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百日安全督查方案

2022-05-0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方案在我们工作与学习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对于我们进一步开展工作与学习,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那么一份科学的方案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煤矿百日安全督查方案,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煤矿百日安全督查方案1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化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切实做好“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努力实现“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目标,确保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煤矿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8〕123号)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工作目标,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措施,加强安全监管,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为2008年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和改革开放30周年庆典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与企业相结合、长远与近期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预防与查处相结合,建立健全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的工作机制。着眼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致力于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做到企业自查与上级检查相结合,地方检查与上级行业部门检查相结合,专业督查与综合督查相结合,安全督查与治本措施调研相结合,对各产煤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和各类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和督查。

三、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对煤矿的安全监管责任和煤矿企业安全管理的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煤矿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全面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认真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巩固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攻坚战成果,将事后查处改为事前预防,努力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促进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四、组织领导

(一)为加强我市煤矿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市煤矿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辖区内各产煤区(县)落实煤矿安全监管主体责任情况进行全面督查;负责对重点区(县)、重点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查;负责对煤矿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办公室主任由马朝苍兼任,具体负责本次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专项行动期间,由市煤炭局牵头组织两个督查工作组对相关区(县)和重点煤矿企业进行督查。

(二)各产煤区(县)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结合辖区煤矿实际,制定切合实际的煤矿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认真做好专项行动工作。主要负责对辖区所有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查;主要负责对煤矿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

(三)各类煤矿企业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为组长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负责煤矿的隐患排查工作。要严格按照隐患排查的相关规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制定隐患排查工作方案,切实开展好隐患自查、整改治理工作。

五、督查内容和重点

(一)各产煤区(县)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落实自治区及市人民政府关于煤矿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工作安排部署情况;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编制情况;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煤矿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分解落实情况;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落实情况;对煤矿事故责任人追究处理的落实情况;缺煤地区煤炭供需预警机制建立情况。

(二)对区(县)煤炭管理部门的督查内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检查落实情况;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执行情况;煤矿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落实情况;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治理工作情况;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打击“三非”(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工作情况。

2.落实自治区及我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工作进展情况;煤矿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对2007年度重大隐患整改销号情况。

3.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制定并执行打击煤矿瞒报事故的措施情况;其他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三)对煤矿企业的督查内容:

1.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专职管理机构建立和安全管理专职人员配备情况;煤矿主要负责人跟班下井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建立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情况等。

2.安全基础管理情况。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等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情况。

3.采掘情况。矿井采掘接替是否正常;是否存在“三超”生产情况;已明令停止仓储式采煤的矿井是否停止采煤;放顶煤开采工作面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以掘代采、多头作业、非法和超层越界开采和以巷探名义从事煤炭开采等行为;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是否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矿图的绘制与填绘是否规范、真实、及时;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的煤矿是否制定采煤方法改革计划等。

4.通风瓦斯管理情况。瓦斯治理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应抽采瓦斯矿井是否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达到抽采指标要求;有动力现象矿井是否按要求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瓦斯突出矿井“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落实情况;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装备、运行情况;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区域联网工作及网络运行情况。矿井通风设计是否符合标准,通风系统是否合理,通风设施是否完善、可靠;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建立专用回风井;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风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无风、微风作业或不合理串联通风等隐患。

5.井下防治水情况。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可靠;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受水患威胁严重矿井的防治水机构设立和人员配备情况;探放水措施编制及落实情况;矿井探放水施工设备、人员的配备情况;对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掌握情况;雨季“三防”(防洪、防排水、防雷电)工作落实情况。

6.防灭火管理情况。是否制定综合防灭火措施;防灭火系统是否完善;火区管理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7.煤尘管理情况。矿井综合防尘系统建立及运行情况;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作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治情况。

8.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与巷道支护是否符合规定;支护改革推进情况;是否存在裸体巷道或空顶作业现象。采煤工作面是否及时放顶,悬顶距离是否符合规定;对大面积悬顶等顶板重大隐患治理情况。

9.爆炸材料及放炮管理情况。是否制定防止爆破事故及爆炸物品流失事件的措施;是否存在非法购买、私存、藏匿、超量使用、互相借用爆炸材料的违法行为;是否设置符合标准和规范的专用爆炸材料库、发放硐室;是否使用非煤矿许用爆炸物品;爆炸物品购买、贮存、运送、装药、爆破各环节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建立与落实情况;爆炸物品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和装卸、编号、领退、保管、销毁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爆破作业是否符合规定。

10.机电运输管理情况。煤矿供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井下机电设备是否取得煤矿安全(MA)标志并保持完好;电气设备是否杜绝失爆现象;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11.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计划、经费保证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三项岗位人员”的培训与持证上岗情况;企业全员培训教育场所、教材、教具、师资配备及考核情况。

12.应急管理情况。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或协议签订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置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13.建设项目情况。新建、改扩建项目及新建改扩建项目主体工程与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情况;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现象;建设工程监理情况;施工队伍资质情况;对外包施工队伍的安全监管情况;试生产矿井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备案手续,是否达到试生产条件;已投产矿井遗留问题是否按要求的时间和标准完成整改。

