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海法律制度分析论文

2022-04-1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国际法教材中在使用“内水”等概念时存在着混乱或混淆现象。这可能直接影响学生对相关知识的理解和掌握,也可能会导致操作上的偏差而引起纠纷。本文在对几本主要教材中“内水”等相关概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避免以上现象的措施和解决办法。今天小编为大家推荐《领海法律制度分析论文 (精选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领海法律制度分析论文 篇1:

《领海及毗连区法》的发布及对南海权益的维护

摘要:中国政府为了有效地行使对领海及毗连区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根据国际实践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于20世纪90年代公布了《领海及毗连区法》。它对于保障我国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保证国防安全,制止外国掠夺中国海洋资源等违法行为提供了国内法的有力支持。

关键词:领海及毗连区;海洋权益;中国政府

收稿日期:2009-12-04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地缘政治与南海争端”项目编号:(08CGJ004)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王静(1973-),女,吉林通化人,黑龙江大学历史文化旅游学院讲师,黑龙江大学哲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边疆史地;张明亮(1970-),男,河南洛阳人,暨南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中国边疆史地;郑泽民(1971-),男,湖南衡山人,中国南海研究院副研究员,博士,研究方向:中国南海疆域问题。

1992年2月颁布的《领海及毗连区法》,是中国政府根据公约制定的国内第一部海洋立法,是公约在中国国内法中的具体体现。它规定了中国海洋基本制度,是维护南海海洋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也是进一步建设南海海疆秩序的涉外法律)。[1](P.182)

一、《领海及毗连区法》发布的历史背景

第一,现有法规的不完善,造成了中国海上维权诸多困难。1958年9月《关于领海声明》是一个原则性声明,“主要是为了国家安全和国防的目的”[2](p.307),确立了中国领海的范围和基本制度,但未通过立法形式对领海内的法律制度做出全面规定,也未公布领海基点基线,这对执行法律和维护领海权益是不利的。此后,中国政府虽然相继制定了一些有关海洋方面的单行法律、法规,如《进出口船舶联合检查通则》(1961年)等,但缺乏必要的基本法律。

第二,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海洋法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有了很大变化,出现了新领域和新规范,如专属经济区制度、国际海底制度,而领海制度、大陆架制度有关内容也处于不断调整之中。南海周边国家趁机宣布实施了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干扰中国南海秩序,侵犯中国南海历史性所有权。如越南在1977年5月、柬埔寨于1978年1月、菲律宾在1978年6月、印度尼西亚在1980年3月、马来西亚在1980年4月、泰国在1980年5月,文莱在1982年先后发布了有关海域管辖制度或声明。在这一背景下,中国政府需要制定领海、毗连区法来保护本国的海洋权益。

第三,中国政府积极利用国际海洋法论坛,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起提出保护本国领海主权的主张,这为制定领海、毗连区制度奠定了基础。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中国代表坚决反对“超级大国力图对领海宽度强加硬性规定”[3](p.68),主张国际领海宽度是相关国家“在平等基础上共同商定”[4],不能以一方意志强加于另一方。中国政府认为沿海国有权根据自己国家的地理特点,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并照顾到邻国的正当利益以及国际航行的便利,合理地确定领海的宽度和范围。可见,为了维护海洋权益,顺应国际社会海洋法发展的趋势,中国制定国内相关法律是十分必要的。

二、对《领海及毗连区法》内容的分析

《领海及毗连区法》全面规划了中国领海及毗连区制度,是关于中国管辖海域的一部基本法律。《领海及毗连区法》重点突出了对领海的主权,以及对毗连区的管制权,这一制度对于捍卫南海诸岛海洋权益、建设海疆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1.关于陆地领土的表述和领海、毗连区的法律地位

关于中国陆地领土的表述,《领海及毗连区法》以立法形式再次重申和确认南海诸岛为中国固有领土,表明中国在领土问题立场上连续性,这为维护南海诸岛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关于领海范围的规定,《领海及毗连区法》根据本国缘海和西沙群岛的地理特征,决定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接组成,其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距离等于12海里的线。中国关于毗连区的宽度和有关法律制度,是完全遵循公约中有关规定的。其中毗连区宽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12海里。”[5](P.157-158)毗连区的宽度之所以从海岸,而不是从领海的外线算起,是因为各国在领海宽度的问题上没有取得一致意见。根据英国法学家布朗利的统计,截至1997年止,有53各国家宣布建立毗连区。[6](P.213)中国毗连区宽度为12海里,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24海里的线。

