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

2022-03-2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刑法案例

刑法实务案例教学问题研究

关键词:刑法实务;案例教学;多媒体;卷宗式;人工智能

目前法学专业刑法学是法学学科人才培养必修的基础课程,在学生修完刑法基础理论之后,为了增强学生刑事司法实践能力,强化基础理论学习的效果,特针对学生开设刑法实务课程,促进刑法理论之学与实务之用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培养学生形成具有理论素养兼具实务处理能力的法律人。本文的刑法实务案例教学是指通过典型案例的方式,对刑法重要的基础理论进行展示和分析,并体现与学生互动的教学模式。刑法实务案例课程与模拟法庭、法律见习、法律实习以及法律诊所是并列互补关系,分别从不同角度加强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所以刑法实务案例教学由于课时的限制,不可能如同模拟法庭一样耗费较长课时,在实体和程序上做出各种准备,并指导学生展开角色表演。同理,法律见习是带领学生到实务部门观摩法律实务案件的司法过程,包括旁听刑事案件审判,走访观摩监狱等等。法律实习是到公检法等实务部门协助司法实务办案人员完成司法工作任务,在协助过程中学习刑法在司法实务部门实际运用以及卷宗文书的制作等,具有直观性和真实性。法律诊所是针对社会经济困难的寻求法律帮助或者援助的案件当事人,由教师带领学生予针对案件予以研判,引导学生如何思考、分析,并起草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的过程。刑法实务案例教学不可能再引入模擬法庭方式,也不可能以法律见习方式到法院旁听刑事审判以及到司法机关实习,也不能有充分课时处理法律诊所案件。因此,刑法实务教学不可能在限定的课时容量进行法律诊所活动,不可能进行法律见习、实习的过程。四者之间是并列互补的关系,并分别给予相应课时或者学时引导学生展开实践。因此,目前已经发表刑法实务案例教学文章中提到模拟法庭教学方式以及法律诊所方式开展实务案例教学〔1〕,混淆了课程设置目的与关系,过于理想的设计,却严重忽视了刑法实务案例教学内容及课时的限制、制约。

目前刑法实务课程教学仍然问题重重,在实现人才培养计划和目标上仍然存在一定的距离,实务案例教学教学活动亟待改善和提高。

一、师资问题:部分教师缺乏刑事实务经验

教师应当经过刑法理论知识的系统训练,具有一定的刑法理论储备,同时更为重要的是要有一定程度的司法实务经验,处理过一定数量的实务部门的刑事案件。纸上得来终觉浅,觉知此事要躬行。具有刑法实务经验的教师,把自己处理的刑事案件引入课堂,辅之以生动的叙事方法,将自己亲历的案件告知学生,会提高学生对教师的讲授的吸引力,或者将学生引入实务案件教学的探险之中,学生在关注案件中主人公命运的同时,经过教师指引,学生会更为积极思考案件中涉及的刑法问题。因此,虽然刑法具有较强的理论性,但更具有实践性,也必然反映到刑法实务案例教学环节中,要求教师具有刑法实务经验。目前,部分院校法学专业刑法授课教师承担讲授刑法理论以及刑法实务案例教学,教师的学历一般是硕士或博士学历或学位,但仍然存在部分教师缺乏刑法实务经验,导致刑法实务案例教学效果不良,无法激起学生学习刑法的热情与兴趣,完全按照已经给出分析和答案的指定案例教材讲解,学生感觉枯燥无味,导致学生思考和分析刑法问题的动力不足。产生问题的原因是“重理论,轻实践”,刑法理论教学可以引入法学院的硕士、博士毕业生作为理论教学的师资,但是,刑法实务授课教师不但理论根基要好,同时要有一定程度的刑法实务经验,才能将理论与实务充分对接,融为一体,方能更佳保证的刑法实务的教学质量,保障良好的教学效果。因此,在刑法实务教学师资来源上应“采取走出去,引进来的方式方法”〔2〕,具体应当做到以下两点:1.强化任课教师实务经验意识,升级“本土资源”。鼓励没有实务经验以及没有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教师努力通过考试,到律师事务所做兼职律师,业余时间从事刑事案件的辩护,或者自荐以及单位推荐,到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充当陪审员,或者到检察院实务部门挂职锻炼,不断增强实务经验的积累。2.“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适当引入具备坚实理论基础且“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律师、法官”〔3〕、检察官等进入实务案例课堂,传授热点或疑难刑事案件的实务解决之道,拓展学生视野,通过实务案例加深学生对刑法基础理论及刑法规范的认识,促进学生对刑法基础理论及规范的理解。

二、教材选用问题:教材编辑体例不利于教师授课和学生思考

目前刑法学案例教材公开出版数量已经很多,比较权威的有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的《刑事疑案演习》《刑事疑案探究》。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出版的《判例刑法学》以及陈兴良教授和周光权、车浩教授共同编著的《刑法各论精释》,还有中国政法大学于志刚教授《案例刑法学》。但是案例教材的编写体例适合学生自学,不适合课堂教学。因为每个案例都带有案例分析或者说案例的答案,如果教师选用作为教学教材,则学生课前看完案例分析,导致教师丧失课堂授课的新颖性,严重削弱学生课堂思考和互动的积极性。如同魔术一样,在魔术师表演过程中紧紧抓住观众的好奇心,观众也会积极思考魔术师如何神奇的实现魔术奇观。如果观众都已经知道了魔术技巧,魔术的过程和结果对观众就丧失吸引力和好奇心。因此,教师一旦选用适合学生自学的案例教材,无异于缘木求鱼,教学效果适得其反,最后导致刑法实务案例教学流于形式。因此,刑法实务教学案例的选择和编辑亟待教师保持经典案例深度挖掘和及时更新新鲜案例,或者选用案例教材应在编写案情陈述后,应当直接设计好对案件中涉及到刑法知识点的问题,问题设计要体现分析的层次性和逻辑性,但是不能让学生直接看到答案,在学生思考遇到阻碍时,经过教师适当引导、提示,学生在柳暗花明中深切感受到刑法思维的神奇魅力,这样才能激发学生探索刑法适用的好奇心和激发分析思考刑法适用的动力。比较适当的教学资料如张明楷教授早期在1999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刑法学(教学参考书)》。

三、案例叙事问题:案情陈述缺乏生动性

教师讲授案情要声情并茂,让案件事实经过的陈述具有一定的悬疑性、趣味性。如果是教师自己亲历的辩护案件,当然对案件的卷宗比较熟悉,对事实经过以及法律适用都有深刻的认知和判断,则以教师现身说法为主。如果是间接获得的案件,则适当引入视频资料,对案件核心事实或关键事实进行播放或者利用PPT展示事件发生脉络和阶段,尽快还原案件的事实原貌,如同电视中法制频道一样,如庭审现场、经济与法或者今日说法等栏目,让事件的描述具有鲜活性、针对性。部分教师对案件的陈述比较枯燥无味,或者照本宣科,无法吸引学生注意力,导致学生对案件积极思考的动力严重不足。因此,教师在选择案例的切入方式,以及对案件事实过程的描述,必须精心设计,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积极主动的思考教师提出的问题,踊跃发言,热情的参与课堂教学,体现了学生主体、教师主导的角色良性互动〔4〕。

四、案例选择问题:漠视教学当下发生的司法热点案件

刑法实务教学中由于刑法的实用性、应用性比较强,每年社会都会发生重大热点刑事案件,教师必须结合在教学过程中社会生活实际发生的处在新闻媒体争相报道以及法学专家倾心全力研讨的刑事案件,以案说法,激发学生学习研究的兴趣与动力,促进学生踊跃发言,搜集资料,强化和加深学生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法律适用的理解,快速有效提升学生对刑法实务案件的处理和分析能力。因此,教师不能墨守陈规,完全按照准备好的案例教程讲解案例,要紧扣时代脉搏,结合新时代建设法治国家契机,与时俱进,因地制宜的选择新鲜的实务案件,促进实务教学选材富有针对性和时效性〔5〕。如牡丹江发生的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案、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罪案、真假警察抢劫案、因辱母于欢防卫过当杀人案等。这些实际发生的案件鲜活、生动,引起了祖国大陆刑法学界广泛讨论,生动的反映了刑法适用问题,反映了刑法基础理论在理解支持法律适用过程的作用,展示了刑法适用的价值、立场、观点及判断方法。

五、多媒体运用问题:本末倒置

刑法实务课程教师一般都运用多媒体进行教学,但是,部分教师运用多媒体技术产生的结局的是多媒体播放占据主导地位,播放时间占据课堂时间较多,导致讲解和分析的时间较少,甚至以媒体播放代替实务授课;产生另外一个结局是教师将要讲授的内容大部分甚至全部文字录入到PPT课件中,导致讲解和分析缺乏吸引力,学生通过浏览教师播放的课件就发现了教师的观点和答案,导致学生丧失自我思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令实务教学课堂效果大打折扣。因此,教师要以课件播放为辅,以讲授或者学生讨论为主,不能舍本逐末,减损课堂学生学习的效果。

六、学科教学范围问题: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截然分离

刑法实务教学,很多教师认为完全从实体法上对实务案件进行分析,对案件事实进行归纳,对法律适用问题予以引导,但对案件事实认定中出现的涉及的程序问题以及证据问题忽略不计,完全按照学科分工以及课程安排划定授课范围,但是实际效果并不良好。因为,一个具体刑事案件的处理必然涉及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教师应当在讲授刑法实务时,适当简明穿插关于案件事实证据法上的认定以及刑事程序法上涉及的问题,效果更加良好。同理,刑事诉讼法实务案例课程中适当讲解涉及刑事实体法的问题,则效果更佳。如在讲到刑事责任年龄实体法规定时,适当提醒学生年龄的认定的证据问题,刑事年龄以户籍为准,户籍证据存在问题,则以医院出生证明为准,医院出生证明存在问题,则只能做骨龄鉴定证明行为人出生的年龄等等。因此,刑法实务案例教学要迈开步伐,不要固步自封,画地为牢,在坚持刑事实体法为绝对主导地位讲解的同时,适当简略指明涉及的证据问题以及其他刑事程序问题,则如同烹饪一样,适时适量的加入了调味剂,改善了饭菜的味道,吸引了学生的注意力,教师则提升了课堂的教学效果。

