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违法行为交通安全论文

2022-04-2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记分制度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对特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并用的一种教育措施。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中适用记分制度,是将现代科技监控技术与法律适用有效结合的重要模式。在实施过程中,可以通过取消年积分、建立双积分等方式,规范记分制度适用中产生的问题,从而更好地保障当事人权益,实现交通行政管理和处罚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道路违法行为交通安全论文 (精选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道路违法行为交通安全论文 篇1: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重点修订内容解读

一、《程序规定》修订的主要原因和考虑是什么?

答:《程序规定》于2004年5月1日实施,于2008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程序规定》的实施,对规范公安交管部门执法行为,保护交通参与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迫切需要对《程序规定》作出修订:一是时代发展的需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颁布、2008年修订。修订实施十年来,该程序规定为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提供了基本规范和依据。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更高要求,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面临新形势、新要求,程序规定迫切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二是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需要。2019年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企业群众60项措施》,推出了交通违法行为异地处理、便利租赁汽车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等一批改革措施,按照改革应当在法治轨道内进行的要求,亟需修订《程序规定》,为改革措施提供依据。三是及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需要。近年来,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不及时问题日趋突出。为破解此类问题,需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现行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序作进一步修改完善,为公安交管部门严格依法规范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此次修订重点对以下内容作了修订:一是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明确接受异地处理的,处理地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协助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调查交通违法行为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这项措施将于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试点,6月底将在全国全面实施。二是明确了交通违法信息通知的要求。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程序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增加了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当场告知当事人的规定。同时,借鉴民事诉讼案件办理程序,增加了法律文书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程序。三是完善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当事人经告知未主动接受处理的,通过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告知后,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未进行陈述申辩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送达被处罚人。四是增加了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规定。为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提升公众参与,《程序规定》明确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此外,本次修订还规范了检验酒驾醉驾违法犯罪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以及重新检验的程序要求,增加了与保险监管机构建立交通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联系浮动制度等内容。

二、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的活动半径越来越大,难免会出现在生活、工作居住地之外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被“电子眼”拍摄到交通违法行为。《程序规定》修改后,如何在异地处理“电子眼”拍到的违法行为?

答:随着车辆、人员的大流动,群众跨省异地处理交通违法行为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按照原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为回应群众关切,《程序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除了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之外,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处理地公安交管部门将代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履行调查交通违法行为事实、告知处罚内容和当事人的权利、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程序,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

《程序规定》的实施,一方面,便利机动车驾驶人及时处理交通违法行為。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可以在全国任意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打破了原来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的限制。另一方面,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3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际,对交通违法行为罚款确定了不同的处罚标准。《程序规定》明确,按照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处罚标准作出处罚决定,更加符合《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

三、如何更便捷、更高效地获知交通违法行为信息,《程序规定》修订后是否有相关规定?

答:按照原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审核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并在录入系统后三日内向社会提供查询。同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实践中,交通违法行为告知不准确、不及时、不到位问题,一直是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之一。为提升交通违法行为的及时性、告知率,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录入时限,由原来的十日减少到五日,并拓展了告知渠道,明确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程序、邮寄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时,还增加了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当场告知当事人的规定。

为保障法律文书能够得到依法、及时、规范、有效送达,《程序规定》在原有直接送达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交通违法行为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办理机动车或者驾驶证业务时,书面确认联系方式和法律文书送达方式,或者在公安交管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或者变更联系方式或者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四、《程序规定》对申请消除交通违法行为有哪些新规定?需要提交哪些资料?通过何种方式申请?

答:按照原规定,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因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消除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但对消除交通违法行为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没有明确要求。按照《程序规定》,当事人提供报案记录的,可以消除机动车被盗抢期间、机动车号牌被他人冒用期间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提供证明其正在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的证明材料,可以消除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期间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此外,针对实践中由于规定不明确,部分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与机动车登记地对当事人申请消除交通违法行为互相推诿问题,新规进一步改进完善了受理流程,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全国任意地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窗口提出申请,公安交管部门将通过内部流转程序将当事人申请转递至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核查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公安交管部门还将提供网上申请渠道,当事人可以登录“交管12123”手机 APP在线直接向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提出消除申请。

《程序规定》的实施,一方面,通过明确规定消除交通违法行为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增加了当事人申请消除交通违法行为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通过拓宽当事人申请渠道,更加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将更加有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程序规定》对租赁车产生的交通违法处理有哪些规定?

