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报告创新探求论文

2022-04-2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企业财务舞弊问题一直是困扰财务工作的一个顽疾。面对愈演愈烈的全球金融危机,财务舞弊或许成为一些公司的“救命稻草”。财务舞弊可以说从会计产生以来就一直存在着,但由于早期财务信息的使用者较少,财务舞弊的危害性不大,也就没引起足够的重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务会计报告创新探求论文 (精选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财务会计报告创新探求论文 篇1:

论企业财务舞弊的成因与治理对策

摘要:企业财务舞弊问题一直是困扰财务工作的一个顽疾。面对愈演愈烈的全球金融危机,财务舞弊或许成为一些公司的“救命稻草”。财务舞弊可以说从会计产生以来就一直存在着,但由于早期财务信息的使用者较少,财务舞弊的危害性不大,也就没引起足够的重视。但伴随着股份公司的推行,证券市场的发展,社会公众群体的扩大,人们日益认识到财务舞弊的危害性,意识到治理财务舞弊的重要性。为此,应缜密分析财务舞弊的成因,探求治理的措施。

关键词:财务舞弊;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结构

2001年11月,连续六年被《财富》杂志评为“最富创新能力”的全球最大能源交易商——安然公司的12亿美元假账被公之于世,这是席卷全美国的会计丑闻。2002年6月25日,世界第二大电信公司——世界通信被确认虚增16亿美元的利润,成为美国历史上利润造假的最大案件。在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丑闻不断。从最早的“琼民源”、“红光实业”、“郑百文”、“东方电子”等,到后来的“蓝田股份”、“格林柯尔”、“科龙电器”等案件。这些财务舞弊行为的泛滥,不仅给投资者带来重大损失,动摇并挫伤了投资者的信心,而且严重阻碍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因此,严厉打击并治理财务舞弊刻不容缓。

一、财务舞弊的成因

财务舞弊主要源于舞弊主体对利益的非理性追逐,舞弊主体常常表现为一些小团体或个人。监管弱化是财务舞弊现象产生的重要外部条件,主要表现为:

(一)内部监督职能的弱化

1、监事职能弱化。监事会是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监事会职能的合理安排及监督权的有效实施,是防止董事会独断专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措施。监事会作为上市公司的常设机构,应代表股东大会行使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权,维护股东合法权益,防止财务舞弊的发生。但纵观国内财务舞弊案例不难发现,当上市公司发生财务舞弊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均带来巨大损失时,很少有监事会提前发现并予以制止。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监督主体是由处于被领导地位的职工代表和少数的大股东组成,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名存实亡,本用以防范财务舞弊的机构却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财务舞弊行为的发生。

2、内审职能弱化。一些公司尽管在形式上设置了内部审计机构,也名义上赋予了相应的职权,但实质上却将内部审计机构作为摆设,聘用一些非专业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或者专业内审人员无所事事。

(二)外部监督措施的弱化

1、外部监督相关法规不健全。《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规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行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行为等方面有重要作用,但目前这些法规尚存诸多待完善之处。特别是一些条款的表述模糊。如,《会计法》中第四十三条中“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外部监督主体执法不严。我国《证券法》、《公司法》、《会计法》等相关法规对上市公司退市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如,《证券法》中的第五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但事实上因财务舞弊而退市的公司少之又少。显然,这是与其密切相关的证券监督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监督力度弱化所致,才会使其死里逃生。

二、财务舞弊的识别

(一)财务指标识别

1、获利能力明显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在成熟行业,由于其技术较成熟,供需较充足,企业间很难拉大差距,企业的获利水平基本相当,不可能存在远远高于同行业获利水平的企业;在新兴行业,有些企业可能会凭借技术或经营优势,短时期内达到较高的获利水平,但随着行业的成熟,其获利水平将不断向社会平均获利水平靠拢。如果某个企业的获利水平长期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其可能会有财务舞弊现象。

2、流转税金与营业收入的比重不合理。流转税与营业收入通常应保持一定比重,该比重一般不会太大。所以,当流转税与营业收入的比重明显降低时,就应持谨慎的态度。如,黎明股份(现称联美控股)1999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40942.56万元,而主营业务税金仅为82.43万元,比例只有0.2%,明显低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和上年比例,经查的确存在虚增收入的舞弊行为。

3、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与营业收入不协调。从正常理财的角度看,在营业收入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一般也会同比增加。所以,当出现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额与其主营业务收入额严重背离时,就有可能出现虚构收入或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

