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科技计划

2022-07-1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如何你是一名人民教师,那么你必然会经常书写计划,这对于做好本职工作,提高教学效率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那么你真的熟悉计划的书写要领吗?今天小编给大家找来了《大连市科技计划》,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第1篇:大连市科技计划

大连市农业科技创新生态系统构建策略研究

摘要:本文通过对大连市农业科技创新生态系统的构成和特点进行分析,分析了大连市农业科技创新生态系统的现状,存在优势与面临的问题与不足,提出了构建大连市农业科技创新生态系统的原则,并针对问题所在从创新主体、创新资源、创新环境三大方面提出了构建的路径和对策,以提升大连市的农业科技创新能力。

关键词:农业科技;创新生态系统;构建策略;大连市

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文件指出,民族想要复兴,乡村必须振兴。从总体上看,我国最大的发展不平衡是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发展不足是最大的发展不足。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实施农村振兴战略”,是解决新时期主要社会矛盾的重大举措,也是补充我国“三农”发展短板、更好解决“三农”问题的科学决策。

1 文献综述

国外知名学者熊彼特在发表的文章中提出了创新这一定义,在阐明定义的基础上还展开了更进一步的探索与研究[1]。国外学者伦德威尔经大量实证研究后发现并提出了备受关注的“创新系统”概念,由此引发了学术界专业人士的争相探讨与研究。到了二十一世纪,创新2.0模式的出现使学术界相关人士深刻认识到创新系统的特征与自然生态系统高度相近[2]。农业创新生态系统内涵定义方面,Arumapperuma(2006)[3]、Rajalahti(2008)[4]、等学者从不同视角,结合不同国家或地区农业发展和农业创新实践,以农业创新系统内部构成要素及其联系为主线,进行了多维度的界定。

2 大连市农业科技创新生态系统现状

2.1大连市农业科技创新生态系统构建存在的优势

目前,大连市在现代农业品牌、基础服务条件等方面均存在竞争优势。大连市引导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在确定了多项农业主推技术,保障提高粮油生产的技术以外,更加注重城市优质特色产业,突出绿色增产、资源节约、生态环保和质量安全。基础服务的范围扩大,有助于大连将外来的优质资源集聚过来,丰富内部创新要素,促进内部创新要素与外部优质创新要素的协调发展。

2.2大连市农业科技创新生态系统构建面临的问题

不容乐观的是,大连市在农业科技创新生态系统的构建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创新要素分散、创新载体不完善和创新产出较低等方面。一是创新生态系统内部优势要素比较分散,主体要素、载体要素等内部优势要素未真正集聚和发挥整体效应;二是创新外部优势要素很难集聚,包括外部沟通平台不通畅、外部环境不够优化,使其外部企业、高端人才、优势产业等优势要素很难集聚成系统中外部优势要素。三是创新生态网络不通畅,创新宽容机制缺失,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不健全等问题。

3 大连市农业科技创新生态系统的构建原则

3.1企业在构建创新生态系统中的核心作用

原始创新严重不足与创新的内生动力不足其结果是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缺失,难以实现从“跟随”到“引领”的转变。转变创新驱动模式,从根本上实现科技创新的内化。关键在于掌握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实现产业和技术自主,然后跳到价值链的高端。这些变革的关键是确保处于市场和行业前沿的企业在创新中发挥核心领导作用。

3.2市场在创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创新要素自由流动、市场充分竞争和以风险投资为核心的高效资本市场往往是推动科技产业发展的主要力量。这就要求政府充分信任和发挥“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创造一个高度市场化、创新友好的市场经济环境。因此要逐步形成创新要素价格市场化的市场机制和改变资源配置不充分的局面。在营造公平竞争、诚实有序的商业环境上使创新人才在体制内外,产学研之间自由流动。

4 大连市农业科技创新生态系统的政策建议

4.1加强创新主体建設

产业创新生态系统强调产业链和价值链中的相关主体——产业核心龙头企业和产业延伸中横向和纵向相关的中小企业,通过产业内合作和分工,形成有机的共同利益共同体。同时,在创新链中,核心企业是创新主体,创新链中的其他主体通过相关研发和创新活动相互联系,实现创新链中研发和应用三个社区的协同创新,促进新技术、新知识在行业内的扩散和应用,发挥规模化、专业化分工优势,提高行业整体创新能力。

4.2创新资源

资金的投入是农业科技发展的重要保障。如果缺乏资金投入,农业科技创新便会成为 “无源之水”。 政府应确保农业科研和农业技术服务的资金和资源投入。与此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农业科技服务的重视和参与程度。一是以政府投资为种子基金,通过招商、贷款、补贴等方式争取更多的社会资金,专门用于农业新技术的研发、推广和应用;二是大力发展民营农业科技企业,鼓励企业,农业科技创新者和企业职工参与农业科技投入;三是要加强地方高校农科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充分结合学习、研究和生产,培养兼顾农业基础研究和应用的人才。

4.3创新环境

创新生态系统的开放性和演化性需要政府、市场和社会的默契合作。政府创新治理的战略性和前瞻性有利于创造良好的制度体系,有利于消除创新的各种制度障碍,更好地释放创新潜力,优化创新环境。目前,创新的系统性和生态性正在逐步改变过去单一的科技研发管理模式,更多的政府部门参与创新治理。一是建立创新的资源整合共享平台,提高资源共享的范围和效率。财政资助的研发设备统一注册、对外开放、共享;创新信息应尽可能公开和共享。二是完善连锁项目流量传递机制,鼓励孵化器开展多元化服务合作。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搭建创新服务平台,建立专业的风险投资服务中心。

参考文献:

[1] 熊彼特,何畏,易家详.经济发展理论:对利润,资本,信贷,利息和经济周期的考察[J].商务印书,1990.

[2] 曾国屏,苟尤钊,刘磊.从“创新系统”到“创新生态系统”[J].科学学研究,2013(1):4-12.

[3]Arumapperuma S. Agricultural innovation system in Australia[J].Journal of Business System,Governance and Ethics, 2006(4):15.

[4]Rajalahti R,Janssen W,Pehu E. Agricultural innovation systems: From diagnostics toward operational practices[M]. Agriculture&Rural Development Department, World Bank,2008:12-123.

作者简介:龙翠莉,女,大连工业大学管理学院农业管理专业201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业科技创新研究。

作者:龙翠莉

第2篇:大连市海洋科技创新对海洋经济发展的影响

摘 要:海洋经济发展已成为国内外学者研究的重点,如何加快海洋科技创新的发展,是提高海洋经济效率的关键。本文首先采用熵值法对2015年大连、上海以及天津三个城市,从海洋科技创新的三个方面进行比较,得到大连海洋科技创新的现状分析,再使用回归分析对2005-2015年大连海洋科技创新与海洋经济发展的相关数据,分析大连海洋科技创新能力与海洋经济发展水平,并根据结果提出相关发展对策。

关键词:大连市;海洋科技创新;海洋经济

如今,海洋经济的发展目前已经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而海洋科技作为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也早已成为国内外研究学者关注的对象。从现有的研究来看,海洋科技创新与海洋经济发展的文献较少,在现有文献中,大多数学者研究层面停留在省级层面,市级层面研究甚少,且极少使用数据分析。综上所述,本文将采用熵值法对2015年大连、上海以及天津三个城市,从海洋科技创新的三个方面进行比较,得到大连海洋科技创新的现状分析,再使用回归分析对2005-2015年大连海洋科技创新与海洋经济发展的相关数据,分析大连海洋科技创新能力与海洋经济发展水平,并根据结果提出相关发展对策。

1 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1.1 研究方法

1.1.1 熵值法

熵值法是一种判断指标离散程度的数学方法,通过这个方法可以计算出各个指标的权重,一般离散程度越大就说明这个指标对综合评价的影响也越大。熵在信息论中是对不确定性的一种度量,熵值越大,信息量就越大,反之,信息量越小,也可以使用其来判定某指标的离散程度,指标的离散程度越大,该指标对综合评价的影响越小。因此,本文将采用熵值法,对大连市海洋科技创新的各项指标进行计算,并得到权重。

1.1.2 回归分析法

回归分析法指利用数据统计原理,对大量统计数据进行数学处理,并确定因变量与某些自变量的相关关系,建立一个相关性较好的回归方程,并加以外推,用于预测今后的因变量的变化的分析方法。本文采用回归分析法,对大连市海洋科技创新能力与海洋经济发展进行分析。

1.2 数据来源

由于大连市数据并不全面,本文数据采用估算的方法得出,即采用大连市海洋生产总值与辽宁省海洋生产总值之比等于大连海洋科技各项数据与辽寧省海洋科技各项数据之比。研究数据来自2007-2016年《中国海洋统计年鉴》及《辽宁省统计年鉴》。

海洋科技和海洋经济是由多重因素构成的,其评价指标具有复杂及多样性的特征。所以,研究时需要将指标进行量化,并建立合适的评价指标体系。本文通过切合大连市目前海洋科技发展现状,构建了一个关于海洋科技创新的评价体系及海洋经济发展体系。