答:近年来,汽车租赁行业迅速兴起,但因为承租驾驶人大多既不在交通违法行为地,也不在机动车登记地,没有办法按照现行的程序处理汽车租赁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租赁汽车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难问题成为困扰承租驾驶人、租赁企业的难点、痛点。为此,2019年公安部出台《便利处理汽车租赁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办法》,明确承租人可以通过“交管12123”APP网上查询、自助处理租赁汽车交通违法行为,免去多地奔波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对承租驾驶人未及时处理的,根据租赁企业申请并经公安交管部门核查属实的,公安交管部门可将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转移到承租驾驶人名下。为保证改革措施于法有据,《程序规定》明确规定,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将该交通违法行为由机动车名下变更至实际驾驶人名下。

《程序规定》的实施,将极大地惠及广大承租驾驶人、和租赁企业,预计每年将为租赁企业节约数亿元的运营成本。同时,公安交管部门将及时总结此项改革措施实施效果,适时扩大适用范围,让改革措施惠及更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

六、《程序规定》对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有哪些规定?如何用好群众在规范交通秩序、共建良好交通环境方面的监督作用?

答:接受群众举报违法行为,是近年来一些法律法规鼓励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常见方式。2019年1月实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发布的《反恐怖主义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多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群众举报违法行为作出规定。道路交通环境与每一位交通参与者息息相关,按照《程序规定》,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交通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既有利于强化社会监督,督促交通参与者自觉遵章守法、文明出行,提升交通文明水平;也有利于鼓励广大交通参与者主动参与交通陋习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是一把双刃剑,在充分发挥其加强社会监督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要切实防范恶意举报、举报谋利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对此,公安交管部门将通过细化接受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范围、规范群众举报的条件和程序、严厉打击不诚信举报人等方式,规范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工作,确保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得到良好的执行。同时鼓励各地实施无偿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对需要出台有偿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建议各地通过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并设定奖励上限。

七、有些驾驶人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淡薄,会累积几十分,甚至上百分,不及时接受处理,《程序规定》对这些人,公安交管部门将如何处理?

答: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不及时,一直是困扰公安交管部门的难题之一。实践中,一些交通违法行为人不及时主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造成大量的未处理交通违法记录累积,导致行政处罚惩戒作用得不到有效彰显、教育功能得不到有效发挥,行政处罚在纠正违法、推动守法方面的作用大大被削弱。

为及时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程序规定》对处罚程序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经公安交管部门通知仍未主动接受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在依法严格履行交通违法行为通知、告知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后,当事人既未提出异议也未及时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直接依法作出行政處罚决定。

为稳步推进此项规定的落实,公安交管部门将根据各地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记录数量、交通违法行为严重程度,进一步细化实施办法,适时稳妥有序推进此项制度的实施,通过强化法律法规的执行,督促交通参与者严格守法、安全出行,切实维护良好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作者:交宣

道路违法行为交通安全论文 篇2:

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确定之违法行为适用记分制度探讨

摘 要:记分制度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对特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并用的一种教育措施。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中适用记分制度,是将现代科技监控技术与法律适用有效结合的重要模式。在实施过程中,可以通过取消年积分、建立双积分等方式,规范记分制度适用中产生的问题,从而更好地保障当事人权益,实现交通行政管理和处罚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关键词: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记分制度;道路交通违法

Exploration on the Points System of Road Traffic Monitoring

LIN Ru-bi,CHEN Zhong

(Patrol Detachment of Fuzhou Public Security Bureau,Fuzhou 350001,China)

