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法院重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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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2018法院重点工作

田进:2018年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工作的方向、基调、重点

2018年1月24日,全国电视宣传管理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田进发表了重要讲话,全面总结了2017年全国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工作取得的成绩,重点部署2018年工作,也为今后一个时期内宣传管理工作明确方向、定准基调、划定重点。田进指出,今年及未来一段时期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工作主要围绕“宣传新思想、记录新时代、营造新气象、展现新作为”这四个方面来进行。

关于2017年全国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工作: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工作经受了重大任务考验,取得了重要成就。一是圆满完成了迎接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这一重大政治任务和多项重大主题、重要活动宣传展播任务;二是深入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宣传工作例会、重点节目备案管理、播前审查等制度有效运行,广播电视宣传阵地更加巩固;三是大力推进精品创作,广播电视节目创新创优全面发力,文化节目、理论节目、科技节目等取得突破性进展,我国广播电视原创力大幅提升,文化自信得到彰显,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营造了良好氛围,也为做好新时代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党的十九大确立了新的历史方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开启新征程。新时代意味着新起点新要求,新时代呼唤着新气象新作为。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今年及未来一段时期广播电视宣传管理主要是围绕“宣传新思想、记录新时代、营造新气象、展现新作为”这四个方面来进行。

第一:宣传新思想,推动形成新时代新征程团结奋进浓厚氛围。进入新时代,广播电视要把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头等大事、重中之重,要综合运用多种形态手段,广泛联系生产生活实际,大力宣传展示党的创新理论指引下形成的生动实践、结出的丰硕成果,为实现新时代新目标激发动力和热情、凝聚党心和民心。一是持续深入宣传阐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主流媒體的主阵地作用,积极推出有特色有影响的系列报道,精心策划成系列成品牌的专题节目,多层次、多角度开展阐释解读,做到“天天见”“天天新”“天天深”。二是创新推进理论节目建设。做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理论宣传是广播电视宣传的一项长期重大政治任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理论节目要在坚持科学准确的前提下,在通俗化、大众化、时代化上下功夫。要结合马克思诞辰200周年等重要时间节点,大力推动马克思主义理论、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与广播电视节目形态和现代技术手段有机结合,把理论节目办得更生动、更活泼、更精彩,更能深入人心,更有影响力。三是紧扣主题主线宣传大事要事。今年要把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宣传作为贯穿全年的重大主题、重要任务,提前部署,精心谋划,宣传新时代改革开放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战略举措、重要成就,深入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在推进新时代改革开放中的决定性作用,深入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思想。四是大力提高广播电视宣传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总局今年将实施“舆论引导能力提升工程”和“节目质量提升计划”,以新闻类节目特别是《新闻联播》和主题系列报道为重点,引导各电台电视台全面创新宣传理念、内容、形式、方法、手段,不断提高广播电视宣传水平和效果。

第二:记录新时代,源源不断推出无愧于伟大时代的高峰之作。要把繁荣发展广播电视文艺和网络视听文艺、努力推出更多无愧于时代的优秀作品作为新时代广播电视宣传管理的神圣使命,用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作品满足人民需要、奏响奋进凯歌,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上书写广播电视文艺、网络视听文艺新篇章。一是加大现实题材创作力度。打造新时代广播电视文艺精品,必须把握时代之魂、关注时代之需、聚焦时代之变、引领时代之风,把书写和记录人民的伟大实践、时代的进步要求作为应尽职责,坚持现实主义文艺传统,加强现实题材创作,奏响时代之声、爱国之声、人民之声。总局已经启动“记录新时代”工程,以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以新时代党和国家重大工作进展、重大工程项目以及人民生活正在发生的变化为主题,投入专项扶持资金,开展影视作品创作特别是纪录片创作。要用心用智、倾力倾情打造更多现实题材精品力作,让新时代中国的精彩故事传播四方。二是推动文化类节目转型升级。2013年起,总局大力倡导制作播出原创文化节目,五年来共涌现出50多档弘扬中华文化的电视节目,《中国诗词大会》《朗读者》《国家宝藏》等广受好评。目前引进节目模式已经在荧屏上难觅踪迹,国产原创节目成为绝对主流。要继续把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作为节目研发重点,把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作为各类节目中要融入弘扬的重要内容,结合新的时代特点和实践要求,制作播出更多有思想深度、精神高度、文化厚度的文化类节目和作品。三是提高文艺创作引导水平。从2018年起,我们相继迎来改革开放40周年等几个重大时间节点,要通盘考虑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和网络视听节目重大主题项目,提前部署选题策划、评审扶持等工作,做到规划一批、创作一批、播出一批、筹备一批,源源不断推出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精品力作。四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给乌兰牧骑队员回信精神,扎根生活沃土,服务基层群众,在火热的现实生活、人民的实践创造中开展文艺创新,做新时代的“红色文艺轻骑兵”。

第三:营造新气象,建设健康向上正气充盈的广播电视文化空间。要紧紧把握广大人民对广播电视的新需求新期待,以传播先进文化、引领文明风尚为己任,坚持破立并举、扶正祛邪,一手抓建设,一手抓管理,推动广播电视整体面貌气象更新、荧屏声频正气充盈,成为绿色美好的精神文化家园。一是唱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旋律。要把核心价值观内化为广播电视始终坚守的价值追求,贯穿于创意研发、制作播出、宣传推介全过程,融入新闻、经济、科教、文化、少儿、综艺、真人秀等各类节目和纪录片、动画片、公益广告中,做到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二是加快文艺创新攻坚步伐。要实现我国广播电视文艺由大到强的转变,必须进一步加大文艺创新力度、提高文艺创新水平。今年起,总局将进一步完善节目自主创新工作机制,把重心向规划引导、创作指导等中前端倾斜。三是大力倡导“三讲”,坚决抵制“三俗”。必须认真严肃地考虑作品的社会效果,绝不能用“文化雾霾”“文化地沟油”“文化三聚氰胺”等劣质产品侵蚀社会文化肌体、污染人民精神世界、损害人民文化权益,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寸土必争、决不姑息。要巩固前一阶段治理过度娱乐化、抵制低俗之风成果,注意新的问题苗头,及时辨识各类变异变种,进行坚决有力的回击。要更好地发挥政策杠杆作用,在上星综合频道节目宏观调控、创新创优节目评选表彰等工作中,对优秀节目大力扶持,对缺少价值和意义的节目加以抑制,对内容低俗有害的节目坚决查处纠正直至取缔,鼓励制作播出更多公益、文化、科技、经济类节目,推动广播电视形成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的共同追求和抵制低俗、庸俗、媚俗的自觉共识,实现更高品质、更加丰富、更为均衡、更有内涵的生产和供给,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这些要求对网络视听节目同样适用。四是加强评奖评论引导。要进一步做好中国广播影视大奖评审工作,严格标准,优化流程,评选出体现时代文化成就、代表国家文化形象的广播电视精品。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文艺观,坚守党和人民立场,紧跟广播电视文艺创作实践,让文艺评论成为广播电视文艺创作的一面镜子、一剂良药。

第四:展现新作为,筑牢广播电视领域意识形态安全防线。必须深刻把握新时代意识形态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大力推进宣传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确保广播电视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把党的十九大关于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的要求落到实处。一是加强风险防范应对,一以贯之坚持底线思维、强化忧患意识。新时代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工作必须增强忧患意识,牢固树立底线思维,提高防范风险能力和驾驭风险本领。要全面梳理宣传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强对关键环节和高风险环节的隐患排查和清理,未雨绸缪,不留安全隐患。二是加强制度建设,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宣传管理制度体系。目前,我们已经建立起三审制度、重播重审制度、上星综合频道节目备案制度、重点时段重点节目主要负责同志审查签字制度、违规节目处理处罚制度、问题节目公开批评制度、属地管理和收听收看制度、广播电视节目网络传播管理制度、广播电视节目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宣传管理制度,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要继续健全完善宣传工作例会制度,使宣传工作例会成为全国一盘棋谋划部署宣传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要把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要求和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实践结合起来,及时把比较成熟的经验和行之有效的举措上升为宣传管理制度,让宣传管理制度的笼子越扎越密。三是加强全面全程管理,提高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工作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创新管理理念、打破部门藩篱,既明确定位分工又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做好广播电视宣传管理的强大合力。协调落实重要宣传管理措施,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推动网上网下标准统一。建议各地也能配套建立起综合性宣传管理协调机制。

(来源:国家广电智库)

第2篇: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迪奥尔公司立体商标国际注册行政纠纷案

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26号行政判决书〕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迪奥尔公司立体商标行政纠纷一案,平等保护了中外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进一步树立了中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负责任大国形象。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指出,作为商标申请人的迪奥尔公司已经根据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的规定,完成了申请商标的国际注册程序,履行了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必要的声明与说明责任,在申请材料仅欠缺部分视图等形式要件的情况下,商标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到商标国际注册程序的特殊性,本着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精神,给予申请人合理的补正机会,以平等、充分保护迪奥尔公司在内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的司法审查程序,纠正了商标行政机关关于事实问题的错误认定,强化了对行政程序正当性的要求,充分体现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此外,优化国际商标注册程序,是我国积极履行马德里协定在内的国际公约义务的重要体现。本案通过为国际商标申请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全面保护了境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一种PTC发热器的导热铝管及PTC发热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蒋国屏与常熟市林芝电热器件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優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111号民事判决书〕

【典型意义】

本案再审判决创新侵权损害赔偿认定机制,在损害赔偿认定方面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性。对于可以体现出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金额的证据,通过侵权产品销售总金额、利润率、贡献度计算出被诉侵权产品因侵权获得的利润;对于不能体现出被诉侵权产品具体销售金额的证据,依照法定赔偿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本案通过合理运用证据规则、经济分析方法等手段,特别是充分考虑了涉案专利对被诉侵权产品利润的贡献度等因素,终审改判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近950万元,通过司法裁判努力实现侵权损害赔偿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协调性和相称性,充分体现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政策,切实保障了权利人获得充分赔偿。

“优衣库”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月星环球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396号民事判决书〕

【典型意义】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针对当前社会上部分经营主体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大规模注册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商标,有目标有预谋利用司法程序企图获得不正当利益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以不正当方式取得商标权后,目标明确指向优衣库公司等,意图将该商标高价转让,在未能成功转让该商标后,又分别以优衣库公司、迅销公司及其各自门店侵害该商标专用权为由,以基本相同的事实提起系列诉讼,在每个案件中均以优衣库公司或迅销公司及作为其门店的一家分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利用优衣库公司或迅销公司门店众多的特点,形成全国范围内的批量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优衣库公司或迅销公司及其众多门店停止使用并索取赔偿,主观恶意明显,其行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其借用司法资源以商标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之行为,依法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鲜明地表达了恶意取得并利用商标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对建设健康有序的商标秩序,净化市场环境,遏制利用不正当取得的商标权进行恶意诉讼具有典型意义。

“陆风越野车”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捷豹路虎有限公司、杰拉德.加布里埃尔·麦戈文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4169号行政判决书〕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社会关注度高、案情疑难复杂的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案件,受到了国内外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二审法院依法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体现了中国法院对于中外权利人合法利益的平等保护,彰显了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决心。同时,本案也是一起充分体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明晰规则、引导和激励创新作用的典型案例。二审判决指出,判断具体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应当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从外观设计的整体出发,对其全部设计特征进行整体观察,在考察各设计特征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影响程度的基础上,对能够影响整体视觉效果的所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在判断具体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时,不能仅根据直观的視觉感知或者根据该特征在外观设计整体中所占比例的大小即贸然得出结论,而应当以一般消费者对设计空间的认知为基础,结合相应设计特征在外观设计整体中所处的位置、是否容易为一般消费者观察到,并结合该设计特征在现有设计中出现的频率以及该设计特征是否受到功能、美感或技术方面的限制等因素,确定各个设计特征在整体视觉效果中的权重。该案的裁判结果,对中国汽车产业汽车外观设计领域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

“伙拍小视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北京互联网法院(2018)京0491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

【典型意义】

本案为2018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之一,引发了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案涉及短视频节目能否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给予何种程度保护等一系列新类型法律问题的解决,对人民法院如何在著作权司法实践中平衡好创作与传播、权利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提出了新的挑战。与传统类型的电影作品相比,短视频时间较短,是否具备著作权法对保护客体提出的“独创性”要求,是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充分贯彻合理确定不同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的司法政策,根据著作权关于文学艺术类作品在作品特性、创作空间等方面的特点,充分考虑“互联网+”背景下创新的需求和特点,合理确定了本案短视频节目独创性的尺度,正确划分了著作权范围与公共领域的界限,充分实现了保护知识产权与促进创新、推动产业发展和谐统一。

“郑单958”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

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农业科学院与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书〕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关于在玉米杂交种生产中涉及杂交种和其亲本的关系问题而引发的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该案涉及到的“郑单958”玉米杂交种,因是由母本与父本自交系种杂交而成,只要生产繁育“郑单958”玉米杂交种,就必须使用母本“郑58”玉米自交系种。在生产繁育“郑单958”玉米杂交种时,不仅要得到“郑单958”杂交种权利人的许可,还要得到母本“郑58”自交系种权利人的同意。法院考虑到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有助于推动国家三农政策,德农公司已经取得“郑单958”杂交种权人的授权许可,并已支付相应的使用费,为生产“郑单958”杂交种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若禁止德农公司使用母本“郑58”自交种生产“郑单958”玉米杂交种,将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培育“郑单958”玉米杂交种仍需要使用母本“郑58”自交系种,通过支付一定的赔偿费能够弥补金博士公司的损失。综合以上因素,法院对金博士公司要求德农公司停止使用“郑58”自交系种生产“郑单958”玉米杂交种的请求未予支持。但根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获利情况、不停止使用“郑58”自交系种生产至保护期满的继续获利情况等因素,对权利人请求的4952万元的赔偿数额和合理支出予以全额支持,较好地平衡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金山毒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猎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与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终5号民事判决书〕

【典型意义】

公平有序、充满活力的竞争机制是释放各类创新主体创新活力的重要保障。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环境下的市场竞争行为日趋激烈,流量成为经营主体在互联网空间中的重要争夺目标。本案涉及网络环境下竞争行为正当性的判断,法院认为,安全类软件在计算机系统中拥有优先权限,但经营者对该种特权的运用应当审慎,对终端用户及其他服务提供者的干预行为应以“实现功能所必需”为前提。以保障计算机系统安全为名,通过虚假弹窗、恐吓弹窗等方式擅自变更或诱导用户变更其浏览器主页,不正当地抢夺流量利益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终端用户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人民法院在本案既注意审查被诉侵权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明文列举的行为类型,也充分注意综合评估该行为对竞争的积极和消极效果,妥善地处理好了技术创新与竞争秩序维护之间的关系。

涉及快播公司著作权行政处罚案

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行政处罚糾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行终492号行政判决书〕

【典型意义】

本案社会关注度高。腾讯公司、快播公司均为互联网领域受众较多的企业,案件涉及的处罚金额亦高达2. 60148亿元,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案件的法律适用不仅涉及知识产权民事、行政以及破产等多部门法的交织,程序及实体问题繁杂,还涉及到著作权民事侵权行为是否同时损害公共利益、如何认定互联网企业存在非法获利以及非法经营额的计算等法律问题的适用。该案的判决起到了惩处侵权、净化版权市场的良好社会效果,对于促进依法行政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互联网市场的竞争秩序均有积极的导向作用。

“新百伦”诉中行为保全司法制裁案

晋江市青阳新钮佰伦鞋厂、郑朝忠;莆田市荔城区搏斯达克贸易有限公司因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拒不履行诉中行为保全裁定被處法定最高限额司法制裁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司惩复19号复议决定书;(2018)苏司惩复4号复议决定书〕

【典型意义】

行为保全措施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时制止侵权行为、获得司法救济具有积极的作用。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案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诉中行为保全裁定。在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诉中行全裁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又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妨害民事诉讼措施的相关规定,对被申请人的行为进行了罚款。本案法院作出的行为保全裁定及罚款决定、复议决定,不仅彰显了我国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利及维护司法权威的立场,且通过详细的说理阐明了知识产权诉讼中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审查条件,包括担保数额等考量因素的法律适用,也表明了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定依法坚决予以制裁的鲜明态度。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被告人李功志、巫琴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刑终655号刑事判决书〕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件中经营数额认定的证据采信标准。明确了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市场中间价认定标准的适用,对涉知识产权犯罪中非法经营数额证椐的认定标准具有示范性作用。

