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

2022-05-2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

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兵器工业是国防科技工业中的高危行业,履行好安全和职业卫生责任,是全面完成国防科研生产核心使命的重要保障。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简称兵器工业集团)承担着我军常规毁伤武器弹药火化工危险品科研生产的重要任务,其产品及原材料属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质,科研、生产、包装、运输、储存等各个环节都具有相当高的危险性和职业病危害;在军民融合道路上,涉足的石油化工、特种化工、光气精细化工等产业也属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行业。目前,全集团易燃易爆危险点、重大危险源、10人以上危险作业场所的数量在国防军工集团中最多,一旦发生事故,后果极为严重。职业危害分布范围广,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种类复杂,接触职业危害人员多,许多高能炸药、推进剂、微纳米材料等新型材料的致害机理尚不完全掌控,安全和职业卫生管理难度很大。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态势

近年来,兵器工业集团坚持把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放在第一位,将其提升到支撑和保障集团战略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精心谋划,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突出强化管理体系建设、保障条件建设、文化建设,全面加强管理,各项指标不断改善提高,事故严重程度、事故频率和新发职业病例都呈现了大幅度下降,特别是弹药、火炸药行业连续多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保持了较稳定的安全生产态势,为全面完成重点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任务、促进兵器工业持续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安全保障。对比“十五” “十一五”和“十二五”的有关数据,“十五”期间,集团公司发生较大事故5起,“十一五”期间发生2起,“十二五”期间没有发生;事故死亡年平均人数也从“十五”的10.6人,到“十一五”的6.4人,再到“十二五”的1.8人。近几年新发职业病下降到年均20例左右。

这些成效的取得,一是得益于全员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意识明显加强。“安全红线”意识逐渐深入人心,员工从“要我安全”积极向“我要安全”“我要健康”转变,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二是管理体系建设规范推进。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完善了责任体系、制度体系、考核体系,逐步形成了长效工作机制。三是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升。经过“十五”以来的军工核心能力建设、综合技改等项目的实施,各单位加大投入,更新设备设施,优化工艺技术,改善作业环境,安全和职业卫生风险进一步降低。四是薄弱环节专项治理取得实效。针对危险品储运、粉尘作业场所、油气管线、危险作业、科研试验、民爆生产、销毁作业等开展专项治理,及时强化了管理短板。

主要工作措施

1.抓体制机制建设,全面提升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兵器工业集团建立健全了包括组织机构、责任制度、风险控制、教育培训、监督考核等在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并以制度建设和责任落实为核心,紧紧抓住“制度与执行”这个关键,全面提升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同时,针对近年来屡查屡有屡改屡犯的违章违规等低层次管理问题的现象,一方面通过签订安全生产指标、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安全保证金制度等,严格落实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各类人员的职责和权利;另一方面,反复强调企业的责任主体和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第一责任人的定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把工作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部门和每个员工。此外,实施重点企业督导制度,抽调专家组成督导组,长年深入重点单位一线,指导和帮助企业做好安全卫生工作,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深入开展“飞行检查”、专项检查以及综合大检查等多项隐患排查制度,对存在的问题逐级落实责任,严密监控,逐项消除,实现了反“三违”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化、常态化,推动了工作重心由事后监督向预防控制的转移。

2.抓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技术水平

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近年来兵器工业集团实施了一批技术改造和安全改造项目,本质安全度、职业卫生保障能力和安全基础技术水平有了较大提高。深入开展了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根据各行业的不同特点制订了考评标准、考评办法、培训辅导教材等,将职业卫生纳入标准化考评内容,有力地推动了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条件的高标准化。目前,兵器工业集团集团全部97家科研生产单位都通过了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验收。同时,要求各单位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加大安全和职业卫生投入;建立实施了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安全卫生评估机制和科技成果奖励制度,推动各单位重点加大对安全卫生基础科研与技术应用的投入,不断夯实企业发展的技术积累。在专家队伍建设方面,在充分发挥兵器工业安全技术研究所、兵器工业卫生研究所支撑作用的同时,在兵器工业集团全系统选聘了一批安全和职业卫生技术与管理的优秀人才,组成了一支专家队伍,在安全卫生大检查、评审、事故调查、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各项工作中积极发挥作用,促进了各单位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3.抓文化建设,全面提升班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水平

