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条例下铁路安全论文

2022-04-1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编者按2019年上海市人大代表刘正东联名其他九名人大代表,提交了一份“关于制定《上海市铁路安全管理规定(暂定名)》并运用长三角地区人大工作协作机制推动铁路安全协同立法的议案”。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管理条例下铁路安全论文 (精选3篇)》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管理条例下铁路安全论文 篇1:

多元共治视角下铁路安全治理路径探析

摘 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打造共治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铁路安全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组成部分之一,多元共治模式能够满足当前铁路安全治理的根本要求。从多元共治的视角出发,通过对多元主体间的关系进行明确并对其相关职责进行划分,提出完善法律体系建设、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机制等措施,对多元共治铁路安全的路径进行积极探索,以期更好地维护铁路安全。

关键词:铁路安全;多元共治;治理路径

铁路作为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国民经济的大动脉和大众化的交通工具,在现代运输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家的基础设施也在不断完善,我国的铁路行业呈现出更加良好的发展态势。但是,铁路行业的快速发展,也导致了许多问题的产生,其中安全问题尤为突出,铁路安全不仅关系着铁路的声誉和市场竞争力,而且还影响着社会安全以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从宏观视角分析,铁路安全是生产安全的重要领域,铁路安全治理属于社会治理范畴。因此,需要将铁路安全放在社会治理共建、共治、共享的总体格局内,从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以降低铁路安全风险和满足人们对铁路运输的需要为目标。在法律范围内,依靠铁路路内外各个主体的共同努力,探索多元主体对铁路安全的全过程治理,以社会共治的方式实现铁路安全。

一、多元共治铁路安全的内涵界定

铁路安全可以分为路内安全和路外安全,在这里要分析的是路外安全。路外安全是指非铁路系统内部的人或物在铁路保护区内活动而造成的危及自身安全或影响铁路安全的情况。路外安全问题的发生,是天、地、人、车、路等多重因素作用失调的结果,路外安全治理既是一个安全管理工作,又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的社会综合治理工作,这也是铁路安全多元共治的现实需求。

铁路安全多元共治,就是指各类主体参与到铁路安全治理过程之中,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运用规范与引导、分工与协商等一系列手段与方法解决铁路安全问题,建立由政府、铁路部门、企业、社会群众共同参与的“多元共治”的铁路安全治理机制。

二、多元共治铁路安全的主体结构及权责划分

铁路安全多元共治的治理主体包括与铁路安全相关的组织或个人,主要有铁路沿线地方政府、铁路系统各部门、铁路沿线企业、社会群众和铁路护路联防办公室。铁路安全多元治理主体的责任划分如下:

1.沿线地方政府。铁路沿线地方政府是铁路安全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在铁路安全治理中发挥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这里谈到的沿线地方政府不仅指政府本身,还包括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属于政府管理的新闻媒体和学校等,这些都是维护铁路安全的重要力量。沿線地方政府在铁路安全治理中有护路联防的责任,沿线地方政府与铁路运营、铁路公安等部门,共同组建护路联防队伍,保护铁路安全;有宣传教育的责任,沿线地方政府应该要求和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铁路安全教育工作以及爱路护路宣传工作;有沟通协调的责任,铁路安全涉及的主体较多,影响铁路安全的因素较为复杂,只有地方政府才有能力沟通和协调各部门的力量,共同维护铁路安全。

2.铁路系统各部门。铁路系统各部门作为铁路安全治理的内部主体,在铁路安全治理中首当其冲,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铁路系统各部门的责任划分为:乘务员作为有效防止路外安全事故发生的关键,要不断地加强铁路安全知识学习,熟练掌握操作技能,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安检员、巡逻员、铁路公安要及时巡查清理站台以及进入防护网内的闲杂人员,加大排除影响铁路安全的不利因素,有效防止铁路安全问题的发生;工务部门负责铁路线路及桥隧设备的保养与维修工作以及铁路巡道、铁路道口的看守;供电部门除了要保持电力供应、检修与保养电力设备、维护信号设备使之正常显示以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在电力设施附近设立危险标志;车务段、火车站要严格控制机动和非机动车辆进入车站,对需要进入车站的车辆采取提前派人防护或其他有效防护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3.沿线企业。铁路沿线企业由于所处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其生产经营活动会对铁路安全产生影响,为了更好地维护铁路安全,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同时实现自身的经济效益,沿线企业在铁路安全治理中需承担以下责任,即不采取危及铁路安全行为的责任、不进行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不在铁路沿线及保护区内进行违章建设的责任、不私自占用铁路保护区内土地的责任。

