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地址

2022-06-1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地址

对甘肃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Shibor建设的思考

摘要:Shibor是利率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的基准利率,为推进中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和中央银行金融调控从数量型转向价格型调控创造条件。目前来看,甘肃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拓展货币市场业务,逐步扩大Shibor的运用范围,以Shibor为基准的定价意识和水平有所提高,但受各种因素的制约,Shibor的培育和运用还存在诸多困难,需要从金融市场环境、利率市场化改革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自身建设等方面深入思考和解决。

关键词:Shibor建设;利率市场化;甘肃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甘肃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90家,其中80家农村信用联社、7家农村合作银行、两家城市商业银行和1家城市信用社。兰州银行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和外汇市场成员,参与债券市场交易和外汇交易;农村信用社由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结算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交易和资金融通。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均未开展任何货币市场业务,个别信用社票据业务刚刚起步,绝大部分信用社只有存贷款业务。总体来看,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人员素质、业务范围、风险管理、基础设施、市场参与程度等各方面尚处于利率市场化的起步阶段。

一、甘肃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Shibor建设基本情况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积极拓展以Shibor为定价基准的货币市场业务,逐步将票据业务、内部资金定价与Shibor挂钩实现存、贷款利率市场化。

1.积极拓展以Shibor为定价基准的货币市场业务。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的富余资金由省联社通过结算中心统一管理使用,结算中心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成员,因此省联社将结算中心的债券市场业务作为推进Shibor建设的切入点,指导结算中心进一步丰富投资品种、扩大交易范围,将投资品种拓展到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商业银行次级债、企业债和短期融资券等在内的各类债券,在开展现券交易的同时,增加回购业务量,不断提高参照Shibor定价的能力。兰州银行将借助以Shibor为基准的市场业务的运行,积极地参与债券市场以Shibor定价的债券买卖、债券回购等人民币资金营运业务。同时,着手改革同业拆借、同业存款、资产回购等人民币资金营运业务以Shibor为基础的定价机制,统一包括网下同业拆借在内的相关资金营运业务定价机制,建立以Shibor为基础加减点的定价体系,提高资金营运业务定价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2.逐步将票据业务与Shibor挂钩。由于组织机构、网络建设、人员素质等原因,甘肃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没有全面开展,对于贴现利率的市场定价还相当陌生,甘肃省联社统一安排先在已经办理贴现业务的部分联社试行在Shibor基础上加点形成贴现利率,并逐步将贴现业务与利率定价向全省农村信用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推行。兰州银行将在现有的票据业务定价基础上,逐步完善票据转贴现、回购业务与Shibor挂钩的定价机制,试运行贴现利率以Shibor为基准加点生成,完善定价流程,转变定价习惯,使交易双方熟悉基于Shibor的点差报价及交易方式,逐步形成具有城市商业银行特色的以Shibor为基准的票据业务定价体系。

3.将内部转移定价与Shibor挂钩。结算中心承担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内部资金调剂业务,上存资金和系统内调出资金利率均分为三个月、六个月及一年三个档次。利率形成依据主要是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与上存(调剂)县联社协商确定具体的每笔资金的利率。从2008年开始,结算中心将从短期调剂资金利率与Shibor 挂钩入手,考虑资金供给社、资金需求社和上级联社三方面因素,从“成本收益比”的大小入手,充分考虑各社当年的经营目标、存贷款期限结构、资金成本、存贷款费用、实现目标利润的存贷规模及存贷款利率等因素,根据系统内部资金供求形势和有效贷款的扩容空间,实行调剂资金利率与shibor挂钩,确定合理的内部资金转移价格,并逐步扩展到长期调剂资金,确定具体的以Shibor为基准加点的内部资金定价模式。同时,甘肃省联社指导县联社将内部资金价格与Shibor挂钩,逐步向参照市场利率合理确定内部转移价格的方向过渡。兰州银行内部资金定价的模式,是以负债成本与资产收益兼顾为基础的资金定价,按照“全额集中、按效分配、合理计价”的原则,在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试点。初步定价模式为:内部资金利率= Shibor+平均负债成本+等级行系数,其中,等级行系数按照不同的等级行测算相应的系数,且拆借系数大于上存系数,有利于支行调整资产负债结构,高效合理使用资金。

4.积极创新以Shibor为基准定价的产品,推进存贷款利率市场化。甘肃省联社将借鉴其他银行的先进经验,选择适合农村信用社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以Shibor为基准的新业务品种,在有条件的县联社推出以Shibor为基准的产品创新,逐步扩大农村信用社的业务范围。兰州银行加大以Shibor为基准定价的产品创新力度,针对Shibor基准浮动利率债券推出后,将持有的不同利率基准的浮动债券之间,以及浮动债和固定债之间进行利率调换的需要,进行产品和业务创新,拓展业务范围,丰富风险对冲手段,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主要包括将Shibor基准浮动利率债券掉为一年定存为基准的浮动利率债券和将Shibor基准浮动利率债券掉为固定利率债券。

