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改革方案

2023-02-2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一项工作不能盲目的开展,在开展前必须要进行详细的准备,这就是方案存在的意义,那么要如何书写方案,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市场监管总局改革方案》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

第1篇:市场监管总局改革方案

212项国家标准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批准发布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批准发布212项重要国家标准,其中强制性标准13项,推荐性标准199项,涉及家居用品、民用飞机、智能制造等诸多领域。

新修訂的《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扩充了圆规、书套、墨水、美工刀等产品品类,增加了多项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与美国、欧盟等最严法规指令接轨,有利于提高学生用品的安全性。

新修订的《平板电视与机顶盒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强制性国家标准,提高T4K及以下平板电视和机顶盒能效评价指标及能效等级要求,并针对8K电视提出了能效等级要求,为超高清电视市场准入提供了依据。标准的发布实施,将显著提升我国平板电视产品能效水平,推动超高清晰度显示产业快速发展。

在家居用品领域,《定制家具通用设计规范》等2项国家标准,让定制家具设计和标签标识有规可依、有据可循,促进家具行业转型升级。《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噪声测试方法真空吸尘器的特殊要求》等3项国家标准,规定了真空吸尘器、洗衣机、离心式脱水机和滚筒式干衣机的噪声测试方法,有利于客观准确地对家电产品的噪声进行测量和评价。《智能照明系统通用要求》等2项国家标准,有利于智能照明系统及产品的价值发挥和推广应用,满足市场对照明系统智能化以及多功能化的需求。《卫生纸及其制品》系列国家标准,规范了卫生纸产品主要物理性能指标的测定方法,有利于提升产品质量,促进卫生纸及其制品产业健康发展。

在民用飞机领域,《民用飞机钣金件典型结构要素分类》国家标准,有利于民用飞机钣金件结构要素及结构参数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为产品设计、工艺制造提供参考依据。《民用轻小型固定翼无人机飞行控制系统通用要求》等2项国家标准,可以有效指导民用轻小型固定翼无人机飞行控制系统和抗风性能的设计研发和试验检测,促进民用无人机系统的规范化管理。

在智能制造领域,《工业过程测量控制和自动化系统评估中系统特性的评定》等3项国家标准,完善了我国智能制造标准体系,推动实现生产过程和生产装备的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化,将在提升生产效率、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此外,本次发布的国家标准中还有《难燃刨花板》《损伤容限型钛合金板材》《跨境电子商务产品溯源信息管理规范》《科技成果经济价值评估指南》《政务服务平台基本功能规范》等国家标准,均将在各自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作者:李颖

第2篇: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一季度食安抽检通告

6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1年第一季度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称,2021年第一季度,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420403批次,依据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检出不合格样品9692批次,总体不合格率为2.31%,较2020年同期上升0.34个百分点。

食品监督抽检结果的特点

从食品抽样品种来看,消费量大的食用农产品,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蛋制品,乳制品,抽检不合格率分别为2.45%、1.64%、0.99%、1.80%、0.25%、0.16%;与2020年同期相比,饮料、方便食品等14类食品抽检不合格率有所降低,粮食加工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等19类食品抽检不合格率有所上升。

从检出的不合格项目类别看,农兽药残留超标、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微生物污染问题,分别占不合格样品总量的39.11%、20.95%、11.89%;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占不合格样品总量的11.43%;有机物污染问题,占不合格样品总量的5.90%;重金属等元素污染问题,占不合格样品总量的5.36%。

《通告》指出,针对检出的不合格样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检结果,并督促有关生产经营企业下架、召回,严格控制检出批次不合格产品风险,按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处置并公布信息。

农兽药残留超标等三类问题

残留物,是指由于使用农药而在食品、农产品和动物饲料中出现的任何特定物质,包括被认为具有毒理学意义的农药衍生物,如农药转化物、代谢物、反应产物及杂质等。

农药残留,是农药使用后一个时期内没有被分解而残留于生物体、收获物、土壤、水体、大气中的微量农药原体、有毒代谢物、降解物和杂质的总称。

施用于作物上的农药,其中一部分附着于作物上,一部分散落在土壤、大气和水等环境中,环境残存的农药中的一部分又会被植物吸收。残留农药直接通过植物果实或水、大气到达人、畜体内,或通过环境、食物链最终传递给人、畜。农残剥离器可以降解水果蔬菜表面的农药残留。农药进入粮食、蔬菜、水果、鱼、虾、肉、蛋、奶中,造成食物污染,危害人的健康。