4.社会群众。社会群众作为社会中最广泛的存在,在铁路安全治理中应充分发挥群众的作用,实现铁路安全群防群治。铁路安全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甚至关乎国家安全,因此维护铁路安全是全社会的责任,作为主人翁的人民群众更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不可从事危及铁路安全的活动,不能破坏铁路设备设施,不在铁路保护区范围内烧荒、放牧、采矿、挖沙取土。另外,社会群众还要有爱路护路意识,一旦发现有破坏铁路的现象和行为,要及时制止或举报,从而减少危害铁路安全的问题发生。

5.铁路护路联防办公室。铁路护路联防办公室,简称“护路办”,是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任务是运用综治手段,承担维护铁路沿线社会治安稳定的任务,保障铁路安全。护路办在铁路安全治理中应承担的责任有,根据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的需要和各有关部门的要求,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共同解决难题;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关系,调动参与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的积极性,使之更好发挥职能作用;协调地区之间关系,加强协作配合,互相支持,促进工作平衡发展。

三、铁路安全多元共治模式的实现路径

1.完善法律体系,明确多元主体的责任。法律明示是落实责任的前提,想要充分落实铁路安全治理多元主体参与机制,就必须从法律层面明确各类主体的职权、职责、义务和责任,让各个主体都能清晰地知道自己应该干什么、应该怎么干以及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目前,在铁路安全领域,虽然《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已经就各主体需要承担的维护铁路安全的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并不系统,且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措施,导致具体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因此,需要构建铁路安全治理的法律体系,通过法律对多元主体的责任进行明确,使相关主体不仅只对上级负责,而且对所有涉及铁路安全的人和事负责,对全社会负责。对铁路安全治理多元参与主体的责任进行划分并加以明确,能够让多元主体在明晰自身责任的同时,通过沟通、协调、合作等互动行为实现铁路安全治理的一致性和整体性。

2.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多元主体的认识。首先,提高多元主体对铁路安全的认识。要加强有关铁路安全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每年的综治宣传月、爱路护路宣传月等时期,组织宣传教育活动,鼓励和引导各个主体积极参与到宣传活动中来,在实践活动中感受铁路安全与自身的密切关系,培育多元主体的铁路安全责任意识。其次,提高多元主体对多元参与机制的认识。为了加强多元主体参与铁路安全治理的积极性,要加强多元主体参与机制的宣传,提高各个主体对多元参与机制的认识,使他们能够更好地认识到多元化主体参与的重要性。最后,提高多元主体对共建共治共享的认识。利用网络、电视等方式,增加铁路安全治理信息的传播速率和传播范围,实现多元主体信息共享,打破传统信息传播的蕃篱,有效地将各个主体联系在一起,从而更好地完成铁路安全治理工作。

3.建立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多元主体的作用。从目前铁路安全治理的多元主体来看,沿线地方政府和铁路系统各部门是铁路安全治理的主要参与者,是较为强势的主体;铁路护路联防办公室是组织协调部门,在铁路安全治理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沿线企业和社会群众这两类治理主体并没有真正地参与到铁路安全治理过程中,是较为弱势的主体。因此,只有重塑铁路安全治理的组织结构,建立由政府主导、铁路系统协调配合、其他主体参与的多元参与机制,以合作、协调和共赢为目的,让各个主体不分强弱或大小,平等地参与到他们的利益冲突解决和协调中来,参与到铁路安全治理中来。并且通过采取多种激励和约束政策,增强多元主体平等参与的组织化程度,充分发挥多元主体的不同作用,实现铁路安全的长效治理。

4.建立协调机制,实现多元主体利益共赢。通过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使铁路安全治理多元主体能够在协调自身利益和利益对象关系中调整各自的利益,从而化解利益冲突、实现共赢。建立协调机制,首先要完善落实路地联席会议机制,铁路安全治理的主体通常涉及路地各相关部门,完善落实路地联席会议机制,并以此成为地方政府和铁路部门协商处理各种铁路安全问题的有效途径。路地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路地联席会议,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铁路安全治理责任落实到部门、单位和个人,以此来平衡路地双方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增进利益共融。

四、结语

相比于传统的铁路安全治理模式,多元共治模式具有较大优势。铁路安全治理主体多元化,可以促使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到复杂的铁路安全治理当中,发挥多元主体的不同作用,形成铁路安全治理的合力,改变各自为战、单打独斗的格局,使得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得到协同,治理方式和治理手段紧密配合,从而取得更有效的治理效果。对铁路安全的有效治理并非是沿线地方政府、铁路系统各部门、沿线企业、社会群众或者铁路护路联防办公室任何一方能够实现的,需要各个主体协调联动,共同发力,各尽其责而又相互配合,才能切实保障铁路安全得到维护。

参考文献:

[1]  亐道遠,冯兆惠.高速铁路安全的社会公共责任[J].河北法学,2018,(6).

