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医疗纠纷

2022-12-1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如何避免医疗纠纷

如何避免股权纠纷

“现在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的这类案件比较普遍,纠纷比较多。”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合伙人邱翔向《经济》记者表示。在现代企业管理过程中,一股独大、关联交易、小股东利益受损等都是容易引起股权纠纷的热点问题。

一股独大是否需要打压?

对于备受争议的一股独大,专家也有不同的看法。一方面,一股独大有利于公司稳定,保证公司的决策,但另一方面,一股独大也容易导致小股东利益受损。

“一股独大并不是问题,中国的文化适合于家长制,需要有一个相对控股或绝对控股的股东,如果走美国的模式,经常出问题。”南开大学现代管理研究所所长、公司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李亚向《经济》记者分析称,一股独大在中国利大于弊,反过来,平均股权非常分散,弊大利少。

而在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高明华看来,一股独大肯定不好,但是要视具体情况而定,适度的股权集中对于中国目前有好处,但一股独大不好。

“一个企业刚创建的时候需要一股独大,因为股权相对分散往往很难决策,这时候需要创业者的智慧。但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就不合适了,企业规模越大、越成熟,股权就越复杂,单靠一个人的智慧是不行的。”高明华称,股权制衡,是中国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

上市企业的一股独大问题,尤需解决。中国政法大学资本研究中心主任刘纪鹏向《经济》记者称,对于上市公司,就必须治理一股独大,“因为他们占用了公共的资金和渠道,这个只能靠股东会,治理结构必须公平合理。同时可用更严格的减持办法限制这些超过30%以上私人大股东在高点位上的恶意抛空套现”。

那么一股独大该如何解决?同济大学法律系副教授、经济法教研室主任刘春彦向《经济》记者表示,关键是建立一套机制,保证大股东不损害小股东的利益。“一股独大不构成一个真正的法律问题,但还要从法律上出台一些政策保护小股东,比如推出累计投票制,可以解决一股独大问题。另外,现在是占股超过10%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股东大会,我认为可以降低这一比例。”

同时在邱翔看来,也不能单纯强调小股东利益,因为也有小股东拿着股份要挟公司的情况。

关联交易如何控制?

一股独大很容易出现关联交易。“如果一个人同时是两个或三个公司的大股东,那就会造成内幕交易,可能把一个公司的资产转移到另一个公司,这种情况在中国还是比较多的。”高明华称。

邱翔称,如果发现大股东有关联交易现象,无需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就可以由公司起诉大股东,如果公司不起诉,小股东可以代表公司起诉。

但是如果小股东拿不出证据证明怎么办?邱翔表示,小股东可以先提出一个股东执行权的诉讼,就是查账。

“一旦出现关联交易,不管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都要回避,即便是对小股东进行交易,小股东也要投票回避。这也可以解决一股独大问题。”刘春彦称。

李亚认为,关联交易要从惩罚上做文章,形成一个威慑机制,毕竟现在违规成本还是比较低。

高明华则表示,关联交易在中国的相应法律支持不够。“发达国家的上市公司,对于违规有三种处罚方式,一个是民事处罚,涉及违规交易可能会有5倍以上的罚款;二是刑事处罚,如果达到某个界限,可能就要被收监,比如内幕交易在美国最高可以判处25年有期徒刑,但中国没有这样的刑期;三是行政处罚,一旦违规,可能永远不得入市。而中国远远没有达到这个力度。”

如何维护小股东利益?

在维护小股东利益方面,最主要的还是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进行。“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保护小股东,一是权利的平等,每一位股东不管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都应该得到权利的保护,不能说大股东就可以侵犯小股东利益;二是建立集体诉讼制度,中国小股东受到侵害没有诉讼的渠道;三是从行政方面进行保护。”

在李亚看来,小股东维护自己的权益要从最开始就做好准备。“几个人开始签合同的时候就要重视这样事情,很多企业刚开始不重视,用得都是免费的法律服务,难免有不周之处,不愿意花费成本,没出事没关系,一旦出事,这个成本就相当大。”

对此,邱翔也很赞同,认为投资人之间一定要相互了解和认可,“这种公司本来就是资合和人合,如果相互之间不了解就不要合作,并不是说我们两个人出资就完了,有信任基础才能开公司,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最终还是要靠人。”

同时,小股东也要避免做不合规的事情。“股东就不应该动用公司的资金,包括从公司借款本身就不合规,股东占用了公司的资金就要承担责任。”邱翔表示。

如何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民营企业在股权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其中最大的就是股权激励问题,很多民营企业想做或已经做了,但做得效果都不是特别好,并没有发挥股权激励应有的作用。”李亚称,很多公司对股权激励了解不够,擅长经营但不擅长管理,所以这方面还需加强。

而对于企业在经营管理中是否要引入职业经理人制度,李亚持反对意见,“我从来不鼓励民营企业引入职业经理人,原因就是风险太大,失败的多,成功的少。或者说应该从中层引入并培养,而不是从高层空降。”

在高明华看来,引入职业经理人的前提是必须要有一个职业经理人的市场。“每个职业经理人的信息都透明,包括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有没有违约的经历,如果这个市场简单透明,那么找到一个合适的职业经理人就会容易很多。在这种情况下每个职业经理人也会尽心尽力做好自己的工作。”

对此,刘纪鹏则表示,只有把大股东的股份降下来,形成制衡机制,才能够靠职业经理人来经营,而不是靠家族经营。“在这个过程中,独立董事必须发挥重大的制衡作用,而现在独立董事发挥不了作用,毕竟都是大股东请的,不可能制约他,所以必须改变独立董事的产生制度和激励制度,应该由上市公司协会来委派,然后上市公司协会应该成立中国的独立董事公会,敢于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大股东展开博弈。”

第2篇:临床护士如何避免护患纠纷

【摘要】通过对护患纠纷常见原因的分析,提出护理人员必须转变护理观念,增强服务意识,一切以患者为中心,改善服务态度;加强护患沟通,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严格遵守各种诊疗护理操作常规;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加强护理管理,健全完善医院管理机制等防范对策,减少护患纠纷,提高患者满意率,为患者提供优质安全的服务。

【关键词】护士;避免;护患纠纷;对策

护理是医院工作中的一部分,是与患者接触很多、最密切的一个环节,也是最易引起患者投诉的部门。随着人们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护理纠纷的发生数量不断增加。护理纠纷的发生不仅给患者带来了痛苦和损失,也给护理人员带来了心理压力及损失,还影响医院的稳定及声誉。因此,减少护患纠纷,探讨防范措施,完善医疗护理服务尤其必要。

1 护患纠纷常见的原因

1.1 违反护理技术操作常规,未能严格执行护理工作制度 常见情况:(1)不认真执行医嘱,患者病情变化未及时发现。(2)未严格执行诊疗护理常规。(3)违反部门规章,有时脱岗。(4)未遵医嘱擅自给患者用药。(5)让家属做部分护理技术工作。(6)违反消毒隔离、无菌技术操作。(7)特级护理、一级护理未按要求执行。

1.2 护理文书书写不规范 护理文书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中医方举证的重要材料之一。护理记录是临床护理工作的重要医疗文件,是检查衡量护理质量的重要文字资料,是医生诊断和诊疗的重要参考依据。当护理人员在护理工作中出现护理记录不真实、不及时、不全面或漏记、错记、补记、与医生记录不符等,都可能造成临床上的误诊、误治,引起医疗护理纠纷。

1.3 服务意识差 近年来医院不断开展医德医风教育,护患之间的争吵现象减少,但有些医院医护人员的职业习惯性冷淡,短时间不能根除,服务意识的转变还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需要,个别护理人员对自己的护理对象不够热情,对患者家属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一些问题和要求表现为冷漠或不理睬,回答问题不耐心,甚至训斥患者。有些护理人员把自己在其他方面的情绪带到工作中,引起对方的反感,这些都是引起护患纠纷的导火索。

