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安全

2022-08-2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安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修订对危险化学品港航管理的影响

【摘 要】 为改进港航行政管理机关对港口、码头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管理,选取港航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角度对比修订前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于其权利和义务的不同规定,梳理港航管理行政法规体系,认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涉及多个部门的综合性行政法规,需要环保、公安、工业、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行政机关各尽其职、相互分工、相互配合,才能得到较好的执行。

【关键词】 港航管理;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仓储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危化条例》)。与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危化条例》)相比,《危化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界定、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应急救援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修改和完善。《危化条例》对港航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行政执法方式、相对人所需承担的违法责任等均作较大的调整。

1 港航行政管理职能的变化

《危化条例》对港航行政管理机关的职权范围、职权行使方式、法律责任作出调整。

1.1 港航行政管理职权的转变

1.1.1 增加港航行政管理职权

《危化条例》扩大港航行政管理机构职责的范围,赋予港航行政管理机构更大的行政自主权。增加的行政职权具体有以下7个方面:

(1)扩大职权范围,将储罐、管道等码头设施纳入港航行政管理范围。《危化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原《危化条例》将危险化学品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危险化学品,另一部分是剧毒化学品和没有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危化条例》则将两者结合起来,建立统一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以及调整机制,扩大港航机构的管理范围。《危化条例》第12条和第33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这就将储罐、管道等码头设施纳入港航监督管理体制。

(2)增加查封、扣押权。《危化条例》第7条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职能部门对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危险化学品可以采取的5种监督措施,其中包括新增的查封、扣押权。行政机关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3)增加查阅、复制权。原《危化条例》第6条规定,“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原《危化条例》没有对资料的调取手段作出明确说明。《危化条例》第7条第1项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此项规定成为港航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查阅、复制、依法提取相关证据的法律依据。

(4)增加安全条件审查权。《危化条例》第12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原《危化条例》没有对港口部门的安全审查条件作出说明。

(5)增加仓储许可权。《危化条例》第33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这实际上增加了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储存环节的管理要求,强化了行政许可环节的安全审查管理。

(6)增加运输许可权。《危化条例》第43条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这一规定将过去由政府统一实施的运输许可权下放至各个职能部门,在扩大职能范围的同时,明确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督责任。

(7)增加查验权。《危化条例》第6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对涉嫌违反该条规定的,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1.1.2 废止两项行政管理职权

(1)废弃危险化学品不再受《危化条例》的调整。《危化条例》第2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该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而在原《危化条例》中则强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该条例的规定。

(2)不再对企业法人进行安全资格认定。《危化条例》第6条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危化条例》明确规定对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等6类人员采取资格认定;而原《危化条例》则将公路、水路运输单位的资格认定也纳入其中。

1.2 港航行政管理方式的转变

(1)明确坚持预防优先的行政管理模式。原《危化条例》并没有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行政方针作出统一说明。《危化条例》第4条则首次提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将预防为主的行政理念贯穿于整部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之中。

(2)适当放宽内河通行限制。原《危化条例》第40条规定,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危化条例》第54条规定,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允许内河以外的其他封闭水域适当通行危险化学品。

(3)内河运输施行分类管理。《危化条例》第55条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港航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交通运输部下属机构,在行政方式上应当与上级机关保持一致,从而确保行政执法的有效性及内河运输的安全。

(4)建立健全备案管理制度。要求危险化学品在运输、安全评价以及储存过程中必须将相关危险化学品的详细情况向港航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备案。《危化条例》第60条规定,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关。海事管理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第22条规定,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25条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1.3 法律责任的转变

原《危化条例》对法律责任的规定较为简单,仅在第65条、第66条规定交通部门拥有针对违法行为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这两种行政处罚权。《危化条例》对相对人违法情况进行细分,对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权进行较大程度的补充。

(1)扩大处罚权限。《危化条例》涉及港航管理法律责任的条文共计有10条,内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事故应急等方面。原《危化条例》的法律责任主要是从运输安全角度着眼,《危化条例》则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等多个环节,因此对行政管理机构处罚权限的规定与修订前相比不完全一致,处罚权限范围有所扩大。

(2)提高罚款数额。原《危化条例》规定的违法处罚数额,最低为2万元,最高为20万元,部分情形可处违法所得的5倍。《危化条例》对违法情形大致作两类区分:违法行为轻微且影响较小的,可处最低1万元、最高5万元的罚款;违法行为严重且影响较大的,可处最低5万元、最高50万元的罚款。可见,《危化条例》针对不同违法行为施以不同程度的处罚,在处罚数额上也有所提高。

(3)增加处罚种类。《危化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除了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之外,还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如第78条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违法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第80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违法情形且拒不改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2 港航行政管理相对人责任的变化

2.1 强化相对人的责任意识

(1)增加自查义务。《危化条例》第13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进行检查、检测。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2)强调安保义务。《危化条例》第23条规定,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第43条规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危化条例》首次以法规条文的形式明确企业的安保义务。

(3)增加技术防范义务。《危化条例》第26条规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4)增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专章,明确相对人使用义务,包括管理制度、使用许可证制度等。《危化条例》与原《危化条例》的最大区别在于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设置专门章节进行详细规制。《危化条例》第三章“使用安全”规定使用单位的管理制度、使用许可证制度、条件限制等内容。

(5)增加经营资格要求。《危化条例》第34条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中,“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是《危化条例》新增的经营条件。

(6)增加企业内河运输规则。原《危化条例》没有对企业内河运输设置义务,而《危化条例》在适当放宽内河非封闭水域运输危险化学品限制的同时,要求企业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以确保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为此,《危化条例》从运输企业的资质条件(第57条),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第58条),运输船舶和专用码头、泊位的安全条件(第60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警示标志悬挂和进出港管理(第61条)等方面,对在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责任作出更细致的规定。