[2]  刘浩然.加强综合治理 建设平安铁路[J].理论学习与探讨,2018,(4).

[3]  陶贤都,王洋.网络直播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机制构建研究[J].新闻窗,2018,(5).

[4]  徐玺,轩梓翰.多元共治视角下中国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模式探究[J].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19,(3).

[5]  吴春山.铁路路外安全问题成因及防治[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2,(3).

作者:黄英波

管理条例下铁路安全论文 篇2:

推动长三角铁路安全协同立法


编者按

2019年上海市人大代表刘正东联名其他九名人大代表,提交了一份“关于制定《上海市铁路安全管理规定(暂定名)》并运用长三角地区人大工作协作机制推动铁路安全协同立法的议案”。刘正东代表指出,虽然近年来上海市域内铁路沿线特別是高铁高架下各类安全隐患得到集中整治,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但从长远看,要巩固发展整治成果,还需在建立长效机制上下功夫。

案     由            随着铁路建设和运营规模的扩大,铁路客流大幅增加,站车人员密集度不断提高,铁路安全特别是高铁安全面临的外部环境更加复杂,安全风险正不断加大。一是铁路运营面临巨大的反恐防暴压力。当前,国际恐怖活动进入新一轮活跃期,国内外暴恐事件频发多发,危害极大。内地反恐形势虽然总体稳定,但恐怖活动在严打下出现新变化,活动更加隐蔽、手段更加多样,借敏感节点制造暴恐活动来增强政治影响的可能性仍然存在,铁路成为暴恐组织破坏目标的风险越来越大。二是铁路沿线各类不安全因素和隐患众多,一些违法行为直接影响铁路安全。铁路邻近区域轻飘物、坠落物侵入铁路限界,沿线企业或居民在铁路高架下堆土、开挖、违法经营生产、燃烧垃圾,精神病患、刑满释放、智障、涉铁纠纷等高危人员冲击铁路等时有发生,直接威胁铁路安全。特别是当前高铁沿线不安全因素更加突出,已引起国家的高度关注。三是铁路沿线居民群众安全意识比较薄弱。铁路途经的村镇郊区,存在破坏或翻越铁路防护栅栏、违法穿越铁路,甚至在高速铁路上置放障碍物等现象,给铁路运输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隐患和危害。

现行法律法规对相关铁路安全管理主体的监管职责、法律责任规定尚不清晰,需要进一步给予明确;部分条款操作性不强,沿线安全环境综合治理存在不足,沿线生态保护方面要求不高;同时,在解决铁路外部安全隐患的具体实践中,主要依靠相关铁路安全管理主体的重视和配合程度,还缺乏统一、有效的协调机制;另外,在铁路安全管理实践中摸索的成果、模式等经验还存在碎片化的现象,亟待进行规范化提炼。

对此,中央综治办、公安部、中央综治委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中国铁路总公司曾于2016年3月4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护路联防工作确保高速铁路安全畅通的意见》(中综办〔2016〕3号),要求严格落实《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推动沿线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有效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积极协调和处理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安全的有关工作。因此上海有必要通过地方铁路安全立法建立上海铁路特别是高铁安全的长效机制。

整个长三角地区均面临与上海大同小异的铁路安全问题。鉴于2018年7月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签署了《关于深化长三角地区人大工作协作机制的协议》和《关于深化长三角地区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工作协同的协议》,如果运用长三角地区人大立法工作协同机制,推动长三角地区同步制定四地铁路安全立法,则立法效果将事半功倍。

案     据            目前,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在保障铁路运输和铁路建设、保护旅客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由于受到体制改革、社会发展、技术更新、立法位阶等方面的影响,在规范和协调铁路运营安全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第一,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铁路安全的原则性规定需要细化落实。首先,现行法律法规对相关铁路安全管理主体的监管职责、法律责任规定尚不清晰,需要进一步给予明确。《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铁路沿线各地方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应当分工负责协助铁路运输企业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车站、列车秩序良好,铁路设施完好和铁路建设顺利进行的内容。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均为原则性的规定,铁路安全管理的职责划分和具体分工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其次,在铁路沿线环境方面的安全管理规范需要进一步界定完善。《铁路法》第45条规定的铁路地界外的水土保持,第46条规定的铁路两侧一定范围内的采挖、线路上的架设穿凿、影响行车瞭望的建筑和植物处置等原则规定,在《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并没有得到完全和完整的落实,与上述条文相关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31、第32、第34、第35、第37、第38、第39条等条文本身也存在需要地方立法进一步细化的余地。再次,在与铁路安全息息相关的铁路建设、运输秩序、铁路用地保护、突发事件应急等方面需要地方立法细化。在这些方面的安全管理内容仅在《铁路法》部分条文以及《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第6、第7条有原则的概括性规定,并无其他落实的条款。

