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投资合作协议

2022-11-1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双方投资合作协议

柳工集团携手广西建工集团 双方签战略合作协议

9月10日,广西柳工集团与广西建工集团战略合作签约暨产品交接仪式,以及柳工集团产品展示、技术交流活动在南宁新良港大酒店举行。

广西建工集团是国有大型建筑安装企业,位列中国建筑业企业竞争力百强第10位。柳工集团凭借五十多年工程机械领域的专业经验和技术实力,一直为工程施工企业提供强有力的施工保障服务。长期以来,柳工集团与广西建工集团的合作,就在很多方面早已展开。今年,柳工集团上海金泰公司的6台大型桩工机械就成功中标了广西建工集团招标项目。

两家大型企业集团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并举行产品交接仪式,标志着双方合作迈出了坚实而重要的一步,为今后在更广泛领域的交流合作开启了新的篇章。同时,柳工集团也非常期望通过这个产品展示及交流平台,以“合作创造价值”的经营理念,与区内其他企业加强沟通,携手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本刊视角:企业的强强联合是实现双赢的基础,在这个特殊时期,只有团结一致,才能实现更好的发展。

第2篇:中国—东盟双方跨境农业合作方式探析

摘 要:基于利好政策叠加、地缘优势明显、农产品资源丰富等中国推进跨境农业合作的基础和条件,中国—东盟农业互联互通蓬勃发展。本文通过进一步梳理和分析双边跨境农业合作的主要方式,包括推广农业技术与品种的跨境合作方式、拓展农业资源开发的跨境合作方式、兴建农业发展园区的 跨境合作方式,提出了主体拓展、贸易协调、技术应用、风险规避等跨境农业合作方式的转型升级之策。

关键词:中国—东盟;农业互联互通;跨境农业合作;主要方式

当前农业合作现已成为中国—东盟互联互通优先合作领域。事实上,伴随CAFTA(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和升级,特别是“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中国—东盟跨境农业合作正在不断向前推进。本文侧重对双边已初步形成的跨境农业合作方式进行了阐释,并对其转型升级之路进行了探讨。

一、中国—东盟农业互联互通中跨境农业合作的基础条件

(一)双边是跨境农业合作利好政策叠加

李克强总理在第19次中国—东盟(10+1)领导人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跨境经济、农业和减贫、互联互通等已被确定为中国—东盟优先合作领域。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提出:统筹制定和实施农业对外合作规划;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农业投资、贸易、科技、动植物检疫合作。《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积极开展境外农业合作开发;拓展农业国际合作领域,支持开展多双边农业技术合作。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强农业对外合作,推动农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和国际标准的制定修订,推进农产品认证结果互认工作。

(二)双边跨境农业合作地缘优势明显

广西、云南等我国西南民族地区毗邻东盟,山水相连、语言相通、習俗相似,双边开展农业互联互通特别是跨境农业合作具有天然而特殊的地缘优势,这些地区(主要是广西、云南等省区)因此也成为中国—东盟跨境农产品流通贸易、农业产业合作甚至相关人文交流的桥头堡和示范区。以“一带一路”有机衔接重要门户的广西为例,一方面,广西与东盟国家农业交流历史悠久。早在两千多年前,伴随古代丝绸之路、海上丝绸之路的开辟,广西农业(农产品)开始走向东南亚、南亚的广袤田野和住民食桌。另一方面,广西面向东盟的立体化交通网络发达、涉农涉外机构和跨境农业设施较为完善,这不仅为跨境农产品流通贸易便利化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设施条件,同时也为双边农业政策交流与机制协调、农业技术合作与能力建设、农业项目投资与风险管控等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和环境。

(三) 双边跨境农业合作产品资源丰富

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和气候特点,为广西、云南等西南民族地区外向型优势特色农业(农产品)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生产条件。以广西为例,优势特色(农业)农产品如杂交水稻、玉米、甘蔗、木薯、油料等农作物种植具有比较优势;热带及亚热带水果品种丰富、营养高、口感好,尤其是豆类、茶叶、天然蜂蜜以及生猪、水牛奶、北部湾海产品等广西优势特色农产品一直深受东盟消费者欢迎。同时,广西作为林业大省,林业用地的面积、蓄积量、采伐量位居全国前列,速丰林、经济林稳居全国首位,目前广西面向东盟的速丰林与木材加工制造业、种苗花卉产业、经济林产业及生态旅游产业等林业产业发展迅猛。此外,当前东盟国家(如越南、泰国、老挝、缅甸、柬埔寨等)农业机械化程度普遍偏低,而广西在包括农机在内的多种农资产品(如稻种、果苗、化肥、农药等)方面具有一定技术或研发优势,合作前景广阔。