(7)增加减损责任。《危化条例》为保证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作业的目的,减轻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害,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时,应当及时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使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具有一定的动态性。

2.2 部分转变相对人的义务

《危化条例》并不一味增添相对人的义务,而是结合港航行政管理的新形势,对原《危化条例》设定的相对人责任作部分改变或删减。

(1)扩大相对人警示义务。《危化条例》第20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原《危化条例》第21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与后者相比,《危化条例》扩大了相对人的警示义务。

(2)延长企业安全评价周期。《危化条例》第20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每3年1次的安全评价,并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原《危化条例》则要求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1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2年进行1次安全评价。

(3)改进仓库管理制度。《危化条例》第24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而原《危化条例》第22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仓库管理并没有作出详细规定。

(4)适当放宽仓储经营许可条件。《危化条例》第33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相对人因此可避免重复申请而造成的不必要的麻烦。

(5)将原来经营、购买危险化学品的禁止性条款转变为经营、购买许可审批制度。原《危化条例》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购买危险化学品的情形。《危化条例》第35条、第38条采用概括的方式,通过设立相应的行政许可审批权,达到监督相对人经营、购买危险化学品的目的。此种收紧权限的做法,实际上是扩大相对人在经营、购买危险化学品中的责任和义务,强化相对人在危险化学品作业中的安全和责任意识。

(6)完善事故报告。《危化条例》第71条明确规定,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这为行政机关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明确责任提供可施行的基础和条件。

3 结 语

《危化条例》是一部涉及多个部门的综合性行政法规,需要包括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农业部门等在内的行政机关各尽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分工、共同执行。

作者:肖亮

第2篇: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摘 要:本文试从现场实际管理措施入手,概述二元熔盐这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可为类似的其他项目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熔盐;危化品;安全管理

一硝酸钠和硝酸钾分类

1、依据2018版《危险化学品目录》:硝酸钠危险性类别为第5.1类氧化剂,燃爆危险为助燃,具刺激性,危险特性为强氧化剂。遇可燃物着火时,能助长火势。与易氧化物、硫磺、亚硫酸氢钠、还原剂、强酸接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燃烧分解时,放出有毒的氮氧化物气体。受高热分解,产生有毒的氮氧化物。硝酸钾危险性类别为第5.1类氧化剂,燃爆危险为,具刺激性。强氧化剂。遇可燃物着火时,能助长火势。与有机物、还原剂、易燃物如硫、磷等接触或混合时有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燃烧分解时,放出有毒的氮氧化物气体。受热分解,放出氧气。

2、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依据2017年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硝酸钠、硝酸钾明确为氧化性固体,类别3。

3、危險货物

依据GB12268-2012《危险货物品名表》:硝酸钠和硝酸钾混合物为5.1类,包装物类别为Ⅲ类。第5.1项:氧化性物质。

4、重大危险源

依据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硝酸钠临界量为200t,硝酸钾临界量为200t。

综上所述:硝酸钠和硝酸钾属于危险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硝酸钠和硝酸钾混合物属于危险货物。如达到临界量200t则构成重大危险源。

二管理措施

1、建立管理制度

制定管理制度是落实管理责任的有效措施和根本保证。项目公司建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程序》,内容涵盖了各相关方的管理责任,以及对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废弃处置及应急管理做出了安全管理要求。

同时,项目公司及各合同承包商结合本单位实际,均建立了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了本单位各相关方的安全管理责任,用于指导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

2、运输安全管理

项目公司及各承包商物资采购部门从具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由厂家委托具有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进行场外运输。我单位需要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3、储存安全管理

项目公司及各承包商设立了危化品库房,设专人负责管理并落实人员出入登记责任制,执行情况良好。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标准,硝酸钠和硝酸钾为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甲类第5项:“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其仓库的层数和面积的要求:甲类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仓库耐火等级为一、二级时,最多允许层数为1层,每座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为750㎡,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50㎡,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细则要求,危险化学品库房装设了静电消除装置、洗眼器等。同时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项目公司在现场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建设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4、使用安全管理

项目公司现场危险化学品使用时严格执行领用审批制度和用量控制。使用方提出危险化学品领用申请后,经领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危险化学品库房管理人员核实领用清单与数量,符合要求后发放危险化学品,一般每批领用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作业班组在使用危险化学品前通过安全技术交底、早班会等方式向使用人员告知风险情况,做到人人了解安全风险,人人清楚防范措施,并在现场作业前通过“作业前安全环境检查单”、“每日安全检查单”等方式落实安全先决条件,确保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落实。

现场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配备了呼吸面具、防护手套、护目镜等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监督人员对其在作业过程中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同时在危险化学品库房设置了应急物资存放点,作为紧急情况时使用。

5、废弃处置管理

项目公司废弃危险化学品主要为残存硝酸钠及硝酸钾的包装物等危险废物。各承包商均对危险废物进行集中搜集管理,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从建立管理制度入手,结合运输、储存、使用等方面安全管理要求,依据现场实际情况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取得了较好效果,可为类似项目提供一定的参考。

参考文献:

[1]狄建华,甄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评价方法初探[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2013(4).

[2]周延虎,何桢,高雪峰.精益生产与六西格玛管理的对比与整合[J].工业工程,2011(6).

[3]陈国华,张文海,狄建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现状及对策[J].化工环保,2003(6).

