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爆炸事故

2022-09-1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天然气爆炸事故

美国密歇根州铁路罐车爆炸事故

2001年7月14日,美国密歇根州河景市一化工厂的铁路罐车,发生甲硫醇泄漏事故,随即爆炸并引发大火。期间,泄漏的甲硫醇分解生成了有毒气体,并向周围散去,大量居民被迫转移。此外,大火还导致了氯泄漏。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49人受伤,工厂生产设备受损严重。

事故工厂简介

事故公司位于密歇根州河景市(Riverview),公司总部在宾夕法尼亚州费城,它在美国有20处工厂,其他国家和地区有16处,共有雇员4 000名。

河景工厂自1898年开始运营,共有员工212名,主要生产烷基胺、有机硫化合物、羟胺和草多索衍生物。这些化学品可用于多种行业和加工流水线,包括:主要的活性医药物成分、电子元件(电脑、电视和CD机)、美容产品、轮胎、涂料和农业产品等。

该工厂的46号生产区通过甲硫醇和氯的化合反应,生产甲磺酰氯、甲磺酸。事故发生在工厂的铁路罐车卸货区,铁路罐车的作用是为46号生产区供料。

甲硫醇的特性

甲硫醇极为易燃,密度比空气大,可浮于地表流动。甲硫醇蒸气可被距离较远的点火源引燃。甲硫醇在加热条件下还会分解,生成有毒烟气,其中包含硫氧化合物、硫化氢等。它还能和强氧化剂、水、水蒸气和酸发生强烈反应,生成易燃气体和有毒气体。与空气混合后容易爆炸。

事故描述

2001年7月14日,为给工厂供料,46号生产区旁边的铁轨上总共有5辆罐车,其中正线上2辆,侧线上3辆。5辆车中,2辆装有甲硫醇,2辆装有氯,1辆主力车也装有氯。根据生产要求,甲硫醇罐车会通过管线与46号生产区直接相连。而装有氯的罐车首先要把原料卸至主力车上,再经主力车输送到生产区,因为只有该主力车与生产区相连。据某员工叙述,当时有2名操作员负责固定卸料臂和检查卸料臂(卸料臂连接了罐车和生产区)。当日3时,2辆氯罐车联通。之后,其中1名经验丰富的员工去连接甲硫醇罐车。

3时45分,2名操作员开始为甲硫醇罐车卸料,突然管道上的一处问题阀门爆裂,甲硫醇开始泄漏。据悉,共有67 ~74 t气态甲硫醇释放到空气中。

1名操作员拉响了消防警报,生产主管也向员工发出了警示,并要求通知消防部门。3时47分,46号生产区的甲硫醇探测器探测到高浓度气体。于是,1名操作员从建筑内撤离,途中发现生产主管躺在距手动报警器不远的地上。其他生产区的员工佩戴好自给式空气呼吸器后,到达了警报器附近,发现了躺在地上的生产主管和该名操作员。随后,他们被送往医院,但医院宣布2人已经死亡。

消防员发现甲硫醇罐车冒烟后,决定喷水。3时52分,外部消防员开始赶往工厂;3时58分,2支消防队和警察到达。

4时09分,约事发25 min后,人们发现甲硫醇罐车有1处泄漏。之后,泄漏的有毒气体被点燃,引爆了罐车,并向空中崩出15 m大小的火球,火球飞出近61 m高。爆炸的罐车释放出甲硫醇及其分解物。这种极不稳定的混合物可刺激皮肤和眼睛,还会导致呼吸问题。消防局局长随即向其他消防站寻求支援。人们对爆炸罐车和周围罐车喷水冷却。幸运的是,大火并没蔓延至其他罐车。

当时的天气状况也比较有利,西北微风把烟雾吹向了远离市区的方向。有毒蒸气云飘向了东南方的格罗斯伊尔——底特律河的中央小岛。该岛有2座桥与陆地相连。5时左右,人们在小岛北端发现了云团,当地警察也报告称空气中有强烈气味。最初,居民被告知待在室内。进一步评估情况后,下令有序地通过电话告知居民从小岛南端疏散。为安全起见,人们首先疏散了小岛北端的居民,因为他们处于事故中心方圆1 km范围内。最终,附近多个社区的2 000名居民完成了疏散,共耗时10 h。由于事故烟雾的影响,6时30分,美国当局和加拿大当局决定对底特律河实施禁航,直到16时45分才解除。

期间,来自5个城市的消防局都参与了行动。在大家的努力下,火势在8时30分—9时30分之间被控制住。

大火扑灭后,佩戴呼吸装备的员工在铁轨处发现第2名操作者已经死亡。他们随即上报了甲硫醇钢管撕裂的情况,并关闭了接头,该接头通过螺丝与一个打开的放泄阀相连。后来,也关闭了该阀门。软管与卸料管以及卸料管与46号生产区之间的2个阀门都关闭了。此外,软管被大火烧毁。

氯罐车和工厂之间的软管也损坏了。工人到达卸货区后发现,氯罐车系统的所有阀门都是打开的。从管道破裂到救援人员关闭阀门,罐车上81 t的氯泄漏了12 t。12时27分,泄漏被止住。

7月14日13时始,美国环境保护署(EPA)移动实验室对空气样本进行分析,结果显示空气质量正常。14时48分,所有阀门和储罐都已确认关闭,疏散命令解除。15时起,疏散的居民可返回家中。7月15日1时30分,消防员撤离现场。为确保现场安全,1支队伍仍然留在工厂,直到7月17日才撤离。

事故后果

财产损失

事故导致严重的财产损失。甲硫醇罐车的损毁程度达到90%(外壳、车轮、制动器等)。氯罐车面向爆炸罐车的一侧也出现了明显损伤。每辆罐车上的软管都在事故中融化。火灾产生的高温也让甲硫醇罐车下方的铁轨变形。另外,空气分析器也在事故期间摧毁。

人员伤亡

本次事故导致3名员工死亡:2人因吸入甲硫醇死亡,另外1人因呼吸和烧伤共同作用死亡。此外,事故还导致49人受伤:6名员工、3名消防员和40名居民。其中1名员工跌倒,导致3根肋骨骨折。5名员工轻微伤(中毒)。3名救援队成员轻微烧伤,同时鼻腔受到刺激。工厂周围部分居民出现了喉咙肿痛、头疼和眩晕等症状,并接受了检疫隔离。

事故原因

根据美国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NTSB)的报告,事故主要原因为忽视安全规则。报告显示,转移原料的管道出现了腐蚀和侵蚀;管道内外都有明显的锈迹和损蚀斑。而卸料期间的常规检查都未发现腐蚀现象。对管道测量后发现,管道内壁厚度比新管减少了23%。

保养不当和转料设备检查不当也是事故的导致因素。事故工厂方面称,破裂的管道已有5年没有检查、替换。该工厂的《标准操作手册》包含了甲硫醇卸料装备的信息,描述了连接转料管和甲硫醇罐车的步骤,并要求在卸料前进行测试。但是,手册并没要求转料操作员必须佩戴自给式空气呼吸器,或者戴有气泵的呼吸面罩。这两种设备都能保证操作人员从危险区安全撤离。而事实却是:操作员在没有防护装备的情况下,进行甲硫醇泄漏检测。

手册对氯的卸载流程有如下描述:“操作员必须佩戴自给式空气呼吸器,使用氨来检查泄漏,因为两者能形成白雾……由于没有安装远程控制系统,因此,制止此类气体泄漏的唯一方法就是关闭罐车顶部的手动阀门。”

似乎事故工厂也没有应急预案。根据当地相关机构的消息,事故期间还发生了氯的泄漏。另外2种化学品次氯酸钠和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也参与了爆炸。按照部分检查员的说法,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可能与甲硫醇发生了反应,释放的热量点燃了有毒气体。而有人则认为是强氧化剂次氯酸钠与甲硫醇的反应引发闪燃。

46号生产区安装了6个甲硫醇探测器,量程为0~30×10-6。探测器的记录器位于爆炸甲硫醇罐车上,结果探测器要么读数为0,要么已经瘫痪。

在美国,生产设备要接受多个部门的检查,如联邦铁路管理局(FRA)、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和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SHA)。

1996—2001年期间,FRA对事故工厂进行了7次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工厂危险设备相关的规章制度不完善。

EPA将运输罐车视为生产设备的一部分。2000年7月3日,EPA收到了工厂的风险评估文件。根据EPA法规,甲硫醇超过4.5 t ,氯超过1.1 t的生产项目必须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报告认为,工厂需定期检查卸料管线,将气体探测器融入泄漏预防系统。1996年6月—2001年7月,EPA从2 800个需进行风险评估的生产设施中选取了3个,进行现场检查。本次事故之后,EPA的地方员工又对该工厂进行了数次检查。

OSHA也将运输罐车视作生产设备的一部分。但与EPA不同,按照OSHA的法规,甲硫醇超过2.3 t,氯超过0.7 t就要进行风险评估。1994年9月8日—11月2日,OSHA密歇根分局对运输罐车和生产设备进行了全面检查。检查人员发现,工厂确实有安全管理项目,尽管没有重大缺陷,但存在31个严重不足及1处故意违规。其中18个与生产安全管理标准有关,1个与缺乏检查有关。之后,工厂生产商同意按照检查结果,制定成文规定,并逐一落实,还决定在1997年11月26日前对设备完整性进行检查。OSHA密歇根分局并没确保所有改进措施都得到了落实。此外,工厂规章文件并没规定检查周期:如果磨损严重,就经常检查;如果损耗较小,几乎不检查。事后调查期间,OSHA密歇根分局发现该工厂存在22处违反OSHA法规的情况。工厂被罚款50万美元,并投资500万美元用于保障员工安全。

采取的措施

2000年3月,河景工厂开展了应急项目,包含了46号生产区的具体操作步骤,旨在减轻爆炸、大火或有毒物泄漏对公众健康和环境的影响。应急项目副本被送至河景市应急服务中心和附近城市。河景市消防部门和怀恩多特市消防部门还据此制定了周期性培训项目。

事故原因清楚后,河景工厂修改了几处操作流程,维修了设备部件。卸料设备及所有相关管道都须在2年内更换,并检查设备完整性。另外,还重新设计了卸料装备。操作员操作硫醇罐时必须佩戴自给式空气呼吸器,在铁轨卸料区工作时还要佩戴防护面罩,面罩要能在紧急情况下供给空气。人们打开轨道车阀门前,会对卸料装备进行泄漏检测。

NTSB也认识到了联邦法规在卸料装料操作方面的不足之处:FRA法规只关注罐车的制动器、车轮阻塞等。

河景工厂决定提升安全管理:安装新喷淋系统;为卸料管道安装支撑物;重新建设运输轨道,隔离甲硫醇罐车和氯罐车;安装更有效的空间封闭系统;建防火墙,新增警报系统,在保养车间安装无线电通讯设备。此外,该工厂还花费80万美元邀请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审查。

