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财务会计论文

2022-04-2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范畴。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是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两种计量模式,二者的适用范围、会计核算方法各异。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本企业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今天小编给大家找来了《投资性房地产财务会计论文 (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投资性房地产财务会计论文 篇1:

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转换问题的研究

【摘 要】我国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有两种模式,成本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如果条件满足则允许选择公允价值计量,否则只能选用成本模式计量。当满足公允价值计量的条件时,成本可以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但这种转换只是单向的。本文就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两种计量模式及相互转换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转换问题

一、我国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我国投资性房地产存在两种计量模式,分别是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地取得时,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二、对我国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转换问题的研究

我国的投资性房地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我国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一般应该选择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如果有确凿证据能够证明其公允价值能持续可靠取得的时,允许对投资性房地产选择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相关计量,但是计量模式一旦确定就不允许随意的变更。成本模式可以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认为是变更会计政策,而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却不允许转为成本模式。仔细研究我国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可能会有以下一些问题:第一,我国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可以由成本模式转换成公允价值模式,而选择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却不能转换为成本模式计量,为什么呢?在《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中,并没有相同的规定。虽然我国准则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人为操纵利润,准则制定者精心设计了这样的防范措施,但就目前状况而言其实际意义不是很大,因为公允价值本身是客观存在的,而且一直是不断变化的。另外,准则规定的允许将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后续计量,难道这就一定不存在操纵利润的可能性吗?因此这种单向转换的规定,在理论上确实是没有任何的依据的。对国际会计准则进行仔细研究之后会发现,国际会计准则虽然对投资性房地产从公允价值转换为成本计量没有明确规定,基本上是不鼓励使用。我国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基本理念和指导原则有所不同,所以产生了我国这种对投资性房地产单向转换的规定。国际会计准则中对于投资性房地产的两种后续计量模式选择,应该首选的是公允价值模式。而我国的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首选计量模式是成本模式,我国会计准则第九条明确规定了这一点。因为我国准则为了防范企业进行利润操纵,不是十分主张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制定者认为一旦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就一定会利用这种方式操纵各期利润,所以对此项转换严令禁止。国际会计准则中对投资性房地产首选的计量模式则是公允价值模式,只有当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地取得时,才能被允许使用成本模式,所以国际会计准则在制定规范上就已经杜绝了利用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选择进行盈余管理的目的。第二,我国会计准则中规定,利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转换为成本模式计量,但是准则却不限制投资性房地产与其他资产的转换。可以利用准则这一点进行操作,先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固定资产,计量之后,再利用政策将其转回为投资性房地产,这样就达到了最初的目的。参见下列例题。

例题:2009年12月1日,某公司对外出租的写字楼租赁期满后予以收回,准备作为办公楼使用,用于本公司的行政管理。2010年1月1日,写字楼开始自用,假定写字楼当日的公允价值为5600万元。写字楼在转换前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原账面价值为5500万元,其中成本500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500万元。借:固定资产56000000,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50000000,公允价值变动5000000,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00000。假定该写字楼预计使用年限为28年,预计净残值为0,半年后,公司因经营需要将该写字楼用于对外出租,与A公司签订了经营租赁协议,租赁期为5年,租赁期开始日为2010年7月1日。选择对投资性房地产用成本模式计量。则2010年1月至6月某公司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为1万元,借:管理费用10000,贷:累计折旧10000。2010年7月1日,固定资产转换为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借:投资性房地产56000000,累计折旧1000000,贷:固定资产56000000。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1000000。

从上述例题可以看出通过以上的转换,原来该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核算,转换后变成了利用成本模式计量。因此,我国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中出现的这些问题会使企业核算中出现困惑,也可能给某些企业人为操纵利润增加了机会。

参 考 文 献

[1]刘永泽,陈立军.中级财务会计.辽宁: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

[2]李延权.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和处置会计处理案例分析[J].财政监督.2010(12)

作者:高红玫

投资性房地产财务会计论文 篇2:

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探究

摘 要: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范畴。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是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两种计量模式,二者的适用范围、会计核算方法各异。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本企业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公允价值模式

一、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理论内涵与范畴确认

1.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内涵特征。(1)投资性房地产是一种经营性活动。投资性房地产的主要形式是出租建筑物、出租土地使用权,这在会计学上属于一种让渡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取得租金收入实质上是企业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总流入。投资性房地产的另一种形式是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利差收益也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2)投资性房地产不同于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和用于销售的房地产。企业持有的房地产除了用作自身管理、生产经营活动场所和对外销售外,还可以将房地产用于赚取租金或者增值收益。前者的房地产主要是企业的固定资产和存货,后者的房地产是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二者的盈利能力与产生现金流量的方式均有所差异。作为固定资产的房地产,企业是利用由固定资产作为劳动资料而生产出的产品获取收益,通常企业将其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本身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产品,通常其销售收入也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而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对大部分企业而言,是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经营活动,形成的收入构成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