农药残留分为三种:容易在植物机体内残留的农药称为植物残留性农药 ,如六六六、异狄氏剂等;易于在土壤中残留的农药称为土壤残留性农药,如艾氏剂、狄氏剂等;易溶于水,而长期残留在水中的农药称为水体残留性农药,如异狄氏剂等。残留性农药在植物、土壤和水体中的残存形式有两种:一种是保持原来的化学结构;另一种以其化学转化产物或生物降解产物的形式残存。

兽药残留,是“兽药在动物源食品中的残留”的简称,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FAO/WHO)食品中兽药残留联合立法委员会的定义,兽药残留是指动物产品的任何可食部分所含兽药的母体化合物及(或)其代谢物,以及与兽药有关的杂质。兽药残留既包括原药,也包括药物在动物体内的代谢产物和兽药生产中所伴生的杂质。

兽药残留可分为七类:驱肠虫药类;生长促进剂类;抗原虫药类;灭锥虫药类 镇静剂类;β-肾上腺素能受体阻断剂。在动物源食品中较容易引起兽药残留量超标的兽药主要有抗生素类、磺胺类、呋喃类、抗寄生虫类和激素类药物。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色、香、味等品质,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目前我国食品添加剂有23个类别,2000多个品种,包括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抗氧化剂、漂白剂、膨松剂、着色剂、护色剂、酶制剂、增味剂、营养强化剂、防腐剂、甜味剂、增稠剂、香料等。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食品法规委员会对食品添加剂定义为:食品添加剂是有意识地一般以少量添加于食品,以改善食品的外观、风味和组织结构或贮存性质的非营养物质。

微生物污染是指由細菌与细菌毒素、霉菌与霉菌毒素和病毒造成的动物性食品生物性污染。微生物污染包括细菌性污染、病毒和真菌及其毒素的污染。据世界卫生组织估计,在全世界每年数以亿计的食源性疾病患者中,70%是由于食用了各种致病性微生物污染的食品和饮水造成的。比如,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如果食品的菌落总数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还会加速食品腐败变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

中国质量万里行提醒消费者:第一,购买食物时,注意食品包装有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是否过保质期,食品原料、营养成分是否标明,有无SC标识,不能购买三无产品。

第二,打开食品包装,检查食品是否具有它应有的感官性状。不能食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若蛋白质类食品发粘,渍脂类食品有嚎味,碳水化合物有发酵的气味或饮料有异常沉淀物等等均不能食用。

第三,不到无证摊贩处购买盒饭或食物,减少食物中毒的隐患。注意个人卫生,饭前便后洗手,自己的餐具洗净消毒,不用不洁容器盛装食品,不乱扔垃圾防止蚊蝇孳生。

作者:雷玄

第3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三定方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对外保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牌子。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

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日常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中国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建立并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国家监督抽检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检查处置和风险低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国际合作和参与制定、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国际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六)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 (十七)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国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国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

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 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 与公安部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公安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 与农业农村部的有关职责分工。(1)农业农村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

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督管理。(2)农业农村部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蓄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 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查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

4. 与海关总署的有关职责分工。(1)两部门要建立机制,避免对各类进出口商品和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减轻企业负担。(2)海关总署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海关总署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3)两部门要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海关总署在口岸检验监督中发现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商品,

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向海关总署通报,由海关总署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5.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研制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及检查和处罚。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6.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制定并指导实施商品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制定商标专利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建立机制,做好政策标准衔接和信息通报等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综合规划司。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拟定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

(三)法规司。承担组织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以及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依法依规设计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执法稽查局。拟定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承担组织查办、督查督办有全国性影响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案大要案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五)登记注册局(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在中央组织部指导下,指导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六)信用监督管理司,拟定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

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七)反垄断局。拟订反垄断制度措施和指南,组织实施反垄断执法工作,承担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担反垄断执法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承办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日常工作。

(八)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不正当竞争局(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

(九)网络交易和监督管理司。拟定实施网络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抵押物登记。指导消费环境建设。

(十)广告监督管理司。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一)质量发展局。拟订推进质量强国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提出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措施。拟定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将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

(十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拟订国家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检、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业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降离子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十三)食品安全协调司。拟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承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四)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定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制造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十五)食品经营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司。分析掌握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

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知道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六)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司。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拟定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七)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拟令全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

(十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拟订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十九)计量司。承担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建立及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

尽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二十)标准技术管理司。拟订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和国际对标采标相关工作,协助组织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重大违法行为。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工作。

(二十一)标准创新管理司。承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和组织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相关工作。承担全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和其他国际和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活动。

