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补贴管理

2023-06-0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购房补贴管理

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房发【2008】84号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成办发[2008]50号)文件(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特制定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

一、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的发放

(一)凡在《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成办发[2008]50号)文件下发后,即2008年6月15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在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购房的市内外购房者,所购房屋符合《意见》要求的给予相应的购房财政补贴。

购买同一房屋既符合本《意见》又符合《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向城镇居民转变的意见》(成委发[2008]12号)文件所规定的补助政策的购房者只能享受一种补助政策。

《意见》中所指购房包括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其他商品房、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和商品住房。

普通商品住房是指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

其他商品房是指除普通商品住房以外的新建商品房。

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是指有房屋所有权证再次交易的住房。

商品住房是指新建商品房中的住房(不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及其他政策性住房)。

(二)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包括

1、契税补贴: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按所交契税地方所得部分(现行政策是契税总额的65%)全额给予补贴。

购买其他商品房和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按所交契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给予补贴。

2、财政补助: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5%给予购房补助。

购买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补助。

购买144-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0.5%给予补助。

购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购房补助。

3、个人所得税补贴:在2008年6月15日后,2009年5月31日前购买商品住房的我市纳税人,自购房之年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在本市所交个人所得税(不包括银行储蓄存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现行政策是个人所得税总额的26%)给予补贴,但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1套房屋只能有1个产权人享受,截止日后一次清算。

(三)购房成交时间界定,商品房以网上签约备案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以受理买卖过户登记时间为准。

《意见》实施前已签约备案的商品房,在本意见实施后通过退房再购买(包括换名购买)改变网上签约时间的,不享受以上政策。商品房出售前,开发企业有义务告知(买受人也应主动确认)购买该房屋能否享受上述财政补贴。

(四)房屋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为套内建筑面积与公摊面积之和。

(五)购房成交时间、房屋类型、房屋面积同时符合《意见》要求的,按规定给予个人购房财政补贴。

(六)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由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代理发放。购房人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凭房屋所有权证、居民身份证、相关完税凭证等资料到市房屋产权监理处财政补贴发放窗口办理领取手续,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发放。

二、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将购房财政补贴资金使用计划编入单位预算,市房产管理局汇总编制部门预算时单独列示该项目资金计划,年终将收支情况编入部门和单位决算。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的购房财政补贴资金使用计划按进度拨付补贴资金,确保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发放给购房人。市房产管理局按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进度分批拨付给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建立银行专户,指定专人负责发放,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三)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将实际支付的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分类核算,将各类补贴、补助资金发放情况按月报市房产管理局,经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作为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的依据。其季度、报表同时抄送市监察、审计等部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具备领取购房财政补贴资金资格,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而未在购房补贴政策实施期间领取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的购房人,仍可向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提出相关申请,市房产管理局根据申请情况按季度向市财政局申请划拨资金,由房屋产权监理处定期集中发放。

三、该实施方案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2篇:秦皇岛市购房补贴发放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秦政〔2001〕148号 2001年8月28日)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市政府以秦政〔2000〕5号文件印发的《秦皇岛市购房补贴发放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和《秦皇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办法(试行)》,顺利启动购房补贴的发放工作,积极推进我市的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激活住房二级市场,现对《秦皇岛市购房补贴发放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和《秦皇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办法(试行)》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购房补贴发放对象

1、《秦皇岛市购房补贴发放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关于购房补贴发放对象中规定的“1998年12月15日(含15日)前参加工作并在册”中的“在册”人员包括1998年12月15日在岗、待岗、下岗、离岗退养、承诺等退、内退、停薪留职、病休、离休、退休等人员和1998年12月15日以前入伍的军队转业、退伍人员以及1998年12月15日以前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2、非城镇户口的职工(不含顶工退养的人员)不享受购房补贴。

3、购买公有住房、安居工程住房或参加过集资建房之后离异的职工,其住房已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男女双力均不再享受购房补贴;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享受差额补贴。

4、离退休(含退职)人员异地或回原籍安置时,已发放过购建住房补助费且已达到应享受购房补贴额度的,不再发放购房补贴;未达到本人应享受购房补贴额度的,按其应享受的额度补差。

5、1998年12月15日前去世的职工不再核定、发放购房补贴;1998年12月16日(含16日)后去世的职工,一次性核定、发放购房补贴。

6、未租住、购买公有住房,未参加集资建房,也未享受购、建住房补贴的职工为无房职工,享受全额补贴;已购买公有住房或已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享受差额补贴。

