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购公司协议

2022-09-2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公司收购公司协议

浅析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摘 要:对于大型的投资活动来说,上市公司进行收购这一举动关系着投资者、股东、董事会以及相关责任人的利益,也会影响大众对于资本市场的信息获取,使得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受到影响。根据各个国家的立法实践证明,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收购进行法律监管的主要制度设计。这一制度的实施在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监管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着较多不完善的地方。

关键词:上市公司;并购;信息披露;制度优化

随着新《公司法》、《证券法》的出台与实施,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框架已经基本建成,其中核心为《证券法》,以《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基础,使其能够在上市公司收购信息之中占据着重要的作用。以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并购信息的披露制度来说,规则在不断的细化与强化,也说明了证券市场的监管者一个追求目标,就是要增加市场的透明度、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以及建立健全有效的市场秩序,使得我国证券市场能够在监管之下稳步的发展。但是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上还是存在着诸多的虚假陈述、隐瞒欺诈以及误导欺骗的现象,并且一些上市公司还会与中介机构进行勾结,故意散播虚假信息,以此来操作牟利。所以说,对于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信息的披露制度的完善有重要的意义。

一、中国上市公司并购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

1.信息披露主体地位的不对称

根据《证券法》中上市公司并购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要求上市公司收购、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并且要积极的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但是还是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

首先是对于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收购主体的“一致行动人”进行的规定。这方面的规定在中国证券立法中没有对“间接持股人”和“一致行动人”进行明确的界定与区分,在《股票条例》中第47条对于“间接持有股份”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证券法》第41条以及第79条中对于大股东持有股份进行了规定,但是太过于笼统,“持有”一词中没有明确的对“间接持有”和“一致行动人”做出表示,在法律规定方面出现了空白,使得中小股东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其次,《证券法》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之中,并没有出现关于收购者的相关信息的披露规定,但是以目前我国收购中的具体情况来看,大部分为协议收购。在进行协议收购的过程中,因为并购信息只有一次并且并购信息披露的并不全面,使得收购方在达成协议之后三日之内将收购协议向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出示书面报告并且进行公告,就完成了信息披露的义务。所以说,在实际的实践过程中,持股预警的披露制度无法真正的实现,与此同时在收购的目标已经达成,在收购方持股比例在法定的三成之后,就能够免除收购方的要约收购义务,不能够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

2.信息披露立法的不完善

信息披露的立法监管机制还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首先是中国规定股东持股达到了5%及以后,持股每增减5%就需要进行披露,但是这个规定对于股市来说不够有效,对于持股状况的信息进行频繁的公布就会导致股市的价格有所上涨,并且使得企业的并购成本有所增加。其次,《实施细则》中对于收购者的信息公开的内容要求只需要公开前三年的资产负债、盈亏概况以及股权结构等情况,但是对于信息是否是经过了审计,这方面的规定也存在着缺乏。

3.信息披露内容的不真实和不准确

《证券法》中第三章第三节对于“持续信息公开”的内容进行了说明,但是在颁布之前就已经存在的规则与其相似,说明颁布的信息效果一般,一些规则也只是对现有的零散规则的法典化。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一般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是对于公司经营管理的经营者来说,信息披露的不真实以及蓄意歪曲真实信息的目标就是要隐藏公司资产负债的实际情况;其次上市公司一般都会披露那些对于公司有利的信息,而对于容易使公司受到损害的信息则选择拒不表示;最后,一些上市公司并不會按照法定的程序或者是原则来履行披露的义务,许多的信息披露都会超过了规定的期限,存在延迟性。上市公司对于信息披露内容的不真实与不准确性影响了并购过程中的透明性与公平性,使得上市公司的并购发展受到制约。

二、中国上市公司并购信息披露制度优化对策

1.建立完善并购信息披露制度

并购市场的不断发展使得目前并购信息披露在立法、内容问题上存在着较多的缺陷问题,上市公司并购市场需要得到有效的完善,以此来紧跟上市公司并购的发展脚步。所以说,在进行信息披露制度的设计与监管的过程中,需要将收购者与潜在收购者并入证券发行人的义务之中,对其所披露的内容进行规定,包括交易内幕以及市场操纵等以明文禁止的规定来作为并购信息披露制度的关键,并且以目前我国的具体实际情况来对并购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条例进行创新性的修改,使其能够不断地适应上市公司的并购市场环境。

2.加强政府的监管力度,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作为我国完善并购信息披露的参考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一些细则问题还需要尽力的完善,比如说在现行的《证券法》中股东持股披露义务的起点需要由5%提升至10%等。政府在这方面需要加大支持力度,应该不断的发挥自身的职能,运用政府的强制力,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对并购信息披露制度的管理机制。

3.完善并购信息披露的内容

上市公司证券市场能够健康发展的基础就是要保障上市公司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以及及时性。如果信息披露出现不真实的情况、不准确以及不完整的问题就会导致股权分置改革后的证券市场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所以,我们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改进。

首先,需要不断的规范并购信息披露的内容以及操作的程序等。根据我国《证券法》中第82条规定的内容来说,收购人必须要事先要呈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并且对于以下几种事项进行说明,包括收购人的名称、住所;收购者的背景、身份;收购人对于收购的决定以及各种详细信息等内容。在进行实际的操作中,应该将信息披露的内容做到真实有效、透明公开。

其次,必须要严格的惩处虚假信息披露的行为,证监会等机构需要运用多种途径及方式,对于披露的虚假信息以及相关企业进行监督与约束,对于违反信息披露真实性的行为,可以运用经济惩处、行政惩处以及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制裁等手段对相关企业进行惩处,保障并购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三、结语

在目前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信息披露制度的约束下,相关企业的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最终得到的只是收购协议的签订内容,对于收购协议进行的谈判与履行等行为以及影响收购实现与否的因素没有能够了解的途径。协议收购信息披露制度还存在着供给不足的问题,这样就会造成收购责任人与被收购的公司进行勾结与串通,以此来牟取暴利,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目前的信息披露制度实行过程中,由于存在的定位不准确以及体系化问题亟待解决、协议收购特殊性还没有最终的体现以及动态信息的披露量存在不多的情况下,需要从法律条文的细则入手,并且从建立与完善并购信息披露制度、加强政府的监管力度,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以及完善并购信息的内容等几个方面对于现行的制度进行优化,使上市公司协议并购信息披露制度能够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的基础上,充分地发挥其存在的诸多优势,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参考文献:

[1]李有星,柯达.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法律适用,2017(17):28-34.

[2]陈洁.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信息披露的逻辑与规范[J].法学,2018(03):104-112.

[3]于炳华,曾建中,田满文,曾秋枝.中国上市公司并购信息披露制度优化问题分析[J].宏观经济研究,2016(01):55-59+79.

[4]蔡培娟,龚军伟.论协议收购中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01):78-80+85.

[5]王化成,陈晋平.上市公司收购的信息披露--披露哲学、监管思路和制度缺陷[J].管理世界,2016(11):113-123+149-156.