近年来,兵器工业集团坚持以文化建设为重点,着力提升班组安全卫生管理水平,制定实施了以“五好一准确”(即任务完成好、现场管理好、质量安全好、成本控制好、精神文明好、信息真实准确)为主要内容的班组建设标准,在全系统开展了“六项达标”(即班组日常安全管理标准化、生产操作标准化、作业环境标准化、设备管理标准化、事故管理标准化、亮点加分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班组建设,将标准化延伸到班组,以科学的、刚性的操作规范消除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保护员工人身安全健康;大力开展了事故警示教育巡回演讲、班组长知识竞赛、应急演练现场观摩、安全讲师团队入厂培训等活动,积极推进班组宣传教育,营造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文化氛围,进一步提高了员工的自觉性以及学习知识、苦练技能的积极性;按照“违章行为视同事故后果处理”的原则,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强化班组的制度执行意识,让违章违规行为人人唾弃,让安全卫生制度成为不能触摸的“高压线”,持续培育“零容忍”的安全卫生文化。

4.抓职业卫生能力建设,提升职业病防范水平,深入开展职业卫生现状调研

自2013年开始,兵器工业集团抽调行业职业卫生技术骨干和专家组成了专项工作组,采用调查表调研与现场调研相结合的方式,从职业卫生责任体系、规章制度、管理机构、前期预防、工作场所管理、防护设施、个人防护、教育培训、健康监护、应急管理10个方面,分前期准备、现场调查、资料整理、整改培训和总结报告5个阶段进行了调研,摸清了家底,找出了职业病防治管理队伍薄弱、缺乏专业培训、部分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职业健康监护不规范等当前职业卫生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差距,为后续工作的有效开展奠定了基础。主要开展了3方面工作:一是全面推进职业卫生体系建设。在现状调研的基础上,修订了《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工作基本要求,对职业卫生监管内容、工作程序等进行了系统梳理和设计,以系统化的思路全面推进职业卫生工作。同时,按照国家职业卫生基础能力建设要求,细化了评分标准,广泛开展自查,及时进行整改和验收,提前实现了“基础能力建设达到100%”的工作目标。二是强化职业卫生队伍建设。高标准选聘126人为兵器工业集团卫生监督员,作为职业卫生监管专业技术团队;充分发挥兵器工业职业卫生研究所的支撑作用,积极开展职业卫生相关课题研究工作;每年定期举办企业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和基层单位负责人培训班,邀请国家职业卫生专家授课,提升业务管理能力。三是科学谋划“十三五”职业卫生工作。从制度建设、基础管理、队伍建设、责任落实、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明确了“十三五”期间职业卫生工作的具体思路、目标、措施及实现途径。

5.狠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本着“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兵器工业集团建立起了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层级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以安全卫生责任目标进行严格考核,追究责任。自2012年开始,持续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开展了95家次“飞行检查”,向全系统印发了32期情况通报揭示问题,并及时实施“回头看”闭环管理。这项工作的开展,对失职行为形成了巨大震慑,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起到了显著的促进作用。

当前面临的主要困难

一是本质安全程度仍然比较落后,重特大事故风险仍未消除。10人以上危险场所总量大,火炸药、弹箭行业硬件条件差、工艺技术落后、设备设施陈旧等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

二是军工单位的外部安全距离被侵占,严重影响安全发展。目前兵器工业集团存在外部安全距离被侵占问题的场所共有217处,分布在12个省(区、市)的33家单位,不仅影响了军品科研生产的正常开展,而且严重威胁着安全距离范围内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成为影响公共安全的突出隐患。

三是兵器工业的职业卫生工作与先进水平还有一定差距。国际上美、英、日等国家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监管、标准制订、咨询服务等机构健全,职业卫生管理规范及标准配套完整,企业自身管理规范,工作场所持续改进意识较强;关注的是一切职业人员的身心健康,而不仅仅是职业病;美、英等国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已形成监测网,建立有全国性监测系统,配备有完备的监测设备及管理软件,重点在提高监测资料的可利用性,并据此对工作场所采取必要的干预。兵器工业集团新发职业病例尚未能完全消除、部分职业病防护设施因技术手段欠缺而无法实现等问题仍然存在。总的来看,当前兵器工业职业卫生的管理理念、方法、技术标准、检测试验手段等方面与国外先进企业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下一步工作思路

今后一个时期,兵器工业集团将切实落实责任,狠抓改革创新、依法治理、基础建设、专项整治四项重点工作,提升基础管理水平,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突出班组管理,核减10人以上危险作业场所,严格责任追究,努力培育“零容忍”的安全卫生文化。一是树理念。坚持生命安全和健康高于一切,坚持安全生产“红线”就是不可触碰的底线、高压线,把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作为企业发展的前提和保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二是严制度。坚持依法治安,狠抓制度执行。进一步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对领导人员业绩考核和选拔任用、评先评优,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三是强管理。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严控生产过程安全卫生,坚决纠正各种违章行为。对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安全卫生保障能力不到位的单位,一律停产整顿。四是抓重点。抓好火炸药、弹箭、民爆、大化工等重点行业和易燃易爆危险品试验试制、废旧弹药销毁等重点环节以及岁末年初、重大节假日等重点时段的安全卫生责任和措施落实,努力消除危险因素。五是提能力。着力提升设施保障能力,强化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场所治理;着力提升科技兴安能力,积极推进军工燃烧爆炸品安全技术专项和火炸药工艺创新专项立项实施;充分发挥安全总监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编辑 刘亚民