1.4 责任心不强,业务不熟练 个别护理人员在护理工作中缺乏对患者高度的责任感,不能主动地做好各项护理工作,如观察病情不仔细,主动关心患者不够,护理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致使患者的家属强烈不满。护理技术操作不熟练,在抢救中手忙脚乱不能一步到位。准备工作不到位,抢救器材出故障或无抢救用品,对老人及小儿静脉穿刺不熟练,导致患者失去信任感及安全感而发生纠纷。

1.5 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1]患者到医院付费就医,标志着医院与患者建立了合同关系,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2]。大多数护理人员在基础教育中很少接受法律知识教育,不懂得护患双方的权益,特别是患方的权益,如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不懂得自己履行合同的职责与法律的关系,未将自己的工作责任与法律责任连在一起。法律意识的欠缺,导致护理人员言行不慎,说话无技巧,做事不讲方法,以致发生护患纠纷;同时,护士在护理过程中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实施整体护理以来,部分医护人员存在着护理诊断不正确、解释问题不妥等医疗问题,如不注意场合、言行随便暴露给患者,就有可能成为指控医护人员的证据,从而发生医疗、护理与患者之间的纠纷。

1.6 工作任务繁重,护患缺乏沟通 临床护理人员大多为年轻女性,除了各种产假、公休假、探亲假等,造成实际在岗率明显缺编,使得临床一线护士严重缺乏。由于工作任务繁重,护士无法与患者进行更多的交谈、沟通,无暇顾及患者、家属的情绪与心理,使患者与家属产生不满。另外,由于年轻护士缺乏社会经验及有效的沟通技巧,面对患者家属的提问,回答简单、生硬,使患者或家属认为敷衍了事,从而产生纠纷。

1.7 医疗费用透明度不高,也是引起护患纠纷的因素 医疗费用是每位患者非常关注的问题,特别是一些经济负担较重的患者,希望少花钱、早治病,各种医院虽已使用一日清单制,但由于使用不规范,如治疗费用与真实情况不符、分解收费、项目记错、发放不及时等原因,导致患者及家属对医疗费用产生质疑。

1.8 内部协作精神差 某些护患纠纷的发生,还与医护关系及护士之间的关系不良有关,比如工作中医护说法不一致,工作人员不能配合协作,使患者对某些护理操作不满意,引起纠纷。

1.9 医院管理方面的原因 医院是个整体,无论哪个环节上存在缺陷和不完善,都会引起护患纠纷。由于护理人员缺编,大量非指导性工作占用了护士的大部分时间[3],如记帐、送各种检验标本、取药、退药、检查前的准备工作等,以及由于医院职能科室服务不完善造成的长时间等候等,使得护士对患者的护理时间相对减少,护患直接的沟通不及时、不到位,护理质量不能保证。又如医院的治安不加强,患者丢失钱物,后勤供暖供水供电不及时及功能科室的服务不周到等,这些都将成为引起护患纠纷的隐患。

2 防范对策

2.1 严格执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卫生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健全工作制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医疗事故的定义[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是判定医疗事故的要素之一。要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管理者应定期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落实考核制度,督促护理人员严格遵守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医疗卫生法律部门规章、卫生行政法规等。在有章可循的基础上做到有章必循,避免在工作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这是减少医疗纠纷的关键。

2.2 重视护理文书的法律效力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4]:“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这是对患者获得有关病历资料的规定。因此,护理文件是处理护理纠纷的法律依据,护理人员在工作中应养成及时规范、客观、完整记录的良好习惯。认真按照《病历书写规范》及护理文书记录要求书写,保存有关资料,包括体温单、特护记录、交班报告、整体护理病历等;其他的一些医学资料,如医疗器械登记、医院感染监测记录,落实查对制度的有关记录,知情同意书,对某些患者不服从医嘱,拒绝治疗等情况及时做好记录,并请家属签字认可等,在发生护患纠纷时,这些都是医院举证十分重要的证据。

2.3 转变护理观念,增强服务意识[5]现代护理观是以患者为中心,为其提供全方位的护理服务,随着整体护理的引入,及医疗市场发展的必然性,护患关系已由主从关系转向平等关系,患者作为“消费者”有了更大的权利。因此,每位护士都必须清醒的牢记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宗旨,增强服务意识,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要在思想、行动、观念上处处为患者着想,自觉为患者提供热情、全面、满意的服务,以增强患者和家属对护理工作的理解和信任,从而减少护患冲突引发的护患纠纷。

2.4 提高护士素质,加强责任心 护理人员要不断充实和更新知识,跟上时代的步伐,对每一项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应熟练掌握,具备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增强其深度和广度,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应急处理能力,能主动发现和预见影响护理质量潜在的各种因素,才能有效的避免差错与事故的发生。护理人员要坚持做到“以人为本,以患者为中心”,关心同情患者,真正做到一切为了患者。教育护士在工作中,要有“慎独”精神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高度民主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2.5 增强护理人员法制观念 认真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6],医院应定期组织护士参加法律知识的培训,邀请一些知名专家来授课,通过讲解典型案例学习法律,让大家充分认识到“法”在医疗护理工作中的作用,让大家“知法、懂法、守法”,不断强化依法行医的意识,了解工作中存在的护患双方的法律问题,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护患纠纷的发生。

2.6 掌握交流沟通技巧,建立良好护患关系 交流是由一个人把他的思想、观点和情感传递给另外一个人的过程[7]。护士不仅要学会如何将信息清楚的传递给患者,使患者乐于接受,而且也要善于观察患者对各种信息的反馈。在和患者交谈时应全神贯注,掌握语言的使用技巧,把握患者的心理状况,根据其病情、性格、文化层次、年龄等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语言表达方式。在给患者做护理操作前要做解释,操作中给予鼓励,操作后给予安慰,患者提出的问题要耐心解答,多与患者沟通,多了解患者的各种需要,因人而异提供个案护理,以促进护患关系的发展。

2.7 规范使用一日清单,增加医疗费用透明度 医疗费用清单的使用是尊重患者知情权、维护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8]。因此,要重视患者住院费用,规范一日清单制,该发的及时发,该解释的解释,合理收费,按标准收费,杜绝乱收费、分解收费、强行收费,禁止预收费等行为,从而让患者明明白白看病,放放心心住院。

2.8 内部团结协作,避免发生矛盾 要求医护人员在病情的看法处理上,尽可能达成共识。医护之间、护士之间团结协作、工作积极主动。在实施治疗护理全过程中,对患者的解释医师与护士保持一致,护士与护士保持一致。

2.9 医院从综合管理上防范护患纠纷的发生 医院应施行科学和有效的管理,扩大护士编制。可采用合同护士与正式护士搭配,老少搭配协调工作的方法,合理的利用护理的人力资源,根据护理人员的知识结构、临床经验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使得自行其责、忙而不乱[9]。医院工作要以一线为重点,所有检查职能部门为一线服务,如化验功能检查,配备一定合同制人员负责收、取、送标本、化验单、报告单及发送药品到科室。各科账目由专门财务人员通过网络记账等,以减轻护士的负担,把时间还给护士,把护士还给患者,使患者有效的恢复、保持健康,这样也就避免由此而引起的纠纷。

3 讨论

综上所述,笔者列举了引起护患纠纷的客观及主观因素,又从护士的自身完善寻求了方法,只要深刻认识到发生护患纠纷的根源,不断强化护患纠纷的防范意识,以患者为中心,严格遵守诊疗技术操作规范,改善服务态度,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真正做到无可挑剔,让患者和家属放心满意,就能有效的预防护患纠纷的发生。

参 考 文 献

[1] 纪素平,唐雪莲.垂危患者病情观察记录与医疗纠纷防范.护理研究,2004,14(6):261.

[2] 王娇红,孙继良,刘玲.关于强化护理管理中的法律意识的思考.实用护理杂志,2000,16(1):46.

[3] 吴玉霞,张士华,吴宏霞,等.从护理管理上防范护患纠纷.实用护理杂志,2002,18(4):74.

[4]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起草小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31.

[5] 葛文贤.急诊护患纠纷发生原因分析及对策.护理管理杂志,2003,3(2):35.

