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提拔

2023-02-1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领导干部提拔

着力解决干部“带病提拔”的问题

〔摘要〕当前干部“带病提拔”的问题依然明显,危害严重,需要着力解决。要科学调整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扭转选人用人上只看表面政绩、忽视人品官德的价值取向,要善于从法治的高度选人用人,正确对待“强人”“能人”干部,改变只重视工作表现、轻视生活“小节”的用人之道。要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健全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制度,规范候选人提名制度,改善选举和票决的具体制度。要合理配置和运用选拔干部的权力,加强集体决策权,防止个人权力过分集中,实行严格的分工负责制,让责任管住权力,强化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要排除拉关系、搞小圈子,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现象,以及各种“利益输送”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干扰。

〔关键词〕全面从严治党;干部选拔任用;干部“带病提拔”;“四铁”干部;民主集中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为政之要,莫先于用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键在于建设一支宏大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培养造就一支具有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干部队伍”。〔1〕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和干部的选拔任用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值得注意的是,干部“带病提拔”的问题依然明显,引起广泛关注和忧虑。它直接关系到干部队伍建设的好坏和执政党执政能力的强弱,也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成败。2016年是全国省市县乡换届选举之年,必须着力解决干部“带病提拔”问题。然而,“带病提拔”问题是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管理工作中的顽疾,不是朝夕之间、采取一两个措施就能解决得了的,必须以壮士断腕的决心和勇气采取得力措施,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解决干部“带病提拔”的问题,是一个艰巨的任务,也是一个系统工程,要科学调整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的体制机制,合理配置和运用干部选拔任用的权力,坚决排除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种干扰。

一、 科学调整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

干部“带病提拔”,归根到底是由两方面的原因引起的。一方面是“带病”干部不思改进、不愿“治病”,欺上瞒下,跑官要官,一味钻营,通过不正当手段得以升官。另一方面,一些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或选人用人的标准出现偏差,选错人用错人;或在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甚至买官卖官,致使“带病”干部得以提拔重用。解决干部“带病提拔”问题,也应从这两方面着手。一方面,所有干部都要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中央有关规定自律,廉政勤政,努力做好工作,坚持反腐防腐。这是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根本之策。另一方面,从观念、制度、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上,改善选拔任用干部的工作。这是解决干部“带病提拔”的有效途径。要解决干部“带病提拔”的问题,就要进一步纠正在选人用人上的偏差:只看重表面政绩,轻视人品官德;只看重人治能力,轻视法治观念;只看重工作表现,轻视生活“小节”。

(一)扭转选人用人上只看表面政绩、忽视人品官德的价值取向

选人用人看政绩无疑是对的,也是必要的,但问题是不能只注重政绩,而轻视或忽视人品官德。只注重表面的政绩,特别是经济发展速度和GDP指标,提拔重用干部,必然产生负面影响,从而误导各级干部和干部管理工作。一些干部为官做人,一味追求表面的政绩,而忽视自身的党性修养和严格自律,甚至违法乱纪,以权谋私,贪污腐败,成为“带病”干部。干部管理工作也自觉或不自觉把选人用人的重点聚焦在那些表面政绩突出的干部。结果,难免使一些干部“带病提拔”。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科学调整选拔任用干部的标准,更加注重干部的人品官德。选拔任用干部,要优先重用那些“坚守正道、弘扬正气、坚持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的干部,那些“襟怀坦白、光明磊落,对上对下讲真话、实话、心里话,绝不搞弄虚作假、口是心非那一套”的干部,那些不搞“不正当社会关系”“翻云覆雨”“逃避责任、明哲保身”那一套的干部,那些“清正廉洁、正确行使权力、在各种诱惑面前经得起考验,‘不以一毫私意自蔽,不以一毫私欲自累’”的干部。〔2〕特别要考察相关干部,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的精神,严格遵守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各项规定,存在不存在贪污腐败、以权谋私、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以及拉帮结派、生活腐化、道德败坏等严重问题。凡存在此类问题的干部,政绩再突出也不能提拔重用。要坚决纠正和避免政绩上去、干部倒下的怪现象继续延续。

其次,要坚持正确政绩观和科学发展观选人用人。要提拔重用那些工作踏实肯干、实际成绩突出、真正为老百姓办实事好事、始终关心并不断改善民生、群众真心实意拥护的干部;而不能提拔重用那些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脱离实际、专做表面文章,不注意改善民生乃至损害群众利益、群众意见很大的干部。评价干部的政绩不能只看经济发展速度,不能惟GDP和指标数字论英雄,而要看其是否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持续稳定发展,是否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3〕凡是大搞野蛮开发、严重破坏环境、透支资源能源、大肆举债的干部,都不能提拔重用。为官一任,造福一方,而不能祸害一方,这是起码的为官之道,也是选拔任用干部的根本标准。

(二)要善于从法治的高度选人用人

“一个干部能力有高低,但在遵纪守法上必须过硬,这个不能有差别。一个人纵有天大的本事,如果没有很强的法治意识、不守规矩,也不能当领导干部,这个关首先要把住。”〔4〕一些干部虽然能干,政绩也不错,但是党章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甚至违法乱纪,以权压法,以人治代替法治。如何对待这样的干部,一直困扰干部管理和选拔任用工作。一些地区、部门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往往只注重干部的政绩,而忽略其遵纪守法的情况。此类干部被提拔重用,起了很坏的示范效应,不利于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大政方针,不利于形成人人遵纪守法的良好政风。被提拔者,不仅没有认真吸取教训,增强法制观念,而且可能会变本加厉,走上犯罪道路。这无疑是干部“带病提拔”的一个重要“病灶”。因此,解决干部“带病提拔”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干部的法制观念和素质,以及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情况。

首先,严格考察干部遵纪守法的情况。对于准备提拔重用的干部,要严格考察其是否遵守党章党纪,是否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中央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凡是在这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都不能提拔重用。即使在“小事”上违反党章党纪也不行。因为小毛病不改,就会酝酿成大毛病,从而造成干部“带病提拔”。选拔任用干部,还要严格考察其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要对所有干部,包括党的专职干部,进行必要的经济审查、财务审计,确保拟提拔干部没有经济违规犯罪问题。经济犯罪已成为干部违法乱纪的重灾区,干部选拔任用应特别关注。为此,对有关干部的考察应做到公开透明,让广大党员和群众有机会参与。考察不仅要查“死账”,而且要查“活账”,注意深入群众了解情况,广泛调查研究,善于发现问题。鼓励大家对违规犯罪行为进行举报。

其次,严格考察干部依法办事的情况。考察干部不能只看其表面政绩,还要问政绩是怎样取得的,是否坚持依法办事。一些干部片面追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GDP,大搞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为此不惜违法乱纪,违规征地,违法拆迁,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结果,GDP上去了,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完成了,相关干部的“能力”得以展示,影响不断扩大。但是,其后遗症严重,群众意见大,社会矛盾尖锐,上访告状和群体性事件不断出现。而相关干部不是认真反思,改正错误,做好群众工作,而是利用手中的权力乃至强制手段压制群众,造成恶性事端和恶劣影响。因此,要避免和杜绝干部“带病提拔”的现象,就必须高度重视和严格考察干部依法办事的情况,并将其作为选拔任用干部必不可少的条件。“决不能让那些法治意识不强、无法无天的人一步步升上去,这种人官当得越大,对党和国家危害就越大。”〔5〕

