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考勤制度

2023-06-0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制度的使用越来越多,制度是一种需要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如何制定一个合适的制度?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事业单位人员考勤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1篇:事业单位人员考勤制度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请假公休假和考勤制度

关于加强各类假期管理严格考勤制度的

实施意见(试行)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工作制度,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和遵守工作制度的自觉性,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结合城管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试行)。

一、各类假期规定

严格各类假期管理。工作人员因私事、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出勤的,在请假前,事先持书面请假条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执行。

1、病假。在办理病假手续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说明有关情况,事后应有相关医院病假证明,由领导审核,交局办备案。

(1)不限工作年限,病假2个月以内,发本人全额绩效工资。 (2)工作年限不满10年,第3个月起发绩效工资90%,第7个月起发本人绩效工资70%。

(3)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6个月内,发本人全额绩效工资,第7个月起发本人绩效工资80%。

绩效工资:年底财务室所核算的工资。

2、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与哺乳假。应提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由领导负责审批,交局办备案。

(1)婚假:本人符合法定年龄结婚,假期3天,晚婚假期20天(男满25周岁初婚、女满23周岁初婚)。

(2)丧假: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假期3天;岳父、母,公、婆死亡假期3天。

(3)探亲假: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 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 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工作满1年,与配偶、父母不住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工作人员。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年1次20天;两年一次45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四年1次,20天。探望配偶:每年1次,30天;两年1次60天。探亲假期间发本人全额绩效工资。

(4)产假:产前假:妊娠七个月以上,本人有困难,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假期2个半月,休假期间发本人绩效工资的80%。单胎顺产产假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多胎,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女24足岁以上)女方增加产假30天(初婚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男方,给假3天)。发本人全额绩

2 效工资。

(5)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有困难,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期间发本人发绩效工资80%。

3、事假。工作人员办理私事应主要利用假日和公休假期处理,在这些假期外办理私事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按事假处理。否则,作旷工处理,扣发本人绩效工资。

(1)全年累计事假不超过20天或连续事假不超过10天,发本人全额绩效工资。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天或连续事假超过10天,超过天数发本人绩效工资50%(按天计算)。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30天,超过天数发本人绩效工资10%。 (4)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0天,扣发本人全额绩效工资。

4、公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公休假应于当年使用,休假的工作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需提前一星期申报,并报领导同意后送党局办备案。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者,需写明原因,经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可按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休年休假天数-已休年休假天数-事假天数-单位已安排因个人原因不休假天数),职工个人全年工资收入金额(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261×2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1)工作满1年不满10年,享受年休假5天;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享受年休假10天;工作满20年,享受年休假15天。

3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第

一、累计请事假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第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审批权限

工作人员除病假外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应当提前1-2天提出书面申请。请假半天天的由所在(股)室负责人审批;请假1天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2天以上的由主要领导审批。班子成员、局属各单位正、副职请假,由局主要领导审批。审批后的假条交局办备案。

三、考勤要求

1、城管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自觉遵守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岗位,认真履行各自岗位职责。

2、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科室应落实专人做好工作人员每天上、下班考勤记录,以(股)室为单位每月汇总一次,由分管领导签字后按月交局办备案,并进行集中公示。

3、因公外出不能及时作出考勤的,需向领导说明情况,并及时补办有关考勤记录手续。

四、加强领导,严格管理

为切实规范执行各类假期规定,加强城管系统干部职工的假期管理,进一步完善考勤考核等制度,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和分管领导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对各类假期的审核和审批手续。要加强宣传,让全体工作人员知晓各项制度,了解内容,吃透精神,掌握规定。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要落实专人负责做好考勤记录,严格执行好各类假期的相关规定。

五、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2014年 月城管局考勤记录情况表;

2、2014年 月城管局考勤汇总表;

3、各类假期有关规定及对照表;

4、请假条(样式供参考)。

万源市城市管理局

2014年1月1日

请 假 条

局党组、行政:

姓名:

原因,请

天,请假时间从

日至

日。

请假人:

股室负责人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主要领导意见:

如提前上班请及时销假。

第2篇: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请假公休假和考勤制度

1、病假。在办理病假手续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说明有关情况,事后应有相关医院病假或本中心保健医生证明,请病假3天内的,由科长(室主任)准假,办公室备案,3天以上由中心分管副主任或主任审批。

(1)病假2个月以内,不限工作年限,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生活补贴和月度奖全额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车补以30天为一个月计算停发月数,不足30天不停发。