Key words:road traffic monitoring technology;points system;illegal activities on roads

记分制度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对特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并用的一种教育措施。而通过道路交通技术监控采集机动车违法信息,则是当下公安机关进行交通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但是,是否可以将二者结合适用,即是否可以根据技术监控的结果,对违法当事人进行记分处理,各地公安机关对相关法律的理解却不尽一致,导致在做法上大相径庭,并产生诸多违反行政处罚原则和适用法律不正确的情形。明确道路交通技术监控在行政处罚中的作用,规范记分制度的适用方式,是实现科技执法的重要保证。

一、道路交通技术监控和道路交通违法记分制度概述

道路交通技术监控是用于拍摄、监测路口及路段上车辆闯红灯、超速行驶、违法停车等各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自动拍摄记录监控系统。目前常用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种类有: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俗称“电子警察”)、网络视频监控系统(俗称“全球眼”)、治安卡口设施与车辆超速监测记录系统。

利用道路交通监控技术确定违法行为,有其优势:其一,扩大了有效监控区域,延长了监控时间,增强了发现交通违法行为的能力,弥补了交通管理的空档。其二,缓解了警力不足的压力,将交通管理工作由劳动密集型转向科技型。其三,道路交通技术监控采集到的违法证据照片清晰、完整,提高了处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依托其优势,道路交通技术监控手段被大范围地适用,渐成为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公安部交管局公布的《8月份全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统计分析》显示,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使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机动车违法总量快速增加,2011年8月份共有1190.5万起,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27.5%。使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交通违法占查处机动车违法行为总量的比例为48%,浙江、福建、广东等11个省(区、市)的比例超过50%,其中浙江省占了75%以上,福建省占了65%以上。

道路交通违法记分制度(以下简称“记分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的同时,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分值,当累积分值达到规定分值时,则停止其驾驶机动车的资格,要求进行相应考试,合格后方恢复驾驶资格的管理制度。该制度主要内容如下:1.记分周期为12个月,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2.对于在记分周期内满12分的驾驶人,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并接受为期7天次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之后允许其参加科目一满12分考试。3.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人被记分达到12分两次以上的,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加考科目三。4.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有满分记录的,不得申请增加准驾车型。5.在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有满分记录的,不得换发十年期驾驶证。具体内容详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4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第26条,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43条、第44条、第47条、第48条。

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记分,有其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4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3条均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44条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分析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明确记分制度的法律性质和适用特点:首先,从性质上看,记分是附加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之外的一种行政行为。其次,记分是针对特定的违法行为,不是所有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皆需要记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进行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共有400余种,其中,有106 种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记分处理目前似乎没有官方的统计数据,该两项数据系笔者对2011年5月福建省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统计所得出。。最后,记分与取证方式无关。只要特定的违法行为成立,行政处罚之外就应同时进行记分处理,法律并未限定取证方式。

综上,道路交通技术监控作为交通违法信息采集的手段,监控资料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重要证据。而作为附加于行政处罚之外的重要行政行为,记分制度的适用,并没有特别的法律要求。对于通过道路交通监控确定的违法行为,适用记分制度,并无法律障碍。

二、实践中对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确定之违法行为适用记分制度的争议

如上所述,对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确定之违法行为进行记分处理,有法律支撑。但是从公安部到各地对是否应予记分仍存在着争议,究其原因,主要有三:

(一)对相关法律的解读和适用不一致

通过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确定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其主要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公安部交管局和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解读上述法律时,对如何适用记分制度产生了争议。如公安部交管局秩序处于2006年3月23日公布了一个办案指导——《关于对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以下称“指导意见”)。依该指导意见,对不能确定驾驶人的,处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时,根据其监控的具体违法行为,引用其对应的法律条款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实施处罚,但不予记分。又如有的地方公安机关认为,通过交通监控手段不能确定驾驶人,因此,不能适用记分。依此理解,各地又下发了一些规范性指导文件,大体内容为:“无法确定交通违法行为驾驶人的,不予记分;能确定驾驶人的,按规定予以处罚和记分。涉及营运客车交通违法行为,应通过客运经营单位确定违法驾驶人”,“除对营运客车、校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驾驶人记分外,禁止对其他驾驶人记分”,诸如此类,即本文所定位的对“无法确定驾驶人的只处罚不记分、特定车辆必须予以记分”的差别记分的做法。