(二十二)认证监督管理司。拟定实施认证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规划指导认证行业发展并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行为。组织参与认证和合格评定国际和区域性组织活动。

(二十三)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拟定实施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协调检验检测资源整合改革工作,规划指导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并协助查处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组织参与认可与检验检测国际和区域性组织活动。

(二十四)新闻宣传司。拟定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

(二十五)科技和财务司。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承担相关科研攻

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装备配备工作。

(二十六)人事司。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指导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

(二十七)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承担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承担涉及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有关国际合作协定、协议、议定书的签署和执行工作。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在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机关行政编制805名(含两委人员编制2名、援派机动编制3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20名(含食品安全总监1名、总工程师1名、市场稽查专员4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办公室领导职数2名)。

第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

第4篇:市场监管体制改革

市场监管体制改革顶层设计应及早谋划并实施

浙江、安徽、辽宁等省市在基层推行市场监管体制大部制改革,这是一种尝试和趋势。但县级改革属被动改革,不能创新,这就需要省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及早谋划此种体制有效运转的顶层一揽子改革方案,否则在三定方案、法律适用、执法文书使用、行政审批、事权划分、执法服装等等方面将无所适从,消极观望,隐藏巨大安全隐患!

第5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市场监管体系的改革与创新

宋华琳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先照后证”改革,国务院近期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这份文件结合当前简政放权、政府信息公开、信息治理、市场监管改革实践,立足中国市场监管现状,借鉴国外政府监管经验,提出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厘清了市场监管职责,引入了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并探索监管方式创新,引入市场监管共治。这份文件是构建新型市场监管体系的顶层设计,为推动市场监 管现代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通过“先证后照”推动行政审批改革

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大改革。2014年以来,国务院分三批审议决定将一些工商登 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并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 国发〔2015〕11号)予以公布。“先照后证”改革以工商登记改革为切入点,通过工商系统的自我革命、主动放权,打破了市场主体准入的玻璃门,还权于企业,还权于市场,带动相关部门审批制的改革,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制度平台。

为了真正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应当落实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由工商总局负责公布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真正做到目录之外 无审批,从而真正为企业减负,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

厘清市场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 料,履行监督责任。”该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据此,行政审批部门有权进行监管,审批行为并非静态的、一劳永逸的行为,而是一个连绵不绝的监管过程,通过动态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捍卫公众权益,这也是“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的生动体现。 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应秉承职责法定的原则,这也是依法行政基本原理的要求。应做到“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厘清工商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对于法律法规中明确监管职责和监管部门的,由法定监管部门依法履责;没有明确的,则由工商部 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分工履责。这有助于推动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推动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的落实。

建构以信息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

应当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推进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强化信用体系的约束作用,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信息公示为手段,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企业信息”界定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 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该条例的出台,促使建立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 建立,通过公示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许可审批、年度报告、行政处罚、抽查结果、经营异常状态等信息,来促进企业自律,促进社会监督,促进事中事后监管,为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供支撑。应进一步优化和强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功能,将其构成市场监管的信息库、问题源与晴雨表,进而成为重要的 事后事后监管平台。

《意见》要求建立信息互联共享机制,要求在2016年底之前,初步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 交换,进而构建双向告知机制、数据比对机制,把握监管风险点,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机贯通,支撑事中事后监管。须知,监管信息资源的跨部门共享是部门间有效协调的前提,形成彼此间以知识为基础的信任,这有助于打破政府监管信息资源的“孤岛”,使得部门间能以共享必要信息为前 提,在监管政策形成和监管执法层面有更好的协调。为此或应秉承职能共享、规范有效、及时完整、合法使用、保障安全的原则,组、织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信用中国”,促进组织间的合作,形成相互依存的治理网络,来共同应对市场监管难题。

推动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创新

在利益阶层高度分化、社会结构日益复杂的现代社会,不能寄希望于通过“命令-控制型”的刚性监管方式,不能寄希望于某种单一的监管方式,来解决 某一具体监管领域的所有问题。中国市场主体的经济组织形态各异,不同违法行为的成因不同,表现形式不同,这决定了现代的市场监管应使用“组合拳”,而非 “单打一”,需要综合运用事前监管工具和事中事后监管工具,综合运用命令-控制型监管工具和激励性监管工具,来实现市场监管的目标。

行政审批是典型的事前监管手段,在简政放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有必要将关口后移,加强事后监督管理,以有效集中监管资源,去查处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通过推动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创新,避免出现监管真空,规范市场活动中的“灰色地带”。