作者简介:黄蓓艳(1997.01- ),女,汉族,浙江人,北京林业大学金融学,本科在读

作者:黄蓓艳

第2篇:股权分置条件下上市公司协议转让中的壳收购分析

摘要:以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三年间发生控制权转让的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股权分置条件下的上市公司控制权协议转让中壳收购问题。研究表明:上市公司收购案例中存在大量的壳收购现象,壳收购的比例高达40%以上,ST类是壳收购的主要对象。壳收购的本质不是公司收购,是变相购买上市融资权,是通过市场收购方式跨越上市行政约束的篱笆。壳收购的大量存在反映了法人股协议转让的制度缺陷和上市规则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资本市场选优功能和运作效率。随着上市规则的完善、股改的深入和交易规则透明度的增加,壳收购比例将降低。

关键词:股权分置;股权结构;壳收购

文献标识码:A

一、概述

(一)股权分置与股权结构

在中国经济转轨的背景下,对上市公司进行实证分析有一个必须面对且和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完全不同的前提,就是股权分置。大家知道,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为自由流通股和非自由流通股,前者指个人流通股,后者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和社会法人股等。按照中国大陆的上市交易规定,各类股权所拥有的权利和交易方式是不同的,如个人流通股可以在交易所自由流通,而其它非自由流通股只能通过协议的形式进行转让,即便如此,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和社会法人股在转让时面临的行政审批条件、交易程序也都是不同的。另外,不同性质的股权对应的持有人类型是不同的,不同类型的股权持有人其背后的委托代理关系又是完全不同的。因此,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一般意义上的股权结构,二是所有制意义上的股权结构。中国大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的制度安排,旨在保护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的控制权地位。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将对上市公司的绩效产生影响。忽视股权分置下的所有制结构的影响,会导致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分析结果的失真。

(二)研究的视角

与一般研究上司公司收购不同,笔者试图通过股权分置条件下的上市公司控制权市场的研究,研究壳收购问题,从一个角度揭示所有制意义上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中国大陆上市公司控制权市场在交易主体的行为特征、交易动机和价格形成机制方面所呈现出来的完全不同于发达证券市场上的某些特征,反映了上市规则和交易方式存在的制度缺陷。壳收购行为的分析,是我们研究上市规则和交易方式的切入点。由于上市公司股权处于分置状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股份无一例外都是非自由流通的法人股股份(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和社会法人股),因此,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交易只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从这个意义上说,上市公司控制权市场本质上是协议转让的法人股市场。为此,笔者将公司控制权转让定义为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二、股权分置下协议转让壳收购动机分析

(一)一般意义上的收购动机分析

一般来说,企业实施收购主要有五种可能的动机:(1)经营协同效应,即人们常说的规模经济,通过并购实现1+1>2的效果;(2)财务协同效应,主要指收购行为给企业在财务方面带来的种种效益,如合理避税等;(3)企业发展动机,收购是企业扩张的重要手段之一,和新建方式相比,收购能够有效地降低进入新行业、新区域的壁垒,能够降低企业发展的风险和成本等;(4)市场份额效应,通过收购增加企业产品在市场上所占的份额,增强企业对市场的控制能力,无论是横向、纵向还是混合兼并,都能提高企业的市场实力,尽管不同方式所产生的影响机理不同;(5)企业发展战略的动机,即企业有意识地通过企业收购的方式实现核心产品的转移。

(二)壳收购动机分析

上述各类收购动机基本上都能在笔者统计的134家样本中找到对应的案例,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存在股权分置的制度约束,我国上市公司控制权协议转让、收购中,存在大量的壳收购。所谓壳收购是指收购方并不是基于规模效应、市场份额效应等目的,也不在乎收购标的公司资产质量、行业发展甚至是债务情况,因为这些最终都会在协议转让过程中要求被转让方回购回去,收购方仅仅只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壳,这个壳成了收购方和资本市场连接的平台。壳的价值主要是上市融资权的获取。典型的一对一协议壳收购如图1所示:

第一步,收购方用现金收购转让方持有的标的企业的股权;第二步,收购方用拟注科标的企业的新的主业资产与上市公司拟置出的原主业资产进行置换;第三步,转让方用现金购买收购方从标的企业置出的原主业资产。三个交易步骤中的协议转让一般要求同时生效,所以实际交易中并不需要收购方支付大量现金,现金的用途只是在第二步和第三步主业资产置换中的补足差价而已。通过上述特殊的协议收购过程,标的企业的原主业资产甚至全部人员都回到了转让方,收购方得到的仅是一个剔除原主业资产的空壳企业,他们向购回的壳企业注入自己的主业资产,因此壳收购后的标的企业不仅主业资产发生质变化,甚至人员、办公场所都不同,可以说和收购前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公司。当然,在实际案例中,壳中或多或少都遗留有一些非现金的经营性资产,但这些遗留资产不足以改变壳收购的性质,只是壳的干净程度不同而已。壳收购关注的是上市融资权的购买和购买成本。

(三)壳收购的理论解析

从理论上说,如果上市规则是公开、透明的市场竞争,壳本身不应该具有商业价值。上市是公司融资的一种选择,只有想上市而因上市规则的非经济原因不能上市的条件下,壳才成为稀缺资源,壳的价值是资本市场上市行政管制的成本,是金融抑制的表象。从这个角度看,壳收购和市场意义上的公司收购完全不同,准确地说,壳收购不是公司收购,收购方购买的并不是一个公司,而是联系资本市场的一个壳或者一个平台而已,是购买上市融资权,是通过市场收购方式跨越上市行政约束的篱笆。

(四)壳收购的数据分析

在本分析中,笔者将收购协议签署后一年之内披露过重大资产置换信息,或尽管没披露重大资产置换信息,但下一个年报中的主营业务已经发生根本性变化的股权收购定义为壳收购。依据这样的界定,笔者统计出全部134家收购样本案例情况如下:

表1显示,我国上市公司的收购中4成以上都不是市场意义上的公司收购,比较而言,ST类公司更多地(占51.35%)是被用来作为壳收购的。

(五)壳收购的价格形成机制分析

既然壳收购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收购,那么其收购时的定价机制就应该和一般收购不同。表2证实了这一判断。

显然,购买上市融资资格的企业更愿意对ST类公司给予更高的溢价,原因是壳的价值不取决于公司资产质量情况,而是取决于壳的干净程度、壳的股权结构和遗留资产对公司未来经营的影响等。此外,高的溢价也许可以从与上市公司的资产置换中得到部分补偿。按被收购公司是否为ST进行分类,还可以看

清某些让人迷惑的表象。

为了考察二级市场对公司控制权交易、特别是壳收购的影响,笔者将样本按股权交易实现的时间进行分类,各年度交易的平均市净率及交易动机情况见表4和表5。

ST类公司在发生收购时的股权溢价之所以表现得较高,并不是因为人们愿意给ST类公司更高的估值,而是因为ST类收购中存在更大比例的壳收购。上述分析表明,壳的定价机制与公司的估值是无关的。壳的价格是行政机制授予的公司上市垄断权的价格,是中国转型经济中一种特殊的租金,买壳实际上是以该租金资本化的计算定价的。

(六)壳收购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分析

大量壳收购和重大资产置换的存在给专家利用上市公司的公开数据研究公司治理结构,特别是研究治理结构与公司绩效的关系、研究上市公司购并及接管市场带来了数据失真等问题。正如上面所分析的,壳收购的本质不是公司收购,不能作为一般意义上的并购来分析,与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关系不大。事实上,大部分卖方在回购其在上市公司中的经营性资产的同时也接受了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和全部员工,甚至他们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都没有任何变化。因此,壳收购后的公司只是收购前公司法律意义上的延续,从本质上说,二者已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公司,不具备可比性。