第2篇:王勇 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2016年11月30日—12月1日,国务委员王勇深入淮南煤矿井下采掘工作面,了解一线班组生产条件,查看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前往合肥的危化品码头、化工和粉尘涉爆企业、建设工地和高铁车站等,调研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王勇强调,安全生产事关重大,只有起点,没有终点。要强化责任目标考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真正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突出重点领域,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煤矿、危化品、交通运输等行业专项整治,加大城市安全运行管控力度,加快建立重预防、治根本的长效机制。要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增强应急保障能力,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临近岁末年初,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层层部署、逐级动员,切实做到动员部署到基层、责任落实到基层、监督检查到基层,严格落实企業主体责任,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第3篇: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是关键

2009年7月15日,河南洛染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了一起严重爆炸事故,造成当班操作人员7人死亡、9人受伤,周边108名居民被爆炸产生的冲击波震碎的玻璃划伤。

2010年1月7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发生一起爆炸火灾事故,造成6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00多万元。

尽管两起事故的发生,存在着各自技术上的原因,但都与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一方面是政府下大力气抓监管,一方面是企业安全工作总也落实不到位,甚至出现“企业不急、政府急”“企业出事、政府道歉”的怪现象。那么,企业安全生产有哪些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企业有哪些好处?企业具体应该怎么做?记者借参加2010年全国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会之机,对这个问题进行了专访。

安全生产最大的受益者是企业

记者首先采访了国家安监总局监管三司司长王浩水。王司长很直截了当地回答,“安全生产工作有两个责任主体,一是政府的监管责任,二是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应该说,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是当前危化品事故的主要原因。”

王司长接着解释道:“安全生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是市场的主体、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安全生产也责无旁贷地落在企业身上。”

王浩水在会上提出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5项基本要求: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二是要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企业管理工作的首位,建立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保障的体制和机制;三是确保投入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逐步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四是建立和不断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能够得到严格执行;五是持之以恒地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近年来,危化品企业的安全责任方面,往往是政府监管责任落实相对较好,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却比较难。不少省市的安监部门都反映,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工作中出现了这样的怪现象:就是政府非常着急,高度重视,可往往企业却是十分被动。政府推一推,企业就动一动,政府要求了,企业才会做一些,在执行的过程中还会打一些折扣。特别是“隐患排查”这一工作,每次政府都会下大力气抓,但每次企业排查的深度和广度都不够,每次排查完都会出现新的问题。随着企业对安全工作的认识提高,还有一种现象更多出现,就是有些企业虽然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也很想整改,但不懂得差距在哪里,从哪里入手。

王浩水认为:“安全生产的最大受益者还是企业自身。这个道理每个企业家都应该明白。” 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其生产经营的基础,如果没有安全生产作为基础,一切都无从谈起。只有企业认真整改,排查隐患,才能真正地从源头上预防事故的发生。王司长特别强调:“政府安全监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要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只有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全国的安全生产形势才能得到根本好转。”

泉州模式——树立标准

福建省泉州市创新的“泉州模式”为企业如何做好主体责任落实工作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借鉴。

从2008年开始,福建省泉州市安监局抓住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这个企业安全生产的“牛鼻子”,开展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三年行动”的目的是通过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现状级别评定,让企事业单位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差距,在严格的激励约束措施之下,产生压力和动力,积极进行自我整改,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和自动化改造,提升企业的本质化安全。具体做法分为宣传发动和ABCD 4个级别评定、分类整改、考核验收3个步骤。

如何界定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中首先要明确的概念性问题。泉州市为此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在泉州市制定的《三年行动方案》中,明确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容是:五个应当、八项要求。

具体来说,“五个应当”是指企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应当执行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安全条件,应当达到的行业标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八项要求”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在依法生产经营、组织保障、宣传教育培训、维护职工权益、落实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条件、隐患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等8个方面的基本要求得到较好的落实。

为了帮助企业更好地落实主体责任,泉州市对“八项要求”进行了细化和量化,根据行业特点,专门制定了煤炭、危化品等25个行业的《级别评定标准》,又对宗教活动场所、经营店铺等20个行业和场所补充了级别评定的标准。对被评为CD级别的企业,暂缓或取消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项目审批及财政专项资金的审批,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全市培育了1050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示范企业,以典型引路,推进“三年行动”。

