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地位管理论文

2022-04-1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本文旨在通过第二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美国对中国的多次承诺——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再次透视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主要从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由来及非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企业的影响,我国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意义,对我国取得市场经济地位后的设想几个方面进行论述,并立足现实给出总结。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市场经济地位管理论文 (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市场经济地位管理论文 篇1:

欧盟纠缠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真不大气!

就在我们欢度猴年春节的2月10日,欧盟决定就是否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发起为期10周的网络公众咨询。按照欧盟的说法,此次公众咨询对象为“所有利益攸关方”。3月中旬,欧委会还将举行一次“利益攸关方会议”,讨论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影响。迄今,已有80多个国家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美国、欧盟等主要贸易伙伴和发达经济体却一直未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这些国家自然会与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利益攸关”。

2016年是中国入世第15个年头。根据当初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规定,在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中,由于不认可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倾销幅度的确定就可以不以中国商品的实际成本数据为依据,而是选择一个具备市场经济地位的第三方“替代国”的相关价格水平来确定。有了这条规定,一些国家对从中国进口的商品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时,“自由度”就会大许多。由于反倾销发起国所选择的“替代国”与中国的情况差别很大,据此判断是否存在倾销以及计算倾销幅度并不一定能做到公正客观,但这么做却可以帮助这些国家将反倾销当成针对中国搞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于是它们乐此不疲。迄今,中国已连续14年成为全球反倾销调查的首要目标国。

入世固然给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带来各种机会,但“入世”本身并不是没有成本的。现在看来,当初中国在入世议定书中接受第15条,或许可以被看作是一种隐性成本。当然,这种隐性成本也不应当是一个无底洞,也有一个有效期问题。按照协议,该条款在反倾销方面的适用期是15年,即将于2016年12月11日自动失效。

15年之久的过渡期即将结束,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也不应当继续被其他国家拿来说事,但包括欧盟各国在内的一些国家至今仍不愿意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还要求中国做出更多的市场开放承诺。应当看到,自从邓小平同志1992年的南巡讲话发表以来,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走过将近四分之一世纪,尽管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市场经济体系却依然在不断完善过程中。按照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需要发挥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关键作用。近些年来,我们不仅建立了各种各样的要素市场,而且在市场经济体系方面也与外部世界相对接,其中包括通过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建立自由贸易试验区,积极尝试推进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而到2018年,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将在全国范围推广复制。对此,包括欧盟在内的一些经济体不应当视而不见。不过,无论欧盟认可与否,我们的市场经济建设都不会停滞,也不会让欧盟给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制定时间表。我们只管走好自己的市场经济道路,别人鼓掌与否,不会影响我们的走路姿态。

对于欧盟来说,如果不与反倾销挂钩,那么是否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可以说事不关己,但现在欧盟恰恰有意愿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与反倾销捆得更紧。迄今,欧盟共有52项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措施,占欧盟从中国进口总量的1.38%。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涉及的主要产业包括钢铁、机械、化工和陶瓷,欧盟相关产业的就业人数约为25万。事实上,欧债危机爆发后的这些年来,欧洲经济尚未见到根本起色,而中国恰恰又是当今世界上的贸易大国,此时欧盟内部针对中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自然也会越来越明显。

如果严格按照当初的入世议定书“抠”条文,此时无论其他国家是否认可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都不应当将“替代国”的成本作为中国企业是否存在倾销行为的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讲,需要将市场经济地位与反倾销调查脱钩。无论是否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这些国家所采用“替代国”成本对中国企业进行反倾销调查都缺乏权威性,其结果都不应当被接受,中方对此置之不理自然理所当然。在这种显而易见的预期下,如果欧盟继续按照15年来的惯性做法,那么就很可能看到中方的“动口”与“动手”——向世贸组织申诉以及进行必要的反制。

欧盟与中国的经贸往来上打交道,不仅应是一种对抗博弈,更应是一种合作博弈。即使对抗博弈也要适可而止,前些年中国与欧盟就光伏贸易达成妥协就是好榜样。相比之下,合作带来的好处显而易见,在英国带头下,德、法、意等欧洲国家通过加入亚投行来分享亚洲基础设施建设带来的巨大机遇更是一个良好示范。但愿在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欧盟各国也同样清醒。