(二)出于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考虑

差别记分的出发点一定程度上是出于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考虑,认为这是一个人性化的执法方式。因为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中,仅依据图像资料,无法准确确认驾驶人。比如对闯红灯的违法行为,是从车辆后方进行拍摄的,此时驾驶人在图像上没有任何信息;有时即使是对着驾驶室角度拍摄,由于拍得不清晰,也难以从图像上确认驾驶人。在这种情况下,适用记分处罚,对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的利益损害过大,因此,往往只进行罚款处罚,而不记分。

(三)出于规范记分制度的考虑

由于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状态下,无法确定当事人,进行记分时,现实中往往会出现持他人驾驶证接受处罚,进行扣分的情形,即“买分”现象。由于无法确定驾驶人,所以无法杜绝“买分”现象。规避处罚的行为成为常态,不仅使行政处罚的目的难以实现,还造成行政处罚的威信降低。出于此种考虑,与其处罚不当,不如不进行记分。

三、对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确定之违法行为不适用记分制度的错误辨析

有关记分制度适用中的争议,看似在平衡行政处罚中处罚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实际上却没有真正把握交通监控技术的特征,没有正确运用交通监控这一证据获取方式。导致在进行处罚时,扩张或曲解了法律和政策,违反了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首先,对法律的理解适用有误。指导意见在规定如何处罚驾驶人不确定的情形时,曲解了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规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依此规定,并不能推导出“不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只罚款,不扣分”,因此,指导意见的规定与法律不相一致。事实上,第114条的主要作用是确认依交通监控技术获取的资料,可以进行违法处罚。因为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之前,民警现场查处开单是发现交通违法行为的主要方式,而第114条实际上是对刚刚起步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取证方式的一种确认,并不意味着只要有违法行为就可以直接处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关于处罚主体,其正确理解应为:由于车辆号牌的唯一性,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为受处罚人,但如能确定驾驶人的,则对驾驶人依法处罚。不能确定驾驶人的情形,应仅限于不能确定实际驾驶人,而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自证其没有驾驶该车辆,以及车辆套牌等情形。

其次,如果考虑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可能并非实际驾驶人而因此不记分,强调对其的保护,那么,合理的规定应该是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行政处罚。否则,一方面,既然主体不确定,那么对车辆所有人进行罚款处罚也不适当。如果车辆所有人与实际驾驶人协商罚款的实际负担,也淡化了行政处罚的威信力,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另一方面,驾驶人不明确不仅是记分时面临的问题,也是利用交通监控技术取证处罚时均要面临的问题,带有普遍性。因此,解决的方法不是取消或限制记分制度的适用,而是如何确定实际驾驶人。相应地,当前普遍存在的“买分”现象也是囿于交通技术监控本身的技术限制造成实际驾驶人的不确定引起的,并非记分制度本身的缺陷所导致,这一问题需要其他制度相配套加以解决。

可见,对交通监控技术确定之违法行为不进行处罚和记分的做法,实际上曲解了我国法律的规定,而且违反了行政处罚和法律适用的原则。

1.不符合行政处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30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如果在驾驶人都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就对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也就违反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办案原则。对被处罚人不记分表面看是一种人性化的执法,但实际却是一起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