第3篇:专利篇 2018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展示

民事案件21件

行政案件2件

专利权民事案件

西电捷通诉索尼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5)京知民初字第1194号

二审案号:(2017)京民终454号

【裁判要旨】

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应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与标准实施者进行许可谈判,使得标准实施者对日后进行的许可谈判产生合理的预期和期待,并对标准必要专利权利的行使产生一定拘束力。这是导致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件在侵权认定、责任承担等方面有别于普通专利侵权案件的主要原因。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简称索尼中国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西电捷通无线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电捷通公司)

涉案专利系名称为“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专利号为ZL02139508.X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西电捷通公司。2003年5月12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GB15629.11-2003《信息技术系统间远程通信和信息交换局域网和城域网特定要求第11部分:无线局域网媒体访问控制和物理层规范》。2006年1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GB15629.11-2003/XG1-2006标准(上述两标准统称为涉案标准),对前述国家标准中涉及无线局域网安全的部分进行了修改。2003年1月7日,西电捷通公司向全国信标委出具《关于两项国家标准可能涉及相关专利权的声明》。该声明承诺在西电捷通公司的权利范围内,愿意与任何将使用该标准专利权的申请者,在合理的无歧视的期限和条件下协商专利授权许可。2009年3月至2015年3月,西电捷通公司与索尼中国公司就涉案专利许可的问题进行了协商和沟通,但未最终达成许可协议。西电捷通公司以索尼中国公司生产、销售的手机构成专利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索尼中國公司停止使用涉案专利,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涉案专利的手机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合计3300余万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索尼中国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910余万元。索尼中国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涉案标准中的技术方案相同。索尼中国公司至少在设计研发或样品检测阶段,未经许可完整地实施了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在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过程中未经许可实施了涉案专利,侵犯了西电捷通公司的涉案专利权。针对索尼中国公司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由于索尼中国公司仅提供内置WAPI功能模块的移动终端,并未提供AP和AS两个设备,在没有直接实施人的前提下,索尼中国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帮助侵权。在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谈判中,谈判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许可谈判。本案双方当事人迟迟未能进入正式的专利许可谈判程序,过错在索尼中国公司,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通信领域,产业界出于互联互通和提高经济效率的需要,对标准化技术存在内在需求和高度依赖。国内外众多技术标准制定组织制定的大量标准应运而生,其中往往包含大量专利技术。这些技术标准已经成为手机等通讯设备等不可缺少的部分,使得通信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成为当今世界上商业价值最大的专利类型之一,并由此产生了大量纠纷。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为确保标准的顺利制定和实施,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自愿向标准化组织做出相应的许可承诺,承诺将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与标准实施者进行许可谈判,使得标准实施者对日后进行的许可谈判产生合理的预期和期待,并对标准必要专利权利的行使产生一定拘束力。此点也是导致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件在侵权认定、责任承担等方面有别于普通专利侵权案件的主要原因。

本案是国内首例通过终审判决认定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人构成侵权并被法院依法颁布永久禁令的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件,同时也是为数不多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系中国企业并最终胜诉的案件。本案在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规则和责任承担方面进行了积极地探索,特别是在侵权比对、禁令颁布、过错认定及间接侵权等法律问题上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为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积累了经验。

碧然德(BRITA)滤水壶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5)沪知民初字第753号

二审案号:(2017)沪民终146号

【裁判要旨】

如果用以描述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的名词并非专业技术名词,且权利要求书中对于该名词的具体结构并未予以限定,仅以该名词在发明创造中所起到的功能和效果进行限定。法院可据此确认该技术特征为功能性技术特征。并且,在技术比对时,法院应当区分具体细节上的差异究竟是加工瑕疵还是技术方案规避,并结合制造加工行业的设计公差、加工误差等考虑因素,作出合法合理的判断。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清清环保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宁波清清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碧然德有限公司(简称碧然德公司)

宁波清清公司从事饮水机产品的研发和制造,于2005年4月27日向国家知产局申请名称为“用于过滤液体的过滤筒和装置”的发明专利,并于2010年5月12日获得授权。碧然德公司在“第八届上海国际水展”上展示并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同时散发了相关被控侵权产品的宣传资料和介绍,还在其网站上着重介绍被控侵权产品,并在网上店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公然宣称被控侵权产品系宁波清清公司Brita产品的仿制品。宁波清清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碧然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2.判令碧然德公司销毁为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3.判令碧然德公司赔偿宁波清清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3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中的“第一固定机构”和“第二固定机构”属于功能性技术特征,根据宁波清清公司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的描述,该两个技术特征的结构应当包括过滤筒上设置第一内凸部分和接收室底壁上设置第二内凸部分,两者属于向内翻转部,两个向内翻转部可实现插接配合,即过滤筒底壁上的第二向内翻转部要围卡接收室底壁上的第一向内翻转部,第二向内翻转部上的芯轴要穿过第一向内翻转部,其技术效果为当过滤筒插入接收室时确定过滤筒的正确位置。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接收室底部有一向内凸起的圆柱形空心体,空心体顶端有一向内延伸的圆环形凸缘,凸缘上有一缺口,被控侵权产品的过滤筒下部有一向内凸起的空心圆柱体部分,该圆柱体的顶端有向外伸的芯轴,该芯轴上亦有缺口,圆柱体顶部芯轴旁边还有四条对称的间隔肋,当过滤筒插入接收室时,两个向内凸起的圆柱形空心体可部分重叠,产生围卡效果,过滤筒上的芯轴可以穿过接收室的排出口,两者相互配合,可以实现导向定位和节流液体的功能和效果。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遂判决碧然德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宁波清清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及合理费用10万元。一审判决后,碧然德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及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以及说明书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较为复杂,法院在确定相关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内容时,依据说明书的内容厘清不同实施方案之间的关系,以及各种可选择的实施手段。在技术比对时,法院区分了具体细节上的差异究竟是加工瑕疵还是技术方案规避,并结合制造加工行业的设计公差、加工误差等考虑因素,作出合法合理的判断,为同类案件的技术事实认定提供了一个可供借鉴的审判思路。

ATM存取款一体机发明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6)粤03民初687、1706-1708、2349-2353号

二审案号:(2017)粤民终2968-2976号

【裁判要旨】

对于涉技术的合同条款解釋,除遵循先证据规则后解释规则的原则,正确运用解释方法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意之外,还应注意技术本身的无形性、抽象性,合理确定条款所涉技术的内容和范围,避免“沾边即算”、不当扩大合同权利义务约束的技术对象。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冲电气工业株式会社(简称日本冲电气)、冲电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简称冲电气实业)、冲电气金融设备(深圳)有限公司(简称冲电气金融设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怡化电脑)

冲电气实业和冲电气金融设备是日本冲电气直接或者间接控股的关联公司。日本冲电气于2009年至2013年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涉案“纸币出纳机”等用于存取款一体机上的九项发明专利,并获授权。怡化电脑主张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判定涉案专利权权属归其所有。

2005年起,冲电气实业在日本冲电气的许可下向怡化电脑销售“ATM21S”型号的存取款一体机产品。2008年4月至2010年12月期间,怡化电脑委托冲电气实业和冲电气金融设备生产CDS6040T和CDS6040W型号存取款一体机,并签订了15份“设备授权委托合同”,合同序言约定:“授权方(指怡化电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334990号商标注册证,作为‘CDS现金类金融机具’的所有人,拥有‘CDS现金类金融机具’全部知识产权,其产品所有的相关技术,被授权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与第三方。”

2013年7月至2014年4月期间,怡化电脑与冲电气金融设备签订21份“订购合同”,约定怡化电脑向冲电气金融设备购买CDS6040T和CDS6040W型号存取款一体机的零部件、备件等。其中部分合同存在内容不同的版本。一种合同版本在其第六条约定:“本合同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甲方(指怡化电脑)所订购的零部件用于CDS6040T(部分合同为CDS6040W)设备,该产品的商标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拥有对该产品的所订购零部件相关知识产权之最终解释权。”另一种版本中则没有前述字样。期间,双方合同签订负责人曾就“YH拥有该产品和所订购零部件性质的有关知识产权之解释权”的措辞进行过磋商,怡化方负责人建议使用怡化拥有相关知识产权的措辞,以便于怡化电脑通过证监会审核,而冲电气方负责人认为该表述己经涉及重大法律问题,建议以“解释权”的模糊措辞来替代。怡化电脑与冲电气实业签订《设计YH-6040T配件协议书》,约定怡化电脑委托冲电气实业为其产品“YH”品牌存取款一体机CDS6040T配件进行开发设计,设计费用为65万元。该份协议并未记载签订时间和配件内容。

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出具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实验报告显示,CDS6040T、CDS6040W为A1121S、ATM21SE的0DM产品。

一审法院以双方的合同存在约定为由,判决涉案专利归怡化电脑所有。二审法院涉案合同的表述不足以证明双方对相关专利技术进行了约定,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怡化电脑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合同技术条款的解释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本案对技术条款的解释规则提供了有益启示:

解释的目标是探究合意。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合同解释的目标不能仅拘泥于文字的表面含义,而是要探究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合意。

先证据规则后解释规则。合同解释同时包含事实认定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只有在正确认证的前提下,才能合理确定案件事实,进而才能谈法律适用。

解释规则的运用要有章法。为了更科学地探究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遵循先文义解释,次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最后诚实信用解释的顺序。运用文义解释时,应区分解释合同条款的核心意思和边缘意思,两种不同意思离假定的合意距离远近不同,对证据的要求也不同;运用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等解释时应根据争议条款的位置、上下文意思、交易习惯、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等,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运用诚实信用解释时应注意保持谦抑,对前面的解释结论进行检验和修正,不能一味依据宽泛的诚实信用原则随意推测当事人的意思。

技术条款解释应注意固定技术内容和范围。技术本身具有无形性、抽象性,并非一目了然,要合理确定条款所涉技术的内容和范围,避免“沾边即算”,不当扩大合同权利义务约束的技术对象。

涉复杂技术事实认定及权利要求解释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2)苏中知民初字第0106号

二审案号:(2015)苏知民终字第00172号

【裁判要旨】

说明书及其附图能够帮助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准确理解权利要求的内容,但不能替代权利要求在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通常情况下,应当以技术特征文义范围限定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只有当某一技术特征不具备实质性技术内容时,才需要对该技术特征文义限定的保护范围进行调整,以保证专利权保护范围更为合理。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莱顿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简称莱顿苏州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盖茨优霓塔传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简称盖茨上海公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奇瑞公司)、苏州新世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新世纪公司)

莱顿苏州公司系名称为“具有非圆形驱动部件的同步传动装置及其运转和构造方法”(专利号为ZL02823458.8)的中国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的被许可人。涉案专利是一项关于汽车发动机正时系统的减振技术。2011年9月27日,莱顿苏州公司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从新世纪公司购买了一台由奇瑞公司制造的型号为SQR481的发动机整机,该发动机的正时传动系统由盖茨上海公司设计并提供主要零部件。

2012年3月30日,莱顿苏州公司以盖茨上海公司和奇瑞汽车公司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在生产、销售的SQR48USQR484、SQR477、E4G16系列四款发动机产品中共同实施涉案专利技术、构成专利侵权为由,诉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因而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据此驳回莱顿苏州公司的诉讼请求。

莱顿苏州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莱顿苏州公司明确放弃针对SQR477及E4G16两款发动机的侵权指控,并明确表示因其获得的授权许可期限己经到期,放弃要求盖茨上海公司、奇瑞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新世纪公司在二审诉讼过程中已注销。

江苏高院二审认为:

根据涉案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技术贡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于权利要求文字含义的理解,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应界定至“釆用非圆轮产生校正转矩,并利用该校正转矩抵消或减少波动负荷转矩”这一层面,不应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限缩至非圆形轮廓角位和偏心距的具体数值以及确定具体数值的方法。盖茨上海公司关于技术特征J、K系功能性特征,并应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该功能的具体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经逐项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具有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30、39、58相同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涉案技术事实专业性较强,莱顿苏州公司在本案诉讼中提交相关测试报告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相关实验测试以及计算采用的不同方法造成的计算和测量结果的差异,不足以否定被控侵权产品的凸轮轴负荷转矩和非圆轮校正转矩已产生了力矩抵消效果的定性判断结论。上述测量和实验具有可重复性,能够反映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可以作为查明技术事实的依据。

盖茨上海公司研发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的时间始于2007年,晚于涉案专利申请日2002年,无法适用先用权抗辩。尽管盖茨上海公司陈述的关于如何获得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方法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但由于其最终技术方案客观上已落入在先公开并获得授权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其以获得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研究方法不同为由,主张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主张不能成立。

本案中,盖茨上海公司向奇瑞公司提供了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以及产品的主要零部件,奇瑞公司在盖茨上海公司提供的技术方案的指导下组装被控侵权产品,并将其将安装于整车上对外销售。奇瑞公司构成制造、使用和销售侵害专利权产品的行为,盖茨上海公司构成帮助侵权。

综上,二审法院采用“赔偿数额=侵权产品销售总量X产品单价X利润率”的计算公式,根据查明事实逐一确定对上述公式中各项参数的具体数值,并考虑专利的技术贡献度,最终判决盖茨上海公司和奇瑞公司连带赔偿莱顿苏州公司经济损失9094953.7元及合理开支 1549080元,共计10644033.7元。

【典型意義】

本案对于今后同类型案件的审理有一定的研究价值和借鉴作用,具体表现在:

探索了专家诉讼辅助人在复杂技术事实认定中的运用方式和机制。在双方申请各自技术专家出庭参与诉讼的基础上,合议庭创造性地聘请中立的第三方技术专家作为法庭的专家诉讼辅助人。各方专家诉讼辅助人当庭发表的技术意见均引入判决书,作为认定案件技术事实的依据。同时,在裁判文书的技术事实部分引用图表,在裁判理由中加强对技术问题的说理论证,提升了技术类案件裁判的透明度和说服力。

在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方面,提出了实质性技术内容的概念,为准确解释权利要求、合理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拓展了审理思路。

涉职务发明认定的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6)苏05民初407号

二审案号:(20n)苏民终2066号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劳动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当事人以在原单位工作过程中所了解的特殊技术信息、技术缺陷、技术改进需求等内容为基础申请的发明创造,应认定为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属于职务发明。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辛柏机械技术(太仓)有限公司(简称辛柏公司)、郑清好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杜中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图电子机械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简称威图公司)

威图公司设立于2001年12月20日,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电子专用设备、数据通信和接入网通信等网络控制设备、智能化冷却系统及工业机柜系统等。辛柏公司设立于2014年3月6日,经营范围包括研发、制造、销售配电设备、冷却设备、电子元器件、工业机柜及配件、IT机柜及配件、机箱等,其发起人股东包括万控集团有限公司、太仓市新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杨伟辉、赵雷及郑清好。

2014年5月26日,辛柏公司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一项名称为“机柜框架用型材”的发明专利(申请号201410224711.7),发明人为杜中凯、郑清好。该发明创造涉及一种机柜框架用型材。涉案发明专利申请的发明人杜中凯、郑清好都曾就职于威图公司,期间,杜中凯任产品开发工程师,郑清好任执行董事。2013年10月29日,郑清好向威图公司提出离职,后作为发起人股东之一投资设立了辛柏公司。2014年3月31日,杜中凯向威图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后进入辛柏公司就职,2015年9月1日,杜中凯经工商核准登记为辛柏公司股东之一。

