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论文

2022-04-1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民事诉讼的一般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对照《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行政诉讼的一般证据规则是行政机关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由提出诉讼主张的原告举证,这给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带来一定难度(如拒绝监督和签名等),为此正确掌握行政举证责任,对日常执法工作有很大关系。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论文 (精选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论文 篇1: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论纲

内容提要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包括后果责任和提供证据的责任,本质是后果责任。负担后果责任才首先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行政法治原理,行政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基本决定了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所负举证责任,实质上带入诉讼。原告主张,被告举证,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基本分配原则。原告对其主张的行政行为违法,例外的情形,负举证责任。授益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负举证责任。其他不同的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争执点由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在WTO背景下有重要意义。有关法律应进一步规定说明理由制度,及时有效听取意见制度,案卷排他性原则。行政诉讼法应对原、被告使用新证据作出规制,对司法审查程度及其种类作出规定。

关键词 行政诉讼 举证责任

作者:刘善春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论文 篇2:

浅谈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的一般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对照《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行政诉讼的一般证据规则是行政机关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由提出诉讼主张的原告举证,这给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带来一定难度(如拒绝监督和签名等),为此正确掌握行政举证责任,对日常执法工作有很大关系。

作者:徐 立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论文 篇3:

高校学生处分权下学生权利救济法制化研究

摘要:高校学生处分权即高校为维护正常教学和管理秩序,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罚和处理。在这一过程中,由于一些原因学生的实体权利或程序权利都不同程度受到了损害。为解决这一问题,高校必须进一步完善违纪处理相关规章制度,严格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创新学生权益救济机制,进一步推进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建设。

关键词:高校学生;权利救济;法制化;处分权

改革开放以来,受政治民主化,经济市场化,价值多元化及高等教育大众化等因素影响,高校学生中的物质主义、个人主义、急功近利等思想和行为颇有市场,违反校规校纪,诸如迟到、早退、旷课、作弊、同居等不良行为屡见不鲜,甚至盗窃、投毒、杀人、故意伤害等严重刑事犯罪也时有发生。对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预防和处理,已成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之一。一方面,高校学生违纪违规行为比例逐年上升;另一方面,大学生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加强,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权与学生权利保护之间纠纷越来越多,特别是法治化背景下和网络时代里,高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已不是一个简单问题,事关学生切身利益、学校的声誉和社会和谐稳定。事实上,高校在学生违纪处理过程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程序不规范,高校管理者本身素质及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当等因素,对学生一些合法权利未能充分重视,学生的正当权益不同程度受到侵犯或损害。如何加强高校学生处分权的监督和管理,构建学生权益救济模式,最大限度保护学生权益不受侵害,成为高校管理者必须加以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高校学生处分权法律依据与学生权利救济法律价值

(一)高校学生处分权的法理依据

1.高校学生处分权是高校行使办学自主权的重要体现

高校处分权是高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实施的相应处罚或惩罚。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规定,高校是依法独立承担责任的事业单位法人实体,有权依法行使组织运作决策权和管理权,维护组织正常运转。高校在国家法定范围内,有权制定相应规章制度,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这是大学自治和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高校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趋势。高校为建立和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各项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实现教育教学目的,通过制定相应学生教育与管理规范等,对学生行为予以限制和控制,行使相应处分权是高校管理的正常选择和必要手段。

2.高校学生处分权是法律赋予高校管理的基本权利

任何处分权是对相对主体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也都必须在法律允许和限制的框架下进行。高校处分权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和法律授权是高校处分权是否有效的前提和保证。目前,高校行使处分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大类。第一类是国家和教育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这是高校处分权核心依据,适用全国范围所有高校。如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通过的《高等教育法》,直接确认和赋予高校处分权的地位。其第41条规定第四款规定,高校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再如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一步确定高校处分权的地位,第52条和第53条分别对处分种类、程序等进行相应细化。即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性质和过错严重程度相适应。第二类是地方政府或行业高校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和行业发展需要,在法律法规允许下,制定的规章制度,其效力仅对地方或行业高校有效。第三类是高校根据自身发展要求,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下,制定的学校内部规章制度,仅在学校范围内有效。从性质上看,不属于法律范畴,属于对法律法规的拓展和补充,是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规则,也是高校处分权行使的主要依据。