2.外国船舶通过中国领海时的义务

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中国领海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这是指外国潜水器无论是军用的还是非军用的,在通过中国领海时必须在水面上航行,并且要悬挂其所属国(国籍国)的旗帜,否则不得通过。外国船舶通过中国领海,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海洋秩序。此项义务包括两方面意义:一方面是外国船舶在通过领海时,必须遵守中国的各项法律和法规,包括本法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航行、安全、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环境保护和防止污染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另一方面是不得进行任何损害中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活动,即不得损害中国的政治稳定、海防安全和领海中的正常航行秩序。为维护航行安全和其他特殊需要,中国政府可以要求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使用指定的船道或者依照规定的分道通航制航行,外国船舶应遵守这项航行要求。

3.对外国船舶管理

对非军用船舶(包括商业性政府船舶)的管理。基于国家的属地管辖权,本法规定:中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和制止对领海的非无害通过。外国船舶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由中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此项规定意为中国有关主管当局有权采取任何必要措施防止外国船舶损害我国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非无害通过的发生。对已经实施了非无害通过的外国船舶,可采取停止其通过,令其离开领海等措施。对于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外国船舶,中国有关机关有权依照法律采取处理措施,如扣船、逮捕、审判和处罚等。

关于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作业的管辖。本法规定: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个人,在中国领海内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须经中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违反这一规定,非法进入中国领海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的,由中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此项规定的意义在于对中国领海中的科学研究和海洋作业等活动实行控制和管理,要求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个人在中国领海中进行科学研究,必须事先向中国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否则不得从事任何海洋科学研究或海洋作业。同时要求从事任何这樣活动的国际组织、外国组织或个人遵守中国的法律和法规。

三、《领海及毗连区法》公布对捍卫南海权益的意义

中国领海法律的上述规定,确定了领海之内海洋权益的内容,用国内法的形式明确地肯定了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水域归中国所有,初步实现了南海秩序化的目的,奠定了我国对外交涉的国内法基础。

1996年5月15日,中国政府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布了我国部分77个基点的领海基线,其中49个位于大陆沿海和海南岛周围,28个位于西沙群岛。大陆领海基线从山东高角至峻壁角,总长度为1734海里,平均每段长约36.3海里;基线长度从0.1海里到121.7海里。西沙群岛的基线是一条闭合线,总长度287.52海里,平均长约10.3海里,其中5段长度超过24海里,最长一段是连接中建岛和北礁的78.803海里。中国领海基线的确定是以地理条件为基础的,格林费尔德(Green Field)认为,中国破碎的海岸以及岛屿众多的地理特征说明中国有资格使用直线基线,而这似乎也符合“英挪渔业案”所体现的原则以及1982年的海洋法公约的规定。[7](P.72)

有关西沙群岛采用直线基线以划定领海基线的做法,成为国内外关注的焦点。理解中国此举应从历史和海洋法两个层面上进行分析,一是中国国内法对中国领海的范围、方式、宽度历来都有明确的规定,有其历史的延续性和法律的连贯性,无论是1958年的《关于领海的声明》,还是1992年的《领海及毗连区法》都是如此,“沿海国有权根据自己国家的地理特点,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并照顾到邻国的正当利益以及国际航行的便利,合理地确定领海的宽度和范围,予以公布”[8](P.172)这是我国捍卫海洋权益的必要之举;二是此项法律有重要的历史根据,即西沙群岛等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这些内容既为国内外学者专家广为论证,也为国际社会广泛承认。[9](P.133-135)在国际社会上,基于历史原因而形成的历史性水域,国家主权能及于此空间,这为国际海洋法所尊重。同时,中国政府也指出,“确定一个国际上合理的领海最大限度范围问题,应当由世界各国在平等的基础上共同商定”[10]。这表明中国在坚持海洋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解决西沙、南沙群岛领海与毗连区划界的实质性的灵活态度。

参考文献

[1]曾令良、余敏友.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Yann-huei Song.Maritime Legislation of Mainland China and Taiwan: Development, Comparison, Implications and potential Challenges for the United States[J]. Ocean 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 Law, 31, 2002.