[6] 刘均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护士的影响.护理研究,2002,16(11):675.

[7] 甘兰君.护理学基础.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86:66.

[8] 殷秀兰.实施住院患者费用清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护理研究,2002,16(1):2-3.

[9] 弥菲菲,田丽源,高健,等.急诊分诊的现况、纠纷和处理的研究进展.中华现代护理,2011,17(3):368-370.

作者:徐伟

第3篇:如何避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涉外经营企业每年需要签订大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避买卖合同陷阱成为企业的必修课。本文中律师通过分析典型案例给出相关警示。

涉外经营企业每年需要签订大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的为此遭遇各种货物买卖纠纷,规避买卖合同纠纷陷阱成为企业的必修课。一些进出口企业,特别是有些获得进出口经营权时间较短的中小民营企业,由于对国际经济法律知识掌握和国际贸易经验欠缺,往往在订立合同条款时考虑不周,存有疏漏,给外商违约、甚至不法外商进行商业欺诈留下了机会。如何合理巧妙地利用风险条款?为何要慎重选择FOB客户指定货代条款?以及如何预防合同陷阱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警示一:无论是展证改证,还是以其他方式修改合同,当事人均应明示保留其就有关损失依据合同规定予以索赔的权利,或以对方就有关损失予以赔偿作为其同意修改信用证的条件。

案例:2006年3月,美国公司与江苏巢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江苏贸易公司向关国公司购买医疗设备并转卖给国内某医疗机构,合同价款为28万美元,价格条件为CIF上海,付款条件为买方在货物装运前60天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100%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合同约定货物的装船期为2006年6月30日前。2006年4月25日,江苏贸易公司依据合同开立了以美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后美国公司因其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期交货。双方经反复协商,江苏公司于2006年5月20日修改信用证,将交货期改为2006年8月10前。美国公司于2006年8月10日将合同项下货物实际装运,交付江苏公司。江苏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以美国公司延迟交货为由,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美国公司依据合同规定支付迟交货罚款,并赔偿江苏公司因迟交货对其下家违约而支付的违约金损失人民币18万元及有关的改证费损失人民币2万元。

律师针对江苏公司的申请理由,代表美国公司向仲裁庭提出了答辩意见,主要为:被申请人美国公司依据申请人江苏公司修改后的信用证所规定的交货期现如期交付了货物,被申请人并未延迟交货。合同原交货期现已由于信用证的修改而被予以展延。被申请人在合同的履行中并未违约。申请人仲裁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仲裁庭经过审理,采纳了被申请人美国公司的答辩意见,裁决驳回申请人江苏公司的仲裁请求。

律师分析:本案案情虽相当简单,但其所反映的情况却令人深思。在国际贸易中,因种种客观原因,展证改证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以其他方式修改合同的情形更是常见。但无论是展证改证,还是以其他方式修改合同,当事人均应明示保留其就有关损失依据合同规定予以索赔的权利,或以对方就有关损失予以赔偿作为其同意修改信用证的条件。如果当事,一方因疏忽或其他原因在修改合同时未能保留索赔的权利或作出相应约定的话,他便丧失了就有关损失向对方进行索赔的权利。

警示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般诉讼时效是四年,但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中有关货物质量问题的主张应有实际收取货物后的两年内提出,否则丧失就货物质量问题提出索赔的权利。

案例:2000年11月16日,宝得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宝得利公司)为买方、中国电子进出口广东公司(下称:电子进出口公司)为卖方签订一份合同号为2000EMDC481US的《售货合同》,约定:电子进出口公司为宝得利公司提供生姜一批,总价款为美金16579.2元,目的口岸为纽约,FOB广州;装运期限为第一个货柜于2000年11月底出,第一个货柜出货后一个星期出第二个货柜;宝得利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后,先预付总货款30%的订金,待货到验收后,七天内付清余款;由电子进出口公司提供以下装运单据:提单或其他货运单、装箱单和发票;质量要求:鲜姜要保证符合食品卫生标准,不烂、不碎、不发芽,姜块要大,每块最小要求在100克以上。

2003年8月5日,宝得利公司的律师向电子进出口公司发出律师函认为电子进出口公司交付生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构成违约,要求电子进出口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宝得利公司诉称,2000年11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生姜售货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支付货款、运输费用及第三项诉讼请求中所列的费用。但被告提供的生姜到达目的地口岸不符合美国食品卫生标准,出现霉烂现象,只能作为垃圾处理,原告为此又支出垃圾处理费等损失关金13236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和被告没有就本案合同争议选择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广东省广州市,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原告和被告对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未作选择,依照最密切联系原则,本院确认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作为解决本案争议的准据法。鉴于原告营业所所在地美国和被告营业所所在地中国均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原被告双方建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关系不属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条、第三条排除适用的范围,而我国国内法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的精神,故本案应考虑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

宝得利公司和电子进出口公司之间发生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宝得利公司于2001年1月1日和1月17日已实际收到本案合同项下的两批生姜并取得美国农业部出具的检验报告,但宝得利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直到2003年8月5日宝得利公司才委托律师就货物质量问题向电子进出口公司发出律师函,没有证据证明在此之前宝得利公司曾向电子进出口公司通知并主张过该两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十九条“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的规定,宝得利公司未在实际收到本案两批货物之日起两年之内向电子进出口公司通知和主张货物质量问题,在2003年1月1日和

1月17日之后宝得利公司已经分别丧失声称两批货物质量不符合同的权利,视为其已接受了符合合同的货物。综上,宝得利公司要求电子进出口公司退还货款和赔偿损失的本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电子进出口公司有关宝得利公司就货物质量问题索赔已超过两年期限的抗辩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如下:

一、宝得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电子进出口广东公司清偿货款美元11605.44元,折合人民币95852.47元;

二、驳回宝得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分析:本案纠纷适用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以基于缔约国当事人的选择而得到适用,但本案对该公约的适用不是基于当事人的选择,而是在适用我国内地法的基础上得到适用的。“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涉外合同纠纷法律适用的两个重要原则,本案纠纷就是通过上述两原则确定了准据法为我国内地法律。本案纠纷之所以考虑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精神,这也是国际条约优先原则的体现。综上所述,我国法院审理国际货物合同纠纷时,应注意《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考虑以下因素:一、合同当事人是否直接选择该公约;二、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法律的,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否适用我国内地法,适用我国内地法的,应根据我国内地法确立的涉外纠纷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则考虑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三、合同当事人的营业所所在地国是否为缔约国,合同是否属于公约适用的范围,是否存在缔约国声明保留的情形。

本案的本诉被告和反诉被告均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作出了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四年。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否对质量异议的诉讼时效作出了特别规定呢?本诉中,原告与被告就诉讼时效问题提出的依据不同,本诉被告的抗辩是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十九条“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的规定作出的,被告认为本诉原告有关质量问题的主张超过了公约规定的二年期限,本诉原告则认为本诉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四年诉讼时效。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实际上规定了买方对质量不符情形的异议期间通常为二年。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国内法学界对该异议期间的性质存在不同的看法。有观点认为异议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一旦期间届满就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另有观点认为异议期间属于诉讼时效期间,一旦期间届满,发生权利功效减损的法律效果。我国合同法对此问题并没有明确表态,仅规定一旦异议期间届满,买受人又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在本案中将质量异议期间认定为诉讼时效期间,为卖方实际存在不完全履行行为又愿意在期间经过后承担该不完全履行的违约责任提供了机会,同时也不妨碍卖方的抗辩权,更符合契约自由原则,有利于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更具有现实意义,更有利于实质公平。认定质量异议期间为诉讼时效期间,同时应注意该诉讼时效期间具有特殊性,其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有区别,应认定为特殊诉讼时效:该时效期间是固定的期间,当事人在质量异议期间提出相应主张,质量异议期间并不发生中断,而是导致普通诉讼时效得到适用。本案的判决书中并未提及质量异议期间的定性,但这不影响判决的最终结果,在我国合同法未对质量异议期间性质达成共识的前提下,这样的处理做到了保持裁判与现行法律规定的一致性,是恰当的。

