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22-08-1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57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最新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特点分析

[摘要]本文基于《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修订前后比较的视角,对新老规定进行了深入系统研究,从内部审计目标层次、内部审计内涵与外延、内部审计主体模式、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及内部审计功能拓展等方面分析了新规定的主要特征;从内部审计本质出发,分析了新规定与现代内部审计理论的高度统一性,以审计法为依据,对照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框架(IPPF)和内部审计准则,分析了新规定的先进性、前瞻性和科学性。

[关键词]内部审计 规定 比较研究

2018年1月12日,审计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11号令),11号令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审计署于2003年3月4日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03年审计署第4号令,以下简称4号令)同时废止。11号令和4号令都是从制定(修订)《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目的出发,界定了内部审计的内涵与外延,并在此基础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规为依据,基于国家审计机关更好地履行对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的法定职责需要,分别从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人员管理、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以及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等方面提出了要求。毋庸置疑,新老规定的出台,都充分显示了国家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视,在忠实于内部审计本质属性特征的基础上,突出了不同时期内部审计实践特征与功能发展。

比较而言,新版规定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如下五个方面。

一、提升了内部审计目标层次,突出了内部审计的内向性服务特征

4号令第二条明确了内部审计的定义,将内部审计的目标定位于对部门或单位内部的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监督。这一目标定位与审计法对国家审计的目标要求是一致的,凸显了审计的查错纠弊功能和基于审计主体视角的审计监督本质。11号令第三条关于内部审计的定义中将内部审计目标定位于“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该目标定位更加贴近组织治理和组织发展,突出了内部审计和组织目标的正相关性,实现了从基于审计主体需求转向服务于审计客体的逻辑演变和思维转型,彰显了内部审计的内部性特征。2010年,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的一个工作小组提交给IIA理事会的一份研究报告声明:内部审计=确认、见解和客观;2012年,IIA研究报告表明,内部审计是组织内部控制的再控制,是风险管理的第三道防线,是公司治理的四大基石之一;2016年,IIA的准则委员会发布了新版的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框架(IPPF),该框架认为,内部审计的使命是:以风险为基础,提供客观的确认、建议和见解,增加和保护组织价值;IPPF再次确认了2001年IIA的新定义:“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从查错纠弊到完善治理和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显示出国家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在组织中地位提升的认同和期待。

二、丰富了内部审计内涵与外延,彰显了内部审计业务的多维度和综合性特征

4号令规定的审计业务围绕部门或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展开,落脚点是部门或单位内的财政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11号令将内部审计业务范围拓展到组织内的所有业务活动,并将内部审计对执行过程的关注延伸到决策制定、计划编制和绩效评价等方面,审计内容的层次也从传统的管理职能审计提升到了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为重点的现代管理审计层面。

就规定本身分析,内部审计业务内容与内部审计目标定位前后呼应;与国际内部审计准则和我国内部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相比较,核心内容基本一致,但在审计重点和主要内容方面也有较大的突破,并有一定的强制性,比如: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等内容部分,在一般的内部审计准则规范中没有特别要求,但在11号令中作为重要内容加以强调,强化了国家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监督指导的基本职责。

现代内部审计通过评价组织的全部经营活动来为组织服务,强调内部审计未来的发展主题是业务导向和管理导向的综合审计。随着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和实践过程的不断深入,内部审计正在从对一般业务活动的管理职能的关注转向风险管理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和治理程序审计领域,现代内部审计思想体系逐渐形成。11号令明确的内容体系,与现代内部审计理论和先进内部审计实践高度契合,有先进性和务实性双重特征。

三、扩大了内部审计的组织边界,强化了审计主体的层次性和多元性

内部审计产生于单一法人组织,传统概念中的内部审计,应该是法人组织内部设置的独立机构和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对组织内部的财务收支及相关业务的审计。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4号令将内部审计机构锁定在部门或单位这个组织内部,并以此为基础,规定了内部审计职责、权力和管理体制。其第四条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其第十四条规定,任免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事前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的意见。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的变化,企业等各类组织机构不断优化调整,企业集团及以某种利益为纽带形成的法人组(Group)大量出现,审计重塑内部审计组织体系和管理模式的需求日益迫切;同时,在行政事业单位等非营利性组织内部,也存在进一步理顺上下级之间内在监督关系等问题。2006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率先对其内部审计组织机构进行了改革,实行“两个层次、双重管理、分层负责”的管理模式,審计管理体制由原来的集团内部各单位管理为主逐步转向集中管理为主,实施“上审下”与“同级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随之,国内很多大企业效法而行。当下,中石化率先而行的内部审计组织模式成为国内大多数企业集团的首选。实践的发展使得内部审计被赋予新的含义,“内部”已突破单一的法人边界,走向“法人组(集团)”。11号令考虑了我国组织变革的实际,在4号令规定的基础上,对审计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体制进行了新的规定,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细化了单一法人组织分类,按照其组织类型将内部审计机构设置要求具体化,突出了差异性和操作性,并结合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党领导一切的新要求,明确了内部审计机构与单位内的党组织之间的关系。如11号令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四条规定,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二是增加了具有内在联系的不同法人组织之间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管理要求,强化了党组织对内部审计的管理指导要求。其第十五条规定,下属单位、分支机构较多或者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单位,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全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系统内各单位的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11号令在遵循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基础上,更加关注多法人组织之间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和制度设计问题,集中管理、甚至是“上审下”可能会因为内部审计组织边界的演变而成为未来内部审计的新方式。

四、细化了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的指导监督方式,彰显了内外审计联动的共同需求

审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如何依法履行该指导监督职责,4号令和11号令都进行了明确规定。4号令的第五条明确了审计署、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机关驻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对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的范围,第六条规定了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对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职责;11号令则用了一章共计5条的篇幅强调了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指导监督的规定,取消了4号令第五条的内容,调整了监督职责内容,增加了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的方式方法方面的规定,强调对指导监督质量进行管理和控制,明确了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内部审计自律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推动内部审计自律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必要时,可以向内部审计自律组织购买服务。