(二)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法律价值

1.实现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

法治化是市场经济和人类社会可持续性发展的基础。法制化是高校自治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要保障,是高校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方向。高校和学生的关系既具有行政管理关系,又具有民事法律关系,各自拥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高校任何行为都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和实施,高校学生处分权是高校行使管理权的重要体现,是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高校对学生的处分权应依照法律规定,依据法定的程序进行,通过完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培养学生法律意识、法律精神和维权能力,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依法治校的目标。

2.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必然选择

传统的高校教育教学管理体制下,强调学生与学校的行政管理关系,重管理,轻服务,重权利,轻义务,学生往往处在不平等的被管理者地位,属于弱势群体,在学生处分过程中,往往考虑学校的利益多,忽视学生的利益和诉求,特别是由于规章制度的缺欠,或程序的不规范,学生的合法正常权利经常受到侵犯。维护学生的正当权利,是对每个公民的权利的保护,是学校和管理者的法定义务。只有通过完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给学生更多权利保护选择机会,才能制约和限制学校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才能更好地维护公平,才能实现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权益平衡,最大限度维护学生的权益。

二、高校行使处分权中对学生权利损害分析

(一)高校处分权对学生实体权利的损害分析

1.高校处分权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侵害

根据《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高校应尊重学生所享有的受教育权,如学习权、听课权、毕业权、学位权等权利外,这是高校学生权利中最核心和最主要的内容,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力。受教育权主要包括两大内容:一是学生受教育权保障制度,主要包括高校教学教育资源是否满足学生教育教学需要,教育救助机制是否完善等;二是学生受教育权基本制度,如学籍、学分、学历、学位等学业制度。这两大制度是实现和维护大学生教育权的基础。目前高校处分权中侵害较多的主要体现在大学学业中相关内容,如受教育权中的听课权、选课权、专业选择权、学位权、学历权、学业评价权等。[1]特别是学生违纪处分中因为逃课、作弊往往受到勒令退学、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甚至因欠缴学费等情况拒发毕业证和学位证等,不同程度存在着学校自由裁量权无限放大,而学生由于处在被动,弱势的一方,或忍气吞声,或对簿公堂,也往往因为相关材料证据等处在弱势的一方而无能为力或败诉,很难得到公平公正的判断。

2.高校处分权对学生相关民事权利侵害

高校学生相关民事权利主要是指大学生作为一般公民具有的权利。如人格权、隐私权、结婚权、生育权、选举权、财产权等权利。在高校处分权下,主要涉及到大学生的知情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知情权即高校行使处分权时应告知大学生相应的规章制度、处分的依据。名誉权即大学生通过自身行为所获得的基本评价。隐私权即大学生自身享有的不公开不为人们所知悉的信息等权利。这些都是基于大学生公民人身所具有的人格权,是不容侵犯的的民事权利。高校在行使处分权时往往忽视这些权利。如有关学生违纪处分公开,一定程度具有相应的必要性,但是对于公开的范围与程度都值得商榷,特别是对违纪违规的一些细节或过程的公开,特别是涉及到学生个人的一些隐私,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给相关当事人造成一定的心理伤害和阴影。

(二)高校处分权对学生程序权利的损害分析

1.高校学生行为规范的制定程序不规范

高校在制定相关管理规章制度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履行严格的程序。一是保证学生的参与权和知悉权。即在广泛调查,民主听证等基础上,了解实情,使规章制度更加科学、合法、合理,具有真实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二是相关规章制度必须经过公示和公布并向相关部门备案等程序。只有公布和公示过的规范性文件才具有公信力和法律效力,才能在实际工作中能实施和适用。事实上,大多数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制定垄断在学校管理者手中,出发点往往是从学校要求和需要出发,考虑学生方面较少,很多情况下,学生无权参与管理制度的制定,或学生虽有参与的权利,但因缺乏保障机制而流于形式。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缺乏相应的听证与公示制度,往往成为学校的“一厢情愿”“一家之言”和“格式条款”,学生日常行为管理中的权利得不到很好保障。

2.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程序不规范

高校对违纪学生处分涉及学生切身利益,高校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步骤和方式,严格管控处理过程,坚决杜绝管理中的无序性、偶然性及随意性。不能剥夺学生享有的程序权利。程序性权利是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保证。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违纪处分中,学生具有告知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诉权等程序权利。实践中,一些高校往往重实体,轻程序,忽视学生程序性权利,对学生的处分程序不细化、不规范、不系统,特别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高校在管理工作过程中或程序欠缺,或简化环节,特别是涉及到学生处理和处分情况下,相关权利救济制度和程序难以落到实处。如相应的知情权、告知制度、听证制度、书面决议制度、学生权利救济机制、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等不同程度缺失或缺乏详细规定,直接导致学生日常行为管理中自身权益很难得到实现。