[3]中國代表团出席联合国有关会议文件集[C](1975年1月至6月).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76.

[4]中国代表团团长柴树藩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的发言[N].人民日报,1974-07-3(5).

[5]吴士存.南海问题文献汇编[C],海口:海南出版社,2001.

[6][英]伊恩•布朗利.国际公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7]Jeanette Green Field.China’s Practice in the Law of the Sea[M]. Clarendon Press ,1992.

[8]郭渊.南海地缘政治研究[M].哈尔滨: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07.

[9]郭渊.晚清政府的海洋主张与对南海权益的维护[J].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7(3).

[10]中国代表团团长柴树藩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的发言[N].人民日报,1974-07-3(1、3).

[责任编辑:杜红艳]

作者:王 静 张明亮 郑泽民

领海法律制度分析论文 篇2:

对《国际法》教材中“内水”等概念的辨析和修改建议

摘要: 国际法教材中在使用“内水”等概念时存在着混乱或混淆现象。这可能直接影响学生对相关知识的理解和掌握,也可能会导致操作上的偏差而引起纠纷。本文在对几本主要教材中“内水”等相关概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避免以上现象的措施和解决办法。

关键词: “内水”;辨析;措施;办法;建议

一、对不同版本教材中“内水”概念的辨析

笔者在从事国际法教学的过程中发现,目前国内高等教育法学教材《国际法》的多个版本中,对于领水(territorial waters)、内水(internal waters)、内海(水),以及内陆水、内陆海(inland sea)等概念的表述存在着含义模糊、不相一致甚至互相矛盾的现象。仅以下列几本教材中对“内水”的定义为例:

1. 作为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的《国际法》(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2002年1月修订第2版,王献枢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以下简称中政大《国际法》教材),在 “国家领土”一章(见P108)中,讲述“领土的构成”时对于“领水”的说明如下: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国家的内水包括湖、内海、河流连同其河口、港口、运河以及有些海湾和海峡内的水域”。本章的第二节标题是“领陆和内陆水”,称“领陆范围内的一切水域包括河流、湖泊、内海等都是内陆水”。

该教材在“海洋法”一章的开头谈到海洋法的概念时指出:“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海洋法包括有关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等海域的法律地位及一系列法律制度。”(见P125)在“海洋法”一章的第二节(见P128)中,对“内水”又表述为“内水是指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包括一国的海港、内海湾、内海峡、河口以及其他直线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内水与国家陆地领土的法律地位相同。”

通过以上引述,我们可以看出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两章中所提到的“内水”概念,其外延不相一致:前一章的“内水”是指包括湖泊、河流以及海湾、港口等的“水域”,而后一章的“内水”仅指包括海港、海湾等的“海域”。也就是说,前一处的“内水”所指范围大,后一处的“内水”所指范围小。

第二,两章中提到的“内海”概念,其所指不一致:前一章的“内海”实际上是指“内陆海”,即咸水湖。后一章中出现了“内水”和“内海”两个概念相互混淆的现象。

2. 作为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的《国际法》(2000年版,邵津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联合出版)(以下简称北大《国际法》教材),对“领水”的定义:“领水是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和与陆地疆界邻连的一带海域,即内水和领海两大部分”(见P97)。这就是说,此处的“内水”是指“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而“领海”是指“与陆地疆界邻连的一带海域”。这显然与上述中政大《国际法》教材中两处对“内水”的表述都不相同。

3. 作为成人高等教育法学系列教材的《国际法》(2002年6月版,梁淑英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以下简称成教《国际法》教材),其中对“内水”的界定:“内水是指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它包括领海基线以内的海湾、海峡、海港以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也称内海水。” (见P135)此处的“内水”定义,与上述中政大《国际法》教材中的第二个定义比较,又有以下三点不同:一是“领海基线以内”与“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不同;二是“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与“直线基线与海岸之间”的不同;三是此处认定“内水”即为“内海水”。