第二,若干法律法规条文缺乏明确的、统一的责任主体、执法主体或者具体标准及程序。部分条文对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的处置缺乏明确的主体和程序规定。比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该条文笼统规定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建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需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予以拆除,但建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标准是什么,由哪个部门负责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哪个部门负责拆除等并不明确,而条文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并无相关法律予以规定。

第三,对危害铁路安全行为的监督管理手段缺乏强制性和有效性。《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采取的处理措施主要为铁路职工制止、相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等,其中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的处理方式占绝大部分,然而给予责令改正并罚款的处罚对很多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而言,尚不能有效地阻止危及铁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四,对影响铁路安全的禁止性规定不够全面。《铁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若干影响铁路安全的禁止性行为,但对于目前一些突出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运输安全的行为没有明确规定。首先是社会发展带来一些新出现的机器和材料对铁路安全产生影响。比如低空飞行器、轻型材料等,现行的法律法规缺少对无人机、民用航空器的禁止性条款与安全距离的规定;彩钢板、广告牌(匾)、电子显示屏、灯箱以及农用薄膜、塑料大棚等的安全管理也亟待明文规定。其次是技术更新给铁路安全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铁路线路已经实现电气化改造,同时高速铁路线路桥梁比重高、路基要求高,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内容还是以既有铁路线路为基础进行对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进行规范,已经不符合电气化铁路和高速铁路安全保护的要求,对于电气化铁路、高速铁路设施、设备、桥梁和路基的安全保护应当有特殊的规定。再次是社会治理需要铁路安全管理作出应对。比如对影响铁路列车运行秩序的“霸座”“扒车门”行为,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等等。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作者:刘正东

管理条例下铁路安全论文 篇3:

源头管控保铁路安全

一部全新的铁路安全管理综合性法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201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相比2005年版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条例》对近几年产生的新问题以及以往责任不明的问题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其内容更加全面,更加注重从包括设备质量与施工作业等领域实行风险源头控制。

——铁路建设不得压缩工期

铁路建设过程环环相扣,从前期勘察、到中期建设、再到竣工查验,每个环节都牵涉到铁路运输安全保障工作。此次出台的《条例》在铁路建设方面的规定可谓“高标准、严要求”。例如,在前期勘察阶段,除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之外,还对建设单位提出了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的要求;在中期建设阶段,所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等产品,必须符合有关产品质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竣工查验阶段,在评估合格、符合安全运营要求后铁路方可投入运营。

处于铁路运输安全源头地位的铁路建设质量安全,更需要科学而充分的工期予以保障。此前,“提前通车”一类的新闻报道也时常见诸各大媒体。本次《条例》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铁路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建设工期。

——动车上吸烟将被罚500元至2000元

高速列车通常是电脑控制自动行车,一旦车上的烟雾探测器报警,电脑就会自动控制列车减速甚至停车。紧急状况下的临时停车会破坏高速铁路原有的运行秩序,对高速铁路的运输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对此,《条例》中首次明确规定,禁止乘客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违者将被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列车开行时速超120公里铁路全封闭管理

行人随意穿越铁路线是威胁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因素。近年来,行人命陨铁路线的事故时有发生。为此,《条例》要求扩大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还提出高速铁路线路两侧应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并特别增加了“列车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的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的新要求。此外,高速铁路对地面沉降的反馈极其敏感,即使是几毫米的沉降都会对高速铁路运输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条例》特别规定,在高速铁路线路两侧各200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在此范围外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应当设置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

——在铁路设施附近动工要征询铁路运输企业意见

《条例》还对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强化了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条例》规定:对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从事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取土挖砂等活动,以及在铁路线路两侧1000米范围内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要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进行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以及各500米范圍内进行疏浚作业等活动的,相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

——首次确定铁路机车缺陷召回制度

针对铁路运输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一些新问题,《条例》还进一步补充完善了相关安全规定。如铁路机车车辆及其他专用设备存在安全性缺陷,明确将由设备制造者负责召回消除缺陷,对于未主动召回、故意隐瞒缺陷或以不正当方式处理缺陷产品的企业,将处以缺陷产品货值金额2%至10%的罚款,甚至吊销其相应的许可资格;新增了对相关用电保障以及防止超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危及电力接触网安全的规定。此外,对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违规操纵列车紧急制动设备、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方式强占列车等威胁行车安全的一些行为,《条例》也要求严格禁止。

(据中国政府网)

(本栏编辑/麦力斯)

上一篇:非正常人才流动管理论文下一篇:专业实习工作总结三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