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小额担保贷款

2022-12-2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创业小额担保贷款

失地农民小额担保贷款的风险及其控制

摘要分析了小额担保贷款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指出应当通过提升小额担保贷款的组织和管理能力,丰富小额贷款担保资源以提高担保能力,有效发挥政府服务功能以提高失地农民的创业能力,建立和完善农业灾害保险制度等途径,有效控制失地农民小额担保贷款的风险。

关键词 小额担保贷款;失地农民;金融支持;风险控制

Risk Sources & Risk Control of Small-Sum Guaranteed Loans for Land-Expropriated Farmers

HE Zhi-yang, LIU Chang-nan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Hohai University, Nanjing, Jiangsu 210098)

Key wordsSmall-sum guaranteed loans; Land-expropriated farmers; Financial support; Risk control

1 研究背景

失地农民是伴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而出现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城镇化以空前之势兴起,城市空间迅速扩展,再加上一些大型工程(比如水库、高速公路等)的兴建,使得大量的农用地转变为非农建设用地,大批的农民成为失地农民。据估计[1],我国的失地农民已经达到了4 000多万,并且这一数字还在以每年250万~300万的速度递增。失地农民已经逐渐成为社会的新弱势群体。虽然农民在失去土地之后得到了由政府或用地单位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但从长期发展来看,一次性的费用给付难以使失地农民有效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而失地后产生的一系列的问题中,最核心的问题是补偿标准偏低,多数农民缺乏技术专长而导致就业困难,并产生各种生计困境。

解决失地农民的生计和发展问题,需要鼓励其创业就业,而资金短缺往往是失地农民创业经营的瓶颈。征地补偿款用于失地农民恢复生计尚且困难,更难用于创办企业、发展生产。因此,解决失地农民创业启动资金是一个突出而重要的问题。根据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我国的小额担保贷款工程正式启动,最初的目的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随着失地农民问题的日益突显,失地农民(即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耕作面积少于200 m2的群体)逐渐被纳入到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范围。小额担保贷款是中国实施积极就业创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为有需要的失地农民提供创业启动资金支持,鼓励他们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这一政策对解决失地农民的生计困境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2 失地农民小额担保贷款及其发展现状

2.1 小额担保贷款内涵与特征

小额担保贷款是指通过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委托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由经办商业银行发放,以解决符合一定条件的待就业人员从事创业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一项贷款业务,包括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它与小额信贷有显著的区别。小额信贷是一种以城乡低收入阶层为服务对象的小规模的金融服务方式,旨在通过金融服务为贫困农户或微型企业提供获得自我就业和自我发展的机会,促进其走向自我生存和发展。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①贷款对象不同。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是一定条件的待就业人员,而小额信贷的对象是贫困农户或微型企业。②担保方式不同。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基金为政府提供,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小额信贷多为小组联保方式运营,个别金融机构还需要贷款抵押或担保。③财政贴息差异。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资金中东部七省市(北京、上海、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的贴息资金则由地方财政负担,其他省市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部分;小额信贷则没有财政贴息。一般来讲,若采用小额信贷,失地农民可用于抵押担保的资产十分有限,并且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产目前仍无法办理登记抵押。另外,小额信贷风险较大,一般要对借款方的经济效益、经营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考察,以降低风险。这些条件对于失地农民来讲都是难以达到的。因此,小额担保贷款更有利于失地农民创业就业,能够更好地促进其生计恢复和发展。

2.2 小额担保贷款基本流程

失地农民小额担保贷款主要有以下几个环节:①失地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所(简称社保所,下同)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②贷款申请受理和贷前调查。社保所受理、对失地农民进行信用调查、评估、审查后对申请事项进行公示,并在贷款申请、推荐书上签署意见,然后将资料报送担保机构。③社保所和担保机构推荐。社保所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并将推荐材料报送经办银行,同时,担保机构审核后出具《同意担保通知书》并将资料报送经办银行。④经办银行在收到担保机构的推荐和担保意向后,对贷款申请进行评审,通过评审后,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签署《担保合同》,并与失地农民签订《委托担保合同》,担保机构委托社保所协助失地农民办理反担保法律手续。⑤经办银行与失地农民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

2.3 失地农民小额担保贷款发展现状

随着失地农民问题的日益显著,政府采取鼓励失地农民创业就业来解决其生计困境,失地农民作为就业困难人员逐渐被纳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范围。早期的贷款额度一般在2万元左右,最高不超过3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2013年9月份国家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规定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失地农民小额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5万元,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失地农民小额担保贷款经过多年发展,依旧存在许多方面的困难和阻力。①失地农民创业动力不足。主要原因有:一是多数失地农民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非农劳动技能缺乏,而目前的创业环境对创业者知识和技能要求较高,失地农民“心有余而力不足”。二是部分失地农民的对政府的依赖性较强,往往采取等、靠、要,而不去积极创业。②经办单位和业务人员积极性不高。由于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数额小、环节多、手续繁杂,使得开展此业务的人工成本高、经济收益低、呆坏账风险大,因此经办单位业务人员开展此项业务积极性不高。③担保基金不足限制了失地农民贷款的人员规模。《通知》指出,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地方财政部门筹集,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这就使得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来源渠道单一,数额不足,而需要贷款的人员较多,小额担保贷款面临着“僧多粥少”的困境,而失地农民只是“众僧”中的一小部分,能够分到的“粥”更少,无法满足其“应贷尽贷”的实际需求。

根据邓国取[2]对洛阳市洛南新区640户(有效样本603户)失地农民自我创业调查,失地农民自主创业从事第三产业的比重最大,占到88%左右,其次为现代农业和第二产业;其中创业项目为传统性、微利性项目的占97%左右;并且失地农民自我创业的最大问题是融资问题,占创业问题因素的35%;农户对资金的需求十分迫切,其中“非常迫切”的占27%,“迫切”的占40%。通过上述调查分析可以看出,失地农民自主创业的层级较低,盈利能力有限,小额担保贷款相对失地农民的需求来说,也是供不应求的。