作者:王漫

第3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问题分析

摘要:近年来,发生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暴露出我国现行安全管理模式存在的诸多问题,为进一步解决安全管理问题,提升安全管理成效,本文首先针对现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模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析,分析其成因,进而提出具体的改革策略,可以有效提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水平,并为后续的化工产业安全管理研究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基础,为我国化工企业安全管理模式的改革与创新,提供一条新的探索途径。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

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化工产业不断增加,危险化学品引发的安全事故频率不断上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问题,已经成为阻碍我国化工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传统的安全管理模式亟需革新。基于此,本文的研究内容对丰富我国化工产业安全管理模式改革的内容具有一定理论意义,对推进我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重大危险源土地利用规划未纳入城市规划

根据本文的调查研究发现,我国目前针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土地利用规划仍未有明确的管理制度,在法律层面存在一定缺失,这种缺失对具体安全监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我国关于危险化学品的相关管理条例没有明确划分城乡规划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中的管理职能,导致城乡规划部门难以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和有效管理,部分重大危险源与居民居住地距离相对较近,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环境,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1]。第二,在重大危险源选址规划阶段,安全监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间没有密切联系和紧密沟通,进而安全监管效率低下,无法保证重大危险源土地利用规划的安全性和合理性。第三,城乡规划部门缺乏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审查的相关知识,无法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进行有效審查,导致城乡规划部门针对重大危险源的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存在一定管理缺失。

2.缺乏公众参与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力度和成效直接关系着公众的日常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公众对危险源建设项目具有一定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但根据本文的调查分析发现,在具体的监管实践中,普遍缺乏公众参与,公众无法发挥其应有的监督职能,为危险源建设项目违规操作留出了一定空间。阻碍公众参与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公众自身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很难对重大危险源建设项目提出有效的监管措施,甚至会影响监管效率[2]。二是由于化工企业没有开放公众参与通道,公众对重大危险源建设及运行流程没有充分了解,自然无法提出具有建设性的监管意见。然而公众毕竟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大危险源的直接受影响者,公众参与的缺失不利于各利益相关方的有效沟通,进而直接影响监管效率。

3.监管重点不突出

相较于西方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我国的监管制度覆盖范围更大,针对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制定严格的监管条例,要求企业对所有危险化学品进行备案并制定危险应急预案,从微观层面来看,这种监管制度覆盖危险化学品领域的各个角落,可以有效消弭安全隐患,进而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频率[3]。但从宏观的发展的角度来看,我国现行的监管制度没有突出监管重点,针对所有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会极大的加重监管部门和化工企业的工作负担,有限的监管资源难以对全部危险源进行有效监管,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化工企业的数量和产量只会进一步增加,现有的监管模式很难跟上我国化工领域发展的脚步,最终导致监管失效。

4.政府监管和企业管理界限不清

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主要负责人全权负责,及主要负责人在承担监管责任的同时具有完全的监管权限,可以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管。但根据本文的调查发现,在实际的监管过程中,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常常介入企业的监管工作中,并制定相关管理条例对主要负责人的兼挂职权进行限制,安全监管部门也经常对化工企业进行安全审查,企业管理人员的责权被政府部门侵占,而政府部门又无法针对具体企业进行长效监管,进而导致政府监管与企业管理界限不清,影响企业监管效率。

5.安全监察措施落实不到位

目前,我国针对化学危险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多停留在法律和制度层面,缺少配套的监管体系和监管人才队伍,导致监管措施难以有效落实,监管成效不高[4]。安全监察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原因在于监管人员专业素养缺失,根据我国相关监管条例规定,重大危险源的主体监管责任在我国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然而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资源相对有限,很难建设起一支高度专业化的监管人才队伍,监管人员专业技能缺失,无法针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进行有效监管,导致监管工作流于形式,监管成效不高。

6.对化工园区安全发展认识不足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化工产业园区的数量和产量不断增加,针对化工产业园区的发展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计划方案,而针对化工园区的安全管理一直是化工园区发展规划的重要部分,但目前我国针对化工园区的安全发展规划仍缺乏成熟的管理体系和管理经验,如何有效落实安全发展策略,推进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是有关部门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5]。我国现行的化工企业发展制度要求危险化学品必须进驻化工产业园区,针对重大危险源进行集中布置,这种产业布局便于安全管理,可以有效缩减安全管理成本,提升安全管理效率,但也存在风险性过大的问题,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很可能波及整个园区,进而造成较大损失。因此,我国仍需要对化工产业园区的安全发展管理模式进行改革与创新,探寻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途径,以解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风险问题,助推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解决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问题的具体措施

1.尽快落实重大危险源土地利用规划

首先,政府应尽快出台针对重大危险源土地利用规划的相关法律条例,弥补法律空缺,使监管工作有法可依,以法律为后盾保证监管工作的合法性和实效性。政府也可以在既有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划分监管职权,明确城乡规划部门的职权范围和监管责任,使城乡规划部门可以合理合法地介入重大危险源土地利用规划程序,进而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土地利用规划适应城乡整体规划,减少重大危险源对居民居住环境的影响[6]。其次,政府还应进一步强化重大危险源土地利用规划安全管理措施,为安全监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搭建畅通的沟通渠道,进而最大程度发挥二者的监管作用,提升监管效率。

2.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和公众告知

第一,政府应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公众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参与和监督职权,并對公众的职权范围和行使方式进行严格规定,避免公众的越权参与,进而有效发挥公众的监督职能,提升安全监管成效。

第二,政府还应正确引导社会风气,通过新闻媒体等手段培养公众的安全意识,强化公众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客观认识,提升公正的专业素养,进而引导公众正确发挥其监督管理职权。

第三,企业和监管部门应开放公众监督渠道,定期公布安全管理数据,并主动召开听证会,邀请公众代表、媒体和有关部门参加,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居民与企业争端,保证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

3.突出监管重点,制定科学监管体系

针对现行监管体系的革新,本文提出四点建议:第一,有关部门应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级分类监管,根据危险等级制定不同的监管策略,以此突出监管重点,避免监管资源的浪费,提升监管效率。第二,有关部门应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体系,将过程安全管理概念纳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体系中,依据安全生产标准对生产过程进行严格监管,以保证化工产品的安全性。第三,政府应鼓励企业进行自主监管,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政府转为引导者和组织者,避免政府权能过度侵占企业监管职权,发挥企业监管的灵活性和实用性,以提高安全监管效率。第四,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安全监管条例时,应充分考虑被监管单位的意见,进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灵活的监管制度,以保证监管体系的合理性和实效性。