分组数据表明,ST类公司股权转让时的市净率和标准差都远高于普通上市公司,显然,我们不能认为这是市场给了ST类公司更高的估值,而是与我们重点分析的壳收购的价格形成机制有关。

三、壳收购与二级市场变化的影响

壳收购既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司收购,它有独特的价格形成机制和选择标准,二级市场的变化对壳收购也会产生影响。从A股市场看,以最具代表性的上证综合指数为基准,该指数于2001年6月达到笔者统计分析时段的高点:2245.43点,随后便步入漫漫熊途,逐步下滑。2002年最高点为1748点,2003年最高点为1649.60点,和2001年最高点相比,分别下跌了22.15%和26.53%。

表4、表5显示,尽管A股市场和法人股交易市场是完全分割的,但彼此的联系和A股市场对法人股交易市场的影响还是非常显著的:A股市场对法人股市场有正向的影响,A股市场走低,公司法人股价值下降;同时,A股市场的变化也对公司收购的动机产生影响,随着A股市场的走低,壳收购在整个公司收购样本中的比例下降。壳收购比例下降,除了A股市场价格走低的影响外,可能同逐步放宽对私营企业上市的控制、IPO市场化因素有所增长及其形成的预期也有关系。

A股市场对法人股市场的上述影响是容易理解的:首先,A股市场和法人股市场的价值基础一致,都是所对应上市公司的股权,A股市场走低,必然对法人股市场产生同方向的影响,这时市场同时对法人股估值相应降低;其次,如前所述,法人股交易中存在大量的壳收购现象,买壳方的动机是企图借壳上市,以达到利用壳资源直接在资本市场上融资的目的,A股市场的疲软大大地增加了买壳方直接融资的预期成本,因此买壳的意愿下降;第三,由于壳收购的溢价远高于正常收购时的溢价,壳收购在总样本中的比例降低,必然降低了公司收购的平均溢价水平。由此可见:壳收购的动机与上市融资机会的成正比,也就是说:A股指数上升、股价上涨,上市融资机会多,壳收购动机增强;反之,则减弱。

四、结论

我国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收购是在股权分置的条件下进行的,它是独立于交易所市场之外的法人股交易市场上通过一对一的协议完成的。法人股市场的交易是不完全竞争市场,交易主要是通过买卖双方一对一谈判来实现的,拥有控制权的法人股转让价格受交易所市场的影响,交易透明度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资本市场的选优功能和竞争机制,约束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改善的空间。

上市公司收购中存在大量的壳收购现象,壳收购的比例高达40%以上。壳收购的目的是获取上市融资权。这是股权分置条件下上市规则不完善、金融抑制和法人股私下协议转让的特殊收购行为。在壳收购案例中,卖方所支付的溢价远高于正常收购的溢价水平,这是因为壳收购中买方看中的不是被收购公司的资产质量或经营情况,而是仅仅关注被收购公司作为壳资源的价值。壳的价格是行政机制授予的公司上市垄断权的价格,是中国转型经济中一种特殊的租金,买壳实际上是以该租金资本化的计算定价的。大量壳收购现象反映了上市权垄断的制度问题和金融压制的表象,从而影响了一些学者经验研究的数据基础和分析结果。

资本市场制度的完善和二级市场走势的变动,将影响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的融资成本进而改变公司收购的动机。完善上市规则,消除金融抑制,将逐步降低壳收购在整个公司收购案例的比例,使一般意义上的公司收购成为上市公司收购的主流。

(责任编辑:吕洪英)

作者:罗 钢 何 俊

第3篇:我国上市公司利用公司章程反收购问题研究

摘要 在股权分置改革不断推进,针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将愈加频繁的背景下,如何采取有效的反收购措施已然得到上市公司的广泛关注,而利用公司章程反收购,即在公司章程中设置一定的反收购条款来遏制敌意收购的发生更是成为关注的焦点。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框架下,通过分析利用公司章程反收购的实例与争议,归纳上市公司利用公司章程反收购的原则,进而具体分析各项反收购条款的效力,以期反收购措施得到更为合理的使用和更为完善的规制。

关键词 反收购 公司章程 绝对多数 交错董事会 董事资格限制

1993年,“宝安收购延中”作为我国证券市场上第一起敌意收购案件,拉开了中国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攻防战的序幕。继此,许多公司高度重视如何应对敌意收购,制订相应的反收购措施。而今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不断深入,证券市场即将进入到全流通时代,通过敌意收购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可操作性更是大为提高。加之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上市公司壳资源仍将十分稀缺。可以预见,针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将日益激烈,反收购活动也将呈现逐步上升的势态。但由于反收购措施多是由实践中发展而来,部分措施过分注重反收购的效果而难免忽视部分股东的利益,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所以极有必要对其进行规范。本文将尝试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内,结合实践,集中分析被广泛使用并且迫切需要规范的,利用公司章程反收购的问题。

1 收购与反收购的概念分析

公司收购是指以获取目标公司未来经营和发展的控制权为目的而进行的交易。对于此项交易,如果获得目标公司管理层的配合,则为善意收购,反之则为敌意收购。在敌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方无法获取目标公司管理層的配合,只能直接与目标公司股东进行交易,以高持股比例进入董事会,通过征集投票权来争夺目标公司控制权。反收购通常针对敌意收购发生,即目标公司管理层为了防止公司控制权转移而采取的旨在预防或者挫败收购者收购本公司意图的行为。

反收购条款,又被称为“驱鲨剂”或“箭猪条款”,通常指董事通过股东大会,在公司章程或者内部章程中设立的,意在通过增加收购者获得公司控制权的难度,从而阻止收购行为发生的一系列条款。

反收购条款在国外公司章程中极为普遍,早在上世纪80年代对其存在的合理性就曾引起理论界的广泛争论。有的学者认为,反收购条款虽然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收购价格,但增大了上市公司的收购风险,其结果是减少了上市公司的收购数量,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并且,由于上市公司股权分散,公司实际上被管理层控制,因而,反收购条款并不能反映股东的真实愿望。但有的学者却认为,反收购条款不仅可以提高收购溢价而且还有利于收购溢价的分配更加公平,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讲,反收购条款可谓是股东合作的产物,但由于股权分散的问题,公司管理层可能用反收购条款限制股东的权利,巩固自己的地位。因此,这些学者主张法律应允许设立反收购条款,但应对其使用加以限制。

笔者认为公司收购的主要目的是惩戒无效率的目标公司管理层,进而优化社会整体资源配置,因而在立法上主旨应是相对鼓励收购。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收购的进行也可以通过向收购者展示目标公司处于供方市场的信息,迫使收购公司提高收购价格,为目标公司股东带来溢价。而且为了防止短期恶意投机行为,也应当合理的赋予目标公司一定的反收购权利。由此可见,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在公司章程中设置一定的反收购条款既可以达到反收购的效果又可以在一定限度上防止目标公司管理层出于私利对公司的控制,无疑是现阶段反收购的较好方式。