七、适当卷宗式教学法的缺失

具有刑事辩护实务经验的教师,在辩护期间一定存有复制的刑事案件的卷宗,根据刑法实务案例教学的学时分配,教师可以在教学过程中适当安排选取经典且有说服力的一个案件,去除公诉书和辩护词以及判决书,要求学生课下阅读,归纳案件事实和寻找法律适用。教师可以将学生分成小组,一部分学生根据卷宗各方笔录、物证、鉴定等证据从公诉方角度归纳案件事实,运用刑法基础原理提出刑法适用,提出书面的公诉建议。一部分学生从辩护角度归纳案件事实,也根据刑法基本原理以及刑法规范提出刑法定罪量刑方面的适用建议。最后一部分学生在阅读完卷宗后,可以根据前两组学生的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意见综合比较提出判决意见。这样一次锻炼,让学生深刻认识到案件事实不是静态固定的,根据同样的证据不同法律人会有不同的案件事实归纳,会援引不同的刑法条文或相同条文存在不同理解来证明自己的定罪以及量刑的正确性。法律维护的终极目的是实现正义,但是正义的实现需要说服论证的过程,说服司法者采纳己方的定罪量刑的意见和建议。教师根据学生的书面材料进行审阅,找出共性问题和个性问题,课上进行点评,公布示范性的案件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过程和意见,锻炼学生刑事案件事实归纳能力以及刑法规范适用的论证能力,启发、强化、养成学生的刑法思考的法律思维能力。

八、网络互动式教学技术运用不足

当下,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QQ、微信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随时在线联系的便捷媒体。因此,教师不仅可以开展课堂互动,校内网络教学互动,教师也可以建立微信群或者QQ群,在群里发布热点案件,要求学生参与讨论,但这需要占用教师在课下时间,教师没有更多时间关注网络中学生的时时动态,并及时响应回答学生随时在线提出的问题。因此,一般教师不愿意耗费自己的宝贵的私人时间,建立网络空间进行教学。解决之道是从学生中选择学习能力较强的学生组织管理群里的学生成员,并通过查找资料先行主动响应教师给出的实务案例问题,其他同学也会随之响应,从而引发问题的讨论。而教师定期在上课时对学生互动的过程和结论给予评价、总结。同时,也可以指导或者要求学生主动发现新鲜热点案件,传输至微信群里,引导学生自发的运用刑法理论讨论案件,教师也可以定期梳理学生的刑法意见,予以分析、总结〔6〕。

九、缺少人工智能(AI)技术辅助教学

由于认识不足或者经费不足等原因,大部分院校尤其地处偏远资金缺乏的院校没有充分利用现存的高新技术,例如人工智能技术产品,可以有效加强教师的课后学生个性辅导辅助功能以及辅助教师完成作业的批改和与学生简单互动交流,“可以使教师从繁琐的教学课堂纪律管理、学习效果检测、作业修改等低质量脑力劳动中解脱出来”〔7〕。人工智能有利于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自我主动学习,人工智能即时反馈检验学生学习效果。如此,形成课堂内与课堂外教和学活动的有机结合,培养学生共性又同时注重个性发展,对促进学生法律思维的养成,对激发学生刑法学习的兴趣和乐趣,意义深远。

总之,刑法实务案例教学对刑法理论的深入理解以及运用至关重要,刑法的实践性、应用性以及人才培养规格决定了的刑法实务案例教学必须进行改革,必须有效提升课堂教学效果,增强学生的实务分析处理能力。冲破“重理论、轻实践”教学之误区,走向健康的刑法理论与实务并重的教学之路,培养学生成为具有理论根基与实务经验合格的法律人。

〔参考文献〕

〔1〕付其运.谈本科刑法实务教学中几种有效方式〔J〕.学理论,2013,(24):290.

〔2〕刘夏.双向互动式案例教学法在刑法教学改革中的应用〔J〕.兰州教学学院学报,2013,(09):81.

〔3〕付其运.谈本科刑法实务教学中几种有效方式〔J〕.学理论,2013,(24):289.

〔4〕刘夏.双向互动式案例教学在刑法教学改革中的应用〔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3,(09):82.

〔5〕孟慶华等.刑法实务案例教学方式探析.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4,(09):114.

〔6〕褚耿芳.刑法教学改革问题探究.科教文汇.2009,(09):45.

〔7〕贾引狮.人工智能对对法律职业的影响与法学教育面临的挑战.法学教育研究2018,(03):104.

〔责任编辑:张 港〕

作者:李主峰

第2篇:刑法案例教学的困境与应对探析

摘 要:研究刑法案例教学的意义在于增强刑法教学的实践性和针对性,促进刑法学教学模式的多元化,满足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现实需求。本文通过调研分析发现,在刑法案例教学的实际推进中,存在着教学方法定位不准、教师积极性和实践经验不足、“本土化”程度不高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教学理念陈旧、激励机制欠缺、教学安排不合理等因素造成的。对此,文章主张更新教学观念,给予刑法案例教学应有的定位。具体而言,就是要将刑法案例教学设置为独立的一门新课程,并对该门课程的教学设计和相关配套措施进行系统性规划。

关键词:刑法;案例教学;困境;本土化;传统教学理念

刑法学属于理论性和实践性都极强的一门社会科学,在教学上要求理论联系实践。案例教学法以案例作为沟通理论与实践的桥梁,能够有效结合刑法理论知识与刑事司法实务,有助于增强刑法学教学实践性导向。自上世纪80年代起,我国一些高校开始关注并尝试运用案例教学法,对传统的授课方式进行改造。目前,已有部分法学院校根据部门法特点,开设了相应的法学案例教学课程。其中,刑法案例教学课程经过长期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如在教学模式上,积极借鉴德国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参考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将刑法案例教学同诊所式法律教育有机结合;采取双师同堂的形式开展刑法案例教学课程,等等。但是,由于教学质量、师资生源、学科建设等方面的差异化因素,刑法案例教学课程尚未在全国法学院校中获得全面推行。尽管不少法学院校早已认识到实践性教学改革的重要性,但在具体落实上又面临着诸多困难。因此,本文以刑法案例教学的现实困境为出发点,通过分析成因,探寻解决路径。

一、刑法案例教学的应用价值

刑法案例教学,简言之,就是要将案例教学方法运用到刑法学的教学当中,通过对刑事案例研析或辩论,锻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从微观到宏观的视角考察,开展刑法案例教学的应用价值在于:

(一)促进刑法学教学模式的完善

传统刑法学教学模式是以教师为中心,以知识讲授为主线的课堂教学,存在“重理论,轻实践;重讲授,轻能力”的缺陷。而案例教学将学生置于中心地位,训练学生在独立思考中形成具有自身特点的思维习惯。因而,案例教学法有着讲授教学法无法比拟的优势。教学方法是教学模式的重要元素之一。将案例教学融入刑法学的教学活动中,能够与单纯的理论讲授形成互补与衔接,起到改进刑法学教学模式的作用。

(二)为应用型人才培养创造条件

据麦克斯研究院公布的《2020年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统计,法学专业连续三年(2017—2019年)成为本科就业红牌专业[1]。法学专业就业难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与学生在校期间接受的法律职业教育的不充分有关。当下,我国十分重视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以培育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法律职业教育,已成为法学教育改革的主要方向之一。由于刑法学是应用型社会科学,刑法学的教学改革,应当旨在培养学生思维的开放性、实践的现实性和视角的创新性,这必然离不开对典型案例的反复研习。只有提高案例教学法在刑法学教学过程当中的比重与质量,才能更好地实现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

(三)顺应新时代教育改革发展

2018年9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深刻总结了推进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的“九个坚持”,强调要坚持深化教育改革创新。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的改革,从属于教育改革的整体框架。在切合我国国情和教育条件的前提下,有效利用案例教学法,促进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的创新与进步,将有利于推动新时代教育改革发展。

二、刑法案例教学的现实困境

现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法,起源于1871年由美国哈佛法学院院长兰德尔首创的“判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工作者的不断发掘下,案例教学的内容愈加丰富,不仅在美国各大法学院校被广泛运用,而且在世界其他国家法学院校的教学当中也极为普遍。相比而言,我国的刑法案例教学尚处于理论引进、应用摸索的阶段,随着教学实践的增多,一些现实问题也日益凸显。

(一)刑法案例教学的定位不准

我国目前只有少部分高校能将刑法案例教学作为一门单独的课程,大部分高校没有给予刑法案例教学以明确的定位。从总体来看,课堂讲授法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案例教学法基本只是作为一种辅助方法而受到提倡,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效果。甚至一些刑法授课教师,未能正确理解案例教学的实质,片面认为只要引用足够的案例说明知识点就是案例教学。事实上,这种例证教学没有摆脱教师单方面传授知识的局面,依旧是在延续传统的讲授式教学。

(二)任课教师难以适应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本身的实践性特点,决定了其对教师本人的实务能力有一定的要求,这对于向来以学术见长的教师群体而言,无疑是一种挑战。对此,有学者曾提出“国内法学院系有很多老师缺乏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不能恰当地引导学生对法律实务过程进行实践上的审视和洞察,更不能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2]。这就好比,学生对刑法法条和基础知识掌握不够,便难以进行定罪量刑分析一样,任课教师如果没有足够的刑事辩护或刑事司法经验,自然无法很好地完成刑法案例教学课程。开展案例教学,意味着任课教师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收集案例、整理证据链条、钻研案情、琢磨学生的判断思路。然而,现实却是,多数教师基于各方面因素考虑,更愿意将时间和精力分配在科研项目和学术成果的积淀上,如此一来,就很难在教学上取得较大突破。

(三)案例教学的“本土化”难题

对于我国而言,案例教学法属于舶来品。案例教学法最初来源于英美法系国家,是建立在判例法制度基础之上的教学方法。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不具有“法官造法”的司法土壤,制定法是唯一正式的法律渊源。从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上看,刑法禁止以判例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因此,直接照搬本源意义上的案例教学法,既不可取,也不现实,会带来水土不服的问题。而对国内学者比较熟悉的德国式案例教学,虽然因应了大陆法的法律文化、思维和推理习惯[3],但在移植过程中,同样不免面临要与国内的本土教育环境、教育资源相结合的问题。与此同时,如何转变唯知识至上的教学价值观,如何改变学生“应试学习”习惯,如何使案例教学适应中国语境下的刑法立法与犯罪论体系等等,都是有待解決的关键问题。案例教学的“本土化”历程,依然任重而道远。

三、刑法案例教学困境的成因分析

(一)传统教学理念带来的深刻影响

在传统教学理念中,教学就是向学生灌输知识,是知识由老师向学生单向流动的过程[4],这种对教学的认知,实际上体现出了“重教”而“轻学”的思想。正如前文所述,刑法的理论性极强。在刑法的知识系统中,包含的不只是452法条、483个罪名,更有内涵丰富的专业术语、角度不同的解释方法以及各大流派的理论学说。正因如此,刑法教师往往更容易接受以教为重的传统教学理念。详言之,在教师看来,直接向学生传递刑法知识,要比学生自己主动学习更有效率。诚然,不能全盘否定理论传授的必要性,盲目抨击传统教学理念的“重教”思想,只是选择了采用案例教学法开展教学工作,就必须得首先转换教学思路,不能只在形式上追求创新,更应该从根本上挣脱固有观念的束缚。如若不然,则难免在是否要坚决落实案例教学课程的问题上犹豫不决、徘徊不定。