3 失地农民小额担保贷款的风险来源

小额担保贷款最核心的风险就是借款人逾期无法还款。其多重的负面影响在于,一方面造成金融机构和财政部门出现贷款坏账,资金损失;另一方面失地农民也遭受一定的损失,并引起不良信用记录,导致再次融资的难度和成本增加,使生计困难更加“雪上加霜”。这一核心风险主要由以下原因所导致。

3.1 制度设计不完善

根据《通知》要求,各省市地方政府均出台了本地区的《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根据《办法》的要求,地方政府应该由一个综合部门牵头、组织和协调相关机构和单位的活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这个牵头部门往往是劳动保障部门或者人民银行,由于其职能定位和权力范围局限,并不能充分发挥组织和协调的功能。另外,贷款流程涉及主体过多,贷后管理不到位。各《办法》规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这一制度形式虽然对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做了明确说明,但对于贷款最终发放与否缺少统一的判断依据,这导致了最终责任认定方面的困难。同时,由于欠缺对于贷款发放与管理过程中因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违规操作或不作为所造成的贷款风险的责任追究办法,也使得容易增加借款者的还款风险[3]。再者,《通知》规定,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如果要在规定时间内不发生违约现象,创业项目的年收益率需要保持很高的水平,这对于缺乏知识和技能的失地农民经营微利项目来讲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3.2 信息不对称

不对称信息是指风险决策中某些参与者拥有但另一些参与者不拥有的信息[4]。在贷前,失地农民可以较容易地了解到担保贷款政策资格审查的要求以及经办银行的信息,但是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却很难全面了解到申请贷款者的信息,导致小额担保贷款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5]。政府部门为了完成任务指标,使一些不具备创业能力的失地农民也获得了贷款,埋下了很多潜在风险。另外,贷中的跟踪调查及服务不到位,使得经办银行对借款者资金投向情况及其风险、收益水平等信息不完全了解,也会引起还款风险。

3.3 信用环境建设不足

我国的个人诚信评价体系尚不完善,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建设不足。失地农民对贷款信用的认知也存在着偏差,他们往往将小额担保贷款当作是政府对他们的补贴或救助。由于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财政贴息,在利益驱动下,会出现失地农民加大对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力度,然而部分贷款者签约后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将贷款主要投资于住房建设、消费等非生产领域,导致未来还款的现金流缺乏保障。甚至出现部分人“转贷”的现象,这都使得贷款不良率升高,偿贷的风险不断增大。

3.4 创业培训与服务不到位

各地积极开展的失地农民创业培训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培训既缺乏针对性,又过于偏重理论知识,缺乏应用性。创业实践指导的不足使失地农民面临很大的创业风险。二是许多创业培训只注重完成培训任务,忽视了培训的后续指导和服务。失地农民由于自身知识储备和管理技能的缺乏,在经营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困难,创业服务不能及时跟进,失地农民创业的成功率难以得到保证,从而对小额担保贷款带来负面影响。

3.5 市场和自然风险

失地农民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后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但由于其自身条件和能力的限制、创业经验的不足以及创业服务难以跟进等因素使其把握行业市场信息的能力受限,导致其在创业过程中的管理经营跟不上市场的变化。部分失地农民创业项目为现代农业,一旦遭受自然灾害,其经营将受到严重的影响,从而威胁小额担保贷款的安全性。

4 失地农民小额担保贷款风险控制

小额担保贷款对失地农民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以提高其收入水平,促进其生计恢复并提高当地就业水平方面有着突出的作用。有创业意愿的失地农民对小额担保贷款也有着迫切的需求。因此需要大力提高小额担保贷款的支持力度。那么,就需要有效控制失地农民小额担保贷款的风险,笔者认为应当努力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4.1 提升小额担保贷款的组织和管理能力

①地方政府应建立贷款发放统一资格标准,明确贷款程序中各部门责任,出台贷款风险的责任追究方法。②各部门加强协作,合力推进小额担保贷款良好运行。社保部门应加大对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人员的培训,严格资格审核程序;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和专款专用;经办银行应根据借款人项目特点、资金回收周期合理确定还贷方式和还贷期限;银监部门应充分发挥对金融机构承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监管职能;人民银行应发挥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建工作中的优势和作用,培育良好的信用环境,减少信息不对称,帮助经办银行防控风险。③设定专门小组对贷款失地农民进行阶段性的跟踪和服务,主要包括贷前调查、贷中管理、贷后核查和业务指导等,要尽可能做到对贷款者的家庭情况、贷款项目、贷款数额、还贷能力等方面有明晰的了解,把好风险关口;同时要加强失地农民小额担保贷款的风险动态管控,不断降低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

4.2 丰富小额贷款担保资源以提高担保能力

地方财政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不断加大小额担保基金的拨付力度;做好担保基金的账户管理、担保运作管理、风险控制以及日常管理等,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代偿与追偿[6];建立代偿损失的核销机制,设立代偿准备金账户,由本级财政拨付专项资金[7];积极整合由政府出资建立的各类担保机构的担保资源,形成担保合力,不断提高贷款担保和抗风险能力。

4.3 有效发挥政府服务功能以提高失地农民创业能力

一是需要政府发挥信息服务功能。政府部门应充分发挥信息优势,积极主动提供有关失地农民创业行业发展动向和市场方面的信息,同时加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发展行业协会,为失地农民小额贷款各参与方提供公共的信息服务平台。同时要加快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建设,采取各种措施调动会计、法律、投资顾问、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组织服务于失地农民小额担保贷款,为其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8]。二是需要政府发挥创业服务功能。人社部门在注重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的同时应更加注重创业服务,建立创业“一条龙”跟踪服务体系。应增加实践培训内容,建立失地农民创业“孵化园”等,并组织专家对失地农民进行创业指导,帮助制其制订创业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并建立回访制度,及时帮助解决创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失地农民的创业能力。

