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起诉撤回管理论文

2022-04-2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内容摘要:现有公诉案件质量保障体系存在诸多问题,应充分认识建立公诉案件质量评估机制的重要性。科学设置公诉案件质量评估机制,要细化评估标准,区别适用评估程序,重视评估结果的运用,切实强化公诉案件质量评估机制的执行力。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公诉案件起诉撤回管理论文 (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公诉案件起诉撤回管理论文 篇1:

刑事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探讨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撤回起诉是检察机关处理刑事案件常用的一种方式。但由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就检察机关是否可以将已经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撤回起诉作出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公诉案件撤回起诉相关问题的司法解释也不全面、不具体,各地司法机关在实践操作中对此缺乏统一的认识、做法也不一致,影响了刑事司法的严肃性。2007年,最高检公诉厅下发了《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目的是为保证司法统一,对撤回起诉在检察院内部予以规范。本文拟结合该指导意见,试从撤回起诉的涵义、合理性、条件、程序、效力等方面对撤回起诉进行探讨,以期对刑事诉讼立法的修改和完善提出建言,希望有助于这一系列问题的解决。

[关键词]撤回起诉;司法解释;立法建言

一、公诉案件撤回起诉的涵义

公诉案件的撤回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后,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因出现一定法定事由,决定将案件撤回处理的诉讼活动。

从这一概念可见,撤回起诉的实质内容与公诉权的内涵是相悖的。公诉权是法定的专门机关代表国家主动追诉犯罪,请求审判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定罪并处以刑罚的一种权力。公诉权的核心就是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惩罚犯罪。而撤回起诉是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后,发现本不应该起诉或不必要起诉时,撤回已经提起的控诉,即要求法院将判罪的被告人撤回来,进行无罪处理。

事实上,撤回起诉制度的设置,是基于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案情的变化、证据的变化等因素的存在,起诉之后再撤回起诉有利于公诉部门及时纠正错误,而与公诉权相辅相成的重要权能。撤回起诉制度以一种刑事诉讼过滤机制和诉讼程序补救机制,与公诉机制共同彰显诉讼的程序价值和人权保障功能,维护着检察权威和司法形象,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诉讼权力。

二、公诉案件撤回起诉的理论和现实基础

(一)撤回公诉符合起诉便宜主义

我国在对犯罪行使追诉权方面,实行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和起诉便宜主义相结合的起诉原则。刑事诉讼中的起诉便宜主义赋予了检察官的自由裁判权,而撤回起诉正是自由裁量权从审查起诉阶段向审判阶段的合理延伸。当提起公诉的案件出现法定情形时,由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符合起诉便宜主义的实质。

(二)各国立法对撤回公诉的规定及相关国际准则

撤回公诉为许多国家刑事诉讼法所确认。从日本、俄罗斯、美国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来看,都是在刑事诉讼法中就刑事公诉的撤诉制度作出规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同世界接轨的态势日趋明显,司法领域亦不能例外。国际司法准则往往对我国司法制度起着矫正和推动的作用。

(三)刑事诉讼构造决定了检察机关享有撤回起诉权

现实的刑事诉讼构造决定了我国检察机关应享有撤回起诉权。在当前的庭审结构模式下,检察官承担着询问、讯问、举证、质证、辩论等诸多职责,而法官居于中立地位。可见,如果案件出现法定事由,事实证据发生变化,检察机关可以撤回起诉。

三、公诉案件撤回起诉的实体问题

(一)撤回起诉的主体

我国检察机关是行使撤回公诉权的唯一主体。我国实行公诉权单一主体独占制度。宪法第131条和现行刑事诉讼法第5条均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公诉案件撤回起诉的事由

公诉案件撤回起诉权是检察官行使的一种自由裁量权,权力的行使必须有一定的边界以防止权力的滥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撤回起诉有三种情形:一、不存在犯罪事实;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三、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结合司法实践来看,《刑事诉讼规则》一方面过于模糊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另一方面尚未涵盖应当适用撤回公诉的所有情形,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所列举的八种情形实际上就是对司法解释的进一步细化,主要在三方面予以补充:

一是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实践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是撤回公诉的主要原因。如诈骗案,在诈骗数额的认定上,大多依赖言词证据,没有相关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来印证。审判过程中,一旦数额认定的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定罪,公诉机关多以撤诉来终止诉讼。

二是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在提起公诉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但在案件审判过程中相关法律政策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继续审理没有必要。

三是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是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案件在起诉到法院后,经继续查证发现被告人实际年龄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是行为时患有精神病,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

四、我国公诉案件撤回起诉的程序问题

(一)公诉案件撤回起诉的时间限制

对撤回公诉的适用时限在撤回公诉制度中占有相当的重要性,撤回公诉的时间不当,则很有可能会造成检察权干涉审判权。很明显,撤回公诉不可能在法院宣告判决后作出,在二审或其他审理阶段中,因为已经经过了法院的审判,法院已经形成判决结果,如果在此阶段允许撤诉,实际上就是允许公诉权干预、否定审判权,违背了诉审分离原则。因此对撤诉的案件只能限定于一审案件期间,也就是在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

(二)公诉案件撤回起诉的程序操作

公诉案件应当如何撤回起诉,这不仅涉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更关系到撤回公诉的规范性和严肃性。笔者认为,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应当遵照以下程序进行。

1.撤回起诉提出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以后一审判决前提出。人民法院必须在收到撤诉文书后,在3日之内作出允许或不准撤诉的裁定。

2.检察机关的撤诉申请,必须经过检察长同意或检察委员会通过。对于拟撤回起诉的,应当由承办人制作撤回起诉报告,写明撤回起诉的理由及处理意见,经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本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3.检察机关提出撤回公诉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同时,应制作《撤回起诉决定书》,将撤回起诉事由概括地称为“因事实、证据发生变化,本院决定撤回起诉”。事实、证据有变化并不能当然成为撤诉的直接理由,因此应当明确列举符合“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中的哪一类,才能作为撤回起诉的正当理由。

4.重大案件和有被害人的案件撤回起诉,应事先得到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准许。因为,有些情况下,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可能还要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起诉决定错误的,可以撤销不起诉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五、公诉案件撤回起诉的法律效力

撤回起诉的效力是否等同于不起诉的效力,是否有必要对被告人作法定不起诉的处理。如果建议撤销案件或者建议重新侦查,对被告人要撤销相应的强制措施,而不只是变更强制措施的强度。所以,一旦适用撤回起诉程序,就意味着要变更强制措施,司法解释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求检察机关严把审查起诉关,慎用公诉权。

六、我国公诉案件撤回起诉的立法建言

(一)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在立法环节上,一定要做到有法可依。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的现实状况,规定公诉案件的撤回起诉实有必要,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进行补充立法,并授权司法机关制定便于操作的诉讼规程。

(二)上级检察机关应在减轻对无罪案件考核压力的同时,加强对撤回起诉的管理监督。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撤回起诉案件应当加强检查监督,对无法律依据的撤回起诉应予纠正并通报;对撤回起诉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各级检察机关应充分行使不起诉权,减少撤回起诉现象的发生。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1条规定的“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应当在审查起诉阶段应作绝对不起诉处理。对案件质量不过关,并确已无法补救的案件,应作存疑不起诉。

[参考文献]

1.王宇鹏.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实践检讨.中国检察官.2006,(1).

2.刘继国.完善撤回起诉制度的六点建议.检察日报.2006-3-23.

3.龙宗智.论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中国刑事法学.2002,(1).

4.万毅.刑事公诉变更制度论纲.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总第37期.

5.谢佑平、万毅.刑事诉讼法原则:程序正义的基石.法律出版社.2002:209-211.

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

7.姜伟.论公诉的程序意义.人民检察.2002,(2).

