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反担保)协议书-
编号:年质字号
股权质押(反担保)
协议书
股权质押(反担保)协议书
编号:年质字号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乙方与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委托人)签订的编号为年第??号的《委托担保协议书》中第六条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根据上述《委托担保协议书》,为公司(借款人/委托人)向支行(以下称债权人/受益人)所申请的期限为个月金额为人民币(币种)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工程/其他)提供 连带责任(贷款/履约/其他)担保。
二、甲方自愿以其拥有的公司(公司全称)的名下股权、名下%股权、名下%股权,合计%股权质押给乙方,作为乙方为借款人/委托人提供本协议第一条所述担保的反担保,以保证乙方承担担保责任后产生的担保债权得以偿还。甲方用作质押的股权,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币种)万元。
三、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乙方所担保的万元(借款本金/履约金/其他)、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
四、本协议书的有效期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直至借款人/委托人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五、质物的咨询、公证、见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负担。
六、甲方保证对上述质押的股权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保证上述股权在此之前未设置质押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
七、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财务报表,以及对上述股权的评估等资料。甲方应对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八、上述股权的所有权证明文件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交付乙方,质押期间由乙方保管,质押期间,甲方不得擅自处理上述质押股权。
九、如借款人/委托人未能按约全面履行其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致使乙方为其代偿的,乙方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所质押的
股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双方协商,由乙方收购上述股权。
十、乙方有权收取上述质押股权的孳息。
十一、甲方若以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质,须在签订本协议后,到证券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本协议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甲方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出质,该股份质押应记入公司的股东名册,本协议自记入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十二、甲方保证乙方为上述股权质押反担保措施的唯一受益人,并享有排他的权利。若甲方对提供的上述质押股权在本协议书签订前或签订之后有重复质押、再质押、转让、出租或其他任何影响乙方利益的行为,则乙方将通过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三、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如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应按以下第 1 项规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1、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
四、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或鉴证机关或登记机关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经协商,另签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十
六、补充条款:
–––––––––––––––––––––––––––––––––––––––––––––––––––––––––––––––––––––––––––––––––––––––––––––––––––––––––––––––––––––––––––––––––––––––––––––––––––––––––––––––––––––––––––––––––––––––––––––––––––––––––––––––
十七、特别提示:乙方已将本协议书的全部条款向甲方做了提示,并应甲方的要求在本协议中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协议的每一条款均进行了研究和分析,甲方对本协议各条款已做了全面准确的理解,签约各方对协议各条款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自然人指模):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编号:
出质人(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质权人(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的《委托担保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的约定,乙方为债务人向(下称债权人)所申请的期限为(年/月)金额为(币种)万元(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综合授信/保函/其他)提供担保。现甲方自愿将其拥有的财产质押给乙方作为反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1、本协议项下质押反担保的债权种类为:
依据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委托担保协议书》的约定,由乙方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金额为(币种)_万元的(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综合授信/保函/其他)项下债务担保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具体内容以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乙方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保函以及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委托担保协议书之约定为准。
2、甲方自愿以其拥有的(公司全称)的%的股权(下称质押物)质押给乙方,作为乙方为债务人提供本协议第1条所述担保的反担保,以保证乙方承担担保责任后产生的债权得以偿还。
3、本协议项下质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
3.1以质押物的实际变现价值为限,担保乙方为债务人担保的万元中的万元(小写:万元 )债务本金和其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担保费、逾期担保费、滞纳金、利息、违约金、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2 债权人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或证据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
3.3 质押物的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押物的净收入为准。如本协议项下质押物的最终变现价值大于前述反担保的范围时,甲方承诺在质押物实际变现价值的范围内对本协议第1条之主债权承担反担保责任。
4、甲方保证对质押物依国家法律规定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甲方保证质押物不存在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以及被监管、被查封或被扣押的任何足以限制乙方设定质权及实现质权的情况。甲方保证质押物上未设立任何抵押权或质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5、本协议项下的质权及于质押物的孳息,乙方有权收取上述质押物的孳息。