联邦法律还要求河景工厂建立公共应急预案和官方应急预案。

当地居民也意识到了疏散过程的不足,尤其是居住在格罗斯伊尔岛北端的人,他们认为疏散用时过长。当地消防局局长表示,自己将会对疏散流程进行检查,看是否有可改进之处。

当地居民还因河景工厂的疏忽,对其提起控告。密歇根州当局与工厂协商后,对其提出了620万美元的损害赔偿,其中50万美元为罚款,570万美元为安全、培训经费和对附近居民的补偿。2002年,该工厂接受了裁决。

安大略省应急服务部门称,他们并没在合理的时间内被告知事故信息。加拿大阿默斯特堡政府在有毒云团影响到该地居民之后才收到相关信息。为此,阿默斯特堡消防局局长要求,两地政府要建立化学品泄漏警报协议。阿默斯特堡有数个盐酸和氯化钠生产工厂,若出现险情,该市会通过汽笛警报系统向本市居民及河景市、格罗斯伊尔居民传达信息,尽管河景市及格罗斯伊尔岛并没有该警报系统。

事故教训

NTSB的报告建议在罐车装卸料方面出台新规,并且相关机构采取以下措施:

美国交通部(DOT)

联合EPA和OSHA,制定安全操作指南,将卸料设备的检查、保养、紧急关停和个人防护并入其中。监督上述建议的落实情况。

联邦铁路管理局(FRA)

以公告的形式向相关工厂宣传设备风险知识,尤其是封液管上的安全阀。

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SHA)

与DOT联合制定安全操作指南,将卸料设备的检查、保养、紧急关停和个人防护并入其中。

美国环境保护署(EPA)

与DOT联合制定安全操作指南,将卸料设备的检查、保养、紧急关停和个人防护并入其中。任何生产单位,若与事故工厂的设备安全系统类似,必须自行上报,并改用其他安全系统,保证所用系统能监测化学品泄漏。

编译自法国生态、可持续发展和能源部ARIA数据库

编辑 郁振山

作者:郁振山

第2篇:煤矿瓦斯爆炸事故的防治对策研究

摘要:文章首先分析了导致煤矿井下瓦斯爆炸的三个基本条件,分别是瓦斯浓度、氧气浓度和明火,然后分析了实际生产中容易导致瓦斯爆炸的原因,最后从瓦斯浓度、明火和应急预案三个方面针对性地提出了瓦斯爆炸事故的防治对策。

关键词:瓦斯爆炸;煤矿;火源;瓦斯超限;安全事故 文献标识码:A

瓦斯爆炸是煤矿特有的严重的灾害之一,煤矿一旦发生了瓦斯爆炸,会对煤矿工作人员造成严重的伤害,同时损毁井下的生产设备,影响煤矿的正常生产,严重时甚至会引发瓦斯连续爆炸,导致井巷坍塌、顶板掉落等,加重灾害的程度。相关的统计数据表明,我国煤矿发生的安全事故中,瓦斯爆炸发生的频率最高,我国煤矿发生超过100人伤亡的安全事故共有22起,有17起是由于瓦斯爆炸,可以看出,瓦斯爆炸对煤矿的危害极大。

1 瓦斯爆炸的条件

瓦斯爆炸的条件有三个,分别是瓦斯的浓度、明火和空气中氧气的浓度,其中瓦斯浓度是导致瓦斯爆炸的根本原因,通常情况,井下的瓦斯浓度在5%~16%之间时,容易产生瓦斯爆炸,如果瓦斯的浓度在5%以下,空气会作为惰性介质参与反应,占用一部分的热量,起到一定的冷却作用,阻碍爆炸的发生。如果瓦斯的浓度在16%以上,会导致空气中的氧气含量较低,瓦斯爆炸的化学反应不完全,使得燃烧放出的热量比损耗的热量大,阻碍了爆炸的进行。空气中氧气的浓度在12%以上时,才会引发瓦斯爆炸,如果空气中的氧气不足,爆炸反应无法持续进行,在煤矿井下的环境中,封闭区和采空区内等地方,氧气的浓度较低,其他工作面和巷道中,氧气的浓度通常在12%以上,由于很多需要人员工作的区域,对空气中氧气浓度有一定的要求,因此,在正常的情况下,氧气浓度都可以满足瓦斯爆炸的标准。明火也是矿井瓦斯爆炸的必备条件,根据火源的强弱可以分成弱火和强火,通常情况下,较弱的明火不会形成冲击波,沉积的煤尘不会快速变成浮游状态,而强的明火会直接产生冲击波。经过具体的实验发现,瓦斯爆炸火源的温度要在650℃以上,能量在0.28毫焦耳,持续时间要比爆炸感应器大,从实际的煤矿工作环境来看,这些条件比较容易满足,普通的明火都可以达到这个标准。

2 瓦斯爆炸的原因

随着近些年我国经济水平的发展,对于煤矿安全生产的认识越来越深,各个煤矿都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全防范措施,但是还有一些煤矿为了追求效益,不断增强自己的生产能力,没有处理好安全和生产、效益之间的关系,为煤矿安全生产埋下了隐患。随着集约化等生产技术的应用,传统的瓦斯爆炸防治措施已经很难发挥出应有的作用,通过实际的调查发现,受到传统开采技术的限制,我国煤矿中的瓦斯爆炸防治措施没有系统的体系,大多是控制明火等方法,没有先进的设备作为支撑,严重影响了瓦斯爆炸的防治效果。每个煤矿都比较重视生产,虽然会强调安全的重要性,但是在实际的生产中,安全的管理比较落后,三违的现象常有发生,对于煤矿瓦斯爆炸的防治,很大程度依靠人的主观意识和工作经验,尤其是煤矿井下开采的深度不断加大,井下的地质条件越来越复杂,落后的管理影响了瓦斯爆炸的防治效果。近些年电子技术的发展,在煤矿瓦斯爆炸防治中,出现了很多自动化、智能化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这些安全系统的建设和使用需要煤矿投入大量的资金,但是近几年煤矿的效益较差,使得很多煤矿企业减少了对于安全建设的投入,安全生产的条件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

3 煤矿瓦斯爆炸的防治对策

3.1 降低煤矿井下瓦斯的浓度

瓦斯浓度是导致瓦斯爆炸的主要因素,因此在煤矿瓦斯爆炸的防治中,控制煤矿井下瓦斯的浓度非常重要,首先要建立科学的通风系统,通风安全技术是瓦斯爆炸防治的关键环节,所有的矿井都应该建立科学、安全、可靠的通风系统,确保井下工作地点有足够的风量,能够将瓦斯冲淡、排出井外,避免井下瓦斯浓度超过5%。在实际的煤矿开采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瓦斯聚集,导致局部瓦斯的浓度越来越大,依靠简单的通风系统无法将瓦斯浓度控制在安全的范围内,因此需要瓦斯抽放设备,从经济的角度来看,通风系统排出的瓦斯,直接进入到空气中,不会产生任何的经济效益,而抽放设备抽出的瓦斯,不会排放到空气中,不会产生大气污染问题,同时可以利用抽出的瓦斯,增加资源的运用。通过实际的调查发现,我国煤矿开采时,大部分都出于渗透煤层,使得瓦斯预抽的难度较大,因此需要采用先进的瓦斯抽放技术,控制瓦斯超限的情况。为了最大程度上控制瓦斯爆炸的发生,需要建立瓦斯日常管理制度,定期地对井下瓦斯情况进行巡查,检查井下的通风情况和瓦斯的浓度,一旦发现有浓度超限的情况,要及时地采取处理措施。已经出台的《煤矿安全规程》对检查瓦斯浓度的次数和时间等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在实际的工作中,瓦斯检察员要按照这个规程,结合煤矿自身的情况,发挥出瓦斯检查应有的作用。如低瓦斯矿井中每班需要检查2次以上,高瓦斯矿井要检查3次以上,对于瓦斯特殊危险的工作面需要设立专门的检查人员,对于部分突出的矿井需要做好瓦斯的预测,最大程度上将瓦斯浓度控制在安全的范围内。还可以建立瓦斯监控系统,利用先进的传感器和计算机设备,组成自动化、智能化的瓦斯监控系统,实时地监测煤矿井下的瓦斯浓度,发现瓦斯浓度超限后,能够立刻发出警报,实现断电闭锁等。同时,结合相应的数据分析软件,可以预测未来一段时间瓦斯浓度的变化,为实际瓦斯浓度控制提供一些参考措施。

3.2 控制明火

明火作为煤矿井下瓦斯爆炸的必备条件,要杜绝一切危险的明火,对所有可能产生明火的操作进行严格的限制和管理,如禁止在井下使用架线的电机车,将生产和挖掘的供电分开,采取双风机、双电源等措施,从各个方面杜绝明火的产生。

3.3 建立瓦斯爆炸的应对预案

在实际的煤矿生产中,虽然从各个方面预防瓦斯爆炸的发生,但还是有可能出现瓦斯爆炸,因此应该建立瓦斯爆炸事故发生后的预案,并进行相应的演练,贯彻煤矿瓦斯爆炸防救结合、预防为主的理念,结合煤矿自身的实际情况,认真制定一个瓦斯爆炸事故的应急预案,然后组织员工进行演习。让员工在演习中熟悉煤矿的情况,同时熟悉瓦斯爆炸发生后,如何进行应急的救援,掌握各种应急救援的技能,通过演习发现瓦斯爆炸防治中存在的不足,不断完善现有的瓦斯爆炸防治对策。

4 结语

煤矿瓦斯爆炸的防治是一个复杂的工作,要想最大程度上防止瓦斯爆炸的发生,必须从瓦斯浓度、氧气浓度、明火等三个方面出发,采取“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将瓦斯爆炸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同时建立应急预案,避免出现安全事故后慌乱应付、盲目救援等情况,减少瓦斯爆炸带来的损失。

参考文献

[1] 李文民.预防煤矿瓦斯爆炸事故的措施[J].山西煤炭,2005,25(4).

[2] 陈德存.对煤矿瓦斯爆炸事故的几点看法[J].煤炭技术,2008,27(2).

[3] 于红,吴金刚.煤矿瓦斯爆炸防治技术研究[J].煤炭技术,2010,29(10).