(三)要正确对待“强人”“能人”干部

干部的个人性格和工作作风是各种各样的。其中有一类是所谓“强人”“能人”干部。他们个性鲜明,作风强悍。其长处在于敢打敢拼,勇于开拓,可以较快打开工作局面,取得突出成绩。其不足之处在于,缺乏民主作风和法制意识,喜欢独断专行,为所欲为。他们有的急功近利,急于出政绩,为人张扬,爱自吹自擂。他们是媒体的宠儿,新闻热点人物,头顶各种光环。这类干部容易引起领导和干部管理部门的注意和重视,从而得到提拔重用。然而,这种提拔重用只着眼于此类干部的长处和优势,而忽视了他们的缺点与不足。而恰恰是这些缺点与不足成为干部“带病”的温床。干部选拔任用无疑应当重视“强人”“能人”干部,充分肯定他们的长处和优势。经济发展、社会建设、深化改革、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需要这样的干部。不能因为他们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点和错误就排斥他们。但是,干部的管理和选拔任用工作决不能忽视他们的缺点与不足。这类干部自身应当加强学习修养,不断提高觉悟,改进工作作风。干部管理部门,也要加强培训与管理,时刻盯紧他们的缺点与不足,“咬耳朵、扯袖子”,防止其继续发展恶化,成为“带病”干部。发现问题应当果断处理,及时调整。同时,干部的选拔任用要有宽广视野和长远眼光。不要只关注“强人”“能人”干部,忽视乃至埋没那些人品官德好、踏实肯干的干部。疾风知劲草,路遥知马力。这类干部表面上政绩或许不是很突出,短期内或许不那么“拔尖”,但从长远来看,他们必将成才担大任。

(四)改变只重视工作表现、轻视生活“小节”的用人之道

我们选拔任用干部,既要重视干部的工作表现,也应重视其生活“小节”。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与外部世界联系越来越密切,一些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举止,对干部队伍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干部的选拔任用的标准也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变化。例如,关于生活作风问题。搞婚外恋、充当第三者、包“二奶”和情人,过去是绝对不可以的,涉事者都要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而现在这种行为变成了个人“私事”,组织和单位不再过问。如事态发展引起法律纠纷,就由法院解决。可谓民不告,官不究。这无疑助长了上述行为,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使其公开化、“合法化”。而生活腐化堕落恰恰是干部贪污腐败的突破口。维持腐化生活,合法的工资收入远远不够,就只有以权谋私、索贿受贿。选拔任用干部如果不看这些生活“小节”,能不出现“带病提拔”的问题吗?

又如,关于配偶、子女经商问题。现在干部家属经商的比较多,社会联系广,经常出现违法乱纪的事。而领导干部平时就管教约束不严,一旦出事,非但不配合调查处理,反而千方百计包庇纵容,甚至利用手中权力干预调查,以权压法,以权代法,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官场上“坑爹”“坑夫”现象不胜枚举。由此可见,严格考察干部对待配偶、子女的情况,是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重要举措,绝对不是“小节”。

再如,关于家庭财产及其有关情况申报问题。干部的家庭生活出现怎样的变化、家庭财产有多少、房子有几处、婚姻状况、家人是否加入外国国籍、定居海外,这些情况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往往没有认真调查。而这些情况都与干部的违法乱纪、贪污腐败有着密切关系。如干部财产、房子大大超出其合法收入,必然存在贪污腐败问题。而配偶、子女都加入外国国籍,定居海外,“裸官”贪腐的事一旦败露,便可携款外逃。为此,我们必须建立健全干部家庭财产和有关情况申报制度和对申报内容进行核查的制度。同时还应当适时推出,干部家庭财产和有关情况公开的制度。

二、 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

干部“带病提拔”,除了选拔任用干部标准的偏差,还与干部选拔任用的机制不够健全有着密切的关系。干部的选拔一般可以划分为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五个步骤或五个阶段其中以下几个环节至关重要。一是,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就是干部管理部门组织广大党员、群众,根据干部管理制度、中央的精神,以及相关干部的情况,推荐拟提拔干部的候选人。这是一个广泛动员干部、群众,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过程,也是党员、群众当家作主,行使民主权利的过程。二是,干部候选人的提名和正式确定。在民主测评和群众推荐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程序产生拟提拔干部的候选人。这是一个民主集中的过程,即党的领导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集中意见,提出拟选拔干部的候选人。三是,正式选举或任命相关干部。如果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制度,认真做好这几个环节的工作,就不容易出现干部“带病提拔”的问题。换句话说,干部“带病提拔”现象的滋生蔓延,也说明这几个环节的工作存在着不足之处,相关的机制和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健全。

(一)健全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制度

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是党员、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特别是政治参与权、选举权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是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前提条件。广大党员和群众的眼光最明亮,哪个干部好,哪个干部不好,哪些干部表面政绩突出而实际存在很多毛病,都一清二楚。因此,选拔任用干部要认真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认真过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这道坎。但是,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问题。例如,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的情况,只向领导汇报,一般都不向党员、群众公开。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究竟在干部的选拔任用中起了多大作用,也秘而不宣。久而久之,党员群众就感觉到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仅仅是走过场,其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不断弱化。又如,一些地方部门党风政风不正,拉帮结派现象严重。一些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势和各种关系,介入和影响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工作,甚至或明或暗地搞“拉票”活动,从而使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被人为控制而“失真”。由此,相关领导和部门,对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的结果持更加谨慎的态度。这样,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就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不是民主选举,它能否发挥作用,能够发挥多大作用,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选拔任用干部应高度重视和认真落实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工作。针对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中存在的问题,中央强调选拔任用干部“不惟票、不惟分”,是指选拔任用干部不能简单根据在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中得票多少、得分高低,做出决策。这无疑是对的。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仍然需要党员、群众参与,仍然需要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工作,只是要把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的结果放在适当的位置。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民主,包括民主测评、民主推荐,不是已经做得很好了,而是有待于进一步加强。要知道,广泛发扬民主,不断健全各项民主制度,是搞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基础和必不可少的条件。

其次,要进一步健全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的具体制度和操作程序。要保障这项制度的严肃性和规范化,要改进民主测评的指标和方式方法,以保证测评能够真实地反映干部的实际情况。要完善民主推荐制度,要充分保障参与民主推荐工作的党员、群众能够自主表达自己的意志,排除各种干扰。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的结果应当采取适当的形式,反馈给参与者。这既是对参与这项工作的党员、群众的尊重,也是对干部选拔任用的一种约束。如果选拔任用的干部,同党员、群众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的意见相一致,就说明被提拔任用的干部既得到了群众拥护,也得到了领导的信任。这样,干部“带病提拔”的概率相对较小。而选拔任用的干部,同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的意见相去甚远,就说明领导和群众的意见不完全一致,值得相关领导和部门认真思考和对待。凡是背离群众意见提拔任用干部,就容易出现干部“带病提拔”、贪污腐败的问题。

