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和谐分析论文

2022-04-1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我们已经确立了内容丰富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社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对如何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了新要求。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立法和谐分析论文 (精选3篇)》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立法和谐分析论文 篇1:

制度和谐:政府责任与行政立法

摘 要:制度和谐既是社会和谐的重要标志,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提高行政立法质量,促进社会制度和谐,满足社会发展对制度的需求,是法治政府和法治国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关键词:制度和谐;行政立法;政府责任

一、制度和谐与政府的责任

从广义上理解,制度是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则,用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诺思的话说,制度是人们所创造的用以限制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的框架。既然人是社会的人,人们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行为就必然发生在一定的制度框架内,就要受到包括法律制度和其他社会规范乃至社会习俗等在内的各种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以及它们的实施机制制约,受到制度激励机制的作用,被制度纳入一定的秩序范围。由于法律是所有社会规则中最具有明确性、稳定性和国家强制性的规范,因而成为法治社会中规范人们行为、保障社会有序运转的最重要的制度。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尤其是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社会的组织程度越来越高,也越来越精密,人们之间的交往日趋复杂,人、社会、自然交互作用日益加深,制度问题的重要性也就愈加彰显。

中国正致力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制度和谐是社会和谐之本。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段话揭示出和谐社会极为丰富的内涵,也突出强调了和谐社会首先是民主法治的社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市场经济的体制框架已经确立,人均GDP已突破1000美元大关。我们正站在一个相当不错的起飞平台上,面对着崭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承载着制度变革与创新的巨大压力。如何认识急速发展带来的利益格局重构、社会分化加剧现象,妥善处理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社会矛盾,建立起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所必不可少的利益均衡机制;如何贯彻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如何深化各方面改革,确保社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共进……这些崭新的课题,要求我们不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和制度创新能力,使我们的制度真正贯彻公平与正义的精神,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愿,切实体现人、社会、自然和谐发展的规律性要求,从制度内容到体系结构均保持内在统一。只有制度本身是和谐的,社会才能有序运转、和谐发展,尽显生机与活力。

现代公共行政的发展,要求政府既要善治,也要在制定良法以满足社会制度需求方面施展作为。法律制度和谐,政府肩负重任。这首先是因为行政立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近现代意义上的行政,起初并无创制法律制度的权力,行政立法是社会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矛盾运动的产物。西方国家直至二战以后,才普遍承认议会向政府委托立法或授权立法。我国社会制度根本不同于西方国家,但制度需求却具有客观性、普遍性。我国54宪法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而20世纪80年代中期定型化的现行立法体制中,行政立法(包括中央行政立法与地方行政立法)已是重要组成部分,这是适应社会发展对制度需求作出的理性选择。拥有行政立法权,意味着政府在法制建设中,在满足社会发展对制度和谐的需求中,必须履行法定职责,担负起历史的使命。其次,这也是因为行政立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特殊的组成部分。其一,现代行政权的扩张和依法行政的推进,使得行政立法在数量上远远超过权力机关的立法。其二,行政立法涉及公共行政管理的方方面面,贴近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内容具体,操作性强,与人们的利益关系特别紧密。其三,我国改革开放政府主导型的特征,要求政府不断以新的制度设计来引导和推进改革,并将改革成果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先行行政立法、待成熟之后再上升为法律,方能不失稳妥。因而行政立法变动性强,制度创新要求高。这些特点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在制度和谐方面的作用与责任。

二、制度和谐要求政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政府加强制度建设,成绩显著。九百多件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制定,大量行政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适时颁布施行,对行政立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及时清理、修改、废止,不断满足着社会变革时期对制度供给、制度创新的巨大需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还就法律和地方性法规递交议案、参与起草,作出了积极的贡献。这一切有力地推动着中国的法治进程。然而,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相比,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制度和谐的需求相比,行政立法尚存在种种不和谐的现象,行政立法质量有待提高。