(2)超过两个月不满6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1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生活补贴和月度奖全额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车补以30天为一个月计算停发月数,不足30天不停发。 (3)超过6个月(连续休病假超6个月,从第七个月起连续扣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2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性津贴、生活补贴和月度奖不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发。车补以30天为一个月计算停发月数,不足30天不停发。

2、产假、看护假、哺乳假。应提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由领导负责审批,交局办备案。 (1)产假:不满4个月流产: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假期15-30天(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下同);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假期42天;正常产假:假期98天;剖腹产:假期增加30天;已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假期增加35天;实行晚育(已婚女职工24周岁生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多胎生育,每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各项津贴补贴全额计发(绩效津贴全额计发)。车补以30天为一个月计算停发月数,不足30天不停发。

(2)看护假:自愿终生只生一个孩子的,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在配偶产假期间给予男职工10天看护假(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3)哺乳假: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单位批准,可给予女职工哺乳假。

3、事假。请事假1天内由科长(室主任)批准,办公室备案;2-3天由中心分管副主任或主任批准;一次事假不得超过10天,1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

(1)单月累计7天以下,工作津贴、生活性补贴和月度奖全额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

(2)单月累计超过7天不超过10天,生活型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月度奖不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 (3)当年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4)当年累计在21-30天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80%计发。 (5)当年累计在31-50天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50%计发。 (6)当年累计超过50天的,停发基本工资。

第3篇:XX公司各单位人员考勤管理制度

一、考勤室负责全矿各单位人员考勤工作,并按要求将入井人员出勤情况及时报送矿调度室。

二、各科队必须在班前会点名后及时把当班出勤人员(入井人员和地面出勤人员)名单报送考勤室。当班入井人员在入井前必须到考勤室订工。当班平地出勤人员必须到考勤室签到,本人签名为准,不能代签,如发现代签者,对代签者罚款100元,签到时间为:零点班22:30分-0点,八点班6:30分-9点,四点班14:30分-16:30分。考勤员应严格对照各科队报送的当班入井人员名单和地面出勤人员名单与灯房领灯人数进行逐一核对,确定无误后方可订工。如发现不相符,要及时通知科队进行核对。

三、当班入井人员全部下井后,各科队应及时到考勤室核对本单位地面出勤人数和入井人数,确定无误后,由考勤员汇总并报送矿调度室。报送时间为:零点班1:30分,八点班9:30分,四点班17:30分。各科队班中需要临时下井人员,必须经调度室批准,并书面通知考勤室,考勤员方可为其登记订工。对于入井不到考勤室订工人员,每次罚款100元,并对其科队负责人罚款50元。

四、入井人员升井后必须及时到考勤室登记销工。考勤员将当班入井人员情况报送调度室核实。对于升井后不及时销工人员,每次罚款100元,并对其科队负责人罚款50元。

五、对矿领导、科队长、上级检查人员和外单位人员升、入井,

一律实行签字登记,并由个人填写入井和升井时间,不得代签;否则,扣掉当班井下工。月底各科队长井下出勤工数以调度室、考勤室两者统计数中较少数为准。

六、考勤室必须按规定每两小时向矿调度室汇报一次升井人员情况,核实井下实有人数,并及时写出勤台帐和记录。对当月入井考勤准确、及时的区队奖励500元,对队长奖励100元;若全矿当月井下人员考勤资料准确无误,报送及时,对调度室和考勤室分别奖励500元。

劳动社保科

2010年11月15日

XX公司各单位考勤管理制度

劳动社保科

第4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根据《公务员法》、《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实施细则和办法,结合莫旗实际,对全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纪律

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机关工作纪律和劳动纪律,坚持按时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迟到、早退5次算旷工1天,每旷工1天扣发2天工资。旷工连续超过3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7天的,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二、假期的种类与待遇

(一)国内探亲假

凡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假期: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

1 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以两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中小学(含党校、幼儿园)教职工因已按规定享受寒暑假,故不再享受探亲假期。

(二)年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1、假期: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合理安排职工休假,当年休假不得在下年使用。对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三)产假

女职工因分娩和妊娠可享受产假。

1、假期

(1)女职工正常分娩者(含提前或超期分娩),给予98天产假(其中产前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妊娠3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天数可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或作病假论处。

(4)男女双方均属晚婚晚育(晚育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男方可享受5—7天护理假。