2016年,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与审计署脱钩,成为自主办会的职业自律组织,随之,一些地方内部审计协会也进行了脱钩改制,这一举动,在社会上引起很大震动。有人认为内部审计行业组织脱钩后,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管理力度和约束性会降低;还有人认为内部审计协会脱钩预示着国家审计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不信任和不支持;一些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人员担心没有了国家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协会的指导,单位领导会不重视内部审计工作,刚刚成长起来的内部审计事业会受到阻滞,内部审计地位也会下降。如此种种,表示出从事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者对内部审计发展前途的担心。11号令的发布,不仅明确了国家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的指导监督不会弱化,还强化了指导监督的具体要求和做法,用整个一章系统描述国家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工作的关系,让内部审计人员信心倍增。不仅如此,该规定还释放了一个信号,即:审计机关要依赖内部审计力量开展国家审计工作。详见11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

与4号令相比较,这是11号令最大的亮点和创新点之一。它显示出国家审计对内部审计的信赖和认可,也是一种鞭策和要求,是整合审计资源、构建大审计平台的一种途径和方式,有助于促进审计“全覆盖”。众所周知,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是审计监督的三大主体,全球各国概莫能外,在我国审计事业起步阶段,三大审计主体各自为政,各司其职,审计机关按照审计法的要求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社会审计组织根据法律要求开展财务报表审计并接受委托者的委托承担一些咨询业务;内部审计专注于本组织的财务会计和相关业务审计。三者的审计目标和关注点不尽相同,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信任度不高,因此,三大审计主体的合作不足。随着审计事业的发展和社会审计、内部审计质量及独立性的不断提升,三大主体合作已成为实践发展之必然。2006年,审计署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司和法规司联合发起了购买社会审计机构开展工程造价审计工作,随之,胜任的咨询机构陆续进入国家审计领域开展审计工作,审计质量和审计绩效不断提升,审计资源得到优化,国家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老死不相往来”的局面被实质性地打破。但如何利用内部审计资源和成果?尽管不同的审计机关有不同的尝试,也仅是浅尝辄止。有部分地方审计机关借用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国家审计工作,抑或在其进驻被审计单位后抽查内部审计或社会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报告等,据此决定审计测试范围和重点,也有地方审计机关(如浙江省审计厅)出台文件制度,尝试探索与内部审计联动的程序和方法。在这样的背景下,11号令发布,明确了利用内部审计资源和成果的途径和方法,为国家审计机关更好地开展审计工作指明了方向。

五、拓展了内部审计职能,突出了内部审计的咨询服务价值

4号令第二条规定,内部审计是部门、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该定义将内部审计职能清晰地界定为“监督”。11号令在此基础上,增加了评价和建议两项职能,见11号令第三条。

监督主要表现为事后的查错纠弊,关注的重点是错弊问题,突出了内部审计的问题导向,贴近当时的审计环境,契合审计本质要求。如果说监督针对的是“有没有”(真实性)和“对不对”(合规性)的话,那么评价职能还包含着对被审计活动进行“好不好”(效益性)的确认,“建议”更加彰显内部审计的建设性功能。11号令第十三条赋予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具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的权力,具有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等权力。上述内容无一不在证明内部审计职能的拓展,使内部审计的咨询服务价值凸显。

总体而言,审计署对《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修订,鼓舞人心,催人奋进。新规定不仅对内部审计人员更好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了要求,也为从事国家审计工作的人员指明了方向,为在新时代背景下更好地整合审计资源、提高审计绩效、发挥监督合力提供了依據、程序和方法。审计人员应以新规定为准绳,努力奋进,再创佳绩。

作者:时现

第2篇:肺切除患者57例的护理体会

【摘要】目的探讨和研究肺切除患者的围手术期护理方法。方法回顾性分析2005——2010年间我们收治肺切除患者57例的临床资料,总结临床护理的有效措施,包括术前心理护理、术前准备、术后一般护理、监测患者生命体征、呼吸道护理、并发症护理等。结果57例患者均顺利完成手术,未出现严重并发症,术后切口愈合良好,护理效果好。结论肺切除对于患者的生理和心理均造成极大的影响,因此良好的围手术期护理,包括术前护理和术后的生命体征监测、呼吸道护理、并发症护理,是保证手术成功、提高患者治疗效果的关键要点之一,应当得到临床上的重视和关注。

【关键词】肺切除;护理;胸腔闭式引流;呼吸道护理

近年来,随着生活习惯的改变,吸烟人口的不断上升,以肺癌为代表的肺部疾病的发病率不断上升。肺切除术也成为了诸多肺部占位疾病的首选治疗方法,提高了患者的存活率和生活质量[1]。开胸手术切口大,手术创伤重,术中出血多,术后恢复慢,病情变化快,对于围手术期护理有着很高的要求[2]。我们自2005——2010年间共收治肺切除患者57例,给予综合性护理,包括术前心理护理、术前准备、术后一般护理、监测患者生命体征、呼吸道护理、并发症护理等,保证了手术成功,提高了临床效果,现将护理经验汇报如下:

1临床资料

本组患者共57例,男38例,女19例,年龄39-77岁,平均年龄59.5岁,全部患者均有长期吸煙史。其中左侧全肺切除9例,右侧全肺切除6例,肺叶切除33例,肺楔状切除9例。病因:肺癌37例,肺脓肿9例,支气管扩张7例,肺结核球4例。

2术前护理

2.1术前准备术前常规检查血尿常规、生化系列、凝血功能、心肺功能,确保患者没有手术禁忌症。耐心告知患者吸烟对于手术成功、术后康复、日后健康的严重危害,尽力劝说患者戒烟。57例患者在住院期间均未吸烟。开胸手术术后由于麻醉原因、疼痛刺激、痰液增多等原因容易导致患者出现排痰不顺畅、呼吸道阻塞、呼吸困难等问题。为了保证术后患者能够有自主排痰能力、保证呼吸道顺畅,术前3天指导患者开始练习深呼吸和腹式呼吸,指导患者掌握正确的排痰方法[3]。