威图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201410224711.7的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为杜中凯;2.确认201410224711.7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属于威图公司;3.判令辛柏公司、郑清好赔偿期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郑清好并非涉案专利的发明人;根据在案证据,杜中凯在威图公司的本职工作内容当中包括了机柜产品的设计及方案的改进,故涉案专利属于职务发明,申请权应归威图公司所有。一审法院判决:1.确认涉案发明专利发明人为杜中凯;2.涉案发明专利申请权为威图公司所有;3.驳回威图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辛柏公司、杜中凯、郑清好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高院二审认为:1. 一审确认郑清好并非涉案专利发明人并无不当。2.根据烕图公司提交的多份电子邮件证据,可以证明杜中凯在威图公司的工作内容包括技术方面内容,且杜中凯是以烕图公司名义对外进行相关活动。3.杜中凯因其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使其对地铁行业机柜标准、型材的特定需求、现有产品存在的缺陷不足等内容有了较为深入的接触和了解。在此基础上,杜中凯提出并申请涉案发明专利,該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与其在威图公司的工作内容必然存在密切关联。4.威图公司母公司也在同时期内对涉案专利相关的技术进行设计、研发,并取得一定成果。5.辛柏公司、杜中凯、郑清好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专利系利用辛柏公司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综上,应认定涉案发明创造与杜中凯在烕图公司的本职工作相关,属于职务发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价值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员工携带技术或商业秘密离职的问题。如何准确划分离职员工的本职工作范围,是认定员工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的难点。本案中,双方对发明人杜中凯的本职工作范围争议较大。结合相关邮件证据,法院认定杜中凯在工作过程中对地铁行业机柜标准、型材的特定需求以及现有产品存在的缺陷等内容有了较为深入的接触和了解,且这些内容系涉案发明专利的基础技术信息,故据此认定涉案发明与其本职工作有关,属于职务发明。该案的判决进一步拓展了相关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为保护企业创新、规范离职员工行为明确了界限。

ST0KKE“手推车”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6)浙01民初1278号

二审案号:(2018)浙民终311号

【裁判要旨】

本案中,虽然无法查明被告的侵权获利或原告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但根据证据,法院有合理理由认为涉案侵权产品的利润已经超出《专利法》的法定赔偿限额,因此,在综合考虑在案证据的基础上,法院判处被告应当承担法定赔偿上限两倍的损害赔偿责任,使原告得到较为充分的救济。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斯托克股份有限公司(STOKKE AS)(简称斯托克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多宝贝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简称多宝贝公司)、浙江大晶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大晶公司)

原审被告:浙江天机电子有限公司(简称天机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简称天猫公司)

原告斯托克公司是挪威一家大型儿童用品生产公司,旗下Xplory系列婴儿推车因其有别于传统婴儿车的创新设计,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极高知名度。为了保护其发明创新,斯托克公司于2002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手推车”发明专利,并于2009年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02820760.2。

斯托克公司发现被告多宝贝公司制造了与斯托克公司的“手推车”专利产品完全相同的手推车产品,并通过大晶公司及天机公司在天猫商城和京东商城上进行大规模销售。原告经多次公证购买并进行详细的侵权对比分析,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童车产品落入斯托克公司ZL02820760.2号“手推车”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并据此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审理,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完全落入斯托克公司“手推车”专利的权利要求范围,构成专利侵权。

对于赔偿问题,由于被诉侵权的婴儿车产品主要通过被告的经销商在天猫和京东平台上开设旗舰店进行销售,为了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销量巨大、侵权获利极高,原告向法院申请证据调查令,从天猫及京东平台调取到被控侵权产品销售记录,并整理统计出涉案侵权产品的订单销售收入共计超过人民币4600万元,法院及被告均对该数据予以认可;同时,原告还向法院提交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年报,用以证明同类产品的毛利率。

为了反驳原告主张,被告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明其侵权获利远低于原告主张赔偿额:1.被控侵权产品各部件的原材料成本清单;2.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合同;3.被控侵权产品的运费清单、平台推广费及平台服务费。

原告遂根据会计规则中关于营业利润的计算公式,结合被告提交的关于被诉侵权产品生产和运营成本的证据,对被告的侵权获利进行了详细的測算。原告从天猫、京东平台提供的销售数据中筛选统计出涉案侵权产品的订单销售(零售)金额及销售数量;从被告提交的《原材料成本清单》中提取、核算出被控侵权产品的原材料成本、被控侵权产品在完整订单中的占比;从被告提交的《销售合同》中提取出侵权产品的批发销售价格;同时引用同业生产企业的平均销售、管理及财务费用(三项费用)占用,估算出了侵权产品的营业利润额。在二审中,原告还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原告的计算方法及计算结果进行审计,证明原告对于被告侵权获利的计算过程和计算结果均是正确的。

虽然法院最终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估算方法仍无法准确证明被告实际的侵权获利数额,但是在案证据显示被告的侵权获利己经明显超出了法定赔偿限额100万元。因此一审法院最终判定被告应当承担法定赔偿上限两倍的损害赔偿责任,即人民币200万元,同时还应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25万元。该判决在二审中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

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原告(斯托克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了本案的诉讼程序。

【典型意义】

《专利法》第56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为一百万元。本案法院适用“酌定赔偿”的判赔规则,向上突破了专利侵权法定赔偿限额。

“酌定赔偿”源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对于难以证明侵权受损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应当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也在2016年7月7日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推进会上的发言中,强调了“酌定赔偿”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加大赔偿力度的重要性,指出“要善于运用根据具体证据酌定实际损失或侵权所得的裁量性赔偿方法,引导当事人对于损害赔偿问题积极举证,进一步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合理性。权利人提供了用以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的部分证据,足以认定计算赔偿所需的部分数据的,应当尽量选择运用酌定赔偿方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本案中,原告积极举证,并结合会计规则引入审计机构对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进行测算,对于突破法定赔偿上限两倍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绿果槟榔加工方法”发明专利申请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7)湘01民初2562号

【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劳动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应被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对于上述“有关”的判定标准,应从原单位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与涉案发明创造在技术主题(名称)、问题指向、工艺步骤及各项物理、生化环境参数等方面的对照比较来全面把握,在确认两者拟解决的技术问题和研究领域趋同,且最终方案设计显著相关的情况下,应判定已达到“有关”的程度。在原单位承担本职工作或任务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是否已形成完整、成熟的技术方案,不应作为判定“有关”的必须要件。

【案情介绍】

原告:湖南益阳皇爷食品有限公司(简称皇爷公司)

被告:湖南品上王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品上王公司)、李智

2014年2月24日至2016年3月7日期间,李智在皇爷公司担任研究所主任,负责皇爷公司的“绿果槟榔产品的开发”项目研发。品上王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25日,李智任品上王公司监事。2016年7月3日,品上王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一种绿果槟榔加工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为201610514297.2,发明人为李智。皇爷公司认为该发明专利所涉技术方案系李智在皇爷公司工作期间的职务发明创造,故请求判令该专利申请权归属皇爷公司。至起诉之日,该专利申请处于“等待实审提案”状态。

一审法院认为,从涉案专利申请的名称“一种绿果槟榔加工方法”直观反映出其与皇爷公司的涉案研究项目“绿果槟榔产品的开发”有高度近似的技术主题。从涉案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可知,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系以扎孔、护绿、酶钝化以及烘烤工序进行绿果槟榔加工的方法,包含了护绿方法、超高压处理的压力值、烘烤的方法、温度、时间等技术特征,其余四项从属权利要求则是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针对扎孔、护绿、酶钝化以及烘烤工序的具体实施方式和技术参数附加若干技术特征所形成的技术方案。将涉案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内容与皇爷公司的涉案研究项目资料进行全面比较对照可知,两者虽在部分技术参数数值上存在差别,但并不影响两者主要研究领域、所属行业、拟解决的技术问题及最终技术方案设计等方面存在的显而易见的密切关联。李智作为皇爷公司的涉案研究项目的总负责人,与皇爷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后一年内作出的与涉案研究项目高度相关的发明创造,应为职务发明创造,即涉案发明属于李智在皇爷公司工作期间的职务发明创造。据此,法院判决确认涉案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于皇爷公司。

【典型意义】

我国专利法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包括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实践当中较为常见的情形是当事人以其在原单位工作期间取得的阶段性或局部性研发成果作为技术基础,离职后依赖该基础继续进行技术研发,并于短期内迅速获取成型的技术方案。

鉴于本案亦属此种情形,故皇爷公司提交的技术档案资料、实验数据记录及设备仪器照片及其采购合同等证据,虽未能系统、完整地呈现出涉案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但通过对技术主题(名称)、问题指向、工艺步骤及各项理化环境参数等多方面因素的对比,足以认定李智在原单位承担的研发任务与涉案专利(申请)拟解决的技术问题和研究领域基本相同,最终的方案设计也显著相关,两者明显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要件。

在审理因职务发明创造引发的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纠纷时,应针对原单位工作及任务与诉争发明创造之间的“有关”要件合理设置审查认定标准,标准过低将导致原单位合法享有的技术利益范围扩张过限,标准过高则可能导致原单位从根本上举证不能,无法对其因离职员工不当行为造成的技术资产流失予以有效救济。

“灭蚊灯泡”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7)浙02民初700号

二审案号:(2018)浙民终139号

【裁判要旨】

对于权利要求中所使用的词语,不能脱离具体的技术背景对其作出孤立理解,而应结合专利的发明目的、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来准确界定其含义,以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合理保护范围。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硕而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硕而博公司)、温州市盛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盛博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大央工贸有限公司(简称大央公司)

大央公司系专利号为ZL201520712890.9,名称为“灭蚊灯泡”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大央公司发现盛博公司在京东众筹电商平台上就被诉侵权产品发起京东众筹,硕而博公司在淘宝网、阿里巴巴国际网站上的店铺内销售相同的被诉侵权产品。大央公司认为,碩而博公司、盛博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其涉案专利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硕而博公司、盛博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USB接口 ”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用于连接灯口的灯座”技术特征构成等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遂判决硕而博公司、盛博公司停止侵权,硕而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00000元,盛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000元,硕而博公司对盛博公司应支付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并驳回大央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判断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等同,应当准确界定涉案专利的“用于连接灯口的灯座”这一技术特征。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现有技术的现状提供一种能直接连接在现有灯座(口)上使用的具有灭虫功能的灭蚊灯泡……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所提供的灭蚊灯泡可以直接替换现有的灯泡在原线路上使用,不需要对原线路和开关控制进行任何改动”。要实现涉案专利所描述的发明目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用于连接灯口的灯座”的技术特征必然应理解为能够直接连接在现有灯口上,实现灭蚊灯泡对现有灯泡的替换使用,而不需要对原线路和开关控制进行任何改动的发明目的。因此,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应当包含不能实现直接替换现有灯泡连接在现有灯口上的技术方案。被诉侵权产品通过USB接口连接外部电源,在现有灯泡灯口为螺口、卡口等不包含USB接口形式的情形下,无法实现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故两者手段、功能和效果均不相同,不构成等同特征。综上,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大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正确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说明书中的发明目的虽然不是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但是对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有着较为重要的作用,可以限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发明目的是专利权人基于其对背景技术,以及专利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之间区别认识所作出的描述,直接体现为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对比现有技术的有益效果,是专利的价值所在,也是整个技术方案围绕的核心。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应符合说明书中的发明目的,不能实现说明书所描述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不应被包含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否则将会不当地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如果不考虑发明目的,则被诉侵权产品的“USB接口”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连接灯口的灯座”技术特征可以构成等同特征。但正因为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可以直接替换现有的灯泡在原线路上使用,不需要对原线路和开关控制进行任何改动,被诉侵权产品的USB接口显然做不到直接替换现有的灯泡在原线路上使用,因此不能实现涉案专利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应被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本案最终作出了不侵权的判定,给予涉案专利以与其创新程度相适应的保护水平和力度,实现了权利人、相对方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

“波纹管”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5)成知民初字第605号

【裁判要旨】

许可制造并销售使用了专利权人专利技术的设备,构成侵权。

【案情介绍】

原告: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石东方公司)

被告:四川兰晨管业有限公司(简称兰晨管业公司)、昆山通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简称昆山通塑公司)

金石东方公司系第200820064740.1号“金属增强螺旋波纹管的制造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人。金石东方公司发现兰晨管业公司的钢带波纹管生产线设备即被诉侵权设备中使用了上述专利,该设备的制造商为昆山通塑公司。法院审理认为,金石东方公司系案涉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其专利权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经现场勘验,被诉侵权设备使用的技术方案落入了案涉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昆山通塑公司未经金石东方公司同意,制造了被诉侵权设备,法院最终判令昆山通塑公司停止制造被诉侵权设备并赔偿金石东方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昆山通塑公司通过改变案涉专利的某几项技术特征,偷换技术概念,将案涉专利技术使用在被诉侵权设备上,以达到规避侵权的目的。法院通过现场勘验,结合案涉专利的发明构思确定争议的技术特征所要实现的功能以及目的,认定被诉侵权设备使用的技术方案与案涉专利在基本手段、基本功能以及基本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案涉专利的保护范围。

积极创新、诚信经营是企业生存之本。被告作为制造类企业,应当自主研发技术,或者通过许可方式合法、正当地使用案涉专利技术,不应当抱有侥幸心理,试图通过将他人的技术“乔装”成自己的技术进行获利,否则不仅会因侵权承担较重的民事责任,还会失去企业信誉。

“一种生态砌块盖板”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8)浙02民初604号

【裁判要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等同”对应技术特征之间的等同,而不是整体等同。故此,等同原则应当分别适用于每一技术特征,而不应将各项技术特征混在一起进行判断。值得注意的是,强调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等同,并不意味着要求各个技术特征之间必须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案情介绍】

原告:嘉兴市五丰水泥制品制造有限公司(简称五丰公司)

被告:舟山市定海众鑫水泥制品厂(简称众鑫厂)

五丰公司系专利号为ZL201320398116.6、名称为“一种生态砌块盖板”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人,该专利产品可在河道护岸工程中作为生态砌块的盖板使用,很受欢迎。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生态砌块盖板,包括盖板主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盖板本体上设有上下贯通的植物生长通腔和锚固孔,所述盖板本体的上表面设有凹槽,所述凹槽与所述植物生长通腔相连。”

涉案专利說明书在“背景技术”部分中陈述:“由于现有的生态砌块盖板一般都是平板状的,其掩盖的下面腔体内的植物就不能从盖板上探出生长。同时,下雨时盖板上表面所积的雨水从盖板四周流走,而被其掩盖的工程体内则不能积水,不利于保持工程体内动植物的湿润生态环境。另外盖板与下面的生态砌块单体及工程体之间是通过砌合相连的,因此容易松脱或被撬窃。”在“发明内容”部分中陈述:“本实用新型专利由于采用了上述技术方案,使用时,将盖板盖在工程体的顶端,通过锚固孔将盖板与下面的砌块和整个工程体浇固成一体连接紧密,不易松脱或被撬窃。”

五丰公司经证据保全后查实,众鑫厂未经其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采用其专利技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生态砌块盖板,遂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众鑫厂承担侵权责任。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须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内容确定其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1中“所述盖板本体上设有上下贯通的植物生长通腔和锚固孔”,其技术特征可以分解为:“A.所述的盖板本体上设有上下贯通的植物生长通腔;B.所述的盖板本体上设有下贯通的锚固孔”。技术特征A、B分别需要解决的是植物不能从盖板上探出生长和盖板易松脱或被撬窃的技术问题,而涉案专利采用上下贯通的通腔解决了上述两个问题。被诉侵权产品上采用的技术特征为:“a.六个上下贯通的梅花形通腔。”上述六个上下贯通的梅花形通腔中的一个或多个通腔可以用来实现铺固功能,其余通腔也可以实现植物从盖板上探出生长的功能,这是本领域内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可以想到的,是显而易见的。技术特征a与涉案专利中的技术特征A和B,系采用基本上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上相同的功能、达到了基本上相同的效果,因此构成了等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落入了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综上,法院认定众鑫厂生产和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五丰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权,遂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判决,责令众鑫厂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销毁制造涉案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及库存的涉案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典型意义】

专利制度的完善,有赖于专利保护范围之确定性的不断提升,以便于公众能够较为确切地知晓保护范围的边界,从而自觉避免侵权行为。以技术特征之等同为例,强调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等同,并不意味着要求各个技术特征之间必须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如本案中,涉案专利的一个结构涵盖了两个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特征a与涉案专利中的技术特征A和B,系采用基本上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上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上相同的效果,因此两者构成了等同。

“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6)鄂01民初6428号

二审案号:(2017)鄂民终3263号

【裁判要旨】

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包含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对应技术特征不同,且该技术特征为专利技术方案明确排除或者系专利技术方案努力要克服的技术缺陷时,不属于等同技术特征范畴。权利人在侵权诉讼中再行主张等同侵权的,有违“禁止反言”原则,对其侵权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建华建材(湖北)有限公司(简称建华建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简称三和公司)