在工作会上,晋江市长成发新树脂有限公司介绍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到底带给企业哪些好处。这是一家生产木器漆用醇酸树脂、固化剂和工业漆用树脂的化工企业,全公司70多人每年创造产值达到了1亿多元。公司参加“三年行动”后,投入100多万安全资金,对安全设备和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定期组织开展电气装置、锅炉、罐区、反应釜装置等21项专业性检查,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季节性检查等13项综合性检查。经过1年多的实践,公司的安全等级从原来的B级提升到A级,被晋江市委、市政府评为2007-2009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社会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扩大,为公司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泉州市“三年行动”的具体措施归纳为“五子登科”,即:为企业查找安全生产工作差距提供了一面镜子,为政府考核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提供了一把尺子,为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供了一架梯子,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联动搭建了一个台子,为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管理提供了一条路子。

在调研中强化监管

这次会议对做好2010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以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加快危险工艺自动化控制改造、强化信息化建设为重点,突出预防为主,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准入条件,积极推动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加快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提高安全监管效能,努力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其中,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已成为国家安监总局危化司今年一项重点工作。

如何抓好这项工作,王浩水表示,作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一方面通过日常工作的部署,通过培训和引导开展这项工作。同时,还将指导各省局把工作重点往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上转移。监管三司将继续坚持完善“司领导联系重点省市”的制度。由每位司领导带领一名处长和相关专家,每年对两个重点省市进行细致调研。在调研过程中强化对地方的指导,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王浩水介绍说,这次会后,他将带领相关人员和专家到四川和广西两地进行实地调研,指导两地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这个过程中,与各省市安监局共同研究推动企业积极落实主体责任的思路和措施。王浩水同时指出,目前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涵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方法还不多、措施不强,需要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特点来制定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有效推动企业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编辑 林 静

作者:林 静

第4篇:企业如何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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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高级食品安全师论文

摘 要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和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食品加工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并发展壮大,必须加强食品安全和质量控制。为此我公司成立了专门的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定期对食品安全事项进行自查。公司食品安全领导小组针对所用的原辅材料及食品添加物质进行了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逐项进行落实,特别是对安全指标及可能通过原辅料带入食品中的物质进行检测,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的产品。

关键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追溯、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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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食品加工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并发展壮大,必须加强食品安全和质量控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企业主体责任”如何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建立起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建章立制抓落实”:引导和督促企业尽快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努力实现企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

食品安全是社会责任,企业要承担这一责任,首先要有一个敢对社会、对人民负责的领导团队。因此食品安全工作开展的前提是有一个具有高度食品安全意识的管理组织机构,负责对生产的指导、监督,内外信息的对接,质量体系的维护以及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等。我公司根据以上相关法规要求成立了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对食品安全事项进行自查。公司食品安全领导小组针对所用的原辅材料及食品添加物质进行了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逐项进行落实,特别是对安全指标及可能通过原辅料带入食品中的物质进行检测,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的产品。

为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我公司还将定期开展对职工的道德培训,定期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强化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结合程序流程建设,防范员工因不重视或思想麻痹大意而导致食品质量安全隐患。面对国内产业竞争进一步加剧的形势,公司坚持以“转方式,调结构,提质量,树品牌,增效益”为发展主线,以“质量是企业的生命、效益是企业的核心、团队是企业的基础、文化是企业的力量、安全是企业的保障”为企业发展的宗旨,积极寻求经济调整期的发展机遇,积极发展新的生产力,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会长期坚持并追求更高经营绩效、关注每个生产细节,高标准严要求推进质量管理工作,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方便、适用的产品,有效地推进企业的高标准跨越式发展。

“企业主体责任”如何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建立起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答案很明确——“建章立制抓落实”:引导和督促企业尽快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努力实现企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

我公司坚持“以人为本”、“生产消费者放心满意产品”的经营理念,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贯彻落实。

《食品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中明确企业的责任如下:

一、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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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过程管理上,通过持续改进的看板管理,月度质量趋势一目了然,对各级目标的监控、问题的分析、改进措施的跟踪全部实现可视化。并通过学习-领会-运用-完善-提高,整合了生产制造过程中识别问题、改进问题的流程,明确了各环节的职责和要求。

三、完善产品的出厂检验制度和流程,并运行产品追溯制度

成品出厂检验是公司食品安全质量的最后一道关口,为把好此关口:

(1)公司在2010年投资300万元建立中心化验室并配备了先进的检测设备——原子吸收仪、原子荧光仪、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对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总砷、铅、黄曲霉毒素、致病菌),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指标的全面检测;

(2)制定计量器具周期校准计划按时对器具进行检定,保证计量器具准确性,确保出厂产品符合食品安全质量要求;

(3)检验人员经过系统的培训综合考评合格后持证上岗; (4)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