2.违反了法律平等适用及统一适用原则。记分制度是针对所有需要记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所设定的管理措施,无论车辆使用性质如何,也无论违法行为的查明方式如何,均应得到同等适用。否则,会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和不合理。比如,同样的行为,由于取证方式不同,导致有的记分,有的不记分,显然有违公正。又如,对营运等车辆进行记分,而对非营运车辆不记分,也是于法无据,违反了法律平等适用的原则。事实上,营运等特定车辆的交通违法仅是全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违法行为的一小部分。以福州为例,目前福州地区机动车保有量是100多万辆,其中营运客(货)车辆7万多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800多辆,校车30辆,上述车辆只占机动车保有量的6.2%,2011年1-8月发生交通违法80896起,占违法总量的11.4%。受限于市区交通管制的通行规定,上述车辆日常多无法全天候在市区通行。在城市道路上通行的多是非营运车辆(市区机动车保有量是46万多辆,其中私家车20多万辆),其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总量远大于营运车辆。因此,非营运车辆是市区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的重点,对其违法行为应与营运车辆一样落实记分制度。另外,道路交通技术监控作为查处交通违法的越来越重要的方式,如果不执行交通违法记分制度,显然将该制度置于半虚置状态,这也与法律设立记分制度的立法目的相背离。

四、规范记分制度的适用

记分制度适用中的争议和问题,并不是该制度与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的不相容造成的,而是由于适用的不规范所导致。因此,规范和完善记分制度,是解决争议的重要内容。

(一)完善相关立法

交通管理现今已不仅仅是一项法律工程,它的完善需要将法律原则与现代科技进行有效地结合,体现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环节中,可以进行如下调整:

1.完善立法,明确对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确认之违法行为予以记分。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减少歧义,以实现法律适用的一致性。鉴于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刚刚修订,对此可以先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下发,如由公安部下发相关指导意见进行明确。

2.明确行政相对人的举证责任。即依车牌的唯一性,确定行政处罚的主体;同时设立异议或救济程序,即由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获得的违法信息,推定驾驶人是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但允许后者证明其当时并非驾驶人,且举证范围限定于:只要证实其不是驾驶人,并不要求证明谁是驾驶人。

(二)改进记分制度

1.取消年度清分制度。目前的记分制度,采取的是年清空的方式,即一名驾驶人每年都有11分的交通违法空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6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使驾驶人愿意借本消分,“买分”现象普遍存在。因此,应考虑取消年度清分制度,采取年度累计积分且不清分,同时与保费的缴纳和其他相关利益直接挂钩,规定若干年没有交通违法记分记录的,在车辆保险方面给予优惠。由此,可以从制度上遏制“买分”现象。

2.采取双记分制度。所谓双记分制度,是指不仅对违法行为人采取记分措施,而且对违法机动车也采取记分措施。即对机动车进行拟人化管理,具体的记分方法可以直接套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记分方法。比如,对闯红灯的机动车除对机动车驾驶人记3分外,对机动车同时记3分。机动车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达到12分的,由公安交管部门采取扣留机动车行驶证等处罚方式,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参加学习,直至其无权上路行驶。该措施能有效增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责任,防止一辆车累积几十起交通违法行为最终酿成事故福州市公安局于2011年9月曾经统计了全市公路客运车辆超过5起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确定之违法行为未处理的车辆数,共有90辆,其中未处理的违法行为最多的共有85起,其次有57起。,更促使其谨慎选用驾驶人并及时地对驾驶人进行监督和管理,能够从源头上减少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1]

五、结 语

通过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获取违法行为资料,并据此进行行政处罚,已渐成为公安机关进行交通管理的重要方式。在适用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科学技术措施与法律规范如何融合的问题。有关记分制度适用的争议,只是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一问题。坚持行政处罚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把握法律适用的方法,在交通管理过程中针对技术手段进行相应的调适(包括立法指导和制度完善等方面),才能做到正确执法。

参考文献:

[1]龚鹏飞.非现场执法中违法责任主体若干问题的探讨——兼议累积记分制度[J]﹒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08(1).