2 大连市海洋科技创新结果分析

2.1 大连市海洋科技创新研发能力分析

大连市海洋经济科技创新科研能力位居末尾。从总体的科技水平权重指标来看,研发能力的因素分为四个,其中海洋科研机构活动人员学历构成是海洋科技创新研发能力的主导因素,说明人才的学习能力及文化程度对各个城市的创新研发能力起了最主要的影响作用。根据数据可以得出大连市的科技创新研发能力中人才的文化水平远不及上海市,但略高于天津市,占比达到55.4%,但由于天津市及上海市科研人员数量比大连市多,导致了两市的科研机构活动人员学历构成的权重比大连市高,人才文化水平比大连市好。海洋科技创新科研机构的R&D情况作为仅次于机构人员学历构成的指标,其影响因素相对于较小,是评价研发能力另一个重要指标,根据数据可以看出不论是R&D人员数量还是经费收入,抑或是课题数量均远低于上海市和天津市,大连市的数据仅为上海市的1/3左右,相差悬殊,因此,大连市科研机构的R&D情况比两市差。综上所述,大连市海洋科技创新研发能力为三市最低,有待进一步提升其从业人员的数量,文化程度,从而提升其研发能力。

2.2 海洋科技创新技术水平分析

大连市海洋科技创新技术水平位于三市第二,位居上海市之后。指标权重显示:海洋科技创新技术水平的影响因素共有三个,其中海洋科研机构科技课题方面是评价海洋科技创新技术水平的主导影响因素,其中基础研究课题是影响课题方面的重要因素,占比17.73%,根据收集到的数据表明大连市科技课题情况远落后于上海和天津市,课题数仅有517个,不及上海的一半和天津市的2/3,其主要集中在成果应用与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领域中,总占比为88.39%,而基础研究课题仅占总课题数的6.77%,较上海市差距较大,所以大连市海洋科研机构科技课题方面发展不及上海和天津市。海洋科技创新专利数情况是仅次于课题情况,是第二个影响科技创新技术水平的因素,其权重为0.147630。在专利方面,大连市的专利数情况远优于天津市,略差于上海市,虽其专利申请受理数与上海市相差悬殊,仅为其数量的56.58%,但发明专利授权数和拥有发明专利总数仅次于上海市,远大于天津市,因此在该方面大连市位居三市第二。海洋科研机构科技论著情况作为最后一项影响技术水平的因素,其权重没有其他两个方面大,根据收集到的数据表明大连市发表国外论文数及出版科技著作的数量远高于其他两市,但总发表论文数仅为上海和天津市的70.70%,65.91%,所以在科研机构科技论著方面,大连市仅低于天津市,由于上海市。综上所述,大连市的海洋科技创新技术水平处于中等水平,科技专利需要进一步发展,科研课题数和论文数有待增加。

2.3 海洋科技创新经济水平分析

大连市海洋科技创新经济水平位于三市最后。将从两方面研究海洋科技创新经济水平,其中海洋科研机构经费收入占海洋科技创新经济水平的主导地位,说明科研经费对各个城市的科技创新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其中大连市的海洋科研机构经费总收入不足仅为上海市的一半,略低于天津市,且大连市的政府投资占比较低,仅占0.87%,不足上海及天津市政府投资的1/10,导致了大连市海洋科研机构经费收入不及上海和天津市。在海洋经济生产总产值方面,大连市也落后于其他两市,其总产值分别为上海市的39.37%以及天津市的54.06%。因此,大连市海洋科技创新经济水平比天津和上海市落后。

3 对策及建议

首先,要加快海洋科技创新人才的引进。大连市缺乏海洋科技创新型人才,应当大力引进创新型人才。要以大连市海洋经济建设为基础,和海洋类高校进行合作,例如大连海洋大学,中国海洋大学等,旨在吸纳一些专业水平较高且综合素质全面的复合型海洋创新型人才,为大连市海洋经济增长及科技创新发展提供人力支持。在引进人才时要拓宽海洋人才引进渠道,要主动的“走出去”,放眼于全国,甚至是全世界,开展海洋科技创新型人才的需求预测,定期招募有能力有知识的创新性人才并公布紧缺人才目录。

其次,要优化现有人才的质量。要提升海洋科技创新研发能力,不仅要引进人才,还要提升现有人才的质量、优化人才结构,并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创新人才开发使用机制,推进海洋人才高地的建设。要加大大连市海洋经济领域人才培养的力度,加快推进建设大连市创新性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培养的工程,有目标的重点打造建设一批海洋重点科技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优秀科研机构。同時要建立人才公平竞争机制,治理不当的学风及科研风气,做到真正的有能力者优先,优化海洋人才工作环境。

再次,要加快推进科研院所与海洋相关产业部门的结合。由于海洋科技开发项目难度大、风险大并且其要求和成本也高,但是,作为拥有较多科研院所的大连市,就更应该充分利用这一优势,大力推进海洋科技项目的研究,发展更多的海洋科技创新项目,组成专门针对海洋开发难题的研究中心,对海洋科技项目开发的基础理论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从而建立在理论基础上,结合大连市自身发展的切实情况,重点攻克目前海洋经济发展中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与一些重点的高新技术课题。

最后,要加快对海洋科技创新投资的引进。科技与经济的融合一直被视为化解科技创新的重要抓手,要充分调动国家、大连市市政府、涉海企业以及社会金融机构等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建立起多方力量参与的多元化金融投资机制,形成“政府财政资金扶持为引导,企业自筹为主体,金融和外资及社会筹资为补充的多渠道、多层次投入体系”,为海洋科技创新和海洋经济互动发展提供坚实的资本保障。

参考文献

[1]盛骤.概率论与数理统计[J].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2]刘平昌.地方高校科技创新与海洋经济发展[J].现代经济信息,2010,(24):310-311.

[3]鄢波,杜军,冯瑞敏.沿海省份海洋科技投入产出效率及其影响因素实证研究[J].生态经济,2018,(1):112-117.

[4]袁路,颜云榕,安立龙.创新型海洋科技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与实践[J].高等农业教育,2008,(5):10-12.

作者:刘畅 盖美 王秀琪

第3篇:大连市旅游营销策略探讨

摘要:在未来的旅游城市发展中,旅游营销越来越重要,大连市开创了独具特色的“大连模式”。目前,各城市间的旅游竞争也越来越激烈,旅游营销有助于城市旅游产品的深层次开发、旅游市场的有效推广。在发展城市旅游过程中,要善于抓住自身旅游资源的特色,来扩大客源市场,树立起自身独特的城市旅游形象,使城市旅游能够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旅游营销;旅游产品;旅游促销;大连市

中国的城市旅游历经20多年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和水平,各城市间的旅游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如何提高城市旅游的竞争能力,成为城市旅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旅游营销有助于城市旅游产品的深层次开发、旅游市场的有效推广,提高城市旅游的竞争能力,因此,旅游营销在未来的城市旅游发展中将越来越重要。大连市作为全国最佳旅游城市,在发展城市旅游过程中善于抓住自身旅游资源的特色进行深度开发,注重以有效的宣传促销来扩大客源市场,树立起了自身独特的城市旅游形象,创建了颇具代表性的“大连旅游发展模式”。因此,笔者通过对大连市旅游营销策略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探讨,总结其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一方面为其他城市的旅游营销工作提供借鉴,另一方面为大连城市旅游的持续发展提供参考依据。

一、大连市旅游发展现状分析

(一)大连市旅游发展的基本状况

在20世纪90年代,大连市旅游业发展迅速,呈现出特殊的指数增长模式,海外游客量年均增长率为21.8%,几乎是全国平均水平(11.4%)的两倍[1]。进入21世纪以来,大连城市旅游依然保持着较快的发展速度,2006年,大连海外游客达到70万人次,国内游客达到2 150万人次,大连城市旅游总收入达到260亿元,比上年增长23.46%,在大连市GDP中所占的比重首次超过10%(见表1)。

(二)大连市旅游客源市场分析

1.客源市场综合状况分析

大连旅游客源市场发展迅速,但近年来,海外游客及外汇收入增长率开始出现小幅度下滑。海外游客在2001年增长率为30%,到2006年仅仅为16.67%,外汇收入在2001年增长率为29.9%,到2006年则下降为16.25%(见表1);同时,根据国家旅游局的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2006年在全国28个主要旅游城市中,大连旅游外汇收入位于第13位,排在了青岛、厦门、苏州、杭州、珠海等之后(见表2)。而与入境旅游发展趋势相比较,大连国内旅游的发展速度稳中有升,2001年国内游客增长率为10.10%,2006年为13.16%;2001年国内旅游收入同比增长20.10%,2006年同比增长已经达到25.21%(见表1)。

上述分析说明,大连国内旅游市场有着更大的发展潜力,旅游业今后发展的战略重点应更多的向国内旅游市场倾斜。

2.客源市场空间分布特征分析

(1)海外客源市场空间分布特征。目前,大连的海外旅游客源主要是日本、韩国和俄罗斯。近三年来,俄罗斯到大连旅游总人数平均以30%以上的速度增长;另外,东南亚客源市场也有明显的增长,2005年增长率约为30%。就港澳台旅游客源市场而言,台湾游客数量以及外汇支出占据了绝对的优势,而澳门游客数量及外汇收入只占港澳台整体市场的1%(见表3)。