4.4 建立和完善农业灾害保险制度

失地农民选择的农业创业项目多为现代农业。农业创业项目作为失地农民创业项目的组成部分,虽然所占的比例不是很大,但是失地农民的生产经验更适合农业创业项目。由于我国农业自然灾害具有种类多、范围广、发生频率高并有群发或诱发其他灾害等特征,其对农业造成的危害十分严重。因此,农业创业项目应对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较低,失地农民遭受风险后会使偿还贷款陷入一种不可预期的状态。农业灾害保险作为一种农业生产风险转嫁机制,在弥补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损失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农业保险条例》自2013年3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农业灾害保险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面临险种少、覆盖面小、承保机构少、配套政策缺失等不足,同时受灾农民的道德风险也需要切实防范,因此农业自然灾害保险作用的发挥仍需借助保险市场的培育和政策体系的完善。只有这样,失地农民所从事的出险系数较高的种植业和养殖业才能借助保险的力量获得相对安全的市场环境,从而增加小额担保贷款的还款能力,分散和降低失地农民小额担保贷款的还款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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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志扬 刘昌南

第2篇: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目标、运行路径与评价体系

【摘要】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运行路径为基础,构建小额担保贷款评价的理论体系,本文在面向结果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基础之上,从实现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目标的投入、产出、成果和影响的逻辑出发,设立相应的运行框架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运行绩效的评价体系。

【关键词】小额担保贷款 目标 运行路径 评价体系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绩效评价涉及公共财政支出、担保业务管理、信贷业务管理和受益人(即借款人)在获得贷款后的经营效果等,非常综合及复杂,目前对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效果的评价主要是对最后运行结果的评价,而缺乏从整体视角的考虑。本文试图从从实现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目标的投入、产出、成果和影响的逻辑出发,设立相应的运行框架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运行绩效的评价体系。

一、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目标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是政府为解决创业者面临融资困难而制定的一项金融扶持政策。其出发点和根本目的是通过政府的政策扶持和金融支持,帮助更多的劳动者实现创业并带动更多人就业。

从而该项政策有两方面的具体目标:一是以政策资金带动信贷市场资金的投入;二是通过扶持创业活动产生就业岗位来解决失业问题;三是降低福利对象的福利依赖,增强福利对象的个人责任感,通过创业或提供工作的激励使福利依赖者转变为“积极公民”。

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运行路径

个人创业者以及微小企业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得到贷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无法提供这些机构所需要的合格担保品,为了化解这一矛盾,实现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目标,需要以此现实为基础,设制相应的实现路径。基于上述考虑,本文从实现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目标的投入、产出、成果和影响的逻辑出发,设立相应的运行框架(见图2-1)。

步骤一:如果政府设立担保基金,为个人创业和微小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那么就能满足银行的担保要求。政府担保基金的设立与运行表现为本项政策的投入环节,主要表现为财政资金的投入。

步骤二:如果有了政府提供的担保基金担保,银行贷款风险降低,将有助于个人创业者及微小企业获得银行的贷款。银行对政策扶持对象发放贷款的数量;主要表现为该项政策的产出,这将实现该政策的第一项目标即以政策资金撬动市场资金的投入。

步骤三:在银行贷款资金的支持下,将有助于满足扶持对象的创业资金需求并顺利开展创业活动。这将实现该项政策设定的第二项目标,即扶持个人及微小企业进行创业活动并带动就业。这表现为该项政策的成果(直接目标),是这项政策在短期内能够看到的成果。

步骤四:通过创业或提供工作的激励使福利依赖者转变为“积极公民”,这将有效降低其对社会福利的依赖,增强个人责任感,对于稳定和增加家庭收入,提升家庭幸福感和促进社会稳定具有积极贡献。这将表现为该政策的长远目标,也是这项工作对广大民众家庭和社会的影响。

三、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运行评价体系构建

(一)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运行的评价框架体系

本文构建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运行的评价框架体系是建立在面向结果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基础之上,从实现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目标的投入、产出、成果和影响的逻辑出发,设立相应的运行框架以提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管理效率、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水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运行绩效评价,是指在一定时限内对财政担保基金的投入、产出、成果、影响等内容进行综合性的考核与评价,核心是衡量小额担保贷款是否实现政策目标以及政策运行效率(具体框架体系见图2-1)。

(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运行的评价指标

在上述评估邏辑与框架的基础上,本文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划分为四个类别,分别是财政投入与支出指标、实施与管理指标、社会效益指标、效率指标。

第一,投入与支出指标,包括担保基金的筹建、贴息资金、奖补资金的发放等三个二级指标;投入指标主要评估担保基金规模和结构的合理性;支出指标主要评估贴息资金与奖补资金的支出是否及时到位、按时发放情况。

第二,实施与管理指标,反映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组织与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分析担保机构的实施能力、担保机构的管理水平等。

一是服务质量,主要用发放担保贷款的平均天数、是否具有反担保的创新措施、是否具有免除反担保的措施衡量;

二是担保业务运营质量,主要用逾期贷款率、担保代偿率、担保成功率、代偿回收率等指标衡量。

第三,社会效益指标反映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目标完成的程度、与预定目标对应的结果(产出、成果)以及结果的影响(更广泛长远的影响)等。具体的二级指标包括:

一是增加量是指由于担保基金担保而直接导致可以获取银行贷款的借款人数量,反映了担保机构为目标客户提供服务的数量1;增加量以借款人获得贷款的笔数和金额来衡量;

二是创业与带动就业指标,除了增加量以外,担保基金还可以给社会带来许多间接好处,这里用支持创业与带动就业指标2反映;

三是机会平等指标,主要通过农村贷款占比、妇女贷款占比、新创企业贷款占比、免除反担保贷款比重等反映。

第四,效率指标,主要反映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合理性、各种资源投入与产出的比较等。主要用带动信贷资金、配置比率、资金利用效率、等指标反映。

一是带动信贷资金指标,用担保杠杆系数衡量,这一指标能反映担保基金通过杠杆作用引导信贷资金的贡献,担保杠杆系数越大,说明担保基金对带动金融机构信贷投入的贡献越大;