作者简介:赵晓斌(1982-),男,四川成都人,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救援指挥中心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煤矿安全管理、煤矿瓦斯监控系统、铁路公路工程管理、工程测量技术。

(责任编辑:蒋建华)

作者:赵晓斌

第3篇:张家口爆炸事故启示录

张家口爆炸事故

事件回顾

2018年11月28日零时41分,张家口市桥东区大仓盖镇盛华化工有限公司附近发生一起爆炸事故。经河北省张家口市消防和电力部门核实,当地爆炸事故调查的初步原因为运输乙炔的大货车爆炸,引起了化工厂周边车辆连环爆炸燃烧。

截至2018年11月28日晚9时许,确认已有23人死亡,22人受伤,其中8名伤势较重的伤员已被送往北京医院进行救治。

伤员救治情况

22名伤员中,在张家口住院治疗10名,在北京治疗8名,4名轻微伤员已出院,伤员总体病情基本稳定。

遇难者遗体DNA认定情况:

截至11月29日18时,张家口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经DNA对比,已确认7名失联人员身份。

截至11月30日15时,张家口市公安局刑警支队DNA实验室对死亡者DNA鉴定已完成20人;其余3名死亡者DNA鉴定仍在进行中。

截至12月1日,张家口市公安局刑警支队DNA实验室对遇难者DNA鉴定已全部完成。确认的23名遇难者,与遇难者家属登记失联的23人身份相符。

事故调查

经初步调查,事故中过火大货车38辆、小型车12辆。

事故发生后,河北省张家口市立即成立事故处置现场指挥部,迅速开展现场搜救、伤者救治、环境监测等工作,并对事故原因展开调查。在应急管理部的精心指导和大力帮助下,事故调查组从中国化工协会、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应急管理部消防研究所等单位选调15名行业权威专家,邀请公安部门国家级爆炸专家,组成事故调查专家组,通过事故现场勘察、查阅相关资料、调阅操作参数、询问有关人员、专家技术分析,初步查明,张家口市“11·28”爆燃事故直接原因是:中国化工集团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氯乙烯气柜发生泄漏,泄漏的氯乙烯扩散到厂区外公路上,遇明火发生爆燃,导致停放公路两侧等候卸货车辆的司机等23人死亡、22人受伤。

紧急救援

2018年11月28日,接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附近发生爆炸造成重大伤亡后,应急管理部高度重视,已派出副部长付建华率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助地方全力做好伤员救治、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2018年11月28日零时41分,张家口市119指挥中心接报,桥东区大仓盖镇盛华化工有限公司附近发生爆燃。指挥中心第一时间调集6个消防中队、19部消防车和约100名消防队员赶赴现场分析研判火情,组织扑救火灾,并对事故现场和外围实施临时管控。市120急救中心派出5辆救护车、46名医务人员前往现场救援。

明火在28日凌晨2时48分基本扑灭,现场搜救工作基本结束。

涉事管控

2018年11月29日晚间,张家口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张家口市政府发言人、副秘书长张文浩表示,涉事企业相关负责人已被管控。

2018年11月30日,涉事企业15名相关责任人已被警方控制。

回顾历史上影响力较大的部分危险化学品事故

石油化工

甘肃省兰州炼油化工总厂“12·8”硫化氢中毒事故

1992年12月8日,甘肃省一工程队在兰州炼油化工总厂催化裂化装置南面的含硫污水管道主干线进行挖掘作业时,发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6人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施工队违反厂下水井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了掏水和排水方便,将下水井盖打开,在井的西北方向又打开一个长约1m的“V”形缺口。由于含硫污水的排放不均衡,从“V”字形缺口处外溢的硫化氢沉积蔓延至施工人员处,造成中毒事故。

中石油兰州石油化工公司“12·11”水罐閃爆事故

2006年12月11日,中石油兰州石油化工公司助剂厂在对装置内常压凝水储罐(TK-1808)顶部进行焊接配管作业时,发生闪爆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冷凝水罐TK-1808内窜入了来自脱丁烷塔进料换热器的可燃气体正丁烷,在该罐上部气相空间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到落入罐内的焊花发生闪爆。

精细化学品

徐州电化厂树脂车间“12·14”氯乙烯泄漏爆炸事故

1985年12月14日,江苏省徐州电化厂树脂车间发生空间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重伤,6人轻伤,厂房倒塌。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树脂车间共聚工段11#釜的人孔垫在升温过程中超温超压,被冲开两道65mm和75mm的裂缝,看釜工不在釜前监控,没能及时发现超温超压情况。大量氯乙烯泄漏,由于静电积聚发生爆炸。

江苏省常州市春江公司“12·26”爆炸事故

2004年12月26日,江苏省常州市春江公司生产车间反应釜在进行化学品试验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厂试验人员和操作工未掌握生产工艺及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自定操作参数和操作条件进行中试生产,造成釜内气相物质不稳定,大量气体从管道快速排出,气体流速过快产生静电火花而引发爆炸。

安徽省淮南市超强化工公司“12·8”爆炸事故

2008年12月8日,安徽省淮南市超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二甲基吡咯烷酮的设备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轻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公司生产二甲基吡咯烷酮的设备在检修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造成导热油泄漏遇高温发生爆炸。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公司“12·17”硫化氢中毒事故

2011年12月17日,宁夏宝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苯加氢项目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9人受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一名苯加氢员工在巡检时发现非芳烃地下废液槽抽出泵的轴封有渗漏,在通知现场主操后,对渗漏部位进行检查时,不慎掉入槽外的地坑中昏迷,随后多人盲目施救相继中毒。

河南巩义市五发助剂厂“12·24”爆炸事故

2011年12月24日,河南省郑州巩义市五发助剂厂发生石蜡原料储罐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塑料输料管老化脱落,导致管内的液体石蜡大量泄漏,遇到锅炉的明火后燃烧爆炸。

江苏连云港聚鑫生物公司“12·9”重大爆炸事故

2017年12月9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聚鑫生物公司车间二氯苯生产装置发生爆炸事故,导致装置所在的四车间和相邻的六车间坍塌,造成10人死亡,1人轻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1#保温釜内由于混入杂质,在绝热高温下,釜内物料发生化学反应,持续放热升温;使用压缩空气压料,物料与空气接触,加剧釜内化学反应,在紧急卸压放空时,遇静电火花燃烧;釜内压力骤升,物料大量喷出,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燃烧火源发生爆炸。

有机化工

天津染化公司“12·10”爆炸事故

1985年12月10日,天津染化公司五厂一车间间苯二胺工段硝化工序操作工因违反安全技术规定引发爆炸,造成2人死亡,3人重伤,5人轻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操作工投完混酸后,在没开搅拌机的情况下,向硝化反应釜加入硝基苯,且擅自离岗。被发现后又因处理不当,违反安全技术规定启动搅拌,物料剧烈反应,瞬间爆炸。

张家口树脂厂“12·1”氯乙烯泄漏爆炸事故

1991年12月1日,河北省张家口树脂厂聚氯乙烯树脂车间聚合工段发生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8人受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用于制作法兰的钢材质量不合格,单体高位槽至聚合釜单体输送管道连接法兰沿圆周处开裂,大量氯乙烯泄漏并发生爆炸。另外,聚合厂房系砖结构而非防爆厂房,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导致事故扩大。

贵州有机化工厂研究所“12·2”爆炸事故

1992年12月2日,贵州有机化工厂研究所试验车间在研制地板胶时,因中试增温使反应失控导致爆炸,造成4人死亡,多人受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在操作过程中,由于未按规程升温和加料,使系统温度和压力急剧升高反应失控,造成釜内可燃物料冲开人孔盖喷出,人孔盖在飞出后因撞击产生火花,引起爆炸性混合物空间爆炸。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12·19”火灾事故

2017年12月19日,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干燥一车间低温等离子环保除味设备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7人死亡,4人受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干燥一车间对未通过验收的燃气热风炉进行手动点火(联锁未投用),导致天然气通过燃气热风炉窜入干燥系统内,与系统内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到电火花发生爆燃,并引燃其他可燃物料,发生火灾事故。

无机化工

河北省沧州市化工厂“12·12”氯气中毒事故

1990年12月12日,河北省沧州市化工厂发生氯气外泄事故,造成厂外群众800余人吸入氯气,其中147人到医院求治,19人住院治疗。事故的直接原因:开启通往尾气系统的阀门时速度过快,使压力较高的氯气突然进入常压的尾气管,将尾气管冲坏,造成氯气泄漏。

内蒙古阿拉善盟吉兰泰氯碱化工公司“12·2”爆炸事故

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阿拉善盟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氯乙烯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在处理转化器漏点时错误地关闭了补水阀、旁通阀、溢流阀、蒸汽回流阀,致使氯化氢和乙炔的混合气体反应生成氯乙烯的反应热不能及时移走,最终导致转化器内的热水汽化超压而发生爆炸。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九州化工厂“12·29”爆炸事故

2013年12月29日,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九州化工厂在一辆双氧水槽罐车卸料至多个双氧水包装桶过程中,一装满双氧水的包装桶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直接經济损失200余万元。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违规使用盛装过盐酸的塑料桶盛装双氧水,桶内残存的铁离子及其他金属杂质引起双氧水急剧分解导致超压爆炸。

化肥

湖北省浠水县福瑞德化工公司“12·13”爆炸事故

2004年12月13日,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福瑞德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公司尿素事业部变换工段变炉出口至热交换器的管道发生泄漏,引发火灾、爆炸。

甘肃省新川肥料公司“12·20”中毒窒息事故

2010年12月20日,甘肃省新川肥料有限公司发生气体中毒窒息事故,造成5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电气故障导致曼海姆反应炉尾气在粉碎机地坑内大量聚集,致使正在检修的人员和后续救援人员相继中毒窒息。

化学制药

昆明全新生物制药公司“12·30”爆炸事故

2010年12月30日,云南省昆明市昆明全新制药有限公司片剂车间发生爆燃事故,造成5人死亡,8人受伤。事发时,检修人员为给空调更换过滤器,断电停止了空调工作,净化后的空气无法进入洁净区,同时,烘箱内的循环热气流使粒料中的水分和乙醇蒸发,烘箱内积聚了达到爆炸极限的乙醇气体。操作人员在烘箱烘烤过程中开关烘箱送风机或者轴流风机运转过程中产生电器火花,引爆积累在烘箱中的爆炸性混合气体。

提高警惕,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张家口爆炸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迅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专项排查整治活动。如此惨痛的事故令人触目惊心,为了避免事故的再次发生,从事危化品运输的工作者要不断地学习安全知识,有关部门也要不断地完善规章制度,共同营造安全氛围。

危化品运输车辆的防护措施是否得当?

各地化工厂周边,甚至高速公路辅路经常会见到运输化工原料或产品的槽罐车排队停放。化工产品要生产,要流通基本全靠这些特种车辆。所以,有关部门和化工单位对此类车辆的监管是否到位;是否有分类科学的行业规范;是否定期开展车辆隐患排查;是否能够确保此类车辆不会带病上路,超期服役……显得尤为重要。

对危化品运输车辆上路是否应该制定限制条款?

相信大家都有类似的经验:在有最低时速限制的高速公路上,与众多私家车、高速客车同时行进的危化品运输车辆屡见不鲜。比如天津港入港的高速公路上这样的情况每日都在上演着,这些车辆就好比行走的炸弹,一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从业人员是否经过了严格的岗位培训?

