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培养的法学专业论文

2022-04-1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目前,我国的医疗纠纷问题已成为尖锐的社会问题,所以迫切需要一些既懂得医学专业知识又懂得法学专业知识的人才来解决该类问题。医事法学专业就是在培养这样的综合人才。本文针对此类现象对该专业的人才培养提出相关的意见和解决方案。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人才培养的法学专业论文 (精选3篇)》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人才培养的法学专业论文 篇1: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法学专业课程设置改革的对策

摘 要:目前专门院校法学本科课程设置存在诸多问题,准确定位专门院校的专业法学人才培养目标、优化课程结构、强化专门院校法学专业特点、合理设置课程体系及开课时间,是卓越法律人才计划下的首要目标之一。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 课程设置 改革

专门院校法学本科课程设置应当考虑到社会对专门、专业法学人才的实际需求。不少专门院校的法学课程开设没有专业特点,基本上是人家开什么我们就开什么课程。没有对专门院校的法学课程的开设进行可行性分析,致使已开设的课程比较混乱,没有做到与法学专业的融合与衔接。以独立学院为例,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基本上照搬、照抄政法类、综合类大学的法学课程体系,其结果,培养的学生法学不仅基本功底不及其他政法类及综合大学,自身优势也没有凸显出来。一方面,造成了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就业困难,另一方面社会对专业法学人才的需求也没有得到满足。笔者结合近几年课题组在本学院的改革实践,粗浅地谈谈看法。

一、调整专业课程设置的原则

传统的法学课程设置侧重理论,培养出来的学生应用能力相对薄弱。以我校为例,学生的专业素质相对较差,但动手能力和实践能力相对较强,以传统院校的理论课程设置优先原则来设置课程显得不符合发展规律。因此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我们尽量做到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相结合。因此,调整现行人才培养方案,适当增加实践课程成为当务之急。法学专业课程调整,要遵循理论与实践并重的原则,不能偏废。而且所谓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并没有绝对的界限,二者往往是交叉的,只是侧重点不同。为实现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目标,我们必须加强法律实践课程设置。在法律实践课程设置过程中,“应当满足下述六个方面要求:时代性、实践性、探索性、综合性、人文性、个别性。”但法学实践课程是对于传统以理论知识性课程为绝对主力的教育模式的修正补充,它不可能成为法学教育的全部,不能因强调职业性而否定科学性、学术性。法学教育应当首先讲授法学的基本知识、原理和体系,其次才是法律职业者必备的技能和素质。”高校在贯彻落实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过程中,要坚持理实并重的教育原则方针,在提升学生综合性理论知识的同时还要切实提高实际法律事务操作分析能力,采用循序渐进的教育方法,并注重探索潜在的学习规律,切实提高法律专业实践课程的实效性。

如我校在实践课程的安排上设置有以下课程内容:专业认知实训,通过学校组织或学生自行参加一定数量的专业活动来建立对本专业的认同感。专业实习,由学校联系公检法部门为学生提供专业学习的平台,将理论学习贯穿于实践当中。法律援助,借助我市法援中心和区各街道的居委会提供的案源和专业人士的辅导,通过真实的个案建立对法律援助过程的认识,并培养能独立处理法援案件的能力。除此之外还开设模拟法庭、毕业实习等等实践课程,共同搭建实践课程框架为理论学习服务。

二、调整专业课程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初任公证人员和律师都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法学毕业生要成为卓越法律人才,首先要取得职业资格。尤其在独立学院,毕业后的学生继续升学的比例相当少,大部分都是马上进入社会参加工作,因此能够通过司法考试是其能否从事与专业相关工作的首要条件。我们认为,要将法学专业课程的教学大纲和考试 大纲与司法考试的大纲作适度对接,以司法考试的标准作为确定教学重难点的依据。法学专业教育要与取得职业资格关联起来,实现培养与使用的结合,教育与行业的雙赢。其中考试方式也应该进行改革,脱离传统考试呆板教条化题型和内容的束缚,更多偏重应用型能力的考察。