14.自然灾害防治情况。受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洪灾等自然灾害威胁的矿井是否制定防范治理措施;对暴风、暴雨、雷电、融雪、地震等可能造成煤矿停电、停风、淹井事故灾害的,是否制定防范措施;对废弃井口是否填堵封实。

六、督查方法

(一)掌握基本情况。

1.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沟通、协调、服务和汇报机制,保持信息交流渠道畅通。

2.听取各产煤区(县)及其煤炭管理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和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汇报。

(二)查阅相关资料。

1.查阅各产煤区(县)及其煤炭管理部门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精神的记录;查阅安排部署煤矿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计划、文件、会议纪要、规章制度等资料;查阅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等台帐。

2.查阅各煤矿企业的有关文件、证照、纪要、规程、规章制度、图纸等资料;检查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台帐。

(三)现场检查督查。

1.对被检查、督查的矿井,召开由煤矿投资人、法人代表、矿长、区队长、班组长和矿工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听取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工程技术负责人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煤矿隐患分析和排查治理等工作开展情况汇报,了解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听取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2.市、区(县)督查工作组对辖区高瓦斯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超过吨煤6立方米以上矿井、2005年以来发生过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矿井、存在透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和存在采空区大面积悬顶威胁的矿井,必须逐矿进行检查、督查;对辖区其他各类矿井,采取随机抽查、突击检查等有效方式进行检查、督查,力求反映真实情况。

3.督查组对现场查出的重大隐患,要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立即提出责令停止作业等行政处罚意见,并及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

(四)反馈意见。

督查工作组对区(县)督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做出工作总结,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建议。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做好今年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义特殊,责任重大。各相关区(县)政府及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对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判断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对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上来,进一步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切实把煤矿安全生产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推动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落实责任,精心组织。

煤矿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是国务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对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全面检查,是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化,是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的有力抓手。各相关区(县)要把煤矿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中心任务抓紧、抓好、抓实,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全面部署,指定牵头部门,成立督查工作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积极开展工作。同时,要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凝聚共识,形成合力,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当前,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存在安全事故多发、安全隐患风险大、技术装备水平低、从业人员素质差等突出问题。在煤矿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中要针对主要问题,突出重点,一是要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否得到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机构和人员是否配齐;二是要查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是否健全和完善;三是要查安全责任是否落实;四是要查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是否有保证,安全费用提取是否逐年提高;五是要查企业的安全基础工作是否得到加强,安全基础设施是否有保证;六是要查应急预案是否完善;七是要查事故查处是否坚持了“四不放过”原则;八是要查各类重大隐患是否整改治理。6月份,奥运火炬将在我市传递,要切实做好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的检查、督查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四)转变作风,提高效能。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人员要树立大局意识、全局观念,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敢于碰硬,严格执法,埋头苦干,廉洁自律,全面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水平,确保圆满完成“隐患治理年”和“煤矿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各项工作任务。

煤矿百日安全督查方案2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9]36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传[2009]139号)精神,促进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现结合农机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全面推动“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深入开展,要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平安农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总体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农机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市农机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监督重点和内容

(一)监督检查整治无牌、逾期未年检、违法载人和超载行驶的拖拉机;

(二)监督检查整治挂牌后擅自改装超标的拖拉机;

(三)监督检查整治无证驾驶拖拉机的驾驶人;

(四)监督检查农机监理部门违规发放拖拉机牌证问题;

(五)监督检查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六)监督检查拖拉机交强险的交纳情况。

三、实施时间与步骤

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实施,从即日起至七月底结束。

(一)动员部署阶段(由即日起至5月10日)。各单位对专项行动认真做好宣传发动,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意义,使每个职工积极参与到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中去;同时结合各单位的实际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扎实有序推进农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自查自改阶段(5月11日至6月15日)。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政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认真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农机安全生产隐患,确保隐患整改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

(三)督导检查阶段(6月16日至7月15日)。市局将抽调专门人员对各单位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重大农机安全隐患信息台帐建立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各单位要加大对重大农机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力度。

(四)总结提高阶段(7月16日至7月31日)。各单位要对活动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总结分析,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要树立典型积极推广,延伸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成果。

四、督查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为把这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切实抓紧抓好。市农机局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局长王灿之为组长,党组成员、付局长方家平为副组长,市监理站长韩佩杰,培训班主任武建友,推广站副站长郭佑彪,市农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史峰,纪检副书记、人事科长付殿云,管理科长朱晓明,办公室主任谢金明为成员的“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明确各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组织开展好本单位自查自改工作。各单位要按照分工,密切配合,团结协作,扎实推进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

(二)周密部署,务求实效。各单位要按照方案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制定具体方案,明确督查内容、要求和责任。要建立和落实督查工作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对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按照“五落实”要求督促到位;严重影响农机安全的要立即整改,并做好跟踪督导。

(三)突出重点,全面深入。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统筹兼顾,点面结合。既要全面发动,督促各单位彻底排查隐患和问题,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还要重点查处重大农机事故隐患,切实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实处。

(四)广泛宣传,形成声势。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加大对农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农机操作人员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自查不认真、走过场,或督查不力的,给予严厉处理。

上一篇:农村人才管理实施方案下一篇:综合布线系统分析智能建筑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