原告建华建材公司系名称为“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桩”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号:201420145489.7)的排他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该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一种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桩,所述桩包括钢筋笼和混凝土,所述钢筋笼包括纵向受力的纵向筋和受剪切力的箍筋,所述纵向筋为预应力钢筋,所述箍筋呈螺旋状缠绕在所述纵向筋上,所述钢筋笼的两端设有端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桩体上还设置有吊环,所述吊环由两个呈“几”字型的第一吊钩和第二吊钩交叉连接而成。2016年10月,被告三和公司向案外人施工的某工地供应了方桩产品,该被控侵权方桩桩体两端有方形端板,端板四周布设有钢筋孔;桩身两侧各有一吊环,吊环上部可视部分为单个“几”字型结构。建华建材公司起诉该被控侵权方桩落入专利权利保护范围,三和公司认为被控侵权方桩的吊环结构特征与专利技术方案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单个“几”字型吊环与两个“几”字型吊钩交叉连接而成的吊环在功能上均是用于桩体的起吊,但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单个吊环,而从技术效果上分析,专利权人在专利说明书中自行陈述由两个“几”字型吊钩交叉连接形成的吊环可有效解决现有技术中单个吊环所存在的缺陷,增加吊环与钢筋笼以及混凝土桩体的连接强度,在起吊时可减少甚至避免吊环周围混凝土的开裂现象。可见,专利权人自身即认可单个吊环与两个“几”字型吊钩交叉连接形成的吊环在技术效果上并不相同。一审法院因此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吊环结构特征与专利对应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判决驳回建华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

建华建材公司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吊环与专利技术方案中的吊环在技术手段及技术效果上均不相同,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二审判决驳回建华建材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如何结合专利说明书中对技术手段和有益效果的描述,来准确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该案裁判对正确发挥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作用、维护专利授权制度与专利侵权判定制度的协调统一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首先,本案裁判明确了在运用说明书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除要把握说明书对权利要求文字含义的正向解释作用外,还要注意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反向限定作用。在权利要求文字含义清楚而权利人在侵权诉讼中对其作扩大解释时,应考虑专利说明书对有关背景技术、发明有益效果的描述,避免权利人通过滥用等同侵权主张,将专利技术所努力要克服的技术方案也纳入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其次,本案裁判还明确了,权利人对专利技术方案采用的技术手段及其功能、效果的解释,在申请专利阶段和专利维权阶段应保持一致。权利人在专利说明书中强调专利技术方案在手段、效果上不同于其他技术方案,而在侵权诉讼阶段又主张该其他技术方案与专利技术方案构成等同,有违“禁止反言”规则,会造成权利人在专利申请和维权时"两头得利”的局面。这不仅不利于专利权利要求书划定权利边界,还会给专利权人滥用等同侵权制度洞开方便之门,侵害社会公众利益,破坏专利授权制度和专利侵权制度的协调平衡,不应予以支持。

“以微博图片为证据”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6)粤73民初1561号

二审案号:(2018)粤民终8的号

【裁判要旨】

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中,被告提交案外人在微博平台上发布的同类产品图片作为其现有设计抗辩证据,若查明该图片于专利申请日前发布,为所有用户可见,且发布后未经修改,则该图片可作为现有设计比对文件。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叶芬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时仲波

时仲波系名称为“双头夹具(A01)”、专利号为ZL201230372122.5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2015年,时仲波发现张叶芬在其淘宝店铺销售、许诺销售的双头夹具产品可能侵犯了其涉案专利的专利权,遂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叶芬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时仲波损失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判决张叶芬停止侵权并赔偿时仲波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3万元。

张叶芬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针对张叶芬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问题,为了查明其提交的相关证据,即名为“中山秀可广告用品”的微博用户于2011年10月29日在微博平台上发布双头夹具产品的图片的有关情况,向新浪微博的经营者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微梦创科公司)发出调查函,调查新浪微博用户在微博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包括文字和图片、发布时间)是否可以编辑、更改,用户在微博上发布的信息是否所有用户可见等问题。该公司向二审法院发回《答复函》,主要内容为:1.名称为“中山秀可广告公司”的用户在2011年10月29日发布信息的真实时间为:2011年10月29日10:30,该图片发布后并未更改。2. 2018年3月后新浪微博新增加了用户修改功能。该功能仅针对用户于2018年3月后发布在微博平台上的信息,用户无权修改2018年3月之前所发布的信息。3.用户可以选择自身发布的信息内容为“所有用户可见”、“部分用户可见”及“仅自己可见”,并可对公开状态进行修改,但该修改是不可逆的过程,仅可以缩小公开范围而不能扩大公开范围。“中山秀可广告用品”用户于2011年10月29日发布在微博中的图片自发布以来始终处于所有用户可见状态且未被更改。二审法院认为,张叶芬提交的前述微博图片可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是现有设计,判决: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时仲波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件中,被诉侵权人经常采用现有设计抗辩进行不侵权抗辩,随着互联网使用的广泛普及,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使用频率日益加大,出现了被诉侵权人提交微博上发布的图片作为证据证明其现有设计抗辩主张的情况。然而,由于电子证据天然具有易被篡改的性质,其证明力受到诸多质疑。

如何判断作为现有设计抗辩证据的微博图片在个案中是否应当被采纳?分析如下:

在微博上公开图片是否属于专利法上“为公众所知”的状态?新浪微博是第三方知名门户网站新浪网设立的公众交流平台,该平台用户群体众多,并对公众提供开放的、自由的用户注册、浏览功能。因此,在微博上公开发布的图片,应当认为是处于公众想知道就可以知道的状态。

微博网页上披露的图片所附随的时间标记,是否可以作为认定该图片在微博上对外公开时间的依据?如果在侵权诉讼中,被訴侵权人为主张现有设计抗辩,提交了新浪微博截屏的证据,该截屏显示有新浪微博栏目下的外观设计图片和新浪微博对该图片自动生成的时间标记。那么,对该网络证据披露的信息,应当如何审查进而认定图片是否公开的事实?根据该案查明的前述新浪微博运作规则,在侵权诉讼中,被诉侵权人为主张现有设计抗辩而提交有新浪微博的网络证据,若可查明其是真实的,则其披露的内容和标记时间则可以认定为真实可信。而且,该图片如果处于对所有公众开放浏览的模式,则其附随标记的时间,应当认定为前述条文“为公众所知”的时间。

本案的主要意义在于,当微博平台上的图片能够为公众自由浏览时,其标记的时间是否能够证明该图片对公众公开的时间点。该案对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作用。

“智乐堡童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7)粤73民初4007号

二审案号:(2018)粤民终1554号

【裁判要旨】

合法来源抗辩是知识产权诉讼中常见的抗辩类型之一,其制度设计旨在寻求知识产权人和善意销售者的利益平衡点,在保护权利人专有权益的同时兼顾保障正常商业交易安全。实务中,法院主要从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主客观要件审查认定。客观要件应当由抗辩者举证,而关于主观要件,权利人、抗辩者需要分别从各自角度举证,法院结合案件证据情况综合分析评判抗辩者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简称智乐堡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市凯尔娜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凯尔娜公司)

智乐堡公司指控凯尔娜公司销售的一款“儿童玩具电动摩托车”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凯尔娜公司主张侵权产品系其在阿里巴巴网站向案外人“荣宇玩具厂”购买,由后者直接向买方(即原告)发货。凯尔娜公司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了其主张的交易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智乐堡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凯尔娜公司知道或应知其销售的是侵权产品,仅凭该产品是“三无产品”就推定凯尔娜公司存在主观过错,依据不足,故结合相关交易事实认定凯尔娜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智乐堡公司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凯尔娜公司提供了证据证明侵权产品有明确来源,相关交易事实可予确认,但是主观上难谓善意,理由如下:首先,侵权产品系儿童电瓶摩托车,因供儿童使用,故本身应符合较高的质量安全保障标准,但侵权产品却系“三无产品”,无生产厂家厂名、厂址、产品标志、生产日期,亦无产品说明书、质量合格证等。其次,凯尔娜公司对外销售侵权产品单价为599元,但是进货产品单价为84元,其进货价格与产品正常市场价相比相当低廉。再次,凯尔娜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规模不小,作为专营于商品零售和批发的企业,其对产品应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综上,虽然不能仅以侵权产品是“三无产品”为由就认定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但具体而言,儿童玩具或用品属于质量安全要求较高的商品,且凯尔娜公司系专业的商品零售和批发企业,因此,该公司应对“三无产品”是否涉嫌侵权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凯尔娜公司从案外人的网店上以较低价格购买一款“三无产品”童车进行转卖,完全放任案外人提供的货物状态而未对侵权产品进行合理审查,其并非善意之销售者。因此,二审法院改判凯尔娜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判断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需审查侵权产品的来源是否明确,以及侵权人是否具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的产品涉嫌侵权的主观过错。只有侵权产品来源明确且侵权人没有主观过错,才能认定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侵权人才能被定性为善意之人而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来源明确”的情况下,并不当然足证侵权人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虽然销售者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可以免除其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其毕竟仍旧构成销售侵权行为,客观上促成了侵权产品市场流通及权利人损害后果扩大。如果只是注重对“来源明确”的审查而忽视对“侵权人主观上状态”的审查,将会造成市场经济活动中销售者只注重保留好相关产品进销凭证而忽视对进销产品是否可能侵犯他人权利的合理注意义务,从而导致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利和保障商业交易安全利益之间的失衡。

关于主观善意与否的问题,因善意与否属于对销售者主观状态的判断,而“不知道”的主观状态属于消极事实,一般应由权利人举证侵权人“明知”或者"应知'但是,不能简单机械地根据权利人关于销售者主观状态的举证情况就直接推定销售者不知情,而应当结合销售者的主体性质、其证明来源明确的证据、侵权产品的特点以及销售者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来对销售者是否善意进行综合分析评判。该案二审裁判对合法来源抗辩主观要件审查标准具有借鉴意义。

“智能健身仪”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7)粤03民初410号

二审案号:(2018)粤民终682号

【裁判要旨】

在被诉侵权人有可能被认定构成侵权而有关计算侵权获利的相关证据主要由其持有或控制的情况下,权利人已經尽力举证侵权获利并提出证据披露申请,法院经审查后可以作出裁定责令被诉侵权人提交相关证据。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相关证据,构成举证妨碍的,法院可以综合在案证据情况采信权利人主张计算侵权获利。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被诉侵权产品在电商平台上的交易数量可以作为侵权销量,被诉侵权产品的降价空间可以反映单件侵权产品合理利润空间。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MTG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恒健达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恒健达公司)

株式会社MTG指控恒健达公司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侵害其“智能健身仪”外观设计专利权,索赔220万元,并提交了相应公证书。公证书上记载有被诉侵权产品分别在淘宝、天猫、京东平台上的交易成功或评价数量。株式会社MTG主张以电商平台上的销售数据为侵权产品销量,结合被诉侵权产品的降价幅度估算的合理利润,可以计算恒健达公司侵权获利。一审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驳回株式会社MTG所有诉讼请求。株式会社MTG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过程中,株式会社MTG向法院提出证据披露申请,二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案有改判侵权成立的可能性,且株式会社MTG的证据披露请求部分合理,故裁定责令恒健达公司在限期内提交记录被诉侵权产品在互联网上销售情况的全部电子数据以及记录被诉侵权产品成本和销售利润的真实账册和数据。恒健达公司以无法找到被诉侵权产品链接为由拒绝提供任何数据。

二审法院认为,株式会社MTG主张以恒健达公苟在淘宝、天猫、京东平台上分别销售侵权产品的交易数据作为侵权产品销量69568件的依据,主张以前后两次取证时产品降价幅度推定产品利润空间超过50元,具有合理性。在株式会社已经尽力提供计算侵权获利的初步证据的情况下,恒健达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相关证据,所说明的理由不具有合理性,其行为构成举证妨碍,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经保守估算,恒健达公司侵权获利约347万元,远远超过株式会社MTG索赔金额,故二审法院改判侵权成立,对索赔金额予以全额支持。

【典型意义】

目前,大部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都是采用在法定范围内酌定赔偿数额的方法,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中也鲜有证明侵权产品销量的证据,这在一定程度上致使赔偿数额普遍不高。此时,证据披露、举证妨碍规则无疑是当前法律框架下破解损害赔偿难题的“利器”。但是,相关程序启动方法及认定标准尚无较为统一的意见,各地法院审查标准或宽松或严格,可能产生争议。

本案二审法院的处理思路值得借鉴:其一,“证据披露”原则上应当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法院不宜依职权启动;其二,法院应当对该申请进行审查,综合考虑侵权事实成立的可能性和申请人是否已经履行初步举证义务,对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必要时还可以组织双方进行听证);其三,法院适用“证据披露”一般应当作出裁定(或者当庭责令另一方当事人限期内披露相关证据并记入笔录),而且必须明确披露的证据范围,释明拒不披露的法律后果;其四,法院应当对未在限期内披露相关证据的理由进行审查,以判定是否构成举证妨碍。关于侵权产品利润,二审法院采信了以产品降价幅度作为利润空间的估算,最终计算出侵权获利,为最终突破法定赔偿限额确定赔偿数额提供充分依据。妥善适用证据披露、举证妨碍规则,有利于缓和确定赔偿数额证据缺失的困难,有利于鼓励权利人和侵权人积极提交计算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的相关证据,有利于树立对当事人拒不配合查清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的威慑作用,实质上是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有效方法。

“门花”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7)浙01民初1795号

二审案号:(2018 )浙民终551号

【裁判要旨】

朋友圈主要系用于好友间信息交流的社交平台,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并且从技术上来说,用户可以随时改变朋友圈的可见范圍和时间且不留痕迹,因此一般而言,在朋友圈发布信息尚不足以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但是,随着朋友圈功能用途的不断扩展,有些朋友圈己成为展示和销售产品的重要途径。如果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所涉朋友圈系用于产品营销,相关产品己进入市场,或者朋友圈持有人拒绝他人添加好友和限定公开范围的可能性很低的,仍然可以认定相关信息已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司贝宁工贸有限公司(简称司贝宁公司)、永康市兴宇五金制造厂(简称兴宇厂)

罗奎是专利号为ZL201630247806.0,名称为“门花(铸铝艺术-2)”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其以兴宇厂、司贝宁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侵害其涉案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诉讼中,兴宇厂、司贝宁公司以案外人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的门花图片作为依据提出现有设计抗辩。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两者构成近似。对于被告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涉案微信用户系通过微信朋友圈推销其产品,朋友圈中所发布的产品已经在售,公众已经可以购买并使用。作为门花的设计,一旦公开销售或使用即已经为不特定公众所知。结合涉案朋友圈发布的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的事实,该院认为其中内容可以作为现有设计抗辩的依据。经比对,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无实质性差异,被告所作现有设计抗辩成立,遂判决驳回罗奎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罗奎不服,提出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随着微信朋友圈使用范围和用途的不断扩展,越来越多的人把微信朋友圈当作进行产品营销活动的重要途径,客观上部分微信朋友圈己经兼具了营销的功能,甚至出现了微商群体。特别是在不少行业,朋友圈事实上己经成了推销产品的重要平台,人们也已经习惯了通过朋友圈去了解市场产品信息并直接销售或者购买产品。而从信息发布者的角度出发,也希望其在朋友圈发布的产品信息能让更多的人知悉,其对要求添加为好友的请求通常也不会拒绝,朋友圈又存在无限扩散的可能。因此,仅仅以朋友圈的属性和权限设定等为由,就认为其只是好友之间的生活信息交流平台,而否定朋友圈在信息传播方面的社会公开性和市场价值,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符。经查,涉案微信用户在朋友圈发布门花图片的目的就是希望通过朋友圈推销其产品,且明确相关产品己经在售,公众可以购买使用。经二审当庭核查,上述微信用户均未对朋友圈发布图片的可见时间和范围进行限制。由于涉案朋友圈发布图片的时间均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罗奎亦认可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朋友圈中发布的图片所载设计无实质性差异,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现有设计抗辩成立并无不当。该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对于微信朋友圈中的公幵是否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微信朋友圈中的信息能否作为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抗辩的比对依据,目前各地法院及专利复审委的态度并不一致。本案判决明确阐述了对于微信朋友圈中的公开是否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这一问题,应当区分个案具体情形加以认定。朋友圈主要系用于好友间信息交流的社交平台,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并且从技术上来说,用户可以随时改变朋友圈的可见范围和时间且不留痕迹,因此一般而言,在朋友圈发布信息尚不足以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但是,如果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所涉朋友圈系用于产品营销,相关产品己进入市场,或者朋友圈持有人拒绝他人添加好友和限定公开范围的可能性很低的,应当认定相关信息已经“公开”。即根据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判断涉案朋友圈的内容是否“为公众所知”。与一刀切地认为朋友圈公开并非专利法公开的观点相比,上述观点更符合客观实际,也能够遏制将他人在先技术或设计申请为专利的不当行为。