6、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甲方与乙方协商同意的除外。甲方(出质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乙方(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7、质押期间,若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的,乙方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甲方同意继续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提供质押担保并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8、甲方保证乙方为上述质押反担保措施的唯一受益人,并享有排他的权利。若甲方提供的上述反担保质押物在本协议签订前或签订之后有重复质押、再质押、转让、转移、赠与、互易、抵债、出租或其他任何影响乙方利益的行为,则甲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质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第10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9.1债务人未按照其与债权人或乙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履行债务;
9.2债务人未按照其与债权人或乙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按期支付利息或归还本金或其他任何应付款项;
9.3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权人或乙方未受清偿的;
9.4 按债务人与债权人或乙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
9.5债务人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的,或者拒绝接受对其使用贷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的;
9.6债务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9.7债务人或甲方被合并、分立或进行改制时,未能作出令乙方满意的偿还安排或债务重组;
9.8债务人或甲方发生重大债权债务纠纷引起诉讼、仲裁等事件;
9.9债务人或甲方停业、歇业、破产、解散、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9.10甲方无力保持质押物的完整和良好状态的;
9.11甲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所作出的承诺或其他义务的;
9.12债务人或甲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其他事件。
10、甲方同意乙方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实现质权:
10.1以质押物折价方式实现质押权。乙方可与甲方协议,按协议价格受偿,也可按照乙方委托的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受偿。甲方对乙方委托的评估机构和该机构作出的评估价格不提出反对或异议。
10.2以变卖质押物方式实现质权。乙方可自行或委托甲方或中介机构找买主,也可标售质押物。变卖价格的确定,适用本条前款的约定。
10.3以拍卖方式实现质权。乙方有权委托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备相应资格的拍卖企业拍卖质押物,甲方对乙方选定的拍卖企业不提出反对或异议。乙方可按届时未清偿的主合同的债务总额或不低于该数额%的比率提出拍卖保留价,也可不提出拍卖保留价。凡依此进行和成交的拍卖,甲方同意接受。如拍卖未成交,乙方有权委托该拍卖企业或其他拍卖企业再行拍卖。
10.4乙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质押物。
11、处理质押物所需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在内)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从处理质押物所得多于担保债权的价款中抵扣,不足部分,乙方有权向甲方继续追偿。
12、本协议不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债权人与乙方、债务人与乙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本协议效力也不受上述合同或协议效力的影响。
13、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者影响乙方实现质权的,则应按不低于本协议所担保的债务金额的5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14、本协议项下的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咨询、公证、见证、保险、查勘、鉴定、登记、运输、保管、提存、过户等费用均由甲方负担。
15、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协议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按以下第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壹)向质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贰)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6、本协议按以下约定的方式生效:
16.1甲方(出质人)是自然人的,自甲方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公章后生效。
16.2甲方(出质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公章后生效。
17、 本协议一式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公证或见证或登记机关各执壹份。
18、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每一条款均进行了研究分析及充分理解,签约各方对本协议各条款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出质人盖公章):乙方(质权人盖章):
(自然人签字及按指模):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按指模:______________签字按指模:_____________
年月日年月日
文件编号 TT-00-PPS-GGB-USP-UYY-0089
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质权人:(以下称甲方)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出质人 :(以下称 乙方 )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户:
电话:
债务人 :(以下称 丙方 )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户:
电话:传真: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质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质权人作为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
3 限公司支行申请的人民币万元(大写)流动资金借款/银行承兑汇票/综合授信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为确保《委托保证合同》中质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出质人以其所有公司%的股权(股份)向质权人提供股权质押反担保。出质人、质权人、债务人为了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确保本合同项下质权的设定合法、有效,保障质权实现无障碍,以达到本合同提供反担保的目的,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照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除非另有约定或者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的含义界定如下:
1、甲方(质权人):
2、乙方(出质人):
3、丙方(债务人):
4、银行:指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5、目标公司:指出质人持有其股权的公司。出质人将其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
6、主合同:指债务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综合授信协议》,合同编号:。
7、《委托保证合同》:指质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号《委托保证合同》。
第二条 质押反担保 的债权
1、为了确保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为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提供股权质押反担保。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所提供的反担保。