作者:白明

市场经济地位管理论文 篇2:

从第二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透视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摘 要]本文旨在通过第二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美国对中国的多次承诺——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再次透视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主要从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由来及非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企业的影响,我国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意义,对我国取得市场经济地位后的设想几个方面进行论述,并立足现实给出总结。

[关键词]非市场经济地位;由来;影响;意义;设想

1 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由来

一般舆论认为,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之所以产生,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第1款第2项引起的。该条款规定:“如果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国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也可以采用以替代国价格确定产品正常价值的方法。”有观点认为,该条款的存在等于中国政府向全世界承认中国不是市场经济国家,这使得中国企业在国外应诉反倾销中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因此,我国政府当初就不应该同意在议定书中列入这样的条款。

那么,问题的产生是否就是这样的简单呢?当然不是。实际上,我国政府之所以同意在入世议定书中列入这样的条款是有原因的: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虽然越来越高,但迄今仍处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在我国入世之前更是如此。众所周知,我国之所以近年来市场化程度空前提高,是由于我国入世前后大力推进改革的结果。而在我国谈判入世的时候,市场化程度并没有现在这么高。就我国而言,虽然整体上国家进行垄断或价格控制的产品已经很少,但是,由于我国一贯重视和扶植出口创汇产业的发展,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出口生产和贸易企业提供各种补贴或财政支持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而在一些地方,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和促进当地企业发展,对各种事务大包大揽、对企业提供超出法律规定的赋税优惠(如税收减免、出口退税等)和补贴以及廉价土地的支持等,这也是一种不争的事实。这些措施中有不少是与WTO规则相违背的。就欧美等国家而言,在通过自由贸易提高国民福利的同时,尽可能减少他国产品对其国内产业的冲击本身就是其主要目标之一。在这种情况下,面对我国这样一个正在迅速发展的庞大经济体,要其他国家对其视而不见、置之不理显然是不可能的,想要其网开一面,显然是办不到的。因此,在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的情况下,欧美等国要求中国受调查的企业证明其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就成为一个必然的结果,这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我国确实存在太多非市场化的做法。因此,多检讨自身存在的问题并积极寻找解决办法才是我们应该采取的态度。

2 非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企业的影响

人们普遍认为,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可能导致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诉讼,并使反倾销裁决时中国的败诉概率更高。我们不能否认,非市场经济地位是企业应对反倾销的障碍。实际上, “非市场经济地位”对反倾销裁决的影响不是一种确定性的影响,而是一种或有影响。从理论上讲,“市场经济地位”或“非市场经济地位”与是否遭受反倾销并无必然的联系,其厂商只要在国际贸易中被对方认为有反倾销行为,必定被进口国发起反倾销调查。

虽然“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影响不是一种确定性的影响,而是一种或有影响,但从统计的概率上考虑,“非市场经济地位”会让我国企业败诉的概率更高。按照WTO《反倾销协定》的规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比较是确定倾销是否存在的关键。其中,对正常价值的确定是个要害问题。非市场经济国家(或者未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不能使用本国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与其出口产品价格进行对比,而只能采取替代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作为正常价值与其出口产品价格进行比较,以此确定是否构成倾销。按照WTO《反倾销协定》的规定,应由发起反倾销调查的进口国政府来选定“替代国”(当然,出口国可以抗诉,提出选择更为合理的“替代国”)。通常情况下,当进口国的调查机构(或进口国的反倾销起诉企业)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提起反倾销指控时,为了证实“倾销”的存在,必然选择一个生产成本较高的替代国同类产品价格进行比较。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定进口产品倾销的存在。所以“非市场经济地位”导致中国企业败诉的概率更高。