了解什么是危险品是至关重要的。有些司机师傅在运输货物的时候,压根不知道自己运输的是什么,或者对运输物品的性质不了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特殊行业的岗位培训其实是员工的“护身符”,危化品行业的从业人员,尤其是运输车辆司机,不仅要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还要熟知自己运输的原料或产品的特性,熟练掌握运输和扑救方法。通过新闻报道可知,危化品在倒罐和运输中最易发生问题,以此,从业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着事故发生的几率。

负有救援职责的人员对危化品事故的处置是否足够专业?

造成危化品事故的原因是多样的:明火、高温、静电、化学品反应、物理碰撞、操作不当、纵火等。该类事故一般都伴随火灾或爆炸,波及范围较广、次生灾害严重,一旦发生,必是伤亡严重,损失巨大。因此,救援人员的反应速度、处置方式尤为重要。危化品事故处置最需要的不是不畏牺牲的精神,而是精准的专业知识,把握特性,因材施救才是降低损失、缩小影响范围的核心要义。

如何预防危化品泄露?

在预防危化品泄露之前,我们要了解运输的危化品有哪些情况会泄露发生爆炸,然后有针对性的检查。

原因一:运输可燃气体泄露

预防措施:

检查设备的动静密封处是否密封完好。

检查设备管道是否有腐蚀。

检查水封是否有足够的水,是否有断水或未加水跑气的情况。

检查设备管道阀门是否完好,是否有阀门缺陷或断裂的情况。

原因二:系统负压,空气与可燃性气体混合

预防措施:

防止系统停车,停车后随温度下降,造成负压,由敞口吸入气体引起爆炸。

防止系统停水,停水后水封因泄露失去作用,导致空气吸入引起爆炸。

清理气体入口,剔除入口管线杂物或结晶水。

原因三:系统生产时氧含量超标

原因四:系统串气

这两种原因多数是由于操作失误、系统缺陷、违章操作引起的。在运输这类危化品时最好对运输配送人员进行危化品专业知识培训,减少误操作的发生。

原因五:违章动火

这类主要是人为原因较大,对动火操作不熟练、不了解准确的动火时机、无安全意识私自动火等,这些经过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都是可以避免的。

遇到危化品泄露的情况应该怎么应对呢?

疏散与隔离:泄露发生后首先防止扩散,紧接着疏散无关人员,隔离泄露污染区,如果是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大量泄露,一定要第一時间拨打“119”报警。

切断火源:切断污染区各种火源,防止易燃物遇明火发生爆炸。

自我防护:了解泄露化学品性质和反应特征,于高处和上风处进行处理,切勿单独行动。

泄露物的处置:气体泄露应及时合理的通风,少量液体泄露可用砂土或其他不燃吸附剂吸附后做处理。固体泄露物应采用适当的工具收集,再用水冲洗地面。

危化品几乎都是在专业领域运用,普通人员对它们的特性知之甚少,而危险性大又是它们的一个显著特征——有的易燃,有的易爆,有的有毒,有的强腐蚀……一旦发生事故,不当的处置方式极有可能带来更大的伤害。所以,源头上的“防”比事故后的“救”更加关键。

(部分素材来源于网络 编辑整理/夏永波)

第4篇:某输气站“1•20”天然气管道爆炸着火事故案例

2006年1月20日12时1 7分,某油气田分公司输气管理处仁寿运销部富加输气站发生天然气管道爆炸着火事故,造成10人死亡、3人重伤、47人轻伤。

一、基本情况

富加站位于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富加镇马鞍村4组,是集过滤分离、调压、计量、配气等为一体的综合性输气站场。输气管理处两条干线威青线和威成线通过富加站,设计日输气量950×104m3/d,设计压力4.0MPa,其中威青线(管线直径Ф720mm)建成投产于1976年,威成线(管线直径Ф630mm)建成投产于1967年。事故前威青线的日输气量为50×104m3,运行压力为1.5~2.5MPa。事故发生时,该管段的日输气量为26×104m

3、压力1.07Mpa,气流方向为文宫至汪洋。

威青、威成线建成投产30多年来,由于城乡经济建设发展,该地区已由

一、二类地区上升为

三、四类地区,管道两侧5米范围内形成了大量违章建筑物等安全隐患。2005年该油气田分公司组织实施威成线

三、四类地区(钢铁一汪洋段)安全隐患整改和威青、威成线场站适应性大修改造。工程由某工程公司设计、某输气分公司承建、某监理公司负责监理。于2005年9月1日正式动工,原计划12月1 5日主体工程结束。因从意大利进口的球阀推迟到货(原计划2005年11月30日到货,实际到货时间为2006年1月10日),变更计划为2006年1月19日进行威青线的碰口作业。

二、事故经过

1月19日7时30分,开始施工,18时30分施工完毕;

1月20日8时30分,组织从富加至文官方向置换空气;

1月20日l O时30分,完成置换空气作业,开始缓慢升压:

1月20日l 0时40分、11时40分,作业人员两次巡检无异常。 压力缓慢升至1.07MPa,恢复正常流程。

12时17分,富加站至文宫站方向距工艺装置区约60米处,因Ф720 输气管线泄漏的天然气携带硫化亚铁粉末从裂缝中喷射出来遇空气氧化自燃,引发泄漏天然气管外爆炸(第一爆炸),因第一次爆炸后的猛烈燃烧,使管内天然气产生相对负压,造成部分高热空气迅速回流管内与天然气混合,引发第二次爆炸。当班工人立即向输气处调度室报告了事故情况,同时向富加镇政府和派出所报告;12时20分左右,富加站至汪洋站段方向距工艺装置区约63米处,又发生了与第二次爆炸机理相同的第三次爆炸。当第一次爆炸发生后,富加集输站值班宿舍内的员工和家属,在逃生过程中恰遇第三爆炸点爆炸,导致多入伤亡。

输气管理处在接到报告后,输气调度室立即通知文宫、汪洋两站紧急关断干线截断球阀并进行放空。13时11分,文宫站至汪洋站段放空完毕。13时30分,事故现场大火扑灭。17时40分,临近建构筑物余火被扑灭。

此次事故共造成10人死亡、3人重伤,损坏房屋21户计3040平方米,输气管道爆炸段长69.05米,直接经济损失995万元。

三、抢险救援

事故发生后,该油气田分公司、输气管理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有关领导和人员先后赶到事故现场,与当地政府一道组织伤员救治、事故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分公司7名领导,除留下2人在家组织生产经营等工作外,其余5名领导也全部赶到现场,分工负责组织事故处理的相关工作。集团公司、股份公司高度重视和关心事故的抢险、救援、善后处理和恢复生产、保障供气等工作,陈总、蒋总分别做出了重要指示和要求。21日凌晨,股份公司领导率工作组抵达事故现场,给事故抢险恢复、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等多方面工作给予了指导。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国家安监总局以及四川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有关领导分别做出了重要批示。国家安监总局监管一司周彬副司长于21日凌晨赶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同时四川省安监局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立即赶到富加镇,察看事故现场、看望伤员,布置抢险、恢复供气和善后处理工作,并成立了“1·20”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发生后,该油气田分公司立即采取了多项措施:一是事故当天紧急调集有关方面的技术力量和工程力量,连夜开展富加站Ф630系统清理场地、技术检测和恢复生产工作,在不到一天的时间里,陆续地保障了民用气的供应和部分工业用户的供应。二是全力以赴抢救和医治受伤人员,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开展受伤人员调查,建立了伤员档案,分公司专门从重庆市、成都市邀请了权威烧伤专家赴仁寿指导医疗抢救工作。三是积极组织善后处理,春节前就组织完成了对死亡人员家属、事故现场受损民房赔付工作,使事故受灾居民得到了妥善安置。四是事故发生后的第三天,对输气处领导班子及时进行了调整和充实,加强和保障了输气处领导班子的力量,确保了输气处员工队伍稳定和安全生产。五是积极做好威青线管线恢复工作,通过对5套复产方案的比选,选定了原位原管径换管的方案。2月7日,经过四川省安监局书面同意进入事故现场施工。

四、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询问有关当事人及查阅大量资料,并按照国家、石油行业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经过反复核实、研究、分析,认为富加站输气站天然气管道“1·20”特大爆炸事故的原因是:

(一)直接原因

Ф720管材螺旋焊缝存在缺陷,在一定内压作用下管道出现裂纹,导致天然气大量泄漏。泄漏点上方刚好有一颗白杨树(树干直径400毫米,约高17米,主根部径向展开直径1.8米左右),由于根系发育使土质变得较为疏松,泄漏的天然气在根系发育的树兜下聚集,加之泄漏的天然气携带硫化亚铁粉末从裂缝中喷射出来遇空气氧化自燃,引发泄漏天然气爆炸(系管外爆炸),同时造成管道撕裂。因第一次爆炸后的猛烈燃烧,使管内天然气产生相对负压,造成部分高热空气迅速回流管内与天然气混合,引发第二次爆炸,约3分钟后引发第三次爆炸(爆炸机理与第二次爆炸相同)。

(二)间接原因

l、管道运行时间长,管材疲劳受损。威远一青白江输气管线(威青线)建于1975年,1976年投产,由于管材生产和抬运布管时产生的缺陷以及当时检测技术手段落后等条件的限制,导致管线先天存在较大缺陷。加之该管道已建成投运30年,运行时间较长,且90年代流向调配、管输压力频繁变化,导致管道局部产生金属疲劳。

2、管道建设时期,防腐工艺落后。因为当时防腐绝缘材料及防腐绝缘手段、施工工艺的限制,管道未能得到有效保护,管道外层腐蚀严重。

3、管道内壁也受到腐蚀。该管道投产以来,曾在相当长时期内输送低含硫湿气,管线处于较强内腐蚀环境,导致管内发生腐蚀,伴有硫化亚铁粉末产生。

4、第一爆点上方白杨树根系发育使土质变得较为疏松,为天然气泄漏并在管外聚集爆炸提供了条件。同时管道附近还有其他根深植物。

5、富加输气站场及进、出管道两侧存在较多建构筑物,且场站周围建构筑物过密,以致逃生通道狭窄,人员不能及时安全撤离。

6、员工、家属和附近居民在逃生过程中恰遇第三爆炸点爆炸。

7、油气田分公司对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不足,特别是输气管理处对役龄较长的输气管线存在的安全隐患重视不够,管道巡查保护不力,对仁寿富加输气站周围建筑密集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并予以整改。

8、仁寿县人民政府没有充分认识到天然气管线周围民用建构筑物过多已经对管线的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对小集镇规划、建设审批的指导和督促检查不力,仁寿县规划和建设局对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对有关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审批把关不严,致使富加输气站周边民用建构筑物过多。