(2)国内客源市场空间分布。大连国内客源市场的区域性特征十分明显,主要集中在省内以及邻近的周边地区。图2为2005年大连市国内客源市场的空间分布状况。

3.旅游发展政策环境分析

近年来,大连市一直将旅游业作为重要的产业予以优先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在2005年出台了《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力争将大连旅游业打造成大连市的支柱产业,在资金投入、土地政策、税费价格、改革开放、人才培养5个方面,确立了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扶持政策。2006年,国家旅游局将大连、成都和杭州三个城市列为了“创建中国最佳旅游城市”试点城市,“创佳”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完善了大连城市旅游功能,扩大了大连城市旅游的知名度,保证了旅游业的协调发展,提高了大连旅游产业的发展水平,引导大连旅游业向国际化、现代化和特色化的方向发展。

二、大连市旅游营销特色及存在的问题

(一)大连市旅游营销的特色分析

1.政府主导作用的充分发挥

旅游营销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的积极参与和相互配合。在大连市旅游营销工作中,政府主导作用充分发挥,主要体现在: 

(1)资金的投入。安排旅游专项资金,用于旅游促销、重点旅游项目开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培训等,每年政府投入旅游促销的资金就达到1 000-1 500万人民币。

(2)旅游项目建设的扶持。政府在土地和税费等方面都给予旅游业一些优惠政策;同时以 “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多元投入、市场运作”为指导思想,鼓励民营资本和外资资本的涉入。

(3)组织宣传促销工作。政府亲自组团带队参加在境外客源市场以及国内各地举行的旅游推广活动;同时牵头组织了有史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的旅游“大篷车”促销活动。

2.旅游产品的准确定位

大连市旅游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有效地做到了资源和市场的结合,构建了独具特色的旅游产品体系。具体体现在:

(1)以资源为前提开发旅游产品。大连市最丰富的旅游资源就是海滨旅游资源,大连市开发了一系列海滨类旅游产品,例如夏季“3S”产品,老虎滩极地世界等。

(2)丰富旅游产品类型,弥补大连市旅游的季节性问题。大连市若单纯依托海滨旅游资源,必然会存在季节性的问题。大连市“补其所短”,开发了一系列参与性强、四季皆宜的旅游项目,如冬季“3S”旅游产品,大连发现王国等。

(3)将浪漫的城市氛围作为旅游产品来构建和开发。浪漫城市氛围的塑造,真正实现旅游资源、旅游产品和客源市场的结合,同时突显大连市整体旅游产品的特色。

3.概念性、主题性营销是重点

概念性营销就是将产品或服务的特点加以提炼,创造出核心价值理念,从而向目标顾客传播产品或服务所包含的功能取向、价值理念、文化内涵等,激发目标顾客的心理共鸣,促使其购买;而主题性营销是指通过有意识地发掘、利用或创造某种特定主题来实现营销目标。

大连市概念性营销紧紧围绕“浪漫之都”的城市旅游形象来开展,通过“浪漫之都、时尚大连”口号的确立,“六大浪漫”的推广,有效的将大连旅游产品特色、价值体验传递给目标市场。北京一公司专门做了一项市场调研:“去大连看什么?”在浪漫之都、金石滩、女骑警、星海湾等诸多选择中,有50%以上的人选择了“浪漫之都”,说明大连市概念性旅游营销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

大连市主题性营销主要体现在将大连市单项旅游产品进行有效的整合,形成具有创新性、差异性的综合性旅游产品,形成不同的旅游主题。例如非典过后,大连推出了“健康海滨主题游”;针对哈尔滨、长春、沈阳等近距离客源市场,推出“冬季购物到大连”;针对南方游客,大连市推出“冰雪+温泉”主题游。主题性营销活动有效地满足了不同客源市场的需求。

4.促销方式多样化,促销范围广,促销力度大

目前,大连市已运用了多种方式进行旅游促销,例如被“中国旅游报”称为“中国旅游第一车”的大连市“大篷车”活动;在日本东京街头显示屏及北京、上海火车站播放大连市旅游宣传片;旅游局局长将大连市旅游景点印上个人名片加以宣传;利用大连市“旅游目的地营销系统”进行旅游促销等。

大连市旅游促销活动促销范围广,促销力度大。大连市旅游“大篷车”活动历经三年,行程遍布31个省、市、自治区,113座城市,行程3.88万公里,招徕游客585万人次,综合效益可达36亿元;先后派出10批海外促销团分赴东南亚及港澳台地区、日本、俄罗斯、美国、加拿大等地促销;在《人民日报》海外版、香港的《大公报》和《文汇报》、美国的《世界日报》等做广告进行促销。

(二)大连市旅游营销存在的问题

1.大连市旅游客源市场发展不均衡

大连市旅游的区域性特征十分明显,还远远未能成为全国性、国际性的旅游目的地;国内旅游客源市场集中在东北地区,国外旅游客源市场集中在日韩和俄罗斯市场,市场发展很不均衡。 

2.概念性产品的有形化问题亟待解决

大连市在概念性产品开发及营销方面积累了丰厚的经验,但其有形化问题亟待解决。华侨大学旅游系教授郑向敏曾说,大连市提出打造浪漫之都,必须要使游客和市民触摸到浪漫,尽量使浪漫产品现实化。

3.大连市旅游促销的效益评价系统需要建立

大连市旅游宣传促销活动投入大、力度大,若单纯注重投入而不对旅游促销的效益进行衡量和评价,则无从了解有效的旅游促销策略,无法及时修正低效的旅游促销策略,不利于大连市整体旅游业的发展,也不利于带动旅游企业参与大连市旅游宣传促销活动的积极性。

4.大连市旅游营销渠道建设单一

大连市旅游产品的销售主要通过旅行社完成,渠道建设比较单一。通过旅行社销售旅游产品,方便团队游客的购买,但存在佣金高,产品个性化、差异化程度低等不利因素,不能满足越来越多散客的旅游需求。

三、大连市旅游营销策略

在综合考虑大连市旅游营销特色的基础上,针对旅游营销中存在的问题,从“4P”角度探讨大连市旅游营销需要改进的几点策略。

(一)产品策略

产品策略是旅游营销的基础和重点,旅游产品的开发既要考虑资源优势,又要满足未来目标市场的需要。针对大连市旅游产品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两点:

1.提高产品的附加价值,使概念产品有形化

旅游体验是旅游者活动的主体内容,其满意程度决定旅游的质量感知水平。因此,对于大连市概念旅游产品的开发,要以旅游体验为核心,围绕“浪漫之都”城市旅游品牌,深挖概念性旅游产品的内涵,真正使概念性产品形象化、生动化。

短期来看,概念产品的有形化可以通过主题性产品、节庆活动来实现,例如婚庆主题游、烟花爆竹节、国际服装节等;但从长期来看,概念产品的有形化更需要文化的积淀。例如巴黎的浪漫,更多的是城市文化的塑造,包括其文学作品、建筑、美食和服装无一不体现了浪漫。大连市在概念产品的有形化打造上需要借鉴巴黎模式,需要长期的文化积累。

2.提升产品的文化内涵

城市随着旅游功能的同质化,其竞争将更多地体现在文化差异性上;提升旅游产品的文化内涵,通过文化差异性来形成旅游产品的差异性,才能提升旅游城市的竞争能力。

大连市城市的发展历史使其本身拥有较具差异性的文化特质,大连市的俄罗斯风情一条街、日本风情一条街、有轨电车等可以用以体现大连市发展的历史文化特色;而大连市是国务院批准的沿海开放城市,大连市新的旅游项目的建设、旅游产品的开发也要注重挖掘大连市现代化、国际化的文化特征。

(二)价格策略

大连市目前的旅游产品仍然以游览观光型旅游产品为主,需求价格弹性大,宜采取低价策略、促销价格策略;同时该类产品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宜采取淡旺季差别定价策略。 

大连市度假型产品、会议商务型产品有着很快的发展,客源市场以散客为主,消费档次高,对价格不敏感,可以采取相对刚性的价格策略;同时也要采取竞争价格策略,关注相邻同类旅游城市如青岛的旅游营销价格策略。

(三)促销策略

大连市的旅游促销应随着旅游目的地的发展阶段、客源市场、旅游外界环境的变化而改变,具体而言,大连市旅游促销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大连市旅游促销结构的优化

目前大连市旅游的知名度已有了很大提高,若再进行“地毯式”的旅游促销,其边际收益将大大降低,现阶段应针对潜力客源市场进行集中性促销,提高促销效率;需要以塑造品牌为主,宣传产品为辅进行促销,重点突出大连城市旅游形象;需要以广告和事件促销为主,借助旅游中间商、媒体的“熟悉之旅”报道,进一步提高大连城市旅游的美誉度。而“大篷车”旅游促销活动投入大,耗时长,不再适合现阶段的大连旅游促销。

2.注重网络促销

网络促销具有传播范围广、内容详尽、双向交流、反馈迅速等特点,随着上网用户的增多,网络促销方式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大连市DMS已经投入运营,它将信息、产品和服务市场由分割趋向整合,可以满足不同目标市场的需求。

3.注重促销效果评价

促销效果评价可以通过定期的抽样调查,调查游客获取信息的方式、大连旅游的知名度等,大致了解旅游促销效果,对大连市旅游促销构建反馈机制。

(四)渠道策略

目前旅游渠道建设的重点在旅行社,但也出现了很多新的旅游营销渠道,例如旅游集散中心,北京、上海等城市的旅游集散中心已经建设得比较完善,主要针对散客提供服务,大连还没有类似的旅游集散中心,在大连火车站附近有很多人员专门拦截游客,销售旅游产品,这种不规范、无管理的旅游销售,不利于大连市整体旅游形象的提高,也容易损害游客利益,因此旅游集散中心的建设十分必要。

另外WTO曾发布一份报告指出,未来5年内旅游电子商务交易将占到整个旅游交易的25%,我国旅游预订网站也有较为充分的发展,例如携程网、E龙网、青旅在线等。大连市旅游营销渠道建设可以充分利用信息化成果,培训旅游企业的互联网使用技术,建设系统的旅游营销渠道。

参考文献:

[1] 保继刚,龙江智.城市旅游驱动力的转化及其意义[J].地理研究,2005,24(2):274-282.