二、中国—东盟农业互联互通中跨境农业合作的主要方式

(一)推广农业技术品种的跨境合作方式

近年来,随着中国—东盟农业互联互通向深度和广度拓展,以农业技术与品种为内容的跨境农业合作成为广西、云南等西南民族地区农业“走出去”、走向东盟大舞台的基本方式。以广西为例,全区涉农科技企业通过将良种、设备、技术输出至东盟国家,有效提升了其种植业、加工业的转型升级。如2012年广西(木薯研究所)向菲律宾东达沃省提供了20吨木薯良种种茎,并提供海外木薯新品种选育、高产栽培技术培训等一系列跟踪指导服务。2013年广西(农业科学院等单位)又陆续在柬埔寨干丹省、贡布省、磅同省等建立水稻优势新品种32个。2015年广西(万川种业有限公司)在越南合作推广新杂交水稻品种1200吨、玉米500吨、蔬菜200多吨,该公司已经成为广西出口东南亚国家数量最大的种子企业。2016年,广西(容县)瑞众、雄飞、新桥等多家农机企业根据越南、柬埔寨和马来西亚等东盟国家农机市场需求,通过与当地企业联合进行技术创新和设备改造,推出多款适合当地耕作和运输要求的小农机(具)。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容县累计向东盟国家销售各种微型拖拉机、耕作机和耕整机等农机近万台。此外,广西还通过实施中国(广西)—东盟农作物优良品种试验站、文莱水稻高产栽培示范等一批跨境农业技术合作(试验)项目,支持农业科技“走出去”。与此同时,东盟的农业企业也加大了在广西的品种与技术合作力度,泰国糖业公司、新加坡威尔玛公司等大型企业都与广西合作组建了新的集团公司(东亚糖业集团、防城港大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力争通过“强强联合”做大、做强跨境农业产业。

(二) 拓展农业资源开发的跨境合作方式

拓展包括广西、云南等西南民族地区在内的中国广大农区与东盟国家在农业(自然)资源禀赋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性,同时得益于“一带一路”战略和跨境农业投资深入东盟,农业资源开发跨境合作逐步成为中国—东盟农业互联互通的主要领域和方式。以广西为例,近年来全区与“一带一路”沿线东盟国家的农业资源开发跨境合作项目及农技人才交流日益频繁,广西明阳生化集团、广西福沃得农业技术国际合作有限公司等一批企业纷纷在越南、柬埔寨等国建立木薯、水稻生产加工基地,在企业发展的同时也带动了东盟国家当地农民的收入增加。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广西赴东盟国家开展跨境农业资源开发合作的企事业单位共计30余家,其中已在商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的11家,东盟国家投资金额累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在投资东盟的国别上,主要集中于越(南)老(挝)柬(埔寨)等3国,投资方向涵盖木薯、甘蔗、茶叶、蔬菜、剑麻的种植加工(主要是初级加工)以及远洋捕鱼等领域。正是一批批广西与东盟农业企业尤其是农业龙头企业的带动,双边贸易取得了可喜成绩。2015年广西—东盟农产品贸易规模突破20.3亿美元;东盟国家在广西投资项目22个,合同外资额7.11亿美元。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在资源、技术等方面具有较强的互补性,广西与东盟国家在种植业、水产养殖、畜牧、农业机械、农产品加工、冷链运输、农业生物技术、海洋捕捞及渔业机具生产、农业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等农业资源开发重点领域仍存在较大的合作空间。