7、已上市出售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享受差额补贴。

8、职工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安居工程住房和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未达到购房补贴标准的职工,享受差额补贴。

、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出资购买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职工个人已按房改售房政策购买的公产(单位产)面积部分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享受差额补贴。

10、租住公有住房职工的购房补贴,可暂按无房职工计算与核定,待其退出或购买所租住房后,再予核发。

I

1、各类人员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只作为发放购房补贴的依据,不作为享受其他待遇的依据。

二、关于购房补贴的计算与核定

1、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低职高聘的,按高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计算与核定;实行高职低聘的,按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计算与核定。

企业职工1998年12月I5日前取得各有技术职务、技术等级资格证书但未经单位聘任的,其购房补贴面积标准是否按其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计算与核定,可根据单位实际,自主决策。

2、1998年12月15日前部队转业、退伍人员,其部队职务、职级高于地方职务、职级的,按部队职务、职级计算与核定;部队职务、职级低于地方职务、职级的,按地方职务、职级计算与核定。

1998年12月16日后部队转业、退伍人员由接收单位按1998年12月15日的部队职务计算与核定。

3、1998年12月15日在册,1998年12月16日(含16日)后调动工作单位的人员,由调入单位负责按当地的购房补贴标准计算核定和缴存、发放。

4、各种专业技术职务、技术等级与行政职务的参照对应标准按组织、劳动、人事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1985年(含1985年)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2月15日以前未取得专业技术等级资格的工人,凡1985年工资套改时套为新的

一、

二、三级工的比照初级工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四、

五、六级工和七级以上的可分别比照中级工和高级工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1985年工资套改前退休工人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可比照1985年工资套改时相同工资额的在职工人的标准核定。

6、1983年职改前取得的助理级或相当于助理级技术职称的业技术人员,可比照正科级的补贴面积标准计算与核定;1983年职改后取得的助理级或相当于助理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补贴面积标准按照78平方米(含增加的20%公摊面积系数)计算与核定。

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可比副处级计算与核定。

1998年(含1998年)工龄满25周年的科员、助理级或相当于助理职称和初级工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可分别比照副科级、中级职称和中级工计算与核定。

享受职级待遇的,按所享受待遇的职级的面积标准计算与核定。

7、购房补贴的计算与核定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按职工单位(含驻秦单位)所在区(县)1998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1997年度职均工资额和工龄折扣额计算与核定。

三、关于购房补贴的管理和使用

1、1998年12月15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12月15日在册,1998年12月16日(含16日)后新组建单位调入人员,其购房补贴由新组建单位负责计算、核定和缴存。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和使用个人购房补贴: (I)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离休、退休; (3)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 (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3、购房补贴可依法继承。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持有关证明提取其购房补贴余额。

4、职工提取购房补贴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持提取证明和相关资料向市房改部门提出申请。

四、关于购房补贴的申请和审批

1、购房补贴的申请、报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1)填报表格。单位负责到市房改办统一领取《秦皇岛市无房、住房未达标职工购房补贴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购房补贴计算核定表》(简称《核定表》)和《购房补贴核定汇总表》(简称《汇总表》),并组织有关人员如实填写。

(2)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由单位负责,经核实准确无误并经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房改办方案运行科审核。

(3)审批、缴存。经方案运行科审核并经市房改办主管领导审批后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购房补贴资金的缴存手续或备案。补贴资金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直接收缴并记帐到个人。

2、单位报批购房补贴时,必须持申请补贴职工的户口本、身份证、职称证书、大中专毕业证书和现住房的产权证书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户口

本上的住址必须与产权证书所注房屋坐落地址一致,否则,须提供户口本所注住址的房屋产权证及其复印件。

3、填报表格需注意的问题:

(1)各种表格的填写和审核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计算核定。

(2)《申请表》中的“配偶及其住房情况”栏内的内容必须由申请购房补贴职工配偶所在单位负责填写,申请购房补贴职工所在单位不得代填。

(3)申请购房补贴职工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及其承办人、单位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必须按《申请表》的要求签字、加盖公章。

五、关于军地房改政策衔接问题

1、2000年度及以后军队转业干部,其购房补贴由部队发放,地方不再负责解决其住房问题。

2、按照房改政策规定,每个职工只能享受一次规定标准的房改政策优惠。2000年度及以后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已在地方按房改政策购买住房并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应退出住房或退回购房补贴;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应退回相应部分的购房补贴。