(二)经营信息识别

1、公司产能与其经营能力不对称。若公司的产能与其经营能力明显不对称,其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将值得怀疑,财务数据良好的背后很可能暗藏财务舞弊。如,1997年7月“银广夏”第一条500升的生产线开始投入使用,但它在当年却向德国诚信公司出口2.2亿元的萃取产品。专家一致认为,以天津广夏萃取设备的生产能力,即使通宵达旦地工作,也不可能出其所宣称的数量,即“银广夏”的生产能力不符合账面上体现的巨额利润。

2、企业经营规模非正常极速扩张。相关实证研究表明,经营规模的急剧扩张是滋生财务舞弊的温床。一些企业不论是采取大量举债扩大规模还是采取收购扩大经营规模,都无法回避由此带来的磨合期。那些急功近利的企业,或难以逾越磨合困难期时,往往会采取财务舞弊手法,以达到扩张的目的。

(三)其他信息识别

1、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尽管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很多,但主要原因有二:一是会计师事务所担心潜在的诉讼风险而拒绝继续审计;二是会计师事务所不同意客户的会计政策选择和会计处理方法,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而被客户解雇。所以,无论是上述哪一种原因引起的变更,均存在财务舞弊的可能。

2、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就各年的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看,标准审计报告一般在95%以上,一些财务舞弊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也常常是标准审计报告。因此,如果注册会计师给客户出具了非标准的审计报告,如带解释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达意见等,就应引起注意。

三、财务舞弊的治理措施

(一)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

1、约束治理层与管理层人员身份重叠的现象。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人员身份或职能的重叠,将会出现自己监督自己的现象,这必然会弱化

监督职能,使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效执行。因此,应尽量避免出现董事长兼总经理现象的出现。

2、约束大股东权益的行使。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较高,即所说的“一股独大”现象较普遍。这样,控股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享有绝对的话语权,从而往往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直接操纵股东大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必须出台相关规定适当限制控股股东的表决权,即不管控股股东的出资比例是多少,其最多只能行使一定比例(如国外通常是20%)的表决权。这样的限制既可有效防止控股股东权利的滥用,又不会影响控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因而是切实可行的。

3、完善监事会制度。一方面,应建立健全监事选任制度,对监事的任命程序、任职资格、人员构成等作出明确的规定,防止董事会或经理直接任命监事行为的发生,避免监事会成为董事会的“傀儡”。另一方面,强化监事会职权,具体包括财务检查权、职务监察权、损害行为纠正请求权等等。通过权利的强化,使监事会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

4、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部门应隶属于董事会之下,使其具有良好的独立性;聘用专业、专职的审计人员,以胜任审计工作;董事会应授予内部审计人员充分的监督权,对公司各部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并使其成为一种经常性的监督机制,以有效遏制造假、欺诈行为的发生。

(二)完善公司外部治理机制

1、强化证券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职能。作为资本市场的监督管理者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者,证券监督委员会应在治理财务舞弊中发挥核心作用。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强化证监会的基本职能,保证资本市场的真实性和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要严格执行上市公司的准入资格;另一方面对严重舞弊的公司,推行有效的退出制度。

2、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机制。一是改变现行的事务所聘用模式。可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委派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由各会员交费的聘用方式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真正让管理层处于被监督的地位,而不是处于主导审计的角色。这种聘用模式一定程度上可避免“任人唯亲”现象,提高民间审计主体的独立性。二是加大审计违规的处罚力度。对那些故意欺诈造成恶劣后果的注册会计师,应予以严厉的处罚,提高审计违法成本,以较高的违法成本抑制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舞弊合谋。

3、完善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常常会给舞弊者留下较大的空间,成为财务舞弊畅行无阻的“绿色通道”。因此,完善公司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尤为重要。首先,要加强会计法规建设。尽管近些年我国法制建设的步伐在逐渐加快,会计法规也不断修订,但还应在惩治舞弊方面强化立法的建设。其次,要修改和完善公司法、证券法。我国现已发布的一些惩治财务报告舞弊的法规和规定有些过轻过宽,如《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类似这样条款的规定,刚性明显不足,而且明示造假行为预期“成本”的上限。这样,只要财务报告舞弊的预期成本大大低于舞弊行为可能获得的利得,舞弊者自然就会萌生舞弊的冲动。所以,需要修订严厉的法律条文。如,法国的刑法规定:如果公司负责人故意毁灭或隐匿会计文档的,将被处三年监禁和三十万法郎罚款;如果伪造或滥用凭证,将被处一百五十万法郎罚款,并强制宣布其破产。引入这类严厉的制裁,使财务舞弊者的舞弊成本大大高于舞弊可能获得的收益,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财务舞弊行为的发生,同时也有利于司法人员对违法造假案件的裁决和执法,并使敢于铤而走险的舞弊者倾家荡产。