(责任编辑:黄小芳)

收稿日期:2011-10-14

作者简介:林如碧(1972-),女,福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法制处副处长。

作者:林如碧 陈忠

道路违法行为交通安全论文 篇3:

上海推出4方面13条“超常规”措施瞄准十类突出违法行为

近日,上海以超常规措施开展全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整治行动。聚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重点整治十类突出违法行为:机动车乱停车、机动车乱占道、机动车乱变道、机动车乱鸣号、机动车涉牌违法、机动车路口违法、机动车逆向行驶、非机动车乱骑行、行人乱穿马路、非法客运。

据了解,

“超常规”整治的总体目标指向“确保全市道路交通秩序取得全新面貌”。在这一总体目标之下,确立了四个分目标:突出违法行为显著减少;道路交通秩序和通行能力显著改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显著优化;道路交通参与者尊法守法意识显著提升。上海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通过全警动、全市动、全民动,通过集中整治与常态长效建设相结合,狠抓严管重罚、宣传发动、共建共治、常态长效等关键环节,全面遏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据悉,此次整治重点区域包括全市79条主干道、各区县自行划定的160条路段,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商业中心等重点区域周边道路和轨道交通站点、公共交通枢纽、长途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码头、大型市场、大型居民区、大型绿地公园、旅游景点等区域相关道路。

4方面“超常规”措施严管十类违法

全面强化严格执法严管重罚措施。上海市公安局就十大类突出违法行为向全市发布通告,以公安民警为主力,整合公安、交通、工商、城管等基层专业行政执法力量和“平安马甲”、交通文明志愿者等社会力量,集中投入大整治行动,对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和多次违法行为未处理的重点人员开展上门教育,督促接受处罚。

全力加强社会面全覆盖宣传发动。除动员传统媒体和互联网媒体参与宣传之外,在重点时段向手机全网用户发送提示短信。居民小区、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种组织都开展了相应的宣传教育活动。在公交、出租、长途客运、旅游客运、危险品运输、寄递物流企业和其他专业运输单位,建立了从业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内部叠加处罚机制。

全力推进各方协同共建共治。各区县是此次大整治的责任主体。社区、沿街单位也要“看好自己的们,管好自己的人”。同时,加强非法客运重点区域“最后一公里”的公交建设覆盖,消除重点区域非法客运生存空间。

全面推进常态长效建设。除固化各种整治措施外,还强化了基层网格化执法力量和派出所警力联勤联动,推进全覆盖非现场执法网络建设和执法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单向交通体系建设、停车设施综合供给和停车信息化建设,推动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机构内部临时停车资源开放共享,推进拥堵结点滚动排摸和工程性“小改小革”综合治理等等。

以坚决态度实现四个显著目标

此次整治行动,上海充分借鉴上海烟花爆竹安全管控工作经验做法,以坚决的态度、超常的措施和过硬的担当,确保全市道路交通秩序取得全新面貌,努力实现“四个显著”目标。

第一,突出违法行为显著减少。全市79条主干道和各区县划定的160处重点路段机动车无违法停放,外环线内和郊区中心城镇机动车乱停车、乱占道、乱变道、乱鸣号、滞留路口等常见多发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全市面上非机动车乱骑行、行人乱穿马路、非法客运等突出违法行为明显减少。

第二,道路交通秩序和通行能力显著改观。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现象基本消除,交通秩序乱点、堵点显着减少,道路通行效率显着提高。

第三,道路交通基础设施显存优化。重点路段禁止临时停车标志标线设置、76条单行道建设、全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梳理更新等任务全面完成,外环以内各条主、次千道和支路静态交通执法“电子警察”全覆盖建设取得显著进展。

第四,道路交通参与者尊法守法意识显箸提升。道路交通违法逾期未处理行为大幅减少,道路交通执法权威显着增强,道路交通参与者自觉尊法守法社会氛围基本形成。

焦点关注:此次交通整治与以前有何不同

第一,整治靠的不仅是交警

据介绍,整治之初,警方就十大类突出交通违法向全市发布通告,随后通过严管重罚向这些行为宣战。值得一提的是,这次整治不是交警一家的事,也不是公安一家的事:整治以公安民警为主力军,全警动员,各警种参与,同时整合交通、工商、城管等基层专业行政执法力量和平安志愿者、交通文明志愿者等社会力量,集中投入整治行动。