2 利用公司章程反收购的实践与争议

大港油田与爱使股份关于公司章程中反收购条款的效力之争,引发了经久不衰的关于各种反收购条款合理性的大讨论。

1998年7月1日,大港油田发布公告,称其关联企业合并持有的爱使股份已占爱使股份总股本的5.001%,超过了爱使股份原最大股东延中实业成为第一大股东。在此基础上大港油田继续增持,最终持有爱使股份达总股本10%以上。大港油田获得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机会,但却因为爱使股份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而无法顺利入主董事会,获得公司的控制权。因为按照爱使股份公司章程第67条的规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持有时间半年以上的股东,如推派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需要换届时,新候选人人数不超过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数的1/2;董事、监事候选人产生程序为:(1)董事会负责召开股东座谈,听取股东意见;(2)董事会召开会议,审查候选人资格,讨论、确定候选人名单;(3)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同时该章程93条规定,董事会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对于股东提名权的行使是否需要持股时间达半年以上,董事、监事的候选人由董事会先行选择确定的提名程序以及限制新董事、监事人数等一系列问题双方一直争执不下。针对这些问题,理论界也产生了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一部分学者持“章程无效说”认为董事、监事提名权是股东的基本权利,不能由章程进行限制和剥夺,持股时间的限制违反了股东平等原则而无效。他们认为“收购和反收购都应该是市场行为,用公司章程加以法律授权之外的限制,不利于市场和公司的发展”。有的学者则持”章程有效说”认为公司章程属于可以通过法定方式查阅的公开性文件,大港油田本应在准备收购阶段对爱使股份的章程进行详细研究,因此由于爱使股份的章程采取了反收购措施而使其不能顺利取得公司控制权并增加收购成本的后果应由其自身承担。

最终,证监会认定爱使章程“不规范”,并指示上海证券管理办公室约见爱使股份董事会成员。1998年10月31日,两家公司达成妥协,爱使股份董事会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第67条,大港油田也同意增补董事而不是选举新董事。

时隔仅3年,公司章程中反收购条款的有效性就又一次吸引了广泛的关注,而此次的攻防双方则是北京裕兴与方正科技。

2001年5月,北京裕兴等6家企业举牌,宣称他们已经合并持有的上市公司方正科技的股份已经占其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03%。北京裕兴就此向方正科技董事会提出增补6名董事候选人、2名监事候选人和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一系列提案。但是,方正科技依据该公司章程第67条,“董事、监事产生的程序是:董事会负责召开股东座谈会,听取股东意见,审查候选人任职资格,讨论、确定候选人名单”等相关规定认为北京裕兴并未按照要求提供6名候选人的符合任职资格的证明,因此,董事会无法审议北京裕兴的提案。北京裕兴则认为《公司法》与《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中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的有关条款可操作性较差,有些证明难以提供,方正科技董事会应该自己调查,方正科技章程的规定属于董事会滥用职权,损害了股东的权利。2001年6月28日,方正科技股东大会召开,北京裕兴当场再次向大会提交了自己推荐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但方正科技董事会再次拒绝将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当天选举的9名新董事均为方正集团提名。方正科技与北京裕兴的收购与反收购之争以北京裕兴无法入主方正科技而告终。

3 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具体分析

就我国而言,目前敌意收购发生并不普遍,反收购还只是一种防范性措施,因而在公司章程中制订反收购条款可以说是当前最现实的危机应对措施。从美国等反收购发生频繁的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公司章程中的反收购条款主要有超级多数条款,交错董事会条款,董事资格限制条款,持股时间限制条款,公平价格条款,限制大股东表决权条款等等。

3.1超级多数条款

超级多数条款又称绝对多数条款,指对于公司事务关系重大的事项的决议,必须经过取得绝对多数而非半数表决权通过才能生效。而作为反收购条款的超级多数条款则是指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进行并购、重大资产转让或者经营管理权变更时必须取得绝对多数股东同意才能进行,而且对于该条款的修改也需要绝对多数的股东同意才能生效。超级多数条款的存在,大大增加了公司控制权转移的难度和收购者接管、改组公司的成本,进而有效地阻碍了敌意收购的发生。

按照我国《公司法》104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显然,《公司法》并未将反收购条款所规定事项完全纳入需要超级多数通过的事项之中。对此理论上可以认为,公司法一般仅就特别重要的需要超级多数通过的事项作明确规定,此外还可以由公司章程对其他事项予以补充规定。我国《公司法》第105条的规定可以视为隐含了对公司章程的这种自治授权。该条规定:“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该规定仅确认了公司章程对这些事项规定由股東大会进行表决的权限,而未将这些事项明确纳入特别决议事项之中。从形式上讲,似应将上述事项解释为普通决议事项,但既然《公司法》并未禁止公司章程将其确认为特别决议事项,因而也完全可以由公司章程将其明确规定为特别决议事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即基于这种自治授权将特别决议事项作了扩大化规定。因此,我国《公司法》虽未对绝对多数条款作明确规定,但可依公司自治原则在公司章程中对此加以灵活设定。

至于公司章程中超级多数的比例高于《公司法》中规定的2/3,笔者认为也并不与公司法相抵触。首先,从立法宗旨的角度出发,公司法中对特殊事项的通过加以超级多数规定是因为该事项对股东和公司来说都极为重要,需要谨慎处之,否则将有可能损害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如果章程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说明公司对该事项将采取更为审慎的态度,会更有利于股东和公司的权益,与公司法保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的立法宗旨并不矛盾,当然是合法的。其次,按照公司本质契约论的观点,公司章程本质上是公司股东间的协议,当事人自愿将合同约定的标准高于法律规定,而且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强制性规定,也不应受到禁止。

3.2交错董事会条款

交错董事会条款又称为分期分级董事会条款,通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会分成若干组,每一组任期并不一致,以使每一年都有一组董事任期届满,每年也只有任期届满的董事被改选。此条款可以延长收购方入主董事会的时间,因为即使收购方取得了目标公司的多数股份也要等待较长时间才能控制董事会。而在此期间,原董事会则可采用合理的措施稀释收购者持股份额或者采取其他反收购措施来抵制敌意收购的进行。

按照我国《公司法》第10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5-19人,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所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交错董事会条款时,只要限制董事的任期在3年之内就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交错董事会制度要达到反收购的效果,必须在章程中同时规定任期未满的董事不得被任意解任。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96条第一款的规定: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此条款沿用了旧《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在新《公司法》这一规定已被删除,可以认为此项规定在加强公司自治的背景下理应由章程规定。

3.3董事资格限制条款

董事资格限制条款,即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规定非具备某些特定条件或某些特定情节者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我国《公司法》第147条仅仅对董事任职的消极资格作出了规定,并未限定公司董事任职的积极资格。笔者认为,在公司自治的背景下,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任职的积极资格作为一种反收购手段,但是在承认公司具有自治权的同时,不能对董事资格的限制超出合理范围,不能明显违背通常的商业习惯,即不能单纯为了反收购而对董事资格进行特别不合理的限制,也应该同时注重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

3.4股东持股时间条款

股东持股时间条款,即规定股东在取得股权一定时间后才能行使董事提名和提案的权利。该条款有助于延缓收购者改选董事会以及防止恶意收购者的短期投机行为。

按照我国《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由此可见,只要收购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即可向董事会提交增补董事的临时提案,而董事会必须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所以说通过持股时间限制股东提案权的反收购条款已明确违法,从而失去了反收购的效果。

3.5公平价格条款

在有些时候,收购方采取两阶段收购,例如以现金先购股51%,另外再用债券交换剩下的49%股票,这就造成了目标公司股东因怕收到债券而会争先将股票低价卖出。公平价格条款则是要求收购人对所有股东支付相同的价格,通常做法是制定一些经过股东批准的可以接受的购买价格,一般来说这些价格都被限制在公司股票交易的历史水平上,也就是过去3到5年的平均价格水平,而一旦报价低于该水平,收购就需要经过大部分股东的同意。