(二)缺乏相应的教学激励机制

现阶段,案例教学法只是一种受提倡的教学方式,尚未进入国家教育规划之列,因此教师在案例教学中的付出并非义务使然,而是出于自愿[5]。由于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教师对于案例教学的积极性会因为长期得不到回报而逐渐下滑。加之案例教学的效果如何,本就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的综合素质,与单纯的理论讲授相比,对教师个人的课堂把控能力要求更为严格,且特别讲求实务经验的积累,在没有实质性奖励措施的情况下,必然难以调动教师群体主动投入或持续从事难度系数更高的案例教学。

(三)缺少行之有效的“本土化”调适

无论是引进何种形式的案例教学,都面临着两方面的融合问题,既要吸取他国先进的教学经验,又必须同我国实际相结合,欠缺其中任何一方面的考虑,都会影响案例教学“本土化”的进程。因此,怎样增强案例教学课程的适切性,尤为重要。然则,从目前的实施情况来看,不仅本土案例挖掘不足,而且具体教学中采取的案例分析思路,与刑法指定教材存在一定脱节。此外,对学生的考核方式也仍然沿用“应试教育”的评价指标。这些因素导致了刑法案例教学“本土化”不到位的问题。

四、解决刑法案例教学困境的对策建议

综合上述原因分析,本文针对刑法案例教学所面对的现实困境,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转变传统教学理念

理念乃是行动的先导。我国虽已引入案例教学法多年,但囿于传统教学理念的桎梏,致使案例教学至今没有获得应有地位,在运用上只能流于形式,趋于空洞。要彻底改变这一局面,必须首先突破传统教学理念的桎梏,树立起案例教学的新理念。案例教学理念教学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和教师的指引者角色,注重教学内容的实践针对性。表现于操作层面,就是要求教师不再向学生直接灌输理论、指明标准答案,而是通过互动的方式,引导学生自主思考,自主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

(二)对刑法案例教学进行合理规划

刑法案例教学之所以在运用中遇到种种障碍,除观念层面的原因外,同实施环节的不合理息息相关。所以,如何对刑法案例教学的具体应用加以系统性规划,至关重要。

首先,明确刑法案例教学的定位。讲授式教学重视知识的体系性,对刑法知识结构的搭建有着较大优势,可与案例教学形成互补关系。换言之,推崇讲授式教学,并不必然与案例教学相对立。在完成知识讲授之后,完全可以安排案例教学课程,对所学知识予以回顾和整合。正如美国大法官所言,“法律的生命从来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在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应当让学生学会如何运用法律思维,去思考现实中的法律问题。鉴于此,应将案例教学法作为刑法教学中的主要教学方法,将刑法案例教学设置为一门独立的课程,而不是仅仅穿插于讲授式教学当中。

其次,优化课程设计。课程设计关系到教学的最终效果。为此,有必要从各个实施阶段上,对刑法案例教学的课程设计予以优化。在课程正式开展前,应当从国内发生的刑事案件中篩选出合适的案例资料,有条件的法学院校可以组织教师队伍或邀请实务专家编写案例教材,以建立可供刑法案例教学课程使用的案例库。在课程开展过程中,教师本人的立场宜与刑法指定教材保持一致,并时刻关注学生使用的定罪量刑依据是否符合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在课程结束后,为避免学生出现茫然状态,教师可以给出参考性意见并做点评[6]。改革考核方式,根据学生提交的案例分析报告的说理性和课堂表现进行成绩评定。

最后,完善保障性措施。要改变案例教学的现状,单单依靠教师个人的努力是不够的,还需要高校提供充足的配套支持。具体而言,一是要坚决贯彻和执行职称制度改革,从职称评审上,对在教育教学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高校教师给予肯定;二是要制订案例教学激励机制,鼓励教师积极承担相关案例教学课程;三是要大力推进案例教学的培训工作,使教师加深对案例教学的认识程度,掌握必要的技术技巧,提升师资力量;四是要加强与实务部门的合作,邀请实务经验丰富的校外专家开展案例教学活动。

参考文献:

[1] 2020年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EB/OL]. (2021-02-22)[2021-08-30]. https://www.sohu.com/a/452016152_120968537.

[2] 范卫红,曾佐玲,黄艳,等. 国外案例教学法与中国法学教育[J].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2):94-99.

[3] 魏敬淼. 案例教学法在税法教学中之适用思考[A]//黄进.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第3辑)[C].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87.

[4] 刘筱彤. 大学生高校管理参与权研究[M]. 武汉: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2015.

[5] 张永江. 法硕刑法案例教学的困境与出路——立足创新型法律人才的培养[A]//刘定华,孙昌军. 法学教育研究 (第3辑)[C].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427.

[6] 任燕珠. 应用型高等院校法学本科实验实训教学的设计与实施——以刑事案例评析课程为例[J]. 海峡法学,2019,21(02):109-114.

(荐稿人:何亮亮,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秦雷)

作者:刘芷含

第3篇:案例在刑法教学中的运用

[摘 要]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它与事实直接挂钩。而刑法作为一种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使得案例教学法是刑法教学中最为重要的教学方法。

[关键词]案例教学;刑法教学;运用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方法,与传统教学方法不同,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客观真实性、较强综合性、深刻启发性以及突出实践性等鲜明的特点。当今学术界普遍认为该教学法起源于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该法学院院长兰德尔废除了过去那种整堂课都由教师讲授,学生只是被动接受的传统教学方法,而代之为案例教学法。[1]但也有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案例教学法是起源于上世纪的二十年代,在哈佛大学商学院的倡导与宣传下,课堂之上采用了一种形式新颖的案例形式的教学模式,选择的案例均来源于商业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事件,通过这种方式,有利于培养和促进学生主动参与到课堂的讨论之中。

刑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刑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有效途径,有助于提高教学质量及人才培养质量。[2]怎样通过案例教学来提高刑法课堂教学的效率成为极其重要的任务。

一、重视案例教学在刑法教学模式中的作用

我国以往的刑法课堂教学中,案例教学实践当属于薄弱项目,传统的课堂教学中,填鸭式的教学模式,信息交流模式的单一性,教学倾向于法学理论,造成了学生只能被动的接受这些抽象乏味的理论知识,用这种教学模式培养出来的学生往往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但应用理论知识的能力不强,也就是所谓的实践能力较差,往往遇到了一个真实的案例却不知如何解决。[3]在近年来的刑法教学模式改革中,因为案例教学模式实现了教与学之间信息交流的双向互动、充分发挥了学生的学习主体作用、发挥了教师的指导作用,该种教学模式在教学实践中越来越受到重视。

(一)可以充分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发挥自身的主动性

教师在教学中起的是传授和指导的作用;而学生则是知识的接受者,是整个学习过程的主体,教师以学生的学为中心进行教授知识。只有充分调动师生双方的积极性,在教学过程中,需要将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地位有机地结合起来,也只有这样,教学质量才能提高,教学才称得上成功。选择与生活实际密切相关的案例运用到课堂教学上,让学生进行自由讨论和交流,这样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主动性。

(二)树立学生一种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识

刑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学部门法学科,学习刑法学当然离不开案例教学。案例教学其实就是一种开放性的、动态的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模式的优点就在于通过让学生分析讨论一些典型的案例,让学生接触真实的事件,学生也就有了实践的机会。通过对具体案例的思考,促使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到的理论知识,从而是学生树立一种解决问题的意识,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有利于提高教师水平和课堂教学效率

教师可以在课堂之中运用案例进行教学,这种新颖且形象生动的教学模式可以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动力,一味强迫学生进行分析和讨论问题,而无法从实践中得出自己的看法。以最少的时间付出换取最大的学习成果,提高教学效率,达到教学效率的最优化,这就是刑法案例教学最大的优点。案例教学之前,教学老师要做好组织和准备工作,所以这就要求教师必须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并且还得掌握丰富的理论知识,具备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相互融合的能力,能够站在该门学科研究的前沿领域,挑选出一些合适教学的案例。这也就促使教师要通过不断地学习,来提高自己的专业操作水平和业务实践能力。应当注意的是,在这个过程也极大地调动了教师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让他们为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而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尝试。在整个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的个人素质也得到了提高。

二、刑事教学案例的运用

案例的运用一般包括刑事案例展示、组织学生讨论、总结评述和学生提问四个步骤。展示案例是运用该教学法的前提和基础,它要求教师事先对案例的选择进行准备。组织讨论是重要阶段,总结评述是关键,学生提问是升华。一个成功有效的教学案例至少要经历这四个关键阶段。在选择案例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准备:

首先,案例的选择应做到课堂教学案例与实践教学案例并重。课堂案例,顾名思义,就是在课堂中所讲授的案例,既可以是教师在课件中准备的案例,也可以是临场发挥、信手拈来的案例,还可以是学生提问引出的案例。总之,只要在课堂时空之下所举之案例,都属于课堂教学的案例,课堂教学案例的举授是传统案例教学法的关键所在。

其次,在案例选择时,要做到真实案例与虚拟案例相结合。[4]真实案例是发生于社会生活中的真人真事,学生们学起来会感到亲切,容易引起兴趣和共鸣。与真实案例相对的是虚拟案例,它的作用在于对真实案例的补强。虚拟案例具有较好的知识延展性,可以根据教授内容进行展开和创作。此外,它还可以涉及到一些未发生但有可能发生的疑难案件。

(一)案例展示

事先呈现案例可以说是案例教学的前提和基础。要想让学生在讨论时有话可说,就必须事先让学生知道案例,同时必须告知学生需要思考什么样的问题,以便使学生在思考问题时有一个大概的方向,这也起到了引导学生的作用。呈现案例的方式多种多样,最普遍使用的方式是给学生发送纸质文字资料。这种方式比较直接,学生也容易接受,但缺点是成本有点高,有些学校可能没有这笔项目支出,教师仅靠自己力量也无法满足需要。随着多媒体技术在教学中的广泛应用,运用多媒体呈现案例也不失为一种好的方法。其优点是直观、简洁,运用得当可能会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可由于缺乏像纸张那样的载体对文字加以固定,只能允许学生在课堂上进行讨论,不利于学生们下课后对疑难问题搜集资料。另外,教师口述也未尝不是一种好办法。因为学生想听明白案例就必须得从头开始专心致志的听,他们在听的过程中就可以对案例进行简要的分析了,这样更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