1.权利义务失衡。法律以权利义务为核心,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设定进行利益调整。法律讲究权利义务对等,作为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理应都是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可是很长时期里,行政立法习惯于“管”字当头,立法时较多顾及行政机关管理的需要、管理的方便,较少考虑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利益的满足;对行政机关的管理权力规定细密,服务于民的义务性规范相对粗疏;相对人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则空泛甚至难觅踪迹。如某些行政规章在法律责任部分仅仅规定了相对人违法应受到的行政处罚,并且没有规定救济途径。如此权利义务失衡,必然影响制度和谐。

2.部门利益凸显。特色不够鲜明与局部利益凸显二者并存,是我国行政立法欠和谐的又一表现。一方面,为立法而立法,小法抄大法,下位法抄上位法,内容泛泛,面面俱到,缺少地区特色或部门工作特点,貌似法制统一,其实不解决问题还浪费资源。另一方面,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坚持却是颇费心思。在洋洋洒洒总是似曾相识的法规条文中,监督、检查、收费、处罚等权力安排才是最为实质性的内容。除此之外,由于相当数量的法律、地方性法规都要靠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起草,这就很难避免为部门利益入律留下缺口。立法学专家周旺先生曾有统计,近20年来,在人大通过的法律中,由国务院提交的法律提案占到总量的75%到85%。另有材料显示:某省会城市制定的61件法规中,政府主管部门起草的共57件,占93%,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起草的有4件,仅占7%。当主导立法的部门就是未来行使相关公共管理权力的部门时,如果缺乏强有力的约束机制,制度失衡极易发生。

3.内部不够统一。下位法与上位法抵触、同位法之间冲突,直接影响制度和谐,法制统一,也影响法的有效实施和法在人们心目中的威信。遗憾的是,这种现象在行政立法中屡见不鲜。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出台后,关于结婚登记应否婚检的不同意见针锋相对。个中是非对错暂且不论,《婚姻登记条例》与上位法《母婴保健法》抵触、与同位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冲突,却显而易

见。规章中的问题更多。2004年,全国共有2084件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含地方政府规章802件,国务院部门规章252件)向国务院备案。其中,不符合备案登记法定条件的有39件,均为规章。

4.规律把握欠缺。行政立法通常是就某一方面事项作出具体制度安排,彼此之间相对独立和分散。如何从中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从现实出发而又体现我们深厚的文化底蕴,尽显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之美,目前认识不到位,也缺乏整体贯彻。这一方面使得制度建设起点不高,各自为政,易生矛盾冲突,难以适应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另一方面制度设计反映客观规律不够,受制于现实的利益考虑或者仅凭良好的主观愿望,立法难以全面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禁放烟花爆竹遭遇的尴尬便是典型一例。

5.程序相对封闭。立法的民主化和透明度不断提高,是近年来立法过程中最令人欣喜的变化,可是做得远远不够。在方式的多样性特别是有效性上不尽如人意,有时不免流于形式,相关部门和人员闭门造车的状况尚未彻底改观。虽然立法听证的形式已常被采用,但听证意见与建议有时得不到实质性的尊重。有的法出台,因不能充分反映民意或事先缺少沟通,行政相对人难以理解和接受。更有立法中某些严重脱离实际的内容,抑制了制度对社会秩序和谐的应有作用。如有的城市立法准许饲养观赏犬却不准户外遛犬,狗吠影响邻居要受到行政处罚,其可行性究竟如何?若不从实际出发予以完善,出现法不责众的情况实属必然。

行政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立法质量,影响制度和谐,影响法治理念在人们头脑中扎根,影响社会和谐发展。中国的改革与市场经济,中国的法治进程,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都是政府推动型的,这使得制度和谐尤显重要,也更加突出了政府提高行政立法质量、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制度保障的紧迫性。

三、制度和谐建设有赖于政府转变观念和完善立法机制

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行政法就是国家管理法”的观念根深蒂固,至今仍在相当程度上左右着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要从根本上改变政府单纯为管理民众而立法导致的权利义务失衡等制度不和谐,就要彻底否定陈旧的行政思维定式,“把权力来源于官向权力来源于民转变,把政府权力本位向公民权利本位转变,把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把以法治民向依法治官转变,把公民责任向政府责任转变。”实现观念转变,行政立法才有正确的指导思想,才能坚持科学的立法宗旨。