(二)规范候选人提名制度

我们的干部队伍庞大,干部管理体制、机制也十分复杂。从干部产生的方式来看,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选举产生的干部。对此,党章和宪法都有明确规定。另一类是通过直接任命的方式产生的干部,其中包括经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最后由相关部门任命、聘任的干部。但无论选举产生还是直接任命干部,都必须经过候选人提名和正式确立这一环节。在现在的政治生态下,民主选举和直接任命这个环节固然重要,但真正决定选举和任命结果的,在很大程度上却是候选人的提名和正式确立。候选人的提名本身就是各种意见讨论、争论的过程,而候选人的正式确立,是讨论和争论的结果。一旦进入选举和决策程序,一般情况下正式候选人当选的概率极高。也就是说,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参与者都高度认可正式候选人。而其他参与竞聘的人当选或被任命的可能性很小。尽管党章宪法规定,相关人员可以毛遂自荐,或联名推荐候选人,但都难以改变选举和任命的大局。因此可以说,候选人的提名和正式确立,大体上就决定了选举和任命的结果。这一体制和决策程序有其特点和优势,但因其具体制度、具体环节和操作程序的不够完善,也直接或间接使干部“带病提拔”有了可乘之机。所以,解决干部“带病提拔”的问题,必须改善和规范候选人提名和正式确立的具体制度和操作程序。

首先,要逐步实现候选人提名和正式确立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干部的选举中,候选人的提名和正式确立已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做法和操作程序。这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保障。但由于相关的程序不够公开,从而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蒙上一层神秘的面纱,使党员、群众知之甚少,难以从中了解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制约。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能把那些成熟的、好的做法加以制度化、程序化,并用党规法律明确规范呢?干部的任命工作,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干部的选拔任用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也有其特殊性。其候选人讨论、提名的具体内容、具体情况,不对外公开,是必要的,也是可以理解的。但这并不妨碍相关程序的公开透明。例如,提名和正式候选人确立的具体步骤,参与提名的人员,相关的纪律约束,都是可以公开的。对此,党员、群众,特别是党代会、全委会,应有知情权,进行监督制约。候选人的提名和正式确立,不能搞“暗箱操作”,也要避免给党员群众造成“暗箱操作”的印象。

其次,确保候选人的提名和正式确立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根本原则。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是候选人提名和正式确定的前提和基础。领导班子在讨论和提名候选人时,应当认真分析和看待党员、群众的意见。对于群众意见大,反对声音强烈的干部,不应简单、草率地确立为候选人,应进行深入调查,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有问题者当然不适合作为候选人,即使没有大的问题,如要提拔重用,也应做好群众的工作。这是对群众负责,也是对党负责。

领导班子内部讨论、提名候选人,应充分发扬民主,要确保每位成员都能畅所欲言,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如出现不同意见,特别是出现较大分歧时,应进行反复认真讨论,不能轻易下结论。党委一把手更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广泛发扬民主,正确集中多数人的意见,不能搞一言堂,独断专行。党内民主的一个重要特色和优势是,坚持民主协商。在候选人的提名和正式确立工作中,也要坚持民主协商的原则。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也要展开充分讨论,尊重少数人的意见。这样才能多角度、全方位地审视和考察候选人,避免用人失误,导致干部“带病提拔”。

候选人如何正式确立也值得研究。由于人们观察问题角度不同,其结论也会有所差别。领导班子讨论、提名候选人也不例外。也就是说,初步提名的候选人可能会不止一个,那么如何正式确立候选人呢?讨论提名候选人应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最终还要实行正确的集中。问题是采取什么方法集中、谁来集中。通常的做法是,一把手负责集中,或者说一把手最后发言,集中大家的意见,提出自己的看法。如果大家没有反对意见,这就是领导班子的最终决定。这种做法有好处,便于集中,也有不足,容易以偏概全,出现用人上的失误。因此,也可以试行候选人正式确立的票决制。无论选举产生,还是直接任命的干部候选人,都可以通过票决的方式产生。干部的正式选举,一般都需要几个候选人,以进行差额选举。为此,领导班子应通过票决提出几位正式候选人。必要的话,应对有权进行正式选举的单位,例如党代会、全委会、人代会,具体说明候选人的产生的情况,以供正式选举参考。正式候选人确定后,要进行必要的公示,听取党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如有问题,应及时处理,包括通过法定程序撤销相关候选人的资格。

(三)改善选举和票决的具体制度

要做好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必须高度重视并不断改进干部的选举工作。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不少干部落马,其领导职务需要及时补充。同时,随着“四个全面”的大力推进,相关干部也需要进行调整部署。这样,干部的调动就比较频繁。据不完全统计,仅2016年上半年,全国新任命省部级干部就多达230人。这是工作需要。但在干部的频繁调整调动中,如何遵照党章、宪法办事,履行法定的选举程序,值得研究。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强调要依法治国、依规管党。干部的选拔任用作为党的一项重要工作,无疑也应依法办事。凡是党章、宪法规定由选举产生的干部,必须依法依规履行选举程序。行政领导干部的调任一般都先担任代理职务,例如代省长、代市长,待人代会召开,经过选举,相关干部才能“转正”。人代会每年召开,其常委会一年开几次,这个问题比较好操作。党的领导干部调任会遇到一些难题。党代会五年召开一次,给调任干部履行选举程序带来实际困难。这需要从体制机制上加以解决,使被选拔的干部都能通过符合党章要求的选举程序走马上任。同时,要扭转一些人只看重干部的“任命”,而忽视必要的选举程序倾向。他们认为,只要任命就够了,选举只不过是走程序罢了。这种情绪和认知,无疑是对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一种错误看法,必须及时纠正。否则,任其蔓延就会严重侵害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也会对干部的选拔任用产生消极后果。只有通过选举,人大代表、党代表才能最大限度地考察候选人,对干部选拔任用把好最后一道关,有助于克服干部“带病提拔”的弊端。

与选举干部相比,任命干部的工作更加复杂,所产生的问题、面临的挑战也比较多,其具体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健全。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反复强调,重要人事任用要实行票决制。票决的目的是使领导班子行使集体决策权,避免个人决策权过分集中。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行票决制的精神,还要规范相关程序,使其制度化。票决应真正坚持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避免用口头征询意见、口头表决的方式代替无记名投票。还要试行和推广差额票决的做法。这样,票决才有实际意义。等额票决,容易使票决走过场、形同虚设。

三、合理配置和运用选拔干部的权力

不可否认,在一些地区和部门的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存在权力进一步集中、一把手和组织部门的用人权有所扩大的现象。而相关的监督制约机制又不够健全。由此导致干部选拔任用的失误和用人上不正之风,造成新的干部“带病提拔”问题。因此,解决干部“带病提拔”问题,必须合理配置和运用选拔干部的权力,加强监督制约,防止权力过分集中。

(一)加强集体决策权,防止个人权力过分集中

干部的选拔任用权是执政党的核心权力。这种权力掌握在谁的手里,如何进行配置和运用,如何进行监督制约,是直接关系到干部队伍好坏和执政能力强弱的大问题。要真正保障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使干部选拔任用的权力得到合理运用,就必须坚持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加强集体决策权,防止个人权力过分集中。“要严格执行党章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各项规定,并落实到制定决策、选人用人等领导工作各个环节。”〔6〕

首先,要坚持和改善党代会和人代会的选举权。党代会和人代会是党和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党代会要选举产生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及其领导人,这是党章赋予它的神圣职责。人代会要选举产生国家领导人和各级政府领导人员,这是宪法赋予它的崇高权力。如果这种选举能够真正发挥应有的功效,那么,相关干部就很难“带病提拔”。换句话说,一些干部能够“带病提拔”,也与选举制度存在的不足有着直接关系。当然,不是这种制度本身不好,也不是党代表和人大代表不尽责,而是选举的运作及其具体程序和方式方法存在不足之处,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其中最重要的是,要让代表全面深入了解和掌握被选举人的情况,使他们可以对候选人的好坏、优劣作出自己的判断。同时,要创造机会让候选人同代表直接沟通,代表有任何疑问,都可以对候选人提出质疑。此外,提出候选人的相关部门,应进一步提供更加翔实的材料,供代表参考。要坚决克服代表投票随大流、走过场的现象。