由于公平价格条款所要求的两阶段收购被我国《证券法》所禁止,执行公平价格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无需再由公司章程进一步规定。

3.6限制大股东表决权条款

限制大股东表决权条款,即对持股达到一定份额的“大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对其所持股份的表决权进行一定限制。比如可在章程中规定“凡是在投票时累计持股达35%以上的股东,由公司章程限制其表决权,超出35%以上的部分按一定比例折算其表决权,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通常来说限制大股东表决权可以分为直接限制、间接限制和代理表决权限制三种。直接限制即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持股达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其超过这一比例的股份的表决权的效力弱于一般股份的表决权的效力,即超过一定比例的股份不再是一股一表决权而是多股才享有一个表决权。间接限制,则是通过章程规定股东大会上提案通过所需的最低出席人数和最低表决权数,进而增加大股东滥用表决权的难度,从而间接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而代理表决权限制,则是对于采取委托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的股东,一旦该代理股东所持有的全部表决权达到一定比例,超过该比例限度的表决权同样受到限制。

可以说限制大股东表决权条款更好的保护了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也限制了持股达一定比例的收购者在股东大会中拥有过大权力,有助于遏制敌意收购的发生。在我国,虽然由于大量存在着控股股东违反诚信义务的情形,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限制大股东表决权条款有着重要意义,但是,由于《公司法》对于股东平等原则的强制性规定,这一反收购条款在我国法律框架下是无法得以运用的。

结语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平均规模较小,不良资产较多,效益普遍不高,需要有效的方式来推动资产重组,提高企业经营效益,而收购的进行有利于实现行业的资源整合,增强企业的竞争力,进而提高我国整体经济水平。所以无论是在立法取向上还是在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上都是鼓励收购的。本文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框架下讨论反收购,尤其是利用公司章程反收购的问题,旨在促进反收购措施得到更为合理、合法规制,在实践中可以得到更好的运用,在收购与反收购的长期博弈中,能够真正达到利用适当反收购措施提高目标公司溢价,提升收购价值的目的,最终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和推动企业的长远发展。

作者:贾婷婷

第4篇:公司收购协议

甲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转让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

股权持有人:(身份证号:),向甲方

出资万元,占甲方全部股权的%;

股权持有人:(身份证号:),向甲方

出资万元,占甲方全部股权的%;

股权持有人:(身份证号:),向甲方

出资万元,占甲方全部股权的;

乙方:(以下简称“受让方”)住址:

身份证号:

丙方:(以下简称“受让方”)住址: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协议甲、乙、丙、叁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转让方公司整体出让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转让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于年月日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股东为:;营业执照号为:;

2、转让方拥有****贸易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至本协议签署之

日,甲方各股东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按期足额缴付了全部出资,并合法拥有该公司全部、完整的权利。

3、转让方的全部股权持有人均一致同意将所持有的对转让方所

享有的共计100%的股权通过转让的方式全部转让给受让方享有。

第二条:转让方承诺

1、转让方财务帐目真实、清楚;转让前公司一切债权、债务均已

合法有效剥离。

2、转让方同意受让方委任的审计机构或者财会人员针对转让方

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或评价。

3、转让方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其股权及其其他资产上未设定

任何形式的担保。

4、截止到本协议签署之日,所涉及到转让方在经营过程中所产

生的诉讼已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已执行完毕。

5、本协议生效后,将构成对转让方各股东合法、有效、有约束

力的文件。

6、将***贸易有限公司的管理权移交给受让方(包括但不限于将

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全部工作人员更换为受让方

委派之人员)。

第三条:转让的标的

1、转让的标的为:转让方各股东持有的***贸易有限公司全部股

权及其他全部资产;

2、受让方在受让上述股权和资产后,依法享有***贸易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及对应的股东权利。

第四条:转让借款及支付方式

1、***贸易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及其他资产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万元;

2、受让方于月转让方办理完相关变更登记、转让登记等手续的当日支付。

第五条:转让方的权利及义务

1、协议签署后,转让方有按本协议约定收取转让价款的权利。

2、协议正式签署后,转让方应组织协调原股东内部关系,并向

受让方提交转让方公司章程,以及原所有股东同意转让公司全部股权及资产的股东会决议。

3、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完成变更登记之前,积极处理变更登记

之前的相关债权债务,并在省内报刊上对所有债权债务人进行公告,公告期应不少于60日。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登报公告费、提前实现债权债务所应负担的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等)由转让方自行承担。

4、负责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报批手续。

5、负责办理转让方营业证照、煤炭经营许可证等证照的年检事宜,并向受让方提交已经过变更登记的相关证照原件。

6、相关证照的年检、变更登记等事宜未按时完成或者因任何原因不能完全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向受让方返还已收取的转让价款。

第六条:受让方的权利及义务

1、享有转让方100%的股权及相对应的股东权利。

2、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的义务。

3、受让方保证受让该股权及相关资产的意思表示真实,有足够的能力和条件履行本协议。

4、转让方及其各股东对在其经营过程中所知悉的机密负有保密责任,否则受让方享有对转让方各股东追偿的权利。

第七条:违约责任

协议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履行其义务的,均按下列方式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如转让方及其股权持有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对转让方的营业证照、煤炭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进行年检或未完成转让方股权变更登记的,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2、受让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及时向转让方支付股权及资产转让价款的,从约定的支付日期之日起按日向对方承担逾期付款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3、转让方未在年月日之前完成煤炭经营许可证的年检、变更等事宜,或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

履行义务,则应向受让方返还已支付的转让价款本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四倍的利息,并从转让价款支付之日起按日承担转让价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4、上述规定并不影响守约者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协议其它条款之规定,就本条规定所不能补偿之损失,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八条:本协议的修改、变更及补充

本协议之修改,变更,补充均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修改、变更及补充的内容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之争议,各方均应首先通过协商友好解决,30日内不能协商解决的,各方均有权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

1、本协议的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冲突,则应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2、本协议一式六份,转让方原股东各执一份,受让方各执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转让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转让方原股东承诺:本人已知悉本协议的相关内容,并同意将贵州庚鑫贸易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及其他资产转让于受让方。

转让方原股东签字:

年月日

第5篇:公司收购协议

收 购 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被收购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协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收购乙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甲方一次性收购乙方所有股权及全部资产的方式,将公司转让给甲方。乙方保证其所有股东已按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付了全部出资,并经股东会一致同意将其100%股权转让给甲方及其指定人员。

二、双方确认甲方以总价人民币 4500万元(大写:肆仟伍佰万元整 )的价格收购乙方全部股权。该收购总价款包含拆除、拆迁、安置、搬迁、误工、管线切改及乙方被收购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等全部费用。

三、乙方保证财务帐目真实、清楚,并应当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天内,无条件配合、协助甲方对乙方的审计及 1

财务评价工作,经审计乙方所欠债务,由甲方在收购总价款中予以支付。乙方保证其对外债务(包括职工安置,拆迁、等所有费用)不超过4500万元。涉及乙方的现有员工安置、离退休职工及所负担的养老保险金等问题,由乙方负责解决,费用由甲方在收购总价款中予以支付。

四、鉴于乙方自今未交纳完毕土地出让金,土地权属还未取得,为取得土地权属,本协议生效后日内,乙方将办理土地权属的相关手续备齐,在甲方的协助下到国土局缴纳土地出让金,该笔资金由甲方出资;为确保该笔资金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甲方向国土局补缴土地出让金时,乙方需将公司公章和财务章交由甲方保管;乙方在取得该土地的《国土使用证》后,该证由甲方保管。