2.2心理护理开胸手术切口大,手术创伤重,术中出血多,术后恢复慢,病情变化快,且患者中癌症患者又占了很大的比例。患者往往容易产生各种不良情绪,例如对于手术的恐惧、焦虑、不安,对于术后生存的悲观甚至绝望。作为医护工作者,应当关心体贴患者,耐心和患者交流,用自己熟练的专业技术和手术成功患者的成功范例增强患者战胜疾病的信心,消除患者不良的情绪,使得患者和患者家属能够主动的配合医疗工作。

3术后护理

3.1一般护理密切观察患者生命体征,按时记录患者的血压、脉搏、呼吸、血氧饱和度[4]。若呼吸频率过快,超过35次/min时,需要注意呼吸衰竭的发生;若血氧饱和度过低,低于90%,需要注意呼吸困难的发生;若血压迅速下降,脉搏细速,心率加快、面色苍白,考虑大出血可能,应当及时报告医生和处理。开胸手术创伤大,机体应激反应大,容易出现心肌缺血、心率失常、胃缺血性溃疡等不良情况,需要护理人员密切观察并能够及时发现,报告医生处理。

3.2呼吸道护理开胸手术术后由于麻醉原因、疼痛刺激、痰液增多等原因容易导致患者出现排痰不顺畅、呼吸道阻塞、呼吸困难等问题。术前给予呼吸训练和排痰方法的指导,术后应当鼓励患者克服疼痛、麻醉等困难,作深呼吸和咳痰。当患者排痰困难的时候可以先尝试让患者少量饮水或者漱口湿润,或者雾化吸入支气管扩张剂、稀释剂、激素、抗生素等来扩张支气管、稀释痰液以便排痰。也可以轻轻叩击患者背部,自下而上,配合患者用力将痰咳出;也可以柔和按压气管或者胸骨上凹引起咳嗽反射,刺激患者咳嗽排痰[5]。

3.3胸腔闭式引流护理胸腔闭式引流对于开胸手术后维持正常胸内压,排出积液,促进全肺扩张的重要方法。需要随时检查引流管,防止扭曲折叠或者引流管阻塞,注意观察水柱波动情况,保持引流通畅。按时观察记录引流液性质,若引流液量大且为血性,并逐渐增多,提示有内出血;若持续有气泡冒出,呼吸音低、呼吸困难,提示有支气管残端未能闭死。上述两种情况均为严重并发症,需要立即处理,并再次手术治疗。

3.4并发症护理肺切除患者术后卧床时间长,加之患者基础疾病比较重,往往会出现各种并发症。①褥疮:由于有闭式引流管,术后患者需要长时间卧床。卧床期间需要保持床单平整清洁,保持皮肤干燥清洁。患者应当经常更换体位,家属或者护理人员辅助其翻身。按时给予按摩皮肤突起处。我们一般都建议患者采用气垫床。②深静脉血栓形成:长期卧床、活动减少、手术创伤、高凝状态均是术后出现深静脉血栓形成的高危因素。因此术后需要观察患者下肢是否出现疼痛、肿胀,术后早期鼓励患者进行床上活动和改变体位。若患者突发胸闷、胸疼、咯血等,提示出现肺栓塞,及时通知医生进行处置。

4结果及结论

57例患者均顺利完成手术,未出现严重并发症,术后切口愈合良好,护理效果好。综上所述,肺切除对于患者的生理和心理均造成极大的影响,因此良好的围手术期护理,包括术前护理和术后的生命体征监测、呼吸道护理、并发症护理,是保证手术成功、提高患者治疗效果的关键要点之一,应当得到临床上的重视和关注。

参考文献

[1]许木兰,赵小蓉.肺癌患者肺切除105例围手术期护理体会[J].福建医药杂志,2011,33(6):167-168.

[2]倪成彩.肺癌单侧全肺切除术围手术期整体护理[J].华北煤炭医学院学报,2007,9(4):601.

[3]亓红梅,李正君.肺部一侧全肺切除的护理体会[J].实用全科医学,2004,2(1):88.

[4]刘艳英,苏风,李艳平.肺癌一侧全肺切除术后病人的监测及护理32例[J].实用护理杂志,2003,19(2):25.

[5]李风君,贾淑娟,张芬兰.肺切除术后患者63例排痰护理体会[J].齐鲁护理杂志,2006,12(8):762.

作者:申丽

第3篇:纳洛酮联合山崀宕碱治疗急性酒精中毒57例临床分析

【摘要】酒精,又称“乙醇”是酒类的主要成分。由于人们不良的生活方式,无节制地饮酒引起急性酒精中毒。目的:探讨对急性酒精中毒患者采取纳洛酮联合山崀宕碱综合治疗,全面降低对其预后的不利影响。方法:通过对112例急性酒精中毒,55例采取单纯纳洛酮治疗,57例纳洛酮联合山崀宕碱(654-2)综合治疗,临床对比分析并进行效果评价。结果:两种治疗方法均可缓解急性酒精中毒症状,并有催醒效果,但治疗组和对照组比较,P ﹤ 0.05。结论:纳洛酮联合山崀宕碱综合治疗酒精中毒,具有症状缓解快,催醒快,无毒副作用,价廉,简便易行,可作为治疗急性酒精中毒的常规方法应用于临床治疗。