其次,坚持和改善全委会和常委会的集体决策权。党章规定,重要人事任用,必须经过全委会和常委会的集体讨论、投票决定。但是常委会,尤其是全委会的干部选拔任用的集体决策权,还有待于进一步落实。少数人特别是一把手说了算的情况依然存在。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对全委会和常委会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的职责权限进行明确规范。尤其要对全委会的工作程序、工作方式方法,以及全委会与党代会、常委会的工作衔接,进一步明确规范。要真正使全委会在干部的选拔任用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此外,要采取得力措施,防止一把手在干部选拔任用上权力过分集中。应当承认,党委一把手作为领导班子的班长,主持全面工作,在选拔任用干部方面,也负有更多的责任。但其掌握多大的权力,如何行使这种权力,怎样对这种权力进行监督制约,是值得研究的。一把手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权力过分集中,难免成为跑官要官的对象。由此也容易产生买官卖官的腐败行为。干部的“带病提拔”,也与一把手选拔任用干部权力过分集中有着密切关系。要解决这个问题,还要对干部的选拔任用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制约。要“抓住‘关键少数’,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7〕一把手应当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主动接受监督制约,严格按照党章和各项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有些地区和部门的党组织明确规定,一把手不直接决定干部的选拔任用,更不享有特殊的决定权。这是力图通过制度来规范、约束一把手权力的有益尝试。

(二)实行严格的分工负责制,让责任管住权力

工程施工中出现重要安全生产事故,就要追查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工程施工分工明确,责任的追查一般都能取得实质成效。相关责任人都能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和行政处罚。而在干部的选拔任用上出现偏差和问题,造成干部“带病提拔”和贪污腐败的,则很少追究,似乎也难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这样,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对干部的提名、选拔任用实际上不承担风险。一旦这些干部出了问题,他们也不直接承担责任,而在现有的机制下似乎也难以追究这种责任。更严重的是,少数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把干部的选拔任用当作收买人心、拉关系、搞小圈子的筹码,或者用于进行权钱交易、买官卖官的资本。因此,要改变这种状况,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必须实行严格的分工负责制,让责任管住权力,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8〕

要建立严格的分工负责制。干部管理部门要真正做好,拟选拔任用干部的调查摸底、民主测评、民主推荐以及初步候选人的考察工作。干部管理部门还要负责初步筛选工作,将筛选的结果上报党委常委。党委常委会或全委会,对初步候选人的情况进行充分讨论,提名候选人。要通过票决确认需要选举产生干部的正式候选人,或者通过票决的方式直接任命相关干部。2014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实行干部选拔任用的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9〕一旦被提拔任用的干部出现“带病提拔”和贪污腐败的问题,就要实行问题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凡属情况没有调查清楚使相关人员得以弄虚作假、蒙混过关的,或者这些人本身存在严重问题而未被发现的,都应追究干部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凡属干部管理部门工作尽职,提供的候选人情况准确,而党委常委决策失误,就应追究党委领导成员的责任。首先是该候选人直接提名者的责任和党委一把手的领导责任。这种追查工作,要把一般的工作失误和买官卖官严格区分开来。对于前者,要明确责任,批评教育。对于后者,则要严肃查处。对于一把手及其他主要负责人,不仅要追查其领导责任,而且要调查本人是否有买官卖官的贪腐行为,不能简单用领导责任来掩盖其贪腐问题。当然,人是会变的。面对权力的腐蚀和腐化生活的引诱,干部也是会变的。一些干部刚刚提拔任用时,也许还没有贪腐,是走马上任之后蜕化变质了。对此责任的追查,就应做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简单从事。这里就牵涉一个追查的时限问题。在一些重大工程的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中,曾实行相关人员终身负责的制度。对于干部的选拔任用,不可能终身负责和终身追究相关责任,但也要设定一个合理的时间限制。例如,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对其选拔任命的干部应在其一个任期内,或相当于一个任期的时间内,负有责任。在此期间内,如被选拔任用的干部出现问题,就可追究选拔任用他们的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责任。这样,对干部的选拔任用就会谨慎得多,干部的“带病提拔”现象也会相应减少。

(三)强化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干部“带病提拔”既反映了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本身存在问题,也反映了对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还有待加强。其原因是,“现行党内监督条例,监督主体比较分散,监督责任不够明确,监督制度操作性和实效性不强”。〔10〕因此,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必须进一步明确责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管’和‘治’都包括监督”,党委监督是“第一位的”、“全方位的”,“纪委监督重点是履行监督执纪问责”。〔11〕为了解决干部“带病提拔”的问题,各级党委特别是纪委应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经常性监督。重点是监督检查干部选拔任用是否严格遵照党章和中央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和组织程序的现象。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党委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并监督相关问题真正得到解决。对于情况严重、经提示又得不到改正的问题,各级纪委应直接向上级纪委和党委反映情况。各级纪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多设一道坎,多一些监督检查,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干部“带病提拔”。

四、排除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种人为干扰

人为干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造成干部“带病提拔”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要解决干部“带病提拔”的问题,必须下大力排除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种人为干扰。

第一,排除拉关系、搞小圈子的干扰。一些干部热衷于拉关系、搞小圈子,其名目繁多,五花八门。有的未经正式批准搞同学会、同乡会,有的把到党校和其他干部培训机构学习时的干部联系起来,搞所谓“黄埔一期、二期”。更有甚者,在一些地区和部门党组织中,公开或半公开地搞小圈子。圈子的明显程度,甚至达到了多数人都心知肚明的程度。拉关系、搞小圈子的目的都是谋取私利。作为主要领导干部,拉拢一帮人搞一个小圈子,以增强自身的“势力”和地位,以及增强在决策中的发言权。同时,他们也把拉小圈子作为继续升迁的资本。作为一般干部,则希望借助关系网、小圈子,背靠大树好乘凉,得到相关领导干部的支持,以获得较快的提拔。他们也力求彼此互相关照,利益分享、好处共得。干部“带病提拔”,与这种关系网、小圈子有着密切的关系。凭借关系网和小圈子的支持,“带病”干部在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中,可以获得高票高分。同时,在领导班子里,又有人为其说话。拉关系、搞小圈子,不仅容易造成干部“带病提拔”,而且容易引发贪污腐败的窝案和塌方式腐败。因此,必须坚决打击和清除各种各样的关系网和小圈子。凡是热衷于拉关系搞小圈子的干部,都不能提拔重用。问题严重者,应予以党纪党规的处理。在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中,要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系网、小圈子拉选票,制造高票、高分,或者有意贬低其他相关干部的现象。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能手软。在领导班子内部,讨论提名候选人的工作中,也要特别关注某些干部是否存在违反常规,支持特定候选人,甚至为其“拉票”的现象。发现此类问题,要对相关候选人和领导干部进行深入调查,及时处理。同时,领导干部应坚持“按规定解决身边人员的职务和待遇问题,不能搞特殊”。〔12〕