4.提高安全监察效率

提高安全监察效率,需要政府部门建立一支具有高度专业素养的监管人员队伍,这需要国家加大对有关部门的资源投入,从而适当提升监管人员的薪资待遇水平,以吸引高素质人才的加入,进而提升监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同时有关部门还应定期组织专业技能培训,进一步强化监管人员的专业素养,使其了解国际前沿的安全监管技术,跟上技术发展的步伐,进而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有效监管,提高安全监察效率。

5.规范化工业园区安全发展建设

首先,政府应针对现行集中布局模式制定完善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保证针对安全事故可以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进而降低安全损失,还应针对化工产业园的实际请款进行考察,充分考虑到重大危险源对其他化工产业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避免重大危险源安全事故造成的连锁反应[7]。其次,政府应革新护工产业园区规划模式,摒弃一刀切的管理模式,通过合理的土地规划来减少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风险,控制安全问题,减少化工产业园区内部的安全隐患。

结论:根据本文的研究和分析发现,我国针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控模式仍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安全监管效率,必须对现行监管模式加以革新,才能适应我国化工产业的发展需要,进而推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基于此,本文围绕现行模式存在的问题加以探析,进而提出具体的改革策略,可以有效安全监管效率,降低安全风险,推进化工产业的安全生产。

参考文献:

[1]闫旭.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存在问题及建议分析[J].冶金与材料,2019,39(04):178+180.

[2]王伟.定量风险评价法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中的应用[J].化工管理,2021(12):160-161.

[3]本通. 推动《办法》落地实施 保障重大危险源安全平稳运行[N]. 濮阳日报,2021-04-16(004).

[4]应急管理部出台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21,17(02):97.

[5]靳晓,王立娟,王东升,贾虎军,唐尧,刘欢.基于高分遥感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布局动态管控研究[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20,16(08):44-50.

[6]靳晓,王立娟,王东升,贾虎军,唐尧,刘欢.基于高分遥感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布局动态管控研究[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20,16(08):44-50.

[7]形成合力,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平稳运行——解读《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J].湖南安全与防灾,2021(02):36-37.

作者:吴秀玲 刘建云

第4篇: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安全要求

(1)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宜采用金属车厢,以防摩擦、震动等引起事故。如必须采用时,应落实可靠的防护措施。

(2)运输车辆的拦板应坚实、稳固、可靠,确保在转弯时不会使物品滑动或跌落。危险化学品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拦板高度。车厢底板应平整、密实、无缝隙,不致造成液化危险化学品渗漏接触传动轴摩擦起火。

(3)运输车辆在盛夏装运危险化学品时,应有遮阳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或限定夜间运输。运送遇湿易燃物品应备有油布等防雨设施。

(4)运输车辆应根据所装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防护急救用品,以供急用。通常可在驾驶室内或近旁悬挂1

211、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这些灭火器材和防护急救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渗漏、破损、变形或重量减轻、筒身摇动有声响等,应立即维修或更换,以确保其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5)运输车辆应在车头或明显部位悬挂由公安部门统一规定的带有“危险品”字样的专用黄底黑字信号旗,以明显醒目的标志引起其他车辆的注意。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或剧毒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

(6)采用槽车运送易燃液体时,槽车顶部应有阻火器和呼吸阀;底部有导除静电的装置;排气管应加防火(星)罩,并宜设在车头位置(易燃液体装卸操作一般在车尾部及侧部);储槽内应有若干金属板分隔,使罐体具有足够的刚度,并能减少车辆行驶时液体不致剧烈晃动、摩擦而产生静电;车辆的电气点火系统应确保接触良好和完善,防止电气火花引起事故。

(7)采用槽车装卸液化石油气时,除槽车储罐应检测、探伤、耐压试验符合有关要求外,罐体上应设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过流阀、紧急切断阀、防静电接地链、着火应急灭火器等防火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查,使之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8)危化品车辆每年都要年检,具体检查的内容如上。

评论(

第5篇:危险化学品运输中的安全问题

文章标题:危险化学品运输中的安全问题 [摘要]危险化学品运输是一种动态危险源,发生事故涉及面广,危害严重,对人民生命财产、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笔者分析了危险化学品运输中引发事故的诸因素和安全运输中应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强调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的资质、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并探讨了发生事故

的应急处置措施:尽快报警,组织抢救,杜绝一切火源,消毒,现场监测。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引发事故的因素;安全运输;应急处置1引言 危险化学品从生产环节到储存、使用环节都需要通过运输这个手段才能完成。运输危险化学品可通过船舶、火车和汽车等交通工具进行,根据我国现阶段的情况,大都以汽车运输为主。1886年世界上第一辆汽车诞生后,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快速和方便,对于社会的发展也起到促进作用。现代高速公路的发展又给汽车运输提供了更加快捷的通道。但汽车运输也给人类带来弊端,即危及人类生命安全的交通事故和环境污染。

危险化学品由于自身的危险性,在运输途中若发生交通事故或泄漏事故,不仅车毁人亡,而且会引发燃烧、爆炸、腐蚀、毒害等严重的灾害事故,危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导致环境污染。国家历来重视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2002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最主要的法律依据。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单位、企业以及从业人员,都应认真学习《条例》精神,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并按规定要求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工作。随着经济建设迅速发展,危险化学品使用的范围越来越广,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也会越来越繁忙。 为了尽可能减少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笔者旨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中容易引发事故的因素及应注意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工作。

2危险化学品运输中容易引发事故的因素 2.1人的因素

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工作人员,如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其中有不少人法律意识淡薄,文化素质低。