2、乙方自愿以股东的身份并且以权利质押的形式将本合同记载的质物出质给甲方,作为丙方履行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的反担保。
第三条质押权利详情
1、目标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经登记机关核准成立并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其出资人分别为:出资人,出资额人民币万元(大写),出资比例为%;出资人,出资额人民币万元(大写),出资比例为%;出资人,出资额人民币万元(大写),出资比例为%。
4 2、乙方以其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及所有股权派生的权益质押给甲方。
第四条质押权利的内容
1、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为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质物的权利,质物在质押存续期间内所产生的孳息及派生的权益,仍然属于质物。
2、本合同如果没有其他说明,股权是指乙方作为股东,因其出资而取得的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目标公司事务并享受财产利益的权利。其内容主要包括:①乙方以自己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发给出资证明书的请求权、分配股息红利的请求权、股份转让权、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请求权等;②乙方以自己利益并兼以目标公司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出席股东会的权利、股东会议决议事项的表决权、任免董事、监事等管理人员的请求权、对公司文件的查阅权等。③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属于乙方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的所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4、质物的质押价值:甲乙双方约定质物的价值为人民币万元。但是,前述关于质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甲方依据本合同对质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甲方行使质权的任何限制。质权的最终价值,以甲方实现质权时实际处置质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五条 质押反担保 的范围
1、《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代丙方向银行偿还的资金总额和利息(自甲方实际支付代偿之日起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最高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担保费、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证费、财产保全费等);
3、甲方实现本合同项下的质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证费、财产保全费等);
4、其他甲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费用。
第六条 质押反担保 期限
5 质押反担保期限为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甲方在《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权被完全清偿之日为止。
第七条质押登记
1、乙方将有关质押的事宜记载于目标公司股东名册;并且在本合同签署后七日内,将由目标公司签发的、记载有关质物质押事实的股东名册正本壹份,交付予甲方存管。
2、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其他质押登记的,乙方负有依法办理质物质押登记等程序和手续的义务,办理出质登记手续的有关费用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质权的效力
甲方根据本合同对质物享有以下多项权利:
1、甲方对质物享有唯一质权、唯一优先受偿权。
在本合同签署前,质物上不存在任何质押和担保。在质押期限内,乙方不得在质物上再设定担保。
2、甲方对质物享有了解检查权。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目标公司的经营和财务资料,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质物的受益情况。
3、甲方对质物行使的限制权。
本合同的有效期内,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质物的,乙方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或者向第三方提存。乙方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股东权利时,应当事先告知甲方。但是本合同签署日后,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乙方行使在目标公司的股东权利时,须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提供详细的资料:
(1)目标公司章程的任何修改;
(2)目标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3)目标公司的合并或分立;
(4)目标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5)目标公司任何重大举债或任何可能导致重大负债的行为;
(6)目标公司处置重大资产;
6 (7)目标公司利润分配。
4、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法定孳息。
在质押期限内,对于质物产生的一切收益,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动用;当丙方违约时,甲方有权直接以该收益用以提前清偿丙方在主合同项下及(或)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
5、甲方对质物享有依法处分权。
当丙方违约时,甲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质物,并将所得价款连同质物的孳息,用以提前清偿丙方在主合同项下及(或)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或向第三方提存。
6、无论何种原因导致质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甲方的权益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 15 日内提供甲方认可的其它等值财产充当质物(补充反担保)或者在 15 日内提供甲方认可的新担保(补充反担保),以弥补质物价值的不足。乙方及丙方不提供补充反担保的,甲方有权立即单方宣布处分质物。处分质物所得的价款连同质物的孳息,用以提前清偿丙方在主合同项下及(或)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或向第三方提存。
第九条质权的实现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丙方违反主合同约定,未全面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的;
2、主合同银行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而丙方未清偿全部债务的;
3、经过评估证明丙方无法达到预期收益;
4、贷款到期前任何时间内,已经证明丙方没有偿还能力,也没有切实可行的其他偿债办法;
5、甲方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代偿了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后7 天内,未受丙方清偿的;
6、甲方请求丙方、乙方提供补充反担保,丙方、乙方没有提供甲方认可的补充反担保;
7、质物的价值减少,丙方、乙方没有提供有效和充实的补充反担保;
7 8、乙方未经质权人同意擅自重复设定质押;
9、丙方歇业、解散、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严重影响
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其经营能力、商业信誉的情形;
10、出现甲方难以实现或者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形。
(二)在出现第九条第一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任何时间(无论该情形是否延续),甲方有权行使本款下列一项或者数项权利,乙方均放弃一切抗辩权利:
1、要求乙方立即清偿全部担保债务;
2、依法处分质物,并就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办理提存;