“太阳能机器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6 )粤73民初42号

二审案号:(20n )粤民终544号

【裁判要旨】

组装关系不唯一的侵权产品可组装成多款不同外观的成品,没有证据证实各个组件设计已公开且组装关系有限的,侵权人通过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拼装步骤指引消费者组装成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成品,构成侵权。预防性侵权责任的判定,应考虑是否存在侵权烕胁及责任负担的必要性。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贤

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新阳玩具厂(简称新阳玩具厂)

李文贤是涉案专利Z L201230484325.3“太阳能机器人(二)”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李文贤主张新阳玩具厂销售的太阳能机器人拼装玩具侵害前述专利权。

涉案拼装玩具包装盒上有由该产品组装成的车轮机器人等十四款机器人成品的立体图片;包装盒背面有车轮机器人的立体图片。包装盒内有玩具零部件多件、使用说明书一本。使用说明书封面有车轮机器人的立体图,该说明书27页到31页为“车轮机器人的装配”说明。被诉拼装玩具组件如下:电机连接器1件、太阳能电池板1件,带轴齿轮1件、红色齿轮1件、绿色齿轮1件、海绵2件、圆轴1件、小船1件、塑料零件6件(由若干零件构成塑料板件,组装时需要将零件从板件上剪下来),贴纸2件,共计17件。双方均确认上述零件可以组装成车轮机器人、冲浪机器人等十四款不同造型的成品。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新阳玩具厂立即停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驳回李文贤要求销毁专用模具及库存侵权产品的请求。李文贤、新阳玩具厂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中,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从其授权公告的图片看是由多个零件组成的拼装玩具,但李文贤仅对组装完毕后的机器人成品的整体外观申请了专利保护,并未对组成该机器人的各个构件申请专利保护。可见,本案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为机器人的整体外观设计,而不包括其零部件。故被诉侵权产品每一个单独的构件不能作为相同相近似外观设计的判断因素,即其并非本案侵权设计的比对对象。由于侵权判断需要审查被诉侵权产品是否采用了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设计,而本案专利权保护的是成品机器人的外观设计,应当以被诉侵权产品组装后成为成品的外观设计是否与本案授权外观设计构成相同或相近似来进行判断。

本案侵权产品可以组装成车轮机器人、冲浪机器人等十四款机器人,其中车轮机器人的外观与本案授权外观设计相同,其余十三款成品机器人的外观与本案授权外观设计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新阳玩具厂在其网站上、在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盒及使用说明书上均使用了车轮机器人的图片,还通过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说明书中“车轮机器人的装配”步骤指引消费者组装成车轮机器人,新阳玩具厂的上述行为均属于侵害本案专利权的行为。

本案中,李文贤提出要求新阳玩具厂承担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生产模具的民事责任,上述责任均属于预防性侵权责任形式,对该类侵权责任的负担应以存在侵权威胁为前提,以必要为限。被诉侵权产品是一款拼装玩具,按照说明书可以组装成十四款成品机器人,其中仅有一款即车轮机器人落入本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由于本案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为机器人的整体外观设计,不包括拼装玩具的各个构件,故对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应当根据拼装玩具的特殊性,结合侵权人具体实施的侵权行为,确定停止侵权的方式。一审法院据此对新阳玩具厂停止侵权的方式进行了具体的限定。被诉侵权产品是由各个构件组成的组件产品,虽然部分塑料零件及塑料板件是一体成型的,但上述零部件分别组装不同外形的机器人,其组合后的状态并不必然会构成侵权,故本案不具备销毁专用模具的必要性。

“U盘笔记本”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6)苏01民初2022号

二审案号:(2017)苏民终818号

【裁判要旨】

认定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涉案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其中,涉案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涉案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而言,对其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力。

【案情介绍】

原告: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简称深圳盈和公司)

被告:南京法拉蒙文具有限公司(简称南京法拉蒙公司)、温州嘉然恒文具有限公司(简称温州嘉然恒公司)

深圳盈和公司经涉案第ZL201330508781.1号“U盘笔记本”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授权,获得了该专利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深圳盈和公司主张被告南京法拉蒙公司、温州嘉然恒公司生产、许诺销售、销售了被诉侵权笔记本产品,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南京法拉蒙公司、温州嘉然恒公司停止侵权、销毁库存、赔偿损失。南京法拉蒙公司、温州嘉然恒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是基于案外专利生产的,不构成对深圳盈和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侵害。

综合涉案“U盘笔记本”外观设计专利公告图片各视图显示,该专利整体为一个带有可开合鼻带的长方形笔记本,封皮一体化弯折呈“U”型从而形成封面、封底和弧形书脊,封面和封底的右上角、右下角均为圆角,弧形书脊中间位置绘有由不规则圆点组成的梭形图案,整个封皮表面布满无规律的小点;开合鼻带一端固定在封底,一端与封面活动连接,鼻带与封面活动连接部分由三组件构成,分别为固定在封面上的中央带凸起的圆片、类蘑菇型的U盘、固定在鼻带上的长方体盖帽,其中U盘“蘑菇头”一端中间设有圆孔,该圆孔可与封面上的圆形组件中央的凸起相扣合,U盘“蘑菇柄”一端可插入长方形盖帽与鼻带形成连接。该专利的“简要说明”记载,“该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与结构”。

【典型意义】

本案系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護范围应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本案涉及公众日常普遍接触、使用的笔记本产品,此类产品受其实用作用的限制,在外观设计上具有一定的共通性。如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整体呈长方形,具有开合鼻带,封皮可一体化弯折呈U形等设计均属于笔记本产品的惯常设计。判断其外观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不应以上述惯常设计特征作为认定两者整体视觉效果构成相同或近似的主要依据,而应重点观察其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根据深圳盈和公司提交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公告图片、《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等证据可知,涉案专利较之于现有设计,主要区别特征在于书脊显著位置具有不规则圆点组成的梭形图案以及产品开合鼻带的蘑菇状外形结构,上述区别特征使得专利复审委认为“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不构成相同或实质相同”。

经比对,南京法拉蒙公司、温州嘉然恒公司生产、许诺销售、销售的数款被诉侵权产品虽具有笔记本类产品的通常外形,且鼻带与封面活动连接组件的外形结构与涉案专利相同,但书脊部位均无涉案专利中的梭形图案。而书脊部位的图案特征作为区别于现有设计的特征,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更易于被注意和观察到,进而对笔记本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故被诉侵权笔记本产品的设计并未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构成实质相同,没有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深圳市盈和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对此类案件的判断方法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LED路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7)浙02民初455号

二审案号:(2018)浙民终111号

【裁判要旨】

经济学意义上的消费,其行为主体包括购买发起者、购买影响者、购买决策者、购买实施者及实际消费或使用产品或服务的使用者。而司法解释规定的“一般消费者”,并非是假想中难以描述缺少现实对应的群体,而应当是可描述的在假想的购买场景下接触涉案产品的消费行为主体,该主体以自身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收集产品具体外观设计特征信息,并进而作出购买场景下的有所侧重的信息甄别判断。路灯公共产品的“ 一般消费者”适宜理解为受作为“购买影响者”的行人群体影响的路灯“购买实施者”与“购买决策者”。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海县周华压铸有限公司(简称周华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旭旵

周旭旵系专利号为ZL201330059304.1的,名称为“LED路灯”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为2013年2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7月24日,现仍处于有效期内。周旭旵发现被告周华公司实施专利侵权行为,被诉侵权产品在外观上与原告享有专利权的产品外观相同,侵犯了原告的上述专利权。周旭旵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周华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销毁侵权产品(成品、半成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3.2万元。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首要解决的问题是作为路灯专利产品外观设计的判断主体的一般消费者是谁。单纯地以行人群体作为最终消费者角度,以行人群体为路灯产品的“一般消费者”,则行人群体在路灯之下远距离观察路灯外观设计特征必然模糊细节,也难以观察路灯背面设计特征,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比对上难以进行有效准确判断。另一方面,如果单纯以购买行为是路灯采购者具体实施,从而把路灯采购实施者定位为“一般消费者”,采购人员近距离观察产品细节所产生的视觉特征,并未与最终消费者的知识水平、认知能力及在此基础上的消费偏好相关联,也不能准确模拟路灯消费的现实选择过程。因此,路灯公共产品的“一般消费者”适宜理解为受作为“购买影响者”的行人群体影响的路灯“购买实施者”与“购买决策者”。

根据上述路灯“一般消费者”的标准,对四款被诉侵权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进行综合判断,特别是路灯产品应更注重产品正面的设计特征及轮廓,忽视无实质性差异的较小视觉差别,一个灯头被诉侵权产品整体形状与涉案专利设计较为接近,专利产品也为一个灯头灯源,两者虽在背面长方形盖板边缘及正面灯泡安装位有外观差异,但视觉差异较小,故法院认为两者构成相似,单头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关于二头、三头及四头灯源的被控侵权产品,因路灯正面灯头增加及随之而来的灯源安装位的改变,与专利设计相比在视觉上差异明显,一般消费者会注意到此明显区别并认为构成实质性的区别,故法院认为两者不相同也不相近似,二头、三头及四头灯源的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授权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且经审查,被告的抵触申请抗辩不成立。法院遂判决:被告周华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周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因未及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主体至关重要。不同的主体往往注解着不同的视角,代表着不同的利益,诠释着不同的标准,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本案融汇了抽象和具体的审理视角,贯通法理和经济学的考量方法,从分析产品属性,模拟购物行为,到建立真实的对应人群,直至确定“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环环相扣,最终得出被诉侵权设计是否会导致“一般消费者”混淆的结论。不仅对于个案的审理具有积极的参考意义,对于“一般消费者”界定过程中“一般”和“消费”两大重点的衡平亦有所启迪。

“手电筒”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8)浙02民初931号

【裁判要旨】

从专利产品投放市场到专利保护期届满的整个周期来看,其产品经营创利所反映的产品市场价值往往是一条先逐渐递增后迅速递减的曲线。而通过经营专利产品而获利通常是专利权人或其专利许可使用人获利的主要方式,故專利产品的市场价值及剩余专利保护期限是专利估值的核心因素,专利产品的市场价值与专利价值之间亦是正相关关系。

因专利侵权引发的损害赔偿所对应的无论是专利权人的损失还是专利侵权人的获利,均在很大程度上与该专利侵权行为造成的专利产品市场负面影响变化相关,亦与当时的专利产品市场的阶段性价值相关,显而易见如当时专利产品市场价值越高则专利侵权所致损害越大相应获赔额更高,反之亦然。因此,专利侵权期间的专利产品的市场价值应可纳入酌定赔偿的考量因素。法院可在法定赔偿中视情况考虑此种因素,酌定赔偿金额。

【案情介绍】

原告:福建省泉州市华邦电子有限公司(简称华邦公司)

被告:宁波丽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丽明公司)

华邦公司系专利号为ZL200830213210.4,名称为“手电筒”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现处有效期内,专利权受法律保护。丽明公司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华邦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销毁模具,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丽明公司侵害了原告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从专利产品投放市场到专利保护期届满的整个周期来看,其产品经营创利所反映的产品市场价值往往是一条先逐渐递增后迅速递减的曲线。而通过经营专利产品而获利通常是专利权人或其专利许可使用人获利的主要方式,故专利产品的市场价值及剩余专利保护期限是专利估值的核心因素,专利产品的市场价值与专利价值之间亦是正相关关系。因专利侵权引发的损害赔偿所对应的无论是专利权人的损失还是专利侵权人的获利,均在很大程度上与该专利侵权行为造成的专利产品市场负面影响变化相关,亦与当时的专利产品市场的阶段性价值相关,显而易见如当时专利产品市场价值越高则专利侵权所致损害越大相应获赔额更高,反之亦然。因此,专利侵权期间的专利产品的市场价值应可纳入酌定赔偿的考量因素。法院可在法定赔偿中视情况考虑此种因素,酌定相对较低的赔偿金额。遂判决:丽明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华邦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华邦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的创新之处主要在于酌定法定赔偿金额过程中,重点考虑了专利即将到期这一因素的影响。基于专利产品市场价值越高则专利侵权所致损害越大相应获赔额更高这一因果关系,专利侵权期间的专利产品的市场价值应可纳入酌定赔偿的考量因素。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手电筒产品,为常见的生活小电器,该类产品市场竞争充分,产品更新频繁,在原告未提供相应专利产品被侵权期间的产品价格、销量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根据涉案侵权行为发生在原告专利保护期届满前最后一年的事实,把该专利产品市场价值相对较低的阶段性趋势纳入赔偿的考量因素,酌定相对较低的赔偿金额。具有积极的参考意义和借鉴价值。

“手握式淋浴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8 )浙02民初1289号

【裁判要旨】

电商店铺相册中陈列的产品图是否属于许诺销售行为,应考虑图库的浏览方式是公开还是私密,能否让网页浏览者产生经营者可能有此产品的联想,以及权利人能否进一步举证证明其浏览相应店铺相册产品图。在此基础上,当被诉侵权行为人提出产品购买需求时,经营者承诺或现实销售了该相同产品,使得店铺相册产品图浏览者此前要约邀请的联想得到证实,确定该店铺相册产品图的展示行为实质上具有要约邀请的属性,则构成许诺销售行为。

【案情介绍】

原告:汉斯格雅欧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汉斯格雅公司)

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芳芳洁具厂(简称芳芳洁具厂)

汉斯格雅公司系专利号为ZL201330372386.5、名称为“手握式淋浴器”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3年8月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月22日,该专利至今有效。

汉斯格雅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立即销毁侵权产品(包括现存所有被诉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召回已在流通領域的被诉产品),销毁专用模具,删除宣传相关侵权产品的网页;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40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如构成侵权,被告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均为手握式淋浴花洒,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被诉侵权产品除了花洒中心位置的出水孔有所不同,其他设计要部和涉案专利高度相似。且该些外观设计特征均是一般消费者直接接触的产品部位,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观察,两者整体视觉效果较相似,无实质性差异,可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争议焦点二,公证购买的被告所售产品经比对确有侵犯汉斯格雅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依法构成销售侵权,芳芳洁具厂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制造侵权产品的指控,从现有证据看,汉斯格雅公司实地公证购买时未在被告经营场所内发现制造的半成品或模具或正在生产侵权产品的情况,芳芳洁具厂亦在庭审中陈述产品是外购的,故对制造行为的指控不予采信。

关于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指控,汉斯格雅公司主张在电商平台被告经营店铺的“旺铺相册”中有包括该涉案产品图片的多款产品图片,而其中侵权产品的图片展示即为许诺销售行为,芳芳洁具厂则异议认为店铺相册中的产品图仅作为效果图,并未在店铺中上架销售该产品,故不属于许诺销售行为。对此法院认为,电商店铺相册中产品图是否属于许诺销售性质,应综合分析认定。电商店铺相册作为店铺经营者管理的图库,一般依店铺经营者的需要可设置为公开浏览或私密浏览,也同时具有网络图片库的功能,当店铺经营者设置为公开浏览的产品图时,确让网页浏览者产生是否经营者可能有此产品销售的联想,但与电商店铺中上架销售产品相比,单纯的产品图库展示如无相应含销售意图的文字明示,则尚不足以证明被告展示此产品图的行为具有要约或要约邀请的性质,故此种形式的店铺相册展示产品图未脱离单纯图库的功能,不宜认定为许诺销售行为。但如原告进一步举证证明以下事实:浏览被告店铺相册产品图后,联系被告提出产品购买需求时,被告承诺或现实销售了该相同产品,则店铺相册产品图浏览者此前要约邀请的联想已被证实,故该店铺相册产品图的展示行为实质上具有要约邀请的属性,属于许诺销售行为。本案案情属于后者,故认定被告电商店铺相册产品图的展示行为属于许诺销售侵权,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

关于电商店铺相册中陈列的产品图是否属于许诺销售行为,本案结合了传统民法关于要约邀请行为和专利法关于许诺销售行为的定义,考虑当前“互联网+”环境下,电商店铺经营者管理的图库可设置为公开或私密浏览,且具有网络图片库功能的等特殊性质。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和借鉴价值。