从业人员对危险化学品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了解很少,有的根本没有这方面的知识,违章运输,甚至非法运输;对所装运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也知之甚少,有的甚至一点常识都没有。一旦货物发生泄漏或引起火灾等事故他们就不知如何处置,不能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态扩大。还有些驾驶员、押运员责任心和安全保护意识不强,他们对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的规定缺乏了解;疲劳驾驶,盲目开快车、强行会车、超车,过铁路叉口、桥梁、涵洞时不减速,还有的酒后驾车。这些都极容易引起撞车、翻车事故。还有的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野蛮装卸,不按规定装卸,都容易导致事故发生,造成灾难。 2.2车辆的因素

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的安全状况是引起事故的一个重要因素,车辆技术状况的好坏,是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的基础,如果状况不好会严重影响行车安全,导致事故发生。如1997年2月25日,一辆装有156坛溴素的拖挂车在浙江省绍兴嵊州三界地段,由于挂车接连的套杆突然断裂,使车上40多坛溴素当场破裂,引起周围群众中毒,造成环境污染。 2.3客观因素

交通事故的发生,很多时候与一些客观因素有关,如与道路状况就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当汽车通过地面不平整的道路时会剧烈震动,使汽车机件损坏,还会使所载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之间发生碰撞而损坏;在泥泞的道路上,在山道、弯道较多的路段都容易发生侧滑而引发事故。天气状况的好坏也直接影响到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大雨天、大雾天或冰、雪天都因为天气状况不好、视线不清、路滑造成车辆碰撞或翻车而引发事故。 2.4装运条件因素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装运条件如包装、配装货物等因素对事故发生也有影响。危险化学品包装是保护产品质量不发生变化、数量完整的基本要求,也是防止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着火、腐蚀等灾害性事故的重要措施,是安全运输的基本条件之一。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包装容器强度不够,或者包装衬垫材料选用不当,可能导致容器破损,化学物料泄漏,引发事故。在配装货物时,有的将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同装在一辆车上,或者将灭火方法、抢救措施不同的物品混装在一起,万一发生泄漏就有可能因为混装而引发更大的灾难。 3危险化学品运输中应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 3.1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经资质认定

危险化学品运输由于存在潜在的危险,若发生事故,危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所以从事这项工作需要具备必要的条件,根据《条例》精神,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没有经过资质认定的单位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具有苞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对于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人12全文查看

第6篇: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要求

(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基本要求

1.储存要求

(1)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审查批准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要求,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规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13690--1992的规定。同一区域贮存两种和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6)《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仓库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7)危险化学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8)储存方式:按照GB15603--1995根据危险化学品品种特性,实施隔离储存、隔开储存、分离储存。

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

(9)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能同库储存。(禁忌物料配置见附录GB18265--2000) (10)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明确: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2.储存安排及储存限量

(1)危险化学品储存安排取决于危险化学品分类、分项、容器类型、储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

(2)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储存。

(3)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4)爆炸物品不准和其它类物品同储,必须单独隔离限量储存。

(5)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储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储;氧气不得和油脂混合储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6)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储存,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7)有毒物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8)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它物品共存。 3.危险化学品的养护

(1)危险化学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商品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

(2)危险化学品入库后应根据商品的特性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储存期内定期检查,做到一目两检,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及时处理。

(3)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4.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

(1)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剧毒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2)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

①商品数量

②包装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做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③危险标志(包括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出库,当商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准入库。

(3)进入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进入危险化学品库区的机动车辆应安装防火罩。机动车装卸货物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易燃易爆类物品库房。进入易燃易爆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应是防爆型的;进入可燃固体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应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4)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5)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条件,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装卸毒害品人员应具有操作毒品的一般知识。操作时轻拿轻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商品外溢。作业人员应佩带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

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每次作业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装卸腐蚀品人员应穿工作服、戴护目镜、胶皮手套、胶皮围裙等必需的防护用具。操作时,应轻搬轻放,严禁背负肩扛,防止摩擦震动和撞击。

(6)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装卸人员应穿工作服,带手套、口罩等必需的防护用具,操作中轻搬轻放、防止摩擦和撞击。

装卸易燃液体需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带铁钉鞋。大桶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桶装各种氧化剂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

各项操作不得使用沾染异物和能产生火花的机具,作业现场须远离热源和火源。

(7)各类危险化学品分装、改装、开箱(桶)检查等应在库房外进行。

(8)不得用同一个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包括库内搬倒。

(9)在操作各类危险化学品时,企业应在经营店面和仓库,针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准备相应的急救药品和制定急救预案。 5.消防措施

(1)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和仓库条件,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药剂。并配备经过培训的兼职或专职的消防人员。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根据经营规模的大小设置、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应有消防水池、消防管网和消防栓等消防水源设施。大型危险物品仓库应设有专职消防队,并配有消防车。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放物品和杂物。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有专人管理,负责检查、保养、更新和添置,确保完好有效。对于各种消防设施、器材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2)储存危险化学品建筑物内应根据仓库条件安装自动监测和火灾报警系统。

(3)储存危险化学品建筑物内,如条件允许,应安装灭火喷淋系统(遇水燃烧危险化学品,不可用水扑救的火灾除外)。

(4)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应设有安全保卫组织。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有专职或义务消防、警卫队伍。无论专职还是义务消防、警卫队伍都应制定灭火预案并经常进行消防演练。 6.人员培训

(1)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对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3)仓库的消防人员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识之外,还应进行在危险化学品库工作的专门培训,使其熟悉各区域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种类、特性、储存地点、事故的处理程序及方法。 (二)储存易燃易爆品的要求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作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储存条件是: 1.建筑条件

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2001年版)的要求,库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 2.库房条件

(1)储藏易燃易爆商品的库房,应冬暖夏凉、干燥、易于通风、密封和避光。

(2)根据各类商品的不同性质、库房条件、灭火方法等进行严格的分区、分类、分库存放。

①爆炸品宜储藏于一级轻顶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②低、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宜储藏于一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③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可储藏于