8.谢佑平、万毅.刑事诉讼法原则:程序正义的基石.法律出版社2002:209-211.

9.龙宗智.论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中国刑事法学.2002,(1).

[作者简介]宋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

作者:宋 萍

公诉案件起诉撤回管理论文 篇2:

公诉案件质量评估机制的实务研究

内容摘要:现有公诉案件质量保障体系存在诸多问题,应充分认识建立公诉案件质量评估机制的重要性。科学设置公诉案件质量评估机制,要细化评估标准,区别适用评估程序,重视评估结果的运用,切实强化公诉案件质量评估机制的执行力。

关键词:公诉 质量评估 人民检察院

确保办案质量,是公诉业务管理的重中之重,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内在要求,而要达到这一要求,必须实现公诉案件质量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公诉部门依照法定的职责进行审查。案件质量评估,就是在公诉活动的各个环节,按照一定的程序和一定的方法,运用统一的标准,对案件质量的好坏或者优劣进行评价和估量。从2002年至2006年9月我院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483件2297人,提起公诉1383件2095人,仅撤回起诉1件2人,其余案件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有罪判决率达99.93%;不起诉案件经自查、复查和督查均符合质量标准。具体做法是:

一、认真分析现有公诉案件质量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目前的办案质量保障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法律法规及相关细则的规范保障;检察长、检委会的领导与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的监督、检查、协调;检察官助手的辅助监督;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案外监督;上级检察机关督导部门的检查监督等。但这些措施的监督方式、内容仍存在一些盲区或弊端。主要表现在:

(一)注重制定规范性文件,缺乏统一标准

《刑事诉讼法》要求提起公诉的案件质量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高检公诉厅陆续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等规范化文件。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处这几年来也循着公诉流程建设的思路,从受理案件直至出庭公诉,制定了多个规范化文件,下发各基层公诉部门执行。这些文件对于促进公诉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均起到了十分有效的作用。但这些文件在实践中具体落实得如何,是否已化为每一名办案人员的自觉意识,由于缺少一个明确的评价标准,在实践中仍然难以掌握。

(二)注重程序中规定的内容的监督,忽略事实问题的制约

监督制约必须是全方位的,不能出现薄弱环节,否则越是薄弱环节越容易出现问题,而使整个保障体系失去功能。目前的监督、检查,无论是检察长、公诉部门负责人还是上级督导部门,偏重于有关法规或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主要是无罪判决、捕后不诉、诉后撤回起诉不重新起诉等。这些常规检查无疑是必要的,也是正确的,对保障办案质量起着积极作用。但实践中这些规定内容的检查不全面,而公诉工作有着全面的要求,包括案件审查、办案效率、诉讼监督、文书制作、出庭质量、综合治理、社会效果等诸多方面,这些要求从不同的侧面、不同程度体现着办案质量。不关注这些方面,可想而知,起诉的质量也不可能有多高。

(三)注重监督制约,而与之相应的评估、考核机制不健全

监督、检查是手段不是目的,要通过相关措施进一步激励和规范主诉检察官办案,保障公诉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的建立是基础,也是难点,目前对主诉检察官办案质量的评估依据从学界到实务界观点众多,难以统一。

(四)注重办案,调查研究不够

监督检查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质量意识及办案质量,保障案件质量符合法治的需要。在检查监督的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会不断出现,通过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增强办案能力。但现阶段对这一问题的调研还做得不够,主要是发现的问题零散,不系统。部门负责人可能较容易发现某一个案件、某一个承办人、某一个具体方面存在什么问题,但如果没有科学的管理机制保障,就很难系统地发现部门承办人存在的共性问题,对案件中的问题分层面、分主次、分缓急地系统解决。