(三)管理原因

中油集团公司事故分析会经过认真分析认为,除报告分析的事故原因外,也暴露出管理上存在问题:

1、本次威青线大修工程投产方案采用天然气直接置换空气方式,严重违反了《天然气管道运行管理规范》SY/T5922—2004标准的规定,并且没有按规定在置换结束后对排放口排出气体进行检测。

2、施工组织方案不落实。虽然按照威青线施工组织方案成立了由输气管理处及运销部两级领导和技术人员组成的现场领导组、技术组、保镖组、后勤保障组等组织,但是在投产作业过程中,没有到现场对工程技术质量和安全环保检查把关。

3、西南油气田修建富加站值班宿舍时,未严格执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及有关规范的规定,在管线、场站的安全距离内建房,并将场站逃生通道选择在管道上方。而且,违反有关规定允许员工家属住在场站值班宿舍。

4、管道巡护责任不落实,管理人员对巡线工执行管道巡护操作规程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力,致使管道上方和管道附近深根植物长期存在,没有及时处置。

五、事故性质及责任追究

(一)事故性质

经过调查、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1·20”天然气管道爆炸着火事故是一起特大责任事故。

(二)责任追究

根据四川省政府“1·20”事故调查组处理建议,经中油集团公司讨论决定,对该油气田分公司1 3人共计1 7人次提出了党纪和政纪处分建议。其中行政处分12人,3人给予行政撤职,3人给予行政降级,3人给予行政记大过,2人给予行政记过,1人给予行政警告;党纪处分5人,受到党内撤职3人,党内严重警告2人(其中2人同时给予行政降级处分)。上述受到处理的局级干部3人,处级干部4人,科级干部5人。

六、事故教训

(一)各级领导“安全第一”的意识还不强,科学发展观的树立还不牢固。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集团公司有关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不够。在平时的工作中,讲发展的时候多一些,提倡加快节奏、完成任务的时候多一些,尽管也反复强调“安全第一”,但在衡量单位的发展时,在设计单位的考核指标时,往往还是看产量的多,看效益的多,对单位安全业绩和安全基础工作着眼相对较少,致使安全生产在各级领导的思想根源上还未引起真正重视。

(二)基层领导班子建设存在薄弱环节。

基层建设水平总体上发展不平衡,执行力在一些单位层层衰减,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一些基层单位领导对现场不熟悉,作风飘浮,心浮气躁。

把开会当落实,把文件当效果,用说代替做,用虚代替实,存在对一些工程项目摇控指挥、管理或技术人员不到现场等现象。

(四)员工队伍技术素质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

岗位“应知应会”掌握较差,“习惯性违章”行为时有发生,发现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和快速发展的需要。

七、防范措施

(一)以提高执行力为重点,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努力提高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加强能力建设,下大力气解决好该作为而不作为的问题,解决好不该作为而乱作为的问题;强化责任意识,建立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大力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大力倡导求真务实、埋头苦干,力戒心浮气躁,努力提高执行力。

(二)以强“三基”为重点,切实加强基层建设和员工队伍建设。

要针对目前基层建设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操作员工要抓好以增强责任心、提高执行力和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基层队伍建设。要抓好专业培训基地的建设,进一步提高一线操作员工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要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不断创新方式方法,既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又注意发挥纪律、制度的约束作用,推进基层建设上新水平。

(三)严格执行管道运行管理的标准规范。

在天然气管道运行管理方面,要把推荐性行业标准SY/T5922《天然气管道运行管理规范》当作强制性标准来执行,对所有停气碰头置换作业实行标准化和格式化管理,无论管径大小的置换作业必须使用氮气置换。加快基地建设步伐,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房屋、值班室及逃生通道进行全面排查,并组织认真整改。

(四)举一反三,查找问题,堵塞漏洞,严格隐患整改。

1、认真组织开展地面集输系统全面评估工作。从本质安全、隐患和违章占压、适应能力、操作规程和制度、安全风险评估等五个方面,对从气井井口至天然气销售门站的整个地面集输工程系统进行全面清理、分析和评估。对通过智能清管检测和常规检测中发现的本质安全隐患以及4646处现存管道违章占压隐患,按照“3年完成安全隐患整改”的要求完成管网安全隐患整改项目规划,并统一纳入管网调整改造规划,确保管线的本质安全运行。

2、积极推广以在役集输管线的检测与评价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提高决策的科学性。2006年,除继续对天然气管线进行常规检测外,还应不断引入和采用管线智能检测技术、国外管道安全评估技术、场站及进出站工艺管线检测等技术,摸清管线及场站设施现状,指导管线运行与维修。

3、加强管线测绘,推进管线保护工作。要对现有集输气管线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的地形、地貌、建构筑物等进行测绘,摸清管线沿线现状,将管线及沿线两侧100米范围内的重要信息植入数据管理系统。同时,为地方规划提供以当地坐标系为基准的管道走向图纸,供地方规划、建设时考虑,以推进管道保护工作。

(五)加强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各单位及所属防腐办公室和巡线工必须切实有效履行巡线职责,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定时、定线、定点巡检。加强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联系,建立警企及地企联建、联治、联防的天然气管道合作长效保护机制。

(六)狠抓安全环保基础工作,努力提升安全环保基础管理水平。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一是要做好各级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完善四级应急预案体系,扎实做好预案的演练工作。二是结合岗位特点,对现有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进行清理、修订和完善,抓好生产一线员工岗位应知应会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三是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查找工作和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制订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第5篇:关于认真吸取吉林1.17天然气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燃气热力安全管理的通知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文件 日建字[2011]9号签发人:刘仲春

关于认真吸取吉林1.17天然气爆炸等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燃气热力安全管理工作的

紧急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市直各燃气热力经营企业:

1月17日早6点许,吉林省吉林市主干路解放大路东侧居民区发生大面积天然气泄露,引发爆炸。事故已造成3人死亡,29人不同程度受伤,多栋居民楼和周围多处建筑遭到毁损,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1月9日早7点36分,我省枣庄市新远花苑5号楼西单元一户居民家中管道液化气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人重伤,16人轻伤,两楼层坍塌。河南林州市发生了大面积停热事故,造成5000户居民停暖10多天。这几起燃气热力事故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目前,春节将至,全国、全省两会召开在即,为认真吸取吉林1.17天然气爆炸等事故教训,贯彻落实好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会议精神,切实加强燃气热力安全管理,为全市人民创造温馨和谐的节日环境,维护社会稳定,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认清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燃气热力安全管理的责任感、紧迫感。

通过近期开展的燃气热力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发现,我市燃气热力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燃气企业忽视对本单位内部的运输燃气车辆的安全管理,特别对车辆驾驶和送气人员缺乏教育与培训,部分工作人员安全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不强;部分燃气企业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擅自为社会无证经营的流动三轮车批发气源,不但在社会上败坏了燃气企业的形象,而且损害了广大用户的利益,带来了安全隐患;二是个别燃气热力企业规避燃气主管部门的监管,许多燃气热力工程既未报建审批,又未竣工备案就投入运行,埋下了安全隐患;三是部分燃气热力企业对燃气用户的入户宣传指导不到位,许多用户安全用气用热意识不强,灶具软管等不能及时更换,隐患较多。各级燃气热力管理部门、各燃气热力企业要认真吸取吉林1.17天然气爆炸等事故的惨痛教训,举一反三,充分认识做好城镇燃气热力安全管理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要坚决克服盲目乐观、松懈思想和厌战情绪,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所有岗位一岗双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完善燃气热力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切实把企业安全生产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来抓,真正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二、真抓严管,立即组织开展燃气热力安全专项检查 各级燃气热力管理部门、各燃气热力企业要迅速行动起来,立即对本辖区、本单位组织开展燃气热力安全专项检查。坚持企业搞排查、政府抓督查、排查与督查并举的原则,彻底消除各类燃气热力事故隐患,确保城镇居民用气用热安全。燃气热力企业要重点排查燃气储配站、换热站、供气供热管网、各类加压调压设施、人流集中和重要接待场所等重点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和小区居民户内燃气设施、用热设施使用安全情况。液化气企业重点排查储罐及附属管道和灌装设备的日常操作维护安全情况。要加大隐患治理力度,突出重要设施和薄弱环节的重点跟踪督查,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要梳理分类,采取措施,明确责任,限期整改。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对正在整改过程中的隐患,要采取严密的监控防范措施,严防隐患酿成事故。要进一步强化居民用户燃气设施的检查监督,对户内设施设计安装不符合规范、燃气胶管过长、户内燃气报警器失效等隐患,管道燃气企业要切实抓好安全排查和隐患督改力度,严格落实安全检查包保责任制,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确保户内设施不发生问题。各级燃气热力管理部门要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供热管理条例》即将颁布为契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做到发现一起,依法严厉查处一起,不留后患,维护好

燃气热力市场经营秩序。

三、深入细致,进一步加大燃气热力安全宣传力度 各级燃气热力管理部门、各燃气热力企业要进一步加大燃气热力安全宣传力度,立即深入开展冬季燃气热力安全宣传活动,宣传要覆盖到所有社区、街道、学校,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燃气热力常识和事故案例,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各燃气热力企业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对外服务窗口、抄表送瓶服务、入户安检及回访的优势,以宣传栏、黑板报、用气用热手册、明白纸、温馨小提示等,向用户宣传燃气热力安全使用常识、燃气使用注意事项,以进一步增强群众的冬季燃气热力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预防安全事故发生。要发挥燃气热力企业宣传主体作用,对用气用热单位、居民用户进行安全检查、宣传、指导,尤其要做好春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宣传和稳定供气供热,强化用户自我防范意识,保障燃气热力用户安全用气用热。各管道燃气企业要切实履行对居民用户宣传的义务,从现在开始集中人力对所有开通燃气的小区居民用户家中进行入户宣传检查,宣传检查结果要及时反馈用户,并签字留存。市里将对燃气热力企业入户宣传检查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宣传落实不积极、不到位、不开展的企业全市通报批评。

四、健全完善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各级燃气热力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燃气热力事故抢险应急救援预案,完善预案各个环节,明确责任目标。各燃气热力企业也要针对供气供热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实施与

110、119抢险联动。预案制定应周密可行,制定好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落实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不定期的搞好演练,通过演练,在企业内部建立一支训练有素、作风顽强、技术过硬、拉的出、冲的上的应急救援队伍,保证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处置突发事件,确保企业稳定安全供气供热。各燃气热力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事故报告规定,对所发生的重大事故必须按规定要求的时限、程序、内容等,真实、准确地报告当地燃气热力主管部门,不得弄虚作假、拖延缓报甚至隐瞒不报。

五、加强领导,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燃气热力管理部门和各企业要加强对燃气热力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把“一把手负总责”的安全责任制落到实处,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安全责任体系。要实行严格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落实不力,造成责任事故的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建立健全燃气热力安全监管机构,真正做到在编制、人员、装备三落实,依法加大对燃气热力行业安全监管力度,确保

