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监督工作总结

2023-01-1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时光在流逝,从不停歇,在这时光静走的岁月中,唯有工作留下的成绩,让我们感受到努力拼搏的意义。无论是什么行业的工作,在努力工作的过程中,你可能曾面临众多的困难时刻,那就为自己写一份工作总结吧,勉励自己,吸取经验,成长为更好的自己。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医疗卫生监督工作总结》,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1篇:医疗卫生监督工作总结

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工作实证研究

摘要: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新规定的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的一项特别刑事制度。由于山东省至今无公安部门管理的强制医疗所,造成强制医疗制度不能很好的贯彻落实,在执行主体和经费不规范的情况下,检察监督不同程度存在监督不到位的现象。急需按照有关规定成立适格的强制医疗执行主体,迫切需要经费保障,完善执行及监督工作的相关制度,以确保这一制度真正有效地得到貫彻和落实。

关键词:强制医疗执行 检察监督

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以下简称强疗),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公检法分工负责的一项特别刑事制度,强疗执行及监督,事关安全稳定和平安建设。被强疗人多系暴力杀人、严重危害社会的人员,对其疏于管理,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极大。强疗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三大”监督之一。为全面掌握该制度实施四年来的情况,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组织了专项调研。总的看来,在各级党委领导下,通过职能机关配合,执行情况基本是好的,在预防被强疗人重新危害社会,促进平安建设等发挥了作用。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应当引起领导和有关机关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研究解决,确保这一制度依法、规范执行。

一、主要情况及特点

据统计,2013年至2016年,山东省检察机关审查公安机关移送强疗案件,向法院提出申请196件,法院作出强疗决定179件,其中,正在执行的163件,解除的16件。从强疗的执行及监督看,主要特点:

一是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检察机关提出申请的196人中,2013年48人,占24.4%;2014年66人,占33.6%,同比上升37.5%;2015年则82人,占41.8%,同比上升24.2%。其中,2015年比2013年增多34人,上升达70.8%。

二是人口多、经济发达的地域发案率高。从山东省强疗案分布看,与人口数量成正比。临沂31件、潍坊18件、济宁13件、聊城10件,四个市合计72件,占总数的36.7%;经济发达地区强疗案多,青岛31件、济南11件、威海10件、烟台8件,四个市发案60件,占总数的30.6%。

三是暴力性犯罪数量多,且手段残忍,突发性强,难以防范。被强疗人实施的主要是严重危害人身、社会安全的暴力性犯罪。196案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就有176件,占89.7%。这些人发病时有严重幻觉和妄想,作案突发性强,破坏性、攻击性、危险性大,手段凶暴残忍。如东明县的周某,怀疑其父加害他,用菜刀、铁锹等将其父杀死并肢解。

四是检察机关不断强化执行监督力度。三年来,山东省检察机关开展强疗执行检察110次,发现决定强疗,却因无钱医治等在家“执行”等违法18人次,向执行机关提出意见,监督收交有关医院执行,维护了社会稳定。如济阳县周某,在济南市历城区打工时精神病复发,将工友打死,经病鉴定为精神分裂症,法院决定强疗后,因无钱住院,被亲属领回家中,历城区检察院发现周家中仅有一位体弱多病80多岁的老父亲,根本无力管控周某,其有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及时协调有关机关解决费用,将周某收交历城区精神病医院强疗,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

二、主要问题及原因

山东省实施强制医疗制度三年来,成绩是主要的,但暴露的问题集中,矛盾突出,基层呼声高,普遍反映被强疗人是突出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全省落实强疗制度亟待加强和规范。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無规范的强疗执行主体。强制医疗所(原安康医院)是强疗的执行主体,也是公安机关管辖的特殊监管场所,既有医疗权又有执法监管权。截止2016年底,全国公安机关共有强制医疗所26个,分布在1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其中省属公安机关强制医疗所9个、市属公安机关强制医疗所17个,山东省属于13个无强疗所的省份之一。因山东省无强疗所,造成强疗执行及监督的短板,成为制约山东省强疗制度开展的关键。实践中,山东省普遍将被强疗人就近约束、执行在当地精神病医院或普通医院的精神病科,有些还是私有性医院。这些医院无法律、政府明确授权执行强疗,仅有医疗权,无执法监管权,执行主体明显违法,弊端突出。其一,影响了约束、执行效果。医院无法定义务约束或收治被强疗人,往往出于经济效益收治,当效益不能兑现时,医治消极,甚至拒收。其二,约束、执行的安全隐患大。少数明显神志不清、有严重精神病史的涉案人,送看守所羁押时,被看守所拒收后,办案机关便将其约束在医院或家庭;多数人虽先羁押看守所,但当司法鉴定其不负刑事责任后,办案机关撤案将其释放,在移送检察院申请和法院决定强疗至少两个月以上的法定时限内,公安机关便将其约束在有关医院内。这些医院,无专门隔离区和警察监管,被强疗人与普通精神病人混合管理,使医务人员和同室病人对这些“命案在身”被强疗人极为恐惧,难以防止再次危害行为。如被强疗人张某,在平度市精神病防治院执行时,病情突然暴发将医生鼻骨打断,严重影响了医院的安全稳定。其三,监督难以开展,发生事故后无法追究责任。针对强疗所,检察院可派驻、巡回、巡视等检察,监督手段有纠正违法、立案侦查等。普通医院无监管执法权,不是执法主体和适格的检察对象,发生被强疗人被虐待或者杀人、自杀等事故后,检察机关无法追究医院的法律责任。

二是无规范的强疗经费保障。强疗是一种国家司法活动,经费应由财政承担。据调查,强疗费主要包括鉴定、医药、诊断、伙食、住宿费等,山东省被强疗人在乡、县级医院治疗费约4000元/月左右,在市级以上医院约6000-8000元/月左右。有的被强疗人服药周期长,一旦杀人有的需终生服药。每年每人约需5.97万元左右。山东省三年来强疗179人,年平均60人,需医疗费约358.2万元,如治疗三年,约需1074.2万元。当前,山东省财政无强疗费预算开支,成为制约强疗执行的突出性问题。调查发现,被强疗人入居民合作医疗的能报销部分药费,但剩余部分和未入医疗的,则无经费来源,造成欠医院费用严重。医院不是慈善机构,不会免费医治,有的医院便拒绝收治,不得已收治后也是想方设法解决费用,或让被强制医疗人家属自担,或让办案单位垫付,或由乡镇财政、民政、残联、村居委会等联合出资等,欠费仍不能解决,有的就干脆让被强疗人出院回家或送回公安机关,还有的甚至向前来监督的检察人员要医疗费用等。如日照东港区杀母的李某、潍坊市坊子区杀妻的鞠某,就是办案机关垫付资金用完后被医院送回家中。这些人具有杀人前科,一旦停药发病很可能再次杀人、危害社会。

三是执行和监管、监督不到位。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是强疗的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是强疗执行的监督机关。但在两方面不同程度存在短板。在执行方面,执法监管缺位。其一,异地执行机关间不能有效衔接。如甲地犯罪到乙地跨市强疗的,执行机关内部未规定何地执法监管。实践中,原办案机关往往将被强疗人送医院后就不再监管。其二,执行机关内部究竟何部门负责强疗执行,不统一,不明确。有的负责的是原办案的刑警部门,有的则是被强疗人当地派出所,有的却又是法制部门。实践中,刑警部门在司法鉴定涉案人不负刑事责任、撤案后,不愿再对強疗案执行监管;当地派出所又因未办理原案,不愿掺合;法制部门头绪多、人员少,更不愿参与。特别是谁负责,医院向谁要钱,造成执行机关将被强疗人向医院一送了之,由医院“代行执法监管”的违法状况。在监督方面,其一,工作发展不平衡。有的执行监督部门三年来未开展这项监督,调研前才临时统计、复印有关材料;有的虽开展,但业务不熟,把无执法权的医院当成执法机关监督。其二,公检法内部信息不畅,监督滞后。有的执行机关和被强疗人家属怕暴露强疗人身份医院拒收,予以隐瞒,监督难度大。尤其是异地执行的,问题更为突出。如日照、菏泽、青岛等地将12名被强疗人送济宁执行,是由送交地监督还是由执行地监督,规定不明确。送交地因路途远、不便监督,执行地却因无信息通报,不能监督。其三,执行监督困难多、风险高、压力大。被强疗人多系暴力严重、手段残忍的人员,他们中因无钱医治被送回家的,停止医疗后很可能再次病发危害社会,监督部门为此长期高度紧张,压力很大,有的为消除隐患,超出职责范围,长期奔波、多方协调、想方设法“化缘”为其解决医疗费后,将其收交医院执行。