“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8)湘01民初5019

【裁判要旨】

涉案专利类型为外观设计,被控侵权产品系包装盒,本案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重点考虑了该包装盒本身的价值及对消费者选择何种商品的影响,并针对原告的主张,论述了外观设计与商标、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案情介绍】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旻一公司)

被告:王晶晶、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简称淘宝公司)

原告旻一公司系201730230902.9号“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占许可权人,该专利至今有效。原告发现被告王晶晶在被告淘宝公司经营的网站上开设的店铺内销售、许诺销售、制造的唯蜜瘦产品侵犯了其201730230902.9号专利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晶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万元。原告主张根据其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其陈述“唯蜜瘦热敷包”的全国统一零售价为598元,根据其经销商的等级划分,经销商最低拿货价为198元,单件产品的利润为400元/件。被告销售涉案产品的销量为103笔,用被告销量乘以单件产品的利润,加上原告为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故其损失有5万元。原告还主张涉案专利代表了产品本身,包装盒中使用了专利设计中的“唯蜜痩”标识,整个装潢也会起到识别来源的作用,故整件热敷包产品的利润就是原告专利产品的利润。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王晶晶的销售行为构成侵权,应当赔偿损失。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法院认为,首先,根据原告的陈述,该400元的利润并非归属于原告,而系其经销商所得,且系其经销商就单件产品可能获得的最大利润,故该利润不能反映出原告就单件产品所获得的合理利润;其次,原告所称产品利润是指用涉案包装盒包装的唯蜜瘦热敷包产品,而非单个的包装盒,而涉案专利系包装盒的外观设计,故原告所称的利润亦非专利产品的利润;再次,关于产品利润的陈述均为原告的单方陈述,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原告损失。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被告获利情况,而本案所涉之侵权行为系终端的销售行为,亦无法完全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故法院对赔偿数额酌情确定。

法院除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被告侵权行为方式、涉案商品的销量、售价、原告合理维权费用以外,还重点考虑到被告销售的商品为用被控侵权包装盒所包装的热敷包,该包装盒本身的价值、对消费者选择何种商品的影响,以及在实现被包装产品利润中的其他作用,并区分了外观设计与商标、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之间的不同,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4000元。

【典型意义】

专利侵权案件中,专利权人往往很难举证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如何确定赔偿数额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

本案中,原告以其经销商就销售单个产品可能获得的最大利益为基数,乘以被告的网络销量,作为其实际损失的依据,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涉案侵权产品仅仅系包装了热敷包的包装盒,被告就整个产品的获利并不能等同于原告因侵权行为所受的损失。实际上,原告混淆了外观设计与商标、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对于产品销售所起的作用。

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均有其各自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应混为一谈。外观设计一般由多种元素组合而成,其中不排除包含某些商标标识,但该商标标识仅是作为众多设计元素之中的一个,解决的是视觉效果所带来的美感问题,而非產品来源问题。至于专利中所包含的商标标识是否实际起到了识别来源的作用,是否涉及商标侵权,则是商标法所调整的范畴,无需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解决。而某一外观设计作为包装装潢经过实际使用,确实可能会具有一定影响,从而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客体,但这需要原告举证,且亦不属于专利法所调整的范畴。

专利权行政案件

“陆风越野车”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6)京73行初4497号

二审案号:(2018)京行终4169号

【裁判要旨】

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与对比设计是否具有明显区别,应当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从外观设计的整体出发,对其全部设计特征进行整体观察,在考察各设计特征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影响程度的基础上,对能够影响整体视觉效果的所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简称路虎公司)、杰拉德·加布里埃尔·麦戈文(简称路虎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铃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江铃公司)涉案专利系名称为“越野车(陆风E32车型)”、专利号为201330528226.5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是江铃公司。针对涉案专利,路虎公司、麦戈文分别以涉案专利不符合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此作出被诉决定,认定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没有明显区别,涉案专利不符合2008年《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据此,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江铃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在前车灯、进气格栅、细长进气口、雾灯、贯通槽、辅助进气口、倒U形护板、后车灯、装饰板、车牌区域及棱边等部位存在不同的设计特征,其组合后形成的视觉差异对SUV类型汽车的整体外观产生了显著的影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将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相区分。相比于相同点,上述不同点对于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具有明显区别。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路虎公司和麦戈文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在涉案SUV的车身三维立体形状和主要装饰件布局存在较大设计空间的情况下,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在上述两方面同时存在的相同点尤其是车身侧面和前面的相同及相似之处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最高,其他不容易为一般消费者注意到的较小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明显较小。尽管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在车身前面和后面存在的主要不同点使两者在视觉效果上呈现出一定的差异,但由于导致视觉效果差异的区别设计特征,多数为现有设计所公开或由现有设计给出了相同设计手法,其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显著降低。从整体上观察,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在车身前面和后面形成的视觉效果差异在整体视觉效果中所占的权重要明显低于两者之间相同点所产生的趋同性视觉效果的权重。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二者之间的差异未达到“具有明显区别”的程度,涉案专利不符合2008年《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授权条件,应当予以宣告无效。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江铃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社会关注度高、案情疑难复杂的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案件,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案对于如何适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方法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与对比设计是否具有明显区别进行了精细化的论述。

二审判决明确指出,应当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从外观设计的整体出发,对其全部设计特征进行整体观察,在考察各设计特征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影响程度的基础上,对能够影响整体视觉效果的所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在判断具体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时,不能仅根据直观的视觉感知或者根据该特征在外观设计整体中所占比例的大小即贸然得出结论,而应当以一般消费者对设计空间的认知为基础,结合相应设计特征在外观设计整体中所处的位置、是否容易为一般消费者观察到,并结合该设计特征在现有设计中出现的频率以及该设计特征是否受到功能、美感或技术方面的限制等因素,确定各个设计特征在整体视觉效果中的权重。

本案所确立的裁判尺度将直接影响到汽车外观设计领域的授权确权标准,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尤其是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的背景下,汽车制造企业必须转变思路,不断加强自主创新,唯有如此才能在未来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欧瑞康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5)—中行(知)初字第1312号

二审案号:(2016)京行终2859号

【裁判要旨】

在专利确权程序中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审查时,首先应当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确定其保护范围。对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站位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的记载,综合考虑发明的技术贡献大小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拘泥于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符合发明目的原则,不应当把明显不能够实现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纳入其中,否则容易造成《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滥用。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欧瑞康纺织有限及两合公司(简称欧瑞康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弘安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弘安公司)

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

2014年6月27日,针对弘安公司就欧瑞康公司拥有的名称为“用于冷却多个合成丝束的装置”、专利号为200820181507.1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318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维持本专利有效。弘安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弘安公司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所述冷却筒(7)以排状布置、平行且偏离中心地设置在吹风箱(1)的相对的侧壁(11.1,11.2)之间”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2000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在适用该条款时,首先应当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确定其保护范围。对专利权的解释应当站位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的记载,综合考虑发明的技术贡献大小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拘泥于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作为原则,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符合发明目的,不应当把明显不能够实现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纳入其中。否则容易造成对2000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滥用。二审判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三友法律部(北京市万瑞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审第三人、上诉人(欧瑞康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了本案一审、二审诉讼。

【典型意义】

无论是在专利授权确权案件还是在专利民事纠纷案件中,必须首先要面对的问题就是权利要求的解释。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和规则,都将对案件的走向产生实质影响或者是根本性的影响。目前专利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了权利要求解释的一般原则。但是,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符合发明目的原则却没有明确规定。

本案中,本专利说明书己经详细说明了通过偏离中心设置来解决送风不均问题的原理,根据该原理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地知晓冷却筒与两侧壁的距离只能有一種大小关系,即冷却筒(7)与吹风箱(1)的、设置在空气入口(2)的纵向侧上的侧壁(11.2)之间的距离(b)小于冷却筒⑵与吹风箱⑴的相对的侧壁(11.1)之间的距离(a)。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一方面,当冷却筒设置在中心位置且多孔板孔径一致时,冷却筒两侧的空气会有压力差,靠近空气入口一侧的压力较大,相对的另一侧压力较小;而当冷却筒偏离中心设置时,多孔板对于冷却筒两侧形成的自由面积大小不同,两侧空气的压力差也会产生变化。原审法院以“方案二未得到说明书支持”为由,认为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导致整体方案不能得到保护,属于机械、错误地解释权利要求。该解释方法应予纠正。

因此,对于权利要求1限定的“冷却筒偏离中心设置”,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可以清楚地得出唯一理解,即方案一。只有方案一才能符合本专利的发明目的,解决冷却不均匀的技术问题。如果理解为方案二,则更大程度加大了冷却不均匀,不但不能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反而使得冷却效果比本专利背景或现有技术还要差,根本不会产生“冷却筒外周上存在均匀的空气流动”的技术效果。基于以上理由,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原无效决定。

本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明确了权利要求解释的一个新的原则: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符合发明目的,不应当把明显不能够实现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纳入其中。本案丰富了权利要求解释的司法实践,对今后类似案件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第4篇:法院近期重点工作

一、提高案件结案均衡度和审结率;

二、整顿干警作风纪律,加强警用车辆管理;

三、加强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学习新实施的法律法规;

四、继续开展法官驻村,构建大调解机制。

第5篇:法院年度党建工作重点内容

1、理论武装,进一步提高全院干警的政治素质。一是要以“三个代表”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高潮,在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上下功夫,要结合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7.1”和“9.3”讲话精神,以及在毛泽东同志诞辰11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不断把理论武装工作引向深入。各支部要利用多种形式组织好学习,使全体同志牢固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在实际工作中成为实践“三个代表”的模范。二是要坚持联系实际,务实管用的原则。要针对干警队伍的思想实际,以提高整体素质为根本,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全体党员干警的思想和行动,引导大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养成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

平。为各项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良好的思想理论基础。

2、司法为民,进一步端正广大干警的执法指导思想。坚持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工作新要求,是当前摆在全体干警面前的一道新的理论命题,用司法为民的要求审视我们的审判工作,指导我们的司法实践,每一名法院工作人员责无旁贷,它要求我们在审判执法的全过程中,慎用权力,善待百姓,把人民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拥护不拥护,作为我们评判工作的唯一标准,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努力追求司法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了更好地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今年我们一是要在职业道德建设上迈出新步伐,要抓好机关思想作风建设为重点的教育活动,精心安排,周密组织,运用生动形象的活动形式,进一步提高全体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准。二是要在审判作风建设上取得新进展,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规范执法行为,杜绝简单粗暴,要增强办案干警的群众观念和形象意识,既提倡公正执法,又提倡文明执法。要推行首问负责制,对违反群众纪律,利用手中权力耍威风的人和事要从严追究,严肃处理。三是要在服务群众,善待当事人,亲民爱民便民方面采取新举措。要加强信访接待的力量,坚持院长接待日制度,进一步提高接待水平,要做好审判工作的延伸服务,继续开展对弱势群众的救助活动,适时组织街头法律咨询和法律进社区的活动,对确有经济困难的涉诉群众,实施司法救助,让他们也

能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

3、廉洁自律,进一步严肃审判工作纪律。实施廉洁自律工程,既是人民法院落实司法为民,确保公正司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党建工作上水平、上台阶的重要举措。今年要突出抓住三个重点:一是要开展以法官惩戒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干部自律教育和超前教育,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要加强防范教育,施教于先,末雨绸缪,使党员干部自重、自警、自醒、自励,经受住市场经济条件下腐蚀与反腐蚀的严峻考验。要深入开展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教育,特别是警示教育,以案明纪,引以为戒,增强教育工作的效果。二是继续加强廉政制度建设,通过制度加强对法官的管理和监督。从当前来看,我院的制度建设重点应突出抓好贯彻执行,要严格按照省高院《关于加强法院管理和监督工作意见》、《关于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制度的意见》、“六条禁令”和本院有关制度规定,重在制度的规范,把“软约束”变成“硬约束”。要通过经常性的制度检查和考核,奖优惩劣,树立制度的权威,发挥制度的作用,有效地防范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三是要强化对审判权、执行权的事前、事中监督。法院的中心工作是审判和执行工作,审判权和执行权的滥用是法官队伍中腐败现象最集中、最典型、最严重的表现形式,也是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我们务必要重视加强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和管理,防患于未然。一方面,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官法》的规定,积极主动行使审理案件的职能和监督、管理的职能,加强对合议庭、独任审判员

办案工作的监督,另一方面,院纪委和监察室要强化纪律监督和行使监察职能,在认真查办案件的同时,把工作重点放到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上。要介入立案环节,对立审分立制度的执行情况、违反诉讼法规定等环节进行监督,增强监督的超前性。要加强审限监督,审查超审限案件,严格回避规定,积极查处在诉讼和执行过程中的违纪问题,增强监督的严肃性。要把法官八小时以外的“生活圈”、“娱乐圈”、“交友圈”纳入监督视线,加强防范,使我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跃上新的台阶。

4、创新创造,进一步提高党建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仅是党建工作的根本落脚点,也是提高党建工作水平的重要体现,面对党建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我们必须在思想观念、工作措施和工作方法上坚持与时俱进,大胆探索创新,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不断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取得新成效,创造新业绩。一是在思想观念上求创新,既要克服重业务、轻党建,以审判业务工作代替党建工作的现象,又要防止和纠正用孤立的观念对待党建工作,就党建抓党建的错误倾向,还要让部分直接从事党务工作的同志消除那种认为做党建工作劳而无功,低人一等的不正确想法,真正把党建工作提高到政治方向、工作动力和组织保证的应有位置来认识、来把握,把党的建设放到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大实践中去思考、去谋划,从而使审判机关的党建工作按照党的政治路线来展开,围绕队伍建设要求来实施。二是

在工作机制上求创新。我院党委成立时间相对较短,经过近三年的工作实践,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正规,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但用上级党组织的要求来衡量,仍有一些关系没有理顺,院党委的领导机制、支部的工作机制、党员的管理教育机制还有待进一步的探索和完善,在全院支部工作的考评机制、党员的教育机制、党支部整体效能的发挥以及支部生活的自我约束机制上,我们应寻找有效的解决办法。三是在党建工作的方式方法上求创新。要针对审判部门和综合部门不同的工作性质,审判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不同的工作特点,本部支部和法庭支部不同的工作节奏,搞好分类指导,要设置新的党建工作载体,增强党建工作的吸引力,要从审判机关的特点出发,重视宣传培养正面典型,发挥典型的引导和示范功能,要加强横向联系,上下沟通,促进工作交流。今年我们拟在争创“双强庭室”,进行“党课督查”及落实“台帐调阅”和提高党务工作者的能力素质上作出新的尝试,以求找到加强党建工作的新的有效途径。

第6篇: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闭幕切实抓好法院重点工作有效提升审判(精)

切实抓好法院重点工作 有效提升审判工作质效 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闭幕 王胜俊出席沈德咏讲话张军主持

作者:张先明 发布时间: 2011-12-23 16:47:30 中国法院网讯 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今天在北京 圆满闭幕,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出席闭幕会议,常务副 院长沈德咏作总结讲话,副院长张军主持会议。

沈德咏指出,会议学习讨论了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工 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大家一致认为,周永康同志 的重要讲话高屋建瓴、思想深刻,总结成绩实事求是,分析 形势精辟透彻,部署工作具体明确,贯彻了科学发展观的要 求,体现了求真务实的作风,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 法工作的行动纲领。王胜俊院长作的题为《奋发进取 扎实 工作 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的重要讲话, 全面总结了今年以来人民法院工作取得的新进步,深刻分析 了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形势,明确提出了明年人民法院工作 抓好“六个深化” 、实现“六个提高”的任务要求。各级人 民法院要密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沈德咏在讲话中提出了要切实抓好八项重点工作的要 求。他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抓好执法办案重点环节, 努力实现办案质量、效率与效果的有机统一。要严格依照法 定程序和权限审理案件,确保法律得到正确实施。要建立健

全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信息反馈机制,抓好信息汇总、 梳理分析、跟踪督办、结果反馈等工作,切实加强对发回重 审、指令再审等案件的监督与管理,努力提高审判质量。要 继续强化均衡结案,把办案任务细化到审判执行各环节,统 筹兼顾、科学调度、协同推进,进一步规范办案流程,严格 审限管理,有效提高审限内结案率。