应努力实现监管创新,加强市场风险监管。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网络市场定向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行政执法、 市场监管信息,对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市场活动的风险加以评估,来发现和应对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的风险。使得“好钢用在刀刃上”,能将有限的市场监管 资源,优先配置到对高风险的市场主体、市场活动的监管。

在我国《论语尧曰第二十》中孔子即云“不教而杀谓之虐”。在事中监管过程中,应完善提醒、约谈、告诫等监管手段,通过建构相应的执法警示制 度,对有潜在违法可能的相对人给予预警提示,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相对人予以告诫规劝,通过合作式监管,减少监管成本,提高监管实效,及时化解市场风险。

在市场监管中,应着力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机制,以限制和规范监管部门的行政裁量权,规范行政检查活动。市场 监管部门应公布抽查事项目录,逐项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等,重点抽查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并及时向社 会公布抽查及处理结果,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使广大市场主体不为“随意执法”所扰,不越雷池合法经营。

市场经济本质是信用经济,应通过信用约束和行政处罚的联动,更好地实现市场监管效果。《意见》要求对违法市场主体加大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 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这旨在通过信用记录和信用信息的公开,约束市场各经济主体的行为。通过信用 约束手段,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建构市场监管社会共治格局

在社会转型、市场转型、监管转型的过程中,有必要实现从监管到治理的转型,强化中国市场监管体系与监管能力,引导市场主体自治,推进行业自律,鼓励社会监督,建构市场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促使中国市场监管制度的现代化。

因此,《意见》指出,要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促使市场主体强化主体责任,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信息公示等方面履 行法定义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场主体还可以通过创新企业战略,改革内部质量管理,设定高于法定要求的自律性规范,来更好地开展市场活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近期印发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强调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改革方向,坚持法制化、非营利原 则,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意见》也要求充分发挥 行业协会商会对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作用,发挥和借重行业协会商会在权益保护、资质认定、纠纷处理、失信惩戒等方面的作用,推进监管执法与行业自律的互 动。

在构建市场监管社会共治格局的过程中,要鼓励社会监督,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发挥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发挥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健全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机制。通过社会共治,通 过市场监管部门与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机构、公众、传媒的合作治理,通过社会共治,实现市场监管中的“巧监管”、“巧治理”,实现监管任务,维 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作者系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副会长)

第6篇:教育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

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

教高[20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改委(经委、煤炭管理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改委、财政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促进煤炭工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教育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就加强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大力培养各级各类煤矿专业人才,促进煤炭行业职工队伍素质提高,为煤炭工业的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目标任务:适应煤炭工业当前和长远发展的需求,以煤矿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的技能型人才为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人才培养工作,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立煤矿专业人才引进使用的有效机制,使煤矿拥有的专业人才数量基本满足煤炭工业发展的需要。

二、适应煤矿专业人才需求,逐步扩大人才培养规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扩大与煤矿安全紧密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规模。原煤炭行业本科院校要树立为煤炭工业发展服务的观念,适度扩大煤矿主体专业的招生规模;煤炭职业院校要积极扩大煤矿开采技术、矿山机电和矿井通风与安全等专业的人才培养规模。本科相关专业的管理要按照国管专业的要求严格管理,专业的撤消与招生计划的调整须经教育部批准。

(四)建立“国家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基地”。依托若干所具备条件的普通高校,选择办学实力强、与煤炭企业联系紧密的专业点,通过重点支持,将其建设成为“国家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基地”。发挥基地依托高校的辐射、带动作用,为煤矿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科研单位、有关高校的煤炭专业人才培养提供示范和支持。

(五)加快实施“煤炭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教育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煤炭教育协会,在煤炭职业院校中选择煤矿开采技术、矿山机电和矿井通风与安全等煤矿最紧缺人才专业,实施“煤炭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组织煤炭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和职业院校教师,开发人才培养方案及相关课程和教材,并在专业教学计划中增设安全课程,加快培养煤矿急需的技能型人才。

(六)完善“对口单招”和“订单式”培养方式。对报考“国家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基地”和承担“煤炭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

养培训工程”院校煤矿相关专业的考生,可实行提前批次录取。继续探索和完善“对口单招”的政策。鼓励学校与煤炭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办学,按照工学结合的模式定向招生,实行“订单式”培养。对在校学生愿意学习煤炭专业的,也可按“订单式”培养模式进行转专业培养。