【关键词】酒精中毒;纳洛酮;山崀宕碱

急性酒精中毒是临床常见急症,往往是由于一次性饮入大量酒精后出现先过的兴奋后抑制的中枢神经系统表现。严重者发生死亡。本研究使用纳洛酮联合山崀宕碱(654-2)综合治疗急性酒精中毒57例效果满意,现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收集2007年5月至2008年6月急性酒精中毒患者112例,男102例,女10例;年龄(35±8)岁,随机分为两组:治疗组(纳洛酮+654-2)57例,其中,昏睡和意识模糊者37例,谵妄和严重共济失调者20例;对照组单用纳洛酮55例,其中昏睡和意识模糊者36,谵妄和严重共济失调者19例。两组病例数、年龄、喝酒量、临床表现等均无显著性差异(P ﹥0.05)。均排除酒精中毒并心脏、脑血管疾病以及肝肾功能严重损害者。

1.2 治疗方法。两组均常规进行输液、利尿、护肝、能量合剂。对照组除常规补液外,静脉注射纳洛酮0.8mg,然后静脉滴注0.8mg维持。治疗组除上述治疗外,加用654-220mg静脉滴注。

1.3 观察指标。从静脉滴注药物开始计算两组患者症状(呕吐、语言状态、动作协调、畏寒及低体温木僵状态等),缓解时间及症状消失时间。症状消失的标准为患者恢复清醒,谵妄、共济失调等症状消失,能与周围环境正常接触。

1.4 统计学处理。计数资料采用x2检验,以P <0,05 为差异有显著性。

2.结果

治疗后两组患者均从昏睡或意识模糊中逐渐清醒,谵妄和严重共济失调的症状基本消失,两组间无显著性差异(P >0.05),但治疗组起效时间和症状消失时间均明显低于对照组(P <0.05)。

3.讨论

急性酒精中毒,可促使脑内源性阿片样物质释放增多,导致中枢神经及其它

重要器官的功能损害,乙醇饮入后80%由小肠吸收,约90%在肝脏氧化。由于高浓度乙醇及其代谢产物乙醛超出肝脏氧化代谢能力而蓄积,并经过血脑屏障进入大脑,机体处于应激状态,下丘脑释放因子促垂体前叶释放大量β-内啡肽(β-EP),β-内啡肽与吗啡受体结合使神经系统出现先兴奋后抑制的状态,并可因脑干麻痹致呼吸中枢抑制而死亡[1] 。纳洛酮是通过其特异性阻断脑内阿片受体及降低β-内啡肽含量的机制来发挥对急性乙醇中毒的治疗作用[2]。近年来已经广泛推荐用于抢救急性酒精中毒[3]。纳洛酮能保护脑细胞,促进脑功能恢复。

山崀宕碱(654-2)是抗胆碱药,能改善微循环,加速代谢,提高酶系统活性,从而减少乙醇的蓄积,减轻酒精中毒症状,加快中毒者的觉醒速度;另外它能扩张小血管、松弛平滑肌及减少胃液分泌,从而迅速缓解酒精中毒症状如呕吐、畏寒、低体温及木僵状态等,并且654-2还能兴奋脑干网状结构的延髓呼吸中枢,抑制大脑皮层网状结构,从而协同纳洛酮解除呼吸抑制和中枢抑制状态。

本研究表明,两种疗法可缓解酒精中毒症状,并有催醒效果,但纳洛酮联合山崀宕碱治疗酒精中毒,症状缓解快,催醒快,无毒副作用,价廉,简便易行,可作为治疗急性酒精中毒的常规和首选方法推广应用于急诊临床使用。

参考文献

[1] 消洪万,赵晏,译.急性酒精中毒[J].日本医学介绍,1996,17:464.

[2] 刘东玲,刘炳业.盐酸纳洛酮治疗急性乙醇中毒疗效观察[J] .中华实用中西医药学,1999,(1):455.

[3] 张昌瑞. 纳洛酮治疗酒精、地西泮及氯氮平急性中毒[J].新药与临床,1995,14:110.

(作者单位: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门诊 650021)

作者:任云华

第4篇:57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总则

(一)根据有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内部审计的目的是加强公司及所属公司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三)内部审计是在公司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对公司各部门以及公司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等进行监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业务上同时受上级审计计机构的领导和地方审计机关的监督。

□ 内部审计的任务

1.主要任务有:

(1)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审计。

(2)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财务收支计划、投资和经费的预算,信贷计划,外汇收支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以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3)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4)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承包经营责任的审计评议,配合上级审计机构对公司主要领导人及所属公司的主要领导人的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5)对公司及其他所属各公司基建工程项目的概(预)算的执行、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6)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国家、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8)贯彻执行有关审计法规,制定或参与研究本公司及所属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

2.办理公司领导、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以及配合上级审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及所属公司进行审计。

3.对公司的下列项目审计部必须会签(不包括子公司):

(1)基建项目;

(2)经济合同,包括采购合同;

(3)公司的会计报表。

4.审计部不定时对上述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 职权

1.主要职权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被审计单位应按时向审计部报送有关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文件资料等。

(2)检查实物、凭证、帐册、有关文件和资料。

(3)参与有关的会议。

(4)索取有关的证明材料。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6)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7)监督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审计决定。

(8)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权直接向上级审计机构如实反映。

2.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大量浪费的被审计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可建议公司总经理给予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工作程序

1.审计部在年初应根据上级审计部门的部署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计划,报请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2.在实施审计计划时应拟订审计方案,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并通知被审计单位要求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在审计中必须做好工作底稿,记录审计过程,各种旁证材料齐全,作好调查记录并应有相关人员的签名盖章。

4.审计中如有争议应如实反映给领导,必须依法有据,实事求是地提出解决办法,切忌主观、武断。

5.每项审计工作结束最迟不得超过两个星期提出审计报告。

6.审计报告的要求;

(1)事实清楚(2)数据确实(3)依法有据(4)建议恰当

7.审计报告在征求补充审计单位意见后(不是同意审计报告),报送公司经理审定批示,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执行。

8.被审计单位在听取审计部审计报告草稿后有不同意见时,首先对事实和数据是否确切可提出补充意见,经审计部查明后修改或补充,对审计报告的法规依据,处理建议的内容也可以提出不同的看法,审计部可以采纳或维护报告。