二、充分认识建立公诉案件质量评估机制的重要性

(一)提高依法打击犯罪的能力,保障人权的水平,实现检察环节上刑事诉讼活动的法治价值的需要

刑事法治价值要求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并重、过程公正与结果公正并重,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也必然蕴含了这一基本要求。为此,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的建立,通过科学制定公诉案件质量考核指标,全面规范办案的各个环节。做到严格执法与积极办案相结合,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相统一。自觉维护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发现和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出现错案。

(二)提高办案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增强检察效益的需要

任何管理机制都要体现和实现效率价值,降低诉讼成本,增强工作效益。为此,公诉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的建立,是在深入探索公诉业务工作的规律性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设计的管理机制,达到提高管理水平和办案效率的目的。

(三)完善完善主诉检察官监督制约机制,有效遏制自身的腐败行为,保证检察权廉洁运行的需要

随着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实施,公诉部门的负责人也由原来的案件行政审批者逐步转变为真正的案件管理者。在放权的基础上,如何全面把握案件的审理进度和办理质量,保障主诉检察官办案质量不因其独立行使职权而失控,促进主诉制的良性发展,成为一个必须研究的课题。为此,建立公诉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以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为保障,同时完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又有助于加强对公诉案件各个办案环节的监督制约,采取主诉检察官自评与部门负责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主诉检察官的办案质量进行客观评估,负责人可以在不干涉主诉检察官自主决定权的同时来影响、监督其案件办理工作,从而达到促进主诉检察官规范办案,深化检务活动公开,增强司法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

(四)完善检察工作程序,保障检察工作秩序价值实现的需要

检察机关无论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还是实现检察权的高效运行,都有赖于检察工作的健康、有序。为此,建立公诉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保障公诉权的正确行使,保证检察工作的秩序价值,为实现正义价值和效率价值创造有利的条件,保持检察权高效、有序的运行状态。

(五)加强公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需要

《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提出,为不断提高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实行流程管理,以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格、制约有效的业务工作运行机制。高检、省、市院颁布了相关的公诉案件质量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为此,建立公诉案件质量评估体系,通过深化公诉案件质量管理模式,实现业务分工的精细化和业务管理的专门化,将使公诉工作的各个阶段和环节,既有决策、执行,也有管理、监督,运行程序更加合理,使得公诉案件质量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落到实处。

三、科学设置公诉案件质量评估机制的主要内容

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内容是评估据以展开和发挥作用的基础,主要由评估标准、评估程序和评估结果三部分组成。其中,评估标准是案件质量评价体系的核心,只有建立全面科学的评估标准才能对案件的办理质量有的放矢地进行考核和评估。

(一)细化评估标准

我院按照公诉工作精细化的要求,本着“管理合法、规范明确、设置科学、切合实际”的设计原则,在认真分析总结近几年来办理公诉案件的基础上,细化每一个办案环节的工作要求,明确评估标准,包括案件实体审查、遵守诉讼程序、开展诉讼监督、诉讼文书的制作、出庭支持公诉、办案效果及其他方面是否存在错诉、漏诉以及错误不起诉情形,力求评估标准能有效涵盖公诉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如诉讼文书的制作,诉讼文书作为公诉工作的重要载体,其制作科学、规范对提高案件质量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事实证明,法律文书制作环节最容易被办案人员忽视,也最容易发生质量问题。对于起诉书或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体系不仅要求格式规范,引用法律准确,而且针对以往承办人只注重具体内容,疏于文字推敲的弊端,增加了对于遣词用句的考核标准,使承办人更加重视诉讼文书中法律与语言的有机结合,提高文书的质量,突现指控的社会效果。出庭支持公诉是公诉部门承办人行使检察职权的一项重要表现形式,也是其办案水平和自身素质的重要体现。因此,体系中应对出庭支持公诉的质量制定具体的评价标准,包括庭前准备情况以及出庭形象、效果等多个方面。