二是资金利用效率,以每万元财政支出直接扶持创业人数和每万元财政支出带动就业人数来计算。

三是配置比率,以当期担保基金模式下就业专项资金支出占就业专项资金总支出的比例计算。

注释

{1}担保基金常常会简单假定,在没有担保基金担保时所有的担保贷款都不会发放,这样100%的担保贷款都被定义为增加贷款,这是容易误解的。实际上金融机构是因为担保基金为借款人提供了担保而同意放贷,还是只把担保基金作为一个附加的担保物,即使没有担保基金也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有时并不容易确定。

{2}由于担保机构本身很难获得或加以证明这方面的数据和资料,因此衡量担保基金的间接业绩是比较困难的。

{3}如何评价培训作为获得小额贷款的必备条件的作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其作用是正向还是负向的,或者什么情况下发挥正向作用,作用多大;什么情况下产生负面作用,作用多大,都需要做深入的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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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群(1977-),女,副教授,管理学博士,研究方向:农村金融、小微金融。

作者:张群

第3篇:激励不足: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运行壁垒

[摘要]小额担保贷款是促进再就业的有效途径之一,但由于其在运行中贷款对象的经营能力与贷款期限的不对称,贷款人的收益与风险的不对称,担保机构的责任与收益不对称,使得三个利益主体都存在激励不足,小额担保贷款在很多地区没能发挥预期作用。针对这一现象,文章作者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促进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开展,进而从根本上发挥其促进再就业的作用。

[关键词]下岗失业;担保贷款;激励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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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 言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再就业的重要途径之一。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始于四部委联合下发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其主旨是解决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资金困难。自一系列政策颁布以来,许多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小额担保贷款这一信用方式实现了“创业式”的再就业。但在许多城市,特别是下岗失业严重的资源枯竭型城市,这一政策对促进再就业的效果并不明显,以辽宁省2004年为例,阜新仅为85人,抚顺仅为98人提供了贷款。这一政策的实施是一个探索的过程,即是问题不断出现和政策不断完善的过程。政策的]进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地方政府对该政策的具体落实,另一是对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完善。本文将分析这一政策的]进过程和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为政策的进一步完善与执行提供支持。

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依据与相关要求

为了促进和规范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央政府、相关部委和各级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规定,具体如表1 所示,从其内容可以看出这一系列政策是逐步完善和]进的,这一]进有的体现在贷款对象和贷款人的拓展,有的体现在政策的完善方面如对反担保的管理等方面。其中,银发[2002]394号文件和银发[2006]5号文件是当前小额担保贷款的主要政策依据。除表中所列的文件外,各级地方政府也分别制定了本行政区划内小额担保贷款的实施细则。这些文件和实施细则从贷款人范围、贷款对象范围、担保机构、财政贴息、创业培训、信用社区、金融机构考核制度等方面对小额贷款工作进行约束和指导,促进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

三、下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实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目的是以财政资金为基础利用“杠杆效应”获取更多的融资以支持再就业工程,但现实中杠杆效应的效果并不明显,以辽宁省2004年为例,全省的发放金额为24,789.8万元,而担保基金实际到位的金额为18,936万元,比例仅为1.3∶1,除大连达到3∶1,营口,辽阳超过1∶1外,其他城市均未达到1∶1,而下岗失业最为严重的资源枯竭型城市更低,阜新仅为0.25∶1,抚顺为0.6∶1,盘锦为0.64∶1,杠杆作用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资金未能得到有效利用,对促进就业的效果不明显,辽宁省仅扶持10,690人,而大连就占了近60%,失业最为严重资源枯竭型城市阜新和抚顺均不到百人。这一政策的效果不明显的根源主要在于对各行为主体的利益激励并不明显。

首先,对下岗职工的激励不明显。第一,申请条件过于严格,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标准进行严格界定的同时,申请过程中要求提供的各种相关证件特别是营业执照副本、公章、担保人身份证和担保人单位证明,实际上变相缩小了贷款对象范围[1];第二,反担保条件较高①,其要求有稳定收入的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干部作担保人,或以银行存单、债券等有价证券可进行质押担保,以房产抵押,下岗失业人员很难找到满足反担保条件的人和资产为其担保;第三,贷款在时间和数量上不匹配在给下岗失业人员造成较大还款压力②,造成借款人在短期内还贷压力较大,使得下岗失业人员失去了申请贷款的动力;第四,从经办手续的角度,申请小额贷款程序比较复杂,完成整个流程不仅需要时间较长,正常办理的时间为一般在1个月左右,但实际情况是至少两三个月,甚至半年以上,且相关文件表格就得复印报送多处,成本很高,这也影响了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贷款的积极性[2]。

其次,对贷款人激励不足。由于小额担保贷款在某种程度上是属于政策性贷款,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属性,这与商业银行的赢利性和安全性相冲突,使得商业银行缺乏激励开展这项业务。第一,从成本的角度,贷前调查和审核成本较高,小额担保贷款相对分散,不具规模,对下岗人员的信息收集较为困难,银行很难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核实;事中运行成本较高,由于下岗失业人员多为自谋职业,流动性大,有的甚至营业网点都不固定,管理难度较大;事后成本也较高,下岗失业人员涉及面广,加之自身的经济实力导致的其风险承担能力较弱,导致贷款责任追究困难。第二,从收益的角度,由于执行同期基准利率,资金运用的机会成本较高,银行获利空间相对于其他贷款收益较低。第三,从风险的角度,根据规定担保公司仅为小额担保贷款有限担保,银行承担一部分最终损失,而由于下岗人员资信情况难于掌握,经营项目多为商业服务或其他第三产业等微利项目,竞争激烈,发展前景无法预料,同时下岗失业人员受自身文化水平、专业、技能、年龄等各种因素的制约,生产技能和管理水平较差,创业成功率低,导致贷款风险较高,更为严重的是这类贷款的政策因素成分较多,承贷者容易误认为是政策性放款而诱发道德风险。由于这类贷款的高成本,低收益,高风险的项目,所以贷款人不具有开展这项业务积极性。