第二,排除跑官要官现象的干扰。跑官要官往往同拉关系、搞小圈子联系在一起。一些干部一心获得升迁的机会,又不踏踏实实地工作,而是热衷于跑官要官。他们不相信党的干部选拔任用的制度,只相信关系、门路。他们以为,只有上边有靠山、有背景、有领导提携,才能获得升迁。跑官要官者,一般都通过关系网、小圈子,结识领导干部,在此基础上,通过不正当手段,甚至行贿的办法,获得领导干部的提携。他们往往具有明确的猎取目标,通过关系网、小圈子了解到某个职位出现空缺,领导机关正在考察选拔合适的人选。由于选拔任用干部具体制度存在不足之处,特别是用人权力的过分集中,这种跑官要官的做法有时真能得逞,甚至屡试不爽。通过跑官要官得以升迁的干部,多数都是“带病提拔”。而且热衷于跑官要官本身就是一种“病”。因此,要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必须坚决铲除跑官要官的现象。

第三,排除买官卖官现象的干扰。买官卖官是谋取升官干部与掌握干部选拔任用大权领导干部之间的政治交易。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有买方市场才有卖方的存在,而有卖方市场,买方才有交易的机会。在这里,官职官位、干部的选拔任用完全成为一种商品。在干部的选拔任用中,存在买官卖官的问题,必然导致干部“带病提拔”及其贪污腐败。排除买官卖官行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干扰,必须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着重加大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要严格限制和监督干部选拔任用中的个人权力。权力高度集中容易产生腐败,而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个人权力过分集中则必然产生买官卖官的腐败行为,直接造成干部的“带病提拔”。只有干部选拔制度不断完善,操作程序日益规范,干部选拔任用权的运用更加公平公正公开,买官卖官才失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铲除买官卖官现象,排除其对干部提拔任用工作的干扰,是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必须也只能伴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化,而取得实质性的成果。

第四,排除各种“利益输送”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干扰。“利益输送”,即利益交换,包括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等。在这种交易中,干部的选拔任用成为一种资本和筹码,而掌握这种资本和筹码的人,则用来交换金钱、美女和其他权力、利益。就此而言,“利益输送”也是变相的买官卖官,只不过二者表现形式有所不同。值得注意的是,“利益输送”已不局限于本地区、本部门,而呈现跨地区、跨部门蔓延之势。为了掩人耳目,有些领导干部往往通过异地领导干部,安排、提拔自己的配偶、子女和利益相关者;而作为交换,他们也满足对方同类要求。这种跨地区、跨部门的“利益输送”,越来越隐蔽,给监督检查和反腐败斗争带来新的挑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这个问题。此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乃至情人、秘书也参与“利益输送”、干扰干部选拔任用。这种现象有的是领导干部家风不正、管教不严导致的,有的是领导干部包庇纵容、伙同作案。这也是需要认真对待和解决的。“我们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牢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决不能以权谋私。〔13〕

〔参考文献〕

〔1〕 〔4〕〔5〕〔6〕〔12〕〔13〕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C〕.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99,101,101-102,93,95,95.

〔2〕 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十六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DB/OL〕.新华网,2016-06-30.

〔3〕 习近平.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论述摘编〔C〕.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38.

〔7〕 〔10〕〔11〕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M〕.人民出版社,2016.27,23,22.

〔8〕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N〕.人民日报,2016-07-18.

〔9〕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28.

【责任编辑:刘彦武】

作者:李景治

第2篇:破格提拔干部的关键之“格”

【摘要】破格提拔干部可以突破僵化的人才选拔程序弊端,加强人力资源运用的灵活度,有利于选拔出核心人才,适才适用,让有能力的干部发挥更大的作用。如果没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规范,破格提拔很有可能为用人唯亲创造制度上的便利,“破格”可能演变成“出格”。针对干部破格提拔,可以从两方面入手加以规范,一是以刚性条件作为破格提拔的资格限制,二是通过严格的遴选环节框定破格提拔的程序。

【关键词】破格提拔 组织程序 人事制度

年龄不是干部破格提拔所破之“格”

当前,越来越多的年轻干部获得破格提拔,在基层一线担任重要职务。这种现象引起社会广泛讨论,之所以引发公众的讨论,大多与他们年轻的年龄有关。一些人认为,年龄是干部破格提拔所破之“格”,其实这是对干部破格提拔的误解。在我国干部任用的相关规定中,除了《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兜底”年龄应年满十八周岁,《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应年满四十五周岁,《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特殊年龄限制之外,对于其他一般党政干部的任职年龄并没有限制,不存在任职年龄上的资格一说。也就是说,年龄上的破格提拔问题是不存在的,所谓破格提拔的“格”,实际上主要是指工作履历和任职时间上的“格”。《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指明,“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这类资格和条件,才可以作为破格提拔的“格”。国家机关权力运行的科层属性决定了规则的重要性,破格提拔具有严格的底线和程序限制,绝不能随意任性为之。

通常情况下,一旦进入政府机关的公务员,只要没有重大过错,往往很难被动离开公务员队伍,容易导致公务员产生“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思想。虽然各级基层政府制定和颁布了考核和奖惩制度,力图克服一些公务人员的消极怠工现象,但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等原因,奖惩机制始终难以发挥实际作用,导致人员任用上存在某种程度上的论资排辈现象。破格提拔干部可以突破僵化的人才选拔程序弊端,加强人力资源运用的灵活度,有利于选拔出核心人才,适才适用,让有能力的干部发挥更大的作用。但破格提拔也有一定的弊端,如果干部的基层历练经验不够,获得破格提拔后可能会出现难以胜任新岗位的情况。如果没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规范,破格提拔很有可能为用人唯亲创造制度上的便利,“破格”可能演变成“出格”。

干部破格提拔具有严格的程序限制,《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同时指出,“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这样的规定意在杜绝随意适用破格提拔制度的行为,防止让“破格”沦为“出格”。但是,尽管有严格的禁止性条款,仍难以阻挡不具备提拔条件的人被破格提拔到重要岗位任职。目前,我国对破格提拔中的“合格”条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即“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较大的弹性空间。

破格提拔并非是中国特有的人事制度安排

在国外,破格提拔作为常规人事晋升的补充渠道,也是一种被普遍采用的制度。比如,英国就有一种公务员快速晋升通道,分为三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资格测验即初筛,主要以性向测验和问卷调查的形式进行,包括口头评鉴、数字能力测验、逻辑推论能力测验以及申请者的兴趣和经验等内容。第二个环节是文官遴选委员会评鉴,评鉴及遴选出有发展前景、负责任、专业性强、具备管理潜能的候选人。这个环节会混合使用多种素质测评方法,如“团体测验”“政策分析测验”“公文筐”“技术性摘要文件测验”等,着重考察候选人的以下素质:一是个人特质,如決心、意志、弹性和可靠性等;二是知识技能,如分析问题能力、创新性思维能力、判断能力等;三是人际沟通能力,如书面和口头沟通能力,处理人际冲突能力,影响他人的能力等。第三个环节是文官决选委员会面试,由五位资深人员对候选人进行面试,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候选人是否能达到快速升迁工作所需要的品质、才能、技巧等;候选人发展的潜能;档案记录中所显示的候选人优点;候选人在文官遴选委员会评鉴时的表现;最后一轮面试中的表现。

笔者认为,借鉴国内外经验,针对干部破格提拔,可以从两方面入手加以规范,一是以刚性条件作为破格提拔的资格限制,二是通过严格的遴选环节框定破格提拔的程序。

破格提拔要有刚性的资格条件限制和严格的程序规范

破格提拔的刚性资格条件,可以涉及以下几个方面: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优秀干部;专业性较强、单位和部门急需的干部;具备一定的领导和管理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学历的专门人才;在边远山区、自然条件差、经济相对落后等条件艰苦地区工作若干年,为改变当地落后面貌或在某个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干部。