(5)按产品保质期规定对所有产品进行留样;定期检验产品在不同时期的变化情况,及时改进工艺,稳定产品品质。

(6)每月对各类产品进行追溯演练,随即抽取某种产品,从包装环节的各责任人、包装物的供方情况、过程产品每个时间段的情况全面追溯。

通过各种保障措施的实施及强有力的监控手段,公司产品每年在国抽、省抽、专项抽检中全部合格。

四、建立了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1)根据公司制定的不合格品制度,对各环节出现的不符合要求的产品,由品保、生产、技术人员现场评审,做出相关决定进行处置,真正做到不合格的原料不进厂、不合格的在制品不转序、不合格的产品不出厂;建立并保存了不合格品原物料及产品的处理记录;

(2)对于出现的不符合制定纠正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五、企业标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由国家标准的产品执行国家标准并获得生产许可证;没有国家标准的公司制定了企业标准,均按规定在省卫生厅进行了备案;

(2)、公司指定专职人员收集、记录新发布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参加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酱油、食醋等食品安全标准的的修订和培训,并在标准实施前做好标准宣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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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企业要承担这一责任,首先要有一个敢对社会、对人民负责的领导团队。因此食品安全工作开展的前提是有一个具有高度食品安全意识的管理组织机构,负责对生产的指导、监督,内外信息的对接,质量体系的维护以及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等。我公司根据以上相关法规要求成立了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对食品安全事项进行自查。公司食品安全领导小组针对所用的原辅材料及食品添加物质进行了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逐项进行落实,特别是对安全指标及可能通过原辅料带入食品中的物质进行检测,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的产品。

为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我公司还将定期开展对职工的道德培训,定期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强化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结合程序流程建设,防范员工因不重视或思想麻痹大意而导致食品质量安全隐患。面对国内产业竞争进一步加剧的形势,公司坚持以“转方式,调结构,提质量,树品牌,增效益”为发展主线,以“质量是企业的生命、效益是企业的核心、团队是企业的基础、文化是企业的力量、安全是企业的保障”为企业发展的宗旨,积极寻求经济调整期的发展机遇,积极发展新的生产力,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会长期坚持并追求更高经营绩效、关注每个生产细节,高标准严要求推进质量管理工作,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方便、适用的产品,有效地推进企业的高标准跨越式发展。

第5篇:企业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是建筑企业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建筑企业管理的落脚点。企业管理中很多问题必然会在项目施工现场得到反映,作为建筑企业的最基层的基础工作,施工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其首要任务是保证施工活动能有秩序、高效率地进行,现场出现的各种施工技术质量安全问题,有关施工技术人员在现场应该及时解决,只有通过精心的施工组织管理,才能使每项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实现公司预定的质量安全目标任务。对如何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升企业的信誉度,通过去年公司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总结一些经验和教训。

一、2016年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回顾

2016年,公司质安科在公司领导的带领下,认真贯彻公司关于加强质量安全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扎实开展以“用户在我心中,质量安全在我手中”为主题的质量安全提升活动 。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稳中有升,质量安全品牌进一步得到提高升,回顾2016年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总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

1、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确保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舒畅。 在公司质量安全管理检查中发现,一些项目工程在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中,质量安全检查验收人员配备不全,兼职现象严重,无专职质量安全检查人员,施工过程中常出现一些质量安全通病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在公司领导的配合支持下,通过对项目部承包负责人持续不断说服引导,及时指出项目管理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举一反三,使项目承包负责人思想认识到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性,逐步的完善项目部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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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体系,为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2、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及公司级技术交底制度,提升项目部综合素质。 项目部管理班子素质决定了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高度,工程开工前通过向项目部进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公司级技术交底制度,提高项目部对质量安全的认知,主要内容围绕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健立、质量安全通病的防治、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质量安全验收规范标准及强制性条文和地方一系列质量安全控制文件、以及质量安全问题奖罚制度等一些内容,进一步增强项目部每一位员工的质量安全意识,提升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3、树立优秀项目部典范,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稳定提升。

树立优秀项目部典范,以优秀项目部为典范的工作思路,表扬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优秀的单体工程,黄山区芙蓉农贸市场项目工程,自始至终严格控制质量安全,工程实体及观感质量安全优良,为公司的项目管理、质量安全控制树立了管理样板,激发了其他项目工程严格按照规范施工的积极性,保证了工程质量安全的稳定提升。

4、针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组织召开质量安全专题会,解决具体质量安全通病。

质量安全通病的存在,看似不可消除、不可避免,但通过严格的管理,坚定的信念,在施工前、施工过程、施工后采取相对应措施进行预防和纠错,对质量安全通病的消除会起到良好的效果,2016根据施工过程中经常出现的质量安全通病,及时组织项目部相关人员,针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组织召开质量安全专题会,帮助项目部找出质量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解决质量安全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协助项目部制定整改方案,整改后及时进行复检验收,直至整改符合规范要求,在悦达香溪花园一期工程,由于工程施工面多且比较分散,施工作业施工班组多,分包项目多,交叉作业等施工特点,施工过程中检查存在许多质量安全问题,已经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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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抹灰、防水工程、楼地面找平、顶棚涂料、水电安装工程等分部项工程,多次对项目部组织召开质量安全专题会议、对一些反复出现质量安全问题且整改又不到位的施工班组,责令项目部进行退场处理,对楼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层施工中,已经责令项目部两次对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施工班组作退场处理,对一些细微质量安全缺陷,采取相应的修补措施,并要求项目部制定了相应的预防措施,杜绝了类似质量安全通病的发生。