二、甘肃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Shibor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总体来看,在现阶段,受市场环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自身发展状况、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甘肃省法人金融机构缺乏推进Shibor建设、扩大与Shibor挂钩的市场产品范围的基础条件,Shibor在基层的培育和发展仍存在诸多困难。

1.金融市场环境不利于Shibor的培育和发展。甘肃省是西部欠发达省份,经济金融总量小,金融市场发育程度低,市场交易不活跃,特别是银行间市场总体交易规模尚小、发展结构不平衡、交易期限单一等特点,使得Shibor作为资金基础价格,不能有效发挥其市场基准性、流动性和可交易性。在市场交易欠充分、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市场主体之间缺乏充分的竞争性,银行间同业拆借的定价机制就会不明晰,以Shibor为基准的定价不能反映资金的真实供求关系,影响到Shibor的基准地位。

2.法人金融机构自身发展滞后影响Shibor的培植。以Shibor为基准的市场利率是整个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中最能动、最活跃的因素,利率改革最根本条件是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是否具备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机制,是否成为一个成熟的市场主体。但从其发展现状看,目前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仍依赖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定价理念和模式相对落后,产品开发能力相对较低,基层法人金融机构还没有参与货币市场交易,同业拆借、票据贴现、票据转贴现、回购等业务尚未涉足,资金运营活动相对较少,缺乏Shibor应用的主动性和资金管理变革动力。此外,对长期以来习惯通过在法定利率基础上进行简单加点确定资金价格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来说,以Shibor为基准定价需要更深的专业知识与更强的分析判断能力,而目前地方法人机构的治理机构、软硬件建设、员工素质以及管理理念都与建设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制约了Shibor的培植和应用。

3.双轨制利率体系制约了以Shibor为核心的市场利率体系建设。目前中国利率虽已实现市场化改革,但利率结构仍是由法定利率和市场利率组成的双轨制,存贷款利率高度管制的条件下,主要金融产品的定价仍然以人民银行法定利率为参照,部分法人金融机构虽然建立了以Shibor为基准的定价制度,但与Shibor的市场化生成机制存在根本性差异,不能有效发挥Shibor的市场基准利率功能,制约了货币政策调控机制的转变。

三、推进Shibor建设的对策建议

目前来看,要进一步完善和发挥Shibor在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的影响和作用,使各种利率之间的相关性不断增强,提高Shibor为基准的资产和交易之间的相互可替代性,实现Shibor利率体系的完善,进一步推动利率市场化进程。

1.完善Shibor运行的金融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和发展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票据市场和债券回购等市场,继续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以Shibor为基准的票据业务、资金运营业务和金融产品创新。如大力发展以Shibor为基准的浮息债券,提高Shibor在资本市场上对金融产品定价的影响力和辐射力。另外,推动存贷款利率以与Shibor挂钩的方式实现市场化,从外部推动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化进程,使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受到来自债券市场利率的冲击,从而增强对Shibor波动的敏感性。

2.人民银行要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优化Shibor的政策和市场环境。一是确立Shibor的基准利率地位有赖于彻底改变目前的双轨制利率体系,巩固shibor的基准利率地位需要以Shibor的发展成熟为前提。培育Shibor的目的是要建立以Shibor为核心的货币市场定价体系,不但要确立Shibor在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中的基准地位,还要把Shibor的基准地位延伸到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领域,最终实现央行公开市场操作从数量调控到价格调控的转变,建立起以Shibor为核心的货币政策调控体系。二是进一步加大Shibor基准性宣传力度,逐渐加强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等对Shibor走势的关注度,引导其自觉根据Shibor变动来确定利率预期、将Shibor与其生产和消费行为挂钩,进一步提高中国Shibor利率的基准地位。

3.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提高金融产品的定价水平,积极适应市场利率体系建设的要求。一是加强Shibor 建设和定价实践,主动尝试在同业拆借、债券回购、贴现利率定价中与Shibor 挂钩,积累定价经验,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趋势和要求。二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加强学习和培训等措施,使金融产品定价管理部门和岗位及与其相关的运行、监督等部门的人员尽快适应职责要求,制定出既符合政策要求又贴近市场方便操作的定价规程及操作细则并付诸实施。三是进一步提高对Shibor 的认识,把握利率定价的主动权,把shibor 建设纳入地方法人机构目标考核,从责任上进行落实,积极推广以Shibor 为基准的定价方式。四是安排专人及时查询Shibor行情数据,密切关注Shibor的变化,准确把握利率变动脉搏和市场资金的供求关系,提高自主定价意识和能力。

参考文献:

[1]冯宗宪,郭建伟.银行利率定价原理和方法[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2]黄革,戴鸿广.进一步巩固Shibor的基准地位[J].中国金融,2008,(12).