9.被审计单位对总经理指示的审计报告必须执行,审计部必须在一定时期内向总经理报告执行结果。

10.审计报告后由于情况变化和有新的重要数据,事实查明后,被审计单位应向审计部报告的同时向总经理报告,由总经理决定原审计报告修改或继续执行。

11.每个审计报告以及工作底稿附件等必须在一个月内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 奖惩

1.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以及在揭发检举中的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2.审计人员泄漏机密,有以权谋私、舞弊行为者应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而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打击、报复、检举、揭发的人员不论其职位高低,在公司内部由总经理根据情节严重情况给予行政经济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处理直到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附则

本规定的修订、补充由审计部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附:1.工程审计管理办法

2.工程审计流程图〖ZK)〗

工程审计管理办法

为完善和规范公司的工程审计制度,明确工作流程,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公司的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审计部工程审计工作范围

(1)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工程审计方面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各处概(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并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必要的补充实施办法。

(2)负责本公司及属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公司(包括实行独立核算不自负盈亏的二级公司)所有工程预、结算的审计。较大工程的预、结算需报有关部门审定或裁定者,一律由审计部负责对外报批。

(3)负责本公司及属下公司内部预、结算的统一管理工作,制定公司内部统一的计费标准。

(4)检查预算的执行情况,帮助解决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5)监督检查各项基建程序是否合规合法。

(6)参与工程的投标招标会议,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招标文件。

(7)参与工程的图纸会审和竣工验收。

(8)按时编报工程审计统计报表,定期向公司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汇报审计工作情况。 

2.工程审计人员职责

(1)审计人员要遵循"掌握政策、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客观公正、维护国家和公司利益"的指导思想,合理地审定造价。

(2)审计人员要对审计内容负责,严格监督执行标准定额和各项规定,审计时要做到依据充分,计价合理,计算准确。

(3)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保证审计质量。

(4)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各项审计制度。

3.工作流程

(1)根据我公司工程审计的特点,工程审计采用报送审计的方法,即每项工程概预算由工程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报送审计部审计。按该项工程哪个部门负责管理,由哪个部门报送的原则进行。报送前工程管理职能部门经办人员或随工人员必须自先审核(重点审核工程量),并由审核人员签署意见,本单位领导同意后才能送审计部审计。

(2)审计部门接到工程概预算后,首先要对报送资料和报建审批手续进行审核。若资料或报建手续不全者,则退回重新补办;若属巧立名目,未经批准擅自定项的工程,则通知送审单位,取消该项目,并报告公司领导。对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工程,则由受理登

记人员及时受理,并交给专人审计。

(3)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要坚持原则,审计要严肃认真,对一些重点疑点问题要认真调查。深入现场,一查到底。对审计内容要做到理由充分、数据准确、计价合理。被审单位和送审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审计完毕签署审计意见后应交给有关人员进行审定、审批会签,并通知被审单位,没有意见后加盖审计专用章生效。

(4)审计结束后应及时通知送审单位领回概预算,对较重要的概预算审计部应有复印件存档,一般概预算审计部只在登记受理本上记录备查。

(5)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结算书由施工单位编制,送审方法和送审要求与第一条相同。

(6)审计部接到结算书后必须先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不全者则退回补办;对还未竣工或竣工验收没有通过的工程则不予结算;对资料齐全并已竣工验收通过的工程则及时登记受理,交由专人审计。

(7)结算的审计过程与第

三、

四、条相同。

第5篇: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局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维护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处是局属内审机构,在财务管理司的日常管理下,依照国家财经法规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局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负责局属行政、事业和服务经营单位及其所属单位 (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国家审计署的业务指导。

局属事业和服务经营单位中资产规模较大,下属单位较多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第三条审计处职责是:拟定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参与制定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对各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规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内部财务审计人员进行培训;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对各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审计调查;负责领导委托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条审计处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计划和预算的执行及决算;

(二)预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各单位资产、负债和损益;

(五)资产购置、使用、管理和处置;

(六)政府采购活动;

(七)基建工程的概算、招投标、预算和决算;

(八)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九)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其他经济活动;

(十)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十一)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十二)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本部门、本单位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十三)领导交办的其它审计事项和各单位委托的审计事项。

第五条内部审计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申计会计凭证、账表、预算、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软件,查阅单位会计档案、相关会议纪要等文件和资料;

(三)列席有关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和人员进行调查,取得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报请领导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或造成损失浪费行为的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七)提出加强和改进财务管理的建议。

第六条每季度结束后十五日内,各单位要向审计处报送有关会计报表。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送审计处备案。各单位要将本单位制定和修订的有关规章制度送审计处备案。

各单位在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签定对外投资、筹资、合资、联营、租赁、担保等协议,或设立、终止经营实体时,应将可行性报告和计划书等相关资料送审计处备案。

第七条审计处要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局工作重点,按照领导的指示和上审计实际情况,确定本审计王作计划,报请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组成审计组,开展审计工作,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对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要根据局党组的决定,在实施审计前,书面向主管领导请示,经同意后,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

第九条审计处可以根据审计事项需要,聘请社会审计力量、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条在审计工作实施期间,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完整、真实的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虚报和隐瞒。

第十一条审计处根据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局领导。经领导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按期整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后十五日内,向局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要认真执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如有违犯,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中如与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及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三条审计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并具备与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取得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拒绝、阻碍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审计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建议,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局财务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6年12月12日印发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961局办字第37号)同时废止。

第6篇: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 总则

(一)根据有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内部审计的目的是加强公司及所属公司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三)内部审计是在公司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对公司各部门以及公司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等进行监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业务上同时受上级审计计机构的领导和地方审计机关的监督。

□ 内部审计的任务

1.主要任务有:

(1)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审计。

(2)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财务收支计划、投资和经费的预算,信贷计划,外汇收支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以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3)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4)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承包经营责任的审计评议,配合上级审计机构对公司主要领导人及所属公司的主要领导人的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5)对公司及其他所属各公司基建工程项目的概(预)算的执行、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6)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国家、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8)贯彻执行有关审计法规,制定或参与研究本公司及所属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 2.办理公司领导、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以及配合上级审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及所属公司进行审计。

3.对公司的下列项目审计部必须会签(不包括子公司): (1)基建项目;

(2)经济合同,包括采购合同; (3)公司的会计报表。

4.审计部不定时对上述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 职权

1.主要职权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被审计单位应按时向审计部报送有关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文件资料等。

(2)检查实物、凭证、帐册、有关文件和资料。 (3)参与有关的会议。 (4)索取有关的证明材料。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6)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7)监督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审计决定。

(8)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权直接向上级审计机构如实反映。

2.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大量浪费的被审计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可建议公司总经理给予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工作程序

1.审计部在年初应根据上级审计部门的部署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计划,报请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2.在实施审计计划时应拟订审计方案,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并通知被审计单位要求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在审计中必须做好工作底稿,记录审计过程,各种旁证材料齐全,作好调查记录并应有相关人员的签名盖章。

4.审计中如有争议应如实反映给领导,必须依法有据,实事求是地提出解决办法,切忌主观、武断。

5.每项审计工作结束最迟不得超过两个星期提出审计报告。 6.审计报告的要求;

(1)事实清楚(2)数据确实(3)依法有据(4)建议恰当

7.审计报告在征求补充审计单位意见后(不是同意审计报告),报送公司经理审定批示,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执行。

8.被审计单位在听取审计部审计报告草稿后有不同意见时,首先对事实和数据是否确切可提出补充意见,经审计部查明后修改或补充,对审计报告的法规依据,处理建议的内容也可以提出不同的看法,审计部可以采纳或维护报告。

9.被审计单位对总经理指示的审计报告必须执行,审计部必须在一定时期内向总经理报告执行结果。

10.审计报告后由于情况变化和有新的重要数据,事实查明后,被审计单位应向审计部报告的同时向总经理报告,由总经理决定原审计报告修改或继续执行。

11.每个审计报告以及工作底稿附件等必须在一个月内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 奖惩

1.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以及在揭发检举中的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2.审计人员泄漏机密,有以权谋私、舞弊行为者应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而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打击、报复、检举、揭发的人员不论其职位高低,在公司内部由总经理根据情节严重情况给予行政经济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处理直到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附则

本规定的修订、补充由审计部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为完善和规范公司的工程审计制度,明确工作流程,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公司的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审计部工程审计工作范围

(1)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工程审计方面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各处概(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并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必要的补充实施办法。

(2)负责本公司及属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公司(包括实行独立核算不自负盈亏的二级公司)所有工程预、结算的审计。较大工程的预、结算需报有关部门审定或裁定者,一律由审计部负责对外报批。

(3)负责本公司及属下公司内部预、结算的统一管理工作,制定公司内部统一的计费标准。

(4)检查预算的执行情况,帮助解决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5)监督检查各项基建程序是否合规合法。

(6)参与工程的投标招标会议,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招标文件。 (7)参与工程的图纸会审和竣工验收。

(8)按时编报工程审计统计报表,定期向公司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汇报审计工作情况。  2.工程审计人员职责

(1)审计人员要遵循“掌握政策、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客观公正、维护国家和公司利益”的指导思想,合理地审定造价。

(2)审计人员要对审计内容负责,严格监督执行标准定额和各项规定,审计时要做到依据充分,计价合理,计算准确。

(3)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保证审计质量。 (4)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各项审计制度。 3.工作流程

(1)根据我公司工程审计的特点,工程审计采用报送审计的方法,即每项工程概预算由工程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报送审计部审计。按该项工程哪个部门负责管理,由哪个部门报送的原则进行。报送前工程管理职能部门经办人员或随工人员必须自先审核(重点审核工程量),并由审核人员签署意见,本单位领导同意后才能送审计部审计。

(2)审计部门接到工程概预算后,首先要对报送资料和报建审批手续进行审核。若资料或报建手续不全者,则退回重新补办;若属巧立名目,未经批准擅自定项的工程,则通知送审单位,取消该项目,并报告公司领导。对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工程,则由受理登记人员及时受理,并交给专人审计。

(3)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要坚持原则,审计要严肃认真,对一些重点疑点问题要认真调查。深入现场,一查到底。对审计内容要做到理由充分、数据准确、计价合理。被审单位和送审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审计完毕签署审计意见后应交给有关人员进行审定、审批会签,并通知被审单位,没有意见后加盖审计专用章生效。

(4)审计结束后应及时通知送审单位领回概预算,对较重要的概预算审计部应有复印件存档,一般概预算审计部只在登记受理本上记录备查。

(5)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结算书由施工单位编制,送审方法和送审要求与第一条相同。

(6)审计部接到结算书后必须先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不全者则退回补办;对还未竣工或竣工验收没有通过的工程则不予结算;对资料齐全并已竣工验收通过的工程则及时登记受理,交由专人审计。

(7)结算的审计过程与第

三、

四、条相同。 4.工程审计具体要求

(1)对工程预、结算的内部管理要求

①本公司内(包括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子公司)的所有工程概(预)、结算必须报审计部审计,经审计后的工程才能开工,工程竣工后必须办理竣工结算。但对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零星工程(通信工程除外),若在施工过程中的工程数量和内容没有增减变化的工程,可以由工程管理职能部门按已经审计过的预算直接办理结算,但在竣工后所有工程必须办理竣工结算。财务部门必须要有审计部审计过的结算书才能付结算款。

②按公司有关规定,在报送预算前要由工程管理职能部门填制需求单,若属计划内工程金额在2万元以内(含2万元)的由部门经理批准,2万元以上的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需求单须经财务部门审核。若属计划外工程则必须填制计划外工程审批表,报部门审核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立项。