5、开展质量安全月报制度,进一步落实项目承包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 对施工过程中检查出的一些质量安全问题和缺陷,通过签发下达质量安全整改通知单和相机拍照等程序,将存在的问题书面通知项目部施工负责人,限期进行整改,每月月底再将存在的问题及工程质量安全影像图片资料,再进行一次汇总,上报公司主管部门领导,根据整改的情况,由公司主管部门领导召集各项目承包负责人进行签收,让项目承包负责人及时了解项目当月施工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整改情况,并要求督促、协调整改有阻力的部分,杜绝和减少项目部承包负责人与项目施工负责人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管理脱节环节,使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环环相扣。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不足:

1、部分项目承包负责人质量安全意识淡薄,过分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在选择劳务队伍方面,对劳务队伍的技术素质考核不严,出现一些劳务队伍操作水平低劣,质量安全粗糙不精细,返工返修造成人工和材料浪费,没有认识到质量安全出效益,没有意识到质量安全决定我们公司的发展,关系到我们企业的生存,对质量安全的认识不够深刻,应加强项目承包负责人考核机制。

2、部分劳务施工班组综合素质低,对工程的施工工艺、规范标准要求执行不到位,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四新技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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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不到位,对劳务施工队伍设备的投入跟不上时代的节奏,“老、土、旧”的电气机械设备,满足不了现代优质精品工程施工,安全质量安全施工标准化、示范化标准要求,影响企业的整体形象。

三、2016年安全质量安全工作总体思路和主要措施

1、强化体系运行质量安全,满足外部市场质量安全要求。

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正常运行的监督检查,健全各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针对市场逐步向外部扩展的趋势,加快相应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修改完善,以适应外部市场的管理要求。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力度,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预防问题的再次发生,以体系运行质量安全的提高,确保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的持续提升。

2、深化质量安全文化建设,强化全员质量安全意识。

通过工程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社会上已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案例研讨、原因解剖、责任考核等活动,重在全体员工中不断统一思想认识,强化全员质量安全意识, 在全公司上下逐步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提高、自加压力抓质量安全的舆论环境,通过评先树优、质量安全座谈等活动,激发项目部多出好产品的积极性,进一步树立起与企业荣辱与共的质量安全责任感和使命感。

3、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四新技术”在工程中的应用。

4、强化劳务施工队伍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持续提升

劳务施工班组作为质量安全管理的基础,对工程质量安全的提高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今后对劳务施工班组选用,将继续加大对劳务施工班组的监督考核管理,鼓励各项目部对劳务施工班组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择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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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用,培养锻炼一批技术业务更加专业化、精细化优秀的劳务施工班组、优秀单项工程、优秀质检员,以推动整体工程质量安全的提升。

5、强化观感质量安全管理

全面抓好工程实体质量安全。观感质量安全实行“样板引路”制度,统一工艺做法、细部处理等质量安全标准,确保各分项工程质量安全一次成优,杜绝或减少修补现象。

6、提高质量安全等级标准,规范过程创优管理,提升企业信誉度。 通过提高质量安全等级标准,规范过程创优管理,在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中,开展以优质工程质量安全等级为起点,提升企业的知名度,工程创优对工程质量安全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继续加强工程创优工作的管理,以创造出更多优质工程、绿色环保工程为目标,为社会创造有价值的精品工程,增强企业在激烈市场竞争中信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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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落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工作

简报

第53期

省质监局“全面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1年7月29日

青岛市胶州分局:多措并举 确保食品安全

青岛市胶州质监局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多措并举纵深推进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一是重宣传,强意识。先后召开了全市乳制品和含乳食品生产企业、大桶水企业、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会议,同时,采取走访企业、加大媒体宣传、举办专题活动等形式,引导企业牢固树立质量法治意识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二是创新监管,提高服务有效性。今年以来,胶州市质监局在全市范围内率先建成食品生产企业“飞信群”交流平台,将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化验员的手机号码逐一加入到平台,利用平台的互动会话和群发短信等功能,宣传法律