(二)小组讨论

小组讨论是案例教学中的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实践证明案例教学的成功与否都直接与组织讨论这一环节存在很大的关系。一个好的案例教学必须有组织地分析讨论,讨论得越深入、辩论得越激烈就越能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就越能锻炼学生的逻辑分析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和全面提高对问题的认识能力,就越能收到好的教学效果。在这个阶段,学生可以就案例中的问题自由发表自己的言论,表达自己的观点,可以赞同、质疑、批判其他同学的观点,也可以提出自己的观点。在这个阶段,教师需要注意的是自己只是处于引导者的地位,学生才是讨论的主体,教师不能过早表达自己的观点,因为如果教师这样做,就会使那些与老师观点不同的学生,没有勇气再发表自己的观点,那么就会导致讨论过早的结束。但是,需要强调的是,讨论不是乱论。良好的学习氛围不能被不严肃的乱纪行为破坏,因此,笔者建议讨论的时候一定要分小组进行,以便教师可以在讲台上清楚地监督到每一位同学。

(三)总结评述

总结评述阶段是案例教学的关键阶段,它是指在组织学生讨论阶段结束后,教师对这次讨论的问题的总结性陈述阶段。在这个阶段,教师应该把握全局,学生们在讨论中就案件的问题所在提出的对各种观点做全面点评。同时,教师应该对所讨论问题所涉及的理论背景、观点给予交代和评述,使学生能够知其然更能够知其所以然,加深学生对刑法理论的理解。另外,教师还应该就本次讨论中出现的问题给学生提出改进的方式,当然,成功之处也应当给予表扬。

(四)学生提问

那么,是不是在教师做出总评后,一堂案例讨论课就结束了呢?此时,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就是学生提问。正如哲人所言发现问题有时比解决问题还难。在这个环节,学生可以针对有疑问的问题自由地向老师提问。只有发现问题才能说明学生真正对某些具体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老师应该逐一回答学生的疑问。这一环节可以使整个案例讨论得以升华,也集中体现了师生在教学中的互动关系,让讨论课在充满知识与和谐的氛围中结束。

三、选择刑法教学案例应注意的问题

刑法案例教学法成败的关键在于案例的选编和运用。因此,当我们在选择案例时,应当抓住所举案例与刑法教学内容的关系,着力注重所选案例的特点。对此笔者认为,优秀的教学案例应当具备如下特点:

(一)针对性

刑法案例的选编应根据教学目标与教学内容的需要,有的放矢。我们的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可能使用与上课内容无关的案例。这一点就要求老师在选取刑事案例时应避免选取的刑事案例所涉知识点过于分散,这样容易导致学生注意力的分散,不利于其清晰明了地掌握课堂的重点及难点。如在学习律师伪造证据罪,重庆李庄案可以起到针对性的效果,便于学生充分的理解该法条的内涵。

(二)典型性

刑法案例的选编要注重案件事实与所蕴含法律理论知识、法律规则具有密切联系。而且力求真实,真实的案例易激发学生深厚的学习兴趣,学生感兴趣就会开动脑筋思考问题,积极发言,课堂学习气氛活跃。但应当注意的是,案例的典型性在于案情与法律规则内涵的相关性,而不在于案件所产生的新闻效应。因此,不能仅仅凭新闻效应来选取刑事案例。如对于故意杀人罪,现实中报道的各类杀人案件也需经过严格筛选才能作为教学案例,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媒体为了夺取大众的同情心,可能对案件事实进行过分夸张的报道,这类案件自然不能作为案例教学。

(三)启发性

被选编的刑法案例一定要具有法律价值和疑难性的问题,这样才能启发学生思考,诱导学生深入研究,鼓励学生对现存法律进行质疑,然后围绕其疑问进行辩论。如广州许霆案,许霆取款时ATM机发生了故障,取出17.5 万元后潜逃,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具有一定的疑难性,是民事的恶意占有、还是刑事上的盗窃罪或者盗窃金融机构罪?学生对这类具有疑难性的案例很感兴趣。

(四)新颖性

刑法案例的选编必须在形式或内容上新颖,在真实的同时加入一些创新,给学生以新鲜感,激发其学习兴趣,尽可能地选取新类型案件或者疑难案件。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判例刑法学[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7.

[2]崔征.刑法案例教学法在实践中运用的探索[J].社会与法制, 2012:11.

[3]杨静.案例教学在刑法教学中的运用 [J].法学教研部,2013.

[4]李凯.案例教学法在刑法教学中运用之展开 [J].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11:8.

[作者简介]刘期湘(1972—),男,湖南隆回人,湖南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后)、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经济刑法;陆未龙(1992—),男,湖南商学院法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3年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研究——基于湖南二本类院校法学教育的思考与探索》和湖南商学院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创新人才的法律环境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刘期湘 陆未龙

第4篇:案例教学法在《案例刑法学》课程中的实践与探索

摘 要:相较于一些部门法,刑法学更为突出地表现为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随着社会尤其是法律实务领域对高素质的刑事法律人才的需求愈来愈迫切,笔者深感传统的由理论及法律条文占据的“满堂灌”式的刑法教学方法已经不太适应刑法学的教学规律,必须采用一些相对新颖的教学方法来拓宽学生的视野,缩短课堂理论教学与法律实践工作的适应期,使学生毕业后能够较快地融入到法律实践工作中去。

关键词:刑法案例;师生互动;教师对抗;模拟实训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在法学教学活动中,在解释某一法学理论或法律规范时,采取结合较为典型采取结合较为典型的司法判例加以剖析,从而加深对该法理和法律规范的认识及理解的一种教学方法。[1]在传统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中,由于各国在历史文化和法律传统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案例教学法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学教学过程中得到广泛运用;反观我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案例教学法在教学活动中运用较少。然而,近些年社会对法学专业学生要求具备的运用法律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越来越高,高校法学课堂也越来越注重加强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以提高法学专业学生对于法学理论及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实际操作能力。正是基于上述教学目的及要求,笔者于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在通识教育学院2014级学生中开设了《案例刑法学》课程,以此作为基础,在教学实践中探索和尝试采用师生互动模式、教师对抗模式及模拟实训模式等刑法案例教学模式,以期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一、刑法案例教学基本特点及模式

(一)刑法案例教学的基本特点

上世纪20年代,案例教学法被著名的哈佛大学商学院所倡导。当时美国的教育界认为这是一种很独特的案例形式的教学,教学的案例都是来自于商业管理的真实情境或事件,透过此种方式,有助于培养和发展学生主动参与课堂讨论,实施之后,颇具绩效。这种案例教学法到了上世纪80年代,受到教育界的广泛重视。案例教学法在此后的教学活动中被证实在培养学生的陈述、分析和对事实综合比较能力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运用在刑法学教学中,其主要特点表现在:其一,刑法案例教学是一种启发式教学。传统的教学只告诉学生怎么去做,而且其内容在实践中可能不实用,且非常乏味无趣,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学生的积极性和学习效果。如在传统的法学教学中仍囿于“灌输”式的讲授,讲含义、特征、性质、意义、历史发展、法律规范等内容,致使学生在几年的法学专业学习里走入了“抄笔记、考笔记、背法条”的误区,学生理解和运用能力都很差。而案例教学法鼓励学生去独立思考、去创造,它改变了教学过程中单独由教师唱主角,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的状况,把知识传播和能力培养有机地结合起来。教师在讲课过程中适时地提出与教学内容密切相关的案例供学生思考,启发学生始终保持积极的思维状态,每位学生都要就自己和他人的方案发表见解,充分调动了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其二,刑法案例教学是一种参与式教学。刑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和专业性较强的社会科学,要求理论与实践高度地结合。案例教学恰好能充当这一媒介。相较于传统理论加法条的灌输式教学模式,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一方面向学生传授了法学基本原理;另一方面则可以较好地提升学生的参与意识,训练他们运用基本原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充分调动他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其三,刑法案例教学是一种民主式教学。在传统的教学模式里,往往以教师教授理论知识为主导,教学交互的双向性作用效果发挥欠佳。案例教學的模式中,讲求教师和学生双向互动,两者地位相对平等。教师先就案例给学生讲授相关基础原理,启发学生思考,学生再就案例来发表自己的观点,双方在自由讨论、辩论的过程中摆出论据以充分陈述阐释观点,让学生对案例所对应的具体问题认识愈发深刻、清晰,最终实现加强学生对基础原理及法律条文理解的目标。

(二)刑法案例教学的具体模式

1.师生互动模式

师生互动模式,即师生共同参与案例讨论。强调师生互动式的教学理念,是一种改变课堂教学中教师绝对权威的主导地位,创造出师生平等、合作、和谐的课堂氛围,使师生在知识、情感、思想、精神等方面的相互交融中实现教学相长的一种新的教学理念,它的本质是平等与相互尊重。[2]既包括教师在日常教学过程中,为便于学生理解和掌握某个刑法知识和理论,在讲授理论之前先提出一个引例,将案例作为切入点,引导学生围绕案例和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再由教师总结、讲解相关知识和理论的模式,这是在刑法教学中经常运用的由教师主导的教学方法。还可以采用另一种学生主导式的刑法案例讨论模式,即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课前自主搜集、整理、分析案例材料,上课时由主讲学生介绍案情,从定罪、量刑、社会影响等角度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其他学生参与讨论,最后由教师总结点评的教学方法。

笔者在上学期开设的《案例刑法学》课程教学过程中,运用了由学生主导式的刑法案例课堂讨论模式。在此模式下,学生的主动参与意识显著提高,学生与教师之间也实现了较好的互动,课堂氛围及教学效果明显提升。在师生互动模式中,始终贯彻着“三个互动”,即课前互动、课中互动和课后互动。在第一阶段的课前互动环节,可以建立一个5-7名学生组成的谈论组,由讨论组学生牵头完成案例的搜集、主讲,组织课堂讨论等环节。主讲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搜集具有讨论价值的典型案例,研究案例所涉及的法律基本原理及法律条文。讨论组成员将搜集的案例及相关资料在课前发给全班同学,让学生在课前了解案情,提前思考;在第二阶段的课堂互动环节,可以先用课前的一刻钟时间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主讲学生先用五至十分钟的时间陈述案情、提出问题;其他学生再分析讨论案例所涉及的刑法理论及法条;最后,由教师作总结性发言,可以针对学生讨论的情况进行补漏、纠错,对学生的讨论发言点评指导。学生针对教师的总结,也可以进一步提出疑惑之处,与教师进一步讨论交流;在第三阶段的课后互动环节,学生对于在课堂案例讨论仍存有疑惑或者想对案例做更深入的思考,与同学及教师可以在课后继续讨论。教师在互动教学模式中要注意对学生鼓励引导、控制好课堂讨论节奏、避免学生讨论偏离主题。