3 我国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意义

我国取得市场经济地位,可以改变我国企业反倾销诉讼中的被动地位,从而降低反倾销诉讼的败诉率。从表面上看,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只是增加了我国企业的举证责任和诉讼成本,只要我国企业举证得法,所受影响不会太大。其实问题并不这么简单,因为这里涉及了一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问题,即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若要对被管理主体采取行政措施,其就负有举证责任,也即“谁主张,谁举证”。所以,由我国企业承担举证责任本身就已经使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了受歧视的地位,这是很不公平的。再者,由于此种举证涉及诸多方面,企业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被进口方攻其一点,导致前功尽弃,这种诉讼地位是极其被动的。所以这种局面必须扭转过来。那么,是不是我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其他国家就不能再对我国企业适用“非市场经济条款”了呢?也不尽然。因为WTO“非市场经济条款”并未限制国别或国家经济制度,只要其能够证明有关进口产品来自贸易被完全或实质上完全垄断的国家,且所有国内价格均由国家确定,如果根据《反倾销协定》规定的价格确定方法来确定有关产品的价格可比性时可能存在特殊困难,那么,其仍然可以在反倾销调查中对我国产品适用替代国价格。即便我国的整体市场经济地位获得其他WTO成员国承认,但只要特定产业或部门或者企业个体被确认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其仍然可以对我国产品适用替代国价格。但此时,在法律上已经发生了一个重大改变,举证责任已经由进口方政府承担了。此时,我国企业只需要针对进口方提供的证据提供反证即可,其诉讼地位将会发生扭转。

4 设想美国、欧盟、日本等主要贸易伙伴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之后,我国的出口可能会面临的局面

在第二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美国已经承诺“通过中美商贸联委会以一种合作的方式迅速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如果美国在近两年宣布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之后,欧盟、日本也宣布承认,那么,是否就意味着我国的企业在出口的道路上会一帆风顺,我国企业遭受到的反倾销调查就会迅速减少呢?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必须弄明白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在世界贸易中排名第三的中国会成为反倾销的最大目标,而且“领先”的幅度又是如此让人难以理解?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中国的劳动力价格、原材料价格较低,产品出口发达国家具有竞争优势;二是中国出口持续、快速增长,主要贸易伙伴保护主义倾向进一步抬头;三是中国出口产品与其他发展中国家比较竞争优势趋同、产业结构类似;四是中国出口经营秩序“有待进一步治理和改善”。只要这四个方面没有本质的改变,中国就会很容易遭受反倾销之苦。此外,从发达国家的角度,各国的政府都会为了政治、经济方面的利益而保护国内的产业不受外来产品的冲击,从而保障国内的就业。

即使主要的贸易伙伴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中国遭受的反倾销数量有所下降,发达国家也可以利用其他的贸易保护措施,例如反补贴、特保措施、美国的337条款等。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6条赫然在目:中国产品在出口有关WTO成员国时,如果数量增加幅度过大,以至于对这些成员国的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构成“严重损害威胁”时,这些WTO成员国可单独针对中国产品采取保障措施。“特保”实施的期限为2001年12月11日—2013年12月11日。假设我国取得市场经济地位之后,我国遭受的反倾销数量下降,2013年12月11日前,发达国家很有可能会对我国发起多起“特保”调查,从而打击我国的对外出口。2009年9月1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已经对中国进口轮胎实施为期三年的惩罚性关税,第一年为35%,这是美国奥巴马政府对中国发起的首例“特保”调查的结果。这结果意味着第一年中国的轮胎产品将不能出口到美国。据初步测算,这将影响到10万左右工人的就业,损失约10亿美元出口额。实际上,只要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扛起“贸易保护主义”的大旗,各种贸易制裁措施将无孔不入,防不胜防。

此外,正如美国前贸易代表巴尔舍夫斯基所说,一旦中国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那么,中国企业将很可能同时陷入欧美的反倾销控诉和反补贴控诉的双重威胁中。这实际意味着,我国任何享受了政府补贴的行业和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将首先面临这个问题。在应诉反补贴调查时,企业必须把补贴值计算出来。但是,由于我国现在很多领域都存在行政控制因素,所以,通常无法确切地计算有关补贴的价值。

5 总 结

从某种程度上说,我国取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是一把“双刃剑”,我们需要重点关注的是我国企业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的现实选择。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我们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一是积极通过行业协会建立海外市场风险预警和应对机制;二是按照国际标准规范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尤其是采购、营销和财务制度,确保有关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三是主动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农民工的待遇问题,不随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不强迫农民工做无偿劳动;四是尽可能避免本国出口企业间发生恶性价格竞争的情况。我国在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的过程中不能操之过急,否则只会加大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成本。