一、二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④二级易燃固体、高闪点液体可储藏于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的库房内。 3.安全条件

(1)商品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电源,无产生火花的条件。

(2)除按附录规定分类储存外,以下品种应专库储藏。

①爆炸品:黑色火药类、爆炸性化合物分别专库储藏。

②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气体、不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分别专库储藏。

③易燃液体均可同库储藏;但甲醇、乙醇、丙酮等应专库储存。

④易燃固体可同库储藏;但发孔剂H与酸或酸性物品分别储藏;硝酸纤维素酯、安全火柴、红磷及硫化磷、铝粉等金属粉类应分别储藏。

⑤自燃物品:黄磷,烃基金属化合物,浸动、植物油制品须分别专库储藏。

⑥遇湿易燃物品专库储藏。

⑦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一、二级无机氧化剂与

一、二级有机氧化剂必须分别储藏,但硝酸铵、氯酸盐类、高锰酸盐、亚硝酸盐、过氧化纳、过氧化氢等必须分别专库储藏。 4.环境卫生条件

(1)库房周围无杂草和易燃物。

(2)库房内经常打扫,地面无漏撒商品,保持地面与货垛清洁卫生。 5.温湿度条件表 (三)储存毒害品的要求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作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储存条件是:

1.库房条件

(1)库房结构完整、干燥、通风良好。机械通风排毒要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2)库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2.安全条件

(1)仓库应远离居民区和水源。 (2)商品避免阳光直射、曝晒,远离热源、电源、火源,库内在固定方便的地方配备与毒害品性质适应的消防器材、报警装置和急救药箱。

(3)不同种类毒害品要分开存放,危险程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要分开存放,性质相抵的禁止同库混存。

(4)剧毒品应专库贮存或存放在彼此间隔的单间内,执行“五双”制度(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帐),安装防盗报警装置。 3.环境卫生条件

库区和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毒品、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及时清除。用过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外安全地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更换储藏毒品品种时,要将库房清扫干净。

4.温湿度条件

库区温度不超过35℃为宜,易挥发的毒品应控制在32℃以下,相对湿度应在85%以下,对于易潮解的毒品应控制在80%以下。 (四)储存腐蚀性物品的要求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1999以作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储存条件是:

1.库房条件

库房应是阴凉、干燥、通风、避光的防火建筑。建筑材料最好经过防腐蚀处理。

(1)储藏发烟硝酸、溴素、高氯酸的库房应是低温、干燥通风的

一、二级耐火建筑。

(2)溴氢酸、腆氢酸要避光储藏。 2.货棚、露天货场条件

货棚应阴凉、通风、干燥,露天货场应比地面高、干燥。 3.安全条件

(1)商品避免阳光直射、曝晒,远离热源、电源、火源,库房建筑及各种设备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2001年版)的规定。

(2)按不同类别、性质、危险程度、灭火方法等分区分类储藏,性质相抵的禁止同库储藏。 4.环境卫生条件

(1)库房地面、门窗、货架应经常打扫,保持清洁。

(2)库区内的杂物、易燃物应及时清理,排水沟保持畅通。 5.温湿度条件表 (五)废弃物处置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人类对赖以生存的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视。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对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理明确了三条规定:

(1)禁止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

(2)泄漏或渗漏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

(3)按危险化学品特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六)危险化学品储存发生火灾的主要原因分析

分析研究危险化学品储存发生火灾的原因,对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储存管理是十分有益的。

物质燃烧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可燃物;助燃物;着火源。不论固体、液体或气体物质,凡是与空气中的氧气或其他氧化剂起剧烈化学反应的都是可燃物。帮助和支持燃烧的物质叫助燃物.主要是空气中的氧。凡是能引起可燃物质燃烧的热能都叫着火源。

总结多年的经验和案例,危险化学品储存发生火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九种情况:

1.着火源控制不严。着火源是指可燃物燃烧的一切热能源,包括明火焰、赤热体、火星和火花、化学能等。在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过程中的着火源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外来火种。如烟囱飞火、汽车排气管的火星、库房周围的明火作业、吸烟的烟头等。

二是内部设备不良,操作不当引起的电火花、撞击火花和太阳能、化学能等。如电器设备、装卸机具不防爆或防爆等级不够,装卸作业使用铁质工具碰击打火,露天存放时太阳的曝晒,易燃液体操作不当产生静电放电等。

2.性质相互抵触的物品混存。出现危险化学品的禁忌物料混存,往往是由于经办人员缺乏知识或者是有些危险化学品出厂时缺少鉴定;也有的企业因储存场地缺少而任意临时混存,造成性质抵触的危险化学品因包装容器渗漏等原因发生化学反应而起火。

3.产品变质。有些危险化学品已经长期不用,仍废置在仓库中,又不及时处理,往往因变质而引起事故。

4.养护管理不善。仓库建筑条件差,不适应所存物品的要求,如不采取隔热措施,使物品受热;因保管不善,仓库漏雨进水使物品受潮;盛装的容器破漏,使物品接触空气或易燃物品蒸气扩散和积聚等均会引起着火或爆炸。

5.包装损坏或不符合要求。危险化学品容器包装损坏,或者出厂的包装不符合安全要求,都会引起事故。

6.违反操作规程。搬运危险化学品没有轻装轻卸;或者堆垛过高不稳,发生倒塌;或在库内改装打包,封焊修理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事故。

7.建筑物不符合存放要求。危险品库房的建筑设施不符合要求,造成库内温度过高,通风不良,湿度过大,漏雨进水,阳光直射,有的缺少保温设施,使物品达不到安全储存的要求而发生火灾。 8.雷击。危险品仓库一般都设在城镇郊外空旷地带的独立的建筑物或是露天的储罐或是堆垛区,十分容易遭雷击。

9.着火扑救不当。因不熟悉危险化学品的性能和灭火方法,着火时使用不当的灭火器材使火灾扩大,造成更大的危险。

第7篇: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滨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滨安监发„2012‟40号