(三)兴建农业发展园区跨境合作方式

农业拓展园区跨境合作系多边、双方或某一方主导推动建立,旨在发挥“一园多(国或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集聚研发和生产、技术密集、辐射带动”的跨境农业园区之特点,目前已成为中国—东盟跨境农业合作(方式)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其中:广西—东盟跨境农业合作园区主要有位于百色、南宁等地(建设)的中国—东盟现代农业观光展示园、中国—东盟现代农业科技合作园区、袁隆平东盟农业科技博览园等。以中国—东盟现代农业科技合作园区为例,该园区主要分为农业科技开发利用、农业教育文化和农产品商贸流通等3大板块,以及现代农业高新技术合作研发、双边农业优新品种试验展示、跨境农业教育培训、新型农业休闲观光、农产品流通加工及附属产业关联区、双边农业商务博览及配套服务等6大功能区。该园区主体工程主要包括中国—东盟农业技术联合研发大楼、双边农技研发试验基地、广西水牛奶研发(加工)中心、中国—东盟农业专家生活园、中国水牛品种资源园以及中国—东盟畜禽类优新品种试验展示区等多项重大基础设施,致力打造跨境农业园区合作范例。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2016年中国—东盟(南宁)现代农业园区生产(含种植、加工)的红心火龙果、牛蒡茶、牛蒡酒、野猪肉、蛋黄果、台农一号百香果、台农一号四季蜜芒、马来西亚大杨桃等特色水果和保健食品销售收入达数亿元。

三、中国—东盟农业互聯互通中跨境农业合作方式的拓展和提升

(一)跨境农业合作方式的主体拓展

中国—东盟农业互联互通中跨境农业合作方式的实现主要由某一科研院所、实体企业(或类企业性质组织)“单兵作战”完成,跨境农业合作涉及的主体较为单一、形式较为固定。从跨境农产品供应链的角度看,中国—东盟跨境农业合作涉及研发、生产(加工)、流通(物流)、销售(贸易)等纵向主体以及政府部门(农业、商务、质检等)、行业协会等横向主体,所以跨境农业合作方式的主体拓展即为由现行的“单兵作战”式拓展为以科研院所或实体企业为核心的“跨境农产品供应链”式,耦合、协同推进中国—东盟跨境农业合作发展。以广西为例,可由全区某一农业科学院所或涉农实体企业挂帅,联合双边纵横向主体资源,共同建设面向未来的中国(广西)—东盟跨境农业合作成员主体联盟。

(二)跨境农业合作方式的贸易协调

在中国—东盟农业互联互通实践中,开展跨境农业合作难免会发生关税或非关税壁垒等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情况甚至各种贸易摩擦,而解决的有效办法就是:需要建立相应的双边跨境农业合作和贸易协调机制。因此,为保证持续有效推动中国—东盟农业互联互通进程,有必要建立健全双边跨境农业合作协调(或商洽)机制,整合中国与东盟跨境农业合作(交流)的相关资源,有效选定东盟国家相关合作部门,畅通双边跨境农业合作渠道,提高合作效率,并加强中国对重点投资(东盟)合作项目和示范基地的支持服务。以广西为例,可由其商务、农业等政府部门实施厅际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负责与东盟国家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进行粮食、种子、农技、农机以及援助等事项的接洽及服务,增强双边农业合作的成效与贸易便利化。

(三) 跨境农业合作方式的技术应用

跨境农业合作的技术应用主要体现在农业新品种和新技术开发、农产品精深加工以及“互联网+跨境农业”等三个方面。首先,中国—东盟农业互联互通中跨境农业合作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业新品种和新技术开发的技术“含金量”,如在广西杂交水稻、木薯、水牛奶等种植业和畜牧业以及农机(具)等农业机械行业表现的尤为突出。其次,双边跨境农业合作生产的农产品大多为初级农产品、初加工农产品,农产品附加值和利润率偏低,农产品精深加工空间广阔,同时也是广西跨境农业合作方式转型升级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第三,当前包括跨境农业在内的农业发展已进入物联网、电子商务等“互联网+”时代,跨境农产品品质管控、流程监理、信息共享是“互联网+跨境农业”的核心内涵,广西可充分依托中国—东盟信息港、跨境电商平台等助力“互联网+”跨境农业合作方式创新。

(四)跨境农业合作方式的风险规避

近年来就双边跨境农业合作方式运行来看,其风险主要来自投融资风险和知识产权风险等两个方面。在投融资风险方面,中国与东盟国家由于在市场环境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或不同,投融资环境存在诸多变数或潜在风险,亟需建立更便利的投融资渠道和更严格的金融监管机制,才有可能引导工商资本等其它资金进入中国—东盟跨境农业合作领域,充分发挥涉农银行的支农助农功能,合理有效规避中国—东盟跨境农业合作之投融资风险。在知识产权方面,在中国—东盟农业互联互通、特别是跨境农业合作过程中,充分利用各种先进农业科技成果,是推进双边农业合作的基础,必须善于运用知识产权(专利)条规明晰并实施农产品知识产权(专利)的主体归属、有效认证和合法保护,以推动跨境农业合作(方式)和谐发展。▲

