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论文

2022-04-2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区别及两者之间的互补性,通过借鉴国外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结合发展的经验,进一步阐述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互补充的途径和措施,从而论证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互补是对社会保障机制的完善,两者的协调发展对和谐社会的建立和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论文 (精选3篇)》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论文 篇1:

浅析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取得了快速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大步提升。人民群众对保险越来越看重,逐步认识到保险的重要性。目前我国的保险体系中,最受关注的是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然而在目前的情况下,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存在着很大区别,二者之间存在着较大的鸿沟。本文简要讨论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内容和二者之间的关系。

關键词:商业保险;社会保险;保险

1 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越来越意识到保险存在的重要性。目前,我国有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慈善四个保障体系,来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但是,改革开放过程中中国经济体制转型所带来的变化使我们不得不探讨中国各种保险制度之间的矛盾和关系,以建立符合我国社会实际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

2 保险概述

所谓的保险,即是对可能出现风险的防范。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保险则雷同于社会型救助,它是将国家的税收直接地用来保障人民财产安全。但是现在由于我们国家的经济转型,我国的保险本质日益向发达国家的积累制看齐。其结果就是国家在保险业中所承担的财政压力大大减少,而这带来的结果就是我国民众中有着比发达国家更多的低收入老龄人口却不得不承担着和发达国家民众一样保险负担。这个保险问题也是我们现在亟待解决的问题所在。

3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主要内容

作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内容,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均为公众服务,都为风险因素提供多元化风险和经济补偿,如特定风险事故、意外损失或丧失工作能力等。作为一种风险管理手段,二者的目的都是稳定社会秩序,确保经济稳定发展。商业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的标准是都是人的生命或身体,保障功能具有同一性。在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下,居民对社会保障的总需求是肯定的。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市场份额存在上升和下降的关系。如果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太大,就会抑制商业保险的发展;如果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太窄,商业保险的发展空间就会比较大。例如,瑞典的社会保险水平相对较高,安全计划较多,商业保险欠发达;美国的社会保险水平相对较低,保障项目数量相对较少,商业保险得到了全面发展。

但是,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具有不同程度的保障水平、保障手段、业务目标、权利和义务以及运营机制。这就相关部门要理解和区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在其实践中的作用,并且使它们得到准确定位。

4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的联系

第一,社会保险比商业保险出现的时间比较晚,并且它主要借鉴了商业保险的管理和其它方法,才使其发展和不断完善。在商业保险中,发展最快的商业人寿保险,它为社会保险提供了技术支持,因此从它出现的那天起,就和商业保险有着必然的联系。

第二,它们共同为满足社会不同的保险需求而一起承担责任。社会保险能满足人们低水平的生活要求,而商业保险能提供更高水平的补偿,它们通过互补使人们能够在多方面都能得到满足。

5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5.1 经营主体不同

人身保险的主体必须是商业保险公司,而社会保险带有行政性的特色,我国主要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授权的社会保险机构;

5.2 目的不同

社保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不以盈利为目的,而商业保险首先是一种企业行为,它与投保者通过契约的形式确立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市场经济中主要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盈利性质的。

5.3 针对对象不同

社会保险的对象是劳动者及其家属,而社会保险面对的是全体公民,遵循自愿的原则,每个人都可以参保。

5.4 依据的法律不同

社会保险以与其相适应的社会保险法为主要依据,而商业保险是以商业合同法为依据。

5.5 实施的主体不同

社会保险的实施主体是国家政府,而商业保险的主体是企业团体。

5.6 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社会保险的义务包括为社会贡献劳动和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多少,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尽多少义务就享多少的权利,而商业保险的权利大小取决于参加何种保险以及投保金额的多少。

6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融合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融合是指社会保障体系中商业保险的全面补充。社会保险以传统商业保险为基础,在现代特殊的历史和社会背景下出现在欧洲。随着工人阶级的发展,社会保险的规模和范围越来越大,已成为各国保险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商业保险进行竞争。虽然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具有竞争力,但仍存在许多共性和互补性。社会保险由政府组织,由社会资助,为工人提供最基本的保障。这种保护具有低水平,广覆盖的特点,具有广泛的保护范围。商业保险可以为客户提供多层次的特殊保险需求,具有更系统的保险原则和技术。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融合可以吸收对方的优势,满足公民各方面的需求,充分发挥保险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为公民提供充分的经济保障。二者融合后不但具有高覆盖率和平民化的特点,而且能够提供全面的安全性系统、运行机制、精算技术和投资渠道,拓展了社会保障空间。目前在国际上,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呈现出相互融合的趋势,并日益成为社会保障的重要形式。