四是强疗执行解除难。经与有关被强疗人、医生座谈发现,被强疗人经一段时间住院治疗后,按时服药一般与常人无区别。有的医生提出,经医学评估,根据具体病情,只要服药依从性好,无明显攻击他人、自伤等风险,家中监护能按时服药,可以解除强疗。还有的提出,须经一定社会评估,其家有监护条件,周围群众认可同意解除强疗的,医疗机构、亲属可申请法院解除。但实践中,法院对强疗决定易,解除难。其一,解除强疗诊断评估由普通医院作出,还是需经有资质的司法精神鉴定机构作出,如何把握达到无社会危害性标准,法律未规定,法院不敢解除。其二,提出解除申请难。医院怕主动提出,有不给医疗、推脱责任之嫌不想提;被强疗人亲属担心其解除后,可能再次危害他人,不愿提;家中无监护条件的,尽管疗效好,也无人提,导致有的被强疗人连续治疗四年多,病情虽好转,却不能解除。

分析主要原因为:一是国家缺少对强疗所的顶层设计,无统一硬性要求,全国各地强疗执行五花八门,有的在强疗所执行,有的是政府指定的医院执行,有的随意选择医院执行,有的则是在家执行,安全隐患很大。山东省至今无规范的强制医疗所,虽然1997年山东省政府曾批复由济宁市精神病防治院加挂“山东省安康医院”牌子,承担公安机关审批的精神病人的管治任务,但该医院隶属于卫生部门,因体制、编制问题,2013年4月未被公安部确认为强制医疗所。同时,山东省执行机关受编制限制,警力不足,难以从现有编制中调配专门的强制医疗执法人员。二是强疗经费无财政预算。有的财政虽临时拨款,但却将强疗人排除在外。如山东省某县“平安建设”中排查出35名三级以上风险精神病人,固定一医院治疗,费用由财政承担,但却不含4名被强疗人,理由是强疗是国家行为,应由国家财政承担,不应挤占地方经费。被强疗人家境多贫寒,有的长期流浪在外,每年300元的医保费也交不起,医保报销无望;有的长期医治花费大,负担沉重;有的本就杀害的近亲属,家人愤恨不愿承担;公安、民政、残联、基层组织等即使先期垫付,临时救助也是杯水车薪。三是外部、内部缺少明确、具体的操作规程。公检法机关及内部间缺少办理强疗的有效程序,相互间不能衔接,是导致缺位、短板的主要原因。去年,检察机关虽印发《强制医疗检察办法》,却是针对规范的强制医疗执行主体的监督,对不规范的执行主体---普通医院如何监督,却无规定,难以开展监督。四是有关机关对强疗病情鉴定、评估,相关标准、资质等缺少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导致符合解除条件的强疗案件不能解除。

三、完善强疗执行及监督的对策

强疗工作事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平安山东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涉及国家责任、司法行为、社会问题,关系党和政府形象。涉及公、检、法,财政、卫生、民政等部门,困难大,问题多,情况复杂,仅靠某一部门难以承担。建议由党委政法委员会牵头,协调各职能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消除社会隐患和不安定因素,为平安建设创造好的法治环境。

一是建议由国家政府机关顶层设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硬性要求建立规范的强疗所。强制医疗所具有医治、监管、安保三方面作用,是特殊的监管场所。建立规范的强疗所,才能依法实现对强疗案件的交付、执行、医治、解除、监督等。全国许多省至今无强制医疗所,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平安中国建设要求不适应。建议由国家政府机关顶层设计,统一硬性要求,尽快建立隶属于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医疗所,确保强疗案件的依法规范进行。

二是建议由地方政府统一指定强制医疗机构。在国家范围内尚不能统一建立强制医疗所的情况下,国办〔2013〕68号文件规定:“被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应当在公安机关强制医疗所(安康医院)或者政府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执行强制医疗。”“尚未建立强制医疗所的省(区、市)地方政府要抓紧指定至少一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履行强制医疗职能”。山东省政府鲁政字〔1997〕264号文件曾同意济宁市精神病防治院承担公安机关审批的精神病人管治任务,加挂“山东安康医院”牌子。按照国办文件规定,山东省济宁市精神病防治院应为省政府指定的强疗机构。签于此文件未予落实,且是在国办〔2013〕68号文件之前下发的,建议山东省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核查后,重新下文指定该院为强疗执行机构,在不改变其现有体制、性质情况下,借助其医疗设施、专业技能、人才队伍优势,划出一座约有床位120个(以山东省每年60人,每人含约束和执行两阶段,按2人次计算)的病房楼,按照强疗所的监管标准改建成专门执行强疗的机构。由公安机关派驻监管人员执法监管,检察机关派驻检察室对执行情况法律监督。

三是建立规范的强疗费用保障机制。《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强疗是一种国家行为,体现司法功能,费用应国家承担。建议国家财政部门建立“专项基金和医疗保险为基础,公益救助为辅助”的强疗经费保障机制。以国家财政拨款和医保为主,民政、残联救助为辅的多渠道、综合型的固定、规范的经费保障机制。由国家财政部门设立专门的强疗基金,单独预算被强疗人的医治、监管、给养、鉴定等经费,对强疗执行案件,先由强疗基金支付,加入医保的,再定期按医保规定报销,未加入医保的,由强疗基金承担。基金和医保经费不足的,由残联、民政予以救济弥补。当地基层组织要鼓励引导精神病人及时参保和办理残疾证,对未参保和办理残疾手续的,可由强疗机构代为办理。

四是规范强疗解除机制。其一,实行科学评估。强疗解除条件是被医疗人“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对此鉴定评估至关重要,建议采取“强疗机构定期评估为常态、第三方鉴定机构评估为参考”科学评估机制。强疗机构定期开展医学评估,认为危险性消除的,邀请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第三方出具鉴定意见,比对后,决定是否向法院提出解除申请,确保程序公正、立场中立、结论准确。其二,及时提出解除申请。按照法律规定,被强制医疗人、其近亲属、强疗机构均可提出解除申请。根据评估鉴定,被强疗人病情好转,无危险性,符合解除条件的,本人、近亲属,医疗机构应及时提出解除强疗申请。其三,规范强疗解除审理。法律规定审理强疗案件,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据此,解除原则上也应开庭审理,检察人员出庭,鉴定人、法定代理人及社区有关人员到场。建议法院审理时应开展社会危险性调查、评估等,内容包括有无监护人及监护条件,能否维护后续治疗,所在社区、村庄、受害人及家属等是否同意对强疗人解除等,调查评估报告可作为重要解除依据。

五是完善执行和监督机制。其一,建议公安机关明确职能部门为强疗执行部门,以便明确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象。其二,完善信息通报、衔接机制。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后,应及时向检察机关执检部门通报;异地执行的,当地公安、检察机关应及时向执行地相关机关通报;檢察机关收到法院强疗决定书后,公诉部门应当日告知执检部门,并抄送决定书复印件,以便及时开展执行监督工作。

作者:王荣华 宋远胜

第2篇: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内容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依法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但是,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等原因,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的监督仍面临不少难题。本文通过对N市检察机关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工作情况调查分析,建议构建公安机关负责下的两级执行体制,细化强制医疗执行程序,出台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工作办法,畅通强制医疗案件执行信息互通机制,强化强制医疗执行监督队伍等监督机制。

关键词:强制医疗执行 检察监督 执行主体 执行程序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在特别程序中规定了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并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强制医疗程序实行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刑诉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强制医疗的执行由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部门具体负责。但在司法实践中,强制医疗在执行及执行检察监督中存在较大的问题和困惑。本文通过对N市检察机关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工作情况调查分析,对其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梳理,并就完善强制医疗执行与执行监督运行机制尝试提出适当的构想,以期抛砖引玉。

一、N市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工作现状

(一)典型案例

涉案精神病人陈某某,男,44岁。2013年10月18日18时左右,陈某某酒后拿菜刀、榔头到邻居陈兆某家,将陈兆某的头部、其妻子右手指、女儿头部砍伤。同年10月22日陈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鉴定,陈某某罹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同年11月22日,陈某某被临时保护性约束于N市某区第二人民医院。同年12月25日该区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对陈某某提出强制医疗申请,2014年3月20日,区人民法院作出该区首例强制医疗决定,对陈某某强制医疗,后陈某某被送交N市某区第二人民医代为执行强制医疗。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了解这一信息后,依据《刑诉法》和《刑诉规则》的有关要求对该案进行了首次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检察人员先后查阅了相关案件信息,到代为执行的某普通精神病医院进行了实地检察,查看了执行地安全监管落实情况,并与被强制医疗人、医生医院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谈话。2014年10月22日,陈某某妻子季某某向原决定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陈某某解除强制医疗,同年12月19日,原决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强制医疗人陈某某经过一年多的治疗,经过N市某区第二人民医院的诊断评估,可以认定目前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决定对陈某某解除强制医疗。

(二)监督情况

据调查,自2013年1月1日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N市9个基层检察院共受理强制医疗案件23件23人,人民法院已审查完毕并作出强制医疗决定17件17人,前述案例为该市首例强制医疗案件。2014年12月,江苏省综治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和卫计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强制医疗工作的通知》(苏综治办﹝2014﹞73号)(以下简称“73号文件”),在此前,全部强制医疗都由各辖区内或邻近辖区普通精神病医院代执行,“73号文件”出台后,各地逐步按照文件要求送交指定的N市安康医院执行。