③通信工程应填制计划任务书,由工程管理职能部门经理批准,较大的工程应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代办可由工程管理职能部门经理批准。

④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子公司工程立项由各子公司领导批准,预、结算也必须送公司审计部审计。各子公司应正式行文给审计部,明确分管领导及其签字字样。审计部将按规定收取审计费。

⑤工程竣工验收和图纸会审必须要有审计人员参加。 ⑥工程投票招标会议必须要有审计人员参加。 ⑦通信工程结算必须使用公司统一印制的表格。 (2)对送审预、结算的资料要求

①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在送审预、结算的同时必须报送有关资料。

②送审概(预)算时必须提供的资料有:施工合同、设计图纸、有关设计补充材料、经领导批准立项的需求单、工程计划任务书;由外单位施工的工程,如是第一次进我公司施工的,还应提供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企业级别证明。

③送审结算时必须提供的资料有:经有关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原审定的预算书、设计变更资料、现场技术经济签证。还应提供仓库领料单,主要实物量完成表,包工不包料工程应提供工程材料管理表(需经仓管人员余料退库签名)。个别因仓库无货,批准施工单位自购材料的工程,还应出具物资供应部门批准自购的证明。

④在审计过程中的需临时提供的其它资料。 (3)对工程审计的审计时间要求

①由于工程审计是基建流程中的重要一环,受工期的影响对时效性要求较强。因此,一般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②工程审计的时间,应根据不同复杂程度的工程规定不同的审计时间。一般规定:通信工程概(预)算7天,其它工程预算15天,100万元以上的结算工程20天。

③下列情形之一审计时间应顺延:

(A)在审计过程中需要被审单位或送审单位提供补充资料而影响审计进度时。

(B)审计结果与被审单位意见有分歧而未能统一,需报公司领导或市有关部门裁定时。 (C)在审计过程中遇到某些问题,需要被审单位或有关人员前来核对,通知后未能按时前来核对时。

④以上规定的审计时间是指正常情况而言,审计人员应以保质、高效为原则,确保不影响工程按时开工,审计人员应视工程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灵活掌握。应急工程要随来随审,并尽快审计完毕。简单较小的工程也应提前完成。对问题较多、情况较复杂的工程,为保证审计质量,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受以上时间限制,查清楚为止。

5.争议的裁定

(1)属本公司企业内部之间的争议,报总经理或主管公司领导裁定。

(2)涉及外单位的,由审计部提出我方的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公司领导批准,再送有关仲裁机关或审计部门裁定。

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7篇:内部审计工作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工作的监督职能,提高公司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制度,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与管理。

3 引用和参考文件

3.1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程序的引用而成为本程序的条款。凡是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程序。凡是不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程序。

《公司内部审计文档管理办法》

3.2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4 定义及缩略语

4.1 术语

4.1.1 内部审计

是指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经济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组织目标。

4.1.2 内部控制

是指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经营方针的有效执行,提高公司组织运营效率和效果,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和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既联系、又制约的系统。

4.1.3 审计人员

是指本公司的内部审计人员。

4.1.4 被审单位

是指公司所属部门、二级核算单位,以及公司控股企业。

4.1.5 正式招投标项目

是指除公司程序《招标、比质比价、非竞争性采购》中,××××条款所确定的情形外,达到金额起点的各类招标项目。主要有:施工安装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人民币的;物项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的、技术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的。

4.2 缩略语

5 责任

5.1 总经理

总经理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批复专项审计报告。

5.2 审计部

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5.3 相关部门

- 1 -

根据审计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和资源,协助配合审计工作的实施。

6 规定

6.1 审计机构与人员

6.1.1 审计机构

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在公司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

6.1.2 审计人员

审计部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依据规定持证上岗。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审计、会计或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国家注册会计师等相关执业资格,或从事审计工作3年以上。

6.2 审计工作职责

6.2.1 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单位,下同)或部门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6.2.2 对公司及所属单位重大固定资产处置进行审计。

6.2.3 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6.2.4 对公司所属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6.2.5 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评价。

6.2.6 对公司建安工程、物项采购和技术服务等重大招投标工作进行审计监督。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a) 对50万元以下的比质比价项目,审计部将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风险性判断,视情况参与;对未介入的比质比价项目,审计部将以年度经济合同专项审计方式进行后续监督,界定项目比质比价和合同立项、签订、执行、变更或索赔、验收、关闭等资料的合规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以及经管人的履职责任。

b) 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正式招标项目起点金额之间的比质比价项目,由合同部门根据项目立项金额情况通知审计部,审计部将全面参与。

c) 对正式招标项目,审计部务必参加。

6.2.7 对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以及重要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或索赔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根据公司项目比质比价和招投标活动的开展情况,审计部将于每季末向公司总经理提出公司季度招投标工作、一些难点热点问题的监督情况报告(书面或口头)。该报告业经总经理授权。

6.2.8 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日常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提出公司年度全面风险管理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组织风险评估,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制定风险解决方案,并对方案实施进行日常监控,完善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的培训。

6.2.9 完成××××公司审计部、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监事会)交办的审计事项。

6.3 审计工作权限

6.3.1 参加公司重要经济活动有关会议,了解并就公司的工程投资和经营管理情况发表意见。

6.3.2 要求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按时报送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6.3.3 根据工作需要,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资产,查阅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以及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

6.3.4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6.3.5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6.3.6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和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监事会)批准后,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6.3.7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6.3.8 审计部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后,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6.4 审计工作程序

6.4.1 审计部应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6.4.2 审计准备阶段。审计部实施专项审计时,应成立审计组,指定参审人员名单,确定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制定审计通知书,报经总经理批准后,审计部应在实施审计前的3个工作日,通知被审单位(但对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明确审计的内容、种类、方式和时间,以及被审单位应提供的工作条件和工作联系人。审计组应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制定具体项目的审计计划。