三、完善高校处分权下学生权利救济法制化途径

(一)完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章制度

学校规章制度是学校违纪处分的主要法律依据,其完善程度是保护学生权利的重要基础。为此,高校必须进一步完善学生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在《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框架下,结合高校自身实际情况,把其原则性、抽象性的表述尽可能明确化、具体化,使其规范化、法制化、系统化,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限制高校处分权的行使,特别是自由裁量权,对于已经不适时宜,不符合学校发展和人才培养时代需要的的相关规定,与时俱进,解放思想,及时更新,为人才培养创造更大的空间和更宽松的环境。同时,进一步完善相应的程序法规范。即对过去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在具体化、明确化的同时,要增加程序化规定,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诸如证据的取得和认可,权利救济的程序与落实等。

(二)严格高校违纪处分权行使程序

高校处分权行使应在严格的规范程序下予以行使。即高校处分学生,必须坚持以下程序:(1)学校对学生违纪处分,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2)作出处分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陈述或申辩;(3)对学生的处分必须出具处分决定书,书面送达学生签字;(4)告知学生申诉权及其期限。学生应成立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小组,挂靠学生工作处(部),成员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二级学院、团委等职能部门组成,共同作出学生违纪处分决定。同时,学校应成立学生违纪处分复查委员会,由学校学生工作负责人、职能部门、学生所在院系、关心下一代委员会成员、学生自治委员会成员构成,负责对学校违纪处分决定进行复查,确保学生违纪处分正确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三)完善高校处分权下,学生权利救济机制

1.设立专门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

即借鉴国外学生管理法制化经验,学校学生工作处(部)下设专门的法律咨询办公室[2],成员由学校法律顾问、学生管理工作人员及学校法学教师专职或兼职构成,负责对国家和学校学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和答疑,为学生处分、学业、就业等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和服务工作,培养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2.完善学生处分听证和申诉制度

一方面,完善听证制度,即在高校作出学生处分前,增加听证程序,即召开听证会,其成员有学校代表、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依据国家、学校相关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处分进行讨论、辩论和确定,允许学生聘请代理人代替自己进行相应辩解和陈述。另一方面,完善申诉制度,即学校成立申诉委员会,学校主管学校教务和学生工作校级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人、关心下一代委员会负责人、教师及学生代表等组成。负责对接受学生的申诉和对学校处分进行复议,并作出相应决定。

3.建立学生处分行政复议制度

学校是事业单位,既不同于国家机关,也不同于公司、企业法人等。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向教育行政机关提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主要职责:一是审查学校作出的决定是否违反国家和教育部的强制性法律法规;二是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是否违反程序法。通过行政复议制度对学校学生处分进行审核和审查,减少学校违纪处分的随意性、主观性,以保证学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学生处分的严肃性。

4.建立学生处分教育仲裁制度

即增设专门性、专业性和综合性教育仲裁机构[3],挂靠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成员由社会教育专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成员构成,负责对学校与学生之间发生法律纠纷进行仲裁,作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决定。降低高校与学生之间纠纷解决成本,缓和学校与学生之间关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5.增加司法介入制度

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在穷尽校内申诉途径后,仍没有得到满足,可向学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是学生权利保障最后一道屏障。[4]但是由于成本较大,期限较长等特殊性,对学生和学校来说,都存在一定的难度。因而,应把学校与学生之间纠纷区别对待,对于相关学生的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取消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等重大处分,属于剥夺学生重大的受教育权或相关民事权利等重要权利,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经验,申请法院直接介入,学校不得作出决定,以最大保护保证学生的权利。

高校处分权是维护高校正常教学管理的重要保证,毫无疑问,这一权利的行使一定程度上与学生的权利发生冲突,如何解决这一矛盾事关学校、学生权益的保护。完善高校学生权利救济机制,既是对高校处分权的限制,也是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对于推进高校教育教学管理法制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刘炳良.北京高校学生法制化管理的制度研究[J].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125.

[2]彭志忠,向蓉.中美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比较及其启示[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28.

[3]王允武,杨蕾.试论高等学校学生权利及其法律救济[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6):31.

[4]杨娟.论我国高校学生权利的内涵、现状及保障机制[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107.

责任编辑孙学通

作者:张旭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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