[3]张巧华,秦东宇.对在基层金融机构推行Shibor的调查和思考[J].浙江金融,2009,(4).

[4]冯宗宪,郭建伟,霍天翔.市场基准利率Shibor的基准性检验[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

[责任编辑 陈丽敏]

作者:任墨香

第2篇:浅析甘肃省地方高校与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多重障碍

【摘要】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地方高校在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方面应当发挥重要的支撑作用,实现协同发展是地方高校与区域经济良性互动的有效途径。从区域高等教育发展状况、利益导向机制以及沟通互动机制等方面深入分析了甘肃省地方高校与区域经济协同发展存在的多重障碍,以期为两者协同发展的路径选择和对策分析提供支持。

【关键词】甘肃省 地方高校 区域经济 协同发展

地方高校在发挥其职能的过程中,建立了与区域经济之间相互需要、相互支持的互动关系[1]。一方面,地方高校依附于区域经济社会,需要其提供充分的发展资金、可靠的生源和充分的就业机会;另一方面,区域经济社会需要借助地方高校的人才培养、科技研发和文化建设等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和文化的繁荣和发展[2]。在中国高等教育区域化和地方化的大趋势下,甘肃省地方高校通过新建、重组和升级等形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由于地方高校缺乏融入区域经济的主动性以及区域经济社会主体对地方高校发展的忽视和消极态度,导致两者的协同发展面临多重障碍,协同发展的基础比较薄弱。

一、区域高等教育发展潜力不足

作为区域高等教育的主要力量,甘肃省地方高校在发展资金、办学条件及生源数量和质量等方面的状况都不容乐观,发展潜力不足,严重制约了地方高校与区域经济的协同发展[3]。

1.发展资金不足,经济支撑能力弱

地方高校的投资主体是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的投资能力又取决于区域经济的发展水平,甘肃省落后的经济状况导致地方高校发展资金严重匮乏,高等教育的经济支撑能力较弱。2014年,我国普通高校生均经费指数 为0.57,而甘肃省同期的生均经费指数为0.98,生均经费占全国平均水平的96.6%,但人均GDP位列全国末尾,经济支撑能力弱和生均经费高的矛盾较突出。

2.地方高校的办学条件参差不齐,部分指标未达到合格标准。

根据教育部2004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进行数据分析后我们发现,甘肃省地方高校的办学条件紧张且参差不齐,高等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2015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生师比(合格标准≤18)本科为16,专科为23;具有研究生学位的教师比例超过30%的合格标准,其中博士学位的教师占比14.4%;生均教学行政用房(合格标准≥14平方米/生)为13.5平方米/生,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合格标准≥4000-5000元/生)为10961元/生,生均图书(合格标准≥80-100册/生)为78册/生 。

3.地方高校生源数量少,质量不佳。

甘肃省大部分地区贫困落后,教育资源匮乏,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质量较低,又受到“读书无用”等落后思想观念的影响,导致地方高校生源数量不断减少,生源素质和质量也不容乐观。2015年,甘肃省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90%以上,但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只有32%,比全国平均水平低了8个百分点,同时,地方高校的学生大多来自于农村地区,基础教育欠缺,素质教育空白,严重影响了地方高校教育质量的提升[4]。

4.地方高校区域分布结构不合理。

受地方经济发展与历史因素的约束,地方高校的区域分布仍然不均衡,呈现出高度聚集在省会城市的现象。截至2015年底,甘肃省基本实现了“一地(市、州)一校”的目标,但是45所高校中质量较高的27所高等院校集聚于兰州,占比60%。其他地(市、州)的地方高校从全国来看仍为低水平、低档次的二本院校,直接导致本地高质量生源外流,不能有效的对地方经济发展做出应有贡献,制约了甘肃省总体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

二、协同发展的利益导向机制存在缺陷

普通高等院校应当嵌入地方经济的发展,而非各自为政,互不交流。但是由于现有观念与体制的制约,使得高校无法真正嵌入地方经济,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1.高校行政化的阻碍

高校在地方经济中的作用应该是一面同地方政府合作完成区域政策项目研究,另一方面与企业合作,加快经济成果转化与经济效益最大化,高等院校应当是在其中起到一种信号传递与智力孵化的作用。但是目前由于高校行政化与高校各级领导行政职务的划分,诸多高校“官风”重于“学风”,弱化了高校的学术传递方面的职能。大部分高校同地方党委、政府同级,二者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奉行互不干预的原则,直接导致两者无论从交流还是合作层面都处于信息真空的状态。在此情况之下高校本应充当的政府智库的作用被削弱,本应当充当的企业技术孵化器的作用被淡化,高校“官本位”思想与行政体系已经阻碍了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如何破除固有的思想观念与行政弊端将直接决定下一步知识经济产业的构建。