2.教师对抗模式

教师对抗模式、又称同台竞技法,是指在刑法案例教学过程中,由两名以上教师针对同一刑法案例,从不同角度提出观点,互相争辩、学生也可以提出见解、参与案例讨论的刑法案例教学模式。在此教学模式中,教师借鉴律师在庭审中的角色,针对同一个案件,根据相关法律,分析案件、提出证据、互相辩论以证明各自主张成立的法庭辩论模式。这种新的课堂教学模式,把法律视为一种实践理性,强调法律教育的实践性、技能性、职业性的独特理念,[3]教师对抗模式具有以下特点:①目的是为了训练学生的思辨能力;②形式上由两名教师主导,学生参与;③内容上以选取的典型案例为载体,两名教师就选取案例进行对抗、辩论。

现以一堂案例刑法学课为例,介绍对抗模式在课堂教学中的运用情况。

教学内容:刑法案例分析

教学老师:法律系邓小刚老师和江岚老师

教学对象:14级本科生

案例来源:“许霆案”

案情简介: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于是,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事后,许霆携赃款潜逃。在潜逃一年的时间里,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被他挥霍一空,2007年5月,许霆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但是许霆案件被提起公诉并被一审判决为秘密盗窃国家金融机构罪,然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轰动,然后又重审,并于3月31日公开宣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仍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但将一审的无期徒刑改为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首先由笔者简要介绍案情并向学生提出问题:对于许霆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而恶意取款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由于这个案例在当年的社会影响很大,学生大多在一定程度上了解该案,表现出极大的兴趣,积极踊跃发言。所有学生都能准确认定许霆构成犯罪,但对以何罪名定性有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分歧。

为此,两名教师针对学生存在分歧的两罪,分别主张以侵占罪和盗窃罪进行定罪,并各自进行分析和论证。笔者主张侵占罪的观点,主要是对许霆的恶意取款行为是否符合盗窃罪的秘密窃取的特征存在不同看法,认为许霆使用本人的实名银行卡到有监控系统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输入的是自己的密码,因此取款行为是公开的,不符合盗窃罪所要求的秘密特征。邓小刚则主张以盗窃罪定罪。他认为,关于盗窃罪的秘密特征,传统刑法理论对盗窃罪的构成都要求这一特征,但也出现了否认盗窃罪必须以秘密为条件的观点。例如日本学者提出:窃取,本来是指秘密取得之意,但即便公然实施也可构成本罪[4]我国学者也有赞同这一观点的,认为只要是以平和而非暴力的手段,违反占有人的意思而取得财物,就是盗窃罪中的窃取,而不以实施隐秘方法为条件[5]。他认为,盗窃罪的秘密具有主观性,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自以为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不知晓,因此即使在客观上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知晓也符合盗窃罪的秘密特征。同时,盗窃罪的秘密具有相对性,是指行为时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不知晓,即使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事后知晓也应当认为符合盗窃罪的秘密特征。根据这一解释,即使许霆使用本人实名的银行卡取款,事后银行能够追查到许霆,只要许霆在取款当时银行不知晓,就应当认为是秘密窃取。总之,许霆的行为是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在银行当时不知晓的情况下恶意取款,其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特征。许霆案分歧的另一焦点问题是:对许霆的一审量刑是否过重,重审减刑的依据是什么?两位老师再次给学生作了对抗模式的演示。邓小刚认为,从规则适用上来说,由于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已经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的上限标准,对其判处法定最低刑——无期徒刑,似乎是依法判决的结果。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就是我国刑法中的特殊减轻制度。江岚主张,这里的特殊情况,虽然立法的初衷是指案件的特殊性如涉及政治、外交等情况[6],但在司法实践中已有适用于一般的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偏重的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得以适用特殊减轻的先例[7]。因此,对于许霆案应当考虑适用特殊减轻。对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明显过重的案件适用特殊减轻,而不是特殊减轻规定只适用于涉及政治、外交等情况的案件。就“许霆案”而言,适用特殊减轻的理由有三:一是银行明显存在过错。这一过错虽然不能成为许霆无罪的理由,却可以成为适用特殊减轻的根据;二是违法程度较轻。许霆是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而窃取财物,这和采用破坏自动取款机甚至非法潜入金融机构的盗窃行为相比,客观违法程度较轻;三是责任程度较轻。银行的过错产生了巨大的金钱诱惑,从而诱发了许霆的犯罪。从期待可能性上来说,由于存在着自动取款机故障这一附随状况而使得期待可能性程度有所降低,由此可以减轻许霆的责任。

学生们针对许霆案的定罪及量刑问题也纷纷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最后笔者总结:通过这个案例帮助学生们掌握分析案例的基本方法,运用犯罪构成的工具,从定罪和量刑两个角度展开,注重疑难、相近罪名之间的辨析。通过这种教师同台竞技的刑法案例教学模式,学生们收益颇丰:学生能积极参与到课堂讨论中来,他们对盗窃罪及侵占罪的定罪量刑有了全面、清晰和深刻的认识。通过对教师同臺竞技模式的观摩,训练了思辨能力,也学习到了演讲、辩论的技能。

3.模拟实训模式

模拟实训模式,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审判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活动。学生通过此种模式的训练,达到将法学基础知识同司法实践技能相结合、掌握案情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了解熟悉法学理论活学活用的目的。

具体而言,指导学生进行刑法模拟法庭实训,大致有以下流程:

(1)前期准备阶段:①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典型案例及相关背景资料的搜集工作;②确认参与案件的学生人数,参与学生完成分组、分工;③让学生了解庭审程序,向学生讲解相关法律知识,传授辩论技巧,提示学生准备好开庭所需道具、材料等。

(2)模拟法庭庭审阶段:①简要介绍案情;②介绍参加庭审的学生;③根据法定的庭审程序进行模拟庭审。

(3)现场点评指导阶段:由指导教师和聘请的法官、检察官或职业律师对现场参与学生的表现情况进行逐一点评,提出意见和建议。

模拟法庭让学生成为主导的法庭的角色,促使他们用法律思维去考虑事情,处理案件。有利于培养学生实务操作能力、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和团结协作能力,提高专业素养和综合素养。

二、刑法教学案例的选择标准

选取好的典型性案例是做好刑法案例教学的前提和基础。笔者认为,在《案例刑法学》课堂选择案例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选取的案例要与刑法教学的目标及内容相一致,即教学中所选取的案例应符合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的需要,与教学的重点及难点问题具有关联性。在刑法案例教学中,为了能加深学生对刑法的重难点的理解,并能运用所学的刑法理论知识分析解决案例中所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在选取刑法案例时应进行综合分析,一要注意所选取的案例与教学目标和内容要具有相关性。所选案例如果与刑法教学目标或者内容不具有关联性,缺乏针对性,也就不适合用于《案例刑法学》课堂教学;二要注意所选案例所涉及的知识点是否过于分散和单一。如果所选案例涉及的知识点过于分散和单一,既不利于学生的学习,也收不到好的教学效果。

第二,选取的案例应具有蕴涵法律原理的典型性以及社会大众关注热点性的双重特性。例如前文所提举例的“许霆案”,可以加强学生对盗窃罪、侵占罪和诈骗罪的理解,这个案例就具备上述的双重特性。学生对这个案件进行讨论,既有利于他们掌握盗窃罪、侵占罪和诈骗罪的基本构成,正确区分这几种财产犯罪之间的关系,也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第三,选取的案例应在内容上简洁,难度上适中。这样的案例比较适合运用在课堂教学中。若案例太过简单,很难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若案例太过复杂,学生在有限的课堂教学时间里也很难抓住案例的分析要点,也会使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受挫。因而,选择恰当的案例,在对案例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适当剪裁,有利于实现案例刑法学的课堂教学效果。

第四,选取的案例应具有一定的启发性。具有启发性的案例能够训练、拓展学生的思维能力。这一类的案例往往蕴涵着一定的刑法基础理论或基本原理。例如在“许霆案”中,存在着“秘密窃取”是不是盗窃罪的必要条件、“机器能否被骗”等理论问题的争议,可以启发学生深入思考,加深对财产型犯罪的理解学习。

三、刑法教学案例的运用

刑法教学案例的运用一般包括案例展示、学生讨论、总结点评及解疑释惑四个阶段。案例展示是运用的前提和基础性阶段,学生讨论是重要训练阶段,总结点评是关键性阶段,解疑释惑是升华阶段。这四个阶段相辅相成,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刑法案例教学过程。

(一)案例展示阶段

案例展示阶段是刑法案例教学的基础阶段。在这个阶段里,教师在向学生呈现案例的同时,也应向学生提出案例中所需回答的问题,以便学生能在案例讨论前充分搜集相关资料,先行思考。

(二)学生讨论阶段

组织学生讨论是整个案例教学的不可逾越的重要阶段。刑法案例教学的最终效果能否达到预期,与这个环节的组织成功与否有着莫大的关联。案例刑法学课堂的实践表明,在讨论环节,学生分析讨论得越深入热烈,学生的思辨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就会锻炼得越充分,最终达到的教学效果才会越好。在这个阶段,学生居于主体性地位,他们就案例中的问题自由发表自己的言论,表达自己的观点,可以赞同、质疑、批判其他同学的观点,也可以提出自己的观点。对于指导教师而言,在此阶段处于的是引导者的地位。教师应避免过早陈述自己的观点,以免打断学生的讨论。与此同时,在讨论的过程中,教师可以观察不同学生的表现,针对他们各自的特点做出相应的对策:对于思维敏捷、反应较快的学生要引导、启发他们对问题做深入思考;对于胆小不敢发言的学生要多加鼓励,并有意识地给他们提供更多的表现机会;对于想发言但语言组织能力较弱的学生要适时点拨。

(三)总结点评阶段

总结点评阶段是在组织学生讨论阶段结束后,由教师对此次讨论的案例做出总结性陈述的阶段。它是刑法案例教学的关键阶段。在这个阶段中,教师可以首先对讨论案例所涉及的刑法理论背景、相关法律法规向学生做一个交代和评述,加深学生对案例所涉理论的理解。教师还应注意把握学生讨论的全过程,对讨论的每个环节、每个學生发言针对性地做出点评,指出学生的优点及不足,向学生指明今后改进的方向。

(四)解疑释惑阶段

解疑释惑阶段设在教师总结点评阶段之后,其目的是为了给学生留出一定的再思考时间,学生可以针对仍然存疑的问题自由地向教师提问。教师就回答解疑释惑的过程中,可与学生就选取案例中所涉的学理性问题做进一步地探讨,使得整个案例讨论得以升华,也更好地实现了师生在刑法案例教学中的互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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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伟伟,杨秀丽.互动式教学理念的新思考.辽宁教育研究.2005(4):14-16.