沈德咏要求,要切实抓好司法改革任务的贯彻落实,积 极推动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要按照“把握正确方向、立足 中国国情、依法稳妥推进、确保公平正义”原则,全面推行 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认真落实任职回避制度有关要求, 按期完成司法解释集中清理任务,切实解决制约人民法院科 学发展的矛盾和问题,真正使司法改革成果惠及人民群众。 沈德咏强调,要切实抓好涉诉信访工作,努力营造和谐 稳定有序的

社会环境。各级人民法院要以深入开展领导干部 大接访活动为载体,落实领导责任,解决突出问题,加强源 头治理。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认真了解群众诉求和社情 民意,依法处理每起案件,从源头上化解和减少矛盾。要继 续完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认真总结推广各地法院涉诉信访 工作新思路、 新方法、 新举措, 依法妥善处理涉诉信访积案。 沈德咏要求,要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 用,依法审理好各类知识产权案件,认真总结知识产权案件 审判经验, 不断完善网络著作权、 专利授权确权、 专利侵权、

商标授权确权等案件的审判标准,切实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 量。要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进一步推进由知识 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试点工 作,发挥整体保护效能;进一步完善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 业务机构设置,有效提升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水平,进一 步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影响力。

沈德咏强调,要切实抓好全员岗位大培训活动,不断提 高基层司法保障水平。要充分发挥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先进 模范法官、各领域业务尖子的传帮带作用,采取“法官教法 官”等形式,通过庭审观摩、文书评比、考核比武、办案标 兵评选等方式开展业务技能大竞赛活动,着力强化司法能力 的实践锤炼,有效提升审判和执行能力,有效提升司法管理 能力,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

沈德咏要求,要大力抓好信息化建设,加快全国法院案 件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工作,确保基础软件开发任务尽快完 成。要加快推进硬件设施配套建设,加快信息化建设的成果 转化,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审判执行、办公自动化、队伍管 理、绩效考评、档案存储等方面的应用,切实提高人民法院 工作的科技含量。

沈德咏要求,要紧密联系实际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密切关注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广大法官 在司法实践中创造的经验,认真回答实践提出的新课题,为

破解司法难题提供科学依据。要立足长远发展继续加强重大 基础理论问题研究,大力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 化、时代化、大众化,努力推动人民司法事

业科学发展。要 着眼工作需要健全理论研究工作机制,加强统筹规划,建立 健全理论研究激励、成果转化和保障机制,切实增强理论研 究的生机与活力,努力推动审判理论研究大发展、大繁荣。

沈德咏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认真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严格落实办前分析、统 一交办、限时办结、分级负责、督查督办等制度,确保办理 工作的规范化。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 江必新、 苏泽林、 奚晓明、 景汉朝、 黄尔梅, 中纪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张建南,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周泽民,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 委员刘学文以及各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解放军军事法院院 长出席会议。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福 建、内蒙古、广西、广东、重庆、黑龙江等六个高级人民法 院的院长在会上介绍了相关工作经验。

责任编辑:陈思

第7篇:浅议人民法院如何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作者: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 王建新 发布时间: 2010-08-20 15:46:30

2009年12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要求全国政法机关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本质属性的具体体现,也是人民法院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高度统一的必然要求。我们要深刻理解三项重点工作与法院工作的密切关系,准确把握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基本要求,切实增强做好三项重点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解放思想,拓宽思路,坚持理论创新、实践创新、机制创新,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推动人民法院工作不断再上新台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

一、社会矛盾化解是法院工作的神圣职责

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矛盾存在于任何事物之中,矛盾与发展是对立统一的,有效处理社会矛盾,就能促进社会发展进步。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新的社会矛盾层出不穷、错综复杂,老问题与新问题交织在一起,给法院工作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化解社会矛盾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法院要想更好地履行职能作用,就必须时刻注重把握社会矛盾的根源,从一切为民的高度出发,从矛盾纠纷的关键入手,高度重视每一起纠纷的处理,不断总结矛盾纠纷处置经验,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一)转变司法理念,在服务大局上下功夫。理念决定思路,思路决定出路。没有思想观念的更新,就不会有发展的突破,没有思想观念的领先,就不会有发展的率先。因此,我们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司法指导思想,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摒弃西方三权分立的法治思想,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找准法院工作与服务大局的结合点,自觉把法院工作融入到大局中来谋划、来部署。认真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强化能动司法理念,切实转变被动司法、机械司法理念,转变不适应形势发展的工作方法和办案习惯。做到既依法办案,又充分考虑案件的特殊性,尽可能找到案结事了的处理办法,同时加大司法建议和法律服务的力度,拓宽法院工作服务大局的途径和渠道,推动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

(二)坚持惩防并举,在维护稳定上下功夫。人民法院是社会矛盾的调节器,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着力解决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突出打击重点,强化打击效果,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宽严都要依法,宽严都要有度;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原则,坚持预防与打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方针,减少社会对抗;着力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各类纠纷,妥善处理好婚姻、家庭、继承、邻里纠纷等传统民事案件,切实化解矛盾纠纷,增进社会和谐;着力化解经济发展中的矛盾纠纷,妥善审理好涉及企业改制、债务纠纷、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案件,为企业发展经营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深入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继续完善执行联动协调机制和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建设,穷尽执行线索,穷尽执行手段,用足执行政策,清积案、执现案,切实维护胜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司法权威。

(三)强化案结事了,在化解矛盾上下功夫。进一步加强法院基层基础工作,充分发挥基层法院和社会法庭化解社会矛盾的前沿阵地作用,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把维护和谐稳定的任务落实到基层。要准确理解“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将调解贯穿于诉讼活动全过程,坚持立案调解和审判调解、庭前调解和庭后调、庭中调解和庭下调解、申诉调解和信访调解相结合,不断拓宽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注重调解质量,提高调解效率;积极做好社会法庭、人民陪审团和人民陪审员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适时组织社会法官、人民陪审团和人民陪审员观摩案件庭审、参加业务讲座和典型案例评析等,不断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他们贴近群众、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帮助法官及时掌握矛盾纠纷的焦点,有的放矢地开展调解工作,努力形成诉讼调解与社会调解良性互动格局,最大限度地实现调解结案。同时,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判决,避免久调不结。

(四)转变工作作风,在司法为民上下功夫。以深化“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为抓手,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要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完善“一站式”服务,努力实现“制度健全、功能完善、设施齐备、服务到位”的总体目标,实现立案信访窗口“亮化”、“绿化”,“亮化”即立案信访公开透明,“绿化”即为当事人提供诉讼绿色通道;进一步建立健全案件繁简分流和速裁工作机制,切实加快办案进度;大力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精髓,改变坐堂办案、闭门办案、机械办案的衙门作风,深入基层、社区和纠纷发生地调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就地开庭审理,就地调处矛盾纠纷;进一步完善电话立案、预约立案、假日立案等便民立案制度,加大巡回办案力度,切实方便群众诉讼;健全信访接待制度,强化首访接待责任制和分级负责制,加强案件审执中的纠纷排查,有针对性地做好息访和疏导工作,避免引发新的涉诉涉法涉执信访案件。

二、社会管理创新是法院工作的动力源泉

随着社会变革的深化,社会生活多样、多元化特征日益显现,社会管理模式也要随之更新完善。社会管理具体到法院就是对审判执行工作和法院建设的管理创新,管理创新是规范司法行为、促进队伍建设、推动法院发展的不竭动力。要以“制度创新年”为契机,强化管理理念,进一步建立完善权责分明、运转高效、监督有力、司法公正的审判管理机制;进一步建立完善公开公正、公平择优、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干部人事管理机制;进一步建立完善职责明晰、政令畅通、管理有序、保障有力的司法政务管理机制,推动法院各项工作全面发展。

(一)致力于审判执行工作管理创新。按照审判权行使放权不放任、分散不松散、分责不分家的思路,强化审判流程管理的提示作用和预警功能,严格落实案件审限监督曝光催办制度和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跟踪制度,不断创新和完善审判流程管理机制,通过实施有效管理,保证立案审查权、审判权、执行权的公正高效行使,促使审判工作的规范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做到不枉不纵、服判息诉、案结事了,案件结案率、正确裁判率、裁判文书上网率、案件归档率均达到100%。实现“两上升、两下降”的目标,即调解率、服判息诉率上升,强制执行率、涉诉信访率下降的目标。

(二)致力于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创新。一是积极推行“圆桌审判”,在民商事、少年刑事案件审理中,法官与当事人围桌而坐,增加和谐氛围,减少对立情绪;二是努力规范完善社会法庭工作,充分发挥“最便民、最快捷、不收费、不结怨”的独特优势,及时办理一些轻微案件;三是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合议庭制度,把法庭开到离老百姓最近的地方,就地解决纠纷;四是大力推广人民评审团和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民性,用群众之手撩开司法工作的神秘面纱,让人民群众零距离地接触审判、参与审判、监督审判;五是积极推行庭审网络视频直播,自觉接受监督,扩大庭审效果,提高办案效率;六是全面开放庭审活动,凡是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允许公民持有效证件自由旁听和出入,推行阳光审判,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高度,达到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的目的。

(三)致力于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创新。进一步完善审判质量评查机制,增强案件质量评查的客观性、可比性和针对性,突出抓好评优和评劣工作,在认真开展“精品案件”评比的同时,将质量评查工作的重点放在评劣上,注意发现案件质量中存在的实体和程序方面的实质性问题,做到一月一评查,一季一通报,半年一总结,年终有考评。狠抓审判监督规范化建设,着重贯彻超前监督、渗透监督、全程监督的司法监督理念,加强各个审判重点环节的监督,特别是加强对庭审活动、裁判文书和卷宗质量的检查监督,切实提高审判质量。要进一步通过完善宏观指导机制、分类指导机制、业务指导机制和评先创优机制,提高整体司法水平和案件质量。要通过新闻发布,设立开放日,裁判文书上网,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旁听庭审制度,做到阳光司法、透明公开,确保案件实现“四无”,即无枉法裁判、无审判不公、无媒体曝光、无引发新的涉诉涉法涉执赴省进京上访案件。

(四)致力于干部人事制度管理创新。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选拔配备干部,真正建立健全能者上、庸者下的科学用人机制,把有能力、有魄力、品德好的干部充实到领导岗位上来,让“想为的人有机会,敢为的人有舞台,有为的人有地位”;进一步推行上推下挂、双向交流、动态管理的岗位交流办法,使干警适应不同岗位的转换,提升干部素能;进一步创新完善干部管理考核机制,实施量化考核标准,坚持领导与群众、定性与定量、日常与定期、组织部门与业务部门相结合的考核方法,按照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对干部做出客观、全面、准确的评价,进一步增强干警的责任心、事业心,充分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五)致力于绩效考核评估机制创新。建立和完善法官办案质量、工作效率、廉政勤政、内外形象等指标的绩效管理考核制度,重点加强对案件审结率、调撤率、上诉率、发改率、再审率和投诉率等指标的督查和考核力度,激励全院干警争先创优;建立健全科学的调解工作考评机制,将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申诉信访率纳入考评体系,将案结事了作为重要考核标准;强化执行工作考评,加大执行标的到位率、执行申诉率在执行考评中的比重,使考核指标全面反映执行工作水平。要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作为考评重点,全面考核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和办案效果。进一步强化法官执法职责,增强法官司法能动性,监督法官依法办案,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并把管人与管事、管人与管案、管人与用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讲实干、重实效、比贡献、创一流的良好氛围。

三、公正廉洁执法是法院工作的生命线

公正廉洁执法是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终极要求,也是人民法院长期追求的工作目标,没有公正廉洁执法,人民法院就没有立足之地。然而,近年来由于一些法官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不强、矛盾纠纷化解能力相对欠缺,对待群众麻木不仁,权钱交易现象时有发生,群众颇有微词。正如王胜俊院长讲的那样:“狠抓队伍建设,解决突出问题,确保公正廉洁,已成为人民法院面临的最紧迫工作任务。”因此,要下大气力抓好廉政建设,以公正廉洁执法的司法活动,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拓宽廉政教育渠道,打牢公正廉洁执法的思想基础。防治腐败,教育是基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廉洁教育和法院廉政文化建设,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要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教育引导干警算好“七笔账”,即算好政治账,不要自毁前程;算好经济账,不要倾家荡产;算好名誉账,不要身败名裂;算好家庭账,不要妻离子散;算好亲情账,不要众叛亲离;算好自由账,不要身陷囹圄;算好健康账,不要心力交瘁。要大力开展警示教育,通过观看学习反面录像、通报、案例,让广大干警一看惊心,再看清醒。时刻警省自己的思想,检点自己的行为,避免触犯廉政底线。要积极开展示范教育,充分发挥英模人物和公正廉洁先进事迹的感召力,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抗得住诱惑,把好欲望关;辨清善恶,把好交友关;正确选择个人爱好,不断完善人格,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抗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

(二)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完善公正廉洁执法的机制保障。要针对审判执行中容易滋生腐败问题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预防腐败的制度体系,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工作绩效考评内容,通过不断修订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状、廉政保证书,缴纳廉政保证金,实行廉政谈话,建立“廉政档案”,制作警示卡片等多种措施,加大对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和法官的业绩考评。努力建立健全“六项防腐机制”和“四不为防范机制”,“六项防腐机制”,即齐抓共管的领导机制,规范有效的协调机制,权责一致的责任机制,长抓不懈的监督机制,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赏罚分明的奖惩机制;“四不为防范机制”,即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必为的保障机制,真正架起一道防腐高压线。

(三)加大内外监督力度,实现公正廉洁执法的公开透明。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抓好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加大对权力运作的监督,做到关口前移,防范在先。把对审判权、执行权和领导干部行政管理权的科学配置与有效监督结合起来,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建立健全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监督机制,做到工作权限涵盖到哪里,监督工作就延伸到哪里。要强化内部监督,对案件审理和执行的每一个环节进行监督,在立案阶段,重点防止不给好处不立案、给了好处乱立案,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问题;在审判阶段,要加强对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监督,确保法官自由裁量权规范合理运用,防止滥用职权,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现象的发生;在执行阶段,要加强对强制措施实施,财产评估、拍卖和执行款物的支付等环节的监督,防止执行不作为和执行乱作为。要高度重视外部监督,通过回访当事人、开展大接访、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走访执法监督员、发送意见函、设置举报箱等措施,建立民意沟通和反馈机制,努力形成权责一致、相互制约、上下联系、内外结合的监管机制,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四)注重培养廉政典型,营造公正廉洁执法的良好氛围。要以深入开展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目标,大力弘扬正义、良知、睿智、勤勉、脱俗的价值追求,大力培育法官“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深入研究核心价值观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使其成为法官的共同追求,深入开展“倡廉述廉评廉”活动,注意发掘、选树、培养公正廉洁执法的先进典型,为廉洁司法树立标杆,为公正司法树立榜样,为服务人民树立楷模。通过授予政治荣誉、给予物质奖励等形式,学习、宣传、弘扬先进模范人物的感人事迹、可贵品质、高尚道德,充分发挥先进模范人物的榜样力量,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激励和引导干警学习先进、敬岗爱业,一身正气、一尘不染、执法如山、清廉如水。要建立“三条线”,即筑牢思想道德底线、制定清规戒律防线、违反禁令的高压线,加大对最高院“五个严禁”、省高院“十条禁令”和各项廉政规定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对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加大责任追究,不姑息、不手软、不迁就、不放纵,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确保公正廉洁执法,树立铁路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第8篇:人民法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切入点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马三刚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各级法院必须正确理解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准确把握三项重点工作的内涵和相互联系,立足人民法院的本职工作,履行好人民法院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的历史使命。”目前,全国各地法院理清思路,明确目标,强化措施,扎实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深入开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少数法院和干警对三项重点工作存在一定程度的错误或模糊认识,思想认识不到位,对三项重点工作的内涵理解不深不透,对三者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没有理清。尤其是对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认识不足,不能将社会管理创新与审判工作紧密结合,对三项重点工作还只停留在表面工作和一般号召上,办法不多,措施不新,效果不佳。因此,深刻理解三项重点工作的内涵,准确把握三项重点工作的相互联系,抓好三项重点工作与法院职责的结合,对于人民法院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推进科学发展,维护和谐稳定,服务工作大局,具有积极意义。笔者认为,从三项重点工作的相互关系看,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之间是内在统

一、同步推进、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辩证关系,其中,社会矛盾化解是目的,社会管理创新是手段,公正廉洁执法是保障。