2.成果转化机制缺乏现实性

当前如何调动高校创新已然成为了全民创新的重点环节。新增长理论认为技术是提高经济发展水平与经济发展质量的关键环节,而“产学研”结合是高校服务地方经济的必经途径。但是当前甘肃省技术成果转化机制存在较大缺陷,部分高校科研人员利用国家资源进行科研工作,却与实际经济环境并无关联,造成资源的浪费,同时也对科研人员积极性造成了打击。成果创造与转化应当面向社会又由社会资金主导科研选题与项目,让科研来源于社会,应用于社会。科研与经济社会伴生发展,推动技术与人力资源创造更多的溢出价值。只有让科研与需求相结合,让科研与知识真正成为一种经济增长要素,才能有力的促进经济增长,提高地方经济发展质量与效率,创造一种技术效率的协调发展。

3.“选人”与“用人”机制的不健全

在取消“包分配”的用人制度后,我国活跃经济体迅速发展,外在的大量人才进入市场,极快的繁荣了国民经济发展,也大力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随着我国经济改革进入深水区,经济发展水平呈现新常态,社会对于拥有交叉性復合人才需求激增。当前甘肃省高校培育人才不以地区经济发展实际为导向,直接导致人才的“产”与“销”脱节。区域经济的发展归根结底需要依靠人才的直接贡献与推动力量。在当前利益引导机制尚未形成的环境之下,人才这一具有创造力与活力的因素不能得到有效配置。

三、协同发展的沟通与互动机制不完善

即使地方政府与高等院校在行政级别处于平级,但高等院校仍然需要“依附”于地方政府。二者存在着诸多的矛盾,甚至部分地方政府将高校视为地方经济的“累赘”。诸如此类的因素直接导致了两者存在着矛盾与分歧,使得高校并不能与区域经济进行良性的互动。

1.区域经济主体尚未认识到地方高校的有用性

当前区域经济的发展只有利用市场进行资源配置才可以聚合优化资本与社会力量,高校与区域经济互动机制形成的关键,是让市场与经济主体看到高校的社会价值与价值潜力,高校才会具备与区域经济互动的条件。甘肃省高校具有区域最大的科研团体,但是高校与地方政府以及区域市场微观主体之间科研信息交流匮乏,而传统科研成果转化机制又存在滞后性。高校的有用性便被“雪藏”,导致高校无法与市场进行供需沟通。二者之间固有的隔阂使得高校与地方经济之间的协调沟通与共享合作存在诸多问题,两者都不能认识对方对其的有用性,便丧失了互动的首要条件。

2.区域经济微观主体与地方高校的合作缺乏有效性

甘肃省由于工业化体系并不健全,并且受到了区位因素的影响,导致小农思想仍然大行其道,而高等教育却代表了现代教育体系,先进的教育制度与落后的经济水平,两者之间的矛盾冲突便集中体现在地方高校与区域微观主体之间的不信任。

首先,甘肅省地方高校多座落于市郊,一方面高校的聚集性可以拉动当地个体经济的发展与整体就业,另一方面高校却在区位上远离了企业的聚集地,两者的交流并不密切。其次,中小企业是市场微观主体中最活跃、最积极的因素,但诸多中小企业却缺乏对市场的把控,导致对市场供求信息不清楚。甘肃省企业与高校共同合作的科研项目较少,缺乏有效的、有质量的项目支撑,企业便丧失了与高校携手的信心。再次,高校作为区域最具影响力的智库力量,由于其本身缺乏构建信息平台与合作平台的意识,导致其不能起到权威信息发布与信息分析的作用。最后,高校单纯依靠地方政府推动校企合作,合作本身便有其滞后性。高校作为区域经济的一份子便应该主动走出校园,放下“身段”,建立与中小企业的合作关系。

3.地方政府与地方高校的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形成

地方政府作为地区官方代表,拥有调控本地经济发展的权力并掌握着本地经济发展的权威数据,但政府却缺乏对经济数据分析的有效力量。同时,高校由于人事权、财政权与地方政府相互独立,高校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互动与交流便存在着极大的障碍。二者之间交流的匮乏致使互信体系不健全,更在信息共享与成果共享之间存在天然裂缝,直接导致高校对经济运行状态分析不全面。地方政府作为区域经济中“有形的手”本应利用高校的智力因素服务地方经济的发展,寻找区域经济增长极。但由于二者之间信息共享的阻碍,直接导致二者发力不同轨。

四、总结

按照后发优势理论,欠发达地区与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趋同化动力便来源于高校创新,如何使高校的创新成为后发优势的灵魂直接决定了区域经济的发展水平与发展质量[5]。甘肃省作为经济欠发达区域,如何利用省内高校进行创新驱动发展便成为其能否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中之重。甘肃省地方高校一定要本着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嵌入区域经济发展、驱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原则,作为区域经济智力因素中最有效、最活跃的一环内化到区域经济发展中,实现甘肃省经济的跨越式发展[6]。

参考文献:

[1]陈勇强.地方高校与区域经济互动发展模式探析[J].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13(2):94-97.