(七)提高煤矿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有关院校要积极进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增强煤矿相关专业人才培养的针对性。有条件的本科院校要在安全工程、采矿工程等专业增设安全管理专业方向,在工学和管理学门类的有关专业中增加安全生产管理的教学内容,培养既懂技术又懂管理的专业人才。煤炭职业院校要根据煤炭行业工作岗位(群)的需求,积极与煤炭企业进行合作,培养实践动手能力强、留得住、用得上的技能型人才。要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加大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的力度,增加学生到煤炭企业实习的时间,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三、加大投入,为煤矿专业人才培养提供经费支持

(八)加大财政经费投入。各地要加大财政经费投入,逐步提高煤矿相关专业的生均经费拨款标准。国家在制订艰苦专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时,将煤矿相关专业奖学金纳入其中统筹考虑。

(九)设立煤矿相关专业建设专项经费。积极吸纳企业和社会资金,设立煤矿相关专业建设专项经费,用于“国家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基地”和 承担“煤炭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院校的专业建设。

(十)鼓励煤炭企业提供经费支持。鼓励煤炭企业在有关院校设立煤矿相关专业学生定向奖学金或助学金。煤炭企业应积极帮助到本企业就业的毕业生偿还助学金贷款和利息。

四、完善政策,营造环境,吸引和稳定煤矿专业人才

(十一)国家制定煤矿专业人才配备标准。严格煤矿生产准入制度,并逐步提高人才配备标准。激励企业提高对专业人才的待遇,增强煤炭行业对人才的吸引力。

(十二)煤炭企业要积极为学生实习提供条件。对确定毕业后到煤炭企业工作的学生,不收取实习费用,实行带薪实习。加强校企合作,企业要选派有经验的现场技术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和参与学校教学活动。

(十三)煤炭企业要大力吸引和稳定人才。要遵循人才市场规律,提高煤矿专业人才的工资水平,改善住房等福利条件。对新到煤炭企业工作的毕业生,可采取给予一定数量安家费、规定最低工资水平等特殊优惠措施。对于条件艰苦和特别重要的岗位,应给予岗位津贴或特别补助,也可实行特殊的工资政策。要深化企业用人制度改革,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和使用机制,为煤矿专业人才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各地教育、安全监管、发展改革(经济、煤炭管理)和财政部门,要深刻认识当前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我国能源建设和生产安全的大局出发,加大对培养煤矿专业人才的院校政策和经费支持,为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创造良好条件。

教育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对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沟通人才供需信息,总结推广人才培养与使用经验。有关各方要通力协作,共同把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工作做好,为实现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做出努力。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7篇:东莞市公安局商事登记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我市关于推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工作精神,做好我市公安机关商事登记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工商登记注册“宽进”后市场的有效监管,推进行政审批改革,根据我市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监管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根据三个“着力”,即着力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新活力,着力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着力培育开放型经济发展新优势的目标要求,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围绕全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按照重点监管、责任明晰、协同监管、整合资源、依法有效的基本原则,明确商事登记改革后全市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的职能和事项,重点突出明确我市公安机关对改革后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的监管职责,建立依法、有效、规范的监管机制,防止因改革而出现监管缺位和监管力度减弱,确保全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构建我市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二)监管原则。商事登记改革后,经营资格许可不再作为商事主体登记的前置条件,市局有关职能部门、公安分局要立足职能,依法依规对公安机关主管的行业加强监管。对已协调明确的监管事项,按确定的分工实施监管。对前置改后置的事项,要加强巡查和督促,确保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商事主体尽快申领许可资格;对未取得许可就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活动的,加大查处力度,确保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商事主体纳入监管视野。对前置许可事项建立动态监管意识,对国家、省、市调整的前置审批许可事项,按行业管理原则及时实施监管。

二、监管职责确定

根据市的《分工方案》和我市公安机关职能,突出商事登记改革后取消前置审

批事项和需重点监管的行业、事项,对我市公安机关的市场监管职责进行分工,明确监管责任单位,具体如下:

(一)营业性射击场和制造、销售弩及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击项目(涉及营业性射击场审批,制造、销售弩审批,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由治安巡警支队及公安分局治安部门负责监管。

(二)公章刻制业:由治安巡警支队及公安分局治安部门负责监管。

(三)旅馆业(涉及特种行业许可):由治安巡警支队及公安分局治安部门负责监管。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涉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由网警支队负责监管。

三、具体工作分工

(一)指挥中心

做好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统筹,制定相关工作计划、方案;协调各监管职能部门在实际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对后续监管工作进行评估、督促和考核。

(二)各监管职能部门

治安巡警支队、网警支队等商事登记监管职能部门要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压缩时限,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全面公开审批程序、申报条件、办事指南、办结时限和服务承诺。要按时从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接收监管任务,制定具体事项监管工作细则,并做好审批信息、执法监管信息的整理、提交、公开工作;加强对各镇街(园区)公安分局的培训和跟踪督促,指导公安分局业务部门开展日常监管工作。