全市燃气热力事业科学健康发展。

各区县建设局和燃气热力企业要将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连同春节期间单位负责人值班表,于1月30日前报市建委燃气安监站(热力办),联系人:贺伟,联系电话:8899087。

二O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公用事业燃气热力安全管理通知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1月18日印发

第6篇:祁县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第二加气站“6.13”低温绝热气瓶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祁县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第二加气站 “6.13”低温绝热气瓶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6年6月13日17时40分,祁县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第二加气站(以下简称洁源二站)在给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充装过液氧的低温绝热气瓶充装液化天然气时发生爆炸,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9.92万元。

6月13日至14日,市委书记胡玉亭(时任市长)、畅志仁常务副市长、任忠副市长分别深入事故现场,详细了解事故情况,现场指导调查处理及善后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灾害发生;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迅速开展加气站及相关领域安全大检查,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善后稳定工作,彻底查明事故原因,严格追责问责,依法依规处理。

6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祁县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第二加气站“6.13”低温绝热气瓶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总工会、公安局、规管局、交通局、质监局、消防支队及祁县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燃气、安全、消防、质监等方面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检测鉴定、专家论证、谈话询问、查阅资料,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确定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调查认定:祁县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第二加气站“6.13”低温绝热气瓶爆炸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企业基本概况 1.洁源二站

洁源二站位于祁县东观镇马家堡村108国道北侧,属于祁县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全资分公司,2013年6月开始建设,2013年9月开始运营,营业执照负责人为梁栋,实际负责人为李波,主要经销液化天然气。企业资质及许可情况如下: (1)发改备案情况:2013年7月14日,山西省发改委下发《关于同意祁县马家堡液化和压缩天然气加气合建站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函》(晋发改地区函﹝2013﹞1017号),同意洁源二站开展项目前期工作。2015年12月3日,祁县发改局下发《关于祁县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新建第二加气站项目备案的通知》(祁发改备字[2015]175号),明确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予以备案。

(2)土地手续情况:2014年7月31日,取得祁县国土局发放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祁县[2014]字第45号),批准用地面积2198.46平方米,土地所有权性质:国有,土地取得方式:出让。2016年3月22日,取得了祁县国土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祁国用(2016)第GJ011号〕,明确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取得价格为71.2万元,使用权面积2198.45平方米。

(3)规划手续情况:2016年5月31日,取得祁县规划局颁发的围堰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140727201600018号补)。2016年5月31日,取得祁县规划局发放的加气站罩棚《山西省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编号:2016005),明确罩棚使用时间从2016年5月31日起至2018年5月30日止。

(4)特种设备情况:2013年8月、9月、11月,分别取得了晋中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报告》(报告编号:GDAZ20130061)、低温潜液泵泵池《压力容器安装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YRA20130718)和液化天然气储罐《压力容器安装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YRA20130719);2015年3月、5月、9月分别取得晋中市质监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液化天然气储罐)(编号:容晋KQX030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低温潜液泵泵池)(编号:容晋KQX0264)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压力管道)[编号:管GC晋K0215(15)]。

(5)营业执照情况:2014年3月28日,在祁县工商局注册登记(营业执照注册号140727300001100),营业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2015年3月20日,第一次变更登记(营业执照注册号140727300001100),营业期限为长期;2016年5月5日,第二次变更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70962474296),营业期限为长期。 (6)地震手续情况:2014年6月11日,祁县地震局出具《关于祁县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工程场地抗震设防要求的批复》(祁震防字【2014】024号),要求洁源二站参照山西省地震灾害研究所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提供的参数进行设计、施工。

(7)环保手续情况:2014年10月14日,晋中市环保局出具《关于祁县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第二加气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市环函[2014]257号),指出该项目未批已建成投入运行,属未批先建。

(8)经营准入情况:2016年1月18日,取得晋中市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发放的《燃气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晋201606030004J),许可证有效期为2016年1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17日止。

(9)防雷手续情况:2016年5月20日,取得了祁县防雷设施检测站发放的《山西省晋中市防雷设施安全检测合格证》(档案编号JC2016-050006)。

综上所述,洁源二站建设和运营前未办理任何行政许可和证照,属非法建设、非法运营。2013年7月14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陆续补办了一些许可和证照,截至“6.13”事故发生时,洁源二站未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气瓶充装许可证》,仍属违法运营。

2.祁县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

祁县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位于祁县新建北路165号,成立于2003年10月21日,营业执照注册号140727100000014,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1000万元,法人代表李杰诚,经营范围:经销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安装、销售车用气瓶等。祁县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取得晋中市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发放的《燃气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晋201606030021G)。

3.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位于贾令镇塔寺村村南,成立于2016年1月11日,注册号:14072706001526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7MAOGRYP00C,注册资本20万元,法人代表冯晓林,负责人渠彪,企业人数10人,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玻璃制品。

(二)死亡人员情况

1.冯磊,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6.13”事故发生时系晋J72907面包车司乘人员。 2.渠彪,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6.13”事故发生时系晋J72907面包车司乘人员。

3.孟志毅,男,1979年2月9日出生,洁源二站工作人员,“6.13”事故发生时给晋J72907面包车拖载的低温绝热气瓶充装液化天然气。

(三)晋J72907车辆情况

晋J72907机动车所有人:李云风,中文品牌五菱牌,车辆类型为小型面包车,初次登记日期:2006年5月15日,检验有效期止:2017年5月31日,保险终止日期:2016年11月29日,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机动车状态:正常。根据事故监控视频和现场勘查,“6.13”事故发生时该车尾部有一个改造的金属牵引装置,通过牵引杆与装有低温绝热气瓶的铁制两轮车相连。

(四)事故监控视频被人为初始化调查情况 1.基本事实

洁源二站发生爆炸事故后,祁县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洁源二站实际负责人李波发现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害怕其父亲(李杰诚,任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董事长)责骂和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便授意洁源二站站长曹亚平向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杨振华咨询事故现场的监控是否可以删除。杨振华在明知发生事故的情况下,通过远程电脑操作将洁源二站的监控视频初始化处理。公安部门针对监控被初始化处理是否有他人授意对李波进行了专门询问,李波供述该行为是自作主张,并无他人授意。

2.事件性质

洁源二站的监控视频被人为初始化处理,严重影响了案件侦办和事故调查的正常进行,影响恶劣,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之规定,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祁县公安局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侦查。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2016年6月13日下午17时28分25秒(监控视频显示时间,下同),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冯磊和渠彪驾驶一辆晋J72907面包车拖挂载有一台立式垂直放置低温绝热气瓶(经调查充装过液氧,容积为175升)的小车驶入洁源二站,17时28分41秒两人下车后对低温绝热气瓶的相关阀门进行了操作,17时30分50秒该站加气工孟志毅按下2#加液机预冷键,17时31分32秒将加液枪与小车上低温绝热气瓶的固定接口进行接驳,17时31分37秒按下2#加液机加液开始键,17时31分57秒监控摄像头信号中断,小车上的低温绝热气瓶发生爆炸。

祁县110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调派4辆消防车赶赴现场。在爆炸现场附近演练的祁县消防大队和救护车辆迅速到 达现场开展救援,同时及时启动企业专职消防队联动机制,调派祁县港盛油库2辆消防车增援。祁县县委县政府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及时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故处置工作。事故救援结束后,对现场LNG储罐中残留的液化天然气进行排空、置换,彻底消除了次生事故隐患;吸取事故教训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加气站、加油站、储气配送站等企业的安全检查,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此次事故应急处置中,企业能够较好落实事故应急处置责任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有关部门积极进行现场处置;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的救援措施得力,救援方案科学合理,现场管控及时有效,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有效控制了事故次生灾害的发生。

三、事故发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洁源二站违规为车用以外的移动式气瓶充装液化天然气;加气工违规操作,直接将液化天然气充入低温绝热气瓶,气瓶内残留的液氧和液化天然气混合并达到爆炸极限;由于气瓶在运输和充装过程中导致静电累积,达到了点火能的最低阈值,导致瓶内发生闪爆,进而引起氧气和天然气发生强烈的化学反应,此反应释放物质所含的化学能,致使瓶内压力瞬间急剧增加,超过低温绝热气瓶的极限承载能力,引起钢瓶瞬间爆炸碎裂。

(二)管理原因 企业层面

1.洁源二站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长期非法违法建设运营

该企业在2013年6月至2016年6月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批先建、边经营边办手续;拒不执行管理部门责令停工停业的指令,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擅自运营。

2.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 该企业负责人将充装液氧的低温绝热气瓶拉运到加气站充装液化天然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部门及政府层面

3.祁县住建局行政审批初审把关不严,日常监管不到位

(1)对洁源二站《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资料初审把关不严,在明知未取得燃气工程项目规划许可和竣工验收等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初审同意并将申报资料上报市规划和城市管理局。

(2)作为燃气管理部门,未发现洁源二站给车用以外的移动气瓶充装液化天然气,致使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在8次执法检查过程中,对洁源二站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非法运营行为均未依法依规处理到位,行政处罚不到位。

4.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

(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5条①规定,对洁源二站未取得充装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的行为,措施不够,制止不力,安全监管不到位。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1条②规定,对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使用气瓶等特种设备情况排查检查不到位,未进行气瓶安全知识普及。

5.祁县消防大队日常监管不到位,行政处罚执行不彻底

(1)没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8条第3款③规定,对洁源二站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予以查处,未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

(2)没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70条④规定,对不执行停业决定的洁源二站未采取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执行不彻底。

6.祁县发改局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祁县发改局违反《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24条⑤规定,在洁源二站从2013年6月开工建设至2015年12月3日完成项目立项期间,对洁源二站未批先建的行为,未按规定予以制止并处理。

7.祁县安监局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 祁县安监局安监大队违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第4条⑥规定,在编制2016年执法工作计划时,对新增企业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检查计划编制不科学不合理,导致未能及时对该企业进行日常监管并排除安全生产隐患。

8.祁县运管所对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问题失察

祁县运管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7条⑦规定,对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问题失察。

9.祁县交警大队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上路行驶的问题失察

祁县交警大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8条⑧规定,对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问题失察,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

10.东观镇政府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日常监管不到位

东观镇政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条⑨规定,未依法对区域内洁源二站进行监督检查,未及时发现和上报企业违法行为;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不力,对洁源二站存在的问题失察。

11.贾令镇政府未按要求开展日常监管

贾令镇政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条规定,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底数不清,未依法对区域内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管。

12.晋中市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审批许可把关不严

市规划和城市管理局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5条⑩、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5条、第7条⑪规定及该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规划审查制度的通知》(市规管党发[2015]9号)⑫有关要求,资料审核把关不严,履行职责不到位,为企业发放有效期为半年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13.祁县人民政府打非治违不到位