三、调整实践教学模式

现行的实践教学模式都是以重课外实践轻课内实践为导向的,这种安排实际上使实践教学形同虚设。学生一方面因专业知识和实习时间的限制,一方面缺乏老师的严格监督,导致课外实践效果跟预想存在相当大的差距。我们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大部分的暑期专业实习都未真正去到实习单位,托各种关系签字盖章了事。同时,课外实践还存在与专业课程知识脱节的现象。而课内实践可以缓解课外实践中存在的预想和现实的紧张。法学专业应通过教学改革实验,逐步从以实习为主体的课外实践教学模式向以专业见习、法律诊所、模拟审判、专业实验、毕业实习五位一体的实践教学模式转变。通过模式转型,不断放大课内实践教学的功能,充分发挥实践教学在法学人才培养中的应有作用。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4年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课题(行政法课程教学方法改革和创新研究—基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编号:ZLGC2014JY3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霍宪丹.当代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周谷平,徐立清.论新建本科院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目的定位[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05(5).

作者:杨芳

人才培养的法学专业论文 篇2:

论医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完善

摘要:目前,我国的医疗纠纷问题已成为尖锐的社会问题,所以迫切需要一些既懂得医学专业知识又懂得法学专业知识的人才来解决该类问题。医事法学专业就是在培养这样的综合人才。本文针对此类现象对该专业的人才培养提出相关的意见和解决方案。

关键词:医事法学;医疗纠纷;复合型人才

医事法学专业在设立之时便被社会寄予了厚望,然而随着一届一届该专业学生的就业,似乎都没有达到社会对其的期望,主要体现在该专业学生相较于法学专业学生法学知识不强,相较于医学专业学生医学知識又远远不及。这样的现象使得这个专业毕业的学生处境十分尴尬,然而导致这些现象的原因除了学生自身因素以外,还有就是这个专业的教育培养存在着问题。

一、医事法学专业存在的问题

1.课程设置缺乏共识。课程设置决定了学生的知识、素质与能力,更是人才培养的核心内容。医事法学这个专业是结合了医学课程和法学课程的交叉型学科,但是这两类课程怎样去设置?比例是什么?各个设置该专业的学校对这个问题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有的学校的师资力量在医学方面较强的,在开设课程时医学课程就会开设较多;同样,师资在法学方面较强的学校,法学课程的开设会较多。医学课程开设较多的学校学生自然医学水平会高于法学课程开设较多的学校学生。反之,也是如此。①这就导致了这一专业学生的水平差异甚大。

2.师资队伍不合理。医事法学的专业设置就决定了其对师资队伍的要求是非常高的,除了两门学科的要求外,还需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但是这样的要求在现实中却是很难达到的。医事法学专业在预期中最理想的师资队伍应当是由医学专业的教师、法学专业的教师、医法实践性的教师以及医法复合型的教师组成。但是现实的实践中,医法复合型的人才是十分匮乏的。而在我国国内开设了医事法学专业的医学院校内,绝大部分教师也都是不具备医学和法学双学位的,能够既有医学学位又有法学学位的教师真是少之又少。同时在开设了该专业的综合性大学里,能够有法学和医学双学位背景的老师也是很少的。对于这个具有交叉和复合特性的专业来说,教师队伍的学科背景以及经验积淀都是促成复合型人才培养必不可少的因素。

3.毕业生就业难。首先,由于上述存在的两个问题,而导致该专业的毕业生并非如预期中一样培养成了复合型人才。普遍存在毕业生的实践能力不够强,专业知识不扎实,面对医疗纠纷案件无法独立处理,用人单位更愿意信任和选择医疗纠纷实践经验丰富的律师。其次,该专业的毕业生很多对自己的职业无规划,随社会大流,多数毕业会选择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以及司法机关的考试,忽略自己的优点和长处,与法学院校的毕业生共同竞争上述职位,失去竞争力。第三,医事法学专业开办的时间较其他专业来说较短,还在不断地进行摸索以及完善之中,并且该专业由于需要培养复合型的人才,学科建设周期长,也不容易见成效,使得高校建设的扶持力度小,故医事法学专业的社会影响力也随之减小,致使有很多的法律部门甚至医疗机构都不了解该专业的状况,更甚者不知道这个专业的存在。这样的现象导致社会缺乏对该专业应有的认同,限制了医事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