(二)区别适用评估程序

针对不同的案件和评价的不同阶段,我院设计了不同的评价程序,包括普通程序、特别程序、集中备案程序、分析反馈程序等。如错案以外起诉和不起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评估。起诉案件每案附一份“起诉案件质量考核(评分)表”。法院判决、裁定送达后,首先由承办人针对表格所列评价标准对整个办案过程进行全面自评。自评时并不要求承办人为自己评出具体分值,只是选择自己每一项工作应属于“基本分”、“加分”还是“减分”。通过自评,承办人可以对办案过程进行全面回顾和总结,由于有质量标准作为参考,每一次自评都是对承办人灌输质量意识的过程。承办人自评后,再向部门负责人报送对法院判决裁定审查意见表、审查报告等能反映案件整体办理过程的材料,部门负责人在审核这些材料和承办人自评的基础上,进行综合打分。承办人出现错诉、漏诉、错误不起诉时适用特别程序,由部门负责人在相关的表格中进行备案考核的程序。该程序并不实行一案一表,而是在出现错案后由负责人启动。特别程序一旦启动,该案的办理质量即为不合格。分析反馈程序是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平时的案件考核系针对具体案件而言,单个案件的质量好坏难以反映部门整体的办案情况。为此,体系设立了分析反馈程序,考核人员分季度、年度对一段时间内的案件质量考核评分表进行分析汇总。考核人员可采用不同承办人之间的横向分析、与以往办案质量情况进行比较的纵向分析、就某一项评估标准进行的定向分析以及对部门带有规律性的问题进行的整体分析等方法,找出办案中存在的成绩、进步和不足,并与《公诉案件质量预警机制》配套使用,定期向承办人进行公开反馈,引起大家对这些问题的重视。

(三)重视评估结果的运用

评价结果的运用首先是针对有争议或共性的问题,如检法两机关经常出现的一些分歧、承办人普遍存在的问题、典型的个案,特殊类案等定期分析、调研、预警、检查制度,对无罪、撤回起诉案件逐案分析,对不起诉、诉判不一和上诉改判案件定期分析研究,梳理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将考评的成果上升到更为理性的认识层面,为解决同类问题提供指导。其次加强培训。通过对评价结果的分析,必然会反映出平时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因此评价结果的另一个运用方式就是部门针对承办人在办案中所反映出来的不足之处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弥补这些不足,提高承办人的理论水平,丰富其知识结构,为案件的高质高效办理奠定基础。

四、切实强化公诉案件质量评估机制的执行力

明确考核内容后,要着重在求实上下功夫,采取有效措施并予以规范执行,确保公诉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的贯彻落实。一是精心设计操作平台。本着操作性强、实用性强的制作要求,在《起诉案件质量考核评分表》、《未起诉案件质量考核评分表》、《错诉、漏诉备案考核表》、《不起诉错误备案考核表》上,对上述所有考核项目按性质不同分别归类,明确必须填写项目和选择性填写项目,并注明有关填写要求,保证考核方式简便而实用,考核内容和层次清晰明了,确保准确及时评估个案办理质量。二是规范操作规程。承办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后,必须按照全面审查要求,认真对照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如实在三日内自行填写《起诉案件质量考核评分表》,据实提出质量自评意见,报考核小组审核并作出质量评定结论,视情予以加、减分。如案件承办人对个案的质量评定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重新评定申请,遇有争议,由主诉检察官会议讨论决定。三是强化激励制约机制,做到奖优罚劣。即规定该考核情况将作为案件承办人年终工作实绩考核评分的主要依据之一,激励承办人发挥工作积极性,增强办案责任心。四是加强案件质量分析。在案件质量评估的基础上,我院就所办公诉案件质量定期召开季度案件质量通报会、半年度案件质量分析会。以总结形式通报、分析前一阶段全科和各承办人的案件质量情况,反馈办案质量信息。组织承办人对自身办案质量实行自查自纠,并由分管检察长和科负责人对各承办人的办案质量进行讲评,帮助总结成功经验和应吸取的教训,便于全科人员学习、参考和借鉴,共同提高办案质量。近半年来,经对120件案件进行评估,仅发现1件需要扣分的案件,承办人进一步增强案件质量意识,细致审查,察微析疑,从多角度、全方位保证了公诉案件质量。