(三)科技信息化科

负责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中市局页面的相关设置,开发和完善与市政务信

息资源共享平台接口模块,全面实现提交数据、交换信息功能,切实做好与市政务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对接、维护工作。

(四)法制科

负责制定统一的告知、询问、督促办证及责令改正等市场后续监管工作系列文书,规范告知办证、督促办证及责令改正等监管流程,方便职能部门更好实施巡查监管;对各单位上报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统计,并按市有关要求公开;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相关执法培训工作。

(五)装备财务科

负责对做好后续监管工作的经费保障统筹工作,确保公用经费对后续监管工作的倾斜。

(六)公安分局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工作;进行日常巡查,向商事登记主体询问了解情况,送达告知文书,并反馈监管记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无许可经营违法行为。

四、监管机制及流程

(一)信息接收、分办。各审批、监管职能部门每日登录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各单位均有独立账号),及时提取涉及本单位职能事项的商事登记信息数据,并按行业、事项及所属镇街(园区)进行梳理分类,在1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数据转交具体承办部门(包括内设单位和公安分局)。

(二)登记管理。收到交办的信息数据后,具体承办部门需进行登记管理,建立巡检档案;同时应及时将信息涉及的商事主体纳入日常巡查的范围。

(三)巡检。各单位应及时通过各种渠道掌握涉审批商事主体进行审批申请的有关信息,对收到数据后1个月内仍未申办的商事主体,应进行首次巡查。巡

查时要告知其审批流程及所需资料,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审批后方可经营。首次巡查情况需记录在案,并让当事人签名确认,形成首次巡查监管记录后提交市局各监管职能部门,由各监管职能部门汇总后上传至市政务信息资源电子平台。对首次巡查后15个工作日内仍未申办的商事主体,应对其进行二次巡查,督促其尽快申请办理审批,并将巡查情况记录在案,形成二次监管记录,并上传至市政务信息资源电子平台。二次巡查后,有关商事主体仍未申请办理审批的,审批及监管部门应建立重点巡查监管商事主体名单,并根据工作实际,至少每月一次对其进行巡查,并将其拖办许可的情况进行记录。有关拖办记录应及时上传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对自告知其应办理审批方可经营半年后仍未开展申请审批工作的商事主体,可发函工商部门,要求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审批。对涉及审批的事项,各单位应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属我市公安机关审批的事项,应尽快完成审批;属经我市公安机关初审、转报的事项,应协助商事主体尽快完成审批。

(五)信息反馈。各单位进行审批及巡检情况应在工作完成后2个工作日及时整理形成行政审批或巡检信息记录,并报送审批责任单位(即治安巡警支队、网警支队)。审批责任单位汇总整理相关数据信息后,于2个工作日内导入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六)行政处罚。对巡查中发现的未取得审批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或有证有照商事主体的违法行为,均由监管部门自行或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形成查处记录,并在查处后2个工作日内将查处信息送法制科汇总,法制科定期将行政处罚信息上传至市政务信息资源电子平台,全面推动形成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机制,提升企业的违法成本。

(七)公开信息更新。对监管中提交上传的行政审批、执法监管、行政处罚等信息记录实行动态管理和实时更新,各单位应确保上传信息真实、完整、不涉密。除商事登记改革事项外,其他需公开的政务信息也要做到及时更新。各公开信息承办单位需安排专人每5日进行一次批量数据更新,数据更新情况每季度进行1次总结,并将情况总结送指挥中心秘书科汇总。

五、加强市直各部门协作

根据市商事登记改革工作统一部署,我市公安机关与其他职能部门建立协同联动机制。

(一)在对市场主体进行现场检查时,各单位对本部门监管直接相关的各项行政审批办理情况,及时做好核查和登记,一旦发现相关行政审批未办理、有效期届满或已被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应及时进行查处,并在监管记录中注明,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方便其他相关监管部门跟进核查处置。

(二)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我局无权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由镇街(园区)公安机关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三)各镇街(园区)公安机关应加大清理力度,配合开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并将执法检查过程中掌握的无证无照的情况通报给相关部门,同时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反馈至市局有关单位,由其形成记录信息,上传至市政府信息资源电子平台。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和体制保障。成立商事登记改革后续市场监管专责工作小组,由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李泽林任组长,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刘沛雄和局党委委员、指挥中心主任张志强任副组长,专责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指挥中