五、甲方在取得该土地《国土使用证》后30内向乙方

支付100万元;乙方在收到该笔款项后三日内,应着手办理股东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在月内完成;余款在扣除本协议第三条款费用后,于甲、乙双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天内付清。

六、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不得将自身财产进行转让、抵押、出租等有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并不得再与其他人协商工厂转让事宜。

七、违约责任:

1、甲方负责按协议约定将收购款及时支付乙方。如有违约,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收购款总额的%的违约金。

2.1乙方应保证按协议约定协助甲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如无法补缴土地出让金,无法取得该土地《国土使用证》,本协议自动终止;

2.2在取得该土地《国土使用证》后,如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等其它收购交接手续;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收购款总额的%的违约金,并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等其它收购交接手续;

2.3 乙方如在本协议签订后,擅自将自身财产进行转让、抵押、出租等有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或又与其他人协商工厂转让事宜,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收购款总额的%的违约金

以上如违约造成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以实际损失为准。

九、本协议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供报批及备案等使用。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订协议地点:

签订协议时间:

企业资产包括:现状土地50亩(土地证号为:

上所有建设附着物,电力设施等。

,地面)

第6篇:公司整体收购协议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

股权持有人: 持有甲方 %的股权 股权持有人: 持有甲方 %的股权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1、甲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_;工商注册号为:_____________;

2、乙方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3、甲方的股权持有人为:_________、_________;其中_________持有甲方 %的股权,__________持有甲方 %的股权。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各股东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按期足额缴付了全部出资,并合法拥有该公司全部、完整的权利。

4、甲方的全部股权持有人均一致同意将所持有甲方共100%的股权以及甲方的全部厂房及其他全部财产以及相关的全部设备、设施通过转让的方式,将甲方公司全部股权及固定资产、设备、设施(不包括应收应付款项,即应收应付款项全权由甲方负责)转让给乙方,且乙方同意转让。

第一条、先决条件

1、签订本协议之前,甲方应满足下列先决条件:

(1)甲方向乙方提交转让方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同意转让公司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的决议。

(2)甲方财务帐目真实、清楚;转让前公司一切债权,债务均已合法有效剥离。且甲方及股权持有人应向乙方出具相应的书面声明及保证。

(3)甲方负责向乙方委托的会计、审计组织审计甲方财产、资产状况相应的财务资料,以便于乙方对甲方进行资产、财务状况进行评估。

上述先决条件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日内,尚未得到满足,本协议将不发生法律约束力;除导致本协议不能生效的过错方承担缔约损失之外,本协议双方均不承担任何其它责任,本协议双方亦不得凭本协议向对方索赔。 第二条、转让之标的

甲方同意将其各股东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及其他全部资产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出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受让甲方股权持有人持有的全部股权和全部资产,乙方在受让上述股权和资产后,依法享有 公司100%的股权及对应的股东权利。 第三条、转让股权及资产之价款

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 公司公司股权及全部资产的转让价格合计为人民币 万元整。此款的支付方式为:

1、

2、

3、

4、

5、 第四条、股权及资产转让

本协议生效后 日内,甲方应当完成下列办理及移交事项: (1)将 公司的管理权移交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将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全部工作人员更换为乙方委派之人员);

(2 )签署本次股权及全部资产转让所需的相关文件,负责办理公司的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医药监督管理机关等变更登记手续;

(3)移交甲方能够合法有效的证明及享有公司股权及资产转让给乙方的所有文件。

甲方办理本款约定手续时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股权持有人承担。 第五条、转让方之义务

(1)甲方及其股权持有人须配合与协助乙方对公司的审计及财务评价工作。

(2)甲方及其股权持有人须及时签署应由其签署并提供的与该股权及资产转让相关的所有需要上报审批相关文件。

(3)甲方及其股权持有人须依本协议之规定,办理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之报批、备案手续及工商、药监等变更登记以及XX公司迁

址等手续。

第六条、受让方之义务

(1)乙方须依据本协议第四条之规定将股权及资产转让款全额向公证部门办理提存。

(2)乙方将按本协议之规定,负责督促甲方及其股权持有人及时办理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之报批手续及工商、药监部门变更登记、迁址等手续。

(3)乙方应及时出具为完成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而应由其签署或出具的相关文件。 第七条、陈述与保证

(1)转让方在此不可撤销的陈述并保证:

① 甲方的股权持有人自愿转让其所拥有的公司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

② 甲方及其股权持有人就此项交易,向乙方所作之一切陈述、说明或保证、承诺及向乙方出示、移交之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虚构、伪造、隐瞒、遗漏等不实之处。

③ 甲方在其所拥有的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上没有设立任何形式之担保,亦不存在任何形式之法律瑕疵,并保证乙方在受让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后不会遇到任何形式之权利障碍或面临类似性质障碍威胁。

④ 甲方及其股权持有人保证其就该股权及全部资产之背景及XX公司之实际现状已作了全面的真实的披露,没有隐瞒任何对乙方行使

股权将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或潜在不利影响的任何内容。

⑤ 甲方的股权持有人对甲方股权、甲方对公司的资产均有全部合法权力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违反XX公司章程之规定,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⑥ 甲方签署协议的代表已通过所有必要的程序被授权签署本协议。

⑦ 本协议生效后,将构成对甲方各股东合法、有效、有约束力的文件。

⑧ 承诺在此过渡期内妥善保存管理公司的一切资产;维护公司的现状,防止公司资产价值减少。

⑨对于收购合同所提供的一切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2) 受让方在此不可撤销的陈述并保证:

① 乙方自愿受让甲方转让之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

② 乙方拥有全部权力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③ 乙方保证受让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的意思表示真实,并有足够的条件及能力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违约责任

协议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履行其义务,应按如下方式向有关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1)如甲方及其股权持有人未按约定完成本协议第四条及第五

条的义务或违反本协议第七条之陈述与保证,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甲方及其股权持有人所产生的损失由其自担;且甲方其及股权持有人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万元。

(2)乙方未按本协议之约定及时支付股权及资产之转让价款的,按逾期付款金额承担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3)上述规定并不影响守约者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协议其它条款之规定,就本条规定所不能补偿之损失,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九条、争议之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及其本协议附件所产生的争议应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由苏州仲裁委员会并按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是终局的且对双方终有约束力。 第十条、协议修改,变更、补充

本协议之修改,变更,补充均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修改、变更、补充部分以及本合同附件均视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且为本协议不可分割部分。 第十一条、协议之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合法签署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第三份备存于公司内;副本若干份,供报批及备案等使用。

甲方: 乙方:

6 法定代表人: 股权持有人: 股权持有人:

本合同附件:

7

第7篇:公司收购协议[最终版]

收购

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书

目标公司:

酒店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为甲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 (以下简称为乙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

1. 目标公司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于

日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

;工商注册号为: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目标公司对其所有资产(见附件资产明细和财务账册)均享有合法、完整、有效的产权,对经营场地合法享有

年(租期及租金标准见附件租赁合同)的承租使用权。

2. 甲方系拥有目标公司100%股权的全部股东,包括隐名股东和显明股东,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各股东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按期足额缴付了全部出资,并合法拥有目标公司全部、完整的权利。

3. 乙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致同意收购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和全部资产。

4. 甲方拟通过股权及全部资产转让的方式,将目标公司转让给乙方,且乙方同意受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协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目标公司整体出/受让事项达成协议如下,以资信守。