4.复合型人才培养期望高、周期短。复合型人才的培养被社会寄予厚望,希望通过该专业人才的培养以便缓和社会之医患关系,解决社会矛盾。但是实践中却存在着种种困难,一个真正具备医学与法学双学位的人才,正常情形下需要五年的医学教育以及四年的法学教育才能完成,也就是这类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需要9年,算一算时间,我们认为值得。可是按照经济效益来看,有多少人愿意花9年时间成为一个处理医疗纠纷的律师,实践中这样的一个律师的收入还不如一个花了8年时间成为硕士的临床医生,大多数的人更愿意选择成为后者。所以,医事法学专业的出现就被社会寄予厚望,并且这个厚望还被压缩到了4-5年的培养周期内。医事法学复合型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程度的医学知识、管理学知识和法学知识,以及能够灵活运用这些知识认识、分析、处理实际问题的复合型专门人才。这种复合应该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内在的、知识体系的复合。医事法学复合型人才应该是一种高要求、高难度、高水平的知识复合型人才。但是在4-5年内,这样的一个短周期要培养出医法结合的双料人才具有相当的难度。

二、完善医事法学专业建设相关措施

1.完善课程体系,加强核心课程建设。科学合理地设计课程体系,主要是核心课程的建设,从两方面进行优化,其一是法学方面,其二是医学方面。医事法学专业学生的课程压力相较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更大,因在同样的学年中,法学专业学生主要就法学课程展开学习,而医事法学专业学生不仅就法学课程需要学习,医学课程也是必不可少的。为了让医事法学专业学生更符合专业水平要求,因此对其课程进行特色化设置就十分必要。在法学方面,可以将与医事法学专业联系较少的课程进行削减。在医学方面,可以将过于专业化的医学课程削减掉。那么,我们的医学课程的重心就更该放在临床医学概论、护理学概论、药学概论上,对基本的医疗常规、护理常规和用药规范上有一个基本认识和了解。过于专业的医学知识可以借助其他的辅助手段来解决,例如进行鉴定等。

2.培养高水平师资队伍。①双学位教师人才的引进。医事法学专业这样复合型的专业尤其需要既有医学学位,又有法学学位的教师。这类教师在实践中却并不多见,那么我们对双学位的教师就应该积极的引进,为其提供更好的待遇。其次,为学校在职的法学老师提供进修医学知识的平台,积极鼓励或者奖励这些法学教师进修,力争让他们也成为结合法学和医学的双学位的教师人才。②提高教师业务能力,开阔教师国际视野。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分期分批选派青年教师到国内外知名高校学习、进修。聘请教学名师等专家,每年为全体教师提供医事法学前沿知识和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指导和咨询服务。定期举办现代教育技术培训,名师名家教学经验交流以及青年教师观摩课等活动,要求教师每年至少参加一定数量的教学活动提升教师实践能力。③兼职教师队伍建设。通过聘任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人员成为学校的兼职老师,请他们在学校开展相关的专题讲座,让全职教师与学生共同参加学习。力争让兼职老师能够走进课堂每年为学生固定学时上课,增强学生的实践经验。如果条件允许,可由兼职的教师带着学生去法院观摩学习,甚至可以以分组的形式跟着老师学习如何处理案件。

3.毕业生就业引导。针对本专业学生对自己的职业并未作出良好的规划,盲目将自己的专业定位为法学,并且随大流与法学专业的学生竞争工作岗位的问题,我们需要反思。这是由于在平时的培养方案中缺乏有效的就业引导,致使学生对自己的职业规划不够理性,本专业学生应当多引导就业的方向和目标。