[2] 刘绍华,路紫.浅议旅游目的地营销系统的区域整合功能——以大连市旅游网为例[J].旅游学刊,2004,19(2):84-88.

[3] 李文菲.大连市旅游局长名片的品牌战略[N].中国旅游报,2003-03-07(4).

[4] 柳振万.城市旅游形象设计推广与旅游产品开发营销[N].中国旅游报,2003-12-01(4).

[5] 王国新.论旅游目的地营销误区与新策略[J].旅游学刊,2006,21(8):46-50.

[6] 李坚.试论旅游区市场定位[J].经济地理,1998,18(2):63-67.

[7] 顾立人.概念营销的特点及其适用性[J].商业时代,2006(11):38-39.

[8] 余洁,陈荣,李树民.旅游市场促销的帕累托最优条件及实施模式评价[J].旅游学刊,2006,21(4):42-46.

[9] 中国旅游营销网[EB/OL].http://www.aatrip.com/Index.htm.

(责任编辑:孙桂珍)

作者:马 林 李雪丽 祁洪玲

第4篇:大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

关于修订印发《大连市科技创新券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大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6月19日

附件:

大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关于支持企业创新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委发„2015‟9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6‟48号)、《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建设东北亚科技创新创业创投中心的意见》(大委发„2017‟31号)、《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大政发„2017‟52号)等文件精神,重新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市政府为鼓励我市中小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活动,通过事前引导企业需求、事后兑现政府购买服务的新型政策工具,是依托大连市科技局主办的网络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发放、使用、兑付和管理的虚拟代金券。

第三条 创新券发放对象:在本市注册和纳税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支持当年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并纳入科技部火炬中心“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 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四条 创新券用于企业向我市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和科技服务企业购买服务,包括科学仪器设备使用、科技查新、科技政策培训、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咨询、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与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的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产学研技术合作、委托开发、技术解决方案、知识产权,以及技术经纪人培训、技术战略规划、技术搜索、技术评估等服务。提供服务的单位须在平台上注册并提供明确的服务内容、价格等信息。不支持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检验检测等活动。

第五条 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制定创新券的计划、经费预算、发放标准和发放办法,负责创新券的发放核对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科技局每年通过相关媒体发布创新券申报工作信息。创新券由企业按照要求在平台上提出申请。平台根据企业上一研发经费投入等科技活动情况,分等级发放一定额度的创新券,每个单位申领创新券的上限为10万元。创新券每年发放一次,自发放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逾期自动作废。创新券不得转让、买卖、赠送。

第七条 企业自行与符合条件的平台服务单位进行供需对接,先行支付服务费用,并由服务机构开具相关财务凭证。开展服务机构直接收取创新券试点,为企业购买服务提供便利。

第八条 企业在平台指定的时间期限内提出补助申请,并按照规定比例领取补助。其中科学仪器设备使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咨询、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产学研技术合作、技术经纪人培训、技术战略规划、技术搜索、技术评估、委托开发、技术解决方案、知识产权等服务补助为30%,科技查新为50%,科技政策培训为100%。

第九条 市科技局对补助资金结算申请进行审核,结果在平台上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向市财政局提交资金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提出的方案将资金拨付至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发放资金。每年补助资金额度上限为3000万元(不含上级政府补助金额)。 第十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补助资金使用效果实行绩效评价及跟踪检查。

第十一条 对转让、兜售、赠送、变相虚假使用创新券,在创新券申请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企业,一经发现,由市科技局注销其科技创新券,三年内不再给予创新券,并追回其通过不合理手段获取的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对在科技创新券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科技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创新券资金分配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大科发„2015‟80号)、《关于<大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大科发„2016‟88号)同时废止。

第5篇: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

个2006年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制提纲

(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攻关计划)

一、封面内容

项目名称,申报单位,项目联系人及电话。

二、项目目的和意义

1、项目概述。应包括项目的主要内容、创新点、技术水平、项目的主要用途及应用范围。

2、简述项目的社会经济意义、现有工作基础、申请项目的必要性。

3、项目计划目标

总体目标:项目完成时达到的阶段(中试或批量生产)、实现的年生产能力(阶段成果)。

经济目标:包括项目完成时累计实现的工业增加值、销售收入、缴税总额、净利润、创汇额等。(由企业填写,其他类型申报单位免填)

技术、质量指标:包括项目执行期结束时达到的主要技术与性能指标(需用定量的数据描述)、执行的质量标准、通过的国家相关行业许可认证及单位通过的质量认证体系等。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对比(项目实施前后的比较)。

三、申报单位情况

1、单位基本情况

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注册时间、注册资金、登记注册类型、主

1 管单位(部门)名称等。

2、研究开发能力

申报单位的研究开发情况,包括研究开发人员、设备、资金投入、主要成果和自有知识产权状况等,特别介绍本项目可依托的前期研究成果。

项目负责人简历及主要承担人员简介,重点介绍与本项目相关的技术经历。

3、财务和生产经营管理状况(由企业填写,其他类型申报单位免填)

重点说明单位财务、经济和管理情况对实施本项目的支撑能力。企业要提供上年末总资产、总负债、销售收入、利税等财务数据。

4、企业发展思路(由企业填报,其他类型申报单位免填)

四、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和成熟性分析

1、项目的技术创新性论述

(1)详细说明本项目的基本原理及相关技术内容,描述项目的技术或工艺路线、产品结构、基本算法原理等(可加图示)。

(2)论述项目创新点,包括技术创新、产品结构创新、产品工艺创新、产品性能及使用效果的显著变化等。申报单位应在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尽可能详细地说明本项目的创新点、检测报告、实验报告或其他能说明项目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已有产品或样品的可附照片或样本。

(3)详细描述项目的技术来源、合作单位和项目知识产权的归

2 属情况。其中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的项目,须附上相关的合作开发协议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购买技术再开发的项目,需说明再开发的主要内容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单位自主开发的项目,需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或技术鉴定报告。

(4)简述本项目国内外发展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近期发展趋势,并将本项目在克服现存主要问题方面与国内、国外同类产品现行指标进行较详细的比较(可以表格方式说明)。

(5)项目成熟性和可靠性论述

详细说明项目目前进展情况、技术成熟度。

2、项目产品市场调查与竞争能力预测

(1)本项目产品的主要用途,目前主要使用领域的需求量,未来市场预测;项目产品的经济寿命期,目前处于寿命期的阶段。

(2)本项目产品国内主要研制单位及主要生产厂家研制、开发情况;在建项目和已批准拟开工建设项目的生产能力,预计投产时间。

(3)分析本项目产品的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替代进口或出口的可能性,预测本项目市场占有份额,以及近期内市场占有率的增长情况,并说明预测的根据。

五、项目实施进度方案

项目各阶段的目标、进度安排以及完成目标的主要措施等。

六、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1、投资估算

根据项目实施要求,估算项目总投资、已完成投资、需新增投资

3 及主要用途。

2、资金筹措

根据投资总额,按(已投和新增)资金来源渠道,分别说明各项资金来源、预计到位时间、使用条件。利用贷款的,要说明贷款条件、利率、银行贷款项合同或承诺书(无相关合同,贷款资金视同企业自筹)。企业自有资金部分应说明筹集计划和筹集方式(必须有可信的证明)。申请政府资助部分应说明申请资助方式及金额。

3、资金使用计划

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筹资方式,编制全部投资的资金使用计划。

七、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1、市场前景

包括本项目技术转让的前景和产业化后产品的市场销售情况预测。

2、产品单位售价与盈利预测

根据产品的成本和市场分析,预测本项目产品进入市场的单位销售价格,并编制该项目五年的盈利预测,包括收入预测、成本预测、利润预测。

3、社会效益分析

包括对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对本地区产业带动作用、对增进人民身体健康和增加就业等方面效益的分析。其中对环境的影响应单独说明。

4、风险分析

4 对项目的风险性及不确定因素进行识别,包括技术风险、人员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

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说明

1、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

2、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者姓名、年龄、学历、所学专业、工作单位、职务、职称。

九、附件

附件材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商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有效)