[2]栾兆云.地方高校立足地域实现特色办学的思考[J].临沂大学学报,2015(2):11-14.

[3]张振助.高等教育与区域互动发展研究--中国的实证分析及策略选择[J].教育发展研究,2003(9):39-44.

[4]李洁.甘肃省高等教育现代化现状及对策研究[D].兰州大学,2011.

[5]王守法,王云霞.高等教育与区域经济发展关系的理论探讨[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3):89-92.

[6]程肇基.地方高校与区域经济共生发展的理论探索[J].教师教育研究,2013,25(5):6-10,5.

基金项目:甘肃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融合与共生:甘肃省地方高校与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研究》(GS[2015]GHB0953)。

作者:齐欣

第3篇:甘肃文化元素融入地方品牌包装设计的途径探索

摘要:随着近几年的不断努力,甘肃的经济也获得了较快的发展,而这也带动了甘肃的旅游文化。但是与一些沿海城市相比较来说,甘肃的文化发展存在着非常大的差距,远远落后于这些地区。本文就是通过对地方品牌包装设计与甘肃的文化元素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简单的分析,从而揭示了两者之间互相影响、相辅相成的关系,在此基础上详细地探讨了将甘肃的而文化元素巧妙地融入到地方品牌包装设计的几个途径。

关键词:甘肃文化元素 地方品牌包装设计 途径探索

引言

甘肃省幅员辽阔,有着独特的地理环境与多样的民族文化。然而,甘肃省的一些企业以及地方的品牌包装设计中对于当地的文化元素的不够重视,即使有的时候注意到了这一点,但是在设计中却缺失了地方的特色和品牌文化,甚至一些地方品牌包装都没有涉及到这一方面的内容,那么势必就会给甘肃省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局限性,从而起到限制的作用。由此,着也引起了很多人将甘肃的文化元素融入到地方的品牌包装设计中的研究,我当然也不例外了。

1 地方品牌包装设计与甘肃文化元素

地方的品牌包装设计与甘肃的文化之间是相互影响的关系。我们从实际的情况来看,甘肃文化的发展可以加深其他人对于当地的品牌的了解,从而逐步地加深对于甘肃的地方品牌的形象;而通过地方品牌包装设计中的甘肃文化元素的展示与呈现,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达到推广甘肃文化的作用。所以,地方品牌包装设计的推广是远远离不开甘肃文化元素的,而同时需要强调的是甘肃的文化又同样需要借助于地方品牌包装设计的发展来得到发展的。这两者之间是相互依存的关系,任何一方失去另一方的支撑终将不会有一个较好的结果,甚至不会有太大的品牌效应。

对于甘肃来说,在长期地文化元素的推广过程中逐渐地形成了较为一些有名的地方品牌,比如我们熟知的兰州的拉面、享誉世界的“丝路花雨”与续集“大梦敦煌”、《读者》杂志、震动国际武坛的“马氏通备武艺”、板蓝根、冬虫夏草、薄皮核桃、花椒等。地方品牌包装设计的文化属性也就决定了其无法摆脱与文化本身所存在的关系,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所属的文化。无论是地方上哪一个品牌,都包含于甘肃的文化之中。如此可以将地方的包装设计在更加现代化、视觉记忆感的同时,又恰当地融入了甘肃的文化元素,将地方品牌包装的形态、结构、外观装饰、文字图画等与甘肃的文化元素相结合,可以体现时代的特征,同时又促进了品牌外在形象的提升。

2 将甘肃文化元素与融入地方品牌包装设计的途径

甘肃因其独特的地理位置而有着丰富的文化资源,而众多的文化元素也为甘肃的地方品牌包装设计提供了特别充分的设计材料。如果设计者巧妙地把握住这一点,充分地利用现有的资源,来将甘肃的文化元素与地方品牌自然地融入于这些产品包装设计中来,那么将会收到不一样的效果。下面就是就地方品牌包装设计来分别从包装设计的造型、图形、色彩等方面进行入手分析,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达到文化传扬以及品牌推广的双重推广的效果。