3、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三)甲方有权按照以下方式依法处分质物:
1、以质物折价抵偿债务;
2、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各方继续追偿;
3、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处分质物。
第十条质权人的权利
1、甲方可以授权其代表在任何合理时间对质物状况进行检查;甲方处分质物所得的价款不足以偿还本合同质押反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的,甲方有权依法另行追偿。
2、当丙方不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其债务时,无论甲方在委托保证合同项下是否拥有其他反担保,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丙方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的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与责任。
第十二条公证
8 一、甲、乙、丙三方共同确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已经对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确了解。
1、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自愿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本合同公证并申请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费用由丙方负责。
2、乙方确认:保证妥善履行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反担保义务,若丙方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而导致甲方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规定为其发生代偿,乙方保证妥善履行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反担保还款义务,否则,乙方将自愿放弃抗辩权并接受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3、丙方确认:如丙方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而导致甲方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规定为其发生代偿,丙方自愿放弃抗辩权并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4、乙方保证:如住所、通讯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将及时通知甲方,否则,不论乙方是否收悉甲方发出的“索款通知”,在此情况下,均可视为乙方已收妥并自愿放弃对甲方所负通知义务的抗辩权。
5、丙方保证:如住所、通讯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将及时通知甲方,否则,不论丙方是否收悉甲方发出的“索款通知”,在此情况下,均可视为丙方已收妥并自愿放弃对甲方所负通知义务的抗辩权。
二、执行证书的申请
根据本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甲方有权向公证机关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并持有该证书向甲方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的股权及丙方的财产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
第十三条违约 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义务与责任的,应按主债务金额的 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支付违约金后,仍应在其反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反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盖章(单位)/签字(个人)后生效。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须经三方协商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合同的签订地为甲方所在地。
甲、乙、丙三方关于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的约定优先于上款执行。
9 第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副本份,送公证处及备案。
(签字盖章页)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公章或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股权质押合同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甲方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贷款人”)申请流动资金借款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作为担保人向贷款人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为保证乙方的合法权益,现甲方以其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资的股权向乙方提供股权质押反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依乙方作为担保人与甲方签署的 《委托担保合同》,拟担保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担保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实际担保金额、日期以乙方与贷款人拟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第二条 质押合同标的
1. 质押标的为甲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资的股权及 其派生的权益。
2. 质押股权数额为___________万股/万元。
3. 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 第三条 质押反担保的范围
1. 乙方代甲方向贷款人担保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贷 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保全费、财产过户费、评估拍卖费、律师代理费用、实现债权的其他全部费用等)。 2. 乙方为实现对甲方的追偿权和质押物优先受偿权而支付的各 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实现债权、抵押无权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 甲方保证对上述质押的股权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 保证上述股权在此之前未设置他项权利(含质押权),并免遭第三人追索。质押期限内,任何第三人对甲方出质股权主张任何权利的,由甲方负责处理,与乙方无关。由此引起乙方被追索的,乙方所支出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以及产生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 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偿清借款本息。
第六条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 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七条
质押权的实现
1. 如甲方未履行到期债务,偿还本金、利息,导致乙方承担了 保证责任,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
2. 处分出质股权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出质股权处分费用和本合 同下甲方应支付或偿付给乙方的费用后,用于冲抵借款合同及文件项下的债务。
3. 如第三人对出质股权提出权利主张,或对出质股权的处分提 出异议,则一切后果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4. 甲方如被宣告破产或宣告解散,则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 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费用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5. 因实现质押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6. 质押股份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应首先清偿乙方, 如不足以清偿的,乙方依法就不足部分另行向甲方追偿。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 同,除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质押登记机关留存一份备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甲方(出质人): 乙方(质权人):