作者:隋博文 庄丽娟

第3篇:学思践悟《民法典》营造供用电双方合作共赢的能源良好生态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它肩负着保护人民的民事权利、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義市场经济的神圣使命,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电网企业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国有特大型能源企业,无论是新兴产业或传统业务,都将受到《民法典》的深刻影响,必须学习好、宣贯好、运用好,切实维护供用电双方合法权益,发挥央企的影响力、带动力,营造共享共建共赢的能源良好生态圈。

关键词:民法典;电网企业;供电人;合同;风险防范

0深刻认识《民法典》的核心要义

《民法典》是在现行《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基础上经过科学研讨、精心修缮而成,共七编、1260条,是市场经济基本法,保护公民权利的宣言书,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基本依据,是体现中国特色时代特色的民事百科全书。

要充分认清《民法典》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里程碑。从1954年启动民法起草工作伊始,《民法典》先后出台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直至2020年《民法典》诞生,这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重大成果,是推进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要充分认清《民法典》是保障电网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安全带。《民法典》合同编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以及侵权责任编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等对电网企业法定义务的主要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保留了现行《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相应内容,体现了大型公用事业法人独特的经营规律。《民法典》修订完善了供用电合同部分条款表述,微调了供用电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新增供电人强制缔约义务,明确中止供电通知义务,扩大“赔偿责任”范围,明确用电人应节约计划用电,强化了供用电人的权利保障。要充分认清民法典是实现供用电双方和谐共赢的连心桥。《民法典》为各类民商事活动提供了基本遵循和创新机制设计,对供电合同等内容作出了进一步的要求,为保障契约自由、促进公平竞争、保护交易安全和秩序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对电网企业进一步强化合法意识、合规意识等提出了更高要求。

1准确把握《民法典》对电网企业的深远影响

《民法典》并未对以往供电人及用电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原则等进行重大调整,仅对部分规则和条款的规范性、完整性做出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微调,《民法典》的新变化对电网企业经营发展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1.1《民法典》保留部分维护了电网企业合法权益

《民法典》沿用了多年来“供电人”的法律表述语言,未使用配电、售电主体等新型提法,这是对现有电力管理格局的肯定,也为电力改革提供了一定兼容性和解释空间。《民法典》关于电网企业密切相关、且直接影响供电人及用电人权利义务、电网企业作为经营者责任承担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合同编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以及侵权责任编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中,保留了相应内容,这是电网自然垄断行业的生产经营规律所决定的,即便在电力体制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仍然没有本质性的改变,也体现了国家对自然垄断行业生产经营规律特殊性的一贯重视。

1.2《民法典》修改部分明确了电网企业责任义务

1.2.1突出明确了供电人的强制缔约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在《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基础上,增加第二款规定:“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指明了电网经营主体以及其他配售电主体作为供电人的强制缔约义务,赋予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可通过行使强制缔约权利维护自身权益,是促进电力市场公平竞争的具体体现。

1.2.2突出明确了供电人中止供电的事先告知义务。《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基础上,增加第二款规定:“供电人依照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与国网公司供电服务规定一脉相承,在未增加供电人实际工作中额外负担的同时,由于没有列出通知时限、方式等详细要求,为电网企业在制定供用电等合同时予以具体界定、明确操作标准提供了一定空间。

1.2.3突出明确了赔偿责任承担方式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一条、第六百五十二条、第六百五十三条、第六百五十五条,将《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修订为:“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修订为:“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责任”都属于民事赔偿责任,其中“损害赔偿责任”侧重于侵权赔偿,而“赔偿责任”包含侵权赔偿和违约赔偿,此次删除“损害”二字,供电人与用电人均可自主选择基于侵权主张侵权之诉或基于合同主张违约之诉,为更好地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奠定了基础。

1.2.4突出明确了高度危险责任中可减轻经营者责任的认定标准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将《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修订为“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从受害人“有过失”到“有重大过失”的标准认定,缩小了电网经营者可减轻责任的范围,加强了经营者安全注意义务,这是国家“以人为本”、对弱势群体加强保护等立法主旨的重要体现,电网企业作为高度危险经营者必须切实扛起责任担当、守住安全底线。