4.完善复合型人才培养方案。专业的培养方案直接决定了医事法学专业的复合型人才的质量。在课程的设置上,做到精简和全面;在教学方面要结合案例教学、模拟教学以及实践教学。让学生在案例教学中能够掌握分析案情总结焦点问题的专业能力;在模拟教学中辅助学生更快地进入角色,學会思考、学会沟通、学会辩论;在实践教学中,让学生更能总结经验,适应社会,最终达到毕业即能就业的培养目标。

三、结语

医事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培养具有非同一般的社会意义,这个团体被寄予厚望,能够更有效地去解决我国的医疗纠纷。对如何有效培养该专业的学生,如何将该专业学生培养成为复合型的人才这一问题,也就具有其独特的研究价值。同时,医事法学专业的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联系十分紧密,如何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对该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具有重要意义。为该专业制定科学合理的培养方案,对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是起着事半功倍之效果的。能够使得该专业学生毕业即就业更是我们医事法学专业所追求的目标。

注释:

①廖晨歌.《完善医事法学教育的若干思考》,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5,9.

参考文献:

[1]洪亦卿.以医为主,以法为主,抑或医法并重:反思医学院校医事法学和卫生法学专业的定位[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0,(31).

[2]李海滢.医事法学教育的困境与出路[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10,(2).

[3]魏银霞.从人才类型看高校培养目标的合理定位[J].教育与职业,2010,(8).

[4]石悦.学业能力与就业能力:医事法学专业本科生的培养目标[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10,(4).

[5]李筱永.《医事法学》课程教学内容体系重构研究[J].西北医学教育,2013,(1).

[6]朱小平,尹思源,王海容.新时期医事法学学科建设面临的挑战及机遇[J].法制与社会,2014,(9).

[7]廖晨歌.完善医事法学教育的若干思考[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5,9.

作者:龙珏

人才培养的法学专业论文 篇3:

地方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实战人才培养的几点思考

摘    要: 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是国家依法治国方略中的重要环节。目前,我国有600多所高校开设法学专业,不可避免带来各院校之间人才培养模式的雷同问题。地方公安院校的法学专业,如何办出自己的特色,如何找寻适合自己的人才培养与发展之路,不仅关系到人才培养质量的高低,还关系到培养的学生能否适应社会需求。湖南警察学院,立足于法学专业实战人才培养,走出了一条适合自身的发展道路。

关键词: 法学    人才培养    教育思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1]因此,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不仅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还是全国各高校法学专业自身发展过程中必须认真思考的一个问题。从我国法学教育现状来看,全国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的院校将近620多所,在校的本科生规模达30多万人[2](117)。其中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是众多高校对于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如果不能走出自己的特色发展之路,就会出现在人才培养、课程设置等方面的同质化趋势,特别是一些新设立的地方院校法学本科专业,无论是人才培养质量还是适应社会需求、参与社会竞争方面,难以同一些建校时间长、师资力量雄厚、专业建设底蕴深厚的院校法学专业人才竞争。因此,认真研究和探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寻找符合自身院校法学专业人才的定位,结合学生的就业需求及不同地域对于法学人才的客观要求,走出具有自身特色的法学人才培养之路,势在必行。笔者结合所在单位湖南警察学院法学专业十年发展之路,谈论地方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实战人才的培养。

一、地方公安院校法学实战人才培养的必要性

湖南警察学院前身为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在2010年经教育部批准后升格为本科院校以后,开始以自身名义招收法学专业本科学生。需要指出的是,在以自身名义正式招收法学本科专业学生之前,湖南公安高等专业学校开展法学教育的时间长达数十年之久,以前主要是为公安专业学生讲授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宪法学、法理学、民法学、经济法学等专业基础课。1999年时,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招收了法律事务专业(大专)层次学生,期间先后与湖南师范大学、株洲工学院、湖南农业大学等院校合作,以“专本沟通”为形式,招收部分法学本科专业学生,为自身独立开展法学本科教育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后来,在学校启动“升本”工程以后,有关法学专业今后的定位与发展,成为当时湖南警察学院法律系全体教师一个研究的重点,特别是基于学院师资队伍现状,以及对全国各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调研,我们将对人才的培养定位于法学实战人才的培養,定位于“能在基层司法机关、非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从事行政法制管理、法律服务、企业法务工作的应用型人才”的培养。