(公司公章)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质权人:(以下称甲方)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出质人:(以下称乙方)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户:
电话:
债务人:(以下称丙方)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户:
电话:
传真: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质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质权人作为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申请的人民币
万元(大写)流动资金借款/银行承兑汇票/综合授信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为确保《委托保证合同》中质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出质人以其所有
公司
%的股权(股份)向质权人提供股权质押反担保。出质人、质权人、债务人为了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确保本合同项下质权的设定合法、有效,保障质权实现无障碍,以达到本合同提供反担保的目的,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照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除非另有约定或者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的含义界定如下:
1、甲方(质权人):
2、乙方(出质人):
3、丙方(债务人):
4、银行:指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
5、目标公司:指出质人持有其股权的
公司。出质人将其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
6、主合同:指债务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综合授信协议》,合同编号:
。
7、《委托保证合同》:指质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
号《委托保证合同》。
第二条
质押反担保的债权
1、为了确保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为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提供股权质押反担保。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所提供的反担保。
2、乙方自愿以股东的身份并且以权利质押的形式将本合同记载的质物出质给甲方,作为丙方履行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的反担保。
第三条
质押权利详情
1、目标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经登记机关核准成立并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其出资人分别为:出资人
,出资额人民币
万元(大写),出资比例为
%
;出资人
,出资额人民币
万元(大写),出资比例为
%;出资人
,出资额人民币
万元(大写),出资比例为
%。
2、乙方以其持有目标公司
%的股权及所有股权派生的权益质押给甲方。
第四条
质押权利的内容
1、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为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质物的权利,质物在质押存续期间内所产生的孳息及派生的权益,仍然属于质物。
2、本合同如果没有其他说明,股权是指乙方作为股东,因其出资而取得的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目标公司事务并享受财产利益的权利。其内容主要包括:①乙方以自己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发给出资证明书的请求权、分配股息红利的请求权、股份转让权、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请求权等;②乙方以自己利益并兼以目标公司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出席股东会的权利、股东会议决议事项的表决权、任免董事、监事等管理人员的请求权、对公司文件的查阅权等。③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属于乙方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的所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4、质物的质押价值:甲乙双方约定质物的价值为人民币
万元。但是,前述关于质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甲方依据本合同对质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甲方行使质权的任何限制。质权的最终价值,以甲方实现质权时实际处置质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五条
质押反担保的范围
1、《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代丙方向银行偿还的资金总额和利息(自甲方实际支付代偿之日起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最高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担保费、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证费、财产保全费等);
3、甲方实现本合同项下的质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证费、财产保全费等);
4、其他甲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费用。
第六条
质押反担保期限
质押反担保期限为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甲方在《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权被完全清偿之日为止。
第七条
质押登记
1、乙方将有关质押的事宜记载于目标公司股东名册;并且在本合同签署后七日内,将由目标公司签发的、记载有关质物质押事实的股东名册正本壹份,交付予甲方存管。
2、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其他质押登记的,乙方负有依法办理质物质押登记等程序和手续的义务,办理出质登记手续的有关费用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质权的效力
甲方根据本合同对质物享有以下多项权利:
1、甲方对质物享有唯一质权、唯一优先受偿权。
在本合同签署前,质物上不存在任何质押和担保。在质押期限内,乙方不得在质物上再设定担保。
2、甲方对质物享有了解检查权。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目标公司的经营和财务资料,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质物的受益情况。
3、甲方对质物行使的限制权。
本合同的有效期内,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质物的,乙方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或者向第三方提存。乙方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股东权利时,应当事先告知甲方。但是本合同签署日后,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乙方行使在目标公司的股东权利时,须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提供详细的资料:
(1)目标公司章程的任何修改;
(2)目标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3)目标公司的合并或分立;
(4)目标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5)目标公司任何重大举债或任何可能导致重大负债的行为;
(6)目标公司处置重大资产;
(7)目标公司利润分配。
4、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法定孳息。