反诉中,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有关货款支付的诉讼时效适用四年的诉讼时效并无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反诉争议主要是货款支付问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款支付的方式与时间,反诉被告回避了合同中的约定,坚持认为反诉原告出具的随货发票已经证明货款已支付。但是,反诉原告忽略了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卖方出具的随货发票的特殊性,这一点也是我们在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货款支付纠纷中应特别注意的问题,国际货物买卖往往涉及随附许多单证,随货的商业发票是常见的一种,但该种发票并不具有支付凭证的证明效力,不能单独作为买方支付货款的凭证。拨开了商业发票的“凭证”面纱后,本案反诉的诉讼时效依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起算就显而易见了。

警示三:合理巧妙地利用风险条款对于保护一方利益既是可行的又是有效的。因此,相关一方在当初接受该条款时,应充分考虑该条款的风险及对自己的不利后果。

案例:上海进口商与加拿大某设备生产厂签订引进1900万元的制造设备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商订合同时,上海某设备生产厂为协调配套设备资金及建设情况,在合同装运条款中加列了“卖方在装运前10日内通知买方,并取得买方的同意,方可进行装运”的条款。卖方对此无异议,并如期签订了合同。日后,卖方按合同要求开始备货。完成备货后,加拿大某设备生产厂向上海进口商发出装运通知,但是,上海进口商以配套资金没有到位,附属设施没法开工为由,拒绝卖方发货。加拿大某设备生产厂立即提起仲裁,要求上海进口商承担仓储费及长时间占压资金的损失。仲裁委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律师分析:1、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经买方同意卖方方可装运”。作为买方,在该条款订立之初,完全出自客观原因。确为协调各部分资金及工程建设情况,也被卖方接受。2、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事项,等待取得买方的同意,方可进行装运。

“卖方在装运前10日内通知买方,并取得买方的同意,方可进行装运”,该条款属于“风险条款”,在市场出现不利的情况下,该条款能使买方成功地减少了仓储费,推迟了合同执行时间,顺利地转卖给其他客户,从而规避、转移了风险果。由此可见,合理巧妙地利用风险条款对于保护一方利益既是可行的又是有效的。相反,作为卖方,当初接受该条款时,并没有充分考虑该条款的风险及对自己的不利

后果。在合同实施时,也没有适时把握这条款,只把它作为贸易合同中一般的装运通知条款来看待,事前没有征得买方同意就开始备货,直到装运前才通知买方,致使买方拒收货物,最后不得不自食苦果,承担仓储费及长时间占压资金的损失。

警示四:在国际贸易中有关进出口企业必须慎重选择FOB客户指定货代条款,使那些不法货代公司的违法行为不能得逞,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出口收汇风险。

案例:上海某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某服装公司签订价值100万美元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价格条款为FOB,由加拿大某服装公司指定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承运并出具提单。

上海某进出口公司凭全套正本提单及相关单据通过银行向加拿大某服装公司收取货款。但银行通知:因加拿大服装公司拒绝支付货款,包括正本提单在内的全套单据已退回银行。

为减少损失,上海某进出口公司立即要求该加拿大公司说明原因并告知提单项下货物的现状。该公司发函称,因为该笔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影响销售,要求上海某进出口公司将总货款从100万美元降至50万美元。收到此函件后,上海某进出口公司怀疑对方可能已经提取货物(否则,未提货不可能事先知道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上海某进出口公司立即致函承运人一某国际货代公司,告知正本提单在其公司保管,如果无单放货将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要求该货代公司确认提单项下货物的现状。

该货代公司接到青岛某公司信函后,以需支付近40万元人民币高额仓储费的苛刻条件,百般阻挠上海某进出口公司提货、看货。为彻底弄清该批货物的真实情况,青岛某公司严正指出,可以支付相应的费用,但前提是,要派人到加拿大港口看货和必须有加拿大相关部门提供的费用明细及发票。对此,该货代公司迟迟不予答复。

上海某进出口公司百般无奈,该笔货物自出口之日已经长达半年之久,该公司面临着既无法正常结汇,法院支持了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支付货款及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分析:被告加拿大某服装公司的行为属于借FOB客户指定货代之名,而行无单放货之实的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全部的损失。

在国际贸易中有关进出口企业必须慎重选择FOB客户指定货代条款,使那些不法货代公司的违法行为不能得逞,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出口收汇风险,并从法律上防范和限制这种借FOB客户指定货代之名,而行无单放货之实的违法行为,以保证中国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

作者:赵爱玲

第4篇:检验科如何避免医疗纠纷

检验人员如何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614200成都军区峨眉疗养院门自起汪盈张红 陈宏安

摘要: 检验人员认真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窗口服务意识;严把仪器、试剂、标准物、质控物的质量关;提高专业技能和业务素质水平可以有效的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关键词检验人员、防范、医疗纠纷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推进,《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和举证倒置的出台,病人自我保护意识逐步提高,增强了对医疗质量的要求。医疗纠纷呈不断上升趋势,防范和解决医疗纠纷已成为医院的热点和难点。现在我们结合检验科工作实际,就检验人员如何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浅议如下。

1 认真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从事医疗活动,即使出现难以避免的人身损害,也不构成医疗事故。因此检验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与临床检验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与临床检验有关的法律有: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等;行业法规有: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等。此外还有一些部门和地方规范。

[1] 114了解和掌握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可以有效的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2 加强窗口服务意识

医疗纠纷大多数是因为医务人员言语不慎、医患沟通不好而引起,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治的健全,患者的自我保护意识逐渐增强,对医院的服务要求也逐渐提高,这就要求我们树立正确的服务思想,落实“以病人为中心,质量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急病人之所急、想病人之所想,牢固树立尊重病人、关爱病人的思想;言谈举止文明得体,不与病人争吵,冷静克制耐心解释,语言清晰、语气亲切,态度热情耐心。以最优质的技术、最真诚的态度为患者服务,主动加强医患沟通,病人心情好了,大问题也变成了小不满,而小不满就更容易化解了。同时在回答患者问题时要态度和蔼有原则,讲科学;不能只从本专业的角度向患者提供建议,要让患者明白由于专业知识限制,自己只能向临床医生提供检验数据,没有权利对疾病进行诊断和治疗

[2]1853-1854。注意检验人员不要凭主观经验依据检验报告对患者下诊断,也不要对治疗提供意见,以免影响临床医生的诊断和治疗。 3严格落实规章制度

3.1标本查对、签收制度标本签收要严格执行标本收集和送检制度、查对签收制度,对送检标本及时进行验证、查对, 做到三查三对(姓名、科室、床号)。对标本和检验单不相符,标本留取时间不正确或者采集放置时间过长,用错标本容器都应拒绝签收,并做好登记,以免引起医疗纠纷。各实验室的样本在进行编号、离心前,工作人员应再次认真查对姓名、联号、住院号、病区、床号、项目等,对不符合要求者应作记录,并及时通知采样科室,正确及时地补采样,以免延误病人检测结果的报告;对书写不清楚的申请单, 当事者要及时与病房联系(可电话),明确受检者姓名、住院号、性别、年龄、病区、床

号和检验项目等。防止因标本采集错误,检验报告未能正确反映病情而影响治疗。

3.2标本保留制度保留病人标本以备复查是国际惯例,是实验室对标本负责的具体表现,也是解决纠纷的一项有效的自我保护措施。为了避免结果有误,检验标本一般在4摄氏度以下至少保存3天,尤其是定性类检测的标本,如肝炎、艾滋病等病原体指标的测定,阳性结果的标本至少要保存7-10天,对于某些特殊标本则在冰冻状态下长期保存,以便医生或病人对检查结果有疑问提出异议时,可以随时取出原始标本进行复检[3]116。3.3检验报告审核制度检验报告单是病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鉴定医疗事故的重要证据之一。检验报告应该由有资质的检验人员严格审核,检查申请单与报告单以及标本间的信息是否一致,检查项目是否漏检,结果和临床诊断是否符合,不符合应查找原因。审核无误后方可填写检验报告单,并遵循病例书写规范,要求专业规范、准确真实,切勿弄虚作假编造数据、涂改伪造报告单。对于报告复核过程中,需要修改的地方,不能涂抹,而应该将错误的内容用横线删除,保留字迹清晰可辨,再将正确的内容书写在旁边。内容上,检验报告的描述应该力求科学、客观、严谨。进修实习人员无签字权也不得代替代教老师签发报告,特殊项目检验报告及一些关系重大的检验报告:如HIV抗体阳性的报告单,诊断为白血病及恶性肿瘤的报告单,发现罕见病原体的报告单等应由检验科主任或科主任授权的人员复核无误并签名后才可发出。[3]114检验结果只针对所测标本负责而难以