责任编辑:张佳睿

作者:李秀彬 蒋文春

财务会计报告创新探求论文 篇2:

财务舞弊的成因与对策研究

【摘 要】企业财务舞弊问题一直是困扰财务工作的一个顽疾。面对愈演愈烈的全球金融危机,财务舞弊或许成为一些公司的“救命稻草”。财务舞弊可以说从会计产生以来就一直存在着,但由于早期财务信息的使用者较少,财务舞弊的危害性不大,也就没引起足够的重视。但伴随着股份公司的推行,证券市场的发展,社会公众群体的扩大,人们日益认识到财务舞弊的危害性,意识到治理财务舞弊的重要性。为此,应缜密分析财务舞弊的成因,探求治理的措施。

【关键词】财务舞弊;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结构

前言

2001年11月,连续六年被《财富》杂志评为“最富创新能力”的全球最大能源交易商——安然公司的12亿美元假账被公之于世,这是席卷全美国的会计丑闻。2002年6月25日,世界第二大电信公司——世界通信被确认虚增16亿美元的利润,成为美国历史上利润造假的最大案件。在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丑闻不断。从最早的“琼民源”、“红光实业”、“郑百文”、“东方电子”等,到后来的“蓝田股份”、“格林柯尔”、“科龙电器”等案件。这些财务舞弊行为的泛滥,不仅给投资者带来重大损失,动摇并挫伤了投资者的信心,而且严重阻碍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因此,严厉打击并治理财务舞弊刻不容缓。

1.财务舞弊的成因

1.1 内部监督职能的弱化

1.1.1 监视职能弱化

监事会是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监事会职能的合理安排及监督权的有效实施,是防止董事会独断专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措施。监事会作为上市公司的常设机构,应代表股东大会行使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权,维护股东合法权益,防止财务舞弊的发生。但纵观国内财务舞弊案例不难发现,当上市公司发生财务舞弊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均带来巨大损失时,很少有监事会提前发现并予以制止。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监督主体是由处于被领导地位的职工代表和少数的大股东组成,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名存实亡,本用以防范财务舞弊的机构却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财务舞弊行为的发生。

1.1.2 内审职能弱化

一些公司尽管在形式上设置了内部审计机构,也名义上赋予了相应的职权,但实质上却将内部审计机构作为摆设,聘用一些非专业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或者专业内审人员无所事事。

1.2 外部监督措施的弱化

1.2.1 外部监督相关法律不健全

《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规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行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行为等方面有重要作用,但目前这些法规尚存诸多待完善之处。特别是一些条款的表述模糊。如,《会计法》中第四十三条中“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2 外部监督主体执法不严

我国《证券法》、《公司法》、《会计法》等相关法规对上市公司退市均做出了明确规定。如,《证券法》中的第五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但事实上因财务舞弊而退市的公司少之又少。

2.财务舞弊的识别

2.1 财务指标识别

2.1.1 获利能力明显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在成熟行业,由于其技术较成熟,供需较充足,企业间很难拉大差距,企业的获利水平基本相当,不可能存在远远高于同行业获利水平的企业;在新兴行业,有些企业可能会凭借技术或经营优势,短时期内达到较高的获利水平,但随着行业的成熟,其获利水平将不断向社会平均获利水平靠拢。

2.1.2 流转税金与营业收入的比重不合理

流转税与营业收入通常应保持一定比重,该比重一般不会太大。所以,当流转税与营业收入的比重明显降低时,就应持谨慎的态度。如,黎明股份(现称联美控股)1999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40942.56万元,而主营业务税金仅为82.43万元,比例只有0.2%,明显低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和上年比例,经查的确存在虚增收入的舞弊行为。

