篇2:

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重构与回归问题研究

摘要:在实践法治社会建设重大历史进程中,实现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毫无疑问是其中重要的、最基础的环节。本文重在研究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推进过程是如何实现于重构与回归之间进程中,探索法治化重构与回归的核心内容、实践方向及其联动关系,思考基层治理法治化回归乡村社会进程的途径研究以及如何最终孕育法治精神于乡村社会的问题。在走向治理现代化的道路上,研究和思考关乎中国绝大部分人口群体的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重构与回归问题具有极为重要的基础性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意义。

关键词: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重构与回归;法治社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这一重要论述表明国家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把基层治理法治化这一基础性环节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从过去的“忽视地带”到成为现在的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环节。我国已经进入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制度建设和实践落实新的阶段,并且是一种加速发展状态和过程,而不再是一个愿景和口号。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实践回答了我们要构建什么样的乡村基层治理结构、培育什么样的新型农民、体现什么样的法治精神等重大问题。

一、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性环节

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进入转型期,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以及社会经济转型的深入推进,我国农村社会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农村市场经济与和各类经济组织新生力量的发展和崛起,农村社会结构的加速转型,农民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的变革式的发展,农民利益诉求多元化,城乡发展加速融合。这些变化不只是单单表现在显现的经济与社会层面,微观层面如法治化理念的变化也在悄然进行,给乡村基层治理工作带来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农村组织形式更加多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量涌现。如何有效做好引领和协调新型农民合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等工作。二是农村人口流动更加频繁。如何做好流动人口特别是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三是农村服务对象更加复杂。如何为留守农村的妇女、儿童、老人以及弱势群体提供更好地服务,满足他们的基本需要和扶贫帮助。四是农村治理更加复杂,不确定因素增加。部分村由于土地林地纠纷、房屋拆迁等引发的社会矛盾增多,有的地方家族势力、利益团体干扰村务等。如何保持农村和谐稳定,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进乡村基层治理现代化与法治化进程,对农村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见,基层治理法治化工作的开展在广大农村有着最为丰富的生产、生活实践,与之相关联的乡村基层治理责任也最为繁重,对社会问题的反映也最直接、最生动。而与此相对应的是,在实践法治社会这一历史进程中,农村是短板、农民是难点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法治社会建设从上到下仍然存在着依次递减的现象。因此实现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毫无疑问是实现法治社会建设最基础、最生动的环节。

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环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解决基层治理法治化进程中短板与难点问题重在农民与农村。构建法治社会是一项极具复杂性、深远性的体系,要完成这一体系,必然离不开乡村的法治架构。我国仍是以农民为主体的农业大国,广大农民道德文化素质和法律修养相对較低,现实的大环境与来自小农意识的心理的巨大惯性,决定了乡村法治建设是一个不断排除错误的、落后的、模糊的法治思想影响的艰难长期的过程;(2)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是发展乡村市场经济的有效保障。乡村市场化的兴起和发展必然要有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公平的规则作为基本保障,村民作为农村市场经济的新型主体以及所产生的市场经济、法律行为等等都需要乡村基层法治化为主体及行为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3)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是推进乡村民主实践的坚实根基。乡村社会所有政治活动要以遵守宪法和法律为首要要务,在依法治国的框架内开展村民自治为基础的基层民主政治活动;(4)营造法治大环境与民主氛围是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在现有条件下,农民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生活习惯等不可避免产生一些变化,有些变化可能是颠覆性的,表现在农民对维护自身利益迫切性以及愿望和需求诉求性,各种利益矛盾相互交织、冲突、调整。乡村治理所依赖的法治大环境与民主氛围的构建则依赖于法律被农民所遵从,也就是说习惯了的法才能为农民所接受。能够成为习惯的东西必然拥有民主的根基,而习惯的氛围则是法治精神生成和保持旺盛生命力的食粮。

二、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实现于重构与回归之间的进程中

法治化不能是法律条文自上而下的灌输,而是要在往返于习惯和法律之间孕育法治精神的行程中实现,这一行程的实质即是法治化重构与回归之间的进程。我们应当思考乡村治理法治化的推进过程是如何实现于重构与回归的进程中,是如何最终孕育法治精神于乡村社会,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三点来展开回答。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的进程首先是要回答为什么要重构,如何重构的问题,重构的内容是哪些。“三农”工作的外部环境和基层治理自身内部发生的深刻变化与有关农村基层的法律制度相对滞后性决定了基层法治化进程中重构的必要性。乡村治理法治化重构是乡村社会逐步迈向法治化社会的过程,是新时代乡村法治社会形成的重要标志。在这一历史进程中,法治化制度建设是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重构的最主要的内容,也是乡村治基层理法治化重构的实践需要,其中完善乡村法律法规体系与内容是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重构的最为核心的内容。