第二,宣传发动覆盖社会各方面

除了严管严罚之外,整治行动的全民知晓,全民参与也“超常规”,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等互联网新媒体,通过全方位、多层次,家喻户晓的宣传,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的舆论氛围。

上海在重点时段向本市手机全网用户发送提示短信,在街面、户外、社区、楼宇、公共交通工具等设有显示屏的地方投放交通守法公益广告,在公共部位悬挂针对性强的宣传横幅,在全市居民小区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大整治宣传教育活动,在所有高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道路交通法制教育主题活动。

第三,各区县“一把手”责任制

这次大整治,首次明确各区县是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各区县政府、街镇都必须把依法严管道路交通秩序作为本辖区“一把手”工程,整合各方力量和资源,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社区(居委、村委)、沿街单位要承担协助交通管理工作职责,自觉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并积极主动向公安、交通等部门加大举报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情况和线索。各区县政府还必须加强非法客运重点区域“最后一公里”的公交建设覆盖,消除重点区域非法客运生存空间,推动地方道路交通管理修法。

第四,探索多种长效措施和机制

集中整治行动采取的是”超常规“的措施,这些措施还通过落实各项常态长效建设加以固化,确保“严在日常,严得长久”。

在警方内部,强化基层网格化执法力量和派出所警力联勤联动,推动全覆盖非现场执法网络建设和执法基础设施建设;从社会层面来看,还要推动单向交通体系建设、停车设施综合供给和停车信息化建设,推动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机构内部临时停车资源开放共享,推进汽车电子标识试点应用,利用警车、公交车、救护车等具备条件车辆行车记录仪记录信息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严格规范长途客运、旅游客运、危险品运输和校车、渣土车等车辆动态监管技术设备使用管理,完善动态监控数据跨部门共享和执法应用。

连接1:10类交通违法行为

一是机动车乱停车(主要表现为人不在车内的停放、人在车内的临时停车、乱停靠上下客等违法行为);

二是机动车乱占道(主要表现为违法占用公交专用道、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货运车占用客车道等违法行为);

三是机动车乱变道(主要表现为遏排队加塞、实线变道、强行变道、连续变道等违法行为);

四是机动车乱鸣号(主要表现为禁鸣区域鸣号,道路上恶意、连续、长时间鸣号等违法行为);

五是机动车涉牌违法(主要表现为无牌上路、临时号牌过期、污损遮挡号牌、有牌不装、假套牌等违法行为);

六是机动车路口违法(主要表现为滞留路口、闯红灯、超越停车线、在人行道或网格线停车等候等违法行为);

七是机动车逆向行驶(主要表现为闯单行道、占用对向车道逆行抢道等违法行为);

八是非机动车乱骑行(主要表现为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

九是行人乱穿马路(主要表现为闯红灯、不走人行道、不走横道线、跨越道路隔离栏等违法行为);

十是非法客运(主要表现为汽车、网络专车以及电动三轮车、正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残疾车、电动自行车“五类车”非法客运等违法行为)。

连接2:《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维护上海市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广大市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机动车违法停放、违法临时停车;

二、禁止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占用公交专用车道、应急车道,货运车违法占用客车道;

三、禁止机动车违法实线变道、违法强行变造、违法连续变道;

四、禁止机动车在外环线以内区域违法鸣喇叭;

五、禁止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无牌违法上道路行驶,使用过期的临时号牌或者假牌、套牌;

六、禁止机动车遏阻塞违法滞留路口、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

七、禁止机动车违法闯红灯、违法逆向行驶;

八、禁止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闯红灯、逆向行驶,违法栽人;

九、禁止行人闯红灯、不走人行横道、跨越隔离栏;

十、禁止汽车(包括网络专车)和“五类车”(包括电动三轮车、正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残疾车、电动自行车)从事非法客运。

驾驶人、行人及其他交通参与人,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人民警察指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或妨碍民警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法查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处罚信息,将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上海市公安局

2016年3月23日

作者:本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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