对患者负责,报告单最好注明“仅对所检测的标本负责”,避免因体检招工等原因,受检者与受检标本不同引起的纠纷。

3.4 检验报告登记制度报告发出前应将结果做好登记,各种检测项目的结果是有法律效力的原始记录,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所有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应保存一段时间,通常检验申请单、检验结果数据质控和能力验证记录,至少保存2年。[4]63假若某个医务人员因更改结果而引发医疗纠纷,如果检验人员没有做好原始记录,就会出现责任不清而引来纠纷,因而应做好登记制度。

3.5保密制度实验室所有人员均应对患者的相关资料保密,包括临床资料如患者的检测结果,特别是阳性指征。检验申请单上附带的患者的诊断也包括临床资料如患者的社会情况、家庭情况等个人隐私。不得外泄,不得和治疗无关人员谈论病人的检查结果特别是阳性结果,以免影响患者的生活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4 严把仪器、试剂、标准物、质控物的质量关

检验仪器、试剂标准物、质控物,对标本检测结果的准确性起决定作用,患者的检测结果对医生治疗起指导作用。为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准确,检验科所购置的仪器、试剂必须有国家药品管理局的许可证,仪器应专人负责实行三级保养,并定期检查校正,使仪器在最佳状态下进行检验工作。应尽量使用与仪器配套的原装试剂,如果有其他厂家的产品替代,使用前要严格鉴定核准替代品试剂(试条)是否与仪器匹配,能否得出与原装试剂(试条)相同的结果。要保存好仪器试剂(试条)的鉴定记录,以作为处理相关医疗纠纷的举证依据。仪器

试剂标准质控物等都是保证检验分析准确的关键因素,也是室内质控的核心,必须坚持室内质控,做好原始记录。质控物应在允许误差范围内才可出报告,质控失控应停止对标本检测,拒发检验报告,寻找失控原因解决问题后再检测,对失控时患者标本重做,失控严禁出报告[4]54。

5 提高专业技能和业务素质关

检验人员的专业技能和业务素质,是提高质量检验结果的保障。检验人员必须经过院校专门系统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技术职称、上岗证),理论基础扎实、实践经验丰富,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道德素质修养。此外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对检验人员进行医学伦理道德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是保证高水平高素质科室的建设基础。检验人员应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专业理论和实践技能,强化质量意识,为临床提供准确可靠地检验结果,避免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适应检验医学的发展。

综上所述要正确防范检验工作中的医疗纠纷,检验人员必须增强质量意识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法规、科室规章制度和检验操作规程,加强检验质量控制,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改进服务态度,提高个人道德素质,努力做好这些才能保证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避免医疗事故,防范医疗纠纷发生。 参考文献

[1]许斌.医院检验科如何适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J].临床检验杂志,2003,21(2):114 [2]赵炳辉,任庆远,王朝民.检验工作人员医疗纠纷预防[J].中国误诊学杂志,

2002,2(12):1853-1854.

[3]叶应妩,王毓三 ,申子瑜.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M] 3版.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

114-116

[4] 丛玉隆检验医学 [M] 1版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9:54-63

第5篇:“提成工资”纠纷,如何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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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成工资”纠纷,如何避免?

劳动法专家、培训师、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国劳动学会会员,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社会科学院劳动关系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已于国内多家知名出版机构合作,推出近10部劳动法、婚姻家庭法作品。

近期出版的劳动法系列作品包括:《劳动法律问题与实务操作》;《劳动合同法的深度释解与企业应对》;《律师带您深度解读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 您逐鹿职场的利剑》;《劳动关系管理案例教程》等。

应广大读者要求,本刊将在”案例”栏目中开设“法律在线”版块不定期地邀请法律界人士、人力资源专家针对新出台的政策法规,热点问题及突发事件进行解析和评论。

本期特邀请上海杨浦区司法局律师石先广就“提成工资”引发的法律问题进行评论与指导。

案例1:

赵女士,某咨询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员工,自2005年7月1日受聘于该公司,担任顾问职务,后于2006年11月30日离职,该公司以种种理由拖欠赵某提成工资43,092元,为争取自身合法权益,赵某向东城仲裁处提出申诉,该公司否认拖欠提成工资一事,声称在该员工离职时已经向其支付了全部劳动报酬,并且多付了一部分工资给她。

经仲裁委调查,赵某于2005年7月1日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担任顾问职务,2006年11月30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赵某于2007年3月19日提出申诉,公司方辩称赵某已超出申诉时效期限,并且赵某主张客户的合同款到达A公司账户后才能支付提成,但未向仲裁委提交有关证据。

仲裁委认为,依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应在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的规定,劳动报酬纠纷,双方已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或用人单位承诺的支付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赵某未向仲裁委提供A公司曾向其承诺何时支付该笔提成的有关证据,故仲裁委认为申诉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故赵某的申诉被驳回,仲裁费由赵某个人承担。

案例2:

宋亮亮,A公司又一员工。自2006年3月,宋小姐到A公司工作,担任顾问职务,于2006年补签劳动合同。2007年1月19日,该公司突然解除与宋小姐的劳动合同,但拒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且拒绝支付宋在职期间应得的项目提成12,150元。

而该公司声称从未拒绝为宋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是其本人始终没到公司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并且公司与宋的劳动关系已于2007年1月19日终止,已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其支付并结清了工资等相关费用,并且否认有提成工资一说,无义务再向她支付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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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本案进行调查,根据宋提供的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及与公司负责人关于工资等纠纷事宜的录音证明,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仲裁委认为: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理应及时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关系转出,并将转移单交于劳动者本人,因此对于宋的此项申诉予以支持。另一方面,关于申诉人项目提成工资一事,根据申诉人提供的录音证据,证实公司方确实有提成工资一说,拖欠未付,而公司方虽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也未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仲裁委对该录音予以采信。

经仲裁委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裁决如下:

一、A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宋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A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宋提成工资12,150元;

三、仲裁费由A公司承担。

如对裁决不服,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预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专家点评:

这两个案子都涉及到“提成工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和第6条的规定“提成工资”属于劳动者工资的范畴。“提成工资”属于工资,那么就应该按照工资的法律规定来处理争议中的问题。《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否则,无正当理由不支付的,就属于无故拖欠工资,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劳动合同法》第30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85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就劳动者而言,劳动者要求提成工资的,必须能够证明曾与用人单位有关于“提成工资”的约定,因为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需要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承担证明责任。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口头约定“提成工资”,且事后无法举证证明的,就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因此,建议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约定“提成工资”时,一定要采取书面形式。案例2中,宋小姐要求提成工资,公司否认提成工资一事,但宋小姐提供了双方约定“提成工资”的录音证据,最终获得法律的支持。此外,劳动者主张工资报酬的,也受时效的影响,时效可以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我国劳动仲裁实行“先裁后审”的机制,而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60日,如果超过60日申请仲裁的,申请方就丧失了胜诉权。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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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解释

(二)》第1条中明确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案例1中赵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06年11月30日,而赵某却于2007年3月19日才提出申诉,显然已经超过了60日的仲裁时效,其权利就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

就用人单位而言,为避免有关“提成工资”纠纷,应事先与劳动者明确约定提成工资的相关事项,如提成工资的支付比例、时间、办法等事项。尤其需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为保护单位自身利益,最好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提成工资支付的条件,即“提成工资”应在货款回收后支付。