破格提拔干部还要有严格的程序限制,首先要逐个甄别候选人,如果能够通过正常的晋升或调任渠道选拔到合适人选,那么就不适合走破格提拔程序。一旦需要采用破格提拔的方式选拔干部,就要通过严格规范的选拔程序进行。首先,可以通过个人报名和组织推荐两种方式公开、公平遴选出候选人,从多个方面从严把关,选拔出符合任职要求的候选人。其次,要经过严格的资格认定和任职能力评鉴环节选拔,资格认定的目的在于确认申请人的基本能力和素质是否符合要求。主要考察申请人的个性特征、通用知识、专业知识、业务能力、逻辑思维等。在任职能力评鉴环节,要将职能部门分类,针对不同岗位分别设计任职能力和资格要求条件,设计出个性化的评鉴标准,综合运用团体测验、政策分析测验等方法,考察候选人的政治敏感性、责任意识、大局意识、组织管理能力等。再次,要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组织部门可以适当借助第三方机构的专业化力量,创新评价方法,使评价结果更客观全面。

(作者为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公共管理学系主任、教授、博导)

【参考文献】

①何解:《“破格提拔”关键在于匡正“破格”之“格”》,中国共产党新闻网,2013年11月21日。

作者:陈天祥

第3篇:钱文挥内部提拔为农发行董事长,解学智到龄退休

10月4日,业内权威人士向《金融理财》透露,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下称“农发行”)行长钱文挥或将接替解学智担任农发行董事长一职,现年63岁的解学智到龄退休。

待钱文挥的董事长任职资格经监管部门批准后,钱文挥将成为继易会满、陈四清、刘连舸、任德奇后的又一位内部升迁的国有银行董事长,也是首位国有政策性银行内部升迁董事长。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来农发行高管变动频繁。8月24日,银保监会核准张文才农发行副行长任职资格;6月19日,银保监会核准赵鹏农发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4月,农发行原副行长何兴祥调任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3月下旬,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赵鹏转任农发行副行长。

又一国有银行内部提拔董事长

10月4日,《金融理财》接到知情人士爆料,称农发行行长钱文挥将接任接发行董事长一职,农发行现任董事长解学智到龄退休。

5月27日,《金融理财》发表的《解密大行高管升迁路径,银行“后浪”的崛起之路》一文中提到银行提拔高管的三大轨迹:跨行提拔、跨界提拔和内部提拔。这之中,内部提拔尤为罕见,现任中国银行董事长刘连舸和交通银行董事长任德奇均是从行内提拔。

在这之前,现任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也曾从工商银行行长内部升迁为工商银行董事长,现任工商银行董事长陈四清调任工商银行之前也曾从中国银行行长内部提拔为董事长。而钱文挥成为第五位国有大行内部提拔董事长,也是首位国有政策性银行内部提拔董事长。

公开资料显示,钱文挥1962年生人,硕士研究生学历,1985年7月参加工作,在建行、交行、工行均曾任职,银行管理经验颇丰。

1999年11月,钱文挥任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2001年10月至2003年3月任建设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建设银行总行体改办主任。2003年3月至2004年10月任建设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期间2003年10月至2004年10月兼任建设银行重组改革办公室主任。

2004年10月,钱文挥加入交通银行,至2007年1月任交通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期间2005年7月至2006年11月兼任交通银行上海分行行长。2007年1月至2015年2月钱文挥任交通银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

2015年2月,钱文挥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副书记、监事长。2017年12月,钱文挥履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任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钱文挥领衔农发行已有近三年时间,在职期间钱文挥在秉持农发行政策性银行定位的同时,也将在各大行积累的商业银行运作理念也带到了农发行。

据了解,农发行今年前8个月,累计投放扶贫贷款3511.02亿元,同比增加1466.79亿元,增幅71.75%,投放规模居银行同业首位。其中累计向52个未摘帽贫困县投放扶贫贷款165.95亿元,累计向深度贫困地区投放扶贫贷款665.7亿元,创下近年来同期投放规模、力度最大记录。

钱文挥表示,农发行不断加强精准管理和风险管控,确保扶贫资金用到刀刃上,扶贫贷款放得出、管得住、收得回。截至8月末,全行扶贫贷款不良率0.23%,不良率居于同业较低水平。

据钱文挥介绍,下一步,农发行把支持完成剩余脱贫任务作为重中之重,聚焦“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持续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产业扶贫、定点扶贫、基础设施扶贫、消费扶贫等重点领域支持力度,堅决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收官战。

农发行董事长解学智到龄退休

今年可以称得上是较为密集的高管退休潮,不少银行高管相继退休,包括建设银行副行长黄毅、交通银行副行长侯维栋、招商银行原副行长唐志宏、建设银行原首席财务官许一鸣等,如今生于1957年的解学智也将出现在这一名单上。

《金融理财》查阅解学智的履历发现,其工作经历十分丰富,曾在财政部历练多年,还曾担任西藏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副理事长、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等职。此外,解学智还是一名点典型的学者型官员,曾担任大学教授及博士生导师。

将时间的指针拨回到42年前,1978年3月,刚刚结束辽宁省黑山县四间房公社插队的解学智进入辽宁财经学院(1985.09更名为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系学习,四年后成为财政系助教。1987年4月,解学智获得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彼时拿下硕士学位的解学智选择留校,成为了东北财经大学税务系讲师。与此同时,解学智没有停止学习,1988年9月在中国人民大学财金系财政专业学习,于1991年7月获得经济学博士学位。截至1996年,解学智历任东北财经大学务系副主任、主任、校长助理、教授等职。

1996年4月,时年39岁的解学智进入财政部,正式开启了政府机关工作生涯。在财政部工作的六年间,解学智历任财政部人事教育司副司长、科研所博士生导师、税制税则司司长、税政司司长。2002年9月至2004年10月,解学智调任西藏自治区政府副主席。自地方回归后,解学智加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担任副理事长,2007年4月解担任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2015年3月解学智担任农发行董事长。

五年过去,这名“身经百战”的老将也到了“解甲归田”之时。

年内多起高管变动

可以看到,今年来农发行高管变动相对频繁。

6月24日,《金融理财》登陆农发行官网发现,原财政部国际财金合作司司长张文才的职位显示为该行党委委员。两个月后,张文才又多了一重身份,8月24日,银保监会核准张文才农发行副行长任职资格。公开资料显示,张文才拥有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博士学位,以及南开大学国际经济学硕士学位。之前担任过亚洲开发银行副行长、财政部对外财经交流办公室主任,曾在财政部担任多项要职,负责贷款规划、技术援助和培训、国际金融机构,以及国际经济关系。

6月19日,银保监会官网核准赵鹏农发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赵鹏曾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公开资料显示,赵鹏较为年轻,是位“70后”,出生于 1972年4月,山东人,1995年7月毕业于有“财经黄埔”之称湖南财经学院(2000年并入湖南大学)精算学专业,获经济学学士学位。

5月25日,业内权威人士向《金融理财》透露,农发行河北分行行长李钧出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行长。

4月,农发行原副行长何兴祥调任国家开发银行。目前,国开行官网显示,何兴祥的职位为该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截至目前,农发行的领导班子为:董事长解学智、行长钱文挥、副行长林立、孙兰生、徐一丁、赵鹏、张文才。

作者:王娜

第4篇: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委组织部,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现将《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2003年12月16日