最后,对担保机构缺乏激励。表现为担保机构的风险与收益不对称,第一,根据《管理办法》,小额担保贷款发生不良后三个月内,由担保机构履行代清偿责任,这样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贷款的事前调查、初审主要都是由担保机构承担,特别是一旦当贷款形成不良三个月左右,就对担保基金扣减进行代位清偿,贷款的整体风险大部分被转嫁到担保机构上;第二,担保公司对每一笔贷款均要进行调查和落实反担保程序,而按照相关规定其收取的担保费不能超过贷款本金的1%,收益偏低。由于成本高,收益低,其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积极性难以调动。

可见,贷款对象的参与机制和激励机制、贷款人的贷款发放机制和运行机制、担保机构的风险与利益机制等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位,致使三位一体的联动机制不能有效形成,不能有效利用金融信用杠杆的作用促进再就业。

四、促进下岗事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建议

针对贷款对象,主要是让贷款对象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有正确的认识,方便其办理,切实降低反担保门槛,提高其创业成功率和完善贷款结构和金额设计。第一,改进小额担保贷款服务方式,一方面经办单位如银行、财政、担保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指定的地点开设窗口,专门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贷款政策、贷款办理、信息咨询服务,如有可能实现定时定点的“一条龙”服务,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应适当减免下岗失业人员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过程中的各种收费,如评估、公证等费用[3]。第二,努力拓展降低反担保门槛的途径,以建立社会通行的个人信用档案与失信惩戒机制为根本,努力拓展其它途径,特别是通过信用社区建设解决反担保的问题,鼓励金融部门积极参入信用社区的认定,规范和完善社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使各相关部门认可其认定标准,以达到个人信用机制与社区整体信用机制的一致,同时构建信用社区贷款损失分担和责任追究机制,以使各相关部门形成利益共同体,真正发挥信用社区降低反担保的作用。第三,贷款金额和贷款结构的重新设计,充分考虑现实情况,根据不同贷款人的项目需求、创业培训状况和经营能力,适当增加贷款额度和延长还款期限,将贷款额度拓展到3~5万元,将不超过两年贷款期限的期限适当延长,按照贷款人项目和经营状况,将还款时间定在经营较为平稳以后[4]。第四,实施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相结合。一方面,通过创业培训,增强下岗失业人员创业能力,根据每个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经历和项目,重点分析项目的可行性、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另一方面,成立创业指导和项目征集中心,建立创业指导专家团等类似组织和项目资源库,推进创业项目与创业人员对接、扶持政策与创业项目配套[5]。第五,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渠道,使下岗群体正确认识这一政策,特别是利用一些优秀创业人才的示范效应推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的理解。

针对贷款人,在政策重新设计的基础上调动经办银行的积极性。第一,参照鼓励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业务给予手续费的规定,给予经办银行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手续费补助,以提高其收益;第二,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贷款用途的跟踪,包括对贷款使用的投向、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指导和动态跟踪管理,特别是对贷款用途的指导,实现促进再就业和风险控制的多赢。第三,整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与中小企业贷款扶持政策,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比如大连的捆绑式,特别是通过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以中小企业为载体,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吸纳就业的辐射带动作用,同时实现贷款成本和风险水平的降低。第四,商业性金融机构在符合既有政策的基础上,根据贷款项目的特点和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创新金融产品,重组业务流程,改进金融服务,特别是要设立负责办理创业贷款的相关机构和推出与小额担保贷款相衔接的商业性贷款产品,以在提高收益同时降低风险。

针对担保机构,主要是降低其经营风险,提高其收益。第一,从短期来看,鉴于担保公司的手续费偏低情况,可以在国家规定的1%手续费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以提高其工作积极性,推动该项业务的更好发展,从长期来看,可以逐步通过招标等市场竞争手段吸引商业性担保机构加入,以促进该项担保业务的规范化。第二,建立贷款机构和担保机构的风险共担机制,以防止贷款银行将经营风险转移给担保机构。

[注 释]

①虽然《关于进一步推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提出了信用社区建设,但在实际中信用社区却存在着诸如利益与风险承担主体不一致,整体信用与个体信用不一致等许多不足,难以发挥作用。

②根据管理办法,贷款金额不超过两万,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还款,且期限、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而两年的还款期限(或展期一年)要求贷款本金年纯收益率达到30% 以上,而根据管理办法有关贴息的规定和下岗失业人员自身经营条件的限制,贷款往往被用于本金回收期较长的微利项目,还贷的压力很大。

[参考文献]

[1]朱华.政策强制下的信贷壁垒: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难问题的再思考[J].武汉金融, 2005,(7):26-37.

[2]王平山,陈步宇.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发展缓慢的调查与思考 [J].海南金融, 2006,(2):66-68.

[3]劉士谦,王勤圣.推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有“六难”[J].金融理论与实践, 2005,(9):85-86.

[4]陶正方,陈晓飞,黄可权.目标与激励: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个案研究[J].金融研究, 2005,(6) :186-190.

[5]杨永兵.关于小额担保贷款与再就业现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集团经济研究.2006,(5):43-44.