一、三项重点工作的内在逻辑关系 社会矛盾化解是目的,社会管理创新是手段,公正廉洁执法是保障。三者内在统

一、同步推进,同时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一)社会矛盾化解是目的

矛盾是存在于任何社会当中的,矛盾运动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关键因素。矛盾的产生是必然的,关键问题是人们如何认识和化解矛盾。笔者之所以说社会矛盾化解是目的,是从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以及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的发挥层面所作的论断。一方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另一方面,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决定着必须将化解社会矛盾作为其一切工作的归宿和根本。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消除各种不安定隐患,是人民法院在社会转型期所必须担负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最终价值目标和根本目的,法院的一切工作都必须紧紧围绕这项根本职责和根本目的来开展。

(二)社会管理创新是手段

当前,激烈社会变革对传统的社会管理体制和方法提出了新的要求,适应组织形式和人们生活方式的发展变化,社会管理模式也要随之更新和完善,在此背景下,人们迫切地提出要进行社会管理创新。首先,既然是创新,那就需要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革,人们需要通过改革这个途径使社会管理体系更加完善、科学,通过创新这个手段打破旧有的社会管理格局,形成新的社会管理秩序。因此,无论是管理理念还是管理方式方法的改革创新,无论是管理内容还是管理机制的改革创新,都可以称其为一种途径抑或一种手段,通过这种途径或手段实现“维护社会安定有序,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这一根本目的。

其次,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外在表现形式同样是手段。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不仅是职能表现,同时也是一种社会责任。人民法院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行使的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主要内容之一,作为社会秩序的守护者,各种利益要求和利益冲突的平衡者,法院不仅要履行传统的解决纠纷的职能,而且需要担负起维护公共利益、调控社会秩序的职能。人民法院通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促进审判职能作用有效发挥,丰富社会矛盾化解方式,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对人民法院而言,社会管理创新同样是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的有效手段。

(三)公正廉洁执法是保障

推动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关键是要有公正廉洁的执法队伍作保障。法院的每一起案件都是由具体的法官来办理的,人的因素是决定性因素,法官素质的高低决定着案件质量的好坏,决定着创新的力度和社会管理的深度,法官只有真正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才能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才能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才能妥善解决人民群众内部矛盾,才能有效维护社会安定和法制秩序。公正廉洁执法是法官的职业道德底线,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后的保障,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也是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终极要求。

(四)三者内在统

一、同步并进、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王胜俊院长指出:“做好每一项审判工作都是化解社会矛盾,做好每一项审判工作都是加强社会管理,做好每一项审判工作都需要队伍公正廉洁司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本质属性的具体体现,作为人民法院在新形势下履行自身职能的必然要求和实现自身价值的有效途径,三项重点工作内在统一并必须同步推进。其中,社会矛盾化解是基本职能,社会管理创新是基于社会矛盾化解而延伸出的、促进职能作用发挥的手段,公正廉洁执法既是对广大法官的内在要求,也是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的基本要求和保证,三者与人民法院工作紧密相连,不可割裂。同时,三者之间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首先,社会矛盾化解需要不断的社会管理创新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丰富了社会矛盾化解的方式和手段,有效地促进了社会矛盾的化解。

其次,创新社会管理离不开社会矛盾化解这一根本点和出发点,只有在社会矛盾化解的过程中才能发现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针对问题创制管理机制,制定管理政策、措施、方法和手段。由此可以看出,社会管理创新必须从化解社会矛盾这个基本需求出发而相应展开。

第三,社会矛盾化解与社会管理创新可以推进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从而为公正廉洁执法创造更好的司法环境,为公正廉洁执法排除各种干扰。

第四,公正廉洁执法为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保障。做到了公正廉洁执法,不仅可以有效处理好各种矛盾纠纷,更可以缓解官民之间的矛盾,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也就会迎刃而解,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也可以据此寻求新思路。公正廉洁执法工作做不好,其他两项工作就失去了条件,更失去了保障,实现“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目标就缺少了根基和保证。

二、人民法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切入点

明确了三项重点工作的内在逻辑关系,就抓住了三项重点工作的根本点和归宿,抓住了其核心和保障,也就明确了促进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切入点,为人民法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人民法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必须从确立价值取向、更新工作理念、构建工作机制、增强工作能力四个方面做文章。

(一)确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价值取向 我国司法的人民性决定了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必须确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价值取向,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切实为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服务。法院和法官要通过审判活动的导向作用,确保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在司法领域的有效落实,确保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有效实现。

为大局服务中的“大局”,既要立足于党和国家这个“大局”,也要立足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这个“大局”,人民法院的中心工作必须服务和服从于“大局”。为大局服务,要求人民法院准确把握当前我国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面临的严峻形势,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担负的重要职责,充分认识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人民司法,就必须深刻了解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时时处处把人民群众当做自己的亲人,把群众安危冷暖挂在心上;要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了解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在推进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提升司法公信力、转变司法作风上有新举措;要进一步强化司法为民意识,积极探索便民、利民、为民的新机制、新举措,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二)树立“一切为了社会和谐”的司法理念

落实三项重点工作要求人民法院牢固树立“一切为了社会和谐”的工作理念,并把这一理念贯彻到执法办案的具体环节中。要着眼于社会矛盾化解,狠抓执法办案,全面加强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信访等工作,在办案中要强化司法的化解矛盾功能,着力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实现从“案结了事”向“案结事了”的转变;必须坚持以当事人为本,坚持和谐司法,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类别当事人的实际,采用合适的方式方法妥善解决纠纷;高度重视发挥调解功能,坚定不移地贯彻好“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坚决避免强迫调解、违法调解和片面追求调解率;在立案、审判、执行的全过程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扩大法官主动释明的范围和力度;尽可能将纠纷解决的重心从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和早期介入前移,争取将纠纷化解在最佳时机,防止矛盾激化;积极应对社会需求,充分发挥司法在协调支持其他社会治理力量,推动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培育公众法治意识、引导政策生成等方面的能动作用;在办好案件的同时,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回访帮教、司法建议等工作,促进国家和社会治理制度的完善,努力追求司法效果的最大化。

(三)构建科学、完善、有效的工作机制

社会矛盾化解需要有效的管理手段加以推进,需要科学、有效、完善的工作机制创新加以促进。当前,从化解社会矛盾这个根本目的出发,人民法院急需建立和完善以下工作机制:一是矛盾预警和应对协调机制。将“有可能引发群体越级非正常访的矛盾”、“有可能引发群体闹事苗头的矛盾”、“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及时通报相关部门;针对破产改制、征地拆迁、工矿事故、环境侵权等引发的群体性纠纷要通过建立实施科学有效的形势预判、协调联动等制度,与相关部门积极协调,做好矛盾应对和化解工作。二是重大敏感案件和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汇报重大敏感案件审理情况;加强案件审判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庭审安保措施,制定突发事件防范处置预案;运用新闻发布平台,及时发布权威的案件审判消息,争取舆论主动权,消除不稳定因素,防止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三是民意沟通表达机制。通过网上发布案件信息、接受当事人举报、回应网民关切等方式深入了解群众司法需求,探索完善法官进基层等加强民意沟通的做法,畅通民意表达渠道;高度重视司法调研工作,通过个案剖析和对审判执行工作的研判,及时发现和研究司法实践中的各类政策法律问题,积极向党委、政府和社会组织提出司法建议。四是审判监督指导机制。切实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监督行为,提高监督水平。要重点加强对新类型案件、复杂疑难案件、敏感性案件以及连锁性案件的监督指导,对涉及政策实施方面的重大问题,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沟通慎重处理;对于适用法律方面的重大疑难问题,及时报请上级法院进行审判指导、统一司法尺度。五是诉讼与非诉讼解决纠纷衔接协作机制。要强化对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指导,更好地发挥各种非诉讼矛盾解决机制的作用,通过社会力量构建纠纷预防和早期介入的第一道防线,促进基层自治,同时注重发挥行政执法机关日常纠纷解决的能力和主动性。人民法院在诉讼与非诉讼解决纠纷机制中要积极主动地发挥引导、协调作用,坚持把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有机衔接起来,大力推动社会法庭建设,通过加强与基层自治组织、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和配合,逐步形成多级联动、逐级推进的化解矛盾纠纷格局。六是司法公开机制。落实公开审判制度,进一步全面实行立案公开、庭审公开、证据采信公开、事实认定公开、法律依据公开、判决理由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过程公开;继续推行审判公开方面的便民措施,保障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各环节对审判权运行过程的知情权;建立健全执行案件信息和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方便当事人了解案件进展情况。

(四)增强公正廉洁执法的工作能力

公正廉洁执法是保障,也是一种能力,是对每一个执法者的内在要求。做到公正廉洁执法,人民法官必须增强四个方面的能力。一是服务大局的能力。要求法官切实以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完成好审判、执行工作任务;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坚定理想信念,恪守法官职业道德,不断提升法官职业修养;以强化审判业务和解决纠纷作为出发点或切入点,恪尽职守,全身心地投入到司法工作中;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注重社会责任担当,积极应对社会需求,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二是增强为民司法的能力。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决定了法官必须不断增强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增强化解复杂矛盾的能力,增强将人民群众的期望与需求融入案件审理的能力;必须争做平民法官,运用贴近人民群众的司法工作方法,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在审判工作中,对社情民意、公序良俗以及社会正义给予关注和尊重,凭借自身的法律专业素养,将法治理念潜移默化地传达给社会公众。三是增强公正司法的能力。要求法官必须遵循立法的宗旨和法律的精神,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做出公正裁判和正确处理;慎重运用审判权,严格在法律体系和法律框架内审理与裁量,力争使所办的每一起案件都无愧于法律,无愧于人民。四是增强抵御诱惑、防范风险的能力。法官权重责大。在生活中,要净化自己的社交圈,警惕别有用心的人的拉拢腐蚀;要加强对身边的人的教育和管理,防止在廉洁问题上出现薄弱环节;要正确看待进退得失,谨言慎行;在执法办案上,要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警钟长鸣,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钢铁长城,确保履行好司法职责。

第9篇:扎实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工作新发展

《求是》2010年第14期 王胜俊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人民法院工作与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密切相关,做好每一项审判工作都是化解社会矛盾,都是加强社会管理,都必须公正廉洁执法。人民法院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政法工作全局的高度,不断增强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一、正确把握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确保思想认识有新提高

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是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的必然要求。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我国面临的形势仍然是机遇与挑战并存、机遇大于挑战。在国际与国内因素相互作用、机遇和挑战相互交融的新形势下,社会矛盾成因更加复杂,矛盾化解难度更大,社会管理创新任务更重,公正廉洁执法要求更高。人民法院只有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才能更好地适应国际国内两个大局发展变化的要求,更好地履行司法职能,为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本质属性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化解社会矛盾、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职能。能否妥善化解各类社会矛盾,不仅关系到改革发展能否顺利推进,而且直接影响党的执政基础的巩固,影响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人民法院只有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才能更好地发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基础、捍卫社会主义制度的职能作用。

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是人民法院履行历史使命的必然要求。在法治条件下,司法是国家通过法律管理社会的重要渠道和有效手段。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人民法院在化解社会矛盾和社会管理创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只有充分认识在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担负的重大职责,准确把握三项重点工作的内涵,人民法院才能更好地立足本职工作,履行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的历史使命。

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是人民法院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的必然要求。三项重点工作集中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关切和期待。从目前的情况看,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保障经济发展和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关切十分强烈,对人民法院公正廉洁司法的要求十分强烈。人民法院只有以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新实践,才能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和期待,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找准三项重点工作与人民法院工作的结合点,努力实现各项工作的新突破

三项重点工作与人民法院工作是内在统

一、相辅相成的。人民法院要以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契机,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和自身建设,努力使化解社会矛盾水平有新提高,社会管理创新方法有新改进,公正廉洁司法能力有新进步,把落实三项重点工作变成推进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生动实践。

强化能动司法,提高服务水平。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司法理念的创新。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不能因循守旧、被动应付,必须主动服务、积极作为。要高度关注形势的发展变化,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五个更加注重”的战略部署,着力化解经济发展中的矛盾纠纷,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着力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司法服务,设立金融法庭、破产法庭或相关专业合议庭,提高司法服务水平。强化便民利民措施,彰显人文关怀。加强司法便民工作,对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要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在规范上下功夫,在服务上做文章,完善“一站式”服务,打造综合服务平台;进一步关注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的诉讼需求,推进“诉讼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等工作;推广远程立案、巡回审判、预约办案等工作举措,最大限度地为群众提供方便,减轻当事人的奔波劳苦。

强化审判管理,促进司法公正。强化审判管理,创新管理方式,是促进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由之路。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强化管理理念,细化管理标准,增强广大干警注重审判质量、追求案结事了的意识;强化均衡结案观念,重点抓好对审限内结案率的考核,形成审判、执行收结案动态平衡机制;大力推进审判管理体系建设,努力形成更加科学的审判、执行管理制度。

强化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是提升司法公信的重要保证。人民法院要完善司法公开制度,通过裁判文书上网、邀请群众旁听庭审、推行法院开放日制度等措施,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完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促进执行公开;完善民意沟通机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完善人民陪审员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作用。

强化案件调解,注重矛盾化解。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最有效的方式。广大法官要准确理解“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要求,强化调解意识,真正做到具有调解可能的案件要先行调解,不能调解的尽快裁判。要积极推进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完善考评机制,督促法官提高调解质量和效率。要全面加强各类案件的调解、协调、和解工作,使调解贯穿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强化信访工作,实行标本兼治。信访案件往往是社会矛盾复杂化、尖锐化的反映,妥善处理信访案件,是化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任务。人民法院要按照中央政法委的部署,坚持一手抓积案化解,一手抓源头治理,通过标本兼治,促进信访工作良性发展。要切实抓好清理积案工作,完善诉访分离制度,抓好一审、二审工作,加强信访案件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信访工作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强化执行工作,提高执行水平。解决执行难是对人民法院审判能力的严峻考验,是一场攻坚战。人民法院要针对工作中存在的规避执行、消极执行、程序不严格、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大力规范执行行为,改进执行工作;健全完善委托评估拍卖、执行快速反应等制度,提高执行水平;深入开展委托执行案件清理活动,切实解决委托执行不力问题;深入研究“执行不能”案件的确认标准,使应当终结的案件依法及时终结。

强化队伍建设,确保公正廉洁。公正廉洁执法既是三项重点工作的内容,又是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保证。人民法院要持续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更加注重培养法官“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

值观;更加注重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提高法官做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更加注重改进司法作风,密切法官与群众的血肉联系;更加注重反腐倡廉,推广廉政监察员和司法巡查制度,严格落实“五个严禁”,确保司法廉洁;更加注重加强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

强化制度建设,推进改革创新。三项重点工作本身就是工作创新,必须以创新的精神予以推进。要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与其他机关及社团组织共同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防止因工作不当影响社会稳定;健全司法建议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

强化基层工作,发挥基层优势。化解社会矛盾,重点在基层;推进社会管理,难点在基层;公正廉洁执法,关键在基层。上级法院要加强对基层工作的监督指导,加强对基层干警能力的培养,使他们在工作中更加得心应手;要为基层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努力帮助基层解决案多人少、法官断层等问题,想方设法为基层干警减压减负;要进一步完善人民法庭设置,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三、狠抓贯彻落实,确保三项重点工作取得新成效

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贵在实践,重在落实。人民法院要以正确的理念、良好的作风、扎实的工作,确保三项重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要以科学发展为目标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三项重点工作的提出,是科学发展观在政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人民法院要始终围绕科学发展,深入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精神,继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努力提高广大干警运用科学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要不断完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积累的经验做法,在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实践中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

要以执法办案为重心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人民法院要紧密结合执法办案实践,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要坚持依法办事,一切案件的审判执行,一切工作措施的出台,都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要坚持立足本职,把各类案件审理好、执行好,通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要坚持以人民满意为标准,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作用,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赢得人民群众的认同和肯定。

要以统筹兼顾的方法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人民法院要统筹兼顾三项重点工作,以公正廉洁执法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统筹兼顾全国四级法院工作,统筹兼顾三项重点工作与其他工作,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工作全面发展。要认真研究解决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力争每年办成几件实事,解决一些突出问题,取得明显成效。

要以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为保障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人民法院要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及时向党委汇报工作情况,紧紧依靠党的领导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监督,确保正确履行职责。要认真接受政协民主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为人民法院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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