关于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

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安监局、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安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2011]40号文件和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文件,提升我市危化品领域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能力,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各级安监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以强化“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监管、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推进科技进步为手段,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危化品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危化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规划控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按照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局不再受理园区外新建项目(含已发证企业扩建产能项目)。对于园区外已进入“三同时”审批程序的企业,2012年12月31日前原则完成验收许可手续,超期未完成者严格控制审批;对于园区外已发证的危化品企业,一律签订搬迁或转产承诺,力争在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园区外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转产或关闭工作。对于承诺期限已满,确需继续生产的,须由县(区)政府出具符合规划的相关书面意见,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特殊情况,一律由市政府危险化学品及化工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政府联席会议)审查决定。各化工园区要充分考虑化工园区产业链的合理性,严格把好入园企业安全准入关,要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明确产业定位,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有重点、有选择地引进危险化学品新建项目。要严格限制高风险项目的建设,对涉及光气类等剧毒项目、异地整体搬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小于5000万元的化工项目原则上不再受理安全许可申请。对涉及硝化、过氧化、重氮化反应工艺及使用高度、剧毒化学品等高度危险的建设项目,提请市政府联席会议研究。

二、加强教育培训,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条件。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要求,严格规范相关从业人员条件。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高危工艺操作人员要达到中等职业教育(或高中)以上学历。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专业技能,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条件。重点开展对班组长、检维修人员、储运岗位员工及15种高危工艺岗位操作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切实提高基层员工安全操作技能。

三、推进技术改造,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认真开展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和化工企业蒸馏系统安全控制技术改造,6月底前全部完成诊断和评估工作,年底前全部完成隐患整改任务。加强重大危险源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管理,督促企业对重大危险源以及液化烃、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重要参数的测量实现远传和连续记录,并设置紧急切断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年底前经评审达到标准要求。要对首批重点监管的60种危险化学品所涉及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企业和建设项目情况,及其相关的品种、产量、储存量以及工艺装置的设计、自动控制、应急救援设施和措施等情况,逐一建立档案,加强动态监管。加快推进HAN阻隔防爆技术的应用,在10月底前完成城区加油站、易燃易爆危化品储存单位的HAN阻隔防爆技术改造任务。

四、突出监管重点,加强“两重点一重大”企业的安全监管。各县区安监部门要全面、准确地掌握本地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危险工艺、重点监管危化品和重大危险源)企业情况,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落实责任,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要按照分类监管评估结果,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建立健全检查台账,明确监管责任人。要重点加强对C类、D类企业的动态监管,督促企业定期聘请专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隐患整改要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五、加强“双基”建设,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要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相结合,纳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通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双基”工作,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新建项目试生产备案批复后,应立即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安全标准化评审辅导工作,按照安全标准化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并在管理上严格运行。发证前,企业须达到三级标准化水平。今年年底前,所有发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全部达到三级标准化以上水平。对经评审达不到三级安全标准化要求的企业,一律按管理权限由安监部门下达停产指令,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要全面开展安全规范化加油站创建活动,进一步提高加油站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和员工应急能力。

六、加强队伍建设,增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力量。按照1月30日全市安全生产电视会议精神,狠抓量化监管。各县区安监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数量和分布情况,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超过60家的县区原则上应配备4名以上危险化学品监管人员;生产企业超过40家的县区,原则上配备3名以上监管人员;超过20家的企业,原则上配备2名以上监管人员;少于20家企业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至少配备1名专职监管危险化学品人员。要加强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七、加强“一书一签”管理,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要严格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做好危险化学品普查登记工作,按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提交登记材料,办理登记或换证手续,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新发证企业和换证企业必须完成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后,方可纳入许可程序。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要定期开展检查活动,对“一书一签”标注不明或缺失的,要依法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要一律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经整改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一律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加强技术服务,进一步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各县区安监部门要依托专业协会、中介组织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技术服务,帮助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基础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积极推进创建安全生产工作协会,建立石化、氯碱、焦化、农药及医药中间体等行业安全管理协作组织,由各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组成安全生产专家组,在行业内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经验交流活动,提高企业隐患排查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减少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目标。积极推进社会安全中介机构建设,为中小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咨询服务,鼓励和督促中小化工企业聘请专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指导,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介机构要每年对评价项目至少进行一次回访,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向县区安监部门报告。

九、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涉及部门多、环节多。各县区要建立并逐步完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单位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新建项目准入、联合执法等问题;督促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提高执法检查效果。

十、建立安全许可预警通报制度。市局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期满前6个月的企业实行网上预警通报;县区安监局提前3个月向有关企业下达《延期换证、竣工验收告知书》,并报市局备案。凡是出现许可证到期仍不申请延期换证的,市局原则上不再受理行政许可审查;对试生产备案到期未申请竣工验收的,一律责令停产,仍继续生产的,按照非法生产经营依法予以查处。

十一、建立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提高安全监管水平。结合省内外危化品事故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的问题,定期组织召开危化品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交流借鉴成功经验,提高县区安全监管水平。同时严格落实事故现场分析会议制度,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律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议,一律对事故发生所在县区及企业进行事故约谈,一律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第8篇:安全生产标准化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一.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部门输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二.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坏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三.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的车(船)卸车后必须洗刷干净。

四.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1.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级汽车挂车。

2.禁止用叉车、翻斗车、铲车搬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3.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气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设施。

4.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照规定负荷降低25%。

5.遇水易燃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第9篇: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交通厅(局):

近来,一些地区接连发生道路运输事故引发的危险化学品泄漏、燃烧、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究其原因,主要是部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特别是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没有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不强,监管措施不落实,监管手段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等。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多发势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现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单位(以下简称托运人)、运输单位(以下简称承运人)、生产、储存、经营单位以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和重申规定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托运人必须委托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二)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必须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须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三)托运人必须检查托运的产品外包装上是否加贴或拴挂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对未加贴或拴挂标签的,不得予以托运。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必须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五)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也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