心)具体负责市场监管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建立专责小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后续市场监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跟踪、监督各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

(二)抓好人员教育培训。加强对民警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着重学习本部门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所依照的法律、法规;引导民警转变工作理念和工作方式,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确保熟练掌握监管业务,积极创新监管手段,依法监管、规范监管、有效监管。重点加强对公安分局的日常监管业务指导,形成市镇两级监管合力,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督查考核。将商事登记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纳入市局重点工作以及年度考核体系,市局定期组织对各公安分局、各部门的商事登记工作进行督查及考核,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严格落实执法监管部门及人员对企业的监管责任。

(四)加强沟通协调。各单位要加强纵向、横向沟通,认真协调上级主管部门、联动监管部门,加强沟通与合作,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部门之间联系紧密、各环节衔接无间的联动机制,提高市场监管和服务水平。

(五)加大宣传引导力度。通过网络、电视、报纸、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措施和要求,引导商事主体自觉守法经营,加强自律,共同营造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无证无照等各类违法经营行为。同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全面、规范地公开各事项的办事程序、要求、申请材料、办理时限等信息,公布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提供方便群众获知办事信息的渠道。

第8篇:网格化市场价格监管方案

附件

关于建立网格化市场价格监管制度实施方案

市场价格监管是价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积极改革和创新市场价格监管方式,进一步提高市场价格监管效率,切实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和改善民生,现就建立网格化市场价格监管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网格化市场价格监管的总体思路

网格化市场价格监管的总体架构是根据经营者的地理位置、数量、规模和行业分布等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划网定格,并层层分解监管职责,明确责任主体,按照“网定格、格定人、人定责”的原则,全面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指挥便捷、反应灵敏的价格监管和服务网络。网格化市场价格监管的总体目标任务是以稳物价、助和谐、保民生、促发展为目标,以定期市场巡查、规范明码标价、打击价格欺诈、规范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及时处理价格举报为手段,以全地域各类商品服务价格及其价格行为为监管对象,实现市场价格监管责任制和常态化,维护正常价格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二、网格化市场价格监管的主要内容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五定”模式,即定网格、定人员、定职责、定对象、定任务,着力构建责任到人、职能到位、监管

— 1 — 全覆盖的网格化市场价格监管体系。

(一)划定网格

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所管辖区域,以行政区划为基础,并结合行业部门条条管理的需要,划分为若干片区形成若干监管格,也可结合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对监管格进一步细化形成监管子格。在此基础上,采取一定方式将各监管格和子格有机联系起来,形成本级市场价格监管网。省、市、县三级价格主管部门分别为

一、

二、三级监管网,监管网所属区域的监管格和子格,分别为本级网的监管格和子格。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市场价格监管网格,要立足现有条件实现有机链接,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或与其他信息网络联网管理。

(二)选定人员

为确保网格化市场价格监管制度的有序推进,省、市级网格要分别明确三级责任主体:监管网负责人、监管格负责人、监管格责任人,县(市、区)级网格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网格员,实行逐级负责制。监管网负责人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担任;监管格负责人由有关处(科)室单位负责人担任;监管格责任人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物价工作人员担任,每个网格至少配备一名监管格责任人,有子格的要配备子格责任人;网格员由价格主管部门在经营者、社区和相关组织中确定,

— 2 — 或在社会人员中选聘。

(三)设定职责

监管网负责人主要负责组织制定本级市场价格网格化监管的总体方案,组织、指导和督促网格化监管制度的落实,组织开展全局性监管活动,协调解决网格化监管工作中的全局性问题,不断提升网格化监管效率。监管格负责人主要带领本部门(单位)负责制定本网格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具体计划和措施,督促指导网格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协调网格内各项价格监管工作的落实,保证本网格的正常运行。监管格责任人主要负责督促指导和协调网格员履行职责,承办所在网格本级价格部门职责内市场价格监管的具体业务,及时了解掌握市场价格动态,及时提出监管意见和建议。网格员主要负责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联络和指导相关单位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收集群众价格意见和建议,发现价格违法行为线索,化解价格矛盾等。各责任主体的具体职责由各级物价部门细化。

(四)确定对象

网格化市场价格监管的对象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分工管辖范围内所有商品服务价格及其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监管中要突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保障的热点难点问题。基层网格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重点监管对象要建立监管台帐。

(五)确定任务

— 3 — 1.切实落实明码标价。进一步落实明码标价,积极倡导明码实价,不断提高明码标价覆盖率和合格率。

2.认真开展市场价格巡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市场价格巡查,节假日和自然灾害等重要时段,以及对重点监管对象可视具体情况加密检查频次。市场价格巡查人员必须按相关要求填写日常市场巡查记录并归档。