(5)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照市有关部门规定办理。

2、工资待遇及其他规定

正常产假不影响晋级和工资调整,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休产假和哺乳假的其试用期要相应延长。

(四)病假

职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不能坚持工作进行疗养者可请病假。

1、病假假期及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只按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只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只按基本工资的8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的,工资只按基本工资的90%计发。

2、享受病假待遇的有关规定

(1)职工请病假需持旗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和建议书。

(2)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3)除工伤外,当年病假超过2个月的,考核不得当年评为优秀;病假超过6个月的当年不计算工龄,当年考核

4 不定等次,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专业技术人员从第七个月起解除职称聘任资格,在本聘期内实行高职低聘(员级职称的薪级工资降低一个工资档次)。

(4)中小学教职工在每学期开学初就请病假,在学期中途病愈上班,如果本学校已无岗位,必须调整到缺编的学校工作,如果其他学校无岗位编制,即解除聘任资格,按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作为生活费。

(5)病假期间按比例计发的工资待遇,如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发给。

(6)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休病假的试用期要相应延长。

(五)事假

1、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均可享受事假待遇。当年事假累计少于或等于本人年休假天数,本人又自愿放弃年休假的,事假可以顶替年休假;当年请事假累计天数超过年休假天数的,从超过之日起扣发本人一天的地区附加津贴;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不足6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工资。

2、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计算。

3、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5 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本考核为“不定等次”。专业技术人员事假从第31天起解除职称聘任资格,在本聘期内实行高职低聘员级职称的薪级工资降低一个档次。公务员从第31天起,级别工资降低一个工资档次。行政管理人员从第31天起,薪级工资降低一个档次。

(六)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婚假以请假之日起连续计算,包括公休假及法定假。

4、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七)丧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1、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路程远的可适当给予路程假。

2、丧假期间工资照发,车船费等自理。

(八)寒暑假

1、中小学教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寒暑假期带薪休假的权利。教师应利用寒暑假在保证休息的同时为新学期的教育教学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本学期病假在3个月(含3个月)以上或者学期末、学期初均请病假者,不享受寒暑假,寒暑

6 假时间一并计入病假时间。

2、教职工在享受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寒暑假同时,如需有关人员在寒暑假期间参加会议、学习、加班等,仍属工作时间,应按有关规定按时参加。

三、请假的审批权限与手续

(一)病事假的审批权限

1、职工请假,需本人书面申请(请假条),按管理权限逐级审批。

2、职工请假,连续事假在5天以内或病假在15天以内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报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批;事假超过5天或病假超过15天的,由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加注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部、人社局审批。

3、各级领导干部请假审批权限

(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实职科级以上领导请假权限由组织部研究后确定。)

(二)产假、哺乳假、婚假、丧假审批权限

1、职工请产假,由单位审核,主管部门登记批准,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请哺乳假必须按病假程序办理。

2、探亲假、婚假、丧假由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审批。

(三)年休假审批权限

1、各乡镇、部门副职和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7 以及一般干部职工的年休假,(由组织部研究后确定)。

2、旗级四大班子领导和各乡镇、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的年休假,(由组织部研究后确定)。

(四)请、销假程序

1、干部职工请假,应办好完整的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后,请假人应向批准单位销假。病假者应持旗县级及以上医院或医疗机构康复证明(患传染病者须证明已无传染性)向单位提出销假申请,办理销假手续。

2、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四、有关要求

(一)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干部职工考勤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本办法做好本单位的考勤管理工作,并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考勤细则。

(二)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干部职工的考勤登记工作,按月统计公布,严格执行请销假和有关待遇等规定(有些工资、津贴和奖金等扣发当月不能执行的,到次月或年底一并结算扣发)。

(三)各乡镇、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为各单位干部职工考勤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必须秉公办事。如发现并查实在干部职工考勤问题上有弄虚作假或隐瞒包庇行为的,或私自

8 聘用他人顶岗等现象,将追究相关领导和本人的责任,个人私自聘用他人顶岗的时间全部按旷工论处。

(四)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值班制度,加强管理,做到值班不脱岗,排班、交接班有记录记载,保证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五)组织、人事、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干部职工考勤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地采取查岗、查考勤表等办法,及时纠正和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保证本办法的顺利实施和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本办法下发后,以前的有关考勤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六、本办法由旗委组织部、旗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5篇:销售人员考勤制度

销售类员工考勤管理制度(试行)