其二是要回答为什么要回归,如何回归的问题,回归的方向在哪里。转型期乡村社会的复杂性与特殊性决定了法治化进程中回归的必要性。相比较于城市法治化进程而言,乡村基层治理的内容最为基础、更接地气,回归性也正是乡村基层治理不同于城市法治化的内容所在。法治化回归的过程也并非简单的回到原点,而是一种升华,我们应当对这一回归进程中的困难有充分的估计。如何在乡村社会真正将法治精神及其内容深入人心是法治化回归过程努力的方向,回归过程最终使命在于洗练出既符合法治化精神和标准又契合乡村实际的法治化制度体系。

其三是要回答重构与回归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也只有厘清它们之间关系问题,才能真正理解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实现于重构与回归之间的进程中,在乡村治基层治理法治化的进程中,重构的过程与回归的过程并不是没有交集的两条平行线,它们之间是紧密的联动关系,时有冲突,但更多的是融合。重构的过程重在法治化的实践,但它并不是一个完整的进程,更重要的进程在于法治化重构的过程还需要回归到乡村基层治理的实践中去检验和融合。因为法治化的权威性、有效性和稳定性是建立在农民对它的广泛认同基础与检视上,法治化的内容特点也要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与本土资源去理解,因此法治化的进程必须最终通过不断实践终至完善。也就是说,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复杂性和关键点可能不在法律制度设计的本身,而是在具体运行的过程中。重构与回归的过程也不可能一次成形,而是一种螺旋式上升的状态,需要实践与理论不断地反思、成长。总之,重构与回归的过程是乡村治理法治化最终达成的过程。

三、基层治理法治化制度建设的完善是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重构的核心内容

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重构实践的主要内容在于基层法治化制度建设的完善,至少可以归结为完善乡村基层治理体制和完善乡村法律法规体系与内容两个环节。其中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乡村治理法治化互为因果,着力完善乡村基层治理体制是乡村依法治理的基础,也就是说完善乡村治理体制是乡村治理法治化重构基础环节。关于完善乡村基层治理体制的论述,理论界已有很多成果,笔者在此论文中,仅就完善乡村乡村法律法规体系与内容加以探讨。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Ⅲ。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与应用效果这个关键。应当看到法律法规的日趋完善,为乡村基层治理提供了具体有效的制度支持和保障,基层治理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使农民的法治理念日益增强,乡村社会的政治民主化水平得到了明显提升,乡村治理的整体运作也逐步向制度化方向发展,乡村社会的政治秩序也得到了有效维护。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法律服务农村社会的进程中,也确实存在现行法律与农民的生产生活存在着不吻合的地方,不合时宜的地方,相关法律制度在涉及一些具体问题方面的规定可操作性较差,如新形势下农村社会亟待解决的基本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问题供给不足问题、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问题、脱贫攻坚问题、基层治理问题、小官巨腐等问题。从更深层次来看,在乡土社会的心理和习惯方面有着深远的完善空间,这就需要我们通过反思与实践,调整完善乡村法律法规体系与内容,使得法律和乡村社会生活更加一致,真正起到一个保护社会生活、维护社会秩序,发挥乡村法律法规体系与内容机制应有的服务作用。