第6篇:如何书写借条避免法律纠纷

借条相关表述问题

1借条金额表述不清

被告夫妇之子系原告公司的工作人员,2006年3月不幸罹患重病,同年11月去世。期间,为了救治儿子,被告夫妇曾向原告公司借款10万元。当时,被告李某出具了借条,内容系借到原告公司“人民币壹拾×元整”。

被告坚称借条内容是“人民币壹拾伍元整”,是自己到儿子单位宿舍拿东西时,为搭出租车所借。

法院审理后,综合分析李某陈述、医院证词及相关调查情况,认定李某的陈述前后矛盾,违背基本常理,因此不予采信。

2债权人姓名表述不清

章女士与顾先生系朋友。2007年6月6日,顾先生因资金周转的困难,向章女士借款8000元。念在朋友面上,章女士慷慨解囊。顾先生向章女士出具了借条一份“借小林人民币捌仟元正,年底归还。借款人:顾××”。不料,三个月后,顾先生却突发脑溢血故世。此后,章女士便向顾先生的妻子尚女士催讨借款,但未果。为此,章女士诉至法庭,要求尚女士归还借款8000元。

尚女士称借条所载出借人为“小林”,而不是章女士,故应以“小林”的名义提起诉讼。现章女士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章女士为了证明“小林”即是自己的小名“小玲”,要求居委会出具了证明。证明由闵行区江川路街道高华新村第三居民委员会出具,内容为“本小区居民章××,小名叫小玲,特此证明”。

法院认为,由章女士提供的由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可知,其除本名外,通常外人也称其“小玲”,因上海方言“小林”与“小玲”同音,不排除顾先生在出具借条时对此有明显的区分意识。尚女士虽对借条的内容及签名持有异议,但明确表示对此不申请鉴定,对此,其应承担可能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3多音字或慎用词问题

(1)书写借条时不应使用多音多义字。黄某借钱30万元,还钱时在原欠条上注明“还欠款25万元”,后因故去世。处理债务纠纷时,债主称还需偿还25万元,黄某家人称已经还了25万元。

法院认为,黄某出具的欠条,在欠条上的注释不明,产生了歧义,其继承人又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已偿还25万元。

从立欠条的目的和交易习惯的角度解释,应该作出对其不利的解释。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黄某的继承人给付原告宋某欠款25万元。

(2)以“收”代“借”。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 既可理解为“收到孙某的借款人民币7000元整”,“,也可理解为收到孙某的还款人民币7000元整”,李某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某给他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他才为孙某写了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等。

4、不在字间留空的问题。

张某向王某借现金3000元,并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张某现金3000元,2005年8月17日。”后王某持该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张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实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归还现金3000元。后经证实,张某在书写欠条时,把本应写在现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处,致使欠条出现歧义,以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

5自写借条。丁某向周某借款两万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万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000元前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空隙处加了“1”。

借条书写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空白过大,主要内容部分与签字盖章之间空间留的太大,容易被持据人添加其他内容。

2、欠款数字大小写书写不清,只有小写,没有大写,小数点位置不准确,数字前头有空格,或大小写不符,都容易被持据人添加数字或者进行修改,由此引发纠纷。

3、不写借款和还款日期,双方一旦发生纠纷,往往事实真相难以查清,也难以认定其诉讼时效的有效和无效。

4、用易褪色的笔来书写,用圆珠笔或者其他容易褪色的笔来书写借条,当借条因为保存不善时,借条容易受潮或者被水浸湿时,笔迹往往变的模糊不清,为某些别有用心的人用化学制剂涂抹留下可乘之机。

5、不认真核对,找别人或者对方代写的借条应该字斟句酌,万不可稀里糊涂的就签字盖章。

6、内容表达不清,有的借条将“买”写成“卖”,“收”写成“付”,“借给”写成“借”等等,都很容易颠倒是非,改变事实真相。

7、名字不全,有名无姓或者有姓无名,都容易给对方留下赖帐的把柄。

8、使用同音同义字,姓名不要用同音同义字或者多义字来代替,否则也容易发生责任不清的纠纷。

9、印章不规范,由他人代笔书写或者代笔签名,而本人只在上面摁一个手印,发生纠纷时很难认定责任。

10、还款时不索回借条,还款时,如对方说一时拿不出借条,应该让其写一张收据保存,只有这样才不会在日后留下纠纷隐患。

完整的借条或欠条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欠款、借款(物)的原因;

2、欠款、借款的准确数额,借物的名称、数量,金额应用大写表示;

3、借款(物)的归还时间、欠款的付清期限应明确;

4、违约责任要写清楚,如利息等;

5、必要时,应当由担保人签字,并写明担保期限、责任。

书写借条和欠条时应注意的事项:

1、字里行间应当紧凑,不能留有多余的空间。

2、最好附带在借条和欠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3、签名应当真实,应当由本人当面书立,防止借款人或欠条书立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借条。

4、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

5、借条上应注名还款时间、借条的书写时间。

6、借条上显示借款金额时要同时用大小写,防止持据人添加数字。

7、在借条上应写清楚借款是否约定利息,利息数为多少。

8、借条应妥善保存,不要损坏或者遗失。

9、还款时一定要收回原借条,收回时还应认真进行甄别,防止出现还过款而又被人讨帐的后果。

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一、产生的原因不同。借条主要是因借款而产生的;而欠条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任何能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都能产生欠条。

二、性质不同。借条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关系,借条本身是借款合同的凭证,每一个借条背后都是一个借款合同;而欠条则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诉讼时效不同。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 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两年。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时,两者的诉讼时效是有区别的:

四、证明力不同。举证时,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否则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其诉求。

追索欠款被判驳

1997年5月,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医院签订一栋大楼的建设工程合同,到1998年11月,经工程结算,医院欠建筑工程公司5.8万元人民币,医院出具了一张欠条,注明:“今欠某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人民币5.8万元。某医院1998年11月。”欠条上未注明还款日期。之后,建筑工程公司一直未向医院催讨所欠工程款。直到2008年3月,建筑公司才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支付上述欠款。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催要借款获支持

2003年6月,齐某借款7700元给张某,张某向齐某出具借条一张,注明:“今向齐某借现金7700元。张某2003年6月7日。”借条上未注明还款日期。之后,齐某一直未向张某催要。2008年3月,齐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还款。张某未提出对时效的抗辩。法院经审理,判决张某向齐某还款7700元。

法官提示

以上两个案例,同样是债权债务纠纷,为何结果迥然不同?差别就在债权凭证上:一是欠条,一是借条。

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借款因借贷而产生,有特定的借款事实,由债权人将自己的钱物借给债务人所引起,借条内容基本上是借贷合同的几个要素。欠条形成的原因则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产生,如买卖、租赁等等。一般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债务,而向债权人出具其债权凭证。

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时间为两年。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丧失胜诉权;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要求返还,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2年,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从出具欠条之日起,两年内不主张权利的,丧失胜诉权。

另外,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因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要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但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则必须陈述欠条形成所依据的事实,如买卖行为、承包建设等,如果对方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还须进一步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存在。

第7篇:装修过程中应如何避免出现邻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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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过程中应如何避免出现邻里纠纷

家庭装修在材料搬运和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各种噪音、施工垃圾,在墙面结构改造 、拆除等一些施工可能还会涉及到相邻邻居房屋的问题,如果没有处理好这些问题,不仅会影响已经入住业主的日常生活,还会造成邻里关系的不和谐,甚至纠纷。

降低干扰 文明装修意识存心中

装修时的噪音等问题往往会让邻里不胜烦扰,尤其是对老人和小孩来讲。邻里因装修纠纷闹上法庭的报道常见诸报端,如果每个装修的业主都能够换位思考一下,这种情况就会减少许多。刚开始装修时,每个业主就应该树立文明装修的意识,尽量降低对邻里的干扰。 提前公告暖人心

即将开始施工的业主,可以在楼道口等地方张贴一张装修公告。公告的内容主要可以提及自家装修的工期,表达自家装修对邻里生活造成不便的歉意,并可将自己和装修负责人的联系电话留下,方便出现问题及时联系。此外对于可能对邻居造成严重影响的施工项目,尽量提前通知邻里做好防范准备。 装修守时不超时