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

和越级提拔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破格提拔是指选拔任用干部时,对特别优秀的干部,即那些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实绩突出的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即那些因领导班子结构或某些专项工作所急需,或选派到自然条件差、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工作,或某些行业、部门紧缺的领导人才或专业管理人才等,适当放宽《条例》规定的资格要求的限制。越级提拔是指超越规定的干部职务等次或者干部级别等次的顺序提拔任用干部。越级提拔属破格提拔。

第三条 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党政领导干部除遵守《条例》规定的原则外,还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任人唯贤、不拘一格的原则;

(二)讲学历,不唯学历的原则;

(三)人尽其才,量才使用的原则;

(四)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原则;

(五)从实际出发,满足工作特殊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条件

第六条 破格、越级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六项基本条件,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需要,酌情放宽《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工龄、基层工作经历、任职经历、任职时间、文化程度、培训时间、年龄和党龄的要求。

第七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破格或越级提拔:

(一)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实绩突出的优秀干部;

(二)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优秀干部;

(三)专业性较强的单位和部门急需的、有一定的领导和管理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门人才;

(四)有关单位和部门急需的、具有高学历、工作表现突出的优秀人员;

(五)选派到边远山区、自然条件差、经济相对落后、条件艰苦地区工作三年以上,为改变当地落后面貌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干部;

(六)班子结构配备需要的年轻干部、女干部和党外干部;

(七)选送到国外或国内高校(包括党校)重点培养的优秀后备干部。

第三章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程序

第八条 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领导班子换届,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召开民主推荐会议,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提出考察对象,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人选。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个别特殊需要的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对确定为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考察必须根据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并形成专项考察报告,说明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的充分理由。

经公开选拔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公开选拔领导小组按干部管理权限或其它有关规定组成考察组进行考察。

(三)讨论决定。党委(党组)根据考察情况,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四)任职前公示。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均应实行任职前公示。

第九条 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的,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 相关事宜

第十条 越级提拔的,一般只能越一级。

第十一条 放宽任职资格年限要求的,必须达到《条例》所规定任职资格年限的一半时间以上(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除外)。

第十二条 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干部,应从严把握,严格控制,总量比例不能过大。同一个人破格提拔、越级提拔,原则上不能同时放宽三项以上任职资格的要求。

第十三条 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非选举产生的地厅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对其进行考察,胜任现职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不胜任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或由组织(人事)部门另行安排工作。

第十四条 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条例》规定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切实加强监督。违反纪律和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破格提拔是指选拔任用干部时,对特别优秀的干部,即那,些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实绩突出的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即那些因领导班子结构或某些专项工作所急需,或选派到自然条件差、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工作,或某些行业、部门紧缺的领导人才或专业管理人才等,适当放宽《条例》规定的资格要求的限制。越级提拔是指超越规定的干部职务等次或者干部级别等次的顺序提拔任用干部。越级提拔属破格提拔。

第三条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党政领导干部除遵守《条例》规定的原则外,还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任人唯贤、不拘一格的原则;

(二)讲学历,不唯学历的原则;

(三)人尽其才,量才使用的原则;

(四)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原则;

(五)从实际出发,满足工作特殊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条件

第六条破格、越级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六项基本条件,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需要,酌情放宽《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工龄、基层工作经历、任职经历、任职时间、文化程度、培训时间、年龄和党龄的要求。

第七条具备下列情形之——的,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破格或越级提拔:

(一)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实绩突出的优秀干部;

(二)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优秀干部;

(三)专业性较强的单位和部门急需的、有一定的领导和管理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门人才;

(四)有关单位和部门急需的、具有高学历、工作表现突出的优秀人员;

(五)选派到边远山区、自然条件差、经济相对落后、条件艰苦地区工作三年以上,为改变当地落后面貌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干部;

(六)班子结构配备需要的年轻干部、女干部和党外干部;

(七)选送到国外或国内高校(包括党校)重点培养的优秀后备干部。

第三章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程序

第八条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领导班子换届,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召开民主推荐会议,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提出考察对象,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人选。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个别特殊需要的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对确定为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考察必须根据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并形成专项考察报告,说明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的充分理由。

经公开选拔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公开选拔领导小组按干部管理权限或其它有关规定组成考察组进行考察。

(三)讨论决定。党委(党组)根据考察情况,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四)任职前公示。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均应实行任职前公示。

第九条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的,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相关事宜

第十条越级提拔的,一般只能越一级。

第十一条放宽任职资格年限要求的,必须达到《条例》所规定任职资格年限的一半时间以上(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除外)。

第十二条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干部,应从严把握,严格控制,总量比例不能过大。同一个人破格提拔、越级提拔,原则上不能同时放宽三项以上任职资格的要求。

第十三条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非选举产生的地厅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对其进行考察,胜任现职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不胜任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或由组织(人事)部门另行安排工作。

第十四条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条例》规定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切实加强监督。违反纪律和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章本办法由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章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6篇:《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学习体会:严防干部“带病提拔”

《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学习体会:严防干部“带病提拔”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意见》要求,对发现问题影响使用的,及时中止选拔任用程序;疑点没有排除、问题没有查清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或任用。

古语云:“为政之要,莫先于用人。”怎样从严从实选出“好干部”,是组织部门的重要职责,特别是在换届之际,《意见》的出台,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形成配套,进一步织密扎紧了制度笼子,可谓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一记重拳。

《意见》指出要“深化日常了解”,笔者认为这点是非常关键的,“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考察干部不是一时一事的工作,既要看其在日常岗位的德才表现,也须了解在重大事件、重要关头的表现,既要看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情况,也要看其群众口碑如何,既要看实际工作能力,也要看道德品质和境界格局,需要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识别干部,因此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只有细细选,才能做到筛查甄别。

防止“带病提拔”的同时,要注意保护那些作风硬、敢作为的干部,《意见》提出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时查清问题、作出结论,为那些受到诬告陷害的干部澄清正名,坚决防止恶意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行为,选出想干事、能干事、敢担当、善作为的干部。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相信通过科学规划,严格落实,必能树立选人用人的正确导向,选出真正“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为官有为、干事创业的政治气象。

第7篇:干部提拔鉴定

干部提拔鉴定)“从没有夜不归宿现象,晚上在单位加班也经常打电话告诉我,干部提拔鉴定。对我很关心体贴……”这是湖南省邵阳县原商务局副局长邓笑天拟提拔公示期间,妻子唐亚玲向县委组织部出具的家庭道德鉴定书。

邵阳县日前出台新规,干部提拔公示期间,家长和配偶要分别介绍其家庭道德表现情况,出具家庭道德鉴定书,给予优秀、合格、不合格的等级评价。9月初,邓笑天等13名领导干部,成为该项新规定的首批“践行者”。

今年8月,邵阳县委下发文件,在全县党员干部中广泛开展家庭道德教育,明确规定了把遵守家庭道德情况作为评先评优、入党、提拔使用的必要依据之一。其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家庭道德教育汇报制,入党、提拔须经家庭推荐、鉴定制,以及相关部门联合督查制等。

据记者了解到,除干部提拔之外,入党积极分子在入党前,家庭也要对其信仰、追求、掌握党的基本知识以及遵守家庭道德情况写出推荐书。

邵阳县县委书记蒋耀华说,入党、干部提拔需过家庭道德鉴定关,这是落实使用干部“以德为先”的一项具体措施。

据邵阳县委组织部介绍,对于家庭道德“鉴定”不合格的党员干部,组织上会安排专人对其进行教育。而对于家里反映较为强烈的拟提拔对象,组织上则有可能重新考虑。9月初拟提拔的13名干部,以及8名入党积极分子,都获得了优秀的评价。

