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非法行医宣传总结

2022-11-10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总结是一种事后记录方式,针对于工作结束情况、项目完成情况等,将整个过程中的经验、问题进行记录,并在切实与认真分析后,整理成一份详细的报告。如何采用正确的总结格式,写出客观的总结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打击非法行医宣传总结》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1篇:打击非法行医宣传总结

打击非法行医的现状和对策

[摘 要]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本文我国目前非法行医的现状以及医疗卫生监督现状进行分析,并最后对我国非法行医行为的监督政策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打击;非法行医;监督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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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医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职业,因此,国家对这一行业的管理极为严格。不仅对行医者的资格加以严格限制,要求行医者除要有良好的政治思想条件外,还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资格,以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为了规范行医活动,国家制定了一整套管理工作规范及制度,以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良好的医疗卫生工作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资格和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容易影响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由于密集的劳务工廉价的医疗需求,使得非法诊所“生命力”非常旺盛,虽然监督执法部门加强了打击力度,但利益的驱使,使得非法行医无法得到根治。

1 非法行医的现状

(1)非法行医内容:①无证行医行为;②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③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④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效验不及时;⑥助理医师单独执业;⑦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不及时;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科室设置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

(2)非法行医的危害:①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尤其是无证行医,将会造成最直接、最严重的危害。由于非法行医人员大都没有医师资格证书,不具备专业人员和专项技术设备,无医疗防范意识和急救措施,医疗质量难以保证,甚至给患者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②扰乱了正常的医疗市场格局:医疗机构违法人员作为第三者,以赢利为目的,随便设点,开设诊疗科目,挤占医疗市场,逃避卫生执法人员的管理,扰乱了医疗市场经营管理秩序。③增加医疗纠纷的发生:在一些医疗事故中,由于医疗机构误诊、漏诊、延误救治;未认真履行告之义务;病历书写存在问题等原因引发了医疗事故。

(3)非法行医的基层特点:①在城中村,无证行医行为较多。尽管在开展打击非法行医活动,但由于无证行医需求大、地点隐蔽,经济条件的制约,法治宣传不足、监督力量不够,非法行医仍然十分严重。②卫生条件差。无证行医设施简陋,环境恶劣,有的非法行医者衣、食、住均在诊所内,消毒管理极其简陋,甚至部分诊所根本没有消毒设施,使就医者没有安全保障。③致死率高。由于“医务人员”无资质、医疗条件恶劣,非法诊所致死率很高。2008年中央电视台就曾播出以“深圳关外两区非法诊所平均每月医死一人”为题的报道。④出租、承包科室现象都比较隐蔽。给监督管理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4)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为他人治病,情节严重的行为。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本条所称非法行医。情节严重,一般指非法行医,屡教不改的;骗取大量钱财的;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不得展开诊疗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开展诊疗活动,就是非法行医的行为。

2 医疗卫生监督现状

(1)基本职责: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以后,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医疗机构的行政许可、审批、校验和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处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的查处,其中情节严重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和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均应该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情节严重”解释为:①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②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③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④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⑤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医疗卫生监督困境:①执法力量不足:长期以来我国十分重视对医疗机构、卫生资源和医疗技术的准入管理,但在医疗行为的日常监管上往往面临精力和能力不足的问题,与其他卫生行政法律法规的监督执法力度相比,医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力度比较弱。②法律法规滞后,处罚力度小:目前,已经出台的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很多,由于时间跨度大,有的相对滞后,有的相互衔接不够甚至出现矛盾,不能适应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的新情况、新问题,处罚力度有时也偏轻,难于起到威慑作用。③执法保障不足,执行难度大:社会医疗机构由于是当地卫生部门核发《执业许可证》,监督处罚比较配合,但非法诊所和游医的无证行医由于人员流动大、抗拒性强而且部分人员带黑社会性质,如果不是联合公安、民兵统一行动或许得到其安保支持执法难度很大。

3 各地采取的新方法

(1)深圳:卫生监督部门通过建立健全“1+7”医疗卫生监督长效机制,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工作。在日常工作中,确保监督覆盖率,努力增加监督频次,坚持整顿与规范并重,打击与疏导并重,处罚与教育并重,规范医疗市场,实现对医疗机构监督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1”就是严格准入制,把好准入门槛。“7”包括:①医疗机构不良执法行为计分制。对医疗机构实施不良执业行为实行年度累积计分制度,并于公示,定期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和扣分情况向社会公布。②违法违规医疗机构法人约谈制。对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了约谈,触动决策层,有效解决问题。③对违法违规情况的通报公示制。包括公示栏公示、内部通报和媒体公告三种方式。④全市医疗机构巡查制。⑤年度校验现场审查制。对校验发现问题的医疗机构进行责令整改,必要时提出暂缓校验意见,进一步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意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促进依法行医。⑥完善医疗机构的退出机制。2007—2008年全市共吊销了8家严重违法违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所好转。⑦引导扶持机制。对医疗机构加强了引导和扶持,组织了送法活动和定期的培训,以期在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基础上提高其管理水平,促进其全面的可持续性发展。