4. 作为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的《现代国际法学》(2003年6月版,黄亚英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认为:“内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内水”指领海基线向与海岸线之间的那部分海域,即内海水;广义的“内水”除了内海水外还包括一国领陆范围以内的全部水域,即内陆水。此书中的定义考虑到了“内水”与“内海水”、“内陆水”的区别与联系,有其独到之处。但对于狭义的“内水”定义也有两点不清晰:第一,对什么是“海岸线”并没有说明, “海岸线”与“海岸”是否一致显然也值得商榷;第二,对海港、内海湾、内海峡等属于内海的区域没有做出特别说明。

以上现象,即对一个国家的领水、内水、内海水、内陆水以及领海等概念的定义不一致或相互矛盾,无疑会直接影响广大学生对相关问题的正确理解,也会进一步影响对领土法、海洋法的学习掌握;在实践中,可能会影响到对内水、领海的准确划分,从而导致领土或领水纠纷。近期中日对于东海“平湖”油田发生的争执就是例证。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此进行探讨并给出准确严谨的界定。

使用“内水”等概念出现的以上现象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不同版本教材中使用“内水”等概念的混乱;另一种是同一本教材中使用“内水”等概念出现的混淆。针对上述这两种情况,笔者提出以下避免措施和解决办法。

二、避免“内水”等概念混乱的措施

笔者认为为了避免不同版本的教材在使用“内水”、“内海”等概念时出现混乱,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 国际法教材不应以对基本概念的界定作为标新立异的手段

作为教材编写人员必须明确编写教材不同于著书立说,教材应当以科学性、规范性、准确性、稳妥性为主要特点。这些特点对于国际法教材尤其重要。不同版本的国际法教材,应当力求对主要用语或者基本概念采取一致或相同的表述,并力求以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作为定义的基本依据。编写教材特别是编写国际法教材没有必要在使用概念或者说在给概念下定义的问题上标新立异,更没有必要以“定义不同”作为掩饰原型思维痕迹的手段。

2. 对内水等概念的定义应当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依据

作为国际法教材在使用“内水”等相关概念的时候应当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提法作为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国家在各海洋空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全面、明确的规定,为建立合理公正的国际海洋新秩序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该公约第八条对于“内水”的规定是:“1、除第四部分另有规定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构成国家内水的一部分。2、如果按照第七条所规定的方法确定直线基线的效果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则在此种水域内应有本公约所规定的无害通过权。”

笔者认为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关“内水”概念的規定应当理解为狭义的“内水”,或者说是海洋法意义上的“内水”,是指“内海”或称“内海水”。

三、解决“内水”等概念混淆的办法

笔者认为为了避免在同一本教材中,使用“内水”等相关概念时出现混淆,应当按照概念间的属种关系首先进行划分,然后再逐层界定。

对相关概念的划分:就本文提到的具体问题来说,外延最大的属概念是“国家领土”。一国的国家领土(state territory)一般由领陆(land territory)、领水(territorial waters)、领空及底土四个部分组成。领水是个统称,包括内水(internal waters)和领海(territorial sea)两部分。

对相关概念的界定:

内水:一国的内水就是指国家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领土主权的水域。内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内水包括内陆水和内海水,狭义的内水或者说海洋法意义上的内水指代的是内海水或简称内海。内水的法律地位与领陆相同,完全处于国家主权管辖和控制之下。

内陆水:内陆水是指在一国领陆范围内的水域,主要包括河流、湖泊(又分成淡水湖和咸水湖两类,咸水湖又称为内陆海)、运河及水库等水体。

内海(水):是指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包括一国的海港、内海湾、内海峡、河口以及其他直线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

四、对中政大《国际法》教材中“内水”等问题的修改建议

中政大《国际法》教材在讨论“内陆水”这一问题时,直接说“内陆水”包括“河流”、“运河”、“湖泊和内海”三个部分,并称河流分为国内河流、界河、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按照教材的如此说法,读者可能会推论:内陆水包括河流,河流包括国内河流、界河以及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显然,据此推理得到的“界河、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属于内陆水”是一个错误的结论。为了避免引起误解,特提出以下两点修改建议:

(一)建议将“国家领土”一章的第二节的标题“领陆和内陆水”修改为“领陆和内水”。理由如下:其一,根据以上的划分和定义,可以看出内水(包括内陆水和内海水)与领陆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其二,符合教材作者的本意。教材在此引用《奥本海国际法》的原文说:“国内水包括国家的湖泊、运河、河流连同河口、港口以及有些海湾内的水域”。可见,教材此处所指“内陆水”,实为内水,即既包括内陆水,又包括了内海(水)。

(二)建议教材在讨论“内陆水”(即笔者建议修改后的内水)这一问题时,应首先说明以下三点:第一是内水包括内陆水和内海(水);第二是内陆水包括一国领陆范围内的河流、湖泊(淡水湖和内陆海)、运河、水库等水体,其主要部分受国内法的约束,属于国家主权的范围,不在此教材中论述;但对于有些特殊的河流、湖泊以及运河,因其地理位置的特殊性需作具体规定,因而适用国际法上特定的规范和制度。第三是内海水将在“海洋法”一章中予以阐述。

参考文献:

[1]曾令良,余敏友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

[2]黄瑶主编.国际法关键词.法律出版社,2004年7月.

作者:蒋冬梅 宁教铭

领海法律制度分析论文 篇3:

中国实施新海安法:外舰若擅闯中国领海,中国军方将严惩不贷

长久以来,中国都面临着“财富和危险来自海上”的困境,由于种种因素无法有效地管控本国海上权益。近些年来,随着中国在海洋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完善并实施,中国海洋维权能力正在迅速提升,中国有决心、有意志,也有能力捍卫本国主权。中国不是外舰想来就来、想走就走的地方,誰敢以身试法,必遭痛击!

一直以来,美国作为域外国家,无视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时常打着“航行自由”的幌子在南海炫耀武力、挑衅搅局,不断破坏地区国家维护南海和平稳定的努力,成为南海紧张局势的直接推手。解放军的屡次警告也被美国无视。在外界认为美军可能会一直这么“自由航行”下去,解放军也会一直继续警告,并进行军演强势回应下去时,中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安法)出台了,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海安法的实施,将构建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新体系,对提升海上安全保障能力、保障资源通道安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新海安法的出现也让外界直呼,中国真是不出手则已,一出手绝对直击要害。

我国正在从航运大国向航运强国迈进

海安法是我国海运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确立了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为中国在本国领海内进行执法和应急处置提供了法律依据。据新华社9月1日消息,本次修订是自1983年颁布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海安法共10章122条,新增8项法律制度,充实完善6项法律制度。重点从事前制度防范、事中事后加强监管、强化应急处置等方面完善制度设计,主要修订内容涉及优化海上交通条件、规范海上交通行为、严控行政许可事项、完善海上搜救机制等方面,并强化了责任追究,还从船舶登记、船舶检验、航行安全、船员保障、防治污染等方面全面、系统履行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海事公约义务。加大了对海上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强化了责任追究。

为贯彻实施新海安法,交通运输部已完成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等配套规章的修订,与该法同步施行。

自1983年颁布海安法以来的近40年间,海运业可以说是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局长曹德胜提供的几组数据:2020年,我国港口货物吞吐量是1978年改革开放初期的近52倍,登记船舶为2.3倍,净载重量为24.5倍;2020年,完成海洋货运量38亿吨、货物周转量近9万亿吨公里,沿海港口完成旅客吞吐量4300余万人。海运承担了我国90%以上的外贸货运量,我国正处于从航运大国向航运强国迈进的重要时期。

目前,我国海运需求位居世界首位,拥有位居世界第三的海上运输船队,是世界海运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伴随着对外贸易的迅猛发展,航行于我沿海水域的船舶数量越来越多,船舶交通流量急剧上升,各类船舶年均出入境内各类港口2500万艘次。我国的渤海湾、长江口、珠江口已成为世界上最繁忙的船舶通航水域。

海安法是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依据,确立了保障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货物适载以及航行安全高效的基本制度,在加强海上交通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类外籍船舶,进入我国领海前须报备

美国等西方国家经常在中国周边海空域侦察,进行各种情报搜集活动,早已不是秘密,而且近年来呈现出愈发嚣张的趋势。如果放任这种情况,不仅会给中国周边海域正常的船舶通行秩序造成巨大的干扰,还会威胁我国领土安全。