立法反映民意乃民主法治的本质要求。政府是服务于民的,是公众利益维护者和公共物品提供者,行政立法权原本就是为了满足社会制度需求,由人民委托政府进行制度设计、制变安排、制度供给的产物。这就决定了政府必须在制度建设中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应也无权借行政立法满足一己私利。我国已开始步入社会结构多元和利益分化明显的社会,如何容纳不同社会结构、不同利益集团中的人们不同的利益表达,并在此基础上构造富有活力且能满足大多数人利益诉求的新的社会均衡,要求政府不断进行制度创新。“从根本上说,一个社会利益格局的大体均衡是社会中不同利益博弈的结果”立法中的民意表达与整合机制,可以为各种不同利益的博弈提供制度平台,同时也使立法上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和谐互动成为可能。

在民意表达方面。政府必须增强制度约束意识,而不是仅仅将其作为工作方法与手段。立法中的民意表达机制,以制度化的设计赋予公民参与立法的程序性权利,体现着程序正义的实质性要求。可是从我们已有的尝试和经验看,这一点尚没有被充分理解,也缺乏刚性的制度约束。一方面,人们习惯于将民意表达机制等同于“听取群众意见”的传统工作方法,以为就立法草案开开会、听听与会者的意见,便是经过法定程序,便是民意充分表达。这是不正确的。从美国行政立法的“公告一评论”程序看,该程序尽可能向相对人披露包括立法背景、立法根据、初步的成本效益分析结果、以及权利、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等信息,使相对人有条件、有根据、有途径表达自己的意愿,参与立法过程,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所立之法也因此才获得了正当性。我们应当从中获得启迪。另一方面,立法机关在征求意见方式、立法调研对象、咨询论证专家、听证会参与者、甚至听证会意见取舍等问题上,都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有自己的选择性。既是选择就难免受主观偏好的影响,自由裁量权过大更是易于导致权力滥用。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开门立法”中,专家学者、律师最为活跃,行政管理部门、强势利益集团能够方便地对立法产生支配性影响,那些边缘化的群体,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则呼声微弱。这表明,制度设计需要进一步完善,对公民参与权利的实现形成有力保障,对立法机关主动选择的权力形成必要的制约。

在民意整合方面,政府必须力戒民意整合与民意表达相分离,并在民意整合中坚持公平正义的尺度与科学的方法。首先,行政立法中,整合个人或者团体的意志和利益表达,形成公共意志,这是政府功能之发挥,也是职责之履行。倘若民意表达只是“走过场”,之后仍按既定方针办,那是对人民极端地不负责任。所以,民意整合过程中,忠实于民意是基础。其次,事情往往是复杂的,民意冲突时的取舍,是对政府行政能力的考验。坚持公平正义的尺度才能真正取信于民;努力与民沟通,坚持说明理由制度,才能取得民众的理解,进而使法出台后能够顺利实施。第三,当民意有分歧之时,政府简单采纳大多数人的意见,未必就是民主的,科学的。北京市早在1993年制定《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时,就曾采用多种方式听取群众意见,举行大大小小各个层次的座谈会,接受来信来电,开展问卷调查等等,直至确实把握北京市80%以上的民众都赞成禁放之后,才予以立法。然而,禁放规定在施行中却遭遇障碍,有禁不止,甚至形同虚设。此类事件令人对民意表达与整合机制在中国的确立、运行及如何完善作全面检讨。在我国目前的法治环境下,有太多的原因使民意表达难以充分,意愿表达者的多数未必代表了民众的多数,所表达意愿的科学性、可行性也有待检验。所以,制度制定以后的民意反馈及其整合尤其必要。与之配套的,是相关制度措施必要的试运行和及时修订制度。当然,民众法治意识和民主参与能力的培育更为根本。

责任编辑:钱国华

作者:余 红

立法和谐分析论文 篇2:

国家安全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保障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我们已经确立了内容丰富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社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对如何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了新要求。我们必须认真审视,充分认识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的形势,通过注重立法研究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宣传力度着力普及法律、强化监督检查惩治司法腐败等,保障国家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关键词:国家安全;和谐社会;以人为本;法律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回顾新时期法治建设30多年,我们从“法制”到“法治”,从“人治”到“法治”,经历了一个曲折渐进的过程。从全民接受依法治国思想到国家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从中国共产党树立科学发展观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确立内容丰富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等。基本上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重大问题。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社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特别是近几年西藏“3·14”、新疆“7·5”事件的发生,对如何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了新要求,我们必须认真审视,拓展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特别要重视国家安全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的法律探讨,全力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使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健康发展。

一、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

(一) 国家安全的概念和重要性

国家安全,是指一国在特定的时空范围内生存与发展免于危害和威胁的客观状态。国家安全是国家利益的体现。由于在国家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战争的威胁是国家生存的最主要威胁,因此,军事作为保障国家领土安全和主权独立的首要形式,被置于国家安全的首要位置,与此相应的政治和外交安全也被赋予重要的地位。

冷战结束后,随着国际安全环境的变化和全球化的发展,现代国家利益多方位拓展,以主权领土为核心的军事安全,已不足以涵盖国家安全的全部内容。学术界对安全问题的研究有了新的“分界”。军事安全与政治、外交安全被称为“传统安全”,而直接造成人类生存性威胁或国家安全威胁的其他安全问题被划入“非传统安全”领域。尤其在当代,全球化导致的全球问题普遍化,国际恐怖主义、核武器扩散、跨国犯罪、能源资源紧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问题日益凸显,粮食危机、极端气象灾害,包括近几年在全球蔓延的金融危机等,越来越成为威胁国家安全的重要方面,使得以前被视为“低政治”的安全问题不断转化为“高政治”的安全问题。由此可见,国家安全已不仅仅是以军事为载体的国防安全、主权和领土安全。而是综合性的安全,是国内安全与国外安全的统一,是政治、经济、军事、文化、自然、环境等多因素的统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综合国力大幅跃升,经济繁荣,社会稳定,民族团结,人民生活显著提高,在国际政治舞台上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全球信息化,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在各个领域的交流日益频繁,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民族分裂组织和各种敌视社会主义中国的势力。也在利用各种交流机会和渠道,对我国实施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方面的渗透,进一步加大对我实施西化、分化战略。国内极少数敌视社会主义分子,也极力寻求境外一些间谍情报机构和其他敌对势力的支持,从事各种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活动。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国家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将更加激烈严峻,斗争更加尖锐复杂,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也将更加艰巨。国家安全是立国之本,是国家生存、发展的根本保障,是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总和与最高体现,必须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予以维护,保证国家的安全和稳定,才能早日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宏伟目标。

(二)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意义和内涵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适应了我们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只有社会稳定,社会的经济才能发展,社会的文化才能繁荣。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建设。

以人为本,就是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坚持科学发展与依法治国,切实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转变增长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切实把经济社会发展转入科学和法治的轨道: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就是要在和谐社会建设中适应社会发展要求,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改革和创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建立健全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的体制机制;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就是要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步形成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就是要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总体上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切实做到以改革促进和谐、以发展巩固和谐、以稳定保障和谐: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建设,就是要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维护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促进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

(三) 国家安全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维护国家安全、共筑和谐家园”。这句话既是一国公民的职责要求,又包含着国家安全与和谐社会的依存关

系。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安全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每个公民必须自觉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以及科技安全、资源安全、文化安全、金融安全和信息安全,牢固树立国家安全观;坚定祖国统一的信念,坚决同一切分裂祖国的行为作斗争,因为,国家安全关系到整个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没有强大的国防力量,稳固的国家安全,就不可能国泰民安,任何经济都不能健康发展,更谈不上国家繁荣富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成为空想。同样,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国家政局就会动荡,国家机构就不能正常运转。人民就不能安居乐业,任何经济建设都无法很好地进行。由此可见,国家安全是社会和谐稳定的保证,社会和谐稳定是国家安全的基础。两者相互依存,互为作用。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才能发展;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国家安全才有保障。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维护国家安全,构建和谐社会是每一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所在。因为它关系到整个民族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大局。