责任编辑:周洪波

作者:牟 胜

公诉案件起诉撤回管理论文 篇3:

创新工作机制确保公诉案件质量

内容摘要:确保办案质量,是公诉业务管理的重中之重,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内在要求,通过制定公诉案件规范管理机制,构建侦捕诉审协调配合机制,建立诉讼活动改向监督机制,推行公诉案件质量评估机制,以确保公诉案件质量。

关键词:公诉案件 质量 工作机制 创新

确保办案质量,是公诉业务管理的重中之重,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近几年来,我院抓住案件质量这个根本,通过积极推行公诉改革,创新工作机制,规范办案程序,加强队伍教育管理,公诉案件质量不断提升。2003年至2006年,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293件2012人,提起公诉1189件1818人,仅撤回起诉1件2人,其余案件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起诉成功率为99.92%、有罪判决率达100%;不起诉案件经自查、复查和督查均符合质量标准。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制定公诉案件规范管理机制,为提升公诉案件质量提供程序保证

(一)对公诉案件实行流程管理

2003年,我院率先在全市公诉部门对公诉案件实行流程管理。通过制定详细、明确、具体的工作程序,使办案人员对各个诉讼环节的具体要求都有一个清晰认识和准确把握,力求做到步步有规定,事事有标准,确保办案工作始终处在制度监管之下,注重从程序上设置发现问题的途径,堵塞管理漏洞,用规范化制度促进公诉案件质量的提高。目前,从案件受理登记、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办案期限、超期羁押预警到起诉意见书、审查报告、起诉书三书审查、案件退查备案、出庭支持公诉、公诉案卷装订、归档等诉讼环节,一套完善的工作规则和操作规范得到了初步建立,特别是加强了如对改变案件定性、增减犯罪事实和拟作不起诉等重点办案环节监督的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做到每个办案人员都在法律程序的框架内,在办案程序的规范约束下履行岗位职责,从而提高了办案效率,确保了办案质量。

(二)设置案件质量基础平台

按照可操作和简便实用的原则,制作了《起诉案件质量考核评分表》、《未起诉案件质量考核评分表》、《错诉、漏诉备案考核表》、《不起诉错误备案考核表》,按性质对案件进行分别归类,指定专人及时建档登记,切实做好公诉案件质量基础工作。为消除影响办案质量的潜在因素,还先后制定了《主诉检察官工作目标量化考核标准》、《公诉案件质量评价体系及预警机制》、《公诉出庭质量考核细则》等规范管理的制度和标准,多角度全方位的从程序上建立起案件质量保证体系。

(三)着力规范公诉人的行为

按照检察官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要求,结合公诉工作的特点,着重从思想政治品质、职业道德素养、团队协作精神、语言文字能力、仪表举止养成等五个方面规范公诉人的行为,通过加强队伍的教育管理、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强化办案纪律,努力提高公诉队伍素质,培养公诉人代表国家指控犯罪的正义形象,为确保案件质量提供人员素质保证。

二、构建侦捕诉审协调配合机制,为提升公诉案件质量提供证据保证

(一)加强对侦查部门的引导,确立公诉案件的证据标准

刑事诉讼的核心是证据,如果一件公诉案件的证据达到证明的标准,那么质量就有了保证。在工作中,首先查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案发后表现,即是否为投案,拒捕、潜逃等十六个方面公诉案件的一般证据标准,从面上明确了公诉证据问题,使引导具有针对性。其次,拟制了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建议书的法律文书,使引导具有可操作性。公诉人员介入引导侦查,是针对案件中收集、固定证据存在的问题而进行,四年来,我院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案件,始终保持在受理案件数的20%以上,公诉案件一次退侦率始终在5%以下,诉讼效率和案件质量均得到保证。