2、关于项目进展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行业准入证、以及用户使用报告等(复印件有效)

3、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授权证书(须附专利权利要求书)、专利受理通知书、软件登记证书、新药证书、临床批件、产权使用授权书、产权使用认可书、技术合同等(复印件有效)

4、与项目和申报单位有关的其他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名牌产品证书、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订单等(复印件有效)

5、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在申报书和可行性报告中涉及上述附件内容但没有附件证明材料的,项目评估时将不予确认。

5

2006年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

(科技创新孵化转化平台建设计划)

一、封面内容

项目名称,申报单位,项目联系人及电话。

二、项目摘要

三、项目意义和必要性

项目对促进本行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意义、重要性和必要性。实施该项目对本行业和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改善科技创新环境等方面的意义和作用等。

四、国内外现状和趋势

国内外同类工作或研究的进展概况;本项目目前的工作(研究)水平以及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比较等。

五、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

与本项目相关的前期工作情况,现有人员条件、资金条件、设施条件等工作基础,前期取得的成果和获取技术情况等。

六、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承担单位、合作单位概况

项目负责人概况,包括主要业绩、在该项目中的主要作用等。承担单位及合作单位概况,包括人员、资产规模、科研实力、优势领域及业务发展方向等。

七、主要内容和进度安排

对技术路线、工作内容及任务分解情况、实施周期等进行论述。

八、预期成果和考核目标

6 本项目的预期目标、成果及其表现形式、社会共享形式和范围。重点阐述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建设、服务能力建设(包括信息交流、成果推广、检测、培训、融资担保等)、人才队伍建设及主要服务内容等。

九、项目运行机制及成果共享方案

要明确项目的运行机制,包括项目完成后的运行机制,提出实现项目成果共享的具体方案,对项目工作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

十、项目经费预算

该项目需要的投入经费总额;自筹资金的来源和落实情况;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情况。申请政府资助资金使用计划。 十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说明

1、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

2、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者姓名、年龄、学历、所学专业、工作单位、职务、职称。 十

二、附件

工商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有效)。与项目有关的证明文件或资料,包括前期工作或科研成果的证明材料,其他渠道获得资助的证明等。

第6篇:大连市义务教育课程计划(试行)201295155820

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 (试行)》(教基[2001]17号)和《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教基[2001]2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大连市义务教育课程计划。

一、培养目标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时代要求,使学生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热爱社会主义,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社会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具有初步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和人文素养以及环境意识;具有适应终身学习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具有健壮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二、课程设置的原则

1、均衡设置课程根据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要求,均衡设置课程,各门课程的总课时数和课时比例均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之内,保证学生和谐、全面发展;依据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科知识的内在逻辑,义务教育阶段九年一贯整体设置课程;根据不同年龄段儿童成长的需要和认知规律,根据时代和社会发展对新型人才的要求,课程门类由低年级到高年级逐渐增加。

2、加强课程的综合性注重学生的直接经验,加强学科之间的相互渗透。各门课程都应重视学科知识、社会生活和学生经验的整合,改变课程结构过于强调学科本位、科目过多和缺乏整合的现象,设置综合课程。增设综合实践活动为必修课,其主要内容包括:信息技术教育、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以及劳动与技术教育等。

3、加强课程的选择性根据本地的实际和学生的不同需求,为地方与学校课程留有一定课时,给地方、学校自主开发或选用课程的空间,增强课程对地方、学校、学生的适应性,鼓励各地发挥创造性,办出有特色的学校。

三、课程设置按照教育部课程设置的要求,考虑我市的实际,设计大连市义务教育课程课时安排(见附表)。

四、课程安排的有关说明

1、初中、小学每学年上课时间为35周;复习考试时间2周(九年级第二学期毕业复习考试时间增加2周);学校机动时间为2周(由学校视具体情况自行安排,如学校传统活动、文化节、运动会、远足等);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共13周。

2、晨会、班队会、科技文体活动等,由学校自主安排。

3、全市三年级至九年级都要开设综合实践活动课。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为国家规定的必修课,各学校根据市教育局《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平均每周3节课,其中单设1节信息技术课(三年级除外),其余两节课用于劳动或劳动技术、研究性学习、社会实践活动等三个学习领域,以“融合”或“拖带”的形式开展主题综合实践活动。综合实践活动的课时可以与地方、学校自主使用的课时结合在一起使用,可以分散安排,也可以集中安排。

为提高学生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四年级至九年级另外安排1课时网络信息技术自主应用时间。

4、各学校要严格按照课程计划的要求开足体育课。为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学校每天固定安排不少于25分钟的大课间活动,在没有体育课的当天,学校要以班级或年级为单位组织学生参加课外体育活动。七至九年级的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中要求的健康知识,应在学生进行相关体育活动时使学生了解,但不得组织笔试。

初中阶段开设的外语课程,语种可在英语、日语、俄语等语种中任选一种。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开设第二外语,每周2节,占用地方课程、学校课程的课时。

7、各学校要依据市教育局下发的《大连市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实施方案(试行)》,加强地方课程的管理与实施。

8、校本课程是国家规定、地方指导、学校开发的课程。各学校根据市教育局《校本课程实施指导意见》中有关要求,自主开发并组织实施,但不得作为国家规定的学科文化课的补充与延伸,更不得用国家课程挤占校本课程课时。

大连市义务教育课程计划 (试行)

第7篇:大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规定》,鼓励、培育、支持和促进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特设立大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市创新资金)。

第二条

市创新资金来源于市本级财政预算拨款,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共同管理。年度预算安排根据市本级财政预算情况和市创新资金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500万元。

第三条

为了加强对市创新资金的管理,提高创新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大连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市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原则上实行合同制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式

1 第五条 市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六条

市创新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三)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六)企业注册资本最低不得少于3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高于5000万元;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七条 市创新资金不支持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

2 目,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八条 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和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市创新资金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不同类型的资助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一次性资金支持总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一)无偿资助

1、一般创新项目:主要用于技术创新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2、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主要用于支持创业初期、有较高的创新程度和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好,但企业资金较少的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

3、根据年度计划,需市创新资金支持的其他项目或需地方给予匹配的已获得国家创新基金的项目。

(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银行已经给予贷款或意向给予贷款的项目。贴息总额可按贷款有效期内发生贷款(近期完成投资额加上计划新增投资额中的贷款部分)的实际利息计算。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负责审议和发布市创新资

3 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审议创新资金运作中的重大事项,批准创新资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并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市创新资金支持项目。

第十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参与审议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并根据创新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将创新资金拨入项目承担单位,同时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设立大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市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统一受理创新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程序性审查;

(二)研究提出有关创新资金项目的评估、评审标准,委托或组织有关单位或机构进行创新资金项目的评估、评审等工作;

(三)提出市创新资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

(四)负责创新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综合管理,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统计、监理、验收和定期报告工作,负责组织推荐国家、省创新基(资)金项目。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每年年初制定并发布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凡符合市创新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

4 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须经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其中申请贴息的企业还需提供有关银行的承贷意见。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按照有关标准要求,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并负责程序性审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或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客观评估、评审,并出具明确的评估、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综合审查,提出市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项目计划。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创新资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市科技局应与立项项目承担企业、推荐单位签订合同,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依据本办法负责制订《市创新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市财政局负责对创新资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

市创新资金项目承担企业须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无偿资助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资金拨款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

5 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贷款贴息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资金拨款后作为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处理。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参照《大连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用于创新资金项目的评估、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的费用,实行预决算管理,经市财政局审批后列支。

第二十条

由于客观原因,企业需对所承担的创新资金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提出书面申请,进行审核,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创新资金项目经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批准撤消或中止,承担创新资金项目的企业应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的创新资金如数退交市财政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8篇:大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支持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支持高层次人才在连开展创新性研究,根据《大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支持政策:

(一)顶尖及领军人才。每年支持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较强创新能力、较大社会影响力的高层次人才20名左右,给予连续2年、每年20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顶尖及领军人才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按政策予以配套支持;科研项目成果通过技术市场在连实现转化和产业化,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二)中青年创新人才。每年遴选培养杰出青年科技人才10名左右、青年科技之星100名左右。获评杰出青年科技人才,给予连续2年、每年5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获评青年科技之星,一次性给予1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中青年创新人才承担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政策予以配套支持;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及相当层次人才工程的,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

第三条 支持对象和条件:

(一)顶尖及领军人才。主要包括自2015年1月1日以来,我市全职引进的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千人计划”创新人才长期项目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百人层次人选、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及我市新获评的上述各类高层次人才。

(二)中青年创新人才。包括大连市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和青年科技之星。

大连市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研究方向符合科技前沿发展趋势或属于我市重点发展的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2.年龄不超过40周岁,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

3.具有较强的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管理能力;

4.具有主持完成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励的经历;

5.至少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论文3篇或EI论文5篇;

(2)获得PCT专利申请2项或发明专利授权3项(排名前2位);

(3)省级以上创新团队主要负责人。

大连市青年科技之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研究方向属于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研究成果能与我市相关科技企业对接;

2.年龄不超过35周岁,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参加工作3年以上;

3.至少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1)发表SCI论文1篇或EI论文3篇;

(2)获得PCT专利申请1项或发明专利授权1项(排名前3位);