二、充分认识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的形势

这些年来,我们对依法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和谐稳定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和探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同时,也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坚持统筹国内国际关系,既“以我为主”,依法聚精会神办好自己的事,又遵循国际相关法律和惯例妥善应对国际问题,赢得国内外的理解支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形成依法稳妥处置问题的综合能力;坚持正确分析、研判形势,建立预警机制,增强工作前瞻性,掌握矛盾发展和化解的主动权;坚持抓早、抓苗头,建立落实责任制,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坚持解决现实问题与加强长远建设相结合,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新理念,加强基层法制建设,等等。这些经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清楚的认识到,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态势虽然没有改变,但在国际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衰退的影响下,我国经济发展遇到了新世纪以来最为严峻的挑战:经济增长速度明显放缓,出口市场明显萎缩,投资、消费需求明显回落,部分行业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目前,国际金融危机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地扩散和蔓延,对全球实体经济的冲击和损失还在扩大,我国经济发展将面临外部需求减少、传统优势减弱、国际竞争激烈、投资和贸易保护主义上升的压力;面临人口资源环境约束不断增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求更为迫切的压力等等。这种形势,使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难度加大。如果经济增速过快下滑,不仅影响经济生活,对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也将带来一定影响。针对这些严重困难,党中央、国务院虽然采取果断决策,及时出台了一系列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举措,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但是,各类社会矛盾仍然碰头叠加。新的矛盾不断产生,原有的一些社会矛盾也随之凸显,呈现出经济领域的新、旧矛盾,与其他领域矛盾互为影响、互为作用的局面。社会治安压力增大,犯罪总量高位运行,特别是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预谋性群体犯罪等,严重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影响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国家的经济建设健康发展。更值得警觉的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民转刑”案件突出,流动人口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和涉众型经济犯罪突出,城市社会治安问题有向农村蔓延扩散的趋势。特别是个人极端事件进一步增多。在影响国家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种因素中,境内与境外交织在一起,经济安全与政治、文化、信息安全交织在一起,传统安全威胁与非传统安全威胁交织在一起,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交织在一起,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的政策性、敏感性越来越强,需要考虑的因素越来越多。对此,我们一定要有强烈的忧患意识,进一步落实依法治国的方略,坚定不移地走依法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道路。

三、对维护国家安全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几点法律思考

法是为了求得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而达成的理性契约。公平是法的形式,而正义则为法的内涵。法,通过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保护公民利益和国家安全的盾牌。在我国,法律是立法机关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体现了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本身就蕴含了公平正义的精神。随着形势的发展,人民群众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意识越来越强,对党和政府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的要求越来越高。维护国家安全和实现社会公平,不仅涉及国家政治利益,而且涉及到公民收入分配、利益调节等经济问题,因此,必须从法律上、制度上、政策上进一步深化依法治国的法治意识,营造遵纪守法的社会环境,确保国家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在政治、法律、机会、权利和分配上的平等地位。每个社会成员都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都能接受教育,进行劳动创造,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参与社会活动的合法权益。

(一) 注重立法研究,完善法律法规

现代社会的显著标志是经济上实行市场化,政治上实行民主化,但需要法治的推动和保障。因此,必须根据国情以及经济发展的实际着力进行立法研究。在改革开放以来,经过三十多年的艰苦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随着形势的发展。这些还远远不够,还需加紧步伐,进一步努力。在今后的立法中,必须与时俱进,结合实际,突出重点、解决难点、关注热点。不仅要把握一般的立法概念,还需要把握全面的内涵和外延,既体现立法的共同特点,又注重立法的时代特征,使我国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更加健全。更加适应形势的发展。

首先,要突出重点。就维护国家安全和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的立法而言,要紧紧围绕一些重大问题来制定完善法律法规。例如在国家安全方面的立法,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刑法、国家安全法为主体的国家安全法律体系框架。《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1993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依法赋予国家安全机关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的法律职权,明确规定了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1994年制定了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具体实施条款。1997年修订的《刑法》,又将危害国家安全罪作出了具体界定。这些重要的法律、法规,是我们维护国家安全,保卫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强大法律武器,对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安全工作,增强公民的国家安全意识,有效地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