祁县人民政府未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对手续不全的洁源二站依法予以整治,未能有效制止企业非法违法行为;对相关职能部门的履职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1条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8条第3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70条: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⑤《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24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企业投资项目未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以及未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强化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导向。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提高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安全生产年度执法工作计划,严格执行执法计划的批准和备案程序,保证执法计划的协调运转。要根据执法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区域、内容、重点及方式。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及其落实情况,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7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⑩《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5条: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⑪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5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第7条:发证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⑫晋中市规管局“市规管党发[2015]9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规划审查制度的通知》”文件中审查程序第4条规定“燃气项目审查(包括燃气经营许可;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审批;燃气供气许可)由审批科派单给燃气办进行现场勘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经燃气业务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审批科办理”。

四、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一)祁县安监局弄虚作假,向事故调查组提供伪造的任命文件 在事故调查期间,祁县安监局安排有关人员伪造任命文件、在局务会会议记录本中添加任命的虚假内容,要求有关责任人员以虚假的职务接受调查组的调查。

(二)祁县环保局弄虚作假,向事故调查组提供伪造的执法文书和执法记录

祁县环保局监察大队伪造32份对洁源二站的虚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执法记录,并向事故调查组提供。为了掩饰行政处罚不合法的情况,该局伪造了虚假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送达回证》等相关的法律文书,并组成洁源二站《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卷》向事故调查组提供。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35人)

(一)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7人) 1.洁源二站(3人)

(1)孟志毅,洁源二站工作人员,违规为车用以外的移动式气瓶充装液化天然气,且在充装前违反操作规程未采取消除静电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2)曹亚平,男,汉族,1989年6月出生,山西祁县人,群众,洁源二站站长,2016年7月2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祁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3)霍建国,男,汉族,1991年11月出生,山西祁县人,群众,洁源二站班长,2016年7月2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祁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2.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2人)

(4)渠彪,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违规将充装液氧的低温绝热气瓶拉运到加气站充装液化天然气,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5)冯磊,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违规将充装液氧的低温绝热气瓶拉运到加气站充装液化天然气,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3.祁县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2人)

(6)李波,男,汉族,1984年9月出生,山西祁县人,群众,祁县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洁源二站实际负责人,原祁县人大代表。因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取保候审。祁县人大已按有关程序罢免其人大代表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2条规定,对李波处以1.68万元的罚款。

(7)杨振华,男,汉族,1985年4月出生,山西祁县人,群众,祁县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液化天然气办公室负责人。因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取保候审。

(二)给予政纪处分的责任人(13人)、给予诫勉谈话的责任人(4人)

1.祁县住建局(3人)

(8)乔照中,男,汉族,1985年12月出生,山西祁县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2006年12月参加工作,2014年5月至今任祁县住建局燃气办主任。在任祁县住建局燃气办主任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洁源二站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的行为处罚不到位;对洁源二站给车用以外移动气瓶充装液化天然气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9)程宪俊,男,汉族,1966年11月出生,山西祁县人,中共党员,中专学历,1990年参加工作,2015年4月至今任祁县住建局副局长,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分管燃气办工作。在分管燃气办工作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洁源二站《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申报资料未履行初审把关职责;对燃气办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洁源二站给车用以外气瓶充装液化天然气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0)高子彪,男,汉族,1970年4月出生,山西祁县人,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89年7月参加工作,2013年8月至今任祁县住建局局长。在担任祁县住建局局长期间,未正确履行职责,对洁源二站《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申报资料初审把关不严;对该局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洁源二站非法经营的问题处置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3人)

(11)吕来喜,男,汉族,1976年4月出生,山西运城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96年12月参加工作,2001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5年9月至今任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东观镇监管所所长。在担任东观镇监管所所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洁源二站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非法运营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对洁源二站部分作业人员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2)米益民,男,汉族,1965年5月出生,山西平遥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82年参加工作,2014年11月至今在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作,2015年11月至今任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贾令镇监管所所长。在担任贾令镇监管所所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排查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3)吕宏斌,男,汉族,1968年5月出生,山西祁县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87年6月参加工作,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担任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副科级领导(未任命职务),分管东观监管所工作,2016年6月至今任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不再分管东观监管所)。在分管东观监管所工作期间,对东观监管所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祁县消防大队(1人)

(14)陈西平,男,汉族,1973年5月出生,山东东营市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91年12月入伍,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任祁县消防大队负责人,2015年6月至今任祁县消防大队大队长。在任祁县消防大队大队长期间,对洁源二站未经消防部门审核及验收,擅自建设、非法运营的问题行政处罚不彻底,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鉴于陈西平现役军人身份,责成晋中市公安局按照《消防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纪委监察局。

4.祁县发改局(1人)

(15)李云海,男,1964年6月出生,山西祁县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84年9月参加工作,2012年4月至今任祁县发改局局长。在担任祁县发改局局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洁源二站未批先建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5.祁县安监局(1人)

(16)韩晋敏,男,汉族, 1966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85年参加工作,2002年9月至今在祁县安监局安监大队工作,2016年3月至今任祁县安监局安监大队大队长。在担任祁县安监局安监大队大队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编制2016年度执法工作计划时,对新增企业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检查计划编制不科学不严谨,未及时进行检查并排除该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祁县运管所(1人) (17)申立辉,男,汉族,1969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89年参加工作,1998年至今任祁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稽查队队长。在担任祁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稽查队队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7.祁县交警大队(1人)

(18)乔红卫,男,汉族,1971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89年11月参加工作,2015年5月至今任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东观中队队长。在担任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东观中队队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8.祁县东观镇(1人)

(19)王峰杰,男,汉族,1976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96年7月参加工作,2014年1月至今任东观镇人大主席,分管国土、建设和规划等工作,2016年5月后不再分管国土工作。在任东观镇人大主席期间,对分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督促检查不够,对洁源二站非法违法建设、运营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祁县贾令镇(2人)

(20)吕勇,男,汉族,1983年4月出生,山西祁县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2006年12月参加工作,2014年1月至2016年5月任祁县贾令镇副镇长、武装部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2016年5月至今任祁县峪口乡纪检书记。在担任贾令镇副镇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辖区内企业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排查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1)赵永挺,男,汉族,1979年8月出生,山西祁县人,中共党员,高中学历,2012年参加工作,2016年5月至今任祁县贾令镇副镇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在任贾令镇副镇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排查不到位,对辖区内企业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活动组织不力,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0.晋中市规划和城市管理局(2人)

(22)郭贺君,男,汉族,1972年11月出生,山西祁县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97年1月参加工作,2013年7月任晋中市住建局燃气办主任;2015年2月任晋中市规管局燃气管理中心主任,2016年4月至今任晋中市规管局法规科科长。在担任晋中市规管局燃气管理中心主任期间,履行职责不到位,对祁县洁源二站《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资料审核把关不严,同意为祁县洁源二站发放为期半年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23)常青,男,汉族,1963年12月出生,山西武乡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83年6月参加工作,2015年5月至今担任晋中市规管局行政审批科科长。在担任晋中市规管局行政审批科科长期间,履行职责不到位,为祁县洁源二站发放了为期半年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1.祁县人民政府(1人)

(24)李耀强,男,汉族,1964年5月出生,山西祁县人,中专文化,中共党员,1987年5月参加工作,2014年1月至今任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副处级),协助县长分管祁县住建局、国土局、交通局、公安局,联系消防大队等。在担任祁县政府副县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分管的住建局、消防大队的工作督促指导不够,对“打非治违”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未能有效制止洁源二站非法违法运营的问题,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三)涉及其他问题的责任人(11人)

在“6.13”事故调查期间,祁县安监局向调查组提供了虚假的局机关文件和会议记录;祁县环保局提供了虚假的执法文书和执法记录,此行为给调查工作设置了障碍,增加了难度,影响了事故调查的工作进度,给调查人员带来了干扰,造成了不良后果。

1.祁县安监局(2人) (1)张永健,男,汉族,1972年8月出生,山西祁县人,大专学历,中共党员,1995年9月参加工作,2015年9月至今任祁县安监局副局长。“6.13”事故调查期间,弄虚作假,私自安排单位工作人员伪造公文和会议记录,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马勇,男,汉族,1972年8月出生,山西祁县人,本科学历,中共党员,1991年7月参加工作,2016年5月至今任祁县安监局局长。“6.13”事故调查期间,发现下属人员伪造公文、会议记录的情况不反对不制止,反而纵容并安排下属人员再次弄虚作假,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祁县环保局(4人)

(3)闫朝晖,男,汉族,1969年10月出生,山西祁县人,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89年4月参加工作,2014年4月至今任祁县环境监察大队指导员。“6.13”事故调查期间,为隐瞒对洁源二站疏于日常监管和掩饰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的事实真相,弄虚作假,向“6.13”事故调查组提供伪造的日常监管记录和行政处罚文书,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杨卫东,男,汉族,1967年2月出生,山西祁县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87年11月参加工作,2012年7月至今任祁县环保局法制股股长。“6.13”事故调查期间,为掩饰对洁源二站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的事实真相,弄虚作假,安排祁县环保局法制股副股长霍绍忠伪造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和日常监管记录,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韩晓勇,男,汉族,1976年3月出生,山西平遥人,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92年9月参加工作,2012年3月至今担任祁县环境保护监察大队大队长。“6.13”事故调查期间,为掩饰对洁源二站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的事实真相,未正确履行职责,在明知是伪造的行政处罚文书中签注“同意”意见,对下属人员伪造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和日常监管记录的行为不制止,反而纵容下属人员弄虚作假。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杨琦,男,汉族,1964年7月出生,山西祁县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85年7月参加工作,2014年11月至今任祁县环保局局长。“6.13”事故调查期间,未履行审核把关职责,在该单位下属伪造的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签署名字,并向事故调查组提供加盖祁县环保局公章的虚假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和日常监管记录。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鉴于祁县安监局综合协调股股长李丽、祁县环保局监察大队三中队中队长段承业、祁县环保局监察大队三中队队员王志勇、程海鹏、祁县环保局法制股副股长霍绍忠等5人都是受领导安排实施弄虚作假,建议上述5人做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企业处理建议

1.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5条①规定,吊销洁源二站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9条③规定,对洁源二站处以50万元的罚款。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8条⑤规定,由祁县人民政府吊销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并实施关闭取缔。

(二)其他处理建议

4.责成祁县人民政府向晋中市人民政府做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①《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安全生产法》第75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③《安全生产法》第109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安全生产法》第108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七、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县(区、市)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总体安全观的战略思想和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精神,以铁的担当尽责、铁的手腕治患、铁的心肠问责、铁的办法治本,坚决守住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这条底线,将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定期研究部署、督促检点安全生产工作,着力解决本区域内突出性的安全风险和隐患。