为了维护中国领海主权,有效管理进入中国领海的外国船只,我国海事局依据海安法,发布了有关外国籍船舶进入中国领海报告要求的公告,规定自9月份起,五类外国船只进入我国领海前应进行相应报告。

五类船舶分别如下:潜水器;核动力船舶;载运放射性物质的船舶;载运散装油类、液化气、化学物品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其他可能危及海上交通安全的船舶。据悉,报备内容有:船名及其水上通讯业务识别码;离港、抵港时间,以及当前位置;船载卫星电话号码;所载危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

根据规定,这些船舶一旦进入中国领海,其后续动态航程,都将处于中国海事机构的监控之下。由于当前国际航行的船舶普遍都装有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海事机构可以通过该系统了解船舶的状况。所以,正常的外国船舶,只要开启自动识别系统,仅需提交一次报告即可。而自动识别系统无法正常使用的船舶,则必须每两小时提交一次关于其在航速、航向等方面的具体信息。若对方拒绝按要求进行报告,擅自闯入中国领海,将会被视为严重挑衅,我国将采取驱逐或者更严厉的措施惩罚入侵者,绝不给其可乘之机。

之所以有此公告,就是因为这些年来,一些国外势力总是在寻找中国海上管理的漏洞,千方百计向中国领海渗透,给中国的海上主权维护带来了巨大挑战。

据报道,今年7月底,英国“伊丽莎白女王”号航母战斗群高调进入南海,随即低调离开南海;8月初德国“巴伐利亚”号巡航舰离开港口前往亚洲,并计划于稍晚些时间穿越南海;8月27日,澳大利亚海军的两艘军舰前往东南亚海域进行为期3个月的军事演习;法国暂时没有派遣军舰前往南海的计划,但表示2022年海军将参与澳大利亚在周边海域举行的联合军演,同澳大利亚在太平洋海域加强合作。而日本作为与中国距离最近的“准西方国家”,更是多次派遣军舰和飞机在东海海域试探和挑衅中国。

中国军事专家宋忠平表示,在过去的几年里,中国渔民时常捞到不明出处的外国无人间谍潜航器。这说明以美国为首的外部势力在海上围堵和封锁中国的野心,也在相当程度上促成了海安法的出台和施行。中国在海洋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动作,就是为了警告那些企图闯入我国领海的国家,中国不是想来就来、想走就走的地方,中国有决心、有意志,也有能力捍卫本国主权。

美国扬言“继续对抗”,澳军叫嚣“以身试法”

有趣的是,澳大利亚《金融评论报》在9月1日刊登了一篇独家报道,表示澳大利亚海军正在筹划行动试图继续维持“在国际法框架下的自由航行”,并且不排除硬闯等“以身试法”行为的可能性。

出于反华考量,澳大利亚国防部在中国海事局发布公告后也发表了一份声明,明里暗里指责中方的公告并不符合国际法,而澳大利亚将会按照所谓的“国际法”来办事。

对于把持着国际关系理论话语权的西方国家来说,中國从今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海警法到现今的海安法,从近海防卫到管控外国船只,是对西方海上霸权的“踢馆行为”。将海洋视作自家财产的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难以接受这一现实,因而近期在美国的带领和鼓动下,有大量西方国家的军舰正在或者准备前往中国周边海域进行所谓的“航行自由”。

美国最新向印度洋-太平洋部署的“卡尔·文森”号航母近日进入南海,并于9月5日、6日连续两天出动舰载机开展飞行训练活动。9月8日,美国“本福德”号导弹驱逐舰未经中国政府批准,非法闯入中国南沙美济礁邻近海域,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组织海空兵力进行跟踪监视并予以警告驱离。

值得注意的是,“本福德”号驱逐舰这次未能闯入美济礁12海里,是在邻近海域被赶走的,解放军显然扩大了南海岛礁的警戒范围,应对美军南海挑衅的强硬态度比以往又有所升级,也证明了新海安法并非一纸空文,中国有决心也有能力将其落到实处。