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国内外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现有的法律还很不完善,法律体系还很单薄,有些条款还很原则,不易操作,一些政策性的规定尚未上升固定为法律条款,这些因素严重制约了依法维护国家安全的效力。特别是通过西藏发生的“3·14”、新疆发生的“7·5”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危及国家安全的重大事件,提醒我们必须从法治的角度高度审视,认真总结经验,调整立法思路,完善法律法规,特别要重视预警信息获取,矛盾事件调解,制止控制犯罪等方面的立法研究。从而,建立行之有效的良法,真正成为维护国家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武器和根本保障。

其次,要树立正确理念。一是以人为本的理念。国家利益是公民利益的总和,社会和谐是人际关系的和谐,人是各种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任何国家安全、社会和谐都离不开人与人的和谐。因此要把尊重人权、爱护群众、依靠人民的精神渗透到法律制度建设的各个方面,贯穿到立法活动的各个环节,用法律来保障大多数人能够分享改革发展成果;二是权力(权利)均衡理念。人的关系和谐主要在于权力(利)关系均衡,即:权利与义务的均衡、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均衡、公共权力之间的均衡、公民权利之间的均衡、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均衡,等等。三是利益平衡的理念。法律是社会利益的平衡器。通过对利益关系调整,保障合法权益,鼓励大家用法律许可的手段去追求合法利益,制止非法利益。密集型的立法会对各种利益进行适时的大调整,从而化解利益不均衡出现的各类矛盾。四是立法高度统一的理念。必须高度维护宪法的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一切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规范相抵触。只有这种高度统一才能依法维护国家的统一、政治的安定和社会的和谐。五是立良法的理念。恩格斯说“经济关系反映为法律原则”。实际是母亲,法律是子女。生产力发展了,生产关系发展了,社会发展了,实际发展了,法也要发展。我国的法律体系是在中国的土壤中孕育、成长起来的,必须符合中国的国情和实际,要根据实际需要,不断修正完善,切实为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服务。六是人民参与立法的理念。立法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要做到体现民意、符合民心,不走群众路线不行。人民群众对立法活动的参与,主要途径是通过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立法职责,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同时,要采用多种形式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加大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立法的力度。。既要坚持已经形成的立法论证会、立法顾问制、立法联系点、委托起草等制度,又要完善公民参与的法规审议、立法听证及媒体、网络征求意见等方法,不断加大群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尽可能使法律体现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维护民利。七是立法超前理念。法律制度建设要有一定的前瞻性、预见性,以保证法律的相对稳定和适用的相对长远性。但前瞻必须适度。

(二) 加大宣传力度,着力普及法律

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专题研讨班上曾强调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一重要论述告诉我们,完善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保障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前提和条件。卢梭有句名言,“法律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通过立法,仅仅有了完善的法律还不够,还必须经过大力的宣传教育,使每个公民知法懂法,才能谈得上守法。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过五轮普法教育,取得了明显效果,但是,在法律的普及方面还存在很多的“死角”和“盲点”。特别是一些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民众不知法、不懂法的问题还相当严重。也是酿成类似“3.14”、“7.5”等事件的因素之一。因此,法制普及任务还十分繁重,必须着力加强之。

一要充分认识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和长期性。搞好法制宣传教育,是法治化建设的先导性、基础性工作。只有深化法制宣传,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坚持把法律交给人民,国家的各项法律、政策才能变成生动的法治实践,才能被普遍遵守。同时更要清醒的认识到,普法教育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渐进过程,不是一朝一夕,不是一劳永逸,更不是打一个冲锋就能立马完成的,而必须经历一个艰苦的、长期的、曲折的过程。因此,我们一定要从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高度,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通过卓有成效的宣传教育,使每个公民懂得:国家利益至高无上;和谐社会的本质是民主法治:法治社会中最重要的规则是法律规则;法律是所有社会规范中最有明确性、确定性和国家强制性的规范:依照法律规则来治理社会。人们才有章可循,社会和谐,国家才能安全稳定,等等。