2.1 甘肃文化元素在地方品牌包装造型设计中的运用

在甘肃不同的文化中,有很多著名的中药材以及一些名山大川等,那么就可以凑够这些地方来汲取不少的极其有价值的设计思绪,既可以创造出地方品牌包装的精品,同时又可以在此基础上展现出甘肃的文化元素的特色。如甘肃酒泉大戈壁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产的中药材,就是采取了精心的造型设计,如此又可以提升它的品牌价值和品牌效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增加消费者的认可度和满意度。再如,甘肃的张掖市的平山湖大峡谷、敦煌莫高窟、玉门关遗址的造型、万里长城-嘉峪关的形状等旅游文化产品中,很多产品中依然存在着类似于上述景点的造型设计等,这些地方依旧也没有缺失地方品牌包装设计者的造型创作的源泉,从中采取实地取景的方法,来选择和运用地方品牌的特征相一致的景色,应用到这些地方的品牌造型设计之中,从而尽显出地方品牌的独特魅力之处,进一步让消费者来接受并且喜欢上它。

2.2 甘肃文化元素在地方品牌包装图形设计中的运用

在甘肃的文化发展过程中产生了各种各样的图形,这些图形的产生也使得设计者产生更大的图形创作源泉,也丰富了现代图形设计的基本内容。从这些文化元素中,不仅仅能够使得多种层次的消费者的心理需要得到满足,而且又可以避免与其他的产品出现重复,从而创作出独具特色的图形。所以通常在地方品牌的图形设计中,选择一些比较有个性的图案,来获得消费者的认可。比如,天水麦积山石窟善的图画、河西走廊上的壁画、七彩丹霞风貌的图形、甘肃敦煌莫高窟上中的精巧绝伦的壁画以及栩栩如生的塑像和飞天、千佛图案、一些塔与寺院的图形等,还有一些比较自然的石头色彩图案用来制作一些地方的食品的小包装上的图案等,以此也可以体现出食品的自然特色,与大自然更加接近。这些都可以作为地方品牌包装设计的原型来进行设计,如此也可以使得这些地方有特色的图形更好地呈现出来,从而具有巨大的吸引力。

2.3 甘肃文化元素在地方品牌包装色彩设计中的运用

最后在进行地方品牌包装色彩设计的选择上,也有着很多讲究和说法。在甘肃的文化元素方面取材的话,会呈现出更加多姿多彩的效果,通过使用不同的色调也可以烘托并且清楚地展现出地方品牌的具体形象。就拿甘肃著名的莫高窟上的大型壁画来说吧,整个壁画表现出了丰富的层次感,以涂红色来作底色,画面的主题夹杂着石青、石绿、黑色和白色、土黄色等,其中白色选自于天国净土、极乐世界的安逸与肃静,形成了统一而又绚丽的画面感。然而,这些颜色的烘托又展现出了现实中山有各种不同颜色的变化,展现出了真实的效果。再如,兰州滨河的九粮春酒瓶的色彩设计中采用了多姿多彩绚丽似霞的颜色,象征着创造极致,缔造尊贵,从而开创浓香的白酒时代,自然而然就成为了天下第一珍品。这些将这些富有色彩的文化产品都印记在这些地方品牌包装的设计上,将这种地方品牌与甘肃的文化之间一衣带水的关系表现的淋漓尽致,几乎堪称完美的效果。这样的话,着实可以在大范围内起到迅速推广的作用。

结语

总之,地方品牌的包装设计是离不开本土的文化元素的,每一个设计者都应该意识到这一点,并且发挥最大的潜力去挖掘出来。通过借助这些意见存在的文化元素来重新组合成人们所需要的图形,来表达甘肃文化的巨大魅力。另外再对这些造型、图案、色彩等进行加工,以此来打造一个全国人民都普遍接受和喜爱的产品,从而逐渐地形成一个地方品牌效应。最终,将甘肃的文化元素自然地融入到这些地方品牌包装设计上来,以此来凸显出丰富的甘肃文化。

参考文献

[1]王雪艳.探析河南旅游文化融入地方品牌包装设计的途径[J].包装工程,2013(12):20.

[2]李俊霞.甘肃文化产品走向世界的战略问题研究[J].甘肃社会科学,2013(01):25.

[3]邓靓.浅谈地方特产包装设计定位及品牌的建立[J].艺术与设计(理论),2008(06):15.