(3)承担过市级及以上(含行业)科技项目或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奖励;

(4)市级以上创新团队骨干成员。

第四条 申请流程:

(一)市科技局每年在大连日报等媒体发布大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支持计划申报通知,明确支持对象,规定申请方式、程序及相关要求等。自通知发布日到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30天。

(二)申报对象填写《大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支持计划申请表》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申报要求提供批文、学位、职称、专利、奖励、论文、成果转化、合作协议等证明材料。

(三)申报对象须在用人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申报。

(四)在连大专院校、市属及以上科研院所人才申报计划,由本单位初审后行文推荐;企业及其他单位人才申报计划,按单位管理权限或税收征管权限,由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后行文推荐。

(五)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予以受理,未通过审核的反馈初审推荐单位。

(六)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应涵盖产业、技术、管理等领域,重点对申报对象的综合条件、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发展潜力及项目情况等进行评价。

(七)市科技局将拟入选人才名单和项目支持计划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八)市科技局将拟入选人才名单和项目支持计划在“科技指南针”平台上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

(九)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入选人才名单和项目支持计划,市财政局根据项目支持计划将资金拨付至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负责拨付资金。

(十)申报单位与市科技局、推荐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约定项目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量化考核的技术和经济指标、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并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项目实施周期内,项目承担单位需定期报送项目总结和资金使用情况,推荐单位要做好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市科技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项目合同到期后,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推荐单位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为依据,对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方案、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用效果、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队伍培养、经费使用合理性等作出评价。

第七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按财政资金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

第八条 建立绩效评估机制。绩效考评可与项目验收工作结合开展,对项目实施结果和产生的绩效进行综合考核。根据绩效评估情况,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九条 列入计划且在支持周期内的顶尖及领军人才,科研项目成果通过技术市场在连实现转化和产业化,符合条件的按不超过新增投资额的70%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列入计划且在支持周期内的中青年创新人才,成为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国家级领军及更高层次人才的,可申请一次性项目资金支持;列入计划的顶尖及领军人才在培养周期内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青年创新人才在培养周期内承担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可按政策规定申请配套。市科技局每年统一组织评定一次,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落实相关支持政策。

第十条 具有突出创新能力的国内外顶尖人才,以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可按“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实施个性化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业

服务平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平台建设,根据《大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补贴的科技创业服务平台,是指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创新型孵化器。

第三条 补贴标准:

(一)对2015年1月1日后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贴;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大学科技园的单位,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贴。

(二)每年按照创新创业人才、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科技创业服务活动等科技创业孵化绩效,对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创新型孵化器进行考评,对考评优秀的单位按照不超过上运营成本70%的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金补贴。

第四条 科技创业服务平台考评补贴程序:

(一)市科技局每年在“科技指南针”平台发布科技创业服务平台补贴申报通知,明确补贴资助对象,规定申请方式、程序及相关要求等。自通知发布日到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30天。

(二)申报单位填写《大连市科技创业服务平台考评补贴申请表》并提供批文、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后行文推荐。

(四)市科技局对科技创业服务平台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后,确定受理。

(五)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考评,形成当年全市科技创业服务平台补贴计划。

(六)市科技局将拟补贴计划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七)市科技局将拟补贴计划在“科技指南针”平台上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

(八)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补贴计划,市财政局根据补贴计划将资金拨付至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负责拨付资金。

第五条 补贴资金应用于提升孵化服务能力软硬件设备购置费、部分服务设施改造费和水费、电费、物业费、取暖费、房租以及举办各项创业孵化服务活动费用等。市科技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科技人才创业支持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在连创业,根据《大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支持政策:

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开展创业活动。每年支持创业项目20项,支持周期3—5年,每项按不超过项目新增投资额70%的比例给予总额100—50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取得社会化风险投资支持的,可给予风险投资总额20%的风险跟投支持,总额最高200万元;获得银行贷款的,给予当年利息额50%的贷款贴息,总额最高100万元;创业人才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且在连实施,按政策予以配套支持。

第三条 支持对象和条件:

支持对象主要包括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人选、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科技创新创业人才人选等,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发展情况;

(二)创业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和技术创新需求;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四)在连科技型企业的主要创办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

(五)在连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5年,经营业绩良好且市场发展前景广阔。

第四条 申请流程:

(一)市科技局每年在大连日报等媒体发布大连市科技人才创业支持计划申报通知,明确支持对象,规定申请方式、程序及相关要求等。自通知发布日到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30天。

(二)申报对象填写《大连市科技人才创业支持计划申请表》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申报要求提供批文、学位、职称、专利、资质、财务报表、投资协议等证明材料。

(三)申报对象须在用人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申报。

(四)按申报单位税收征管权限,由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后行文推荐。

(五)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予以受理,未通过审核的反馈初审推荐单位。

(六)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应涵盖产业、技术、财务、管理等领域,重点对人才综合条件,项目的研究基础、技术水平与产业发展前景,项目单位财务状况和项目经费预算等进行评价。

(七)市科技局将拟入选人才名单和项目支持计划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八)市科技局将拟入选人才名单和项目支持计划在“科技指南针”平台上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

(九)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入选人才名单和项目支持计划,市财政局根据项目支持计划将资金拨付至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负责拨付资金。

(十)申报单位与市科技局、推荐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约定项目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量化考核的技术和经济指标、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并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项目实施周期内,项目承担单位需定期报送项目总结和资金使用情况,推荐单位要做好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市科技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项目合同到期后,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推荐单位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为依据,对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方案、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用效果、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队伍培养、经费使用合理性等作出评价。

第七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按财政资金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

第八条 建立绩效评估机制。绩效考评可与项目验收工作结合开展,对项目实施结果和产生的绩效进行综合考核。根据绩效评估情况,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九条 列入计划且在支持周期内的科技人才创业项目,如取得社会化风险投资支持、获得银行贷款,可申请一次性风险跟投、一次性贷款贴息支持;列入计划的创业人才在培养周期内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可按政策规定申请配套。市科技局每年统一组织评定一次,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落实相关支持政策。

第十条 具有突出创新能力的国内外顶尖科技人才,以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审定,可按“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实施个性化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重点领域创新团队支持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支持重点领域团队在连创新创业,根据《大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支持政策:

支持企业引进和培养以领军型人才或技术型专家为核心的创新团队,依托我市重点发展领域的平台和项目,实施有望突破核心技术、提升产业水平的创新活动。每年遴选支持创新团队20个,支持周期3—5年,每个团队按不超过项目新增投资额70%的比例给予总额100—30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研发成果实现产业化且市场前景广阔的,给予最高500万元产业化配套资金;产业化项目取得社会化风险投资支持的,可给予风险投资总额20%的风险跟投支持,总额最高500万元;产业化项目获得银行贷款的,给予当年利息额50%的贷款贴息,总额最高100万元。团队核心成员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且在连实施,按政策予以配套支持。

第三条 支持对象和条件:

(一)5年内由企业引进和培养的创新团队,核心成员为领军型人才或技术型专家;

(二)团队成员专业结构合理,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具备企业达到具体创新目标的完整创新链;

(三)团队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和技术创新需求,技术和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四)团队具有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研课题、重点工程和重大建设项目经历;

(五)团队核心成员5人以上,团队带头人每年在连工作时间累计9个月以上,其他核心成员6个月以上;

(六)团队具有明确的创新目标和科研规划;

(七)团队带头人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四条 申请流程:

(一)市科技局每年在大连日报等媒体发布大连市重点领域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申报通知,明确支持对象,规定申请方式、程序及相关要求等。自通知发布日到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30天。

(二)申报对象填写《大连市重点领域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申请表》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申报要求提供学位、职称、专利、论文、资质、财务报表、投资协议、贷款合同等证明材料。

(三)申报对象须在用人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申报。

(四)按申报单位税收征管权限,由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后行文推荐。

(五)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予以受理,未通过审核的反馈初审推荐单位。

(六)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应涵盖产业、技术、财务、管理等领域,重点对人才综合条件,项目的研究基础、技术水平与产业发展前景,项目单位财务状况和项目经费预算等进行评价。

(七)市科技局将拟入选团队名单和项目支持计划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八)市科技局将拟入选团队名单和项目支持计划在“科技指南针”平台上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

(九)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入选团队名单和项目支持计划,市财政局根据项目支持计划将资金拨付至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负责拨付资金。

(十)申报单位与市科技局、推荐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约定项目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量化考核的技术和经济指标、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并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项目实施周期内,项目承担单位需定期报送项目总结和资金使用情况,推荐单位要做好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市科技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项目合同到期后,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推荐单位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为依据,对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方案、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用效果、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队伍培养、经费使用合理性等作出评价。

第七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按财政资金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

第八条 建立绩效评估机制。绩效考评可与项目验收工作结合开展,对项目实施结果和产生的绩效进行综合考核。根据绩效评估情况,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九条 列入计划且在支持周期内的重点领域创新团队项目,如研发成果实现产业化、取得社会化风险投资支持、获得银行贷款,可申请一次性产业化配套、一次性风险跟投、一次性贷款贴息支持;列入计划的团队核心成员在培养周期内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可按政策要求申请配套。市科技局每年统一组织评定一次,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落实相关支持政策。