目前,N市两级检察机关均未成立专门的强制医疗执行监督部门,也没有专职履行强制医疗执行监督职责的干警,相关强制医疗执行案件信息主要通过看守所出所检察或者公诉部门非正式途径通报等获悉。两级检察机关对全部强制医疗执行案件开展监督共计20余次,全部采取巡回检察模式,主要是到代执行的普通精神病医院进行现场检察,查阅相关法律文书、与被强制医疗人和主治医生谈话以及查看监管设施等。初次履行监督职责时间有的在强制医疗决定后20天内,有的超过1年也没有开展临场监督,多数案件仅开展过1次监督。仅有一家基层院向原决定法院和代执行强制医疗机构提出口头纠正建议1次。另外,两级检察机关由于不知道相关信息,无从开展监督,因而均没有对临时约束性保护措施执行开展过监督。

二、检察机关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工作调查分析

调查发现,强制医疗执行本身存在诸多问题,加上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相关体制机制不健全,造成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困难重重。

(一)执行主体不明使监督对象难以确定

调查发现,强制医疗执行主体不明,监督对象难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5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可见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在整个交付执行活动中均负有一定的职责,不能简单的认为交付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1]同样也很难确定具体的执行机关:一种意见认为,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承担强制医疗执行职责的机构是公安机关下辖的安康医院;另一种意见却认为执行机关应该是其他机关。

实践中,如本文案例中公安机关仅负责将被强制医疗人送交相关精神病医院,并不履行强制医疗涉及的安全监管、定期评估以及提请解除强制医疗等执行核心职责。代执行机构也难以履行全部职责,如本文案例中代执行的N市某区第二人民医院对安全监管、定期诊断评估、适时提请解除等相关强制医疗职责基本不知晓,更谈不上有效履行。而确定N市安康医院为强制医疗机构的“73号文件”也仅原则性规定了要划定相对独立的安康病区(病房),加装必要的防护设施,对更为重要的安全监管、定期评估以及提请解除强制医疗等职责由谁履行以及如何履行还是没有明确,造成实践中监督无法找到对象。

(二)执行工作缺乏操作细则使监督缺少对照标准

调查发现,强制医疗执行在实践操作中几乎没有细则,各相关部门仅按《刑诉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组织执行,执行中存在各种问题。然而监督部门缺少有效力的监督依据,没有一个可以对照的监督标准,很难对强制医疗的执行活动进行有效监督。

一是强制医疗执行缺少操作细则。包括公安机关应该在多长时间内交付强制医疗机构执行、强制医疗执行地的确定与变更以及执行过程中的会见、中止、生活保障、安全监管、解除强制医疗提请等。如N市有的地方因当地没有强制医疗执行机构和精神病医院,长时间不送交执行。又如本文案例中的陈某某已经被临床诊断“治愈”,但是因无人及时履行提请解除职责,导致未能及时解除强制医疗。而监督机关又因没有相关依据未能开展具体有效监督。

二是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执行缺乏操作细则。包括采取和解除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标准模糊,执行约束的场所、方式和力度不规范,执行情况不通知、不通报等。据调查,一旦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公安机关都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如本文案例中陈某某被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后立即被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而没有继续约束必要时,公安机关也不主动解除,甚至都不关心和考察是否有继续约束必要。精神病人要么在自己家中由家属进行约束,要么在精神病医院治疗,但公安机关对这些精神病人是否被约束或者采取了什么样的约束的手段和措施并不掌握,当然也不通知、通报监督机关。

三是强制医疗执行费用承担并不明确。据调查,全国各地强制医疗执行费用承担有许多不同的规定,有的全部由政府财政承担,有的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财政共同承担,还有部分费用由被强制医疗人本人或家属承担。N市基本采取了统筹解决模式,如本文案例中陈某某生活费部分由家属承担,医疗费用由医保报销,不足部分再由政府负担。另据《关于市紫琅医院(安康医院)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先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渠道按规定支出,不足部分由市财政与市紫琅医院(安康医院)统一结算。生活费用(包括伙食、服装、日常生活等费用)由本人或监护人承担。本人或监护人经济确实困难、无力承担的,生活费由所在区财政列支。在市辖范围内肇事肇祸的户籍不明流浪乞讨精神病人,医疗费用及生活费用由市救助管理站列支。对符合收治条件临时托管的非市区户籍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本着谁送院谁结算的原则,其住院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治疗费、护理费、医药费、生活费等费用),由临时托管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前款规定明确结算办法。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地方规范性文件并不能解决异地执行等费用承担难题。

(三)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缺乏工作细则

尽管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就制定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活动规范性文件多次征求意见,然而相关文件一直未能出台。实践中监督模式极不统一,有的地方实行派驻检察,例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二分院,有的地方虽然派驻,但是主要实行巡回检察,例如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更多的是实行巡回检察,例如全江苏地区至今未设立一家强制医疗派驻检察室。具体监督执法标准也不一致,N市8个已发生强制医疗执行案件的基层院,有的开展了8次监督,有的尚未开展监督;有的每隔半个月开展1次监督,有的全程只开展1次监督;有的根据《刑诉规则》逐项检查强制医疗机构的履职情况,有的仅简单查看被强制医疗人是否被殴打、虐待等;有的对法院、公安和强制医疗机构各家的履职情况全面了解,有的仅实地查看强制医疗机构履职情况;有的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有的向代执行的普通精神病医院提出纠正意见。但是,检察机关只能监督公安机关对于被强制医疗者的监管活动,对于医院的医疗活动不宜监督。[2]

(四)缺乏监督信息互通机制

一是《刑诉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将强制医疗执行和将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相关情况通知、通报监督机关,本文案例中陈某某被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是监所检察部门通过看守所出所检察了解的。二是实践中无论安康医院还是代执行普通精神病医院都没有和检察机关形成信息互通机制。据调查,N市检察机关之间以及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也没有形成相关信息互通机制,有的检察机关因为不知道发生强制医疗执行案件信息,至今未开展过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活动,而N市两级检察机关均未对公安机关采取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执行情况开展监督。

(五)监督队伍薄弱

一方面是监督理念落后。因监所检察工作的一些特点,造成许多人,甚至检察院长认识不统一,认为监所检察工作可有可无,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3]许多干警认为,一是没有场所,二是缺乏检察人员,三是本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很少,这项工作开展难度大、不出成绩,不如等等看。[4]据调查,有的检察机关因思想认识原因尚未开展过执行监督工作。

另一方面是监督人力资源不足。N市监所检察部门实有人员47人,承担着7个看守所、3个监狱的派驻检察工作和9个县区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除此之外,还承担着羁押必要性审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检察、财产刑执行监督、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等多项新增监所职能。而人员结构也不合理,全市监所干警平均年龄43.5岁,有5个基层院平均年龄在45岁以上,老龄化明显。虽然总体上基本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但接受在职教育干警比重较大,而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偏少,仅占监所检察干警总数的30.4%,学历结构不合理。

三、完善强制医疗执行与执行监督工作机制思考

(一)构建公安机关负责下的两级执行体制

一是实行公安机关负责下的两级执行体制,具体在每个省都建立省级安康医院,负责重症精神病患者的强制医疗;在每个地级市建立安康医院分院或者成立强制医疗执行所,负责一般程度患者强制医疗,但是无论是安康医院还是强制医疗所都应由公安部门负责管理和安全戒备。二是组建专门的强制医疗执法队伍,由熟悉强制医疗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工作者,履行强制医疗接收、诊断评估、解除申请等相关法律职责。这种做法能解决安康医院数量不足的现实状况和普通精神病医院无法执行刑事处分措施的法律尴尬。而且也符合域外经验,例如俄罗斯根据精神病人的不同情况制定了不同的强制医疗措施,在美国也规定对于患有不同精神疾病的人,有三种类型的监管:到特定机构治疗;到由政府部门、私人部门或个人密切监督的社区进行看管;刑事性监管。[5]

(二)细化强制医疗执行程序

一要明确法院为交付执行主体。因为交付执行是对生效判决或裁定的明示,而作出生效判决或裁定的法院显然对判决或裁定的生效时间最为清楚,由其对判决或裁定作出的生效证明最为可信,由其统一发出执行的实体根据和程序根据,便于执行机关依法执行。[6]二要规范医疗和安全监管程序。实行分管分治,防止被强制医疗人伤害其他被普通精神病人,便于集中安排安全监管力量和医疗资源;规定强制性约束的方式方法、期限和定期检查解除等都必须以消除危害为限,不得对其采取不必要的强制性约束措施;设立科学的警戒和看守措施,防止被强制医疗人的逃离,出现“飞越疯人院”情况。还要制定会见规则,确保近亲属能及时了解强制医疗现状。三要规范定期评估与解除强制医疗申请。确定定期诊断评估期限,根据英国、日本等国强制医疗审查期限,可将定期诊断评估的期限确定为6个月,同时制定一套科学的人身危险性评估标准和程序,防止不同评估主体的个人主观因素带来评估的随意性和非科学性。四要建立多元化经费分担机制。基本医疗费用由国家医保体系承担,具体由农村的新农合或者城市医保报销,执行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由国家财政参照服刑人员或者看守所在押人员标准拨付,但被强制医疗人改善生活费用可由自己或者亲属负担,实在无力负担的,可以由国家救助资金补贴。