六、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净收益问题

上市出售公有住房上缴净收益问题,按河北省财政厅、土地管理局、建设委员会冀财综〔2000〕16号文件关于“在规定住房面积标准内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上缴财政:每平方米净收500元(含500元)以内的免缴;每平方米净收益500-1000元(含1000元)的,50%上缴;每平方米净收益在1000元以上的,80%上缴。超过规定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部上缴财政”的规定执行。公有住房售后首次交易净收益计算公式为:

全部净收益=成交价或评估价-职工家庭职务较高一方住房面积标准×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有关税费

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现住房面积-应享受的住房面积) ×每平方米成交价格评估价格-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及相应税费

住房面积标准内的净收益=全部的净收益-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

第3篇:购房补贴

继12月25日南京市敲定普通住房的购房补贴由2009年的1%降为2010年的0.5%之后,昨天,南京市房管局和南京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南京市2010年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对买房享受购房补贴的三类人群,进行了明确定义。

细则规定,在2010年在南京市区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市民,享受房款总额0.5%的购房补贴;在2010年卖掉南京市区唯一住房并再买一套普通住房的改善型需求市民,也能享受房款总额0.5%的购房补贴;买保障性住房的市民,享受1%的购房补贴。(南京市区是指江南八区及江宁、浦口、六合三区,不包括高淳、溧水)

细则还对这三类人群的定义、证明和申领房补的办法,进行了明确规定。

记者注意到,细则规定必须是在2010买房的,才有可能申领房补(期房以合同鉴证日期为准,现房和二手房以登记受理日期为准)。此外,必须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按照流程申领房补,过期将作废。

第一类人群:购买首套普通住房

买房期限:2010年1月1日-12月31日

购房补贴:房款总额0.5%

认定原则:夫妻双方在南京市区范围内无产权住房(含买卖契约已鉴证的商品房),购买的必须是144平方米以下(含)、容积率1.0以上(含)的普通住房。

申领流程: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在领取产权证前,到房屋所在市级或者新三区的房产登记机构,开具自住型购房证明(该证明两日内有效)。购房人在领证时,凭自住型购房证明、申请承诺书、契税完税凭证,领取购房补贴通知单,凭通知单领取购房补贴。

申领日期:必须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申领,过期作废。

第二类人群:改善型购房

买房期限:2010年1月1日-12月31日

购房补贴:房款总额0.5%

认定原则:夫妻双方在南京市区范围内仅有一套住房,出售原有住房并重新购买144平方米以下(含)、容积率1.0以上(含)的普通住房,必须在2010年内完成新旧房屋的交易手续。申领流程:在本先购买改善型住房、然后出售原住房的,在售出的住房权证发放后,到新购住房所在地的房产登记机构(市级或者新三区),申请查询并领取改善型购房证明(该证明两日内有效)。凭改善型购房证明、申请承诺书、契税完税凭证,到发证窗口领取购房补贴通知单,凭通知单领取购房补贴。

申领日期:必须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申领,过期作废。

第三类人群:购买保障性住房

买房期限:2010年1月1日-12月31日

购房补贴:房款总额1%

认定原则:经相关部门批准购买的并在本内办理房屋登记或合同鉴证的经济适用住房、中低价商品房及城镇拆迁产权调换房。

申领日期:必须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申领,过期作废。

酒店式公寓受政策沉重打击

记者注意到,昨天的购房补贴细则再次把酒店式公寓踢出门外。更关键的是,根据近日南京市规划局颁布的《酒店式公寓规划审批管理》等新规,2010年1月1日起,酒店式公寓被剔除出普通住宅的行列,这就使得原本只按普通住宅缴纳契税和营业税的酒店式公寓受到沉重打击。据悉,目前购买酒店式公寓,商业办公性质的要缴3%的契税,没有购房补贴;住宅性质的要缴1%的契税,也没有购房补贴。而且在营业税方面,酒店式公寓不足5年按全额征收营业税(普通住宅按差额征),就算满5年也要按差额缴营业税(普通住宅免征)。

根据相关部门人士的说法,酒店式公寓因为居住功能不全面,常被用来投资,因此要予以打击。

记者盘点了目前南京市面上的酒店式公寓(见右表),发现数量还不少,尤其是主城区。(来源:龙虎网) 到哪里领

房产局窗口领证

《细则》明确规定,南京市财政局负责资金落实和管理工作,南京市房产局负责房屋权属证明以及补贴的发放。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在领取产权证前,到房屋所在市级或者新三区的房产登记机构,开具自住型购房证明(该证明两日内有效)。购房人在领证时,凭自住型购房证明、申请承诺书、契税完税凭证,领取购房补贴通知单,凭通知单领取购房补贴。