关于基层治理法治化制度建设的完善,笔者以以下两个方面试以探讨:(1)在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方面,应当适时修订《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其重点在于明确集体产权归属、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在扶贫攻坚开发方面,我们应当适时在各地出台的扶贫开发条例的基础上,制定关于农村扶贫攻坚工作的顶层设计,以立法形式来巩固与推进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精准考核,科学地优化配置各类扶贫资源,完善扶贫工作程序、明确扶贫责任与有效监督。全方位将扶贫攻坚工作制度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轨道进行调节和管理是未来扶贫攻坚立法工作的重要方向;(2)在乡村基层治理的深入发展方面,以代表村级治理法律《村委会组织法》为例,《村委会组织法》从试行到正式颁布实施总共经历了10多年的时间,各级地方立法在这一过程中也不断完善和丰富,如今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行之有效的村级治理的法规体系,为村级治理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但是《村委会组织法》也存在着对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较弱,在符合乡土社会的心理和习惯方面还有待多方面改进。例如《村委会组织法》几乎没有任何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只是笼统地规定了一些义务性规范,而没有相应规定违反义务性规范行为的法律后果,在各地制定的实施办法中也没有关于司法救济措施的规定。再如《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有关事项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实行村务公开等等。由于对违法违规行为没有规定明确的法律后果,从而导致了“违法难究”,使村民和村民委员会的权利被虚置,《村委会组织法》成了操作性和约束性弱的“软法”,这些都应当得到完善和具体化。总之,完善有关乡村基层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与内容能够为农民的行为提供明确的方向,利于乡村基层组织权利运行和权力规范,对培养农民的法律信仰和民主习惯,建设法治社会是极其必要的。

四、基层治理法治化回归乡村社会进程的途径研究

我们在实践乡村治理法治化重构进程中,应当更加重视法治化中的回归进程,这样才是一个完整的过程。而法治化回归乡村社会的途径研究的重心理应是以农民及其农村社会为研究主体,思考法治如何融入乡土社会。这样的研究与思考不仅仅是理念层面上的,更是基层法治化回归进程的行动指南,有着实实在在的内容。我们在重视法治化进程中制度建设顶层设计的基础面同时,应当更加注重顶层设计的背后的理念更新与本土资源。

(一)村民法治理念的更新是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回歸乡村社会进程的先行环节

农民法治理念更新是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回归乡村社会进程的先行环节,也就是说法治理念的真正深入人心是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回归进程的前提条件。法治理念更新的主要内容就是要提升农民的法律素养并且自觉信仰法律。之所以把农民法治理念更新是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回归乡村社会进程的先行环节,就是因为如果不在思想和行为方式解决理念这个问题就根本谈不上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实践。作为乡村治理法治化重构的前提条件,法治理念的更新为法治化建设的打下扎根于民的思想基础,并且指明了法治社会建设努力的方向。

村民法治理念更新的首要任务一是在于提升农民的法律素养,其实质内容就是培育农民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一种理性思考与行为方式,这种思考方式首先是以法治理念为基础,具体到个人,就是我们的村民在处理问题是不是能遵照法律规则和公平正义等法治精神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然后对具体事务采取的一种行为选择。二是在于培育广大村民自觉信仰法律,其实质内容让法治真正融人乡土社会,与本土土壤结合的更加紧密,建构和回归乡村法治文化。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是让法治成为全民的信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不能只是纸上的条文,而要写在公民心中,使法律成为一种全民信仰。法律只有被信仰,成为坚定的信念,才能内化为人们的行为准则。也就是说,在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进程中,只有广大村民真正自觉信仰法治,法律才能被更好地加以实施,否则再好的法律也只能是空中楼阁。而现在的乡村,村民通过非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市场交易中出现的公平诚信缺失,村民信访不信法等现象时有发生,村民在内心中普遍抱有权大于法、法不治众、法外开恩等错误观念,出现这些现象与观念,究其原因就在于农民自身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缺失而产生对法律公正的不信任感,从深层次来分析,则是由于乡村基层治理缺陷导致的农民行为缺乏引导和约束。要解决这一问题还得靠推进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从培育农民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人手,让群众生活在法治氛围中,在乡村社会树立“法治的信仰”,尊重法律权威,坚守公平正义,培养权利意识与责任意识,确立以法治为基础的生产、生活方式,使人们认识到法律不仅仅是全体农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维护广大村民的有力武器。当然在提升村民的法律素养、培育法律信仰的同时我们不要忽视了乡村基层治理管理层这个主体。在全面推进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的过程中,引领作用发挥的关键是打造一支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忠诚于宪法与法律的精英管理队伍。关于这一点,已有很多学者多有论述,这里不再论述。