(一)与重点院校法学专业相比,在理论型人才培养上实力差距甚大。

在全国开设法学教育的600多所院校中,重点院校法学专业无疑占据了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顶层“市场”,特别是在理论型人才的培养格局上,重点院校已经实现了从本科到硕士到博士,乃至博士后人才培养的梯级布局,在专业建设、学科建设乃至课程建设上,我们甚至与湖南省内的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湘潭大学等高校进行对比,这一差距十分明显。这意味着如果说我们对于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要仿效这些高校的话,那么明显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且短时间内难以追赶。

(二)从院校的师资队伍结构上看,与重点院校法学专业相比差距明显。

这一点,无论是从湖南警察学院现有从事法学教育的教师的学历和职称结构,还是对高层次法学专业人才的吸引力上对比,与重点院校之间的差距明显。这一点,很显然不是短时间内可以弥补和解决的,需要一段较长时间的积淀与发展。特别是教师自身素质和科研能力的提升,都需要尊重客观的发展规律。

(三)从院校自身的优势来看,服务公安实战,立足基层一线是公安院校特有的优势。

地方公安院校在以往的教学和专业发展中,一直以服务实战为目标,无论是从教学内容的设置,还是“双师型”教师的比例来看,如果定位于培养实战型法学专业人才,与重点院校法学专业相比,差距并不明显,相反具有一定的优势,特别是在以往长期的法学教育中,教师服务公安实战,服务基层法律工作的思维指引十分清楚。因此,将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定位于实战人才的培养,不仅能够有效避开自身的短板与不足,反而可以有效形成人才差异化竞争,有利于学生就业和参与社会竞争。

(四)从法学人才的需求来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发展方略对法学实战人才的需求十分迫切。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并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快法治队伍建设”的要求,并且把“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和“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列入发展的目标[3]。虽然说我们最初在专业定位的时候,该决定尚未出台,但是毫无疑问的是,我们的专业定位完全契合了中央的这一决策部署,为我们立足于法学实战人才的培养提供了最坚强的政策支撑,为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通过以上分析,已经很清楚地说明了我们将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定位于法学实战人才培养的必要性,符合我们院校发展实际情况和国家对于法学专业人才需求的实际情况。

二、地方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实战人才培养的指导思想

在明确了地方公安院校法学实战人才培养的必要性之后,我们需要进一步厘清的是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指导思想。毕竟,人才培养的指导思想是整个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指引,有关人才培养方案的设置、教学安排、课程建设都应该以该指导思想为依据。

关于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指导思想,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在2018年1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中,将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指导思想定位为“法学类专业人才培养应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际需要。培养德才兼备,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熟练的职业技能,合理的知识结构,具备依法执政、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高效高质量法律服务能力与创新创业能力,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复合型、职业型、创新型法治人才和后备力量”[4](33)。应当说,教育部颁布的该国家标准,明确了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最基本指导思想,各高校在制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过程中,都应当参照制定和修改自身的人才培养方案,但绝不是简单的照抄照搬。毕竟,各高校实际情况是存在差异的,教育部的标准应当视为人才培养的底线,是人才培养的最低要求和规范。