(三)出台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工作办法

第一,要明确监督体制机制。一是对安康医院实行派驻检察,具体派驻检察模式可以参照监狱派驻检察,由市一级检察院派驻,这种模式能满足安康医院较大监督工作量的要求,也能及时有效的掌握第一手资料,进行事故检察,还能解决派驻检察职级对等问题,利于监督权威的树立,增强监督刚性。二是对普通医院代执行实行巡回检察,具体可由代为执行普通医院所在地的县区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一方面解决分散监督难题,做到随时突击检查,使得被监督单位难以做“迎查”“备查”的表面工作。也防止派驻监督“同化”。三是实行同步监督机制,注意利用现有和不断发展的网络信息手段,与法院、公安、强制医疗机构等实行强制医疗执行信息实时互联互通。也要注重深入强制医疗执行现场,及时获取第一手的执行信息,发现违法违规执行情况,及时监督纠正。

第二,要制定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细则。一是制定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执行监督细则,明确执行监督的责任主体、检察内容、方法以及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的违法违规情形。二是制定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细则,明确交付执行检察监督的时限、医疗和监管检察的内容、频次、方式方法、纠正违法情形以及查办和预防强制医疗职务犯罪等。

第三,要健全强制医疗执行事故检察程序和畅通救济渠道。建立公正高效的救济机制,可将以往刑罚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的成功经验引入进来,比如设立检察官信箱、建立约见检察官制度等。

(四)畅通强制医疗案件执行信息互通机制

一是完善信息通报制度,明确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及时将涉及强制医疗执行和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重要信息书面通知、通报同级检察机关。二是与强制医疗机构之间建立执行信息互联平台,实现同步监督,保证检察机关能够随时查看相关执行信息,包括执行场所的监控等。三是强化检察机关间以及内部相关部门间信息互通机制。一方面要强化强制医疗执行地要和决定地的检察机关之间监督信息相互通报,另一方面要加强检察机关公诉、侦监等部门强制医疗案件监督信息互通。

(五)强化强制医疗执行监督队伍

一要转变执法监督理念。杜绝等、停、靠思想,进一步树立人权保障理念,杜绝“做得多,错的多”的思想,不能因为监督力量薄弱,监督难度大就怠于履行监督职责。二要适当扩充编制,优化现有监所检察队伍结构,保证新增刑事执行检察职能有专门的人员和机构履行,改变以往年龄结构偏大、知识结构成就的队伍状况。三要加强人员的轮岗交流,避免长期派驻检察形成同化效应,加强硬件和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实施科技强检战略,提高监督效率,提升监督效果。四要加强培训,统一执法监督标准,不断提高强制医疗检察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实务能力,提高监督公信力。

注释:

[1]叶绍生:《刑事诉讼中交付执行问题之探讨》,载《福建法学》1994年第2期。

[2]金圆圆:《完善监督确保强制医疗执行到位》,载《检察日报》2014年8月21日。

[3]郭彦:《关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若干思考》,载《监所检察工作指导》2014年第4期。

[4]袁其国主编:《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重点与方法》,中国检察出版社2015年版,第92页。

[5]李娜玲:《域外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之比较分析》,载《河北法学》2013年第12期。

[6]叶邵生:《刑事诉讼中交付执行问题之探讨》,载《福建法学》1994年2期。

第3篇:医疗卫生监督工作中交际与心理学的应用研究

摘 要:随着我们国家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进步,人民群众对日常生活的需求也是越来越多,与此同时,人们的安全意识也是逐渐地增强,在这样的发展背景下就造成了医疗卫生监督事业开始受到更多人的关注。医疗卫生监督工作的内容囊括了对医疗服务行业的监督以及对社会公共卫生的监督。这两个方面都是需要我们对其进行深入关注的,只有做好了这两样人们才会有一个健康的社会以及生活环境。本篇文章根据我们国家现阶段医疗卫生监督事业发展的情况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同时,将心理学和交际进行紧密的结合使其可以帮助医疗卫生监督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医疗卫生监督;交际与心理学;应用研究

随着时间的发展和推移,我们国家社会发展的速度是非常快的,并且在这样的状态下获得了很大的进步。与此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我们国家医疗事业的发展,给社会以及人们群众带来了非常多的好处。但是,在对医疗事业实际的管理过程中,卫生监督工作却是经常遭到阻碍导致其最后不能顺利的开展下去,最终使得医疗卫生监督事业无法发挥出自身的功能,影响了人们的生活使得利益也受到了相应的损害。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在间日常工作的时候,如果对监管对象的心理有所了解那么办理工作的时候就会事半功倍,因为可以根据被监控者的心理来对其进行判断从而推断出其行为发展的变化,这对发现违法乱纪事情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根据这样的情况在日常的医疗卫生监督工作中,提升交际和心理学的应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医疗卫生监督工作中监管对象心理的特点

(一)具备社会人类普遍性的心理特点

我们都是生活在社会这个大环境下,作为社会中的一份子每一个人都具备不同的心理特点和特征,并且在不同的环境下扮演着不同的角色、说着不同的话、表现着不同的表情,这也就说明每一个人的人格具有多样性的特点。这其中就包括了个性的心理特征、角色的心理特征以及群体的心理特征。违反法律法规的当事人通常情况下是因为多种因素造成的[1]。人类的气质、性格以及能力都是一个人心理特点的表现形式,与此同时它将贯穿于一个人的一生,并且在行为、意识以及心理活动上表现出来,最终制约着人们的社会活动。国外的心理学家根据不同的角度将其进行了分类,分成了违法心理的驱动力、成员以及机理这三个部分。违法动机支配着违法行为的产生,同时违法行为也是违法动机的表现方式,这些都为医疗卫生监督工作提供了非常重要的信息合和依据。

(二)医疗卫生机构监管对象所具备的心理特点

医疗卫生机构所监管对象在面对卫生监督执法部门的检查以及日常询问的时候,一般情况下心理活动是比较繁杂的,在这其中可能会表现出对检查人员的害怕、畏惧、侥幸、防备以及观望等一些情绪上的变化。在进行询问的时候监督对象可以通过观察执法人员的语言、态度等一些表现来进行推测,推测检查人员造访的真实目的以及证据的掌握程度,并且根据这些判断来及时的对自己语言进行一个调整和变化,最终保证自己可以获得最少的伤害。在交谈结束以及监督工作完成之后,监管对象应该会对自己所触犯的法律有所了解和认知,这个时候的心理变化就是如何可以降低对自己的处罚。这个阶段的人们就会想尽一切办法来降低自己的处罚力度。当监管部门将处罚决定书交给监管对象的时候,监管对象通常情况下回表现出不满、抱怨、悲观等情绪。不同阶段不同的监管对象所表现出来的情绪是不尽相同的。因为监督检查对于将换对象来说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在这样的情况下监管对象就会奋力掩盖自己违法的事实,还会转移检查人员的注意力和关注度。通常情况下监控对象在面对违法行为的时候,都会拼尽全力挣脱对其处罚,这样的想法比如何获得更多的金钱更加的强烈。在这种心理的怂恿下面对监管部门检查的时候就会采用歪门邪道来逃脱对其的制裁和惩罚。

二、交际和心理学在医疗卫生家督工作中的实际应用

我们国家在进行医疗卫生监督工作的时候通常会采用临时现场检查的方式来进行,這样的检查方式也证明了沟通方式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才能产生更大的影响力。在什么交际情境下就会遇见什么样子的交际对象,并且,监管对象就会表现出什么样子的状态。有声语言在交流中是第一感官体验,但是比语言交流更为重要的是身体交流,因为,它更加可以反映出事件的真实性[2]。身体语言在交流的过程中具有极强的感染力,并且,在交流的同时通过直视对方的眼睛更是能获得非常强的共鸣,心态良好的个体在交流的过程中更有可能受到来自于他人的误导。在心理学中就明确的提出,人和人之间的交流是获得安全感最为重要的方式之一,只有在交流的情况下才能将脑海中的想法进行共享。在进行医疗卫生监督工作的时候,通过语言上的交流监管对象对检查人员的态度就会变得越来越好,与此同时对信任度也会逐渐地提升,在这样的状态下被监管对象就会将自己完全的展示在检查人员面前,在这个时候检查人员就要将法律法规向其进行灌输和传播,因为,这个时候违法人员的心理防线已经变得不堪一击,因此,进行批评教育是做合适不过的。

(一)首因效应

首因效应顾名思义就是第一印象。因为,人们在与陌生人接触的时候就是靠着第一印象来对其进行打分和评价,所以,一定要注意第一次在接触陌生人时候语言以及肢体上的状态,在交谈的过程中出现了“滑铁卢”就会是难以挽救的[3]。监督管理人员在进行第一次的监督管理工作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自己语言以及肢体上的形态,防止因为自己首因效应导致监管工作难以进行下去,使得后续的过程无法顺利开展。

(二)运用情感上面的转移

在进行交谈的时候我们将一个态度情感的情感转移到其他相关联的对象身上的时候,就会产生很好的说服效果。监管工作人员在进行教育的时候可以抓住违法人员的软肋来进行突破,将可能出现的风险会给家庭、子女以及周围环境带来什么样子恶劣的影响,将违法人员内心深入的良知唤醒,认识到自己的所作所为已经影响了家庭以及自己孩子,这样违法人员会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同时还还能理解监管人员的苦口婆心。