第一条 出/受让先觉条件

1.1 下列条件一旦全部得以满足,则本协议立即生效。

① 目标公司财务帐目真实、清楚,转让前目标公司一切债权、债务均已合法有效剥离或结算并清理完毕。

② 乙方委任的审计机构或者财会人员针对甲方的财务状况之审计结果或者财务评价与与本协议附件(目标公司的资产明细及财务账册)一致。

1.2 上述先决条件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十日内,尚未得到满足,本协议将不发生法律约束力;导致本协议不能生效的过错方承担定金赔偿责任人民币

万元(¥

元),除此之外,本协议双方均不承担任何其它责任,本协议双方亦不得凭本协议向对方索赔。

第二条 转让之标的

甲方同意将其各股东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按照本协议的

条款出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受让甲方持有的全部股权和全部资产,乙方在受让上述股权和资产后,依法享有目标公司100%的股权(含对应的股东权利)及全部资产。

第三条 转让股权及资产之价款

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 目标公司股权及全部资产的转让价格合计为人民币

万元整(¥

元)。

第四条 股权及资产转让

4.1本协议生效后7日内,甲方应当完成下列办理及移交各项:

① 将目标公司的管理权移交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将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全部工作人员更换为乙方委派之人员);

② 修订、签署本次股权及全部资产转让所需的相关文件,办理完毕目标公司有关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手续;

③ 将目标公司能够合法有效经营管理的各项文书、证照、资料交付乙方并将相关实物资产移交乙方。

4.2 本协议生效后2个月内,甲方应当完成下列办理事项:

① 办理完毕目标公司其他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手续;

② 办理完毕目标公司有关税务、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审批登记、变更手续。

第五条 股权及资产转让价款之支付

5.1 乙方于本协议签订成立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万元

(¥

)。

5.2 乙方于甲方按照本协议第四条4.1款的约定移交完毕之日向甲方支付首期款人民币

万元(¥

)(含定金);

5.3 乙方于甲方按照本协议第四条4.2款的约定办理完毕全部手续之日向甲方支付尾款人民币

万元(¥

)。

第六条 转让方之义务

6.1 甲方须配合与协助乙方对目标公司的审计及财务评价工作。

6.2 甲方须及时签署应由其签署并提供的与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相关的所有需要上报工商、税务、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批的相关文件。

6.3 甲方将依本协议之规定,协助乙方办理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之报批、备案手续及工商、税务、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七条 受让方之义务

7.1 乙方须依据本协议第四条和第五条之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该等股权及资产之全部转让价款。

7.2 乙方将按本协议之规定,负责督促目标公司及时办理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之报批手续及工商、税务、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变更登记等手续。

7.3 乙方应及时出具为完成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而应由其签署或出具的相关文件。

第八条 陈述与保证

8.1 转让方在此不可撤销的陈述并保证

① 甲方自愿转让其所拥有的目标公司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

② 甲方就此项交易,向乙方所作之一切陈述、说明或保证、承诺及向乙

方出示、移交之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虚构、伪造、隐瞒、遗漏等不实之处。

③ 甲方在其所拥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及全部资产上没有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亦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法律瑕疵,并保证乙方在受让目标公司股权及全部资产后不会遇到任何形式之权利障碍或面临类似性质障碍威胁。

④ 甲方保证其就目标公司股权及全部资产之背景及目标公司之实际现状已作了全面的真实的披露,没有隐瞒任何对乙方行使股权将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或潜在不利影响的任何内容。

⑤ 甲方拥有目标公司股权及资产的全部合法权力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违反目标公司章程之规定,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⑥ 甲方保证目标公司经营场地的租赁合同能够按照现有条件变更到目标公司为承租方。

⑦ 本协议生效后,将构成对甲方各股东合法、有效、有约束力的文件。

8.2 受让方在此不可撤销的陈述并保证:

① 乙方自愿受让甲方转让之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

② 乙方保证受让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的意思表示真实,并有足够的条件及能力履行本协议。

③ 乙方签署本协议的代表已通过所有必要的程序被授权签署本协议。

第九条 担保条款

对于本协议项下甲方之义务和责任,由 、 、 承担连带责任之担保。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协议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履行其义务,应按如下方式向有关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①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八条之陈述与保证,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者,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元)。

② 如果乙方委任的审计机构或者财会人员针对甲方的财务状况之审计结果或者财务评价与与本协议附件(目标公司的资产明细及财务账册)不一致,导致本协议不能生效的,则甲方须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

③ 乙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股权及资产之转让价款的,按逾期付款金额承担日万分之壹的违约金。

④ 甲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时限向乙方移交目标公司股权、资产、经营管理权限或相关变更手续的,按本协议总标的金额承担日万分之壹的违约金。

10.2 上述规定并不影响守约者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协议其它条款之规定,就本条规定所不能补偿之损失,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之解决

11.1 协议之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之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本协议之任何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冲突,则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11.2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之争议,协议各方均应首先通过协商友好解决,30日内不能协商解决的,协议双方均有权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协议修改,变更、补充

本协议之修改,变更,补充均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进行,经

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

第十三条特别约定

除非为了遵循有关法律规定,有关本协议的存在、内容、履行的公开及公告,应事先获得乙方的书面批准及同意。

第十四条协议之生效

14.1 协议经双方签字后成立。

14.2 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第三份备存于目标公司内。

第十五条其它

15.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签署:

目标公司:

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甲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第8篇:公司收购协议(无资产)

公司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

股权持有人:持有甲方%的股权

股权持有人:持有甲方%的股权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1、甲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_;工商注册号为:_____________;

2、乙方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合法公民。

3、甲方的股权持有人为:_________、_________;其中_________持有甲方%的股权,__________持有甲方%的股权。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各股东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按期足额缴付了全部出资,并合法拥有该公司全部、完整的权利。

4、甲方的全部股权持有人均一致同意将所持有甲方共100%的股权通过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乙方,且乙方同意转让。

甲方的办公场所、仓库、仓库设备、仓库设施、应收账款、其他应付账款、公司所有欠款、公司所有欠税、公司所有欠费(含房租费、电费、水费、卫生费、招待费、办公用品费、工资及三险费、运输费、包装费等),或全部公司的债权债务在乙方受让接收日(即年月日)之前全权由甲方负责处理包括一切纠纷和涉诉,与乙方无任何关系。

第一条、甲方应满足下列先决条件:

1甲方向乙方提交转让方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同意转让公司全部股权的决议。 2甲方财务帐目真实、清楚;转让前公司一切债权,债务均已合法有效剥离。且甲方及股权持有人应向乙方出具相应的书面声明及保证。

第二条、转让之标的

甲方同意将其各股东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出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受让甲方股权持有人持有的全部股权,乙方在受让上述股权后,依法享有公司100%的股权及对应的股东权利。

第三条、转让股权价款

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公司公司股权的转让价格合计为人民币万元整;小写万元。此款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由甲乙双方共同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事宜,待新的营业执照下发之日起日内由乙方付清全部款项。

第四条、转让方在此不可撤销的陈述并保证:

1甲方及其股权持有人须及时签署应由其签署并提供的与该股权转让相关的所有需要上报审批相关文件。

2甲方及其股权持有人须依本协议之规定,办理该等股权转让之报批、备案手续及工商等变更登记以及公司迁址等手续。

3甲方及其股权持有人就此项交易,向乙方所作之一切陈述、说明或保证、承诺及向乙方出示、移交之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虚构、伪造、隐瞒、遗漏等不实之处。