Insufficient Incentive: Barriers to the Operation of Micro-loan Scheme for Laid-off Workers

Hou Qiang1,2

(1.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s,Dalian116025,China;2.Sheny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henyang 110023,China)

Key words:laid-off workers;guarantee loan;insufficient incentive

(责任编辑:张丹郁)

作者:侯 强

第4篇:创业小额担保贷款

房县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

2013-4-23 15:21:18来源:

房县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力服务全民创业工作,规范管理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服务全县经济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和《中共十堰市委、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十发„2012‟7号)、《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鄂政办发„2006‟8号)、《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是指为解决各类人员自谋职业和创业过程中资金不足问题,经县政府指定贷款担保机构进行担保,由商业银行在规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不得用于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借贷双方必须遵循“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到期还本”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应具有本县省居民常住户口,达到法定劳动年龄,身体健康,诚实守信,有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就业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转军人、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农村劳动者(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含在内)。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及用途。借款申请人、反担保人应亲自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借款申请人在金融系统《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有严重不良记录的,相关机构不得受理其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第六条

借款申请人必须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真实、合法的申请资料,配合开展担保、贷款审查、贷款发放及贷款检查工作,及时按照贷款合同偿还贷款。

第三章 担保基金

第七条

设立县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县财政筹集,基金规模要达到500万元,逐年增加,实行单独核算,统一管理。可根据本县创业工作开展情况和小额担保贷款运作情况作相应调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四章 经办银行

第八条

经办银行负责本系统小额担保贷款的监督管理、报表汇总、统计分析和贴息资金的汇总申报工作。

第九条

经办银行应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简化贷款程序,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第十条

经办银行可按担保金额度的1:5的比例发放。

第十一条

经办银行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贷款按规定据实贴息。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经财政部门审核贴息、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单笔贷款从申请至发放的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5个工作日内(不含贷款申请人因申请资料不完备补办手续所需时间)。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县人社部门申请人到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填写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供原件核实):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

3、近期(两年内)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固定营业场所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或门面房产权证明)。

5、创业计划书。

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后,应进行相关调查核实工作。对调查核实符合创业条件的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对符合 利项目财政贴息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章确认,将第

一、二联留存,其他联随借款人小额担保贷款联资料转县担保中心。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应自收到推荐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办理工作,填写《房县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

调查内容包括:

1、申请人是否有一定的经营能力,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

2、申请人诚信无严重不良记录;

3、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

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认真调查掌握申请人基本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有疑问的进行实地核查。属微利项目的,加盖印章,报县担保中心审核。

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应自收到推荐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二、县担保中心职责:县担保中心收到报送的资料后,深入实地调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与申请人办理反担保手续。采取信用担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县担保中心应通过经办银行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了解担保人有无严重不良记录。经查询核实担保人无严重不良记录的,由担保中心与担保人签订相关担保协议。

2、县款担保中心向担保人所在单位发出《担保人责任告知书》,并经所在单位盖章确认担保人的收入情况是否真实和有无担保能力。

县担保中心应自收到推荐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和银行深入实地核实是否是本人经营自主创业,对符合利项目财政贴息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章确认,将第三联留存,作为存档资料和财政复核的依据,其他联随借款人小额担保贷款联资料转县财政部门。

3、县担保中心出具《担保承诺书》,向经办银行推荐,并通知申请人凭相关资料到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审核手续。

县款担保中心应创造条件和经办银行联合办公,方便申请人“一条龙”办理相关手续。

县担保中心应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承诺担保工作。

(五)经办银行主要负责对贷款人和担保人的信用情况进行查询,对贷款申请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审核并对担保机构做出风险提示。经审核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条件的,经办银行与申请人办理发放贷款手续。

经办银行应自收到申请人办理贷款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核发放工作。

第十三条 推动信用社区建设,在建立和完善创业培训、信用社区(还贷率达到100%以上的社区)与小额贷款的联动机制之后,具有下列情形的,县担保中心可以免除反担保,经办银行可直接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一)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信用社区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专家小组论证通过的创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的;

(二)对于信用社区和试点信用社区推荐的项目,前景好、经济效益好、个人信誉好、经营场所在户籍所在社区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第十四条

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等县直部门组织推荐的有创业能力、创业项目、经过创业培训和生活特别困难的个人,在还贷率达到100%以上时,凭推荐材料及自主创业申请小额贷款材料,到贷款申请人户籍所在信用社区登记备案后,直接报县担保中心,免除反担保。经县担保中心审核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经办银行可直接发放小额贷款。

第六章 个人、合伙经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额度

第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按实际招用当年人数达到30%计算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具体数额和比例由担保机构审查,主管部门审批。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第十六条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的担保方式由企业与经办银行自行确定;如需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由企业向县担保中心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的最高额度为200万元,企业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反担保措施。

第十七条

各经办机构应从推动创业促进就业,推动房县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开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业务。

第七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和贴息方式

第十八条 从事非国家限制性行业的个体经济组织,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10万元,将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每人10万元,总额50万元。贷款额度超过8万元的应由县人社局组织召开创业项目评审会,具体额度根据创业规模和评审会意见确定。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登记注册的,按自主创业人数,视同个人合伙经营。

第十九条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贷款到期后贷款人提出展期自付利息。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小额担保贷款经营项目按季进行贴息,展期贷款财政不予贴息,由借款人直接支付利息。贴息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先予垫付,垫付贴息资金后上报省财政部门。属中央财政贴息的微利项目,向省财政申请贴息资金。属非微利项目的,按贴息的5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必须应贴尽贴。

第八章 贷款担保的风险控制及代偿

第二十一条 贷款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可采取实物抵押、有价证券质押和第三方提供信用担保等方式。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拥有自有住房(提供房产证)人员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信用担保。鼓励社团组织、行业协会积极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信用担保。信用担保可约定在出现贷款损失时,经县担保中心认定属不可抗力因素的,第三方担保人承担未偿债务50%的责任。同时担保机构保留对借款人所欠债务的追偿权。

第二十二条

县款担保中心提供的担保贷款额接近或达到担保基金本金5倍时,应及时向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银行发出预警通知。

第二十三条

经办银行应加强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的监测,并适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和主管部门。当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10%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县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应相应停止受理新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直至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将该有关部门推荐的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降至10%以下。

第二十四条

县担保中心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1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小额贷款担保业务(担保代偿率,是指担保机构对单个经办银行代位清偿总额与担保基金担保责任余额之比),担保代偿率降低至10%以下后,再根据具体情况恢复受理贷款担保申请。