[3] 曾粤兴.同台竞技式教学法——刑法案例教学模式改革 [J]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2008(12):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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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周光权.刑法各论讲义[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108-109.

[5] 胡康生,郎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61.

[6]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程乃伟绑架案——特殊情况下减轻处罚的适用”.刑事审判参考,第4卷·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19.

作者:江岚

第5篇:案例教学法对高校刑法教学的影响

摘 要:刑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它的显著特点是具有非常深刻的理论性。一个完善的刑法课堂教学体系应该做到把理论联系实际作为基本原则,这样才能同学们真正的回归现实、真正可以用所学知识分析现实中各种情况的刑法案例。本文通过对案例教学法的含义、意义进行分析研究,得出案例教学法是大学刑法教学中必不可少的方法,具体阐述了案例教学法在大学刑法教学中的应用方法。

关键词:案例教学;刑法教学;分析应用

一、引言

现阶段,教育行业迅速发展,各种新型的教学方法应运而生。案例教学法凭借自身的诸多有利特点被高校各大广泛应用到刑法的教学课堂上。刑事案例教学起到的效果与教学目的相符合,更让同学们愿意投身于问题的分析探讨,有利于提升课堂氛围,让同学们思维活跃起来,并且能轻松愉悦地掌握应学的多项重点刑法知识。

二、传统刑法教学方法的弊端

(一)“填鸭式”教学

在传统的教学方法中,老师处于主动地位,学生处于被动地位,这就忽略了刑事法学教育的特点。这样的课堂教学模式不利于发挥同学们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学生们只是被动的接受讲师所讲的知识点,而不能联系客观现实,教学的实际效果比较差。如果能运用刑法的知识理论体系主动地分析刑事案件,不再以传统的方法机械性学习,就可以不用再死记硬背,既可以深刻理解知识又可以从死记硬背中解脱出来。

(二)注重知识,轻视能力

传统教学把学习知识放在第一位,而忽视了学生具体解决事情的能力的培养。对于学习刑法的同学来说,只掌握刑法的理论知识远远达不到社会对这种专业人才的要求,必须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相结合才能达到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标准。知识和能力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但也有很大的区别。理论知识掌握得很牢固不代表能够熟练运用这些理论知识,这就是很多大学生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差的原因。如果拿出真实的案例又或者是虚构的但是符合教学目的案例让学生自主分析探讨,并且在必要的时候给学生们一定的提示与指点,让学生发挥主观能动性,培养学生的对案件分析逻辑思维能力,就能够有意想不到的教学效果。

(三)教学方法单一,效果比较差

在案例教学法没有普遍以来,各大高校法学院的老师大都采用理论教学法,把理论知识的掌握放在教学目的首位。把我国现有的刑事法律当做蓝本,枯燥地教授给学生刑事法学的一般理论性知识。如果能创建一个模拟法庭或者拿出实时性的热点刑事新闻案例来分析都会有效的提升学生的学习的活跃性,使教学氛围更加生动。甚至可以模拟控辩双方展开轮次理论与反驳进行教学。

三、案例教学法概述

案例教学法是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提出来的,也叫实例教学法或者个案教学法,原本是指讨论问题的方式。在二十世纪初美国哈佛大学的医学院和法学院最早把它当做一种教学方法来运用在课堂上。1990年以后,国内的教育界才开始探究案例教学法。随着社会的发展,案例教学法开始被运用到各种专业的教学上,比如工商管理、法学等,逐渐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教学体系。

四、为什么要在刑法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法?

(一)有利于学生进行独立性、创新性思考

案例教学法是指让学生通过对相关具体案例进行逻辑分析、研究并进行小组合作讨论进而用相关专业知识阐述案例中的实际性问题。拿法学来说,教师通过让学生们独立研究具体的刑事案件,并用涉及到的刑法知识阐述案件中问题的实质。这极大程度地调动了学生们的主观能动性,使他们积极投入到案件的分析过程中去。因为学生本身就对生活中发生的一些事情感兴趣而不是对那些相对枯燥的理论知识感兴趣,具体的案例可以吸引同学们的注意,把他们带到具体的情境之中。这改变了传统教学模式中学生被动的学习方式,有利于学生进行独立性、创新性的思考。

(二)提升学生的具体应用能力

现在的大学生思想中普遍存在一个概念那就是刑法知识属于文科,文科的知识只要会背就能考高分,所以他们就每天加强记忆,生怕到最后的期末考试会挂科,而且感觉把知识点都会背就什么题就会做了。虽然说有些东西万变不离其宗,但是具体的分析问题的方法还是要掌握的,这就是所说的具体的应用能力。掌握理论知识不等于会运用,如果想让学生成为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双丰收的人就必须采用案例教学法。学生的具体应用包括分析案例的能力和解决案例的能力,两者相辅相成。

(三)弥补教师的思维缺漏

拿到具体的案例后,同学们会通过各种渠道查阅相关知识,这在无形当中就加深了对相关知识的理解。在案例教学法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课堂上同学们通过具体案例开展一系列的讨论,交流不同的意见然后进行展示回答。教师在此环节认真听同学们的不同看法,从而发掘出来合理的、自己有疏漏的方面,这就提升了教师的教学素質,有利于教学任务的圆满完后。

五、案例教学法在大学刑法教学中的具体应用

案例教学法教学步骤与过程:

1.选取案例

选取案例是刑法教学最重要的环节,只有选择合适的案例才能充分展现教学内容,让同学们更加深刻地理解涉及的每个知识点,如果案例选择不适当则达不到教学目的,不能取得最好的课堂教学效果。以下是关于案例选取的四项原则。

(1)针对性原则

教师在刑法的授课过程中,需要针对某一章节进行案例的选择。选择出合适的、符合本节课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的具体刑法案例极为重要。

同学们会积极探索具体案例所蕴含的法律知识,并把这些知识点进行章节归类,这样可以使同学们加深理解从而记忆深刻,并且可以提高同学们的法律思维能力,这样才可以实现案例教学的意义。在选取案例的过程中,不免有一些复杂的案例,这样的案例往往会涉及到很多的知识点,讲针对性强的基本知识的时候就不易选取。当训练同学们综合能力的时候再多选取一些复杂的案例进行训练,这样做能得到有效的教学效果。

(2)典型性原则

教师在进行选择案例时,还应考虑案例的典型性原则。典型性原则是指选取的案例可以很好的囊括某一节或者某一章的知识体系,就可以当例把将要学习的知识用一个典型的案例一网打尽。最好选择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力、关注度高的案例。比如学习关于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时,可以利用具体典型案例来教学。2016年年初,张某某通过手机移动上网下载暴力恐怖视频和图片。2016年2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张某某先后将下载的部分暴力恐怖视频和图片上传至QQ空间,供他人浏览。让同学们分析张某违反了什么法律,应怎样处罚等问题,从而引出关于恐怖主义和极端犯罪主义的相关法律。《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加强防范和处置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依法开展情报、调查、防范、处置以及资金监管等工作,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和严厉惩治暴力恐怖活动。《反恐怖主义法》第四条第二款: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启发性原则

教师选取的具体刑事案例需要对同学们的思维产生一定的启发性,可以对同学们的思考起到引导作用。所以,教师在选择案例的时候需要考虑案件的疑难性与问题隐藏性,这种案例可以给同学们广阔的思考空间。选择案例时也可选择具有争议的事例,可以让同学们认识到相关法律的复杂性,从而得到一定的启发。

(4)适当性原则

教师选择的案例最好能让同学们做到举一反三的效果,让同学们在浅层知识和深层知识中间搭起一座桥梁,循序渐进,由浅入深与教学相宜。

2.展示案例

教师可以提前将课堂上将要分析的案例印成讲义,并且提出几道重要的思考题,课前分发给同学们,这样同学们可以提前有针对性的查阅各种资料,搜集必要的信息,理解相关案例涉及的理论知识,达到预习的效果。教师也可以将案例提前发到班级群里,让同学们熟悉案例,查阅相关资料对案例进行一定的了解。教师也可以在课堂上发给同学们相关的刑事案例,并将同学们分组,每一组的题目不同但有相似的地方,这样可以起到对比的作用,使同学们更好地理解涉及的知识点。展示案例的环节具有可选则性。

3.探讨案例

各个小组进行对案例的集中讨论环节时,小组成员应该积极探讨,各抒己见,每个小组最后都要把把答案总结出来,并且派出代表展示出各个小组的案例分析和处理的具体意见,但要合理控制每个小组的发言时间。待一个小组代表发言完毕时,其他小组成员可以向其提出一些问题,发言完毕的小组要给出适当的解释,当发言人在解释过程中遇到困难时可以让本组其他同学解释。教师可以提出几个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和处理方式,组织各个小组对这些问题和处理方式进行重点讨论,这样做就可以将学员的注意力引导到方案的合理解决上来。

4.总结案例

各个小组展示完本组的研究成果并且解决完毕所有疑问后,应该对案例进行系统的总结,并以书面的形式呈现出来。这样会更深层次的加深同学们对理论知识的掌握,也是对同学们分析能力的一种较大的提升。

5.相似案例分析

如果只对一个或者两个案例分析一般不能很好的达到既可以把所有要讲的重要理论知识都涵盖其中,并且也不会使同学们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有效提升。因此,教师在运用案例教学法时,尽量多选取一些相似的案例,这样可以考察同学们学以致用举一反三的能力,也可以锻炼同学们触类旁通的能力,还可以在一次巩固同学们大脑中形成的知识理论体系。但是有很多教师因为要赶进度就省略了很多相似案例的过程分析,这就浪费了让同学们趁热打铁的好机会。如果课程比较紧迫,则可以稍作分析,快速带过。

教师在运用案例教学法时,应当引导学生进行情感的交流,切身感受案例中主人公的行为或者行为后果,这样不仅可以让同学们认识到案件的严重程度,又可以树立良好的品德,提升自身的素质,让同学们从内心树立绝不会做触犯刑法的事的观念。同学们会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这是刑法教学中最本质的目的,应该给予重视。

六、结语

近年来,案例教学法在国内本科院校的教学中普遍存在并且在某些专业课程的教学中起到了很大作用。但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新式的教学方法还存在很多地方供学者探索。虽然案例教学法已被广泛推广,但在教师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方面的不足之处。所以,应該对此方法不断进行探究创新,不断改进具体的课堂案例教学法的实施过程,力求让案例教学法在刑法教学中得到更好的应用,让案例教学法真正成为教师授课的一把有力工具。

参考文献

[1]张宗高.案例教学法在刑法学课程课堂教学中的运用[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6(6):131-132.

[2]冯江菊.案例教学法在刑法教学中的应用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09(29):223-224.