在质押期限内,对于质物产生的一切收益,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动用;当丙方违约时,甲方有权直接以该收益用以提前清偿丙方在主合同项下及(或)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
5、甲方对质物享有依法处分权。
当丙方违约时,甲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质物,并将所得价款连同质物的孳息,用以提前清偿丙方在主合同项下及(或)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或向第三方提存。
6、无论何种原因导致质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甲方的权益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
15
日内提供甲方认可的其它等值财产充当质物(补充反担保)或者在15日内提供甲方认可的新担保(补充反担保),以弥补质物价值的不足。乙方及丙方不提供补充反担保的,甲方有权立即单方宣布处分质物。处分质物所得的价款连同质物的孳息,用以提前清偿丙方在主合同项下及(或)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或向第三方提存。
第九条
质权的实现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丙方违反主合同约定,未全面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的;
2、主合同银行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而丙方未清偿全部债务的;
3、经过评估证明丙方无法达到预期收益;
4、贷款到期前任何时间内,已经证明丙方没有偿还能力,也没有切实可行的其他偿债办法;
5、甲方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代偿了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后
7
天内,未受丙方清偿的;
6、甲方请求丙方、乙方提供补充反担保,丙方、乙方没有提供甲方认可的补充反担保;
7、质物的价值减少,丙方、乙方没有提供有效和充实的补充反担保;
8、乙方未经质权人同意擅自重复设定质押;
9、丙方歇业、解散、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严重影响
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其经营能力、商业信誉的情形;
10、出现甲方难以实现或者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形。
(二)在出现第九条第一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任何时间(无论该情形是否延续),甲方有权行使本款下列一项或者数项权利,乙方均放弃一切抗辩权利:
1、要求乙方立即清偿全部担保债务;
2、依法处分质物,并就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办理提存;
3、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三)甲方有权按照以下方式依法处分质物:
1、以质物折价抵偿债务;
2、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各方继续追偿;
3、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处分质物。
第十条
质权人的权利
1、甲方可以授权其代表在任何合理时间对质物状况进行检查;甲方处分质物所得的价款不足以偿还本合同质押反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的,甲方有权依法另行追偿。
2、当丙方不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其债务时,无论甲方在委托保证合同项下是否拥有其他反担保,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丙方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的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与责任。
第十二条
公证
一、甲、乙、丙三方共同确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已经对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确了解。
1、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自愿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本合同公证并申请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费用由丙方负责。
2、乙方确认:保证妥善履行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反担保义务,若丙方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而导致甲方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规定为其发生代偿,乙方保证妥善履行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反担保还款义务,否则,乙方将自愿放弃抗辩权并接受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3、丙方确认:如丙方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而导致甲方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规定为其发生代偿,丙方自愿放弃抗辩权并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4、乙方保证:如住所、通讯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将及时通知甲方,否则,不论乙方是否收悉甲方发出的“索款通知”,在此情况下,均可视为乙方已收妥并自愿放弃对甲方所负通知义务的抗辩权。
5、丙方保证:如住所、通讯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将及时通知甲方,否则,不论丙方是否收悉甲方发出的“索款通知”,在此情况下,均可视为丙方已收妥并自愿放弃对甲方所负通知义务的抗辩权。
二、执行证书的申请
根据本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甲方有权向公证机关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并持有该证书向甲方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的股权及丙方的财产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义务与责任的,应按主债务金额的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支付违约金后,仍应在其反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反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
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盖章(单位)/签字(个人)后生效。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须经三方协商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合同的签订地为甲方所在地。
甲、乙、丙三方关于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的约定优先于上款执行。
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送公证处及
备案。
(签字盖章页)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或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反高质字第
号
甲方(出质人):
乙方(质权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鉴于:乙方欲在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决算期内及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最高额范围内为借款人
向出借人
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确保乙方担保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最高额股权质押反担保。依据我国《公司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1.1
甲方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订本协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并且已经适当地采取公司的或其他的行动授权签署本协议。