第二十五条

县劳动保障部门、县担保中心应协助经办银行对借款人及担保人进行监督管理,掌握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借款人按约履行义务。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应配合银行、担保机构做好贷款项目的后续跟踪服务工作,每一笔贷款资金到位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开始对借款人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此后每个月对借款人经营状况、按期还款情况和其他社会信用情况进行调查,及时增补借款人信用档案资料,并将贷款推荐情况及跟踪情况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做好贷款的回收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担保中心与经办银行签订的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担保中心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户;

(二)担保基金存入经办银行的担保基金专户;

(三)小额担保贷款到期需要展期的,县担保中心重新出具《担保承诺书》;

(四)担保基金专户中担保基金余额不少于经办银行1:5的比例。

(五)经办银行应对到期的小额担保贷款(含展期)采取催收措施,经3个月催收仍未归还的,由县担保中心履行代位清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应在每年就业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代偿周转金,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损失补偿。小额担保贷款代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小额担保贷款逾期3个月需代偿时,经办银行向县担保中心提出书面的代偿申请及相关证明;

(二)县担保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经办银行才能从担保基金账户中划扣相应的逾期贷款。

第二十八条 县担保中心对贷款项目代偿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中心应采取有力措施(包括依法提起诉讼),积极开展债务追偿工作。对追偿回的资金及时缴存入担保基金账户。代偿、追偿、代偿损失核销的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代偿周转金应与县担保中心的其他业务分开,单独核算。

第九章 考核奖励

第三十条

各经办银行应按照上级文件精神积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第三十一条

经办银行应及时将小额担保贷款人违约行为录入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对于恶意逃匿和骗取银行贷款的借款人和担保人,商业银行不对其发放新的贷款,相关部门应取消其已享受的国家其他相关政策优惠,同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有关贷款的手续费、呆坏账损失补偿的标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5篇: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须知

一、此贷款属财政贴息贷款,由财政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担保,为扶持创业人员创业所设,不扶持它用。荆门市文件规定,2008年8月12日开始创业的人员属于创业人员。

二、扶持的创业项目不包括建筑业、广告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等国家禁止的行业。

三、创业贷款人及配偶(家庭成员)信誉度高,在金融系统无不良记录。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需夫妻双方签字,并提供反担保人。

四、反担保人必须是县财政供养的在职人员。贷款担保期间只能担保一次。

五、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除需反担保人外,还需用不动产抵押。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指生产需要大量的劳动力的小企业,即产品成本中活劳动量消耗占比重较大的小企业(不包括种养业及商贸服务业的小企业)。

六、贷款反担保人及配偶信誉度高,在金融系统无不良记录。在办理担保手续时需夫妻双方签字。

七、配偶及家庭成员不能反担保,创业合伙人不能反担保。

八、贷款人和反担保人在各个银行无未到期的贷款或按揭。

九、贷款人男性54周岁以下,女性49周岁以下。

十、根据实际情况,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贷款在10万元以下,合伙创业符合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符合条件的贷款在200万元以下,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

十一、申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时需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创业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在一楼办理,《创业登记证》在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办理)。

第6篇: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常识

大多数创业者都知道有扶持自主创业的专项贷款,但是对于各地政府出台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实施细节,却都不甚了解。既然有关部门脸难看,事难办,那么小编来告诉你,他们那些个

工作报告里都写了些什么。

一般情况下,要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首先都要参加一个创业培训,然后再向创业者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一份《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当然除了这份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以外,你还需要身份证、就业或者失业登记证、项目报告、毕业证以及当地担保机构所要求的各项材料。这个各地区政策都不同。

就全国范围内而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范围包括高校毕业生、返乡务工人员,以及持有效证件的复员军人,还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失业人员。

大多数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都比较小,最高上线也就是8-10万元,贴息贷款的时限较短,一般是两年,但到期后可申请延期,延期其间需自付利息。

基本上这种小额担保贷款是会要求提供第三人进行担保,但创业者应当注意的有三点。

一、夫妻之间不能互相担保;

二、贷款地以外户籍的人士不能担保;

三、离退休人员不能进行担保。

第7篇: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资料

一、贷款人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二、居住地社区居(村)委会出具的《西宁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居住证明》。

三、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一式三份。

四、税务局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五、《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如有大中专毕业证;军人退伍证;创业培训结业证书等证件复印三份附在贷款资料中)。

六、贷款计划书(经营状况、贷款用途、还款来源、从业人数)一式三份。

七、婚姻证明(如未结婚需开未婚证明)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八、反担保抵押:

1、个人房产抵押土地证与房产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如未结婚可用父母房产为反担保抵押)。

2、担保人条件: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名(如申请10万元必须是两名担保人);企业管理人员也可作为担保人,5万元以内需2名,10万元最少不能低于1名。另附担保人结婚证及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九、商铺租赁合同复印件一式三份。

西宁市创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253929

第8篇: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汇报材料

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汇报材料 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情况汇报 为了解决妇女在创业就业资金瓶颈难题,扶持妇女就业创业。7月,国家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妇联等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决定将妇联组织纳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体系,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和农村妇女新发放的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的扶持政策。为了尽快让这项惠及广大妇女的好政策落到实处,县妇联高度重视,克服困难,迅速启动,把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作为工作重点写入工作计划。

自今年元月工作启动以来,县妇联通过开展调研、加大宣传、协调配合、着力培训等一系列措施在全县广泛宣传开展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一、前期工作情况 一是领导重视。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通知》精神,蔡主席及时向县委、县政府的分管领导汇报,并多次召开相关工作人员和全县乡镇妇联主席会议会议,研究和吃透中央和省里的文件精神。蔡淑华主席在会议上强调,落实农村妇女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是帮助解决农村妇女当前就业创业最根本的现实问题,是妇联组织又一项为妇女姐妹办好事、办实事的具体举措,各乡镇妇联主席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落实这项工作,确保农村妇女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的有序有效实施;必须严格把好第一关,学习掌握政策,增强实践工作能力;要深入调查,一定选出本乡镇最好的项目,使每一份贷款真正达到扶持农村妇女创业就业的目的;要建立督办机制,各乡