邵阳县委常委、组织部长林彦博认为,新规对领导干部而言,是一种新的约束,拓宽了干部考察的途径,“不止是八小时之内,八小时之外也应当属于干部任用考察的范围。”

该同志在**乡工作多年,先后从事过司法、办公室、团委、计生工作,知识面宽,阅历和经验比较丰富,多年来一直坚持学习不断线,争做学习型干部;坚持创意不减劲,争做创新型干部;坚持工作不放松,争做勤政型干部;坚持自律不动摇,争做廉政型干部,鉴定材料《干部提拔鉴定》。近年来,多次被评为优秀公务员,优秀党员,先后被上级业务部门授予“市新长征突击手”、“市计生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政治敏锐性强,思想素质高。能一以贯之地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学习知识面宽,对时政、法律、知识、英语、计算机等理论有一定研究,学习方式多,善于和敢于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向领导学、向同事学、向自己学,不断丰富自己的阅历,增进自己的知识,胆识和见识,学习形式活,能自觉参加组织活动集中学,挤压业余时间自己学;读书看报天天学,结合实际专题学。能运用所学理论和业务知识指导办公室、团委、计生工作,起到了武装思想,指导实践的效果。

该同志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工作泼辣干脆,处事果断,勤于调查研究,敢于面对问题,勇于解决难题。从事计生工作,她能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做通群众工作,形成计生“大合唱”;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指导督查和调查研究能力,善于组织干部进村入户宣传法律法规,让计生政策家喻户晓;勤于深入家庭,讲政策,作动员,晓事理,帮育龄妇女;能将分管工作融入全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自觉讲政治,精业务,促工作,保大局。能有效组织开展管理服务工作,多年来坚持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绩促人,以身带人,开拓了计生工作新局面。有较强的亲和及融通能力,能与同志打成一片,与工作扎成一堆。

第8篇:干部提拔审核

湖北祥云集团干部聘用管理办法

为适应集团公司跨越式发展需要,进一步推进集团公司干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精细化,结合集团公司干部队伍现状,特制定集团公司干部管理制度。

一、干部选拔制度

㈠干部选拔条件:

1、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集团公司改革举措,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问题,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能够认真调查研究,把党的方针、政策和集团公司各项决策同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作实绩突出;

3、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维护班子团结,能够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员工服务;

4、有求实作风,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5、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熟悉拟任职务的工作业务,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㈡干部选拔资格:

1、提任部级领导职务,一般应身体健康,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有5年以上工龄,其中提任正部领导职务的,应在副部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提任副部级领导职务的,应在正科级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

2、提任各单位正、副科级干部,应当具有3年以上工龄,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其中各单位科级干部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在专业技术部门任职的科级干部一般具有大专以上或达到同等学历文化程度;提任正科级干部,一般应在副科级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3、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4、对少数因工作特殊需要,德才兼备和工作实绩突出,懂经济、精技术、善管理的优秀年轻干部,可破格提拔。

二、干部聘用程序

㈢干部选拔程序:

1、推荐和提名

(1)选拔副科级以上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采取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方式,推荐结果在1年内有效。厂部级领导干部民主推荐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主持,

会议投票推荐一般由所在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参加;个别谈话推荐主要由副总级领导干部参加;单位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2)领导干部个人向组织推荐干部,必须如实负责地写明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德才表现、群众基础、工作实绩和适任职务,同时填写《推荐干部登记表》,并署名,经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3)个人自荐时,自荐者应向人事部门如实汇报和写明个人思想工作情况、个人特长、适任职务和任职目标职责,并署名。

(4)对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和个人自荐,经确认后,人事部门要及时进行民意测验。领导干部个人推荐时,必须出于公心,不得向被推荐者泄密,不得搞人情推荐。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和个人自荐不是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2、确定考察对象

集团公司党委和各单位党委根据民主推荐、领导干部推荐和自荐情况,经过酝酿协商,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同时既要重视民主推荐的结果,又要对推荐结果的合理性进行认真评估,从干部的工作经历、岗位分工、个人性格以及参加推荐人员情况等多方面综合分析干部得票情况,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对不超过半数满意票的暂缓提拔。

3、组织考察

⑴对确定的考察对象,党委组织部门要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并注重考察其工作实绩。

⑵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考察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高,有较为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⑶考察工作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档案及相关资料等方式,同时注重把任前考察与平时的经常性考察相结合,与年度考核、述职述廉等相结合,使任前考察情况与日常了解情况相互补充,从而客观、全面地考察和评价干部。

⑷完善干部考察方式,依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岗位的职责要求,对干部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了解,特别要注重考察了解干部的勤政廉政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求真务实情况和面对复杂矛盾和问题的个人心理素质情况等。

⑸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考察人员必须公道正派,坚持原则,工作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考察中如发现群众反映考察对象有重要问题,应及时向组织部门负责人或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对因考察不准或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没有把考察对象重要问题及时汇报造成用人失误的,要追究考察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分别给予党内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处分。

4、形成考察材料

考察结束后,必须形成书面署名考察材料。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人员撰写的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要能够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情况。考察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⑴基本状况;

⑵主要经历,主要包括工作经历、学习经历;

⑶政治表现,

⑷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个人主要特长;

⑸主要缺点和不足;

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5、党委人事部门提出初步意见

党委人事部门根据考察人汇报的考察情况,进行拟任职务胜任程度的分析比较,并提出初步意见,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对现任领导干部考察,如发现不胜任现职的,应实事求是地提出免去现职和调整现任岗位的意见或建议。

6、党委集体讨论

⑴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在听取人事部门的考察汇报后碰头研究,取得基本一致意见,并及时征求有关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后,组织召开党委会。

⑵党委在讨论干部任免时,成员应全部到会,如因事缺席,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最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在讨论中,如果争议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不得草率决议。如果原拟提拔人选被否决,会上不得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提拔对象。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⑷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⑸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a、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干部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情况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b、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c、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9篇:提拔干部考察材料

XX同志考察材料

XXX,性别X,XX年XX月出生,XX年XX月参加工作,XX年XX月加入中国共产党,XX年XX月毕业于XX学校XX专业,XX学历,现任 XX 单位 XX 职务。

主要特点:

一、政治素质强、思想觉悟高。该同志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努力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并经常写学习心得和体会。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党的形象,时刻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政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有事业心和责任感、组织能力强。该同志在具体负责的XX工作中,坚持XX、XX,XX,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工作中敢抓敢管,敢于承担责任,顾大局、识大体,注重实践,讲究效率。善于总结创新,善于抓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善于听取不同的意见和建议,善于组织、调动、协调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形成整体合力,推动工作顺利开展。无论是在XX、XX、XX、XX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极大的提高了XX,多次受到领导和上级部门的肯定。

三、廉洁自律、甘于奉献、有亲和力。该同志性格开朗,待人诚肯,作风民主,处事公道,尊重领导、关心下属、团结同事,有良好的人际关系。清正廉洁,不计较个人的名利得失,任劳任怨,扎实肯干有魄力,大事面前沉着冷静,困难面前迎难而上,工作中既讲原则又有灵活性,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先后获得过“优秀XX”、“优秀XX”、“XX个人”等荣誉称号。

主要不足:有时过于急躁,要注重强化细节,加大创新的力度,继续深入学习专研业务理论知识。

民主推荐情况:参加

XX

XX 人,得推荐票 XX张。

考察人:XXX 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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