作者:仇宇

第4篇:甘肃省各高校地址及邮编

01 兰州大学地址:兰州市天水南路222号邮政编码:730000

02 西北民族大学地址:兰州市西北新村1号 邮编:730030

03 兰州理工大学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兰工坪路287号邮编:730050

04 兰州交通大学地址: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88号邮编:730070

05 甘肃农业大学地址:兰州市安宁区营门村1号邮编:730070

06 西北师范大学地址:兰州市安宁东路967号邮编:730070

07 甘肃中医学院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定西东路35号邮编:730000

08 陇东学院地址:甘肃省庆阳市兰州路邮编:745000

09 天水师范学院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藉河南路邮编:741001

10 兰州商学院地址:兰州市薇乐大道4号邮编:73010111 甘肃政法学院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西路6号邮编:730070

12 兰州城市学院地址:兰州市安宁区街坊路11号邮编:730070

13 河西学院地址:甘肃张掖环城北路87号邮编:73400014 甘肃民族师范学院 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知合玛路233号邮编:747000

15 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地址:兰州市安宁区长新路20号邮编:73007016 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地址:兰州市榆中县和平开发区邮编: 730101

17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地址:兰州市榆中县和平开发区邮编:73010118 兰州商学院长青学院地址:兰州市城关区甸子街45号 邮编:730020

19兰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龚家坪东路1号 邮编:730050

20平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地址:平凉市崆峒区柳湖路中段 邮编:744000

21张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丹霞东路24号邮编:73400022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地址:甘肃省成县河东区陇南路34号 邮编:74250023定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定临路4号邮编:743000

24甘肃联合大学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北面滩400号 邮编:73000025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地址:兰州市西固区山丹街1号邮编:730060

26兰州外语职业学院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和平开发区薇乐大道137号 邮编:730101 27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地址:兰州市安宁区邱家湾128号邮编:730070

28武威职业学院地址:甘肃省武威市西关街皇台路102号 邮编:733000

29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天水市羲皇大道中段二十里铺街18号邮编74102030酒泉职业技术学院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解放路66号邮编:73500031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左家湾169号 邮编:73004632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晏家坪三村200号 邮编:73005033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天水市麦积区马跑泉路58号邮政编码:74102034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窦家山36号 730021

35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地址:兰州市安宁区刘沙公路37号邮编:730070 36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武威市凉州区黄羊镇镇北路6号邮编:73300637甘肃钢铁职业技术学院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五一南路3号邮编:73510038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地址: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路425号邮编:73002039甘肃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地址:甘肃省天水市赤峪路107号邮编:741001

第5篇:甘肃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0-09-07 浏览次数:101 字号:[ 大 中 小 ]

【税种类别】 税收征管

【发布文号】 甘地税发2007年第67号 【发文日期】 2010-09-07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和经营数量(指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和县以上地税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和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 经县以上地税机关认定为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需进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纳税人或税种,比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核定所管辖税种的定额,同时应当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协作制度,定期交换定额核定和管理方面的信息,堵塞征管漏洞,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六条 定额核定由县以上地税机关负责组织。县地方期定额审批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基本定额的测算;定期召开会议评估、审定、批准定额;检查定额执行情况等。

第七条

地税机关核定定额要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定额的审批权和征收管理权要相互分离。

第八条 县以上地税征收管理机关中的定期定额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应定期组织人员于每年一季度内将本辖区内定期定额纳税人按行业、地段、规模等标准分类划等,选择各等级中具有代表性的重点纳税人,进行典型调查分析,典型调查比例不得低于5%,科学选取核定定额的参数,合理确定定额的调整系数,测算出每个等级的平均和最低应纳税营业额或收益额,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作为税务机关评价、确定定额的基本依据和最低标准。

第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在核定定额工作中,要积极按照省局计算机定额核定管理办法进行核定,不断扩大计算机定额面,提高计算机定额的质量。

第三章

定额的核定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地税机关进行典型调查、实地调查应采集以下信息:

1、纳税人基本经营情况,包括经营项目、投资规模、经营面积、从业人员、所处路段、服务群体类型、价格档次或标准、客流量大小、平均日或月营业额。

2、纳税人的主要支出项目,包括固定费用如房租、工资、各种管理费、折旧;变动费用如材料、物料耗用、动力、燃料耗用、水电耗用等。

3、同类行业、同等规模或类似规模纳税人的平均利润率(可以是营业利润率、费用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等)。

4、税务发票使用量等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定额执行期最长期限为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十二条 新认定的定期定额纳税人,地税机关必须在三个月内完成其定额核定工作。

新认定的定期定额纳税人,在未接到地税机关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应当按月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同时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完成定额核定、送达《核定定额通知书》前暂定应纳税额,按照孰高原则征收税款。

第十三条 地税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地税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第十四条 地税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在生产经营开始一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地税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地税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定定额。

(二)核定定额。主管地税机关要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同时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在实地核查,采集数据过程中应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参加。

(三)定额公示。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主管地税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十五条 地税机关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核定定额。

第四章

定期定额户的申报征收

第十六条 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地税机关的检查。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八条 采用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的,经地税征收管理机关认可后方可执行。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第十九条 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经地税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地税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为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其存款入账的时间不得影响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纳税期限内将其税款划缴入库。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地税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第二十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地税征收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领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地税征收机关可以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采用巡回征收、报缴合一或其他各种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