7 小结

通过对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以及融合的阐述,表明在社会保险方面上,很多国家都是在采取向多支柱、多层次的保障方向上发展,比如在医疗保障体系中,可以通过医疗救助、医疗社会保险、企业和个人投保的商业保险来建立都层次的保障体系。因此,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中,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J].胡军.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01)

[2] 社会保险转型与商业保险发展的探析[J].石晓炎.人力资源管理.2018(03)

作者:王大志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论文 篇2:

我国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结合

【摘 要】本文通过分析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区别及两者之间的互补性,通过借鉴国外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结合发展的经验,进一步阐述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互补充的途径和措施,从而论证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互补是对社会保障机制的完善,两者的协调发展对和谐社会的建立和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协调发展

一、我国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

(1)我国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第一,经营目的。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公司;而社会保险作为一种政策性的保险,不以盈利作为目的。第二,实施方式。商业保险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投保人决定其购买行为,而社会保险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强制执行,个人不具有选择的自由。第三,保险对象。商业保险中,投保人自愿且符合核保要求的均可成为被保险人;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必须是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公民。(2)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互补。第一,实施方式。社会保险是一项强制性保险形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缴纳一定的社会保险费。商业保险作为一种以盈利为目的金融活动,以双方自愿参加为前提,投保人可以选择承保单位。第二,服务对象。我国的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较小,仅限于城市居民中具有干部和工人身份的劳动者,农村人口、个体经营户群体处于社会保险范围之外。商业保险以全民为对象,没有严格的对象限制,可覆盖全体公民。第三,发挥的作用。社会保险的作用在于保障丧失劳动力或劳动机会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其实质是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商业保险的作用在于當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件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减轻其损失。

二、国内外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结合的成功案例

(1)美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分析。第一,美国医疗保险商保与社保的结合。美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异于多数发达国家。它实行的是以商业保险为主,社会保险为辅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医疗保险分为由企业资助和政府资助。前者多是企业为雇员及其家属购买医疗保险,为鼓励这一行为,政府对为雇员购买保险的企业实行部分税收减免。第二,国外医疗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以我国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大规模增加政府在医疗保险方面的财政预算是不现实的,为扩大医疗保险受益面应该重视商业保险的作用,将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商业保险利润最大化的原则使其将保险对象局限于健康人,把真正需要保险的体弱多病者据之门外,因此政府就应该通过立法规范其行为。同时鼓励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为职工购买商业医疗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加快建立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2)我国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结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政府和个人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既有利于解决广大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又有利于将商业保险的风险管控技术运用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商业保险公司通过向农民提供优质的服务可以扩大在农村的知名度,还可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积累丰富的经验数据,为该项业务的长期稳定发展提供数据支持。

三、如何促进我国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结合

(1)我国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第一,保险覆盖范围较小。社会保险以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为主要目标,对农民的保障问题重视不够。第二,社保基金运营不规范,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保险支付能力较弱。2006年上半年陈良宇案件,2007年广州社保案件足以说明我国的社保监管制度存在较大漏洞。第三,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缺失导致商业保险公司、参保居民、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不利于相互间关系的合理确定。

(2)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协调发展对策。第一,明确商业保险的经营目标。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及时调整经营目标,服务对象,在保险险种设计上实行低缴费,低保障,低利润的经营策略,实现薄利多销,将社会上需要保障的中低阶层纳入到商业保险的覆盖中来,实现商业保险的普遍化保障。第二,政府应给予商业保险政策支持。例如,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获得的经济补偿,如果以趸缴的方式投保一定的商业保险,可以减征或免征个人收入所得税。充分调动政府、企业、个人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市场和各类专业机构的作用。第三,构建共有的信息平台,合理简化办理手续。在委托经营模式下,社会保险由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进行管理。双方应当构建一个共有的信息平台,保证社保部门和商保公司都具有充分足够的信息,并且合理简化社保办理手续,降低被保险人、政府以及保险公司各方的负担。

参考文献

[1] 何娇,郭勇.关于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分析.2009,(12):160.

[2]孟仁振,孙宏卫.对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建议.经济纵横.2008,(1):55-56.

[3] 胡卉士.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有效衔接.南方金融.2007,(5):55.