[作者简介]苏红(1985—),女,山东临沂人,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贸易学。

作者:苏 红

市场经济地位管理论文 篇3:

理性对待我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作者简介:陶泽邦,韶关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教师。

摘要:享有市场经济地位(market economy status,缩写为mes)对一个国家的国际经济贸易有重要的作用。承认我国的MES,是对我国二十多年改革开放的承认,也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认可,对于改善我国的外贸环境,保证我国正常的外贸出口也有着相当大的影响。笔者认为应该理性对待市场经济地位待遇, 既要表明积极的态度,更要务实求真,要把“作为”放在“地位”的前面。

关键词:理性;市场经济地位

一、反倾销的概念

国际上对倾销的概念较多,根据比较权威的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关于执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即《反倾销守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若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低于出口国旨在用于本国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低于其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领域,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1]”而反倾销则是通过征收反倾销税来抵制外国倾销产品,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一种行为,是WTO框架内反倾销、反补贴及特别保障措施这三种传统贸易保护工具中常见的一种。

二、市场经济国家的概念及来源

“市场经济国家”(market economic country)是相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non-market economic country)来表述的。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又称为“国家控制经济国家”(state-controlled economic country)或“国家控制贸易国家”(state-controlled trad country)[1],是反倾销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来源于冷战时期西方国家贸易法中涉及诸如基本贸易待遇和反倾销问题时,对社会主义国家所采取的一种歧视性做法,但它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文件中是并无明确记载的。在西方国家的反倾销法中,非市场经济国家通常是指那些实行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企业的生产、销售活动和产品价格由政府决定,货币不能自由兑换等的国家[1]。而市场经济国家的含义则刚好相反。

三、反倾销与我国市场经济地位之间的关系

在长达十几年的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中,一些国家始终对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表示怀疑。在最终签署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中国为了早日入世,在权衡利弊之后,做出了一些让步,接受了一些带歧视性的、限制性的条款:一是对中国实行12年特殊保障的条款;二是对中国纺织品出口的相关条款;三是对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调查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待遇(见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规定:

(a)在根据GATT1994第6条和《反倾销协定》确定价格可比性时,该WTO进口成员应依据下列规则,使用接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或者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1、如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在确定价格可比性时,应使用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

2、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d)一旦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a)项的规定即应终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无论如何,(a)项2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此外,如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国的国内法证实一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a)项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得再对该产业或部门适用[2]。也就是说,中国15年内不自动具有市场经济地位。要取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需要得到进口国的承认。

四、我国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的主要原因

(1)我国争取市场经济地位是维护经济利益的需要。随着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我国遭受反倾销调查案件的数量呈现出跳跃式增长的趋势:20世纪70年代共2起,80年代平均每年6起,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后,反倾销案件数量剧增,达到平均每年29起之多。21世纪前4年(2000—2003年)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数量为平均每年47起[3]。1995—2003年,我国连续9年成为世界遭受反倾销调查数量最多的国家。2003年国外对我国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影响我国当年出口高达40亿美元,占我国出口总额比重约1%,直接和间接给整个国民经济造成了600亿元人民币的损失,成为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一个不可忽视的负面因素[4]。

(2)由于我国国内价格不被考虑,而直接采用替代国价格计算倾销幅度,从而导致我国出口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处于不利地位,成为国内企业败诉的主要原因之一,影响了我国出口企业的生存,并且同时影响了许多出口企业工人的就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工人的就业。

(3)客观上令某些国家相关产业对我国产品提起更多的反倾销申诉有一定的刺激作用,进一步打击了我国企业应诉的积极性。20世纪80年代国际上提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主要是美国、加拿大、欧盟、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但近年来在发达国家的示范作用下,发展中国家也开始越来越多地对我国进行反倾销调查。自9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已经占到同期全部对华反倾销案的60%以上[3]。

(4)我国争取市场经济地位是道义上的需要。我国经过27年市场化的改革,市场已经成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而从国家制度和法律上确认中国实行市场经济也有13年的时间了。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是对我国二十多年改革开放的承认,也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认可。