1.2.5突出明确了高度危险责任中管理人可减轻或不承担责任的认定标准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将《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修订为“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明确高度危险活动区域管理人对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提供证明的规定,为高度危险活动区管理人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提供了更加积极、主动的辩护权利。

3学好用好《民法典》的相关建议

3.1认真履行电网企业责任义务

电网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电力改革发展要求,加强对供电人概念和法律责任的进一步研究,厘清用电人“合理”要求的范围,在电网企业对用电人公示、使用的文件规定中予以明确并严格执行。结合新电改方案9号文的要求,所有配售电主体都要承担强制缔约义务,不承担强制缔约义务的配售电主体不具备9号文所规定的主体条件,电网企业可据此主张非电网企业系统配售电主体(同样也是供电人)依法承担强制缔约义务,在公平基础上衡量各类主体业绩。要严格执行对符合条件用电人中止供电的事先告知义务,按照供电服务规章制度,进一步区分中止供电的不同情形,研究细化停电通知的程序、时限及方式,丰富完善供用电合同中相关条款,务实做好停电通知记录留存,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3.2严谨维护电网企业合法权益

电网企业在应对或处理相关法律纠纷案件时,涉及需用电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要分析研究并选取更有利于电网企业的賠偿方式,并在提起诉讼或举证过程中注意收集相应证据材料作为支撑。在供用电等格式合同中相关条款要进行显著性提示,对产权分界点的界定、预付电费、电费违约金等条款应作出特别约定,避免可能发生歧义的条款。

3.3不断强化电网安全责任意识

电网企业从事的高压电力业务活动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要加强安全防范、警示,加强内部工作监督检查力度,治理设备隐患缺陷,补强管理漏洞短板,采取安全组织和技术等措施,持续压降触电伤害事件。要在供电服务日常工作中,扎实做好安全警示措施记录、对用户或其他侵权人发送书面通知函件等证据痕迹化管理。如发生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需承担侵权责任的,要通过提供充分的安全防范、警示记录、视频影像等材料,作为被侵权人存在重大过失的证据,争取减轻电网企业责任的机会,切实维护电网企业合法权益。针对电网企业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可能性和承担责任比例持续攀升,要定期排查研判人身、电网、设备安全稳定风险,将供电安全责任险作为风险转移有效工具,合理增加投保成本。

3.4严密防控合同管理法律风险

对外,电网企业要充分预见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处理、可解除合同的情形,审慎签订和履行建设工程合同,防范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和工程竣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法律风险。对内,要严肃对干部职工和劳务派遣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的责任承担和追偿追溯,对员工在民事活动中的不尽职、不诚信行为可能造成企业重大损失以及触犯刑法的,要严格考核、严厉问责、严肃处理,进一步健全完善依法治企、合规经营管理体系,妥善处理好遗留的老问题,决不能再出现新问题,保障企业安全健康发展。

(国网延边供电公司吉林延边133000)

作者:王岳珩 韩超

第4篇:双方合作协议

合作投资协议书

合伙人:

甲方:乙方: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伙投资租赁门面。

第二条总投资为万元(转让费);

甲方:出资,占;

乙方:出资,占;

每月租金按实际比例共同出资;

第三条本合伙投资经营期限以甲方与该门面产权人签订租赁合同为准,若甲方与产权人续租则该合作投资协议书继续有效。

第四条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租金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租金亏损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若门面转让所收转让费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第五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一)合伙期满门面转让完成;(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六条甲方代表合伙双方与下家客户签订租赁合同,下家客户保证金交由甲方保管,甲方与客户协议结束后直接退还给客户。甲方代表甲、乙双方向产权人缴纳房租,并由甲方代收客户租金,并按出资比例分配给乙方。

第七条如该门面在租赁期间遇到的与门面相关问题,由双方共同协商承担和处理门面的相关问题.。

第八条甲方作为双方投资合作代表,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及完善租赁期间的一切手续。商铺支配权由甲乙双方共同所有,租赁转让权利平等。

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一式俩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身份证:身份证:签约时间:签约时间:1

第5篇:双方合作协议范本

合作协议书:

合伙投资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

合伙投资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

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团结合作的精神,经充分协商,一致决定联合出资共同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合伙投资宗旨:利用双方自身积累的经营管理及销售经验和人脉关系,共同经营管理及销售,使双方

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伙投资经营项目和范围:成套焊接与切割机械设备及辅助机具和配件。

第三条、合伙投资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第四条、出资额及方式:

1、合伙投资人___________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2、合伙投资人___________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3. 合伙投资人的出资,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 本合伙投资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投资期间各合伙投资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投资终止后,各合伙投资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5. 资金增减由决定,并报请协商,根据资金增减合理调整本协议有关分配比例的规定。

6. 财产为全体成员所共有,任何一方不经全体联营成员一致通过,不得处分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财产、资产、权益和债务。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投资债务先由合伙投资财产偿还,合伙投资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投资人的________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投资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投资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投资人并经全体合伙投资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投资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投资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投资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投资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合伙投资负责人及其他合伙投资人的权利:

1.____________为合伙投资负责人。其权限是: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②对合伙投资事业进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投资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④支付合伙投资债务;⑤____________。2.其他合伙投资人的权利:①参予合伙投资事业的管理;②听取合伙投资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投资帐册及经营情况;④共同决定合伙投资重大事项。

2.经营管理:

由出资方共同经营管理。公司的经营方针,重大决策(包括销售计划、利润分配、提留比例、人事任免等)采取一致通过的原则。

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由____担任,副经理____人,由____担任,任期____年。

公司的主管会计由____担任。公司的财务会计帐目受监督检查。

第八条、禁止行为及违约责任:

1.未经全体合伙投资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投资人私自以合伙投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投资,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投资人经营与合伙投资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投资人再加入其他合伙投资。

4.禁止合伙投资人与本合伙投资签订合同。

5.如合伙投资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投资实际损失赔偿。具体为: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投资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合伙投资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投资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①合伙投资期届满;

②全体合伙投资人同意终止合伙投资关系;

③合伙投资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伙投资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投资终止后的事项:

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投资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投资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投资共同财产偿还,合伙投资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投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纠纷的解决合伙投资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投资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投资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合伙投资人各执一份。

合伙投资人:____________

合伙投资人: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

第6篇:双方合作协议书

1.订立合同各合伙人:

姓名____,性别__,年龄__,有效身份证号码:_______

姓名____,性别__,年龄__,有效身份证号码:_______

姓名____,性别__,年龄__,有效身份证号码:_______

其中,____与____为甲方,____为另乙方

2.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合作双方在培训合作期间的各项培训收入和支出均由合作双方平均分配和承担。

4.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5.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③退伙需提前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⑤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6(1).合作双方在培训合作期间共同对外开展业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2)合作双方在培训合作期间任何一方可检查合伙帐册,经营情况及共同决定合伙重

大事项;

7.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1)合伙期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4)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双方合作协议书

9.纠份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

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10.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

同具有同等效力。

11.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合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乙方:____

日期

第7篇:双方合作经营协议(草)

合作经营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共同合作投资经营,就————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书。

第一、 合作目的与合作经营范围

第二、权利义务

甲方:

乙方:

第三、合作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实际总投资为人民币元整。 甲方出资人民币元整,占股权%;

乙方出资人民币元整,占股权%。

2、双方出资期间:签订协议后——天内——%到位,————100%到位。

第四、合作期限与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1、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合作期内,甲、乙双方必须承担所持股权比例的相关法律责任。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对的经营管理,协调内部关系。合作期满,若一方主动退出,则一切权益归仍持续经营方所有;若双方继续合作,则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并续签补充协议。

2、分红方法:

3、若经营不慎造成亏损,甲、乙双方均须根据投资比例承担亏损额,及时把亏损补上。若任何一方出现连续——个月不把亏损额补上,则不补偿亏损额的一方的股权作自动放弃,归对方所有,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股权比例的债务。若连续亏损——个月以上,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营管理责任,甲乙双方均有权享有同等权力参与本项目日常管理。

第五、合作人合伙事务的执行

1、由——方全权负责项目的前期日常经营管理,——方向——方提供启动资金正常经营的总投资预算方案、结算清单。

2、合作经营的内部管理,经协商一致由——方负责,如公司人员聘用、员工工资待遇、公司规章制度,非管理方有监督权并有权提出异议;如遇影响合作经营等重大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达成补充协议。