一、制定目的

为加强销售管理,达成销售目标,提升经营绩效,将销售人员业务活动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定原则

在遵守公司基本的考勤、请休假制定的基础上,针对销售类员工的工作特点加以调整。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从事销售类工作的员工

四、具体管理规定

1、工作时间:销售人员应遵守公司工作时间的规定,即: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上午工作时间9:00-12:00 ;下午工作时间13:00-18:00。

2、打卡制度:销售人员应遵守公司实行上、下班打卡制度,即:早晨上班不得迟到,9:00-9:30区间内打卡为迟到,超过9:30按照请假处理;晚上下班不得早退,17:30-18:00区间内打卡为早退,早于17:30按照请假处理。

3、销售人员因公外出需提前在看板系统在席状况一栏中填写外出申请,注明外出事由、地点、起止时间。

4、销售人员须在每个工作日18:00前,将当日的工作完成情况及次日的工作计划以邮件的形式报送给部门经理。

5、销售人员请休假制度遵从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6、以下情形均视为旷工,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处理:未经部门经理许可外出、未按规定在看板系统中登录外出记录,伪造外出记录、未按规定办理休假手续、委托他人代为打卡等。

五、其他

1、本制度自董事长签发之日起生效。

2、该制度的解释、修改、废止权属于管理部;

XXX公司

2015年9月15日

第6篇:检查人员考勤制度

新院学生会检查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检查机构的考核力度,完善管理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培养检查人员良好的时间观念,增强其责任感,特制定此制度。

一、工作流程

1. 卫检的时间定为每周二下午2:30,集中地点在东区教学楼102课室。

2. 检查人员在接到相关负责人的飞信通知后,及时回复,并必须在检查时间前10分钟到达。

3. 在每次检查安排两个拍照人员,把认为该宿舍的卫生做到十分干净、整洁的宿舍拍下记录,认真整理后交给卫检组组长。

4. 在检查过程中严格按照表中规定打分,做到礼貌检查,胆大心细,公平公正。

5. 检查完毕后,把表格交到东1宿管阿姨办公室,并及时把检查时同学提出的宿舍问题反映到组长那里。

二、考勤条例

1. 检查人员凡是接到相关负责人飞信通知后,必须及时回复,这也是作为一项考勤依据之一。

2. 在本部门实行“互补政策”,即检查人员由于生病,公事等原因可与其他人员替换时间检查;建议检查人员之间互补互助;但必须与相关负责人说明替换的人员。

3. 在卫生检查会议之前的前一天之前的时间为请假的有效时间,并且必须要有书面申请的请假条;其中,病假需要相关病例证明,否则当一次缺席处理。

4. 请假条需要相关负责人签名方为有效,病例证明在事后三天后交到秘书部方为有效;否则当一次缺席处理。

5. 迟到2次当缺席一次。

6. 请假3次当缺席一次。

7. 检查人员在检查时需认真负责,内部委员不定向安排人员在不定向的宿舍督察。

8. 检查人员的检查表会受到相关负责人的监督,根据其认真程度影响其综合测评。

惩罚制度:迟到一次扣0.3分的综合测评分;请假不扣分;缺席一次扣2分的综合测评分。

奖励制度:按照《优秀卫检人员评定标准》在每月和每学期评选“优秀卫检人员”,并给与相关奖励。

以上为内部相关规定,望同学们自觉遵守,严格要求自己;在检查内务的平凡工作上做到使自己不平凡。在参加工作之前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在社会上更具竞争力! 附:

“优秀卫检人员”评定标准

1. 每次检查都未缺席、迟到。

2. 每次检查填表规范整洁。

3. 不能受到同学的投诉。

4. 在平时的工作、活动中表现积极。

5. 通过相关负责人的随机监督,并且获得相关负责人的“优秀”评价,成为“优秀卫检人员”候选人。

6. 成为“优秀卫检人员”候选人的人员,经过委员会的正式开会,并有3/4的票数通过的人员,方可成为“优秀卫检人员”。

注:

“优秀卫检人员”分为每月一次(月度)和每学期一次(学度)。

学度“优秀卫检人员”必须有2次月度“优秀卫检人员”。

学度“优秀卫检人员”和月度“优秀卫检人员”把其

名字公布宿舍管理委员会宣传栏、微博。

学度“优秀卫检人员”考虑在期末颁发奖品和奖金。 评定人数方面,月度“优秀卫检人员”限制在6人内,学度“优秀卫检人员”限制在4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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