五、我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分析

(1)我国市场经济问题是一个国际政治问题。判定一个国家是否享有完全的市场经济地位,主要是其经济自由化指数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但是否已经达到标准,却是视各国的判断而定。完全市场经济是没有一个完整、统一的标准,只能参照地来评价。中国与俄罗斯国情极为相近,同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又同是大国,具有很大的可比性。下面我们借用两个国际权威机构的研究结果,对两国的经济自由化程度进行比较[5]:

美国可以承认“民主”的俄罗斯为市场经济国家,却拒绝承认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欧盟可以在2002年突然承认俄罗斯为市场经济国家,却在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看美国的脸色与美国同步。欧盟一些人士也承认“给不给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是一个政治决定,而不是技术决定。”

近几年,中国经济的迅速崛起,加上中国有别于美国的政治经济体制以及独立的外交政策,使得美国的商界和政界在中国加入WTO、“最惠国待遇”这些大棒失去作用以后,都在寻求一种手段来遏制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正中其怀。

(2)我国市场经济问题并不影响我国出口大局。据商务部报告,2003年国际上针对中国的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立案59起,涉案金额约22亿美元,而我国2003外贸出口额高达4383.7亿美元。在庞大的出口额中22亿美元只占0. 5%[6]。

(3)享有市场经济地位并不一定能明显改善我国的外贸环境。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获得并不能有效地防止国外对我国的反倾销,也不一定会使我国的出口环境发生根本性的逆转。一方面反倾销调查的数量不见得减少,而另一方面发达国家还会以反补贴、技术壁垒、知识产权、特别保障等新的屏障来制约我国额外贸出口。

六、我国应该如何对待市场经济问题

通过以上各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对待我国市场经济地位取得的关键词:理性。所谓理性,就是既要表达出我国对于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意愿,又不能让别的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以此牵着走;就是既要努力争取别国对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更要努力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把实际上的“作为”重于表面上的“地位”。具体措施可有以下几方面:

1.我国政府切实认识自身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上努力的不足。我国1978年提出改革开放,1992年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2003年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前前后后不过20来年时间而已。目前,全国要素市场化程度依然太低;土地还不是商品,只有使用权可以转让;金融实际上没有对民间开放;劳动力市场仍旧分割;城乡二元化现状并无根本改变;许多地方政府仍然经常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我国依然对外开放有余、对内开放不足。

2.我国政府对有利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有关条款要主动、积极、努力地去达到它。细看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对我国取得市场经济地位所提出的标准:

美国提出的六条标准:

一是货币的可兑换程度;

二是劳资双方进行工资谈判的自由程度;

三是设立合资企业或外资企业的自由程度;

四是政府对生产方式的所有和控制程度;

五是对资源分配、企业的产出和价格决策的控制程度,要求该产业的产品数量和价格决策没有政府介入,所有重要的产品投入都是以市场价格支付的;

六是商业部认为合适的其他判断因素[7]。

欧盟提出的五条标准:

一是市场经济决定价格、成本、投资;

二是企业有符合国际财会标准的基础会计账簿;

三是企业生产成本与金融待遇不受前非市场经济体制的扭曲;

四是企业有向国外转移利润或资本的自由,有决定出口价格和出口数量的自由,有开展商业活动的自由;

五是确保破产法及资产法适用于企业;汇率变化由市场供求决定[7]。

以上标准,有的地方是不符合我国国情,我们不能接受的;有的地方是我们暂时还达不到要求,我们暂时不能接受的;有的是对方的自由裁判量过大,我们接受不了的。但是,以上标准也有许多地方其实正是我们所要努力,同时也有待完善的,并不完全就对我们都是不利的。所以我们要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对有利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有关条款要主动、积极、努力地去达到它。