第六、监督管理

1、甲、乙双方均具有财务监督知悉权。——方有对工资结算分配方法、工资支出、业务支出、财务收入等财务知悉权,——方应给予配合。

2、合作人以其在合作项目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合作人依法向全体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合作经营的加入与退出

1、新合作人加入合作经营时,应当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作协议书。

2、加入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作人对加入前合作经营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合作人如退出经营需提前——个月告知其他合作人并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后,合作人可以退出合作经营。

第八、争议解决办法

合作期内如遇市政动迁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需中止合作等情况,若获得补偿、赔偿,甲、乙双方须按股份比例分配获得的补偿金、赔偿款等。

合作期间,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条件下发生项目终止的情形,则须双方依出资比例分配资产。

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经营责任与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有责任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资质原件,且资质复印件由双方负责人负责保存。

2、甲、乙双方均不得违反双方认可的规章制度,——方把日常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提供给——方,任何一方违反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应赔偿对方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3、合作人向合作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本合作项目中的财产份额的,须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作人以外的人购买份额成功的,视为新加入的新合作人。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4、违约一方的股权归另一方所有,股金不予退还,并赔偿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十、附则

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若补充协议修改了本协议的实质性条款,则该内容应以补充协议作准。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日期:日期:

第8篇:教育机构双方合作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作项目:留学,游学,国外暑期招生打工。

甲方与乙方为了更好的合作,现双方满意达成如:

(1)甲方负责推荐学校资源,培训。 (2)(2)乙方负责招生,输送国外。

一、甲方对乙方在本协议生效期间开展招生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

(1)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学校资源,提供招生代理授权书。

(2)积极配合乙方招生工作,提供相关宣传资料样本。

(3)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乙方输送的学员。

(4)提供相关形象广告标识和策划方案及协助指导。

(5)甲方将根据乙方交寄的报名表录用乙方输送的学员。

二、甲方负责推荐培训及工作内容

(1)甲方有权对乙方输送的学员依照规定进行验收,甲方负责招收学员的培训。

(2)甲方收取条款必须是甲乙双方协定好不得额外收取。

(3)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协议规定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4)甲方有权在乙方违反协议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三、甲方的义务

(1)积极吸纳乙方输送的学员。

(2)确保教学质量,保证学员学有所得,成为有用之材。

(3)与乙方签定好合同,确保学员的出国安排。

四、乙方招生,办理出国及内容。

(1)有权在协议规定的期间内使用________的名义进行招生广告宣传,招生范围仅限于学校,禁止使用别人名义招生,广告内容宣传发布之前必须经甲方审批同意方可发布,未经甲方同意。

(2)有权按照协议规定的比例获得业绩回报。 (3)乙方负责招生。

五、乙方的义务

(1)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提出广告宣传方案和操作计划。

(2)必须在协议规定的区域内开展工作。

(3)不得使用_________的名称从事与招生工作无关的事项。

(4)不得泄露本校的商业机密。

(5)自签订协议之日起招生学员

六、合同的期限、终止、变更

(1)合同的有效期为一年,续约者,提前二个月续签合同。

(2)乙方在招生活动中如出现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合同终止,后果一切由乙方自负。

(3)合同变更,双方协商解决。

七、学员相关费用:

甲乙双方约定学员费用,培训费_________元/人,出国费用_________元/人。总计_________元/人。其中给予学校费用人均摊,或者协商出具。

2 八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3

_________

第9篇:项目双方合作协议书样式

项目合作协议书

为保障项目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使项目尽快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实际,合作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希 共同遵守执行:

a 发生乙方难以继续参加合作项目的事由。

2.当然退伙。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a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 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将其除名:

a 未履行出资义务;

b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经营的项目造成损失;

(三)出资的转让。

不允许乙方转让其在合作项目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乙方不参与甲方的生产与管理。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享有合作项目利益的股权比例分配权;

2.乙方有退伙的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分担合作项目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项目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1.禁止乙方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关的业务;

2.乙方不得从事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项目的继续

(一)甲方有权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该项目。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甲乙双方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2.合作事务不能完成;

3.被依法撤销;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自合伙经营解散后15日内指定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员工工资;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10_天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并不退还原已投资股份金额的25%。

2. 因一方违约,给合作公司造成损失的,应给赔偿并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在各方商定的其它城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书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四)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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