4甲方在其所拥有的该等股权上没有设立任何形式之担保,(假如出现对外担保在转让日前的甲方承担责任,与乙方无任何关系)。亦不存在任何形式之法律瑕疵,并保证乙方在受让该等股权后不会遇到任何形式之权利障碍或面临类似性质障碍威胁。

5如在工商等行政机关备案股权转让协议等手续与本协议不符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以新的营业执照换发之日为界,在此之前的原因而引发的纠纷全部由甲方负责。如甲方及其股权持有人未按约定完成本协议的义务或违反本协议之陈述与保证,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甲方及其股权持有人所产生的损失由其自担;甲方其及股权持有人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万元,并且如给乙方带来任何损失则由甲方全部赔偿。2乙方未按本协议之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按逾期付款金额承担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第六条、争议之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及其本协议附件所产生的争议应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由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并按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第三份备存于公司内。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股权持有人:

股权持有人:

年月日

第9篇:公司资产收购协议书(推荐)

甲方(转让方):深圳市龙岗区坪山湧力五金厂 负责人:

乙方(收购方):上海市晨光文具股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协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收购甲方相关资产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和承诺,以资共同信守。

一、乙方收购甲方资产范围 甲方系转让方,甲方同意将位于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石井社区福民路15号之湧力五金厂,厂房、宿舍使用权和资产等设备转让给乙方,资产范围包括:

1、现有机器设备、工具、图纸、固定资产、仓库材料及半成品等(不包括厂房、土地)作价人民币伍佰万圆整。(附件一:现有机器设备、工具、图纸及固定资本等清单)。

2、现有的所有技术力量、现有生产设计技术能力、现有客户资源、订单,甲方台湾公司和甲方本厂硅胶车间设备除外,作价人民币玖佰万圆整。(附件二:现有技术人员名单、体现现有生产技术设计能力相关资料和现有客户资源、订单清单)。

3、现有主要管理力量为两名,暂定两年服务期限,两年后之相关事宜,可由受聘管理人员与乙方协定。

4、设备、技术等资产转让过渡期定为两年(自本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的贰年内),直至今后该项目取得新的实体经营许可的期限内,仍有使用甲方名义经营的权利。

二、收购价款及付款方式

(一)资产收购总价:经双方一致协商同意,甲方转让资产的总价格合计人民币:壹仟肆佰万元整(¥:14,000,000)。

(二)厂房宿舍租金:协议生效后,第

一、二年的年租金总额为人民币贰佰万圆整,按月平均付清,甲方收到租金后必须开具发票给乙方,交租日期为处月十五号前;第三年至第八年租金递增10%,年租金为壹佰壹拾万,第九年至第十五年再递增10%,年租金为壹佰贰拾壹万,计租的起始时间以双方确认为准。

(三)付款方式:

1、协议签署一周内,乙方以转帐方式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伍佰万圆整;甲方收到首期转让款后开具收据给乙方。

2、甲方向乙方完成资产移交,并经乙方确定无误后,乙方以转帐方式向甲方支付人民币肆佰万圆整;甲方收到第二期转让款后开具收据给乙方。

3、乙方以甲方名义经营,投产并实现正常生产两年后,在一个月内乙方以转帐方式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伍佰万圆整;在甲方没有违约且全面配合乙方办理新公司并取得营业执照正常营业及所有员工顺利过渡到乙方的新公司,并扣除原湧力五金厂与员工相关的补偿费后,乙方将此伍佰万圆的剩余部分支付给甲方。甲方收到第三期转让款后开具收据给乙方。

4、现有两位主要管理人员,两年的工资总额人民币民币贰佰万圆整,乙方按月向受聘管理人员协定支付(附件三: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交转让方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同意转让公司相关资产的决议之副本;

2、甲方向乙方提供目前公司的有关公司文件、财务报表、营业与资产状况的报表(附件四:甲方有关公司文件、财务报表、营业与资产状况的报表),并与乙方充分协商,办理必要的移交手续;

3、甲方自愿转让其所拥有的湧力五金厂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甲方就此项交易,甲方向乙方所作之一切陈述、说明、承诺及向乙方出示移交全部资料均为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虚构、遗漏等不实之处,且向乙方保证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之背景及公司之实际现状已作了全面的真实的披露,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前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不在本次合同签订的转让资产以内,由甲方自行承担处理。

4、协议签订后,甲方将公司的管理权移交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在合适时间内将公司生产、财务管理等相关管理人员过渡为乙方认可或委派之人员);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广东省对外来料加工特准营业证》、《湧力五金厂的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的登记证》等公司经营所需的证件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5、如乙方办理今后经营所需有关产权和经营许可、公司章程之规定、相关证照及办理甲方公司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等,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相关证件。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依据本协议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该等股权及资产之全部转让价款。

2、乙方将按本协议之规定,负责及时办理资产转让之报批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3、乙方应及时出具为完成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而应由其签署或出具的相关文件。

4、乙方妥善安置甲方现在全部职工。如发生劳动争议,乙方应主动协同甲方共同寻求最佳解决方式,但在本协议签订之前甲方与员工协定或有关部门制定的经济补偿部分由甲方补偿给员工。

四、过渡期条款

1、双方应尽快与本交易实施有关联的第三方沟通,取得其同意、授权、准予、认可,包括双方股东、土地权利方和其他管理部门、关联方。

2、甲方承诺在洽谈期内和过渡期、资产移交期限内妥善保存管理资产、不得转出,使公司资产价值降低或减少,如有,乙方有权向甲方按转出或减少的标的的作价双倍赔偿。

3、为保证转让资产稳定发展,甲方需保证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能够且全力,在过渡期内为乙方继续提供管理服务及管理权限的顺利交接。

4、双方对于收购资产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负有保密义务。

五、征收条款

在本协议正式生效后,如遇国家或集体对该幅地块进行征收、征用或其他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需经乙方同意),对企业的搬迁、经营损失等部分补偿归乙方所有;对厂房的补偿部分归甲方所有。

六、违约责任

(一)同业禁止条款:甲方或其全部股东在过渡期内及今后的任何期限内均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与乙方现有业务相同、相近之同行、同类和乙方有项目竞争的业务,如有,乙方所有实际经营损失和预期收益损失均由甲方及其股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协议履行:协议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履行其义务,应按对方之实际损失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保证条款:甲、乙双方提供的文件、资料保证其真实、清楚、合法、有效、无任何虚构、伪造、隐瞒、遗漏等不实之处,如有错误和不实之处,双方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之争议,协议各方均应首先通过协商友好解决,30日内不能协商解决的,协议双方均有权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特别约定

除非为了遵循有关法律规定,有关本协议的存在、内容、履行的公开及公告,应事先获得乙方的书面批准及同意。

九、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生效:

本协议之修改,变更,补充均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由各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全部协议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双方正式签署,并报请各自的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协议壹式陆份,各执叁份,供报批及备案等使用,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订立时间:二○一二年月日 协议附件:

(一)现有机器设备、工具、图纸等清单;

(二)现有技术人员名单、现有生产技术设计能力相关资料和现有客户资源、订单清单;

(三)现有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四)甲方有关公司文件、财务报表、营业与资产状况的报表;

(五)甲方转让前财务帐目真实性,负债、抵押、担保情况保证文书;

(六)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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