在本先购买改善型住房然后出售原住房的,在售出的住房权证发放后,到新购住房所在地的房产登记机构(市级或者新三区),申请查询并领取改善型购房证明(该证明两日内有效)。凭改善型购房证明、申请承诺书、契税完税凭证,到南京市房产局窗口领取购房补贴通知单,凭通知单领取购房补贴。

——相关证明是这样开的

《细则》中规定所需要出具的证明,有“自住型购房证明”、“改善型购房证明”以及“单身证明”。其中,“自住型购房证明”、“改善型购房证明”是到南京市房产局申请开具。申请人必须填写“自住型购房补贴申请承诺书”或者“改善型购房补贴申请承诺书”,明确个人拥有住房情况。

南京市房产档案馆在收到申请书后,通过房产查询,核实之后出具“自住型购房证明”或者“改善型购房证明”,证明在申请人名下,没有房屋登记记录或者只有唯一一处住房。“单身证明”的开具对于很多人来说也是一件麻烦事。据了解,不同身份的购房者开具证明的地方也不同。如现役军人由部队政治机关开具,无业人员和学生则由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出具,有工作单位的则可要求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南京市民政局目前也从人性化角度考虑,给市民出具“未领结婚证证明”。

第4篇:申请货币补贴购房报告

住房保障办:

王XX,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系华南居委会居民。因家庭贫困,2004年老婆与我离婚,由于文化水平低,找不到工作,只能靠打零工(每月500元)来维护生活,没有固定的住房,现听说武陵区住保办可以申请货币补贴购房的政策,现肯请政府部门予以考虑解决我的实际困难。

申请人:

年月日

低收入证明

系华南居委会居民王XX由于文化水平低,一直靠打零工为生,现在位于朗州路的知音美发学学徒,月薪500元。

第5篇: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个人购房补贴资金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个人购房补贴资金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房发[2008]164号

西安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08】87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恢复震后房地产业发展,确保购房补贴及时足额发放给购房者,现就我市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的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在《意见》规定期限内,即2008年9月4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在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辖区内购房的购房者,所购房屋属于在以上区域内第一次购买商品住房或第一次购买二手住房,且购房面积在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以下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购房补贴。

商品住房是指新建商品房中用于居民居住的商品住房,别墅除外。

二手住房是指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别墅除外。

二、购房时间界定

新购商品房以网上签约时间为准,在《意见》实施前已购买的商品房,通过退房后再购的方式(包括换名购买)改变网上签约时间的,不在补贴范围;二手住房以买卖双方向市房屋管理局提交房屋过户手续的时间为准,在《意见》实施前已提交过户手续的,不在补贴范围。

三、补贴标准

(一)2008年9月4日至2008年10月31日所购住房,按下述标准补贴:

1、商品房补贴标准: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5%补贴;90至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补贴;144至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0.5%补贴。

2、二手房补贴标准:144平方米以下的(含144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5%补贴;144至180平方米的(含18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0.5%补贴。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37号)实施后所购住房,即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所购住房,经市政府同意,按下述标准补贴:

1、商品住房补贴标准: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按购房款总额的1%补贴;144至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0.5%补贴。

2、二手住房补贴标准: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补贴,90至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5%补贴;144至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0.5%补贴。

四、补贴资金发放

购房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发放由西安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及房管部门指定银行办理。购房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购房者应在所购房屋交易权属登记确认后,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契税完税凭证等资料到市房管局指定机构办理购房补贴资格和补贴金额的认定审核手续,购买商品房的,到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办理认定审核手续,购买二手房的,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认定审核手续。审核后,购房者持审核凭证连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领取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将直接发给购房者本人。

五、本实施办法由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西安市房屋管理局

西安市财政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2008-12-16 阅读次数:1662

第6篇:申请购房补贴登记表

领取《申请购房补贴登记表》通知

有意购房者请于20年月日至月日前往市区路号大厦大厅领取《申请购房补贴登记表》。也可直接在下载表格填写后发送到

联系电话:小姐

联系人:小姐

主持单位:

地址:

电话:

传真:

网址:

E-MAIL:

联系人:汪先生

先生先生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邮编: 王先生

申请购房补贴登记表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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