第二十二条 县以上地税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地税机关与代征单位必须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第二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地税征收管理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地税征收管理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二十四条 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完税凭证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或到税务机关委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地税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邮寄送达,或委托有关单位送达。

第二十五条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地税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第二十六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15日内,应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以下简称分月汇总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税务机关按照申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已缴纳税款的差额补缴税款,月申报额高于核定定额不足20%的应纳税款,在15日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在简并征期结束后15日内应当办理分月汇总申报,其按照定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

定期定额户注销税务登记,应当向地税机关进行分月汇总申报并缴清税款。其停业是否分月汇总申报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

第二十七条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纳税期超过或低于地税机关核定定额20%的,应当提请地税机关重新核定定额,地税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

第二十八条 经地税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现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而未向地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地税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纳税期超过定额,地税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第二十九条 定期定额户个人所得税征收实行附征率征收办法,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确定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定期定额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甘地税征[2001]19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经地税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使用假发票、回笼票、借用票等发票违章行为的,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同时每发现一次,主管地税务机关可在当期定额基础上上调15%以上作为新定额执行。

第五章

定期定额户的税收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定期定额纳税人停业时,应在停业前1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手续,并结清税款;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审批,收存其有关证簿和未使用完发票,并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停业期满或提前恢复经营,应在恢复经营前1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手续,领回有关证簿。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停业的,应在停业期满前10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审核批准手续。

在定期定额纳税人停业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必须进行实地检查,防止发生虚假停业。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落实划片分段责任,将辖区内定期定额纳税人的停歇业、户籍管理责任、跟踪调查、纳税评估、催报催缴、税款缴纳、发票使用情况等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到每个税收管理员和征收管理单位。

第三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搞好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的负担,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税法宣传,注意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调动纳税人的积极性,征纳双方共同搞好定期定额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地税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

第三十五条 定期定额纳税人的其他管理,如税务登记、变更、验、换证、外出开展经营活动、安装使用税控装置、领购使用发票等,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未达起征点定期定额户的管理

(一)地税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二)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月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

(三)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应当向地税机关申报,提请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定额,并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第三十八条 地税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核定定额程序,遵守回避制度。地税人员个人不得擅自确定或更改定额。

地税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所涉及表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第1199号)文件要求执行,各地自行印刷。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6篇:甘肃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志工作,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方志,是指省、市州、县市区编纂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纂地方志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地方志工作;

(三)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制定业务规范;

(四)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五)收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和开展学术交流;

(六)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宣传推广地方志成果。

第六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志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规划,并报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七条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学识水平。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专家、学者和少数民族人士参加。

第八条承担编纂任务的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工作规划和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要求,组织完成工作任务。

第九条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地方志工作机构在编辑地方综合年鉴、编写有关资料性文献的同时,做好资料准备工作,适时启动下一轮志书的编纂。

第十条编纂地方志所需资料由地方志工作机构向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对涉密规定允许的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

资料持有人或者所有人提供资料被采用的,由编纂单位支付相应的报酬,具体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资料翔实、准确,地方特色突出,体例科学严谨,审校、装帧、印刷符合出版要求的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各级地方志书实行评议和初审、复审、终审制度。对地方志书进行审定,应当吸收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民族、社会、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

(一)地方志书在进入审定程序之前,应当召开有关领导、专家和相关人士参加的志稿评议会进行评议。未经评议的志稿不得提交审定。

(二)省志各卷由承担编纂单位组织初审,省地方志工作机构复审,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终审通过后出版。

(三)市州志由市州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组织初审,市州政府复审,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终审通过后出版。

(四)县市区志由县市区志编纂委员会初审,县市区政府复审,市州志编纂委员会终审通过后出版。

第十三条审查地方志书,除重点审查地方志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外,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下列业务标准:

(一)志书体例:正确运用志书体式体裁,符合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实际,做到结构合理、逻辑清晰、分类准确,归属得当。

(二)资料内容:全面系统、取舍得当,准确翔实,纵不断主线,横不缺主项,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和行业特色。

(三)行文规范:地方志运用语体文记述,表述准确、文笔流畅,语言文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和数字的使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志书可以用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同时出版。地方志书翻译成外文出版时,需报省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辑,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参与审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出版。

第十五条各级编纂单位在地方志出版后3个月内向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报送样书和样书电子文本。

第十六条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各种资料,应当集中统一管理,不得损毁。编纂工作完成后,移交本级档案馆、方志馆保存管理,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售、出让和转借。第十七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属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地方志工作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地方志编纂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地方志工作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将收藏陈列的地方志向社会开放。

加强地方志工作信息化建设,通过建设资料库、方志馆、互联网站等方式,为社会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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