2.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范畴确认。(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并以经营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企业计划、打算、将来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3)已出租的建筑物。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并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房屋等建筑物,包括自行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用于出租的建筑物。企业要将某个项目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不仅要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内涵,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的范畴,还要同时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条件:(1)与该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二、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计量模式

1.成本计量模式下取得投资性房地产的账务处理。(1)外购或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外购或自行建造的投资性房地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按照其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在建工程”等科目。(2)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将原本用于日常生产产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的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改用于出租,通常按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借记“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其账面余额,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3)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下,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企业应当按该项存货在转换日的账面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原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开发产品”等科目。

2.成本计量模式下持有投资性房地产期间的账务处理。持有投资性房地产期间,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应按期(月)计提折旧或摊销,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投资性房地产存在减值迹象的,经减值测试后确定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投资性房地产,其减值损失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3.成本计量模式下处置投资性房地产的账务处理。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将实际收到的处置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所处置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计入“其他业务成本”。具体而言,成本计量模式下,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需要指出的是,若企业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则应当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的账面余额、累计折旧或摊销、减值准备等,分别转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按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贷记“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三、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企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进行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2)企业能够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

1.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取得投资性房地产的账务处理。(1)外购或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外购或自行建造的投资性房地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其实际成本的确定与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一致。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时,应当在“投资性房地产”总账科目下设置“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两个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按照外购或自行建造的实际成本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在建工程”等科目。(2)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企业将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应按该项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按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借记“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同时,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3)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在公允价值模式下,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企业应当按该项存货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原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开发产品”等科目。同时,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2.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持有投资性房地产期间的账务处理。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不计提折旧或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

3.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处置投资性房地产的账务处理。公允价值模式下,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按其成本,贷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按其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同时,将投资性房地产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其他业务收入,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或借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若存在原转换日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则也需一并转入其他业务收入,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需要指出的是,若企业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则转换日为房地产达到自用状态,企业开始将其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的日期。在公允价值模式下,应当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日,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贷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参考文献:

[1] 王筱萍,姜明.中级财务会计[M].武汉: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10.

[2] 刘东明.企业会计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3] 燕新梅.浅谈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J].财会研究,2011,(14).

[4] 刘大芳.公允价值模式在投资性房地产中的应用[J].商业会计,2011,(15).

[5] 刘淑芬.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探讨——基于成本模式与公允价值计量的分析[J].财会通讯:综合版,2011,(6).

[6] 辛云峰.公允价值在投资性房地产中的应用[J].中国流通经济,2011,(6).[责任编辑 吴高君]

作者:陈汀

投资性房地产财务会计论文 篇3:

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实务的思考

【摘要】 公允价值计量是现代财务会计最富挑战性的一个领域。就投资性房地产而言,据统计,从2007年开始实施新准则以来,存在投资性房地产的有630家上市公司,但是这些公司绝大多数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了成本计量模式,仅有18家上市公司采用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并且,更为突出的现象是一些A+H上市公司(如北辰实业),其就投资性房地产项目在香港报表采用了公允计价模式,而在A股市场则采用了成本计量模式。实践中公允价值模式是否存在一些问题,这一现象值得我们思索。

【关键词】 公允价值 投资性房地产 装修费 用途转换

一、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模式的选择分析

公允价值在投机性房地产会计实务中应用较少,我们分析可能有如下几方面的原因。

1、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信息生产成本较高

这主要表现于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公允价值不容易取得,而成本模式采用历史成本,容易取得。公允价值的确定是否合理是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是否合理的关键。公允价值的取得,首选是活跃的公开市场报价。鉴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完全性和不成熟性,公开市场报价还难以取得,因此,对于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会计计量的房地产开发上市公司,需要每年聘请独立的评估师对其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评估,并在年报中详细披露房地产当期账面价值的增减变动情况、公允价值的确认方法及其理由等。与历史成本相比,这个过程将会增大企业的信息成本。在企业无法直接衡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收益时,积极性肯定会受到很大影响,因此,从成本效益原则考虑,企业极有可能放弃公允价值计量方式。

2、随着经济周期的波动,利润变动幅度较大

在成本模式下,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进行减值测试,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同时还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期间不得转回。”这项规定明确了企业不得调整利润;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应当以资产负债日投资性房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之间的差异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利润可随公允价值的波动方向而上下变动。随此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变化将加大净利润的波动幅度,容易误导投资者、债权人等众多利益相关者,间接影响企业的市场形象及其股票价格。这在经济周期波动比较大的阶段,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这个弱势会更为显著。以2008年经济形势为例,上半年还处于较高的通胀压力之下,各项产品的原材料价格涨幅较大,房地产市场还处于欣欣向荣之势,而至下半年,受美国次贷危机的波及,经济增速明显放缓,房地产价格也处于疲惫之势,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利润变动幅度影响会非常之大。在2008年房地产上市公司年报中,公允价值普遍受到了冷遇。举例说来,2007年7月24日,北辰实业和北京城开组成的联合体在激烈的竞争中击败金融街和世纪金源等国内知名地产巨头,以92亿元天价如愿获得长沙新河三角洲地块的开发权,超出46.38亿元挂牌底价近一倍,而长沙当时房屋均价仅在3000元左右。这一价格创下了国内单宗土地转让价格之最,从而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国地王”。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和宏观经济的调整,房地产业持续低迷,北辰实业为了避免公允价值对当期利润的影响,不得以在其后公布的年报中明确表示,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后公司仍然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核算。