小区已经由业主入住的,需要注意避免装修噪音干扰到邻居的休息。装修时需要严格遵守施工时间规定。一般施工时间为早8点至晚6点间,中午要安排有1到2个小时的休息时间。节假日期间也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装修施工。此外,在高考、中考期间,在考场附近的房屋也要避免进行产生噪音的施工。 施工时尽量关闭门窗

如果施工噪音较大,可以关闭门窗等,避免产生的施工噪音、粉尘和气味对邻里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

避免随心所欲 安全装修要重视

一栋楼不只有自家一户,因此装修时需要注意避免一些危害整体楼梯安全、相邻户主家的施工。下面看看,安全施工主要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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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擅自拆改房屋结构

房屋结构的变更需要经过谨慎严密的设计,一般严禁拆改房屋结构,主要有承重墙、室外有阳台的半截墙、房间的梁、板或柱,这些部位的拆除或改动,直接影响到房屋的安全,影响到其他同住业主的居住安全。 避免材料占用楼道

不少业主装修时,装修材料如果室内放不下了,往往就会堆放到公共楼道上,给过往的邻居造成不便。建议合理安排好装修材料进场时间,避免所有材料同时进场,这样就不要将材料堆放到楼道了。 注意施工安全

装修施工时,需要注意防火防爆,避免引发火灾蔓延到其他人家,威胁到他人的财产和生命安全。此外,如果是高层施工,需要注意避免高空抛物,防范高空坠物。 防水问题需重视

家居装修中,需要注重做好防水,一是保证后期漏水给自家造成烦扰,二是避免漏水影响到楼下的住户。一般需要避免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和厨房,同时卫生间和厨房的防水需要通过闭水试验,保证不漏水。 承担修复责任

如果因自家装修不当,造成共用部位、设施设备损坏、管道堵塞、停电停水的,装修业主应当负责修复,不能逃避责任。

考虑应周全 装修垃圾谨慎处理

装修完后成堆的垃圾成了业主们烦恼的问题,由于装修垃圾量多且污染环境,随意丢弃装修垃圾会为小区环境和居民生活带来影响。在装修完后,对于装修垃圾业主需要谨慎处理。下面随小编来看看装修垃圾处理的几种方式,和相关注意事项。 避免随意倾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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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业主在装修垃圾的处理上很大程度上具有随意性,有些装修材料具有易挥发的化学物质,还有一些难以降解的化工材料,如塑料、油漆等,留下了不少安全隐患。有些业主在处理垃圾的时候为图方便,直接将垃圾往楼下倒,这严重影响了其他居民的生活,给他人带来了不便。业主应妥善处理好装修垃圾,杜绝装修垃圾直接往楼下倒等恶劣现象。 由装修施工方处理

业主可以让负责装修的装修公司处理装修垃圾,但需要支付相关费用。请装修公司负责找车清运垃圾的方法目前被业主普遍采用,一般搬运一车垃圾,收费在200元左右,垃圾车会直接将垃圾运往相关部门指定的垃圾处理处。 由物业代为处理

装修垃圾属于建筑垃圾,一些业主在不知如何处理装修垃圾的情况下,将生活垃圾与装修垃圾混装,放入垃圾桶中。这样的做法一经物业发现,肯定会对业主进行罚款。此时,装修垃圾一般便可由物业进行代运,但物业要收取相关费用。不同小区管理规定不同,收取的金额也不同。 废品回收处理

装修垃圾中有一些可以进行废品回收,比如许多建材包装都需要用到的纸皮,小的如开关、龙头,大的如门板、洁具、瓷砖,无一例外都是用硬纸皮作为产品外包装。而且,出于运输途中保护的需要,建材的纸皮包装都很结实,这些纸皮都是上好的回收材料。

应注意的是,还有一部分装修垃圾不能回收,比如名牌墙体涂料的原装筒。有的装修队会专门收购回去装进劣质涂料,这样的垃圾虽然于己无用,但为了避免这些垃圾被再次利用,业主可以将这些垃圾送往物业指定的收集地点。

更多的装修小技巧,了解更多装修知识、装修案例请持续关注成都装饰公司东易日盛家装指南频道。 原文地址:http://cd.dyrs.com.cn/story/201712/1034525

第8篇:如何增强护士法律与服务意识避免护理纠纷

摘要

目的探讨加强产科护士法律和服务意识教育,预防医疗活动中与护理相关的医疗纠纷的发生的措施。方法:认清形势,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采取“三强化教育”,服务措施到位;管理工作到位;加强工作能力培训,防范护理纠纷,包括加强专科业务学习、加强工作责任心、加强规范管理、提高护理文书的书写质量。结果:通过对产科护士加强法律意识与服务意识教育,使产科近年来无一例与护理相关的医疗纠纷发生,产科护理质量得以大大的提高。结论:只有加强法律和服务意识教育,才能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减少护理纠纷的发生。

关键词 产科,护理纠纷,法律,服务意识教育

前言„„„„„„„„„„„„„„„„„„„„„„„„„„„„„„„„„1 1 认清形势,提高自我保护意识„„„„„„„„„„„„„„„„„„„„„1

1.1 思想认识到位„„„„„„„„„„„„„„„„„„„„„„„„„„1

1.1.1 强化服务意识„„„„„„„„„„„„„„„„„„„„„„„„1

1.1.2 强化风险意识„„„„„„„„„„„„„„„„„„„„„„„„1

1.1.3 强化法律意识„„„„„„„„„„„„„„„„„„„„„„„„2

1.2 服务措施到位„„„„„„„„„„„„„„„„„„„„„„„„„„2

1.3 管理工作到位„„„„„„„„„„„„„„„„„„„„„„„„„„3

2.1 加强专科业务学习„„„„„„„„„„„„„„„„„„„„„„„„3

2.2 加强工作责任心„„„„„„„„„„„„„„„„„„„„„„„„„3 结论„„„„„„„„„„„„„„„„„„„„„„„„„„„„„„„„„3 致谢„„„„„„„„„„„„„„„„„„„„„„„„„„„„„„„„„4 参考文献„„„„„„„„„„„„„„„„„„„„„„„„„„„„„„„

4随着人们物质生活和精神文明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随着患者的法律观念、经济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医疗纠纷也逐渐上升,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医疗安全的管理已成为当前医疗工作的重点。护理工作关系到患者的安康,直接影响治疗的成败,而产科护士,尤其是助产士,是一个在特殊环境中从事护理专业的群体,其护理工作关系到母婴的生命和健康,甚至影响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在发生的医疗纠纷中多牵涉到护理问题,要预防医疗活动中与护理相关的医疗纠纷,最根本的对策是预防其发生。产科护理人员必须加强法律和服务意识,才能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预防护理纠纷的发生。

1 认清形势,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1.1 思想认识到位

为了让产科护士深刻地认识到,在医疗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防范护理纠纷的发生,必须从自身做起,为此我们采取了“三强化教育”。

1.1.1 强化服务意识

助产士工作技术性强、工作压力大、工作繁重、风险大、夜班多、待遇低,使不少助产人员离开了妇产科护理队伍,使原已不足的人员编制进一步恶化,助产士队伍出现“老龄化”和“年轻化”两个极端,年轻助产士服务意识差,缺乏与患者及家属沟通的技巧。没有良好的护患沟通就没有良好的护患关系,许多纠纷的发生都直接或间接由护患沟通障碍引起。我科通过“一帮一”,让老年资的助产士带教低年资的助产士,以自己亲身工作体验,讲解良好的服务态度在工作中的重要性,言传身教与患者及家属沟通的技巧,使年轻助产士从思想上、观念上和行动上,做到时时处处为患者着想。同时对全体护理人员开展经常性的优质服务、人性化服务等活动教育,举办有关沟通技巧的学习班和讲座,使护理人员明确护患沟通的目的和内容,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掌握护患沟通与交流的方式及技巧,与患者建立充分的信任关系,使患者有安全感和舒适感,充分了解患者的思想动态和需要,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患者的实际问题,从而改善护患关系。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是减少护患冲突,防范护理纠纷的重要环节。