1.2
甲方已经根据中国法律和质押人的章程、合同对质押人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对本协议项下任何及所有质押股权具有合法、完全和充分的所有权和权利,并免于任何其他人基于对质押股权的所有权、质押权、或其他担保利益而提出的权利主张;
1.3
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在任何质押股权之上甲方没有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并且在质押期间甲方已经并将在任何时候享有对所有质押股权的合法所有权,并不再在质押股权上设定任何新的担保权利。
1.4
除非经质乙方同意,甲方不转让或再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股权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1.5没有针对质押股权或甲方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存在、悬而未决或有这样的威胁。
1.6
甲方承诺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财产保险费、登记、保管、过户、公证等费用。
第二条
质押财产
2.1
甲方将其在
公司享有的
%的股权(以下简称“质押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全部质押给乙方,作为对乙方担保债权实现的反担保。
2.2
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份下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作为本质押项下借款偿付的保证。
2.3
“该股权”质物清单见本合同附件。
第三条
质押反担保范围
3.1
乙方代甲方为借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等;
3.2
借款担保合同及本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及乙方为实现质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登记、保险、保管、鉴定、公证、处置质押物等的费用)等;
第四条
被担保的最高债权总额
4.1
被担保的最高债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该最高债权总额系指在本合同第五条所约定的最高额决算期内乙方为借款人在任一出借人借款提供的融资性担保,因借款人可能不能及时清偿给出借人导致乙方向出借人承担代偿责任形成的乙方对借款人的债权金额。
4.2
实行“一次核定、周转使用、随用随保、余额控制”,在合同约定的最高额决算期间和最高余额内,不再逐笔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乙方为借款人向出借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内容以乙方和借款人达成的相关担保合同为准。
第五条
最高额决算期与质押登记
5.1
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的决算期间为
年,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每笔借款具体起止日以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上标注的日期为准,乙方债权为本合同期限内任一时点实际形成的因借款人可能不能清偿给出借人而导致乙方向出借人承担代偿责任形成的对借款人的债权金额。
5.2
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甲方负责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并将上述该股权的《出质登记通知书》交付乙方,相关费用由甲方全额承担。
第六条
出质权利凭证的移交
6.1
甲方出质权利的权利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原件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交付给乙方保管(如出质证明书等)。当甲方按期还款后,乙方应及时将权利凭证和相关资料归还给甲方。
6.2
在工商部门办理股份出质登记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借款人同意将股权出质的承诺;在工商部门进行出质登记后三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股权出质事项已记载于
公司的股东名册上的证明(由公司加盖公章)。
第七条
质押权的实现
7.1
质押权实现的条件依委托担保合同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确定。
7.2
乙方在行使质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经与甲方协商对出质股权进行折价以抵偿甲方所欠债务或对出质股权进行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条
处置出质股权后清偿顺序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处置出质股权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8.1
实现出质股权的费用及乙方代甲方偿还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8.2
乙方代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以及借款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
8.3
借款担保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
8.4
代偿资金占用费,从乙方代偿次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8.5
补偿上述款项后,剩余部分返还甲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作出的任何陈述或保证(1.4款除外)或甲方提供的其他信息在任何实质方面是或被证实是错误或误导,甲方首先应承担违约责任
元,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用全额予以赔偿。
9.2
借款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在本合同中依然有效。
9.3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出质股权进行再质押或转让或作出任何其他伤害乙方在本协议项下质押权利的处置,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提供相应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股权。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
10.1
本合同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自然人出质人签字生效)。
10.2
借款主合同、担保合同无效,甲方承诺以出质股权对于被保证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以债务承担的形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0.3
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4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一条
特别约定
11.1一致确认:本合同的签订不影响乙方独立、自主的判断是否为借款人向出借人申请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权利。乙方是否为借款人向出借人申请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以双方实际达成的具体《借款担保合同》为准。
11.2一致确认:乙方和借款人在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决算期内达成任何《借款担保合同》所产生的乙方对借款人的担保债权均属于质押反担保范围。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1.1
当事人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而引起纠纷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附则
12.1
本合同一式
份,当事人及登记机关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签章):
乙方(公章)签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出质人投资的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质物清单质物清单
出质人
质权人
担保有限公司
质物
出质人对
公司享有的
%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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