3、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影响到公司的配股、分红等财务计划

公允价值模式下的资产增值反映了近年来房地产行业的持续繁荣,使企业的总体账面价值上升,使企业报表中反映的会计信息更为乐观。例如资产规模扩大、资产负债率降低,有利于企业在资本市场获得正确的定价,大大增强了债权人或投资者对于企业偿债能力的肯定和信心,有利于企业融资,帮助企业更好地借助资本市场的力量来获得发展。如上分析,当经济周期的波动较大时,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利润变动幅度会比较大,而这会引起净资产收益率的变化较大,进而影响到公司配股等融资计划。这在上市公司中更为明显,如证监会2006年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当公司进行公开股权再融资时,要求“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赢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当公开增发时,要求“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可见,公允价值计量会显著影响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进而影响公司融资计划。

同时,公允价值计量也会影响到公司的分红政策。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的升值给企业增加了账面利润,并未带来任何现金流入。公允价值模式的引入,加大了企业的账面收益与现金流背离的程度。因此,上市公司在制定分红政策时,如果增值收益参与分红会导致公司现金流的下降,如果不参与分红,又会导致公司分红比例的下降,这时无疑加大了公司利润分配的难度。

4、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可能增加企业所得税现金流出负担

税收也是企业利润分配的一种形式。在我国公允价值模式下,会计准则和税法处理存在较大差异(见表1)。按照目前我国的税法,在成本计量模式下,新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处理基本一致。投资性房地产需要计提折旧或按期摊销,减少了企业的账面赢利,却可以起到抵税的效果,减少企业现金流的支出。如果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新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处理就存在明显的差异:会计上,年末按照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调整其账面价值,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不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税法上,按实际成本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化所产生的利得,在对投资性房地产计算所得税时仍按计提折旧或摊销处理。在公允价值模式下对税负没有影响,但是如果计算所得税时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化所产生的利得,不能按照计提折旧或摊销进行处理,就不具有的利得在成本模式下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处理的抵税效果,会增加企业的当期所得税负担。

二、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

1、如何合理确定投资性房地产项目的公允价值

根据新准则规定,可以按三个层次确定公允价值:第一个层次是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如果该类资产存在活跃的市场,则该资产的市价即为公允价值;第二个层次是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如果该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存在活跃的市场,则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比照类似资产的市价确定;第三个层次是既无同类市场也无类似市场,当出现这种情形时,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可按其所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以适当的折现率贴现计算的现值评估确定。鉴于我国现阶段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状况,以及大中小城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不平衡的现实,企业在确定投资性房地产项目的公允价值时,应严格按照上述三个层次进行确认计量。

2、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对公司装修费的影响

投资性房地产装修费用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支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例如企业为了提高投资性房地产的使用效能,往往需要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改建、扩建而使其更加坚固耐用,或者通过装修而改善其室内装璜,改扩建或装修指出满足确认条件的,应当将其资本化。企业对某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改扩建等再开发且将来仍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再开发期间应继续将其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再开发期间不计提折旧或摊销。”据此,其应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下增设“在建”明细子目按规定要求进行核算。由于投资性房地产可以选择采用成本和公允价值计量两种模式,两种模式下的会计处理存在较大差异,而这不同计量模式也会影响到房地产装修费的处理。

一般说来,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的装修费,按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进行后续计量,按期(月)计提折旧,存在减值迹象的,按照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处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续计量装修费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会计处理如下: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对投资性房地产转换的影响

企业将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就面临着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影响。公允价值模式计量非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前非投资性房地产一般按实际成本计价,转换成按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会出现转换前资产的实际价值与转换时资产公允价值的不吻合。按准则有关规定,转换日发生的亏损,即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之差,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待投资性房地产升值时逐步对冲或转让时冲销这部分差额。

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按实际成本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的核算不存在资产价值的变动,不存在损益方面的核算。但为了保持投资性房地产价值的原貌,应当将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的账面余额、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减值准备等,分别转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固定(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同时,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按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差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待自用房地产处置或报废时,再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参考文献】

[1] 唐晓玲:关于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探讨[J].福建财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3).

[2] 王建文:浅析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J].中国集体经济,2008(6).

[3] 应华羚、张维宾: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在我国的应用[J].会计之友,2008(10).

(责任编辑:张琼芳)

作者:柏征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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