(六)托运人必须向承运人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品名、危险特性、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电话以及托运单位名称和联系人、联系方式等材料;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还要提供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承运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承运人必须取得交通部门认定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

(二)承运人必须定期将运输车辆、运输工具、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明;为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运输车辆必须安装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3-2005)要求的标志灯、标志牌;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还要安装载明品名、种类、施救方法等内容的安全标示牌。

(三)承运人必须为运输车辆配备押运人员。驾驶人和押运人员应经交通部门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并随身携带上岗证件。

(四)承运人应查收托运人提交的承运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品名、危险特性、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电话等材料。不提交的,不得承运。

(五)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承运人必须向托运人索取公安部门核发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六)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和押运人员必须在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规定的有效期内,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

(七)驾驶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并随车携带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运输车辆(包括运输工具、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定期检验合格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和本单位负责人姓名、托运单位名称和联系人、联系方式等材料。

(八)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押运人员应当随车携带有效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九)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剧毒化学品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向本单位负责人、托运人报告,并及时采取一切可能的应急处置和警示措施。

(十)运输车辆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无法正常行驶时,驾驶人、押运人员必须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应当遵守的规定

作为托运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除应当遵守对托运人的要求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三)所在地设立专用停车场或停车位,并设置警示标志,注明当地报警电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交通厅(局):

近来,一些地区接连发生道路运输事故引发的危险化学品泄漏、燃烧、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究其原因,主要是部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特别是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没有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不强,监管措施不落实,监管手段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等。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多发势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现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单位(以下简称托运人)、运输单位(以下简称承运人)、生产、储存、经营单位以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和重申规定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托运人必须委托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二)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必须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须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三)托运人必须检查托运的产品外包装上是否加贴或拴挂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对未加贴或拴挂标签的,不得予以托运。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必须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五)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也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

(六)托运人必须向承运人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品名、危险特性、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电话以及托运单位名称和联系人、联系方式等材料;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还要提供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承运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承运人必须取得交通部门认定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

(二)承运人必须定期将运输车辆、运输工具、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明;为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运输车辆必须安装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3-2005)要求的标志灯、标志牌;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还要安装载明品名、种类、施救方法等内容的安全标示牌。

(三)承运人必须为运输车辆配备押运人员。驾驶人和押运人员应经交通部门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并随身携带上岗证件。

(四)承运人应查收托运人提交的承运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品名、危险特性、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电话等材料。不提交的,不得承运。

(五)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承运人必须向托运人索取公安部门核发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六)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和押运人员必须在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规定的有效期内,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

(七)驾驶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并随车携带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运输车辆(包括运输工具、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定期检验合格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和本单位负责人姓名、托运单位名称和联系人、联系方式等材料。

(八)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押运人员应当随车携带有效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九)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剧毒化学品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向本单位负责人、托运人报告,并及时采取一切可能的应急处置和警示措施。

(十)运输车辆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无法正常行驶时,驾驶人、押运人员必须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应当遵守的规定

作为托运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除应当遵守对托运人的要求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三)所在地设立专用停车场或停车位,并设置警示标志,注明当地报警电话。

(四)要建立和执行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严禁超装、混装。在开具提货单据前,要查验车辆资质证件、驾驶人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查验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查验危险化学品警示灯具和标志是否齐全、有效。查验后,要详细登记。严格按照提货单据载明的品种、数量和对应的车辆实施装载,并对车辆的资质证件、装载数量、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等情况进行登记。

(五)剧毒化学品生产、仓储、经营企业还要查验、登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是否齐全有效,查验运输车辆是否安装安全标示牌。查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开具提货单、装车发货。

(六)从2006年11月1日开始,查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是否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悬挂相应的警示标志,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具提货单据。

(七)向驾驶人和押运人员说明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等,并出具危险化学品信息联系卡。

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

(一)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安全监管部门要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经营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从源头上预防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公安部门要加强道路通行监管,严格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无证运输剧毒化学品、擅闯禁行区域、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交通部门要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的资质管理,督

促其认真履行承运人的义务和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驾驶人、押运人员的安全教育,增强遵章守纪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把好行政审批关口。安全监管、交通、公安等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发放有关许可证件和资格证书。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企业取得行政许可后,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不断增强遵章守纪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加强执法监督检查。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完善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执法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建立地区间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协查制度,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要及时向本地区或有关地区的相关部门通报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接到协查通报后,相关部门要明确人员督办,开展相关事项调查工作,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整改或改正。

(四)建立道路运输卸载基地。各地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协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进行调查,选择有条件的单位作为易燃易爆、剧毒溶剂等重点品种危险化学品的卸载基地。一经查获超载、超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除要依法处罚外,要立即将违法车辆押运至就近的危险化学品卸载基地,进行卸载处理。

(五)提高对运输车辆监控能力。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车辆安装的GPS要符合《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AQ3004-2005)要求,对已安装的不符合要求的GPS,要加快改造进程,达到联网监控的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履行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系统通用规范》(AQ3003-2005)要求,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平台,共享监控资源,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统筹规划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工作,保证监控覆盖范围,减少监管盲点,增强监控能力。

(六)完善并演练应急预案。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同条件下的应急预案演练活动。接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化学品登记中心(电话:0532-83889090)或有关专家了解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置方法和注意事项,避免盲目施救,防止引发次生事故和环境污染。

(七)坚决打击非法运输活动。对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厉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建立和公布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的黑名单,凡列入黑名单的运输单位和个人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的,一律不予批准;已经取得资质的,予以撤销。

(八)严肃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违法、违章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整改不合格的,要吊销相关证件。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存在违法、违章问题的异地托运人、承运人,要将违法、违章事实通报其所在地的公安、交通、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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