第十条 具有突出创新创业能力的,以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重点领域团队,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可按“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实施个性化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工作,根据《大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紧缺人才是指我市产业发展需求迫切,但符合条件的人员相对短缺、难以形成从业竞争的人才。

第三条 建立全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发布制度。编制目录要坚持产业导向、适度超前和市场配置相结合的原则,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体现我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状况。

第四条 市人社局负责编制、修订和发布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作为紧缺人才引进、培养和评价的重要依据。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社局、市直相关部门负责协调本地区、本行业管辖下的用人单位,配合完成紧缺人才需求的问卷调查、会议座谈、意见建议征集汇总等工作。

第五条 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应明确紧缺人才的岗位类别、岗位名称、紧缺程度、岗位职责、任职能力要求、学历经历要求等。紧缺人才需求目录每年编制一次,当年有效,新目录发布后原目录即行废止。

第六条 紧缺人才需求目录编制发布程序:

(一)前期准备。市人社局会同相关产业、行业主管部门及技术支持单位,共同完成目录发布范围确定、调查问卷设计等工作。

(二)调查摸底。市人社局组织采取问卷调查、会议座谈等形式,征集汇总全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信息。

(三)数据汇总。市人社局在技术支持单位的配合下,完成信息录入、数据汇总等工作。

(四)编制初稿。市人社局根据全市产业发展方向,组织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研究并预测全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类紧缺人才产业分布、供需数量、专业构成等情况,编制形成目录初稿。

(五)会商讨论。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目录初稿进行讨论研究,形成目录终稿。

(六)审定发布。目录经审定后,由市人社局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对外发布,发布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

第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将紧缺人才需求目录作为我市引进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发放薪酬津贴、住房补贴及给予其他相关政策待遇的依据。用人单位和人才开发部门可根据目录,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本单位、本行业的人才引进和储备计划。在连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可以目录为参考,及时调整学科和专业设置,形成人才培养与紧缺人才开发的有效互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根据目录,确定人才引进、猎头等业务的工作重点。

第八条 紧缺人才需求目录执行期间,一般不予调整。如遇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目录的,经市人社局审核后,可增补或修改。

第九条 全职引进符合大连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目录的紧缺型人才,具有硕士以上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享受政府薪酬补贴。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核发薪酬补贴,补贴周期为5年。全市每年遴选支持200名左右。凡岗位需求为“一般紧缺”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万元;岗位需求为“比较紧缺”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万元;对有助于提升单位核心竞争力、扩大市场占有率以及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的“非常紧缺”人才,其低、中、高级别的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4万元、5万元、6万元。

第十条 紧缺人才薪酬补贴申报程序:

市人社局每年定期发布开展上紧缺岗位人才薪酬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被正式认定为我市上紧缺人才的所在单位可进行申报。

1.由人才所在单位填写《大连市重点产业引进紧缺人才薪酬补贴申报表》,加盖行政印章,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合法居留手续、大连市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认定申请核准表、缴纳保险证明(需包含申请日期上月缴费信息)、申请人和单位经办人身份证等,统一到市人社局人才认定服务窗口申报(申报表可在市人社局网站或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站下载)。

2.申报薪酬补贴人员由市人社局统一审核并组织专家遴选,遴选通过的人员在市人社局网站和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站进行公示。

3.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人社局通知人才所在单位提供经紧缺岗位人才确认的个人银行账户及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紧缺人才薪酬补贴发放和管理:

1.薪酬补贴在申请人员公示结束后按年计发,享受补贴期限为5年。市人社局每年向市财政局提交遴选通过的上产业发展紧缺人才名单,薪酬补贴由市财政局拨款,市人社局统一发放。

2.享受政府薪酬补贴的人才实行动态管理,一个发放期满当月,市人社局发布考核通知。具体考核由人才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填写上考核情况,包括紧缺人才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主要业绩成果、单位考评意见等,加盖行政印章后报市人社局人才认定服务窗口(考核表可在市人社局网站或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站下载)。

3.考核表逾期未报的,暂停发放补贴。考核不合格的,经市人社局审定后,停发补贴。

4.对享受政府薪酬补贴的人才按建立人才资料库,实行分类动态管理。

5.按照相应管理规定,发放期满,由市人社局向市财政局提交考核结果和下补贴执行意见。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是紧缺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要认真做好引进人才的申报、考核和服务工作,为人才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工作平台。

第十三条 紧缺人才在薪酬补贴期内,离开本单位或本单位紧缺岗位的,以及违反法律和党纪政纪受到处理和处分的,未经单位同意逾期不归或擅自脱离岗位的,因个人原因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用人单位及时报告,下不再享受薪酬补贴政策。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海外优秀专家集聚计划

引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发挥引智工作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大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海外优秀专家集聚计划(以下简称“海聚计划”)是指为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紧缺的海外高层次专家来连创新创业而实施的海外优秀人才引进计划。

第三条 海外优秀专家是指我市企事业单位通过具体引智项目聘请的符合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需要的高层次外国专家、台港澳专家及具有国外长期居留资格的华裔专家。

第四条 “海聚计划”引智项目是指为扶持和推进我市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产业集群等发展所设立的各类引智项目的总称。

第五条 通过实施“海聚计划”,遴选支持我市各类引智项目100项,推广引智成果10项,每年引进海外优秀专家1000人次。

第六条 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是“海聚计划”引智项目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海聚计划”引智项目工作规划、目标和任务;

(二)“海聚计划”引智项目的组织、征集和汇总;

(三)“海聚计划”引智项目专家评审会的组织协调;

(四)会同市财政局编制“海聚计划”引智项目经费预算,提出资金资助计划;

(五)“海聚计划”引智项目的计划下达、组织实施和管理服务;

(六)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海聚计划”引智项目工作的绩效考核。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编制“海聚计划”引智项目经费预算并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项目计划拨付资金,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社局负责配合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开展本地区“海聚计划”引智项目的征集汇总和组织实施,并做好项目的跟踪管理和服务。

第九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是“海聚计划”引智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按计划做好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经费的使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海聚计划”引智项目主要扶持领域:

(一)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二)装备制造、港口航运、冶金化工、服装等传统优势产业项目;

(三)金融、物流、物联网、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项目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新兴服务业项目;

(四)绿色农业、生态农业、特色农业、观光农业和工厂化农业等现代农业项目;

(五)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其他领域项目。

第十一条 “海聚计划”引智项目专项资金资助标准:

(一)配套项目。是指对国家和省级立项的各类引智项目。给予项目单位总量不低于1:1的资金配套。对配套经费额度低于市级常规项目经费资助标准的,按市级常规项目经费资助标准进行配套。

(二)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我市重点战略需求,对我市重点行业和重点产业发展发挥关键和带动作用的引智项目。给予项目单位每项80万元资助,每年项目总数10项。

(三)专项项目。是指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对我市重点产业的某一领域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引智项目。给予项目单位每项50万元资助,每年项目总数20项。

(四)常规项目。是指促进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及新工艺研发,对解决制约企业发展关键技术及管理问题发挥积极推动作用的引智项目。给予项目单位每项20万元资助,每年项目总数70项。

(五)引智成果推广项目。是指经过1年以上孵化、具有示范推广价值且成效显著的引智成果(特别是农业成果)推广类项目。给予成果推广单位每项30万元资助,每年项目总数10项。

第十二条 “海聚计划”引智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我市登记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规范的企事业单位;

(二)有具体的海外专家引进计划,并能同时配备充足的中方技术团队配合海外专家开展研发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技术转化能力;

(四)对所申报的项目具有持续稳定的经费投入能力;

(五)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信用良好。

第十三条 “海聚计划”引智项目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际上享有较高声望的科学家、知名专家、学者;

(二)在海外知名企业担任过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高级人才;

(四)海外科技专项、工程建设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五)海外高校、科研机构等教育科研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六)我市急需紧缺的其他海外优秀专家。

第十四条 “海聚计划”引智项目申报立项流程:

(一)项目征集。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根据国家、省批复我市各类引智项目计划情况,组织征集“海聚计划”引智项目;

(二)项目评审。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出具评审意见;

(三)项目公示。评审结果通过大连市外国专家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组织调查核实,经核实确有问题的,取消本项目资助计划;

(四)项目下达。公示结束后,经市政府批准,正式下达我市“海聚计划”引智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根据“海聚计划”引智项目计划,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会同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社局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动态管理。如项目承担单位发生名称变更、合并、重组、搬迁、专家变更以及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等重大事项,相关单位应在30日内经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社局报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履行变更报备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总结。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完毕后,要将项目总结、经费决算材料经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社局报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经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专项经费。

第十七条 “海聚计划”引智项目总结决算材料:

(一)项目执行情况总结;

(二)外国专家来连工作证明材料,包括护照、签证、出入境记录的复印件,以及国际机票和专家现场工作照片等证明材料;

(三)审计报告。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所发生的费用可从引智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海聚计划”引智项目专项经费使用范围:

(一)获批国家和省立项的各类引智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二)列入市计划的引智项目,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海外专家的工薪、国际旅费、食宿交通费、项目专项审计费以及与项目研发和专家技术指导密切相关的其他费用;