[3]刘文燕.案例教学法在刑法教学中的运用[J].教育探索,2014(12):56-57.

[4]杨丽芳.案例教学法在高职院校法律课程中的应用——以《刑法学》教学为例[J].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9(3):50-53.

[5]高习智.案例教学法在刑法教学中的应用[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4).

[6]牟丹.案例教学法在高校刑法教学中的应用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7(3):401-401.

作者:季娜

第6篇:新形势下刑法案例教学法的改进

摘要:当前刑法案例教学中存在案例材料缺乏概括、案例陈旧、案例单一等问题,对此,本文提出应努力从案例的概括性、新颖性及类比设例运用三个方面进行改进,从而取得刑法课堂教学的最佳效果。

关键词:刑法 案例教学法 概括性 新颖性 类比设例

在刑法学课堂教学过程中,使用案例帮助学生理解、强化知识已经得到了普遍的认同, 有的刑法教科书也穿插了一些案例,但是,我们还需要深化刑法案例法教学的研究,重视并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将案例的概括性、新颖性、类比设例运用提升到一定的高度。

一、概括性

刑法学课堂中使用的案例既有学者们杜撰的, 又有来自现实生活的。对于生活中发生的案例,有些讲授者习惯于将整篇报道(包括故事的细枝末节)拿到课堂上使用。比如对于轰动一时的组织男性卖淫案,有的老师可能会以《在伦理与法律边缘游荡———南京同性卖淫案审判纪实》[1] 这篇报道为案例来讲授、讨论该案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刑法案例分析》等书更是如此,将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具体事件一五一十地交代、描述得清清楚楚。其实大可不必如此,一会浪费宝贵的课堂时间, 因为阅读完这些详细的案件一般要花费几分钟到十几分钟的时间;二会让学生对细节描述产生兴趣,因为很多蹊跷案件堪比一流小说,无疑会分散注意力,背离案例教学的目的。对于上述案例,老师完全可以对案件进行概括:在南京,发生了有人组织男性向其他男性卖淫的案件,请问这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这样就使案例的特异之处凸显,使学生的注意力都放在组织“男性”卖淫,该行为是不是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传统观点认为,组织卖淫只能组织“女性”,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出现了组织男性卖淫的事件,有碍社会风化,有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刑法中使用了“组织他人”,“他人”就包括男人和女人,因此该罪成立。如果真的有必要让学生了解案件具体情况, 老师应提前推荐学生课下阅读,在课堂教学时再进行概括。

二、新颖性

我们习惯案例教学, 使用的案例往往都是常态化案例,不利于强化知识,不利于学生开拓视野,因而关注、引进新颖案例十分重要。如在讲授什么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时,河北发生制造土大炮的事件,引发各社会媒体的讨论:“土大炮”是枪支、弹药,还是爆炸物? 若教师采用这个新颖案例, 便会加深学生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更深层次的理解。虽然制造土大炮的危害性比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严重,应当受到处罚,不应存在轻行为受处罚重行为不受处罚的问题,但真正面对这种情况时也不能说刑法有漏洞,而是如何解释刑法的问题,因为土大炮既可理解为枪支又可理解为爆炸物。通过这一案例,学生发散了思维,加深了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又如对于“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有的教材仅涉及自然灾害险、动物的侵袭、人的行为等,即来自避险人以外的危险。即使虽然谈到人的生理、病理原因也是危险来源,但也只是简单地举疾病、饥饿等例子。其实教师可引用这则案例:“尿急的路人不经同意,擅自进入私人诊所的厕所方便,是否无故侵入建筑物。”[2]因此可见,紧急避险的危险源不仅仅包括避险人以外的危险,还包括来自避险人自身的危险。来自避险人自身的危险不仅仅有常见的疾病、饥饿,还有尿急、屎急等情况。又如对于重婚罪,有学生会认为是一个登记婚在前,后又有了登记婚或者事实婚的情况。教师若引用下则案例,就会使学生对重婚罪有正确的认识:甲男已登记结婚,但甲男是同性恋者,对其妻根本无感情,于是甲男又与同性恋者乙男公开举办了婚礼,之后甲男与乙男公开以夫妻生活,问甲男是否构成重婚罪? 同性恋合法化的国家日趋增多,承认或者默认同性恋行为的更不在少数。从这种趋势来看,同性恋存在有其客观现实性,不能因为我们的不关注或者不习惯而否认这种现象的存在。即使在我国,尽管同性恋者不能根据婚姻法登记结婚(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但举行同性恋婚礼的报道也是屡见不鲜。可见,已婚之人如果又与他(她)人结成同性恋夫妻,依然侵害了一夫一妻制度,更重要的是侵害了第一婚姻相对方的配偶权, 这种情况应当被认定为构成重婚罪。刑法案例一定要有新颖性, 这样才能促使理论的升华。“非常态的事例尽管罕见却常常为学者津津乐道, 占了学说很大的篇幅。这不是卖弄也不是猎奇,而是学说需要通过极端事例的检验”。[3]就像一个人吃再多的苹果,也只知道苹果的味道。如果你给他一个苹果,之后再给一个香蕉、一个菠萝,那么他就会知道有不同的水果,而不同的水果有不同的味道。

三、类比设例

类比设例是指在课堂教学或者从事研究的过程中, 当对一个具体的案件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准确定性之后,对该案件中的相关因素有意识地改变, 从而得出不同结论的一种案例教学方法。毫无疑问,类比设例法相比较于案例的概括性、新颖性教学法是一种更高层次的要求。它首先要求具有问题意识,要接受现实生活纷繁复杂、变化万千的事实。其次要具备完善的刑法知识储备、严谨的知识体系、开放的思维视野。现实情况的差异、刑法规定的多元,使得乍看很类似的行为(当然是在直观的生活层面上)在刑法上会被认定为不同的行为。如,某甲因与乙有仇,所以在为乙修理汽车之机,故意破坏汽车的刹车片,致使乙发生交通事故。毫无疑问,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是不是所有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都会被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呢? 答案是否定的。我们在破坏交通工具的这一事实上进行类比设例:某甲极为贫困,遂生仇富心理,于某晚携水果刀在某小区划车20余辆, 被划车辆均有一道从车头至车尾的严重划痕,问甲的划车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吗? 从生活层面看,甲的行为是破坏交通工具。但在刑法中,破坏交通工具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这就要求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破坏了交通工具但不会危害到公共安全,就不能认定为该罪。公共安全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的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的平稳和安宁”,[4]主要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和身体安全, 而公共生活的平稳和安宁仅限于破坏广播电信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所产生的结果。对于此案例,一般人会认为划车仅破坏了汽车的外观,不会对公共安全产生危险,所以划车不能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而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我们继续以破坏汽车进行类比设例,促进学生进行更积极的思考,有利于学生进一步区别此罪与彼罪。如某甲因对汽车博物馆服务不满,某日携铁锤将一国宝级汽车文物砸坏,问对甲如何处罚? 因该汽车已被国家认定为珍贵文物,且终日存放于博物馆,已经不再作为交通工具目的使用,故该行为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现假设为保持这辆国宝级汽车文物的性能,汽车博物馆决定派遣最谨慎、熟练的司机驾驶该汽车,不料另一汽车驾驶人某甲因违反交通规则将该国宝级汽车文物撞坏,问甲构成何罪? 因甲在公共道路上不可能认识到该汽车为珍贵文物,所以甲不构成故意毁损文物罪,也不构成过失坏损文物罪(过失要求行为性质有认识或认识可能性)。甲违反交通规则,说明他意识到了可能发生交通肇事的结果,且这辆国宝级汽车文物的价值是客观的, 因而甲的客观行为违反了交通规则,造成了较大的财产损失,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通过对交通工具(汽车)的一组类比设例,我们区分不同情况,得出了成立不同犯罪的结论,从而使学生体验研究具体情况的重要价值,认识到遇到案件不要急于下结论,要有开放的视野,多考虑一些相关罪名,从而得出最恰当的结论。

对于刑法案例教学法,刑法讲授者、研究者需朝着概括性、新颖性的方向努力,充分运用案例类比设例法研究相似罪名,运用大量简短、新颖的案例多重类似设例来深化课堂教学。

参考文献:

[1] 南方网. http://www.southcn.com/law/fzxw/200403300024.htm.2004.3.30.

[2] 林東茂. 刑法纵览(修订五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80

[3] 阮齐林. 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4] 张明楷. 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515.

(上接第53页)

2.注重道德教化,强调对社会的综合治理。传统中国社会实际了独具特色的“礼法结合”的模式:在德法互补的基础上,强调对社会进行综合治理。儒家思想认为,刑罚的强制作用,只能使人不敢犯罪,而道德的教育作用,却可以使人对犯罪产生羞耻感而不愿犯罪。刑罚只是惩治于犯罪之后,而德教却可以禁止犯罪于未萌。儒家大多主张人之初、性本善。人性可以改变,通过后天的教育,人能谨慎的约束自己的行为,所以犯罪是完全可以通过道德教化来预防的。

3.构建符合人性的刑罚制度。与其他国家相比,我过现行刑法总体上刑罚较重。古代有慎刑恤刑思想,比如“存留养亲”制度,尊重人的自然需要和情感需要,要求我们选择与人情和谐不悖的刑罚制度。减少分则中挂有死刑是罪名,特别是经济犯罪。提高财产性,减少短期自由刑等。

参考文献:

[1]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 路红,戴健林,任杰.传统社会中国人的法律态度[J].北京社会科学,2001,(1).

[3] 范忠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4] 范忠信,郑定,詹学农.情理法与中国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探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

作者:方静

第7篇:刑法案例研讨

第一组案例

1.大栅栏砍人事件

被告人张健飞,于2009年9月17日18时许,酒后在大栅栏步行街、粮食店街、六必居旅馆等处无故持刀刺扎被害人邱某、历某等人。邱某、历某死亡,14名被害人均不同程度受伤。张健飞被当场抓获。

2010年11月8日,北京市一中院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张健飞死刑。2012年5月11日,张健飞被执行死刑。

2.徐玉元故意杀人案

徐玉元,1963年生,江苏省泰兴市人。2010年4月29日上午,徐玉元在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中心幼儿园持刀砍伤32人,其中5人重伤,包括2名小孩,1名保安,1名老师,1名志愿者。

2010年5月15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徐玉元犯故意杀人罪,虽杀人未遂,但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判处死刑;5月26 日上午二审维持原判;5月30日上午在江苏泰州被执行死刑。

3.河南光山校园杀人案

被告人闵拥军,受“世界末日论”的影响于2012年12月13日离家外出游走,次日7时许,闵拥军行至陈棚完全小学大门斜对面的被害人向家英家中要求烤火,向家英称屋内没有柴禾,闵拥军十分恼怒,拿起向家英家中的菜刀朝向家英头部连砍两刀,致向家英倒地。闵拥军以为向家英已被其砍死,遂想既然已杀人,就再到学校将学生杀一片,而后闵拥军持菜刀冲入完全小学,见学生就砍。闵拥军共砍杀24人,其中致向家英和7名学生重伤,11名学生轻伤。

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闵拥军犯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3年6月27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2月13日,信阳市中院认定被告人闵拥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需要思考的问题:

1.对这类在公共场所持刀砍杀不特定对象的行为如何定罪? 2.这类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组案例

吴昌国破坏交通设施案

吴国昌,男,浙江人。2006年3月23日晚,吴国昌携带作案工具窜至京九铁路江西吉安境内,将铁轨切开一梯形缺口,妄图造成列车颠覆和人员伤亡。此外,吴国昌为报复泄愤,于2003年10月6日凌晨,在浙江省建德市连续实施放火,致使5处居民和单位的部分财物被烧毁,1人被烧伤。2006年9月27日,南昌市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吴昌国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需要思考的问题:

1.吴国昌构成放火罪的既遂还是未遂?