(2)宁波:针对医疗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数量多、内容广、专业性强,而这些法律法规为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提供了重要的依据的同时有的卫生法律法规时间跨度大,相互不够衔接,甚至出现矛盾,不能适应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的情况和医疗机构自身管理存在缺陷,诚信服务和自我约束不强的问题。通过提高医疗机构自身的依法执业意识,杜绝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及违法行为的发生。

4 建议和对策

(1)增大政府的重视度,加大对医疗卫生监督的投入力度,加强执法力量和执法能力,可以在基层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由建立的一支区域性带安保力量的执法队伍统一进行执法查处。

(2)建立强制联合执法的机制,加强各部门的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在执法过程中,得到科技、公安、监察、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等部门配合。对于监督过程中碰到的难点、疑点问题互通信息,加强联合执法。

(3)加强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非法行医者的法律意识和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标语和开辟专题宣传栏等多种媒介形式进行宣传。

(4)完善法律法规医疗机构准入,进一步放开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做到堵和疏相结合,有效减少非法行医行为。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医疗市场的放开成为必然,但医疗机构的准入还不够公开透明和规范,不是严格地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审批,而是存在着太多的行政长官的意志和社会关系在发生作用。

(5)加大对实行全民医疗保险和跨区域医疗保险报销的呼吁,使非法行医特别是“黑诊所”失去市场。

参考文献:

[1]杨于忠.非法行医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J].中国卫生法制,2006,14(1):20-22.

[2]柴厚杰.关于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思考[J].中国卫生法制,2007,15(2):24-25.

作者:张小聪

第2篇:打击非法行医宣传资料

什么是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和未取得医生资格的人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

哪些行为属于非法行医行为?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或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非法行医的危害?

1、从事非法行医的人员多无合法资质,经常会造成误诊、漏诊;

2、使用的药品来源不明,存在使用假药、劣药危害;

3、就医环境恶劣,不具备消毒设施,极易造成交叉感染;

4、非法行医租住房屋,居无定所,出了医疗事故就一跑了之。

非法行医有哪些表现形式?

1、黑诊所一般在临时租借的场所,挂牌或不挂牌非法行医。诊所内设施简陋,有的混杂在生活区(厨房、睡房等),环境恶劣。有打针、输液、卖药,接生(计划生育手术),拔牙镶牙等行医行为。

2、在集会、集贸市场等人流、物流集散地,摆摊设点、看病、拔牙镶牙等。

3、没有任何的医学常识和急救措施到患者家中接生的行为。

4、在药店内使用仪器进行诊断、抽血化验等行为。

5、一些商家企业受利益驱使,在社区、农村以“义诊”名义,借以推销保健品和药品的行为。

如何识别“黑诊所”

1、开办医疗机构行医,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依法悬挂于明显处。“黑诊所”不能提供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黑诊所内设施简陋,有的混杂在生活区(厨房、睡房等),环境恶劣。

3、非法行医的人员在“黑诊所”中给患者看病,不能提供《执业医师证书》。

4、由于卫生行政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黑诊所多将药品放在“诊所”外的其他地点,躲避查处。

劝告人们主动抵制到“黑诊所”就医;擦亮眼睛选择到合法诊所就诊,并要主动索要并保存门诊病例、收费收据等,以便给后续治疗的医生提供参考以及出现医疗事故争议时提供证据。广大群众要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承担起维护健康,保护生命的责任。

非法行医举报电话:

第3篇:打击非法行医宣传资料

1、什么事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主要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和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

2、非法行医有何危害?

(1)从事非法行医的人员无合法资质,经常会造成误诊、漏诊; (2)使用的药品无正当来源,存在假药、劣药,不仅无疗效还可能对健康造成危害;

(3)就医环境恶劣,不具备消毒设施,极易造成交叉感染;

(4)非法行医居无定所,出了问题一跑了之。

3、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非法行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4、非法行医罪和高院关于非法行医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单独或同时存在以下现象的就属于非法行医

1、未取得或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即通常所说的“黑诊所”;

2、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

3、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它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病房,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即通常所说的“院中院”、“科中科”;

4、一些商家企业受利益驱使,违法聘请所谓“专家”开展“义诊”,借以推销保健品和药品,欺骗群众,谋取暴利的行为。

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等情形之一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6、.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7、〈.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务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8、.《.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4篇:打击非法行医宣传资料

什么是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和未取得医生资格的人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

哪些行为属于非法行医行为?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或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非法行医的危害?

1、从事非法行医的人员多无合法资质,经常会造成误诊、漏诊;

2、使用的药品来源不明,存在使用假药、劣药危害;

3、就医环境恶劣,不具备消毒设施,极易造成交叉感染;

4、非法行医租住房屋,居无定所,出了问题一跑了之。

非法行医有哪些表现形式?