2.2 经营信息识别

2.2.1 公司产能与其经营能力不对称

若公司的产能与其经营能力明显不对称,其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将值得怀疑,财务数据良好的背后很可能暗藏财务舞弊。如,1997年7月“银广夏”第一条500升的生产线开始投入使用,但它在当年却向德国诚信公司出口2.2亿元的萃取产品。专家一致认为,以天津广夏萃取设备的生产能力,即使通宵达旦地工作,也不可能出其所宣称的数量,即“银广夏”的生产能力不符合账面上体现的巨额利润。

3.财务舞弊的治理措施

3.1 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

3.1.1 约束治理层与管理层人员身份重叠的现象

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人员身份或职能的重叠,将会出现自己监督自己的现象,这必然会弱化监督职能,使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效执行。因此,应尽量避免出现董事长兼总经理现象的出现。

3.1.2 约束大股东权益的行使

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较高,即所说的“一股独大”现象较普遍。这样,控股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享有绝对的话语权,从而往往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直接操纵股东大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必须出台相关规定适当限制控股股东的表决权,即不管控股股东的出资比例是多少,其最多只能行使一定比例(如国外通常是20%)的表决权。

总结

总而言之,如今的财务舞弊行为存在于企业的各个环节,危害也越来越严重。发现舞弊,防范舞弊,及其审计舞弊,是个综合治理的过程,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任重而道远,非一朝一夕之功所能达到的,但我们既要充分认识到财务舞弊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又要坚定信心,树立恒心,采取有效的措施,不仅要从舞弊的成因入手,追根溯源,而且也要靠员工的个人职业道德约束,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完善和加强内部控制,来达到减少或遏制舞弊现象的发生,保证我国经济的稳定、健康、持续的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 辽宁省教育厅. 财经问题研究[J].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

[2] 袁春生. 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研究[M]. 经济管理出版社,2012.

作者:童嘉

财务会计报告创新探求论文 篇3:

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治理分析

【摘要】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在损害了广大股民的切身利益和积极性,对我国经济的平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目前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现状及特征,具体分析财务造假的原因,提出治理财务造假的对策。

【关键词】上市公司 财务造假 财务治理 监管

一、引言

对现代上市公司而言,企业财务是一个关乎企业生死的关键问题,从上市公司的财务管理的起源来看,其基础是西方财务理论。最近几年,证券市场最严重的事件就是国内外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问题,从而导致了各个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普遍很差。一般而言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未来的发展前景都可以通过会计信息确切的表现出来,并且投资者可以根据这些信息对上市企业进行价值评估,然后再做出投资选择;但是错误的会计信息,将会导致投资者做出错误的选择,从而带来财产上的损失。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在损害了广大股民的切身利益以及积极性的同时,还对我国的市场经济运作以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带来了严重的后果,深入、全面的研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内在原因,了解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方式、方法,发现其本质所在,积极探求应对措施,对于我国宏观经济的平稳运行,保护投资者利益以及促进股市健康发展都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上市公司的数量与日俱增,截至2015年年底我国上市公司的数量已经超过2800家,这些上市公司都是各行各业的领头羊,在我国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但是由于市场监管制度的不完善,在企业的上市过程中,出现了许多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它们采用各种不诚实的欺骗、欺诈方法,编造、捏造以及伪造公司会计信息,弄虚作假,谋取个人私利,给公司企业、投资人以及股民带来局大的损失,严重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二、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特征

(一)隐蔽性

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是一个比较繁琐复杂的过程,在公司的财务报表公示之前,如果公司高层精心安排造假活动,从编造虚假的会计数据信息,利用各种比较难以发现的方法,寻找漏洞,虚假编造会计事项,编制会计数据凭证,然后再在相关部门的有效配合之下,就可以虚假编制出一些虚假的经济活动,这种情况下,公司就可以从虚假活动中获得一定的利益[1]。一般只要是公司的高层有参与制造虚假会计报告的,这种虚假会计报告就很难被会计事务所发现。

(二)具有动态性

随着经济形式的不断变化以及经济政策的不断调整,财务造假的形式也越来越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其主要变化表现如下:一是手段多样化,企业利用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的漏洞,趁机获得不法利润;二是涉及金额越来越大;三是大量的公司现金被掏空,一些企业高管利用职务之便,随意非法挪用公司资金,资金链随时可能断裂,抗冲击的能力极弱。

(三)以债务重组调节利润

对于企业而言,上市会使得自己拥有较强的融资能力,因此目前很多公司的企业利润增高不是由于效益的增加,而是利用公司的非经营性损益来人为的调节提高利润,从而使得公司的资源价值看起来很高,在上市公司发生亏损的时候,通过债务重组的方式来转移利润,从而扭转亏损状况为盈利状况,是一种垃圾换黄金的交易方式。