(二)村规民约的实践理应成为乡村治理法治化回归进程中的重要途径

关于法治化回归乡村社会的途径研究就必然要谈到回归的方向以及如何回归的问题,应当特别重视法治化回归进程中不断变化、形成的村规民约。而村规民约的形成就在于乡村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发展变化的惯例、习惯、道德、风俗文化等非正式的制度。笔者以为村规民约的实践理应成为乡村治理法治化回归进程中的重要途径,即重视并发挥村规民约在乡村基层治理中的应有的作用,为广大村民提供一个可以自主决定乡村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事务的平台,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使村民成为良好乡村社会秩序的实践者,有效解决法律法规未到之处无法可依的难题。同时,基层政府作为基层治理的重要主体,要在村规民约制定上把握好大方向,使之基于法理辨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避免了把推行村规民约的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无需采取简单地、条文式的自上而下的灌输或是强制力的推行方式,而是把它真正演变成为村民的思想上乃至自觉行动上的一种需要。具体到农村基层制度规矩的制定与实施,需要满足村民基本需求的最大公约数,这才是村规民约制定的最终方向。作为村民共同认可的的一种行为规范,村规民约体现的不仅仅是传承良好的习惯与历史传统,也是村民法治理念更新的最好方式。这种创造性的意义在于通过村规民约这一载体,增强了村民遵法守法的意识,更重要的是形成普通老百姓和村组干部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良序和更加理性的生活习惯。村规民约的实践正是基层群众在法治理念的更新上做出努力的回应,同时也为法治化进程中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提供了底层思路,这也是乡村治理法治化回归实践的纵深发展方向之一。总而言之,村规民约的实践理应真正成为破解乡村社会治理难题、培育农民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使法治真正融入乡土社会一把金钥匙。

作者:陆宏

法治社会进程管理论文 篇3:

法治在我国社会管理格局中的角色定位

摘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又是实现社会文明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由之路。我国在推进社会管理的进程中,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法治在我国社会管理格局中的角色定位,唯有始终将社会管理从法治的维度来推进实施,才能真正实现最佳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效益,才能确保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关键词:法治;社会管理一、法治视域下的社会管理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从法治的维度来看,社会管理的“善治”,指的是根据当今法律条文的规定,经过法治的订立法律条文的过程、行使政府公权力的过程和司法这三大块的运行,使我国的公权力变得更加正规、秩序井然。我国人民的生命安全与财产完整得到保障,公权力的执行者和被执行者之间的活动变得可控和规范,从而实现法治秩序和社会形态朝着更加美好的方向发展。

社会管理是人类社会必不可少的一项社会活动,也是政府担负的基本职能所在。社会管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社会管理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管理作为政府职能,指的是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社会政策、法律、规章、制度等等,规范引导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健全社会结构,调整利益关系,回应社会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自然协调发展的一系列活动。[1]而广义的社会管理不限于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它还“包括其他主体以及社会自身的管理,即以政府为主导的包括其他社会组织和公众在内的社会管理主体,在法律法规、政策框架内,通过各种方式对社会领域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过程。”[2]

二、法治与社会管理相互依存

法治管理与社会管理之间相互关联、相互补充而又相互独立并存。法制发展和完善的决定性因素是社会环境的肥沃土壤,土壤条件必须优越。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社会管理的最终成效如何,还得依靠法治,法治是其强大的战斗堡垒。

(一)法治必须有良好的社会管理环境作为前提条件。法治的建设围绕社会管理展开,它以社会管理为中心,法治的成功离不开社会管理。如果社会不稳定,法治建设也就将成为“空中楼阁”,没有了存在的土壤。要想解决我们国家法治进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使我们国家的法治目标顺利实现。仍然要缔造和维护一个良好的社会管理氛围,和一块有利于法治生存的社会环境土壤。

否则,我国法治整个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将会出现各类问题,法治将会受阻,而之前在法治建设中的努力也将化为泡影,形同虚设。简而言之,丧失社会的良好管理,即使有再完美的法治改革方案、策划都无法有步骤、有计划地实现。

(二)要想让社会管理顺利实施、有序进行,法治将是不二选择,也是必经之路。从微观层面来讲,法治和社会管理相互依存、互为补充、互为条件又相互独立存在,离开了哪一方都不能够很好的运行,没有了法治建设,社会管理就没有了落脚点、没有了基石。同样的道理,没有了社会管理,法治也就没有建设胡必要性了。所以,法治建设本身的状态将成为目前影响社会管理成效的重要成份。