1、黑诊所一般在临时租借的场所,挂牌或不挂牌非法行医。诊所内设施简陋,有的混杂在生活区(厨房、睡房等),环境恶劣。有打针、输液、卖药,接生(计划生育手术),拔牙镶牙等行医行为。

2、在早市集贸市场等人流、物流集散地,摆摊设点、看病、拔牙镶牙等。

3、没有任何的医学常识和急救措施到患者家中接生的行为。

4、在药店内使用仪器进行诊断、抽血化验等行为。

5、一些商家企业受利益驱使,在社区、农村以“义诊”名义,借以推销保健品和药品的行为。

如何识别“黑诊所”

1、开办医疗机构行医,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依法悬挂于明显处。“黑诊所”不能提供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黑诊所内设施简陋,有的混杂在生活区(厨房、睡房等),环境恶劣。

3、本县个体诊所均不具备开展接生、人流、手术、B超和性病诊治的资格和条件,宣传或从事上述诊疗业务多为黑诊所。

4、非法行医的人员在“黑诊所”中给患者看病,不能提供《执业医师证书》。

5、由于卫生行政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黑诊所多将药品放在“诊所”外的其他地点,躲避查处。

劝告人们主动抵制到“黑诊所”就医;擦亮眼睛选择到合法诊所就诊,并要主动索要并保存门诊病例、收费收据等,以便给后续治疗的医生提供参考以及出现医疗事故争议时提供证据。广大群众要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承担起维护健康,保护生命的责任。

四、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非法行医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等情形之一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5.《.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5篇:打击非法行医宣传口号

1、你我共同行动,打击非法行医

2、规范医疗服务市场,努力构建和谐惠州

3、坚决打击非法行医,确保群众健康权益 / 打击非法行医,保障人民健康

4、依法查处(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有效保障(全力维护)群众就医安全

5、整顿医疗市场秩序,打击非法行医行为

6、打击非法行医,构建和谐社会

7、珍爱生命,远离非法行医

8、请你远离非法行医

9、群众就医安全,共同的责任

10、坚持依法执业,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

11、科学医治保健康,巫医、游医误人命

12、严厉打击“医托”,维护患者健康权益

13、诚信行医光荣,医疗欺诈可耻 /以诚信行医为荣,以医疗欺诈为耻

14、增强依法执业意识,建立和谐医患关系

15、严禁医疗机构科室出租承包行为

16、打击违法医疗广告,规范医疗执业活动

17、坚决取缔无证经营“黑诊所”

18、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全面规范我市医疗市场秩序

19、普及就医安全知识,创建和谐平安家园

20、打击非法行医,促进全民健康

21、非法行医,人人喊打

22、重拳脚出击,取缔无证黑诊所

23、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4、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5、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

26、认真贯彻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7、认真贯彻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6篇:打击非法行医宣传标语

1、打击非法行医,构建和谐社会

2、打击违法医疗广告,规范医疗执业活动

3、坚持依法执业,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

4、重拳脚出击,取缔无证黑诊所

5、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全面规范我市医疗市场秩序

6、严厉打击医托,维护患者健康权益

7、坚决取缔无证经营黑诊所

8、严禁医疗机构科室出租承包行为

9、诚信行医光荣,医疗欺诈可耻/以诚信行医为荣,以医疗欺诈为耻

10、打击非法行医,保障人民健康

11、非法行医,人人喊打

12、普及就医安全知识,创建和谐平安家园

13、请你远离非法行医

14、打击非法行医,促进全民健康

15、科学医治保健康,巫医、游医误人命

16、增强依法执业意识,建立和谐医患关系

17、珍爱生命,远离非法行医

18、坚决打击非法行医,确保群众健康权益

19、群众就医安全,共同的责任

20、你我共同行动,打击非法行医

21、依法查处(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有效保障(全力维护)群众就医安全

22、认真贯彻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3、规范医疗服务市场,努力构建和谐惠州

24、整顿医疗市场秩序,打击非法行医行为

第7篇:打击非法行医总结

宝山区卫生监督所

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总结

按照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宝山区卫生监督所将继续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作为关心群众健康、优化医疗执业环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大事来抓,继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和监管力度,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定了工作目标、工作重点、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采取各种积极有效措施,真抓实干,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清理整顿医疗市场工作力度,通过专项行动,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使我区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明显的好转。保障了全区广大群众就医用药安全有效。

一、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开展非法行医专项执法检查

(一)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利用板报、设立咨询台、宣传单等形式,深入宣传《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自觉守法意识,形成社会监督氛围。

(二)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治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在实际工作中共出动6人次,共打击非法行医2家,没 收 药 械 折合人 民 币 300 元,出动车辆2台次。同时定期对辖区个体诊所进行检查,规范他们诊疗行为,保障辖区广大人民群众就医用药安全有效。同时对广大居民群众进行广泛宣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使他们提高对非法开业的医疗机构危害性的认识,对非法开业诊所进行地毯式排查和打击,发现一家打击一家,没收药品及器械并处以重罚。使他们如过街老鼠一样人人喊打,使他们没有生存市场。净化医疗秩序,保障辖区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规范了辖区的医疗秩序,净化了医疗市场。

(三)严厉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2人。

(四)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医疗机构人员或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五) 为了更好的接受社会监督,对外公开举报电话,区卫生监

督所:18945197066随时接报,及时打击。

宝山区卫生监督所

201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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