(四)管理层造假

一般而言,如果相关的公司高层没有给下属的员工授权,财务造假行为往往无法顺利实施[2],因为公司内部一般都具有相关控制和管理制度来进行预警,造假行为随时有可能在任一环节被发现。但是,如果是上下串通有计划的实施造假,并且事后尽力隐瞒,这种造假行为就很难被发现。

三、财务造假的原因分析

(一)公司治理机制存在缺陷

目前的现代化公司已经形成了由股东大会、监事会和董事会共同组成的权利制衡体系,但是许多上市公司的这种权利制衡体系只是一种表面的制衡,一些高层管理者利用这种形同虚设的制衡体系,为所欲为,置公司的管理制度于不顾[3],中小投资者处于弱势地位,没有足够的话语权,内部董事会在董事会中占比较高,对于公司的控制较强,所谓的独立董事会制度往往处在名存实亡的尴尬地位,公司内部的监管体系建设水平较低,无法发挥有效预警以及纠正错误财务报告的应有作用。

(二)注册会计师制度不健全

由于会计事务所数量的增加,审计市场竞争变得十分激烈,某些事务所为了抢夺有限的客户资源,以上市公司隐瞒虚假会计信息为条件,这就导致了审计市场的混乱。我国现在的会计准则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注册会计师公正性和客观性的难题,也没有办法使得注册会计师在实质上独立于公司而存在,并且也没有完善的机制使会计师拒绝虚假的会计信息。

(三)监管体系不完备

证监会在监管上市公司的过程中,由于监管体系、机制还不够完备,没有创新性的监督理念,无法做到从源头监管和防范,所以对于违法乱纪的公司,处理的主要方式为事后处罚,并不是事前监管和控制,同时,证监会的办事效率低下,从证监会对一个公司立案调查到最后的处罚决定往往要经历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而且即使有处罚决定出台,往往罚的力度也不够,无法对相关的公司造成足够的威慑,对于财务造假的公司而言,造假的成本很低,这也会导致不正之风盛行。

(四)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信息的有效性是评价资本市场效率的一个关键指标。从一定程度上来看,正是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才使得一些上市公司长期进行财务造假都没有被发现,这些公司多次受到舆论指控都有惊无险,广大的中小股东不认识公司的控股股东、不能及时有效的掌握公司的经营风险是导致目前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的重要原因。

四、财务造假治理对策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积极引导公司进行股权结构分散改革,在公司内部形成权利的制约与平衡机制,有效避免权力集中化,增加公司财务造假的难度。对于一个公司而言,较少的中小股东意味着公司有较少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在公司的权利就会过大,因此,要想公司拥有较为合理的治理结构,就需要有较多的控股股东来形成一种权利的制衡体系,这样公司就可以有效的减少因权利的过度集中而带来的决策的专断性,从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二)完善注册会计师制度

就业务而言,会计事务所只是为上市公司做审计的服务单位,按照相关业务规定收取一定的费用,因此,事务所没有造假的必要。但是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要想公示必须要经过事务所的签字才可以,所以上市公司要想造假必须要经过事务所的同意,此时上市公司只能选择买通注册会计师。因此为了防止上市公司和会计事务所合谋造假,证监会应该组建一些部门来保管上市公司的审计费用,然后由该部门负责招标和聘请会计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让会计事务所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完善监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

政府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应该加强监管,并且加强诚信教育、遵纪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等,为相关从业人员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不断强化各个部门的责任心,通过法制化和市场化的方法加大程序和信用约束,尽最大可能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只有不断坚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和行业道德规范,才能重塑行业诚信形象,提高行业的公信力[4]。

(四)加大法律惩治力度

在对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进行处罚的同时也应该让会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剥夺其相关的从业资格,并且进行公示。只要能够彻底的杜绝财务造假现象,可以使用一切合理合法的途径,来提高财务造假的潜在的潜在成本,降低预期收益。

参考文献

[1]金奂佶.中美证券信息披露比较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8.

[2]王宏,张婷.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3]马杜拉(美).投资者人人须知[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4]石晶晶.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及对策研究[D].河南:河南大学,2010.

作者简介:张若琼(1991-),男,汉族,河南项城人,硕士,研究方向:竞争力问题。

作者:张若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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