2.吴国昌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既遂还是未遂? 3.如何区分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三组案例

谭某故意杀人案 某日下午,谭某到被告杨某家,将要杀害于某一家的意图、作案方法等告诉杨某。起初,杨规劝谭不要这样做。当谭表示决心已下,一定要杀害于某一家后,杨某又说:“你一个还是值得的。”当天傍晚,谭携带木工斧、手电筒等作案工具,乘于某家无人之际潜入室内。深夜12时许,于某全家均已熟睡,谭即窜出用木工斧先后朝于某、于妻王某、长子、次子共四人头部及身上猛砍。后提斧达到杨某家后窗下。杨某之妻陈某闻声打开窗户,并把杨某叫来。杨问谭:“你杀得怎么样了?”谭答:“杀了四人,都没有死。”杨说:“索性砍死一个好了。”谭说:“还来得及。”即又提斧赶到村外路口,截住送于妻王某去医院的手拉车,威胁护送的社员郑某:“你要死还是要活?”强迫其停车。谭又用斧对王和陪同前往医院的王某次子砍了数下。嗣后,谭又跑到杨家后窗下,对杨说:“这次又有两个给我砍过了,差不多了。”杨对谭说:“天快亮了,你不好逃了。”谭即逃往村后山上隐藏,次日早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此案造成于某一家一人死亡,三人重伤的严重后果。

需要思考的问题:

1.杨某是否构成杀人罪共犯? 2.杨某是否构成窝藏罪

第四组案例

马尧海等人聚众淫乱案

2007年夏天至2009年8月间,马尧海等22人通过网络结识之后,结伙先后在秦淮区、鼓楼区、玄武区等处聚集多人进行淫乱活动,这些人总共参与了35起聚集活动,其中马尧海组织或参加了18起。2010年5月20日,南京秦淮区法院一审以聚众淫乱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马尧海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始终缺乏认识,被从重处罚。其他人由于认罪态度较好,有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到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有14人适用缓刑;其余3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他们成为了20年来第一批因为“聚众淫乱罪”获实刑的人。

需要思考的问题:

1.马尧海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聚众淫乱罪? 2.聚众淫乱罪是否应当废除?

第五组案例

被告人肖传国因对被害人方是民、方玄昌等人在互联网和其他媒体上质疑其学术成果不满,遂接受被告人戴建湘找人殴打方是民和方玄昌的建议。后戴建湘找到被告人许立春,并将肖传国提供的二被害人照片、住址等信息及部分资金交给许立春。2010年5月间,被告人许立春纠集被告人龙光兴来京伺机对被害人方是民、方玄昌实施殴打。6月24日22时许,许立春、龙光兴在本市海淀区增光路,持铁管殴打方玄昌,致其头皮血肿、多处软组织挫伤、头皮裂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同年7月间,被告人许立春纠集被告人龙光兴、康拥军到本市石景山区七星园小区附近,持铁管、铁锤寻找机会殴打被害人方是民。8月29日17时许,许立春、龙光兴在该小区北门附近,持铁管、铁锤、喷射防卫器殴打方是民,致其腰骶部皮肤挫伤。2010年9月21日,被告人肖传国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其他4名被告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9月30日,此案经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肖传国等5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向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10月4日,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同罪名向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所认定的上述事实,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0日判决:

1. 被告人肖传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半月。

2. 被告人戴建湘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半月。 3. 被告人许立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4. 被告人龙光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5. 被告人康拥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一个半月。

6. 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金属管一根、铁锤一把予以没收,人民币八千元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肖传国提出上诉。在其上诉理由中,肖传国提出一审法院适用程序错误;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此案判决被舆论引导胁迫,背离了法律,迁就了舆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肖传国、戴建湘及原审被告人许立春、龙光兴、康拥军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分别予以处罚。原审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原审被害人方玄昌申请重新进行伤情鉴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准许。上诉人肖传国、戴建湘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缺乏事实及法律根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

(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肖传国、戴建湘的上诉,维持原判。

需要思考的问题:

1.肖传国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2.如何区分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

第8篇:刑法案例

案情:2008年初,被告人龚某、丁某共同商议将龚某之父龚某某所有的一间房室出售后归还赌债。同年8月,被告人龚某、丁某经预谋后,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由龚某冒充其父,办理委托丁某于2008年10月6日,持上述虚假委托公证书,以及龚某交付的其父身份证、房产证,与王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骗取购房款人民币43.5万元,并将临沂路房产过户至王某、赵某名下。

本案把被害人定位为王某,判决之一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予追缴后发还被害人。”

补充情节:

1、从身份证上的照片上龚某与其父相差无异,容易让人误以为他就是其父亲本人;

2、出示给王某看的身份证、房产证、公证文书都是真实的,王某有理由相信;

3、现龚某父亲向法院起诉想要回房子,民庭法官为难了,为此还专门请了房管局的同志过来一起讨论研究。

被告丙為家醫科醫師,曾在台北、台中,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六月任嘉義榮民醫院家醫科醫師。緣丙於七十五年間就讀陽明醫學院時,即與乙認識進而相戀,約至七十九年畢業在台北縣泰山鄉服兵役期間,即同居於台北市,至八十三年三月二十日公證結婚。被告丙明知乙罹患類風溼性關節炎一直服用類固醇等藥物,丙乃以兼為專業醫師之身分,決心照顧湯女並為其主治醫師之一,使乙得以在幸福戀愛中控制病情。詎丙於八十四年與甲密切來往後,深覺照顧乙好累,乃決心以消極不作為之犯意,刻意不施以救治;嗣於八十四年七月間,乙右乳房有不正常分泌物及出現硬塊,乙乃向其深愛及信任之丈夫兼醫師丙求診;丙卻答以:「不用擔心,我會隨時替你留意!」,使乙不疑有他,致延誤向其他醫生求診之時機。至八十五年初,乙右乳房流出血絲,乳頭湧出鮮血,丙摸觸後,又故意不當一回事說:「無大礙,可能係你洗澡太用力所致,流血並不表示什麼,或只是女人內分泌失調或精神過度緊張所招致」,使乙再失去即時診治之時機。俟乙自覺不妥要去榮總看乳房專科時,丙怕其他同事知悉他們是夫妻關係,而厲聲禁止,並表示:「伊就是家醫科醫師,再看別的醫師也是一樣!」,仍給予無關之類固醇藥物服用。拖至八十五年底,乙乳房疼痛頻率越來越近,疼痛之程度亦趨據烈。丙卻公然在嘉義與甲舉行訂婚儀式,而置其妻乙生死於不顧。直至八十六年三月間乙病倒經家人送至財團法人孫逸仙治癌中心醫院就醫急診,赫然發現已罹患乳癌第三期,其五年存活率已自八十七月份發現第一期之百分之八十三降

至第三期之百分之四十以下。而丙卻只去探視過一次即不聞不問,致乙今已罹患癌症末期,體重驟降至三十公斤以下,只能以輪椅代步,命已危旦夕,丙更以有重大難治之疾病為由相逼而提出離婚要求,遂達丙於八十五年六月間寫給不知情之甲之信:「湯(指乙)之事一直是我心中最痛,但我一定料理妥當,在安定甜蜜下,求妳答應,但給我時間」之致乙於死之境之犯意,再完成簡、許二人公開結婚之目的。

被告人刘芳系农民,小学文化。1981年与张成结婚。婚后半年,张成即患“小脑萎缩”,不能生育。二人抱养一女。患病后的张成四肢哆嗦,全身乏力,疼痛,丧失,劳动能力。全家生活由刘芳一人打理。2003年以后,张成病情加重,因疼痛难忍,每夜无法入眠,呻吟不停。张成因此多次产生自杀念头,并让刘芳为其买毒药,但刘芳均未理睬。

2010年11月8日凌晨3点,张成再度因疼痛无法入睡,低声呻吟。女儿被吵醒,指责张成,张成说:“我也不想这样,但控制不了,想死死不了,活受罪。”刘芳安慰女儿,并说:“你睡吧,别管他。”张成因此情绪激动,与刘芳争执。刘芳激动之际,想起柜子下有用来灭苍蝇的敌敌畏,遂拿出来倒在一个蓝色花玻璃杯中,放在张成床边小桌上,说:“你不是想死吗?这里有毒药,有本事你就喝了。”“谢谢你!”张成回了妻子一句,拿起杯子便喝。刘芳见状赶紧上前抢夺,但张成还是喝下了一口。刘芳赶紧另外盛了白水喂丈夫,希望能把毒药吐出来。但由于敌敌畏遇水会加速生效,结果适得其反,张成昏迷过去。女儿建议打急救电话,但刘芳说:“你爸不行了,不用打了,赶紧打电话叫你姑姑他们来,处理后事吧。”女儿无奈打110报案。女儿报案时,刘芳将敌敌畏瓶子和蓝花玻璃杯子扔进垃圾堆。警察赶来后,张成已死亡,刘芳被抓获。

某年的6月30日晚被告人宋福祥酒后回到家中,因琐事与其妻李霞发生争吵撕打。李霞说:“三天两头吵,活着还不如死了。”被告人宋福祥说:“那你就去死。”李霞听后,就去寻找准备自缢用的凳子。宋见状,喊来邻居叶宛生对李霞进行规劝。叶走后,宋李两人又发生争吵撕打。李霞再次寻找自缢用的绳索时,宋福祥采取放任不管、不闻不问、不加劝阻。直到宋听到凳子作响时,才起身过去,但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或呼喊邻居,而是离开现场到一里以外的父母家中

去告知自己的父母,待其家人赶到现场时,李霞已无法挽救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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