3.及时办理价格投诉举报。热情受理、依法办理、及时回复每一件价格投诉和举报,确保网格内的价格投诉举报受理率和回复率达到100%。

4.积极开展价格诚信创建活动。引导监管对象积极参与价格诚信单位、明码实价示范店(柜)创建活动,努力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价格环境。

5.努力做好价格公共服务。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价格政策宣传,按要求完成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12358价格举报平台的宣传任务,耐心解答群众关心的热点、疑点价格问题,及时发布社会公众需要的价格信息,逐步建立并提供经营者价格诚信度查询服务。

6.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线索,配合价格执法人员依法依规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认真整改规范。

7.适时做好价格监督检查监测预警。密切关注重要商品服务

— 4 — 价格、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动态,及时了解和研究相关行业主要经营者价格行为特征,进行监测,发现市场价格明显异动或价格行为明显涉嫌违规时要及时预警。

三、网格运行机制

(一)信息报告。网格员在做好日测基础上每周向监管格责任人报告一次市场价格情况;监管格责任人每周对网格员报告的情况进行一次整理,每月向监管格负责人报告一次情况;监管格负责人每季度要召集监管格责任人分析一次市场价格情况,并向监管网负责人报告;监管网负责人每半年要系统分析一次监管形势并向上级监管网报告。各级责任人如有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二)应急处置。当价格主管部门作出启动价格应急预案决定时,所涉及区域市场价格监管网格同时转入应急状态运行。在应急状态下,网格各级责任主体均应保持24小时电话畅通,并实行信息日报制。

(三)互联协作。本网格如有价格监管事宜需要其他网格协助办理的,可向相关网格提出协作请求,相关网格应予积极协助。如有相关价格监管信息对其他网实施监管具有重要意义时,应及时向有关网格通报。

(四)市场巡查。各级监管网每年至少组织3次市场价格巡查,重要节假日和自然灾害等敏感时期必须组织巡查。

(五)案件查处。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仍按法定分工办理,

— 5 — 各级网格责任人要给予极积配合和支持。

(六)舆情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舆情管理工作,建立舆情监控、发布、采集、处置工作制度,提高媒体网络舆情应对处置水平。各级监管网都要配备一名舆情管理员,负责舆情阅评、监测与预警,及时搜集易引发价格异常波动的前瞻性信息,对舆情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七)督导考核。上级市场价格监管网要加强对下级市场价格监管网(监管格和子格)运行情况的督导和检查。省物价局对市州网格运行情况,原则上每半年督导抽查一次,每年集中考核一次,平常进行不定期抽查。市县网格的督导检查办法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四、工作步骤

(一)调研部署。2014年3-5月份,省物价局组织力量对全省网格化市场价格监管工作进行调研,听取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经营者意见和建议,制定方案,对全省网格化市场价格监管进行部署。

(二)组织建网。8月底前,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完成制定实施方案,划定网格,选定人员,明确职责,完善制度等工作,做到网定格,格定人,人定责。 9月25日前,各市州将本级监管网和所辖县市区监管网建网情况,报省物价局价检分局市场价格监管处(邮箱:hbscjgs@sina.cn)。10月底前,省物价

— 6 — 局完成全省市场价格监管网的编制任务,初步实现全省市场价格监管网格化管理。在此期间,省物价局拟召开一次网格化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现场会,总结推广经验,查找和解决重点难点问题。11月1日起,按网格运行机制试运行。

(三)检查完善。12月份,省物价局对网格化市场价格监管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主要是查找问题,进一步完善网格化监管措施,修订网格运行机制,促使网格化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更加科学和规范。2015年1月1日起正式运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网格化市场价格监管制度,是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也是今年全省物价工作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之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网格化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专门抓,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分工负责、抓好落实。要主动加强与综合治理、商务、工商、公安等部门的配合,形成市场价格监管合力。

(二)加强检查督办。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所辖各县(市、区)网格化市场价格监管制度推进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巡视督办,确保按进度和要求落实建网工作。要加强网格化市场价格监管工作调研,发现问题及时反映。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宣

— 7 — 传网格化市场价格监管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宣传基层推进网格化市场价格监管的典型经验,不断提高经营者和群众的知晓率、参与率。

(四)努力搞好保障。实行网格化市场价格监管,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支撑,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给予一定财力投入,确保网格化监管工作的顺利推进。

湖北省物价局 2014年6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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