(三)列入市计划的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海外专家的工薪、国际旅费、食宿交通费,新品种或新技术在推广过程中所发生的引种、试验、扩繁、示范、培训、资料和技术服务费,项目专项审计费以及与成果推广密切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获批国家引智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给予1:1配套资助,配套经费由市财政统一支付;省引进海外研发团队项目的配套经费和市“海聚计划”的引智项目经费,由市财政与项目申报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负担部分,通过年末结算划转。执行中,由市财政局统一拨付至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负责拨付至各项目单位。

第二十条 引智项目承担单位是责任主体。在项目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相关规定严肃查处,5年内不得申报各类引智项目;触犯相关法律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负有法律责任,对出具虚假报告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海外优秀专家的认定范围为:国家和省引智项目专家、市“海聚计划”引智项目专家、荣获各级政府“友谊奖”的专家。被认定为海外优秀专家的,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可为其出具“海外优秀专家证明”。

第二十四条 对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海聚计划”引智项目专家,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外专千人计划”和各级政府“友谊奖”;对荣获大连市政府“星海友谊奖”的专家,每人给予人民币1万元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持非“Z”字签证入境并持有由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海外优秀专家证明”的专家,将优先为其办理“外国专家证”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并为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办理居留证件、签证等相关手续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条 对长期在连工作服务并持有由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出具“海外优秀专家证明”的专家,聘请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按每人每月缴费额度的50%给予补贴;聘请单位为其购买《外籍及港澳台人士综合医疗保险》的,按每人每年保费额度的50%给予商业补充保险补贴,保费额度上限为每人每年3000元。

第二十七条 对长期在连工作服务并持有由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出具“海外优秀专家证明”的专家,给予发放特诊医疗证,开辟就医就诊绿色通道,享受免费体检等服务。

第二十八条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地区 “海聚计划”引智项目的相关资助政策,建立促进本地区引智工作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市引智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人发〔2004〕29号)同时废止。

第9篇:大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来源: 作者: 日期:11-01-2

5大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2007年1月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市以及户籍在本市而居住在本市外的公民,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发展宏观调控体系,统筹协调人口战略、规划、政策以及与人口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市及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市及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本级政府所属其他部门和下一级政府所属部门的双重监督。

第五条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兼职委员单位在《条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第六条 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并采取日常监督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七条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鼓励公民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举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并经查实的,由被举报人户籍(户籍在外省、市的,由现居住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育调节

第八条 依法确立夫妻关系,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怀孕后,双方户籍在本市的,持户口簿、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妊娠证明和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办领生育手续介绍信》),按照生育手续办理原则,到女方或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生育登记;有一方户籍在本市,要求所生育的子女在本市落户的,需到拟落户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办理<婚育状况证明>介绍信》,到户籍为市外一方的乡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开具婚育情况证明,再持户口簿、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妊娠证明、双方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到户籍在本市一方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生育登记。

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要求子女在本市落户的,可以持县级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到户籍在本市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第九条 符合《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夫妻,除需提供前条第一款规定的户口簿、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婚育情况证明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向户籍所在地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再生育审批表。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以及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以及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1985年10月1日以后没有变更民族的证明(属于1985年10月1日以后从市外迁入的,提供迁出地和现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的证明);

(三)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5年以上的,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在海岛居住时间的证明;

(四)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提供残疾程度的医学证明;

(五)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的,提供《革命烈士证》;

(六)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提供《残疾军人证》;

(七)子女因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提供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出具的《病残儿医学鉴定书》;

(八)同胞兄弟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提供同胞兄弟的户口簿、无生育能力的医学证明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对不能生育的夫妻给予扶助和赡养的协议书;

(九)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女无儿户的所有女儿和女婿均为农业户口,其中招婿的一个女儿,提供所有女儿和女婿的户口簿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赡养协议书;

(十)离婚后再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民事调解(判决)书》;

(十一)因患不孕症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提供《收养证》和患有不孕症的医学或相关证明;

(十二)合法生育或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情形的,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其他真实有效的死亡证明;

(十三)一方属丧偶再婚,且双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丧偶方原配偶的死亡证明;

(十四)一方为外国人或归侨、港、澳、台同胞的,提供护照、华侨证、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

前款人员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提供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收据,从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提供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前款第

(四)、

(八)、

(十一)项的医学证明,是指当地县级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后,原件退还申请人。

第十条 当事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和工作单位公示7日,无异议的,报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异议的,应当调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报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前款事项的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属于《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规定情形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属于《条例》第十九条 规定情形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

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服务:

(一)领取避孕药具;

(二)孕情和宫内节育器检查;

(三)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输精管结扎、皮下埋植避孕剂和人工流产术、中期妊娠引产术;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

(六)与第

(三)项至第

(五)项有关的常规医学检查;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前款服务所需经费,是职工的,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单位比照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条件的,也可以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第三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十四条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晚婚的,婚假在法定婚假基础上增加7日,夫妻一方达到晚婚年龄的,一方享受;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含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村村民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相应待遇。第十五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有工作单位的,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给50%;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全额发给;无工作单位也无固定收入的,由当地财政发给。

(二)子女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贴。

(三)职工退休后,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属于在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由其所在单位发给;属于因企业破产、改制、撤销、分流等原因失业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当地财政发给,具体办法由县(市)区政府制定。

2003年4月1日前退休的职工,已享受每月增加5元补助费的,从2003年4月起调整为每月10元,享受一次性给予1000元补助费的,不再调整。

本办法施行前,企业职工因企业破产、改制、撤销、分流等原因导致失业的,失业前已由企业在预留资金中解决补助费的,不再发给。

第十六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村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由当地财政发给,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二)在子女入托、入学、就医、就业、入伍等方面给予照顾;

(三)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照顾;

(四)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

(五)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年满60周岁后,由市及县(市)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的奖励扶助。

第十七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当其独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收养)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由退休金发放单位全额发给退休费,已按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的,每月增加5元;其他单位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000元补助费;

(二)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不属于本款第

(一)项规定的城镇居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一次性发给3000元补助费。

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第十八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一)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再婚的,全额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再婚的,符合再生育条件不生育(收养)的,享受本人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符合再生育条件再生育(收养)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退回已发给的奖励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不再生育(收养)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已发给的奖励费不退回。

(二)离婚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婚或再婚后符合再生育条件不生育(收养)的,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再婚后符合再生育条件再生育(收养)或不符合再生育条件不再生育(收养)的,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第十九条 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下列待遇: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统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属非营利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事业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 育龄夫妻应当参加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为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的避孕和节育医学检查服务,自主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减少和终止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二条 病残儿医学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组织,一般一年1至2次,特殊情况可临时组织。

申请病残儿医学或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由病残儿父母或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当事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病史资料,申请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还需提交手术证明。村(居)委会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复核,于鉴定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病残儿医学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由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负责。

第二十三条 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治疗后,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复查,经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复查已治愈的,停止治疗;无故不参加复查的,不再按并发症处理。未治愈者继续治疗。

第二十四条 避孕药具零售市场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发现其生育行为时的计征标准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城镇居民的,以本市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标准;属于

农村村民的,以所在县(市)区农村村民上人均纯收入为计征标准,具体执行下列规定:

(一)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按照计征标准的0.5倍征收。

(二)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生育,已满法定婚龄,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按照计征标准的1倍至2倍征收;未满法定婚龄的,按照计征标准的3至4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其他条件的夫妻,但女方年龄未满26周岁再生育的,按照计征标准的1倍征收。

(四)不符合再生育条件,多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于生育之日起1年内主动报告的,按照计征标准的5至7倍征收;超过1年在2年内主动报告的,按照计征标准的6至8倍征收;超过2年在3年内主动报告的,按照计征标准的7至9倍征收;超过3年未主动报告或未主动报告经举报查实的,按照计征标准的8至10倍征收。

(五)不符合再生育条件,多生育2个以上子女的夫妻,以多生育1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标准,按照多生育子女数加倍征收。

(六)超过《条例》规定的生育子女数量无收养手续收养子女的夫妻,比照第

(四)、

(五)项的规定征收。

(七)有配偶者与他人非婚生育的,均视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所生育子女按照超过《条例》规定的生育子女数,男女双方分别计算,按第

(四)、

(五)项规定分别征收。

夫妻双方户籍均在我市,一方为城镇户口,一方为农业户口的,或同为城镇、农业户口,但户籍不在同一县(市)区的,按照计征标准高的一方的计征标准征收。

对于2003年4月1日以前发生的违法生育行为,按照行为发生时的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权限:

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其违反《条例》生育的子女户口拟落本市的,由本市户籍一方所在的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

夫妻双方均为非本市户籍,生育行为发生在本市或由本市现居住地首先发现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户籍所在地已经依法征收的,现居住地不再征收。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第一次缴纳的金额不得低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的50%。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

缴纳社会抚养费,应当持《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费,金融机构应当将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在3日内上缴县(市)区国库。

第二十八条 违反《条例》生育子女的,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同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产假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取消福利待遇;

(二)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或者级别,不得享受奖励工资;

(三)五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前款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根据违法情节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九条 单位不落实法定代表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以及未达到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求的,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先进)单位或取得其他荣誉称号。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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