对于美国军舰在南海活动等相关问题,南部战区新闻发言人田军里表示,美方行径严重侵犯中国主权和安全,是其大搞航行霸权、制造南海军事化的又一铁证。事实一再证明,美国是不折不扣的“南海安全风险制造者”,是南海和平稳定的“最大破坏者”。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战区部队时刻保持高度戒备状态,坚决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和南海地区和平稳定。

面对中国强化执法专业性和效率的司法实践,美国五角大楼方面则蔑称海安法是“对航行和贸易自由的‘严重威胁’”,五角大楼发言人苏普莱甚至表态将采取“继续对抗”的行动回应中国海安法新规生效。

对此,宋忠平指出,随着我国的海上安全相关法律体系愈加完善,如果军事船只未经事先通知擅自闯入中国领海,将被视为对我国法律的严重挑衅,中国军方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驱逐在内的一系列严厉措施,惩罚入侵者。综合澳大利亚国防部方面的消息,当前“堪培拉”号两栖登陆舰和“澳新军团”号护卫舰已经前往东南亚执行为期3个月的“演习”。如果澳大利亚政府试图挑衅,这两艘舰可能会在近期体验“以身试法”的代价。

当前中国在南海海域的建设日益完善,以“区域拒止”为核心的积极防御系统日臻成熟,如今中国在司法领域迈出关键一步,将进一步压缩美国主导的“印太战略”的可行空间。

白宫及五角大楼发言人将“基于规则的海洋秩序”挂在嘴边,却从未详细说明到底基于何种规则秩序。美国虽然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但是美国参议院从1994年以来一直冻结该协议的审核进程。显然,美国强调的“秩序和规则”是“美国乃至西方盟国优先”的霸权规则,当中国海洋安全司法完善到一定水平,美国用来“遮羞”的这套话语也就没有任何蛊惑力。

五角大楼虽然还在扬言“继续对抗”,但色厉内荏这套显然镇不住盟国日益上升的疑虑。英媒9月2日发表罕见报道,“由于美国派驻军的活跃,南海周遭军事及外交动作持续升温”。分析人士认为,随着中国海警法、海安法完善并实施,日本、美国和澳大利亚在中国周边的活动必须变得更加谨慎。

美国战略学界认为,一旦美日澳不得不与中国领海领空“保持适当的距离”,中国将拥有更加广阔的作为空间,美国将失去大部分南海话语权。

港媒指出,美国在该地区的行为,包含派遣军舰通过南海等才是危及南海区域安全的始作俑者。中国一直表示反对域外国家插手南海主权争议。随着中国系统性的司法实践,美国被“驱逐”出去后,东南亚国家之间的合作将出现积极的变化。

法媒9月2日发表的文章认为,中国海安法新规的实施意味着中国正在发力破解美国处心积虑编制的“印太联盟”。一旦中方占据司法道义高地,美国将丧失在南海地区掀起风浪的“策动点”,印太地区可能会让美国遭遇继阿富汗、古巴之后的“第三次战略失败”。

想“航行自由”可以,但越线必遭痛击

近年来,我国海军实力稳步提升,南海对解放军而言早就不再是鞭长莫及的地方了,任何国家想要玩火,我国都有足够的力量予以应对。想“航行自由”可以,但越线必遭痛击。

也就是说,以后想要在南海进行所谓的“自由航行”,西方航母舰队还是要掂量掂量。有专家表示,新海安法的实施,是解放军对西方挑衅行径的一次重量级打击,也让解放军在南海以及台海地区的回应性行动上,获得了更多的话语权。任何想要侵犯中国国家主权以及领土完整的行动,最终都只会被粉碎。

长久以来,中国都面临着“财富和危险来自海上”的困境,由于种种因素无法有效地管控本国海上权益。近些年来随着中国海警和海军增加与扩大活动次数范围,中国正在逐步加强对本国领海的有效治理,稳定南海、东海作为世界黄金水道的和平稳定。中国海洋维权能力正在迅速上升,海警法和海安法是法律依据,能够让中国人在面对外部势力的侵略扩张时,有足够的底气去应对和消灭对方。无论是澳大利亚,还是英德法日,抑或是在背后站台的美国,谁敢以身试法,必然会为此付出惨痛代价。

(新华社、《环球时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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