(三)秉持做人与执法相同的原则

进行监管工作的工作人员也是就有感情色彩的人类,在进行监管工作的时候一定要发自内心的进行工作,不能因为自己是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就自认为是“高高在上”而忘乎所以,进行工作的时候要以说服教育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绝对不能使用钓鱼形式的执法手段来进行剪短管理的工作,这是有悖伦理道德的行为。

(四)注意语言上的交流

医疗卫生监管人员在进行日常工作的时候应该注意自己的交流方式,不能因为自己是执法部门的人员就咄咄逼人,要用家常的语言以及平和的态度来面对违法人员。在交流的过程总会因为一些事情而出现争吵,在这个时候双方就要先冷静下来,将道理讲清楚才能将事情完美的解决。

三、在医疗卫生监督工作中合理的运用交际与心理学

进行医疗卫生监督工作的人们应该换位思考,不能单纯地为了工作而工作,要找到问题发生的原因才能保证以后类似的问题不会再次发生。针对现阶段的情况可以进行一定的调整,被监管的对象对监管部门具有意见,他们觉得监管部门进行检查就是为了“要好处、搜刮民脂民膏以及故意找茬”。因此,在面对监督工作人员检查的时候他们都是处于一种不配合的态度,这就使得检查工作无法顺利的进行下去。这样的情况进行监督工作的人员在进行正常工作之前一定要先表明来意,同时,出具相关的检查证明,这些都是为了让被监管的对象的放心,监督管理的工作属于正常的工作范围,不会以检查为借口来从被监管对象身上克扣一些东西。语言交流也要注意,不能利用强硬的态度来进行检查的工作,这样会导致检查的工作无法顺利地进行下去。

综上所述,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性是非常高的,因为,它直接影响社会的安全以及人类生命财产的安全,也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最基本的工作。在这样的背景下进行医疗卫生监督管理的时候,监督管理的部门一定要利用非常有效的办法来确保执法监督工作的可以正常的进行下去,还要确保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日常工作的时候不仅仅利用法律法规等相关的知识来处理问题,最重要的是也要对心理学有一定的研究和分析。在交际的过程中利用心理学相关的知识可以深入剖析监控对象的心理变化,并且,根据该变化的产生可以推测出下一个行为的动向,这样可以促使医疗卫生监督工作顺利的进行下去同时还能保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医疗卫生监督工作得到了相应的保证之后,人民群众的生活就得到相应的保证,可以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在社会中充分实现自己的价值。

参考文献:

[1]胡禧磊.环境心理学在医療类专科模拟实训中心室内空间设计的探索[J].中外建筑,2018(09):182-185.

[2]雷康迪.基于建筑心理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筑环境评价实例[J].建设科技,2018(06):58-59.

[3]刘丽莉.骨科治疗中临床心理学的运用与医疗纠纷的防范探究[J].中国医药指南,2017,15(04):297-298.

作者:王钰

第4篇:强化医疗监管 履职医疗执法--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汇报

齐抓共管,护佑“三医”产业健康发展

——强化医疗监管 履职医疗执法

按照省、市卫计监督执法工作的要求,大队紧密联系实际,根据年初制定的目标和任务,进一步加大医疗执法监管力度,有效地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依法督查,强化医疗机构监督

大队上半年对辖区255余家医疗机构进行了日常监督,并先后开展医疗废物、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依法执业和规范化、中医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等多个专项督查。督查中主要对机构、人员资质、执业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按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医疗废物转运、临床用血等是否规范;医疗文书书写是否规范等方面进行督查。在督查过程中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监督员均下达了书面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的行为予以了坚决查处。截止目前,已查处医疗机构6家,个人1 人,给予警告4起,罚款6.1万元。通过督查,提高了各医疗机构负责人对依法执业的认识,也增强了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自觉性。

二、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非法行医。

大队紧紧围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按照《成都市温江区2017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文件精神,在日常监督同时开展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和游医。对于屡打不绝,屡禁不止的“钉子户”,大队分别在6月和9月与局机关一道联合区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局、相关镇(街道)等多个部门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集中专项整治行动。两次打非整治行动共出动执法车辆60余辆次,执法人员180余人次,检查30家医疗机构、11家药店、5个农贸市场、其他场所3个。对4个无医师资格的口腔科流动摊点、1家区外医疗机构未备案从事摆摊咨询点张贴《公告》进行了现场取缔,收缴非法行医器械、药品7箱,违规医疗广告标语3幅,宣传资料1箱。在打击非法行医中,大队周密部署,重拳出击,做到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通过打非专项行动的开展和监管力度的加大,使我区医疗市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

三、借力环保督查,开展医疗废物专项检查

3—4月,大队结合中央环保督查重点对医疗废弃物管理情况进行了监督,特别对于医疗废弃物的管理制度,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环节是否符合规定进行专项督查。此次专项督查共检查医疗卫生机构372家。目前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与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签订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协议,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均交由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集中进行处置。但在检查中也发现部分诊所和村卫生站存在废物暂存点位置设置不合理,设置不规范,设施不完善,以及转运不及时、登记不完整等问题。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监督员均下达了监督意见书限期整改,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都华西府都医院有限公司均依法进行了立案查处。

四、强化培训,夯实卫计监督网底建设

全区卫计监督执法协管员经过前期培训和实际工作的开展,起到了卫计监督执法网格的前哨作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基层卫计监督执法相对薄弱的问题,通过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后报送执法大队进行查处,有力保障广大群众公共卫生安全。在一年多的运行过程中,卫计监督执法协管工作也暴露出部分协管员法律法规知识掌握不牢,理论与实际脱节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到达现场不知道应该干什么,做么干的情况。为夯实网格化综合监督执法体系建设,推进我区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工作,大队网格监督员下沉到各镇(街),分别对辖区十个镇(街)所属卫计监督执法协管员进行再培训。在培训中主要对巡查中需要掌握的技巧方法进行了传授,结合协管员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将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为下一步的卫计监督执法工作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五、信息公开,推行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公示

执法大队积极在医疗机构中推行依法执业公示制度,对医疗机构持证情况、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持证情况、依法执业等级评定情况及执业守则、责任卫生监督员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以公示牌的形式在医疗机构内醒目的位置进行公示。目前已完成了359家门诊部、诊所、村卫生室和民营医院的依法执业公示牌悬挂工作。通过依法执业公示牌的悬挂,加强了医疗机构自身管理,严格了自身依法执业行为,同时向群众提供了就诊医疗机构的基本依法执业行为,为其正确选择医生,正确选择就诊场所提供了帮助。广大群众也可根据公示内容了解到接诊医生的真实情况,对发现的非法行医行为及时进行了举报,责任监督员迅速进行调查处理,此举更有效的完善了医疗市场长效监管机制。

六、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

今年以来,中央环保督察相关工作成为各级政府重点工作,医疗废物、医院污水管理、微整形等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各项专项整治工作繁多。随着医疗市场放开准入限制,我区的医疗机构数量大幅上升,医疗机构总数已逾410多家,而且新开诊所还在不断增加之中。随着医疗市场竞争加剧,一些民营医疗机构使用非常方式争取病员,造成病人反复投诉,加之城郊结合、农贸市场非法行医流动摊点众多,而从事医疗监督执法人员仅仅4人,绝大部份时间用在处理投诉上,而其承担中医监督、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消毒产品监督、职业放射卫生、抗菌药物、网络报送,省市区交办等监督工作。根据前卫生部规定按辖区每万名常住人口配备1-1.5名卫生监督员的标准,我区人员配置是远远未达标准,要建立和完善卫生监督长效机制势必要解决人少事多的问题。

2017年9月12日

第5篇:医疗卫生科2011年上半年医疗卫生监督工作情况总结

**县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科2011年上半年医疗卫生

监督工作情况总结

半年来,在各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在所领导的全面安排下,医疗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继续坚持以医疗服务市场监督为重点,实施综合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半年来,经过努力,积极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年初确定的上半年工作目标任务,为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现将半年来的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总结如下:

一、完成的目标责任工作: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卫生应急体质机制:成立了核和辐射损伤处置卫生应急队伍,调整了突发传染病控制、中毒处置应急队伍。

(二)、开展了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级评审活动。乡镇卫生院达到甲级卫生院3家,乙级卫生院4家,乙级以上等级评审的比例达到87.5%。村卫生室达到甲级村卫生室标准10家,乙级村卫生室标准20家,达到乙级以上等级评审率为75%。参加了有卫生局组织的全县卫生技术人员技能比赛活动1次。

(三)、对全县76家各级医疗机构进行了监督检查,监督率达100%。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 1

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青卫医【2011】3号)文件精神指示,县卫生监督所高度重视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监督工作,积极行动,采取一定措施,将医疗垃圾污染的危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开展了执业医师执业规范、处方书写规范、传染病防控等监督检查工作和内部行业管理。推行文明执法活动,发放群众满意调查表,对我所各项工作满意度达到92.5%。