(二)建立侦捕诉审制度化、经常化的联席制度,确保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建立制度化、经常化的联系制度,一方面就法律规范问题、法律适用问题、刑事政策问题与公安、法院和本院侦查监督部门进行交流信息、研究法律规定、探讨方法措施,取得共识;另一方面,对两高的司法解释和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形成本市公、检、法的具体实施意见。例如,由我院牵头,彭州市公、检、法三家先后对两高颁布的适用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的司法解释以及四川省高级法院和省检察院制定的刑事证据规则、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通过联席会议,在认真学习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形成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在办案中共同遵守。

三、建立诉讼活动双向监督机制,为提升公诉案件质量提供智力保证

一是邀请公安局长列席检委会,共同讨论刑事证据证明效力,达到了刑事诉讼环节及时沟通效果。二是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受贿案等有影响的案件,运用多媒体示证支持起诉,将录音、录像证据在法庭上展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三是对被告人以刑讯逼供为由当庭翻供案,向法庭申请由警察出庭作证,有力指控犯罪,保证了庭审、判决效果。例如,2005年我院在办理付兴洪等人抢劫案时,经两次开庭审理,被告人均以原来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受到“刑讯逼供”为由,在法庭上推翻了原来的有罪供述。为有效遏制案件被告人在法庭上以“刑讯逼供”为由而翻供这一顽疾,在第三次庭审时,公诉人向法庭申请两名办案刑警到庭作证,当庭揭穿了被告人的虚假辩解。四是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加强对刑事审判的监督。例如,2005年3月,被告人马代君强奸一案,经开庭审理后,合议庭采纳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侦查人员收集证据程序违法,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半推半就的行为,暴力不明显,被告人马代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受检察长指派,分管副检察长和公诉科长列席了法院审判委员会,进一步分析论证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适用法律,充分阐述检察机关的诉讼主张,让审判委员会委员更加全面了解案情,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了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马代君有期徒刑3年的决定。2005年底,高检院向全国检察机关转发了我院创新工作机制,狠抓规范管理,确保公诉案件质量的作法。

四、推行公诉案件质量评估机制,为提升公诉案件质量提供责任保证

(一)细化评估标准

我院按照公诉工作精细化的要求,本着“管理合法、规范明确、设置科学、切合实际”的设计原则,在认真分析总结近年来办理公诉案件的基础上,细化每一个办案环节的工作要求,明确包括案件实体审查、遵守诉讼程序、开展诉讼监督、诉讼文书的制作、出庭支持公诉、办案效果及是否存在错诉、漏诉以及错误不起诉情形等评估标准,力求评估标准能有效涵盖公诉案件办理的全过程,为对个案办理质量进行全方位、多角度评估提供依据,强化公诉人的案件质量保证意识。

(二)区别适用评估程序

针对不同的案件和评价的不同阶段,我院设计了不同的评价程序,包括普通程序、特别程序、集中备案程序、分析反馈程序等。如错案以外起诉和不起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评估,承办人出现错诉、漏诉、错误不起诉时适用特别程序,由部门负责人在相关的表格中进行备案考核的程序等,同时与《公诉案件质量预警机制》配套使用,定期向承办人进行公开反馈,引起大家对这些问题的重视,消除公诉案件质量瑕疵。

(三)重视评估结果运用

在案件质量评估的基础上,我院就所办公诉案件质量定期召开季度案件质量通报会、半年和年度案件质量分析会,以书面形式通报、分析前一阶段公诉部门全员案件质量情况,反馈办案质量信息。组织承办人对自身办案质量实行自查自纠,并由分管检察长和公诉部门负责人对各承办人的办案质量进行讲评,帮助总结成功经验和应吸取的教训,开展公诉人员相互点评典型案例活动,通过察微析疑,培养公诉人在细节发现问题的能力,达到共同提高公诉案件质量的目的。

作者:王德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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