法规、食品安全等相关信息,在线为企业答疑解惑,有效的增强了企业责任人的责任意识。

三是职责明确加强协作, 分别对我局相关科室在食品监管中的分工和协作进行了明确,要求根据职责分工切实推进所监管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等各项工作。通过明确职责分工,既分清职责又形成合力,从而避免食品监管中的错位、缺位等现象。

(青岛市局)

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五项措施

确保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是泵类产品生产企业,为了提高产品质量,履行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该公司采取了五项措施: 一是加强质量主体责任知识培训。该公司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树立“质量就是企业生命,企业就是质量第一责任人”的思想,提升公司全体员工的质量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二是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计量保证体系等,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制定《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建立并保存产品生产记录和销售台账,保证产品质量问题的可追溯性。完善产品质量岗位责任制,

严格岗位责任制考核。

三是加强生产过程控制。从零部件采购,直至成品都制定了相应的检验规程,检验人员对质量异常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对不能自检的项目,委托有资质有能力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四是严格不合格品管理控制。建立并实施采购和生产过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由专人负责追踪不合格品整改结果,并对整改情况记录备案。确保出厂的产品100%合格。

五是完善产品售后服务管理。完善售后服务管理体系,严格落实“三包”规定。制定《顾客满意度测评管理制度》,实施外部顾客满意度测评。主动收集和评价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定期检查产品质量安全防范措施,杜绝质量安全隐患。

(威海市局)

德州陵县局:四项要求保障食品企业

落实主体责任

为保障辖区内食品企业将主体责任落到实处,确保食品质量安全,7月26日,德州陵县局召开了食品生产企业法人或负责人会议。会上,德州陵县局在征求参会企业意见后,对食品生产企业就更好地落实主体责任提出了四项要求:

一是食品生产企业应该了解政府严厉查处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的决心,以及政府对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的迫切需要;

二是食品生产企业应该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把原材料进货关、生产过程控制关和产品出厂批批检验关;

三是企业要经常性的组织职工进行相关内容的培训,将主体责任意识植根于每名企业员工心中;

四是企业之间要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借助企业履责报告会等平台多交流、多借鉴,求得自身更好的发展。

(德州市局)

报:国家质检总局,省局各位领导

抄送:各市政府分管市长

发:各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省质监局“全面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1年7月29日印发

第7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

(五)企业应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或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六)企业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按规定进行实验室测量比对,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

(七)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监督检查规定

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核查企业自查报告和补充材料,认为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告知企业。

第二十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人员到企业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消费者代表、责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

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

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采取听取企业汇报,查阅企业记

录,询问企业员工,核查生产现场,检验企业产品及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

剂、食品相关产品,调查企业利益相关方等方式,依法对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除对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过程的现场核查外)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

(修)订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并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企业的监督检

查工作,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为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

的原则。

第二章 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七条企业应保持资质的一致性。

(一)企业实际生产食品的场所、生产食品的范围等应与食品生产许可证书

内容一致;

(二)企业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

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报告;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一致。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查

验记录,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

可的)和与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二)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

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

(三)企业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四)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品种应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一)企业应定期对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清洁卫生状况自查,并保

存自查记录;

(二)企业应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记录,同时应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

(三)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记录;

(四)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五)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包括必要的

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

(六)企业生产现场,应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避免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现场人员应进行卫生防护,不应使用

回收食品等。

第十条企业应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一)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查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

(二)企业的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

(三)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

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

(四)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一)企业应建立和保存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

(二)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 第十二条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标识标注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企业应建立销售台帐。企业应对销售每批产品建立和保存销售台帐,包括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交付控制、承运者等内容。

第十四条企业标准执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企业标准应按规定进行备案;

(二)企业应收集、记录新发布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参加相关培训,做好标准执行工作。 第十五条企业应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的记录,包括:企业通知召回的情况;实

际召回的情况;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企业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保存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记录;

(二)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 第十七条企业接受委托加工食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受委托企业应当在获得生产许可的产品品种范围内与委托方约定委托加工协议,并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二)委托加工食品包装标识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企业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消费者投诉的受理记录。包括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质量问题、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 第十九条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做出反应,同时应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 第二十条企业应按规定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一)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二)企业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第三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编制本辖区企业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关规定上报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部署、掌握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状况、监管工作需要等情况,对监督检查计划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分为特别监督检查和常规监督检查。

企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涉嫌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开展特别监督检查,并持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监督检查通知书》直接前往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开展常规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监督检查前15个工作日,向企业送达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告知企业监督检查有关项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的,以被监督检查单位在回执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三条被检查企业收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后,应依照本规定第二章内容进行自查,并向实施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书面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应包括附件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规定内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企业自查报告后,应当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场所进行核查。必要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要求被检查企业做出说明并提供补充报告材料。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等人员参与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第二十八条被检查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核查企业生产条件和抽取样品。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予以阻挠。