(二)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企业自我管理机制,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依法依规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不断健全并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自觉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夯实安全基础,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五落实、五到位”。

(三)推动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以工商注册登记倒逼监管责任落地的工作要求,逐户现场核实摸底,逐一明确监管部门和人员。要进一步加大“打非治违”力度,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项目依法果断采取停产、停建、停供、停电、扣押、拆除装置、关闭取缔等处理措施。要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依法规范执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规范。

(四)强化低温绝热气瓶安全管理。使用低温绝热气瓶的单位要主动向质监部门申报,并主动按规定检验;要确保低温绝热气瓶充装介质有醒目的标识,不得随意变更气瓶的充装介质;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充分掌握气瓶的结构原理和介质的理化特性,以确保气瓶的使用安全。质监部门要对低温绝热气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严格管理。

(五)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源头管理,严查无证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要进一步加大路面管控力度,对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以及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依法查处,确保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

(六)尽快规范加气站审批流程。建议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请示,恳请省政府尽快研究制定加气站审批流程,并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和理顺审批流程,精简和下放审批事项,缩短项目审批时限,推动加气站行业有序、安全发展。

附:祁县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第二加气站“6.13”低温

绝热气瓶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人员签字表

“6.13”事故调查组

2016年11月7日

第7篇: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应急预案

一、目标

整个工程不发生任何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杜绝人员伤亡。

二、指标

事故发生率为0。

三、控制措施

1、明火和表面高温引起的爆炸与预防。在贮存、运输爆炸物品时,绝对不允许明火存在、接触明火或表面高温。

(1)严禁烟火,在贮存民爆物品的场所不允许有烟火存在,如火柴、吸烟、生火取暖、做饭、任意焚燃废品废物等。

(2)电气设备,线路应保证正常良好,如电气开关、电灯、电线、仪器、仪表等电器设备,由于接触不良或绝缘损坏、漏电、短路等发生火花引起火灾,以致扩大燃烧进而引起爆炸,故平时要进行重点与非重点的循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接触爆炸物品的电器设备通常采用防爆型,电缆多用铠装电缆或穿入套管内使用。

(3)使用运输工具注意防止漏电产生电火花,或汽车排烟带出火星,通常要采取防护措施,如引动排烟管方向,在管口增设安全罩等。

(4)为防止散热,保证隔热,采取绝热保温措施,否则将造成表面高温,若与火炸药直接接触可能引起分解自燃。通常保温、采暖最好使用热风,若使用散热器采暖应该使用热水而不宜使用蒸气作为加热介质,散热器表面温度不应超过80℃,而且要求表面光滑便于

清洗落在其上的爆炸性粉尘。进入或经过危险工房内的蒸汽管道,必须用绝热材料包裹,表面温度不应超过50℃。火炸药存放应与热源保持一定距离。不能过于临近,防止局部温度过高造成自燃。

2、摩擦与撞击引起的爆炸及预防。由于火炸药等爆炸性质在坚硬的物品间摩擦或撞击,发生局部过热可达到燃点或爆发点以上,摩擦撞击的明火也能引起燃烧或爆炸。多数是由于工房、设备清理不净,违章作业,违章操作等造成。为防止摩擦、撞击,避免金属间互相撞击产生火花,要使用软质材料,如橡胶、塑料或有色金属。

3、易燃品与爆炸品自燃的预防。对于存贮时间较长的火炸药等爆炸品,应按规定检查分析影响贮存性能的有关项目,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暂时贮存的爆炸性物品,严格防止日光直接照射(尤其是夏天)或靠近热源,以防止由于局部温度升高,热量积聚,散热不好引起自燃着火。

库房存放的火炸药等爆炸性产品,要注意通风、防潮、隔热,防止堆积密度过大,不易散热,检查不便等。最理想的贮存条件是存贮在干燥、通风的洞中。

四、应急措施

1、成立应急领导组

组长:王选林

常务副组长:温爱峰

副组长:王建新段海云李云照

成员:高继生邢春霞张照明杨艳花冯聪明 郝腊梅

丁国林秦小龙高月平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项目安全生产部。

主任:李云照

组员:安福成高月平郝腊梅丁国林

2、配备急救车一辆:晋JDC526。

3、成立临时急救小组,配备急救设施和备用药品,并保证使用状态率。急救人员:秦小龙杨艳华冯聪明

4、24小时值班电话:15835824252;

领导组办公室电话:13435808833。

急救电话:医院120;报警110;火警119。

5、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掌握事故现场的自救和逃离措施。

五、应急响应

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爆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及建管处。同时,领导组应马上组织人员抢救,迅速联系1

19、120,把负伤人员立刻送往医院抢治,不能拖延时间。

2、项目部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不得拖延、推诿。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3、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民爆物品和危险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4、 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5、对爆炸物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6、查明人员伤亡情况,估算经济损失等情况,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对事故进行认真的调查、分析、总结、评估和处理,形成文字材料报告上级部门。

六、物资投入

1、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帽、工作服、手套、防护用品等)。

2、消防器材。

3、培训演练。

4、急救设施(救护箱、氧气袋、药物等)。

七、职责与权限

1、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预案”的制定、修订,检查督促做好重大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2、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建应急救援队,并组织实施。

3、项目经理负责预案资金的监督、实施。

4、财务部长负责抢险物资资金到位。

5、后勤保障部负责各类物资的购进,严把质量关。并保证抢救车辆、机械完好使用率。

6、项目副经理负责施工现场。

7、专职安全员负责组织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

8、综合部负责培训考核特殊工种人员。

9、专职安全员负责整个施工现场的设施、安全到位。

八、实施阶段

整个项目工程始末、从起始到工地转移。

第8篇:对“7.16”爆炸事故及“11.19”爆炸事故感想

近一段时间以来,交通、生产、食品卫生等领域频频发生安全事故。这不,发生在大连的“7.16”爆炸事故余音未了,山东省新泰市再次发生了化工厂爆炸事故。

大连的“7.16”爆炸事故以及“11.19”新泰化工厂爆炸事故等众多事故的频繁发生,无不在撞击人在生存与发展中,因此安全事故给我们带来的严重困惑与思考。

事故原因表明我们的职工在安全生产过程中违章较多但后果是严重的难以挽回的。安全生产的前提是遵章守法。切实做到安全生产提高安全意识从每一天的工作做起,从一点一滴开始。职工生产在第一线,现场环境复杂有时存在着不确定的因素,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和处理问题时,应时刻保持冷静的头脑并不断提高业务技能以不变应万变,防范各种突发情况。

每一位职工都要有危机意识,事故是对思想麻痹者的惩罚。切莫让一时的疏忽,成为你终身的遗憾。

这次观看完之后还使我认识到班组安全管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作为企业各项制度的执行者,我们必须实实在在,认认真真的作好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在工作中,我们每个人都应应多留心,随时掌握生产中存在的各项问题及不安全因素等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避免事故的发生 。只有这样我们每个人才会更有活力,长期安全才能有保障。

第9篇:七、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

为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执行《火电厂煤粉锅炉燃烧室防爆规程》(DL-435-91)、《电业安全工作规定》( 等有关要求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 1 日常管理,

1.1制定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的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1.1 加强运行管理,严格执行《运行操作规程》,作好事故预想。 1.2 加强燃用煤种的煤质分析和配煤管理。

1.3 严格按照《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1993)的要求,消防设备配备齐全,定期试验合格,值班人员懂得灭火常识。

1.4加强缺陷管理,及时消除制粉系统漏点,并将漏粉清理。

1.5严格按照我厂《文明生产管理办法》定期清理制粉系统、输煤系统及有积煤粉部位的积粉,不留死角。

1.6加强考核管理,杜绝各级、各类人员职责不到位。 2 运行管理方面 2.1防止制粉系统爆炸

2.1.1输煤运行严把原煤质量,防止混入油类、木材、爆炸物等。

2.1.2运行中的制粉系统磨煤机出口温度应保持在100-120℃,发现不正常升高时应分析原因及时进行调整,调整降不下来,且保护未动,应手动紧急停止磨煤机运行,发现低于70℃以下,应及时调整,防止煤粉管堵塞。 2.1.3制定防止给煤机断煤的措施。

2.1.4运行操作中,特别是在磨煤机启动暖磨和停止过程中,吹扫抽粉应严格按规程的规定来进行。

2.1.5加强对锁气器的巡检工作。

2.1.6输煤系统要加强三块的管理,保证三块不进入磨煤机。加钢球时应在磨煤机稳定运行时进行。

2.1.7启动制粉系统前,要保护、传动、连锁试验正常,且正常投入。 2.1.8定期对煤粉细度进行测量,保证合理细度。

2.1.9制粉系统发生停运后,应关闭热风门,开大冷风门,经充分吹扫后再关闭。

热力和机械部分)2.1.10重新启磨前应进行冷风吹扫;启磨前和停磨后都应按运行规程要求开启。蒸汽消防门通汽消防,防止磨内积粉自燃。

2.1.11磨煤机、煤闸板要按规定定期进行切换运行,防止因长期停运导致原煤仓积煤自燃。

2.1.12完善磨煤机蒸汽消防系统,确保可靠备用。 2.2防止粉尘爆炸

2.2.1加强制粉系统及输煤系统巡回检查,发现泄漏点及时通知设备人员处理。 3 设备管理方面 3.1从设计上消除事故隐患

3.1.1设计或改造制粉系统时,要尽量减少制粉系统的水平管段和死弯地方,内壁光滑无积粉死角,并且有一定的抗爆能力。

3.1.2制粉系统附近应配有消防设施,并有专用的灭火器材,随时保持消防水源充足,水压符合要求。消防灭火设施保持完好,按期进行试验。

3.1.3制粉系统的热风门必须设计成可以确保严密关闭的阀门或挡板,直吹式制粉系统应在磨煤机出口配有快速关断阀。

3.1.4热风道与制粉系统连接部位及制粉系统入口风箱的连接,应达到防爆规程规定的抗爆强度。 3.2设备维护工作

3.2.1每次大小修应对灭火装置进行检修。

3.2.2要加强检查热风道与制粉系统连接部位及伸缩节的强度问题,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2.3定期对制粉系统中可能存在积粉的设备及管道进行检查,并及时处理及改进,防止积粉的产生。

3.2.4制粉设备及管道磨损后检修中,应采用挖补钢板全焊接工艺措施;严禁采用贴补方法,以防止夹层积粉自燃。

3.2.5制定及时清除煤中雷管等外来火源的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

3.2.6消除制粉系统的粉尘泄漏点,降低环境粉尘浓度,大量放粉和清理煤粉时要杜绝明火,防止煤尘爆炸。

3.2.7进入制粉系统工作时,要做好各项安全措施和良好通风设施,需明火作业时办理动火工作票,做好各项防止粉尘爆炸的措施,动火工作结束后清理现场,检查是否留有可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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