3.我国政府要加强与外国政府之间的沟通,各个击破。由于各国实施不同的经济政策和货币政策,因此世界上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市场经济国家”标准。近两年来,经过不断的外交努力,我国就此问题的磋商与别国取得积极进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承认我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包括牙买加、新西兰、澳大利亚、南非、萨摩亚、冰岛、吉尔吉斯斯坦、格鲁吉亚、巴巴多斯、刚果(布)、圭亚那、巴基斯坦、贝宁、巴日利亚、多哥、俄罗斯、马来西亚、巴西、阿根廷、智利、古巴、安提瓜、巴布达、亚美尼亚、秘鲁、委内瑞拉、特立尼达、多巴哥、东盟十国(泰国、新加坡、菲律宾、印尼、文莱、越南、老挝、柬埔寨、缅甸)。

下一步我国要利用国内外媒体加强宣传,尽可能发挥我国大国的作用,通过政府间的谈判,加强沟通,减少不理解,寻求相互的体谅,循着韩国—日本—加拿大—欧盟—美国这样的轨迹寻求各个击破直至全面获胜。和中国当时争取入世一样,此次‘入市’也应该采取先易后难、先近后远的策略。

4.我国政府要扶持、促进、加强民间企业行业协会,让其发挥应有的作用。从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商会具有协调同行、避免过度竞争以及自主对外沟通的功能。但是,中国最缺少的不是官员,而是能够有效协调作用的商会,能够与外国商会建立有效协商机制的商会。现在大部分的行业协会主要都是官办,缺少真正的企业家之间的民间行业协会。

5.我国企业要积极应诉。外国对我国企业的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不仅意味着我国产品在该国市场份额萎缩甚至丢失,甚至还可能导致更多的国家进行反倾销调查的连锁反应。在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件中,约有50%的案件是无企业应诉的[8]。企业有的或者是因为受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有的是在期待别的同类型企业应诉,自己站在一边持观望态度,结果是大多企业都持同样想法,都在观望;有的是不堪付出高额的应诉费用等等。但是,这样反而让对方乘机采用“最佳可获得信息原则”,利用对其更有利的数据判定我国反倾销成立,迫使我国产品退出该市场。因此,我国企业要积极学习并适应反倾销规则,积极应诉,利用相关规则保护自己。在最近一两年来,在涉及美国和欧盟对我国的反倾销调查案件中,我国企业的胜诉率有了较大提高。在2002年上半年做出的终裁裁决中,我国企业胜诉率为80%,保住了我国近1.3亿美元的市场份额[3]。

6.我国企业合理利用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的规则。一些国家在不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同时,还允许我国企业或行业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取得市场经济的正常待遇。目前我国已经有20多家企业分别在欧盟、印度、泰国等国家或地区的10余起反倾销案件中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在欧盟近几年对中国企业提起的反倾销调查中,中国企业提出“市场经济地位”申请的成功率,已经由1999年的6%上升到2002年的62%[3]。作为一种临时性的对策,积极、合理利用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的规则,对我国有百利而无一害,至少能让我国受到反倾销调查的企业不至于全军覆灭。

7.加强世贸人才的培养。我国企业应该尽快培养一批专业的法律人才,目前在反倾销应诉时,往往因为缺乏相关人才而导致应诉不力,在成功的案例中也均因为聘请外国律师等相关人员而导致了高额的应诉费用。所以,应该选拔一批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的人才进行强化培训,为构筑有效的反倾销应诉机制提供强大的人力资源储备。同时,企业要与高校携手培养具有综合素质的法律人才。只有懂会计、懂经济、有法律知识并且外语好的律师才能胜任反倾销工作[8]。

参考文献:

[1]于永达.反倾销MBA/MPA[M].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204).

[2]王世春.名家论坛—反倾销应对之道[M].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233—236

[3]周俐军,何元贵.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并非应对反倾销的救命稻草[J].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05(7)

[4]李晓西.中国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非市场经济问题的解决[J].国际贸易,2005(7)

[5]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所.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2003(简本) [EB/OL].http://www.people.com.cn/GB/jinji/36/20030414/971145.html.2003—4—14

[6]杜晓郁.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理性分析[J].国际经贸探索,2005(4)

[7]佚名.中国争取完全市场经济地位[EB/OL].http://news.tom.com/hot/shichangjj/

[8]金慧.反倾销中的非市场经济问题研究[J].研究与探索,2005(7)

作者:陶泽邦

上一篇:民事送达制度法律论文下一篇:保安公司总结(3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