镇妇联每周上报一次工作动态,县妇联不定期下发通报,并列入年终目标考核。县妇联明确专人负责,全力保障妇女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顺利开展。 二是大力宣传。县妇联通过在电视台播放游走字幕、宣传单、悬挂宣传条幅等方法,大力宣传中央贴息政策,做好前期摸底、宣传工作。 三是加强协调。我们争取县委、县政府支持,积极与劳动局、财政局、银行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成立了高规格的领导小组,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正在会签中,前期协调工作己准备就绪,相关部门表示,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此项工作。 四是开展调查摸底,摸清妇女借贷现实需求。按照省妇联小额信贷工作会议和市妇联的要求,我们前期与基层和相关部门做了大量的摸底排查工作。深入基层调查摸底。县妇联在全县19个乡镇妇联主席参加的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

息工作会议上要求,对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进行摸底调查,并在此基础上,把符合条件,有贷款意愿妇女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申请人基本情况调查表、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表等基本情况调查表等基础材料逐级上报到县妇联办公室。县妇联正在对这些资料进行了梳理、分类和建档。

二、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开展相关政策的业务培训。我们已经和劳动部门商定,拟在8月份对全县、街道和乡镇妇联干部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业务培训,对贷款的对象、条件、流程进行详细的解析。力争做到妇联干部人人懂政策、熟流程,为妇女申领贷款解难答疑。

二是积极协调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准备在广播、电视开办《妇女创业新政策解读》栏目,对妇女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政策进行解读,全面介绍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的申贷流程、申贷条件、资金使用要求和贴息范

围等主要内容,让更多的妇女受益。 三是准备在县妇联、农村信用社设立妇女信贷业务咨询点,帮助广大妇女了解政策、消除疑虑,积极申请小额信贷,让广大妇女真正享受到政策实惠。

四是争取在7月底前全面启动城乡妇女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工作。城乡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是妇联组织服务和推动妇女创业的一项重要举措,我们将克服困难,力争尽快启动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并在全县全面铺开。

五是完善出台农村小额担保贷款的实施细则。出于稳妥和可行的考虑,我们前期起草的实施细则还需完善和补充,我们学习借鉴外省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尽快出台农村妇女小额担保创业贴息贷款的实施细则。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为了保证贷款资金回收率,我们不敢把贷款轻易放给特别贫困的申请人,而洽洽需要帮助的人群,就是这些贫困妇女;

2、因为此项工作也刚刚开展,大家都在摸索工作经验及方法,贷款不能及时的在最需要之前发放到户;

3、缺少必要的工作经费。虽然此项工作有奖励政策,但得需要漫长的申请与协商的过程。为了让小额贷款项目更好的开展起来,我们需要经常联系相关部门,下乡进行调研、了解情况、选项目、选基地及实施中的跟踪服务等,也需要一定的工作经费做保证。

第9篇: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小额担保贷款

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

中关村科技园区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

为鼓励和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归国到中关村科技园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中关村管委会《关于建立中关村科技园区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的通知》(以下简称“绿色通道”),并结合中关村科技担保公司具体业务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绿色通道”的留学人员企业资格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点应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政策区范围内;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归国留学人员;

(三)企业创办时间在五年以内,且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证书;

(四)一名或多名留学人员出资人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

(五)提交“中关村园区企业标准征信报告”(有关情况及办理事宜请参见附件五) 。

二、受理基本要求

对申请“绿色通道”的留学人员企业,其市场、技术、管理等方面应符合如下基本要求:

(一)具有自主的知识产权,技术成长性好并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

(二)主要经营者和管理团队具有一定的项目实施能力和经验;

(三)具备一定的管理水平和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应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商业计划和详细的用款商业计划书;

(五)应具有充足、饱满的商业合同、销售协议;

(六)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技术持有人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纪录,并同意向担保人披露个人资产信息和信用状况(担保人有责任为申请人信息保密)。

三、担保期限

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期限原则为一年以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二年期。

四、担保额度

企业贷款额度在100万元以内。

五、担保费用

担保年费率1%;

评审费率0.3%;

贷款执行人民银行利率政策;

中关村管委会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50%贷款贴息、补贴全额保费。评审费由企业自行负担。

六、反担保基本要求

申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技术持有人承担相应的个人连带责任。

七、参与合作的银行

北京市商业银行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

中信实业银行

八、操作流程

(一)申请企业可自行申报或由各园管理机构、企业所在创业园协助申报。

(二)申请企业应首先取得由中关村管委会留学人员创业服务总部出具的留学人员创业企业资格证明。

(三)申请企业持留学人员创业企业资格证明与担保公司初步接触,进行业务咨询,并领取《中关村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小额贷款担保申请表》。

(四)担保公司在收到齐全的申请资料后正式进入详审阶段,及时组织银行信贷部门进行联合评审,安排对企业的实地考察;承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评审程序;出具最终担保意见。

(五)银行根据担保意见批准贷款后,担保公司将与银行签定《保证合同》,与被担保企业签定《委托保证合同》和其他事先约定的合同及《个人连带责任合同》。由中关村管委会补贴的担保费和银行利息按季度向担保公司直接拨付,评审费由企业一次性支付。

(六)企业在获得担保贷款后,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月向担保公司递交财务报表。担保公司将定期会同贷款银行对被担保企业进行保后管理。

(七)在企业还贷并按期解除担保后,如果继续有担保需求,可按照工作流程再次提出担保贷款申请。

(八)如果企业按时还款有困难,经多方努力仍不能按期还款并产生逾期,担保公司先履行担保责任,担保公司与企业所在园区管理部门或创业园积极配合,对发生代偿的企业实施追偿。担保公司享有代位求偿权并保留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或技术持有人的个人连带责任的无限追索权。

九、本细则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业务工作流程图

2.申办“留学人员创业企业资格证明”所需材料

3.申请担保贷款所需文件资料清单

4.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服务机构

5.关于提交“中关村园区企业征信报告”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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