(

四、积极组织全所职工学习了省卫生厅出台的10项目便民惠民利民措施,参加了单位召开的实施绩效制工资会议,并认识履行。

(五)、进一步加强了临床安全用血专项检查,对临床用血单位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无偿献血率和成分输血率均达到100%。

(六)、积极做好信息管理工作:积极书写信息工作简报,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医疗工作动态,上半年书写简报8期。

(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1.共查处违法案件6期,其中:依法立案查处3件,简易处罚1件,一般程序处罚2件。罚款金额共计人民币700元整;没收血压计3台,听诊器4个。2.结案情况:3个案件均已结案,均自觉履行。

(八)、开展了医疗美容机构专项整治活动,无发现美容

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活动。

(九)、开展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活动,对全县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10家单位进一步进行执业规范,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的28名人员和单位进行重新换证,此项活动正在进行中。

(十)、对全县各级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持证和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行医进行规范。

二.近期工作重点:

1、继续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动。

2、进一步抓好开展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专项整治工作。

3、开展传染病防治执法检查,对传染病疫情报告、肠道门诊、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等内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4、开展应急处置模拟演练活动4次。

5、开展二级以上医院医疗服务、技术准入和抗生素使用情况检查。

6、积极配合县卫生局开展新一轮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和复审工作,使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均达到乙级以上等级评审率90%。

7、加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政管理,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

8、进一步推进“三名建设工程”工作,全面开展中藏医药管理年活动,完成八项重点工作任务。

9、积极开展医学科技创新活动,积极书写发表学术论文。

10、开展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技术人员技能比赛活动。

附件: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2011年县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目标责任书自查表

第6篇: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科工作总结

医疗卫生科2011年工作总结

在所领导和上级卫生部门的领导关怀下,根据年初制定的目标和任务,经过工作人员共同努力,我科进一步加大工作中的监管和服务力度,监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现将2011年工作小结如下:

一、继续强化医疗服务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行医。

圆满完成对我区所属医疗机构每年4次的日常监督任务,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执业注册情况、执业资质、执业范围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同时,依据自治区《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重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文件精神,在日常监督同时开展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和游医。对于屡打不绝,屡禁不止的“钉子户”,通过积极与检察院和公安部门联合开展工作加大打击力度。全年共监督197户次,打击取缔无证诊所8家,取缔无任何医疗资质的游医共10起,没收药品26箱(件),价值7000余元,立案处理超范围执业3户次。

二、全面开展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检查,履行好卫生部门监督职责。

我科2011年度累计对综合医院2家、妇幼保健院1家、卫生院2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家,个体诊所40家,10家中、小学校,3家公立幼儿园,26家私立幼儿园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了监督检查,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246份。着重监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及传染病防治业务开展及疫情报告管理情况和医疗废弃物管理情况,特别对于医疗废弃物的管理制度,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环节是否符合规定进行重点督查。同时对医疗机构内科,儿科,检验科等科室的传染病登记、报告情况,并检查传染病人是否存在漏报,缓报情况。医疗机构感染性疾病科的设置及预检分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三、强化消毒产品监管,建立安全消毒产品使用环境

1、全面开展消毒产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等的消毒产品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消毒产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全年共检查药品经营企业39家,医疗机构49家,发现存在问题产品16家,违规消毒产品在监督员要求下已全部下架.查处流串人员以药品名义销售消毒产品案件两起。

2、强化餐饮具消毒单位监督。严格监督餐饮具消毒单位的工艺流程和使用的消毒器械、消毒剂、洗涤剂、和包装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全年共进行产品抽检4次,产品检验全部合格。

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科

2010-11-04

第7篇:卫生院医疗卫生工作总结

潮南区陇田中心卫生院

2010年医疗卫生工作总结

一年来陇田中心卫生院在镇委镇政府和区卫生局的正确领导下,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工作任务,坚持以服务人民群众为宗旨,以发展陇田卫生事业为己任,发扬救死扶伤精神,不断加强医院管理和建设,不断提高医疗技术和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扎实有效地推动了医院稳步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总结如下:

一、医院管理工作

一年来医院注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建立健全制度管理,规范医院管理机制。一年来,医院实行以党支部为核心,院委会为行政管理主体的领导责任制,落实院科二级管理机制和岗位责任制,全面贯彻上级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医院规范化管理方案》、《经济管理方案》、《年度考核方案》、《医德考评方案》等,形成规范的管理机制,在全院形成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的管理模式,促进医疗业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增强 1 了医院的自身竞争力和发展生命力。今年我院完成了ISO9001:2008版换版工作,并顺利通过了认证中心的审核。

2.完善科室配套,进一步提供良好就医环境。一是加快急诊建设项目报建进度,我院急诊建设项目已被列入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目前我院已完成立项、规划审核、环保审核、工程设计、工程勘察、资金预算及核算、防雷审查、消防审核、人防审查及图纸审核等工作,正在进行招标工作,并积极争取在春节后开工;二是病房在原安装了空调和彩电的基础上,今年又在各病房中安装了太阳能热水器,进一步满足了住院病人的需求;三是为确保急救运输工作及时、高效,在开展急救运输时为病人争取宝贵的抢救时间,我院今年增购120救护车一部;四是针对今年上半年天气干旱、医院用水难的问题,我院请来工程队在院内开凿了一口深水井,该井水质经区疾控中心检验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从而缓解了医院阶段来用水难的问题。

3.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一年来,医院党支部把医德医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双提高一促进”专项活动和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创新活动载体,一是开展“医患双向承诺”活动,即各临床科室和每个入院患者签订“承诺书”,双方承诺在住院期间杜绝收受或赠送礼品、红包等现象,不断改善医德医风,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二是扎实做好回访工作,院班子成员深

2 入到各村居和出院病人家中,召开病人、陪人和村居干部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和调查问卷,广泛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虚心接受群众的意见。三是开展争先创优竞评活动,在全院各临床科室组织开展“以病人为中心,满意在岗位”的争先创优竞评活动,在各科室形成优质服务、力争上游的氛围。今年各科室共收到锦旗4面,感谢信1封。

4.加强农村卫生站建设和健康档案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落实省委、省政府着力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重大决策。一是经常组织人员下乡到各卫生站指导工作,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对卫生站的管理和指导作用,经常举办乡村卫生员培训班,使村居卫生站卫生员的业务技术水平得到一定的提高,使各乡村卫生站的规范化建设得到进一步完善。二是做好健康档案管理工作,今年下半年我院按照上级的要求新增设了健康档案室,配臵了档案室设备,指派专人管理,截至12月底已完成建档2000多人份。

5、加大计划生育和殡葬改革工作管理力度。成立了计划生育管理领导小组,指定专干负责。坚决执行计划生育法和潮南区有关殡葬改革规定,执行一票否决制,制订落实计划生育和有关措施,建立育龄夫妇档案,育龄对象名单上墙,并落实院科两级责任制。修订了《医院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并与育龄对象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由于管理到位、措施落实,今年我院没有违犯计生等违规违纪现象。

二、医疗护理工作

一年来,医疗护理工作主要是抓科室管理、基础质量管理、规范化操作和控制院内感染管理。

1.努力提高医疗技术质量和提高人材素质。一是抓业务学习,组织岗位练兵,采取传、帮、带的形式,发动老医务人员带动新医务人员,组织跟班学习,同时组织举办学习讲座,请上级专家教授和院高资历的医务人员辅导讲课,一年来在院内组织讲课8场次,三基考核2次,合格率100%;二是选拔一批有素质的医务人员到上级医院进修学习和参加短期培训,开阔视野、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今年派出人员到上级医院进修培训3人次,参加短期培训59人次;三是聘请汕大附一医院专家定期到我院进行会诊、助诊,为病人解除疑难病和复杂病,提高了临床疑难、复杂病的治愈率。

一年来,医院在医疗技术上有着较大幅度的提高,今年共收治住院病人6347人,治愈5500人,治愈率89.2%;好转506人,转院33人,占0.5%;死亡4人,占0.06%;抢救危重病人371例,抢救成功350例,占94.3%;入院诊断符合率97.7 %;开展大中小型手术共867例,切口无感染100%,术前术后诊断符合率98.5%;全年平均住院病人3.8日;病历书写合格100率%,甲级病历90%以上,无丙级病历;甲级X光片65%以上;共接诊门诊病人72261人次。

2、护理工作在院长领导下,实行护理部长、护士长二级

4 管理负责制。为做好护理质量管理工作,今年我院成立了护理质量管理小组,一是加强各项护理操作常规的培训,健全护理制度管理,进一步提高护理技术水平和管理质量;二是推行“友爱在医院、温暖在病房”的文明优质护理工作竞评活动,努力提高护理技术水平和管理质量,并在“五〃一二”国际护士节期间举办了医院护理操作技能竞赛活动;三是规范消毒供应的各项操作规程,统一消毒液配剂标准,定期做好各临床科室空气监测及无菌器械、消毒液的细菌培养和定期监测工作。今年我院组织内部专业人员对各临床科室进行了4次定期检查,进一步促进消毒液配制、器械消毒的监督、监测工作的落实。