第二十九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附件3《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核查表》有关事项,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结果。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监督检查结论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人员签字。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签署异议。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就监督检查结论向本单位汇报。 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由监督检查人员书面记录后存档。

第三十条需要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提出工作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告知相关部门。

第四章 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监督检查工作中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应通报同级相关监管部门的,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通报;食品安全信息直接涉及食品认证、计量等情形的,应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部相关工作机构通报。

第五章 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第三十四条参与企业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定,严格检查、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人员进入洁净区域现场检查时,应遵守企业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等制度要求。

第三十六条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企业监管业务需要,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并将参加岗位培训情况作为工作人员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三十八条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查阅监督检查记录、交叉检查、随机抽查企业等方式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组织监督检查造成后果的;

(二)隐瞒监督检查信息的;

(三)阻碍、干涉监督检查工作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记录的;

(五)擅自向外透露企业商业秘密的;

(六)利用监督检查工作参与有偿活动的。

第四十条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四十一条 对依照本规定履行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督检查,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第8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

(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采取听取企业汇报,查阅企业记录,询问企业员工,核查生产现场,检验企业产品及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调查企业利益相关方等方式,依法对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除对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过程的现场核查外)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修)订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并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为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 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七条 企业应保持资质的一致性。

(一)企业实际生产食品的场所、生产食品的范围等应与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内容一致;

(二)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报告;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一致。

第八条 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二)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

(三)企业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四)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应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五)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记录;

(六)企业不应使用回收食品作为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第九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一)企业应定期对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清洁卫生状况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

(二)企业应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记录,同时应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

(三)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四)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

(五)企业生产现场,应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避免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现场人员应进行卫生防护,不应使用回收食品等。

第十条 企业应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一)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查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

(二)企业的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

(三)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

(四)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

(五)企业应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或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六)企业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按规定进行实验室测量比对,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

(七)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一)企业应建立和保存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

(二)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

第十二条 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标识标注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销售台帐。企业应对销售每批产品建立和保存销售台帐,包括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交付控制、承运者等内容。

第十四条 企业标准执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企业标准应按规定进行备案;

(二)企业应收集、记录新发布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参加相关培训,做好标准执行工作;

第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的记录,包括:企业通知召回的情况;实际召回的情况;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企业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保存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记录;

(二)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

第十七条 企业接受委托加工食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受委托企业应当在获得生产许可的产品品种范围内与委托方约定委托加工协议,并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二)委托加工食品包装标识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消费者投诉的受理记录。包括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质量问题、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

第十九条 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做出反应,同时应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

第二十条 企业应按规定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一)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二)企业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如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记录。

第三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编制本辖区企业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关规定上报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部署、掌握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状况、监管工作需要等情况,对监督检查计划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分为特别监督检查和常规监督检查。 企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涉嫌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开展特别监督检查,并持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直接前往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开展常规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监督检查前15个工作日,向企业送达《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告知企业监督检查有关项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的,以被监督检查单位在回执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三条 被检查企业收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后,应依照本规定第二章内容进行自查,并向实施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书面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应包括附件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情况自查表》规定内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企业自查报告后,应当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场所进行核查。必要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要求被检查企业做出说明并提供补充报告材料。

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核查企业自查报告和补充材料,认为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告知企业。 第二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人员到企业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消费者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等人员参与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第二十八条 被检查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核查企业生产条件和抽取样品。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予以阻挠。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附件3《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核查表》有关事项,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结果。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监督检查结论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人员签字。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签署异议。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就监督检查结论向本单位汇报。

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由监督检查人员书面记录后存档。

第三十条 需要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提出工作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告知有关部门。

第四章 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监督检查工作中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应通报同级相关监管部门的,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通报;食品安全信息直接涉及食品认证、计量等情形的,应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部相关工作机构通报。

第五章 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第三十四条

参与企业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定,严格检查、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人员进入洁净区域现场检查时,应遵守企业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等制度要求。

第三十六条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企业监管业务需要,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并将参加岗位培训情况作为工作人员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三十八条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查阅监督检查记录、交叉检查、随机抽查企业等方式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组织监督检查造成后果的;

(二)隐瞒监督检查信息的;

(三)阻碍、干涉监督检查工作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记录的;

(五)擅自向外透露企业商业秘密的;

(六)利用监督检查工作参与有偿活动的。

第四十条 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四十一条

对依照本规定履行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督检查,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第9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

(2012- )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制度。按照我局部署,对你单位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请你单位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规定项目开展自查,并予以积极配合。

监督检查方式:以书面核查为主,必要时实施相关检查措施。 检查人员: 联系电话:7224087 自查报告提交日期: 2012年 月 日之前

其他检查措施实施日期: 依书面核查工作需要确定并随时通知

(盖章)

2012年 月 日

送达回执

本企业已收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

签字:

年 月 日

注:此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企业;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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