1.1.2 强化风险意识

产科护理工作关系着母婴两条生命及健康,产科医疗行为面对的是急症多、产妇情况变化快、工作预见性难、易突发意外的人群。而医疗行为又是具有超过各种服务之上的高科技行为的组合活动[1],具有高风险性,对产科医疗活动中承担着这种高风险的义务,应使每一位护理人员认识到。同时对一些高风险的护理活动,加强风险管理,制订相应措施,如:对羊水栓塞、产后大出血、子痫、急产、新生儿被盗等的应急处理,使全体护理人员强化风险意识,自觉做好每个环节工作,将产科医疗护理活动中高风险因素降至最低限度。

1.1.3 强化法律意识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医疗纠纷的法律处理已广泛开展,法律本身对医护、对患者都是要保护其合法权益[2],护理人员应积极主动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护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依靠法律维护医院正当权利[3]。这就要求护士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法律、法规,及时通报医院有关安全的信息,组织医疗、护理纠纷的个案分析等。培训、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护理安全制度,不断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感和诚信度[4],通过学习使大家增强了法律意识,丰富了法律知识,增强了工作的责任心,学会了遵照法律程序处理护患矛盾的能力,避免了纠纷的发生。

1.2 服务措施到位

护理措施到位是保证患者最终达到治疗目标的重要手段。护理措施落实的好坏,也是引起纠纷的因素之一。产科患者从入院到分娩结束,是一个特殊的生理过程,98%的孕妇在此过程中有紧张感和恐惧感,100%的孕妇都期望家属在身边陪伴,以获得鼓励和安慰。要做到服务措施到位,首先患者入院后即由责任护士热情接待,详细介绍住院环境、管房医生、管房护士,卫生、安全、作息制度,饮食、设施使用方法等,使患者消除陌生感;其次实行“一对一责任制助产”,从孕妇宫口开大2 cm开始即由一位有分娩经验、良好沟通技巧和临床经验丰富的助产士全程陪伴,了解孕妇的心理状态,介绍分娩知识,讲解分娩的各个过程,从心理上给予支持、鼓励和安慰,在生活上给予帮助。同时给予适当的按摩、指导深呼吸和放松等,直至分娩结束后2 h。使其增强信心、消除紧张感、减轻产痛。

最后,使用电脑打印输液观察卡及发放每日收费明细清单,增加管理和收费的透明度,使患者安心和放心。这样拉近了护患之间的距离,使患者感到护士不是陌生人,

而是他们的健康天使,会尽力为她们解决问题,这样有利于开展工作,消除不必要误会,从而减少投诉[5]。

1.3 管理工作到位

护理管理者,必须树立“以人为本,以患者为中心”的管理思想,要使每个环节的管理达到服务到位的目标。管理者要善于分析在医疗活动中与护理相关纠纷产生的原因,探究其根源,制订可行的防范对策。并以纠纷实例及时教育全体护士,举一反三,吸取教训,这对防止类似纠纷的再发生大有益处。针对产科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尤其是产房和高危新生儿室的工作性质不同,加上助产士要独立护理产妇整个产程,监护母婴变化,进行接生和新生儿复苏处理,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并重,故应根据产妇的多少、手术数和分娩数的多少、各类孕妇有无合并症和并发症情况、工作量的多少和轻重、结合本科护士工作能力等情况,机动地调节人员结构,弹性排班,使人尽其职,物尽其用。在安排班次时,要避免助产士因工作劳累带来的过度身心疲劳,同时注意要保证产科护理工作的连续性,以防止不必要的护理观察漏洞的出现,保证护理的安全性,减少护理纠纷。

2.1 加强专科业务学习

提高整体业务技术水平 产科护士和助产士除了须熟练掌握“三基”(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础操作)和精通“三专”(专科理论、专科知识、专科操作)外,更要掌握产科专科的理论知识,以及产科常用药物的药理机制及使用方法,防止因理论业务不熟悉而导致的差错事故。同时对产科的专科操作如婴儿沐浴,胎心监护、阴道检查、接产技术、新生儿复苏等操作,必须全部熟练掌握,便于在临床工作时运用自如。所以,加强对产科护士的业务技能训练,使每个人能精通业务技能,尽可能避免差错,防范护理纠纷。

2.2 加强工作责任心

严格执行查对制度 工作责任心是防范差错事故的根本。各类查对制度的制订是护理工作中的多年经验和教训的总结,更是防止差错事故发生的制度保证。

结论

通过对产科护士加强法律和服务意识、预防医疗纠纷的教育,全体护士不断进行自我学习、自我教育,提高了主动为患者服务的意识,增强了法制观念,自觉地将文明礼仪服务落实在日常工作中,服务措施到位,业务水平不断提高,近年来无一例与

护理相关的医疗纠纷的发生,护理质量得以提高,获得患者及家属的好评。因此,我们认为只有加强法律和服务意识教育,才能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减少护理纠纷的发生。

致谢

要特别感谢我的导师指导与督促,同时感谢她的谅解与包容。没有老师的帮助也就没有今天的这篇论文。求学历程是艰苦的,但又是快乐的。感谢我的班主任,谢谢他在这三年中为我们全班所做的一切,他不求回报,无私奉献的精神很让我感动,再次向他表示由衷的感谢。在这三年的学期中结识的各位生活和学习上的挚友让我得到了人生最大的一笔财富。在此,也对他们表示衷心感谢。

谢谢我的父母,没有他们辛勤的付出也就没有我的今天,在这一刻,将最崇高的敬意献给你们!

参考文献

[1] 肖复兴,陈安银.处理医疗事故的难点及对策[J].中国医院管理,2000,7(20):5.

[2] 刘明溱,孙光研.加强防范措施,减少医疗纠纷[J].中国医院管理,2000,5(20):40.

[3] 许晓斌,赵晓勤.运用法律武器正确处理一起医疗纠纷的体会[J].中国医院管理,1999,5(19):280.

[4] 魏革,胡玲,林华,等.术中护理记录与“举证责任倒置”的新思维[J].解放军护理杂志,2004,21(2):71

[5] 陈利芬,张振路,梁碧宁,等.门诊护理投诉的原因分析与防范对策[J].现代临床护理,2006,5(5):66.

第9篇:避免人事纠纷需注意的问题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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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人事纠纷需注意的问题总结

企业人事外包管理在公司(单位)有着核心的管理作用,同时也存在着大量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民主程序制定”、“合法”,“公示”三个条件,才可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企业人事如何规避纠纷,更好地解决业务问题则变得尤为重要。下面则是由众多HR与公司共同组织的解决与应对技巧。

一、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合法。常见的不合法有:禁止结婚、禁止生育、提高结婚年龄、末位淘汰、随意处罚等

2、规章制度的制定应遵守程序的规定。第一步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二、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三步是进行公示或告知。未经公示或告知,不对员工产生效力。应注意保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的书面证据。

三、注意规章制度的公示方法。规章制度公示的重要性:规章制度是否向劳动者公示可直接决定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胜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规章制度只有向劳动者公示才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规章制度如何公示才更有利于今后在仲裁庭或法庭举证?规章制度公示方法:员工手册发放(要有员工签领确认);内部培训法(注意一定要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培训内容、与会人员签到);劳动合同约定法;考试法(开卷或闭卷);入职登记表声明条款;尽量避免如下公示方法:网站公布(举证困难);电子邮件告知(举证困难);公告栏,宣传栏张贴(举证困难)。

四、对于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条件的熟知。一个月缺勤3个工作日、殴打雇主及其家庭成员、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饮酒、蓄意损坏设备设施造成价值损失2000元以上、故意泄露公司秘密、未经同意进行竞业等(举证责任)

五、规章制度应及时修改、补充。规章制度制定后不能便万事大吉,而应当自行或委托有关专家对已有的规章制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时修改、补充相关内容。

六、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应保持一致。否则按《解释(二)》“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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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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