作者:程鑫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论文 篇3:

浅谈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融合

【摘要】本文以新农合制度为例,通过“江阴模式”的成就,分析了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保险的可行性;通过了解目前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的现状,分析了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的困难与阻力,并结合所学提出了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新农合 江阴模式 商业保险 社会保险

我国是人口大国,而13亿人口中绝大部分都居住在农村。自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起,我国就开始了对农村医疗保障的探索。曾经的合作医疗制度被世界银行在1994年誉为成功的“卫生革命”,然而到了八十年代,这种合作医疗在大多数地区迅速解体,之后就基本销声匿迹了。2000年,在世界卫生组织进行的医疗卫生公平性评价中,中国排在倒数第四名,究其原因,就是我国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有严重的缺陷。

2003年,我国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正式开始了该制度的试点工作,至此,新农合制度拉开了序幕。

一、江阴模式——商保社保有机结合,企业人民双边受惠

2001年,太平洋保险主动表达了与江阴市政府合作,开展江阴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被业界广泛关注的“江阴模式”应运而生。太平洋保险方面具体行使业务管理职责,按专业化管理原则,对全市农保基金进行统筹管理。而江阴市政府等有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农村住院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和监督及监督检查农村住院医疗保险工作,确定年度收费标准、补偿标准、征缴办法等。此外,江阴市还设立了农村住院医疗保险业务管理中心,同时推行农保专管员制。

有了保险,农民看病能报销,不必再像从前那样因看不起病而不敢就医,延误治疗,加重病情。现在,到医院及时就医的人越来越多。江阴市卫生局办公室的一位工作人员说,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制度后,医疗单位每年的新增收入均与政府支付的医保基金大体相当,说明新农合基金基本都转化为医疗单位的收入。

从“江阴模式”取得的成就来看,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并不是不可调和的矛盾双方,而是可以有效地融合在一起的,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制度的建设和发展,不仅保证了新农合制度的公平进行,而且提高了农保基金的运营效率,有效解决了部分地区社保基金空账运营的问题,从而更好地保障了农民的利益,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和农村地区的医疗卫生水平。从长远来看,这种模式对于政府、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商业保险公司以及广大农民都是有好处的。可以说这种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融合实现了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多方共赢。

二、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1.宏观环境上的可行性

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制度的建设具有宏观环境上的可行性,我国的许多政策都强调加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融合的必要性。“国十条”第四条指出要“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有效方式,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

事实证明,政府是希望保险公司积极参与新农合制度的建设的。这样不仅可以将政府从既是政策制定者又是政策实施者的尴尬境地中解放出来,还可以实现政府与市场的有机结合,借助政府的力量保证公平,借助市场的力量兼顾效率,进而实现新农合制度的健康发展。

2.社会资源上的可行性

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制度的建设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帕累托改进,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由商业保险公司具体落实新农合制度的执行,可以解决由政府经办新农合不可避免的机构繁多、人员冗杂、办事效率低下、官僚作风滋生等问题,有效地保障了农民的利益,节约了资金和管理费用,避免了部分不负责任的政府人员不办实事,甚至利用权职之便牟取私利,中饱私囊的现象的发生。此外,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制度的建设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避免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

3.专业技术上的可行性

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制度的建设可以发挥其自身的优势。前文提到的“江阴模式”中,太平洋保险公司正是充分发挥了其在精算技术、风险管控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按照基金总量,精确测算农保基金实施方案中的起付线、分段补偿比例、最高补偿限额的重要内容,并拟定了相应的征缴补偿标准和办法。这样做,有利于保证新农合制度的稳定运行,避免了因为筹资过多或过少而造成的参合率过低难以发挥大数法则的作用或社保基金入不敷出,国家财政压力过大的问题的发生。

4.群众理念上的可行性

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制度的同时,将新的商业保险分散风险的保险理念也传播给了农民,使他们认识到保险的重要性,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保险意识,逐步改善了农保基金筹资难的境况。随着农民参保意识的增强,新农合的覆盖范围日益扩大,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得到了很好的解决。这对改善城乡二元结构,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也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5.发展前景上的可行性

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制度的建设不仅对政府、对农民是有利的,对商业保险公司自己的发展也大有裨益。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借此契机进行宣传,开拓农村市场,提高自己的公众形象和知名度,在日后农村市场的竞争上抢占先机。虽然就短期来看,参与新农合的商业保险公司基本没有盈利,很多公司甚至还在亏损,但是这种做法却可以带动公司整体业务的发展,树立公司的品牌形象,增加公司的社会知名度,同时为公司未来在农村市场的竞争积累宝贵的经验。

作者简介:刘恒璐(1990-),女,汉族,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研究方向:国际金融。周韵婕(1990-),女,汉族,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研究方向:商业银行。

作者:刘恒璐 周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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