6.4.3 审计实施阶段。审计人员采取审查凭证、帐薄、报表、合同、文件和资料,检查现金、有价证券和实物,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询问和谈话等方式来搜集审计证据,并做好审计记录、编写审计工作底稿。

6.4.4 审计报告阶段。审计人员应对审计事项和结果提出审计报告,并在审计报告正式发布前,征求被审单位意见。被审单位如有异议,应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提出,视为无异议。

6.4.5 审计部应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送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监事会)审阅并批准。

6.4.6 审计部应根据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监事会)对审计报告的批示,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建议或意见。

6.4.7 审计部应对主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跟踪被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和落实情况。

6.5 审计工作要求

6.5.1 公司相关内部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和支持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

6.5.2 审计部应根据国家、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需要,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纠正违规行为,规避经营风险,促进公司加强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

6.5.3 审计部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6.5.4 审计部应每年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内部审计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同时将公司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重要专项审计报告集团公司审计部。

6.5.5 审计部应不断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防范审计风险;接受集团公司审计部对内部审计业务的检查和评估。

6.5.6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和保密。

6.5.7 审计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实行持证上岗、规范执业和后续教育的制度。

6.6 审计档案管理

6.6.1 归档范围:审计部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审计档案管理范围如下:

a) 上级审计部门和公司总经理有关审计工作的批示;

b) 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程序、计划和总结;

c) 审计通知书、审计方案、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和审计报告等; d) 公司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e) 复审及后续审计资料;

f) 有关部门和个人反映的经济问题或举报材料,以及审计部的专案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

6.6.2 日常管理

a) 审计档案应严格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安全管理和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b) 明确责任,确定专人负责审计档案的日常管理,完善审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移交公司档案部门的手续。

有关审计档案的详细规定参见程序P-BP-AUB-002 《内部审计文档管理办法》

6.7 奖励和处罚

6.7.1 被审单位或个人

6.7.1.1审计人员对被审单位严格遵纪守法、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公司总经理提出表扬或奖励的建议。

6.7.1.2审计人员对有下列行为的被审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公司总经理提出处罚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a) 被审单位或个人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

b) 拒绝提供凭证、帐薄、报表、合同、证明材料和有关文件、资料的;

c) 阻挠审计人员开展工作,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d)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e) 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f) 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g) 泄露公司秘密的;

h) 对审计人员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6.7.2 审计人员

对有下列行为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a)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b) 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d) 泄漏国家机密和被审单位商业秘密的;

e) 玩忽职守,给国家和被审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7 附则

a) 本办法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b)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8 记录

第8篇:内部审计工作管理规定

1.0 目的

加强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工作,维护财经纪律,确保国家各项财经法规、会计制

度的有效实施。

2.0 适用范围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3.0 职责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不设置独立内部审计部门,只设置内部审计员工作岗位,所

设内部审计工作岗位,隶属公司财务部编制,无内部审计任务时,由公司财务部

安排日常财务工作,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由公司总经理直接领导,并对所进行

的内部审计工作业务向公司总经理负责。

4.0

4.1

4.1.1

4.1.2

4.1.3 工作程序 内部审计职权 检查会计凭证,会计帐表及有关资金和财产情况,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纪律、会计制度行为的

意见。

4.1.4 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4.2 内部审计工作范围对公司及公司各下属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开展财务审计,财经

法纪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

4.3 内部审计工作方法

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的方法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审计。

4.4 内部审计工作任务

4.4.1 审查财务收支,会计核算工作执行情况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4.4.2 审查各项费用标准的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4.4.3 审查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的提取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对财产物资的收发。

领用、保管情况有关的业务处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4.4.4 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的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做出审

计评价。

4.4.5 配合国家审计、税收、财务、物价等有关审计检查部门做好的审计自查工作。

4.4.6 接受总公司审计部的审计业务指导并配合总公司审计部做好对下属公司的内部审

计工作。

4.4.7 完成公司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内部审计任务。

4.4.8 对上述进入的各项内部审计工作,做出审计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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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04年4月13日教育部令第17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制度,规范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是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教育部门和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强化内部经济管理,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条 教育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建

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完善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部门、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部门、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教育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教育部直属单位实行内部审计监督。

地方各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地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实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下列教育部门和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与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机构相同级别的内部审计机构:

(一)县级及县级以上的教育主管部门;

(二)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规模较大的高等专科学校;

(三)财务收支金额较大和规模较大的教育企事业单位。

其他教育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第七条 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教育部门和单位,应当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具有内部审计从业资格的审计人员。

教育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审计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八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教育部门和单位负责人领导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审计队伍的组织、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

(三)及时批复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督促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四)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五)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工作、生活、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十条 教育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指导和监督本系统、本地区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的要求,起草有关法规,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三)及时做出工作部署,指导和监督所属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进行工作;

(四) 建立和实施审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讨;

(五)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六)维护所属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务,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考试和评聘。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计划或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各项教育资金的拨付、筹措、管理和使用;

(三)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企业单位、校办产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和经济效益;

(六) 建设、维修工程项目的招标、施工合同签订和预决算;

(七) 大型设备、大宗物品的采购;

(八)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本部门、本单位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

(九)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十)有关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十一)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向上级部门和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十七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十八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审计事项向审计组提供的资料的真实、完整作出书面承诺。

(四) 审查凭证、账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五)参加研究财经工作的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批准,采取封存账册和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奖励的建议,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措施或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九)根据所在部门、单位的授权,进行经济处理和经济处罚;

(十)检查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执行;

(十一)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反映。

第十九条 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和经测评后的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结果,可作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的工作依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内部审计机构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做出审计决定,并应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一并报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审批,该负责人应当在二十天内批复,并责成内部审计机构具体办理和监督执行。经批准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部门所属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高等学校、教育企业单位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所属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该负责人应当听取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规定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经济处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提请司法部门处理等建议,报请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等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高等学校和教育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六年四月五日

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第二十四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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