三、卫生防疫工作

一年来,我院卫生防疫工作管理在镇委、镇政府和上级卫生部门的领导下,认真贯彻上级的决策部署,一是对辖区内1994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未免疫或未完成乙肝疫苗免疫程序注射(三针次)的儿童进行查漏补种;二是在全镇范围内开展适龄儿童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以上两项工作均圆满完成了任务,得到上级领导和当地群众的一致好评。

各种疫苗接种情况:三联疫苗5114人次,接种率99.4%;麻疹疫苗1852人次,占98.4%;卡介苗1763人次,占100%;乙肝疫苗接种5481人次占100%;乙脑疫苗接种1835人次,占98.3;常规免疫糖丸5078人次,99.4%;;六苗覆盖率99.25%。

四、慢性病防治工作

一年来慢性病防治工作开展正常,一是认真抓好结控归口管理,2010年共接诊结核病人144人,其中初治涂阳84人,复治涂阳11人;初治涂阴49人,并全部得到规范治疗和管理,为结核病人解决了实际困难。二是积极配合精防中心做好精神病防治工作,为本镇及周边镇精神病人提供免费规范治疗,今年共接诊、初诊、复诊精神病人360人次,治疗好转115例,有效65例。三是强化麻风病与性病防治工作,今年尚未发现新病人,性病防治工作今年新登记29例,其中非淋球性尿道炎10例,尖锐湿疣6例,淋病5例,梅毒1例,生殖器疱疹7例,均全部得到治疗。

五、妇幼保健工作

一年来妇幼保健工作重点是加强“母婴保健法”的执法力度,规范完善二个系统管理,落实住院分娩和住院分娩补偿工作,进一步健全产科建设,推进助产责任制,改善服务态度,提高产科质量,努力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今年住院分娩1855例,住院分娩补偿1327例,补偿金额合计132700元;10至12月孕产妇叶酸被服发放441人次;产妇建册1836份,造册率98.98%;0—7岁儿童系统管理卡册登记完整,围产儿死亡8例,死亡率0.43%;产前检查1821例,产后访视达到100%;今年发放医学出生证明1974份。对出生证发放做到专人管理,专册登记,并做到登记、审核、印章分开规范管理。

6 同时认真配合镇政府做好计生“四术”工作,今年我院开展“四术”共399例,其中女扎106人,引产40例,放环101例,取环84例。

六、药政管理工作

药政工作在药事领导小组领导和管理下,机构健全,运作正常,各项制度能落实执行。竖持网上阳光采购,并且做到入库质量、数量验收,出库领取手续完整、齐全。药房工作能做到取药、发药、计价三准确,调配处方差错率控制在万分之二以内,中药称量误差率<5%,处方估价准确率>98%;麻醉药管理能严格执行“五专”制度,做到日清月结并定期进行检查。今年医院共下调125个品种药价,下调金额21.35万元。全年销售药物922.62万元,其中西药房业务为846.16万元,中药房业务为76.46万元。全年药物报损3162.09元,报损率不到千分之一,处方调配差错率少于万分之二。

七、新农合直报管理工作

新农合直报管理工作在医院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一是加强管理,由一名副院院长抓,落实专人负责,并积极参加学习培训,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二是规范制度,制定了工作方案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承诺》;三是简化直报手续,实行网络直报,为参合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今年医院共为参合群众办理住院直报2897人次,住院直报金额共计6001553.74元;门诊直报共9875 7 人次,门诊直报金额共计96761元

八、经济管理工作

一年来财经管理工作实行院科两级管理方案,贯彻效益工资制,实行奖金调节,年终考核挂勾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院长与科、组、站长签订综合管理目标责任书。严格执行各项奖惩措施,制订了约束乱收费、私收费的措施,及时纠正不良倾向,执行物价规范管理,并做到经常检查督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一是能认真执行物价政策和收费标准,执行医药分开核算,坚持逐日清单制,执行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并将院财务收支情况公布张贴于公示栏。二是关心职工的工资、福利、奖金等待遇,今年12月,2010年正常晋升工资核批后,我院立即向职工补发1至12月份的增资。

今年医院业务总收入1720万元,比去年1631万元的业务总收入收长了89万元,增长率为5.5%。

一年来医院领导班子团结一致,注重医院医德医风建设,努力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落实管理措施,加强配套建设,医院的业务收入在社会经济疲软的情况下稳步增长,全院干部职工的工资奖金和各项补贴正常发放,三个效益明显提高,医院的整体形象受到省卫生厅、汕头市、潮南各级党政、卫生主管部门的充分肯定,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好评。

2010年9月份,郑月德院长经区、市、省层层推荐,被

8 授予“全国基层卫生院优秀院长”的光荣称号。旅泰爱国华侨纷纷表示祝贺,并在亚洲日报专版登报庆贺;汕头日报出版了《郑月德:农民群众的“贴心院长”》的报道;汕头特区晚报发表了《好院长带活基层医院》的报道。

医院各项工作所取得的成绩,离不开各级党政和卫生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更离不开全院干部职工的支持配合和努力工作。

对照目前新形势的要求,我们的工作还存在着一些差距。今后我们要在卫生主管部门和各级党政的领导下,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文明服务,强化卫生工作管理,完善医疗规章制度,加强行业作风和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提高医疗技术服务质量,继续加大医疗配套建设投入力度,并广泛听取干部职工对医院管理的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切实解决医院存在问题,为把我院建设成为综合型医院而努力工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8篇:卫生监督所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篇一:上半年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上半年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范医疗机构广告发布行为,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召开的卫生系统贯彻落实《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市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内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进行了集中专项整治,有效的遏制了虚假医疗广告的滋生和蔓延,效果显著。现将专项整治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宣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领导。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市卫生监督所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大宣传、指导与执法力度,创新监管模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狠抓落实。2006年12月8日召开了市直各医疗机构相关负责人会议,传达了全国卫生系统贯彻落实《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学习了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开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的目标、措施、时间要求进行了重点部署,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明确了责任。对个别发布医疗广告量大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采取上门或现场调度的方式进行座谈,分析目前医疗广告的新政策,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危害,了解他们的想法,协助、督促、指导各医疗机构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按照新规定规范广告内容。同时,加强了与莱芜日报社广告公司的联系与沟通,达成共识,取得理解和支持,引导广告行业加强自律,规范发布,为开展医疗广告集中清理整顿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 加大“三个力度”,严惩违法医疗广告发布行为。

1、加大对医疗广告的日常监测力度。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从医疗广告监测入手,进一步加大力度,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重点监测医疗广告发布量大、违法率高的区域和媒体,增强发现虚假违法广告的敏感度,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市卫生监督所指定专人对我市范围内印发的莱芜日报、鲁中晨刊、莱芜广播电视报、赢周刊、金点子广告及莱芜电台、莱芜电视台(综合、公共、生活频道)、莱芜教育电视台等发布的医疗广告进行全方位监测,并且坚持定期监测与日常监测相结合,全面掌握媒体发布医疗广告动态。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共监测各类医疗广告120条次,查出违法医疗广告 120条次,违法率为 100%,同时还认真组织人员收集医疗广告印刷品 30份,为严厉打击非法医疗广告提供了可靠证据。

2、加大违法医疗广告的检查和查处力度。在加大监测力度的基础上,针对医疗广告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实行执法与服务相结合,教育和处理相结合,整顿与规范相结合的方法,先后对市人民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市妇保院、莱城区人民医院、市皮防所、新汶矿务局莱芜医院、市医院朝阳社区卫生服务站、凤城街道花园社区卫生服务站、平安男科(医院)门诊部、博爱门诊部等20余家重点发布医疗广告的单位逐一进行了检查。共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120余项次,责令限期整改20户次,行政警告处罚1户次,现已整改到位18户,取得明显效果。如:凤城街道花园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大力气撤掉了违法牌匾;平安门诊部、朝阳门诊部、博爱门诊部等医疗机构已停止在各大媒体发布医疗广告;多数医疗机构现正申请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逐步实现了医疗广告的规范化、制度化,有效的净化了医疗广告市场。

3、加大违法医疗广告的公告和曝光力度。

市卫生监督所及时将医疗广告监测结果通过卫生监督信息简报及莱芜卫生监督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告,对违法严重或多次查处的医疗广告给予曝光,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震慑违法者。同时,将相关法律法规及医疗广告知识在网上进行公布,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高消费者防范知识和识别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能力,正确引导了消费。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的打算。

经过前段时间的集中整治,医疗广告违法率呈现下降趋势,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形式仍不容乐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少数医疗广告发布者对整治工作存有侥幸心理,自律性差,持观望态度的思想依然存在。二是媒介之间相互攀比,违法广告屡禁不止,特别是莱芜市人民医院准分子眼科和莱芜市妇幼保健院形象广告仍在莱芜电视台继续播出,对报社影响较大。三是外地医疗机构在我市新闻媒体发布医疗广告,对我市医疗机构产生负面影响,我所对其又无法监管,需要工商部门的查处,是整治的重点和难点。今后我们将继续贯彻落实各项工作措施,进一步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协作,联合执法,巩固整治成果,防止反弹,不断探索规范化、制度化的长效监管机制,规范好我市的医疗广告市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篇二:2011年如东县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2011年如东县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市场的监管,整顿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南通市《2011年全市卫生监督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和《2011年全市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的通知,我们在去年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的基础上,2011年全县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各成员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创新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强配合,积极协作,认真开展了医疗广告的整顿和规范工作。现将全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 基本情况