二要适应新形势,树立法制宣传教育的新观念。随着国际环境的变化、国内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进行,更多、更广、更专业的法律法规大量涌现。公民运用法律、法规的方式将从自身掌握具体法律条文,直接运用主张自己的权益逐步转向通过查询,便捷、优质的专业法律服务来实现自身的权益、维护国家的安全。这就要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适应这些变化,把工作重点从注重具体法律法规的推进转移到培养公民自觉、依法办事的观念,提高公民获取优质法律服务的检索、查询、利用能力上来。特别要注重民族地区公民的法律教育,培养“爱国、守法、诚信、知礼”的现代意识。同时要重视提高弱势群体寻求法律援助、司法帮助的自觉性和能力。总之,要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群众的作用,只有在广大群众的支持、参与下,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才能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

三要改进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加强法的价值观教育。价值观是对立法、政策适用和司法判决等行为产生影响的超法律因素。它是从思想观念和普遍原则,体现对事物之价值,追求理性判断。因此,要在当前进行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着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的价值观教育,增强他们守法的自觉性。马克思主义认为,价值首先是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它反映的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揭示的是主体从事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价值其次是一个表征意义的范畴,用以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的意义。法的价值同样具有这两重性质。一方面反映了人与法的关系,另一方面反映了法对人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因此所谓法的价值,就是在人与法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在现代人类社会,法律对人类的价值是多方面的和巨大的,最基本的是有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率。正确认识法的价值,就是正确认识法对维护国家安全、推进市场经济发展、政治文明建设、社会进步稳定等所具有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只有正确认识法的价值,树立正确的法价观,才会有助于广大干部群众学习法律理论与知识、提高依法办事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 强化监督检查、惩治司法腐败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正和正义,强调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司法腐败是被社会公认的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根源,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江泽民同志曾经说过:“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执法人员本身有问题,何以治人。”司法腐败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为了谋求或保护不正当的私人利益、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利用司法职权搞“权钱交易”、“权情交易”、“权权交易”,以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从而损害国家、社会和公民合法利益的行为。其特点:一是数量大、类型多;二是徇私舞弊犯罪突出,犯罪形态各异;三是个案犯罪数额高;四是公开化与整体性相互渗透;五是普遍性与顶风性;六是趋利性与职权性相结合。对此,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列为人大监督的重点。

当前应着重解决好两个方面:一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狠抓司法队伍职业化建设。司法公正是防止腐败的重要手段,它涵盖整个司法行为和司法过程。其含义包括适用法律的平等、诉讼程序上的规范和判决结果上的公平。然而在这三要素中恰恰是结果公平最难以被测定。在大多数情况下,司法的不公正是由司法人员的腐败行为造成的。在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司法腐败是吃、拿、卡、要,敲诈勒索、贪赃枉法、重罪轻判、袒护罪犯等。严重干涉案件的处理,侵害公民权利和自由。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高度重视,着力解决。要通过学习教育,使广大执法人员充分认识到腐败现象同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和社会主义制度是根本不相容的。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大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就谈不上维护国家安全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保障。因此,要把反对司法腐败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来抓。作为担负着特殊任务的司法机关,要站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毫不动摇地拒腐防变,筑起坚强的思想防线。严格按照中纪委关于端正党风,加强廉政建设,反对腐败的指示精神和中央政法委的有关规定,严守纪律,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当好人民卫士,努力实现全社会的公正和正义。二是以人为本,创新机制,强化司法监督制度。法律是根本,制度是保障,在完善法的同时,与法律相适应地必须完善相适应的制度。我国目前的司法监督较薄弱,并缺乏行之有效的制度。党的十五大提出:“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使司法活动置于强有力的社会监督体系之中。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除了在刑事司法活动方面已形成比较具体有效的监督制度之外,对其它司法、执法活动的监督收效甚微。所以,要切实加强法律监督机关的执法监督行为,确立司法机关在国家生活中和法律建设中应有地位,建立与完善更为科学、公正、符合现代法制要求的司法制度。不断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人大监督机制、舆论监督机制、群众监督机制等司法权力监督体系,为防治司法腐败提供强有力的机制保障。

责任编辑 王友海

作者:裴婷婷

立法和谐分析论文 篇3:

论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立法的缺陷及其完善

【摘要】我国民族立法体制有力地保障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立法权,对加强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制建设,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实际运作看,行政立法也存在着一些缺陷需要完善。

【关键词】自治地方;行政立法;缺陷;完善

一、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立法缺陷分析

行政立法是我国立法体系中极具灵活性,实践性,紧急性的立法形式,是政府进行社会事务管理最有效最及时的手段之一,但同时其权力因缺乏有效监督而容易被滥用。随着社会法制的健全,对政府立法的规范,是现代立法民主化、法治化的必然要求。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立法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行政立法领域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纵观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立法现状,都或多或少存在着立法缺陷。(1)行政立法理念存在偏差。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第一条在列举立法目的时,常见的是“为了加强某方面的管理,实施某法律,或依据某法制定该规定、条例、办法”,立法者管理的意识是十分浓厚的,在管理理念支配下的行政立法,当然会有利于行政机关的权力扩张,对公民权利保护则不够。(2)缺乏完备的民族行政法律体系。民族法律体系缺乏配套的法律制度,民族立法的民族特色不够突出,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法律大多尚未出台,很大程度上增加了《自治法》的现实操作难度。也正是由于缺乏一些配套的法律制度,才使我国的民族立法在形式和内容上看起来缺乏民族特色。(3)行政立法主体混乱。在立法实践中,各级政府都在制定类似于规章的文件,甚至连机关内设的办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都在制定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4)行政立法内容存在缺陷。第一,行政立法权利义务配置不平衡。第二,立法内容粗放,缺乏操作性。第三,行政法律规范之间冲突严重,行政立法中存在部门垄断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倾向,行政权力的部门化、部门权力的利益化及部门利益的法制化,导致立法带有强烈的工具主义、功利主义和管理主义的色彩。(5)行政立法程序不完善。行政立法程序不完善突出表现在,行政立法技术落后,行政立法缺乏民主性和科学性,程序违法严重。(6)行政立法监督乏力。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主体的立法监督的条款规定原则性较强,不具体,如关于行政立法法律监督审查的申请主体、受理机关、审查期限、处理措施等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二、完善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立法的思路

(1)更新行政立法观念,正确把握立法原则和指导思想。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必须以我国民族关系的实际情况为依据,才能从立法上反映所调整的民族关系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和民族特点、指导我国民族关系发展方向的民族法律秩序;要坚持民主立法的原则。民主立法原则要求民族法的制定要由立法机关充分讨论,民主决定,要认真考虑不同意见,让参与立法的人员充分表达心声,以民主的方式决定立法意见的取舍;要坚持群众路线,采取协商的方法征求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群众的意见,特别是要听取民族工作的专家和法律专家的意见,使各民族的利益在立法上得到正当、合理的反映,制定有普遍适应性的法律文件。(2)提高立法质量,突出民族特色。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为使所制定的地方规章更符合当地民族的特点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需要做好以下工作:改革和完善行政立法体制;注重立法的科学性和民族性;避免在立法中滥设惩罚性条款。(3)统一立法技术,完善立法程序。一是妥当选择立法项目,科学制定立法规划。在选择立法项目时,要突出民族特色,避免照抄复制的现象。要提升民族地方有关经济、文化立法的地位,在有关经济文化领域中,发挥更大的立法主动性,为民族地方经济文化的发展提供支持。二是完善相关制度。通过公布规章草案及其起草说明、背景资料、法律依据等相关资料,召开听证会和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让利益关系各方能够充分发表意见,需健全行政立法的备案制度。(4)有效的民族法律监督机制。一是加强对行政立法的事前审查,建立备案批准制度。二是完善改变和撤销制度。三是建立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司法审查机制。四是设立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因此, 设立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以强化其作为法律本身应然的规范和社会功用,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少数民族的应有权益。

民族行政立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民族地区依法全面、有效行使自治权,加快民族地区的发展,构建民族地区和谐社会,必须重视加强民族行政立法工作。

参考文献

[1]贾德荣.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立法的缺陷及其完善[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0,12(10)

[2]张长青.我国民族立法体制的缺陷及其完善[J].黑龙江民族丛刊.2006(2)

作者: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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