如前文所述,湖南警察学院一直定位于法学实战人才的培养,因此人才培养的指导思想应该符合教育部制定的人才培养思想,结合自身人才培养的特点和定位,将两者有效结合起来,形成自身的特色。事实上在教育部颁布相关标准后,我们对自身的人才培养指导思想进行了修订,将对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指导思想,结合对法学实战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为“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掌握诉讼及法律事务的技能与方法,具有较强思辨、表达、沟通能力及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并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在基层司法机关、非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从事行政法制管理、法律服务、企业法务工作的应用型人才”。这应该是符合国家相关法学专业人才标准和契合学校自身发展定位的。

三、地方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实战人才培养的途径与方法

人才培养指导思想的明确及人才培养定位的确立,最终需要落实到具体行动中,这需要我们通过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专业建设、学科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等予以具体落实,以实现人才培养相关目标。

(一)在人才培养方案上,突出法学专业人才实战能力的培养。

人才培养方案是人才培养的纲领性文件,直接关系到人才培养的目标、规格。因此,我们在制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时,根据法学实战人才知识、能力、素养三大模块,设定了培养的要求,特别是在学生能力上,突出了对学生思想辨别力、法律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法庭辩论能力、法律文书制作能力、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文字表达及公文写作能力、组织管理、沟通协调、调查研究和终身学习能力、自主学习、独立思考、分析判断能力,以及发现、分析、解决实践中遇到的专业问题的综合能力的培养。

(二)在学科建设上,以契合实务要求的民商法学、刑事法学等为骨干学科。

湖南警察学院的民商法学,于2011年立项为省级十二五重点建设学科,在湖南省教育厅2016年3月组织的重点建设学科验收中获评优秀。2018年10月,湖南警察学院法学专业被湖南省教育厅批准为“省级应用特色学科”,以民商法学、刑事法学、警察执法与人权保障三个方向作为自身发展的特色与优势学科,实战贯彻法学实战人才的培养目标。

(三)在课程建设上,强调以“法考”为指引,突出实战需求。

坚持以“法考”为指引,培养适应基层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学实战人才,是我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突破点。从我国目前对于法律实务人才的需求来看,能否通过“法考”,是学生毕业后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一个重要“门槛”。因此,在课程建设上,一方面在课程安排上结合“法考”内容的需求,优先安排相关课程,并从课时和教学上,紧密结合法考的特点,开展相关课程建设与教学工作。另一方面在课程建设中,专门开设了诉讼实务、法律综合实训的相关课程,并始终在相关专业课程教学中,坚持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实训相结合,近年来又在不断探索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金课”建设力度,确保学生在理论学习的同时,实践能力得到培养和提高。

(四)在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上,以实战为指导,突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教学工作是贯彻人才培养方案、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的落脚点,为体现对法学实战人才的培养目标,贯彻落实法学实战人才培养的指导思想,我们一方面积极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围绕法学实战人才培养申报立项省级教学研究和改革项目,另一方面在具体的教学工作中,积极探索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应用,突出法学专业作为应用学科的特点,将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综合实训等教学手段应用到各门课程教学中,同时通过加大校内实训基地和校外实习基地建设,将学生实战能力的培养由课堂延伸到课外。我院学生在湖南省教育厅组织的大学生模擬法庭竞赛中多次荣获省级三等奖和二等奖,彰显了我们对学生实战能力的培养。此外,以湖南警察学院法学专业近三届毕业生参加全国统一法律任职资格考试的通过率为例,2017年学生全国统一司法考试通过率为50.5%,2018年学生全国统一法律任职资格考试通过率为51%,2019年学生全国统一法律任职资格考试通过率为52.5%。从另外一个角度证明了我们在法学实战人才培养上取得的实实在在的成绩。

总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与探索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不同的高校必然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走出适合自己的发展之路。只要大家都能切合自身院校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法治建设的实际需求,那么必将在法学人才的培养上实现“百花齐放”的局面,必将为推进我国法治建设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

[2]黎亚薇.浅议新“法考”对地方普通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的冲击与应对[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9(20).

[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https://baike.sogou.com/v82201863.htm?fromTitle.

[4]教育部高等学校教育指导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上)[S].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

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地方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实战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与实践》。

作者:黎亚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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