全县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共有53家,专科门诊部1家。其中发布医疗广告的共有4家,为如东县人民医院,如东县中医院,博爱医院和建国门诊。

二、主要做法

一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落实好医疗服务市场暨医疗广告专项整治的部署,继续深入开展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必须树立持之以恒、常抓不懈的思想,深刻认识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7月初,我局就成立了医疗广告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卫生局张旭初局长任组长,卫生局医政科王跃成科长、卫生监督所缪卫宏所长,许庆忠副所长任副组长,卫生局医政科及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科工作人员为成员。要求全县卫生系统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以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为契机,推动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联席会议单位加强协作,联合开展整治行动。积极联合工商局,县广播电视局等单位分别对媒介、医疗机构及其广告代理公司召开医疗广告的专项整治和诚信宣传的动员大会,传达国家开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的目标、措施,要求媒介、广告代理公司及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的熟悉,并积极参加整治医疗广告的行动,自觉依法诚信经营,逐步规范医疗广告发布行为。并开展专项检查,促进广告的规范和市场的净化。

二、规范和创新监管措施,探索规范化、制度化标本兼治的长效监管机制。

在2011年的医疗广告专项整治中,我所在现有广告监管制度的基础上,积极创新监管措施,探索规范化、制度化标本兼治的长效监管机制。

(一)加强全方位和动态监管,做到“四个强化”。

为严厉惩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降低医疗广告违法率,我所对新闻媒介、医疗机构及其代理公司加强全方位和动态监管,做到“四个强化”,一是治理源头,强化对医疗机构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把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作为整治重点;二是卡住环节,强化对广告代理公司的监管,督促广告代理公司健全和落实广告治理制度,规范医疗广告设计、制作和代理行为;三是堵住出口,强化对媒介单位的监管,督促媒介完善广告审查制度,落实发布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四是规范市场,强化对广告市场的动态监管,充分发挥基层分所的力量,加强广告市场的日常巡查,全方位地整治和规范医疗广告。

(二)加大“三个力度”,严惩违法医疗广告发布行为。 在整治工作中,我局加大“三个力度”,以严惩违法医疗广告发布行为。加大“三个力度”,即:加大医疗广告的监测和检查力度;加大违法医疗广告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大违法医疗广告的公告和曝光力度。

1、加大对医疗广告的日常监测、检查和案件查处力度,严惩虚假违法医疗广告。

2011年,我所集中力量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加大对医疗广告的日常监测、检查和案件查处力度,做到虚假违法广告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共出动执法人员36人次,执法车辆13台次。

2、充分利用工商信息网发布监测公告和违法医疗广告公告,提高消费者防范和识别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能力。

(三)加强部门协作,落实“七项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共同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我所与各成员单位继续加强部门沟通和协作,发挥各部门的行政职能,落实“七项制度”,即:发布违法广告的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度、违法广告联合公告制度,广告市场信用监管制度、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广告市场机制、广告审查员制度、广告活动主体评先评优违法广告一票否决制度、执法办案协调制度等制度,逐步实现对我县广告的规范化、制度化的长效监管。

(四)坚持惩治违法与弘扬诚信并举,推行医疗广告诚信宣传,引导医疗广告活动主体三方加强自律。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广告发布行为,坚持惩治违法与弘扬诚信并举。一是要求医疗广告活动主体三方要严格按照规定开展自查,并自觉进行整改。二是引导医疗广告活动主体三方树立诚信意识,推进医疗广告诚信宣传,用诚信保护和发展自己。

三、存在的问题

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通过努力,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根据要求,工商局、卫生监督机构对非法发布虚假信息的医疗广告行为打击力度还是不够,未能有效遏制虚假医疗广告的欺诈和误导患者的现象,各媒体如有线电视台以新闻和专家咨询形式的医疗广告仍然较多。

四、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是少数广告经营者、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对整治工作仍心存侥幸,持观望态度的思想依然存在;二是法律、法规滞后和不完善,给行政执法带来一定的困难。

五、对策及下一步打算

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是一场攻坚战,各有关部门责任重大。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贯彻落实各项工作,在巩固医疗广告整治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对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广告的整治。在做到“三个强化”,加大“三个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不断探索规范化、制度化标本兼治的长效监管机制,规范好我县医疗广告市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如东县卫生监督所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篇三:违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活动总结 **卫生院关于开展违法医疗广告 专项整治活动的工作总结

为了加强医疗广告管理,净化医疗服务市场,提高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和诚信行医的意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局关于开展违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认真贯彻落实,在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以及*院长的领导下,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强配合,积极协作,认真开展了医疗广告的整顿和规范工作。 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宣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领导 为认真贯彻落实此项整治活动,我院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大宣传、指导与执法力度,创新监管模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狠抓落实。对开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的目标、措施、时间要求进行了重点部署,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明确了责任。

二、 加大“三个力度”,严惩违法医疗广告发布行为

1、加大对医疗广告的日常监测力度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从医疗广告监测入手,进一步加大力度,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重点监测医疗广告发布量大、违法率高的区域,增强发现虚假违法广告的敏感度,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共监测各类医疗广告9条次,查出违法医疗广告9条次,违法率为 100%,同时还认真组织人员销毁医疗广告9处,为严厉打击非法医疗广告提供了可靠证据。

2、加大违法医疗广告的检查和查处力度

在加大监测力度的基础上,针对医疗广告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实

行执法与服务相结合,教育和处理相结合,整顿与规范相结合的方法, 逐步实现了医疗广告的规范化、制度化,有效的净化了医疗广告市场。

3、加大违法医疗广告的公告和曝光力度

我院及时将医疗广告监测结果对外公布,对违法严重或多次查处

的医疗广告给予曝光,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震慑违法者。同时,将相关法律法规及医疗广告知识在辖区内进行广泛宣传,提高消费者防范知识和识别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能力,正确引导了消费。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的打算

经过前段时间的集中整治,医疗广告违法率呈现下降趋势,整治 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形式仍不容乐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少数医疗广告发布者仍存有侥幸心理,自律性差,持观望态 度的思想依然存在。

二是媒介之间相互攀比,违法广告屡禁不止。

三是外地医疗机构在我辖区发布医疗广告,对我辖区医疗机构产 生负面影响,我院对其又无法监管,是整治的重点和难点。

督检查力度,巩固整治成果,防止反弹,不断探索规范化、制度化的长效监管机制,规范好我辖区的医疗广告市场,杜绝无证发布,超范围发布和虚假医疗广告,彻底净化医疗市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健康权益。 **卫生院 2015-2-14

第9篇:医疗卫生监督员个人工作总结

2016年,在所领导和科长的指导帮助下,在同志们的团结协作下,我顺利完成了今年的工作任务,在工作、学习和思想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进步和提高,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本的思想、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政治思想

作为一名卫生监督员,我树立了正确的职业观念,端正职业态度,遵守职业纪律,强化职业作风,严守职业道德,做到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卫生监督员十不准》等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能力方面:

认真学习了《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信访条例》、《国家公务员法》等,提高了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增强了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通过自学《卫生法规与监督学》,掌握了基本卫生监督知识、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及卫生监督综合执法知识,掌握了常用卫生监督执法文书的写作规范。通过配合其他科室以及其他部门完成工作任务,进一步增强了沟通协调能力,通过日常工作的锻炼和应用,工作能力和执法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

三、勤奋敬业方面:

严格遵守所内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团结同志,勤奋工作,任劳任怨,不计较个人得失,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严格遵守时间制度,不迟到、早退,不串岗、溜岗,不无故请假;节假日加班、值班无怨言。端正工作态度,工作中无脸难看事难办,顶着不办、拖着不办现象。有较强的时间观念、效率观念。

四、工作方面:

服从领导分工安排,工作积极主动,认真参与完成了医疗卫生监督的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参与完成预防性卫生监督的现场检查工作69户次;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抽检任务、现场检测和采样任务,处理各种医疗卫生投诉25户次,对医疗机构的各类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五、廉洁自律方面

保持廉洁自律的优良作风,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自觉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做到自警、自省、自励;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做好人民公仆。自觉接受监督,坚持按“公务员八条禁令”和“卫生执法人员十不准”严格要求自己,执法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营私舞弊,不弄虚作假;工作中无吃拿卡要现象,更无收受红包、礼金、礼品的情况发生,无公款吃喝、消费的现象。

六、存在不足和今后努力方向

存在的不足主要是学习不够。卫生监督队伍,工作艰巨,任重道远。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胜任卫生监督工作,只有不断提高政治素养,才能成为合格的国家公务员。为适应新时期的工作要求,我将坚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使自己的理论水平、思想觉悟和工作能力不断提高和进步;工作中还须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依法行政意识,慎重对待每项工作,认真学习卫生法律、法规几相关法律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技能,强化终身学习的意识,克服和改进不足,为卫生监督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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