一方面,常态的法治建设有利于社会管理。常态、良好的法治,对社会管理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民间实情的展现、百姓智慧的汇聚等,可以通过法制建设中的立法环节进行聚集。社会管理可以通过法律执行的方式来进行,执法可以规范社会的不当行为,使社会财富的分配在法治的阳光下进行。而百姓的不满便可以通过司法进行很好的引导。这样,国家与社会、官与民、民与民之间的矛盾,便可以通过法治建设胡各个环节得到良好胡解决,而依据的标准便是法治。

另一方面,破坏法治是导致社会管理失灵的重要原因。法治的践踏将严重威胁社会稳定,给人民带来灾难性的后果,破坏和践踏法治,势必导致“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社会动荡,社会主义事业的推进也将受到严重阻碍,因此,我们应该引起高度重视。然而,当法治建设自身出了问题,诸如司法不公、执法犯法等,在相关领域将会直接引发大众群体的不满。这正是守法者不依照法律办事、执法人员又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当出现相关违法行为又不按照法律规定追究责任等一系列破坏法治的活动。这样一来,法律的公正、公平、平等、神圣性将不复存在,恶劣的事件得不到法律的严惩,正义的事件又得不到法律的维护。这样一来,社会的稳定终将遭到破坏,社会管理将不复存在,法治将形同虚设,在社会中中不能起到扬善惩恶的作用,社会处于不稳定状态将在所难免。

三、正确认识法治在当前社会管理中的角色定位

(一)社会管理必须建立在一定权威的基础之上。任何一个社会要实现治理与秩序就必须有权威。关于法治的含义,即依法治理,意味着宪法和法律在一国的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地位,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处于法律的调控之下,不存在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订得良好的法律。”[3]在当代社会随着政府职能的不断扩张,法治更加注重对行政权力的控制,目标在于将行政权力控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以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如哈耶克指出:“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4]基于上述理解,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法治是国家公权力在相关制度下的使用,而法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即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二)法治社会的法律权威。所谓法律权威是由于法律制度符合公平正义和人类理性,而使社会民众对它产生内心认同与服从,从而以共同的法律信仰和法治文化为桥梁促进整个社会的聚合和稳定。在当代社会,实践证明法律权威是发挥作用最广泛,最可靠的。法律权威由法治社会产生。而没有了法律权威,也就不存在法治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实际上就是一个不断树立法律权威、主要依靠法治实现社会管理的过程。

(三)法治只是实行社会管理的有效途径之一。任何一种社会管理手段都不是十全十美的。在推进社会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进程中,务必注重法律、道德、政策、宗教等多方面的良性互动与相得益彰。法律重在规范人们的外在行为和事后纠错,道德强调良心教化和事先预防;法律追求稳定与统一,政策讲究及时和灵活;宗教能帮助把外在的法律规则转化为社会成员的内心自觉。[5]

要想让当今社会的稳定继续保存并且更加繁荣昌盛,上面讲到的几种社会管理工具必须进行整合。固然,道德、政策、宗教等多方面的管理手段与社会控制,要想起到更大的作用,法律框架的底线是不能够逾越的。

(四)社会管理主要依附于法治。要全面清醒认识和正确衡量法治对社会管理的贡献大小,务必抛弃法治万能论和法治无用论两种观点。一方面,要看到法治的不足之处,法治是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和环境下才能更好的发挥作用,不是社会管理中的任何问题法治都可以很好的解决。法治建设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特定的时代产生特定的法治,正所谓乱世用严刑就是这个道理。而法治的建设过程也充满着艰辛,需要一代又一代的人民共同作出贡献。

而法治的无用论,则认为法治在社会管理中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甚至认为法治只是一纸空文、是摆设,其靓丽的外表下并不起任何作用。认为中国封建传统思想把法律作为“帝王之术”,从根本上无法步入法治的道路,自然就把依法治国当成是无根之树的错误想法,没有看到法治在维护社会稳定的道路上所起到的重大作用,主观的判断法律在推进社会管理过程中无足轻重。

历史的经验告诉青年,我们必须坚信,在党的正确领导和全国人们的坚决拥护下,在坚持依法治国理念不动摇的基础上,必将攻坚克难、克服重重困难和难关,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终将建成。法治将成为一把利剑,斩断各种社会矛盾,实现我国社会的文明、和谐、安定、团结等。

参考文献:

[1][美]詹姆斯·S·科尔曼: 社会理论的基础(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2]李培林: 创新社会管理是我国改革的新任务[N],人民日报,2011-02-18 。

[3]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9。

[4]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M].王明毅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73-74

[5][美]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作者:蔡运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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